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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环境也已经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2006年全年的部分领域指标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402.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二、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来源以及产生原因分析
环境污染在我国国内到处可以看到,无数的江河水资源被污染,土地被破坏、沙漠化,空气质量差,气候恶劣。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也是种类繁多,故笔者对这些纷繁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归类,总结出以下两个主要的方面:
1、国内经济主体保护环境意识淡薄。
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经济主体。他们之间在进行交易,通过多次的交易,逐渐形成了多个市场的均衡价格。经济学证明,在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中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无法与理论保持一致,任何经济主体的个体行为,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性影响,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为例,他们要生产产品,就必然会产生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虽然这些有害物的产生的无法避免的,但是我国国内经济主体由于他们单纯追求个体企业账面成本的低廉以及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淡漠,而随意排放这些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2、发达国家的部分产业输出,转嫁本国环境危机。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公害与污染、转嫁本国的环境危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投资进行转移;二是通过垃圾废物的出口。
(1)、由FDI引发的环境污染。
西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由于其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费而无法立足,往往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的名义或直接通过跨国公司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导致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从而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我国在引资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很严重的环境污染负效果,除了发达国家和国外企业的原因之外,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而导致的。一方面,我国的外资政策显得过度优惠。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往往忽视环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资商以此为契机,在我国兴建污染防治费高、处理难度大、易给东道国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严格的污染治理。另一方面,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外商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但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执法不严,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
(2)、用做原材料的进口废物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加工利用已有十几年历史,进口废物数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趋势,对于增加再生资源供给、缓解原材料供给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废钢铁协会统计,我国近些年废钢铁进口量每年都维持在1000万吨左右,2004年我国钢产量达到2.7亿吨以上,全年共消耗废钢4707万吨,其中进口废钢铁1023万吨,占全国废钢铁消耗量的20%。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进口废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还会不断提高。目前我国进口废物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非常突出,非法进口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危险废弃物通过夹带或走私等途径进入到国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 协调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对策
1、完善产权制度
单个经济企业的外部性与产权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因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首先应该是政府对产权制度的改进。在今天我们讨论克服破坏环境和耗竭资源的问题时,首先也应该依赖于对产权制度的改进。我国产权制度还很不成熟,所以还有通过改进产权制度解决环境问题的大量空间。通过改进产权制度以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其实质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将公共物品“改变为”私人物品。实际上,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重要区别,即可否排他地占有或消费,可以转换为是否可以单个地向消费者收费。
2、 政府的税收
建立健全环境税征收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发达国家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纵观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环境税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3、 调整产业结构。
应对我国现有产业结构进行必要的产业指导,限制严重污染项目,对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通过产业政策进行干预。我国目前还是农业大国,绝大部分的劳动者还是农民,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仅仅发展第二产业是完全不够的,第二产业的过渡发展使得一些城市发展进入了瓶颈阶段,而与此相比,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却特别不足,我们需要做的必须是加大力度发展第三产业,均衡各个产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能够和谐发展。这么做的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节制我国目前第二产业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和第三产业一些行业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4、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进口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规划,逐步完善进口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疏堵结合,避免社会争端激化。在加强进口废物管理时,应注意使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谨慎使用“一刀切”,以“堵”为主的管理模式。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而言,“堵”是一个短期行为,而“疏”才是管理的侧重点,在加强环境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寻求解决思路,建设加工园区,实施圈区管理,在提高环境“门槛”的同时要给与企业发展的空间,使“堵”与“疏”充分结合,才能引导进口废物加工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避免因管理不适引发的社会争端。开展征收进口废物环境治理费的研究和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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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我国畜禽养殖业概况
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市场需求,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增大,分布比较集中。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公布的在全国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规模化养殖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和湖南等地。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80%集中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o%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
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国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由于上述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迅速发展的畜禽养殖业严重影响了城郊环境和居民健康。
2畜禽养殖业引致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物主要有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病原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转基因生物污染。目前,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城市郊区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相当严重。
2.1畜禽排泄物的污染
畜禽排泄污染物包括从畜禽体内排出的有害气体、粪便及其分解产生的臭气以及体表掉落的毛屑、绒毛(羽毛)等。1999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l9亿,是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2.4倍,河南、湖南和江西等地甚至超过4倍。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达到0.49(<0.4为宜),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和广东等地已经超过0.49,达到较严重的环境压力水平。畜禽场大量的粪便和垫料分解产生的H:S、NH等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畜健康,而且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环境。
2.1.1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畜禽排泄物迅速腐烂发酵,产生HS、NH3、胺、硫醇、苯酚、挥发性有机酸以及吲哚、粪臭素、乙醇、乙醛等上百种有毒有害物质。氮沉降是构成当前环境危害的重大因素,它可造成酸雨、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导致同温层臭氧浓度的变化。据测算,在饲养100头母猪的猪场内,一年通过蛋白质给猪饲喂14氮,其中7.5t会随粪便排出而成污染物。1992年英国NH,排放量达630万t/a,其中畜禽养殖业占85%。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氮最多,它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1.2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粪便淋溶性极强,若不及时处理,便通过径流污染地表水,进而通过土壤渗滤污染地下水。畜禽粪便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N、P、K、ss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有恶臭。
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的集中排放,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水中N、P等营养物促使水体富营养化,或使地下水中的硝态氮或亚硝氮浓度增高,例如北京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中BOD含量每年为3O万t,为该市工业和生活污水中BOD含量(1O万的3倍;仅有不足3%的粪尿等废弃物在排放前经过无害化处理,绝大部分就近排入水渠汇入河道或渗入地下;一些养殖场距地面100m地下水中的氨、氮含量已超出正常值的2—3倍,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地下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也影响了养殖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1.3对农田环境的污染
当前畜禽粪便主要的消耗途径是作为有机肥料直接还田。畜禽粪便中含有的N、P、K是作物生长必不可少的营养元素,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还田,反而起不到肥田的效应,作物会“疯长”,使产品质量下降,产量减少。对上海市郊207个乡和l5个农场关于使用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调查表明,约有27.3%的使用地区,其负荷超出了农田环境的消化能力,对环境构成了污染威胁。
