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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分析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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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分析

篇1

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狭窄。据调查,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0.02%,大牲畜1.1%,奶牛3.6%,生猪0.8%,家禽1.3%,水产养殖2.5%。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而且,即使这么低的保险,基本上全是农业龙头企业投保并受益,广大农民几乎没有参与,无法通过农业保险得到任何补偿。加拿大农作物投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左右;日本的农作物投保率达90%;美国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占可保面积的76%。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水平比较落后,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单一

2003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安盟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的试点。这些农业保险,普遍存在两大困惑:一是经营机制不活,业务拓展不顺;二是受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的困扰,骗保现象时有发生,农险业务经营困难重重,进而限制了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开展。由于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缺位,现有的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商业保险业务呈萎缩趋势

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从保费收人来看,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1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随后农险业务迅速减少。1993年为5.61亿元,2000年为5.2亿元,2002年为3.41亿元,2003年为2.36亿元,2004年为3.77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人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户均保费不足2元。保险的险种数目,也由农业保险开展较快时期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四)农业保险法规建设滞后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我国于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只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条文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是一片空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仍处于法律盲区。

在国外,几乎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和不少不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强制保险。美国虽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但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户得不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相比之下,我国农业保险的正规制约仍是一片空白。

(五)政府行为存在缺位现象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我国政府却存在缺位现象,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系统,如对农业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对投保人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实行农业风险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例如,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补偿;菲律宾的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在我国,除了对经营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减免营业税之外,目前,还没有专门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力的措施。政府在推行农业保险时,应该尽快设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业保险涉及单位的矛盾和问题。

(六)现有试验收效微小

近年来,我国逐步组建了一些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开展了试点工作。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发了多种农业保险品种。然而收效并不明显。2006年,尽管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8.5亿元,较上年增长16.2%,但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仅为0.15%,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贡献仍然微不足道。

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新模式

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特色农业保险模式

纵观世界,农业保险的制度中支持农业保险的主要财政

政策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官僚习性严重,效率低,而且容易产生腐败,实践中利少弊多,是不足取的;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是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qk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对我国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但是,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

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但也不宜过于多元化。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应坚持农民买得起、保险机构微利、政府合理补贴、适度竞争的原则。在设计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时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自主自愿、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的新模式过程中要考虑到5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政府主导,但不包办;二是由若干专业性保险公司办理,但不垄断;三是农民自治组织中介;四是农户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但不放任;五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给予优惠。

(二)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

美国对不同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政策。日本保费补贴比例则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我国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政府的财政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费补贴。保费补贴比例太低则调动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太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同定补贴支出,其他利益集团有意见。目前。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为宜。

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初期,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可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保险公司又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减轻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我国政府也应给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以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设立更多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

(四)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篇2

一、湖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保险规模大幅增长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中,保险业抓住机遇迅速发展,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有了很大提升。2008年,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资金补贴额度达到了6.96亿元,其中中央以及省内补贴分别为3.72亿元以及2.53亿元,相比于2007年,中央补贴提高了53%,省内补贴提高了28%。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和商业保障的有力支持下,湖南农业保险呈现出许多优势,最突出的方面是增加了保险品种和提高补偿金额。新增保险品种为油菜与奶牛;对奶牛、母猪、水稻、油菜、棉花保险额度分别为4000元(每头)、1000元(每头)、240元(每亩/季)、150元(每亩)、300元(每亩)。目前湖南省理赔资金逐年增加,保险保障作用逐步体现。2009-2013年,湖南省累计支付保险赔款34.5亿元,年均增长12.7%,受益农户900万户次。理赔的农产品范围包括了玉米、水稻、棉花、油菜等主要省内农产品,湖南省已经成为国内补贴种类最多的省份之一,其覆盖范围包含了省内所有县市区。另外,保费补贴不断增长,保险放大作用也明显增强。

(二)险种更加丰富

湖南省在成为国内首批的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其保险品种以及保险范围都在不断扩大。2010年,试点县市个数已从几个增加到一百四十多个,参保农户数量平均2000多万户,承保价值达到300多亿元/年。2012年,省内的保险种类已经包含了玉米、水稻、棉花、油菜等诸多农产品。同时,扩大承保规模,将承保面由去年的70%提高到2012年播种面积的80%[63]。同时在水稻的保额上有所提升,从而让其几乎能够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符合农户需求,提升对农户的保险保障水平。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补贴比较稳定

湖南省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对象的价值来进行衡定,价值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购买价格,二是在卖出前累计养育成本,比如农作物的养育成本包含化肥、农药、灌溉、耕地和地膜;养殖业的养育成本则包括主要为食物。2015年,湖南省由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理赔品种有10个,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等保险。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也已确定。如水稻保险,每季每亩苗期保险金额为240元,分蘖拔节期为280元,成熟期为320元,保险费率5%,即每亩保费16元;棉花每亩苗期保险金额为150元,蕾铃期为250元,吐絮期为300元,保险费率8%,即每亩保费24元;油菜保险每亩苗期保险金额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保险费率6%,即每亩保费9元;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6%,即每头保费60元;育肥猪保险金额500元(可向上浮动)、保险费率6%(可向下浮动),按市场机制运作;公益林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4‰,即每亩保费1.6元;商品林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保公司和林农自行确定,按市场机制运作。2014年,湖南省内的10大农业保险金额以及保费补贴比例已经出台,如,油菜、奶牛等农产品保险,其保险费用由中央以及省政府各补贴四成,市县两级补贴在一成以上,剩下则由农户以及相关组织支付。

