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管的重要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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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重要性

篇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篇2

全面开展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具体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整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打击违法不良信息行为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

篇3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三、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监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给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或者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篇4

第一,指南结构。指南主体分为总述、良好宣传行为、媒体指南、监管权限、广告者指南等五个部分,另附有名词缩略、附录两个部分。指南包括211个条款,61个解释条款的实例,以及3张总结性表格。

第二,指南涉及众多机构和人员。指南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对在宣传中使用清晰、明确、全面的语言负有主要责任,媒体、广告发行商负有一定责任,所以指南对金融机构(如产品设计者、产品顾问和咨询师)、广告发行商、媒体等相关机构和人员都有约束力。

第三,指南所规范的宣传行为,包括所有将金融产品和服务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和所有向消费者宣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具体宣传形式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户外广告(广告栏、街道上的广告、交通系统中的广告等)、互联网(网页、网页横幅、微博、视频、社交网站等)、社会媒体和互联网讨论社区、移动电话信息(短信、彩信、手机接收的其他信息等)、产品和服务折页和宣传册、邮件(电子邮件、纸质邮件、传真等)、电话促销及电话待接时播放的语音信息、面向不同人群的讲座、讨论会以及媒体上刊载的以文章为形式的软广告等。可见指南所规范的宣传行为非常广泛,甚至包括“电话待接时播放的语音信息”这类容易忽视的形式。

第四,指南涉及投资产品、风险产品、非现金方式的支付类产品和服务以及信贷类产品和服务等类别产品;其中既有一般产品,也有针对特定个人的个性化金融产品。这说明与大多数各国监管机构的针对特定产品和服务(主要是高风险产品和服务)的指导性文件不同,该指南提出的是适用于多类金融产品的一般性准则。

第五,指南对产品宣传做出的要求很全面,包括收益、风险与特性,警告、免责声明与限制条件,费用与成本,产品比较,过去业绩与未来业绩预测,敏感词句使用,目标受众,与披露性文本保持一致,照片、图表、图片与例证,金融咨询服务与信贷帮助服务等10个方面。其中典型的要求包括:宣传语言须全面准确,不得突出收益、弱化风险;警告、免责声明等信息不能与宣传中其他信息冲突;除确定的费用外,应当说明消费者可能支付的潜在费用;只有具有明显相似性的产品才能够在宣传中比较,且必须明确相似产品的不同点;对产品过去的业绩展示的同时,必须警告消费者过去的业绩不代表未来的业绩;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必须基于合理的假设,同时须说明仅是对业绩进行预测,而不保证实现;若使用“免费”“安全”“保证”等词语,应确保这些词语在宣传语境中的意义与消费者的日常理解相一致;如无事前评定,不应在宣传过程中说明产品适合于某特定人群,也不应把仅适合于某特定人群的复杂产品向更大范围的人群宣传;应保证宣传内容不与产品披露性文本(如合同)冲突;图片、照片、图表等不应弱化免责声明、警告、限制条件的视觉效果;产品宣传不应使消费者产生对产品不切实际的期望等。此外,指南还建议宣传者在广告前对消费者做广告测试,以检测广告的语言是否全面清晰,是否有欺骗性和误导性等。

第六,除了对产品宣传做出一般性要求外,指南还对媒体和广告发行商提出了专门要求。

首先,指南对媒体的要求分别针对大众传媒、声音广告、电影与视频广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等媒体,根据各媒介的特点做出相应要求。比如,指南要求大众传播媒体明确区分出常规节目内容和广告内容,并禁止广告以常规节目内容的形式出现,以误导消费者。但是,产品宣传者应该事先考虑到通过媒体发出的广告可能被比目标受众群体更大的受众群体接收,从而事先斟酌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对可能的受众群体而言全面、准确。

其次,针对广告发行商和兼任发行者的媒体,指南主要明确了在不同情形下广告发行者与产品宣传者之间的责任划分。特别地,指南提到了一类特别的广告发行者――产品比较网站。指南要求这类网站提供被比较特性的信息链接,如符合情况,须警告消费者仅比较了产品部分而非所有特性,或仅在部分而非所有产品提供商之间进行了比较。

第七,监管权限部分主要阐述了监管部门对违反指南要求的行为可采取的惩罚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援引了相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指南的特点

指南突破行业、机构限制,面向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活动链条。该指南的着眼点不是单个机构或行业,而是金融产品宣传行为,因而把宣传活动的三个主要环节――内容制定、宣传材料(广告)发行、宣传材料(广告)播出――都整合在内,能更彻底地规范宣传活动。此外,一旦出现违规宣传,有利于三个环节参与机构之间的责任认定,防止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和难以认定责任,有效保证监管效果。

监管理念超前。这集中体现在宣传材料内容的评估原则当中。这些原则的最大亮点是,在从广告内容本身是否合法合规的角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重视从广告受众主观理解的角度评估广告。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第一,重视广告带给受众的整体印象。指南强调,广告是否让消费者产生与产品实际不符的印象和期望是评估广告欺骗性、误导性的重要原则,指南要求监管部门从广告主题、内容、形式、受众、媒介和广告可能的效果来评估广告整体印象。这就要求广告根据形式、受众、媒介等特点,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产品信息。比如,某广告宣传优惠还款利率“可低至X%”,但并未明确说明只有贷款总额达到一定限度之上才能够享受X%的还款利率,该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整体印象是很容易享受到、或很多消费者都能享受到X%的还款利率,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重视广告带给受众的第一印象。指南强调,广告留给受众的第一印象往往非常深刻,有时即使使用限制条件也难以扭转。比如,互联网广告往往有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若了解更多信息则须进一步点击链接;但是,很多时候即使消费者点击了链接,看到了限制条件,也难以扭转第一眼看到广告标题时的印象,这将对消费决策产生很大影响。同样,指南强调这也适用于“标题非常吸引人”的非互联网形式的广告。因此,指南要求宣传者充分考虑广告带给受众的第一印象,不要对进一步使用限制条件和披露详细信息以使广告全面准确寄予太多期望,不能假设消费者会仔细研究和反复观看广告。这也就是说,仅仅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产品信息还不够,广告如何向受众传达这些披露信息也很重要,其运用的传达方式直接影响到受众理解、加工信息的过程,进而影响受众对广告的第一印象。

