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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给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虽然我国的历史排放量和人均排放数据仍落后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但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却已引起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关注。减缓全球气候变化,转变能源结构及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对我国来说,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协调将会是未来一段时间需要集中解决的难题。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状况
基于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中国政府一直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会议积极的参与者。2009年11月,中国首次向世界提出明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目标: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要达到15%;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积蓄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这些目标充分显现了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决心,也是作为负责任大国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碳排放期货交易市场的构想
一个有效运转、交易活跃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将弥补我国市场化的环境保护政策管理工具的缺位,减少环境保护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并和其他环保措施手段政策有机结合,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必须要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的碳排放的基本需求。
(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框架。完整的排放权交易制度框架包括了总量控制制度、配额分配与管理制度、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与评估制度等四个环节(见图2)。
碳排放总量控制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只有保证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的特点才能保证其具有交易价值。大气环境属于公共物品,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使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非公共物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成本才可以使用。对我国而言,总量目标的设定是这个环节的核心问题。
(二)合理设定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排放总量目标的设定首先要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尽管减排幅度越大,环境效益越明显,但减排目标设定的过高,会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反,若减排目标设定的过低则会削弱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作用,无法保证既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还会遭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影响国家的国际声誉。
在排放总量控制的法制化问题方面,中国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限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统一法规。对于二氧化碳这种单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应利用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机会,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相关负责执行的行政机构写入法律中,为其他单项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对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应该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制定简单易行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的管理制度,以保护自由、公平交易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对参与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体(排放企业)、交易对象(温室气体的种类、数量、所有权的归属等)和交易中介等机构的交易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保证进行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的合法性,需要对出售碳排放权配额的企业的资格认定。只有拥有合法的碳排放配额,且其自身排放量小于法定的排放量,碳排放配额有盈余的企业才能进入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售排放配额。第二,交易对象的认定,即对排放权交易中涉及的温室气体的类别、交易数量、排放权的归属进行审核认定,确保交易合同的准确性。
(四)建立并完善登记、监督与评估制度
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权登记制度,碳排放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等是政府掌握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也是政府部门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措施的依据。碳减排指标交易登记就是要求交易双方就碳减排指标交易情况进行登记,所有交易活动都须通过账户进行。如果是柜台交易,也必须进行登记,以便监督管理。
政府的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就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的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评估部门对每一个制度环节的运行进行监督,并定期提出评估报告。
参考文献:
[1]P.R.Shukla, Subash Dhar, Junichi Fujino. Renewable energy and low carbon economy transition in India [J]. Journal of 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2010, 2(3).
[2]杜婷婷、毛锋、罗锐.中国经济增长与CO2排放演化探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17(2):94-99.
篇2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能,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公安派出所因为日常工作繁杂,很多消防工作还是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上。因此,认真分析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是当前公安消防部门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1 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业务知识缺乏,专业水平低
消防工作涉及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防火工作的人员具有很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经验。但在基层派出所,绝大多数民警是初次接触消防工作,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对消防监督业务不熟不精,实际工作经验匮乏,一时还不能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诸如不知怎样检查、应检查哪些重点、如何确认火灾隐患、如何引用规范及规定督促隐患整改等大量技术性问题。
1.2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档案不健全
随着《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的实施,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档案管理混乱的情况大量存在。一些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只停留在走一走、看一看,在检查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没有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有些派出所虽然下发了法律文书,但法律文书填写的不规范,也没有按照档案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装订成册。
1.3 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机制不完善
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能充分发挥的一个比较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比较完善的内部奖惩考核机制。虽然大多数公安机关已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内容,但所占比重仍不能和治安、刑侦等业务工作相比,直接导致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不够;其次,奖惩力度微乎其微,派出所民警精力有限,他们认为只用保全比较重大的工作不失分,消防工作就可有可无。
1.4 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管理脱节
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平时相互联系不够,工作中缺乏应有的沟通,没有按要求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导致派出所民警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消防部门与基层派出所对待消防工作的认识也存在偏差,工作中未形成有效合力,存在相互抵触、相互推委、互相戒备、互不配合的状况,不利于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2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各级公安机关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大部分地区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尚未十分有效的开展,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对消防监督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体现在工作部署多,针对性措施少。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消防安全的管理仅仅停留在会议上、口头上,甚至有的思想认识还停留在“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情”的层面上,没有调动起基层派出所管理消防安全的积极性,使派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导致消防安全责任难以落实。虽然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能,但是仅限于消防监督检查权,并没有具体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因此很多民警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缺乏认同感,对该项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同时,火灾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大部分农村地区消防工作基础差,火灾防御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要追究责任,得不偿失,公安派出所把这项工作揽过来之后,工作量大了,压力也大了,给派出所民警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担。
2.2 派出所警力不足,经费不足,无暇顾及消防工作
一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较为普遍。尤其是乡镇派出所民警人数不多、且人员不稳定,实际在所工作的人员往往只有3至5人,加上日常工作繁重,消防工作基本上是由民警兼职完成,没有专职消防民警编制。还有些派出所负责消防业务工作的民警更换频繁,导致部分派出所消防工作很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二是由于派出所自身经费紧缺,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地方财政拨给派出所的经费,经市、县公安局层层截流,真正到达派出所的寥寥无几,而往往越是经济困难的地区,派出所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消防基础薄弱的矛盾愈加突出。在经费无法保障、警力紧缺的情况下,派出所民警为了应付日常繁重的治安任眨而把消防工作搁置一边,严重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2.3 缺乏有效的消防培训,民警业务知识欠缺
目前,各基层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开展得不够深入,部分民警大多数民警只是简单地了解如何检查灭火器、查看消火栓数量,对消防监督管理知识特别是消防法律法规掌握甚少。而消防监督工作只是派出所民警的众多工作之一,尤其面对各类繁杂的消防技术规范等专业知识,既无心也无力钻研,缺乏对消防监督业务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直接导致派出所消防工作流于形式,降低了消防工作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必须明确认识到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是《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应高度重视消防监督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认识到消防工作是基层公安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每个民警懂得“失职必追责”的道理。通过把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围,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并在组织、制度、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以此不断调动广大基层派出所民警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认识,切实自觉投身到消防监督工作中去。
3.2 增加经费,充实警力,全面配齐配强专兼职消防监督民警
为解决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根源上是要解决消防经费落实问题,建议基层派出所通过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和基层政府经费补贴、或是企业赞助等多种方式,明确和落实派出所消防专项经费,从源头上解决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无保障的问题,适当增加专兼职消防民警编制,确保每个辖区、每个社区、每个角落的消防工作都有人管、有人问。同时,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给予支持,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3.3 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民警消防监督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机制,完善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内部审批、学习培训、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健全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专项整治等各类消防工作档案,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完善消防民警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民警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开展业务辅导,进行工作交流。二是完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对派出所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要求各派出所全体民警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学习。三是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各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定期考评和随机抽查,全面收集基层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情况。对在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与年终各项先进评比工作和晋级晋职挂钩。凡由于执法不严,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不断强化工作责任,着力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3.4 帮扶指导,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联络和配合
