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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实施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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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实施

篇1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畜禽产品整治行动。以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兽药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加强对畜禽养殖重点镇、专业村、规模化养殖场全过程监管,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和规模化养殖场监管覆盖率均达到100%(由畜牧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大屠宰企业监管力度,严把定点屠宰准入关,坚决取缔各类私屠滥宰“黑窝点”,生猪定点屠宰覆盖率达到100%(由商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二是农产品源头整治行动。加强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农业生产过程质量监管,严格控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6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比率提高到35%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比率提高到50%以上;认证水产品产量占养殖总产量比率提高到50%以上,建立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至少3个(由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三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整治行动。加大对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产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整治力度,着力排查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作坊加强监管,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和“黑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四是食品流通领域整治行动。以食品供货商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经营、仓储场所的调查摸排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涂改生产日期和更换食品标签等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制定食品销售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挂牌经营、实名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规范食品销售摊贩经营行为,全市食品销售摊贩监管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五是餐饮服务食品整治行动。全面实施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四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规范学校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学生饮食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小餐饮整规工作意见,强化对小餐饮的监管和综合整治,监管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对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继续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管,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快实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计划,尽早完成工程建设并运行(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力度,深入排查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隐患。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强化农资监管和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农(兽)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监管力度,明确并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严格食品经营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纳入管理。

(二)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人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建立涉案食品鉴定“绿色通道”,加大对案件侦办中涉案食品技术鉴定支持力度。

(三)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巡视检查、考核考评等具体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监管检测能力

(一)健全基层工作体系。落实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目标考核,列入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使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所有基层政府和监管负责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鼓励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

(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等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点增加基层监管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合理装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仪器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执法流程,着力消除监管空白、边界不清及执法不力等问题。加强综合执法,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分散问题。加大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监管技术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

(三)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统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统筹安排抽检范围、频次和品种,实现计划统一、经费集约、信息共享,监督抽检年内覆盖全市及大宗食品、高风险食品。制定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对监督抽检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量化考核。推动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专业分工,强化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发展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

(四)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积极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工作,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六)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网络化、标准化、全流程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七)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创建活动。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创建活动要明确工作目标,创新方式方法,取得创建实效。

四、强化舆情监测能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一)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审慎稳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完善部门间信息、事件通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一步明确信息主体和审核程序,科学、准确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完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和协同联动工作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诚信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加大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治理力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被吊销证照企业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监管

(一)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加强对监管先进人物和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市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

(二)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2013年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至少参加40小时集中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的组织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付,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篇2

(一)认真落实政府十件实事,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按照区政府十件实事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全年实施散装、裸装食品快速检测不少于1100批次;实施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不少于6000批次,实施“瘦肉精”检测不少于1680批次;实施暗访突击食品检测不少于500批次;积极推进“放心豆制品”试点工作,适时启动“放心早餐”工程建设。

2、配合市食安办落实市政府“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做好大型超市、重点集贸市场和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

(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年,全区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活动: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专项整治。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改变其无证照经营、基础设施不到位、经营管理不规范、环境卫生状况差等现状,做到经营证照齐全、卫生设施到位、规范管理达标;坚持教育为先、疏导为主的原则,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探索建立食品长效监管新思路。

3、食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从批发环节治理问题食品,规范食品批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确保零售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对食品批发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商标标识以及库房的储存条件进行规范,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的食品。

4、夏秋季节及节假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管,重点加大对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加工芝麻酱、米粉、卤制品和滥用添加剂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预警提示,减少和预防夏秋季群体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5、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使学校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有明显改善,集体用餐的食品卫生得到充分保障。

(三)协调推进放心豆制品工程

做好放心豆制品推广工作,加大对豆制品小作坊、超市、集贸市场豆制品的监管力度,提高辖区豆制品生产销售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豆制品。继续深入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无证无照豆制品加工作坊,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生产豆制品现象。

