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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的影响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流浪动物的影响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流浪动物的影响

篇1

1 流浪动物产生的原因

一、被饲主弃养

因为据科学调查统计75%以上的流浪动物是由于认为抛弃产生的,而随着宠物动物数量的迅速扩增,必然导致北京市内流浪动物的迅猛增加。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居住环境发生变化之后,许多人在离开时也抛弃了自己的宠物,而这是流浪狗数量迅速增加的最直接原因。不再被需要,所以被抛弃,农民上楼后不再需要看家护院,养狗的费用却会有明显增加,很容易做出抛弃动物的决定。

二、流浪动物的自然繁殖

除了人为弃养,流浪动物的自然繁殖也是一个流浪动物数量庞大的重要原因就是流浪动物无意识的繁殖。每每经过夏季,就到达了流浪动物数量的高峰期。据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SPA)的统计,全世界大概有5亿只流浪狗和散养的狗和大致同样数量的流浪猫(WHO数据显示,其中流浪狗大概2亿只),而这些主要源于主人的弃养。猫和狗又都有着较高的繁殖率,一只未绝育的成年母猫每年可以生三胎,每胎3-5只。一只母猫3年就可以产下超过40只小猫。即使成活率不高,依然可以使流浪猫的N群迅速壮大。他们无意识的繁殖,也是造成流浪动物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

我国政府没有设置专门的流浪动物收容所。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保护动物福利的总括性法律。由于流浪动物数量大,增长过快,相应的法律措施和具体动物管理机构又没有跟上,导致流浪动物问题越来越严重。

2 流浪动物的危害

一、传播狂犬病的卫生隐患

狂犬病毒通过神经系统传播,死亡率近乎100%人若被带有病毒的动物咬伤或皮肤外伤处接触带有病毒的动物都有可能被感染。

二、随意穿行道路,干扰交通秩序

在我国因避让流浪动物引发大量的交通事故,甚至在香港还发生过为躲避流浪狗而导致38辆汽车连续相撞的恶性事故。

三、流浪动物的病菌携带

流浪动物因为自身环境所限,经常穿梭在垃圾堆等病菌极度容易滋生的地方,本身也不具备清洁条件,极易感染和携带寄生虫。

四、影响市容市貌

在北京逐步进入国际化大都市的同时,市区里公园中、马路上、市郊周围经常看得到流浪动物的身影,这本身就和构建国际化大都市的理念不符,特别影响了整个城市的形象。

五、对居住地生态的影响

有的,猫咪看似娇小可爱但情况并非如此,猫,特别是无主猫(流浪猫、野猫、散养的牧场猫)是野生动物的头号敌人。有数据显示,在美国每年14亿~37亿鸟类、69亿~207亿哺乳动物死于无主猫和家猫的捕杀,其中多数死亡是无主猫导致的。

六、对人民精神文化的侵害

在治理流浪动物的时候,政府及其动物监管部门总会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治理流浪动物手段过于粗暴强硬的话(如街头直接扑杀、直接抓回条件极差的动物收容所、不恰当的安乐死、不恰当的节育措施等)会招致民众反感不满,因为我国是一个继承儒家“仁”“爱”文化精髓的文化底蕴丰厚的国家,这本质上和我们的理念不和。一些扑杀流浪动物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对我国精神文化的一种侵害。但是另一方面政府放任不管任由其发展,又会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3 改善措施相关意见

一、法律法规方面

有人曾经说过,看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动物,就能看出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一套适合自己国情的小动物保护法。有法可依,对小动物们来说绝对是一件安身立命的大事,我们多么期盼,在中国,小动物保护法能早日出台,小动物们的生活有所保障,避免更过类似虐猫、虐狗事件的发生。首先让我们看看外国的一些关于小动物保护法规:

二、放开对民间动物保护机构的限制

给予一些经过认定的民间保护组织在政策上,经济上给予优惠。这是一个对政府和人民都有利的事情,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更好的聚民力解决流浪动物带来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可得到民众多方面的支持,化解因处理流浪动物不当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推广教化

在官方平台,公益广告方面帮助人们树立一种理念,养动物是一生的事情,不要凭借一时冲动,要养就好好养,考虑清楚,没条件能力就不要考虑养宠物。

参考文献

[1]周丹.与流浪动物共同期待[J].宠物世界.2008(9).

篇2

流浪动物包括:丢失,被抢夺、骗走、遗弃,被当做扑杀、捕杀、虐待残害目标的动物。

各地组织以各自方法方式为流浪动物做以下事宜:

1 建立 庇护所,基地 ,领养中心,给流浪动物一个栖息之地,给爱动物之人一个渠道。

需要的资金、物资、义工等各自筹备,充分利用网络,必要时联合集体的力量。

流浪动物信息的处理、救助、安置及后续必须流程统一,严格执行,具体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酌情处理。

领养制度的完善。

2 关于流浪动物的科普宣传。

号召社会上更多人学会爱护动物,帮助或加入我们。资料收集齐全,不断补充整理,所有组织保持进度一致。

开展 “我爱它” 活动:与自己心爱的动物合影并照片,并影响带动身边的人一同参与。

社会名人的合影将有更大号召力。

开展 “小动物世界”活动:在社区、学校等地开展,进行小动物科普宣传。

了解小动物。

怎样与小动物接触,相处。

怎样做一个合格的主人。

领养代替购买。抵制宠物繁殖产业。

不吃伴侣动物。

不喜欢也不要迫害。反虐待动物。

举手之劳,拯救一个生命。拒绝冷漠。

开展“小动物幼儿园”活动:教育小动物社会化,提高领养、不遗弃成功率,幸福终身。

篇3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侵权法上认定的流浪动物范围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但这是否能准确定义流浪动物的范围呢?

