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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Influence of TiO2 Nanosol on the Physi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s of Alocasia macrorrhiza under Urban Air Pollution Conditions
NIE Lei1,2
(1. Department of Biology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Guangzhou City College, Guangzhou 510405, China;
2. Guangzhou Research Institute of Landscape Gardening, Guangzhou 510405, China)
Abstract: The effects of TiO2 sol nanocomposite on air pollution purification capacity and stress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of urban landscape plant Alocasia macrorrhiza(Linn.) Schott were studi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A. macrorrhiza could purify the urban off-gases pollution to some extent. TiO2 sol nanocomposite treatment could enhance the air pollution purification capacity of plant. Meanwhile, nanocomposite treatment could enrich the leaf chlorophyll content, reduce cytoplasm membrane permeability, decrease lipid peroxidation of membranes under polluted conditions, and therefore improve the stress resistance. Under the stress of air pollution, the midday depression of photosynthesis of leaf aggrawated. The daily average net photosynthetic rate (Pn), stomatal conductance(Gs) and transpiration rate (Tr) were all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while intercellular CO2 concentration (Ci) was increased. By treated with TiO2 sol nanocomposite(0.2%~0.8%),Pn,Gs and Tr were increased at different extent; while Ci was decreased, especially in the treatment of 0.4% TiO2 sol nanocomposite. The interaction mechanism of photocatalyst and phytocatalyst on air pollution purification was preliminary discussed.
Key words: Nanocomposite; TiO2 sol; Alocasia macrorrhiza(Linn.)Schott; physi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ir pollution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在城市空气污染日趋严重情况下,城市绿化植物的生长状况普遍较差,不但难以发挥净化环境的功效,而且自身也无法生存[1]。自1972年本田-藤岛效应发现以来,以二氧化钛(TiO2)为代表的光半导体材料的应用研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研究表明,纳米级的TiO2半导体颗粒表面在光激发状态所生成的超氧阴离子和氢氧自由基等活性氧类物质,具有很强的光氧化活性,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空气净化、水处理、环境卫生与保护、杀菌消毒、农产品贮藏与保鲜、建筑等技术领域[2]。然而,有关纳米TiO2光半导体材料对植物生理、包括光合作用影响方面的国内外文献报道较少。本文通过在城市绿地植物上应用纳米TiO2溶胶试验,探讨了纳米材料对城市绿化植物海芋[Alocasia macrorrhiza(Linn.)Schott]的光合作用等生理特性及净化污染空气效应的影响,以期为纳米TiO2半导体材料在城市绿化植物的应用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参考。
1材料与方法
1.1样地概况
于2009年6~7月,在广州市广园快速路旁的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苗圃(E 113°16′27″,N 23°09′44″)选择样地,样地环境空气污染严重,污染类型为尾气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铅等。
1.2材料
供试材料为天南星科(Araceae)海芋属[Alocasia(Schott)G. Don]的海芋,苗龄约2年,以盆栽形式种植,常规水肥管理,分别放置在广园快速路旁(<5 m)及距离道路较远(>100 m)、环境良好的大棚内培养,时间在3个月以上。纳米TiO2光半导体材料系采用日本光钛子株式会社生产的Ponation锐钛矿型二氧化钛溶胶,其纳米二氧化钛含量为1.5%,锐钛晶含量≥99%,纳米二氧化钛粒径小于5 nm,pH值在2~3之间,外观为蓝色半透明溶胶,对人畜安全无害、无腐蚀性,具有良好的成膜和附着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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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试验设计
试验在样地上设置8种处理,分别是D0(大棚环境内海芋叶面喷施清水,作为大棚对照)、D1(大棚环境内海芋叶面喷施0.2%纳米TiO2溶胶)、D2(大棚内海芋叶面喷施0.4%纳米TiO2溶胶)、D3(大棚内海芋叶面喷施0.8%纳米TiO2溶胶)和L0(路旁环境的海芋叶面喷施清水,作为路旁对照)、L1(路旁环境的海芋叶面喷施0.2%纳米TiO2溶胶)、L2(路旁海芋叶面喷施0.4%纳米TiO2溶胶)、L3(路旁海芋叶面喷施0.8%纳米TiO2溶胶)。每处理设置20盆海芋,用去离子水分别配制不同浓度(0.2%~0.8%,pH值6.2~6.4)的纳米TiO2溶胶溶液,现用现配。于2009年6月23~25日连续3 d,在当日的17∶00左右,对植物材料采用喷雾器进行叶面喷施,每次均喷至叶片滴液为度,每盆每次喷洒量为500 mL,对照喷施等量的去离子水。
1.4测定方法
1.4.1部分植物生理指标测定叶片光合色素含量按照文献[3]的方法测定;叶片丙二醛(MDA)含量的测定采用硫代巴比妥酸法[4]测定;细胞膜透性用相对电导率表示,采用电极法[3]测定;根系活力采用氯化三苯基四氮唑法[5]测定。
1.4.2光合作用日进程的测定纳米TiO2溶胶处理结束后的第三天(晴天),对试验标记的叶片进行测定,采用美国Li-COR6400便携式光合测量系统的标准叶室,在自然条件下测定标记范围内上数第三片叶的净光合速率(Pn)、大气CO2浓度(Ca)、细胞间隙CO2浓度(Ci)、气孔限制值(Ls,为1-Ci/Ca计算所得)、蒸腾速率(Tr)、气孔导度(Gs)等光合指标。测定时间为8∶00~18∶00,每隔2 h测定1次,连续测定3 d。
1.4.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数的测定采用DLY-3型空气离子测定仪测定群落环境空气中的正、负离子浓度,参照日本空气净化协会采用的安培空气质量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其公式为Ci=n-/1 000q,式中,Ci为空气质量评价指数,n-为空气负离子浓度,q为单极系数(空气中正离子与负离子之比)[6]。
1.4.4环境空气含菌量的测定按照文献[7]的配方,配制真菌、细菌、酵母菌和放线菌综合培养基。将暴露在群落空气中取了菌样的培养皿倒转,置于30℃恒温箱中培养,培养25 h后检查细菌菌落数,培养36 h后检查霉菌菌落数,培养72 h后检查放线菌菌落数。计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微生物菌落数,计算公式为5 000 N/A・T,式中,A为培养皿的面积(cm2);T为培养基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min);N为培养皿中的菌落平均数,计算结果单位表示为n/m3。数据统计分析采用DPS数据处理系统进行Duncan’s多重比较检验,试验数据表述为“平均值±标准误”。
2结果与分析
2.1纳米TiO2溶胶对海芋生理指标的影响
纳米TiO2溶胶处理对海芋生理指标的影响结果见图1,由图1A可知,与大棚对照(D0)相比,在空气污染条件下,路旁对照(L0)的海芋叶绿素相对含量下降了31.2%。在纳米TiO2溶胶处理下,叶片的叶绿素相对含量有了显著的升高;如在空气污染(路旁)条件下,0.2%、0.4%、0.8%的纳米TiO2溶胶处理的叶片叶绿素相对含量分别比路旁对照增加了28.1%、32.7%和51.0%;而在正常空气条件(大棚)下,0.2%、0.4%、0.8%的纳米TiO2溶胶处理的叶片叶绿素相对含量分别比大棚对照增加了33.3%、30.2%和14.4%。由此可见,外源纳米溶胶处理明显抑制了空气污染胁迫下叶绿素含量的下降(P<0.05),其中以0.8%纳米TiO2溶胶处理的效果最为显著。由此证明,纳米材料处理能有效地保护叶片叶绿素的完整结构,可防止叶绿素在空气污染逆境下的加速降解。
喷施纳米TiO2溶胶10 d后,测定海芋的根系活力,结果(图1B)发现,随着喷施浓度的增加,根系活力呈上升趋势,其中大棚条件下,0.8%纳米TiO2溶胶处理与大棚对照相比,根系活力增加了36.5%;而在污染空气下,0.4%纳米TiO2溶胶处理较路旁对照上升了27.3%。
植物体内的丙二醛(MDA)是由于植物衰老或在逆境条件下受伤害,其组织或器官膜脂质发生过氧化反应而产生的,是衡量质膜稳定性的重要指标。MDA含量增多,将导致膜的渗漏,从而使植物走向死亡,因此MDA含量与植物逆境生理密切相关。MDA是膜脂过氧化的主要产物之一,对膜和许多生物功能分子均具有破坏作用,其在体内的积累是活性氧自由基毒害作用的表现。从图1C可见,大棚培养的海芋喷施纳米TiO2溶胶后,各处理与对照相比,叶片组织中的MDA含量差异不显著,说明纳米TiO2光催化产生的活性氧自由基对叶片细胞没有破坏作用,叶片细胞仍然可保持较高的稳定性。而在空气污染条件下,0.2%和0.4%的纳米TiO2溶胶处理能明显降低叶片MDA的含量(P<0.05),而0.8%的纳米TiO2溶胶处理与对照差别不大。由此表明,适宜浓度的纳米材料处理能明显降低叶片的MDA含量,从而有助于提高植株的抗逆性。
恶劣的尾气污染条件下海芋生长不良,叶片细胞质膜透性偏高。而在纳米TiO2溶胶处理下,叶片细胞质膜透性较路旁对照显著降低(P<0.05),在0.2%和0.4%纳米TiO2溶胶处理下,叶片的相对电导率仅为路旁对照的81.4%和78.5%(图1D),而在0.8%纳米TiO2溶胶处理下,相对电导率却有所上升(5.1%),说明适宜浓度的纳米TiO2溶胶处理有助于维持植物叶片细胞膜的结构,可抑制电解质外渗造成的质膜伤害。在正常空气条件下,各纳米TiO2溶胶处理对于叶片细胞质膜透性的影响不显著,差异最大的0.4%纳米TiO2溶胶处理的叶片细胞相对电导率较大棚对照下降了8.5%,变化趋势与MDA相似。
2.2空气污染下纳米TiO2溶胶对海芋叶片光合参数日变化的影响