其他原则还包括:即使尚未有消费者在事实上被误导,但若广告可能在未来误导消费者,也可判定广告违规;如果广告内容过期,应即时撤下等。

从广告受众主观理解的角度评估广告在无形中提高了监管要求――宣传活动参与者不仅要考虑广告内容本身,还要预测广告受众对广告的反应和理解。这不仅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的专业化和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监管要求具体细致。指南提出的要求不止于申明原则,而且具体到宣传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比如,指南不仅仅强调警告、免责声明和限制条件全面披露信息的重要作用,还落实到行动的规范,如要求声音媒体在朗读警告、免责声明和限制条件时,应当保持正常消费者能够理解的速度,不能过快;要求户外广告中相关内容不能用过小的字体等。

指南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领域的立法。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领域,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等法律法规有关于一般性商业广告的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金融产品宣传的规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只有金融机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诚信等原则性规定。此外,近一两年内,监管部门了一些金融产品宣传的具体规章和文件,比如银监会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关于宣传材料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银监会上海监管局的《上海银行业理财产品销售宣传用语规范》和上海工商局的《广告审查提示(五十九)》(针对理财产品广告审查)都对业务宣传材料和广告提出一些要求,但是主要针对高风险、投诉热点产品,产品种类不全,规定亦不够完善和细致。所以,应在加强金融产品宣传立法的同时,补充出台监管规章,为金融产品宣传提供全方位的指导。

结合监管实践完善和细化监管要求。澳大利亚金融产品宣传指南能够坚持超前的监管理念,提出细致的监管要求,与其汲取监管实践中的经验有很大关系。相信如果没有经过认真调研,监管机构很难认识到广告受众对广告第一印象的重要性。而指南中几十个不当广告行为的实例直接为细致入微的监管要求提供了蓝本。

篇5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药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三防四到位”(即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政府监管到位)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立即对辖区内可能存在的药械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

二、加大对高风险药械品种的监管力度。要以血液制品、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药品GM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落实驻厂监督员责任,监督企业严格按照GMP规范组织药品生产,着力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要强化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材料、介入器材、角膜塑形镜等重点监控医疗器械品种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厉打击挂靠、过票等药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突击检查为主要方式,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打击挂靠、过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照法定要求和条件实施经营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组织开展疫苗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规范疫苗流通行为。强化药械广告监管,加大对违法药械广告的惩处力度,规范药械广告行为。

四、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要突出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点)、车站、码头、机场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扎实组织开展药械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抗生素类、解热镇痛类以及容易掺杂使假的中药材等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对列入兴奋剂目录药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巩固和深化兴奋剂专项整治成果。

篇6

(一)市场状况分析

目前__*地区农村保健食品市场上,保健食品主要有下列几类:增强免疫力类、增加骨密度类、辅助改善记忆类、缓解体力疲劳类、清咽类、辅助降压、降血脂、降血糖类,这也是目前保健品市场主要产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增加骨密度类产品异军突起,提及率达到85%。

保健食品销售渠道主要以药店、商店兼营为主;在医疗机构也有销售;__*农村地区专营企业没有;其中,主要以药店专柜为主。另一方面,人们也越来越对在药店以外的销售场所,如厂家直销、上门销售等商业渠道购买保健品,其中主要以“买一送一”和“专家咨询”为主。

根据对__*农村地区保健品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途径的调查显示:

销售场所

医院/药店

商店/超市

厂家直销

上门销售

其他

所占比例()

55.0

22.7

18.5

2.0

0.8

从以上图表显示的情况看,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的时候,继续保持对医院和药店的信任和忠诚,这一部分消费者占被访者的55.0;同时,消费者在选择保健品购买场所的时候,开始关注商店和超市,这一部分的消费者占被访者总数的22.7。“买一送一”和“专家咨询”对消费者的购买欲有最强的刺激,原因可能在于,第一消费者的保健意识相对较弱,将其作为药品购买;第二不法商贩将保健品当做药品虚假宣传有关。同时说明消费者对保健品的认识更侧重于保健药品,对其功效更偏信于专家的观点。调查认为,必须加强保健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在加强医院、药店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其它消售渠道的监管。

随着近年来__*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在医疗保健费用支出上,年平均每人保健费用支出都以两为数的速度递增。调查显示,未购买也未服用的比例不到三成。可见在__*农村保健品消费已趋向大众化,保健意识也有明显提高,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据调查,在__*地区,每年仅增加骨密度类产品消费额就有近200万元。与此同时,保健品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二)人们认知保健品的主要途径

电视、报刊、杂志是消费者信息来源最多、最广泛的媒体。电视及报刊的广告是以其媒体导向性强、直观等特点,成为消费者最易接受的媒体广告形式。对于保健品的选择,电视及报刊广告中对症状及功效和主治的描述,会引导消费者结合自己本身的状况去选择,找到产品与消费者自身需求相吻合的契合点。这反映了如果广告宣传言过其实,势必在广大消费者中出现一些不安全因素,令人担忧。因此,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必须严把广告审批权,做到统一集中。

(三)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消费能力:保健品消费比例调查显示,家庭收入高的要高于家庭收入低的,且消费比例与收入基本呈递增关系,主要是农村中儿童及中老年消费。这与目前保健品市场价格偏高以及消费者的保健意识有关联。

消费途径:我们就__*农村保健品的消费途径进行了调查,发现保健品的消费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即自我服用,馈赠亲友,给家人服用和送礼。除了“自我服用”之外,其他三种方式均是为“传递或表达感情”,较城镇有些差异。城镇自己服用的比例高,农村则更注重于感情联络。

消费心理:关心保健品功效、价格的消费者较为普遍,产品所描述的功效是否确实,这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一类人群高达68%,按说明书的要求服用的人群比例达到80%,表明产品的说明书的内容对消费者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规范说明书、标签、标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__*农村化妆品市场状况

(一)市场基本状况

据目前__*地区农村化妆品市场调查,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化妆品已经成为目前农村市场较为活跃的日用消费品之一。化妆品市场呈现出全新的态势,竞争也更加剧烈,而且某些知名品牌如雅芳、欧莱雅、宝洁、资生堂也进入了农村市场,但销售量很小。原来人们传统用肥皂、香皂、洗头膏、雪花膏做为主要洗发和护肤用品的时代已不存在,而被功能齐全,种类丰富,品牌众多的洗发和护肤用品所逐渐代替。尤其护肤类产品增长较快,其中以集润肤、保湿、营养、健康等多功能于一体的高效产品增长较为迅速。特殊功能型化妆品消费量也有所上升。目前__*地区农村化妆品市场上化妆品主要有护肤、洗发两大类。化妆品销售渠道主要以商店兼营为主;在美容美发店(每个乡镇驻地有几个,一般行政村几乎没有)使用外也有销售;__*农村地区专营企业没有;另外的销售渠道还有推销员上门销售和在农村集市上厂家直销。在化妆品费用支出上,年平均每人费用支出也如保健品一样都以两位数的速度递增。