对流浪动物的一般定义便是无人饲养、无人管制约束而在城市或农村游荡的动物。由于侵权法上动物致人损害包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当与这两者相区别方有存在的意义。因,笔者认为,对侵权法上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中的"流浪动物"认定必须符合下列三个要件:其一,此动物必须无主或虽有主但公众并不知晓,若公众知晓某看似无家可归的动物实际上为某人所有,而只是暂时放松对其的管制,则不能认定此动物为流浪动物;其二,此动物必须处于无人管束的流浪状态;其三,此动物必须为可饲养的家畜或宠物,某些野生物种在人类社会不受管制的长期流浪(如一只长期居于闹市垃圾处理区的狐狸)不能被视为侵权法意义上的流浪动物,对其致人损害的案件当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处理。至于此流浪动物或是基于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被抛弃,或是因为自己逃逸、走失而无家可归则在所不问。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82 条用"遗弃、逃逸的动物"作替代流浪动物,显然是不能完全涵盖流浪动物的范围。遗弃的动物仅指动物的原占有人基于放弃所有权或占有的意思而主动将其抛弃,逃逸的动物则仅指动物主动脱离原占有人的管制而逃逸,而该逃逸并不是动物的原占有人所希望的。而遗失的动物,既非遗弃也非逃逸,只因某些客观原因而变为自然"无主"状态,如可能在运输途中由于门没有栓好而丢失、走失或被盗走后脱离盗窃者的控制但无法回家。所以,流浪动物应当包括被遗弃、逃逸及遗失的家养宠物或家畜。

二、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 条,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当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是指享有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也即享有对该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人则指虽不享有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基于法律规定或者与饲养人之间的某种约定而对该动物享有占有和控制力的主体。[1]在一般情形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将流浪动物限定为遗弃、逃逸的动物,认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合理管制自己所有的家养动物,而一旦家养动物因遗弃、逃逸处于自然状态时,就会对人类社会造成了潜在危险,由此造成的损害当由未能尽到合理管制义务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然而,《侵权责任法》忽略了两个问题:其一,流浪动物的范围不仅仅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还应当包括因客观原因遗失的动物,若此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遗失并无过错,如动物被盗窃后遗失,一味要求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似乎不合情理;其二,若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后又出现了新的喂养人,如公园内长期喂养流浪猫狗的爱心人士,其虽对外不承认自己为流浪动物的主人,但却因长期的喂养关系而取得了对流浪动物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此时这些临时的喂养者比原饲养人更能影响流浪动物,再要求原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反而与危险责任理论相悖,而喂养者是否能认定为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又因个案的不同而难以划定标准。

(二)对责任承担主体的一般性认定

如果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全部认定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确有失偏颇。因此,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形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第一种情形,因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而导致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第二种情形,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并无过错。在此两种情形下又应当分别考虑是否存在新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临时喂养人的情况。

1、因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而导致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

此种情形包含两种可能性:一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动抛弃家养动物,放弃对该动物的所有权和占有,尤其是疾病的动物;二是指家养动物主动逃逸,饲养人或管理人事先未能采取措施防止动物逃逸,事后亦未能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找回逃逸的动物。对于前者,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此种抛弃是无效的,因为丧失控制与占有的动物处于危险状态,将会对公共利益和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对于后者,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家养动物逃逸,也使公共利益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在此两种情形下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是原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又应如何分配?

(1)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为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饲养人不仅是动物的所有权人而且还是该动物的实际控制人,此时毫无疑问责任主体为该饲养人。第二种,饲养人雇佣第三人对该动物进行喂养和控制,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该动物处于受雇人的实际控制下,但当该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时仍应由饲养人承担。因为该受雇人对于受害人而言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只是占有辅助人。另外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 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此时也是由饲养人承担责任。

(2)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为同一人,即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分离的,此时我们应当考察分离的具体原因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首先,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时,双方通过缔结合同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而转移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承租人也即管理人。[2]其次,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借用法律关系时,动物处于借用人的实际控制下,所以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第三,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委托买卖法律关系时,双方的委托买卖法律关系等价有偿且此时动物处于受托方的实际控制下,所以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第四,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保管法律关系时,此时管理人通过保管法律关系取得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但需要分两种情形:若为有偿保管,则责任承担者为管理人;若为无偿保管则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则由饲养人承担。值得讨论的是,法律对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为同一人时,受害者有权向其中任意一人主张赔偿,其中一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追偿。

2、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并无过错

(1)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他人所有的动物,即侵权行为人以侵权行为如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夺得他人的饲养动物。此时当动物致人伤害时,由于侵权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实际控制且占有动物,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原饲养人对该动物的权利,并不因非法占有人承担该侵权责任而受到否定。

(2)家养动物主动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实施了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阻止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此种情形下,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寻找义务,只因客观原因而未找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既无法控制流浪动物,亦对动物逃逸不存在过错,不可能要求其承担动物侵权,可以适用一般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者作适当的补偿。

3、流浪动物喂养人的责任承担

流浪动物的喂养人仅出于爱心喂养动物,与原饲养人之间并未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喂养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当发生动物侵害时,不应当由喂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由于喂养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动物侵权时,喂养人应当对动物侵权承担责任。如喂养人在人员聚集的地方喂养,使得流浪动物聚集并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喂养人的这种喂养行为对聚集在此处的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性,理应负有临时的管理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喂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4]又如喂养人由于长期对流浪动物喂养,实际上对此动物已经有了控制能力,成为实际上的管理人,那此时便应认为其已经取得了动物实际管理人的地位,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应当视情形而定:若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或他人(如盗窃者)对流浪动物的成因存在过错,则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责任主体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当流浪动物在小区内伤害业主时,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 条之规定,当流浪动物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进入或者将其驱赶出小区,或者向有关流浪狗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未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动物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此时,物业公司只是承担补充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依然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流浪动物的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

流浪动物在小区内伤害业主时,受害者可以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该动物侵害发生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围外,那么动物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流浪动物管理部门,作为不特定人群饲养动物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关案件皆持否定意见,认为流浪动物管理部门仅负有行政法上的管理职责,并不对受害者所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流浪动物管理部门对动物侵权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或者不能控制动物的行为,但流浪动物管理部门负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流浪动物侵害的义务。因此,当发生相关动物侵权时,流浪动物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相关补偿,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依然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三)受害人作为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78 条规定了动物侵权的免责事由,即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责任,不承担或减轻承担的部分则由受害人承担。

(四)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 条之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此时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参考文献:

[1]钟垂红.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D].年西南政法大学,2011.

[2]邹仰松.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辨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4).

[3]程啸.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1:500.