不同浓度纳米TiO2溶胶处理对海芋叶片光合参数日变化的影响结果见图2,由图2可知,与大棚对照相比,路旁对照的日均Pn、Gs、Tr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而Ci则有所增加。大棚对照的Pn日变化为不明显的双峰型,空气污染条件下叶片Pn的日变化则表现为明显的不对称双峰型,在12∶00左右表现出明显的“光合午休”现象。从图2A可见,上午8∶00~10∶00期间,Pn迅速增加,第一个高峰均出现在10∶00左右,是全天Pn的最高值,其中大棚对照处理可达5.75 μmol/(m2・s),路旁对照也达到了4.83 μmol/(m2・s);而在10∶00以后Pn开始下降,10∶00~12∶00下降较快,12∶00以后又出现缓慢回升,大棚对照和路旁对照在14∶00再次达到高峰,此时的Pn分别为3.85 μmol/(m2・s)和3.24 μmol/(m2・s)。从不同处理Pn日均值变化来看,经过纳米TiO2溶胶处理的可以缓解因空气污染胁迫下光合速率的下降,L2和L3处理下的Pn甚至超过了大棚对照,其中以L3的效果最为明显。Gs和Tr的变化曲线与Pn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图2B、图2C)。在Ci的日进程曲线中(图2D),各处理在8∶00与18∶00的Ci值最高,从8∶00~10∶00 Ci值均呈下降趋势;而从14∶00~18∶00,Ci值又呈上升趋势。10∶00与14∶00的Ci值出现了两个低谷,说明空气污染胁迫增大了海芋Ci的最小值和日均值;而经过纳米TiO2溶胶处理后,Ci日均值和最小值均降低。气孔限制值Ls变化情况与Pn、Gs和Tr基本一致,在空气污染胁迫下叶片Ls值降低,而在纳米TiO2溶胶处理下,叶片Ls值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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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纳米TiO2溶胶对海芋净化污染空气效应的影响
海芋具备一定的净化空气污染、改善道路空气质量的能力。经测定,样地所在的广园中路道路裸地的空气负离子平均值仅为25个/cm3,因汽车尾气污染原因,空气质量评价指数Ci值仅为0.10(图3A)。种植海芋后,Ci值达到0.15以上,空气质量有所改善。纳米TiO2溶胶处理植物叶片6 h后测定,Ci平均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升高,其中L2处理下的Ci值达到了0.25。
道路旁海芋环境空气中的含菌量达到2 650个菌落/m3(图3B),较大棚条件下增加了58.2%。参照北京市城区空气微生物污染调查结果得出的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已属于重度污染区。而纳米TiO2溶胶处理能明显降低空气中的含菌量,与未经纳米TiO2溶胶处理的路旁对照相比,0.2%、0.4%、0.8%的纳米TiO2溶胶处理后,空气中的含菌量分别降低了17.6%、22.4%和10.5%。
3讨论
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非常严峻。尤其在珠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趋凸显,大中城市空气污染开始呈现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加剧。城市绿化植物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起着极大的作用。绿化植物不仅能改善气候、调节气温、增加湿度、平衡碳氧、减弱温室效应、美化环境,还能吸滤有害气体、净化空气、吸附尘粒、杀菌,对大气污染有明显的净化作用。然而随着城市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绿化植物生长状况普遍较差,在高强度的空气污染逆境下,绿化植物不但难以发挥净化环境的功能,甚至无法生存[8]。
纳米科技是21世纪的主流技术之一,纳米TiO2颗粒具有半导体能带结构。当半导体颗粒接受太阳光照射时,会发生光催化作用,价带上的电子激发到导带生成高活性电子(e-),在价带上形成带正电荷的空穴(h+),通过不断的电荷分离,完成光能到电能的转化。这一过程类似于绿色植物光合作用的原初反应,被称为“人工模拟光合作用”[9]。作为光合色素,叶绿素含量的降低是光合作用减弱的主要原因之一。纳米TiO2溶胶处理后抑制了受污染损伤的海芋叶片叶绿素含量的降低,缓解了叶片因伤害而出现的症状,其中以0.8%浓度的纳米TiO2溶胶处理后的效果最好,其缓解作用显著。不过纳米材料抑制空气污染胁迫下叶绿素含量的下降,究竟是通过保护叶绿素免遭破坏,还是促进其合成,具体机制尚待进一步研究证实。
本试验所用溶胶材料的主要活性物质为锐钛矿型纳米TiO2光半导体颗粒。试验结果证明,纳米TiO2溶胶能促进植物光合作用速率的增加。可以推测,当紫外光照射在纳米TiO2颗粒上时,价带的电子被紫外光所激发,跃迁到导带,形成自由电子(e-),经过反应产生氢,而在价带形成一个带正电的空穴(h+),并氧化水后产生氧,也就是在紫外线的作用下纳米TiO2颗粒能够独立光水解形成电子、质子以及氧气,这样分解出来的电子、质子,并行于植物光反应阶段的电子传递,由此提高光合作用的速率。本试验结果与张萍等[10]在黄瓜上的试验及洪法水等[11]用金红石型TiO2对菠菜光合作用中心的研究结果类似。
由试验的净光合速率日进程可知,洁净空气条件下,海芋叶片的Pn呈不明显的双峰型,而在空气污染胁迫下,各处理均表现出明显的不对称双峰型,出现明显的“光合午休”现象,说明空气污染胁迫使海芋对高温强光的适应能力受到影响。影响“光合午休”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气孔因素,即气孔的关闭,Ls增大引起CO2供应不足;另一种是非气孔限制因素,即叶肉细胞光合活性降低引起同化力不足而限制了光合作用。根据Farquhar等的观点,以及目前国内外学者常用的光合速率降低分析方法[12],我们判断引起叶片净光合速率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当Ci减小、Ls增大时,气孔部分关闭。而当Ci增加、Ls减小时,非气孔限制成为光合下降的主要原因。从本研究中可以看出,在12∶00海芋表现“光合午休”时,不同处理的Ci值均较10∶00 Ci值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12∶00 Ls值较10∶00 Ls值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说明海芋的“光合午休”是由空气污染所导致的非气孔因素引起的,这与付晓萍等的[13]研究结果类似。从日变化整体看,空气污染胁迫下叶片的日均Pn、Gs、Tr和Ls显著降低,Ci显著升高,也反映了空气污染胁迫下海芋光合能力的下降主要由非气孔因素即叶肉细胞的光合活性降低所致。纳米TiO2溶胶处理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空气污染胁迫下海芋叶片的Pn、Tr、Gs和Ls,而Ci显著下降,说明纳米TiO2溶胶缓解了空气污染胁迫造成的叶肉细胞光合活性的下降,提高了空气污染胁迫下的海芋光合能力。较高的Gs说明具有较高的光合底物传导能力,为叶片同化更多的光合产物提供了生理基础,而Tr的提高增强了植株吸水及运输的动力,有利于植株光合作用的进行和抗逆性的提高。
在城市主干道旁恶劣的尾气污染环境下,海芋叶片的相对电导率和MDA含量数值明显偏高,叶绿素含量偏低,说明植株膜脂过氧化程度加剧,细胞膜的相对透性增加。而纳米TiO2溶胶处理对维持海芋叶片细胞膜结构、降低膜通透性、保持叶绿素含量方面有较好的效果,能有效降低叶片自由基的积累,有助于维持植株细胞结构的完整性。纳米TiO2溶胶处理还可以增强植物的根系活力,这与叶片细胞气孔导度和蒸腾速率的增加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可能是这三者共同的作用促进了植株吸收水分能力的提高。总体而言,0.4%的纳米TiO2溶胶处理后,对提高海芋在空气污染胁迫下的抗逆性、光合作用指标及净化污染空气的效应具有明显的作用。
纳米TiO2溶胶对植物胁迫的调节可能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低浓度对植物具有保护作用,另一方面纳米TiO2在太阳光照射下光催化产生活性氧自由基,当自由基的量超过机体抗氧化系统的清除能力时,自由基会直接攻击细胞膜系统,造成膜脂过氧化,使细胞膜透性增加。试验结果证明,0.2%、0.4%、0.8%浓度的纳米TiO2光半导体溶胶处理大棚海芋植株后,与对照海芋植株相比,叶片组织中MDA含量和膜渗透性变化不显著,说明喷施纳米TiO2溶胶后活性氧并未对细胞膜系统造成伤害,叶片细胞质膜仍然保持较高的稳定性[14]。不过纳米光触媒产品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效应,尤其对植物安全性的影响,目前还不是很清楚。有研究表明,铝纳米颗粒有明显的植物毒性,试验发现未包被的铝纳米颗粒显著抑制玉米、黄瓜、甘蓝和红萝卜等植物根系的延长,而包被有菲(Phen)的铝纳米颗粒可以显著减小这种抑制。原因是菲的包被破坏了纳米颗粒表面本身具有的羟自由基,从而改变了纳米材料的表面特性[15,16]。我们在浓度筛选初步试验中发现,1.5%的纳米TiO2溶胶对于海芋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会出现叶片卷曲发黄直至枯萎,相关的机理有待进一步的分析。同时,纳米光触媒处理植物叶片后,可有效提高海芋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能力,其原因是由于植物触媒与光触媒之间存在加成效应,还是纳米材料通过提高植株抗逆性而进一步发挥出植物的净化污染能力,或者是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相关,而在各自发挥着自身的净污能力,其机理还有待通过进一步的探索和试验分析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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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渐渐成为变成全世界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增长问题的日益加剧,人类更加清醒地意识到白色垃圾、大气污染、资源匮乏、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沙尘暴等生态危机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和生存。目前我国各方面都在快速发展,这种单纯片面的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发展战略,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环境急剧恶化。随着消耗增大,资源都在渐渐减少,导致人们的实际福利水平不断下降,使的发展最终因难以持续而陷入困境。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其结果必然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或者崩溃,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最终必然会使得经济发展因失去健全的生态基础而难以持续。
1.环境污染的原因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对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环境污染的产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目前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使用,是有用的资源变为废物进入环境而造成的危害。当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进入大气、水、土壤环境,如果其数量、浓度和持续时间超过了环境的自净力,以至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时,称为环境污染。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1.1自然原因导致的污染