消防部门应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工作日程,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充分结合派出所民警晋升、集训等时机,派员对民警进行系统授课辅导、组织现场观摩、进行专业培训。坚持以实际运用作为指导原则,针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点有效进行指导,突出消防基础理论知识及消防法律法规等内容,重点掌握集贸市场、居民住宅、娱乐场所和农村防火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业务技能,全面了解火场勘察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整体水平。培训方法除采取分批集中培训外,还可实行“请进来,带出去”的方式,例如消防监督员在进行社会单位检查时,可以请派出所同志一起参加,在实践中面对面、手把手地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工作互通配合,在联合执法中强化现场教学,实际上也是一种实地培训和指导,这对于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水平,比集中培训效果更为明显。同时,消防部门在与派出所工作中如出现争议,一定要发扬风格、坦诚相待、做好解释,加强与派出所的感情联络,进一步改善关系,创造一个和谐互助的工作环境,才能共同把消防工作做好、做细。
3.5 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消防执法档案
工作档案既是工作内容的重要部分,对消防监督这样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而言,也是责任者工作情况的实际反应,它反映了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量、也反映了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质。实际工作中,要制定并完善消防工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消防档案和台帐资料,做到分类要统一、样式要统一、内容要统一、文书要统一,对辖区重点监管“十小场所”要全部建立防火档案,实行“一家一档”,并按照公安机关业务档案的要求,落实专人,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设立消防办公室,悬挂派出所消防职责、火灾显示图、辖区消防概况图、社会消防组织网络图,增配、维护消防器材装备,使派出所消防工作真正达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3.6 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依托各辖区实际,全面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同时,结合实际深度思考,创造、发挥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亮点和特色,树立典型标杆。定期组织派出所消防工作学习推广交流会,带领派出所民警深入到典型地区进行现场观摩,手把手地教方法,零距离地骶验,在基层派出所中起到“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稳步、持续开展,切切实实提高基层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能力及执法水平。
公安派出所参与实施消防监督,对于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扩大消防监督网络、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切实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努力,真正做到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各项保障、经常性开展指导培训,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作用,从而有效地避免失控漏管现象,减少火灾隐患,为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篇3
建筑工程的防排烟系统是指由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排烟阀、各类风口、送排风机等设备组成的通风系统。高层建筑的防排烟设施主要分为机械加压正压送风系统(防烟设施)、机械排烟排风系统(排烟设施)或在规范许可条件下设置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防排烟系统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两种。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可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等两种。我们将从这两个方面分别指出防排烟系统经常出现的问题:
一、自然排烟方式方面:
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物的外窗、阳台、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
1.1排烟设施不能满足排烟要求
在高层建筑中除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但是 一些使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工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不能按规范进行,导致所建设的自然排烟设施并不能达到要求或不根本具备排烟作用,具体的来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a.位置设置不当:从排烟的效果考方面虑,排烟窗应该设置在尽量靠近屋墙上部的位置。但是,现在在相当数量的工程中,可能是出于外墙美观,甚至仅仅为了工程建设的方便,自然排烟窗并不是设置在墙上部的,而设置在了中部甚至下部,距顶板的距离较大,非常不利于自然排烟。 b.开窗面积不符合规范:部分设计人员未认真计算,或将固定窗的面积计算在排烟窗面积之内,导致部分工程排烟窗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直接影响排烟效果。
c.安装高度较高或者缺少便于开启的装置:排烟窗的开启装置应该以便利和快速为设计基准。但在一些建筑的设计中,排烟窗的设置高度较高、开启困难,有的甚至变为固定窗完全无法打开,这一点相当不利于火灾情况下使用者的自救。
1.2不能严格执行对自然排烟方式的限制条件
由于城市用地的紧张,导致建筑高度很自然地在增长,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住宅楼随处可见。为了节省投资,一些开发商及设计人员对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设计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而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应设置防烟设施,才能保证建筑内部的高温烟气顺利到室外空间。
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位置未采取防烟设计。
封闭楼梯间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应在楼梯间入口处设前室、阳台或凹廊,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而实际工程中,尤其是一些大型商场中设在中部的封闭楼梯,为节省投资,增大商场使用面积,许多未按规范设正压送风并增设前室。
二、机械排烟方式方面:
2.1 在机械防烟设施方面,设计和建造时容易出现送风道截面尺寸过小,送风口尺寸、正压送风系统余压值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现象,这些现象会直接导致送风口实际送风量严重不足,开启门洞处风速近似于零的情况,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a.风机选型不当:按规范要求,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和规范规定的值不一致时,应取两者中较大值。有少数设计者因忽略这一点而直接按规范给定的值确定送风量,就有可能会导致所选用的风机风量偏小,不能满足要求。 b.送风道设计阻力大导致风压损失:在实际工程验收时,有时会发现送风口尺寸以及所选用的风机风量和风压均能满足设计规定,但送风口实测风速却很小,或是离风机较近的风速很大,但稍远一些的风口却没有风现象,这种情况显然是难以满足设计要求的。究其原因,一般都是由于送风竖井的施工达不到标准,漏风严重所导致的。这些问题工程,有相当多的一部分送风道的尺寸偏小,砖、混凝土风道内壁粗糙未用水泥砂浆抹平整,管道连接不严实,常闭风口关闭不严密,漏风十分严重,导致送风口的风速、风量达不到规范要求。 c.重复设置自然排烟系统与正压送风系统。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居住建筑,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有的工程在上述部位同时又采用了自然排烟,导致火灾情况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自然排烟窗同时开启时,防烟楼梯间难以形成正压,达不到防烟效果。 d. 未设置合用正压送风系统的压差调节装置。按规范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目前很多工程的合用正压送风系统没有设计压差调节装置,无法满足楼梯间的余压值高于前室的要求。 2.2 防排烟风机的配电不符合规范要求 a.风机的供配电达不到高层民用建筑负荷级别要求 。防排烟风机属于消防设备,其供电应为一、二级用电负荷。但实际工程中有的供电线路不是接自消防电源,而是引自普通配电箱,有的设计采用单回路配电线路,有的设计未设末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上述供配电均达不到一、二级用电负荷要求的专用双电源回路且设末端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 b. 配电线路的敷设安装不符合要求。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缆、导线在封闭式防火电缆桥架及封闭式防火金属线槽内或穿焊接钢管敷设,暗敷时应敷设在混凝土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明敷时金属线槽、金属管均应涂防火涂料保护。但发现有的施工班组因交底不到位,随意地将防排烟风机配电线路穿PVC塑料管,或在吊顶内敷设时虽然穿金属管但未涂刷防火涂料,并存在用普通电缆线取代耐火、阻燃电缆线现象,难以满足线路的防火性能和应急用电的需求。2.3防烟分区无挡烟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工程,设置的机械排烟的部位没有按规范要求在吊顶下设置挡烟垂壁,尤其是二次装修时,有的甚至将原有的垂壁打掉。一些地下车库虽然采用了建筑的梁充当挡烟设施,但是排烟口却均在梁下安装,这时梁就起不了挡烟垂壁的作用。
2.4 防排烟系统失效 一般说来,防排烟系统仅是火灾时使用,平时除了例行的定期检查外,系统基本上是不运行的。合格的系统如果长期闲置,也有可能由于人为因素:如产品制造局限,防排烟阀门易熔片脱落;维护管理不当,传动机构锈蚀,控制系统失灵无法响应动作等等。平时未发现隐患,在火灾发生的关健时刻往往引起运行故障,使得系统不仅不能起到控制烟气、帮助扑救和人员疏散的作用,反而使系统的风道加速了烟火的蔓延。
针对上述两大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来参考: 一、消防监督部门加强防排烟系统工程的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二、明确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防排烟系统,必须由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工程公司来安装施工。
三、充分重视防排烟设施。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消防系统,与“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平行分列在一起,提高这种意识,来重视和完善。
四、从设计抓起。设计是保证建筑质量的基础,规范的设计才能杜绝或减少防排烟系统的先天隐患。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国家规范要求对防排烟系统进行单独设计、制图,并冠以“消防防排烟”施工图图名。建议开发商不要一味追求节省资金,而要将这种危险意识上升一个高度。
五、施工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施工过程是将工程设计转化为成品的关键过程,因此,施工单位不仅要在建筑时严格按照规范施工,还要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而对于防排烟系统来说,在建设前,其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安装之前要先进行现场验收,以确定如防火阀和排烟阀这一类的设施符合相关的消防产品标准,而涉及隐蔽工程的,要在在工程隐蔽前,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后方得执行隐蔽。另一方面,防排烟系统建成之后,要进行联合试运行,发现问题及时调试,直至其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车焕文;高海拔地区暖通空调设计的若干问题[J];铁道建筑;2002年03期
篇4
一般来说,排水管道由沟渠、废水处理厂以及处理设备构成,一般是通过汇集废水、处理废水以及排放废水的过程,特别是针对目前城市工业化的普遍现象,大量的污水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对水资源的污染也是不可能估量的。而设计科学合理的排水系统将防止出现二次污染,从而提高水资源使用率。而笔者将通过本文,就一些排水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目前排水施工过程面临的问题
1.1 施工人员方面
施工人员是整个工程的主导者,也是重要的实施者,但是就目前我国普遍排水工程的施工现状而言,施工人员还是缺乏某些素质,具体体现两个方面:1、能力素质,能力素质是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的重要基础,但是我国普遍施工单位的员工能力素质较低,对于一些国外的施工技术手段没有与时俱进去掌握,而且对于刚入行的人员没有进行相关专业培训,从而导致施工工程中缺乏相应的技术水平;2、思想素质,人员思想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工作态度方面,大部分员工都持着严谨小心的态度进行施工,但是个别人员完全不按照施工计划进行,而是根据自己的想法修改施工进程,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1.2 工程质量方面
工程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施工人员的技术和施工过程;而另一方面则是施工材料的质量好坏,前者虽然也是一个原因,但是就目前我国排水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更多还是倾向于后者。因为很多施工单位都有成本管控意识,所以为了降低施工的成本,会选择一些价格较低的原材料,个别甚至会选择一些劣质材料,从而导致排水工程质量难以达到指定的标准。
1.3 施工安全方面
施工安全一直都是我国工程建设比较热门的话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排水工程是内部施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也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排水工程的施工安全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是由于施工单位一味注意工程的美观而忽略了实用性,排水无法达到预期的功能,从而给今后使用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安全事故[1]。
2.保证排水施工有效性的方案
2.1 科学人性化设计,规范排水施工过程
施工设计是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的有效参考,而在施工前,相关人员要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情况进行分析,从而设计出人性化的科学施工方案。例如:针对一些居民住房或者办公楼,一般来说需要一个比较安静的环境,而排水管道的噪声也是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所以排水设计过程中,施工人员要选取产生噪声较小的材料作为管道材料,而排水管道的安设也要尽量远离办公室和卧室,从而保证人们正常的办公和学习;再比如漏水问题,漏水问题是目前大部分城市建筑存在的弊端,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排水的问题,即排水管道的铺设不符合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施工人员采用下沉式的排水横管设计,同时为了防止突发状况,周围也需要高性能的隔离防水层作为依托 [2]。
2.2 加强监管手段,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监督和管理是一个成功企业必须完善和落实的机制,而对于排水施工来说,完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排水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要成立监督管理小组,对员工日常施工状况进行突击检查抽查等,并且做到“现查现抓”,从而最大程度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其二、排水工程质量问题,可以从工程原材料的监管方面入手,即加强对材料来源和材料质量的审核和测试,严格规定材料的采购途径和采购要求,对于低质量的材料要坚决杜绝。
2.3完善培训机制,提升人员整体素质
由于排水工程施工的目标是体现排水工程的实用性,所以对于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态度都有一定的要求,而施工单位也需要提升整体人员的素质,即能力素质和思想素质,就能力素质方面,施工单位要完善岗前培训流程,阶段化系统化将排水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就思想素质方面,每年开展施工质量评比,针对各施工人员的施工质量评选,进行相应的奖励,即通过激励机制提升施工人员的责任心
3.结语
排水施工,是城市快速发展和建筑的重要环节,不但提升建筑本身的实用性和舒适性,而且也为建筑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供保障,而解决目前排水施工存在的问题,也将对我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孙彦彬.给水排水施工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视界,2014,01(02):109-249.
