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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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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

篇1

一、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过低

在以往界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中,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为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为800元以上,这一界定明显偏低。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企业部门内某些办公用品的价值不断降低,而且容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将其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不仅加重了会计员的核算工作量,而且还造成固定资产的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核算范围过于宽泛。

2.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够合理

我国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往往按协议、合同或评估所确定的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这样的处理方式一般会存在两种问题:第一,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账目处理与无形资产、投出材料和货币资金等账目处理不一致,造成了账目混乱;第二,按协议、合同或评估所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与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体现。

3.没有体现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

现阶段,我国各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是通过“固定基金”与“固定资产”两个科目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构建一律作为企业资金支出,而且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所以,固定资产一经入账,直至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就一直与原值相等,不做任何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固定资产的维护和更新,则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种核算方法并不能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也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最终将导致虚增净资产。

二、改革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已经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所以有必要重新制定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方能促进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范围

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确定的关于固定资产的标准仍然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标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应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即单位价值可以上升到2000元以上,对于一些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以提高。对于饮水机和办公桌椅等简易设备,将之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2.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进行统一规范

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进行统一规范,首先要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企业基金――投资资金”科目,借记“企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其次,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合同、协议或评估所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并且按照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企业――投资资金”科目。按照这种处理方式,可以使企业内部的各种投资处理相一致,充分反映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3.通过“累计折旧”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

随着我国企业在近几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各个部门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与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的做法可以让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变得完整真实。同时,在会计科目的设置方面,建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此作为固定资产的备用账户。另外,企业还应在年度终了或期末结束后,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4.建立固定资产问责制度

我国企业还应该加强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并建立落实固定资产问责制度,彻底消除有物无帐,有帐无物的不良现象。另外,企业还要对各种固定资产的存量和流量、以及分布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保障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总之,我国企业要严谨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保障固定资产能够高效、节约、合理地得到配置和使用,为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2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71-01

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医院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医院的图书应当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会计核算

医院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一是医院应当在固定资产明细账中登记每项固定资产原价中财政补助资金、科教项目资金、其他资金的金额及其所占的比例。二是出租、出借或作为担保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三是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时的账务处理

1.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及发生安装费用,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固定资产的,按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支出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完工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修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按照确定的成本,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5.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按确定的成本,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

(二)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提折旧额中的其余金额部分,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1.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1.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该资产对应的尚未冲减完毕的待冲基金余额后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相关待冲基金余额,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加上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篇3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将事业单位接受的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记入“其他收入”账户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受捐赠的财物不符合“收入”的内涵,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来自财政、上级等的补助收入和有偿服务、经营、投资等取得的收入。二是若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接受的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纳入“其他收入”账户核算,则与将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纳入“固定基金”账户核算存在本质差异。发生捐赠事项的性质相同,但前者是收入,后者是净资产,存在会计处理上的混乱。因此,事业单位在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应将其作为净资产核算,记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账户。

篇4

依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或至少在每年年终时,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则将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

2.纳税调整

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会计处理

例:中兴公司2000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自2001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2003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380万元。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会计法核算,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420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万

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为420×33%=138.6万。

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330万

递延税款138.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8.6万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会计处理

1.差异分析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1].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2].

2.纳税调整

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作为当期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大于税收折旧的差额

3.会计处理

例:中兴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2004年和2005年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2380÷7=340万。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4000÷10=400万。

将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收折旧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中兴公司每年因折旧差异应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400-340=60万,其所得税影响金额=60×33%=19.8万。

2004年末和2005年末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330万

贷:递延税款19.8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0.2万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

1.差异分析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因固定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1].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在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2].

