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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
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所谓金融安全,简而言之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
对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进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为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并强调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广泛性。要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从事信用活动,就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由五个基本的要素所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体包括货币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场的种种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机构,通常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文书等,其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从传统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直到期货、期权和种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标准合约,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是金融活动的载体;四是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发行和流转的场所,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五是金融调控机制,是指政府进行政策性调节的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的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机构、金融法规和货币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毫无疑问,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当然包括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再次,将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讨论。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具有两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国际金融市场效率、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加大金融风险和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人们重视金融安全问题不断地敲响了警钟,也为人们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经验教训。正因如此,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时特别强调一国对外金融的安全,认为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对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着忽略内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其实,这种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内外部金融安全,因为货币资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也可能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
2.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
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从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来是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因此需要从国际关系学基本概念出发,结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给金融安全下定义。抽象地说,金融安全是对“核心金融价值”的维护,包括维护价值的实际能力与对此能力的信心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梁勇博士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核心金融价值”和该价值所维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价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价值”,主要表现为金融财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维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与发展。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当然包括王元龙所说的货币资金融通)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安全,这也是对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见的金融安全问题。
其次,“核心金融价值”是受金融因素影响的国家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响(包括危害和维护两种情况)程度。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的维护,即把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看成是对国家安全的支撑。
第三,“核心金融价值”是国际金融运行中本国的“金融价值”,其内容除了避免金融财富外流、外来冲击危及国内金融制度与体系进而危及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主权”。这种“金融主权”是控制金融体系的力量,保持对国内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控制。这是前两个层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对其他领域安全的影响。之所以在前两个层次之外特别强调对金融体系的外来冲击,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冲击国内金融体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赋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紧迫性。
根据对“核心金融价值”的解释,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即使受到冲击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如金融财富没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与金融体系基本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与能力和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与主观感觉,以及这种状态和能力所获得的政治、军事与经济的安全。
郑汉通博士和雷家骕博士对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类似于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的界定。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骕认为,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利用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威胁和侵害,以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对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认识
从国内外学者对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释来看,要准确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义与主要内容。金融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金融运行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体系则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调控机制所组成。
二是安全的含义。安全是指在宏观上不存在威胁,在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如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
三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始于冷战结束之后,而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安全观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将金融安全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主权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内涵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篇2
对于传统国家安全的维护,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已经作出规定。《宪法》序言、第15条、第20条、第28条都提到了维护国家安全。同时,我国的《刑法》分则设专章规制“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度重视通过立法来维护国家安全。但通常情况下,这些法律中的 “国家安全”主要指维护国家政治、军事上的安全。
在明确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立法方面,一是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该法沿用了“国家安全”而未具体提出“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而且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基本法理是不同的。
二是2002年4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开始实施。该法令第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作出了一般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三者之间的内容、范围划分以及构成危害的标准,该规定没有给出清晰界定。
此外,还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它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配套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了13大类。“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则列举出在这些产业领域中和国家基本安全紧密相关的重点产业,如军工生产、传统工艺品生产、基础教育和新闻机构等。
问题在于,外资准入制度的控制和国家安全审查还不是一回事。经济全球化以及加入WTO的大背景,决定了我国在外资准入问题上需要持中性化的外商投资政策。
中性化外商直接投资政策要求弱化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和准入限制,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减少对国内产业的过度保护,加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自由度。因此,通过市场准入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有一定难度的。
另外,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引外资,很大程度上是想吸引国外丰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例如在《外商投资目录》所列举的鼓励投资类产业中,包括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产业,这些产业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也具有重大意义。
而这种“高新技术情结”有可能导致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产业中,我国企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不足,进而影响到民族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基于其目前价值取向的《外商投资目录》可能无法将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列为禁止或者限制,单纯通过外资准入制度来达到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目的还是非常有风险的。这也是完善独立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的意义之一。
“老字号”与国防安全
在部门规定方面,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6年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该规章明确使用了“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概念,并对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授权商务部同其他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不过,该规章对“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具体构成、重大影响的标准、重点行业的范围及其他部门的组成等,还未做出明确规定。
在国务院通知方面,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对之前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是我国积极关注国家安全问题特别是经济领域国家安全问题的具体体现。
该通知将审查范围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该通知的下达,标志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初步建立,但是该通知还不够完善。
首先,在审查机构方面,我国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但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职权分配仍不明确,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其次,在审查程序方面,缺少对于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事后监控制度,仅包含事前的审查和审批制度,这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最后,《通知》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但是并未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审查标准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
反垄断与经济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在国家经济安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的挑战是:首先,法律位阶还不高,规定分散,不成体系。
目前中国没有类似于美国的专门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即便是提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法规也尚需完善。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较少,且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位阶较低。最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通知,其法律位阶也不高。同时各个法律规章之间的概念也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比如《反垄断法》使用“国家安全”的概念,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则使用“国家经济安全”。到了2011年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又直接使用“安全审查”的概念。这些概念如何界定、外资并购的实质审查到底是审查国家安全还是审查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都存在法律盲点。
第二,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界定不明确。
从上文的分析看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多次提到过“国家经济安全”,但是如何界定还没有官方的考量标准。
各国立法对于“国家经济安全”一般也没做出明确定义,以此赋予执法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为了实现法律的可预期性,确保相关法律秩序的稳定,各国一般都会界定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危险因素或不定期相关指南等,确保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法律政策的稳定性。
美国通过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虽然没有直接运用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但是对于国家安全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式描述。对此,我国在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借鉴,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在确保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保证有法可依以及具体执行工作中的稳定性。
第三,容易混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具有独立于外资准入制度的必要性。现在有必要明确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与反垄断机制的区别。目前国内少数学者存在一定误区,将反垄断机制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混为一谈。事实上两者是相互区别的两种独立机制。