篇5
引言
市政排水管道系统是市政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与人民的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关系到城市防洪防涝、防止地下水或土壤被污染等环境问题,因而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时由于师资排水管道工程的隐蔽性,维修非常麻烦,维修费用很高,有些甚至无法进行维修,因而确保市政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当前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市政排水工程的有序发展,只有进行合理的施工控制与监督才能有效预防这些问题的出现。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总体来说,市政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工艺不是很复杂,但由于施工地点多在市区,环境较为复杂,地下的管线、电缆等情况不明,另外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到地面交通等影响因素。这些情况综合起来加大了施工的难度,使得施工工期与质量有时无法得到保证。因而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具体情况。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存在的比较常见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如下:
管道偏移、积水或者反坡
产生原因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偏移、积水或者反坡的现象,其原因是积水测量出现误差、施工走样或者意外地避让原有的建筑物,从而在平面上产生了位置的偏移,继而在立面上产生了积水或者反坡的情况。施工中出现了这些情况时,如果误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一般作微小的调整即可,若超出了允许偏差的范围,只能拆除返工重新做,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预防措施
在施工前要按照施工测量规范以及规程来认真的进行交换桩的复测和保护;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来布置样桩,并且按照埋置深度以及相关规定放样,放养后还应复测检验,误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才可以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平基混凝土的高程,不能高于设计要求,铺设管道时应将管道铺平,铺设稳管后,管座混凝土的浇注应该由两侧同时进行,防止管道被挤偏,发生位移;如果在施工时遇到意外的建筑物,须要避让,应当在适当的文职增设连接井,井和井之间以直线连通,且连接井转角大于135°。
管道渗漏水
产生原因
选用的管材质量差,存在裂纹,或者局部混凝土松散,抗渗水能力差;管道接口填料以及施工的质量差,这样管道在外力作用下容易查收破损以及接口开裂的现象;闭水段封口不密实;管道基础条件不佳,导致管道与基础产生不均匀的沉陷,局部出现积水,严重的的情况下甚至管道或接口会断裂。这些情况都会导致管道渗漏水现象的发生。
预防措施
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质量检验队伍,对以上情况进行检验。选用具有质量部门提供合格证和力学试验报告等资料的合格管材,安装之前对管材进行逐节的检查,对发现质量疑问的管材应弃之不用,或者处理后再使用;选择质量好的接口填料,按照合理的配合比和工艺进行施工。施工前做好接口缝内的清洁和预处理,水泥类填料接口应先润湿,油性填料接口应预先干燥,然后刷上冷底子油;认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管道基础的稳定性与强度,地基的水文条件不佳时,为提高基础的承载力,还应采用换良的方法进行治理。例如槽底的土壤如果被水浸泡过,或者被扰动过,应当先将其挖除,然后填上砂或者碎石等稳定性较好的材料。低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要做好沟槽底部排水、降水等工作。
闭水试验不合格
产生原因
闭水试验是对管道施工以及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的试验,由于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很多,难免会出现多次不合格的现象。
预防措施
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先在渗漏处做好标记,排干管内的水后再进行处理。细小的缝隙渗漏可以用水泥浆或者防水涂料涂刷,严重的情况下应当返工。油膏接口用喷灯进行处理。处理之后还要进行闭水试验,直到合格为止。
回填土深陷
产生原因
回填土压实机具规格不合适,填料质量差,且含水量没有控制好等因素都会对压实效果造成影响,施工之后可能会产生过大的沉降。
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在管槽回填时必须依据施工条件以及回填部位来选择适当规格的填料以及压实机具。例如管槽较窄的时候最好采用微型压路机或人工和蛙式打夯机填压。针对不同填料,不同的填筑厚度也要选配不同的填压机具,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果。另外淤泥、树根、草皮等材料不仅会影响压实效果,还会在土中干缩、腐烂,最后形成孔洞,引起沉陷,因此这些材料都不能用作填料;填料的含水量控制不能大于最佳含水量的2%,如果雨后施工或遇地下水,应当先将水排干,然后分层填压密实,不可带水回填或者带水压实。
检查井变形、下沉、构配件质量差
产生原因
检测井的基层和垫层不牢实,容易造成下沉的情况;另外铁爬梯安装随意性大,且选用的材料质量不好,既影响了外观还影响了使用质量。
预防措施
施工时认真做好检查井的基层与垫层,防止井体下沉;砌筑检查井时,控制好井口与井室的中心位置以及高度,防止变形;检查井井盖和井座等要配套,安装过程中座浆要饱满,不能用错型号和面底;安装铁爬梯时要控制好每两步之间的距离以及上下第一步的位置,不能偏差太大。
结语
综上可见,目前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但是只要按照规范以及设计标准进行施工、把好管道等材料质量关、认真做好监督监管工作,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得到有效避免的。这不仅可以打造出优质的市政排水管道建设工程,也体现出了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姜伟. 浅谈市政排水管道施工中的质量通病与防治措施[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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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企业发展目标,满足企业的用工需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节约成本、人事管理便捷、竞争优势明显的用工形式已广泛被很多企业采用,特别是电力企业,许多基层生产经营岗位都能看到劳务派遣员工的身影。但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劳务派遣员工就业稳定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1劳务派遣员工在电力企业的各类基层生产岗位都在使用,造成管理混乱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目前电力企业的许多生产经营岗位都在使用劳务派遣,很难将这些岗位定义为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且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与电力企业的直接聘用员工有可能在工作职责、安全责任、工作强度等方面相差不大,但在工资待遇、职位晋升、技能职称考核评定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别。
1.2劳务派遣员工对电力企业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
电力企业因其工作特殊性,员工的技能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对正式员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培训管理系统,但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多从事风险强度高或低技术含量的工作岗位,缺少技能培训机会也没有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造成劳务派遣员工心理失衡。
1.3对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不健全,易引起争议
由于劳务派遣打破了传统的双方雇佣关系,形成了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三方雇佣模式,造成了劳动用工法律关系模糊,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国家也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
2.电力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防范风险
如何规避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已成为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电力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可采用以下几点防范风险:
2.1订立合法、有效、完善的派遣协议
(1)选择资质信誉良好、合法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严格杜绝与电力企业的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这类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禁止的自派情形。
(2)明确约定责任分担及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应包含责任分担方式及违约责任条款。电力企业应与派遣单位明确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一份“责权明晰”的劳务派遣合同是维护双方权利义务的可靠凭证,可以有效地降低电力企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2严格限定电力企业的派遣岗位
应对电力企业的派遣岗位进行严格限定,明确规定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对管理岗位、生产技术等关键岗位杜绝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同时,对于同一工作岗位尽量使用单一的用工方式,尽量避免同一工作岗位上既有直接用工也有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出现,不“同岗”也就不存在“同酬”的问题,避免薪酬争议。
2.3构建和谐企业文化,营造和谐工作环境
一要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力度,电力企业的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应不分身份,都有参加各类培训和活动的同等机会,应根据员工的个人特点、能力、兴趣和专业,加强对员工个人发展的指导与规划,重视员工个人职业生涯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完美结合,让广大员工合理选择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做好职业生涯设计,学会自我加压、自我管理与自我提高,以员工的成长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应让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征询他们对岗位轮换、晋职晋级等方面的意见。通过谈话,加强沟通,促进了解,增强劳务派遣职工的责任感、成就感和自信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自身才干,让劳务派遣员工真正参与企业发展,使员工个人发展方向与企业的总体目标融为一体,让更多的人想做事,让想做事的人能做更多的事,提高员工的企业认同感,让他们与企业同呼吸、共发展。
2.4加大对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激励
(1)要遵循“分类管理、科学设岗、明确职责、严格考核、落实报酬”的原则,按岗位定薪酬。
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制定科学的薪酬分配制度,坚持“同岗同酬”的原则,科学划分岗位等级、合理区分工资级别。尽量缩小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工的收入差距。电力企业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职工同样辛勤的为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收入、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差距极大的挫伤了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l生。
(2)建立长效动态绩效考评机制。
由于电力工作的特殊性,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劳务派遣工,要严格控制进入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多次不合格者应予以淘汰出局,而对于长期表现优秀的实干型人才和有特别才干者,应能够获得额外奖励和破格提拔、晋职晋级甚至提供转为正式员工的机会。
2.5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制度管理
应要求劳务派遣员工严格执行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使劳务派遣员工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可以做什么,承担什么责任。并要对照制度,认真开展员工定量和定性绩效考核,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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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给排水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问题
在建筑物给排水的施工阶段经常有安全事故发生,这样大幅度延缓了施工的进度,还可能影响到周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建筑施工建设的安全问题。对于各区域投入大量资金的建筑项目工程往往也得到了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但很多只是做表面的工作,相关施工单位为了应付检查,通常做一些表面工作。而给排水工程是施工建设中的地下工程,相关部门经常忽略了对其的检查,这也就客观上为施工单位创造了偷工减料的条件。另外,即使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重视给排水施工的质量,但施工人员的文化水平通常很低,相关的安全意识十分薄弱。施工过程不能够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思路进行,这样的施工过程则容易发生安全隐患,甚至是造成违规建设。
1.2建筑给水管道连接质量问题
管道切口必须将毛刺清理干净并作削磨处理,接口不得用树脂胶代替厚漆密封,否则造成管件无法旋转。焊接接口必须打坡口,焊缝不得出现气孔、夹渣等缺陷。为防止管道使用时发生渗漏,管道连接必须严密。为防止镀锌层被破坏,管径小于DN100的镀锌管必须使用丝扣连接,不得采用焊接连接,而管径大于DN100镀锌管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焊接,但不得减少通水截面,并须作好防锈处理。
1.3建筑施工的设备管材的选装
根据建筑施工仪表、施工材料完成建筑设备的配比分析,确保管道材料、设备仪表的合理性,制定安全的建筑事故处理安全预案,防止排水系统出现不正常运转的问题,及时增加维修管理费用,按需分配完成产品质量的管控。具体来说,建筑材料缺少一定的产品合格检测标准、证书,工程中出现各种偷工减料的问题,采购管理部门需要严格的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制定管道材料的采购选择方案,防止出现材料尺寸不足影响材料的使用。另外,建材市场的材料型号和类别极其丰富,有很多没有卫生标准许可、消防设施管理混乱,管道材料极其容易受到质量影响,造成安全质量隐患问题。
1.4生活污水管道坡度不均匀,甚至局部有倒坡现象
在整个施工阶段,因为生活污水管道布设不均匀,即有抬势现象,抬势处会沉积杂物。排水管道是靠重力流动,因此管道坡度是保征排水量排出的关键,如果管道倒坡时,则污水不仅不能顺利排到室外,甚至会倒溢到室内,同时管内空气排除不掉造成气塞,也会影响污水顺利排到室外。,这样在日后的使用中可能出现整个排水管道排水不通畅的情况,因此,在施工开始之前,就要做好技术交底、放好样。
1.5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渗漏的问题
渗透是建筑工程最为常见的一大质量问题,特别是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的渗漏问题,不仅解决起来非常棘手,而且还会降低工程质量。之所以会出现给排水管道漏水问题,主要是因为管道密封性不够或管材质量不达标所引起的。封堵管洞基本都是采用细石硅加以施工,配置比例不合理或搅拌不均造成细石硅质量不达标,局部水灰比过大,或偷工减料,故意简化工序,造成水分流失,最终造成管道渗漏。
1.6施工人员专业性不强,机械及设备的控制不到位
