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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的重要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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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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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想提高农民的收入,政府在巩固农村第一产业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第二与第三产业,使农业发展方式有所转变,从传统的农业生产转变为从农业生产到加工农产品,到将农产品流通,最后经营销售,使其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使农副产品的附加值能够大大提升,在这一完整的产业链中,农民能够赚取更多的利润,实现增收。同时,政府还应该帮助农民将农产品以及农副产品建设品牌,将农产品以及农副产品的质量以及档次提高,使农民能够依靠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另外,政府还应该将农业结构进行调整,使农村加快产业化经营的速度,从而能够有效在农村中推进新技术、促进新产品等的更新速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速度,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收入。

(二)多渠道解决农民就业问题。要想维持农村稳定,就必须要彻底解决农民就业困难的问题,首先,政府应该要将农民以及企业结合起来,在农村建立其帮扶政策,在农村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农村培训制度,使下岗农民以及返乡农民能够得到专业的培训,提升农民的专业技能以及综合素质,使农民的就业率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另外,还可以在农村建立起完善的创业鼓励政策,倡导农民一起合作,以农村为主要根据地,自行创业,将荒山、闲置用地以及厂房等资源进行有效利用,作为创业基地,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创业的补助,使农民能够放心创业,通过多种途径,使农民的就业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三)完善农村保障体制。要想保证农民的收入,政府应该在农村中完善保障体制,可以适当加大对农村的投入资金,将农业信贷的限制合理放宽,使农民能够得到更大的资金发展经济,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另外,政府还应该在农民的医疗、养老以及事业等方面加大保障覆盖面,使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得到保障,使农村社会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四)加快建设农村合作社。政府可以鼓励农村建立专业的合作社,加强农民的合作,使农业生产能够呈现组织化建设的现象,使农民能够保证以产业化、专业化以及规模化的生产方式来面对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以及经济风险。政府要在农村宣传合作社的重要性以及作用,使农户能够自行成立;另外,政府还要加强对农村合作社的指导,使农民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农业发展的新产品以及新技术,使农产品能够实现丰收,从而加大农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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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资本流动载体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最大特点便是其“杠杆效应”,能以较少“定金”买卖几十倍乃至上百倍于定金合约金额的金融产品,如远期合同、期货、期权和互换等,形成以证券料汇、利率和商品行情的信息预期为客体的金融衍生资本。一家金融机构的少量交易即可牵动整个国家经济甚至整个国际金融市场,金融链条上的任何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使整个金融系统遭到毁灭性打击。 3.“对冲基金”规模不大,但借贷能力特别强,能够迅速筹集资金投放市场。一批基金联手再加上众多世界级银行财团的支持及其在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中的强大游说能力,足以将任何一个市场置于危机之中。 [中 华 励 志 网 Www.ZHLzw.Com] 二、 国际经济体系中的美元霸权霸权。 虽然从理论上说,国际美元本位像任何关键货币一样,对于提高国际交换效率和降低国际交易成本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后布雷顿森林会议体系中,作为国际本位货币的美元毕竟只是由美国政府法令强制使用的一种纯粹的、完全不兑现纸币,它的“生产”完全受到美国国家机器的控制,它所服从的完全是美国政府的政策制订者所愿意奉行的任何国内规则。所以美国不会,也没有义务把别的国家的利益置于美国的国家利益之上。 三、 货币一体化理论。 货币一体化就是各成员国联合起来,结成固定的汇率,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西方学者对不同层次的货币一体化进行了划分:(1)汇率同盟。(2)假汇率同盟。(3)货币一体化。(4)货币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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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振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

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使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充分发挥其效用。劳动力资源与一般物质资源不同点在于其不能被贮藏,不及时开发利用不仅会浪费这一宝贵资源,而且社会为维持劳动力资源的生存,还须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不仅会影响该群体的消费,还会影响其他群体的消费预期,制约消费需求的扩大,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辅助机制,使社会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如果说社会保障是“输血”,那么加快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人员的创造价值,对劳动力资源充分利用就是“造血”。金融危机已经造成失业人口的不断增加,建立稳定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制度既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也是社会成员对生存条件必须获得一定保障继而获得一种社会安全感的真实需要。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接下国有企业发展的包袱,承接转制产生的剩余劳动力,承接因金融危机而下岗的人员,有利于搞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改革的进程,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

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可以减少经济发展不稳定性,促进人民的消费与投资。消费与投资的不足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增长,对于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零就业家庭来说,消费与投资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制度,能在社会基本生活基础上,保证人们收入的稳定,使人们保持有效需求的合理增长,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生产,进而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二 体现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事关社会能否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形势下,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就业问题就更突出。每一个家庭的日常必需性消费支出是刚性的、持续不断的,如果家庭成员零就业,仅仅指望城乡的低保,肯定生活质量极低,也维持不了长久。通常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不是劳动技能低,就是身体不好,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长此下去,对家庭和谐社会和谐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处于底层的衣食住行等最低需要为最低要求,人只有在满足了这些需要之后,才会有较高级的要求。在长期不能满足人的最低需求的情况下,人是很难产生较高的需求的,而且失业者的焦虑心态、对社会非认同的态度、封闭的生活取向等消极心理成分,都会或多或少地传递给周围的人,从而对周围人的心理产生不良的影响,妨碍正常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失业人员的长期化和固定化,是导致“失业文化”产生的重要原因。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是遏制失业文化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国家能够向社会提供完善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特别在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上,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民安居乐业,人们就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活动,使家庭的结构与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实现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全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是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通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帮助社会弱者和边缘群体解决衣食之忧,使他们不因贫困去行乞、去犯罪。他们在满足了生活所需的最基本的物质要求后,会进一步产生更高的要求,提升他们的精神境界与道德修养,从而促使人民精神文明素质的提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投身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展的目的就是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也只有通过就业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才谈得上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特别是劳动权利平等和生活质量的普遍提升,才谈得上社会整合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发展成果的人人共享。

三、加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这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政策指导方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是实现公平分配、稳定社会的一种稳定机制。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快速落实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审核速度,特别是加大对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及时掌握企业限产停产的动向;对企业规模性裁员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的作用,落实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减少裁员;加强失业动态监控和统计分析,组织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摸清辖区失业人员底数和生活困难家庭底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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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大省具有明显的外向型发展特征

2004年江苏省成为继广东之后中国大陆对外贸易第二个超千亿美元的省,之后江苏进出口持续增长,2007年同比增长23.1%,2008年同比增长12.2%。2010年根据南京海关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江苏外贸进出口总值4658.1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37.5%,创出年度历史最高。

(二)服务业在江苏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

近年来,江苏服务业总量迅速扩张,2004年成为继广东后全国第二个突破5000亿元的省份,2005年同比增长14.8%,2008年同比增长12.6%,服务业已成为与第二产业一起推动江苏经济的重要力量。第三、江苏省利用外资数额大,居全国首位,且江苏服务业利用外资的占比,从2002年的9.6%,到2006年的16.9%,2007年达到23%,外资进入物流、金融保险、中介、商贸、工业设计等行业的步伐明显加快。

(三)启动大项目作为经济引擎

大企业、大项目是拉动经济增长最重要的部分,对重点项目的支持不仅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吸引了更多民间投资,扩大就业。

南京火车站南站是南京市重点项目,相关配套工程建成后将成为亚洲最大的火车站。开行江苏分行为该项目提供了50亿元(银团)贷款,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了融资保障。在南京火车站南站整体项目投资大约300多亿元,但周边配套项目预计可以带动1500亿元投资,提供15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

(四)大力发展创新性低碳经济作为经济转型的重点

创新型经济包括传统产业的创新和升级。首先是要求传统制造业的高级化,所谓高级化包括高端(高科技),高效(高附加值),低碳、低能源消耗。例如重化工业向生产新能源、新材料产品升级,电子信息产业向软件服务业升级。现在江苏省委初步拟了六个产业作为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第一是新能源;第二是新材料;第三是新医药;第四是环保产业;第五是软件和服务外包;第六是新传感网产业。以绿色技术和清洁能源创造新的增长动力和就业机会,促进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和地区发展新模式,这个对江苏来说非常重要。

二、金融创新支持江苏经济转型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碳金融业务为金融创新服务的重点

江苏经济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是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碳金融行业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未来。

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及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直接与间接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在日本东京通过了进一步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并设计了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CDM)、排放贸易(IET)3种“境外减排”机制,推动减排条款规定的落实。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率较高、普及较广,在发达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所以CDM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紧密。

跟我国低碳经济联系紧密的CER,即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是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向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的企业颁发的经过指定经营实体核查证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当联合国向企业颁发了CER证书之后,减排指标CER就能在国际碳市场上交易。