期待“龙头法”
综合各方面对外资审查的立法建议,首先,尽快制定独立的、高位阶的“基本法”或“龙头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看,虽然各国在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时普遍采取谨慎态度,以免对吸引外资进入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但是为了能在“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达成有效平衡,相关立法的制备却是毋庸置疑的。
通观我国的相关立法,尽管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审查机关、审查程序等,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该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一个通知,其法律位阶比较低。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高位阶的独立立法,将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规定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理清基本概念,同时解决不同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某些原则性规定给予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其次,细化审查标准。
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结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涉及国防的国内产业、以及国内产业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员、产品、技术、原料等;
并购实体受到外国政府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行为的交易;
非中国人对于能满足国防需求的中国国内产业的并购;
对中国核心基础设施实行的并购,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资产等;
可能对于中国国家安全领域技术先进地位造成影响的交易;
并购对于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以及产业内部竞争力的影响;
并购对于国内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等的影响;等等。
第三,正确理解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取向,避免与外资准入和反垄断机制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应该主要限于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关键是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发展、国防建设、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需要国家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的重要行业。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反垄断政策的功能定位存在差异。它们应当各司其职,不造成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仅仅针对的是特定行业,不是要保护每一个行业的安全,更不需要特别关注某一行业内特定企业的利益。
因此,进行跨国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并不是以此为借口,排斥外资并购或者借此保护那些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者国内产业,否则会偏离设立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的设立目的。
篇3
随着美苏冷战结束,以及各国间经济依赖程度不断上升趋势的现实,各国学者对经济安全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层面。如michael borrus和john zysman(1992)认为经济安全是一种把经济力量转化为权力运用,甚至进而建构新国际政治经济架构和规范的能力。
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人员c.r. neu和charles wolf,jr(1994)以美国作为经济安全的研究对象,其结论认为经济安全是指一项保护或促进美国经济利益的能力——在面对任何可能损害美国经济利益的问题时,都能使美国经济利益免于受损或增进美国经济利益。他们的研究相对较有前瞻性和国际观,他们十分强调国际经济稳定对全球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换言之,他们认为美国经济安全除了要强调经济竞争能力以外,也要注意国际经济稳定的问题。进一步的,他们将国家经济安全分为两类:
狭义经济安全:指当一国经济利益受到某些事件的威胁和影响的时候,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能力。其内容包括一国影响世界经济环境的能力。如:在制订国际经济规范中扮演重要角色、利用经济手段影响别国政策;拥有足够能应付非经济挑战的资源; 及有确保军备开支的资金。通常用作衡量经济繁荣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率、充分就业、低通货膨胀、高投资率、高生产率等,而这些是有利经济安全的。经济安全不只是指发展当前经济,其根本目标在于保障经济持续增长。
广义经济安全:国家除了要保障经济实力在国际上的相对优势,以及加强本国抵抗外部风险以外,还要尽量稳定国际局势,以减少各种变动对本国经济的不利影响。换言之,保障国际经济安全就是保障本国经济安全。所以,广义经济安全的定义为: 除了加强本国经济抗风险能力以外,还要能采取主动措施,影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以捍卫自身经济利益。
在全球经济、市场发展走向全球化后,美国固然是世界唯一的政治与军事强权,但在经济与企业竞争力上却已无法再独步全球,因此不得不对其经贸政策进行调整、修正。一方面继续强调维持其开放与自由的贸易体系;另一方面也以积极的贸易保护政策响应。美国政府在1980年代开始采取具有攻击性的贸易政策,以对抗外国不公平的竞争,以及不合理的待遇就是为维护其经济利益的综合表现。
篇4
所谓安全(security),《现代汉语词典》其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安全的属性具有二元性,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特定的客观事实,而主观方面则是指人们对这些客观事实的感受。美国政治学家沃尔弗斯(ArnoldWolfers)在《冲突与合作》中指出:“所谓安全,从客观意义上来讲,是指所拥有的价值不存在现实的威胁,从主观意义上来说,是指不存在价值受到攻击的恐惧感。”[1]这个说法被概括成广为接受的安全概念,即安全就是指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依主体而存在,其表现就是不安全的客观事实,离开了主体就无所谓安全。感受“不安全”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某个组织,也可以是社会上的某个利益集团(如某个阶级、阶层等),也可以是国家乃至整个社会。
一、产业安全研究文献
国家安全分为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繁荣和发展的保障。而产业是研究国家竞争态势的基本单位,产业安全问题是一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问题,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关键是保障产业安全。
1.产业安全研究溯源
关于产业安全问题的探讨最初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的贸易理论,产业安全最早可见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防工业进行保护和扶持的思想。后来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eidrich Liszt)为代表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成为产业保护的理论依据。该理论认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在最初发展阶段必须向幼稚产业提供关税等形式的贸易保护,以确保其在国外强大的竞争下继续生存和发展。
我国的产业安全研究贯穿于外贸和外资政策制定的各个历史阶段,但是产业安全问题真正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的热点,是在外资大量进入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比重和影响迅速提高所引起的[2]。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部分学者认为产业安全这个概念并没有什么意义。他们认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只有全球产业而无民族产业,民族产业已经失去了具体的意义而只有抽象的价值。丁冬红(1996)提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以资本比例、产地、品牌划分产业的民族属性已经过时。这种否定民族产业的意见,实际上否定了产业安全的问题。当然,更多的观点认为,民族产业的概念不论是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有意义。程秀生(1996)认为:“尽管当代民族经济的外在形态出现了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民族经济概念需要拓宽,但是蕴含于企业权益背后的民族权益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民族产业的概念还是有意义的,产业安全问题是存在的。笔者认为,产业安全问题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而且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
然而,由于人们对产业“不安全”的最初感受直接来源于“外资”的进入,因此许多观点都通过“外资”或者“民族资本”来进行衡量产业安全问题。顾海兵(1997)认为,产业安全是经济安全的组成部分。经济安全是指由于外国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对我国经济进行渗透而产生的威胁。他的衡量标准就主要是“三资”企业的比重;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课题组(1996,1997)则从民族资本的角度认为,产业安全意味着民族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内重要行业掌握着控制权;张碧琼(1999)从直接投资方面认为,国家产业安全问题最主要是由于外商直接投资(FDI)产生的,指的是外商利用其资本、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合资、直接收购等方式控制国内企业,甚至控制某些重要产业,由此而对国家经济构成的威胁。
上述观点的贡献在于坚持了产业安全对民族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但却没有提出比较明确的产业安全概念的定义,多数观点仅仅从外商投资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来认识的,包括外商投资所占的比重,民族资本对重要产业的控制权等,可以说,这些观点是我国早期经济发展的“产业安全”问题的客观现实,但就当今的形势来看,这些观点都是产业安全狭义上的含义,是表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产业安全“权利”观
也有学者从安全的概念角度给出了产业安全的含义。前文已述,安全是一种“状态”。赵世洪(1998)认为,产业安全,简单地说是指一国国民使其既有的或潜在的产业权益免受危害的状态和能力。产业权益受到的危害可以来自自然、社会或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何维达和宋胜洲(2003)认为,产业安全,即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一个国家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产业的生存发展以及政府对这些产业的调整权或控制权受到威胁的状态。
仔细考察发现,这些概念已经提出了产业安全的基本范围,即何维达和宋胜洲老师指出的产业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政府对这些产业的调整权或控制权。其实,在此之前,就已经有学者从权利的角度研究产业安全。于新东(2000)提出界定产业安全的三种权利,他认为,所谓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对某一产业的创始权、调整权和发展权的控制程度,如果对这三种权利都拥有相应的自或称控制权的话,即可认定该产业在该国是安全的。李连成、张玉波(2002)提出界定产业安全的两种权利,一是指一国拥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力,二是这些产业在国际比较意义下的发展力。
3.产业安全“能力”观
就同样的问题,也有学者从“能力”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学者们对产业安全比较全面的认识,王瑛(2001)提出了衡量产业安全的“能力”,即是指一国产业对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具有足够的抵御和抗衡能力,能够保持各产业部门的均衡协调发展。具体表现三方面,第一是国家经济命脉是否被外资所控制;第二是国内市场结构状况,这是影响一国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主要指外国企业占有特定市场份额的大小;第三是产业结构安全,从经济长期发展、综合国力提高和国际竞争力增强等整体角度而言,国民经济应保持整体结构的合理性。杨公朴等(2000)也认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对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能力及该产业抵御外部威胁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张立(2002)提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在国际竞争的发展进程中,具有保持民族产业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始终保持着本国资本对本国产业主体的控制。
这些观点认为产业安全是“权利”或者“能力”,与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产业安全”观相比,其外延有明显的扩大,对产业安全有了比较明晰的认识。然而,其不足之处便在于仍然缺乏对产业安全内涵全面、系统的阐述。
最近几年一些学者就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对产业安全内涵进行总结,形成了一些相对全面的观点。赵惟(2005)认为,产业安全是指某一种或某一类产业在受内外部综合因素作用的环境中,既关系产业自身防范损害或威胁,保持发展和创新,也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乃至国际产业制度演进的总和。景玉琴(2005)认为产业安全是指本国产业具有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要准确理解产业安全的概念,必须从三个层次上进行把握:一是宏观层次。宏观层次的产业安全是指政府具有适当规制产业的能力,国内相关制度安排能够引致合理的市场结构及市场行为,产业结构合理,国内产业具有活力。二是中观层次。中观层次的产业安全是指在开放竞争中本国的重要产业具有竞争力,绝大多数产业能够生存并持续发展。三是微观层次。微观层次的产业安全是指本国国民所控制的企业达到生存规模,具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及较大的产业影响力,在开放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产业安全的理论研究日趋成熟化,不但从产业本身生存、发展、控制的能力上考察产业安全,学者们已经从制度、政策的视角关注产业安全问题。
二、矿业安全研究文献评述
1.独立研究矿业安全的文献
我国就矿业安全研究而言,主要有马成成的《我国矿业安全生产问题探析》(2010,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要梳理了国内对于矿业安全生产问题的研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可以依据研究视角的不同,将研究成果分为监管制度、法律制度、产权制度和其他研究角度等方面。通过分析国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矿业安全问题中存在的不足,并争取找出能有效解决我国矿业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马成成、孙巧珍《制度视域下的矿业安全探析》从制度视角进行矿业安全生产的相关研究有其必要性,对制度和矿业安全进行深入分析是现实的需要。在矿业安全问题中,制度可以发挥重要功能,如确定政府权力边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遏制现实不良行为等。合理的制度构建应该遵循合理性、效率性和现实性的原则,以求能更好的维持矿业安全生产的良性运行[3]。王义保、李爱彬在《制度视角下的矿业安全思考》一文中提出,我国矿业生产领域的安全问题已然超出了安全科学技术保障的范围,矿业生产领域的市场、产权及政府监管等制度创新与完善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切入点[4]。王忠,揭俐的《基于矿业安全的矿权配置与管制政策》,提出中国矿业市场的治理应从“控制式的行政管制”向“协作式的市场规制”转型,充分发挥政府规制、自由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力量,构建三者协作共管的“三维一体”均衡管制机制。郭艺在《矿业安全中的政府管理》提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制定政策,完善法制,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并存的手段加大矿业生产中的安全投入,减少安全欠账及环境污染,降低矿业安全隐患系数,降低矿难发生频率,推进矿业健康、安全的发展。
综合审视上述文献,这些研究都是将矿业安全背景置于矿难之下,发现将矿业安全与矿业安全生产等同,实际上是缩小了“矿业安全”的研究范围。
2.将矿业安全与矿产资源安全混同的文献
从字面上看,矿业是“业”,矿产资源是“产”,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从我国现有研究看,通常将两者等同。笔者将矿业安全与矿产资源安全同时通过中国知网统计,发现除了前述主要矿业安全的文献之外,有关矿产资源安全的文章更多。而通过查看内容,凡是写矿产资源安全的文章都包括了矿业安全,比如汪云甲(2002)认为,矿产资源安全的含义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矿产资源供应的稳定性(经济安全性);二是开发使用的安全性,指矿产资源开发及使用不应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构成威胁。沈镭、何贤杰(2004)等从我国矿产资源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出发,提出解决我国的资源安全问题的两方面建议,一方面要树立资源观念,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科技创新,培育矿业集团,并建立资源储备及加强资源管理。张久铭(2007)提出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战略对策是:树立矿产资源安全观、构建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管理体系、开展资源外交、培育具国际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公司、加强科研开发和做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工作;马伟东、古德生(2008)针对我国常用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和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的问题,提出了提高我国有色金属资源安全应采取的对策,即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大矿产资源勘探投入;提高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积极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设稳定的供应基地等。
