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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遗产,守护古今相承的精神家园,正是宝马一以贯之的追求。宝马于2007年正式发起“BMW中国文化之旅”,过去六年间,“BMW中国文化之旅”的探访足迹遍布大江南北。今年,宝马第七次探寻中国文化的旅程在江西大地展开。
围绕“物华灵秀,古今相承的精神家园”这一主题,今年的文化之旅分为“物华”、“灵秀”南北两条线路。两支车队分别造访“千年瓷都”景德镇、“中国最美乡村”婺源、“南国药都”樟树、“江南望郡”吉安、“道教正一派祖庭”龙虎山等江西文化重地,全部行程达1300多公里。
宝马还对“永新盾牌舞”、“铅山连四纸制作技艺”、“金星砚制作技艺”、“湖口青阳腔”、“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婺源纸伞制作技艺”等亟待保护的1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项目予以总计100万元的捐助,继续助力传统文化保护。
在深入赣地探访传统文化的同时,宝马还邀请文化专家学者加入车队,除了儒学文化论坛,还举办了景德镇陶瓷文化论坛、樟树中医药文化论坛以及关于“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等各具特色的文化论坛,共同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之道。
另外,除了9月份的探访活动外,宝马表示,还将鼓励和支持全国经销商在当地开展相关的文化促进活动,并带动广大宝马车主参与其中,以唤起更多人的文化自觉性和对传统文化的认可,一起“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
非遗之美与保护之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如下: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中国于2004年加合国非遗保护公约。2006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同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
此次“BMW中国文化之旅”探访了江西省20多项国家级及省级非遗项目,所到之处,《汽车商业评论》记者感觉到,这些凝聚着劳动人民智慧结晶的文化之美无不让参与者叹服。
在瓷都景德镇,车队成员近距离领略了瓷器艺术之美。景德镇自五代开始生产瓷器,明清时期成为全国制瓷中心。如今,当地的制瓷艺人依旧保留着祖辈积累下来的精湛手工技艺。从泥坯到烧制成精美的瓷器,其间要经过“七十二道工序”,许多制瓷艺人可能终其一生都在钻研其中的一道工序,手法炼得炉火纯青。
2008年被评为“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王炎生,祖上五代拉坯,他从小跟随父亲学习这项技艺,终于熟练掌握,一次成型可以拉出多达13节而且中空的葫芦,而这份手艺,他一干就是六七十年。
而画茶花碗的手绘艺人,完成一个小型茶花碗的绘制仅仅需要21秒。“这样一种经过长期手工磨炼表现出来的不假思索的工艺,就是我们常说的无心之美,不是那种刻意追求的个性美,这种无心之美在非遗保护中是非常重要的文化内涵。”中国艺术研究院工艺美术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邱春林与车队成员分享他的感受。
在机械复制时代,这种手工技艺之美殊为可贵。不过,陶瓷业的机械化生产正日益加剧,随之而来的是传统手工制瓷技艺人才的生存空间快速萎缩。2006年,“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和“景德镇传统瓷窑作坊营造技艺”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
本刊记者跟随2013“BMW中国文化之旅”北线车队探访这些非遗项目,在领略非遗之美的同时,也深深感到非遗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以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青阳腔为例,这个在我国戏曲史上占有显赫地位的古老剧种,曾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徽剧、赣剧、川剧、黄梅戏等剧种的形成与发展,如今正面临生存困境。
最大的困难是继承人的培养,目前,湖口县青阳腔的两位国家级传承人都是80多岁的老艺人,一位省级传承人也40多岁了。年轻人外出打工,这种古老戏剧很难传承下去。现在剩下的唯一一个可登台演出青阳腔的乡级农民剧团,平时的演出也很少。仅靠民间自行传承很困难,申报国家非遗项目之后,青阳腔有了少量的保护经费来支持。
青阳腔研究专家刘春江30年来四处收集青阳腔资料,苦心钻研。他说:“青阳腔往回看是京剧的爷爷辈,我们再不保护说不过去了。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光要靠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还要全民来保护,光靠某个地区某个人去保护那是不行的,因为它是不可能再生的资源。”
作为有影响力的汽车企业,宝马充分发挥了企业公民的作用。2008年,在“BMW中国文化之旅”的第二年,宝马与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正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启了政府和企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合作的先例。截止今年,这一具有显著社会意义的公益项目,已经连续六年被列入我国“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
中国艺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能宪表示:“文化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BMW中国文化之旅’,一方面体现了BMW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为全面实践‘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原则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典范。”
参与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种形态,它的自然濒危,以及人们对它的刻意保护,都是文化传承的一部分。
《汽车商业评论》认为,宝马参与非遗保护,不光为非遗项目提供了资金援助,更重要的还有精神支持。宝马车队成员的来访,给这些传统文化传承者带来精神上的慰藉――快速发展的社会没有忘记他们。
目前为止,“BMW中国文化之旅”累计行程超过一万五千公里,足迹遍布20个省份及直辖市,探访了中国六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17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中69项亟待保护的非遗项目和研究课题进行了总计700万元的捐助。
“BMW中国文化之旅”带动BMW员工、经销商、车主、文化专家、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成员深入中国乡土社会,促进各个地域、民族和社会群体之间的文化交流,为所有喜爱传统文化的参与者提供了绝佳的人文体验,并将非遗保护的知识与深远意义传达给广大的公众。
作为企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榜样,“BMW中国文化之旅”唤起了更多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和自觉意识。当然,CSR从来不是单纯地做做公益这么简单。
“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在中国寻求商业发展和社会贡献相结合的长期和谐发展”,这是BMW在中国的CSR理念。BMW对中国社会的长期承诺主要体现在三大领域:资源创新、文化交流与社会融合,以及教育支持。
近年来,宝马一直在不遗余力地增添其品牌在人文、责任等精神层面的元素。在中国,宝马做CSR的重要经验是同时把车主、经销商、媒体、公众结合在一起,并长期持续地做下去,形成品牌效应。
要说做文化之旅,汽车企业中也不止宝马一家,但像宝马这样深入扎实持之以恒地做下去的并不多。一开始,宝马就把“BMW中国文化之旅”项目上升到战略高度,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结盟,也保证了该项目的专业性与连续性。
追溯中国传统文化,挽救濒危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并非一家跨国汽车企业的责任义务。但宝马这么做了,并且做出了口碑。“BMW中国文化之旅”的持续开展,为宝马近年来孜孜以求的中国化和本土化添力不少。
“在宝马的企业公民战略中,‘BMW中国文化之旅’这一特殊的项目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康思远已经连续四年参与文化之旅的探访活动,他的亲力亲为也表明了宝马高层对文化之旅活动的重视。
他说:“我们希望深深植根在这块古老的土地上,表达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无限敬仰,并以多种方式与更多的朋友分享中国传统文化的多彩魅力,唤起他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
近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冬吴相对论》主讲人梁冬先生,今年第三次参与“BMW中国文化之旅”项目。
梁冬对文化之旅有一番这样的解读:“如果一件事情能够坚持做下去,就可以产生累积效应。作为一个企业公民,宝马在这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表率作用。‘BMW中国文化之旅’已经连续做了七年,宝马对中国的‘非遗’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这也是在广结善缘,广种福田。”
东风公司参加中国慈善展会
9月21日~23日,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以下简称“慈善展会”)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东风汽车公司以“中国梦 东风润”为主题参展,全面展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取得的成果。
在此次慈善展会上,东风公司对“润”计划内容和东风公益基金会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展示,并重点介绍了“润计划”在公益与环境责任方面开展的三大特色履责项目――“东风润苗行动”、东风“碳平衡”生态林项目、湖北“三万”活动,吸引了众多观展者参观询问。
在综合运用图片、视频、文字介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展示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同时,东风公司还展出了新能源汽车E30L等实物,以展示公司作为车企在新能源汽车研发领域取得的成绩,传递公司“节能环保地造车,造节能环保的车”节能环保理念。
篇2