施工企业管理者对于水电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重视不够,很少为新员工开设专业技能培训课程和现场实习,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很少进行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这样就导致给排水管道的安装施工人员专业性不强,不能遵守相关设计要求和操作手册及质量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过程中易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质量问题。
1.7工程验收与交付阶段监督保护不到位
目前在工程验收阶段,对于验收发现的比如水管材的选用、住宅楼排水方面等等质量问题,大部分施工方都存在整改不及时、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不到位,自检不到位的现象。基于上述常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高住宅楼给排水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管理的对策。就目前笔者所了解的情况,要做好住宅楼给排水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质量控制原则,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抓住管理要点有利于完善目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2.优化给排水施工中常见问题的对策
2.1保证使用优质的管道材料
严格验收管道材料的质量,给排水材料质量不仅要满足材料采购的标准,还要满足国家的标准要求,使用质量可靠的管道材料。因为给排水施工管道材料直接影响着整体给排水施工的质量,所以在采购管道材料时,必须要保证材料的质量。在施工安装给排水管道时,为了避免其他工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给排水管道,要提前说明管道安装的具置。如果是安装PPR给排水管道,要预防管道材料的伸缩性.
2.2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给排水施工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执法。要深化给排水施工监督机构的改革,强化给排水工程的监督力度,建立起高效、透明、科学、合理的集体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现场监理要加强监管工作。在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施、实效监控。同时,要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绘审,检查施工图纸中是否有“漏、错、缺”等问题,在施工之前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以减少因图纸问题影响管道铺设,保证工程质量。其次,监理要督促承包企业按照流程施工,对施工前的操作技术实行交底机制,向所有施工人员明确给排水施工的质量要求和工程进度要求,并且要求全体施工人员自觉维护。
2.3合理控制进度
对施工总目标进行合理的进度划分后,再进行给排水施工。划分时要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具备一定的预见性。不要为了缩短工期不顾给排水的施工质量,要按照合同要求实施进度计划。为了确保施工总目标的完成,要按照给排水施工的计划进度,全面协调人员、机器和材料的使用。为了以后的计划留有多余的工期,在进行给排水施工控制时,可细分周计划和月计划,使计划能够提前完成。为了实现每段施工环节都有人负责,根据总工程细分每一阶段完成的目标,建筑工程项目部要明确给排水施工领导的职责。
2.4加强对施工资源的管理
在任何一项施工工程建设中,施工资源都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历来都是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质量控制的要点所在。而对于房屋建筑给排水工程的质量控制来说,也需要加强对于施工资源的管理,这里所说的施工资源主要包括三部分,即人力资源、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材料。首先,所谓的人力资源即是指施工人员,也就是说在今后的给排水施工中,要想保障其质量就必须首先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其最为主要的目标就是提高施工人员能力,尽可能地减少施工人员的技术操作失误,避免因为施工人员技术执行错误造成质量问题;其次,施工机械设备在当前的房屋建筑给排水土程中应用的越来越普遍了,虽然在给排水施工中不会涉及到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但是一些小型的机械设备也是极多的,这就需要管理加强配置和使用控制,确保机械设备的准确使用,提高机械设备的贡献值;最后施工材料问题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施工资源,针对施工材料来说,其控制的难度也是最大的,但是其质量又是极为关键的,所以,今后的施工中不得不加强对于材料的进一步管理和质量检测,尤其是要加强最后一步的质量终检,并且还要确保所使用的材料是合乎规格的,这一点在房屋建筑给排水工程中极为重要,尤其是对于一些管道和阀门等材料的选择要准确恰当,当前很多给排水工程后期使用中出现漏水或者断裂的现象都是因为这些该材料的使用不恰当造成的。
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中给排水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给排水是人们后期在房屋居住中必定会使用到的,因此,房屋建筑施工中给排水工程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尤其是给排水工程的质童更是需要慎重,一旦给排水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其引起的后果是较为恶劣的。木文阐述了建筑给排水工程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主要从建筑给排水工程存在的问题分析到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则。科学合理的给排水设计为居民健康舒适的生活提供了保证。加强给排水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其施工的质量极为必要,尤其是要加强施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严格遵循给排水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不断的在实践中提升设计质量,以便给出最佳给排水设计方案,为人们创造舒适的高层绿色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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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带动下,各行各业快速发展同时大量消耗能源及污染环境,构建绿色低碳经济环境成为了全世界人们奋斗的目标。但是如何促进各个企业质量管理及能源管理,这就需要相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即是碳计量。随着低碳经济环境号召增强,碳计量应该如何发展成为了人们关注重要课题。
1 碳计量的现状
最近几年才新出现了碳计量新词,而且使用上也越来越广泛。自从2005年开始,许多计量技术机构都成立“能源计量中心”,采用了现代的计量手段为节能减排服务。但是从其发展现状中可以看出来,如今的碳计量发展上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其发展上并不是那么乐观。
1.1 碳计量缺乏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
随着碳排放工作的不断深入,将减少碳排放进行区域性分解是控制碳排放的必然选择,而在各区域碳排放的标准上,尚缺乏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碳计量是碳排放考核与交易的基础。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自然环境不同,区域性碳排放标准自然就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区域就需要制定不同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以便进行碳计量。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区域性碳排放的标准,并且和碳排放标准相匹配的计算方法正处于开发研究阶段,因此,建立在区域性碳排放标准以及正确计量方法之上的碳排放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也就无法实现。
1.2 缺乏社会认可的计量权威机构
尽管我国各地区都建立了和碳计量相关的机构,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就导致了不同地区的碳计量的标准、方法各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地区之间互相矛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建立能够对各个地区进行碳计量的机构,不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计量过程中也相当繁琐,在计量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
2 绿色低碳经济环境下碳计量的发展
事实上,对于温室气体(GHG)的排放统称为碳排放,而温室气体中排放最多最为重要的气体为二氧化碳。所以,国际上通常将碳的排放量计量称为碳计量,即是碳排放权的核查、交易及排放所涉及到的数据计量问题统一归纳到一起。例如在IPCC中,某排放源碳排放量=∑能源排放系数×能源消费量;依据BP碳排放的计量计算:1 L汽油经过充分燃烧之后能够排放出2.3 KG二氧化碳。而构建绿色低碳经济环境眼下是各大企业最基本要求,也是全世界人类共同的目标。在该目标之下碳计量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努力创建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
为了达到碳排放的总体目标,必须创建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并在全国统一的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的前提下建立各地区的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1 创新碳计量技术
在进行碳计量过程中,各个项目的初始、中期、末期计量监测,不同的能源所产生的特点或者减排机理有差异,因此对对应的安装或者合适使用计量装备都有不同之处,如果还是使用传统单台计量器极难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依据不同数据信息、处理功能配置专门的计算与处理软件。因此,只有创新碳计量技术,才能有效解决碳排放中的计量问题,才能创新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
2.1.2 实施数据管理
无论是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还是评价体系,要想发挥碳计量技术最大作用,就要转变过去那种单纯管理的计量器具,引导企业实施数据管理。只有在企业实施数据管理的前提下,才能够使碳排放在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下稳定运行,才能够对碳排放进行量化管理,才能将企业的碳排放纳入到全国性的评价体系之中,确保评价体系真正发挥作用。
2.1.3 大力加强碳认证、碳足迹及碳核查的研究
碳足迹不确定,在创建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就存在着一定的难题,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碳认证、碳足迹及碳核查的研究,依据IPCC相关文件提出核查报告及产品碳足迹,再通过通用的计算方法与转换系数,采用计量手段对高耗工艺、高耗企业及高耗产品进行量化,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搞数据的质量,进而排除碳足迹中不确定性的问题。
2.2 建立全国性社会认可的公共计量平台
目前,我国在碳排放上尚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够得到社会认可的公共计量平台,这就使得在碳排放上的监督上难以得到准确的数据,使得针对碳排放的监督成为一纸空文。这就需要建立全国性社会认可的公共计量平台,为碳排放企业进行碳排放的指导、标准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服务;为碳排放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帮助碳排放管理部门制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政策,引导碳计量行业的稳定而健康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碳排放计量方面的知识,使人民群众真正明白碳排放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法;为广大人们群众对碳排放进行监督、反馈和交流提供平台。
3 结束语
总之,构建绿色低碳经济环境是环保最终目标。碳计量要紧跟着现代化环保需求,成为低碳经济环境的基础条件,这样才具有持续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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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当前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碳的排放一直是各国学者热衷于研究的一个领域,目前学术界的一个普遍观点是,通过运用产权界定的办法构建碳排放交易机制是解决碳排放过度所造成的气候变暖的重要途径,虽然在实践过程中该理论对碳排放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补充完善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缺陷,完成现有的通过产权交易途径解决碳排放问题策略的优化。
1 碳排放产权交易研究的现状
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研究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得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三个维度:
(1)以产权理论发展基础为研究的维度:吴健、马中以科斯为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发展起点,从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和组织形式的关系、产权制度建立如何解决碳排放外部性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兼顾制度变化特点与制度运行成本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科斯定理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理论贡献。杨继通过对碳排放交易理论发展过程中有主要贡献的经济学家庇古、科斯和欧玲所提出理论的梳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特点、动机和原则并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2)以产权交易机制的构建为研究的维度:孙法柏、李晓芬通过对国外典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提出了我国构建了减排的有效机制,及通过开设碳排放交易所、促进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建立节能配额制度和严惩排放超标企业等措施实现机制的构建目标。李凯杰、曲如晓通过对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初始排放权与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免费分配、拍卖分配的最优设计思路。赵雪、钟定胜等运用基尼系数方法对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一定成果。
(3)产权交易的法律研究维度:王志华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现实障碍与法律困境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对策问题。刘明明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思路。李静云通过分析国际气候谈判中各主体间的关系及立场,探索建立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模式。
2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在解决碳排放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2.1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首先,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并进一步确定碳排放总量;其次,要构建碳排放交易的产权机制,其中包括了产权初始分配机制、产权交易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完成碳排放市场的构建并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最后,通过碳排放市场所形成的价格体系实现引导排污者的排污决策的效果。
2.2 碳排放市场的构建与运行过程中的缺陷
(1)碳排放总量估算的困难与测量方法存在的误差。