(四)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湖南省农业保险种类已经从最初的水稻、棉花、母猪(具有繁殖能力)三类,扩展到了棉花、玉米、甘蔗等诸多品种,省内的试点也从56个提升到了123个,在自然灾害后,农业保险能为受灾的农民提供相应的资金,同时也大大缓解了政府救灾压力,这也就使得农民相比于前几年其参保积极性得到大幅度提升,进而能够确保农业能够具有更高的抗风险水平。尤其是对那些非常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的产品,其农业保险的作用也就更为突出。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不仅能够提升农户抵御自然灾害水平,其辐射以及带动作用还能够提高保险机构的品牌影响,从而促进与农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发展,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的地区,农民对其他相关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参保意识也明显得到了提高。

二、湖南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主要问题

(一)灾害损失的赔付较低

注:数据来源:湖南省保监局统计公报图12007-2013年湖南省农业保险总体概况(单位:亿元)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湖南省在2009-2013的五年里,农业保险的平均赔偿率为36.51%,最高时候可达42%。而在这五年里,其他保险业务的平均赔偿率为79.06%,最高时候可达60.68%。二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说明湖南省的农业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财政补贴占理赔金额比例偏高

注:数据来源:湖南省保监局统计公报图2显示,湖南省在2007-2011的五年里,农业保险的赔偿金额中大部分为政府的财政补贴,最多的时候甚至占到全年赔偿金额的77.36%,比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平均高出11.20%,这说明湖南省的农业保险普遍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未能起到分担风险的主要作用。

(三)巨灾保险支持力度不够

农业巨灾具有波及范围大、不可预见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比一般的保险业务风险更高、损失更大。为了减少巨灾风险带来的高额损失,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再保险来分散风险或一系列的方式增加保险的购买成本,例如设置更高的赔偿起点、降低赔偿比例、提高保险费率等。但是这一系列措施也将间接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丧失了其本身应起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农业灾害发生频率最高、受灾面积最广、灾害种类最多、受灾损失最大的国家之一,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带来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全国所有省份中,湖南省更是几个主要受灾省份之一,从湖南省减灾委员会的历年数据来看,湖南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霜冻、冰雹等40多种,特别是干旱、洪涝在近几年里频频发生。在过去的几年中,湖南省平均每年的受灾损失高达150亿元。这给湖南省农业保险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四)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烈当前,国内的农业保险模式存在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高额的保险费和费率不能满足农民的廉价需求。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存在的风险大,商业保险公司又只能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才能降低自身的风险,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国外研究表明,欧美地区农业保险费率是一般保险费率的几十倍,就湖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全省的农业经济落后,农民的收入普遍偏低。目前,湖南省各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在扣除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后,农民手中的剩余资金勉强能满足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和学习需求,完全无法支付高额的费用来购买农业保险,即使有政府的财政补贴,也难以调动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三、湖南省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一)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1.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是属于一种政策性的保险。政府需要根据地区的特征从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补贴制度。从湖南地区的农业保险补贴工作情况,仍然需要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的范围。纳入湖南省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的农作物不够宽泛,补贴不能完全覆盖到湖南省各地区的所有农民。政府在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时,应充分结合国内农业实际情况。那些对湖南省农业生产发展、推动湖南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农业保险项目,同时,农业保险公司又不是很愿意经营的,应考虑先将其纳入湖南省的补贴范围内。还有一些地区的“特色农业”也应该鼓励。除此之外,对于自然灾害较重的地区,易受病虫害的地区,应该考虑扩大该地区的农保补贴范围,提高农保补贴的比例。2.开发多种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湖南省政府对其发展的支持力度,可以通过拨付专项资金、税费减免或者其他措施来实现。例如湖南省水稻农业补贴方式是中央与湖南省分别占据40%以及25%,而市(州)补贴则必须高于上一年金额,县(市、区)则需要基于市州补贴额度上补足10%,省直管县(市)新增扩面部分为县(市)财政补贴10%,湘西自治州以及非省直管县(区)扩面部分由市(州)、县(区)承当的须在10%以上。剩下的则为农户以及相关的龙头企业、组织进行支付。湖南省能够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通过对保险系统的全面、分散补贴,从而促进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提升农户收入水平。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社会通货膨胀因素造成了各项生产成本的增加,因此要适当的提高赔偿的标准和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达到减小农户支出、保障收入的目的。