此外,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重新确定的折旧额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

2.纳税调整

(1)对于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转回,对当期进行纳税调减。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损益的金额

(2)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依照会计制度规定按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与按照税法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之间的差额,也要进行纳税调整[3],其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比照本文第二点中的方法进行。

3.处理

例:振华公司2004年12月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购置成本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2005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06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假定2005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68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70万元。假定转回减值准备后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不变,2007年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

2005年

会计折旧额=1000÷5=200万。

税收折旧额=1000÷5=200万。

200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1000-200-680=120万。

借:管理费用200万

贷:累计折旧200万

借:营业外支出120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0万

应交所得税=(1000+120)×33%=369.6万。

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发生额=120×33%=39.6万。

所得税费用=369.6-39.6=330万。

借:所得税330万

递延税款39.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9.6万

2006年

会计折旧额=680÷4=170万。

税收折旧额=1000÷5=200万。

2006年12月31日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0-200×2=600万元。

会计制度规定,在确定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损益的金额时,应当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孰低确定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按照制度规定,2006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计入损益的金额=可收回金额570万-账面价值510万(1000-200-120-170)=60万。

同时,由于2005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后,2006年计提的折旧为170万,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折旧200万之间的差额30万,调整累计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应恢复累计折旧30万元(200-170)。

相关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170万

贷:累计折旧170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万

贷:累计折旧30万

营业外支出60万

由于振华公司在2006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是包括了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予以扣除,同时还应扣除折旧差异30万。

即:应交所得税=(2000-60-30)×33%=630.3万。

因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60×33%=19.8万。

因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30×33%=9.9万。

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19.8+9.9=29.7万。

所得税费用=630.3+29.7=660万。

借:所得税660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30.3万

递延税款29.7万

2007年

从2007年起每年会计折旧=570÷3=190万。

每年税收折旧=1000÷5=200万。

所得税纳税处理,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重新确定的折旧额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之间存在差异10万元,作为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990万

贷:递延税款3.3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8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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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2001年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一是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00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二是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变小了。新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在旧准则里面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的这两类资产在新准则里面不再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是缩小了。

三、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可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方面,初始确认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再确认则是固定资产取得后对后续支出、重估价等的确认问题。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原值计价,即以取得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旧准则中,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要求按照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算;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则是,如果有公允价,按公允价值入账,只有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变大了,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五、固定资产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1.旧准则对弃置费用未充分考虑。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旧准则原来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

2.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篇6

会计计量是用货币或其他量度单位计量各项经济业务及其结果的过程。会计计量的主要特征是针对数量为衡量或者确定物品与食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计量标准,会将数额的具体分配状况标注于具体事项,关键是会计计量可以将计量属性的选择和计量单位的确定提出不同看法,作为财会的重要操作环节,会计计量的主要内容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损益等,财会计量的核心是资产计价和资产的盈亏,财会的主要目的也是对资本有针对性的管理和运营,会计计量有三个监控标准:一是同质性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是显示会计计量所包含的信息的数量关系和被提示的计量物品和事项的关系,其中存在的数量关系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来保持均衡;二是实证性,会计计量是真实和有效的数据的结合,制定的模型需要采用相关真实数据,提出具有实际性的解决措施,而且不同的会计计量人员可以针对相同的一个事物做出计量研究,得出的结论可以互相佐证,参考;三是计量的一致性、计量的一致性就是讲计量的方法前期与后期需要保持一致,无论是数据还是指标都必须保证真实性。

二、固定资产特征

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用来改变和影响劳动对象的固定材料,固定资产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固定资产的持有是为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存在的。企业持有固定资产一般都是为了有效的降低在生产产品、出租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时产生的风险,保证企业的资本多元化,出租和固定资本的关系是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去获得利润从而更好的补充资本累计,房地产属于过度产品而不是企业固定资产,这是在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中经常被弄错的一项资产。(2)固定资产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和寿命。企业在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对其固定资产有所磨损,所以这就造成了企业的固定资产存在一定的使用期限,在这段时间限制的区间内企业的固定资产再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和折旧费用等都会受到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影响。对于工厂的机器来说使用寿命就是判断一个企业产生数量和盈利多少的判定标准,所以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都归类于资本性支出,要根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收益情况,在其有效地使用期限内尽量转化成费用,不然一旦达到了其最终的使用寿命就会失去价值。(3)固定资产特殊的价值转移方式。企业固定资产属于有形资产并且在长时间的生产活动中都会保持最初的实物形态,不过其价值却会慢慢的被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中。所以,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其实物形态的、其价值一次性发生转移的流动资产都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4)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进行区分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其具有实物的特征。无形资产是指技术与商标之类的可以辨别和具有一定无形价值的构成体,需要不断的更新和维护才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件品、维修设备等资产给予一定的管理和核算,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市场发展的不同类型做出一定的判断,保障其能够发挥的经济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篇7