中国拥有近35% CDM项目及48%的CERs比例,在我国已签发的CDM项目中,项目分布与减排量分布有较大的差异,浙江、江苏、山东三地以不到15%的项目数量占了超过50%的CERs。虽然中国是CDM项目主要供应国,但是在定价上却没有影响力。在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中,我国金融机构还不能全面参与,CERs的定价机制也控制在欧美买家手中,巨额利润则由欧盟等发达国家获得。国际买家在中国收购初级CERs,最初价格只有4-5欧元/吨,而欧洲市场上的交易价值在8-10欧元/吨,拿到欧美交易所包装成CERs期货合约,价格则为15-17欧元/吨,使我国的碳资产遭受巨额损失。

目前江苏经济正处于由依赖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的第三次转型时期,CERs的定价权归属成为了核心竞争问题,尤其是随着江苏经济转型低碳经济的兴起,对碳金融相关服务有着强烈的需求。

1.加快建立省内碳交易平台

碳金融的一个重要交易模式为基于碳排放权和其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投资的衍生型碳金融。碳基金、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买家向发展中国家收购CDM项目产生的CERs,并将其收购的CERs拿到国际市场(即二级市场)转让,以获取交易差价。在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中,欧美等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发达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欧洲气象交易所(ECX)于2008年3月14日推出了CERs的期货合约,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始终起着关键作用。

而作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江苏,要争取在碳金融交易中话语权,必须尽快打造国内碳交易平台,抓住中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碳交易。利用省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首先于省内建设区域性的碳金融交易所。根据项目内容将排放量分配到各家企业,当某企业超标排放时,就需向其他拥有剩余排放指标的企业购买。交易业务由区域同行业内现货开始,建立一个由行业协会监管,金融结构提供系统支持的模拟CERs现货交易市场,然后逐步发展期货等衍生产品。充分发挥银行与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功能,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能降耗和减污减排。随着江苏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低碳经济的深入推进,金融创新的内容、范围和领域,必将有更广阔和深入的发展。

2.创新支持碳交易的金融服务手段

首先,碳金融交易受到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影响,CDM项目及下属的CERs交易审批程序复杂、风险高、可借鉴案例少,而不少企业都是首次接触,需要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其交易的过程。商业银行可在已有的风险控制体系进行调整改进,加入专业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分析评估与监测,对于CDM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省内企业对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了解相当有限,想要了解碳金融市场的基本信息,只能参考国外研究机构的报告,同时缺乏相应的CDM操作流程及价格谈判经验,面对经验丰富的国际买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我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我省,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参与促进CDM项目发展的潜力巨大。应利用其全球联网的系统优势,为CDM项目开发、融资和管理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提纲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并帮助解读这些信息,使企业降低风险提高利润。其既可以直接作为的投资方与企业联合开展低碳项目也可以作为中介购买项目成果或项目中的碳排放权,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参与可使企业与金融机构扩大自身利润并在市场中获得更强的竞争优势。

(二)发挥区域性金融创新、全面提升个性化金融服务

江苏正处在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市场化完善和国际化提升互动并进的重要时期。新一轮产业转移的重点,将会是以沿海区域临港工业为特征的重化工业的转移,包括大型冶金工业、机械工业、造船业和石化工业等大型项目的开发,同时加大开放力度,提升外向型发展经济。

但目前江苏金融体系发展滞后,金融规模有限,资金总量难以满足庞大投资计划需求。比如目前沿海三市(连云港、盐城、南通)提供的项目编制规划看,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约为15000亿元,每年仅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就在1200亿元以上,若再包含一些单体规模较小和后续推进中可能新增的项目,融资需求则将超过2000亿元。但从沿海地区潜在信贷供给来看,即使今后三年信贷继续保持2009年的高速增长态势,也无法完全满足沿海开发的庞大投资需求。这些经济转型发展趋向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并配合金融创新。

1.组建区域型项目融资的金融平台

以现有的融资模式,不适应沿海区域及大项目开发初期阶段的经济需要,江苏沿海地区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很低,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很高。但沿海开发初期阶段基础性项目本身具有的资金需求量、期限长、短期内无收益、风险高等特征,这些与商业银行追求利润、规避风险的经营原则是完全相悖的,因此银行贷款不太可能全面承担这类项目的资金供给。

目前这种情况,需要设立一个专门为沿海开发服务的省级政府融资平台,可以由沿海区域或大项目管委会为发起人,成立区域型金融控股集团。目前,北京、上海和深圳在金融控股集团方面早已逐步发展起来,例如北京的中信、上海的太平洋、深圳的招商局等。江苏金融控股集团的成立后,集团投资对象主要是区域内具有投资价值,但由于融资规模、投资风险、周期等原因单一依靠银行贷款无法满足融资需求的项目工程。以金融集团的方式,将项目打包成立基金通过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创新方式在金融市场募集资金,对传统的融资模式将是一个重要的创新改革。

2.全面提供以项目为背景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为了适应项目及区域经济的需求,相关机构金融机构除了提供相关信贷以外,更应当提供以项目关系为背景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通过结算、贷款、电子银行等业务组合工具,帮助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江苏省是外贸大省,具有明显的外向型发展特征,这样的经济特征使江苏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主要体现为出口减少、产品需求降低。虽然江苏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最强烈,有些指标所受影响力度已经开始回落,但仍有些影响还在上涨,金融危机对江苏经济的影响有滞后性,风险仍将通过金融、贸易、投资等渠道传递给其他的产业或部门,这个传导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针对机遇发展与风险并存的现状,省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为了能够使外贸企业及大资金项目顺利发展,除了继续深入推广已经开展的国际保理、福费廷、现场交割结算等业务品种以外,更应当根据企业特点为其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例如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屡创新纪录,将立刻影响外贸企业成本,作为为其服务的金融机构应推荐适合规避市场汇率风险的掉期外汇交易或外汇期权交易。再例如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足,但在机器设备方面有较大需求的情况,可广泛提供金融租赁业务,成立相关的金融租赁公司,为区域各大项目建设提供所需的器材设备,减轻贷款压力。

总之以产业为依托,组合结算业务、投融资业务、账户管理、金融租赁等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大型项目客户设计能够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综合资产管理方案,有针对性地提供现金收付款业务、账户透支、现金池、公务用卡、法人理财、外汇避险等一系列服务。

参考文献:

[1]许传华.武汉城市圈金融创新:现状描述与实践路径[J].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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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银行对内部工作性质或者说职能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主要的职责变成了在宏观调控上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化解、防范的工作,不再像从前那般以直接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工作。在这里提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说的是金融行业出现影响地区或者是全局性的严重损失或者金融动荡之类的金融风险[1]。至于要怎样化解风险,或者说杜绝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下文会主要为大家进行论述,同时这点也是当今人民银行需要解决或需要履行的问题和义务。

二、建立及时有效的分析监测机制

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也就是说,只有全面掌握金融风险信息,才能够良好的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好防范工作。所以说,必须要建设及时有效的分析检测机制,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总汇。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综合分析制度

根据金融经济运行分析制度的详细情况,添加上相应的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分析内容,或者分季度或月度建立系统的、完整的金融风险的分析例会制度。目前来看,要对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分析:

1.加强对具有全局性、普遍性风险隐患的社会因素以及经济的分析。比如说要对信贷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信用环境这类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的内容信息做深入的研究,考虑这些问题的本身的金融风险的程度或者说是风险的大小,以及这些问题会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造成哪些不良影响。

2.加强对信贷投向的监测分析。首先要注意的就是信贷资金对重点公司或行业的集中问题,由于投入资金过于庞大,所以一定要仔细检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后及时调整解决。此外对其他的行业也要有专业详细的发展分析,尽量减小信贷投放的风险,对每一笔信贷投向都要有严格的检测分析,尤其是投入较多的行业和公司。

3.加强跨市场风险的分析。提高对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等所有的金融行业的风险的综合分析,研究保险市场、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之间相关联的通道,找出以房地产为代表的其他市场以及金融市场在以往的发展中遗留的风险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由这些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程度和可能性。以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房地产行业对于信贷市场能够产生极大的作用,所以需要对房地产行业的风险问题进行重点关注或优先处理。

4.加强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分析。跟踪监测交叉性的金融工具,根据检测汇总的信息对这些交叉性的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分析,此外,要时时刻刻注意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避免“漏网之鱼”对大局产生不必要的影响[2]。

(二)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体系

要根据市场数据来制定合理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的指标最起码要包含资产流动性、信贷流向结构、不良资产、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仅要强化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对信贷资金的流量以及流向的监测,提高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的各项功能,还得进一步拓展分析金融统计的范围。提高对保险、证券、银行等各种金融类的机制的监测,并对其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并进行统计。