可以看出,这些文章在探讨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包括了矿业安全,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研究的多数文献都没有严格区分矿产资源和矿业的区别,而是在讨论矿产资源安全时,同时谈到矿业安全问题。
3.严格区分“矿业”和“矿产资源”的文献
真正将矿产资源与矿业区别的代表性著作有李显冬的《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详细探讨了矿业权的立法取向以及矿业企业税费法律制度研究、矿业权出资立法研究、矿业用地使用制度研究、矿山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等;康纪田教授直接对矿业制度设置的总体方向进行了思考。他根据物权状态的二元论观点,将物权分为归属明确的静态物权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物权,属于静态物权的矿产资源产品属于普通物权,应当统一由财产性的私法调整;而动态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权利,因强势者获利的同时可能损害弱势者的利益而显失公平,矿业权必须由政府加强规制。由此,《矿产资源法》应当是以财产性的“矿”为主要对象的法律制度,而以管制性的“业”为基本对象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矿业法》,因此我国应当制定以社会性管制为主的《矿业法》[5]。
笔者认为,这一思路有助于厘清矿产资源产和矿业权的重大理论问题,有助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这一观点也有不尽完善之处。首先,按照物权状态的二元论结构将矿产资源划为归属明确的静态物权,将矿业权划为动态物权,这是明显地将问题简单化。原因在于,矿产资源使用的普遍性、不可再生性、稀缺性等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并非单纯私法上的物,对其提供、保护、配置等问题,普通财产权远远不能胜任,它实际上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次,如果仅仅从“物”静态的存在就划分为静态物权的话,那么很难解释矿产品的地位、价值、国际市场对矿产品的争夺以及发达国家对我国稀土资源设置的“陷阱”等问题。这一点从有关矿产资源安全问题的文献可以得到证实。
三、矿业安全的界定
在笔者看来,矿业安全不仅仅是指矿业生产安全,也不能与矿产资源安全简单地等同。
事实上,按照“安全”的含义,矿产资源的国际供应问题归根结底也是产业安全问题。原因在于,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产业及至整个社会通过这些客观事实感受到了“不安全”,感受到了矿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因此,本文认为,在论及矿业安全时,论及矿产资源的供给安全才符合中国的现实。矿业安全与否的关键是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健全。
具体来说,产业安全是一种受威胁、不稳定、有危险的状态和对这种状态控制的能力,这些状态既有来自自身能力不够强的比较感受、也有来自国际上激烈竞争对某产业的影响。笔者认为,产业安全,其内涵就是产业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由此,笔者根据这些“能力”的地位,将产业安全分为产业内部安全和产业外部安全。所谓内部,通常是指深层次的,起决定作用的能力,具体来说,产业内部安全就是指产业本身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以及国家对产业的调整能力、控制能力等根本性问题,只有健全的“体魄”和良好的制度才有能力抵御任何形式的外部不安全因素。所谓产业外部安全,主要指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如果产业的对外依存度低,国际竞争力强,就表明产业具有安全性,反之亦然。当然,根据内因决定外因的原理,要改善产业安全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提高产业内部安全,只有国内法律制度健全了,产业本身的能力增强了,才能增强国际竞争力抑或降低对外依存度。
总之,要提高产业安全,既要通过发展和创新来提高产业自身生存、发展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又要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产业政策调整,提高国家对产业的调整控制能力,从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据此,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安全也可以分为产业内部安全和产业外部安全。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内部安全包括矿产资源的生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职业安全,这些安全是产业自身生存、发展能力的体现,这些“能力”最终通过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政策予以保障。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主要指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表现的客观事实又集中在矿产资源的供需安全上。它是国家经济安全的直接体现。在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又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改善劣势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对本国需求量大、进口依存度高的短缺矿产,能够通过制度保证持续、稳定、足量获得,并且有制度应对可能发生的供应不足和价格波动;另一方面是扩大优势矿产资源“优势”的能力。对本国优势矿产资源,能够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之上加以充分利用,制约他国,影响市场定价机制,为本国在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乃至国际政治军事格局中谋求有利地位。申言之,扩大优势战略矿产资源之“优”,缩小劣势战略矿产资源之“劣”,这两项目标的极致就是我们追求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的含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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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孟刚.产业理论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
篇5
引言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加快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 使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程度加深、竞争加剧以及安全威胁性上升,于是关于经济安全的研究成为国家安全研究领域中的新焦点引发人们极大的兴趣。其中产业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基础,备受到国内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2006年7月22日中国首届产业安全论坛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圆满结束。论坛将产业安全研究基调确定为:关注产业安全,既要防止麻木不仁,漫不经心,丧失警惕。同时又要防止过度夸大产业不安全,进而质疑改革开放[1]。
一、产业安全的本质认识
第一,强调控制力的产业安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尽管表述各异,但核心都是强调产业安全本质是本国资本对本国产业的控制。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产业安全问题指的是外商通过合资、直接收购等方式控制国内企业,甚至控制某些重要产业,由此对国家经济构成威胁 [2]。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国对某一产业的调整和发展,如果拥有相应的自或称控制权,即可认定该产业在该国是安全的 [3] 等等。第二,强调能力的产业安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产业安全的本质看做是一种抵御威胁、保持发展的能力 [4]。如中国社科院金碚认为,产业安全问题本质就是产业竞争力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国家竞争力强的产业,一般不会存在产业安全问题,并不在于产业是高新技术还是自主产业,只要这个产业比较弱就会有安全问题 [5]。夏兴国认为,产业安全是一国产业对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具有足够的抵御和抗衡能力,能够保持各产业部门的均衡发展 [6]。景玉琴认为,产业安全是本国产业具有生存和发展的能力[7]。第三,强调民族权益的产业安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首先肯定民族经济的重要性,认为国民作为产业安全中的权益主体,在国界之内有明确的排他性经济。也就是说产业安全,归根结底就是以国民为主体的产业权益在国际竞争中得到保证并不受侵害[8]。
随着中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深入,目前学者对产业安全的本质也产生了新认识。李孟刚认为,民族经济外延的扩大和资本控制权的局限性使强调控制力和民族权益的产业安全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提出产业安全是指特定行为体自主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的状态,产业安全包括生存安全和发展安全两个方面,可以通过评价产业受威胁的程度反推产业安全度[9]。赵英也指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变成“万国产品”,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企业”,“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民族经济概念也受到挑战,与此相应的经济安全理念也在改变[10]。
三、产业安全的影响因素
对产业安全本质认识的不同,分析影响产业安全因素的角度也就不同。最初产业安全问题是由于外资的大规模引入而提出,所以很多学者从外部因素如外国的资本、技术和商品的角度分析中国产业安全的成因。如方芳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产业安全的威胁表现在外商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兼并收购及系列投资方式来控制国内企业和垄断某些重要产业 [11]。祝年贵认为,外资主要是通过品牌控制、技术控制和市场控制影响中国产业安全 [12]。
如金碚认为,中国产业安全问题的关键或核心问题在于中国现有的竞争规则体系是扭曲的,优惠等倾斜性政策使竞争规则严重差别化,使竞争不公平,从而引发产业安全问题。王学人从制度非均衡的角度分析产业安全的形成原因,认为,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不同政治制度的磨合、计划体制的内在矛盾激化了中国产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另一方面,受改革战略思路、旧制度的惯性势力等的阻挠,新制度供给推进却艰难,从而形成了中国产业安全所需制度供需失衡的态势[13]。更多学者从环境的角度分析产业安全问题,如何维达将影响产业安全的内部因素分为产业的生存环境和竞争环境两类。产业国内生存环境包括金融环境、生产要素环境和市场需求环境三个方面。竞争环境主要指过度竞争问题,衡量过度竞争的指标主要有两个:市场集中度和行业规模[14]。
三、产业安全的综合评价
产业安全评价首先要在理解产业安全本质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指标,其次要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进行定量评价。对于产业安全评价指标的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全面的产业安全指标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四大类指标,共23个小指标。四类指标包括:产业发展环境指标、产业国际竞争力指标、产业对外依存度指标和产业控制力指标。其中产业发展环境包括八个指标:资本效率、资本成本、劳动力素质、劳动力成本、制度环境状况、供给产业状况、需求增长率和产业损害状况。产业国际竞争力包括六个指标:产业世界市场份额、产业国内市场份额、产业国际竞争力指数、产业R&D费用、价格比和产业集中度。产业对外依存度包括四个指标:产业进口对外依存度、产业出口对外依存度、产业资本对外依存度和产业技术对外依存度。产业控制力包括五个指标;外资市场控制率、外资品牌拥有率、外资股权控制率、外资技术控制率和受控制企业外资国别集中度[15]。虽然有些学者在明细指标选择上有些差异,但基本上在以上评价结构范围之内。
对于产业安全评价方法,目前应用较为成熟的是综合评价模型。模型将产业指标安全状态分为四种,即安全、基本安全、不安全、危机,相应的安全等级为A、B、C、D,并分别给四种状态规定不同的分数范围,即:[0,20],[20,50],[50,80],[80,100],分数越大,危险越大。然后对各指标的安全状态设置预警范围,最后根据各指标的权重计算产业安全综合评价值。另外,何维达等尝试将DEA模型应用在产业安全评价[16]。
四、产业安全的研究展望
第一,关于产业安全影响因素的整合与提升。影响产业安全的因素是极其复杂和多方面,并且随着本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这些因素也不断变化的。从外部因素观、内外因素综合观到产业安全影响因素的产业经济学分析模式,我们看到研究者力图将产业安全影响因素的内容纳入一定的理论框架中,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影响产业安全的因素和影响机制发生了新的变化,必须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影响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进行整合并寻找更加有效的理论分析框架,这样才能更加深入地分析产业安全问题,从而提出维护产业安全的政策并采取措施, 达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关于产业安全的态势转化。目前学者在研究产业安全时,将产业安全的状态基本上分为四种:安全、基本安全、不安全、危机,而对于各种状态之间的转化尚未作分析。笔者认为,不搞清产业安全状态转化的机制, 就难以揭示某些问题会不会劣化、恶化一国的产业安全,这样就很难把握产业安全态势的趋势,从而不利于产业安全战略的设计。而在产业安全研究相关的国家经济安全研究中, 对于如何描述经济安全的转化机理模式一直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目前学术界较统一地将国家经济安全的态势转化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渐进式转化”与“跳跃式转化”。对于“渐进式转化”,不少学者采用基于微积分理论的数学方法来进行描述和分析;对于“渐进式转化”,有学者提出采用系统科学的新分支突变理论(Catastrophe Theory) [18]。有关经济安全态势的转化研究的思路模式和方法,对产业安全态势转化的研究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这将是产业安全今后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第三,关于产业安全的预警。鉴于产业安全研究具有预测性, 故对未来安全状态进行预警是产业安全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产业安全状态进行预警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的设计和集成。用一套指标来监测某个产业的经济安全态势并不是一件易事, 因为中国重要产业发生经济非安全以至危机的案例并不多, 还没有足够的案例让我们去提炼相应的“警兆”和“安全等级”指标及其“阈值” [18]。目前对产业安全预警的研究更多地还是基于学理上的推演和定性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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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流通产业安全的概念界定
流通产业安全评价的基础是对于流通产业安全概念的深刻理解,而理解流通产业安全的概念又源于对产业安全概念的认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内学者对于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成果丰厚,但关于产业安全的定义至今尚未达成统一,其中主要的几种观点有:强调产业权益的国民产业安全观(赵世洪,1998);强调控制力的产业安全观(于新东,2000;杨公朴,夏大慰,1999);强调产业竞争力(抵御能力)的产业安全观(王云贵,1997)。李孟刚(2006)则从安全的内涵出发,认为:产业安全是指特定行为体自主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的状态。景玉琴(2004)、张望(2006)则分别提出产业安全的两个(宏观、中观)、三个层次(宏观、中观、微观)。
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可将流通产业安全定义为:流通产业安全是指在开放竞争条件下,流通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受潜在或实质威胁的状态。流通产业的安全以国民资本对流通产业的控制权为标志,以国内流通产业具有并保持产业竞争力,具有持续稳定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发展能力为基础。
更进一步讲,流通产业安全是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安全的和谐统一。流通产业安全的宏观层次关注在与外资的竞争过程中,流通产业系统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同时政府对流通产业具有控制能力(产业政策实施彻底);流通产业安全的中观层次关注流通产业中的国内投资部分具有主导控制权;流通产业安全的微观层次关注国内重要的流通企业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国内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研究
(一)两个最具代表性的产业安全评价体系
一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与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经济安全论坛”提出的制造业安全模型(经济安全论坛组,2002),该模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制造业行业和产品现状的描述,具体指标包括:生产设备水平、研发水平、管理水平、制造业市场表现、制造业总体规模、关键制造业产品安全等;二是对制造业领域之外的安全环境的描述,包括国际经济关系、国内科技水平、国内宏观经济条件三个部分。这一指标体系作为最早的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为以后的相关研究奠定了基本的分析框架。但它以国家的制造业整体为分析对象,指标的选取具有明显的宏观倾向性和制造业特征。