一、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

(一)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

众所周知,会计的工作职责是记录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业务,所谓经济业务,就是围绕货币产生的相关活动,在经济业务发展的阶段,币值是处于波动中的,特别当物价出现剧烈波动时,现时确认的价值与未来收到或支付的价值就会出现差异,使过去记录会计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在会计对经济业务展开计量时就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也存在不确定因素,折旧计量是计量固定资产参与生产时被损耗的部分,可是每次使用究竟损耗有多少固定资产却没办法统计出来,并且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缺乏相关性,不能按照时间价值予以计算,所以,人为的折旧是不能准确的反应实际情况的。

(二)会计假定的不确定性

会计核算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我们为了完成会计核算,在坚持会计学理论结构的同时,做出一些假定和假设,将这些并不确定的因素,假定为确定的因素,来作为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或准则。会计工作是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完成的,这种不确定的环境必然含有不确定因素,只要存在不确定因素,就会有不准确、不完善的认知。像特定独立实体的假定、会计定期性的假定以及货币计量单位的假定等都是会计工作中用到的假定,针对这些暂时未被认识的会计现象,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趋势作出的假定判断,为会计工作提供思想基础和公理约束。

(三)会计原则引起的不确定性

规范会计工作的一些原则之间本身存在矛盾,在具体工作中让会计人员不明确该遵循哪种原则,难以把握工作的方向。例如,相关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对于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披露,可是可靠性原则又要求会计人员要得到可靠的信息才予以披露,可是这个可靠的具体程度却要主观的判断,又如,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之间也存在类似的矛盾,这种相互矛盾的原则在工作中需要会计人员自己判断和掌握,而每个人判断的标准肯定是有差异的,所以会引起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出现。

(四)会计人员行为的不确定性

企业的财务部门不可能只有一个会计,不同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也会不同,他们在处理相同的经纪业务时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自然得出的结果就会存在不确定性。

二、会计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应对措施

企业的经济业务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种不确定的因素时常出现,企业应该在充分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充分披露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以及中立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采取有效的处理办法,以下是针对几项典型的业务提出的应对措施。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量的不确定性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资产折旧的具体方法,例如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等,无论选用了哪种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虽然,新的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该结合资产的固定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和预计净残值,但却没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常用资产的使用期限和净残值计算方法。因此,应该规定出企业常用资产的使用期限和净残值计算方法,使企业在使用中有一个标准来核算资产的剩余价值。

(二)应收账款回收的不确定性

企业为了经营发展不得不采取一些赊销经营的手段,而赊销后的应收账款回收过程存在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账款无法回收造成的损失成为坏账损失,坏账损失最有效的处理办法是备抵法。企业应该确定合理的计提坏账准备法,并在坏账准备法中明确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比例、方法以及账龄的划分等相关事项,将坏账准备法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未来成本的不确定性

如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后对客户做出的质量保证,在保修期或保质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未达到预期要求,企业将为客户更换或维修产品,这种情况下企业就有了“未来成本”或“后期成本”,虽然这种未来成本是否发生、成本金额以及发生时间都是不确定的,但如果能够估计出该成本的金额,就应该将其纳入财务账簿内。

(四)诉讼案件的不确定性

诉讼案件通常历时较长,案件的结果并不确定,企业可能会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所以,当发现案件可能会失败并能合理估计出赔偿金的数额时,可将负债计入财务账内。如果案件的结果或赔偿金额难以估计的情况下,可在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五)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