2013年6月,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成功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国成为仅次于意大利的世界第二大“非遗”大国,目前共有45项遗产成功入选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国的“非遗”之路开始于“申遗”,近些年硕果累累,获得了国际性的广泛认可。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时间比较晚,大众对“非遗”这一概念还不熟知,这对我国的“非遗”保护与传承极其不利。提升大众对“非遗”的认同度,走由学校影响社会的发展路径,艺术院校因其专业设置的独特性而扮演着重要地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密切相关,它在成为“知识”之前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包括居住形式、饮食文化、民间工艺、节庆习俗等,特别是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历史上先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先民们在生活中创造的先进文化,直至今天,也仍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比物质遗产更加重要,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人们所处的时空、周边环境和人类活动之中,是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人类的文化命脉。它包含着人类的情感,蕴藏着人类文化的根源,保留着某种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所以,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价值。”可是大众对“非遗”的不了解,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带来重重阻碍。我国的“非遗”之路要稳步前进,必须让“非遗”概念深入人心。相较于国家层面的世界“申遗”,民间的“非遗保护”任重而道远。国务院从2006年起设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可看到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日益增强。总理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
二、了解“非遗”是实现“非遗”保护的有效路径
今天,珍惜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境界与能力,已成为国际社会对国民素养的评价标准之一,民众在生产、生活中不断加强对文化遗产价值和意义的了解,增强自觉保护意识,进而影响和带动更多的民众来关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至关重要。今天文化与社会的公共性日益加强,文化遗产不应只是少数专业工作者呵护的对象,不应“锁在深闺人未识”,而应当融入文化和社会,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进一步诠释和丰富它的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作为传承文化途径之一的学校教育,在提高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上肩负着重要的作用。以学校为中心,进而影响社会,这是提升公众对 “非遗”认同度的一条有效路径,也是积极响应国家层面对“非遗”保护的号召。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决定:“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传统的家族式等非遗传承模式已经不适合当下社会的发展,将非遗传承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是必然选择。艺术院校因专业设置的需求而与非遗文化不谋而合,在普及“非遗”知识方面承担着重要作用。
“2002 年10月中央美术学院举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首次提出了非遗的教育问题。这一时期非遗主要为学界所关注,并开始逐步推进非遗的学科化探索。2004 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正式进入该组织非遗保护工作体系,意味着非遗开始走出学界,为官方所认同,从此掀起了非遗研究的热潮。”关于教育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问题,学界的研究成果已蔚然可观,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当代高校文化素质教育的新途径》、《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策略》等,但是大部分都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理论研究,而实践教学方面的参考内容则知之甚少。
三、提升艺术院校学生非遗保护意识的方法
“在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重要的经济转型,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面临急剧流变和消失的时期,高校作为专门向社会输送人才的基地,应当继承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传承和保护方面,充分发挥大学教育的重要作用。”
如何提升艺术类院校大学生对非遗的认同度,如何提升艺术类院校的大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实践性运用,将切实影响到非遗保护能否行之有效地继续推行。要提升学生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度,就必须提高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实践性参与。因为文化认同不可能建立在抽象的文化共性上,它应当是一种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精神上的共鸣,只有在具体的人际交流和情感亲和的心理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文化认同。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秘书处负责人塞西尔杜维勒女士曾指出:“《公约》所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活遗产:它必须不断地被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创造、延续、再创造并保存保护,否则就说不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遗产,源于过去,并在当今和未来予以继承”。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离不开其在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中代代相传。要提高学生对非遗文化的感知度,不能仅仅依靠书本知识的“照本宣科”,更重要的是实实在在的融入非遗文化之中,唯有亲见亲历亲感受,才能让学生切实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度。
“大学应当积极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遗产事业急需的新学科,为国家文化遗产事业服务;要倡导面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过程。”
(一)构建完善的学科体系,普及非遗基础知识
艺术院校的课程设置更讲求实践运用,如设计艺术系、音乐舞蹈系及广播影视系等更加注重学生在绘画、雕塑、音乐、舞蹈、摄影等方面的实际技能。这些专业的知识内容恰好与非遗知识不谋而合。从非遗中汲取相应的知识,将为完善学生的知识体系带来极大益处。如音乐专业的学生可以从中国民乐中获取营养;舞蹈专业的学生可以从各少数民族舞蹈中获益良多;工艺美术专业的学生也可从传统的水墨画、刺绣、织锦等作品中获取灵感。艺术院校可以从专业课程的设置入手,开设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民间戏剧等非遗基础课程,为学生了解非遗知识奠定良好基础。
为提升学生对非遗知识的认同度,授课老师需有良好的专业背景知识,可以邀请有代表性的非遗传承人为学生授课,组建由高校教师和传承人构成的非遗教学团队,结合专业设置的实际需要,编写适合艺术院校使用的非遗教材,建立非遗课程体系共建机制,开发非遗传承与保护系列课程,构建完善的非遗教学体系。
(二)充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平台,形成独特的校园非遗文化
艺术学院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可以深入挖掘非遗文化因素,充分调动学院各系部、学生社团以及学院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平台,对非遗知识做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学院网站可开辟非遗专栏,及时更新与非遗相关的国内外最新动态,便于师生及时了解最新的非遗讯息;广播电台可充分发挥其校园覆盖面广的特征,定时播报非遗领域的相关知识;学生社团活动也可与非遗因素相融;学院各系可针对一些代表性的传统佳节,打造校园节日文化氛围,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在参与传统民俗活动的过程中真切体会非遗魅力。
(三)推行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提升学生非遗感知力
充分利用艺术院校的学校资源,挖掘非遗因素,推进可供学生实践操作的工作室,推行“课堂教学和工作室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搭建校内学生实习实践平台,将非遗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融合,为非遗保护与传承探索可行性发展道路。如川音绵阳艺术学院组建了“陶艺工作室”和“中国绣工作室”。“陶艺工作室”主要开设陶艺传习课,通过陶艺制作传承人向设计艺术系学生传授陶艺制作工艺,为学生提供学习平台,学生在掌握传统技艺的过程中,融合现代化理念,设计出新产品,让古老的陶艺绽放出新的生命力。“中国绣工作室”则通过收集整理国家、省、市各类有代表性的非遗刺绣织锦,为学院师生了解我国民间工艺提供平台,并聘请各类代表性的刺绣织锦传承人为学生讲学授艺,让学生在实践操作中感知绣花针的魅力,为培养出刺绣织锦类的设计型应用人才做准备。
(四)立足本土非遗文化,拓展地方性非遗平台
艺术院校可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文化事业单位及非遗保护中心的沟通交流,整合各种非遗资源,建立合作项目,将学院教育培养目标与地方需求进行有机结合,开展地方性的“非遗活动进校园”,让艺术院校为地方文化服务,为地方非遗文化保护做贡献,也带动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以地方文化为中心,逐渐辐射周边省区文化,让学院师生深入各省市非遗文化集中地,进行详尽的田野考察,并搭建相关合作平台,为学生提供校外实习实践平台。
四、结语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大精深,但大众对非遗的认识度还急需提高。艺术院校承担着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任,完善非遗课程体系建设,普及非遗基础知识;实现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真切感受非遗魅力;提升学生的非遗感知力,同时让学生将专业知识与非遗知识相融合,为非遗传承提供新的生命活力;以学校为中心的非遗教育将间接影响社会对非遗的认同度。提升艺术院校学生对非遗的认同度,不仅利于非遗的保护,更能为非遗传承提供不竭的源泉。
参考文献:
[1]邹启山.如何认识“非物质遗产”[N].人民日报,2004-05-25(16).