(二)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与防灾水平

1.建立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专项基金,提高防灾水平自古以来,湖南便出现了诸多自然灾难,而在所有灾难中,发生最为频繁、影响最大的是水灾、旱灾、冰灾、虫灾。各种灾害的频发给湖南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农业特大自然灾害和巨灾损失难以避免。目前湖南省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是基本保本,前提是这几年基本没有发生巨灾。作为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若自然灾害的规模较大,则必然会造成农业保险出现极大的亏损。这就使得构建具有一定财政支撑的灾难保险制度是极为必要。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大小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稳定性有着根本的影响,只有保险公司稳定才能不断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保障农民的利益。因此,应该建立一个风险管理专项资金来提高防灾水平,资金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公司自身投入和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获取。2.完善农业保险的协调与监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协调,建立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复杂性体现在业务的各个环节之中,还体现在与之相关的各个部门的沟通方面。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制度、扶持政策是否能够及时落实到位,往往取决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否顺畅。二是加强监管,防范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险的承保、理赔、再保、财务等基础环节的现场检查。督促公司完善大面积理赔预案,规范农村服务网点的经营,严肃查处基层保险机构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承保、拖赔拒赔等侵害农户利益的行为。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承办机构农险经营报告制度,创新农险监管方式。

(三)加强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参保意愿

湖南省的水稻、柑橘、茶叶等农产品在国内均居前列。而近年来全省以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了其产业化进程。虽然这些农产品在产量方面较高,但其加工转化能力较为低下,有八成的农产品还是以鲜销为主,相比于产量的全国前列,全省的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在农业产值的比例则在国内平均水平之下。而在近些年来,全省已经在逐渐改变这种状况,湖南省已经初步形成了水产品、棉麻、竹木、粮食、畜禽等加工为主体,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为辅的产业体系。湖南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是全国最大的种植业生产基地之一,但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方式,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加大了生产成本,减少了生产收益。因此,湖南省应因地制宜,发挥其有利于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地理、地形优势,改革创新农业生产模式,加快农业生产科技化转变,推进全省农业生产向产业化、市场化转变。当前,保险业需要从分散农民转变为规模化的行业,从生产领域扩展到了生产以及流通领域,从纯粹的农产品生产扩大到生产加工,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受益水平。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合作组织或者行业的大企业帮助农民打理,从实际上保障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以达到提高参保率。还可以对投保的主体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形成“农户买保险—收益有保障———银行放贷———农户再次买保险”的良性循环。

湖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是当前全省经济发展的主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当然,这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坚持不懈、不断创新。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降低生产风险、提高农户收入、确保农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对湖南省甚至全国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

作者:杜芳 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hunan.gov.cn/zwgk/tjsj/ndsj/201212/t20121210_697976.html

[2]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2011-12-16.

篇3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中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 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农户中参加农业保险的又很少,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除政府给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由农民来负担。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农业仍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较低,技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农民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农业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大。

自从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型后,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给予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很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进行战略性的收缩,压缩了农业保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而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则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很大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如其中的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系统的农业保险法,而缺乏立法支持的农业保险是很难顺利发展的。总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主体缺位,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需要,发展滞后。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 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末中国农村人口为75 7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8.2%,人均耕地面积1.41亩,比2003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0.02亩,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2 936元,在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 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低、风险大。中国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赔付率高、风险大,政府对其财政补贴又很少,农业保险连年亏损,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此类业务。据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字: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取得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在保费减少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下降到不足30个。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这与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不相称。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近年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保险赔付率达到88%,而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上赔付率是70%,远远高于平衡点上的赔付率,业务逐年萎缩。因此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3. 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中国现行的《保险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涉及农业保险内容较少,没有根据现在农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修订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保护。由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保险目标不明确,范围涉及面窄,没能覆盖所有的农业领域,不能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没有设立明确的部门或再保险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而处于经常亏损的境况,严重挫伤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农业保险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另外中国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倾斜和支持。国际上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中国,农业保险除了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4. 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不够健全,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中国虽在少数几个省份开办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仍然较小,不能够充分利用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而且,险种数量少,种类不全,在险种的开发上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保险业务层次少、组织形式单一、方式方法死板,缺乏生机和活力,未能充分调动保险人、投保人的积极性。中国农业保险缺乏灵活的组织形式,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要求较高的保险费,而低风险者因为不甘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不愿参与农业保险。另外没有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组织保障,发展后劲不足,不能有效地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篇4

一、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和现状考察

中山市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多次试办保险业务,均因农业保险风险过大,发生严重亏损而被迫停办,发展曲折。2007年,省委农办决定在中山等九个地级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中山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8年6月出台的《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从2008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巨灾超赔再保险费补贴及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为推动农业保险开支的其他费用。

2010年,鉴于中山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承担也进行了调整。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全额承担保险费补贴;其余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市围垦公司承担管理范围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包括:水稻、香蕉、杂果、蔬菜、花卉、水产、能繁母猪、牲畜、家禽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方面,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80%;其他保险项目,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40%。

2009年,中山市共承保水稻种植保险102118亩,保险费收入199.4万元,赔付59.6万元,赔付率为30%,其中种植大户自费投保水稻补充保险11026亩,保费收入6.1万元;承保能繁母猪33160头,保险费收入198.96万元,赔付65.7万元,赔付率33%;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206117户,保险金额20.61亿元,保费收入115.4万元,尚未发生赔付。保险公司发挥管理风险的优势,在没有政府直接补贴的条件下,依靠自身的逐渐积累实现了持续发展。