目前学术界在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时存在方法选择上的分歧,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而在这一大系统中又存在若干碳排放的子系统,所以确定碳排放的总量是极复杂和困难的工作。排放源总体分两大类:可明确测量的具有固定排放点的点源和无法精确测量的非点源,其中点源中又包含了若干子系统:燃料燃烧排放系统、工业生产排放系统、农业生产排放系统,交通运输排放系统等等。非点源则包含人类生活过程中随机出现的碳排放活动和自然界中的碳排放情况。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具有固定排放点点源的碳排放测量情况,而对点源碳排放的每一种测量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劣势。调查法:虽然可以针对污染源作出详细、准确、广泛的调查与精确的估算,但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材料成本,同时调查结果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实测法:是通过对采集排放气体的流速、流量、浓度等参数的测量计算气体排放总量的方法,这一方法使用专业的环境测量工具有较高的精确性,但是采样过程中需要筛选有代表性的样本,因为人力、物力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对污染点的逐一采样,所以会出现成本与测量精确度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只对重点污染监控指标进行监控。申报法:根据各排污单位的排污量的申报计算出排污总量,一方面要求对各排污申报单位的排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另一方面对没有进行排污申报的单位是无法将其排污量计算到总量中去的,所以这一方法估算的排污总量与实际排污量差距较大。
(2)市场交易机制构建中的问题。
①产权分配机制构建中的困难。明确产权是构建市场交易机制的根本前提,因为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让希望使用资源的人向资源的所有者支付货币,消除资源使用混乱的现象。但在产权界定实践过程中发现很难寻找到一个完美的分配方案。
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指先由管理机构制定标准,然后依据标准将碳排放量免费分配给各个碳排放单位,该方法虽然能在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完成碳排放的产权界定,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对企业的过度补偿问题出现,同时该方法对拟进入行业的潜在新企业存在制度的不公平,这些企业可能面临因为没有历史排放记录而不能获得排放许可或排放许可价格过高的问题。
基于最新数据的分配:指根据现有的最新数据(产量数据、排放量数据、投入量数据等)对基础许可排放进行定期更新,而不是仅仅限定一个固定排放基础。该方法虽然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绩效和生产力,同时有效的减少了免费历史排放产生的碳泄露问题,但是这一方法形成政府的变相补贴,会出现错误的投资机制并引导资金流向高污染的行业和企业。
基于拍卖的分配:指碳排放权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并采取拍卖的方式使各组织机构通过竞价获得碳排放权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采用该方式不仅可以获得碳排放权拍卖收益并用于减排工程投资、改善税制、降低管制成本等方面,还能保证各企业在拍卖机制下公平的获得排放权。但事实上,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基于拍卖的分配和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对收入的影响是没有差异的。
②碳排放市场的运作困难。市场运作的关键在于产权的界定和价格机制的形成,首先在碳排放的产权界定是困难的,作为具有负生产效果的权利(碳排放权利)也是生产要素的一种,由于碳排放的形态、数量、存在区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所以要完全清晰的界定是很难做到的。其次虽然存在供求关系这一形成价格机制的基本关系,但供求矛盾的调合更加复杂,伴随着碳排放市场制度建立与维护费用、交易费用与协调成本的存在使得碳排放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水平。
2.3 监督与现行法律制度整合的困难
首先,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很难界定,碳排放权同时具备了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及缺乏客体的界定工具又存在主体动态性特点,截止2014年个别省份虽有针对碳排放权的行政法规的设立,但目前尚无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碳排放法律制度和规则,现有的相关法律也并未完全解决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这直接影响到监督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制约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出于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目前多数地方行政法规对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了门槛设置,以广东省为例,2014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这一规定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存在局限性,无法切实反应碳排放市场的供求关系。最后,监督手段的单一化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由于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所以要精准的监督碳排放量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各种监督手段与方法都存在缺陷,从而导致监督手段的法律化过程的困难。
3 网络治理对于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问题的启示
3.1 改变以政府组织为中心的单一治理主体
通过构建由政府组织起主导作用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碳排放治理主体,加强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公民个人更多等参与到碳排放治理问题的解决中来,通过各个治理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承担碳排放问题这一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这样一来有利于政府组织协调各个社会力量运用群测群控的方法解决非点源碳排放测量面临的困难,使得碳排放总量的核算更加精确。
3.2 在网络治理框架下构建有效的治理工具及适用环境
改变运用政府权威发号施令、制定并实施政策这一传统单向的管理工具,通过构建合作与协商机制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普通公民纳入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中来,针对具体公共问题,通过对强制性、混合性、自愿性工具的综合使用以达到控制目标。由于网络治理更加依赖于工具的激励、沟通、契约等特性,因此政府在主导网络治理工具构建的同时还应注重网络治理机制的建立。
网络治理工具能有效运作的基础是相互依赖的主体间互动而形成的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首先是信任机制的构建,这是网络治理工具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只有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信任才能有效减少分歧和障碍,约束各主体行为从而促成网络治理主体的有效合作。其次是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由于网络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结构使得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这一机制是保障各主体实现良性互动解决公共问题的基础。最后要构建学习机制,促使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学习并形成统一的价值和知识体系,从而能正确的认识分歧并解决分歧,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
3.3 完善多层级的网络治理结构
构建由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每一治理层次都包括政府、私营企业、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多个治理主体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通过构建的一系列对话、协商、谈判、决策等集体选择机制弥补监督与现行法律融合的困难问题。
将碳排放治理对象私营企业纳入到治理主体中来,一方面,有利于其增强私营企业在碳排放问题上的社会责任与道德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在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时可以更详尽客观的了解治理方法的选择对治理实际效果的影响,从而能够做到及时优化方案改善治理效果。通过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的构建,能有效弥补行政监督手段单一的缺陷,构建网络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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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碳会计;会计核算;成本核算
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更为严格,温室气体的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低碳生活成为国际各国的追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和学习国外的先进会计理论体系,并结合我国当前碳排放会计核算体系的发展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发展的碳排放会计核算体系,进而实现会计理论的实现。
一、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的定义及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定义1、已有定义中的模糊性。在已有的定义当中,对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的理论界定上还有一些模糊,主要是对碳排放和碳排放权两者的区分上。在早期的对碳会计的理论研究主要是从财务的角度着手,而且在很多资料中对碳排放和碳排放权两者的概念推出时间距今都不是很长,很多学者就认为其概念和原理与排放权、排污权等概念是相似的。所以在对碳会计的讨论只是在碳交易活动过程当中排放权的授予、交易以及取得的会计确认、计量等问题。而对碳排放会计的叙述则很少提及,随着会计的日益发展,以上的模糊性就愈发严重,因此目前对碳排放会计与其他概念的区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2、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定义界定。美国会计学教授曾将和碳排放及交易等相关会计的问题称为碳排放以及碳固会计,也就是碳会计,而且也提出了规范碳会计的思路,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碳排放的会计概念属于碳会计范畴中。企业在引入碳排放会计核算这一概念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碳排放会计属于碳会计范畴,和碳交易区别开来。本文综合相关理论将碳排放会计会计核算的概念定位:企业内部的会计专业人员,借助已有的专业水平,对相对独立的企业进行控制、监督碳的产生来源,并对其排放量进行确认、计量以及披露过程。
(二)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可行性分析企业在碳排放会计核算理念的普及需要首先对其进行可行性的分析,也是为了为碳排放会计核算寻求更多地理论依据。主要是源自三方面理论基础作为保障,分别是: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这是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实施的基础,企业能够很好地实现碳排放会计也是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积极响应;其次会计理论的完善,也是其实施的基础,目前我国对碳排放会计的理论还不够完善,现阶段企业对碳排放的事项进行核算和管理,只能依据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因此尽快完善会计理论基础至关重要;最后则是技术性的基础,技术保障也是企业实施碳排放会计核算的关键之一。
二、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的问题
(一)原有会计核算假设的局限性原有会计核算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碳排放的计量方式以及对环境价值的假设两方面。在我国碳排放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是温室气体,其具有独特的物力特点,并且碳排放和传统意义的经济事项不同,我们不能将碳排放只给予单纯的货币计量。除此之外碳排放和企业的周围环境紧密相连,在考虑碳排放对环境污染贡献值以及对企业经济影响的问题时,不得忽略环境的价值,但是在传统的理念当中,人们只是关心对环境的使用上,因此使得核算范围疏漏。
(二)企业碳足迹核算中的问题表现首先是对碳排放会计核算时怎样进行转化,碳排放会计核算的对象主要是含碳的化合物,那么怎样将含碳的物质转换成将会制造出多少二氧化碳,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文献明确指出;其次是核算标准多样性,由于现今国际上存在很多种的核算标准,企业在实施碳排放会计核算前要将其余标准进行确认,但是由于标准很多,很难找到切实适合自己情况的范式,这为以后的核算工作的进行带来很多不便;再次则是对核算范围的界定,由于核算范围的界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并且学者之间各持己见,理论上的冲突,对以后的会计核算影响很大,并且也影响着最终的碳排放会计核算的结果;最后则是核算方法的选择问题,如何选择最合适的核算方法,需要企业确立一定的核算标准以及工作人员对企业实际碳排放量的理解以及分析。
(三)成本核算的问题企业碳排放成本核算问题的来源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成本的确认以及分类。碳排放成本的确认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由于目前企业对碳排放成本核算概念的不成熟,从而造成成本在流程和原则确认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直影响到了整个碳排放的成本核算。一般对碳排放的成本分类包括时间、空间、成本的发生指向以及环境效果四种维度。选取不同的分类方式将会面临不同的复杂程度以及不一样的结果。企业碳排放的外部影响造成的内部化问题,比如说,怎样将企业的碳排放对其环境的影响程度或价值转换成企业经济运行的成本,并以货币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基于对碳排放成本概念的界定和理解上。
(四)信息披露造成的问题信息披露造成的问题分为三部分。第一没有确定的信息披露的框架进行指导或作为标准,造成信息披露框架的缺失;第二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缺失,这一问题的来源主要是因为信息披露的整体框架缺失所造成的;第三是对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上,企业在对信息披露的方式进行选择时,主要依据两种思路:补充与独立报告。怎样选择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方式也是目前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的问题分析
(一)核算假设局限性的分析对会计主体的假设,会计主体的立足点可以是一个企业的某个微观系统,而不能是宏观的全社会的会计系统,其反应的是有关碳排放的事项不能超越会计主体,除此之外碳排放会计主体不仅包括会计人员日常核算时所处理的主体,还需要保证和报告期的主体相统一,碳排放会计主体的假设是对其所描述的内容边界的界定。对持续经营的假设,这与会计主体的假设紧密相关,在碳排放会计核算的正常程序及方法来说,应该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在一定的计量范围内,碳排放的会计主体应当在保证自然环境资源充沛以及生态环境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碳足迹核算问题的分析对核算对象的计量转化问题,可以参考IPCC中给出的有关GWP的定义,将核算对象进行标准的转化,这样就可以预测出二氧化碳的释放量。对核算的标准进行分析,现今较为标准的核算主体分为三类,分别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温室气体系列标准、WRI和WBCSD联和开发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以及英国标准协会的PAS。经济主体的特定标的物二氧化碳排放造成大气当中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量为零的一种状态,这样的标准为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一定依据,用于检测企业实现碳中和的程度。碳排放会计核算的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企业会计人员应当试着量化整个企业运营过程当中的碳足迹,从而使得核算体系更为细化。最后是对核算范围进行规范,要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量进行核算。