(三)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专题调研制度

从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的统计以及数据分析监测之间找出“线索”,抓牢“线索”采取深入的、专业的课题研究,从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出这点所会产生的风险问题。举个例子,比如对信贷投向相对较多的企业,会组成专门的课题研究小组,对企业的不良贷款比重增减变动趋势、贷款使用情况、发展前景、效益、周期等一系列的东西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及时准确的汇报存在的风险情况[3]。

(四)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检查机制

人民银行在对市场进行风险监测或调研分析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在金融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时,有权要求银行的监管部门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然后从监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五)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设立监管信息共享的机构,在各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或出现交流障碍的时候,确保各个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汇总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以及经营状况,以此来保证人民银行化解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能够正常实施。

三、建立灵敏快捷的预警通报机制

预警通报机制基本的工作流程是这样的:人民银行在对金融风险的监测进行分析之后,准确及时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状况进行判断,然后形成预警信号,最后把预警的信号传递出去,引起相关单位的注意,让相关单位可以及时制定解决方案,从而控制住金融风险的持续危害。以下简单为大家介绍预警信号对外通报的三个层次:

(一)直接对金融机构通报

也就是说人民银行有权利利用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或者是其他的途径向商业银行提出通告要求。如果金融市场上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蛛丝马迹,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注重这类的风险问题,提早对风险问题进行控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此类风险问题[4]。并且人民银行有权利要求商业银行对有关措施的实施或是制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汇报反馈。

(二)向行业协会通报

人民银行有权利想行业协会汇报商业银行通过共同努力、避免恶性竞争、强化自律而大量化解或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帮助行业协会更好的使用监督、协调、管理的职能,促使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化解防范风险。

(三)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如果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帮助才能解决并防范风险,那么人民银行就必须要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传达(通过各种途径,比如监管联席会议)。然后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合适的方法给予有效的帮助,及时解决出现的风险问题。

通常情况下,有三道防线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分别是:第一个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第二个是存款准备金制度;第三个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在这三点之中,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履行极高的义务,所以说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是防范以及化解金融风险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不过,为了减少风险处置的成本,尽量避免事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通常中央人民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都不采用、也不提倡事后履行会被动履行,通常情况下都会有义务、有责任的提前帮助解决风险、防范风险。这一点是符合规定的,并不与金融监管部门所履行的职责矛盾。此外,还有一点是人民银行要想对非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采取合适的化解或防范措施,必须要建立在针对的这些非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有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转化的可能的基础上。由此可见,人民银行对内部的风险检测以及分析等各项工作具有很高的要求,也反映出人民银行在解决或者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上具有超前性和超脱性的特点[5]。

四、建立科学的处置机制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处置方式。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而且处置代价也比较高昂,往往会引发金融危机,常常引起经济波折和社会不稳定。所以说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点要放在事前。

人民银行对支付风险的处置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

(一)直接对风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为了确认风险的性质、严重程度并研究提出风险化解措施,人民银行必须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责任,及时介入风险处置

由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涉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因此在风险处置时,需要在更高层次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协调,从而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中国要积极探索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制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实现金融调控与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支付风险,要及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督促商业银行尽快筹措资金解决,同时建议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风险扩散。

(三)建立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科学理念

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因此,人民银行不能轻易运用最后贷款人的手段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只有当风险可能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影响,从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时,人民银行才必须给予救助。

五、建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调控机制

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对金融运行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控,提高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通过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来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建立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基础设施保障机制

从全世界的经验教训看,一国金融体系维持安全运行有赖于四个基本条件: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好配合;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及现代化的监管手段;金融基础设施必须健全,这里所说的基础设施包括先进的市场体系、会计审计、信息提供、法律法规、支付清算技术等货币当局要有制定和操作金融政策的自,它不得承担为政府提供膨胀性融资的义务。因此,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除了有效的宏观调控外,还必须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促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应尽快研究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健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2.健全银行卡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确保正常的结算秩序。3.要加快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现代化大额支付系统的推广工作,为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提供技术支持。

七、健全有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组织体系

当前,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地方行政干预严重,潜在的风险很大,非常不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因此,要加快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步伐,即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推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做强做大。

八、建立有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改革开放战略

金融部门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部门,在确定金融领域的开放战略和开放步骤时应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应当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审慎推进金融改革开放战略,以有效防范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的冲击。加强国际收支平衡管理和风险预警,以及对金融机构有关外汇业务的监控,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九、结论

经济是一切事物进步发展的根本。是确保一个国家和社会能够长治久安、永保和平的必要前提。不过一个良好的自然发展的经济市场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良好的、能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市场需要制定大量的规定、建立大量的社会机构、制定大量的发展策略等各方面进行配合,尤其是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速度飞快,有很多的问题只是展露头角或者说还没有浮出水面,为确保国家经济能够良好的发展,本文针对人民银行在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风险的主要做法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并根据现下的实际状况提出了以上几点建议,希望可以帮到各位读者。

参考文献

[1]陈德胜,李洪侠.经济接续期的特点和应对策略[J].宏观经济管理,2015,7(8):9-13.

[2]纪崴.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5,6(1):96-99.

[3]智毓贤,陈作章.基于因子分析法中外上市银行风险管理实证研究[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25):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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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不倒”(Too-Big-To-Fail)是此次金融危机中曝光率最高的词汇,其字面意义是指金融机构的规模太大以至于不能倒闭。次贷危机爆发后,为了防止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甚至经济崩溃,美国及相关国家的政府相继对本国大型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财政救助即纾困(Bail-out)行动,使这些机构最终得以转危为安,从而形成“大而不倒”现象。金融机构“大而不倒”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引起各国政府乃至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有效处理“大而不倒”问题,既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又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成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1 “大而不倒”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大而不倒”的基本含义是金融机构因其规模太大而不能任其倒闭,否则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大而不倒”现象历史久远,最早可追溯到1890年因阿根廷债务危机导致的英国巴林银行危机事件。当时,已成为整个英国商业和经济的信用基石的巴林银行因所持的阿根廷政府债券巨幅贬值而命悬一线,但由于英格兰银行发起金融救助,最终得以化险为夷。不过,“大而不倒”作为政府对问题金融机构展开紧急救助的政策措施,则应以1984年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手救助伊利诺伊州大陆银行事件为标志。

大型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大,所占市场份额大,囊括的金融服务种类多,甚至独占某些金融业务,其无序倒闭将对整个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所谓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是指由金融体系整体或部分损害引起的,对实体经济具有潜在的严重消极影响的金融服务扰乱风险。换句话说,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具有极大的负外部性,可能引起一系列金融机构连锁倒闭,进而可能造成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的严重损害,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因此,当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濒临倒闭时,各国政府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考虑,大都采取中央银行再贷款或直接的财政救助等干预措施,对其加以特殊保护,从而形成“大而不倒”现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社会各界对“大而不倒”现象提出不少质疑,但面对此起彼伏的金融危机,为了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政府从未间断对发生问题的大型金融机构实施紧急救助。在公共财政纾困的作用下,许多濒临倒闭的大型金融机构,如瑞典北欧银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美国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日本足利银行等,均因政府出手相救最终得以起死回生。次贷危机爆发后,面对这场百年罕见的金融危机,为了恢复市场信心、遏制金融危机扩散和蔓延,防止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的崩溃,世界主要国家的政府共同联手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金融救助行动。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先后斥资4000亿美元救助房利美和房地美,拨款2000亿美元挽救全美最大的保险集团AIG;英格兰银行向北岩银行提供260亿英镑的紧急贷款并最终对其国有化;冰岛政府将国内最大的三家银行收归国有。这些行动,使原本已在适用上受限的金融救助政策获得了新的效力,同时也使“大而不倒”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质疑。

在过去的实践中,判定一个金融机构是否在“大而不倒”的范围,并没有确立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某个已陷入绝境的金融机构是救或是不救,完全依赖于各国当局的自行判断。次贷危机后,“大而不倒”问题迅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其列为重要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 “系统重要性”概念,并对那些“大而不倒”的机构正式冠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的称谓。

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可替代性与系统关联性等,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的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标准,主要有三项:①规模(size),即金融体系中单个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数量及其所占的市场份额。判定一个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规模是一个最直观的标准。一般而言,单个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运作的重要性随着其提供的金融服务数量及其所占的市场份额的增加而增加。②可替代性(substitutability),即金融市场中是否存在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提供与其同样或同等的服务。从质的角度看,判断一个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可替代性是一个重要标准。一旦发生倒闭事件,如果金融市场中的其他机构难以提供与其相同或相类似的金融服务,则表明该机构在金融系统内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③关联性(interconnectedness),即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从跨行业维度看,系统性风险的集中和传递问题可能因金融机构之间关联度的升高而增加,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似或共同的风险暴露方式,或者源于其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直接关联。因此,对单个金融机构的保护程度必须与其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度及其倒闭的溢出效应相匹配。