篇4

一、流浪动物伤人的原因

近几年在各个角落里,出现了许多的流浪猫和流浪狗,它们聚集在一起,栖居在某个无主的房屋、垃圾箱、社会公用设施中,成群结队地寻觅食物,也在不断地繁殖。这些流浪动物影响到市容市貌,威胁社会环境卫生,更令我们害怕的是这些流浪动物也危及了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在街头巷尾流浪动物伤人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有如下两点:

(一)饲养动物的主人随心所欲,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意识。一些人没有责任心,由于生活条件变化,不能获得比较好的住房和居住的生活条件,也可能是孩子不喜欢这个宠物了,不再允许家里饲养动物,而遗弃这个动物,还有可能是不能承担不起动物登记、防疫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都是动物主人没有责任心的表现,是对社会不承担法律后果的表现。

(二)行政机关对于动物管理力度不够。虽然各地方都制定了关于管理动物防疫的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却很困难。政府缺乏管理家庭饲养动物的一整套的执法体制,导致了在这一方面处于无秩序状态。正是行政机关没有惩罚和管理措施,导致遗弃动物的人无所畏惧。一些人也不管从哪里抱来的动物就当宠物养,行政部门不会主动上门登记检查,他们更不会主动地到动物防疫部门去检查,一旦发现宠物疯了就遗弃,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市场上很多动物没有经过检查,也没打过防疫针,市场交易也很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二、遗弃动物伤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赔偿难以实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将于2010年7月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这两部法律条文我们会发现,对于动物伤人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遗弃、逃逸的动物虽然已经脱离了原主人的控制,一旦给造成损害,原主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条文规定得很明确,可是流浪动物伤人后,我们很难找到原主人或者是饲养人,这样的官司是只有原告,而找不到被告,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立案,诉讼不能成立。法律条文明确而具体,却在实践中很难适用,失去了立法的意义,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三、解决流浪动物伤人的赔偿的建议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于流浪动物伤人的赔偿主体作出了规定,但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法律的规定失去了它应用的效用,并不能解决实际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行政机关必须对动物进行信息管理和防疫。为防止饲养动物主人心存侥幸,对遗弃动物和非由第三人故意使得动物逃逸的情况,一经查出就给予处罚,并且赔偿因此所给他人及公共利益的损害。现今我国的动物信息管理并不规范,许多动物丢了也很难找,只能贴出的体态、特征、种类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电子芯片的方式,将动物身上的芯片信息输入电脑就能很容易地找到动物的主人和动物的一切相关信息,我国应该学习吸收先进技术。对于找不到主人的流浪动物,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以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对于没有恶疾的无主的动物应该统一安排在流浪动物收容所,以待想养宠物的人来领养,费用应从行政机关对饲养动物主人收取的信息管理和防疫费用中支出;对于疯狗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流浪动物,没有争议的是击毙。

(二)流浪动物伤人责任应分段。流浪动物伤人,本是遗弃动物主人的责任,但如果找不到原主人,在现代社会当这种社会现象危及人身权时,政府就有义务承担教化和治理的义务,因流浪动物伤人的法律赔偿责任此应分清责任阶段。如果主人故意遗弃、放走动物以造成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帮助下,查找动物原主人,要求损害赔偿;对于已被收容的动物伤害或者经查动物并未进行信息登记找不到主人,应该行政机关要求赔偿。虽然分段的法律责任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法律,前者属于民法的范筹,后者则归类于行政法,但这样的责任区分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既可以增强动物主人社会责任心,又可以保障社会环境的安定,最大的益处就是能够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害人及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首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在流浪动物伤人的事件中,以疯狗咬人为多。按照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和社会关系来看,一个家庭一旦遇到严重的伤人事件就会遭到巨大的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也能抚慰受害人近亲属。因此,当被动物咬伤严重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各地区家庭饲养的动物越来越多,街道也出现了成群的流浪动物,如果对这种现象不加以重视,悲剧将不会停止上演,与此同时,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也不能保障。只有认真履行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对造成流浪动物伤害的原主人进行有效的登记,才能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篇5

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得以适用的前提是,该致害动物属于饲养动物,即为有固定的管理人或饲养人看管饲养,那么其饲养动物之人损害之责任的可能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里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管理人”这个概念?《德国民法典》第834条中规定,即“以合同为动物占有人承担动物看管的实施的人”应承担动物损害的侵权责任。从法条不难推断出管理人承担管理饲养动物义务的基础是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的性质可以是借用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在我国,根据参与立法的人士的解释,管理人应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那么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人这个范畴便是其应否承担损害责任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三种情况去确定投喂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一种情况,投喂者将小区里流动的特定流浪猫带回家,进行定时定点的喂食,之后再放其在户外活动。这种行为已然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投喂者对于流浪猫的占有,即投喂者已经成为了该流浪猫的新主人、新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时该投喂者已经取代了该流浪猫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地位,并对该流浪猫具有了一定占有的意思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此时如果发生该流浪猫伤人的事实,则应由该新的饲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投喂者没有把流浪猫带回家,只是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对某特定流浪猫进行长期定时定点的喂食。在此种情况下,相对于流浪猫来说,其实投喂者已具备了一种事实上的准饲养人的身份,但这和上述第一种情况是不同的,这是因为投喂者这种定时定点对某特定流浪猫喂食的行为会导致该流浪猫对这种行为形成一种生活习惯。流浪猫本身具有人身攻击性和不易控制性,它本身就是一种危险源,投喂者的行为导致了小区内公共区域中这种危险可能性的增加,该投喂者应对此种危险后果有一定的预见,并应采取相应的积极的措施以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否则,如果发生流浪猫伤人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理论,该投喂者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其不合理的先行行为引起了小区公共区域不合理的危险性的增加。第三种情况,投喂者非长期定时定点地喂食某特定流浪猫,只是对小区的流浪猫进行偶尔的非定时定点的投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流浪猫伤人事件,该投喂者对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应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该投喂者的行为既不构成一般侵权,也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北京流浪猫伤人案”中乔女士的行为即是属于第三种情况。乔女士只是出于爱心对小区里的流浪猫进行偶尔投喂,她并没有将某一只或几只流浪猫带回家收养予以占有,未形成新的饲养人关系;也没有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定时定点的喂食某特定流浪猫。她的爱心投喂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或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即使发生小区流浪猫伤人事件,乔女士也不应该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所以笔者对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不予认同。