(四)继续加大食品产品的抽检力度。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大节假日食品监测性抽检,突出职能部门市场监督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公布检测信息,增加食品质量透明度,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五)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街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市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确保新增一个市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继续开展创建区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社区、示范路段和示范企业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基础性建设。

(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以学生、居民、建筑农工、小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为重点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围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安全保障体系、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典型案例等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社区贴近群众、了解民情的优势,开展别开生面、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晓率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加强信用状况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通过各种形式定期通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效能

坚持“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本方案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制订本街道、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调,全面监管

篇3

(二)依法查处,及时移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程序,打大案,查要案,涉嫌犯罪案件坚决移送,从快从严。

(三)发动群众,加大曝光。动员群众举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每月都要公布行动进展,曝光案件,打出声势,坚定群众信心。

(四)倒逼督查,阶段推进。每月通报进展,鼓励媒体监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一)打击重点

食品领域:针对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白酒等生产、经营环节,餐饮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及食品等。

药品领域:针对以违法使用植物提取物、化工原料替代药用原料、不合格原料生产药品,以增重、染色、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生产中药饮片,以及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挂靠经营、走票、销售假药、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保健食品领域:针对减肥、辅助降血糖、抗疲劳、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等6类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份和以中老年人为对象采取会议营销的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化妆品领域:针对违法添加和含有禁限用物质和超量物质生产化妆品;美容机构及会所销售、使用未经批准(含美白、除皱、注射类药品)和假冒化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器械领域:针对经营和使用未经注册、未经生产许可的医疗器械,违法购、销、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锤炼队伍

通过从办案程序、文书规范等基本业务,到各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方法等办案技能的系列培训和集中执法办案的实践,采取“传、帮、带”等多种培养方式,使镇食药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稽查队伍达到“快速稽查、分级稽查、大案协作、小案独立”的工作要求,提升稽查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三)健全制度

1.完善稽查办案各环节工作程序。镇食药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总局3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完善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合议、行政处罚审批、执行、结案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执行。

2.完善稽查制度体系。建立完善投拆举报奖励制度、办案有功单位和人员奖励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黑名单制度等。

3.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在已有的行刑衔接工作制度基础上,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涉案物品检验检测和处置、案件研判等工作机制。

(一)动员部署、培训阶段(4月5日-4月15日)

1.动员部署。安排部署“飓风行动”实施方案,统一启动。

2.广泛宣传。镇在赤岩政府网公布“飓风行动”公告和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方式扩大投诉渠道,在街道、各村张贴“飓风行动”公告,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行动中来,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3.强化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村协管员培训,明确责任,熟悉行动内容、步骤、时间节点、信息报送等,明确工作要求,掌握工作方法。

(二)集中打击阶段(4月16日-10月31日)

1.清理遗留线索、案件。对2015年3月底以前的群众举报等未办结的案件线索、“四品一械”抽检监测不合格产品未办结的案件,集中进行清理查处。

2.收集新线索。“飓风行动”期间,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梳理、分析、研判,一般性的举报线索及时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县局,并展开前期摸排;获取的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上级交办、相关部门或业务股室移交的案件,要及时登记。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各渠道汇集的新线索进行排查,重点针对专项行动中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对象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逐一进行执法检查和执法抽检。

4.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集中打击环节可按不同时间段,细化为针对“食品违法犯罪”、“药品违法犯罪”、“保健食品违法犯罪”、“化妆品违法犯罪”、“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等系列集中打击行动,全面铺开与重点打击相结合,依次推进,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三)

总结和健全制度阶段(11月1日-12月20日) 对本镇“飓风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于2015年12月20日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镇政府成立“飓风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镇“飓风行动”工作。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李举臣同志担任组长,胡敏同志为责任组长,由何家雄、范木林、石太君、陈昌富、湛宣明、熊重军、王军、肖峰、何家隆、邓志全、石永安、屈胜利、刘昌庆、罗怀博、梅平、赵平、南吉铃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食药监所,胡敏兼任办公室主任,南吉铃负责日常办公。各自按职责分别负责日常监管中的线索提供、案件查处等工作,按照镇政府安排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