正是因为“大而不倒”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其倒闭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各国政府对其给予某种特别保护。就一国而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于该国金融体系的中心地位,一旦倒闭,会对国家金融体系或者更宏观的经济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就全球范围而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其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关联性,一旦倒闭,会严重影响全球金融体系以及对一系列国家造成不利的经济后果。从次贷危机中各国的金融救助案例来分析,尽管个案发生的背景和条件各有不同,但各国政府实施金融救助的对象均具有系统重要性,其救助的根本目的均在于防范可能发生的,或者遏制正在发生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经济金融化的大背景下,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大、交易对手多、组织机构复杂、与其他机构和投资者的关联性强,且不可替代性高,一旦陷入困境,不仅自身面临巨大的救助成本,也会影响交易对手和市场信心,加剧市场恐慌,从而造成金融体系的整体不稳定。因此,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考虑,世界各国政府对这类机构决不会见死不救,这就导致许多机构虽历经危机却终能死里逃生,因而形成“大而不倒”愈演愈烈的现象。

2 “大而不倒”引发的道德风险

在金融危机的形成和演进过程中,政府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是否给予救助,总是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出手相救,则其倒闭会导致金融机构连锁倒闭即“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如果出手相救,则又会强化其“大而不倒”的预期,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引发道德风险。

在经济学语境下,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指一方在风险隔离的条件下,会采取与其完全暴露在风险之下时不同的行动。由于相信自己不会完全承担其行为的后果,因而其行事会不再像其承担完全行为后果时那样小心谨慎,从而导致另一方为其行为承担部分后果。结合“大而不倒”现象来分析,道德风险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经营失败时,因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救助等特殊保护而逃避了本该承担的风险甚至倒闭的后果,由此会促使其日后从事经营业务时冒更多更大的风险。

“大而不倒”引发的道德风险,表现在多个方面。从“大而不倒”机构本身来看,由于机构经营的巨额损失最终由政府埋单,这不仅会使政府救助所投入的财政成本转化为其股东和高级经理人的巨额私人收益,而且容易诱使这些机构的逆向选择行为。倘若这些机构存在着一旦经营失败则会由政府救助的预期,那么,它们就不会像一个理性经济人一样作出审慎决策,就可能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热衷于冒险,如降低贷款标准,放弃审慎原则,形成高杠杆的融资、过度的证券化、过度的金融创新甚至严重的金融泡沫。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的救助事实上是在鼓励它们任意放松风险管理,而从事高风险投资和交易业务,以期在经营成功时获得超额利润,而在经营失败时则由纳税人纾困。可以说,“大而不倒”不仅违背了“风险自负”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客观上刺激了这些金融机构日后从事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风险经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金融机构竞相扩大规模,并增加业务复杂性和系统关联度,因为规模越庞大、业务越复杂,系统关联度越高,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就越大,因而获得救助的筹码就越多,则越是“不能倒”。而这种结果,显然是与政府实施救助的初衷相悖的。

从金融市场参与者来看,如果大型金融机构面临倒闭时会得到政府救助,那么,就没有人愿意花精力去关注这些机构的经营行为,金融系统的市场约束机制可能会受到影响,股东、债权人、存款人、担保人、保险人等利益相关者对金融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可能会弱化。例如,机构的股东因不用担心其投资血本无归,就不会重视和关切机构的审慎经营和风险控制状况,反而会支持机构采取高风险经营策略,甚至不惜过度冒险,以求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同样,机构的债权人因不必担心承担风险损失,因而也不会过多地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而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大而不倒”容易助长其冒险和投机的心理,它们可能会将这些机构视为“永不沉没的金融航母”而增加对其投资,这种市场的逆向选择反过来又会导致“大而不倒”问题的进一步加剧。

可以说,“大而不倒”不仅引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而且也弱化了金融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自我纠正机制,使经营亏损的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淘汰出局,市场约束的作用受到扭曲,市场退出的压力不复存在。受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道德风险会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扩散和放大,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金融危机也就一触即发了。

3 解决“大而不倒”难题的政策路径

3.1 增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

为了提高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减少其倒闭的可能性,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III》推出了提高这些机构最低资本标准的措施:一是设定资本附加,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以普通股形式增加留存资本,设置“资本缓冲”,以进一步增强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二是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提出额外的监管标准,以反映其在系统稳定及系统性风险累积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影响。

3.2 强化单个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限制单个机构的规模、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以降低单个金融机构在系统性风险的集中和传递方面的重要影响,是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法改革的基本走向。这以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法案》为代表。该法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包括:一是限制机构的过度扩张,要求其在储蓄市场份额不得超过10%,并在风险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要求、风险管理、重组计划、信用集中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更严格的监管。二是引入“沃尔克法则”(Volcker Rules),要求银行机构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一级资本的3%,同时,限制银行从事自营交易,禁止银行做多或做空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三是限制金融衍生品投机交易,规定银行仅可从事利率、汇率以及黄金和白银的掉期交易,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由特定子公司经营并接受特别的资本金、保证金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绝大多数场外衍生品将通过第三方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统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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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59-07

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指出,作为微观审慎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推动全球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合作。峰会同时宣布将原来的世界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世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负责评估全球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在此之后,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决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2010年9月2日,欧盟各国谈判代表就新的泛欧监管体系达成协议,决定成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由其负责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打破各成员国之间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分割,实现欧盟层面的统一监管。2009年7月8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全面监控英国金融业的风险并负责金融体系的稳定。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法案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全方位监管,联邦政府将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识别和防范影响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至此,宏观审慎监管已不再仅仅是理论界的学术问题,而是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付诸实践的课题。

一、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内容与特点

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BIS)就认识到仅仅加强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维护整体金融稳定,如果监管当局的注意力过于集中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上,很可能忽视了维护整体金融稳定这一更重要的任务。1986年,宏观审慎监管一词正式出现在BIS的文件中。但这时金融全球化程度还不深,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而对银行业的微观审慎监管是能够维护其稳定的,因而宏观审慎监管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应有关注。亚洲金融危机后,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推出了金融稳定评估规划(FSAP),以此分析各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但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仍未得到广泛重视。直到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全面分析危机的成因,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才被人们所认识。目前,国际社会形成的共识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迫切需要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有效开展各方面的工作。

(一)宏观审慎监管目标

宏观审慎监管是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对金融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进行评估,通过分析和监测,找出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宏观压力测试等方式评估这些风险对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从而达到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宏观经济损失的目标。在时间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总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演变,纠正金融失衡逐步积累;在空间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特定时期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分布,防止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传染,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全部纳入到监管范畴,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和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避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负面冲击和风险蔓延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维护和促进宏观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早在2000年9月,时任国际清算银行行长、金融稳定论坛主席的科罗克特(Andrew Crock-ett)在金融稳定论坛的演讲中就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阐述。他认为,金融稳定包括微观层面的稳定和宏观层面的稳定,为保持微观层面的稳定需要以单个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的微观审慎监管,为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则需要宏观审慎监管。由于微观审慎监管重点关注的是单个金融机构对外生性风险的反应,而忽视了单个金融机构本身行为所导致的、需要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整个金融体系承担的内生性风险,因此,仅仅依靠微观审慎监管只能保证微观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但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学家博里奥(Claudio Bofio,2003)认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审慎监管不仅着眼的监管对象和监管目标不同,而且采取的监管措施也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目标在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着眼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同时关注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体系的互动。

(二)宏观审慎监管内容

1 宏观审慎监管重点关注那些对金融稳定具有系统重要影响的机构和市场,并在监管资源配置上进行重点倾斜。监管不应仅以金融机构为重点,还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关注,仅通过监管金融机构无法全面、真实地衡量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必须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涵盖在内,监管视野从机构向市场和产品拓展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

2 宏观审慎监管更加关注金融风险的内生性。这种内生性金融风险使得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对个体而言,可能有助于其安全,但当多数个体的行为趋同叠加时,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稳定的影响,形成“合成谬误”。例如,如果金融机构都在经济衰退时出售资产、紧缩信贷,而在经济繁荣时购买资产、扩张信贷,就会对经济衰退或经济过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在物价处于较低水平、单个金融机构表面健康的情况下,能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变化、金融产品中的潜在风险、金融结构严重失衡以及由此不断增加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关注,防止金融风险在经济形势逆转时突然爆发。

3 宏观审慎监管的视野,除了面对影响金融稳定的所有风险因素,还特别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并为之服务的金融业风险状况与宏观经济状况紧密相联,宏观经济状况必然影响到金融业的运行。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