2.2畜禽场废物的污染
由于废物管理不科学,畜禽场中的洗刷用具、场地消毒和畜禽饮用后的污水,死的畜禽、孵化残余物(蛋壳、死胚、绒毛、胎粪)以及屠宰场的废物、污水、下水、废气等随意丢弃或排放,造成养殖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水四溢,滋生大量蚊蝇和各种有害疾病,直接危及居民的健康,也造成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
2.3畜禽体和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有毒化学物质
我国对于畜禽饲料的质量很难进行控制和检测。南方一些地区,经常用发霉的粮食喂养畜禽;一些农产品生长环境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饲料和饮水中的许多有害物质会残留在肉、奶、蛋中。其次,养殖场为预防某些传染病和疾病的发生,对畜禽进行疫苗的免疫和抗菌素的服用,这些药品的残留物会部分地存在于畜禽体组织内。这样畜产品中有害的和残留有毒化学物质可通过肉、奶、蛋转移到人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要解决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
3.1加强立法与管理。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同时应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是解决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针对禽场建设管理、禽畜粪便和污水的排放等方面规范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控制发展速度和饲养密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原则。
3.2通过营养调控降低禽畜排泄物的污染
为获得高生产性能而给畜禽提供过量营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营养调控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饲用酶制剂是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中应用饲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又能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
3.3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
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可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改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环境,减少畜禽的死淘率。同时可以减少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养殖场还应给畜禽定下用水额度,如每头猪每天5kg水,尽量节省资源。建立粪便收集池,定点收集垃圾;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研制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
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治理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因此不能像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防治那样,走单纯治理的路子。粪便绝对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贵资源,畜禽粪尿含有丰富的N、P、K成分,经合理处理后,可制成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而且还可经厌氧发酵成沼气作为能量来加以利用,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应用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通过厌氧发酵,走沼液、沼渣及沼气利用之路。在畜牧业高度发展的英国,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对于牲畜养殖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有两种基本工艺方案:一是高温堆肥;二是沼气发酵。
3.4.1高温堆肥。
粪尿厌氧发酵处理后,气体部分可提供能量,固体部分进行高温堆肥。许多有先见之明的养殖场已经走在前面,把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卖给农户当肥料,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前国内的堆肥发酵技术、粪肥还田实用技术等已经成熟,有的还超过国外。把污染物通过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肥,这正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3.4.2沼气发酵
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处理技术,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广泛的国际、国内沼气生产的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开发、工程安装、系统设计及运行维护方面的经验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流。许多实践与研究证明,猪、鸡粪厌氧发酵能使寄生虫卵灭活,减轻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将沼渣与无机肥制成复合肥,能增加土壤有机质、TN及碱解氮、速效磷及土壤酶活性,使作物病害较少,降低农药使用量77.5%,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沼液含有17种氨基酸、多种活性酶及微量元素,可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此外,沼液养鱼,能提高鱼的成活率。超级秘书网
3.5畜禽废水的终端人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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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环境污染投诉不断、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排污单位不遵守环保法规,没有办理环保手续就开工生产;有的是工矿企业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污设备损坏无法使用;有的是规划布局不合理,工矿企业离居民区过近。环境执法能力不足,相关部门配合不力,环保宣传教育不够,群众对某些问题不了解等,也是造成环境污染投诉的重要原因。
二、解决环境污染投诉问题的对策
为了及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投诉数量,需要着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合理规划布局
明确住宅区、工业区、混合区等不同功能区的范围和布设要求,在规划住宅区和商业区时要充分考虑周边和区域内各种污染源对其生活功能的影响,并对周边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多方齐抓共管
联合规划、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等职能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管理手段,全方位地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并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三)完善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权限,完善各部门相互之间的执法协调和配合机制, 规范环境纠纷处理、事故处理程序、应急处置方案和人员管理体制,公开处理反馈承诺时限,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的教育,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维护环境执法部门公正、廉明、高效的形象。要切实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执法, 严于执法,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五)强化公众参与
在现阶段,群众的环保意识较强,具有一定的环境法制观念。环境管理部门要提供更多的公众参与机会, 在制订有关政策、进行城市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时,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正确的应尽可能予以采纳。
篇4
近年来,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了农村面源污染进一步加重的趋势,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我省农村环境存在的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当前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生活垃圾呈现膨胀趋势
当前,我省农村有5300万常住人口,约占全省常住人口的56%。农村生活污水较为分散,多数农村没有做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而目前全省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能力约为800万吨/天,主要用于收集处理省辖市和县城人口集中区的生活污水。经粗略估算,目前我省农村还有约600--800万吨/天的生活污水未经收集有效处理,直接通过渗漏、入河和环境损益等形式进入生态环境之中。二是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发挥作用。河南省2011~2012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数据显示,抽查的2011年已完工的248套污水处理系统中,103套闲置、139套不能正常运行,能正常运行的只有6套。正常运行率不足3%。三是生活垃圾清运率低。按我省垃圾处理设计标准(人均垃圾产生量0.8―1.5公斤/天)测算,我省目前还有约6万吨/天生活垃圾堆积在农村。长此以往,农村道路两旁、自然低洼地成了天然垃圾箱,对农村居民地下水的饮用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2农药化肥过量使用日趋严重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和粮食生产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1/10,小麦总产占全国的1/4,商品粮供应居全国首位。同时,我省也是用肥大省,年需化肥实施用量1600万吨左右。2013年全省化肥折纯用量696.4万吨,居全国第1位。自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以来,化肥总用量增加34.4%,包括配方肥在内的复混肥料用量增加99.7%。在河南省肥料协会2014年年会上,河南省土肥站通报了2014年河南省肥料质量春秋两季的抽检结果:春季共抽检肥料产品41个,总合格率为75.6%;秋季共抽检肥料产品75个,总合格率为84%。
1.3养殖业污染日益突出
目前河南已成为全国肉牛业生产第一大省。2012年河南生猪饲养量达9930.2万头,居全国第二位。河南存栏肉禽超过8亿只,肉鸡规模化程度达97%。畜产品生产带来养殖业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我省每年的畜禽粪便产生量为1.70亿吨,尿液排放量为1.02亿吨,是工业和生活污水量的4%;COD排放量106.99万吨、氨氮排放量10.48万吨,分别是工业、生活排放量的1.5倍和1.2倍。目前,河南禽畜粪便利用率为82%左右,污水利用率不足45%。绝大部分养殖场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污染水体,导致河南养殖废水污染问题突出。
2加强农村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根据《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法律体系
建议根据河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的特点制定《河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法规层面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生产污染的防治: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可降解地膜。二是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制止违规排放;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在乡镇企业中引进循环经济理念,推行清洁生产。三是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开展村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加快治污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科技研究,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技术的开发;逐步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2.2出台配套政策,做好因势利导
一是以宏观政策为指导,明确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方向和目标。河南省可制定《河南省土壤防治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河南省土地的使用,治理制定详细的计划。可以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产业结构实际要求,建立各具特色的持续平衡的农业生态体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兼顾的前提下,探索最少投入、最大产出的各种构成模式(如生态农业、立体农业、有机农业等),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以经济政策为手段,引导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①建议开征农业资源环境税。②建议加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③建议设立农村环境治理基金,专门用于解决乡镇、乡村环境治理。