二是由何维达(2002)教授主持的“中国入世后产业安全与政府规制研究”课题组提出的产业安全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由产业国际竞争力、产业对外依存和产业控制力评价指标组成。后又调整为由产业国内环境、产业国际竞争力、产业对外依存和产业控制力四个一级指标及相应的25个二级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何维达、潘玉璋、李冬梅,2007)。这一指标体系在产业安全评价领域中至今仍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后来很多研究大都是在此基础上加以调整。
(二)基于“压力―状态―响应”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
蒋志敏,王西富和李孟刚(2008)的研究,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基于“压力―状态―响应”的基本逻辑而建立的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由分别用于评价产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压力、产业当前状态和产业在压力下的反应趋势的相应指标组成。
(三)基于生态学视角的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许芳、刘殿国和邓志勇等(2008)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产业安全的生态学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由产业活力、产业结构、产业恢复力3个一级指标和相应的6个二级指标、17个三级指标构成。这两个指标体系的提出,丰富了该领域研究的理论基础,拓宽了产业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设计的视野,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
流通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上述指标体系的指标选择多呈现出较强的制造业特性,而流通产业是以媒介商品的流通为主旨的服务业,有着自己独特的产业特性。因此,流通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需要根据指标选择的一般原则,借鉴已有的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再结合流通产业的特性加以调整。其中产业外资控制力的指标选择公认度最高,本文不作调整,直接采用。
本文将流通产业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调整为由产业国内环境、产业竞争力和产业外资控制力3个一级指标和相应的22个二级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一)产业国内环境评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政府规制和微观管理等方式干预经济,政府对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对产业国内环境的评价分为政府规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两个二级指标。政府规制环境具体评价指标为政府绩效评估和政府为流通产业提供的软环境;市场环境分为生产要素环境、市场需求环境,具体为资本成本、工资相对水平、现代流通科技在流通产业中的普及率、境内需求量、境内需求量增长率5个二级指标。
1.政府绩效评估。政府工作的绩效关系到产业生存发展所依赖的整体经济环境的健康状况。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课题组2004年7月的《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许多地区如福建、青岛、甘肃等地,也都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践,积极展开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借鉴这些成果,能够对政府的绩效作出科学的评估。
2.政府为流通产业提供的软环境。这一指标是用来反映政府对流通产业的支持和管制状况,直接关系到流通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布局、结构等产业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
3.资本成本。资金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资金成本的大小不仅反映流通企业获得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难易、多少,还决定着企业的资金结构,因此,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果。而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竞争的第一优势就是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可谓占据先天优势。
4.工资相对水平。劳动者是流通企业经营所依赖的生产要素,劳动者素质及其相应的工资水平是影响流通产业发展的又一环境要因。
5.现代流通科技在流通产业中的普及率。这一指标是用来反映流通产业发展所依赖的科技环境的动态状况。利用先进的技术是外资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依赖,流通产业也不例外。如果良好的科技环境已经形成,企业就可以及时吸收应用先进技术,从而提高要素利用率,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最终实现产业的不断升级优化,获得良性发展。
6.境内需求量。用以考察流通产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市场容量,可以用人口数量及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加以测算。
7.境内需求量增长率。用以考察流通产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市场容量的增值率,可以用人口数量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来加以测算。
(二)产业竞争力评价
产业竞争力是一个相对成熟的研究领域,流通产业竞争力评价的研究也有着丰富的研究成果。分析已有成果,可以得知流通规模、流通结构、流通效率、流通产业绩效、流通增长力等指标是分析流通产业竞争力时采用最多的指标。事实上流通规模的大小、流通产业结构的合理性是流通产业展开竞争、实现较高经营绩效的基础,而流通效率、流通产业绩效、流通产业增长力等指标则反映了流通产业竞争的结果。因此,本文选择的流通产业竞争力评价包括产业规模竞争力、产业结构竞争力、产业绩效、产业增长力和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五个方面,共计13个三级指标。
产业规模竞争力。具体由产业增加值、消费品零售总额、企业平均资产规模三个指标构成,分别用于反映规模总价值、产业生产能力和产业资产规模。
产业结构竞争力。采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度指标,主要是用于考察产业的市场结构。
产业绩效。产业绩效表达产业目前的运营效率和效果,是前期竞争的结果和下一个运营周期竞争的基础,采用内资企业市场占有率、产业总资产报酬率、产业总资产周转率、产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四个指标,分别用于考察内资企业的市场绩效、产业的总资产效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产业增长力。该指标主要是用于考查产业发展的潜力和安全性,分别用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增长率和产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比重增长率三个指标来反映。
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表达了产业维护和提高竞争力的技术基础,采用评价创新能力最为常用的指标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来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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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对已有定义方式的比较分析
学术界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定义尚未有定论,大致可以分为状态说、能力说等几大类。能力说侧重于动态评价,状态说侧重于静态评价。动态评价优于静态评价之处在于,它不仅着眼于今天,而且着眼于未来;不仅评价现在的能力,还可以评价未来的能力即潜力。缺点是能力只是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手段而非国家经济安全本身,因为有无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或能力大小,还要通过国家经济安全的状态来检验,具有强大的能力,只是具备了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可能性,不等于国家经济就安全了。例如,人们曾经认为美国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是最强的,但2007年,美国却不能预测和阻止次贷危机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当然,从静态上说,能力表现为状态;从动态上说,状态也是一种能力。例如,现在国家经济安全的良好状态是实现未来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之一。但未来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良好,仍然不能用手段来证明。
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不仅是物质力,也包括变可能为现实的主观力,因此,评价能力难以得到比较全面的客观数据的支持,许多指标只能依靠主观打分。例如,关于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能力,一个国家经济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威胁、侵袭的能力,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国际环境”[1]的定义,其中,第二、三个指标就很难主要运用客观数据进行评价。而状态作为结果,大部分可以用客观指标来反映,从而使建立定量评价指标体系更为容易,更能作出比较精确的判断,而这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研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一个过程。例如,当我们对若干时间点的国家经济安全状态进行连续测度时,就可以得出某个时期国家经济安全变化的走势图,从而把握其实现或者受损的规律。但是,过程说依然以状态说为基础,因为每个测度点都是对这个时期国家经济安全状态的评价。
二、国家经济安全内涵和一级评价指标的再研究
虽然传统的状态说在国家经济安全定义方式上比较科学,但它在定义内涵的选择上却因为过于宽泛而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状态说的多数定义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因素的破坏和威胁的状态”[2],或者“指国家的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内外诸要素的安全”[3],这就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内涵混淆起来了。没有国家经济发展的确没有经济安全,然而仅仅有了经济发展,并不等于就有了国家经济安全。把国家经济安全等同于国家经济发展,其结果是,许多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换个名称就可以变成国家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反之亦然。这种概念的混淆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评价的准确性。
国家经济安全也不是国家一般的经济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因素的破坏和威胁的状态,而是重大特别是根本经济利益没有受到破坏和威胁的状态。赵英认为:“能够提到国家经济安全层面来认识,并由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甚至采取强硬手段予以支持的,只能是国家经济利益体系中的重大国家经济利益。”[4]雷家骕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指一国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的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5]因此,如果把一般经济利益受损也列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国家经济安全研究就会因为漫无边际而不得要领,或者因为负担太重而影响其主要功能的发挥。
重大特别是根本的国家经济利益主要是指那些事关一个国家的经济前途和命运的战略利益,而能够对它们构成严重威胁的莫过于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受损和经济危机发生这三个主要方面。
1.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区分开来的重要一级评价指标。由于国家属于上层建筑,使得国家经济安全风险不仅来自于生产力领域,而且首先是一个生产关系问题。郑通汉认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是个制度问题”[6]。
西方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时,也按照他们的价值观,把“自由在未来不会遭受侵害”[7](P96)作为一个重要标准。经济制度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经济体制是一定经济制度所采取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反映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配置方式。国家经济发展属于生产力领域,它涉及经济体制而不涉及经济制度。
2.经济
经济是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反映,对内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自主制定权、经济活动的管辖权、重要资源和战略产业的控制权等,对外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秩序的平等制定权、国际市场的自由利用权等。
首先,经济是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区分开来的又一种一级评价指标。因为当一国经济受到侵害时,该国经济往往仍然在发展甚至因为外资大量涌入而出现一时的繁荣。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史以及西方《剑桥中华民国史》关于1927年到1937年是中国“黄金十年”的说法,主要根据就是这十年的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但这十年恰恰是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大买办资产阶级相互勾结疯狂掠夺中国的十年,中国不仅经济而且政治都受到了严重侵犯,其间先后发生了日本帝国主义企图的“”和“”。20世纪80年代的拉丁美洲国家依附型经济发展模式通过盲目引进外资发展经济,一度取得了经济增长的高速度,但却付出了经济受到较大损害的代价。这些情况表明,经济发展不等于经济安全,如果一国经济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不安全,就迟早会影响经济发展。
其次,把经济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独有的一级评价指标,也有利于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区域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区别开来。因为区域经济作为一国的地方经济,它的安全一般不涉及经济问题;非战略产业安全较少涉及经济问题,战略产业安全涉及经济问题但不能独自维护它。例如,应对国际经济禁运和封锁就非某个具体产业或企业力所能及,它属于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国防安全的范畴。再如,粮食和石油在产业安全的视角下,主要是一般商品,但在国家经济安全的视角下却主要是公共品甚至是国防公共品。
3.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风险状况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独有的一级评价指标,因为经济危机意味着经济发展的暂时中断。经济危机风险状况指标还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稳定区别开来。国家经济出现不稳定并不等于经济出现危机。从两者产生的原因来看,导致经济不稳定的因素相对要多一些,但烈度要小;导致经济危机的因素相对要少,但烈度却要大许多。在两者的应对手段上,治理经济不稳定主要靠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律等措施,而治理经济危机则主要靠宏观调控中的计划、行政等措施。在实现机构上,国家经济稳定主要靠宏观经济部门,而国家经济安全除了宏观经济部门之外,还需要有政治、外交乃至国防部门参加。
因此,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指的是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这一定义及一级评价指标体系的再选择,使我们能够较好地把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同国家经济发展、国家经济稳定以及区域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等区别开来,从而为二级评价指标体系的再选择奠定基础。
三、国家经济安全二级评价指标的再选择
除了定义方式和内涵方面的原因外,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容易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相混淆,还同经济安全状况和经济危机风险状况下的二级评价指标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之间存在着联系有着直接的关系。
下面分别展开分析。
1.经济安全状况下的二级评价指标这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经济方针政策的自主制定率。它可以测度一国自主决定本国经济发展方针的状态。
(2)重要国际经济组织的投票权重。它可以测度一国是否能够平等地参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制定。
(3)重要海峡无危险通过率。它可以测度一国自由利用国际通道的程度。
(4)重要资源的外资勘探率和开采率。它可以测度一国有效掌握自己重要资源的状态。
(5)战略产业中的外资比重。它可以测度一国有效掌握自己战略产业的程度。
(6)被歧视性反倾销率、被歧视性反补贴率、对外投资的非国民待遇率。它们可以测度一国自由利用国际市场的状态。
上述指标中,有效掌握本国战略产业的指标似乎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中的垄断程度指标相重合,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有较大的不同。因为反垄断规范的对象不仅是外资企业,也有内资企业,维护的是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而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与国家经济安全不是同等的概念。因此,尽管美国先后颁布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哈特·斯考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等反垄断法,但仍然于1988年通过了修正《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的《艾克森-弗罗里奥国家安全法案》,2007年又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再如,自由利用国际市场的指标似乎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中的进出口和投资、引资指标相重合,但细分下去仍然是不同的。国家经济安全中的“自由利用国际市场”主要不是从进出口和投资、引资数额方面来评价,而是通过被歧视性反倾销率、被歧视性反补贴率、对外投资的非国民待遇率等二级评价指标来判别的。而自由利用国际通道的二级评价指标更是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中所没有的,因为从一般的进出口额上分析问题,能否自由利用国际通道的因素已经被抽象掉了。