二、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农业的产业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政府应该在农业保险的推进过程中提供资金支持、进行组织协调、发挥宏观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基于以上思路,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推动模式进行,初步形成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实际开展方面,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商议,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保出单,然后以分保方式将部分保险责任以再保险的方式转到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中山市组建专业团队并以太平洋保险公司名义经营。

具体流程上,投保流程是农户向村委会提出投保的意愿,村委会汇总后以投保清单方式填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投保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流程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农户向村委会汇报损失情况,经村委会组织核查后,汇总填报农业服务中心。保险公司以镇为单位对损失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据实赔偿给农户;对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以数理统计方式与镇农业服务中心商定受损农作物的平均损失率,以此计算部分损失的赔付金额。镇农业服务中心通过民主评议,以保险救助方式支付给农户。

保费支付方面,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水稻保险费的80%;经营规模达到7.5亩遇上的农户可以选择自己另外支付20%购买补充保险。赔偿方面,分为保险赔偿与保险救助两种方式。对于购买了补充保险并且遭遇重大损失(损失超过90%)的农户实行保险赔偿,而参加了补充保险但是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程度以及没有参加补充保险但是达到重大损失程度的农户实行保险救助。

三、对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评价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推动的经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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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述

2006年10月,在山东省保监局的大力推动下,山东省正式在济南章丘、潍坊寿光和聊城临清三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奶牛、小麦、玉米、蔬菜大棚4个险种。2007年7月,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二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随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到25个(包括青岛市5个)、险种扩大到8个(小麦为必选险种)。同年,山东省保监局与省畜牧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2008年,山东省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省份,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2009年3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持试点范围不变,继续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2010年,试点范围仍为60个县(市、区),除泰安市泰山区不再作为试点县,增补东平县为试点县外,其他试点县(市、区)不变。2011年,山东省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在2010年60个县(市、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山东省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山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玉米、棉花保险,支持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险种的保险工作,拓宽保险品种;同时,按照县级自愿、市级审查、省级确定的原则,扩大保险区域;小麦保险方面,费县、恒台、鱼台、嘉祥不纳入今年农业保险县,原定的其他农业保险县不变。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山东省的推广,实现了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目标,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民靠天吃饭的窘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稳定。

二、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试办、停办、再试办及多种模式发展的探索过程,特别是进入1995年之后,农业保险呈现的格局是“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保险结构、保险机构连年萎缩”。2006年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格局,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承保种植业3383.06万亩,为687.62万农户提供了111亿元的风险保障,责任保险实现保费6.85亿元,累计赔付3亿元,逐步扩大了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但在“覆盖面小,保险能力低,发展相对滞后”的大背景之下,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道路还是极其漫长的。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逐年发展,但仍有不可避免的亏损

农业保险的亏损已经持续了多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从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到2004年的22年中,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17%①,亏损严重。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6年至今已走过6年历程,参与率低、赔付率高、逆选择等问题依然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2010年人保济南分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额1655万元,但实收保费近1130元。可见近几年,政府逐渐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承保力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有所回升,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特殊性,灾害事故频繁发生,仍然存在保险公司亏损问题。

(二)保险产品对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足

由于山东省政府出台的保险条款多采用的是保险公司的申报条款,条款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厘定、理赔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根据《2012年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小麦保险的保险费为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②延续了2011年《实施方案》中的水平,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小麦的保险期限为返青期到收获期,小麦保险的保险签约截止期为每年的2月15日。”对比前几年政策可以发现,2012年小麦保险的保费与2011齐平,但是相比前几年却是有所提高,保险期限有所缩短。而据2011年情况看,年初的大旱势必造成农户损失,但就目前条款来看,旱情造成的损失却不在保险期限内,超过了截止日期,导致农民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保险责任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农业保险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2012年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标准和保险金额分别为:小麦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玉米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棉花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③在保险金额方面,2012年小麦保险每亩的保险金额为320元,而根据2010年公布数据,小麦一亩地种子要28.34元,机耕费要105.44元,各种肥料价格将近188.4元,收割费83.29元,每亩还需286.59元人工成本,累计成本在692元左右④,保险金额与标的成本相差太远,影响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

(三)农民群众保险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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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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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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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

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通过适度扶持,降低保险公司亏损,提高农业防灾、减灾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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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稻瘟病孢子数量

今年稻瘟病孢子最多两日捕到20个和19个,分别在7月12日和7月29日。2011年未发现稻瘟病孢子。 2010年有24天可以观察到稻瘟病孢子,其中2天停电无法观测,有6天在规定观测时段内有降水,观测不到,7月20日观测数量最多,由于数量过大,无法详细数清,采用五点取样法,在盖玻片的四角及中央各取一点,估计1.8×1.8厘米盖玻片范围内数量可达400以上。2008和2009两年,观察到孢子数量较少,一般没有,同期能够观察到孢子的日数不超过7天,而且数量一般1—3个,最多不超过15个。