[2]周兴茂,周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几个基本问题――以土家族为例[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1):60-65.
篇3
南阳地区的礼俗传统主要存在于南阳地区的农村、山区等乡村地带。在这些民俗礼仪中,既有社会参与性质的传统庙会、信仰祭拜等,又有属于小众群体的红白喜事、祝寿、祭祖等民间礼俗。这些乡村礼俗主要由两个组成部分:仪式组成部分和娱乐组成部分。尽管各地庙会期间通常都请戏班演社戏,民间许多祭神仪式也请戏班演出酬神戏,但其中的戏曲是独立的演出形式,和仪式表演没有直接关联。在乡村礼俗中,宛梆艺术主要参与在娱乐组成部分。当地人在礼俗仪式中乐于邀请宛梆艺人进行表演。通过当地百姓熟悉的戏曲增强礼俗仪式的隆重程度和规模。而宛梆艺术参与到这种礼俗活动中,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酬神祝祷还愿祭祖祈福等各种礼俗的名义外衣。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受政治、经济和信仰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礼俗发生了改变,其表现形式具有了娱乐性,因而在今天宛梆艺术更多地体现出了娱民功能。
二、宛梆艺术的学术语境解读
南阳地处豫、鄂、陕三省交界,这里既有秦文化的阳刚旷达,又有中原文化的正统平和,还有楚文化的流畅清新。其周围多山,呈盆地地形,自古相对封闭,变革元素流入较为缓慢,文化环境能够维持相对的稳定性。宛梆艺术正是对这里世态风俗、信仰结构、思维方式、审美方式、认知观念等的艺术体现。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所指出的: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基于这种意义,宛梆艺术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学术探索,形成了其学术语境。
从1956年开始,在当时的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由南阳地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宛梆艺术的传统剧目进行了挖掘、整理,并对代表性剧目进行录制,为后来更为深入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参考资料。2006年宛梆艺术被列入国家非遗名录后,对其研究更成为我国文化价值建设中的必要课题。研究者以学术文章、理论著作、科研项目等各种形式对宛梆艺术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从理论层面来解析宛梆艺术的学术价值,发掘其文化价值,强调其生存价值。
三、宛梆艺术的开发语境解读
篇4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及保护原则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要做到正确认识并科学保护非遗,前提是必须了解其特征,一般认为有下述五大特征。
2.1.1无形性。
非遗是依赖于人的思维的存在,是无形的、抽象的文化思维,并会随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风俗、仪式、表演技艺等,所以究其本质,它是无形的。因此,一方面它无形可感,而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物质,另一方面它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而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具有稳定性。可见,非遗在传承上的特点必然是通过人的活动进行,而不能是通过物。
2.1.2多元性。
《公约》里关于非遗概念的界定和其所包含的五方面内容等,都表明非遗具有多元性,形式丰富灵活,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乃至在不同的传承人身上,表现出来的形态都是各不相同的,这是非遗的魅力所在。
2.1.3活态性。
非遗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种活的文化。它们的文化内涵不是通过物,而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并传达给受众。这种“活态”充分表现在非遗的口头传说和表述中,也体现在风俗礼仪、表演艺术和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
2.1.4传承性。
非遗具有被人类群体或个体一代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它的传承也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一种人类对精神文化的传承,传承的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通过人与人的精神交流来传承,如观念传递、口述、身体示范等形式。非遗是活态的人类文明遗产,是人类不断创新和叠加的历史文化记忆。所以,对这类遗产就不能只用博物馆法静态记录和保存,而应该用切合遗产发展和更新规律的动态方法与时俱进地传承和发展。
2.1.5社会性。
非遗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能脱离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是人类的认知力、创造力和群体认同力的集中体现。非遗产生和传承直接表现在人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具有过程性特点,是人类实践过程的展现。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原则
非遗是人类的特殊遗产,其保护要根据对其特征的认知,遵循一定的原则。
2.2.1原真性原则。
我们要保护的是原生的、真实的、本来的历史风貌,不能扭曲或遗漏,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非遗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外力造成的损毁或缺乏科学的保护技术,而是人们思想的偏差,如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者政绩而使用一些错误的做法,导致造假或过度开发,就像现下泛滥的“伪民俗”等。坚持本真性原则可以帮助人们树立对非遗价值的正确认识,继而有效地防止“伪民俗”、“伪遗产”等占用宝贵的保护资源。
2.2.2活态保护原则。
不能把非遗从它所处的环境中单独分离出来保护,比如改变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或是使传承人离开他所处的原生环境,我们要让其在原生环境下继续生存发展,要为非遗特别是传承人营造一个更宽松也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
2.2.3以人为本原则。
非遗因其“无形”,所以对它的保护,首先是对其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离不开创造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它的保护。《公约》明确指出,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这种保护是全社会的、经常性的,必须通过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另外,还要加强科研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完善相关理论,提高保护技能。
3.大学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3.1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及局限
高校是进行高等教育的主要阵地,是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文化传承和发展创新的重要平台。高校本应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头羊的作用,研究非遗文化,提高保护技能,培养从事非遗保护的人才。但是到目前为止,高校尚未认识到这个责任的重大意义,因此未对大学生的非遗教育给予应有的重视。
从高校专业设置来看,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专业没有纳入现行的本专科教育体系。从课程设置来看,高校很少开设非遗教育类课程,即使少数开设此类课程的高校,一般也是作为选修课,由于没有科学的教学目标和方法,教学效果差强人意。从师资队伍来看,由于非遗保护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固定下来,高校没有相关专业开设和高级人才的培养,因此专业从事非遗教学和研究的师资严重不足;即使有教师愿意研究,也因它是属于冷门、偏门,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故而对引起并提高教师的研究积极性是极为不利的。从课堂外教育来看,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和课程教育,那么利用学生活动的方式让更多大学生认识并了解非遗及其保护的知识将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渠道,但事实上很少有高校组织与非遗保护有关的学生活动,就算有此类活动,也缺乏一个长效机制把活动固定下来,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2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意义
3.2.1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文化自觉。
大学生应该是全面发展和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的群体,其别不能缺乏人文素质的培养,而非遗教育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人文素质,培养他们的文化自觉。非遗内涵丰富,包含广博的传统文化知识,包含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包含着我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等,对于大学生人格修养的形成、审美能力的培养、文化品位的提高和人文素质的增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2.2培养大学生的民族精神,提高爱国热情。
非遗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精神,展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高校应充分利用非遗方面的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民族精神,鼓励大学生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传统,提高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2.3培育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增强实践能力。
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是劳动人民在长期共同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并传承下来的,体现着我们民族的精神和文化,非遗文化本身也体现着一种创造力。学习非遗知识能帮助大学生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提高能力,从而做到厚积薄发。创新源于知识的继承和积累,故而非遗知识的学习对于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都是有帮助的。
3.3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方法
3.3.1组建相关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是目前情况下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高校应积极创办相关社团,并给予其师资、财力等方面的支持,组织培养大批学生参与到保护非遗的大军中。这样既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又能带给学生高质量的课余生活。比如常州某学院成立忆江南文化社,其主要活动之一就是研究常州非遗的保护和发展,社团组织学生与非遗传承人面对面接触,亲身到现场体验非遗的魅力,并在大学生中进行非遗知识宣传。
3.3.2在校园内进行宣传。
高校校园是一个很好的宣传阵地,可以在校园内加强宣传,让更多大学生了解非遗知识,更热爱本民族传统文化,形成文化自觉,积极参与非遗的保护工作,成为保护非遗的生力军。校园宣传的常规方式是使用海报、校园网、校报校刊等,还可以邀请专家举办相关讲座,或者举办专题展览,展览时甚至可以邀请非遗传承人到校园进行现场展示,还有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可以到高校开课进行技艺传授。比如常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就举办过此类展览,展示非遗的相关知识内容和学生的调研成果,图文并茂,在现场还准备了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的体验,宣传效果显著。学院还举办了常州非遗保护的专题讲座,邀请了虎头鞋传承人来校传授学生传统的虎头鞋制作技艺,宣传效果显著。