三、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分析

其实,当我们在分析小区流浪猫伤人之责任承担主体的时候,不可忽视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为了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小区环境管理义务和安保义务,尽职管理好小区内的公共部分,当然也包括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如果该物业公司没有尽职履行义务,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因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所以小区业主也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形,即对流浪猫伤人的损害结果既没有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又没有投喂者侵权行为,此时我们可以把视线转移到物业服务企业上来。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通常都会包含保障小区环境清洁卫生和安全的相关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小区内不受流浪猫的骚扰,小区的清洁卫生不因流浪猫的随地大小便和翻找垃圾箱而遭到破坏,小区内不应放任流浪猫伤人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性的存在。

篇6

篇7

热爱小动物的音乐老师小霞说:“现在,有的居民竟然故意用填了老鼠药或过期药片的鱼去喂流浪猫狗,真是残忍。他们难道不知道,这些动物死了,它们的尸体腐烂后会有大量寄生虫或其他病菌渗入泥土或流入下水道,最后受害的还是人类自己。”

1996年,西安动物园一只日本赠送的雌性长颈鹿因误食游人投喂的塑料袋造成胃堵塞而死亡,死时腹内尚有一胎儿未出世。南京某动物园的雌性长颈鹿也有同样的遭遇,在其死后被解剖时发现,除了一未出世的胎儿,它的胃里还杂有塑料袋、铁丝、电线、玻璃等物。1997年3月27日,上海动物园的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豹客死柳州,而这是当时一个星期内惨死在柳州柳俣动物园内的第2只海豹。解剖后发现,海豹胃内有10多个塑料袋和石头、铁钉、牙签等物。

人们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逐渐追求起了涉及各种动物的花样繁多的活吃方法。为了“新鲜”,人们在鱼尚未停止呼吸的时候频举筷箸、在猴子的惨叫声中将滚水浇入它的脑壳中品尝所谓的美味,更有甚者,将活驴身上的部位划区供食客点选,选定后用开水把该部位的肉烫熟后当场片肉食用……

就在每天都有鲜活生命在杯盘交错间被人们吞下的城市――广州,据当地人透露,广州街上流浪狗之所以近乎绝迹,就是因为它们中的大部分在检疫部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酒店烹制后端上了餐桌,究竟流浪狗是否染病只有视人们食用之后的健康状况而定了。

人类的自我救赎

人类对动物不友好的行为已经开始造成负面的影响。《动物世界》报道,在印度一些森林周边的城市频繁发生人类被大象攻击事件,居民陷入恐慌。专门从事研究人象关系的专家经过调研后得出结论:长久以来,人类为象牙而大量捕杀大象,致使亲眼目睹同类被捕杀的大象心怀恐惧甚至绝望,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其后果就是大象变得十分好斗。南部非洲两个国家有50余头河马突然死亡,行凶者就是素常性情温顺的大象。研究证实,攻击人类的大象大多是父母被猎杀的“孤儿”。

上海著名的流浪猫收容者多姿融,因领养了300只流浪猫而受到房东和邻居的责难,甚至许多猫还被无故打死,迫使她最后不得不离开上海。就是如此“不完美”的动物保护现实,已经对人类的心理健康构成了威胁:一些爱心人士开始出现如冷漠、孤僻、压抑情感、物质滥用(吸毒,过量饮酒等)、不注重卫生,以及情绪爆发等继发性创伤性压力失调的症状,专家称其为“同情疲劳”。2005年,北京动物保护者王培疑因难忍残害动物暴行跳楼自杀,引起人们对身处逆境的动物保护者心理健康的关注。

有机构研究表明,从事关怀他人(包括动物)工作的人是高强度同情疲劳问题的载体。每天,工作者们在持续出现令人伤心和感情波动的环境里努力尝试正常地工作,对那些热情关心公益事业的人来说,任务是如此重要却又如此艰巨,它可以推动及影响社会朝积极的方面变化。

如何对待动物,不仅涉及到了人类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工作,更深层的则是波及到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层面。1866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因在驻俄期间,目睹马夫毒打马而感到痛苦万分,回到纽约后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他认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并变得野蛮起来。而一个民族若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

虐猫视频事件中,施虐者在愤怒的网民的压力下最终道歉,这当然是社会道德的进步,但之后被虐致残的动物却并未有减少的迹象。

社会已然关注

长期关注动物生活质量的众多爱心人士成立了以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的生存权利和不受虐待的权利,以及改善和提高小动物的生存条件、饲养水平为宗旨的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通过对被遗弃、虐待和流浪的猫狗等伴侣动物进行救助与领养中转,让它们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病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其正常行为的自由”。

近年来,该协会仍不断收到那些遭遗弃、被虐致残的动物:被截去舌头的“运儿”、被重击昏死的“黑子”、浑身流脓的可卡“罗奇”、双目失明被抛弃荒郊的“丢丢”、被主人弃置于医院的“豆豆”、被摩托车轧伤臀部的小猫“摩拉”、两眼全瞎的白猫“阿霞”、命悬一线的猕猴“苍苍”……

成立至今,该协会共救护了300多条狗和300多只猫,还有鸟类、兔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等。目前,该协会的爱心教育基地还在呵护着400多条小生命。虽然曾得到赵朴初、、冰心等人的支持,虽然诸多爱心人士频伸援手,但较之如此持久地、远远超过负荷地需要救护和收容的动物,所得援助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对此,田缘驯犬学校的“校长”张振林深有体会。

凭着早年的勤奋和智慧,商海中几经沉浮的张振林在山西省城太原打拼了一份属于自己的产业,但富足的生活他并没有享受多久,2003年非典肆虐时一次机缘巧合,让从小就喜欢小动物的张振林投身到了收养流浪猫、狗的事业中。在此之前,80多岁的老太太丁世英因其收养了80多只流浪猫而生活困顿,就多次得到张振林的资助。

“平均两个月买一次猫粮,一次大概要花费两三千块钱”,虽有些积蓄,但张振林还是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朋友为了不至于让张振林在巨大的经济压力面前再受到良心的责问,即使见到在街上流浪的猫和狗,也会狠狠心不告诉他。