也可以考虑将有效掌握自己的重要资源、有效掌握自己的战略产业、自由利用国际市场这三个指标合并,设立GNP(国民生产总值)这个综合性指标。该指标作为一国国民在本土内外的所有产值,可以较好地反映外资对该国重要资源、战略产业的控制情况以及该国国民在国际市场遭受歧视的情况,而GDP指标在这里是无能为力的。2.经济危机风险状况下的二级评价指标这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GDP负增长率。因为经济危机本质上是生产过剩的危机,GDP负增长是其最重要的表现。
(2)采购经理指数、失业率。这两项指标可以进一步测度经济危机对企业和就业的损害程度。
(3)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负增长率。这也是经济危机的重要表现,因此,扩大对社会固定资产的投资成为政府应对经济危机的重要措施。
(4)财政赤字率。经济危机爆发后,政府采取各种扩大公共开支的措施,势必造成或者加大财政赤字率。相对于前几个指标虽然有时滞性,但财政赤字率提高却是经济危机发生后的普遍现象之一。
(5)通货膨胀率。财政赤字率增加、税收减少,一般会促使政府采取通货膨胀的措施。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一些已无利率可降的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实行的所谓“定量宽松”政策,就是实施通货膨胀的委婉说法。
(6)物价指数。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虽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后者是前者最为直接的结果。(7)金融资产缩水率。在全球化时代,虚拟经济迅速膨胀,经济危机越来越表现为金融危机,因此,金融资产缩水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危机的最重要现象之一。
(8)贸易收支赤字率、资本收支赤字率。这两项指标对一些加工贸易型的国家受国际经济危机影响的程度具有很好的指示作用。
(9)外汇资产安全率、外债偿付安全率。这两项指标可以测度经济危机对一些外向型国家的损害程度。
虽然上述评价指标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有一些重合,但是它们之间的阈值是不同的。如果说经济发展的阈值是“微起微落”,经济稳定是“小起小落”,那么,经济危机则表现为“大起大落”。因此,在指标方向设计上,经济发展基本上是正指标,经济稳定以正指标为主,而经济危机则以负指标为主。另外,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除了重合指标外,也有许多经济危机所不具有的评价指标。
四、小结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通过对国家经济安全定义和评价指标的再选择,可以将国家经济安全的两级评价指标体系概括于表3。
在表3的基础上,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1.国家经济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与全面性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完整性指的是面面俱到,全面性指的是涵盖了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方面,但不是方方面面。表3中的二级评价指标不能说应有尽有,却涵盖了国家经济安全评价的主要方面。未来应根据国家经济安全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补充能够提高主要评价方面精确度的指标,但不应该追求面面俱到,因为“预警指标过多,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延长预警周期,难以及时预警,而且还会降低预警效率,降低预警的可行性,难以达到预警的目的”。[9]
2.国家经济安全的两级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如何确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现在大致有两种确定多指标权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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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of Supply Chain in Crisis in National Economy Mo ilization State
LI Zi-yao1, 2, KONG Zhao-jun1
(1.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ijing 100081;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7)
A stract: Aiming at allocation of national economy mo ilization task and mo ilization resource production, this paper outlines relation structure chart of national economy mo ilization and supply chain, and further analyzes agents in this chart. ased on the research, it analyzes how national economy mo ilization and supply chain work in crisis to clearly demonstrat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supply chain in national economy mo ilization state.
Key words: national economy mo ilization; supply chain; mo ilization resource; operating mechanism; mo ilization o ject
引言
国民经济动员(以下简称经济动员)主要任务是保证在危机发生时,所需资源的超常规供给。作为国防动员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经济动员理论及应用体系已经由传统的为应对战争服务拓展到处理应急事件的领域。
危机发生时,所需资源的超常规供给依赖于供应链的运作,但经济动员状态下的供应链存在着许多区别于常态供应链的地方。本文所作研究有利于拓展和延伸供应链理论及应用,有利于理顺经济动员机制。
1经济动员概述
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经济动员起源于战争,所以传统的经济动员理论为战争导向型研究纲领。2003年,全国在新疆召开的经济动员工作会议在总结抗击“非典”中经济动员发挥的作用时,经济动员工作的“应急功能”被正式提出,标志着新时期经济动员概念在内涵上的一次拓展。
孔昭君[1] “大动员”观念的提出,强调了动员是为国家安全服务、而不仅仅是为战争服务的宗旨,同时说明动员应强调平时与战时、军用与民用更紧密的结合;另外,在动员机制上强调发挥动员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将敏捷性概念引入到国民经济动员理论之中,提出了敏捷动员理念[2]。主张拓展“危机”的概念,将其定义为“由于系统内部矛盾积累或者外部强烈干扰造成的威胁系统生存与正常运行的态势”,从而将“应战”和“应急”的概念统一在应对“危机”的概念之中。进而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所面对的两种态势概括为“常态”和“危态”。进一步从价值链、产业链和供应链理论入手分析,认为国民经济动员要实现资源的超常规供给,就要依赖于国民经济,依赖于国民经济体系的产出。认为完成国民经济动员任务所必需的供应链或产业链整体称为国民经济动员链[3]。本文正是着眼于“危态”(突发事件或战争)时所需的动员资源保障活动,对供应链与经济动员的关系及其危态时的运行机理进行研究。
2经济动员状态下的动员资源
2.1动员资源内涵
[JP2]韩宇宽博士[4]从资源来源和结构的角度定义了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可动员资源:他认为用于国家安全的资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和平时期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的,分配给国家安全的资源;另一部分是在紧急状态时通过国民经济动员转移到国家安全的资源。而后一部分资源中的一部分是属于国民经济动员管理的经济资源,并将这一部分定义为可动员资源。王成敏博士[5]从资源功能的角度界定了动员资源的概念:可以通过国民经济动员活动得到的用于应对危机状态(包括战争和突发事件)的任何资源。
以上研究对动员资源的定义涵盖范围较广,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本文借鉴王成敏对动员资源的定义,针对所研究的内容重点,将动员资源定位在物质资源的动员生产和调配方面(后者不涉及动员资源的生产流程)。
2.2动员资源分类
经济动员状态下的资源分为实物资源与能力资源。实物资源从用途来讲,分为应急资源与应战资源;从来源来讲,分为储备资源,增产、扩产、转产资源,征用/征收资源与调运采购资源;从功能角度来讲,分为基础设施与服务资源、专业处置资源、救援资源以及支撑保障资源[5]。能力资源分为生产能力储备和技术能力储备,能力资源的储备作为危态时实物资源生产的保障力量,对持续性动员起到相当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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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法律自身也要通过一定的改革来满足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人与自然对于生态安全,人与自然是其起点,生态安全突出人与自然的联系,强调自然安全、社会安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的来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保护生态安全的根本,生态安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对象。生态安全表明的是人类生活环境的必备状态。从生态系统可以看出,社会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生态安全。[3]它是人类活动、生活的首要问题,因此是全球人类的最终安全。生态安全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我们同自然和谐相处。在生态安全中所谓的人并不是现实中单个的人而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其代表的是一种主体。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它们是以生态安全为基础、以利益为次要的理性的人。
(二)社会技术社会技术是生态安全的一种媒介,它是一种利用传统法的技术来对社会进行的改革。传统法具有一定的弊端,我们需要在一些法律之间找到一种所谓的平衡,从而达到合适的目的利益。对于环境法,如果从片面上很难找到那种理想的状态。为了找到环境法的合适、理想的状态,就需要通过查阅与环境相关的一些材料,无论是对自然还是社会领域,都要进行研究。因此,我们运用有关的技术来形成环境法律的一些制度,可以形成确定的安全观念,有效的保证生态价值,使之有别具一格的特征。最终我们在与改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使之能完美的适合我们国家的社会、环境和经济。[4]同时,我们要吸取一些新兴的技术,推成出新,不断创造适合我国的社会技术,构成完善的生态安全秩序,对生态安全的深化具有支撑作用。
(三)环境权利生态安全得以实践,环境权利必不可少,通过一些新型的权利义务机制来实现。人类生活环境的必备状态是生态安全的重要要义,而环境权利是人有享受舒适生态环境的待遇。因此,环境权利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能有效的避免生态安全的虚无,又能为建设生态安全的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环境法的反思
生态安全不仅要对传统部门进行改革,还要考虑其法律核心。老实来说,实现生态安全要有合理地掌握法律含义,建构环境法的观念与制度。
(一)生态安全的反思人类对生态安全的认识中,经历了一系列的辩证过程,在环境法的审查中,更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不足之处,建立新的生态安全观念,即将人带入生态系统中,提出生态安全是人与自然两者之间的安全,它们是一个整体,这进一步展示了传统部门法安全观念的重要性,面对生态安全问题存在的挑战,我们可以从哲学方面探索,并以此扩展传统法哲学领域,促进法哲学的改革。[5]我国在高风险的背景下,更需要在哲学方面来反思环境法安全观念。所以,生态安全不仅仅是概念出新,它更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生态安全致使我们对价值和立法的思考,如何通过创新来保障生态的安全,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化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法的目的是用某些特定的法律手段来降低风险增加社会安全。可以看出,环境法已经不再是交易和社会安全,而是人们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利益。因此,环境法面临着变革。从法的概念上来讲,环境法需以可持续发展为新理念,在哲学的背景下进行一代向二代更替。新的环境法不仅要保护当前的利益,还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
(三)制度的回应从经济学来看,制度即可指具体的一些制度安排,也指社会中各种制度的综合。我们这所谓的制度的回应指许多环境法的规章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的回应,当然也指具体环境法制度的反响。1.一体化制度体系一体化制度体系包括规则、法律、政策,我们需要保持可持续发展。要求从源头防护,把保护环境意识穿插于各个环节,提高发展能力。建立与俄罗斯相似的法律体系,以生态安全为前提,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此外,由于系统的复杂和不稳定性,法律渐渐改变了生态系统。由此,法律人从原先理想的,喜欢的规则管理到新的认知,适应的机制,法律通过新的调整办法解决了管理问题。因此,可以重新考虑规则在生态安全上的功效保证,实现对生态安全的系统化保障。2.一体化的框架体系联动框架体系有立法、司法和执法,在生态法律方面,我国在很多领域并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因此,因促进环保立法,在环境保护中建立一些基本理念,落实主体功能区的布置、生态功能区的布置,在源头上保证生态安全。从生态执法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应该扩大处罚力度,加强政府对生态安全保护的责任,督视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从环境司法上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一些法律建立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但却在各个方面存在限制。因此,在我国法律的修订中,对一些环境破坏问题,公民和一些非政府人员有权利对环境问题提出诉讼。由安全观念的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在不同的部门法下,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的意义,并不是简单的转换概念或者对理论的假设,而在于对思考角度的转变和对现实中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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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经济全球化使得各个国家的发展融合为一体,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逐步加深。全球化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和广泛,不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政治制度等相互影响甚至带来了激烈的冲突。在各种文化相互激荡的背景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文化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
(一)全球化发展使文化安全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
全球化不仅将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在一起,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时对世界文化秩序的变动和文化格局的重塑也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世界各国在全球化进程中所处的层次和地位是不同的,文化发展的水平也不平衡。西方发达国家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者和主导力量,在这一进程中获利最多。发达国家不仅要谋取经济利益,还在不遗余力维护其世界霸权地位。当他们发现通过文化渗透与扩张似乎可以比军事等其他手段更易于实现其野心的时候,便将经济的优势和文化的强势结合起来,极力向其他国家推广自己的意识形态、政治文化、价值观念。他们企图使自己的文化观念成为压倒一切的意识形态,进而推广西方的制度模式。随着冷战的结束,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在全球化大趋势下,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扩张的同时,不断侵蚀和同化弱势文化。由此,全球化催生了文化安全问题,并引起越来越多国家对文化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
(二)时展使国家安全增添了文化安全这一新内容
传统的国家安全理论主要是指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时展促进了世界各国文化交流与合作的范围、深度与广度的扩展,扩大了国家安全理论的内涵和外延,随之带来了文化安全的问题。尤其在当今时代,西方文化借世界文化交流空前开放之机,以强势经济作为后盾,在国际交往中开展新一轮的“文化殖民主义”渗透。尤其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发展中国家在防范西方信息与技术霸权方面弱势明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市场调研显示:在跨国流通的每100小时的音像制品中,就有74小时的制品是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美国影视产量只占全球的5%,市场份额却占全球的92.4%;而在国际互联网方面,美国凭借其先进的信息技术,把握着在全球范围内输出网络文化的主动权。美国人把互联网称为“空中的民主墙”,成为其文化输出的强大载体。在顺应时代潮流、融入全球化、扩大开放的同时,必然也会带来包括文化产业、意识形态、互联网安全在内的新的安全压力,这是时展向国家安全提出的新问题。
(三)文化自身发展对文化安全提出了新需求