3、稻瘟病孢子数量与田间发病情况分析

今年的7月12日所捕捉到的稻瘟病孢子最多,但是与2010年相对照,数量还是很少,不足以引发稻瘟病的大发生,从田间调查情况来看,6月份之前田间长势良好,叶片没有稻瘟病病斑,7月上旬、中旬也没有稻瘟病发生,7月的下旬才少量出现一级叶瘟,一直到8月上旬都没有大规模扩散,可以肯定2012年稻瘟病基本没有发生。2011年没有调查到稻瘟病孢子,稻瘟病也没有大发生。从2010年调查结果中看,2010年稻瘟病孢子数量可以分为三段。

一是6月18日—7月7日,孢子可以间隔观察到6月25日、6月28日、7月1日三天数量较多,但是此期间田间没有发病,温度基本保持在21—25℃,相对湿度有8天在短时间内达到90%以上;降水累计只有14.2毫米。田间表现未发病。未发病原因分析,稻瘟病孢子基数不足,相对湿度达到90%以上持续时间短,不足以发病。

二是7月8日—7月17日,除7月12日在观测时段内因降水没有观察到,其余9天每天都能观测到孢子,其中有5天数量都在100个以上,因凌晨有雾、或者早晨有降水影响,有7天早晨相对湿度达到90%以上,平均温度较低,有5天温度保持在17℃左右,降水日数4天,降水量30.3毫米。田间表现未发病。为发病原因分析,此段时间虽然受雾和降水影响,湿度较大,但是气温较低,不适宜发病,但是此期菌源基数较大,未来条件适宜就可以发病。

三是7月18—7月23日,这6天中7月18日和7月20日两天孢子数量爆发式增长,每天1.8×1.8厘米盖玻片范围内观察至少300个以上,6天连续降水,1天小雨,2天中雨,3天大雨,总计降水163.8毫米,平均温度在22—23℃左右,受降水影响相对湿度大,并且历时长,此期间达到了发病的条件,比较适宜发病,预测在未来几天会发病,可能在一周后表现明显。田间表现未发病,分析原因,稻瘟病发生需要一个过程,不会立即表现。

7月27—7月30日,田间调查表现为稻瘟病零星发病。分析发病原因:由于前期菌源基数大,连续降水,湿度大且时间长,温度适宜,防病效果不好或防病错过最佳时期,造成发病。

二、原因分析

稻瘟病的发病条件取决于菌源基数、温度、湿度和时间,当菌源基数较大、温度适宜的时候,稻瘟病是否发病就看湿度大不大以及高湿度保持的时间,特别是未来出现连续的降水的条件下则会发生。结合今年的温度、湿度、降水与稻瘟病孢子数量分析,虽然在7月12日和7月29日有连续降水,湿度较大,但是温度只有19℃和15.7℃,孢子数量也不多,最多仅有20个,与2010年对照,没有爆发式的增多,因此今年不能满足稻瘟病的发病条件,田间调查结果发现,今年稻瘟病未发生也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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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农业是一个特殊的“弱质”产业,对自然条件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抵抗风险能力差。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弥补经济损失的一种机制,特别是作为对农业进行适度保护的国际惯例,农业保险不仅是农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与中西部内陆地区相比较,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1)沿海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现实条件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好。东部沿海地区适合优先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可概括为3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异明显,东部沿海地区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值都要显著高于中西部内陆地区。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可以为政府积累一定的经济资本,能在财政上给予农业保险高度支持,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创造条件。第二,地区城乡产业和区域发展格局适合农业保险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布局与调整,沿海地区基本呈现大工业小农业格局,即农业产值比重下降,符合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第三,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试点良好。东部沿海地区保险模式创新水平高,保险的本地适应性较强,农户参保积极性高,农业保险试点相对成功,表明这类地区的保险市场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具备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

(2)沿海地区农业发展的不确定性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大。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的发生对我国的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威胁,不同地区间的风险类型、损失程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气候土壤差异很大,使得与此息息相关的农业生产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为突出。如在自然条件方面,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多为海相灾害,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常年受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等的影响。相比中部和西部,沿海地区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更大。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沿海地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

(3)沿海地区农业市场化程度和面临的风险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高。沿海地区农业技术水平高,经济活动范围广,农业生产除了面临自然风险外,还面临较强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农产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该地区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仅包括自然风险的分散,还包括市场风险的分散,既包括农产品风险,还包括价格保险及农业生产设备价值保险。基于此,沿海地区农业发展的这种高市场化程度与高技术风险并存的局面,使得沿海地区的保险模式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沿海地区农业保险所需技术含量高,赔付工作精细,保险工作量大,保险服务质量高等的要求。

(4)沿海地区农户受教育程度和保险观念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强。我国正处于知识经济兴起和发展阶段,知识的产生、积累、传播可以转变为财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知识面相对较广,工作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较强,而且更容易接受新生事物,学习能力更强,思考问题比较理性。统计分析表明,小学毕业的从业人员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47%,初中毕业从业者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1.08倍,大学毕业从业者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3倍[7]。东部沿海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发达,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比中西部地区高,人力资本投资观念强烈,知识面宽,对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相对较高,对农业保险的接受能力较中西部地区强。