自然破坏主要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多指自然现象对环境和人类的破坏和危害。火山爆发会造成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火山爆发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自然污染源。火山爆发后,大量极为细小的微粒,将会长年地在高空中飘荡,对大气圈的最底层,即对对流层造成污染。这些尘埃微粒还会向大气圈的第二层,即向平流层扩散,污染50-55千米高度的高空平流层。当大气平流层中含有大量的尘埃时,地球就好像被盖上了一层纱幕。这层“纱幕”对地面气温的影响是双重性的。一方面,由于尘埃能吸收经过大气射向地面的一部分阳光辐射,产生暖效应。另一方面,尘埃又能将一部分阳光辐射挡住,使返回太空,又产生了相反的降温效果。
1.2人为原因导致的污染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很多工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工业的生产、工厂企业等的蓬勃发展,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也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如果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可见,保护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特别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是保护工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1]。
2.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是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下降,比如:沙漠化、森林破坏,这些破坏影响了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巨大的,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侵袭性强,且难以治理。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将产生的危害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下面具体介绍一下环境污染对水资源、大气以及土壤的危害。
2.1对水资源的污染
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引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为“世界头号杀手”[2]。水污染会造成水体中漂浮物与溶解物的增加,不仅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也会使海洋受到同样严重的污染。污染的江河会继续污染海洋,海洋受到污染后由于海水过于营养化,某些浮游生物在水中暴发性繁殖,所产生的一种灾害性海洋现象就是赤潮。赤潮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海洋渔业和海洋养殖业也不能幸免,甚至会威胁到对人类的生命健康。主要是因为部分赤潮生物会分泌毒素,这些毒素会被某些生物食用,如果这些生物被人类食用,就会形成富集现象,严重时会导致中毒以及死亡。
2.2对大气的污染
篇3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篇4
近几年,中国颁布与充实了非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但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坏鉴别的评估制度却非常少。在执行当中因为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估制度的不完备或者是在某一个环境领域的欠缺,无法对环境污染损坏的各种损耗实行量化估测,因此难以追查环境损坏责任。伴随中国步入环境危险频发期,传统的处置方式与仅仅对华景污染损坏产生的身体、财产损坏实行赔付已经无法满足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进展的需求。对于现在的局势,中国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估与赔付制度系统一定要完成内在的革新与转换。并且还要在观念上实行改善,及时展开环境污染防治与遭到损坏生态环境的复原与重修工作;不但要思考到直接的财产损耗,还要把间接财产损耗归纳进环境污染损坏的赔付范畴;在诉讼客体上面,要注重整体生态环境的共同权益;在权利救济上面,往民事权益保卫偏斜。
2中国环境污染评估制度的建立
现在,中国对环境污染评测规制根本没有法律可以遵循,仅是对环境污染损坏赔付责任建立的法律,并且只是在民法与环境保卫上位法中展现出。在《民法通则》第124条中说明了造成环境污染的人要依照法律担负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并且说明这个民事责任的判决要素与担负形式等。在2009年拟定的《侵权责任法》是《民法通则》的修改,重点说明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判决条件、担负形式与免责事由,当中尤其表明符合法律规定排出污染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坏也要担负侵权责任,并且清楚指出了环境污染损坏的举证责任与偿还制度,还重点说明核污染等巨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侵权责任。在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第六章当中,对公司单位、加工运营人员、建造机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察单位和管理环境监察装备与治理污染设备维护、运营机构和人民政府、环境主管单位等主体,违背有关法则要担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都给出了精确的说明。对于那些违背环境保护法则并且拒绝改过的行为,制定了“按日处罚”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中说明“产生大气污染危险的机构,有义务消除危险,并且要给因此受到亏损的机构与个人进行赔付。”明晰了污染机构解除损害与赔付亏损的侵权损坏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中的第八十五条说明“产生固体废弃物体环境污染的,要立即消除损害,依照法律赔付笋丝,并且要将环境恢复到原来状态。”明晰了造成污染的人员要消除危害与赔付损失的侵权损坏责任。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当中的第九十条中说明“致使海洋环境受到污染的责任人员,要消除损坏,并且要赔付亏损;全部因为第三方的有意或者无意,致使海洋环境受到污染,都需要第三者消除损坏,并且担负赔付责任。”明晰了责任人员与第三者有消除危害与赔付损失的侵权损坏责任。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当中第五十九条中说明“因为放射性污染让别人受到损坏,要依照法律担负民事责任。”明晰了责任人员的侵权损坏责任。除了这些以外,《民事诉讼法》当中还重点明晰了关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的原则,也就是要是侵权责任方或者是受到损坏的人员非常多的话,应该一起提讼。
3中国环境污染评估制度的应用
现在,中国重点有国家行政机关,比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海洋局、司法部门等实行环境污染评测工作,并且对环境污染评测工作实行了标准。在2002年出现的天津“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污染损坏赔偿案,其当做中国第一个有名的海洋溢油生态赔偿案件,海洋局就是依据1997年《海绵溢油鉴别系统规范》中技术凭据来实行估测,除此以外,还有在2007年公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2007),前面那个比较具体,当中说明了对于海洋环境污染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坏量化的评测方式,但是仍然存有疏漏与弊端,比如评估范畴叠加、评估方式凭证不够等。除此之外,还有少数省份比如山东省在2009年的时候公布了一些关于生态损坏估测方式的法律规定,其中有《上冻圣光海洋生态损坏赔偿与损失补偿评估方法》(DB37/T1448-2009)与《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与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的时候,为了可以成功的处理环境污染等大众比较重视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最高法在环保部门推进下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的公布对进行环境污染损坏鉴别估测拥有非常大的推进效用。在2006年的时候,建立了环境污染损坏鉴别中心,其是在环保部门的推动下,进行环境污染损坏鉴别工作,但是由于损坏估测运算方式与规范的缺少,它在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测中展现的效用拥有约束性。在2005年时候,公布并且执行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当中把法医类型的鉴别、物证类型的鉴别和声像材料的鉴别一起交给国家来治理,但是对于除此之外的鉴别业务并没有规定精确的范畴与治理方式。所以,部分高校、环境监察单位和科学院等经过司法部门的同意都能够实行环境司法鉴别。包含海洋环境监察中心司法鉴别所等。当中,山东海事司法鉴别中心应用海洋科技对溢油途径、范畴实行了解析,并且联合有关实验,对“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损坏结果实行了鉴别估测,明确了这次溢油对海域范畴的影响和损坏程度等,并且给出了污染损坏评测报告。在2011年的10月,国家将河北、山东等地区的环保部门来当做试验点,正式进行了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测试点工作,并且依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函[2011]1019号),指引它的工作,依照法律进行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测。在2013年时候正式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这让相关鉴别评测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工作资质标准化的呼声非常高。在2014年时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其是环境规划院在环保部门授予下,经过汲取其他国家环境损坏鉴别评测方式与施行经验的根本上,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实行了修改,当中的部分评测举荐方式变成了在环境损坏鉴别评估当中非常主要的技术凭据。在同一年,为了能够增加污染场地环境监察治理,规范污染场地土壤恢复技术方案体系,拟定了污染场地环境保卫标准也就是《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4结语