从文化自身发展的历史进程看,民族文化、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一切文化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这种发展变化是受各种因素制约的,既要根植于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又不能脱离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还会受到其他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影响。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外来文化对本民族文化的影响和冲击问题。从全球化的进程来看,经济全球化是主线,但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扩大与逐渐频繁,不可避免地会促进世界各国对各自传统文化的更新改造。文化的影响是相互的,事实上,在外来文化影响着我国文化的同时,我国的文化也同样影响着外来文化。在长期交流过程中,各国文化彼此之间应该是相互借鉴、相互取长补短,如此才能各自吸收所需的养料,在交流和竞争中实现各自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单纯地阻挡或抵制他国文化不仅不符合文化自身的历史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实际发展现状。但是,文化全球化并不是文化的“一体化”,而是文化的开放性和多样性;文化的流动方向也绝非只是单向的,而应是双向互动的。不能以文化全球化为借口消灭文化的个性和民族性,相反地,只有在文化全球化的时代进程中强化文化的个性和民族性,才能保护本国文化的稳定、发展和创新。因此,文化安全问题便成为文化自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四)文化安全已成为维护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所有文化都是文化全球化过程的行为主体。只有各国文化的丰富多彩,才能构成当今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国有权发展自身的特色文化,维护本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他国无权随意指责和干涉。虽然不同文化都是参与文化全球化过程的行为主体,但是不能以此为借口,以强势文化来削弱弱势文化甚至对他国进行文化侵略。当前,西方国家向其他国家推行文化霸权主义,严重损害了其他国家的文化。这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文化问题的担忧和重视。文化也是一个与文化霸权相对应的概念。当今社会,国家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意识到单从反对传统的经济霸权这一个体层面难以有效地维护本国的利益与权益,同时越来越意识到文化的重要性,逐步明确提出了文化的概念。在1992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首次把文化安全列为人类社会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文化领域中各种安全问题的不断产生,维护文化安全、保护文化已成为国家斗争的新的核心问题。
(五)文化安全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保障
当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除了为人所熟知的经济竞争、军事竞争外,更多地表现为以文化为主的“软实力”的竞争。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文化软实力作为战略性的资源加以利用,使之成为实现特定政治目的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我国,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生存、发展的基因,它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文化是一种能够凝聚和整合整个民族或国家所有资源的最根本的力量。维护和捍卫文化安全,是为了获得更多、更可靠的综合安全保障,进而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文化安全的内涵及特点
笔者认为,对于文化安全概念的理解,首先要从文化安全的“措施”和“手段”方面入手进行考察,此时呈现的是动态行为;其次还应考察静态的“结果”和“状态”。应该说,最重要的是通过某种手段而达到的一种安全状态,因为“状态”才是目的和落脚点,是安全与否的衡量标准。简言之,文化安全是指文化的安全状态。即一个国家保持文化不受侵犯的能力及在此基础上采取各种手段,最终所形成的本国文化的安全状态。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明确文化安全的特点。
(一)相对独立性
一方面,从国家力量的构成来划分,经济、军事等都属于硬力量,而文化、政治等则属于软力量;另一方面,从安全的角度而言,文化安全是相对于经济、军事等硬安全来讲的国家软安全。这就是文化安全的独立性所在。这种独立性是指文化安全的涵盖局限于文化领域,专指文化方面的侵蚀与反侵蚀。而且这种独立性决定了各国都有自己的文化安全利益,其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不容他国侵犯。当然,这种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为,首先,文化安全不是孤立的,由于文化与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内在联系,文化安全往往与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国家安全体系;其次,文化的交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化安全对其它安全起规范、引导等作用。再次,每个国家的文化安全也不可能截然地自成一体,绝对地孤立和封闭。一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安全而视所有外来文化为敌对文化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对异族、异质文化不能全盘否定或排斥,而应坚持科学的精神、批判的态度,合理地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只有这样,各民族文化才能在相互的交流与碰撞中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并且在促进各自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衍生出新的文化内容,推动文化的创新与提高。因此,确保文化安全的主要方式应该是合作而不是对抗。
(二)相对稳定性
一方面,文化一旦形成,将保持一定的持久和稳定状态, 不会受外来文化的影响而轻易改变;另一方面,文化与民族特性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民族特性和民族文化本身也体现出一种稳定性,有意或无意地对外来文化产生拒斥。这就是文化安全的稳定性。相比于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等其他国家安全形态,文化安全是最牢固、最稳定的一种安全形态。但是,这种稳定性也是相对的。文化并不是静态不变的,文化安全的实现也不会因其稳定性特点的存在而自然获得。相反,只有在民族文化的动态发展过程中,一国的文化安全才能得以确保。因此,必须制定科学的文化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提升全民族文化素养,增强民族文化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的良性发展。在此基础上,才能维护国家的文化,进而确保国家的文化安全。
(三)隐蔽性
首先,传统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领土的保卫和防御侵犯,它守护的是物理的空间,是有形的国土,有着明确的疆域界限;而文化安全守护的却是文化的空间,是无形的思想领域,即一个无形、无法划界和不易感知的精神空间。也就是说,文化安全是一种无形的防御体系。其次,从国家安全系统的组成部分看,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等属于有形安全,而文化安全则属于无形安全。再次,文化深藏于人们的思想、心灵深处,看不见、模不着。文化安全的内核如意识形态、政治观念、价值标准等是相对牢固的,而一旦被突破则会发生急剧变化。最后,传统的国家安全面对的威胁源是清晰的,侵略者一目了然,安全防范易于锁定目标,也有利于迅速采取反击手段;而文化安全所面临的对象是隐蔽的,防范不易锁定目标,防御难度比军事防御更大。只有明确文化安全具有的以上隐蔽性特点,才能更好地制定和实施保护策略,维护好国家的文化安全。
(四)长期性
文化安全的长期性特点主要由以下原因决定:首先,文化具有发展性, 文化发展的长期性,决定着文化安全的长期性。其次,不同意识形态斗争的长期性,不同国家制度并存、对抗的长期性也决定着文化安全的长期性。再次,文化安全作为一种动态存在,它是一个长期的、时刻需要进行维护的体系。文化安全的长期性特点,决定了维护文化安全的战略和措施不是一劳永逸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长远的战略规划和持久的心理准备。
(五)民族性和阶级性
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精神文明的总和。文化“是民族的,必须带有民族的特性”。文化安全同样具有民族性,因为文化安全首先保护的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的安全,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民族文化和民族特性,那么它就离消失不远了。如中国文化、美国文化、俄罗斯文化、法国文化等都是一种民族文化。文化安全也具有阶级性,因为一个国家的文化是在这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如封建主义文化、资本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等。因此,文化安全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是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保护本阶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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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同样是个综合性概念,具有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上的考量。它首先客观反映的是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卫生、质量和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作为社会学概念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社会治理,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问题和治理要求都有所不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所侧重的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作为政治概念的食品安全,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是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名词,更加凸显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作为法律概念的食品安全,国际上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正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的趋势。如今由于市场经济的特定性和城乡差别的客观性,广大农村成了问题食品的重灾区,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现象以正在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下岗失业人群中蔓延,这些问题发生的背后集中反映了食品安全的经济学属性。
和谐社会对食品安全具有内在的必然要求。食品是人类生存、劳动和繁衍的物质基础,其基本要求是无毒、无害、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反思引起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阜阳劣质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给公众带来的消费恐慌,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凝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
_、食品产业发展迅速食品产业链涵盖种植业、养殖业、制造业、加工业、流通业、餐饮业和国际贸易等行业。近十年中,我国食品产业平均保持__%的年增长速度,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我国食品产业具有农产品加工的特点,在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有__以上与食品工业相融合,食品工业每年可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大约___万至____万人的就业机会。同时,食品工业也是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大力发展食品工业,可有效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和第三产业,加快农村城市化速度,加快农民致富,对构建和谐社会作用巨大。
_、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形势逐年趋转,广大群众的食品消费信心度也在逐年提升。但由于深层次的问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较多,也倍受关注。如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等现象屡禁不止;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等假冒伪劣问题突出;在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尤其突出,等等。
_、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首先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现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__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近__部的行政法规,构成了当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但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法律法规相冲突等问题已日益凸现。其次是
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畅。农业、商务、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职能交叉,形成了“法定”的“各自为政、各管一段”的局面。在基层还存在执法经费保障不足,检测技术手段落后等制约因素。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处于低水平状态。我国约有___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食品摊点中__以上为__人下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食品从业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__,农村地区更高,文化素质的欠缺直接导致法制意识、安全意识的淡薄,其对食品安全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三、搞好食品安全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保障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问题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够。建设一个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目的,与经济发展社会同步,与食品产业水平的提高是相适应的全程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我们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开拓思路,大胆创新。
当前食品安全最为突出的是农村,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切实可行和长效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广大农民对食品安全日益提高的要求。对此,笔者所在的肥西县结合县情作了一些探索,即通过推进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的“三网”建设来解决当前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具体做法是。
鼓励和引导城市食品(日用品)连锁企业和超市在乡(镇)村直接投资建立“直营店”和吸引当地零售店、杂货店、夫妻店加盟发展“便利店”,促进农村零售市场的连锁化发展,努力构筑一张保证商品质量、渠道供应规范、服务方便快捷的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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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强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可信性
审计机关的审计目标取决于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显然,真实性是国有企业审计的目标之一。信息系统审计是国有企业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审计的总体目标,决定了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国有企业审计的真实性目标,必然要求国有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真实性的信息,这意味着,审计机关的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必须把真实性作为审计目标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且,2008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大家知道,依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①这说明,注册会计师国有企业审计的目标是要求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性。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国有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由国有企业的信息系统产生形成的,因而必须对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可信性目标,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可信性目标。
同样的审计对象,不同的审计主体,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目标。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审计机关还是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其中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审计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是真实性。而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准则,对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是可信性。那么,什么是真实性?什么是可信性?这两种目标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为什么说审计机关应当把增强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可信性作为审计目标呢?