同一地区的高校之间也可以加强校际交流,成立校际的非遗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比如学生非遗社团联合会等,组织学生定期交流,共享研究成果,举办沙龙、辩论会或比赛,在交流中进一步增强对非遗的认识。比如常州市的非遗博物馆设立在常州大学图书馆内,供市民免费参观,常州各大高校相关社团就可以此为活动基地,积极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也可以联合各校的力量,在常州市高校内举办非遗知识巡展,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3.3.3面向社会进行宣传。
大学生要尽己所能,走出校园,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非遗知识,可以依靠自身的科技文化优势,用现代的方式保护和发展。可以利用自己的学科优势,把非遗保护和所学的专业知识相结合。比如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建设专门的网站进行宣传;经济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把某些非遗项目开发成商品进行市场化推广,利用市场的力量让非遗项目发扬光大;传媒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把非遗项目摄制记录下来,也可以举办相关的微电影比赛等,帮助非遗资料的发掘和保存;食品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帮助某些非遗传统技艺类产品进行改进和推广;文学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撰写相关文学作品,等等。
3.3.4与学生实践相联系。
高校可以建议学生选择非遗保护类的暑期社会实践项目,或由学校出面牵头组织一批学生进行这个项目的实践。学生可以对学校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从而更深刻地了解当地文化。也可以回自己家乡进行实践,了解家乡的非遗项目及保护现状,深入发掘各地区尚未被发现的非遗资源,最后撰写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等。一旦形成长效机制,大学生的参与就可以成为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非遗普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减轻政府负担,更好地普及非遗知识。
高校还可以把非遗知识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传统文化等现有课程,使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有机地结合,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更系统更深入地了解非遗。
综上所述,在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基础上,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去,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最适当的传承,保护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参考文献:
[1]王文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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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中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从古至今承载着丰富多彩的优秀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卓越发展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多种多样,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带来的极大的精神支持。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发展给我们的整体文化水平带来极大地影响,由此带来的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我们的经济金额,推动着整体水平的提高。但是新形势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1 明确非遗保护对象
众所周知,世界各种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着都是人们自身,显而易见,人事最重要最基础的文化载体,比如各种民谣、戏剧等都是通过民间艺人的语言、动作的一系列结合构造出来的,人作为文化载体必须受到一定的保护。民间艺人的不断减少会给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说,我们必须明确保护对象。
人是社会物质文化的生产者、创造者,担负着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的使命,各级政府部门要时刻关注他们的生活,给他们一定程度的物质和精神支持,让这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感受到在新形式下社会中的认可和相应的存在感。另外,政府部门应该投入一定的自己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班,组建大众学习传承非遗的场所,并且选拨优秀的非遗保护对象作为大家的老师,领头人,让他们收徒、传艺,带领大家温故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是,现如今非遗文化的保护和继承备受关注的同时,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伪非遗的现象出现。有一些所谓的传承人并不是民间大众,而是一些当地的开发商和地方领导。,他们并没有掌握足够的民间技艺,这种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果不被及时制止,就会对以后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违反了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的真实性和意义所在。
世界各国因为忽视非遗保护对象“人”这一载体的重要性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流失的现象比比皆是,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不断地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对象的存在。为此,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非遗保护对象标准,进一步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 开发利用非遗资源
非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渠道是否合理问题也应该值得我们认真关注,新形势下人们大强度地开发和利用造成了一些反面问题,阻碍了我们进一步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推进。
万事万物的开采和利用都要遵循其本质规律,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特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工作。有些工作人员为了搜集遗产直接将一些旧村落硬性拆除,然后建造所谓的遗址新村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它的变化规律,加速了古文化遗址的消失速度,一味的追求开发非遗资源的形式,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可明确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会给我们带来的有利影响,政府也不断给予我们一定的支持和鼓励比如,建立旅游景区,文化遗址保护区等等供人们参观游览,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构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发展民族旅游文化,促进经济发展。
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其价值所在。
3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
现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专注,一项项目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机制,以此来监督和鞭策,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建立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制定相应的原则,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地建立基础设施,方便外来人员参观。政府也应该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培养专门的知识技能型管理人才,利用当今时代下的先进的技术制作传统文化的产品,在传统技艺的基础上附着现代的技术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得以延伸,从而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在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出现违背最初原则和目标的问题。而对于为什么要用法律来约束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这一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用法律做准绳,约束人们依法保护、利用、继承。相关法律的建立不仅让人们意识到了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而且也提高了人们学习非物质文化热情,积极地参与到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来。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这一有效措施是我们新形势下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经之路,在工作进程的推展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好的为弘扬传统文化,继承非遗任务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众多文化形式,包含着话剧,曲艺,民间杂剧,声乐,剪花、服饰等等,涵盖了人类的各种风俗习惯,民间艺术等各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全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力量,特别是少数民族以及农村乡土风情的集合,是中国多民族文化特色的有力体现。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不仅是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同样也是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同时也要大力宣传群众积极传承,保护继承这项工作迫在眉睫,我们必须遵循这些相应的措施,加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群众充分意识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份工作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大家共同努力,促进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继承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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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 “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 是民族( 群体) 个性、民族 ( 群体) 审美习惯 “活”的体现”④。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传承与保护,更重要的是注重其变化。失去活态的遗产,其生命力将无从谈起。
(一)外来文化的冲击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产物,以村落、家族、社区为生存环境,人们在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难免受到传统文化的约束。全球化背景的影响下,在外来文化冲击的环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的是地方特色,要维持遗产原汁原味的传统面貌是难上加难,传统文化遭到了很大的冲击。
