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环保治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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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环保治理

篇1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

三、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通知规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

四、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地局签订工地环保责任书。

五、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房屋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工地相关的环保措施。拆迁人对受托单位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引起的环保问题,承担责任。

六、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拆迁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并报房地局备案。

七、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房地局批准的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拆迁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二)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档,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上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长安街沿街拆迁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二环路以内拆迁工地的围档应当使用软质板材。

(三)拆迁工地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四)拆迁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加强监督,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篇2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保护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中国环境政策实施的最大障碍在于地方,区域督查中心作为中央监督地方践行环境政策的重要机构,通过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构建对话“窗口”发挥重要作用。自2006年以来,环保部先后建立了6个督查中心,经过7年多的实践和探索,运行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督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治理时缺乏足够权威,职能侧重于“查”,运行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等。因此,完善区域环境治理体制亟待提升区域督查中心在区域环境问题治理中的效能,通过分析当前区域督查中心的运行逻辑,进一步明确其在环境治理体制尤其是区域环境治理中的角色,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日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经验,构建区域督查中心改革的可行方案。

一、区域环境问题与设立督查中心的制度初衷目前,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一些地区污染排放超出当地环境容量,导致跨域水污染、空气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等区域环境问题凸显,资源与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中央政府要通过政策工具加强对区域环境的监管,从2006年开始尝试设立派出机构来解决跨域环境问题,以构建“国家督查、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一)区域环境管理体制的现实困境

区域环境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属地特征,中央政府负责监管协调,地方政府负责区域问题解决,这种区域环境问题管理的属地特征与环境问题跨域化的特征存在冲突[1]。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仅限于本行政区,对跨域环境问题缺乏权威性责任认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矛盾激化。地方政府缺乏有效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制度能力,缺乏对跨行政管辖区的环境溢出效应的合理规范。因此,地方争夺经济资源造成的环境问题外溢效应,为中央性区域环境机构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构建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协调机构有助于避免跨界环境恶化导致的总体性生态问题。

国家环境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监管地方环境治理。“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多么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赖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2](p.100)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环境状况、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差异巨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及影响因素差异显著[3],各地区环境管理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很难适应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因此,中央政府在构建一般性的环境治理框架过程中,地方环境问题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重要问题和挑战。而中央难以有效监管区域环境问题源于监督乏力,环保部人员编制有限,难以获取有效、真实的地方环境治理信息。因此,避免造成以地方可持续发展换短期“面包”的困境,需要加强国家环境管理能力,构建有效的地方监管机构。

(二)区域环境治理的国际经验

幅员辽阔、生态多样的美国面对环境跨区域的特殊性,在EPA下设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美国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运作相对独立,依托《环境保护赔偿责任》、《资源保护恢复法案》等健全的法律体系运行,区域环境办公室监督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法律和EPA政策的情况,在治理区域环境过程中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工业部门等进行有效合作,满足区域需求。美国的区域环境管理遵循环境联邦主义,认为联邦政府更有能力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如果联邦政府放松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追求更高的居民收入和税收而降低环境标准以吸引公司进入,从而导致逐底竞争。美国设立相对独立于EPA和地方环境部门的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跨域环境问题,对州和地方政府可能为经济追求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外溢产生威慑作用。

面对严重的区域环境问题,日本环境省重组自然保护办公室和地方环境对策调查官事务所,并在全国设置7个委托法令权限及预算执行权限的地方环境事务所,以加强治理区域环境问题。日本的地方环境事务所作为环境省在地区的代表,主要承担机动灵活的现场部队、支援地区环境保护、地区环境数据库三个层面的职能,与地区行政部门、专家、区民等相互联动共同推进地方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这种新区域主义式的运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地方治理区域环境的动力,同时通过中央权威性的地方环境事务所协调不同地区环境部门在跨域环境治理上的协作,有效解决了跨域问题合作层面协调困难的窘境。

借鉴美国、日本等治理区域环境的经验,中央权威性的区域环境督查机构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以提升区域督查中心治理区域环境的效能。一是通过建立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从而遏制区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通过区域督查机构了解环境政策在地方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沟通中央的政策和地方环境的诉求,从而为中央制定科学的区域环境政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建立及运行逻辑(一)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建立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中国环境保护的未来指明了方向。《决定》明确指出,“国家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2006年,环境保护部根据中编办批复,正式组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华北6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并将其定位为“监督检查、调节和提供服务”。区域督查中心履行环境保护的督查职责,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也不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3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相关部门存在协调障碍。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环保部门的工作涉及面很广,必须与环保部、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保持顺畅的沟通协调,否则工作难度太大和执法成本过高会导致实际上的权力虚置[6]。区域督查中心是环保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最初的设定,督查中心归口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完成环境监察局安排的工作,还要完成环保部其他司局交办的业务。由于赋予职能与自身权力的不对称性,使得区域督查中心会行使一些相对容易和简单的职能,形成“组织惯性”,进一步强化其行为预期,变成环保部各司局例行事务的处理机构。

环保部对于区域督查中心的定位和职能配置也是“混乱”的,在“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两者之间摇摆。环保部预期区域督查中心更多实现“区域主义逻辑”所要求的职能,但其实际的运行却按照“国家主义逻辑”来进行,在整个组织设计上缺乏较为清晰的理论逻辑。这种缺乏清晰逻辑的定位突出表现为环境部与区域督查中心的内部交流和沟通方面的“混乱”和“无序”。由于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区域督查中心很难准确理清“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工作”而充分履行区域督查的职能,结果环保部、省级政府、区域督查中心都不认同现有的关系模式。环保部认为区域督查中心没有发挥好区域督查作用,在解决区域环境问题上也有限。区域督查中心则没有“组织认同”,他们不认为是环保部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组织面临一系列的激励问题。省级政府则认为区域督查中心只是国家“耳目”,不是“问题解决者”,而是“问题制造者”。

西北督查中心在履职过程中常常陷入环保部各部门委派的诸多临时性事务中,中心的工作时间大多疲于应对环境保护部各个司局下派的任务,导致任务繁杂,受限于人力、时间等。现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几乎没有主动督查环境保护项目,做的基本上都是环境保护部各司局直接下派的工作。因此,区域督查中心与其有“具体管理、联系职责”的环境监察局的关系不顺畅,导致其实际上成为环保部各部门地方工作的地方执行机关。此外,环保督查中心并没有真正介入地方环保工作,与地方政府关系尚不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督查中心的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无法实现对地方环保的有效监管。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环保部门职能出现重叠,有的企业监察30次,国家去完地方去,这样出现了严重的职能交叉,与地方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能存在很大的重叠。西北督查中心还存在“组织认同”问题,对部里人来说是地方工作人员,不享受部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福利;对地方环保部门来讲又是国家部委工作人员,不享受地方给予公务员的福利。作为部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工作人员很难获得轮岗、调岗机会,许多工作人员常年出差在外,普通工作人员年均出差天数为150天,同一部门的人员甚至几个月都见不到面,这种高强度的工作造成“有家的长期回不了、没家的长期建不了”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①。

三、完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经验与建议(一)中国土地督察制度:可见的现实经验

中国行政监察、警务督察等行业督查制度相对完善,其中2006年建立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成效显著。伴随着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土资源部下设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同时按照管辖范围向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效发挥了作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与环保区域督查中心在设置理念等层面具有相似之处,其成功的运行经验对转型中的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1.依法履职,法律规格较高。一项有效的督查制度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7]。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务院、国土总督察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对各个土地督察局的职责、职权、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区域土地督察局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由环保部发文建立相比,国土督察机构法律规格较高,直接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区域督查机构在地方执法督查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权责明确,有实质性的纠正权。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市级以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省级以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四是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土地督察局的法定职权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建议权,并通过时效制度、问责制度等确保权责有效落实。国土督察机构督查级别较高,可以对省级政府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并且在督查过程中具有明确的纠正权和审核权,而环保区域督查中心的督查对象不明确,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督察,在督查过程中只享有建议权,就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实质的处理权,会出现督查问题上报后无反馈带来的督查权威下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环保区域督查中心正常的督查工作。