(三)成本核算问题的分析在碳排放成本确认上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源于对其定义的界定上。我们需要根据研究内容与目标,再做出合理的定义,对以后的计量奠定基础,对与碳排放成本分类的问题上,综合几种维度的优势,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成本的概念进行合理划分,此种划分方式对现阶段企业的发展较为有利。其次成本的核算方法的选择也应该有益于碳排放成本内部化,目前存在两种成本核算方法,全生命周期法和作业成本法,全生命周期的方法的过程更为细化及量化,其计算结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工作量大,并且阶段的划分也容易产生误差。而作业成本的方法则是根据不同作业的动因对其进行分配,这一方法更为适合成本的分配。
(四)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信息披露框架的设定问题,是决定整个信息披露工作的关键因素。在很多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有些事项仍集中于文字性描述上,这种核算手段的缺失造成信息披露框架的形式单一,其次在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设定的问题分析,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依据国外的相关理论,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作出相应的反映。披露的形式的分析,从碳排放会计的角度,补充报告是将现有经济缺失补充到碳排放会计信息的账户中,独立报告则就将碳排放的信息和传统的财务信息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兼容性考虑进来,因此独立出来,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报告。
四、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
(一)核算的对象及内容不同学者对碳排放成本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但是碳排放成本核算的对象和内容大致上相同的,主要涵盖了四个部分。1、碳排放成本的确认。当企业所处理的业务与碳排放具有一定联系的时候,企业需要按照流程对碳排放成本进行确认;2、企业经济业务所涉及的碳排放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必定有其产生的原因、环节和流程,因此就需要进一步的对碳排放产生的原因、环节和流程进行分析;3、根据实际情况对碳排放成本的计量方法进行选择和确定;4、碳排放成本的信息披露也是重要的一部分,最后一步就是将记录的碳排放成本通过报表披露出来。
(二)碳排放成本的确认确认碳排放成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的该项业务必须与碳排放有一定的关系;二是该项与碳排放有关的业务必须能够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害;三是损害的经济利益是可以利用货币计量的。与此同时,企业还要注意一点,就是损害的经济效益能否予以资本化,当损害的经济效益能够在未来生产运营过程中能够再次流入企业,那么予以资本化,反之如果损害的经济效益在未来不能够再次流入企业,那么应该予以费用化,其具体流程如图3-1所示。
(三)企业碳排放成本的计量一般情况下,企业碳排放成本的计量主要内容由核算步骤和核算方法两部分组成。企业碳排放的核算主要分为以下三步:首先,要解决的是组织及运营边界的确定问题,其中,最关键的当属组织边界的确定问题,不同的企业对组织边界的界定是不同的,股权比例法和控制权法是现阶段最常用的界定方法,股权比例法比较适用于包含很多下属公司的企业,而控制权法的优势在于对组织实际控制的资源可以了解的更加清晰;与组织边界的界定相比,运营边界的界定要简单一些,运营边界界定的主要目的就是对企业产生的来源进行确定;其次,数据的收集整理。现阶段碳排放量的计量并不是直接测得的,而是由碳排放系数和企业的活动强度计算得来的,具体公式为:碳排放量(GHG)=排放系数(EF)×企业活动强度(A)。碳排放系数的实质是一种比例系数,指的是使没使用单位燃料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企业活动强度的实质是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其中必须要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代表性;最后就是碳排放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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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京都协议》签订了三方机制,这促使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了节能减排的项目,继而形成了“京都碳市场”。在碳交易市场逐渐发展壮大的情况下,环境问题和金融问题被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金融市场中独具特色的一部分——碳金融市场。
在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后,中国的碳金融市场已经逐步发展成熟,目前的交易体系包括碳交易平台、交易产品和机制,交易平台等。中国的碳金融市场主要以CDM项目为主,该市场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建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交易所等。就目前的中国碳交易相关项目的数量而言,已经逐步成为了世界领先的国家,遥遥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资源碳交易买房则主要以国外的企业为主。中国的农村金融发展则比较曲折。在1978年到1993年期间,中国的农村金融仍处于复苏阶段,进入1994年后开始了初次的增量式改革,1997年则开始进入存量式改革,这个阶段的发展一直延续到2006年末。存量式的改革主要在进行农村合作社和基金会的整顿清理。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中国开始对金融风险进行高度注意,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风险较大,故而成为了金融监管机构的重点监察对象,1997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的全面整顿正式开始,在政策趋紧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的自身矛盾和外界矛盾全面显现,各地都开始废除这种金融合作社的形式。
中国的农村金融在实际的发展中确实也存在着上述的种种问题,自然地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也成为了金融范畴讨论的热点问题。由碳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综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况,是否能够存在一种两者间的相互联系,利用某些金融工具将其联系起来,同时解决这两个市场存在的问题呢?这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同时也是可能的创新点。利用两个市场的交互性关系,通过金融产品的联系,同时解决这两个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所面临的种种挑战,这是十分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的。
本文首先分析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主要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接着集中分析碳金融市场的现状。最后,利用两个市场在进一步发展需求方面的互补性,通过设计金融产品的方式将两个市场联系在一起,期望能够从双方面来解决各自存在的问题。本文最后一个部分将针对前几个部分的分析做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情况
通过导论中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分析可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存在其发展问题,无论是从其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或是从其现在发展所遇到的瓶颈分析,都能够得出其发展确实面临着挑战,而我国农村的具体发展情况则将在本章中进行详细叙述。
(一)农村金融市场特点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需求不足的问题。在中国农村中,中等收入的农户占有其人口的大多数,而中等收入或者一般的农户的信贷需求下降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数据中可以发现,家庭收入与农户的借贷需求和借款获得率都是成U型关系,即农户的借款需求和借款过的率都是随着收入的增加先下降后增加,中等收入农户的信贷需求则比较低。
其次是农村金融浅话问题。中国农村金融正陷入了低水平的供不应求的非均衡状态。这个状态又被称为与“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ing)相反的“金融浅化”(Financial Shallowing)。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数据计算1998—2009年中国中村金融的深化程度,以农村金融市场贷款余额占农村GDP的比重来进行衡量。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余额定义为农业贷款余额与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之和,农村GDP则是以当年农村GDP占全国的比重乘以当年全国GDP来计算。经过计算,得到了历年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深化程度。从1998年至2009年间,虽然经历了许多起伏,但是中国的农村金融的深化程度总体仍然在不停的下降,1998年上有24.10%的水平,而到了2008年则已经下降到了历史的最低点18.10%,呈现出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浅化的特点。
(二)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的挑战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畸形制度。中国的农业银行仍然以利益为主要目标,中国农业银行属于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与其他商业银行相同,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农村金融的产权问题使得中国农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这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而使得效益低下。这种先天性的劣势使得其无法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金融环境下生存,其业务的开展也是难上加难。农村的商业银行对国家的政策扶持比较依赖,在农村金融环境下,其业务只能针对农产品的采购和储备等单一发展,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2005年开始,我国为了使资金能够流向农村商业银行等的发展不全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了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等机构帮助其金融系统的发展,但由于先天条件不足,这些机构的发展都不尽如人意。
其次是农村的金融和制度环境都收到严重制约。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金融市场发展完善的必备条件,但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并不足以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环境仍然保持在改革初期的基本结构,而这种结构并不能够适应时代的新发展,这都使得农村的金融环境和金融体系得不到正确的发展。一方面,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但与之相对的是农村的金融市场受到了约束和管制,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迟迟得不到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各地农产品均存在各种程度的滞销现象。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中正规机构太少,并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而其制度安排也与国家的扶持政策不尽相符,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则会在政策上受到约束。
最后是农村金融市场缺创新性。在上一个小节中我们提到,农村金融的需求量不足,而造成其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人口中中等收入的农户占多,而他们对外在的资本扩大的需求是十分有限的。而这直接导致的结果则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气氛国语沉闷。我们都知道,衡量一个金融市场的完善度和功能如何,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就在于这个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如何,而农村金融市场所面临的其中一个挑战之一则在于其交易气氛沉闷,交易活跃度远远不够。进而,直接造成的最严重的结果就是,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最基本的创新力。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情况
第二章详细叙述了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种种挑战,并且得出了我国农村金融已经亟待进一步创新化这个结论。而在本章中,则将详细地对碳金融的背景以及发展现状进行叙述。
(一)碳金融的发展背景
在过去,许多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方法都是强制和命令形式的,这使得人们总是被动的接受而没有发挥其主动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碳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它利用了金融体系机制来解决能源环境问题,不但将经济问题与能源问题很好的结合了起来,更是将市场机制发挥得恰到好处。为了更有效地降低减排成本,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欧盟提出建立统一的欧洲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碳排放交易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发展碳金融也有助于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有利于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建立碳金融体系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想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将围绕为全球气候变化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产生新的冲突与博弈。因为碳排放早已成为一种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质检进行责任转移的资产。
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是谈金融产生发展的现实基础。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历史证明仅有清洁生产机制(CDM)不能满足环境抱回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还需发展和建立更广泛的碳财税体系和碳金融体系。碳财税体系,摆阔有关降低碳排放的财政支持政策和包括碳税在内的能源税的设计与征收;碳金融体系主要包括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排放权交易、碳期权期货等围绕碳排放权的衍生金融产品。理论界一直对这两种政策工具体系的优劣存在争论。这两种政策工具体系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协调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二)国内碳金融发展状况
2012年,我国在联合国EB组织注册的CDM项目的二氧化碳减排总量预计为15~20亿吨,以最近7美元/吨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如果不考虑价格的波动并假设这些减排指标在碳市场上直接出售给最终买家,那么这些CDM项目将为我国带来105~140亿美元的收入。中国提供了巨量初级廉价CER供发达国家、金融中介和投机机构不断倒买倒卖获取高额收益,自身却处在市场和价值链的低端。由于中国缺乏定价权,在期货交易中经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风险被严重低估,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一直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这使得我国碳交易市场陷入难以突破的困境。