环境污染评估规制是完成生态文明进展观的主要途径之一,因为环境污染局势非常危急,大气、土地、海洋等环境污染事故频繁产生的状况,现在最主要的就是要尽快建设生态环境保卫法律制度,完成人民对于建造“美丽中国”的期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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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信息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此外,由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属于央企、跨国公司之类的“巨无霸”企业,地方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与困难,而将此类诉讼统交由高级法院受理又必然会增加维权者的负担。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审理“大”企业又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所以,处理对海域溢油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索赔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就必须解决前述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正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
另一个笔者认为海域溢油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赔偿问题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此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该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金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同时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而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二十万元的行政罚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是结束,而只是赔付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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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众多环境污染最终的汇集之地,在相当漫长的时间里,我们都曾认为它“有容乃大”,仿佛一直在默默承受着人类的百般折磨。然而,与河流、湖泊等其他水体一样,海洋同样有其环境承载力的极限,孕育生命的海洋,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污染物的归宿。如果人类继续选择盲目或无视,海洋“母亲”也会还以惩罚。除此以外,栖居于海洋中的生命和它们组成的食物网,与陆地上的种种生态环境一样,也需要呵护。例如,提供了1/4海洋生物的栖息地和食物的珊瑚礁,受全球变暖的影响正持续白化,使越来越多的鱼类和其他物种失去栖息地和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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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作为一个能源相对匮乏的大国,增加石油开采、扩大海外石油资源与石油进口已经成为我国“十二五”石油战略。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同时,通过与发达国家漏油事件赔偿情况对比,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很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了社会。
各国对海洋污染赔偿情况比对
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得到了世界广泛关注,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他们已经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另外预计BP公司将会受到美国政府200亿美元以上的处罚。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在此前的漏油事件中,责任公司也因海洋污染负担了巨额赔款。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法院判决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污染负有责任,罚款37.5万欧元,同时向约100名原告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1989年美国“瓦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43亿美元,用作清理、赔偿和罚款等费用。
对于我国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惩罚上限,国家海洋局将对作业者康菲石油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
同为漏油事故、同样会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发展造成破坏,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世界水平相去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照200亿美元的处罚金额计算,每平方公里处罚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按照美国的惩罚标准,中海油漏油事件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的处罚。
赔偿标准也应“走出去”与世界水平看齐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
虽然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20万元赔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在国外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例如BP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BP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
由于石油开采是风险十分集中的行业,一旦发生风险,对环境影响极大。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有可能为了节约成本,不顾环保风险而挑战技术操作极限,进一步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监管机制,在评估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制定赔偿额度,提高责任处罚标准,适当与国际标准“看齐”,将大大降低污染的可能。
构筑法律屏障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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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环境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我国经历了起步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和逐步完善阶段。
1.起步阶段。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一方面,陆地的农业和工业生产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业废水的处理手段还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给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养殖、海洋石油开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质恶化,近海生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为此,海洋的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我国海洋管理部门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此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环境保护和评估、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如孟伟和张淑珍以水环境中的深圳湾为例,提出了开发海洋物理环境容量的意义,指出有机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环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动力条件的制约[2];倪轩认为,世界各国沿岸海域遭受日益严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业和海洋事业的发展带来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这不仅使得海洋的自净能力几乎丧失,给海洋生物资源带来巨大灾难,而且更严重的是人类的健康也面临极大威胁[3]。
2.初步形成阶段。由于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海洋环境的研究成果显着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渔业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海平面变化及影响、海洋灾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领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评述了海洋污染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运用生物地球化学行为和生态毒理学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问题[4](P45-103);陈亚瞿认为,渔业的发展受到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加剧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渔业水域遭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威胁[5];王伟洁和吴长江认为,山东省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渔业发展的水域环境质量显着下降,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渔业生产受到了挑战[6];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杜碧兰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恶果,认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长江三角洲及江苏和浙江沿岸大概5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将被淹没[7](P5-20);翁盛深以汕头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8]。