(二)地方机构忽视“非遗”保护
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对遗产档案原始资料的收集与保护的力度不够,如磁带、胶片、录像带等,很多宝贵的第一手资料遗失严重。并且,很多地方缺乏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专门从事“非遗”的研究人员更是寥寥无几,保护意识薄弱。
(三)脱离文化空间的“非遗”保护
把保护的乐种从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孤立出来进行保护,表面上看似乎得到了有效地保护,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它本来的面目,无形之中破坏了其现存环境的完整性和共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必须依赖一定的载体,而不能孤立存在。因此,除了考虑其本体的价值外,更重要的是注重遗产的存在状态及文化内涵。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建议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多样性、独特性、民族性决定了其保护的多样性,当然,是以保持其按照自然规律演变的生态环境为基础的。首先,要加强乐种原生态文化氛围的保护,不仅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变迁及相关文化的渗透,同时,不能为保护其原有的特征而采取保守的态度,使之墨守成规,应该注入一些新的文化元素,推陈出新,赋予遗产新的阐释。
(一)要注重文化空间的保护
文化空间是与传统文化形成相关的所有因素的发生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时代、环境、文化和时代精神的产物,必然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⑤。它的生存离不开其生态土壤(生态环境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历史条件,还有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因素),不能象出土的文物一样脱离其环境,纯粹象市场上的商品封存于博物馆中,它只有在功能和形式方面进行转化,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才能使之真正得到发展和保护。譬如很多音乐类的“非遗”都与仪式活动、信仰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受到忽视、淡化、甚至破坏,传统的价值已经丢失,保护和传承更无从谈起。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优秀的传承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当然遗产传承人首先要通晓本民族或地区的传统文化,同时需要掌握大量的原始资料及实物。由于城镇化的进程加速,人们的生存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能为了保护遗产而强迫他们以过去的思维或生活方式来对待传统文化。并且,政府部门应该对“非遗”的传承人进行表彰或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相关机构加强对“非遗”的保护力度
地方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对遗产进行深入地研究,运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深入田野,对其进行宏观与微观的分析,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时,对传承人进行个别访谈,对其表演进行录像或录音,为后人保留珍贵的民间艺术资料。
三、结语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其所处时代息息相关,它具有时代的烙印。人类文化传播从口头传播开始,经过文字、印刷、电子到网络传播,在这个文化符号的时代,音乐类“非遗”的保护既需要传统媒介又离不开新媒体的传播。同时,要明白传承和保护不是让传统的乐种脱离其生存环境,放入博物馆,使之脱离了固有的本土环境,变成缺乏生命力的遗产,而是保护其传统和风俗得到发扬的文化空间,构建一个和谐的生态环境,赋予活态的遗产生命活力。
注释:
①伍国栋:《民族音乐学视野中的传统音乐》,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第76页。
②杨曦帆:《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文化人类学视野》,《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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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用正确的、科学的方法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种类繁多,同时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广阔,且保护工作又涉及到政府行很多的行政管理部门,这种职责不明的多部门管理,造成交叉重叠的管理,成本增加、效率低、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等现象、导致各项工作难以进行。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一种有效的制约和管理,那就是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期约。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这里明确指出了各部门职责和分工。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在法律上确立了文化部门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而且有了法律的授权就能更好地履行和实施管理职责。
所以各级的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也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并增强管理的力度;不仅要做到缜密规划、细心组织、精心实施,还要有条不紊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
三、经费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因为资金的缺乏,很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和保护,并处在濒临消亡的地步。例如:有些早年收集上来的档案和材料已开始变黄发霉,像录音j录像带有一些也要报废;最重要的是由于资金的缺乏致使有些单位本想要抢救老一辈表演艺术、演唱艺术、传统行当的脸谱艺术等计划都无法实施。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资金建立一些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和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相关的设旌等等。然而现在许多经济落后、人口贫困的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物质脱贫致富的建设上,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从事文事业化建设。从而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崩溃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一定资金的投入是重要的保证。那么,设立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就迫在眉睫。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增强文化安全意识,是传承保护的重要环节
很久以来,我们对文化安全意识的认识很薄弱,就出现了民族文化资源流失的现象。例如:据报载,日本菜城市有家博物馆是专门收藏中国民间文化珍品的,规模很大,种类很多,使许多参观者大为叹惊。又如,大家都知道的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是为了纪念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而形成的民族传统节日,是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令我们感到耻辱的是却被韩国抢先“申遗”成功了,并列入该国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遣产名录》。按照这种谁先申报谁就拥有的国际惯例,是合法又合“理”的。这些鲜明的例子从而证明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缺乏与不利,同时也提醒了我们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伟大的中华民旎人们留下的文明成果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任何一个项目都不能因他国的文化撩夺或是我们工作的疏忽而流失或失传。为此,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增强文化安全意识,加大保护力度势在必行。
五、让传统文化在高校生根开花是非遗传承保护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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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04年中国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之后,学界对非遗保护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公私权保护之争至今仍未定论。黄玉烨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提出:非遗的保护应当“以公法为主,兼顾私法”,并分析了私权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孙昊亮则撰文从非遗的文化本位、公共物品属性和政府公权保护必要性三个方面论证了非遗的公权性本质,同时提出了“非遗的二维性”,即 “在具有公权性本质的同时,其表达形式在特定情形下属于私权的保护范围”。在此,孙昊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达形式进行了区分,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属性,同时认为对非遗表达形式应当予以私权保护。除此之外,韩小兵、李顺德、齐爱民等学者均对非遗的私权保护展开了讨论,对非遗的私权保护模式概括有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特别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以及结合前两种的综合权利保护模式。在私权保护下,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得以重视,但也会造成利益冲突。为使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平衡,许多学者提出对私权加以限制,但目前有关研究对利益平衡的讨论集中于非遗权利主体同公共利益的平衡,少有对权利主体间利益平衡的讨论,本文试在非遗私权保护的前提下探讨私权与公共利益以及权利主体间的平衡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对象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并从民俗学的角度对非遗进行分类,分为传统口头文学、美术、戏剧、传统医药、民俗等。从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直接对非遗本身进行界定,而是采取由表及里的方式,从非遗的物质或非物质外在表达形式界定非遗的内涵。然而,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非遗与非遗表达形式的混淆,且分类为民俗学的分类,不利于确定非遗私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非遗传承使用的地域性为标准,分为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传习的非遗,如春节、端午等习俗节庆;具有鲜明族群特色在一定范围内传习的非遗,如哈尼栽秧歌、彝族烟盒舞等具有民族特色在特定范围内传承的。在此,第一种非遗已完全流入公共领域,属于公共资源,不应当予以私权保护,而第二种具有鲜明的地域和主体特色,对一定范围内的族群集体可以确认其对非遗的私有产权。此外还需注意非遗与非遗表达形式的区别,非遗是基于世代传承而来的精神文化财富,而非遗的表达形式是一种非物质可感官技艺或者物质呈现,其中融入了表达形式持有者的智慧创新,对于创新部分应当予以私权保护。另外,对于特定群体或个人持有的尚未公开的非遗也可以予以私权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利益内容