我国碳排放量巨大,为碳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也被看作是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但目前我国CDM项目建设刚刚起步,金融业介入不深,碳资本利用效率不高,不仅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规以及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的支出。我国本来应该是国际碳市场具有影响力的主要参与者,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碳交易议价能力弱,没有定价权,我国仍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
四、我国碳金融与农村金融的交互性
由前两章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金融亟待创新化而碳金融则亟待本土化,而碳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以及农村金融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是否能够从这两大金融市场本身的特点以及其各自发展的需求入手分析,通过交互研究的方式得到解决其分别面临的挑战,如果可以,又要通过何种方式将其交互在一起,则是本章的研究重点。
(一)碳金融与农村金融交互的必要性
由第二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及其滞后,存在金融需求不足,制度发展畸形,缺乏创新性等特点。主要问题应该归结于授信不足。而第三章,我们集中介绍了碳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状况。我们知道,全球碳金融的发展基本集中在碳排放权的交易上,由于中国在2012年之前实行的并不是强制性的排放要求,而发达国家通常被分配到的碳排放量相较其工业需要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中国通常充当的是谈排放权的卖方,从而使得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可以被引进中国。
由此不难想到,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碳减排的问题,莫过于真正的减少其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解决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关键应该在于森林抵扣问题。从碳交易的第三中方式来看,碳排放权买卖和集团调剂只是权宜之计,无法实现总排放量的减少,碳排放权的卖家通常为发展中国家,交易可以使得发展中国家得到一定的通融资金,而作为碳排放权买家的发达国家则可以在彼此之间相互调剂碳排放权,但最终排入到大气中的碳总量实际上并未减少。森林抵扣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总量的根本,是通过增加森林的总覆盖量,吸收人类活动产生的过多的二氧化碳,实现新的平衡。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其森林覆盖率,人均森林面积以及人均森林蓄积均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差距明显。当森林覆盖率提高时,资金的配置效率也会随之提高,这种配置效率的问题应该属于农村金融范畴,因为其载体是农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在上一段的分析中,森林的覆盖率问题同时也可以属于碳金融的范畴,因为森林的覆盖率增加,也是进一步推动了国内碳金融的发展,并且森林覆盖率作为碳资源的构成,也是碳金融的授信对象。故而,在此二者之间建立链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碳金融与农村金融建立互动机制的途径
在农村金融中引入碳金融的概念,通过碳交易吸引国外的资金注入,从而创新农村的资金授信形式和业务类。
1.设计农业碳类的金融产品。自《京都协议》生效以来,森林类的固碳项目和碳信用贸易都增加较快,可见,森林碳市场的投资已经逐步发展成碳金融的本源业务。2005年,我国先后与荷兰、巴西、阿根廷和厄瓜多尔等过签署了CD/VI协议,从这几个国家先后购进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严格遵守着《京都协议》的承诺。同时,我国也同步跟进发展碳汇林业,通过各种项目推进林业的相关发展。在我国农村投融资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农业碳债券的发型有利于减缓该现象并且能够进一步创新农村的金融形势。在历史上,欧美资本市场和巴西等后发展国家的农业债券大部分是由政府和农村企业进行发行的,其要求是投资方必须为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友好主要可以通过节水和节能等方面体现。一般的农业债券发展期限较长,通常在15年到30年之间,在最初的阶段,主要选择了柜台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在交易主体和产品逐年增加的前提下,已经逐步过渡到场内交易。
2.探索农村碳衍生品。我国的农村碳减排资源潜力非常巨大,这源于我国的丰富碳储量,因而设计相关的碳金融衍生品也是实现我国农村碳金融市场的手段之一,这种设计的前提是符合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但我国仍然缺乏碳交易的成熟交易平台,相关制度也并未出台,这都使得我国的碳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推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无法否认,在我国这种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的前提下,着重发农村碳衍生品是可实现的金融创新手段之一。
3.侧重绿色信贷的碳金融。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使得我国国民得到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享受,但经济的快速发展通常都伴随着环境的污染和食品的安全问题。因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发展主题,也是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因此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应当注重国内的经济发展环境,除了考虑产业发展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之外,更多的是需要从国际市场中吸取技术经验,融合潜在的环境成本。从我国的产业链来看,银行体系对比其他信贷机构而言,发展相对完善,因此银行应当成为主体,发展以我国国情为基础的绿色信贷。结合环保和持续生产的理念,设计出不同期限结构的农村绿色金融信贷产品,为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的基础建设努力。
五、结论与启示
前四章已经具体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碳金融的发展具体状况,同时也探究了其进行交互研究的必要性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交互研究。本章将在总结前四章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结论以及相应的启示。
本文通过分别分析农村金融市场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集中分析了这两大市场在中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分析其共同点得到其交互性的必要性,并且得出如何通过金融手段,包括金融产品的设计,侧重绿色信贷等,来将碳金融更好的本土化,解决碳金融在中国发展缓慢并且严重滞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创新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企业开辟新的资金渠道,解决其授信不足的问题。
针对以上结论,本文给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所有金融体系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而纵观我过碳金融的发展,其相关的金融法规仍然较少,其表现在没有明确界定参与主体的权利和相关义务,从而严重影响了该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而农村金融制度的更是使得农村金融组织结构模糊不清,此种情况之下,由政府引导的制度变迁更能够解决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解决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部分,明确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帮助解决碳金融和农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问题。
其次,加强宣传推广力度。由于碳金融在中国还属于新兴的金融市场,低碳这个概念也并不普及,而作为以低碳减排为最终目的的金融工具,这个市场还并为能扎根于中国。同时,农村金融作为相对于其他金融市场而言相对滞后的市场,其宣传力度更是远远落后与其他金融市场,因此欲达到两个市场的交互性,使得更多的人关注并且投入到由这种交互性开发出的金融工具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并且愿意进入到这个市场之中,其中首要需要做的就是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迅速培养出在碳金融。农村金融以及其交互性的金融产品的设计上相关的技术型和咨询型人才。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篇12
一、“绿色发展”概述及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一)“绿色发展”概述
绿色发展,是指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每一家公司、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该身体力行,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 当今世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趋势,许多国家把发展绿色产业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突出绿色的理念和内涵。从内涵上看,“绿色发展”是在坚持传统发展下的一种创新模式,是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基础条件下,将环境保护作为核心任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创新模式。
(二)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4年。碳排放权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衍生概念,是为了使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进行的碳减排量和碳吸收量的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环境部门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划分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或区域,碳排放配额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调剂余缺。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
欧盟和美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为引导碳排放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见,科学的立法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化,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为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方面有了初步的进展,具体表现在:2003年1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了,这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起点,将为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基础。2010年10月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已基本成熟,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会对自愿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合理规范化管理,将为中国实施强制性减排市场提供可操作的宝贵经验。《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和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制度的建立也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从各省市地方立法层面上看,《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的,建议在中国以省为单位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该报告的首次提出在我国以碳排放作为“硬指标”,对社会经济活动加以监管及调控。例如,在全国三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以“碳源(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碳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交易制度,收取、支付碳基金和生态补偿金的制度;又如,2011年1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了《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该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手段引导和规范农村能源碳排放权交易,以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绿色发展”的机遇,为促进和有效保护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立法问题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仅限于自愿减排交易和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是在缺乏法律基础上盲目进行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未能发挥其很好的作用。立法的滞后无法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健康有序地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促进了清洁能源项目在中国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与一个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相差甚远。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界定碳排放权法律属性方面,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环境中排放,起初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亦无显著的影响,所以它既不是商品,也无产权关系,没有产权界定,更谈不上产权交易。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异常以及《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了经济价值。
第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不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企业、各种组织或个人。买方是那些用完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排放的企业,或者因其他目的而参与买卖的组织或个人,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碳排放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碳排放权。