未来事项发生的时间和相关金额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要求采用披露的方式对未来事项进行反映,由于未来事项并未发生,所以即使预计未来可能出现损失,企业也不将负债入账。

三、结束语

在会计的日常工作中出现不确定性因素是必然的,我们会计人员要正确的理解并认识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探索并实验有效的措施来减少或清除会计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根据实际工作的业务要求,准确把握会计工作的方向,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效的推动会计工作科学、健康的开展。

篇8

一、资产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等于其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资产取得时的成本税法都是认可的,所以此时资产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如果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那么资产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就会产生差异。当资产的帐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扣除,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若资产的帐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情况正好相反,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两者之间的差额可以减少为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的所得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所有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类科目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坏帐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充分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谨慎、更及时的会计信息,以便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会计上提取了资产减值准备,则资产的帐面价值(成本―资产减值准备)一定会小于其计税基础(成本)。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帐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资产帐面价值(期末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之间产生差异。

3、固定资产(包括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其入帐价值都是认可的,即取得时其入帐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已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而其计税基础等于取得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以前期间已经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如果证券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的规定与税法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因素,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4、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其它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是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期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外购商誉除外),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不予摊销,但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税法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从面造成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5、其它资产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股票质押业务融出资金、融出证券。与此类业务核算相关的资产科目为融出资金、融出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其中融出资金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融资业务,均为应收客户款,在报告期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充分评估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对应的减值准备。由此产生了该类资产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融券业务则是在融出证券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在报告期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了差异。

二、负债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帐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帐面价值。但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帐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形成的负债。几年前,交易所允许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创设权证,该项业务归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进行核算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权证的市场价格,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其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了差异。

2、预提费用

证券公司预先提取尚未支付的营业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税务上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取得了合法的票据的费用。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预提费用,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导致预提费用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了差异。

3、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是指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且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尽管预计负债在金额上不确定,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估计。会计处理上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预计负债一般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

证券公司预计负债多为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对于此类预计负债税务规定需在实际支付时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会计上确认预计负债时,其计税基础为零,帐面价什与计税基础就产生了差异。对于债务担保,如果公司为非关联企业进行担保,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为正常市场下的交易,那么会计上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了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计提预计负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在实际对外支付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公司为关联企业进行担保,并未就该担保事项收取费用,或收费明显与同类事项市场价格不符,税法规定,企业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便是在实际支付时,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期末确认的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4、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上已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对于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税法都是认可的。因为证券行业的特殊性,利润受市场的影响较大,对于职工薪酬一般按既定的绩效政策进行计提,为了来年“以丰补谦”,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都有余额,而税务上只按收付实现以实际发放职工薪酬作为扣除标准。进而又产生了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5、其它负债

企业的其它负债项目,如应交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该部分费用无论是在发生当期还是在以后期间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三、其它特殊项目

除因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因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计税基础的,其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另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四、结语

通过以上对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科目列示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探究,可以帮助我们更透彻理解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加准确地确认所得税费用,避免因税务与会计标准不员而对各年净利润产生“不合理”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也使得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更准确完整反映。

【参考文献】

篇9

1、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长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而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变,其价值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得到补偿,并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账面价值不等于净值固定资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为净值,净值再扣除减值准备后为账面价值(净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准备的差异

1、会计理论范畴差异性

(1)两者性质和目的不同

累计折旧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是将固定资产价值按一定标准分配到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其实质是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由此可见,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

(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折旧作为备抵项目,是针对固定资产原值而言的,其计算依据是固定资产的原价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扣减累计折旧后反映的正是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各期计提的折旧额相对固定。减值准备则不同,其对象为固定资产净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并且除了特别规定的外,既包括单项资产又包括资产组。

(3)影响因素的不同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因素,一是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固定资产的来源途径不同,其成本构成也会不同;二是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关到折旧率的高低,它是影响折旧额的关键因素;三是折旧的方法,折旧方法是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选用的方法不同,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各个会计期间的折旧额会有较大的影响;四是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越少,则折旧额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对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根据固定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定的,其关键是如何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以及合理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