(二)密切配合,两法衔接。专项行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旬食药监发〔____〕35号)文件精神。镇食药监所、派出所、工商所、司法所、卫生院等部门要扭在一起,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关注、社会危害严重和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做好移送工作。

篇4

以“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为原则,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农产品源头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监管,强化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全面提高街道食品安全水平,为构建绿色、和谐、活力的*作出贡献。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落实责任

1、成立*街道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江勇钧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邵卫荣、经济发展办主任童海林任副组长,赵森富、鲍建成、钱江闽、冯吉云、方元二、陈晓玲、潘通生、吴增良、杨友生、卢跃文、洪兴荣、周根明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童海林兼办公室主任,陈晓玲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召开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对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层层部署,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和健康课程授课内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入户覆盖面达100%。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宣传窗,制作食品安全公益广告牌。各村要悬挂永久性宣传横幅标语,并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黑板报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抓好整治,加强监督

1、积极为广大农户提供农技指导和技术服务。包括抗病种的引进、推广,无公害栽培技术的推广服务。每年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农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

2、配合工商、农业执法部门做好农资市场的监管。重点加强本街道辖区内农资销售网的监督检查,杜绝使用和销售“二高”农药、非饲料添加剂。要求全街道所有农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即进货台帐、销货台帐、进货票据、销货票据、农资商品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假冒伪劣投放品损农事件或因合作违禁药物引起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3、加强畜禽的免疫工作。规划饲养场口蹄疫、禽流感免疫密度达到100%,散养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由街道畜医员负责对全街道的畜禽进行一年二次的免疫。实行养殖户主和畜牧兽医员共同签名制度。

(四)做好食品生产小企业和小作坊的调查摸底工作

协助市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小企业和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取缔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基本消除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黑窝点和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五)狠抓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1、有计划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市场快速定性检测,信息公布及时、规范。协助工商部门做好辖区菜市场及蔬菜基地的蔬菜、农产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做到检测有记录。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农户不予上市。重点整治食品质量合格率80%以上,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和餐具消毒合格率达到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

2、实现“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基本全覆盖。行政村、社区和学校的食品商店要建成连锁超市便利店或放心店,连锁配送率和食品品种配送率80%以上。推进连锁超市、放心店建设延伸工程,将超市、放心店开进村、社区、厂矿单位等领域。着手探索解决“无店村”的安全食品保障问题。

(六)加大餐饮环节的监管力度。

1、配合卫生部门对企业、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整治。并对农村学校、厂矿、企事业餐饮业厨师开展食品安全和烹饪培训,制定家宴管理具体措施。做好农村厨师登记工作,掌握各村3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并及时上报卫生监督所到现场指导,指导率达到100%。

2、农家乐的监管。统一经营标语:对农家乐饭店统一标识,设计制作具有地方特色和个性化的农家乐标识:配合市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对街道辖区内的农家乐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统一食品自检;农家乐各经营户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和检测试剂,对所购食品在加工前或上餐桌前进行农残自检;统一卫生标准;制定实施农家乐餐饮卫生基本条件和标准,并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统一台帐管理;要求农家乐各经营户对购进食品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台帐,进行详细登记,实现来源的可追溯。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镇学校周围商店、饮食摊点专项整治;组织力量加强对学校周边商店、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坚决打击经营假冒伪劣、过期食品和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4、学校食堂管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定点采购、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制度,确保重点食品和主要原料的可溯源率应达100%;对所购食品进行自检,切实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七)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1、建立农产品源头管理各项制度。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对农产品检测工作,建立检测制度。街道与规模饲养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责任书和禁用瘦肉精告知承诺书。

2、建立食品加工厂食品质量检测。配合市质监局做好食品质量巡查登记工作,保证出厂食品质量合格。

篇5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标准(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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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量化分级实施率100%;学校食堂、提供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5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年度量化分级率100%,其他应量化分级餐饮单位年度量化分级率95%以上;A级餐饮单位数增长10%以上。