“不能像丁老师和动物保护协会一样,必须走出一条良性发展的路来把收养流浪动物的事业做下去。”张振林打定主意,投资百万元在太原市阳曲县将一家早已废弃的洗煤厂改造后,开办了专为家养宠物们提供服务的田缘驯犬学校,希望以此可以对流浪狗和流浪猫庞大的日常开支有所分担,并保证在物价飞涨的压力中仍可以继续它们奔向“小康”的步伐,至少也要维持它们原来的生活水平。“我把自己的家底都押上了,为了它们,我和家人把自己的屋子腾出来让给它们住,自己在附近租了房子照看。”如今,在张振林名下的大约有60多条狗,50只猫、“每天开销挺大,缺什么就买呗,但究竟花了多少钱,从来也没算过。”

驯犬学校选在远离居民区的一处僻静的所在,学校一进门右手边上,是一排圈养着残疾流浪狗的带“阳台”的小屋:一只独眼的小狗和另一只脸被烧毁的金色狗儿,在原地快乐地追咬自己的尾巴,而旁边的一支小狗两条后腿只剩关节……

“养狗前一定要想好,不要只看到它们可爱、好玩就养,这背后需要你去花费时间、精力和感情。我新买的沙发扶手被咬烂了,但对小狗来说仅仅是磨牙、淘气,新装修的屋子,墙面和阳台被猫抓的到处都是脚印,我非常生气,但这些都是你必须要宽容的。无论怎样,绝不能丢弃它们。对它们来说,你就是整个世界,它们把全部身心毫无保留地给你,一旦被丢弃,它们的心灵会遭受巨大伤害,有的狗甚至因此患上抑郁症。生命并无贵贱等级之分,人与动物之间应该是平等的。”

要改变动物保护的现状,仅靠民间的动物保护热心人士的微薄之力和奔走呼吁,远远不够。目前中国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保证,像张振林这样的爱心人士和动物保护协会这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能经营下去,并通过一系列健全完善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唤起科学、文明养护动物,至少不虐待动物的社会共识。

敦促立法保护动物福利

“一个文明的国家应该为保护动物不受虐待而设立人道的法律。”《中国青年报》记者莽萍这样写道。帮助不会说话的动物不受虐待,同时也帮助人类提高德行,以法律的形式将促进动物福利改善的行为体制化、常态化,“并不是一时的多愁善感,而是严肃的道德、法律和政治议题”。

早在1809年,一位英国勋爵就在国会上提出提案,要求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遭到人们嘲笑。最终在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才真正获得通过,但该法律未将狗、猫和鸟类列入保护范围。自1850年开始,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国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美国通过的反虐待动物法案明确规定,禁止虐待所有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这可谓是动物保护史上又一大进步。

“残害和毁灭生命是不正确的,爱护和促进生命才是人的基本责任”。20世纪后期,这样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亚洲和拉美、非洲一些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法律来保障动物的基本福利,禁止虐待和无故伤害动物。而德国国会更是将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写入了宪法,这在世界上还是第一次。《中国青年报》记者莽萍写道:“这些法律成果是100多年来人类在道德、伦理方面的思考和进步,表达的是人对其他物种和生命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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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捕 对于亲近人的流浪猫可以给它一些食物,引诱它前来,逐渐接近后把它们抓到笼子里。如果是很有警惕性的流浪猫,一定不要强行抓捕,以免发生意外。可以联系动物救助组织,使用专用的诱捕笼将其抓获。

2.绝育 流浪猫在期常常会有异常的举动或叫声,因而扰民。绝育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唯一能有效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方法。目前有些大中型城市已经有宠物医院可以免费为流浪猫进行绝育手术,如果有流浪猫需要绝育,可以先联系动物救助组织申请免费绝育名额。

一般会对已绝育的猫咪加以标记,标记的方法从以前剪去耳翼的侧面一部份(三角形),演变成现今的剪去一边耳尖的一小角。目前,标记与否及标记位置在国内仍没有一定的共识,但标记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不认识该猫咪的民众,在不靠近、不接触、不捕捉的情况下,远距离也可观察出它是否已经做过绝育,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捕捉及手术。

3.放归 在猫咪绝育后,把它们放回到社区内熟悉的环境中,定点喂食喂水。一般公猫在做完手术后当天就可以放归,母猫则需要几天的照顾。还可以联系动物救助组织,为年幼或者适合家庭生活的猫咪寻找领养家庭。

通过以上方法,流浪猫的生活质量能得到相对地改善,流浪猫的数量也会逐渐递减,其产生的社会问题(如流浪猫扰民、虐猫、食用猫肉等)也会逐渐减少。近年来在美欧有些TNR的团体,他们改称CNR(捕捉、结扎、放回原处,Catch-Neuter-Return,简称CNR),他们认为用捕捉比诱捕好听,放归原处也比释放更合适,这个称呼的改变使字面的意义更接近实际,也更为人道。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救助猫咪的过程中,并非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同,要考虑到对周围环境及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尽量做到不扰民、不破坏社区环境,有些事情须事先和居委会进行沟通,如安放猫窝、安放诱捕笼等,须先得到居委会的许可,否则一旦发生冲突,遭殃的往往是无辜的动物。另外一定要注意,对于那些无法给予它安定环境或家庭的猫咪,尽量不要特别亲近它,最好在较远处投食,毕竟对于那些仍然要在户外求生存的流浪猫来说,让它们保持一份对人类的戒心,会让它们的生活更加安全。

如何接近受伤的猫咪?

当你在户外遇到一只受伤的猫咪时,想要给予它帮助,首先就是要接近它,检查它现在的状态,带它就医及时接受治疗。也可以描述给朋友或救助组织,向其求助。但应该如何正确有效接近它呢?