展,而宏观经济状况的恶化则会影响金融业的稳定运行。因此,宏观审慎监管应采取逆经济周期的监管措施,化解宏观经济环境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4 宏观审慎监管在关注横向层面的金融风险蔓延的同时。更加关注纵向层面的金融风险积累。从横向层面看,金融风险的产生可能是因为部分金融机构直接暴露于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类别风险,或是因为机构间业务的相互联系导致间接风险暴露。从纵向层面看,金融体系的风险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步累积,并被金融体系内部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放大,即通常所说的顺周期性。金融市场个别组成部分的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集中爆发,可能动摇整个金融体系。针对金融体系特有的风险积累和风险蔓延,宏观审慎监管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损失控制在局部,从而控制尾部风险。

5 宏观审慎监管不仅要保持金融机构的内部稳定,还要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广泛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持有大量头寸的情况下,危机即使是在单个机构或某一金融子市场发生,由于投资主体对同类机构和关联子市场的信任危机,也会导致市场交易萎缩和流动性枯竭,原本稳健的机构也会受到冲击。在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监管机构除了在日常监管中重视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健,还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在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传染蔓延。

(三)宏观审慎监管特点

1 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政策手段,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是将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关注的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仍然属于金融监管范畴。与着眼于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明显不同。逆经济周期的宏观调控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的实施加以实现,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仅靠宏观调控政策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通过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措施来实现。

2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的统一。如果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对立起来,必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微观审慎监管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宏观审慎监管则为微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全局性和前瞻性视野。因此,为了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必须建立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3 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建立全新的协调机制。宏观审慎监管的运行需要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分析,即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和检测,这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它既为操作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提供依据,也能为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由于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判断很难由一家监管机构独立完成。所以有必要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由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多个监管部门组成;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共同参加,目的都是加强相关部门在宏观审慎监管分析层面的沟通与操作层面的合作(见表1)。

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4 宏观审慎监管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法,但不是所有的制度安排。防范系统性风险不仅需要宏观审慎监管,还需要具备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稳健的金融机构、有序的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等。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只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手段,它丰富了金融稳定框架中金融监管的内容,但并不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所有制度安排。

5 宏观审慎监管需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对原有监管部门的职能作出相应调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时不仅涉及到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且涉及到已有监管机构的职能调整。英国在2010年6月宣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中提出,在建立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的同时,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要将其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转交给英格兰银行。在即将建立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其下面将建立银行业监管局、保险业监管局和金融市场交易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ESRB的重要职能是加强欧洲中央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对原有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其目的是通过整合金融监管资源,对金融体系实施重点和全方位监控(见表2)。

二、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构成要素分析

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监测和处理金融风险的总体框架,它能够更为准确地检测金融系统性风险,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生成、积累以及最终以危机的形式爆发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在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所担负的职责是:(1)预警和识别金融业系统性风险;(2)评估单个机构的失败对金融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3)通过金融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配合,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生成、积累和爆发。为完成上述任务,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应包括三大要素,即宏观审慎监测分析、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可用图2表示。

(一)宏观审慎监测分析

宏观审慎监测分析即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风险来源,发出风险预警,为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提供依据。根据G20伦敦峰会的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立了金融脆弱性评估常务委员会(SCVA),定期对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进行评估。FSB和IMF目前正在研究创建风险预警体系,而BIS和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GFS)已开发出了一系列宏观审慎监管指标,这些指标可用作风险预警体系的输入变量。IMF在2009年4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重点介绍了四种评估金融机构风险关联性的定量模型,即网络模型、CO-RISK模型、危机依存度矩阵模型和违约强度模型。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也正在开发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法。

宏观审慎监测分析除了关注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风险外,还特别关注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状况,分析资金流向和流量,避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危机。为了有效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分析,需要综合经济运行、金融运行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信息,这就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因而需要正式的组织安排以提高信息共享和分析的效率。美国、英国和欧盟计划成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可以分为时间维度和系统维度两类。在时间维度,宏观审慎监管部门重点关注金融系统的风险如何随着时间推移,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相互作用而被放大,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采用的是逆周期的资本监管、前瞻性拨备和杠杆率控制的政策工具。在系统维度,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主要关注某一时点上金融系统的风险

暴露集中、具有系统性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采用的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措施、改进交易对手风险计量、建设坚实的市场基础、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等政策工具。

目前,国际组织积极推进金融监管规则改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推出的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政策包括:(1)出台《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现行的4%提高到6%,而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现行的2%提高到4.5%。(2)降低新资本协议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在信贷市场繁荣时设立单独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资金”,占总资产的0~2.5%。(3)建立前瞻性的拨备计提方法,在经济上升时期提高金融机构的损失储备规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在经济衰退时期适度降低储备规模,缓解经济持续下滑的恶性循环。(4)建立留存资本缓冲,银行必须设立新的、单独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占资产的2.5%,使总的优质资本金要求达到7%。(5)根据信贷/GDP比例对其长期趋势的偏离值(GAP),来确定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水平,当GAP高于一定数值时,要求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计提资本缓冲,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银行释放资本缓冲,以满足经济下行时期的信贷需求,防止信贷过度紧缩。

针对大型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现实,国际监管组织提出了对“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工具。2009年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共同制定并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提出从规模大小、替代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评估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考虑到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具有的系统重要性不同,监管部门可以区分金融机构的类型,并确定它们适用哪种监管方式(见表3)。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要减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系统相关性,可以通过隔离业务活动实现;二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的概率,可以通过附加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实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应包括提前准备好恢复方案和处置方案,目的是让系统重要性机构从容应对市场压力和外部冲击,以及使这些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能够有序从市场退出,降低其破产倒闭对经济体系的冲击。

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总体协调和指导下,银行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组织研究,保险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组织研究,证券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进行研究,新的国际会计准则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组织研究。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研究与开发,并根据本国情况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具体实施。

(三)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根据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结论和风险预警进行及时调整,统一协调安排,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维护金融稳定。(2)金融监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金融监管信息与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协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3)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政策的合理实施,而且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配合。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确定再贴现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等来实现政策目标。也可以通过调整利率来控制资产价格泡沫,通过调整汇率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房地产交易税率、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出口退税率、利息税率等,在抑制资产价格泡沫、促进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亚洲开发银行官员河合正弘和世界银行顾问波默里诺(Michael Pomerleano,2010)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在金融危机出现后所应采取的措施。他们认为。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就要采取综合的政策手段抑制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政策安排包括:(1)中央银行向金融市场和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防止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2)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进行严格检查,包括通过压力测试。(3)通过担保、转移不良贷款、再资本化等手段支持有问题但尚能生存的金融机构。(4)采取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消除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的负反馈循环,以反映特定时期的真实经济情况。

宏观审慎监管要求更多地关注信贷增长、资产价格变动、金融业杠杆比率、金融运行的顺周期性、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与传染等宏观因素,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分析、评估金融机构在风险暴露方面的共性特征与相关性、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单个机构的理是否会造成宏观层面的不稳定,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一般来说,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因此,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必须建立上述三方合作的制度性框架,并明确三方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地位和责任。从国际实践来看,目前对宏观审慎政策安排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或准备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但相关的政策安排还没有成熟的套路。因此,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安排的研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使宏观审慎的理念全面贯彻到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当中,对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十分重要。

三、建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实体机构

为了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建立一个职责明确、功能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必需的。2003年12月,“维护金融稳定”写进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人民银行在机构改革中设立了金融稳定局。这表明我国已经把金融稳定提高到一定程度。然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金融稳定的规定较为粗略,同时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稳定的职责与权力不对称,中央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权分别赋予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由于中央银行除操作货币政策工具和充当最后贷款人之外不拥有其他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而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又缺乏必要的宏观审慎监管意识,这势必形成没有明确的机构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负总责的局面。为了更好地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可以考虑建立中国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成员为“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主席可由一位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常务副主席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这种组织形式突出了中央政府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地位,组织召集能力强,能够合理配置金融监管资源,协调监管部门行动。

(二)建立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系统

对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性风险和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并发出风险警示,是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整合金融运行和经济运行的信息数据。从目前来看,建立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系统需要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部门,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二是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在信息数据整理的基础上。分析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状况、市场流动性、杠杆比率状况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构建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既要加强宏观层面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又要从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角度,监测与分析微观风险因素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四是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及时系统性风险检测报告,以及将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五是关注国际金融业风险状况,促进国内宏观审慎监管与国际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三)开发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采用动态拨备、动态资本等办法实行反周期监管。2009年,银监会将拨备覆盖率从100%分阶段提高到150%,针对银行信贷增长过快的情况,在8%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分别增加2%和3%的逆周期资本。这些措施对增强我国银行业的稳健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相比,仅有上述措施是不够的。监管部门应参照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发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中都有一些常规的政策工具,但宏观审慎监管是一项全新的监管模式,需要制定相关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开发。目前最为急需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应引入更有效的资本监管标准,以提升银行资本质量。需要研究完善资本充足率、动态计提拨备等政策工具,从而使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在经济上行期计提能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的动态超额资本,以增强银行应对经济周期冲击的能力。(2)针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实施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需要研究计提留存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建立动态拨备等政策工具,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贷款增长情况、资产潜在损失等因素,将拨备覆盖率逐步提高,以达到“以丰补歉”,提高金融业风险抵御能力的目的。(3)针对银行杠杆比率过高从而产生潜在风险的问题,需要研究动态杠杆率指标工具,从而防止银行资产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进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生成和积累。