(二)各级自行开展餐饮食品抽检品种不少于3个,总抽检批次不少于所管辖餐饮单位数的30%。

(三)各级实施餐饮安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数不少于所管辖餐饮服务单位数的5%,投诉举报处置率100%。

(四)顺利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整规任务,全年专项整规行动不少于3次。

(五)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全市201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不少于30家,建设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示范区。

(六)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率(食物中毒人数除以辖区常住人口数)不高于万分之一,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始终保持监管主动地位。

1.规范行政许可。严格按照餐饮业态许可审查标准,强化许可分类审查审批,合理规划经营布局,完善配备安全实施,制定落实管理制度,为证后监管打好坚实工作基础。

2.深化专项治理。以学校食堂、提供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5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高风险单位为重点,围绕餐饮服务单位非法添加、群众反映突出、投诉举报频繁、监管实践典型问题等,加强与教育、旅游、住建、城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动,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综合治理,严防问题食品流入或产生在餐饮环节。

3.强化投诉处理。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规程,加强扎口管理和交办处理,强化对社会舆情的监测研判,及时核查、处置、反馈涉及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对立案查处案件的相关举报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4.完善监管制度。围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地方实际,加快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和完善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各项制度,着力构建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二)增强风险管理意识,着力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5.完善量化管理。进一步发挥量化分级管理的抓手作用,实现量化分级与其他重点监管工作的有效整合,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倡导和推广“明厨亮灶”,全面开展“寻找笑脸就餐”活动,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自觉提升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和管理水平。

6.加大抽检力度。结合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针对所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进行定向抽样检验,切实提高抽样的靶向性和阳性率,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加大核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

7.强化稽查执法。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稽查执法力度,强化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中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能力。规范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集中力量办好案情复杂、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大案要案,发挥稽查执法办案对餐饮安全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8.加强教育培训。组织能力提升培训,夯实监管人员专业理论与监管实务基础,全面提高监管能力与水平。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岗前培训及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9.提升应急水平。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事故报告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切实防止事故的升级和蔓延,杜绝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强化全程控制管理,不断提升监管保障能力。

10.加强保障工作。加强重大活动信息归集和汇总分析,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供餐形式、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方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重大活动主办者和餐饮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力争实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零事故。落实大型酒席申报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业务指导工作。

11.推进信息建设。推广电子监管,电子索证索票等信息手段,在学校食堂、餐饮规模企业分层分级实施全程信息化监控,探索逐步实现产品和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继续开展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通过业务分析通报、组织案卷评优、监督技能比赛、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共享信息资源,提升队伍技能,引导监管方向,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合力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12.深化示范创建。加强与教育、旅游、商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化量化分级管理,逐步增加A级餐饮单位数量,降低C级餐饮单位比例,推行五常、6T、7S等先进管理模式,创建餐饮安全样板区域和示范单位,开展“诚信做企业、诚信做产品”、“文明餐桌”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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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建范围

根据先点后面的原则,20*年,在大市聚镇创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创建标准在全县全面推开,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三、工作目标

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镇乡(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100%;

2、农业投入品得到有效规范,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在95%以上;

3、应建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含社区、学校)全覆盖,食品统一配送率达80%以上;

4、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全面整治和规范,地产食品抽检合格率在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

5、大中型餐饮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95%,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土厨师上岗培训率、健康证持证率达95%,农村家宴申报备案率达80%;

6、各环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可追溯率达100%;

7、未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工作内容

1、完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络。成立镇乡(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相关工作经费;摸清辖区内农产品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农村副食品商店、放心店、宾馆饭店、小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农贸市场的情况,建立动态监管档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体系,确保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试点镇负责,职能部门配合)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农产品种养殖行为,全年建成1-2个规范化的示范基地。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杜绝禁用农药、兽药、渔药经营或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减少药物滥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在95%以上。加强畜禽的免疫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县农业局、商贸办负责,工商局、林业局、水电局和试点镇配合)