要想成功接近一只受伤的猫咪,必须时刻警惕猫咪的秘密武器――牙和爪子。一只猫咪在受伤的同时很可能也被吓坏了,特别是猫咪被你逼在死角中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这时,你更要十分谨慎、缓慢地接近受伤猫咪。它很有可能会因为恐惧而发起攻击,一定要注意观察猫咪的状态,包括眼神、姿态、声音、动作等,正确地理解可以帮助你用适当有效的方式接近它。

?第1步:最好先用一段时间来彼此熟悉,每天在固定的时间,带着食物或水去看它,跟它讲话。等它见到你不会立刻跑开的时候,再以缓慢的动作慢慢接近猫咪,用使它安心平静的声音或轻柔的话语来安抚它的心情。

?第2步:继续慢慢地靠近猫咪但并不接触它。

?第3步:保持距离俯下身,蹲下来面对猫咪,在继续与它轻柔讲话的同时观察猫咪的眼睛及身体语言。

A.如果此时猫咪瞪大双眼,耳朵后背,并从喉咙中发出低吼声或嘶嘶声,就不要试图抚摸或抓它。稍稍退后一点儿,继续用说话或喂食来熟悉彼此。

B.如果此时猫咪在发抖,身体蹲卧,蜷缩四肢,可以缓慢地尝试抚摸来安抚它的心情。首先从头连接背的部分开始,如果它允许你这样做,可以轻抓猫咪的头部和颈部其他的部分,再慢慢地抓挠耳朵,抚摸下颌,让猫咪感到舒适,逐渐平静安定下来。

?第4步:如果每次去看它,猫咪就会直接卧倒在你脚边,肚皮朝上让你抚摸,那么就可以考虑带它回家了。

篇10

北京地区宠物犬的数量约为100多万只,专家估测,全国目前饲养狗的总量为1亿条。据成都市公安局的统计数据,2003年成都市内宠物犬数量为8万多只,2008年初成都市内宠物犬数量猛增到90万只。4年时间,宠物犬的数量增加了10倍。由此可推算成都每年的犬只数量增长率为惊人的80%以上。城市宠物犬数量急剧攀升,这或多或少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一部分人十分喜爱养狗,另一部分人厌恶或害怕各类犬只,担心犬只会对家人造成安全威胁,也有很多人对犬只造成的粪便污染、噪音污染提出了抗议,也对可能的狂犬病的泛滥感到忧心忡忡。

如果犬只增长速度远远超出了社会可承受范围,流浪狗的数量将迅猛上升。若众多的流浪狗,政府和名间组织没有能力将它们全部饲养在救济中心,那么等待这些流浪狗的只能是被捕杀,这又是各类动物保护组织所不能接受的。但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宠物饲养管理的法律,相关配套性法规更是处于空白状态,便必然由此引发诸多问题。本文以新西兰养狗制度作为对比,以成都市养狗政策为例,提出我国犬只管理政策的一些改革建议。

一、新西兰养犬法规

新西兰,是一个政治体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混合英国式议会民主制的国家,现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新西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大洋洲最美丽的国家之一。新西兰人非常爱狗,在四百多万人口的新西兰,有200多万人在养狗,可见狗在新西兰人心目中的重要性。 新西兰一大知名“拍照景点”就是行人牵着的宠物狗。在新西兰狗不仅是被当成宠物,跟是被视为家庭成员之一。而新西兰史上从未发生过狂犬病,所以在新西兰是不用打狂犬疫苗的。新西兰生态保护部门网站上明确指出,宠物狗可以带入多数保护区公园允许进入的地段,但也要遵守一些规定和提示。

一般规定

在新西兰养狗法律规定必须给狗注册上狗牌,你需要在你的小狗满3个月以前给它注册狗牌;首先到City Council 网站上下载一个表格 叫做Application to register a dog,填写完成后可以选择邮寄或者在您的狗长居区域内的City Council服务中心申请注册。每次注册上牌的有效期为一年。注册的费用根据狗的类型和大小来区分从60纽币到160纽币不等。成功付款以后都会得到一个Tag Prefencen (标签) ,可以选择圆形的或者超条形的橡胶狗牌,要一直戴在狗狗的项圈上,这是你的狗的身份证。狗牌注册成功的两个月内,需帮您的狗植入芯片。在新西兰很多城市,狗主人可以通过很多途径获得注册费用减免。

处罚措施

进行注册之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些常用的养狗须知。新西兰宠物狗法案的处罚规定有33项之多,范围包罗万象,罚金从100纽币到20000纽币不等。根据宠物狗法案,“有潜在威胁的狗”指那些行为可能会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狗或一些在新西兰限制饲养的狗。出现在公共场合时,这些狗必须戴嘴罩,不少地方政府还要求对这些狗做绝育手术。你没有在规定时间给狗注册狗牌,罚款300到3000纽。你若没有给狗提供适当的照顾和关注,食物,水和住所,并提供充分的锻炼,你可以被罚款300到5000纽币。大型狗狗去公共场所没有带狗绳,可以被处罚500纽币;狗主人必须妥善处理狗在公共场所留下的粪便,否则被处罚300纽币;如果你的狗攻击一个人或动物,你可以被罚款高达3000纽币;若攻击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你可能会被罚款20000纽币和或监禁长达三年,以此敦促宠物狗主人尽责养护。

二、成都市养犬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照规定,成都市五城区(包括高新区)内,藏獒、德国牧羊犬、土狗等22种大型犬、烈性犬被明令禁养。 截至2007年,成都市犬只数量大约有90万只左右。《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一年来,在限养区登记的犬只数为40370只。

一般规定

按照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养犬人携犬出户,犬只需佩戴标志牌,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使用犬绳牵。犬主应及时清除犬只制造的粪便。犬只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处罚措施

依照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若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若未及时报告疫情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犬只乱叫扰民,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若养狗人不即时清除狗粪便,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我国养犬存在的问题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大城市逐渐也流行饲养宠物,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令市民头痛的问题。最严重的当属狂犬病,狂犬病在我国呈多发态势,已被列为地方性流行病,犬病发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第二。而感染犬仍然是我国狂犬病主要来源,占95%。发病犬伤人事故频繁发生,犬狂犬病仍以高度散发为主,疫情难以控制。中国每年因狂犬病死亡两千人左右,狂犬病无有效治好的方法,病死率几乎100%。2014年1-8月全国总计发病588例死亡536例,2015年1-8月今北京地区狂犬病已经死亡8人,伤了77人;广东省2014年,狂犬病死亡数仅次于艾滋病、肺结核,居传染病致死第三位。除了狂犬病,狗咬人事件也是层出不穷。成都每年处理的犬伤患者人数均在12万多。成都市卫生局统计2011年上半年成都市处理犬伤患者59562例。杭州市疾控中心的统计在2013年杭州有约10万起狗咬伤事件。2015年1月长沙大学生谢本宗在公园被郭某带的两只狗咬伤双腿,郭某拒绝支付600元赔偿金,双方发生争执,郭某对谢拳脚相向,致其头部受伤严重而死亡。2013年5月27日早晨,遵义城区一位老人上山晨练时,被路边两条恶犬咬伤致死。2012年11月1日金华一个19月大的宝宝在家门口被一只大型犬一阵狂咬,血肉模糊的宝宝脸上缝了上百针。