(二)化妆品消费心理分析

在__*地区农村使用化妆品主要目的调查中,排在前两位的依次是:为了健康和美貌,其比例分别为69和31。这说明__*农村人民越来越重视自身皮肤的健美和护肤品的滋润、养颜效果,希望使自己的肌肤更加白嫩、细腻、润泽,更富于弹性、富有朝气。

天然产物的化妆品更安全、无刺激性或刺激性更低,并且由于加有天然有效成分而对人体的皮肤产生独特的、更为理想的护理功效,因此,也更受消费者青睐。应该说,这与人们使用化妆品主要为了健康的目的是相符的。提醒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原材料的审批和监管尤为重要。

消费者重质量和功能,在调查中,消费者有82的选择“质量”,28选择“功能 ”。由此可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要求也在提高,在选择化妆品时更加注重考虑化妆品的质量。说明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规模十分重要。

在品牌选择方面,国内品牌最受__*农村消费者欢迎,76的被调查者目前使用的是国内品牌化妆品,23的被调查者选择合资品牌,只有1使用国外品牌。此外,在消费者选择化妆品主要依据的调查中,58的被调查者相信自己的判断,依据电视广告选择化妆品的被调查者占26.7,受亲朋好友影响的占14。这一调查结果表明,__*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者心理渐趋成熟,选择化妆品时更多的是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不是轻信广告或是盲目跟随潮流。这反映了__*农村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逐渐稳定、成熟,更多地从自身经济条件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说明农村经济发展还不发达。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对__*农村化妆品市场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为今后的化妆品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三、结论:

从总体上看,__*县农村保健品、化妆品市场基本健康有序。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进入成熟期,开始由冲动性购买转向理智型消费。但是,调查也发现有一些不规范行为,第一是有些中小型企业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生产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充斥农村集市。第二在乡村集市上不法商贩打着“买一送一”、“专家咨询”和“免费义诊”宣传的幌子销售所谓保健品、化妆品,其标签、标识、批准文号五花八门。第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夸大为药品,虚假宣传其功能、疗效、主治。目前保健食品的不实宣传比较严重,非法添加违禁物品问题时有发生。真正的高价名牌农村人买不起,也买不到。农村市场简直成了“李鬼天下”,使许多善良的农村人成为了黑商赚取“昧心钱”的主攻对象。另一方面,在这次农村市场调查中发现,在两品的贮存环节上,环境脏乱、条件简陋,两品混放的现象屡见不鲜。受这些不良因素的直接影响,两品发霉变质、过期失效的现象不断出现;而在保健食品的使用上,当作药品使用,乱用、滥用。这对农民使用两品的安全有效造成严重隐患。在广大消费者当中出现的一些不安全因素,令人担忧,不容忽视。现在,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正当经营企业,都希望加快整顿和规范保健品市场的步伐,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部门监管职能,克服批准文号出自多级多部门,而不利于执法人员监管的混乱局面,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主要从生产源头抓起,通过改革建立起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制度。

面对此种状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引起重视:

1、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管理是一件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实事。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体现“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来认识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一直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存在的问题随时有可能显现出来,政府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提前做好准备。

2、要管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光靠药监部门一家是绝对不行的。必须要建立一个多方互动的体系。发挥政府职能,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为市场发展进行长期科学的规划,指导市场的宏观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协会行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经营者自我管理互相衔接、互相融合的四位一体的市场管理体系。

3、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管理的网络机制。农村药品“两网”长期的工作证明,任何市场管理单靠突击整治是不行的,必须建立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借鉴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经验,完善市场内打假扶优维权网络和社会监督举报网络。保证各种制度有机结合与运作,充分发挥这些网络互动、连动的作用,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4、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上市的渠道认证制度。为保证进货渠道的合法,创建安全的消费环境,改变市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渠道不清的情况,必须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对市场内经营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全面推行索证制度。结合索证,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厂家及产品进行考察备案。

5.由于人们对于保健品的消费还存在着谨慎的态度,虚假宣传功效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解除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担心,是目前的保健品市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避免夸大的宣传同时,大力宣传有关保健知识,在消费者心里树立起良好的市场形象是十分重要的。

篇7

依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是推动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体系建设

(一)抓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综合执法体制。重点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努力形成横向联合、上下联动、社会和层级双重监督的农业投入品综合执法合力,切实解决执法力量分散、执法不力问题。

(二)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抓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解决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执法水平不高问题。

(三)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解决乱收乱罚问题。

(四)坚决实行执法与经营分开,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环境不优问题。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努力为农业执法提供有效保障。

(六)加大农业执法投入,切实解决好执法人员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县政府牵头,建立以农办、农业、畜牧水产、工商、质监、农机、物价、安监、*等部门为成员的农业投入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

(二)建立执法工作问责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对工作不到位、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农业部门是农资打假牵头单位,负责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广告审批、违规广告查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兽(鱼)药、饲料及违禁药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农机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监管工作;*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刑事案件的侦察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安监部门负责农药经营领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业投入品价格监管工作。

(三)建立主导品种制度。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认真搞好品种筛选工作,按照依法、科学、公正原则,结合各区县(市)开展示范推广情况,每年综合评选出适宜本地种养的主导品种,分春秋两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严格广告审批制度。工商部门要严格审批涉及农业投入品的宣传广告,并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

(五)建立假劣产品曝光制度。加大抽样送检力度,特别是重点肥料产品和重点农药产品,凡抽检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要依法通过媒体曝光,及时控制假劣农资产品下田,尽可能减少农业生产损失。

(六)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各种投诉。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扩大信息来源。要加强对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指导,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防止耕地和水域污染。