非遗私权保护的利益内容包括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精神利益包括表明来源及保护非遗不被不正当使用和贬损性使用两个方面。1982年,WIPO-UNESCO关于民间艺术保护的《示范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来源的承认”和尊重“文化完整”。而2002年的《南太平洋示范法》中亦将署名权和不受贬损使用的权利纳入其内。非遗的产生和传承与特定地域族群密不可分,其中包含有特定族群的文化习俗、和精神权利,不得擅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独特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不得作不适当使用。对于非遗的经济利益,根据洛克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属于他的。也就是说,劳动使得劳动成果属于自己。非遗具有活态性特征,其发展和传承并非一成不变,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对其持有的非遗表达形式付出了劳动,理应享有其劳动成果带来的利益价值。另根据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利益创造者和相关的贡献者共享利益。当代许多艺术作品的创作灵感来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杨丽萍的大型舞台剧《云南映像》,其通过采风记录下云南很多民族的原生舞蹈,从中抽象出她认为能够表现当地民族文化的元素或特质部分,然后经过编排,使之成为一个服务于基本主题的舞蹈作品。然而对于为杨丽萍提供原生舞蹈素材的非遗表达形式持有者,虽然艺术价值得到彰显,但经济价值却没有任何体现。故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以及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当他人对传承主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使用产生经济利益时,传承主体有权分享经济利益。
三、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一)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于2008年确认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对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并积极传承者,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即可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经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获得国家的政策资金支持,同时也因代表性传承人这一“金字招牌”带来经济利益。
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传承人之间的利益问题主要表现为基于祖先共同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存在利益落差:在精神利益方面,代表性传承人因获得国家认可,享有盛名,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和尊重;在经济利益方面,由于影响力的不同,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远远高于其他传承人。如贵州水族马尾刺绣省级传承人韦桃花、宋水仙,苗族芦笙制作国家级传承人莫厌学,苗族蜡染技艺国家级传承人王等,他们均在成为传承人后大幅扩张了自己的事业。王雇佣了当地二十多名苗族妇女制作蜡染工艺,代表性传承人往往做起了老板,与其他传承人形成了雇佣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考量,代表性传承人因其超群技艺和影响力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但从法学角度来看,非遗是在传统族群社区中产生并传承发展的,属于族群生产生活中的一部分,并伴随着族群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更新变化。在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传承人之间,由于最明显的经济利益落差,可能会导致代表性传承人在族群内部被敌视、鼓励,产生矛盾冲突,而其他传承人则会因利益不平等而抛弃甚至破坏非遗。
在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传承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上,首先应当肯定代表性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其之所以能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与其精湛的技艺和公认的影响力密不可分,其在传统技艺的研习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故代表性传承人比其他传承人获得更多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是合乎情理的,若单纯将代表性传承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分享于其他传承人,反而减弱代表性传承人对传统技艺的传承热情。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代表性传承人在获得认可和利益的同时还肩负着传承非遗的义务,如前文所述,许多传承人在得到认定之后即开始扩展事业,很少从事非遗产品的制作,其文化代表身份被弱化,传承义务亦被经济利益掩盖。所以,二者的利益平衡应固守保护非遗立场,肯定代表性传承人在开发非遗中获取高于其他普通传承人的利益的同时,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义务亦大于其他普通传承人,换言之即付出与回报对等。
(二)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主要体现于非遗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中。伴随着非遗保护区的旅游开发,当地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日益突显。保护区内的村民陷入恶性竞争,“游客争夺战”时常发生。在非遗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当地村民的民俗习惯、节庆礼仪以及歌舞表演常常被搬到舞台之上,让游客欣赏,而这些收益的分配办法也成为传承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难题。
有学者提出,保护区村民可基于对自然资源的习惯权利实现对周边资源的自治管理,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自主进行利益分配,如中国第一个保护传统资源的民间组织――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庄村传统资源共管会,村民之间按照“集体统一利用,个人按劳取酬”的原则分配本村传统资源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另贵州朗德苗寨对于社区最主要的旅游项目――苗族歌舞表演,由所有村民参与接待,按贡献大小计工分进行分配,多劳多得。
四、外来投资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非遗的开发利用中,常以“公司+农户”的方式实现非遗的商业开发,其中即涉及外来投资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西双版纳傣族园的开发中,傣家竹楼是傣族园区内的核心产品,由于其建筑成本高,使用功能不及现代建筑,农户从园区旅游收益中获益极少,农户渐渐以小洋楼取代传统建筑;还有一些村民则以帮助游客逃票获取经济利益。在非遗的开发利用中,外来投资者实现了非遗的有序开发,增加商业机会,而权利人则能够保证非遗的传统文化底蕴,二者本应实现双赢,但由于利益分配不均,造成了二者的利益冲突矛盾。
高黎贡山新庄村在传统资源的开发中,由共管会作为社区唯一代表与非社区成员签订《传统资源利益分享合同》,以合同方式约定外来投资者与集体的利益分享办法,同时对内鼓励对传统资源的继承和发扬,并制止本村村民破坏传统资源、损害集体的行为。采取村民自治加合同协商的方式,由村民自治组织同外来投资者进行协商谈判,约定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分配方式不失为解决二者利益平衡问题最直接的办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村民自治组织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为保证签订合同的公平合理,公权力应当适当介入,为村民组织提供法律帮助和意见支持。
五、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非遗的私权保护在于赋予传承主体对非遗的支配权,通过这种排他性的权利保护其精神及经济利益,从而刺激和鼓励传承主体对非遗的传承与创新。但私权保护会造成权利的垄断,使他人在利用非遗时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承担其他法定义务,由此增加了非遗的使用成本。有学者对非遗的私权保护提出质疑,认为保护非遗的目的在于“保持文化多样性,从而进一步激发人类的创造力”,而 “非遗的传承问题肇始于这些遗产缺乏市场经济价值,以致罕有人愿意传承”,在面对非遗传承的客观窘境时,若还对使用非遗者多加刁难,则非遗的传承发展将更加举步维艰。
在非遗的私权保护中,一方面要发挥私权保护对权利人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因权利垄断造成负面影响,即做到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目前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中存在三种保护模式,分别为事先许可的积极控制权模式、事后禁止的消极控制权模式以及平衡模式。在积极模式中,权利人对非遗信息获取、使用和利益分享享有事先许可的绝对控制权;消极模式则不限制他人非遗的使用,只对不当使用和非法使用持有反对权;而平衡模式是在积极模式与消极模式的基础上对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利益进行平衡,在精神利益上采取积极保护,强调表明来源和不得不当使用,而在经济利益上则采用消极保护,仅在事后对营利使用获取利益分享。积极模式侧重于对权利人的保护,消极模式偏向于促进非遗的开发利用,平衡模式则平衡了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注意到了精神利益对权利人的重要性应当予以高强度保护,且对权利人精神保护的同时不会过分增大使用人的利用成本,易于满足权利人的精神利益要求,而对经济利益的消极保护则可满足保护文化多样性发展,减少非遗的开发利用成本,仅对营利行为进行利益分享,满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需求,是平衡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
所以,在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中,应当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根本目的,平衡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双方需求,在精神利益方面采取积极保护,对非遗的使用应当表明来源,不得不当使用和贬损使用,在经济利益方面则采取消极保护,仅在事后对营利性开发利用进行利益分享。
参考文献
[1] 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北京:中国法学,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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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提出以下四点看法。
1.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而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必须确定政府主导的地位,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现实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常抓不懈。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责无旁贷,馆内要确定专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效开展保护工作,并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上下通联等具体工作。注重资源整合、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于人民群众之中,使其代代相传,薪火不断。政府要把非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其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注意非物质文遗产保护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2.科学保护,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针对非物质文遗产的特异性,以其不同的价值予以区别对待。那些具有很高的人文价值,蕴藏着民族文化优秀品性和审美特性,必须在现实生活中让其“廷年益寿”,予以活性传衍。有些类别应作为“让人类寻找历史记忆的痕迹”实施文献记载,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决不能采取“以牺牲部分人享有现代文明”为代价来实施保护,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分门别类加以保护,充分协调处理好某些政府的功利行为、企业家的商机,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都要以保护非特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利益跟协调,遵循唯物辩证法的辩证统一原则。牢记人民群众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主体。