(4)特征不同、会计处理遵循的政策不同

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一种系统分配过程,按配比原则分月计提,具有经常性和规律性。而固定资产减值则属于非经营性支出,其产生的原因具有偶然性和无规律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并不意味着减值真实发生,且即使减值真实发生,准备数与实际减值损失之间仍可能存在误差。

2、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性

(1)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第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范围则明确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都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时;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相反,减值准备的认定和计算要比累计折旧严格得多,复杂得多。

(2)核算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及核算基本上按月或按年进行,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获取固定资产后,企业就要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和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这是在购置时点的一种估计,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估计。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主要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的,根据账面净值与可收回净值之差来确定金额,而且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己发生的情况下可不必作账务处理,所以它是一种站在购置期后某期期末的一种估计,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统联系,相对比较客观。

(3)计提方法不同

一般来说,累计折旧计提方法较多,企业应根据资产自身价值转移的预期特征以及减值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方法选择,且不得随意调整。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的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选定,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调整。

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单一,就是对资产可收回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4)计提基数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准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熟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不可事先确定。可见,相对折旧而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5)账务处理不同

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日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其折旧额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常性费用中,提取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冲回问题。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导致减值的情形也并非是经常发生的,因而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在此后的期间,不准转回,月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累计折旧核算不可缺少的“调剂师”,它弥补了累计折旧对资产减值情况反映不及时的缺陷和缺乏灵活性的不足,还负责核算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减损,适应了科技高速发展、资产更新换代加快的现实要求,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减值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春芳.解析资产减值会计准则[J].保定职业技术学院,2007,(1).

篇10

《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标志性变化,该准则废止了应付税款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实务所采用的方法,要求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对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与实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新制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使用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要纳税,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就是暂时性差异,如果存在暂时性差异就表明资产或负债将在未来期间导致所得税流入或流出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将这一影响确认为资产或负债。根据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强调一旦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计量的财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是新旧准则中减值准备部分差异所在。

目前资产减值计量的属性主要是重置成本、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现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与历史成本不同,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都属于“贴现值”的范畴。即现行市价反映了市场对

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公允价值则反映了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公允价值主要指现行市价,如果该资产没有市场价值,则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期权定价模型等方法确定的价值代替;销售净价和可变现净值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相似的,主要指现行市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有时可变现净值还可表示为预计售价减去必要的处置费用。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可收回金额的实际含义为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从理论角度来讲,“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化的计量标准。但其计算相当困难,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目前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会计计量主要采用上述中的其他计量标准,且分别按不同资产进行选择。

篇11

原标题: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几点思考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14日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分行业会计制度是财政部于1998年制定并实施的,之后虽然实施了预算管理制度四项改革:编制部门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国库单一账户、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并与2004年8月财政部颁布《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但2006年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与事业单位许多业务有着相同之处,现行事业单位准则、制度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事业单位准则、制度有许多不科学之处,下面笔者就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1、提高初始确认标准。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标准为:一是事业单位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是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此标准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是不科学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物价的普遍提高,这种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已经明显偏低;二是事业单位使用较多的电话机、办公桌椅、饮水机、电脑组配件等办公设施易损易坏,具有明显的低值易耗品特征,要求必须在固定资产中核算,降低了信息质量。因此,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适当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同时增设“周转材料”科目进行核算。

2、完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建议。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一般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或购置,实现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这种核算方式存在着弊端,其不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由于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时净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差额越来越大;二是计提固定资产修购基金会引起净资产虚增。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磨损或技术进步等原因而发生的减值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不到体现;同时,以账面原值反映固定基金,使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指标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现有生产能力状况,虚增净资产。因此,建议固定资产核算方式借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取消“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设置“累计折旧”科目。