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没有针对性的机制解决交易纠纷。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理机关,碳排放总量的计算、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等并未在法律上予以体现,更谈不上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保障。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各方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过度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控制和运作,无法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自由,致使交易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第四,继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等建立后,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等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广西、江西及河北等地都表示希望在“十二五”期间成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从而抢占碳交易市场商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所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业务上并没有实质进展,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碳等污染交易产品,在碳减排方面的交易量很小而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未来还有可能将碳交易市场分割,导致其区域化,对于国家的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我国尚未针对环境交易所建立准入机制,这些交易所均未取得官方颁发的准入牌照,其成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授权、规范和约束,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统一和有序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促进
完成“绿色发展”的目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地有效进行。
(一)在立法上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首先,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在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人为特别规定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带来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逐渐稀缺,形成一种有价产品,称之为碳资产。其次,碳排放权具有“可交易性”。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较,碳交易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理由为: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最后,碳排放权具有“排他性”。在大气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每个个体都拥有向大气排放一定含碳气体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碳排放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要从法律上确认排放权,明确将碳排放权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的产权范围,使企业意识到排放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权利属性。
(二)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同,能源供给与消费结构不同,碳排放水平也不同,所以交易的主体暂时规定为负有温室气体排放任务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比如发电、石化等能源企业以及钢铁、建筑等大型排放企业为代表的碳排放主体。待到机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负有减排任务的企业、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和关心气候变化的个人以及非政府组织。
(三)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保障及法律责任
建立相关的政府部门并规定其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温室气体排放行政机关,建议在已有的环境保护部门分设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处,负责碳排放权的分配、权利行使、权利交易、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对其法律职责予以清晰界定,并提高其执法水平。碳排放权交易处应坚持公开、透明、合理、有效的原则,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执法不力、徇私枉法,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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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
(一)碳排放权的相关概念
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由此,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便应运而生。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
(二)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
我国的碳排放权区别于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2005年2月16日,旨在控制碳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第一阶段(2005―2012年)该协议只对发达国家碳排放作出限制,并不要求我国减排,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12条阐释的CDM,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s),亦即获得碳排放权。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基金或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合作,目的在于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量化的减排目标。这也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CDM项目合作,能够吸引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技术转移,同时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为各部门制定未来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也正是因为CDM机制的颁布,才把发展中国家也纳入减排阵营,使得碳排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利益。
这样看来,我国的碳排放权实质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通过CDM项目产生的。所以,我国的碳排放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存在着很大争议。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既然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那么如何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与计量就成为会计学术界应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交易商品,是在企业过去的交易、CDM项目或其他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通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使用或出售已认证的碳排放权,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企业通过投入CDM项目或直接购买已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该资源的投入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碳排放权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现阶段,国内学者就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观点不一。
(一)碳排放权交易确认的不同观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三种。
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具有自由的交易市场和具体产品定价机制。由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交易,国际上有完善的排放权定价机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参与CDM项目企业通过减排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其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因此碳排放权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确认。
张鹏(2010)认为,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并且指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条件,初始计量、期末计量和出售等问题。
王学、胡等(2009)指出,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权证,可以作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得碳排放权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其认为可以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由以上关于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可知,不论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存货,或是无形资产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种观点都做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进行了剖析。但为何同一种经济业务会出现三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本文认为,之所以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方法,原因在于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及各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而上述观点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我国碳排放权确认的操作建议
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由于还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都只是同CDM机制有关。通过与发达国家合作,企业把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出售给发达国家,这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一阶段。
但是,伴随着中国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迟早会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政府会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中国的碳排放权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将会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二阶段。
由此,本文以我国碳排放权的两阶段性为基础,结合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第一阶段
(1)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只是为了销售,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由于企业碳排放权不仅仅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2)企业购入留待以后使用的碳排放权,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第二阶段
(1)如政府对于企业规定了排放限额,且将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以及为了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放限额,企业需要从外部购买部分碳排放权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此时,碳排放权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应当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如企业使用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尚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如果准备结转至下一年度自用,那么其仍然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并非为了在近期销售,仍然应当作为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企业准备对外销售,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排放已经超过其拥有的配额,如果不足的配额还没有购买时,应当将该不足部分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表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上文中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资产归属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对于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实际排放量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借记“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再将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生产费用”,贷记“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不考虑减值。
对于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产生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碳收益”。当对碳排放权进行处置时,可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碳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碳收益”。
四、展望与小结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碳排放权非常有必要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确认,但是由于碳排放权存在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会对碳排放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产生影响。所以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需要结合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推广,该资产将为许多企业普遍拥有,因此,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对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以及面临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我国碳排放权的两阶段性和各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以期能为我国在这方面制定相关会计准则规范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12).
[2]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
[3]王学,胡,姜洋.浅谈碳汇的确认、计量与定价[J].绿色财会,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