3.内部管理分工明确,体制较为顺畅。土地督察不同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监察,二者在主体和客体上都有区别:土地监察是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而土地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督察实质上是中央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督察权从土地监察中分离出来的专门的制度规则,并没有取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的土地监督检查权。《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在确保对督查人员有效监管的同时提升了其工作积极性。与土地督察机构有所不同,环保督查机构督查内容过于繁杂,督查对象不明确,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督察,环保督查机构和业务部门也缺乏明确的分工,督查人员没有定期交流的规定,严重影响了环保督查中心工作的实效。

(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

区域督查中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的共同行使,实现两种存在冲突的逻辑需要调整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中心和省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从环境监管和环境管理走向基于合作与信任的环境治理。在不同的逻辑主导下,区域环境督查中心的组织设计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走向环境治理,意味着环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模式的变迁,从权力、控制、对抗、不信任走向协商、服务、促进和信任。美国的大区环境办公室模式基本上很好地调和了“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之间关系,通过国家主义逻辑来实现区域主义,通过区域主义逻辑来实现国家主义。它的核心思想是:美国环保部是“政策制定者”(主要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区环境办公室是“政策执行者”(主要帮助各地方政府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并且监督地方政府按照要求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则是“政策的实施者”,主要是面向企业和公民个人,促使他们按照美国的法律要求实现守法的逻辑。要实现从环境监管、环境管理走向环境治理,需要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体制进行系统性的变革,在环境治理关系模式中,区域督查中心要真正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大展拳脚”必须进行一系列组织职能、结构与行为的重组与变革。

1.组织行为的法律保障。国家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双重运行逻辑要求对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组织行为给予规范,这种规范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部门法难以保障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美国、日本对其区域环境管理机构组织行为都专门制定了国家性法律,我国的土地督察中心依托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开展督查活动,但环保领域尚未制定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的专门法律。因此,应该从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的角度出发,理顺环境保护体系中区域环境治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并通过高阶位的法律予以明确,从法律层面规范区域督查中心的执法权,提升其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在跨域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协调作用。

2.职能和职能的边界界定。环保部、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界定其在环保体制中的不同职能和职责。当前我国的区域环境治理中环保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在区域环境治理过程存在职能交叉,这严重影响了区域环境管理体制的效能。从国家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双重运行逻辑看,环保部应该确认在环保体制中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根据区域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反馈的环境问题从宏观层面进行政策的“关注”;区域督查中心则更应该作为“政策执行者”监督地方政府对环保部制定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相关利益主体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行为;地方政府更应该成为“政策实施者”,强调地方政府在督促企业、公民环保行为的合法性。

3.协调机制的规范化。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中心-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模式,可以按照“组织化协调”与“个人化协调”两种模式进行。“组织化协调”强调环境保护部设立一个内设机构来与区域督查中心协调,与此同时,区域督查中心可以按照职能分工设立“联络员”制度,利用“个人化协调”模式与环境保护部不同业务司进行联系,实现知识共享和政策协调,这种协调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因例行事务的“过度委托”导致区域督查中心失去本身的职能。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模式可以按照职能界定实现跨域环境治理中的”权威性协调”,利用区域督查中心中央政府部门人的身份,实现跨域环境问题的合作治理。

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运转在区域环境治理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制于当前区域环境管理体制中区域督查中心双重运行逻辑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改革势在必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变革组织结构,适应区域环境问题不断增加的现实,更好地发挥其督查和跨域协调的职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选项仍然不成熟:一方面,区域督查中心尚未完全掌握面临的所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调研更深层次地了解区域督查中心改革的诉求;另一方面,改革本身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放权过程,更需要多项制度予以配套才能有效完成,需要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改革的大背景下科学地定位区域督查中心在地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一个更加综合的整体性改革框架,显然这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研和制度创新。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与西北督查中心2012年6月27日的座谈。

参考文献:

[1]万薇,张世秋,邹文博.中国区域环境管理机制探讨[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杜万平.环境行政管理:集中抑或分散[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

[4]黄宝荣,张慧智,李颖明.环境管理分区:理论基础及其与环境功能分区的关系[J].生态经济,2010,(9).

篇3

我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在远古时期我国的先人就开始进行农业种植。进入现代后,尤其是现代化农业种植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的产量,但是也带来了很多的环保问题,造成大量的农田受到土壤沙化、板结、化学污染等,对我国农村农业实现可持续种植发展带来了隐患,也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必须在进行农业种植的同时,要重视农村环境和农业生态系统。对农村进行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建设,是促进我国环保大局,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进行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的建设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已成“面源污染最广泛的行业”

1.国外的现状

欧洲和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在进行农业种植的时候都是仿着工业化的模式进行的农业现代化管理,结果在全面推进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化学物污染、水和土壤资源受到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始大规模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

2.我国的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也较少,而且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的农业种植不合理。因为土地少,很多农村地区过度追求农业的产量以及耕地的数量,造成现有土地被施入大量的肥料,造成土地化学污染及板结,有的地区还大肆进行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这些都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无法实现可持续种植的良好效果,造成农业面源性污染。目前,从我国农村土地受到面源污染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农业种植中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而且使用的这些产品多是在国际上不允许使用,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农田平均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化学肥料使用量是发达国家的三倍,在我国市场上流通的蔬菜里,九成以上都有农药残留,四成以上农药残留超标,在我国农村有一多半的自然水源被污染。

二、农业污染的本质问题尤需关注

1.庸俗化的市场经济造成农业污染

市场经济的庸俗化,一方面使得消费增长,一方面为加速城镇化建设进程而盲目进行土地资源投资,加上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进行地表灌溉,使得农业资源日益短缺,情况恶化,农业生产和环境污染成为恶性循环。

2.规模化的大型现代种植业造成农业污染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企业都在农村建厂生产。在农村的这些龙头企业一方面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不断追求规模经济,进行蔬菜种植、农田育种、畜牧养殖等现代化农业的生产;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农药、化肥、添加剂、保鲜剂等化学原料,造成农田以及农村周边环境出现空气污染、化学物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废污染等问题。

3.从中进行的反思

反思在过去二十年,我国农村在新的发展战略、新的农业政策政策中,一方面圆满实现了新农村建设经济生产的目标,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粮食等产生不安全因素。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以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为建设的重心,以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治理为工作目标。最大限度的恢复农村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可持续发展。在建设过程中,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农村地区的生态农业和环保建设工作。

三、新农村建设应突出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

1.新农村建设的生态农业建设点

应该在农业科技含量上加大投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退耕还林,减少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只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生态农业建设,才能提高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

2.环保农村的建设方式

按照科学发展、循环经济、高效经济的概念进行环保农村的建设,从环境治理、废物利用、生态能源、生态种植和养殖等方面进行建设。通过铺设乡村油路改善道路环境,并对道路两侧进行树木种植;提倡农村修建沼气池,利用沼气这种生态能源进行照明等;建设生态建筑,减少能源消耗;发展生态种植和养殖,贯彻科学发展观;成立农村环保志愿队伍,进行环保宣传以及环境治理。

四、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验

1.利用生态建筑,推行环保农村理念

随着农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进行房屋的翻建,这个时候房屋的建设应按照农村的实际,建设生态建筑。房屋建筑的材料尽量选取可回收的建材,而不去采用钢筋、水泥等建材。