四、进一步加强诚信经营建设

篇8

美国是第一个规范使用“荐证”一词的国家。美国《广告荐证指南》中对“荐证”的界定所反映出广告荐证的核心语义有二:第一,荐证的内容是广告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广告信息,即广告荐证者在荐证中做出自身明确且独立的意思表示;第二,荐证者的主体范围可以包括个人、团体和其他组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给出定义:“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定义所反映出的“广告代言”的内涵与外延与美国的立法例中“广告荐证”几乎无异。出于论述的严谨性与学术概念的历史传承之考虑,本文在进行研究与论证时,采用“广告荐证”这一语词。

二、广告荐证责任制度

广告荐证实际上是在广告内容之上附加了一个说服力,进而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这种荐证的说服力可以依赖于名人的吸引力、专家的权威性、主体的相似性与可靠度或者有关组织的集聚效应。广告荐证之说服力来源大相径庭,但这种说服力能够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起到了引导和促进作用却是荐证行为的共有之处。一旦荐证者在荐证中做出了虚假陈述,就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对于消费者在此消费行为中因误导而蒙受的利益损失,广告荐证者必定难辞其咎。所谓广告荐证责任就是指广告荐证者为其虚假荐证行为对受该荐证行为误导且造成直接物质损害的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对广告荐证行为作出法律规制,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立法意义上的广告荐证责任制度的基本理念。但对于这一制度的法理探索远不可止步于这两个法律条款。下文将分别对广告荐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归责原则与责任类型等制度的自生性问题展开论述。

(一)广告荐证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

1. 法的理念与宗旨

从法的理念的视角来看,正义似乎是法律价值的代名词。但当探讨到正义的指向时,人们对其理解似乎又不一而足。查士丁尼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的表述比较中肯:“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这一表述在理念层面是不可辩驳的,其所流露出的正义的本质属性恰恰是正义的主体属性。正义最终是要立足于人的意志本身,是要满足人的应得的内在需求。而广告的虚假荐证行为导致的结果却往往是与消费者的应得的内在需求大相背离。因此,立法对这种行为加以规制不无道理。

2.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法定原则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内容包括三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后果法定。《广告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其主体、行为及其后果同样需要在立法中得到反映。而当主体落实在广告荐证者之上时,广告荐证责任应运而生。可见,广告荐证责任制度的产生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 广告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广告荐证者在广告制作的流程中是广告活动的参与人,其享有从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那里获得一定荐证报酬的权利。且荐证者往往可以依赖于自己的名誉与权威获得高额的荐证报酬。而这些高额报酬最终会以生产成本转化为产品价格的方式施加到广大的消费者身上。荐证者与消费者之间由此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荐证者而言,与获取报酬权相对应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荐证产品质量的确认义务,广告荐证者必须在做出广告荐证行为之前对其荐证的相关产品进行试用、调查、测试等一系列合理程序,确定产品质量与产品属性后,方可根据自身的试用调查之结果做出广告荐证行为。第二,对虚假荐证产品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赔偿义务。

4. 信赖利益受保护原则

经过广告荐证的商品本身对于消费者而言也许并不必要,但消费者最终往往倾向于选择荐证商品。这种倾向无论是从众心理的作用,还是对于权威性的认可,归根结底都是出于一种最根本的信赖机制。这种信赖利益无论是从民法的私权保护角度,还是经济法的秩序维护角度,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维护。被信赖者应该对其做出的可信赖行为负责,同理荐证者需要对其虚假荐证行为负责。

(二)过错原则作为广告荐证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理基础是在宏观法理念层面对制度构建进行正当性探索;但是作为一项责任制度,其具体落实离不开微观层面上制度的细化。而广告荐证责任制度的微观细化最根本体现于其归责原则。对于广告荐证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观点迥异,主要分为无过错责任说与过错责任说。

持广告荐证责任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分为两派:一派持公平责任说,一派持严格责任说。公平责任说主张,消费者是在广告荐证者的推荐与指引之下进行消费,那么在消费过程中,倘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主张损失赔偿是有悖公平原则。作为荐证者,他们切实参与到了广告活动中来,并且对消费行为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作用。因此,荐证者应当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荐证责任。这既是对消费者的公平,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广告主的公平。严格责任说以“食品安全类广告”为切入点,认为基于当下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这种对国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广告主和荐证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短期内有效的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说对于广告业的发展未免矫枉过正,真正的公平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承担者实际上应是广告主,即产品生产者本身。作为广告荐证者,他们只是起到广告荐证的作用,而非产品生产作用。对其责任的归责原则倘若是严格化,将会对我国广告业的发展造成巨大冲击。试想,如果这样的法律一旦出台,基于风险与收益的衡量,还有哪个荐证者敢对任何一个广告进行荐证?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个行业的毁灭,而这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广告荐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荐证者本身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虚假荐证责任进行归责。如果其没有过错,也坚持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我们就不能再将此类责任强加到荐证者的头上。这一归责原则优势在于:其一,认定简便,无论是对于广告荐证者而言,还是对司法工作者而言,对于荐证者义务的明晰化处理将会对他们的行为做出最有直接的激励与指引。其二,有利于我国广告市场的繁荣发展,过错责任的适用,使荐证者对其自身行为后果的合法与否具有全面的预见性,从而使他们乐于也敢于进入到广告荐证的市场中,符合市场经济构建的逐利本质。其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过错原则的衡量标准无非是对荐证者义务的细化,而义务的细化与履行将大量减少现实中虚假荐证现象的发生,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经济法的目标随之达成,终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三)广告荐证责任的责任类型

广告荐证责任的责任类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责任,二是社会责任。而本文讨论侧重前者。谈及广告荐证法律责任类型时,有学者简单的概括为经济法律责任。我们有必要先从法律部门的生成及其关系谈起。

法律本质上是基于其主体而存在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也首先基于主体。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一般运用传统的民法来调整。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适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来调整。对于极度扭曲之后的以上两种社会关系,我们引入刑法的概念对其加以调整。三类法律部门的调整手段各异,基于这种差异,我们称之为调整手段型的法律部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各类社会现象的频发,我们发现存在一类社会关系,他们表面上看起来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却是不平等的。比如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公民与排污者之间的关系。基于这类法律关系的专题性与紧迫性,我们建立起新的法律部门。这类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独立,不再是因为其调整手段的新颖别致,而是基于其调整对象(主体)的重要性。因而我们称其为问题导向型法律部门。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就在此类。而对于问题导向型的法律部门,一般可以综合运用调整手段型法律部门中的各类法律责任进行综合调整,这是由其调整主体本身的跨越性和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所导致的。