二、关于事业单位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关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是对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够科学。自创无形资产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研制成功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国际上有关此项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将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作为期间费用处理;(2)采用谨慎的态度,将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通过有关的账户专门记录下来,当研究开发成功、并能预计产生效益时,将其所有支出全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研究开发失败,则将全部支出费用化,通过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以后的各期损益中;(3)将研究开发中的调查分析部分的支出,因支出费用相对较少而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将创新和改良部分的支出,因其支出费用相对较大而按第(2)种方法处理。在这几种方法中都没有将附带费用资本化即附带费用不计入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采纳观点一,具体规定如下:事业单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政策,即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登记时发生的一系列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形成无形资产的价值,这也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对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而实际工作中,一些高科技企事业单位,如软件开发行业,开发软件前期投入非常大,按照现行的准则和制度都要求将这些支出费用化,而一旦软件开发成功,其后期费用非常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非常低,不利于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直接影响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开发积极性。因此,我们建议事业单位会计也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自创无形资产的处理,即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关于事业单位自用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现行《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价记账。如果合同协议价与材料账面价(有销项税额的还应加上销项税额)有差异时,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进行投资,该材料账面价值900万元,合同协议价款1,000万元,则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对外投资 10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70

贷:材料 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9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900

经过分析,不难发现以上处理有两个方面不妥:

第一,应区别“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上例中未明确说明协议价格是否已含增值税,那么协议价格就应有含税与不含税两种可能。上述“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为不含税价值,则应以此价值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借记“对外投资”科目;上述“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中若已含增值税,则可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本例中直接按合同协议价款确定“对外投资”有待商榷。

第二,“对外投资”的借方余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的贷方余额不对等,不符合账户对应关系。在上例中调整事业基金明细账的分录不应按材料的账面价值来确认,这样导致“对外投资”余额1,000万元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余额830万元不相等,这是由于计交的增值税未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使得“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无法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另外,因为交易双方考虑投资的价值时已考虑计交的增值税,所以笔者认为确认的投资基金应为账面价值与增值税的合计数。这样才能使“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真实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金额。

我们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上述业务,且“对外投资”的借方余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的贷方余额应保持对等,如下:

若上例中协议价款500万元为不含税价格,则处理分录如下:

借:对外投资 1170

贷:材料 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07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70

若上例中协议价款500万元为含税价格,则处理分录如下:

借:对外投资 10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45.3

贷:材料 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0/(1+17%)×17%]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045.3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45.3

四、关于事业单位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关于所得税的处理,会计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利润分配观与所得税费用观。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作为对事业单位收益的一种分配,按照规定,事业单位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该在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这种处理所得税作为了利润分配的内容,是计划经济的体现。2006年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是作为一项费用处理的,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接轨,支持所得税费用观。由所得税会计科目名称由“所得税”改为“所得税费用”可见一斑,且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因此,我们认为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也是一种支出而不是对收益的分配,会计处理应该与企业保持一致,即:增设“所得税费用”科目,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上述会计分录即可,不用冲减结余分配账户。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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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AS的意义

CAS的,首先,促进了国内此方向的会计准则向国际通行准则的发展。上文分析可知,国内最早将持有待售、终止经营的有关概念纳入会计法律法规的是在2006年全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CAS 4――固定资产”,还有“CAS30――财务报表列报”;不过在这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当中已经有了持有待售资产概念,即“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当时国内引入有关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是充分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了一定的沟通。随着“CAS 42――持有待售”准则的出台,体现了中国在此方面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其次,目前国内经济处于增速放缓阶段,更多的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中长期面临各种淘汰落后产能的艰巨任务,需要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积极配合。去产能过程中企业面临各种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CAS 42――持有待售”准则的出台规范了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便于指导企业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CAS 42――持有待售”准则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做出各种更有效的经济决策。“CAS 42――持有待售”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告中列示的信息不仅包括各种持续经营相关的信息,还需纳入财报涵盖期间各种终止经营情况(需要在财报中列报和披露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各种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及重组费用等)。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进一步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治理,使得列报与披露的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可靠,有利于使用者做出决策。

三、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新认定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根据“CAS 42――持有待售”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是指原正常生产经营的非流动资产(通过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并销售产品收回其资产价值)因某种原因被企业改变成以销售为目的而非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资产。不过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界定为准则规定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1)根据以往此类非流动资产的交易习惯,企业可立即对外出售;(2)出售行为发生极有可能,一般以企业的类似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决议或者有确定的购买承诺并在一年内出售为判断标准,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同时获得有关权力机构或监管部门的批准。