3、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监管。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的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基本消除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卫生标准组织生产,杜绝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格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提升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质监部门每年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的监督检查面和产品抽检面达100%。(质监局负责,卫生、工商和试点镇配合)

4、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长效机制,巩固“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成果,积极推进放心店进学校、进社区活动,放心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80%以上。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规范农村普通食品商店的经营行为,加强准入管理,督促农村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基本消除“三无”、假冒、过期食品经营行为。落实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农贸市场监管,落实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者按规定取得有关手续。(工商局、商贸办负责,卫生局和试点镇配合)

5、加强消费领域食品卫生监管。积极推进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普及面达80%以上。按照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开展食品卫生许可整治。加强对餐饮业的日常卫生监管,落实餐具消毒、保洁和防蝇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食堂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和餐具消毒合格率达90%以上。食堂和大中型饭店100%推行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全面开展农村土厨师培训、家宴申报、现场管理等内容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卫生宣传指导。(卫生局负责,试点镇和各部门配合)

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在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各种群众性宣传活动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利用农村宣传橱窗定期刊出食品安全知识,制作路边墙体标语,在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广告牌或宣传横幅,将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课程;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和种植养殖户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试点镇负责,各部门配合)

四、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从20*年11月至20*年12月,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年11月-12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创建试点单位,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根据本方案起草好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创建目标、任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年1月~20*年9月)。由试点乡镇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创建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创建工作开展督查、指导。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20*年10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统一制定验收评分标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分。验收合格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授予“*县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荣誉称号。

第四阶段:推广阶段(20*年11月起)。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总结试点乡镇经验,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标准,召开现场交流会,在全县全面推开。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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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篇9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1、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县牧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

2、主要任务:按照省卫生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吉卫联发〔2008〕58号)要求,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针对重点食品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巩固工作。参照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组织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物专项抽检和检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打击在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顿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3、进度安排:2009年在完成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阶段性任务的基础上,围绕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巩固工作。

2010年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在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制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1、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牧业局。

2、主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载体,认真开展种植养殖环节的清理整顿。贯彻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计划,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机制,依法通报查处生鲜乳中违禁添加任何物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活动,加大农药市场抽查力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的行为。以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为重点,开展蔬菜例行监测,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农药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检查和违禁药物监测。以猪肉产品中喹恶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为监督检点,实施猪肉、禽肉和蜂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计划。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标志使用行为进行督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相关责任部门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并以贯彻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为契机,集中开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明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2009—2010年按照各部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农药市场、兽药市场、饲料质量等监督或监测,组织开展农产品例行监测。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组织回头看,督促整改,确保整顿效果。

2010年底前开展检查验收,对每一项整顿任务进行评价总结。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县质监局。

2、主要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做好“四查、四建、三落实”,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进行整顿,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及监测方案。

2009—2010年开展食品加工环节整顿工作及部分重点食品的监测工作。2010年底前建立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长效机制。

2010年底开展检查验收,对每一项整顿任务进行评价总结。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县粮食局。

2、主要任务: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备案基地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逃避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行为,对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

2010年底对前期工作组织回头看,巩固整顿成果。

(五)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县工商局。

2、主要任务: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为载体,严格食品流通企业许可制度,加大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力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农村食品市场和食杂店为重点,加大食品分类监管和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季节性食品,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底前完成食品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工作,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向社会消费警示。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积极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

2010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六)餐饮消费环节。

1、责任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主要任务:认真做好餐饮消费环节职责调整工作,确保各级监管机构无缝衔接。严格餐饮服务单位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的畜禽产品、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2010年年初部署“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

2010年底全面规范餐饮服务的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

(七)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县粮食局。

2、主要任务: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投诉网络,接受群众举报。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屠宰病死病害猪(牛、羊)注水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厉查处出售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和注水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销售和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底前完成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制度。

2010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八)整顿保健食品。

1、责任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主要任务: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实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加强对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发整顿工作方案。