此时,对于所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疑问似乎有了相对明确的答案。经济法律责任包括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种责任类型的综合运用。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确定也分别反映在民事、行政与刑事三个领域中。

三、我国立法完善建议

荐证责任的存在将荐证行为从“唯利是图”导向“优胜劣汰”,荐证责任的落实则依赖于广告荐证责任制度。新修订的《广告法》虽然对以往规定做出了极大的迈步;但在广告荐证领域内,法律制度设计仍存在极大的完善空间。笔者主要从广告荐证者和广告监管者两个角度提出建议。

(一)广告荐证者事前审查程序的立法完善

广告荐证者的主要义务包括事前对广告产品进行事前个人审查和事后对损害结果进行救济。对于后者,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事前审查的义务之规定却一直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尽管学术界与实务界认为广告荐证者应该在荐证产品之前对广告进行试用,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研,确认产品质量确实值得信赖后方可进行荐证行为。但现实中,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这一审查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广告荐证者本身在荐证产品时也不知道应尽什么义务?这种法律的不可预见性有违法理。因此,对于事前的审查义务,法律有必要采用明示的方式予以规定。此外,考虑到荐证者专业性不强或者产品负面作用显现周期较长等因素,虚假广告更正制度也许应该得到立法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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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

交易中心分局、谯城区局、开发区分局辖区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自辖区根据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

(1)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药品药材及其种苗、饮片的违法违规行为。

(2)配合交通部门开展药品药材托运行业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3)加强香料市场的监督检查。

(4)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的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5)规范专业市场和专业市场以外“三园”、十九里、五马等香料和原药材市场经营秩序。积极与乡村、社区和市场开办者沟通,及时掌握辖区经营户数,加强市场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加以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0日起至10月25日)。

1、本单位召开动员大会;

2、向辖区经营户广泛宣传,督促其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3、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专项整治阶段(10月25日起至11月15日)。

各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围绕工作目标,稳步开展整治工作。要集中查办一批案件,同时加强新闻报道。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总结阶段(11月15起至11月20)。

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整理案例材料,按要求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保证药品药材市场安全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开展药品药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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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范围和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是今年以来在全市各类媒体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美容(减肥)等虚假违法广告。市局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各媒体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把广告关;监测指挥中心要加强重点类别广告的日常监测,及时召开监测分析会议,确定案源,交由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查办。各分局、县(市)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单位的广告承接登记、广告内容审查及广告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规范,依法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工作重点

_、违法的医疗广告。未经卫生部门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的医疗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利用新闻报道形式或健康专题节目(栏目)的医疗广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含有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的广告;宣传或变相宣传治疗性病、艾滋病的广告;含有介绍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性能等内容的广告;以、武警部队名义的医疗广告。

_、违法的药品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体的处方药;未经药监部门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的药品广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广告;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含有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的药品广告。

_、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及保健用品广告;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保健食品广告。

_、其他违法广告。含有不切实际承诺的招生广告;利用无法查实的疾控中心、诊疗中心名义开展健康普查活动的广告;借用正规旅行社名义宣传的违法旅游广告;使用医疗、药品广告语言夸大宣传的减肥广告;未经审批擅自的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违规的印刷品广告。

四、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从_月_日开始,_月__日结束,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_月_日—_月__日。市局将分批分类召开广告行政指导会,根据广告监测指挥中心监测结果,上半年违法广告监测通报、广告审查提示,对虚假广告且屡教不改的广告单位进行严厉查处。各分局、县(市)局重点查处本辖区内违法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涉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减肥广告;完成市局交办的医疗广告案件,并跟踪监督医疗广告行为。

第二阶段:_月_日—_月__日。重点整治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广告。市局广告监测指挥中心将根据监测结果,集中确定案源,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统一联动,严厉打击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_月_日—_月__日。重点整治药品广告。市局广告监测指挥中心根据监测结果,将违法药品广告交由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立案查处,做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的全方位查处,切实规范药品广告市场健康发展。

五、工作方法

为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全面、精确打击违法广告,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由市局广告监测指挥中心统一监测、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市局广告监测指挥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监测力量,建立健全监测指挥系统,形成《重大案件监测报告》,拟制《违法案件转办通知书》交由各单位查处。各单位接到《违法广告查办通知单》后,按照相关要求,对广告主和广告设计、制作或单位进行查处,并在要求时限内将处罚结果报送市局广告处,形成全市广告监管分进合击的联动效应。市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提高对违法广告的执法力度,切实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_、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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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传达学习、建立组织、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市场实际,制定了可行的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分解责任书、市场开办者职责等,签定了责任状,落实了责任制,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共同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市场卫生管理、责任考评、检查结果公示、卫生服务承诺等制度,把任务落实到每个工商所、市场、行市、摊位和经营户。加强督导,建立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市场整治工作的督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切实改变场容场貌。

二、以重合同守信用为抓手,着重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我们充分运用合同管理职能,大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对生产经营者上门征求意见、上门宣传法规、上门提供信息、上门受理投诉,既方便了经营者,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强化企业信用管理、提升信用监管层次。企业的信用管理是合同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企业年检为契机,掌握企业综合情况,弥补日常巡查对企业监管的局限的要求。”注重收集企业一个年度中经营信息、纳税信息、信贷信息、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是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库一项重要手段。在审核企业年检材料的同时,注重收集企业的资信情况、资质情况、奖惩情况等相关信用信息,对重守企业的年检免除实质性审查。分局还要求各工商所在平时的综合检查、日常巡查中也要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对获得市级以上重守企业称号的企业,则免于举报外的巡查。通过年检,对被定为b级、被警示和因有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为切实提升对企业信用监管的层次,分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信用管理办法》,通过学习使大家都充分认识到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工商机关每个职能部门、每一位工商干部共同的责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些职能正在弱化的情况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学家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为做好全年信用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

三、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活动情况

1、统一思想,精心组织。

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自觉融入创建、服务创建、推动创建,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全年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分局多次召开了全体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学习传达贯彻市局会议精神,成立了分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了全体人员的思想,提高了全员参与创建的自觉性。