(四)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应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预防这些影响力较大的金融机构一旦系统性风险爆发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定可参考规模、可替代性和关联性三个标准,同时应考虑金融体系结构、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有些金融机构虽然规模不大,但由于其业务跨市场、跨行业和高杠杆化,具有“关联太多而不能倒”的性质,也应纳入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范畴。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一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可实行附加资本要求,以提高其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建立更加严格的杠杆率要求,防止其在经济上行期的过度资产扩张。三是降低系统重要性机构倒闭的可能性,需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改进并表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等。四是提高机构倒闭的处置能力,使系统重要性机构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能够有序从市场退出,而不至于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影响。这就要求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建立起具有实际约束力的破产倒闭预案,减小其市场退出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和纳税人损失。

(五)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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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往金融案件给出的经验来看,在金融领域当中如果出现金融机构倒闭的现象,那么必定会影响到整个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还可能牵连相关的行业领域,并且会不断的产生连锁反应,最终让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处于窘境。如果是按照影响范围来界定这种金融问题的话,那么就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另外一种就是本国系统重要金融机构。本文主要从金融机构的基础出发,对金融系统的重要性进行探讨,同时就当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相关的研究

与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的相关研究已经在慢慢的展开,但是目前大家关注的焦点还是放在系统重要性与金融机构的认定和识别上[1],并且在金融理论上与实践工作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现有的理论点来看,大部分的理论知识都是在较为单一的点上,过于注重金融风险的论述,与实际主要的差异还是存在于系统风险当中以及分配衡量范围当中。

在2009年国际著名的金融研究者Adrinan和Burnnemreier提出了测算金融系统重要性的方法,那就是使用CoVaR的计算方式,主要是计算当金融机构处于特殊位置时产生的降值,同时将CoVaR和正常条件下的金融机构VaR的差值,作为金融机构的边际贡献[2],从而反映出各个金融机构在金融领域当中的系统重要性。另外在同一年时间当中SgeovinaonadGodohart则提出了另一中测量方式,即在特定金融机构倒闭的情况下,通过计算其他金融机构的倒闭概率,从而测出特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SgeovinaonadGodohart提出的测量方式也是注重单一的金融机构。

当然除去这种单一衡量与识别金融系统重要性以外[3],金融领域当中还有一些学者正在从另一方面去解析金融机构的行动方式,众多的学者在长时间的实践过程当中,尝试了很多探究的手段,从而发现了众多途径进入金融机构的核心,这些金融学者用自己的实践,为金融重要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上述给出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关于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研究的理论支撑还不是很足,理论研究过于单一,缺乏多元化的研究模式。

三、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当中的问题

(一)宏观审核正常下的系统风险

图1 金融系统重要性与系统风险

从字面意思来看,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整体或者部分出现尚失掌控的能力。一般的表现为,金融整体由于受到内外部的冲击[4],从而导致在金融结构长时间处于闭停状态,图一为具体的表现。

(二)网络条件下的系统风险

导致金融系统出现的因素有很多,但是以现在的金融理念与环境来看[5],主要的因素还是有两种,即:第一种因素,外部的经济冲击导致整个金融系统产生波动,并且让其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较为常见的就是经济周期的波动;第二种因素就是由于金融机构自身问题,从而产生出问题并且让其不断的蔓延,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问题。

四、使用银行支付数据加以证实

在金融理念当中,支付结算的数据是最能反映金融体系运行情况的数据信息,能够直接的反应出金融体系运行的优劣。我国的金融学者以及在之前就将我国银行实际支付的数据作为实验的素材。文本将我国2008年至2011年之间的银行支付数据作为,衡量金融系统重要性的有效素材并加以验证。

(一)数据说明

本文当中数据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其中包括:银行见大额支付结算数据、银行支票支付结算数据、银行间网络交易数据。不仅如此,当中还包括支付系统当中资金流向每月的记录表,以及每月账户统计报表。每一年支付系统当中的银行数量都在变化,2008年75家;2009年92家;2010年82家;2011年81家。从这些数据来看,当我们在对每一金融机构的贡献度进程测量的时候,我们应该以2011年的数据为主,并且将这些数据作为评价金融的系统重要性的有力依据。

(二)估计金融机构当中的“系统风险曲线”

从上述文章给出的信息来看,以数据公式的形式将金融的系统重要性表现出来,其具体的公式为:

g(・)={contagion-shockn,t■lossn,t}

在实际的计算过程当中,作者将沿用数值的计算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增多违约银行的数量,从而加强外部冲击的次数,并且使用数值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损失率。

(三)直接贡献的衡量

作者从整个金融结构的基础出发,并且通过计算每一次银行违约来带的损失数值找出衡量的直接贡献值。其具体的数据如下表所示:

五、结束语

系统重要性在金融机构当中是较为重要的一种要素,从理论的基础上来说,金融机构的整体都可以看成金融的系统,因此,在以后的时间当中,我们应该尽量避免金融机构单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彦东.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分析――金融网络中的系统风险衡量与成本分担[J].金融研究,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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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在不断完善。目前,总体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框架已经确立,争论主要是细节的修补。总体来看,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建立在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理念之上、侧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从严监管体系。

2011年6月3日,美联储理事丹尼尔•K•塔鲁洛表示,为金融体系带来极大不稳定性风险的超级金融企业应满足额外的资本要求规定,且应随着企业扩张的“系统性足迹”变得更加严格。作为资本金要求从严监管的体现,2011年6月15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落实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柯林斯修正案》,要求美国大型银行须与规模较小银行遵守同样的最低资本标准,体现了对大型银行的更严格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柯林斯修正案》是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回应,将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在内,因此这一针对大型银行的严格监管很可能进一步延伸至全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监管存在的问题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无疑有助于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但是,在相对完整的监管框架之下,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监管力度与监管成本仍需权衡。如前所述,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基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理念。“巴塞尔协议III”基本沿袭了之前协议的监管框架,但对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引入了一些新的资本要求组成部分。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需要,增加了用以吸收损失的“系统性资本附加费”,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有更高的吸收损失能力,这是“巴塞尔协议III”的重大突破。

但是,对于系统性资本附加费占风险加权资本的比重,并没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2011年6月3日,美联储理事丹尼尔•K•塔鲁洛表示,按照“预期冲击”方法,如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损失比普通金融机构高N倍,那么就应提高资本附加费,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降为普通金融机构倒闭概率的1/N。据此,塔鲁洛认为,增加的资本附加费应该为“巴塞尔协议III”标准的20%~100%。因此,即使以普通股最低资本要求(计入留存缓冲)的标准(7%)计算,资本附加费占风险加权资本的比重也在1.4%~7%之间。

由此可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附加费要求显然较高且过于宽泛,从而导致了大型金融机构的“反弹”。6月7日,摩根大通首席执行官詹姆斯•迪蒙在公共论坛发表意见,认为过于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增加银行业的监管成本,在失业率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低迷的背景下,会更加妨碍美国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乃及美国经济的复苏。虽然最终公布的资本附加费标准可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关于监管力度与监管成本权衡的争论仍将持续。

其次,救助成本的分摊机制尚不健全。出于挽救整个金融体系的目的,监管部门可以放任小型金融机构乃至普通金融机构的破产,却不得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由于存在多个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并且救助措施也可以由多家监管机构实施,因此在危机发生时,如何分摊救助成本成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分摊救助成本的问题,目前体现为不同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界定范围存有不同意见。在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倾向于较宽的范围,将大型对冲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均列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则倾向于较窄的范围,希望将“上榜”公司控制在十家以内。由于在会员银行因破产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有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所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倾向于通过财政部或美联储对银行的救助行为来降低会员银行的破产概率,或者可以根据一些会员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身份而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但是,将更多的金融机构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将增加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与救助费用,所以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存在缩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的激励。

因此,救助成本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分配的机制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激励的重要前提,尽管美联储是主要的监管者,但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成本分摊问题也同样不能忽视。

再次,政府的担保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形成的政府担保可能扭曲市场资源的配置。当监管部门将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列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时,相当于承认政府在这些金融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将予以救助,以防止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此,虽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增加资本附加费)可以吸收损失,起到缓冲作用,但也使得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救助制度化,事实上强化了对这些大型金融企业的政府担保。