2.利用生态农业,贯彻科学发展观

在农村除了进行生态建设达到环保农村的理念外,还可以进行态农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目前在农村比较普遍的生态农业有生态种植和生态养殖两种。生态种植主要是采用微生物技术进行轮作制,利用生物自身产生植物生长需要的肥料,实现绿色种植,最终既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又提高了它的质量;生态养殖就是利用无污染的水域及天然饵料,按照特定的养殖模式进行增殖、养殖,投放无公害饲料,也不施肥、洒药。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以人为本为出发点的科学发展观前提下,通过对农村生态进行的治理,利用循环经济、高效经济,实现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可持续发展目标,完成生态农业、环保农村的建设。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生态农业、环保农村”的环保理念,严格履行环保职责,使农村真正实现生态化、环保化。

参考文献:

篇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煤炭行业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并且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严重的的环境问题,不仅对煤炭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同时也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加强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煤矿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1.1通过煤矿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来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态环境。

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表现为土地荒芜、房屋倒塌、路桥断裂、平原变成丘陵地貌,农田大面积积水变为沼泽、湖泊或引起盐渍内涝;采矿排放的剥离废石、煤矸石,发电厂排放的粉煤灰,有害气体逸出和有毒液体的渗流都使周围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在山区产生的山体坍塌、滑坡和泥石流会造成灾害;水土流失、地下水枯竭及污染还会对环境造成长远的影响。通过煤矿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达到整治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目的。

1.2. 煤矿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是缓解人多地少矛盾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一方面人地矛盾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土地被采矿破坏废弃。通过土地的复垦利用,可以缓解当地的人多地少的矛盾。

1.3. 煤矿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可以减轻煤矿企业的经济负担。对于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过去只考虑给农民补偿。由于土地越来越少,征地费用越来越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成为企业亏损的一大因素。通过土地复垦,可以省去赔偿的损失,减少煤矿企业的经济负担。

1.4. 煤矿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促进社会安定。由于煤矿企业占用较多的土地,造成矿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加重了国家负担,影响矿区人民生活,从而影响矿山和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发展,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因而开展矿区生态破坏的防治,可以使废弃土地获得新生,改善矿区农民的生产条件、进而可促进社会的安定。

2煤矿企业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 煤矿开采带来的严重问题

煤矿的开采为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一,三废污染现象日益严重,由于煤矿的开采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碎石、矿井水等污染物,同时煤矿开采中排放的瓦斯、粉尘等都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了严重的污染。第二,煤矿的开采会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容易引起采煤沉陷,这是一种危险的地质灾害,发生采煤沉陷就会造成地面塌陷产生裂缝、地下水水位下降,造成周围的建筑物受到破坏,土地和水资源受到污染等问题。

2. 2 环保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存在不足

在环保项目的立项方面,由于缺乏充分的调研工作,因而导致一些环保项目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便匆忙的开展。但是由于没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考虑的不全面,容易造成项目的半途而废,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另外,在环保项目的立项工作中也存在着重复建设的现象。在环保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而导致项目无法顺利的进行。当前在煤矿企业中并没有将环保设备列入到固定资产管理中,导致环保项目无法得到有效的资金保障,项目无法顺利的落实。

2.3 环保资产管理效率较低

当前,在煤矿企业中缺乏关于环保资产有效的管理,环保设施管理中对添置、更新改造环保设施、设备、环保台账设立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专项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未能全面参与对环保资产的选型、采购、验收等环节,至使其对本单位或本部门部分新增的环保资产手中无帐、心中无底;环保资产台账统计没有使用统一规范的格式,造成企业主管部门汇总统计的环保资产不准确、不全面。检查中涉及的一等环保台账均存在上述问题。

2.4 环保节能监测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当前,大多的煤矿企业中都缺乏对环保节能的有效监测,随着煤矿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煤矿企业在环保节能监测方面的力度也不断的加大,但是却仍然无法使其与企业发挥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虽然购买了部分设备,但是在设备的运行以及专业的监测人员方面不够完善,导致环保节能监测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煤矿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对策

3.1转变观念,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加强煤矿环境管理。

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煤炭环境管理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要着眼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切实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二是要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观念。要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不能以眼前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不能用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利益。三是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发展经济要充分考虑自然的承载和承受力,坚决禁止掠夺性采矿、破坏自然的做法。四是牢固树立环境就是资源的观念。

3.2.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法律、政策和制度。

要建立严格的煤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推动煤矿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新建煤矿必须充分考虑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海洋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加强对煤矿“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废气排放,加大对煤矿有毒有害废水污染物的监督治理和查处力度。

3.3.努力建立煤矿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通过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逐步建立以煤炭企业为主的环境治理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废弃煤矿和老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制定鼓励煤炭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再利用政策,鼓励煤炭企业发展上、下游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鼓励煤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伴生矿资源等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变废为宝,以取得最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3.5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矿区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直接利用,对矿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和污染。煤炭企业要走出困境,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唯一的出路就是推行清洁生产,在煤炭生产和加工的各个生产环节中严把废物释放关,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在各个生产工序中的排放。最终通过技术改造这一巨大的支持保证措施,最大限度地把“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中,这是防治煤炭生产污染的最根本的途径,也是煤炭企业迈向国际煤炭市场的唯一出路。

煤矿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将环境保护的观念融于煤矿生产的经营管理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煤矿绿色企业生产经营模式,才能彻底改变“煤黑子”形象。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采用少废或无废采煤和洗煤工艺,完善环境管理体系,改善生产环境,防止跑、冒、滴、漏,选用清洁能源,如煤气、电能、太阳能等;同时,推广生产水煤浆、煤泥浆、洗精煤等清洁产品,减少原煤的直接燃烧;推广使用型煤,杜绝燃烧散煤,有条件的矿区可实行集中供热,或实行煤气化,这些都是改善矿区环境的有效措施。

推行煤炭生产清洁技术,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把保护环境的理念始终贯穿于清洁生产的全过程,充分调动每一位员工的自主能动性,使大家清醒地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清洁生产的最终目的;二、在煤炭生产、加工工艺的各个环节和岗位上,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环境管理责任制;三、煤炭生产各管理机构要共同参与生产全过程,要把清洁生产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四、把单一的煤炭生产要素和点源污染治理转变为施行全矿区的清洁生产和改善全矿区的生态环境。

4结语

煤矿企业环境污染涉及面很广,做好煤矿企业的污染防治问题,能够促进煤矿城市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因而要在矿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综合防治、以防为主、以管促治、防治结合,进一步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参考文献

篇5

2012年,全县凡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都要兴建环保沼气工程。

二、工作要求

1、登记造册。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填写本辖区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登记表,载明养猪场(户)的地点、存栏规模、计划建池容积和时间,于6月底前报县沼气办,以确保在2012年内完成环保沼气工程建设任务。

2、建设标准。实行了固液分离的规模养猪场(户)按每10头猪一个立方米沼气池的标准建设,没有实行固液分离的则执行每5头猪一个立方米沼气池的建设标准。

3、确保质量。环保沼气工程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沼气施工队进行施工,以确保建池质量。

4、严格执法。凡列入建设环保沼气工程的规模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建设环保沼气工程又未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将严格进行查处。(1)由县环保局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每月每头生猪0.7元收取排污费;没有按标准建设相应规模沼气工程的,对不足部分按上述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对环保沼气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排污费。(2)责令限期治理。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再按每头猪5元处以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对拒不接受整改治理的养猪场(户),责令其停业或关闭。(3)对新建的养猪场,在建设养猪场的同时,都必须按要求兴建环保沼气工程。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成立奉新县规模养猪(户)环保沼气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农业局),龚家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规模养猪场(户)的环保沼气工程建设工作,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做好规模养猪场(户)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3、县沼气办负责对环保沼气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全程监控,接受市沼气办的督查和验收。