(一)真实性与可信性的基本涵义
我国审计法强调真实性,根据201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那么,什么是真实性呢?真实性只是对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信息质量的最低要求。如果会计信息是真实的,但是不够完整或者披露不及时,仍然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甚至会导致错误的投资决策。事实上,就真实性本身而言,由于会计估计、核算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所以,把真实性作为审计目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谓可信性,从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ISA200)可以看出,当编制的财务报表公允表达(presented fairly)或真实公允(true and fair)时,它才是可信性的。从字面上讲,公允(fair)或公平的要求,强调了财务报表各种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理论上讲,公允表达或真实公允的概念比真实性概念具有更多的内涵,涉及会计适当性、适当披露及审计责任等概念。在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ISA200)中,公允表达是指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公允”还意味着超出财务报告框架所要求披露范围的必要性,以及在极端情况下必须偏离财务报告框架的可能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主要是指适用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大家知道,我国会计法强调“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我国的财务报表不仅要具有真实性,而且还要具有完整性。总的来说,可信性并不否认真实性,真实性是可信性的必要前提之一,但真实的并不一定是可信的,可信性的内涵更加丰富,真实性是对财务信息质量的最低要求,可信性反映了对财务信息质量更高的要求。
(二)可信性目标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的新阶段
一般认为,受社会需求变化、自身技术手段及审计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发展演变至今经历了四个阶段,即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查错纠弊阶段、30年代中期至80年代验证会计报表真实公允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真实公允与查错纠弊并重阶段,及90年代后期以来的增强信息可信性阶段。虽然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然而从历史发展演变的角度看,真实性只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早期目标,当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的可信性目标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新发展,是更高级发展阶段的目标。
(三)可信性目标比“真实公允”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
20世纪90年代后期,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成为更为广义的概念――“保证业务”(Assurance Service)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译为“鉴证业务”②。2004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了《国际保证业务框架》,2005年1月1日生效。2006年我国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不难看出,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只是鉴证业务中的一种。鉴证标准随着鉴证对象的不同,也从财务报表审计中按照适用的财务报表编制框架,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扩展到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绩效水平等方面。从其定义看,鉴证业务的目的在于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真实公允目标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目标,可信性目标在概念外延上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可信性目标不仅适用于对财务信息的可信性,而且还适用于非财务信息(绩效信息)的可信性。对财务报表来说,如果它是真实公允的,即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按照适用的财务报表框架编制的,它就是可信性;对于其他鉴证信息来说,如果它是符合适用的鉴证标准,就是可信性的。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现在已不仅仅是财务信息系统,还包括各种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与此同时,为满足企业的业务需求,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局限于财务信息,而且还包括许多非财务信息。所以,在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中,把可信性作为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比真实性目标更加符合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可信性目标反映了审计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可信性不是一个孤立的术语,它是新审计理论(或一组新的相互联系的审计概念)中的一个关键性概念。随着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发展到鉴证业务,传统的审计理论也得到了深化和发展。大家知道,审计三方关系是指审计人、被审计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受托责任论,即审计动因论,是建立在传统的审计三方关系之上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给出了一种新的审计三方关系,即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在新的审计三方关系中,被审计人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之间责任关系的含义更加丰富,除传统的受托责任关系外还有其他种类不带委托性质的责任关系③。在新的审计三方关系中,预期使用者应包括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除了传统受托责任关系中的股东外,还应包括经营者、员工、顾客、供应商、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监管层、竞争者等。聘请注册会计师的通常是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但也可能是责任方。责任方、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三方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和信息可信性的保证者之间的关系④。增强信息的可信性,实际上是减少了信息提供者与预期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鉴于预期使用者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拓展了审计的社会功能。可信性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鉴证对象信息是否具有可信性,需要执行一定的业务程序。审计师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标准,检查责任方的鉴证对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标准后,才能为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从而提供给预期使用者。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被细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鉴证对象信息被划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其中财务信息被进一步细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可信性概念是这些新审计理论中的关键性概念之一,相比之下,真实性概念在新的审计理论中却没有相应的理论地位。
(五)可信性目标反映了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审计组织(INTOSAI)的道德准则(Code of Ethics)中,强调了信赖(trust)、信任(confidence)、信誉(credibility)对于审计机关的至关重要性。在南非审计署1911至2011年百年纪念的纪念品和网站首页上有一句格言:“Auditing to build public confidence”,即“审计旨在建立公共信任”。我国审计署2011年7月15日印发的《审计署关于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可信、可靠和可用。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孔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民无信不立”,说明了信任、守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我们知道,“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国家审计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增强整个社会的诚信。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可信性目标比真实性目标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经过上述真实性和可信性两种审计目标含义的对比,不难发现,虽然真实性目标是国有企业审计的传统目标之一,但是可信性比真实性的涵义更为丰富,可信性目标中不但包含了真实性目标,而且可信性目标要求信息系统提供更高质量的信息。两种目标都对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质量提出了要求,国家审计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不应低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笔者认为,尽管现行的审计法规定了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真实性目标,但是,从理论上讲以及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审计机关应当选择可信性作为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即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应当促进企业信息系统提供可信的信息。
二、促进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遵循性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审计基本原则(ISSAI-100)中,把政府审计业务分为两大类,即合规审计(regularity audit)和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并制定了相应的审计执行指南,即财务审计执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Financial Audit)、遵循审计执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compliance audit)和绩效审计执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Performance Audit)。在这个准则指南框架中,合规性审计包括了财务审计和遵循性审计。遵循性审计是指对公共部门实体的活动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授权要求相一致的审计。在《国际审计准则第250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ISA250)中,非遵循(non-compliance),是指被审计单位不履行法律法规责任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故意地或者非故意地,与执行的法律或法规对立的行为。在COSO内部控制框架中,遵循性(compliance)作为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由此看来,在上述准则指南中,遵循性,就是我国国家审计中的合法性。但是,在本文中,作为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之一,遵循性与合法性不同。
为满足业务需求,对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有一般性的要求,在IT治理框架COBIT4.1中,这些要求也被称之为信息标准(information criteria)。遵循性(compliance)作为其中的标准之一,是指“涉及业务流程与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之间的符合程度的属性,即外部的强制要求和内部政策的遵循性。”⑤在本文中,遵循性作为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之一,采用COBIT4.1中遵循性的概念,即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监控不仅要符合来自企业外部的强制性要求(合法性),而且还应符合国有企业内部制定的各种规定的要求。
我国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合法性是国有企业审计的审计目标之一。作为国有企业审计的重要内容,信息系统审计应当促进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合法性。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国有企业内部制定的各种规定同时也纳入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呢?企业内部如何制定关于其信息系统的规定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似乎审计机关不应干预,但是,效益性也是国有企业审计的审计目标之一。当信息系统不符合国有企业某些内部规定的要求时就会影响到企业效益,这些内部规定,如内部控制、管理和治理等,也应纳入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遵循性目标范围。
三、改善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绩效性
绩效性目标是企业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产物。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已经发展到了关注绩效性的阶段。绩效性目标也是IT管理和IT治理的重要内容。IT管理和IT治理的国际标准或良好实务,为开展信息系统绩效审计提供了审计标准。
(一)企业信息系统绩效性的概念
当企业信息化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信息系统的绩效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企业信息化的早期阶段,信息系统主要应用于企业的财务会计领域,这时人们对信息系统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遵循性问题,相应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方面,强调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随着企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系统在企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从财务会计领域扩展到整个业务领域和管理领域,与此同时,信息系统的建设投入和运行成本显著提高。这时人们发现,大量的信息化投入并不一定能够带来预期的收益,而且还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个别企业甚至因高投入造成利润下降或财务危机,有的企业因业务流程改造滞后,还会导致管理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信息系统关注的焦点,逐渐从“投入”转向“产出”,从技术和内部控制问题转向管理和治理问题,在企业内部出现了专门的IT管理部门,IT管理和IT治理逐渐从企业的一般管理和治理中独立出来,而“绩效”是描述信息系统投入产出、管理和治理的核心概念。
信息系统的绩效性是指利用IT资源提供企业信息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它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价值是企业存在的基本前提。企业信息系统的目的在于利用IT资源,通过IT流程,提供企业信息服务,以满足业务需求。信息系统要实现的绩效目标必须与企业的业务需求或业务目标相一致。
(二)绩效性目标的可行性
从我国企业信息化发展阶段看,目前信息系统的绩效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2011年2月,工信部电子一所和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了《2010年中国企业信息化指数调研报告》。该报告将中国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基础应用阶段、关键应用阶段、扩展整合及优化升级应用阶段以及战略应用阶段,如图1所示。
该报告认为,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总体上处于由基础应用和关键应用向扩展整合与优化升级过渡阶段。报告的主要结论之一是,2010年“信息技术应用范围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应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企业基本完成了信息技术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覆盖,已逐渐开始深度关注企业业务发展需求,着力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价值。”提高信息系统的绩效,也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信息化深度发展的方向。把绩效性作为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符合我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在现实中具有可行性。
(三)绩效性是IT管理和IT治理的重要内容
IT管理目的在于如何降低成本,以更好的弹性及更快的响应速度,向组织内外部顾客提供高质量的IT服务,提供顾客的满意度。IT管理的目标就是要追求信息系统的绩效性,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信息系统的绩效性也是IT治理追求的目标之一。在IT治理国际标准ISO/IEC38500(组织的信息技术治理)中规定了“绩效”原则,即IT应适合于支持组织的目的并提供服务,服务等级和服务质量应满足当前和将来的业务要求。IT治理框架COBIT4.1有四个基本特征:以业务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控制为基础、以绩效测评为驱动。在该框架中,绩效测评是IT治理的关键,并且指出,“多项调研已经表明,IT成本、价值和风险管理缺乏透明是驱动IT治理最重要的一个因素。相对于其他关注的领域,提高透明度主要通过绩效测评来实现。”⑥
(四)绩效审计的参照标准
IT管理和IT治理从企业管理和治理中独立出来,为开展单独立项的信息系统绩效审计创造了条件。就像企业审计要关注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和治理那样,企业信息系统审计要关注被审计单位的IT管理和IT治理情况。IT管理和IT治理的国际标准或良好实务,则为开展信息系统绩效审计提供了审计标准,也可以作为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参照标准。常见的IT管理和IT治理国际标准有:ISO/1EC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TIL(信息技术基础库)、ISO/IEC38500(组织的信息技术治理)、COBIT4.1(信息及其相关技术控制目标)等。
四、维护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维护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至关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们对信息系统安全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正确理解信息安全的涵义,对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性审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性目标的重要性
根据199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就是要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⑦。从这里可以看出,信息系统的安全包括:信息本身的安全、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三个层面。就三个层面的关系而言,信息是核心,系统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环境是保障,信息本身的安全是目的,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及其运行环境的安全是手段。
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是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中央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2010年12月,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据统计,截至2010年5月,已有89.6%的中央企业开展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央企业总计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有16 092个,已定级14 539个,占比90.3%;应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系统(二级及以上)有11 370个,已备案8 113个,占应备案系统的71.4%;列入2010年定级计划的有1 598个。中央企业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信息系统总数约占全国信息系统备案总数的21%,第三、四级重要系统约占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备案总数的30%⑧。这些数据表明,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已成为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由于国有企业集中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等重要行业,其重要信息系统已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命脉之命脉,保护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信息安全概念的演变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定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包括信息本身的安全、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支撑环境的安全。其中,信息本身的安全,即信息安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核心和目的。那么,究竟什么是信息安全呢?