3.有的放矢,遵循“非遗”项目的自身规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特殊性,在保护中应尊重其自身内在规律,依据其呈现状态,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自然主体人的思维、理念、情感、习俗、生存、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最主要的是保护相关文化生态环境和代表传承人。以强调文化保护的整体性理念。对个别特殊、濒临灭绝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有挽救意识,特事特办,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具有本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它的创造、拥有者一般都是广大农民和市民,其传载与传衍地域应在广大农村和乡镇。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中,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农村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受其传统文化成果,保障农民文化权益,这样才能使文化生态的植被繁茂生长,使优良的“文化基因”得到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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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宝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传统文化的珍贵回忆,也是“我们今天与过去的沟通渠道”。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活态性、无形性、传承性、多元性等特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传承、保护,都不可能由一个人甚至一代人完成。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国家利益的高度加以重新认识。
一、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是树立正确保护理念的基础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这样明确的表述: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方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非物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是指它的存在形态是无形的、不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环境之中;通过非物质文化具有的生命特征和活态性表现出来的精神产品。
(二)民族性
所谓民族性是指具有基本相同的生活经历,特别是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等区别于另一个共同体的,具有鲜明地域特征和民族色彩的共同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或居民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三)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的“活”的显现,因此,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它的传授,一般是用口头语言构思、歌唱或讲述,以身、口、耳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不断得到丰富,这种艺术既珍贵又极其脆弱。类似于像天津邵公庄萃韵老音乐会、杨柳青年画等,应当特别重视传承人的作用,否则的话,就会面临失传的危险。
(四)价值性
价值有内在价值以及外在价值之分,内在价值是指其本身具有的思想、精神与方法,外在价值体现的是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就是其所表达的文化思想和精神,而外在价值则体现为经济价值、教育价值以及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它不专属于任何个人,而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保持文化形态多样性、人类的创造性。
二、认清问题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自2003年实施以来。目前,国务院已经公开公布了上千项国家级非遗名录,抢救了一大批濒危的遗产,但在实践中,我们也逐渐发现了很多问题。
(一)重开发轻保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一味地注重开发非遗的经济价值,却忽视了对非遗的保护,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主力军的民众也表现冷漠,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力量不够效果不佳的状态。这样,由于保护意识淡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常出现“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少数地区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二)缺乏规划、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点多、成长、面广”的系统工程,但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区政策不一致,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各地区存在点面断裂,条块分割的情况,这往往导致了盲目开发,不但使经济价值不能得到合理利用,反而对遗产造成了破坏。另外,非物质文化保护涉及到许多行政管理部门,但多部门管理,存在管理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甚至相互推诿,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三)传承上后继乏人
现阶段的保护,主要是通出资帮助传承人或者设立自然生态保护区。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传统文化一般都为口传心授,并且多为难学难懂,所以极少有人愿意师承非遗传承人。目前,在世艺人老龄化普遍存在,这些传统技艺将面临失传、后继无人。然而,由于众多传承人自己的生活缺乏保障,无法传承传统文化艺术,许多传承人虽然身怀绝技,但却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地位,自己掌握的传统文化得不到相应的承认。因此,非遗项目也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认识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以至于祖先创造和传承下来的文化信息,出现中断和遗失。不得不注意的是文化有一种特殊的塑型作用。美国文化学者鲁思·本尼迪克特的研究发现:“生长于任何社会的绝大部分个人,不管其制度的特异性如何,总是毫无疑问地认定了社会所指定的行为”,“大多数人由于其天赋的巨大可塑性,而被塑造成了他们文化所要求的那种形式。在社会塑造力量的作用下,他们完全可以得到改造。”也就是说文化所包含的精神的内容,对于国家、民族的塑造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再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以及公共参与保护和共享保护成果的程度,彰显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社会文明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生存发展的品位和质量。可以说,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树立,是我们走向文化复兴的必然之路。
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系统的整体观。从系统科学提供的理论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树立整体保护的理念。也就是说,这里的整体性包括三层的意思:(1)对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村等措施实现。(2)对于那些已经失去生存条件的文化形式的保护。在这方面可采取收入博物馆的方法加以保存;但对于那些仍然有生命力,又有开发潜力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则可以进行合理开发,以生产性的方式加以保护。(3)对于正在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进行抢救性保护。例如,一些传统的技艺,一些传统民间文学等等,掌握在我们一些艺人的手上和心里。那么这个人一去世以后他的技艺如果说没有保存下来的话,没有传给后代的话,这个技艺就会消失。所以我们要尽快用录音、录像、亲笔记录等方式把他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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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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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出,要保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种传统文化形态。同年,我国开启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于2005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逐步加强了传统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2006年,在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当天,浙江百叶龙被列入我国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十年来,在浙江省长兴县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百叶龙艺术获得了新的发展。但在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外来文化大量涌入的今天,研究浙江百叶龙艺术的保护与传承,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浙江百叶龙艺术概述
浙江百叶龙起源于长兴地区的民间舞蹈,最早可以追溯到清道光年间,距今已有160余年的历史。其前身是每年农历元宵节在长兴市集上表演的荷花灯舞,最初由舞者手持纸质的荷花灯、荷叶灯、蝴蝶灯、寿桃灯等道具起舞,后经民间艺人的革新,融入中华民族的传统图腾――龙的元素,修改原先舞蹈道具的制式,将其制作成既能作为舞蹈道具又能组成龙的身体结构的两用道具,由此形成了百叶龙的雏形。
百叶龙起舞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舞者手持各种道具各自起舞,表达夏日荷塘的景观。当舞蹈进行到第二阶段时,舞者聚集,通过变换手中道具的形状并加以串联组合,形成数十朵荷花相接而成的龙形道具,这时才开始正式舞龙。浙江百叶龙不论是道具形制还是舞龙形式,都与一般的舞龙运动有很大区别,地方特色十分鲜明。
二、浙江百叶龙艺术保护与传承的困境
(一)社会基础弱化。龙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图腾,自古以来就是威严、力量、吉祥、高贵、尊荣的象征。在古代,凡是以龙为题材的艺术作品都有着非常广阔的受众。然而,当前浙江百叶龙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却面临着社会基础弱化的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近现代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中国传统文化逐渐式微,虽然“龙”在百姓的心目中仍然有着崇高的地位,但对现实生活及民众精神的影响已经微乎其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先进科学技术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强势进入我国,新生代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对中国传统文化日渐生疏。