4、县环保局要加强对规模养猪场(户)的监管,严格执法。根据规模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对未按标准建设、造成超标排放的,要视情节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或处罚,并督促规模养猪场(户)搞好环保沼气工程建设,达到排放标准。

篇6

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日益严格。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征地补偿税费大幅提高,以东营地区为例,20__年油田征地支出与20__年相比提高了一倍左右;国家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油田采矿用地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一律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了土地管理中地方政府、各级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共同责任制度,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立法加快,执法监管力度加大。20__年以来,环境保护立法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先后出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继修订,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国家正在动用一切经济手段促使石油行业实现其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油田已成为国家环保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评,否则被责令停建;排污费标准提高,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提高;环境监察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行政纠纷增多。随着国家土地管理、环保执法趋严,涉及油田罚款和收费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处罚领域越来越多、情况日趋复杂的态势。

石油立法滞后,石油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不够。如在打击涉油犯罪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不仅严重滞后,而且还存在法律相互冲突,法律效力低等问题。

二、法律法规对油田勘探开发的影响

法律环境对油田勘探开发建设的影响,集中在土地、环保和油地关系协调三个方面。

1、油田征地难度加大,土地取得费用提高。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使得油田征地难度加大;征地税费标准提高,胜利油田20__年征用基本农田的支出要比20__年增加4.83-7.85万元/亩;国家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使得油田采矿用地取得方式将由划拨转为出让,用地成本将大幅增加;油田因违规违法用地,将被处以罚款和支付滞纳金。

2、受城镇建设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油田存量土地管理的难度增加,工农关系更加复杂。地方城市建设挤占了油田开发空间,增加了各采油厂的支出,影响了生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油田征地费用和设施维护费用,工农关系复杂化。

3、环保标准提高,政府监管趋严,油田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重。外排污水和油泥砂的治理标准提高,地方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加大,油田的环保任务越来越重。环境污染索赔纠纷增多,赔偿支出加大。

三、油田勘探开发面临的法律问题

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存在瑕疵,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油田土地未完全办理权属登记,部分土地权属不清,不利于盘活土地资产,维护油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合法权益;部分土地用途的改变未依法履行手续,闲置井场土地被侵占;拖欠征地补偿款现象依然存在;油田在依法用地、依法维权方面,相关政策利用不足。

油田治理污染任务重与投入不足的矛盾突出。环保投入相对不足,环保工作困难多。随着环保标准不断提高,勘探开发的环保费用越来越高;老化油泥砂和污水处理技术,因投入不到位而准备不足。

对新问题油田尚未制定赔偿办法,相关问题无法妥善处理。对噪音、尘暴、排水、震动、水体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损害,油田没有相关补偿规定,处理较难,本文来源:文秘站 往往会影响生产施工。

油田执行层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薄弱,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单位对行政处罚不重视,行政纠纷处理方式有待规范;在处理油地纠纷时,油田法律业务部门作用发挥不够;法律风险研究和防控工作有待提高。

四、改善油田法律环境的对策及建议

1、积极向油田上级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反映涉及油田勘探开发的法律问题,争取维护油田合法权益的规定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建议油田向集团公司反映当前法律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油田法律事务部门针对涉油犯罪、矿权保护、管道保护、第三方污染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开展油田企业受侵害权益方面的调查,积极通过集团公司向立法机关反映油田企业遇到的问题,使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在石油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为解决勘探开发中的问题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建议油田加强与省政府、省人大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多方支持,促进以保护油田合法权益的相关法规政策早日出台。

2、油田向集团公司申请专项资金和政策,以解决油田在土地和环保方面的历史欠账和新问题。国资委《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20__~20__年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据此向集团公司申请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3、向集团公司积极申请土地款专项资金,解决土地历史欠款的问题,避免因为违规违法用地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支付滞纳金。同时,简化征地费用的审批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调整油田的征地定额标准,以保障油田在法定时间(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各项征地相关费用,避免欠款使用土地等违规行为。

4、申请“治 理历史油泥沙、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等环保专项资金,集中力量积极解决油田历史遗留的环保欠账问题。并建议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费用纳入生产成本列支。

5、向集团公司反映目前油田在环保方面的技术瓶颈,建议集团公司对油田企业面临的共性难题,统一组织技术攻关,为油田顺利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提供技术支持。建议通过油地联席会议就行政审批、排污费返还等问题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商。争取和东营市政府就减少行政审批达成协议,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级行政审批中心的作用,采取一站式或集中式办理等方式,提高在特殊油区作业的行政审批效率,缩短行政审批时间;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多渠道增加环保投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争取提高排污费返还比例,用于污染治理和相关技术的研发应用。

篇7

2012年,农业部已经对耕地中的部分重金属污染做了初步的调查,根据媒体报道镉、铅、砷三种重金属的污染范围已相当广,几乎覆盖全国各个区域。2013年,国家环保部一份文件引发了国内公众对土壤污染的强烈关注。这份文件指出:我国有3.6万公顷耕地土壤重金属超标,由此每年造成的“粮食污染高达1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据媒体报道,我国严重土壤污染区有320个,约为548万公顷,与此同时,城市中出现大量遗留、遗弃场地。据保守估计,这样的场地将超过20万块,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这类场地的修复需求仍在不断上升,且治理十分紧迫。从目前政策来看,这类土地中仅有污染最严重、最紧急的场地有望得到修复,假设这类场地占到总量的5%,那么未来土壤修复市场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同时矿区修复市场也在逐渐释放,预计投资规模超过2000亿元。也就说,土壤修复行业的投资规模至少高达7000亿元。

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涉及食品安全、直接致病、耕地质量、以及对其他的环境要素的侵害等各个方面,不但经济损失严重,而且危机人们健康与生命安全,土壤修复刻不容缓。

多方抢滩万亿市场

土壤污染又被称为“看不见的污染”,曾一度被忽视。但近年来,随着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积累已久的土壤污染问题,已越发受到政策的关注,万亿市场或渐进打开。

2012年3月份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将节能环保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其中,土壤修复是在环保产业的重点发展之列并明确提出要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在环境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占整个环保产业的市场份额高达30%至50%。我国土壤修复行业正处发展初期,竞争较不充分,利润空间较大,有的项目利润率可达40-50%。受高额回报的吸引,许多企业纷纷进入土壤修复行业。

2010-2011年以农银租赁、国泰租赁为代表的融资租赁公司竞相拓展节能环保市场;私募基金投资者也已经将视野移向以土壤修复为代表的环保领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就有50多家新土壤修复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国内的一些科研机构包括清华大学以及中科院等纷纷开始研究土壤修复项目。

事实上,国内土壤修复市场正被国内外看好。国外的一些土壤修复咨询机构,如荷兰DHV集团等也纷纷进入国内,带动了国内修复产业的意识、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在北京、上海、南京等经济相对发达且污染场地较多的区域,也迅速涌现了一批土壤修复工程类企业。

“谁付费”成发展瓶颈

土壤修复市场高达万亿的市场规模可谓“钱途”光明,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存在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内土壤修复市场刚刚起步,吸引市场投资的重要因素在于该产业是否可以将实际需求转化为市场需求,而这一转化的关键并不在于“钱”景有多好,而是由谁来付费。

篇8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并要求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

“十一五”规划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作出了部署,国家已安排10亿资金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06年7月18日,国家环保部门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会议,宣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正式启动、

与土壤污染的较量正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拉开大幕。

就世界范围而言,土壤污染尚是一个“新的问题”,在中国尤其如此,人们曾固执地以为可以高枕无-比,“眼不见为净”,可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这让人想起环保史上的经典著作《寂静的春天》,它正是一本论及土壤污染的作品,书中关于农药危害人类环境的预言,不仅受到与之利害攸关的经济部九的抨击,也震撼了社会上的广大民众,引发了人类既有思想的波涛激荡