篇5
研究表明,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始终无法脱离政府支持,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15);而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也并不匹配事故频发、损失严重的现状,影响了制度长效机制的发挥(盛和泰,2015)。针对上述问题,吴冲(2011)建议将渐进性环境损害行为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骆少鸣(2014)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激励保险供给。综上,国内学者对制度试点进行了详尽研究,但针对市场供需冷淡现象的根本原因少有分析。另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已实行一年有余,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如何,政府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这些问题还有待探索。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发展与现状
1991年,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大连、长春等重工业城市首先推行。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限,试点的市场规模小、费率高、承保范围窄、赔付率低,到九十年代中期已近停滞。2007年,辽宁、江苏等省份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重新推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为试点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2013年,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并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的考核评价,还首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当前的试点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供需主体多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划定。尽管《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自愿保险,但各地大多划定了鼓励或应该投保的行业及企业范围,并以制定试点名录的方式间接强制投保;此外,承保公司亦由试点地区政府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和服务则遵从普通商业保险的规则。例如,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包括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为控制污染物造成污染损害而带来的清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应对诉讼而支付的法律费用,而累积渐进性的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多被列为除外责任;产品价格上,环境污染责任险费率按照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一般高于其它商业险种的价格水平。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都再次陷入僵局:投保企业需求疲软,保险公司供给不足,较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数量,责任险产品杯水车薪。可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想要做到全面推广和真正落实还面临着较大挑战。
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推行以来一直依赖于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市场供需双冷的态势一直难以扭转,根本原因值得深思。
1. 需求疲软。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违法排污的成本,即政府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说,这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政府的环保力度。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需要依靠低端制造业,这些行业往往高污染高能耗,因此政府要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取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进步成为增长的主引擎,随着产业结构向高端服务业过渡,高污染制造业将逐渐遭到淘汰。因此,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环保措施和力度也往往悬殊(Tesfaye,2013)。
在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促进经济增长是第一要务,即便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原则上,企业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排污,而公民也拥有污染索偿权。但实际中,政府没有设定具体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规制形同虚设;同时,法律规定公民索赔时无权要求环保部门或污染企业公开相关数据,更无权状告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相形之下,发达国家则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瑞士就是典型代表。为了做好污染预防,瑞士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对厂房、设备的环保要求,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就为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做好预案。此外,瑞士对于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较大,企业必须承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支付环境清理费用,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于不惜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贫困国家和有能力将增长让位于环境的发达国家,现阶段中国需要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往往较轻。比如,在立法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污染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仅为50万元人民币;另外,企业只需缴纳显著低于经济利益的排污费就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执法层面,地方政府往往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使得法律体系本就并不完善的污染治理更打折扣。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制约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政府只能选择在保证经济增长的约束下最大化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
(2)政府的环保力度影响企业保险需求。政府对于环保的态度和力度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执法上,这又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进而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如果政府的环保态度强硬,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惩处严格,并要求企业向受到事故影响的第三方支付较高的赔偿金额,则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增加。简单的经济学分析能够更清楚地进行说明。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分别为a和y。企业生产可以选择使用环保或者不环保的设备。选择不环保生产设备的总成本为c,导致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带来损失为w,法律规定的罚款和赔偿比例为θ(即赔偿金额为θw),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为α。因此,企业采用不环保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且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预期利润为:
π=(ay-c)(1-p)+(ay-c-θw)p=ay-c-pθw
可见,如果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不投保企业的预期利润将取决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后需要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视作总体,则特定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p由总体的分布性质决定,可视作外生,因此,当事故造成的损失额w一定,企业的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罚款和赔偿义务,即θ。
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弱,企业为污染所承担的处罚和赔偿比例θ极低甚至趋近于零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与否对预期利润完全没有影响,企业自然不会考虑购买成本更高的环保设备,也不需要通过投保来分散污染事故带来的罚款和赔偿风险;反之,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强,企业的预期利润将与其所承担的赔偿比例θ负相关,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p=1),企业的利润为:
π=ay-c-θw
若θ<(ay-c)/w,则π>0;若θ>(ay-c)/w,则π<0――也就是说,当政府环保力度较强,企业需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比例θ>(ay-c)/w,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使用不环保设备且不投保的企业将面临亏损,因此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证无论是否发生污染事故都能正常经营。不过,由于生产设备环保与否会影响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收取差异化的费率。
假设企业产品价格和销量仍旧外生且不变,分别为a和y。企业以环保设备进行生产的总成本为c′(c′>c),引发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p′
四、 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首先,加大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目前,中国只有《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涉及到了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标准,其他作为具体执法依据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也都数额较小或者非常模糊。立法环节尚且如此,受到经济增长目标约束,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只会更加堪忧。因此,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在环保领域的立法执法上更加严格,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主体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的追究,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
第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为增加保险供给提供支持。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但目前国内对评估的标准、程序、机构、费用等均未形成规范,且不同行业所需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这些无疑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考虑到市场需求的数量本来就达不到大数法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供给曲线弹性较低又使得供给对费率提高并不敏感,只有尽快完善制度发展所需的基础配套条件,切实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的增加。对此,可以学习江苏无锡试点的成功经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及理赔标准,保证理赔环节有据可依,促进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双轨制”困境与解决方案[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47-51.
[2] 骆少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及推进策略――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J].福建金融,2014,(4):11-15.
[3] 盛和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有之义[J].金融博览:财富,2015,(6).