2010年开始实施保健食品整顿。

2010年完成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

(九)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

1、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2、主要任务: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标准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对标准工作的建议,提高生产企业使用标准的自觉性。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宣传方案。

2009—2010年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1、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2、主要任务: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3、进度安排:2009—2010年制定并实施*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责任部门:县科学技术和经济局。

2、主要任务:依据《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再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可追溯系统。通过对食品企业现有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组织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人人讲诚信,人人重诚信,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推出机制。

3.进度安排:2009年完成试点企业试行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完成试点企业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2010年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并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十二)食品安全整顿新闻宣传。

1、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

2、主要任务:制定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宣传方案,确立阶段性宣传工作重点。组织有关新闻单位以专题、栏目等形式,宣传报道整顿工作意义、工作进展及成效,宣传先进企业典型、先进事例和人物;适时组织新闻单位实地跟踪报道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引导,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防止不实报道,杜绝恶意炒作。相关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及时更新整顿工作最新动态。以新闻会、网上访谈等形式阶段性工作情况,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回答记者或公众的问题。

3、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宣传方案,县政府网站建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专栏,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宣传方案报道各部门制定方案、启动工作等情况。

2010年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宣传方案推进各项新闻宣传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整顿的监察。

1、责任部门:县监察局。

2、主要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监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对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中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准备和预防等工作进行督查、调研。

3.进度安排:2009—2010年根据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整顿工作的协调指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各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县政府主管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整顿工作负总责。

(二)制定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工作阶段的整顿目标、时限和考核指标,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要将面临的突出问题列入2009年计划,优先予以整顿。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规范信息报告,统筹信息。要建立信息双重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篇10

(二)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进行风险预警,降低我县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其中:检测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完成以餐用具消毒效果监测及食品监测。样品来源采取购买的形式采集(见附表1责任单位:县卫生局(疾控中心)配合单位:县食药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卫生监督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微生物及毒素、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等风险因素进行监测(见附表2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见附表3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食品、餐饮具、工用具等进行监测(见附表4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

(五)生猪、肉牛、山羊饲养场等畜禽养殖和预混料进行检测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和菜克多巴胺及动物疫病等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

(六)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开展监测。责任单位:县农委。

(七)食源性疾病监测

1.监测单位

①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②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

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县疾控中心协助质监、工商、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食品抽样检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报告。

2.监测内容

①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报告。

②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报告。

三、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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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二、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到突出位置来抓

(二)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严格落实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等措施,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产品,着重加强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贮运、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业品,着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坚决退市和召回。

(三)抓好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加强市场巡查和质量监测,强化食品主要经营场所的质量管理,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在流通环节,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下架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食品经营户依法登记,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在消费环节,深入推进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

(四)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不断加大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力度,严格控制不合格商品流出国门,严防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内。加强生产全过程控制,努力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严格执行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大力推进电子监管,提高出口商品特别是食品的整体质量水平;建立完善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防范信用风险;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检漏检行为,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和区域产品治理整顿

(五)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加大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力度,建立严密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将食品等日用消费品质量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综合评价和风险预警等手段,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各级政府要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改善监管条件,提高监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力度。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手段,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行政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对未获得许可资质就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书,有关部门不得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合法、完整、公开、公正。严格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打造大监管工作格局。对已获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能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许可资质。定期、不定期进行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重点查处非法认证、虚假认证、逃避CCC认证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被撤销和被暂停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管。

(七)深入开展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执法部门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不断探索和开创执法的新方法、新思路、新局面。要施“重典”、出重拳,对食品、药品、农资等涉及人身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制假售假案件,从严从快,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联合办案,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案件,采取协查联动的方式,形成执法合力。要狠抓大案要案,对存在地方保护或有黑恶势力背景的重大案件,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要通过新闻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重大问题跟踪报道等形式,营造高压态势,形成对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分子强大的威慑力。