3.逐步完善阶段。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更广泛关注,主要的研究领域有: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对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特殊生物品种及区域的分类保护。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国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肯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监督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马英杰认为,海洋特殊区域是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渔业水域、重点海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洋生态示范区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区域的保护体系,对特殊海域进行分类、集中整治和保护[10];韩永伟、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改变珠江三角洲生态环境恶化现状、保护渔业资源和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具体措施[11];高振会提出在未来的海洋经济发展中,海洋技术和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环杭州湾为研究对象,认为环杭州湾产业带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应该抓住环杭州湾沿海经济发展的机遇,进行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13]。
(二)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对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方面的定量分析成为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在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评价,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陈可文在《中国海洋经济学》一书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3个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资源环境子系统。其中,关注海洋经济的资源环境的发展是该指标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资源环境系统包含的变量有:自然资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带来的损失、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等指标[14](P59-138)。张德贤等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5个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海洋资源子系统、海洋环境子系统、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子系统、社会发展子系统。其中,海洋资源与环境子系统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积比重、海岸倾倒数量等指标[15](P12-60)。韩增林和刘桂春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分别为海洋资源承载能力、海洋资源发展能力、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统。该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个层次共48个指标。其中,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子系统包括的指标变量为: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强度、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强度、滨海海域的水质质量指数、赤潮发生的年频率、海域内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环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海洋水体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环保费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例、入海废水排放达标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数目、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数目等[16]。
冯晓波等在《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证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标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海洋产业发展能力、海洋科技综合能力、海洋资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该体系共包括4层16个指标,其中重点考虑了海洋环境承载力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制约,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包括的指标变量有: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海洋自然保护区个数、滨海观测台站等指标[17]。狄乾斌和韩增林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探讨》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和社会发展子系统的指标体系。其中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中包括资源总量、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三个方面;海洋经济子系统中包括经济增长和经济质量两个方面;社会发展子系统中包括人口增长、生活质量、科技潜力三个方面。该指标体系共包括28个指标[18]。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关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而针对海洋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建立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将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进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希望通过该体系的设计,使该指标体系具有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具体用于指导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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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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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篇10
1、东中西部分地区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1.1城市的环境污染
在城市地区,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以及景区的破环等。成员在重庆、河南、安徽这些地方,发现城市大气污染源大多来自工厂排放的CO2、SO2等废气和粉尘,汽车尾气,家庭对能源的消耗,加油站的汽油泄露后蒸发形成的致癌物碳氢化合物,各种喷雾剂,对垃圾的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城市水污染大多来自工厂排放的污水,生活污水,农业化肥剂污水顺河流到城市,以及酸雨导致的水污染。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大多由废电池(含有汞、镉、铅等有毒物质)、油漆、过期药物、生活杂物等构成,垃圾掩埋和垃圾分类一直做的不完善,成员通过走访城市郊区,发现城市正被无数的垃圾所包围。
1.2乡村的生态破坏
在广大乡村地区,因利用资源的方式不当或强度过大,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生态破坏。成员主要针对河北、河南、辽宁阜新的一些乡村进行考察,发现地下水污染、农药化肥污染、塑料薄膜污染、空气污染以及城镇化下的工厂排放物污染。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多处乡村因当地玛瑙染色加工业发展,导致地下水受污染二十多年成“绿茶”。玛瑙加工企业主要进行玛瑙原石打磨、染色等加工,生产污水大都倾倒河沟里。在河南的母亲河---沙颖河附近,河流两岸都被开垦成了农田,附近的居民将生活废水都倒进河里。到了夏季河面上浮生很多的水草,整个河面都被覆盖住,并散发出一股腥臭味。在河北石家庄的一处乡村,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加之雨水的冲刷,不仅污染了水体,还造成了水体富养化,生态平衡失调、物种的多样性减少。
1.3海滨城市的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绝大部分来源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海岸活动,例如倾倒废物和港口工程建设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成员以辽宁省大连市为例进行实地考察,发现大连的海洋污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海洋倾倒工业废料,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油船泄漏,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石油泄漏,污染迹象明显,污染物集中,危害严重;生活垃圾丢弃海滩造成海滩垃圾;生活污水直接排进海洋;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水温较高,流入河口或海水中,给海洋生物带来影响;施入农田的杀虫剂、化肥农药随雨水流进河流,或者随土壤颗粒在河口附近淤积,最终进入海洋,造成污染。
2、东中西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2.1工厂三废的排放