本书的作者蕾切尔・卡逊第一次对人类主宰世界意识的绝对正确性提出了质疑,最终在这场思想的斗争中获胜这之后,更多的环保法令和行动在全球实施,可人类的环境仍在持续恶化

严酷的现实逼问人类,如果失去了清洁的空气、水、土壤、安全的食品和平衡的生态空间,经济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对此,有关媒体采访了土壤污染的研究者、治理者,以及相关的民间环保人士与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切身体会到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每一寸安全而健康的国土都须加倍爱惜,治理土壤污染已是刻不容缓,好在战车已经启动――

北京:地铁工人倒下之后

刘 巍

“北京污染场地的治理在全国是一个好的开端。北京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控制土壤污染,土地的最终出让价会因之下降。”

在北京短暂的土壤治污史中,2004年三名地铁探井工人的故事,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转折点。

这一年的4月28日中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的探井工人正在挖掘施工。当31号坑的三位工人挖掘到地表以下3米处时,他们闻到一股强烈刺鼻的味道。

由于施工方早有预先准备,三位工人戴上了防毒面具。当土坑被掘至5米深处时,三人均出现不适症状,其中一人开始呕吐。

其后,三位工人被送至铁营医院,其中症状最重的一人接受了高压氧舱治疗,至当日下午4时出院。另两人症状较轻,简单治疗后回到工地。

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的厂址,这家农药厂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北京红狮涂料厂合并。

“这是北京市对场地(土壤)污染重视的开始,那是2004年。”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李立新告诉记者,“2005年,北京市就开展了潜在污染场地调查工作。”

治污大棚

2月23日中午,李立新带着记者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的污染土储存地。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在此地修建了一个暂时存贮污染土壤的大棚。

记者乘车在北京市北郊一路行驶,蓦然在公路边,过早春稀疏的林木枝条,看到公路一侧的围墙内,有一枕形的巨大白色立方体,其体积可以达到一个室内运动场的规模。建工环境修复公司总经理高艳丽对记者说,这就是贮存污染土壤的大棚。

数分钟后,经过一道大门,越野车停在大棚出入口的一侧,大棚长150米,宽50米,高度25米,可以容纳七八万方的土壤,大棚底部由水泥铺就,完全与大棚下的土壤隔绝。大棚本身采用了高分子阻燃材料充气膜。

这座大棚建起还不到一个月。现在已装填了7万多吨被污染土壤,这些土壤是从原北京染料厂厂址运来的。

北京染料厂始建于1956年,以生产分散染料、还原染料和有机颜料为主。染料厂原址接受了环境评估,被确认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部分染色染料污染,其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有危害。

2008年11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环保局对该地块污染修复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中标。这是这家公司在北京参与土壤修复工程的第四个案例。

记者在大棚入口不远处的平房内,换上了白色防护服,戴上防毒面具,与两位工作人员进入大棚。大棚的入口分为两层,类似船闸。进入外层门后,外层门关闭,内层门开启,双层门可以有效防止棚内空气的外漏,以防止二次污染。

通过两层卷帘门进入大棚后,记者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广大空间的白色雾气中,无法看清大棚中的景象。工作人员说,雾气中既有水蒸气,也有土壤中的挥发性物质。

几分钟后,看清了棚内的景象,几台挖掘机正在开足马力把土堆到更高处,工作人员说,土要堆到20米高,以利于更多的土装入大棚。

高艳丽说,大棚内以万吨计的污染土壤,将采用热解析方法进行处置,该技术能满足污染土壤修复标准,且不破坏土壤的成分。

事实上,原北京染料厂的一部分污染土壤已送至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所属的水泥焚烧窑处置。

焚烧窑

23日下午,记者来到同样位于南口镇的红树林公司。

这是北京第一家规模化安全处置污染土的单位,承担过多起涉及污染土壤的环境应急抢险任务:

2004年,在地铁5号线开挖工程遭遇被农药污染土壤的事件中,这家公司共处置污染土壤2万吨;2006年,处理化工三厂污染土壤1.4万吨:2007年至今,处理红狮涂料厂污染土壤23万吨。

红树林公司市场部经理刘科告诉记者“处理污染土壤,先要对污染土壤的成分进行化验分析,确定是否适宜利用水泥窑焚烧处置,适宜焚烧处置的污染土,需结合水泥生产的要求,确定单位时间的焚烧量,进入水泥窑内进行锻烧。水泥的配料之一是粉煤灰,污染土壤替代了水泥的原料粉煤灰,最后锻烧

为水泥的熟料。”

污染土主要成分仍然是土壤,其有害成分的含量一般不会超过其质量的1%。进入水泥窑内进行锻烧后,有机污染物就生成二氧化碳和水,这就是有机物彻底焚毁的定义。

剩下的无机物,进入水泥熟料当中,将被进一步加工成水泥。最后成品还要经过检测,成为符合标准的水泥。

“水泥回转窑处理土壤类废物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刘科说,为保证污染土埭处置全过程无二次污染,红树林公司委托科研机构对污染土存储库区的周边空气进行定期监测,对水泥窑尾气的排放实行24小时在线监测,监测数据直接与北京市环保局联网,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在处置污染土期间,周边环境及大气排放低于国家允许排放标准。

李立新说“根据目前北京市的经验,受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土壤,采用焚烧的技术处理得彻底,对环境不产生二次污染,价格相对便宜,不失为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的治理技术。”

针对不同的污染状况,北京市采用阻隔填埋、焚烧等异位土壤治理技术,完成了北京化工三厂、北京红狮涂料厂、北京轮胎厂,共3个厂区的原址污染土壤的治理,共清除治理受污染土壤约30万吨。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红树林公司都是首次参与处置大规模的被污染土壤。

李立新说“城市土壤污染问题这两年才受到关注,以前也搞过土壤调查,但是,仅是从农产品安全与生态安全的角度。城市土壤污染问题,实际上是随着污染企业搬迁提出来的。”

随着城市的扩大,产业结构调整,北京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起,一直有工厂停产、搬迁,相比其他城市,拆迁的规模较大,时间较早。这使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

为了兴办“绿色奥运”,首钢渐次压产、停产,2006年7月,北京焦化厂停产。随即,北京市面对这些工厂停产后的厂址再利用问题。

2005至2006年,北京市环保局组织调查了18家已停产或即将停产的化工企业,其中在对6块场地进行现场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中,确定了场地污染物。

李立新说:“空气、水作为扰动的介质,在一定空间取样,就可以判断空气和水的质量。而土壤不同,是固态的介质。土壤质量的监测,就涉及到合理布设采样点以及污染的判断标准问题。”

1995年国家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主要是针对农用土壤的质量标准,标准值仅涉及部分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这一标准,难以适用于城市用地的污染评价。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方法,国内一些科学研究机构在作土壤评价时,参照了国外不同的方法与标准,有的是参照美国的,有的是荷兰的,这就造成了评价结论的不一致与不可比性。

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用于规范土壤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2007年7月,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151号),要求工业用地原址在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发现存在污染的场地要制订土壤治理修复方案,由原污染企业负责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污染场地经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建设。

“这个法规非常重要,作为行政性规章,这在全国是第一个。”李立新说。

截至目前,北京市环保局已组织相关单位对近50个场地进行了场地环境评估,评估场地涉及钢铁、焦化、化工、染料、纺织印染、汽车制造、农药等行业。

评估发现,7块场地受到污染。必须修复,才可达到规划用途的环境要求。其中部分场地污染严重,污染深度达到15米。

李立新坦言,最大苦恼在于,该法规的制约力有限,没有相应处罚权。希望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能尽早出台。

篇9

一、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搞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加速我县城镇化的战略措施,它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城乡生活质量,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因此,不管形势如何变化,大力推动城镇化的思路不能变;不论矛盾和问题多么复杂,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的步伐不能放慢;不论工作压力怎么大,全面完成城乡建设的各项任务不能动摇。