人们对信息系统安全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防部制定的《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估准则TCSEC》把保密性当作信息安全的重点。20世纪90年代初由英、法、德、荷四国制定的《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ITSEC》开始把完整性、可用性与保密性作为同等重要的因素。自此,信息安全的概念,即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逐渐被普遍接受。在2002年的国际标准ISO/IEC17799:2000《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业务规范》中明确规定,信息安全,是指保护:“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即确保信息只能够由获得授权的人访问;完整性(integrity),即保护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以及信息处理方法;可用性(availability),即保证经授权的用户可以访问到信息,如果需要的话,还能够访问相关资产。”然而,在2005年的该国际标准修订版即ISO/IEC17799:2005中,信息安全的定义,包括了七种安全特性:信息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可用性(availability)及其他属性,如真实性(authenticity)、责任性(accountability)、不可抵赖性(non-repudiation)、可靠性(reliability)等,而且,这种修订后的信息安全定义,被2007年的国际标准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与使用指南》)引用。在学术界,有人认为,信息安全的特性还应进一步包括可控性(controllability)、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可审计性(auditability)、遵循性(compliance)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信息安全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从最初的信息保密性发展到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进而又发展到相关的真实性、责任性、抗抵赖性、可靠性等。相应地,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考虑,也从最初关注企业信息安全技术层面,发展到关注企业信息安全控制、管理和治理等层面。
(三)正确理解信息安全涵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信息安全与信息保密不同。从信息安全概念的涵义可以看出,信息保密与信息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息安全比信息保密的涵义更加丰富。尽管我国新修订的保密法对信息系统的保密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保密法不能代替信息安全法。目前,我国对信息安全的立法仍然比较滞后,尚无专门的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微观信息安全与宏观信息安全的联系。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离不开系统运行环境的支撑,系统环境包括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从社会环境看,主要是指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意识、人才培养等。这就是说,微观层面单个组织的信息系统安全,还离不开宏观层面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与此同时,微观层面的信息安全是基础,没有微观层面的信息安全,也就没有宏观层面的信息安全。
3.授权管理的重要性。信息安全的概念有三个核心涵义: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这三个核心涵义都涉及一个共同的要素,即“授权”。保密性意味着只有获得授权才能访问;完整性意味着没有授权不得对信息进行删除或修改;可用性意味着拥有授权者随时可以使用。这表明,授权管理是信息安全管理的一项关键内容。信息系统是一种人机系统,授权管理主要涉及对人员行为的安全管理。
4.安全性目标与遵循性、绩效性、可信性目标的联系。从信息安全的涵义可以看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目标不同于其遵循性、绩效性和可信性目标,但是,安全性与它们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首先,安全性必须满足遵循性的要求,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和管理可能要置于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安全要求的约束之下,特别是各种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保密法,以及知识产权、个人隐私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信息安全没有绝对的安全,所有的信息安全都是风险可接受条件下的安全,高水平的安全保护需要大量的投入成本,因而需要在成本、收益、风险和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即安全性与绩效性的联系;最后,在信息安全技术层面,可信计算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从而表明安全性与可信性之间也有内在的联系。
笔者认为,目前国际上制定的有关信息安全等级评估、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国际标准,无论是在理论概念还是在操作实务方面,对于我国审计机关开展信息系统审计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这些国际标准或良好实务可以作为审计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可以作为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信息系统安全性建议的依据。同时,在对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审计时,还要立足我国实际,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信息系统是国民经济命脉之命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重视企业本身信息系统安全的同时,还应当从宏观上揭示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篇13
1 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的概念界定
张虹波,刘黎明等人认为土地资源生态安全源于近年来兴起的“生态安全”研究。
高桂芹,韩美认为土地资源生态安全是特定研究区域内土地资源所处的生态环境,是在一种没有或少污染威胁的健康平衡、可持续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土地可长期保持足够的有效生产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而维持土地固有的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性能,维持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复合体长期协调发展。
董飞,宋戈认为土地资源生态安全是指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使土地资源生态状况能持续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土地资源的利用同社会经济发展能保持相互协调的关系,土地资源处于一种不受生态环境的制约与威胁的健康平衡的安全状态。
综上所述,可认为土地资源生态安全主要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三者共同组成一个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该系统为人类提供能够持续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状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是对土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价值及其生态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价,其着重点在土地生态系统自身安全性及其为人类所提供生态服务的可持续性。
2 相关理论研究成果
目前国内,虽然研究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但学者们已在此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研究主要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法,侧重于构建指标体系和确定安全阈值。
一般国内学者研究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的过程大致是:针对研究区土地资源的特点及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建立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生态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有:(1)“三成分”指标体系——经济发展水平指标、社会生活水平指标、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王发曾,1991)(2)“五成分”指标体系——人口、能源与交通、自然环境、社会福利、经济发展。(3)牛文元的指标体系——生存支持系统、发展支持系统、环境支持系统、过程支持系统、智力支持系统。(1997)(4)“经济学”指标体系——“投入-产出”或“生产-消费-污染”指标体系。
构建指标体系后,初步探讨确定指标安全阈值,提出研究区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的状态处于哪个等级并进一步研究评价结果能否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该区域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状况。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指标的选择不仅要考虑生态环境状态,更要反映出对生态安全有潜在影响的重要因素的变化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另外也要考虑生态安全指标数据的可获得性。根据区域性、科学性、整体性、可度量性与可操作性等原则,结合层次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模型,同时考虑到区域土地资源生态安全各评价因子的复杂关系和研究区域的土地生态安全状况水平以及国内相关成果,从土地生态安全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三方面建立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例如:高桂芹,韩美等人选取指标并用生态安全模型对研究区的生态安全值进行计算,探讨了区域土地生态安全的量化方法。张虹波,刘黎明等人基于PSR概念模型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黄土丘陵区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指标安全阈值的确定进行了初步探讨。鉴于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的动态特性,提出了基于状态评价模型和趋势分析模型相结合的区域土地资源生态安全动态评价方法。张婷婷,吴胜军等人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建立黄石市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其指标权重,对该市进行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肖笃宁,陈文波等人提出区域生态安全评价研究具有宏观性和针对性的特点,评价标准则具有相对性和发展性,并以干旱内流区为例,探讨了生态安全保障措施。
此外,学者们同样重视利用计算机软件技术平台研究土地资源生态安全。如:郭斌,任志远等人采用遥感影像确定模型中的自然组分数据,结合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得到了生态安全状态与土地利用格局间的内在联系。蒙吉军等人以GIS和SPSS软件为平台,通过区域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指标标准阈值的确定、区域生态安全评价模型的建立,研究了鄂尔多斯市的区域生态安全评价。刘建军,李春来等人基于土地质量评价的“压力-状态-响应”(PSR)模型,应用GIS技术对贵阳市区农业土地资源进行了综合质量评价。卢金发等人借助GIS技术编制完成了研究区生态安全评价图。
综上可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的过程和方法不断的拓展,逐步深化。学者们越来越重视借助计算机技术平台,使得研究的领域更宽泛、研究的结果更准确。
3 发展趋势展望
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是生态安全研究的基础和核心,是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类似土地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等问题与日俱增。土地资源的生态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与挑战。随着土地退化的不断加剧和土地持续利用管理理念的提出,土地质量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土地资源生态安全问题逐渐使人们担忧。
学者们在此期间也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使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研究在理论、方法和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目前对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的影响机理和实践等研究方面较少。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的影响机理与尺度效可能会成为未来的研究重点。此外,在评价方法上,会更深入、广泛地结合数学方法,并借助计算机技术平台,使得评价结果的精度和准确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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