工厂不计代价的生产使得其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物排放到环境当中,超过了环境自净能力,导致环境污染。工厂排出的未经处理的废气飘散到空气当中,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会造成大气污染,废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又可能导致酸雨,粉尘还会对人体呼吸道造成感染。另外,工厂排出的未经处理的废水可能流入河流进而汇集到海洋当中造成海洋污染,还有的流入居民区河流或地下水危机居民生活。此外,工厂排出的未经处理的废物,一些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丢弃到道路两旁或是河道两边,长时间无人处理都会形成垃圾污染,既影响美观又污染环境,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2.2居民缺乏自律与环保意识
一方面,一旦某个地方堆满了固体废弃物,居民则会下意识的把其作为垃圾堆,而不会思考此处存放垃圾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制止乱扔垃圾的不合理行为,而是缺乏自律地也将垃圾丢入到其中。另一方面,居民日常生活中生活污水肆意排放,尤其是乡村地区,由于居民缺乏环保意识,所以经常发生农药化肥剂管理不当而随雨水冲刷流入河流中,还有居民将生活废水倒如河流当中,进而流入海洋,造成水污染和海洋污染。
2.3政府监管漏洞
在对工厂的监管上,虽然政府出台了多套法律法规及规定来约束工厂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采取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强制力措施,但现实生活中,工厂经常采取迂回战术来应对政府的环境质量检查,在政府来检查时才做面子工程,导致政府在检查时得到虚假信息。
3、保护生态环境的办法
3.1工厂自律
一方面,工厂应当加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追求利益增长的同时,也要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工厂要进一步改进,实行清洁生产,即从原料开采-生产制造-消费使用-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着手,使得原料清洁、生产清洁、产品清洁,从而大大减少工厂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废物,缓解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严重情况。
3.2居民自律
居民要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自身行为,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行为督促,自觉投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当中,以身作则――将垃圾分类,投放到垃圾箱内,不要乱扔垃圾,减少垃圾污染;同时节约用水、用电;城市居民要减少开车,多采用公交出行,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乡村居民要掌握并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化肥药剂在雨水天的流出,避免杀虫剂、化肥随河流直接流入海洋,不要将生活垃圾或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海洋或者丢弃在海滩,同时知道农作物秸秆焚烧的危害并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3政府加强监管与教育
篇11
关键词 :海洋生态安全;影响因素;对策
1海洋生态安全的内涵及特征
海洋生态安全对于一国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在报告中指出,“不管从每年的开支情况来看,还是从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国的海洋规划基本上一直与本国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国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国家海洋政策和规划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
1.1海洋生态安全的定义
关于海洋生态安全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海洋生态安全的概念给予了不同的表达与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狭义概念上。
丁德文从安全角度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与人类的生活及生产活动相关的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2]。
张素君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环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组成的海洋生命系统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一种状态,海洋生态系统内部及人类与海洋整个生态系统之间保持正常的功能与结构。海洋生态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3]。
张珞平认为,海洋生态安全即“海洋环境安全”,它要求人类更多地关注海洋生态系统将来的健康和风险,在对海洋环境产生负效应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动,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它是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功能正常的一种健康状态。
1.2海洋生态安全的特征
一个地区海域的整体安全要由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态安全的良好环境,海洋生态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载体。海洋生态安全与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总面积为3.6亿平方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地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第二,长期性。海洋生态安全的维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必须给予长期的关注和重视。第三,代际性。海洋生态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态危机或治理海洋生态危机成本会在“代际”间转移[5]。第四,滞后性。海洋灾害不可预测,带来损失巨大,影响了海洋生态安全的及时维护。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态方面,一个生态系统最大供应能力等于其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超过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可能导致不利的结果,打破生态平衡[6]。一旦海洋生态系统的有序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预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2.1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海洋科学开发技术及海洋资源利用技术不断进步,海洋活动迅速壮大,但海洋经济在展现蓬勃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7]。总之,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
2.1.1近海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生态系统多种多样,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等,其生态作用巨大,维系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所需的多项资源。我国的滨海湿地和河口面积大约为500万hm2,是极其重要的两大海洋生态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滨海湿地每年正在以2万多hm2的速度锐减,潮间带湿地累计丧失57%。目前,黄海南部、东海沿岸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态系统大多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状态。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费量的60%是通过海上运输到达消费地的。由于运输不当或油船失事及海上开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达100万吨。此外,还有大量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学家估计,每年倾注到海洋的废油达200万~1 000万吨,这些石油和废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种油膜,产生“海洋沙漠化效应”。
2.1.3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海洋生物群落的结构趋于简单,海洋生物多样性指数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数均处于较低水平。近20多年来,渤海潮间带生物、鱼类种类多样性、底栖贝类等明显降低。海洋鱼类种类减少、鱼类产量下降,渔民捕获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龄化方向发展。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等珍稀濒危生物的数量也急剧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学家研究发现,1993年以来,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加剧[8]。据《2013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近30多年来,我国沿海海平面呈波动上升趋势,年均上升速率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随着海平面的持续上升,海水入侵、风暴潮等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10]。
2.2影响海洋生态安全体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关联性的特点,目前人类还无法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海洋生态环境复杂,给自然灾害的治理更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我国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地震、台风等的发生频繁,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占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约10%,可以说海洋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据国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报导,2013年,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48亿元,死亡(含失踪)121人。从历年的海洋灾害公报和海洋统计年鉴等资料来看,我国主要海洋灾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气候变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与气候变化有关。气候变冷,冰盖扩展,液态水较多变为固态水,海水也因受冷而体积缩小,导致海平面下降;气候变暖,冰盖消融,固态水较多变为液态水,海水也因热而体积膨胀,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为因素