[4] 吴冲.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攻克的几个难点[J].上海保险,2011,(7):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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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环境问题
燃煤电厂的生产工艺环节中由于煤炭的燃烧将向大气、水体和土壤中排放各种污染物质,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其中大气污染是最主要的环境问题。
1.1 大气污染物排放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来源于锅炉,从烟囱高空排放,主要污染物是颗粒物、SO2、NOX、CO和CO2。而重金属、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物质的排放量较小。另外,烟气脱硝系统中还原剂液氨/氨气在运行过程中氨逃逸也会对大气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2 水污染物排放
燃煤电厂会向河流、湖泊及海洋环境排放废水(包括冷却水和废水),这些排放可能会带来水污染问题。废水主要是外排冷却水,来源于凝汽器,主要污染是热污染,另外还有少量的污水,来源于含油污水、输煤系统排水、锅炉酸洗废水、酸碱废水、脱硫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物是有机物、金属及其盐类、颗粒物和重金属。
1.3 固体废弃物
燃煤电厂会产生各种固体废物和副产品。具体包括:底灰和灰渣、飞灰、脱硫残渣和副产品,碳酸钙)、硫酸盐和飞灰的混合物残渣、水处理污泥、SCR脱硝催化剂。
1.4 噪声排放
电厂主要噪声源为磨煤机、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组和直接空冷的风机,其对环境的影响表现在对电厂附近居民带来的噪声干扰,夜间干扰尤为突出。
2.燃煤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2.1 大气污染物减排技术
大气污染物减排技术是指末端控制措施,即用来控制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如除尘、脱硫、脱氮技术等。
2.1.1 除尘技术
燃煤电厂除尘技术包括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电袋组合式除尘器,这三种除尘器都是效率很高的颗粒物去除装置,电厂选择使用何种除尘器主要取决于燃料类型、电厂规模、锅炉类型和配置。为降低燃煤电厂锅炉烟尘初始浓度,还需要燃用洗选煤并调整好锅炉运行工况。
2.1.2 脱硫技术
按脱硫工程是否加水和脱硫产物的干湿状态,烟气脱硫又可分为湿法、半干法和干法三种工艺。湿法脱硫技术成熟,效率高,Ca/S 比低,运行可靠,操作简单,但脱硫副产物的处理比较麻烦,烟温降低不利于烟气扩散,工艺比较复杂,占地面积和投资较大;干法、半干法的脱硫产物为干粉状,处理容易,工艺较简单,投资一般低于传统湿法,但用石灰作脱硫剂的干法、半干法的Ca/S 比高,脱硫效率和脱硫剂的利用率较传统湿法低。
2.1.3 脱氮技术
燃烧过程中NOx的控制是根据燃烧过程中NOx的生成机理,通过改进燃烧技术来降低燃烧过程中NOx的生成与排放,主要途径有:①降低燃料周围的氧浓度,包括减小炉内过剩空气系数,以降低炉内空气总量;减小一次风量及挥发分燃烬前燃料与二次风的掺混,以降低着火区段的氧浓度等。②在氧浓度较低的条件下,维持足够的停留时间,抑制燃料中的氮生成NOx,同时已生成的NOx被还原分解。③在空气过剩的条件下,降低燃烧温度,以减少热力型NOx的生成。
2.2 水污染防治技术
火电厂废水种类很多,水质、水量的特性差异很大,与电厂的生产工艺、水处理工艺及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按照废水的不同来源,火力发电厂的废水包括循环水排污水、灰渣废水、工业冷却水排水、机组杂排水、煤场及输煤系统产生的含煤废水、油库冲洗水、化学水处理工艺废水、生活污水、脱硫废水、脱硝废水等。
废水处理应结合生产工艺、环境保护统一考虑,通过系统和综合的分析找出比较经济、合理的处理方案。其原则是: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和控制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在水力输灰系统中考虑灰水或渣水的再循环系统,以便重复利用,做到不排或少排废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同时,还要对火电厂的水源、用水和排水作全面规划管理,选择最优的全厂用水分配。
2.3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技术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采用成熟工艺技术对粉煤灰进行加工,将其用于生产建材、回填地面、建筑工程、提取有益元素、制取化工产品及其他用途。当由于条件所限不能综合利用时,粉煤灰将被运至储存场堆存。粉煤灰储存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渗措施,防止储灰过程的扬尘和对地下和地面水体的影响,避免二次污染。
2.4 噪声治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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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预报统计,2003年乡镇企业将实现增加值36600亿元,其中工业增加值25960亿元,营业收入146000亿元,出货值13870亿元,实现利润8550亿元,上交税金2700亿元,支付劳动者报酬9000亿元,从业人员年末数达13500万人。目前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出口创汇的近五分之二、工业增长值的近二分之一、农村社会增加值的三分之二、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农村就业岗位的四分之一强都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已经发展为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之一。
然而,在乡镇工业产值高速增长、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乡镇工业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给我国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防止污染,不仅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外在压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内在目标。乡镇企业防污治污刻不容缓。
1.对自然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
由于对环境保护及农业生态科学知识的缺乏,有些乡镇企业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整个社会及环境的利益,不经环保部门的审批,乱占耕地,随意开发,破坏生态环境。
(1)水污染。一些乡镇企业废水的擅自排放,造成水污染情况严重,从而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江苏某镇,由于水污染造成5个行政村、15个村民小组水稻受灾面积达到1500余亩,主要表现为水稻苗无分蘖,无次生根、呈葱管状。
(2)噪声污染。噪声污染主要是由乡镇企业中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及生产企业引起的,目前好多地方的噪音都超过了55标准分贝,有相当一部分乡镇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
(3)大气污染。
2.影响人体健康
乡镇企业往往从近期经济效益考虑问题,那些因污染和治理困难大而被城市淘汰的产品在乡镇却得到了发展。因企业本身没有防护处理设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除污染周围环境外,还造成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升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据对乡镇企业中环境污染严重并明显损害人群健康的电镀、印染、水泥、土法炼硫、炼焦、油毡、土法炼汞、炼锌、炼砷、炼铅等行业的调研,我国部分乡镇企业是在严重的浪费资源、明显危害人体健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调查表明,被电镀厂污染的居民区,15天急性病发病率为10.9%,而对照区只有3.8%。
二、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来自社区的非正式监管乏力客观上助长了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
社区作为非正规的环境监管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受到社区公众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价值规范、环境保护参与成本等诸多变量的限制。
公众的环境意识、环境保护的参与程度与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在我国乡镇企业处于教育程度最低的农村社区,农民不论在文化层次还是经济水平上都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受知识水平的限制,对环境问题的了解程度和污染潜在危害的认知往往是很模糊的;另一方面,家庭的成员很可能就是制造污染的乡镇企业的员工,由此也会导致农民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妥协和默许。
2.乡镇企业自身的缺陷
不合理的乡镇企业布局。乡镇工业布局分散,“乡乡办厂,村村冒烟”是人们对乡镇企业分散的最一般描述,这使得污染源过于分散,导致了污染扩散的广泛性,增大了污染的治理面。分散于乡村的小企业受经济实力所限,多分布于小河、小溪、小湖或水塘旁边,取水、排水往往为同一水源,形成污染循环。污染源的过于分散,还会影响到生态环境投资效益,增加了控制污染的难度。
三、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1.更新概念,提高认识
企业是社会经济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仅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大系统的运行,而且对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亦有重要意义,良好的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前提,企业的发展则应为进一步保护、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应使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注意保护自然,既要发展经济,也要保护环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走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
(1)对污染源实施严格治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关闭了一批“十五小”企业注,要加强对“十五小”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有效遏制“十五小”企业的死灰复燃。
(2)加强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乡镇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乡镇一级政府的机构应有相应的环保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同时还要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强化监督。对乡镇企业执行“积极引导,支持发展,治理整顿,控制污染”的方针。
(3)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法定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和注册的过程。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式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手续。
参考文献:
[1]张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与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J].环境保护,2002(12):34~35
[2]黄新欣: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J].福建环境,2002(6):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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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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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大量调查资料都证实了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还高。现代人平均有9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而现代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则比室外高出许多倍!尤其是那些儿童、孕妇、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别指出的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而儿童生活在室内的时间在80%以上。
1.室内空气污染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室内空气污染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1 室内空气污染会危害人身体健康。国外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室内空气污染会引起“致病建筑综合症”(SBS),症状包括头痛、眼、鼻和喉部不适,干咳,皮肤干燥发痒,注意力难以集中和对气味敏感等。这些症状的具体原因不详,但大多数患者在离开建筑物不久症状即自行缓解。
1.2 室内空气污染会影响人们的工作效率。室内空气质量与劳动效率和出勤有着密切关系,由此造成了缺勤和医疗费用的巨大损失。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通常情况下所增加的费用并不多,就可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因此,控制和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可以保护人的身体健康,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
2.建筑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实施两年多来,对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标准仍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部分经济水平比较落后的地区受诸多因素限制,尚未在工程建设环节中开展相应工作。部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在污染物判定方面易受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使该标准难以灵活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设计前准备工作不足。在开始设计前,还要熟悉将要进行室内装修设计的建筑物的现有状况,特别是对已使用过的建筑物。它的通风情况如何?现有的室内环境污染状况如何(哪怕是直观感觉)?有无必要对现有情况进行测试?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考虑如何着手工作,以便在新装修中去除原有污染,并避免新的污染。通风是消除室内环境污染的有效方法,因此,装修设计中,一定要按照建筑设计通风的规范要求进行。
2.2 材料使用控制不到位。选材是室内装修设计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中心环节。在明确了建筑物类别后,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要求进行选材。
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的使用,各地区均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控制。有些地区实行材料准用证制度,有些地区推行材料备案证制度。尽管材料管理的名称各异,其目的却大致相同。都旨在控制本地区建设流通领域中的建材产品质量,确保可能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方的单一性、明确性。
如何保障建筑材料的质量,目前仍需要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控制,在“正本清源”的同时,也应该在最后的应用环节中进行一定的管理控制,方能达到“清流”的目的。所以,材料在建设环节上的管理控制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2.3 污染物的检验手段存在一定局限。污染物的检验通常是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交付使用前进行。这部分采样或检测工作通常在现场进行。虽然标准对采用的相关测试方法做出了说明,但受现场条件的影响,大规模、大体量的检测设备不便用于现场检测。而当前能够满足标准中检测精度要求的现场检测设备,其功能还不尽完善,其精度还不能完全达到标准要求。
2.4 现场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的差别。污染控制检验的核心在于评定,评定工作的重点则在于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技术条件通常比较到位,有较好的技术环境。而现场检测受场地条件限制,数据结果中的干扰因素较大,准确判定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设备适用的环境温度差别。实验室检测通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工程现场检验则在现场温度下进行,存在较大的温度判别范围。对于气体检测来说,检测点的温度、气压都是影响检测结果的重要指标,通常均在计算中予以考虑。但实践表明,部分检测设备受环境温度影响,会造成误判情况。以XXXX-201S甲醛测定仪来说,工作环境9℃下的甲醛比色法测试,比色瓶反应颜色深蓝,人体有头痛、喉痛等症状,浓度测定0.04mg/m3,标准判定为合格;室温21℃下测定,比色瓶反应颜色浅蓝,人体无不适感觉,浓度测定为0.29mg/m3,标准判定为超标。这样与比色法原理、人体反应情况相矛盾的测试结果,说明在现场化学分析检测过程中,在严格操作、消除偶然误差的同时,应注意避免系统误差的产生,宜采用其它手段对数据结果进行比对。②空气质量中的干扰因素。在现场检测时,受环境因素影响,气体采样、检测工作中常会发现样品或测试房间有灰尘、杂质等情况。对于精度较高的化学、电化学检测而言,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是确保检测数据精确的必要条件。
2.5 缺乏整改处理方案。
鉴于当前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刚刚起步,还需进一步加强推广、普及工作。室内环境污染超标后的整改问题,相对于其它方面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手段较为单一,可行性、经济性方面的适用性不强。
3.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结合实际情况,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严格控制材料进场使用环节中应提供的材质证明,在材料特性、批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材料进场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室内装修必须采用相应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否则室内甲醛浓度很难达到验收要求。一般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用涂饰等表面覆盖密封处理的方法进行处理。实验表明,经处理后的板材,其挥发甲醛的量要减少许多。
3.2 取消易产生消极市场作用的材料认证和备案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到材料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核查上。
3.3 结合标准要求,完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充分发挥中介性检测机构在行业中的技术优势,确保检测数据、判定结果的真实有效。
建筑装修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不同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有一定的时效性,按生产配方、生产批次的不同应分别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方法也应符合标准要求。
3.4 加强验收工作。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一项工程建成后,尽快验收并投入使用,应当说是建设各方的一致愿望。但是,使用大量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等材料装修后的房间,挥发出来的各种污染物此时正是浓度最高的时候。如果此时进行验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很难达到,况且,此时的室内环境污染状况正在迅速改变,一般7d以后将降低到稳定状态,而只有降低到稳定状态以后的室内环境污染状况才是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实际情况。因此,验收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是适宜的。另外,在考虑验收时间问题上,无法考虑人造木板散发甲醛的因素,因为人造木板散发甲醛的过程较慢,相对于涂料等挥发有机成分来说要慢许多。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②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③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④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⑤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⑥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3.5 丰富室内环境污染整改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强新型环保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3.6 加强后期处理工作。①加强通风换气。消除室内空气污染,最有效的方式是通风换气。在室外空气好的时候打开窗户通风,有利于室内有害气体的散发和排出。对于依赖空调系统的密闭空间,必须改善空调系统,就是对新风首先有量的要求,同时还要有质的要求,即使用低污染的新风。这一技术正是目前暖通专业致力解决的问题。因此,应该参考国际标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清理全过程的详细规范与管理制度。②采用空气净化装置。可选用有效的室内空气净化器和空气换气装置,保持室内空气的净化,这是清除室内有害气体行之有效的办法。常用的空气净化技术有机械过滤、静电除尘和吸附剂等。活性炭是常用的吸附剂,其寿命由室内环境中气体浓度、空气流速、活性炭量及吸附效率等决定。一旦吸附饱和,就需更新或解吸处理,但判断吸附饱和和穿透在实际工作中是较困难的。
4.结束语
在装修工程中,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应对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应注意把好材料关;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过程;把好工程验收关;进行必要的检测,做好验收的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P.W Photocopiers and indoor air pollution.Atmosphere.Environ.1999.