对金融企业而言,拥有政府的这一信用担保将极大增强其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使其他金融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弱化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自我纠正机制。尽管可以通过各种金融管制措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进行抑制,但这些大型金融机构通常也是金融创新的发源地,监管措施很难起到预想的作用。

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带来的信用担保还将扭曲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与美国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大规模扩张相似,政府担保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在的行业将比其他金融行业以至非金融行业具有更高的收益率,从而有利于吸引资金流入。这种资源扭曲会形成正反馈:政府担保导致更多的资金流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属行业规模扩大,行业规模的扩张又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外部影响更强,从而强化政府对其系统重要性的认定。

最后,道德风险问题未能根本解决。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从严监管源于对这些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反思。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各国官方不得不采取前所未有的步骤防止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崩溃。虽然这些行动达到了防止金融体系崩溃的预期目标,但也极大地增加金融体系的道德风险。通过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试图建立资本缓冲与约束机制,以降低这些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

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可能会导致更强的道德风险。原有的道德风险源自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的风险不对称,由于金融企业有更多的风险信息,所以当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可以获得监管机构的援助时,这些金融企业会利用信息优势在既有监管措施下承担更高的风险,从而在政府过度援助之下获取超额收益,并将政府救助所投入的财政成本转化为股东和高级经理人的私人收益。如果监管措施仅仅集中在最低资本要求,那么在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认定后,政府和被认定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不会因“认定”而缩小。

如前所述,监管部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会形成更强的政府隐含或明示的担保,增强的政府担保使得这些金融企业更有信心在经营高风险业务时只承担较少的风险,由于信息差距未能减小,所以使得被认定的金融企业不但不会减少对高风险业务的追逐,反而会因政府担保的增强而强化道德风险的激励。同时,对于未被认定的金融机构,当危机发生时,如果在实际上也具有“系统重要性”,那么仍然会获得援助,所以也不会减少其道德风险激励。因此,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通过上文对美国监管现状与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需要在以下四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匹配监管力度与货币政策取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变化,可能对宏观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与我国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体系相适应,表现为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而商业银行又是货币创造的主要环节,对大型商业银行监管力度的变化,必然会导致货币供给的波动,进而带来宏观经济的波动。

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贷规模占整个银行体系信贷的绝大部分,虽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尚未公布,但一般认为按照资产规模标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均包括在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10年底,仅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便分别占全国存款型公司的34.5%、21.85%和56.16%。如果系统性重要性银行范围扩大至国开行、交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那么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将分别占全国存款型公司的40.71%、26.97%和68.3%。这使得当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时,无论是货币供给的M1层面还是M2层面均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紧缩影响。

因此,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与过渡时间必须谨慎权衡,要与同期的货币政策取向相匹配。

第二,协调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下,系统重要性银行面临多头监管,监管的协调问题尤其突出。一方面,按照我国的机构型监管框架,银监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从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必然要由银监会实施;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能,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从属于这一职能,从而中国人民银行也有相应的监管权限。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重叠,将带来机构界定、监管成本、救助措施等方面的冲突。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界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内容中属于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部分,并分别将其授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另一方面,要建立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磋商机制,以避免监管措施的潜在冲突。

第三,注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的作用。尽管目前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集中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巴塞尔协议III”并没有放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这两大支柱。对我国而言,这两大支柱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尤其重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大而不倒”现象,虽然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对商业银行负有救援义务,但“政府必然不会坐视银行破产”几乎成为民间的共识。就此而言,我国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存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即使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区分出来,民间也不会认为政府会放任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破产。所以,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意义,更多是控制它们的外部性。

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性,不能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限定实现。银行经营活动的外部性,既受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技术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影响,又受市场参与者评价的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日常监督,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向公众提供比普通银行更多的资产负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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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宏观审慎监管”这一理念在20世纪被国际清算银行所提出。国际清算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意识到全球金融体系缺乏宏观层面的监管,而这一缺失意味着监管者仅着重单个金融主体的监督检查,而忽略金融机构系统整体的监管职责。宏观审慎的概念首次被界定是在2000年,国际清算银行的行长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是指监管者在宏观层面监督金融系统,以便降低金融市场不稳定所带来的金融成本。此外,银行业学者在探索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时,也察觉到隐藏在微观审慎监管模式下的系统风险,而该风险恰好可以被宏观审慎监管模式所缓解。由此,宏观审慎监管被全球银行业监管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以及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G20峰会报告中被明确提出。除此之外,我国在2010年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再次强调在监管体系中加强应用宏观审慎监管模式,预防金融市场的周期性波动。

(二)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第一,监管客体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着重关注宏观层面所有金融机构的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注重微观层面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简言之,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整片森林,微观审慎监管关注森林中的一棵树。第二,监管目的不同。宏观审慎监管关注金融系统整体,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健是其目标。而微观审慎监管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行,保证微观层面的监管。第三,风险来源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主要防范的是来自内部的风险,防止各个金融机构风险聚集,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审慎监管的风险来源于外部,主要防范外部因素给单个金融机构带来的不稳定。

二、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宏观审慎监管维度

(一)横向维度

在横向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关注在同一时段内分布在不同金融机构风险的相互作用导致的风险传染问题。各个金融机构相互之间通常有着类似的金融风险敞口,在特定时间段内面对风险的来临,所有机构采取相同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往往会导致市场流动性下降进而引发金融市场的崩溃。所以从横向维度上看,金融监管者应充分解决相似的风险敞口给各金融机构带来的波动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监管者可以相应地提高银行所需的资本门槛,防止在经济增长期,整个金融市场陷入过度风险的困境。此外,监管者应加紧对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预防机构连锁反应导致的系统风险传播。根据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规定,要从银行规模、关联度以及可替代性来区分系统重要性银行。

(二)纵向维度

在纵向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关注风险在不同时间段内发生的变化所导致的顺周期问题。金融机构的内在风险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间累积而不同。在经济上行期,经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持乐观心态,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放松,由此带来资产价格以及杠杆率的不断上涨,整个金融体系处于过度风险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受到外部冲击,那么金融市场都将面临“顺周期性”危机。因此监管者规定在经济繁荣发展阶段提高银行所需资本的门槛,储备充足的逆周期资本来缓解市场周期性波动,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承受力。

三、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

III相对于巴塞尔协议II来说,其主要特征为资本要求、流动性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等方面的加强。根据宏观审慎监管的横向与纵向维度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横向监管

横向监管是为了防止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发生风险传染的行为。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为其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性极强,在面临相似的风险缺口时,十分容易出现扩散传播的现象。而关于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也给出了评判标准,银行规模大、关联性强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金融机构就属于在金融领域占据核心地位的系统重要性机构。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与否关乎实体经济的发展,巴塞尔委员会增加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限制,预防“大到不能倒”的道德风险。

(二)纵向监管

纵向监管是为了预防实体经济受到金融机构周期性波动。巴塞尔协议提出建立资本缓冲制度,在经济上行时期留存资金,为了稳定周期带来的经济损失。资本缓冲制度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资本留存,二是逆周期资本。除此之外,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加杠杆率以及流动性指标也是纵向监管的工具。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意味着金融机构能够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越强,资本风险越低。而增加杠杆率作为监管的另一个工具,对于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的维持有利,并且可以保证金融机构拥有高质量的资本。另外,流动性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完成支付,尽管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缺乏流动性,也会加剧风险的暴露。在金融危机发生以后,监管者意识到金融市场流动的脆弱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要求。

四、巴塞尔协议Ⅲ下宏观审慎监管在我国的应用

(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微观审慎以及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下被提出,结合这两种监管模式,可以在市场出现波动时,保障资本充足率,不至于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保障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营。我国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已经较为成熟,但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贯彻不到位。我国银行业要更关注整体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但也不能忽略单个主体的监管。监管机构要明确分工,建立具体部门分别进行宏观以及微观监管。

(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系统重要性机构是指在金融系统中占有核心地位的机构,其从事的业务交易广泛渗透在金融市场的各个机构之间,因此该重要性机构的稳定运营,决定着金融市场不受经济动荡的影响。建立关于系统重要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以便在重大风险来临时,可以及时作出应对,确保平稳有效地度过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营,同时也要防范“大到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对于我国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征收“金融稳定贡献”税或者提高资本要求,以便在危机来临时,有足够的资金来摆脱困境。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相协调