1、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蓝图、管理的依据,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目前,我县城乡规划水平还不是很高,一些规划布局不够合理,功能不够完善,对公共设施的规划还不到位;一些镇区的规划随意性较强。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努力推动我县城乡规划建设上新台阶。一是要按照省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抓紧抓好县域、镇域体系规划纳入规划编制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二是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引进外地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我县的城乡规划设计,提高我县城乡规划设计水平。三是要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合理布局,完善功能,超前考虑城乡的生产力布局、空间布局和功能布局,让城乡规划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给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的空间。当前,要抓住河紫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机遇,坚持规划先行,统一规划高速公路沿线镇,加快整合临江、古竹工业园区,形成高速公路经济发展产业带,使之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四是要严格执行规划。经过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更改。决不能因为领导更替而随意变动既定的规划。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2、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城市建设是一个社会化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泛,只有突出抓好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才能加快建设步伐。我县要加快城镇化建设,就必须先把县城这个“龙头”舞起来。总的要求是要以县城为“龙头”,以中心镇为骨干,以一般建制镇和中心村为依托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既要坚持抓好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带动和辐射其他小城镇发展,也要把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城镇化水平还不高的一般建制镇和广大农村。刚才,路明同志对今年的县城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作了全面的安排,我完全同意,特别是要全力推进外环路、秋江桥至怀生桥南段拆迁建设等工作。

3、进一步强化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一是要把规划管理关口前移。严格实施规划设计要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设计要点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层高、外观等作出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凭设计要点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设计要点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认真审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确保方案精益求精。二是要把规划管理贯穿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从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规划报建审批到规划放线,再到规划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办证;对规划审批后不按要求建设的,坚决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是要加强规划巡查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巡查工作机制,加大规划审批后跟踪管理,组织足够的力量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设的苗头,将违法违章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

4、进一步经营好城市。政府要建立土地统一储备制度,高度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对城镇新区建设用地和新建干道两侧土地要先规划后建设,先提升环境水平后出让,出让土地时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有序投放,促进土地升值,提高土地收益。城镇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仅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根本的途径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重视开发利用城镇无形资产,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镇化进程和城市建设,走以城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之路。

5、进一步深入开展村庄整治和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竞赛活动。一方面,要认真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规划。规划要合理分区,节约资源,对村庄功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人畜分离;加强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对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作出具体的安排。另一方面,要有序地开展村庄整治工作。要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规划经费,依期完成村庄整治工作任务。近期,县城到苏区、古竹到义容水泥路即将铺设,相关镇、单位要做好沿线土地的规划和相关设施的建设,确保沿线土地、设施规划科学、建设合理。

二、关于环保工作

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就是爱护我们的家园,珍爱我们的生命。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准入,落实环保工作“三个一律”,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实施绿色广东战略。市委、市政府在前段时间召开的全市环保工作会上强调,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市委陈建华书记指出,环保是河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在发展中解决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兼顾,切实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一是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既要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又要搞好环境保护,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来发展经济,不搞急功近利,绝不花子孙的钱,实现两者的互动和双赢。国家和省、市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如果超过总量控制目标,就要实行限批。因此,*要发展,走重化工业、重污染发展道路肯定是不行的,一定要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做好文章,走低污染、高效益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既要立足当前,按照省、市的要求和今天会议的部署,切实采取措施,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我县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更要着眼长远,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绝对不能搞重型化,山区不是发展重工业的基地,省里也没有这么定位,要选择发展污染低、可治理的轻工业项目,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今后我们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的原则是:重污染型产业不要,经过治理可以达标的产业才能接纳。“工业立县”并不排斥搞服务业,如金融服务业、IT服务业、创意产业等等,这些产业没有污染。

二是要处理好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关系。要始终坚持两者并重,做到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又加快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不断增强环境可承受能力、自我修复能力,切实维护生态平衡。在这里,我再次重申,要严格按照市委常委的决定,暂停审批新的木材加工企业,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木材加工企业,暂停速生丰产桉种植计划审批,暂停速生丰产桉种植山地出租,暂停速生丰产桉种植,加快林业生态县创建步伐,确保全县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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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其中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就是农村生态环境本身的破坏。由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他段也给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在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推进过程中,这不利于农村人民的正常生活。中国最新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虽已出现,但是在综合环境治理发散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何对于农村生态环境做好打造,完成系统化治理体制建设是目前环境治理工作的要点。必须积极整合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结合农村实际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完成农村生态化发展。

1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

1.1农村生产环境污染

农业、工业是农村人民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由农业和工业发展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却相对严重。后续其治理难度也较大,这成为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污染物用量逐渐增加,农民为了获取好的收成,其大面积的使用一些农业化肥,造成了土体环境的失稳,也使得水体遭受到了破坏。大多数农村工厂没有完善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在排放污水时,这污染了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农村生态的破坏[1]。同时过度开采煤矿、修建铁路公路等内容也对原有农村生态环境产生了破坏,它导致土体和水体的污染。乡镇企业盲目的注重经济开发,没有与农村可持续化发展相匹配,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

1.2农村自然环境污染

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为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人们大量开荒毁林,过度放牧,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近些年来,虽实行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但是人们的环保意识仍然没有提升。原本的环境污染给现有的发展带了来巨大的破坏,大多数居民的环保意识都较差。即使其参与到了环境治理过程之中,但是很快之后原本的生态平衡又会被打破。他们随意开采资源,造成了当地生态结构的改变。这使得田地、河流遭到严重的污染,而肆意使用化肥、农药等污染物则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多样性。这些严峻的污染问题不容忽略,也必须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对这些问题做好管控。它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环境,阻碍了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化发展。

2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问题

2.1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较差

从农村当前的生态环境治理过程来看,政府本身投入的资金内容就不太多。任何时候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都离不开资金的保障,中国农村总体生态资金投入力度不足,政府也没有开展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其作出管理。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过多重视城市治理工作,将大量的公共服务型资金用于城市环境治理。由此,农村的环境治理也很难与相应的财政支出相匹配。其次,其缺乏适用于农村进行建设发展的基础服务体系。农村基础设施较为落后,部分偏远山村甚至都没有垃圾桶、垃圾处理站。即使农民的环保意识较高,也没有配套设施给其进行使用。一些配套设施在设置之后没有相关人员对其作出维护,部门为了谋取私利,随意减少设施建造用量,它使得环境治理流于表面[2]。在多头管理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也常出现相互委托现象。在贯彻部门内容时没有做到及时,也很难实现高效环境治理工作发展。

2.2环境治理综合体系不健全

完整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是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中国针对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发展内容不健全。其没有相关的配套设施对其作出完善,农村地区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环保工作也很难做到实际发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虽颁布了一定的法令,却没有针对农村地区本身环境治理现状做出差异化环境治理工作发展。在宪法方面仍是处于基础的法律保障层面,它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内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公民却缺乏对于环境治理的诉讼权。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部分农民显得素养较低,他们自身的思想会限制后续环境治理工作的发展。而一些农村干部则滥用私职,这造成了环境治理工作流于表面。没有后续的民意调查,环境治理工作开展对接性不强。

2.3农民环保意识普遍薄弱

农村地区人民的环保意识普遍是低于城市地区的,有些农村地区生活的人们在生活方式方面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他们仍停留在上世纪的生产模式,这样一些传统的小农思想让农村人民在生活过程中缺乏对于公共环境的保护。现有农村地区部分农民将生产废物随意地堆积在路边,他们没有任何与环保有关的一些理念。农村地区人民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的意识较低,他们更加注重的是自我收入内容。加之部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造成农村地区人民素养普遍偏低。其不具备相应的生态文明意识,认为环境治理工作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这阻碍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发展,也难以对于生态环境内容做出实际保障。