篇10
国内外大量调查资料都证实了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还高。现代人平均有9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而现代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则比室外高出许多倍!尤其是那些儿童、孕妇、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别指出的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而儿童生活在室内的时间在80%以上。
1 室内空气污染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室内空气污染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1 室内空气污染会危害人身体健康。国外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室内空气污染会引起“致病建筑综合症”(SBS),症状包括头痛、眼、鼻和喉部不适,干咳,皮肤干燥发痒,注意力难以集中和对气味敏感等。这些症状的具体原因不详,但大多数患者在离开建筑物不久症状即自行缓解。
目前由装饰材料所造成的污染成为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市场上80%的装修材料都含有大量的有机有害物质。这些建材一旦进入室内,在通风环境不好的环境中浓度会很高,从而危害人的健康。例如,用做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中都含有甲醛,即使长期接触低剂量的甲醛也会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高浓度的甲醛对神经系统、肝脏等都有毒害,长期接触较高浓度的甲醛会出现急性精神抑郁症,国际癌症研究所已建议将其作为可致癌物对待。其它如苯、甲苯、二甲苯等都是已证明是毒性极强的物质。
1.2 室内空气污染会影响人们的工作效率。室内空气质量与劳动效率和出勤有着密切关系,由此造成了缺勤和医疗费用的巨大损失。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通常情况下所增加的费用并不多,就可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因此,控制和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可以保护人的身体健康,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
2 建筑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实施两年多来,对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标准仍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部分经济水平比较落后的地区受诸多因素限制,尚未在工程建设环节中开展相应工作。部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在污染物判定方面易受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使该标准难以灵活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设计前准备工作不足。在开始设计前,还要熟悉将要进行室内装修设计的建筑物的现有状况,特别是对已使用过的建筑物。它的通风情况如何?现有的室内环境污染状况如何(哪怕是直观感觉)?有无必要对现有情况进行测试?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考虑如何着手工作,以便在新装修中去除原有污染,并避免新的污染。通风是消除室内环境污染的有效方法,因此,装修设计中,一定要按照建筑设计通风的规范要求进行。特别是在大开间改为小开间的装修设计中,对小开间的通风状况要进行重新计算,凡达不到建筑设计通风要求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小开间的通风需要。
2.2 材料使用控制不到位。选材是室内装修设计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中心环节。在明确了建筑物类别后,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要求进行选材。
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的使用,各地区均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控制。有些地区实行材料准用证制度,有些地区推行材料备案证制度。尽管材料管理的名称各异,其目的却大致相同。都旨在控制本地区建设流通领域中的建材产品质量,确保可能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方的单一性、明确性。
如何保障建筑材料的质量,目前仍需要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控制,在“正本清源”的同时,也应该在最后的应用环节中进行一定的管理控制,方能达到“清流”的目的。所以,材料在建设环节上的管理控制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实践说明,只要供需关系存在,就会有市场行为存在。伪劣产品的层出不穷,除去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外,也是因为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就建筑材料而言,材料的使用备案、认证制度并不能够真正消除这种需求的存在;与之相反,它在客观上为地方保护提供了依据,为自由贸易设置了壁垒。比如,在甲地方进行备案的产品,到乙地还要进行备案。而备案后的产品,受产品批量或其它经济因素的影响,也并不一定总以合格品的身份进入工程现场。所以,进场后的产品质量检验,才是材料使用控制中的唯一、核心依据。因而要杜绝致污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控制工作真正把关的重点,最终集中在进场材料的产品质量检验资料上,集中在材料使用过程中的供需双方上。
2.3 污染物的检验手段存在一定局限。污染物的检验通常是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交付使用前进行。这部分采样或检测工作通常在现场进行。虽然标准对采用的相关测试方法做出了说明,但受现场条件的影响,大规模、大体量的检测设备不便用于现场检测。而当前能够满足标准中检测精度要求的现场检测设备,其功能还不尽完善,其精度还不能完全达到标准要求。比如污染物苯的标准要求是:含量不得大于0.09mg/m3,换算为浓度指标,浓度不得大于0.027ppm。而市场上测苯的便携式产品的精度在±0.1ppm,无法达到标准要求。这样,该类污染物的测量仍需依赖现场采样后用实验室设备来完成,客观上给污染控制工作的普及带来不便。
2.4 现场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的差别。污染控制检验的核心在于评定,评定工作的重点则在于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技术条件通常比较到位,有较好的技术环境。而现场检测受场地条件限制,数据结果中的干扰因素较大,准确判定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设备适用的环境温度差别。实验室检测通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工程现场检验则在现场温度下进行,存在较大的温度判别范围。对于气体检测来说,检测点的温度、气压都是影响检测结果的重要指标,通常均在计算中予以考虑。但实践表明,部分检测设备受环境温度影响,会造成误判情况。以XXXX-201S甲醛测定仪来说,工作环境9℃下的甲醛比色法测试,比色瓶反应颜色深蓝,人体有头痛、喉痛等症状,浓度测定0.04mg/m3,标准判定为合格;室温21℃下测定,比色瓶反应颜色浅蓝,人体无不适感觉,浓度测定为0.29mg/m3,标准判定为超标。这样与比色法原理、人体反应情况相矛盾的测试结果,说明在现场化学分析检测过程中,在严格操作、消除偶然误差的同时,应注意避免系统误差的产生,宜采用其它手段对数据结果进行比对。②空气质量中的干扰因素。在现场检测时,受环境因素影响,气体采样、检测工作中常会发现样品或测试房间有灰尘、杂质等情况。对于精度较高的化学、电化学检测而言,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是确保检测数据精确的必要条件。此外,在检测过程中,偶然产生的烟、酒等气味均会对测试结果产生不良影响。这些方面的问题除了在检测过程中予以相应告知、注意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从技术方法上加以明确、解决。
2.5 缺乏整改处理方案。
鉴于当前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刚刚起步,还需进一步加强推广、普及工作。室内环境污染超标后的整改问题,相对于其它方面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手段较为单一,可行性、经济性方面的适用性不强。
此外,标准中仅对饰面人造木板要求施工时采用密封处理的方法避免污染,而对其它材料未予说明。这样客观上给整改工作的方案制定、实施效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于装饰材料致污的,可以局部拆除;对于砂、石、混凝土等材料致污的情况,就不能采用这样简单的方法来整改。对这类问题适用何种整改方案,也是目前工作的难点。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损失,在前期“预控”加强的基础上,可收到一定效果,但后期处理措施仍缺少较好的处理办法。
3 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结合实际情况,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严格控制材料进场使用环节中应提供的材质证明,在材料特性、批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材料进场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室内装修必须采用相应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否则室内甲醛浓度很难达到验收要求。一般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用涂饰等表面覆盖密封处理的方法进行处理。实验表明,经处理后的板材,其挥发甲醛的量要减少许多。
3.2 取消易产生消极市场作用的材料认证和备案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到材料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核查上。