二、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效应的理论分析

1.政府支持对沿海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效应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降低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此外,农业保险普遍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一步使得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开办农业保险难以成功。Wright等的研究发现,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历史上农业保险的所有险种和多种农作物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都未获得成功[8]。可见,农业保险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不同,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性,纯商业化的运作受到利润水平的限制无法调动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政府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介入和支持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

从国际上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要发展好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在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发展不畅的情况下,沿海地区各级政府考虑到其区域内部保险市场需求,凭借其相对强大的财力支撑,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探索和积累了一定的先行经验,较大程度上推动了沿海农业保险的发展进程。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政府为沿海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提供优惠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对沿海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减轻保险公司的赔款压力,保障沿海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经营。第二,政府利用信息优势,为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通过沿海农业灾害预测、产量估算等手段为保险公司提供宏观指导。第三,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包括减免沿海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这样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增强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第四,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和有效监管,使得沿海农业保险的运行有法可依,保障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地开展。

2.财政补贴对沿海农业保险发展的拉动效应

以沿海试点较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9]。其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的财政补贴,其中包括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管理费用补贴,以及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付的分担和亏损补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投保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促进农业保险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同步增长。

为了分析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拉动效应,对政府行为做2个基本假定:

(1)政府行为追求效用最大化。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各项政策的颁布和施行都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农业保险本身可以有效地分散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社会效益的正效应,但是农业的高风险特征使得农业保险的成本较高。政府在通过各种补贴等途径支持农业保险时会受到财政实力的限制,政府在有限的资源前提下会以追求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确定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2)政府行为是有限理性的。政府各项决策在产生过程中会受到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政府的决策是有限理性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农业保险供需曲线来进行分析(如图1)。从图1可知,D为无政府干预情况下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曲线,此时农户受到支付能力以及预期收益的限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S为无政府干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供给曲线,该曲线由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确定。在无政府干预的条件下,S和D两条曲线不相交,农业保险市场处于失灵状态。当政府为农户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时,农户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农业保险需求曲线将会向右上方平行移动至D1。该情况下,农业保险需求曲线D1与农业保险供求曲线S相交于E1,成交数量为Q1。同时,如果政府给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管理费用补贴及亏损补贴,保险公司的实际成本将会降低,供给曲线将会向右下方平行移动至S1,并且与需求曲线D1相交于E2,此时成交数量为Q2。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的影响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的共同增长,使得农业保险最终的交易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已有研究也进一步证明,相比直接的灾后财政救济,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能实现对财政投入效果的放大[10]。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正效应,其利益是社会性的,这反映了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又决定了政府支持的必然性。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手段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以保费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和亏损补贴来弥补农业保险相当于外部社会效应的那一部分成本。

3.沿海农业保险发展对区域经济的促动效应

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通过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生产总值及人均生产总值进行整理分析,发现东部沿海六省(市)的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grossdomesticproduct,GDP)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稳定在GDP的45.5%~49.1%之间,详见表1。沿海六省(市)人均GDP要远远高于全国人均GDP,是全国的1.6倍左右,详见表2。沿海六省(市)在经济总量快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和国民经济基本同步的增长速度,为当地农业保险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东部沿海地区不仅经济发达,农业也很发达,农民的收入也要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发达的农业在形成了巨大保险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进行整理分析,发现东部沿海六省(市)农林牧渔业的总产值在逐年增长,但是其占全国比重在逐年下降,近几年维持在28.5%左右,这一比例要低于六省(市)总体经济占全国的比例,详见表3。其原因在于沿海六省(市)的经济发展更偏向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农业在其经济总量中的贡献降低。反过来讲,正是由于农业在其经济中的比重较小,沿海地区更能借助自身强大的财政实力大力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考察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如表4),可以看出沿海六省(市)农村的人均纯收入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1.5倍,但是其年均增长速度(10.86%)不及全国年均增长速度(12.33%)。就目前状况来看,沿海地区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要高于全国其他地区。

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来的成灾面积的整理分析如表5。由表5可知,2003-2010年的8年间,沿海地区平均每年的成灾面积达到2584.75khm2,成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3.4%,略低于全国17.9%的平均水平。自然灾害频发给农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形成了强烈的农业保险需求。进而对山东、福建和广东三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赔偿支出、农业保险赔付率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表6、表7、表8。从山东、福建和广东三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在2006年三省普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后,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赔偿支出都有大幅度的增长,2003-2010年间,沿海三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26.0倍,年均增长60.1%,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6);赔偿支出增长30.0倍,年均增长63.2%,同样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7)。从表8可以看出,由于受到地域和每年灾害情况不同的影响,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初步表现出不规律的波动性,但是普遍处于一个很高的水平,平均赔付率达到71.3%,农业保险业难以盈利。全国的平均赔付率为66.2%,比沿海地区略低,原因主要是沿海地区的灾害水平略高于全国。