2、建章立制,夯实基础。

我们在传达学习、建立组织、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市场实际,制定了可行的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共同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市场卫生管理、责任考评、检查结果公示、卫生服务承诺等制度,把任务落实到每个工商所、市场、行市、摊位和经营户。加强督导,建立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市场创建整治工作的督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切实改变场容场貌。加强工作研究,建立市场创建例会制度。分局将适时对各阶段市场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按照《市区农贸市场监管奖惩办法》兑现奖惩。

3、对照标准,自查整改。

对照国家文明城市标准,以工商所为单位,逐个市场进行排查,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坚持边整边改,及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整改责任。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场全面整治。针对创建中市场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完善责任制,奖罚分明,确保创建指标达标。

4、注重协调,齐抓共管。分局主动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横向联系,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理解,与当地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互通有无,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商标广告工作。

今年以来,九里分局商标广告监管工作,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下达的监管目标和分局的中心工作,结合辖区实际,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中心,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和打击商业欺诈广告整治工作为抓手,以服务地方经济为重点,积极开展多领域、深层次的专项执法行动,探索建立新型的商标广告监管机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到位,推进我区商标广告工作的发展。

1、商标 监管工作汇报:

一是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实施名牌战略工程。为增强企业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意识,提高辖区广大群众识别假冒、侵权商标能力,推动九里区地方经济的发展,引导企业争创名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们在加强巡查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即1、排查摸底,做到有针对性、方向性;2、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扩大影响;3、主动联系,多方协调,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4、开设服务窗口,全程跟踪服务,引导企业走品牌之路;5、开展经验交流活动,请有关部门及企业现身说法,传授经验;积极扶持引导企业争创知名、著名商标,除辖区内原有的著名商标“巨龙”和知名商标“好帮手”外,对在全国水利系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徐州市九里区淮海水利机械厂所有的“利友”注册商标,主动上门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其申报知名商标。

二是狠抓基层商标监管职能到位。针对工商所实际工作特点,分局组织工商所学习了有关文件,分析了当前辖区内企业注册商标的形势,使同志们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与工商所签定了责任状,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使每一位同志都感到有压力,真正形成个个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加快实施商标战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名牌工程,增强企业品牌化,分局积极与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商标与经济发展的同频共振,形成了经济与商标的互促、互动、共赢的局面。

四是大力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加大商标案件执法力度,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我们充分利用举报网络,积极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为大力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点行业、重点商品进行了地毯式专项整治,据不完全统计,共出动检查车辆39辆次,人员112人次,检查商场、超市53家,农贸市场2个,沿街和人口稠密地区的店铺142家,厂矿企业44家,切实保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以后宣传的重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媒体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将整治工作同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整治工作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名牌战略工程紧密结合起来。

2、广告监管工作汇报:

一是完善广告执法网络,促进广告巡查规范化。分局在以往广告监管的基础上,今年又重申广告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对所属两个工商所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指定一名副所长主管广告监管工作,同时由分局广告监管部门订出明确的广告巡查计划,会同两个工商所定期定标准开展广告巡查,及时将巡查结果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资料台帐,进一步完善广告巡查三级监管网络。

二是积极开展《广告法》宣传,强化广告监管措施。今年以来,我们以讲座、广播、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广告法》宣传活动,在九里批发市场和陈庄市场举办了3期广告法律法规现场咨询服务活动,讲解虚假广告的类型、危害及识别方法,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受到群众好评。

三是认真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和打击商业欺诈广告整治工作,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我们结合辖区的特点,在业户较为集中、人口较稠密的地方,针对胡拉乱扯户外广告现象,分局及时组织人员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共出动人员34人次,车辆7辆次,检查店铺142家,责令整改17户,有效地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深化有形市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充分认识推行市场标准化管理的意义,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和经营者的自律管理意识,扎实抓好三项准入规范和十一项管理制度的巩固完善,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2、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

深入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继续巩固 “两个100%”成果,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重点抓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结合市场管理实际,统一市场进销货台帐格式,规范索证索票工作,做好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票证的衔接工作;对零售市场,要区分市场和商品类别,积极探索既符合《特别规定》要求,又简便易行、便于长期坚持的、可追溯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3、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积极探索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充分利用经济户口管理平台,建立起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平台,提高市场管理效能。

4、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将创建活动与市场日常监管、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相结合,指导市场开办者开展创建活动。

5、建立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集中精力组织好以“保春耕”和“保秋种”为主要内容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红盾护农”行动工作重点由农资打假为主向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转变,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6、继续推进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

进一步深化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完善食品市场准入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监管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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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层面的传播为个人信息泄露、盗取、贩卖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不法分子之所以频繁盗取个人信息,一方面难以抵抗巨大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也凸显了信息管理机构监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可有效提升信息管理机构的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从法律层面规范其行为准则,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行政专项立法

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基本法中已有涉及,例如,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法律规制涉及了信息收集、信息保存、信息审核、行政问责等方面,基本覆盖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体,可见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是相当重视的。但是同样存在着缺乏体系化、定位模糊、适用性差等现象,例如,法律条文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简单采用“应当、不得”等措辞,在立法层面缺乏强制性和适用性。截至目前位置,我国尚未有一部完整的、体系化的个人信息行政专项法规。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前很多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普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针对性的对个人信息实施全面保护。就行政法而言,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力度尚浅,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除此之外,在行政监管制度上也不够完善,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难以落实。基于此,为解决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全面化、体系化,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行政专项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二)行政监管的薄弱与缺位

就当前而言,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仍然不足,行政监管具有对各个行政主体规范和监督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却仍有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时间混乱、监管过程不规范等问题,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屡禁不止。正因为行政监管各自为政,难以形成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导致信息保护监管缺位、重复监管、各行政监管单位之间缺乏沟通等导致于个人信息保护难以落实。由于我国目前缺少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专项法律法规,在面对需要各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事项,就很容易导致行政主体间互相推诿,减少监管义务的事件发生,容易恶化监管后果。除此之外,国家行政机关等组织一般都握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由于缺乏专项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专项法律法规的规制,加之对于行政机关公民信息的监管缺位,就很容易导致行政主体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偏离正规合法的程序,越权收集或者非法收集的现象急剧增加。