我国实行的是有多重目标的货币政策,其不仅要维护价格稳定、维持收支平衡,也要稳定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这无疑给货币政策的执行者带来巨大压力,各个目标也存在平衡问题而宏观审慎监管减轻了货币政策的多目标压力,使货币政策工具定位更加准确。此外,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有利于防范金融市场“顺周期性”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防止各机构间风险传染现象。货币政策着重关注于币值稳定,而要想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不现实的。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越发多元化,金融创新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扩散的程度。因此我们除了利用货币政策来稳定市场物价以外,还需要从宏观层面对整体金融机构的运行态势进行监管。货币政策通过总量调控可以稳定货币金融市场,而宏观审慎政策利用定向控制来降低系统性风险,两者相辅相成,稳定宏观环境,降低市场的波动。除此之外,不同且难以替换的政策目标以及政策工具,都使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成为必然。

(四)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商业银行的体系之外,从事着“类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从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监管者对影子银行越发关注,影子银行从事着与商业银行类似的业务交易,但不受到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这一度成为金融风险的严重隐患。影子银行有三个基本特点:批发型交易、不公开交易、高杠杆率。这三点也是与商业银行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的交易是零售型且公开的。由于影子银行业务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导致影子银行造成的潜在风险十分隐蔽,往往在监管者发现问题时,已经难以弥补。除此之外,影子银行由于缺乏监管,其资本要求没有限制,这就导致影子银行可以在资产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信贷交易。影子银行在我国2016年底达到最大规模,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加剧了金融风险的潜在隐患,危及社会稳定。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影子银行的业务特点实施监管要求,规定资本充足率以及杠杆率标准。另外,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要求影子银行公开业务交易内容、披露业务完整信息,提高透明度。最后,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影子银行同样具有全球性,相似的风险敞口会传导至各国影子银行,因此要加强建设国际影子银行监管制度。

五、结语

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作为银行业监管者所支持的监管模式,顺理成章地在巴塞尔协议中占据重要地位。具体来说,宏观审慎监管着重要求监管者在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以及货币政策等方面进行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正是宏观审慎监管通过这几方面实现的,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银行业准备充足的资金来缓解周期性波动,另一方面通过监管金融市场中具有极强关联性的金融机构来防御金融系统内部风险传播。我国应该在结合自身银行业监管现状的情况下,借鉴巴塞尔协议I-II中符合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先进经验,并针对我国客观现状进行适当调整。巴塞尔协议给全球金融业带来了更严格的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方法的不断改革与创新,提高了各国金融监管的效率,使全球金融体系处于平稳状态。我国应积极主动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充分利用巴塞尔协议III的精华部分,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且符合金融监管客观现状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耿夏夏.《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我国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6.

[2]姜懿格.《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启示[J].西部学刊,2021(11):62-65.

[3]刘扬.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中国金融监管的政策选择———基于巴塞尔协议III的视角[J].当代经济管理,2011(6):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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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学术界对金融风险与产业安全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全球实体经济的衰退,金融风险与产业安全问题得到了社会的日益重视。本文对金融风险与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对于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角度,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论述了金融风险对其的影响。第二部分是金融对于产业发展的多个角度的影响分析。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将金融风险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来看,分别从影响特征、影响范围、影响结果、马克思理论视角等四个角度对其作具体论述,最后提出了可行性的对策建议,为国内产业经济的发展预防金融风险的消极影响提供参考。

二、金融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金融安全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John Law(2005)指出,为了克服金属供应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国家应创办银行、发行纸币[1]。许胜利(2009)全面地分析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从理论基础出发分析金融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路径。他认为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发展水平偏低且落后于国际平均水平,并从“西方消费函数理论”、多恩布什的“流动性约束假说”消费函数理论以及古典经济学等经典理论出发总结出了六条消费发展中的金融作用路径,说明了金融发展对消费的作用的多重性与复杂性,从他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金融对宏观经济的拉动作用[2]。陈元(2010)认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国际化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成为我国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和任务,这对金融支持经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

(二)金融安全建设是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有学者研究了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陈春生(2009)分析了陕西城乡收入差距的成因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提出要努力提高农业劳动产出率,推动农业大发展。要积极发展直接服务于农民和农村的第二、三产业,得到了农村金融投入是主要途径,构建农业、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投入机制是解决农村投入稳定增长问题的必由之路的结论[4]。郭荣普(2011)论证了农村经济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问题中很重要的问题。其中说明了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思维,金融对经济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商品经济决定了金融的产生,还决定了金融的规模、结构以及发展速度。在马克思看来,货币通过很多因素如商品价值、商品交换等影响经济,这种反作用一方面对经济发展有积极的正面作用,另一方面又衍生出金融风险演变成危机破坏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即对经济发展存在负面作用的可能性。农业企业化的经营对资本的需求量大,金融能够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5]。李文昌(2007)论证了所有对农业发展提供支持的投入中,金融的投入是重要因素,也是对农业发展起到关键支撑作用的因素。只有农业金融投入的力度到位,才能对农业进行有效的支持。但从另一个层面来讲,金融投入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制约因素而步履维艰。金融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还表现在许多其他行业[6]。

三、金融风险影响产业发展的多角度分析

(一)金融风险影响产业发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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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的自身原因。在市场竞争机制下,金融机构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大部分金融机构普遍采用规模的膨胀作为追求利益的手段,“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模式,使得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增加了区域金融风险的程度。(2)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活动过多的干预。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活动过多的干预是导致区域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的稳健进行,离不开政府的干预;但过多的政府干预反而会诱发区域金融风险。(3)一国的宏观金融政策对不同区域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同的影响。由于经济较发达区域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经济波动与我国整体的经济波动呈现基本的一致性。一般来说,我国制定的宏观金融政策更多是以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参照系,即单一性的宏观金融政策。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区域内的金融产业成长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使全国统一的宏观金融政策在不同地区产生了不同的效应。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区域而言,面对国家的宏观政策,可以通过健全的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金融工具、高级的产业结构等迅速调整金融活动,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相反,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区域而言,由于产业结构的低级化,金融工具的单一化,不完善的金融机构等原因,在经济活动的运行中,无法化解或降低政策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发展非均衡的格局下,单一性的宏观金融政策可能会成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金融风险形成和累积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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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是自大萧条以来全球面对的最为严重的经济金融危机。此次金融危机中,银行资产大规模减值,仅在2009年上半年全球银行业资产减值就达到1.3万亿美元,在2009年底达到2.8万亿美元。2008年金融危机使得2009年全球经济增长速度下降1个百分点。如果没有大规模的政府救助的话,世界经济增长会下降得更快。比如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20国集团的政府救助在2009年占GDP的2%,在2010年占GDP的1.5%。政府对陷入困境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的一个理由是这些金融机构是“大而不能倒闭(Too-Big-To-Fail,TBTF)”的,其逻辑是金融机构越大,其系统重要性就越强。但问题是,金融机构规模大就一定意味着系统重要性高吗?

金融危机后,我们不禁反思,为什么金融监管框架未有效覆盖金融机构经营给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的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是体现在规模上,还是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关联度上?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全球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广泛,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联度不断上升,全球性的金融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都占据重要位置。因此,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对“大而不能倒闭”的观念进行延伸,其应该演变成“关联度过广而不能倒(Too-Connected-To-Fail,TCTF)”。决定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应是银行涉足的各种风险业务的种类,而与银行规模无关;银行可以通过专注特定领域进行扩张却不增加其系统重要性(陈、周,2010)。

当前国际学术界和监管界在决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程中,也逐渐将目光转向了关联度指标。比如,阿查里雅和约鲁尔马兹(Acharya和Yorulmazer,2007)提出了“太多而不能倒闭(Too-Many-to-Fail)”的概念。他们通过博弈论证明,如果某家金融机构倒闭会使得金融体系出现大面积困境,监管机构就会对这家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则金融机构会持有相类似的资产组合以增加自身在危机中被救助的几率。这从侧面表明,研究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应专注于某家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伯南克(Bernanke,2009)认为金融机构的问题就是关联度太广而不能倒闭。拉扬(Rajan,2009)建议使用“对系统太重要而不能倒闭(Too-Systemic-to-Fail)”的理念指导政策的制定,呼吁开发新的方法测度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因为系统重要性直接决定着稳定金融体系的政策。这一方面有助于危机时期救助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管当局在正常时期监管职责的履行。阿查里雅等(2010)提出应根据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贡献度确定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的保费。

国际社会对关联度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的思考始自1974年德国Herstatt银行由于流动性匮乏导致的支付清算系统发生危机这一事件。1998年美联储纽约分行对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救助也体现了“关联度过广而不能倒(Too-Connected-To-Fail)”这一观念。盖、霍尔丹和卡帕迪亚(Gai、Haldane和Kapadia,2011)研究表明,关联度越广泛的公司,传导危机的能力越强,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在古德哈特和休恩梅克(Goodhart和Schoenmaker ,1995)文章中的104家出现危机的银行,有将近3/4被政府救助。因此,基于关联度视角重新审视系统性风险,无疑有助于更好地管理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关联度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