3.3 结合标准要求,完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充分发挥中介性检测机构在行业中的技术优势,确保检测数据、判定结果的真实有效。
建筑装修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不同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有一定的时效性,按生产配方、生产批次的不同应分别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方法也应符合标准要求。
目前,从全国调查的情况来看,天然花岗岩石材的放射性含量较高,超标时有发生,而天然大理石材料放射性超标的较少,并且不同产地、不同花色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放射性含量各不相同。因此,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当总面积大于200m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能代表该批产品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当面积大于500m2时应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环境污染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墙面上的装修材料在挥发污染物时,总是造成贴近墙面的地方浓度要高一些,如果现场检测取样时,取样点距内墙面太近,结果将失去代表性。现场取样时,取样点应距楼地面高度0.8~1.5m。0.8~1.5m是人的呼吸高度,在这一高度取样检测,可以代表人吸入污染物的真实情况。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通风道中的空气是混合气体,会与本房间的气体有很大差别,因此,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取样是为了对某一个被测量的房间来说有更好的代表性。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当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当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当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3.4 加强验收工作。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一项工程建成后,尽快验收并投入使用,应当说是建设各方的一致愿望。但是,使用大量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等材料装修后的房间,挥发出来的各种污染物此时正是浓度最高的时候。如果此时进行验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很难达到,况且,此时的室内环境污染状况正在迅速改变,一般7d以后将降低到稳定状态,而只有降低到稳定状态以后的室内环境污染状况才是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实际情况。因此,验收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是适宜的。另外,在考虑验收时间问题上,无法考虑人造木板散发甲醛的因素,因为人造木板散发甲醛的过程较慢,相对于涂料等挥发有机成分来说要慢许多。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②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③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④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⑤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⑥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3.5 丰富室内环境污染整改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强新型环保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3.6 加强后期处理工作。①加强通风换气。消除室内空气污染,最有效的方式是通风换气。在室外空气好的时候打开窗户通风,有利于室内有害气体的散发和排出。对于依赖空调系统的密闭空间,必须改善空调系统,就是对新风首先有量的要求,同时还要有质的要求,即使用低污染的新风。这一技术正是目前暖通专业致力解决的问题。因此,应该参考国际标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清理全过程的详细规范与管理制度。②采用空气净化装置。可选用有效的室内空气净化器和空气换气装置,保持室内空气的净化,这是清除室内有害气体行之有效的办法。常用的空气净化技术有机械过滤、静电除尘和吸附剂等。活性炭是常用的吸附剂,其寿命由室内环境中气体浓度、空气流速、活性炭量及吸附效率等决定。一旦吸附饱和,就需更新或解吸处理,但判断吸附饱和和穿透在实际工作中是较困难的。此外,吸附剂对不同气体吸附能力的差异也使决定更换和维护吸附剂的时间难以确定。进一步开发研制新型净化剂。例如:日本科学家发明了一种有特殊“胃口”的物质,这种物质可以将空气中的烟雾全部“吃掉”。据悉,这种物质是由用于制造化妆品和染料的二氧化钛与活性石墨混合而成,将混合物加到建筑材料中,再由这种建筑材料建成的建筑可以吸收掉污染空气的有害气体。③改进施工工艺。在施工过程中,可通过工艺手段对建筑材料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例如:对木制板材表面及端面采取有效覆盖处理措施,控制室内木制板材在空气中的暴露面积,从而可以减少板材中残留的和未参与反应的挥发性有机物向周围环境的释放等等。
4 结束语
在装修工程中,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应对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应注意把好材料关;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过程;把好工程验收关;进行必要的检测,做好验收的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P.W Photocopiers and indoor air pollution.Atmosphere.Environ.1999.
河南省建设厅.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篇11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际市场对优质纺织和服装产品需求增加的趋势,我国纺织和服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表现出较强的竞争优势,不断扩大我国纺织和服装产品的生产与出口具有很大的商机,但由于我国纺织业早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高能耗低产出的现象极其严重,而且,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也相当突出。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纺织行业所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文章对纺织行业污染现状进行了介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1 纺织行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1 废 水
纺织行业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和噪声三个方面。废水是纺织行业最主要的环境问题。纺织部门是一个用水量和排水量较大的工业部门之一,近年来纺织工业废水排放的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纺织行业废水排放总量一般都在11亿t以上,在国内各类工业废水排放量中约占6.5%,位于各行业废水排放量的前十位。COD排放量约为30万t,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5%左右。其中废水相当一部分还是采取直排入海的方式,排放达标率除2001和2002年有所提高外,在此之前一直很低。
篇1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库尔勒全市蔬菜大棚种植面积1.6万多亩,年总产量近13万吨,年总产值近1.7亿元,占全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总额的6.24%。英下乡是库尔勒市的城关乡,地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首府库尔勒市西南三公里处,是自治区八个“依靠科技奔小康示范乡”之一,全乡经济以农业为主,蔬菜大棚种植是英下乡的主要产业,形成了以英下乡蔬菜大棚种植基地为中心,辐射全市的格局,并带动周边地区乃至全自治区的蔬菜大棚种植。英下乡蔬菜大棚种植基地总面积8000多亩,占库尔勒市蔬菜大棚种植面积50%左右,从业人员4565人,现在是全州最大的大棚蔬菜种植基地。
一、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内农药的使用现状和环境污染现状
化学农药(人们习惯称之为农药)是指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的化学农药制剂。包括化学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原药,化学农药粉剂、可湿性粉剂、乳剂、水剂等混合农药制剂。如今,各国的农业生产都把农药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不合理的大量频繁使用各种农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直接或潜在的危害。2011年我国农药原药产量达264.87万吨,比上年同比增长13.1%,农药原药产量遥遥领先世界各国。[1]但与此同时,我国农药污染环境的突发事件却日益增多。
(一)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农药的使用现状