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即便企业没有在一年内出售该非流动资产但是也可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一是因罕见特殊情况导致没有一年内出售,但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且使其满足准则规定的划分要求;二是企业能够及时排除导致延期销售的因素并实现此类资产在一年内销售。

(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

根据“CAS 42――持有待售”准则规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的界定标准基本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相同,不同的是处置组涵盖了一项经济业务中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且包括与该经济业务相关的有关负债;此外,若处置组中包括了按照“CAS 8――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确定的商誉,则此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也包括对应的商誉。

四、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及处置?M与减值相关的核算

(一)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与减值相关核算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核算主要是资产减值的计提确认和资产减值的转回。根据“CAS 42――持有待售”准则规定,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减值相关核算过程如下:第一步,企业确定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要求确定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比如,正常经营的固定资产转为持有待售,其账面价值为按照“CAS 4――固定资产”规定确定);第二步,资产负债表日,若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由期末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值确定),则以两者差额确定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第三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待售非流动资产可收回金额上升,可将在确定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后计提的减值损失相应的予以转回,但根据“CAS 8――资产减值”规定不可转回在分类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前计提的减值部分。下面具体以“案例一”为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1:2015年12月23日,凯威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一项生产经营有的固定资产A,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确认的入账价值为185万元。企业按照“设备10年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5万元及直线法”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考虑相关税法影响)。2017年12月19日,凯威公司与宏德股份公司达成不可撤销协议,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3日向其转让上述A固定资产,合同对价为128万元;此外,凯威公司预计销售时该固定资产处置会发生各种清理费用累计4万元(假设此前没有发生减值)[2]。

针对上述介绍,2017年在凯威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将A固定资产确定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2017年年末,A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49万元(185-36);而A固定资产划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后的可收回金额为124万元(128-4)。故,2017年年末该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发生减值25万元(149-124),按规定计提减值。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金额25万元”。2018年1月1日,该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24万元,此后,不再计提折旧。

1.计提减值准备后,需要在后续期间分两种情况进行考虑:

情况1:后续该非流动资产继续发生减值,需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假设企业在2018编制当年半年报时,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为125万元、处置费用3万元,则可收回金额为122万元(125-3)。为此,需进一步按照规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万元(124-122);计提减值准备后该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则变成122万元。

情况2:后续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升值,考虑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凯威公司该资产在2018年6月30日的可收回金额为156万元(公允价值160万,预计处置费用4万元),相对于账面价值124万元、升值了35万元,该资产没有减值且将此前计提的减值予以转回。针对此前计提的25万元减值准备,可全部转回(注意,此时理论的转回金额上限是25万元,超过25万元的升值部分不允许转回);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金额12万元”。

2.根据“CAS 42――持有待售”规定,若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不满足确认条件后需转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并按照其可收回金额与假设不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而按正常非流动资产根据会计准则应计提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得到的金额两者较低者进行确认入账。

现假设凯威公司在2018年10月底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重新利用该非流动资产并与宏德公司就此前协议达成和解,重新于当月将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划分至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转为固定资产当天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18万元,其他条件均不变的情况下凯威公司需按照如下顺序处理:

第一步,若凯威公司没有将A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在2018年半年末时其是否发生减值。6月30日,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40万元(185-18×2.5),假设该日期可收回金额为130万元,则需要相应计提10万元减值准备并调整账面价值至130万元。

第二步,确定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转为固定资产时其是否发生减值。按照规定在2018年6月30日后期尚可使用7.5年,确定在2018年10月底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125.83万元(130-125/12/7.5)。由于118万元

第三步,将2018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130万调整至转换日的账面价值118万元,故需要计提减值准备12万元。对应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12万元”。