2.2.2.1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调查: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祸患之一。海洋环境污染包括固体垃圾污染、有机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海洋环境恶化,威胁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极不稳定。其中,大面积的石油泄漏严重威胁着海洋生物多样性[13]。
2.2.2.2过度捕捞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类对海洋科学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渔民捕鱼的速度大大超过海洋的天然补给能力,造成鱼类种群、鱼类数量大量减少,甚至面临灭绝的威胁。目前,我国每年鱼类总量减少1%。
2.2.2.3外来水生生物入侵外来水生生物入侵与土著生物争夺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间,不仅影响土著生物的生存,还威胁着海洋环境安全。外来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驻地生物链之外,没有竞争天敌,可以迅速发展成为新驻地的优势种群,造成新驻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如福寿螺、凤眼莲等。同时,外来水生生物入侵还可能造成转基因生物风险,严重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14]。20世纪90年代年起,我国不慎从台湾等虾病流行海域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导致对虾病害大规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种遗传污染[15]。
2.2.2.4人口趋海移动人口趋海移动造成海洋环境压力,威胁海洋生态安全。沿海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更适合人类居住生存及发展经济。调查表明:离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区域挤着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过千万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约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区移动。由此可见,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大量人口趋海移动必然造成沿海地区生存空间不足、沿海地区海洋环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态环境问题[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是严峻的海洋生态状况表明:《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渔业污染方面迟迟未出台具体规定;在法律主体规定方面欠缺科研机构的设置规定,对行政管理协调规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循环利用制度、生态恢复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未健全责任体系[17]。
2.2.3.2组织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分散型海洋生态管理体制。各部门间职责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这给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执行及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18]。
2.2.3.3财政支持当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治理财政支持不足,缺乏相关资金投入,造成相关海洋生态科技治理技术滞后,严重影响我国海洋环境质量[19]。
2.2.4技术因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进步,这对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海洋水域生态环境是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命脉,但是由于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科学研究长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压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技术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海洋环境保护基础性研究薄弱;第二,许多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环境保护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近年来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导致的种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对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加以维护及治理,以实现海洋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3.1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
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协调人与海洋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的发展,不顾海洋天然补给力,将人类与海洋对立起来,严重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人类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淡化人类主体意识,变征服海洋为人与海洋协调共存发展,自觉按照海洋生态规律调整人类开发行为,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让人们在尊重海洋、保护海洋的前提下发展海洋经济。
3.2加大海洋环保资金投入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是一项公益事业,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因此,各个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以政府拨款为主,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建立灵活筹集机制,开辟其他筹资渠道。此外,沿海地区政府还可以积极争取海洋油污染防备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功能区划
3.3.1加强海洋生态区划为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的宏观管理,国家海洋局及各级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在主体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划定海洋功能区,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实施分区和分类的调控措施,确定不同海洋生态区域主导作用、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及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现以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为基础构建的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
3.3.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海洋调查及海洋生态监测结果,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的选择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态系统,加快构筑管理完善、类型齐全、规模适度的海洋保护区新布局。同时建立总体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海洋保护区巡护及执法,规范海洋开发项目,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升级。
3.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各级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在提高海洋开发整体效益的前提下,加强海洋管理基础建设及海洋保护区基础建设,特别是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开展高时空、高频率的海洋生态监测,及时掌控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调整、控制海洋资源开发强度,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天然补给力及自然修复功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布设站位,适当加密,对入海排污口监测要增加频次,扩大覆盖面;对入海排污口开展普查,对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点监测站,定时定点监测,及早发现海洋灾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灾减灾,积极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主要河流入海口实施实时在线自动监测。
3.5建立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我国海洋灾害具有发生频繁、破坏性大、不可预测等特点,因此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对保护海洋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国家要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必须加大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在整个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体系中,观测是基础,预报是手段,减灾是目的,是整个工作的落脚点,健全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尤其重要。构建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实施灾前工程防御;第二,强化应灾预警响应;第三,推动灾中调查统计;第四,参与救灾体系建设;第五,开展灾后损失评估[20]。