(八)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总责、监管各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区域监管责任体系,不允许以“优化发展环境”之名变相阻碍执法,更不允许挂牌保护。严格责任追究,对区域性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制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事件的县(市)、乡镇(街道、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集中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扶优治劣两手抓,对于区域性产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打造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上,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

(九)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建立完善各种风险预警和快速应对机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各级政府要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社会突发事件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的财力投入,搞好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以及通信保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等各类产品质量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是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性就餐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强化质量基础,提升企业素质和产品质量水平

(十)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我省主导行业、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包括食品、农业、建材、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纺织等行业的标准体系,为食品、农产品、建材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产品生产实现全过程的标准控制创造条件,为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等主导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对标准制修订的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我省技术标准水平和标准覆盖率。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和国家标准化活动,使我省自主创新技术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进而确立产业发展的优势地位。大力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

(十一)切实加强计量管理。切实加强企业的计量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计量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成本核算,节能降耗,增加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保证作用。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按照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区域特色企业推行国家《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规范》,通过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企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及时对配备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率。

(十二)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引导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不断实现管理创新。吸收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以创造世界级质量为目标,加快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继续推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要配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十三)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引导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收集主要国际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最新动态,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研究。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网络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国际市场技术准入条件和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的监测。引导企业利用国家出口技术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关键技术、技改、参与认证认可国际规则的制订修订等方面的活动,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WTO规则,对国外通报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培育提高企业主动适应国际市场不断严格的技术要求的能力、自主应用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提高出口综合效益的能力和运用自主优势技术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十四)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牢固树立质量诚信意识。进一步加大质量诚信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培养社会责任感,提高质量诚信意识。建立反映企业产品质量状况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管理,形成质量信用奖惩机制,从制度上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质量竞争力指数,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扎实推进质量振兴

(十五)加大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力度,努力打造一批享誉国内外的名牌产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引导企业增强名牌意识,激发内部动力。广大企业要向名牌企业看齐,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赢得市场信赖,积极争创名牌。已经取得名牌产品的企业,要瞄准世界名牌,实现规模和效益的扩张。通过企业争创名牌活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大政府的推动力度,研究名牌扶持政策和推进办法,制定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付诸实施。严厉打击假冒名牌行为,保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媒体宣传、社团服务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共同促进、支持企业培育、宣传和保护名牌,努力形成“名牌兴、企业兴、经济兴”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打造“*制造”的区域名牌,塑造*产品的良好形象。

(十六)继续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引导企业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继续实施和完善我省质量奖励制度,对在质量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引导企业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由省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省质量管理奖、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和省服务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由设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质量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内部建立质量奖励制度。要加大对质量经费的投入,积极支持质量事业发展。

(十七)扎实开展质量兴市县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以提升特色产业质量竞争力为切入点,实现“质量兴市县活动”与建立质量社会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与省市开展质量振兴活动有机结合、与发展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有机结合,不断深化“质量兴业”和“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扩大整体开展质量振兴活动的范围。努力争创“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县”和“*省质量兴市先进市县”,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质量总体水平的提升

(十八)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施工企业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主体的意识。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继续推进和完善质量巡查制度,采取集中巡查、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工程质量隐患和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围绕质量诚信体系建立工程质量不良记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历打击工程质量失信行为。

(十九)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推动服务行业企业贯彻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引导有条件的服务企业积极申请质量体系认证,促其达到国际标准水平。积极开展“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争创服务名牌”活动,培育形成一批优势服务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整顿不符合服务标准化规范的行业和单位,促进全省总体服务质量水平的提升。

七、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和舆论信息工作

(二十)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快修订《*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建立统

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及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举措和成效,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信息。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信息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利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会”平台,适时召开新闻会,通报有关情况。对反映比较集中、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不拖延,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舆论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广泛开展质量法制宣传工作,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我省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大部署和战略决策,营造政府重视、企业积极、社会关注的良好质量氛围。加强和改进舆论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准确解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新闻宣传纪律,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纪依法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质量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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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保证我校食品卫生安全从业人员和主管领导持有有效《健康证》。