(三)行政救济体系不完善

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权利救济在法律体系中缺位,则该项法律就缺乏实施的真正意义。对于个人信息行政保护体系而言,目前就面临着行政救济体系不完善的窘境,正因如此,个人信息行政保护体系就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说,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遭遇泄露,则很难得到权利救济,导致进一步恶化信息泄露的后果。随着大数据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中断普遍享有随意读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权”,如果点击拒绝,则可能面临无法正常使用业务的风险。例如,我们在浏览网页或者手机APP时,会发现界面中存在大量广告,而广告的关闭按钮却很难找到,一旦我们误点击,则自动跳转到广告界面,此时我们的手机信息、与手机关联的个人信息则可能已经遭到泄露。对此我们通常很难就此寻求合理有效的权利救济,由于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法律法规的缺位,相关行政主体也仅仅是登记备案,很难得到有效遏制,这是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救济体系不完善的切实体现。

三、我国个人信息行政保护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推进个人信息行政保护专门立法

面对个人信息保护尚未形成专项法律体系,个人信息频遭泄露的现状,推进个人信息行政保护专门立法,使其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减少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为信息保存机构提供行为准则。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应该在确立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明确其含义,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法律准绳,最大化的减少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另一方面,为后续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判定提供法律依据。在推进个人信息行政保护专门立法的过程中,应重视公民信息的收集、管理规范化,以及公民信息遭到泄露后的权利救济体系。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立法虽然总体上解决了个人信息泄露所面对的法律难题,但是面对各个地方,不同群体的信息保护无法做到因地制宜,即无法细化,基于此,制定符合地方的、某些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应在考虑范围之内,地方立法应在专项立法的法律框架以内进行细化,为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传播与共享打造一个安全的信息通道。

(二)确立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行政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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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广告主要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加深对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加强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已经成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形成的原因

(一)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生产者的商品和服务。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其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的虚假信息,以削弱竞争对手,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①广告作为信息传播,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与有依据和证明并且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产品具有可比性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进行比较宣传是允许的。但比较必须在一定限度之内,陈述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含有借以诋毁他人、抬高自己的表现和倾向。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企业利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采用不正当的比较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有一则冰箱的广告称“家家冰箱都制冷,惟有××牌冰箱省电”。有的直接指出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不足,予以贬低。如一则洗衣粉广告称“一般洗衣粉去污力差,主要是因为不溶于水,而××牌洗衣粉能够最大限度溶于水,所以去污力特别强。”还有的以联想的方式误导消费者不使用其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处于危险境地,借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如一例保健品广告称:人脑需要一种特殊物质,如果缺乏这种物质就不够聪明,只有××牌保健品含有这种物质,若想聪明并考上大学,就需要服用该保健品。

这些利用广告诋毁他人的行为大都有希望在短期内占领市场,快速获取产品利润的欲望,在市场规则缺乏或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是经过大量技术开发、市场、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公关等来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是采用恶意捏造歪曲事实的不正当手段,中伤、诋毁竞争对手,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它们具有客观上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特点。

2、利用虚假夸大的广告诱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客观反映,有的企业以自身的利益为重,不在产品质量、品种、性能、外观上努力,却在广告的欺骗上下功夫。不法广告主采取欺骗、误导消费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广告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也就是说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就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现实生活别是种植、养殖业等方面的致富广告,内容虚假不实的现象比较突出。

(2)广告本身是真实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也无问题,但在广告中的承诺却是虚假的,带有欺骗性。比较常见的有:“买一送一”、“超值回收”、“百万元大酬宾”、“无效退款”等等,抓住消费者的某些心理,从而达到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3)广告主自我宣传内容虚假,提供不实的资料和证明,这类虚假广告主要利用消费者对大企业、名牌产品、获奖商品的信任来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和服务。

(4)夸大商品、服务的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类虚假广告主要集中反映在日用品、家用电器、食品、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上,其特点是片面夸大产品的某一特性,使用绝对化用语,刻意回避产品性能、质量上的某些不足,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和欺骗性,排挤了市场竞争对手。

(5)对商品的原料作虚假的表示,产品介绍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类广告主要反映在食品的销售领域。例如,近期某地发生的奶片中毒事件中,该奶片在没有鲜牛奶的情况下,却在配料一栏写着“奶粉、鲜牛奶、麦芽糖”,而产品介绍则标明“一板奶片相当于一杯鲜奶”。这些劣质食品由于价格低廉,消费者不易辨别从而客观上排挤了竞争对手。

3、利用广告服务指标的形式,不正当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广告作品著作权。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广告成本支出,采取“比稿”或“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征集广告创意。广告主在接到多份广告的策划书后,采取改头换面的手法,博采众长为己用,不正当地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扰乱了正常广告市场秩序,这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不正当行为。

总之,广告主利用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使受害经营者的产品产量、销量、利润减少,市场份额下降,违反了有关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对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二)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经营者是接受广告主、广告者委托,提供广告服务的中介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公平、有序的竞争,有利于我国广告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广告业起步较晚,广告市场发育不完善,广告经营者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广告经营者利用回扣或给广告主、广告者提供种种便利条件承揽广告业务。

由于广告公司发展过于迅速,广告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取有限的客户资源广告公司往往以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向广告主、广告者的有关人员提供报酬或其他好处,以获得广告业务或取得好的版面、时段、价格,促成广告交易的完成。广告经营者以高额回扣招揽广告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阻碍了广告市场的发育,损害了广告业的整体利益,影响了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2、利用行政垄断地位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

“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行为。”②我国的广告业的形成与发展,在时间上基本上与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轨同步,由于旧体制遗留的问题和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以及狭隘的部门利益驱使,使广告市场的经营主体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尤其是某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政部门和广告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先天”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的竞争。这类广告经营者有以下四种情况:

(1)具有户外广告审批权的机关,以各种形式设立的广告公司。这类公司专业化程度不高,制作质量低下,直接或间接地排挤了其他广告公司的业务,影响了当地的市容市貌和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

(2)拥有独占地位的行业设立的广告公司。如:公交、地铁、铁路、航空、邮政等系统成立的广告公司,不同程度地独占着本系统的广告资源,垄断着行业的广告业务或广告媒介,从而妨碍了公平竞争。

(3)一些新闻媒体单位成立的广告公司。由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行业积极倡导和推行广告制,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再获取广告费,相继成立了广告公司(甚至广告部,广告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作为自己的广告,想方设法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这些新闻媒体单位成立的广告公司往往享有其他广告公司所没有的优惠,因此造成了彼此间的不正当竞争。

(4)广告主自己设立的广告公司。由于这些广告公司为本企业宣传,往往缺乏公正性,广告内容往往容易夸大、虚假,其较低的广告专业水准也直接影响了企业在市场中的正常竞争。