3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对策

3.1加强基金投入,完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要想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也必须由政府部门作出牵头引导。完善当前的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增强整治制度发展。拓宽社会参与机制,寻找农村环境、社会治理途径。在建立专项化农村拓展资金过程之中,了解到农村环保治理体系建设过程。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通过调节税收以及支撑企业做出发展,完成综合化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引导农民做出参与,完善当前的环保基础设施建造。其主要包括对于垃圾污染治理,增设垃圾分类桶、垃圾处理站,对于生产所造成的农业污染、粪便污染、焚烧污染等问题作出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制度建设,并建立相关的沼气池,做好生态化农村环境站建立。在全面宣传农村环境治理技术过程中,提高农民的治理能力。政府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公众做好创新,将创新型农业作为后续农业生产的主要模式,并以农业实际治理效果作为其要素。

3.2完成环保宣传,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政府部门必须综合当前的环境宣传有效模式,由政府部门人员的环保意识提升去强化后续多形式农业生产宣传工作。通过放电影、放广播、做走访等多种模式,让农村人民意识到环境保护已成为除农业生产之外应该关注的另一大问题。自主组织相关的农业部门作出挨家挨户的演讲,并以农村居民的行为作为其约束要素。通过农村人民环保意识的提升,真正解决其环境保护问题。在认识环保宣传重要性过程之中,要实时对自己的宣传效果做出评估,了解行政化方案给出要点。农村干部环保意识的高低决定着后续环保宣传的实际效果。干部人员需要带领农村人民共同治理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对于自身的工作内容做好深刻认识。同时,这也需要上层部门加强对于农村地区环境治理的综合支持。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过程中,由中介组织加入,增强政府与农民进行合作的联合度。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惠民政策,支持民间组织进行发展,及时做好监督。

3.3严格控制农村外沿污染物,强化农村生态监管

农村生态问题的控制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必须在全局利益发散过程中了解到城市与农村发展的差别。并对于农村所起到的作用做出认识,针对城市地区出现的污染向农村转移这一现象。在严格做好项目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其环保准入策略。加强工艺研讨,正视环境污染的要害[3]。农村发展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抵制城市污染问题的转移。杜绝做“城市的垃圾中转站”,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村生态发展。农村人民也要由自己的环保理念规范自身行为,用切实行动去做出环境保护。共同完成环保内容提升,遵循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在绿色宗旨发扬过程之中,围绕生产效率提升与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对于乡镇企业的三废排放,做好严格把关。对于不达标者,一律作出惩处。控制好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农药使用用量,农村基层领导要发挥自身带头作用,积极检举各类破坏环境的行为。通过强化农村生态监管,做好社会形态下的新农村内容构建。

3.4建设可持续化农村经济,做好有效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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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棕地“的定义

目前英国比较常使用的是CABERNET关于棕地的定义:棕地是以前的使用对现在造成影响的土地及其周围土地;是已经废弃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也许有真的或已确认的污染问题的土地;主要在发达城市地区;需要干预,再次使用这些土地。(建立在最初CLARINET的定义之上)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因为城市人口密度的增长也相继开始关注棕地问题,以下是欧洲国家对棕地的定义。

以上欧洲各国对棕地的定义大多集中在“曾经使用但现在废弃”这层含义,部分涉及到是否受到污染,或以前的活动对现在产生了影响,共同点是这类地区都需要被再次使用。

现在大家普遍接受的是美国环保署给出棕地的定义为“该类土地会因扩展或重建或重新使用受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环境污染而变得复杂”。各个国家由于棕地产生原因的不同,对棕地的具体定义也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又有共性,例如用地功能上以工业用地居多,空间分布上以城市土地为主,污染程度上存在污染或疑似污染,土地条件状况非良好,土地利用现状多为未充分利用。

(二)中国“棕地”定义

由于缺乏统一的棕地定义,棕地治理与具有某些相似或内容交叉的旧城改造,工业区置换改造等容易引起混淆,曹康等(2007)认为旧城更新改造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经济衰退、战争、产业结构调整而形成的城市地区的衰败。曹康,金涛认为“棕地是指那些存在一定程度污染,已经废弃或因污染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综合国内外关于棕地的研究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给出以下定义:棕地是指经历过相对经济繁荣期的地区由于一些原因而遭受经济衰败,使得土地环境存在或疑似污染,从而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地区。本文以棕地研究相对权威的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为将来中国棕地治理步骤的形成提供借鉴意见。

二、国外棕地再开发过程――以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

(一)利益相关者分析

在任何土地整治之前,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对整治的目标对象要进行讨论决定,通常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包括地方、州、和联邦政府、当地社区、私人团体还有非营利性的组织。其中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明确的作用,例如谁来进行进度检或补救的资金提供都应该是很明确的。

(二)地区调查

棕地调查需要分阶段进行,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历史研究、地区特征描述、风险评估、调查清单。历史研究土地的使用历史研究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使土地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更加明确,还可以为土地修复提供指导。需要调查者查找潜在良好的历史源,如当地政府的公共记录、还有社区长期居住者的访谈,寻找尽可能多的相关背景资料,可以减少其他阶段的补救时间并且帮助利益相关方尽快实现其目标;地区特征的调查是很耗时的阶段,所调查的污染数据应该包括污染物浓度、类型及分布、污染传播的途径,这需要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数据支持;风险评估一般跟在地区特征调查之后,主要用来确定所探查到的污染物在现在和将来对人们身体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威胁的系统评估。美国环保署和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已经开发了风险评估的标准程序。该程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特征描述;棕地改造的经济、法律内涵需要政府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界定,调查清单能够加强对下面三个方面的理解:法律秩序对棕地改造的要求和制度的不完善、土地购买和税收以及风险管理的初步成本测算、再开发项目的市场活力。

(三)再开发

在进行完地区调查之后应该形成一个棕地补救计划,在进行再开发之前需要明确该地区污染已经清理到什么程度,然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补救计划。美国对每种土地利用方式都设置了相应的土地清理标准。例如,在美国韦德地区的棕地从地表移走了大约5英尺的污染土壤,以新土覆盖上去并种植一些树木。这个地区成为一个停车场,但是如果想在这块土地建设娱乐公园,该阶段的清理是不合格的,所以这块土地必须经过再深层次的清理直到达到美国政府的标准才能开发其他用途。在土地补救之后需要形成土地再开发计划,由于利益相关者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之间的合作需要不断协调沟通。

尽管EPA设计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再开发框架,但每一个地方需要根据地方实际对这个框架做轻微改动。在再开发过程中,除去环境补救需要十分注意之外,如果一个改造项目从经济角度不可行,环境补救过程就会受阻,所以必须拥有一个完善的关于棕地的基金法,类似于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对环境补救有着明确的产权规定,有利于后续再开发的顺利进行。

三、对我国棕地开发的启示

目前我国对棕地的认知度不足,建筑学、园林学、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学界从2009年起开始加大对棕地的研究,但研究范围较松散,没有在对发达国家棕地治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于中国棕地发展现状的再开发步骤。首先本文先论述了棕地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欧美发达国家对棕地的定义解释,给出各定义的共性,由于国内没有官方统一定义,在分析了国内关于棕地的研究文献之后,结合国外棕地的定义,给出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棕地新定义,明确开发主体是什么才能顺利的进行后续的开发活动。对于棕地的再开发国内目前还没有规范步骤,本文主要采用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试图为中国棕地开发过程提供一些启示。中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国内关于棕地开发的法律不完善,棕地治理技术不成熟,且缺乏清晰的投融资模式。中国可以借鉴美国颁布的超级基金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棕地使用权人的责任与义务,并以法律手段规范棕地再开发行为,向日本等环境治理手段比较先进的国家学习,加大对治理技术研发的投入,采用公私合营是相对较好的地区融资模式,政府与企业共同开发,有利于减少土地空闲时间,减少公司与企业之间在土地转让、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摩擦,以市场为导向寻找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利益,节省棕地再开发时间,提高棕地的再利用水平。

参考文献:

[1]POST. A Brown and Pleasant Land [R]. London: Parliamentary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8.