我认为现在我国养犬存在以下4个问题:

1.没有对工作犬完善的管理机制

现在工作犬越来越多,但却没有对其进行完善的管理。例如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和公共场所是不允许导盲犬进入的。

2.养犬过程的一些不良现象

个别养犬者不对自己的宠物加以适当的约束和管理,影响公共的生活环境。在溜犬时没有及时处理犬只的排泄物,破坏公共环境;不给犬只戴狗链,惊吓行人,甚至有宠物犬咬伤他人的现象;任由犬只乱吠,严重干扰他人休息,增加邻里间的矛盾。

3.缺乏系统的检疫管理

据统计,可由犬类传染给人类的疾病多达几十种,常见的、危害较大的有十余种,例如狂犬病,弓形体病,结核病等。部分养犬者未给自己的宠物进行必要的检疫、接种疫苗,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据调查,上海市近五年来,弓形虫感染率达23%~28%,线虫感染率达26%,犬瘟热发病率超过15%。未进行检疫的宠物犬很容易携带病毒、细菌和寄生虫。

4.未对流浪犬进行统一的管理

我国未使用狗牌等可以区分家养犬和流浪犬的标志物,经常会出现家养犬和流浪犬混淆的情况。我国没有对流浪犬进行统一的管理,而是任由其在街边流浪。

四、解决的办法

很多国家都有规范养狗的专门法,养狗前要先读懂法律。显然,在规范约束养狗方面,我们的立法已经滞后,仅有的一些法规和地方法,不但力度不够,执法上往往也是“人性化”有余而严厉不足。一件狗咬人的寻常小事引发恶性命案,不文明养狗,又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各种的狗患,实际上就像“定时炸弹”。面对这些问题,政府管理部门曾经想简单的利用高收费限制饲养。北京、深圳、天津、广州、杭州等地曾制定犬登记费5000元,年审查费2000元。但实际上效果甚微,过高的办证费,导致大量“黑狗”出现,反而不利于犬只的管理。近年来,各地纷纷降低了养犬登记费和年审费,宠物的持证率比原先略有提高。深圳将养犬注册费降至300元。成都市2011年在条例实施第一年,为提高市民的认可度和犬只免疫率,暂不收取管理服务费。

在了解了新西兰的养狗制度以后,提出几点建议:

1.芯片和狗牌的强制使用,推动犬只饲养的的“实名制”

所有狗必须注入芯片。建立犬类监护人制度,号码统一使用犬主身份证号码,并通过管理软件的设置和电子芯片号码建立链接,既节省了每年证牌的制作费用投入,降低管理成本,又能为一线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数据,推进犬只的“实名制”,提高大城市犬类的管理能力。但却没有对其进行完善的管理。例如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和公共场所是不允许导盲犬进入的。

2.坚持低收费的办证机制――重罚款、轻收费

根据我国国情,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犬只管理方法更加合理和有效。只要做到“以罚养律”,免费的办证模式并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担忧。

3.绝育手段严格控制城市犬只繁殖权

狗的繁殖速度很快,犬只繁殖控制的必要性。我认为,我国的流浪犬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我们不得不考虑国外普遍对犬只采取的绝育政策。按照国际惯例,对犬只实施绝育是有效控制犬只无序繁殖的有效手段,母犬和公犬都可以,而且应该接受绝育手术。

4.增加流浪狗救助中心建设以及通过社会捐助和志愿者服务来保障救助中心正常运营

建立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通过文字,图片,录像,全方面的记录流浪狗的情况。向人们宣传主张,介绍活动,从而呼吁更多的人来关注,保护流浪动物。逐渐建立一个救助流浪动物的体系,最终改善流浪动物的生活,提高社会对流浪动物的关注度。志愿者服务活动可借鉴新西兰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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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OK:迄今为止,通过Think Adoption有多少只流浪猫狗被领养?在领养的过程中,有发生让你们最感动,最难忘的故事吗?

Chris:有差不多400只。太多的故事都令我们感动,去年我跟几个爱猫人士在上海的铜仁路拦截了几辆猫车,让我见识到了大家见义勇为的侠义精神,深信爱是无处不在。还有就是坚强的故事,坚强的是中华田园犬,我记得刚看到它的时候它的四肢摊开,后脑严重受伤,本打算让它安乐死。但是没想到的奇迹居然发生了,在我们大家共同的悉心照料下,它恢复了生命力,那一刻真的是让我非常感动。

ILOOK:有许多的品牌和明星都对Think Adoption特别的支持,为什么会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度?他们的支持对你们的公益事业在哪方面有特别的帮助呢?

雅淇:我想因为Think Adoption是一个非常特别的组织,它传递的是一种正能量,一种爱!当我刚接触Chris他们的时候发现居然是两个外国人一直救助我们中国的猫狗,觉得特别感动,而身为中国人更应该尽一份绵薄之力。于是我便毫不犹豫地加入他们,我希望有一天我再也不会听到“下辈子投胎宁愿做鬼,也不做中国的猫狗。”这种极端的言论。之前雅安地震的时候,我们联合了许多的明星在新浪微博同时为“雅安狗狗加油”,效果非常得好,据说是有史以来转发量最多的一次。因为明星的人气都非常高,他们的支持和鼓励也让Think Adoption的理念能够传递的更大更广。

ILOOK:迄今为止,最令你们印象深刻的跨界合作是哪次?为什么?