(二)持有待售处置组减值相关核算

根据“CAS 42――持有待售”准则规定,针对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有关减值损失的具体核算过程:(1)初始确认以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时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中较低的金额入账。(2)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时的账面价值,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3)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待售处置组中不适用于本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按照对应准则计量,对适用于本准则部分的按照本准则规定考虑相应减值核算;对持有待售处置组计提减值时应当首先抵减处置组中含有的商誉(若有的情况下),然后对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按照账面价值比例分摊计提减值损失。具体分析如案例2。

案例2:凯威有限责任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于2017年7月底董事会决定将一项用于生产某设备的业务组进行整体对外出售,公司将此业务组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划分为处置组时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商誉100万元、固定资产95万元、无形资产1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需要按照“CAS 8――资产减值”计提减值的各种资产)及业务组的整体账面价值(抵销相关负债后的净额)为206万元。现假设拟出售该待售处置组时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同时会发生各种清理处置费用合计8万元。[3]

持有待售处置组期间,?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的各种非流动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摊销),但是其中各种负债所涉及的费用或利息应当在持有期间正常确认。

1.针对持有待售处置组的减值损失的计提

针对案例2,判断拟处置时相关资产的减值情况并在各种非流动资产之间的分配情况。对外销售时持有待售处置组的可收回金额为92万元(100-8);而拟对外销售时该处置组的账面价值为206万元,故需要对资产组计提合计114万元(206-92)的减值准备。具体分配如下:首先,冲减资产组的商誉100万元;其次,针对拟计提剩余的14万元减值部分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按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时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计提减值,固定资产计提减值6.8万元[14×(95/(100+95))]、无形资产计提减值7.2万元。计提减值损失后处置组中商誉为0、固定资产88.2万元以及无形资产92.8万元,整个处置组账面价值为92万元。

在当年年末,凯威公司没有将该持有待售处置组对外出售,除CAS 42具体准则之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除所归属的商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项目)重新计量的账面价值为71万元(针对92万元到71万元的21万元变动是遵循其他准则而导致,不需要考虑计提减值),处置组的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为此,由于71>60万元,则需要对处置组进行计提减值损失11万元(71-60)。由于此前处置组含有的商誉已经全部冲抵,故此次计提11万元减值全部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间按照此前的账面价值88.2万元、92.8万元进行分摊计提: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为5.4万元[11×88.2/(92.8+88.2)]、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为5.6万元。计提减值损失后处置组中商誉为0、固定资产82.8万元以及无形资产87.2万元,整个处置组账面价值为60万元。

2.持有待售处置组减值的转回

根据“CAS 42――持有待售”规定,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在后续日期若可收回金额回升则对应在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后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转回。在转回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之前针对其中相关资产计提的减值不允许转回;二是处置组减值损失冲减的商誉账面价值部分不能转回。简而言之,持有待售处置组转回的减值损失是适用“CAS 42”准则规定的除商誉外的各项非流动资产并按它们的账面价值比例转回。

在上述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后的计量过程中,其中21万元变动根据其他会计准则确定;其中针对持有待售处置组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为125万元(114+11)(含冲减商誉100万元),故后续可转回的金额为25万元。

现假设2018年6月30日(尚未出售)该持有待售处置组可收回金额回升至232万元,其中按其他准则计量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102万元,即适用本准则部分的非流动资产可转回的减值理论金额为130万元(232-102),但实际最高可转回25万元,即最终账面价值只能增加至127万元(102+25)。转回的无形资产减值金额为12.8万元[25×92.8/(92.8+88.2)],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金额为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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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00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

2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变小了。新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也就是说,在旧准则里面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的这两类资产在新准则里面不再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是缩小了的。

3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可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方面。初始确认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而再确认则是固定资产取得后对后续支出、重估价等的确认问题。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计价,只是指对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确认。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原值计价,即以取得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我们说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旧准则中,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要求按照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算。但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则是,如果有公允价的,按公允价值入账,只有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4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变大了。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但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5固定资产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旧准则对弃置费用未充分考虑

但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旧准则原来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

5.2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举个例子:某企业于2007年7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s].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