[2]Alker Sandra, Joy Victoria, Roberts Peter, rt al. The definition of brownfield[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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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镇化的进程当中出现的环境问题

最近这些年以来,我国不断发展的城镇化进度令资源以及能源都出现了过度消耗的现象,同时还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平衡也逐渐被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渐渐地凸显了出来。

(一) 生活垃圾形成严重污染

当前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配备比较完善的处理污水的设施,导致大量生活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源当中,对当地水质以及土壤等产生严重的污染,进而大幅度降低农作物的产量;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城镇,特别是一些二线城市,由于垃圾处理设备不够完善,导致垃圾堆积,特别是居民的日常生活垃圾,只能做到简单地集中堆放,无法进行无害处理,形成了多次污染,导致人们的日常生活存在非常严重的健康隐患。除生活垃圾之外,过分地使用农药以及化肥,或者畜禽养殖业进行了不科学的发展等都有可能让城镇的环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这些情况都对整体的空气环境、土壤条件以及水资源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继而可能会导致城镇化建设整个的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不能得到比较长远的效益。

(二) 工业污染的问题日趋严重

目前大多乡镇地区的企业都严重地缺乏具备科学性的规划管理模式,并且在经营模式上也呈现出了鲜明的粗放式,生产规模也相对较小,一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的限制在治理污染的设备上严重缺失,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废物。

在2013年前后我国大部分地区存在的雾霾就是因为在空气当中含有大量工业废气以及尾气等形成的,随着不断增加的雾霾天数,我国的PM2.5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了,这种对空气的严重污染不但可能会影响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健康水平,严重的甚至可能会造成癌症,最终致死。说明在城镇化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如果不能重视工业污染,将会对地区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三) 水土流失情况不容乐观

进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不管是在地理差异上还是经济差异上都会形成不同程度上的土地资源以及水资源的消耗,通过这种消耗来进行基础性设施的建设工作,大多基础性设施落成之后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城市地面硬化现象,继而降低了土壤暴露量,令直接渗透到地下的雨水量也不断地下降,造成内涝。

在2011年中旬,我国湖南长沙地区等都在大面积的强降雨当中出现了严重的内涝现象,其主要原因正是该地区的地面硬化现象。一部分原因是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上的收益,大面积占据土地,不断地扩大建筑所占的面积,片面提升GDP,却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非常薄弱,导致植被面积越来越小。众所周知,土地资源以及水资源都是无法再生的,因此,假如不能进行正确的规划和建设,就很可能会导致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在片面地进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不断地流失,对于城镇化整体进程来说非常不利。

二.如何解决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当中出现的环境问题

(一) 加强政府人员以及群众的环保意识

当前我国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环保尚且没有形成完善的环保意识,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几种手段来提升:首先,作为教育部门,需要在从幼儿园到中学的日常课程当中适当地开设环保课程,将其纳入到教学大纲当中,从小就对公民环保意识进行培养,令公民可以充分地了解环保对于人们的生存发展的必要性,树立起科学的环保观念,并且通过一些实际的日常行动来真正地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其次,我国目前的成人占到了总人口70%以上,达到了一半以上,因此成年人应该是环保的主力,与此同时还是急需进行环保教育的主要对象,不过,由于成年人在思想观念上基本上已经成型,想要提升环保意识是比较困难的,可以借助一些免费课堂来进行环保教育,或者开设专门的网络下载通道,提供免费的环保资源供人取用。

(二) 对相关的法规进行适当的完善

借助对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适当的完善,能够显著地提升政府保护环境的力度,同时在立法的角度来对生态环保工作进行保障,其主要的措施包括:首先,借助法律来明确在生态环保的工作当中企业需要担负的义务以及拥有的权利,借助激励的政策来促使企业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其对环保的意识以及责任感;其次,对我国环保以及治理环境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提升其执法的规范性以及可操作性;其三,相关部门需要设置比较详细且严格的惩罚规范,针对违法行为加强检查以及打击的力度,不但需要对违法的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进行惩罚,还要对环保部门的责任人进行惩罚,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

(三) 调整治理环境的手段

当前我国还是由政府采取一些强制性的举措进行环境治理,不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而且这种强制性的举措可能会造成群众的不配合以及消极对待,大大地降低了企业完成治理环境工作的积极性。综合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环境治理的经验来看,我国政府部门可以适当地选择经济上的激励手段。例如,自愿协议或者是污染税等,调动企业的热情,令更多的企业可以自发参与到环保以及治理环境的工作当中去。

结语: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下,城镇化建设工作当中生态环境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否能够保证生态环境的良好将会对城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产生影响,同时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当前我国很多地区进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当中都采取了比较多的治理环境的措施,不过由于治理人员和群众都没有非常强烈的环保意识,还有法律保障环境和质量手段都不够完善等,导致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进行环保建设的整体水平都不够理想,因此,在强化环保教育,提升人们对环保的正确意识之外,还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环保工作可以拥有非常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行为上则要对治理手段进行适当的创新,提升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史亚楠,佟光霁.浅析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3(08).

[2]尤伟琼,王兴宇.云南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研究[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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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排查,目前我区监管的堆煤场共37个。其中,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的堆煤场17个(高新区千河镇10个,我区辖区内7个),临时租用闲置土地,手续不全、擅自违法经营的20个(高新区千河镇10个,我区辖区内10个)。

(二)整治任务

1、对我区监管的所有堆煤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进一步全面摸清非法违规堆煤场情况;

2、大力整顿煤炭经营市场,对选址不当、手续不全、场内脏乱差、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非法违规堆煤场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进行清理整治;

3、大力整治运煤沿路抛洒、堆煤场扬尘污染等突出问题。

(三)整治目标

坚决清理未办理任何环保、煤炭、工商、土地等手续,擅自违法经营且治理无望的非法违规堆煤场,曝光一批常年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环保治理措施,场地内环境脏乱差等堆煤场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堆煤场企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确保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检在我区顺利通过。

二、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工商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和阳平镇、周原镇、县功镇、千渭街道办事处参加,成立区堆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区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杨静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检查、督导、联络和协调工作。成员名单职责分工如下:

区工信局: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堆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摸清区境内的非法违规建设堆煤场名单,确定违规堆煤场企业名单,报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按照联合执法行动统一部署,对规模较小、手续不全、治理无望的非法违规堆煤场进行清理整治。

区环保分局:对已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的堆煤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完善环保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对未办理环保手续、未落实环保治理设施的堆煤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求补办手续,执行“三同时”,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予以高额处罚,同时报区政府责令停业整治;协调区级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非法违规堆煤场清理整治联合执法。

区工商分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煤炭经营手续的堆煤场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属于非法违规建设的堆煤场,在集中整治期间负责暂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区住建局: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堆煤场项目用地规划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按照联合执法行动统一部署,做好违规堆煤场的清理整治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堆煤场土地使用手续办理情况,堆煤场是否与土地审批用途相符,依法查处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进行储煤的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开展堆煤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大对运煤车辆沿路抛洒、扬尘污染问题的监管力度。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堆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安全保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这次堆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7月20日前)

区工信局组织对我区监管范围内的堆煤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堆煤场基本情况,汇总确定非法违规堆煤场整治名单报区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20日—7月31日)。

区堆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列入整治名单的非法违规堆煤场开展联合中执法,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对堆煤场污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到位、污染问题解决不彻底、验收不合格的实施强制关停。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