3、以优厚条件互挖广告人才,获取广告经营信息和广告客户资源,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这种企图通过互挖墙角的“捷径”产生经济效益的行为,由于调查取证难,规范难度大,在广告市场竞争中普遍存在,扰乱了广告市场经济秩序,这些行为对于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广告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

(三)广告者在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者是广告费用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广告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媒介。媒介的公正、规范与否,对广告公司和广告主的影响非常大。对广告者来说,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利用自己的媒体或其他手段的优势地位,妨碍、排斥广告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而目前广告者在承接,收费等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表现:

1、非广告经营部门、非广告经营人员承接广告业务。

2、新闻和广告不分,以栏目替代广告。例如:生活类报刊,电视及广播所开设的“医疗与保健”、“消费指南”、“专刊”等栏目,有记者的署名文章、专家的推荐、联络的方式等等,这些大部分都是有偿的,即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实物赞助。这些栏目没有广告标记,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前不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相继发表声明,将杜绝新闻与广告不分现象,这说明广告者的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经引起媒体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3、广告收费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4、媒体夸大发行量、收视率,统计资料虚假,以此招揽生意,欺骗客户。

5、媒体利用自身优势妨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

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特点,广告者在广告市场中往往处于优势垄断地位,一些媒体利用市场缺陷,为本部门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甚至有的媒体在“竞标”、“拍卖”的过程中暗箱操作,使广告市场竞争失去了公正性。

二、加入WTO对广告监管的及当前存在的

(一)广告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广告市场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从广告市场的现实状况及广告业的趋势看,现行的广告市场法规体系在完备性、可操作性及执法手段等方面尚存有缺陷,《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授权监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时,行使诸如查封、扣留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在执法中常常遭到违法当事人抗拒检查(如非法拆封,转移违法财物及账册等),无责任条款予以规制。

2、监督管理的技术和手段落后,执法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缺乏相应的监管人才,区域性执法标准不统一,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户外广告设置混乱、发展无序、随意,印刷品广告乱发、乱投递、虚假广告、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服务、房地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电视直销、加工承揽等广告行为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依据等方面缺少统一的规定致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力。

4、对广告经营资质审批过严、过紧,特别是对境外的广告审批过紧,束缚了广告业的发展,削弱了广告业的竞争力。

5、广告管理定位存在偏差,不能适应WTO开放规划的要求。广告行政管理主要定位于主体资格和广告两方面,长期以来偏重广告宣传行为的管理,对广告经营行为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广告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以及现行广告制和国际通行广告制的不协调等问题缺乏对策,对广告业缺乏相应的指导。

(二)加入WTO对广告业的监管提出的挑战

1、加入WTO后,在市场准入上对外资的限制和内资的优惠都将逐步取消,代之以统一的国民待遇。国内外广告市场整体水平的较大落差,对当前秩序混乱、体系不完整、技术水平偏低的国内广告市场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2、全新的整合营销策划理念将对传统的广告形式提出挑战,传统的大众媒介将受到互联网等新技术媒介的冲击。

3、人才和品牌方面将受到激烈竞争的考验

4、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政策的深入和政府机构职能的再调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工作面临新的考验。

三、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不仅是建设诚信意识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作为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工商机关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革广告监管方式,规范广告竞争行为。

加入WTO后,工商部门应改变以前重事先审批、轻事后管理,重内容监管、轻行为规范的传统广告监管模式,监管重点应转移到广告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媒介垄断和广告创意保护等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着手制定广告竞争规制,规范广告业内存在的商业贿赂,剽窃广告创意、串通投标等不正当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服务、管理并重,促进广告企业发展。

作为市场卫士和广告监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改变执法形象,积极主动地为企业运用广告战略开拓市场搞好服务,联合经贸部门共同开展对广告业发展的和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开展广告战略,运用培训、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塑造形象,培育品牌价值,向世界品牌冲刺和挑战。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媒介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督促媒介单位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广告审查员责任,切实担负起广告的把关责任。组织开展对媒介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媒介广告经营人员素质,帮助媒介单位提高对广告的审查把关能力。同时,应将每年一度的广告经营资格单项检查纳入企业年检范围,为广告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3、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效能。

我国广告管理一直采用行政主导模式,司法机关对广告的管理滞后、被动,缺乏系统性,加上司法救济程序繁琐,费用较高,因此消费者受虚假广告侵害,往往会首先寻求行政部门的保护,而在西方国家大都寻求法院解决,司法救济相当重要。因此,作为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和司法部门的沟通,逐步引入司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体系。

4、简化前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广告经营前置审批制度具有重复、繁琐、低效的弊端,阻碍了广告市场准入措施的高效运转,笔者认为应取消传统的广告经营许可前置审批制度,纳入并联审批体系,尤其是对外资广告经营者,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下放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权,简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审批程序,逐步由省工商局和外经贸委主持审批。但对广告从业人员仍坚持基本的从业资质,以保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5、加大广告市场开放力度,拓展国内广告国际空间。现在国内广告企业在海外广告仍需经过外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应逐步取消对企业跨境广告行为的限制,即企业可直接在海外投放广告,无须通过国内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鼓励企业积极进军国际市场。

6、完善法规体系,解决实际问题。在积极进行法规清理的同时,抓紧制定新的适应世贸规则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法规体系。应着重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广告服务承诺表确定广告市场准许条件和程序;

(2)根据宪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制定广告标准;

(3)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广告竞争规制,提升监管层次;

(4)根据国际司法原则制定广告法律规范冲突解决办法;

(5)根据例外条款制定保护性规定。

7、加大行政扶持力度,强化行业协会作用。

作为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大对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力度,在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工作:(1)逐步放开广告虚拟领域,提供公平竞争平台;(2)鼓励优势广告企业做大做实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3)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新型的合作关系。借鉴国际惯例,工商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广告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发展,发挥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广告监测,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新型的合作关系。同时,争取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使行业协会拥有相应的保护本行业的能力与权威,拥有协调国内外广告企业的权力和地位,在广告业应对WTO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大众消费的主力军,不断深入探索规范广告竞争行为的有效途径,能够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其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注释:

①孙虹主编

《竞争法学》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第162页

②孙虹主编

《竞争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197页

资料:

1、《竞争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WTO与工商行政管理读本》工商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3、覃小英主编《工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次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