3、加强食品及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出售等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我校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4、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5、加大对全体学生及家长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家长及学生乘车安全意识。做到自觉不乘从超员、超速、“三无”、拖拉机、农用车等危险车辆上下学。

二、组织机构

按照上级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我校成立食品安全和学生接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全体班子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校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学校食堂和小卖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督导检查我校食品安全工作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此阶段,我校将及时召开三个会,即领导班子会议、全体教职工会议、全体学生会议。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到全体师生,制定我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责任目标,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校园广播、板报、主题班会、校信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及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在此阶段,我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查找我校在食品安全工作和住宿生周假回家、周日返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好自查整改台帐和相关档案。

(三)全面动员、深入排查,提升安全、卫生水平。在此阶段,我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食堂、小卖部、学校大门口等关键部位进行深入细致的整治。

(四)全面总结阶段。对全校整个阶段的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总结。对表现好的处室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批评整改。

四、活动方式

1、召开会议。主要是在动员阶段、自查之后、全面深入、总结动员时,用来对上段工作的总结、对下段工作的布置。

2、全面排查。主要是在自查阶段、深入排查阶段。排查时,参与部门要做到深入仔细,不留死角,建立排查台帐。对制度方面、设施方面、人员方面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进行限期处理。

3、签订责任书。主要是在动员阶段、自查阶段,要求全体教职工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使责任明确。

4、板报、广播、校信通。主要是在宣传发动阶段对全体师生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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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通过夏季食品安全大检查突击月行动,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乳品和含乳食品安全;二是确保全县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确保全县夏季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相对集中区域;农畜水产品生产基地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地段;旅游景点附近区域和沿景区线路周边区域等。

(二)重点单位。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单位;农牧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畜禽水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学校食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医院食堂及医院餐饮供应摊点;旅游景点附近区域和沿景区线路周边区域小摊点、小餐馆、小食杂店;各类夜市大排档、小吃街、美食街;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等。

(三)重点品种。乳品及含乳食品、面、米、食用油、蔬菜、水产品、冷冻饮品、儿童食品、饮用纯净水、果蔬汁饮料、膨化食品、肉及肉制品、卤菜、豆制品、酱油、食醋、酒类产品、食盐、保健食品等。

三、整治内容

(一)种植养殖环节。扎实开展对农药、渔药、兽药、肥料、种子、饮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专项检查,加大抽验范围和频次,做好以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重点检查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和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红霉素、氟喹诺酮、磺胺类等禁限用药物使用情况,消除隐患。开展生鲜乳及含乳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行动,加强生鲜乳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检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严厉打击在生鲜乳及含乳食品、饲料、水产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生猪养殖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情况的检查,以涉及本方案中重点整治品种的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切实落实好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无生产加工条件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加工、储藏、经营私屠滥宰和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以超市、食品批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食杂店、农村集市为重点对象,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查,坚决查处经销“三无”、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傍名牌”食品等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大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检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监管。

(四)餐饮服务环节。强化餐饮业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地沟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防止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时间的安排

本次突击月活动自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历时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7月20日—7月25日)

各部门开展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辖区范围内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基本情况,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迅速行动。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集中整治(7月26日—8月15日)

各部门按照整治方案进行拉网式清理整顿,全面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总结提高(8月15日-8月20日)

各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加强日常巡查,密切防范,巩固成果,认真总结,全面提高,确保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五、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负总责,安排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全面抓好此次大检查突击月行动任务的落实。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环节。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环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销售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销售环节。供销部门负责新合作农村超市食品销售环节整治任务的落实。公安部门要加强与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迅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成立专案组立即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力度,督促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大检查突击月行动综合协调任务的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突击月行动工作落实到位。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各负其责,对本环节的食品安全负全责。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场、区)及相关部门督察检查夏季食品安全突击月活动,对在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辖区内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件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注重标本兼治,抓好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相关部门在突出抓好整治重点的同时,要注意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强化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义务。要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