三、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效应的实证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近年来,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快发展,在东部沿海地区各省份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山东省为例,通过建立农业生产总值变动的影响模型,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以及农业生产的效应。为体现不同农业政策对山东省农业生产总值(Y)的影响,本文选取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X1)、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X2)、农业保险费用支出(X3)、成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X4)、地方财政支出(X5)等5个主要的变量建立模型:Y=a+b1X1-b2X2+b3X3-b4X4+b5X5(1)式(1)中,假设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业保险费用支出和财政支出对农业总产值具有正的效应;自然灾害、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农业总产值的影响则是负的,由此整理出山东省2003-2010年农业生产总值影响因素统计如表9所示。在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前,由于所选的变量均为时间序列数据,为满足回归要求,首先要对各个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和因果关系检验。检验方法是ADF检验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0、表11。

由检验结果可知,各数据均为平稳时间序列,模型中的自变量均为影响农业生产总值的Granger原因,可以对上述数据进一步进行回归分析。根据研究设计和数据检验,需要拟合的模型为:Y=a+b1X1-b2X2+b3X3-b4X4+b5X5(2)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自变量X1、X2、X3、X4、X5和因变量Y进行多元回归,估计结果见表12。

从表12可以看出,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X1)、农业保险费用支出(X3)、成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X4)、地方财政支出(X5)通过了检验,其对农业生产总值(Y)的影响方向与理论预测方向相同。其中,农业保险费用支出对农业生产总值的影响为正,且农业保险费用支出每增加1万元,农业生产总值增加50万元,影响较大。

四、结论与建议

2003年以来沿海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对规避和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具有积极而显著的影响。然而,相对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险业在全国的发展情况,沿海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仍然偏小,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依然不够宽,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尚需进一步拓展,沿海地区先行探索和完善农业保险的道路依然漫长。结合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沿海地区政府在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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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保险概述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中,难免会遭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等影响,从而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者面临的农业风险。在农业保险的支持下,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将更加安心,这对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在市场经济下,农业保险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基于农业种类的不同,农业保险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基于危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等。我国对农业保险发展十分重视,目前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但就实际来看,由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还不算成熟,再加上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比较有限。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保障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2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动着各行各业的发展,很多行业在大数据浪潮中也由量变完成了质变。由于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完成质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为了实现农业保险快速稳定发展,就必须了解当前在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面临的挑战。就实际来看,在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在保险监管、信息安全、人力资源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首先,在保险监管方面,农业保险存在统筹管理缺失、部门协同效率低下等问题,这显然不利于农业保险的有效发展。导致农业保险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与历史、政府大数据分散有关,农业保险涉及的数据信息难以实现统一管理和共享,部门之间也就难以实现协同合作。其次,在信息安全方面,农业保险存在数据监管不善、数据信息泄露及丢失的问题,这显然会对农业保险发展造成影响。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其对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传统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中,并不太注重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所以在数据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数据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且存在数据信息泄露、贩卖等问题。同时会因数据分析不足,导致决策失误等现象出现。再次,在人力资源方面,存在专业人才缺乏、人才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大数据时代下,对农业保险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同时需要具备数据挖掘、数据利用等能力,进而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就实际来看,很少有农业保险企业会建立专门的大数据研发团队,人力资源中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员、复合型人才,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创新与改革[3]。

3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发展的策略

3.1基于大数据技术优化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农业保险稳定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尤其在大数据时代下,要健全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帮助农业保险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首先,在监管体系完善过程中,要明确监管思路,如全系统要坚持“源头要严、纠偏要严、执行要严”的思路。监管部门应该对当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基于大数据时代特征,认识到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不足和问题,从而采取针对性的优化措施。只有从思想上提高对监管优化的重视程度,监管优化才能落到实处。其次,针对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应构建统一的管理制度,比如在各个部门、各个系统中应该明确系统的权限与地位,应实现各个部门、各个机构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在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协同发展下,更有利于推动农业保险发展[4]。再次,农业保险的统一监管需要建立在数据统一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信息平台,保证各部门、各机构之间能够实现数据快速传播、共享。同时,可以建立统一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预判的相关服务。

3.2基于大数据技术优化农业保险数据监管

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数据监管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如果数据信息无法得到有效管理,或者无法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必然会影响到农业保险工作及其服务的开展。基于此,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实现对数据的科学监管。大数据技术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先进信息技术,可以实现对海量数据、信息的整理、储存、查询、利用,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可靠、完整的信息支撑,进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为了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需要在大数据收集及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此,可以基于大数据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安全保障制度是利用各种安全防护技术、软硬件设施来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内部控制制度是通过设置平台权限、隔离保护重要数据、加密措施来保证数据信息安全,可以实现大数据规范管理,进而为农业保险提供更可靠、安全的数据支撑[5]。

3.3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化保险产品及服务

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否则会影响到农业保险的生存与发展。在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中,了解农业发展现状、消费者需求十分重要。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帮助保险企业更加精准地了解现代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服务需求,进而针对性地创新出符合时展需求及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以及服务。新时代背景下,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农业保险产品应该向多品种、多档次转变,使险种更加适合农业工作者的需求;农业保险的服务也应该由点式向链式转变,比如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对消费者的满意度进行追踪和反馈等。