(二)传承后继乏人。百叶龙作为一种表演艺术,不论是道具的制作、运用,还是舞蹈的动作、技巧,都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百叶龙舞者,不但需要长时间的学习、训练,还要有坚强的毅力、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及一定的悟性。虽然当地政府为保护和传承百叶龙艺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下大力气研究并创新百叶龙艺术的表现形式,出台了百叶龙艺术推广普及的政策措施,但百叶龙舞蹈队伍老龄化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年轻舞者长期从事百叶龙表演的意愿不强,使得百叶龙舞蹈队伍的人才结构不合理,传承后继乏人,严重制约了百叶龙艺术的发展。
三、浙江百叶龙艺术保护与传承的策略
(一)加大宣传和创新力度。浙江百叶龙艺术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南方具有代表性的舞龙运动之一。当代百叶龙艺术遭遇传承困境并非是其本身失去了艺术价值,而在于它的艺术价值没有被充分挖掘和彰显出来。因此,浙江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让更多的群众知道和了解百叶龙艺术;另一方面,努力探索创新百叶龙艺术的表演形式和发展模式,既要让百叶龙艺术与现代舞蹈、舞美、舞台更好融合,契合当代民众的审美品位,也要让百叶龙艺术表演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百叶龙艺术要发展,人才是关键。首先,当地政府应当探索研究百叶龙艺术传承的现代师徒制,通过“老带新”的方式,让具有高超表演技艺和道具制作的民间艺人传授百叶龙艺术。其次,要努力将百叶龙艺术表演纳入当地艺术类院校的教学内容中,让学子接触、学习百叶龙艺术,为其日后进行专业学习和表演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浙江百叶龙作为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艺术形式,理应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发挥艺术价值,承担艺术使命。希望本文能为百叶龙艺术工作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夏宇靖.长兴百叶龙审美特征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3.
[2]叶木华.非物质文化遗产长兴百叶龙之发展及其文化空间调适[J].浙江体育科学,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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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系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这其中多数环节都需要当地或更高级别档案馆的协助和配合,发挥档案馆的重要作用。例如确认的过程需要参考一些档案馆保存的有关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传承悠久;立档的过程是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更是与档案馆直接相关的环节;保存是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的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地档案馆密切相关,同时需要博物馆、图书馆等机构的配合;保护环节是指用各种具体的办法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等等,离不开档案馆的技术和场所支持,例如江西艺术档案馆为了配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利用馆藏内容,整理出古老剧种、剧目原始文字、音像资料以供利用,加大宣传力度,主要有弋阳腔剧目《还魂记》、青阳腔剧目《贵妃醉酒》、宜黄戏剧目《祭江》等,以及具有江西特色的民间歌曲、民间舞蹈和民间风俗以及傩文化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传方面恰好与档案馆的第二项职能相吻合,档案馆通过对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和开发,使之更大范围地向社会各界传播,辅之以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保护意识。
由此可以看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离不开档案馆的支持和配合,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档案馆义不容辞的责任,与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相比,档案馆更具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和义务。
档案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
目前,档案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一些成功的尝试和举措,但仍需要加以进一步探索与研究,力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点,将保护职责规范化。
1.提供馆藏档案为中遗和遗产鉴定工作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先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体现着我国几千年来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底蕴,保护这些珍贵的遗产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政府拿申遗作为生财的工具,以国际认可的“文化遗产”来带旺商机,带来政绩,为申遗披上了商业的外衣,在此过程中,有可能缺乏足够的档案证据或资料支持,有的甚至利用虚假证明,这对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财富,也正因为这一特点,它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所指的对象是具体、静止的,档案资料也相对完整和有针对性。因此,档案馆应当从多角度查找有关项目的档案材料,例如从民间生活的相关记录中查找对某一项民俗的记载,用丰富的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提供服务。
2.为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存
在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和宣传等过程中,通常都会形成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档案馆是社会最重要的资料保存与服务机构,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将为后人研究历史提供凭据。因此档案馆应当为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将相关的资料及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保护档案”集中起来,制定适宜的保存策略,以便管理和更好地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服务。此外,档案馆还应当广泛征集相关的历史档案及资料,只有拥有了大量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档案,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3.确保有关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促进利用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为确保各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弘扬和展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是应采取的多种措施之一。利用的前提是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地各级档案馆有义务开展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业务,将完整安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适当地提供利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口相传、记载不多或不适宜推广的民间技艺,要对症下药,用拍照、录音、录像和保存实物等方式将珍贵遗产记录下来,保留历史的原貌,让这笔文化财富沉淀,避免“人在艺在,艺随人走,人亡艺绝”的类似情况发生。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开放方案,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主动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展示与利用的服务,让后人了解我们祖先的生活状态。
4.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调查工作
研究与调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以及进一步的传承与振兴等许多方面。尽管档案馆不属于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档案馆就不可以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只要重视参与并采取得力措施,档案馆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档案馆从事研究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馆藏资源,系统地了解遗产项目。一些县市级档案馆,往往有一些对本地区民间文化比较熟悉的馆员,档案馆完全可以组织他们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立档、记录、整理,等等。这样做既可以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力量,还可以提高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的学术研究能力。
各地档案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在全社会越来越关注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之际,各地各级档案馆也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在各类专项遗产申报、保护和宣传振兴方面积极参与,树立了很多成功的典范,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各界的影响,拓展了档案馆的职能范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例一: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在此项工程中率先提出“北京将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北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逐步建立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依据此档案库提供的信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计划性。
例二:江西省艺术档案馆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重点收集了“保护工程”申报项目文字资料61卷,包括照片311帧、光碟67张,以及江西国家级艺术之乡材料19份;建成并开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网”,这是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通的第一网;“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之《扛西卷》(7部)现正在收集基础资料;依托馆藏和收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江西省艺术档案馆着手编辑《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照片图鉴或画册及《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系列丛书,并将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