3.6加强法治建设
3.6.1修订有关法律
3.6.1.1修订宪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内容加入《宪法》修订中,充实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3.6.1.2修订《刑法》加强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补充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具体内容、量刑标准。
3.6.1.3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的具体概念、目的、方法、原则、制度等相关内容,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制度提出统一化、规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第一,通过法律实施细则、法规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分《渔业法》、《海洋法》、《矿产资源法》、《税法》中与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的规定;第二,加快海岸带管理立法。明确海岸带的定义、范围、海岸带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尽快出台海岸带管理相关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样性安全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元素的生态安全[22]。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应该对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制定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和保护规范、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区等方面加以规范。
3.7加强国际协作
开发和保护海洋需要协调各沿海国家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应当从全人类共同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国际间有关海洋生态安全与冲突的预防机制;互相交换有益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情报与信息。加强国际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争取国际资金,防治、监控影响全球海洋生态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协调好各个国家对重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海洋资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适度性,防止过度开发海洋资源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新的重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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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1 生态监测的重要性
我省虽然生态环境质量名列全国前茅,但是生态环境仍较脆弱,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表现在:江、河源头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速趋势,江河的径流量减少,湖库日趋萎缩;林地、矿产资源的乱砍滥伐、开发不当,致使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剧,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生物资源总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渔业资源衰退,海岸侵蚀问题突出;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染日益严重。工业污染――已经影响了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
从环境监测发展历程来看,目前环境监测是单纯的理化指标和生物指标的监测,强调“局部剖析”,只对大气、水、土壤等中的化学毒物或有害物理因子进行测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生态监测既不同于城市环境质量监测,也不同于工业污染源监测,其着眼于“整体综合”,对人类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影响进行测定。侧重于宏观的、大区域的生态破坏问题,具有反映人类活动对我们所处的生态环境的全貌、有机综合影响的优点。环境保护以减少或避免生态系统的破坏为终极目标,生态质量是环境质量的核心,而环境监测是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可以说,开展生态监测可弥补传统环境监测的不足。生态监测是环境监测的拓宽,是环境监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生态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前提,也是环境监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2 生态监测的含义
2.1生态监测的定义
生态监测是指运用可比的方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组合体的类型、结构和功能及其组合要素等进行系统地测定和观察的过程,监测的结果则用于评价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为合理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2.2生态监测的类型
根据对象可分为:城市生态监测、农村生态监测、森林生态监测、草原生态监测及荒漠生态监测等。这类划分突出了生态监测对象的价值尺度,旨在通过生态监测获得关于各生态系统生态价值的现状资料、受干扰(特别指人类活动的干扰)程度、承受影响的能力、发展趋势等。
根据空间尺度可分为: 宏观生态监测 (研究对象的地域等级至少应在区域生态范围之内,最大可扩展到全球。宏观生态监测以原有的自然本底图和专业数据为基础,采用遥感技术和生态图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同时也采取区域生态调查和生态统计的手段)、 微观生态监测(研究对象的地域等级最大可包括由几个生态系统组成的景观生态区,最小也应代表单一的生态类型。微观生态监测以大量的生态监测站为工作基础,以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对生态系统各个组分提取属性信息)。
2.3生态监测的特点
生态监测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综合性(多学科的交叉,涉及到农、林、牧、副、渔、工等行业)、 长期性(长期监测可能导致一些重要的和意想不到的发现)、 复杂性(要区分自然因素,如洪水、干旱和水灾等;以及人为干扰,如污染物质的排放、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分散性(监测站点的选取往往相隔较远)。
3 生态监测的内容
生态监测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具体应开展以下方面工作:(1)对区域范围内珍贵的生态类型包括珍稀物种以及因人们活动所引起的重要生态问题的发生面积及数量在时间以及空间上动态变化的监测;(2)对资源开发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变化的监测;(3)环境污染物对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及其在生物链中传递的监测;(4)对破坏的生态系统在治理过程中的生态平衡恢复过程的监测;(5)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的分布及其栖息地的监测;(6)水土流失的面积及其时空分布和环境影响的监测;(7)人们活动对陆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监测;(8)水环境污染对水体生态系统包括湖库、河流和海洋等结构和功能的影响监测;(9)主要环境污染物包括农药、化肥、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在土壤―植物―水体系统中的迁移和转化的监测;(10)优化治理模式的生态平衡监测;(11)各个生态系统中微量气体的释放通量与吸收的监测。
4 开展生态监测的建议
4.1 发挥环境监测体系优势
环境监测的理论具有广泛的内容,环境监测的实践丰富了环境监测体系,要发挥环境监测体系优势,使其成为开展生态监测工作的基础保证。
4.2 重视借鉴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对于生态监测已经开展较长时间,而我们才刚起步,基础差、底子薄,对生态系统规律认识还不够,生态监测经验不足,特别需要吸取和借鉴其已有的成功经验,如一些操作性强的指标、方法和技术路线等。
4.3 合理选择监测指标
我们现有的监测能力、技术与设备水平有限,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的特点,从由于经济发展过快对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和影响生态系统变化的因子中,选取易监测、针对性强、能说明问题、对特定环境敏感和属于污染的因子开展监测,以此表征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待今后条件具备时,逐步加以补充、扩展。
4.4 充分利用先进技术
当前许多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还没有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发挥作用,如三S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并广泛得到应用,要使其和生态监测密切结合,并以最少费用获得必要的生态环境信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发挥效用。
5 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展生态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和要求,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必将更深层次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性循环、天地人和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13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