3.4根据大数据时代特点,提升农业保险人力资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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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何提高农业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成为农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农业保险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支持的“绿箱”政策的内容,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农业风险

(一)农业风险的涵义。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叫风险。农业风险是农业经营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对的不可预见或无法把握的意外事件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影响比较大。

(二)农业风险管理。农业风险管理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然后依据自身资源与条件,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与控制,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为农业生产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提供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活动。

近几年来,国外的风险管理用影响图、树状图来识别风险,用概率分析、风险测量等方法对风险的概率经行定量分析。基于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的风险管理研究发展得非常快,这些研究对于发展农业风险管理的系统方法有很大的价值,为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三、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农业保险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黎已铭,2006)。

(二)农业保险的特性和基本功能。农业保险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因为其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在取得时不具有竞争性,效用上不具有可分割性。农业保险具有多种功能:1.转移分散农业风险,完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2.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促进农业科技的产品转化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促进生产要素在农业领域集聚,推动农业现代化。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单一承保机构、零星可保险种、政府强制主导,到改革开放前的销声匿迹,再到先进多元化承保模式、扩大化的标的、市场参与配置。1949 年10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由开始承担试办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发展起来。1950年到1956年在北京重庆江苏等地区试点农业保险。直到1958年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后,国家制订一系列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90年代初经过多地试点后在1992年市场经济发展后转向市场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农业保险开始稳步发展;2004年以来连续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国外主要经营模式及其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目标是稳定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等,国家财政对其有高度的补贴。如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从自由竞争到政府高度调控,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管理上,已经比较成熟,在农业保险上主要采取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参保方式。日本的农业保险则采取了共济组合的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和财政补贴并且提供再保险来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国则通过建立国家农业基金会的方式来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总之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合作模式;创新发展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虽然各国国情不相同,但是上文中的国外模式还是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有着有意的借鉴。

五、针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农业保险的技术创新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运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积极跟踪世界农业保险技术创新的最新成果,并加以探索和引进。

(二)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风险的地域相关性很高,季节性强,发生风险时会波及多地的损失。只有通过农业再保险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才能实现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

(三)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在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其次要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并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最后要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四)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农业保险立法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具备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五)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多元投保模式。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范围有限,积极促进自愿性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非常关键。在推进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过程中,因此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投保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营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春,侯银霞. 实施多维农业保险 应对多发自然灾害[J]. 财政研究,2008(10).

[2]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当前的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1).

[3]陈利,谢家智.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J].保险研究,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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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关系,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耦合关系是各要素通过良性互动,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同理,我们可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作如下定义:即二者各自耦合元素所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

(一)农业保险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与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其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农业保险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第一,利用对灾害风险进行转移,农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进行再生产。最近几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处于逐渐恶化的现状,因此灾害性天气对于农业生产的损害程度逐渐加深,发生的次数也逐渐增加。利用农业保险来对风险进行转移,以此来降低农民的损失,这已经成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农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方法;第二,利用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转移,农业保险可以推动农村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和升级。农产品需求具有刚性以及很难进行长时间的存放,这就会引起居民消费结构或者农产品产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利用对农作物价格变动风险和产量风险的专业,农业保险可以保证农民拥有稳定的收益,防止出现市场对农作物需求不高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又能够促进农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此提高农民的收益;第三,利用对农户信贷违约风险的减少,农业保险可以让农民得到比较好的资金扶持。农业生产经营具有高风险,这就提高了农业信贷违约的情况出现,而它也是农民信贷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主要因素,导致农民排斥农村信贷。农民可以从农业保险中获得有效的收入保障,因此农村的很多金融机构比较愿意向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贷款。尤其是在比较落后的信贷市场和农业储蓄地区,农业保险能够为参保农户进行风险转移,帮助其得到相当额度的贷款。

(二)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我国极其脆弱的生态系统使得我国农业十分容易因为天气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加之我国之前的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以及户籍制度也导致农民成为弱势群体。这样我国农民就更加需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进行分散,进而保证农民可以拥有比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资金收入。而这也导致农民收入较低进而不愿意抽出部分收入来参加农业保险或者不能承担农业保险的费用,造成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能够变成有效需求。农民人均收入占人均GDP的比例从1990-2011年呈现下降的趋势,从42%一直下降到19.8%,这既表明我国农民收入一直处于降低的趋势,也表明我国的主要经济从农业转变成现代化工业经济。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在农民的整体收入当中,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因此农民不十分需要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就逐渐降低。而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又是以家庭为小单位的经营方式,这样农业的生产活动就不能进行规模化的经营,这同时也造成劳动力严重过剩。由于出现的小规模经营,导致农业保险当中农民的预期收入减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引起劳动力进行转移,这样农产品的损失就由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进行主要的补充。尤其在我国没有系统完善的农业风险保障以及农业保险保费率十分不合理的情况下,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意愿很小。由于农业保险供给和需求同时不足,这种结构性的问题就导致农业保险和农民收入之间产生了制约的关系,进而引起恶性循环,导致两者发展都十分缓慢。

三、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