蔬菜大棚种植基地作为生产蔬菜的专门区域,菜农所种植的蔬菜大棚的土地使用权均来自于租赁,必然导致作为经济理性人的菜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反复循环的对土地不加休养的利用,而且一座大棚内各种蔬菜的交叉重叠种植,加上大棚内室温较高,适宜病虫繁殖,最终导致病虫害滋生,迫使菜农大量使用农药。调研发现,菜农在春秋两季在一星期内就会喷洒一次农药,在夏冬两季基本上三天左右就会喷洒一次农药。以上情形反映出农药使用贯穿于大棚蔬菜生产的全部过程并具有大量、普遍、频繁使用的特征。而且在使用农药的品种上还是以老旧传统品种为主,农药使用中杀虫剂占农药的70%左右,其中含有机磷的高毒害杀虫剂农药又占60%左右,存在着农药品种比例不合理不科学、产品老化、毒害性强、高残留、剂型单调等问题。[2]
(二)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农药的环境污染现状
据研究显示,高毒害高残留的农药在使用过程中会有70%—80%的药量直接渗透到环境中,对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农产品造成直接污染或间接安全隐患,循环进入整个生物链系统,对所有的动植物和人类产生严重的、长期的和潜在的危害。[3]库尔勒英下乡蔬菜大棚种植基地从最早90年代初十几座蔬菜大棚发展到如今的8000多亩,有的土地已经连续耕种超过20年。在小环境范围内,农药使得土壤中磷、镁、铅、汞等化学元素富集过高,土壤污染十分严重。因此,蔬菜大棚基地内的土壤上生长的蔬菜必然会有有害化学物质的残留。有的化学农药极具挥发性或者本身就是利用其挥发性来使用的,这样类型的农药对空气污染和人体的伤害最为直接,反复大量使用这类农药,势必对该范围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对范围内的人们产生持续性的伤害,这些进入空气和土壤的农药会在物质交换过程中进入水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不可估量的污染,而这所有的危害结果都反作用于人类自身。
二、蔬菜大棚种植区农药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
库尔勒市英下乡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内有蔬菜大棚从业人员4565人,这些人员都是来自于五湖四海的农民,以家庭为主要单位,在种植基地内通过承包租赁土地修建大棚种植蔬菜为业,菜农对农药环境污染无力顾及,当地政府把该片土地承包租赁出去以后,对农药环境污染也不加以治理,造成该地区农药环境污染问题十分凸显。综合分析,可以发现产生农药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以几个方面。
(一)市场对外观好看的蔬菜的需求
人民在购买蔬菜时往往以外在的美观为标杆,越是外观好看的蔬菜越便于销售,这就促使蔬菜市场经营者在购进蔬菜时按照消费者的需求从事,更有甚者为了让蔬菜变得外观好看,做出违法之事。在蔬菜外观好看的背后,蔬菜生产者除了对蔬菜品种及种子的选购和在种植过程中精心管理外,病虫害的防治必不可少,必然涉及到农药的使用,而且为了蔬菜生产的经济效益,农药被使用甚至达到滥用的程度。这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即外观好看的蔬菜—农药使用—病虫害产生抗体—破坏蔬菜外观—更多的农药使用—得到外观好看的蔬菜。
(二)对农药的危害性普遍认识不足
篇13
0 前言
龙井市农业、农村经济有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全面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开展生态市创建以来,全市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从整体看,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 农村环境问题
1.1 龙井市生态环境总体良好,但有其脆弱的一面
主要表现为:由于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效果短期内难于显现,水土流失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局部地区土地利用不合理,造成水土流失加重,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区内土壤有机质流失较大,造成土壤肥力下降,农作物减产。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时有发生,地质灾害呈日益加剧趋势,灾害区内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1.2 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使农村面源污染加剧
目前龙井市现有耕地34478hm2,年均农用化肥施用量为19946t;年均使用各种化学农药实物量为292t。由于盲目过量施用化肥、农药,不仅对地表、地下水体造成污染,破坏水生生态系统,而且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农产食品安全,危及人类健康。
1.3 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压力日趋加重
龙井市现存栏猪24274头,牛37383头,各类家禽462千只。目前,龙井市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户)都没有对其排出的粪便污水进行处理,许多养猪场附近,恶臭熏天,蚊蝇孳生,细菌繁殖,疫病传播,并且通过周围水渠、河道造成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经常引起环境纠纷。同时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着养殖场本身的卫生防疫,降低了畜牧业产品的质量,已经成为制约畜牧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1.4 农村生活垃圾和农膜的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龙井市农村的生活垃圾基本仍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由于缺乏资金,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填埋处理等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基本处于空白,导致农村环境日益恶化。全市农膜使用量为260t/年,有资料显示,塑料的降解周期一般为200-300年,降解过程中还会溶出有毒物质,随着地膜栽培年限的增长,残膜若得不到及时回收,残留量不断增加,会破坏土壤结构,阻碍作物根系对水的吸收和生长发育,降低土壤肥力水平,造成地下水难以下渗、土壤次生盐碱化,最终导致土壤质量和作物产量的下降。
2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原因分析
2.1 农村环境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我市如何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法规以防治农村环境污染还没有具体的计划。
2.2 农村居住分散,垃圾集中处理难
农村不仅地面广,而且地形差异决定了居住的分散性,对农村的垃圾物处理也是一件棘手难事。
2.3 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
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渠道的金来源不够,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受限。
2.4 现有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对付新的污染问题
农村现代化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导致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难以对付新的污染问题。
2.5 治理模式不合理
目前污染防治没有根据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设计治理模式,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3 今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措施
今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强化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加大农村饮用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农业面源治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搞好农村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到2012年,我市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节能减排达到较高水平,自然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具体措施如下:
3.1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体系
首先,要抓紧制订《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等方面的环境标准,规定各级政府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的环境法律责任;其次,要对农村环境建设和污染治理提供政策扶持,再次,要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制度应用于农村环境保护。
3.2 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和农业科技推广模式
首先,要大力倡导发展生态农业,通过发展生态农业调整优化农业增长方式,避免农药、化肥带来的面源污染,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其次,要加强绿色农业栽培等实用技术的研究和农技推广体系的重建。
3.3 创建生态示范乡镇、示范村
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一要选好点。根据乡镇现状,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典型开展创建。二要搞好规划。示范乡镇要编制《总体规划》,示范的村要有目标计划措施,投入特色。三要搞好结合。生态示范乡镇、村创建要与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康乡镇、村建设相结合。四要有投入。政府要把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列为议事日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