Chris:每一次跨界合作传递的信息都不同,都有各自不同的主题,都很感人。比如“施比受更有福”、“你是它唯一的主角”,最近的一次是关于中华田园犬的故事,主题是“我爱中华田园犬”,野兽派花店还特别为我们设计了一款中华田园犬公仔用以义卖。

ILOOK:目前为止,ThinkAdoption已经在不同的城市启动了许多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启动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用以支持这些项目的资金都来自哪里呢?

Chris:其实这些不同城市的项目都不是Think Adoption启动的,他们都是各自独立的公益组织。Think Adoption现阶段只是一个传递公益理念的机构,并不致力于一线的救助。但是我们会以特殊的方式对这些救助流浪猫狗的一线公益组织实施援助,比如我们吉祥物的义卖款项扣除成本的部分,所有的利润都会捐助到这些机构。

ILOOK:Think Adoption推出了许多的公益公仔,这些商品义卖的款项主要用在哪方面?除了商品义卖外,你们也会筹集善款吗?

Chris:主要是用于捐助不同地区的救助和保护流浪猫狗的公益组织,比如北京好狗好猫、北京领养日、上海JAR、上海好狗好猫、上海吴阿姨流浪救助基地、四川启明小动物保护、重庆小动物保护中心、天津动保俱乐部和南京平安阿福。在为流浪动物捐助和筹集善款的同时也起到了很好地宣传领养和保护理念。目前只是单一的吉祥物的义卖,以后应该也会展开这方面的工作。

ILOOK:对于那些被领养后的小猫小狗,Think Adoption还会持续的对它们关注以及给予帮助吗?会有回访或是爱心回赠之类的活动吗?

Chris:会的,如果被领养后有发生任何困难我们都会帮忙。目前只是通过微博的互动来了解具体的情况。

ILOOK:对于Think Adoption来说,目前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篇12

德国孩子“善良教育”的第二课就是同情和帮助弱者。德国小学设有专门的“善良教育”课。在课上,孩子们要通过课文、录像等方式讨论什么是善良。老师还会带孩子去养老院、流浪汉居住点等实地考察。孩子们会分成一个个小组与老人们结对子,并定时与老人一起散步、用餐,以此引导孩子们关注弱势群体、帮助弱者。每到节日,老师还教育孩子给贫穷国家的孩子捐款或寄发礼物。

篇13

北京的犬只管理问题到底关节何在?秦肖娜日前接受了本刊的采访。

第一部养犬条例的前前后后

《瞭望东方周刊》:北京市出台关于养犬的规定已有近20年,它的过程和趋势是怎样的?

秦肖娜:说起北京的养犬管理法规,是从1994年开始的。90年代以后,北京养犬越来越多。当时北京是不允许养狗的,一经发现就上门打死。有的就在大街上打。这种打狗行为引起国内国外的质疑。1993年北京第一次申办奥运会,以当时北京市委书记为团长的申办代表团出去,常被媒体质问北京市打狗的问题。这样,北京就想出台一个法规,立法的目的其实还是限制养狗。如果不遵守这个法规,狗就要打掉。这样,其实打狗就有法律依据了。1994年9月至10月,全社会大讨论是不是允许养犬。在这个基础上,制订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它是北京市第一次对养犬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

这个法规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一些规定并没有考虑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说收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后的处理,还有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没收、收容的犬只管理等等。收5000元登记费和每年2000元注册费的根据是什么?当年5000元钱是不少的钱,一般老百姓交不起,那就打你的狗,这是为了使打狗合法化。因为当时社会上许多人,是非常反对养犬的。我们主张人权,不主张狗权。等等。

这个条例在全国起了一个带头作用。后来广州收1万块钱。这就是用高收费的办法,达到减少养犬的目的。但是这个管理法规出来以后,养犬的人越来越多,而且都不交费。

当时这个政策的出台,提议案的是北京百货大楼卖衬衫的售货员,是北京市人大代表。据她说下夜班她被狗吓到过。当时主流媒体也在大力宣传狗的害处,如:“养狗、养猫是资产阶级行为,丧志,有钱人才养狗”,“狗在时期帮助日本鬼子,是狗奸”,“狗毛也带狂犬病菌,空气也传染”等等言论都出现在主流媒体上。

但是,也有相当多的居民反对打狗、高额收费等做法。我当时在北京电视台,就这个题目做过专题。在市政协讨论时,几乎所有的委员都反对。在市人大,当时也是一半对一半的意见,争议非常大。希望能够宽容对待动物的,基本上都是知识分子,学者、资深媒体人。尽管有不少人反对,当时还是通过了这个规定。

干部在转变

《瞭望东方周刊》:后来为何能够得到修改?

秦肖娜:这个规定出台后争议很大。我们每年都通过代表委员们向人大、政协提案。由于法规一直都没有修改,还是年年打狗。这损害了北京的国际形象和社会安定。我们非常焦急和忧虑。

2001年,我鼓了好大的勇气,向当时的市委书记反映了收狗费的问题,因为这是突破点。这位领导后来到全国政协当领导。我在一个活动上见到他,反映说收5000块钱管理费。他反应的第一句话让我很感动。他说:“这么高的费用!老百姓能交得起吗?”我说,“是啊,交不起就打狗。”我说因为这个问题,影响了我们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官员的形象。他说,这个事得调研一下。

到了“十一”之前,又是全市打狗。2001年9月下旬,有家报纸在第一版登了一幅几乎整版的照片,一个警察拿着棍子打狗,一个“小京巴”躲在车轮后面。标题是《北京开始治理违规养犬》。一个志愿者连夜送给我,我很气愤也很郁闷,社会各界人士呼吁了这么多年,就一点都没用吗?就在报纸的白缝那儿写了几个字,“书记,请您阅,这是对我们北京市工作的表扬呢,还是批评?百姓说,现在我们就是绑票,不给钱就撕票。”然后签了我的名字,第二天就送给他。我记得当时是礼拜天上午,他马上就说,星期一让秘书处理这件事。过了“十一”就开始了全市的调研。

北京市法制办就在各区、街道办事处进行调研、座谈,听取各方面意见。我参加了西城区月坛街道的讨论,当时居委会的一个老太太的发言给我留的印象非常深。她说:“收这么高的费用,我们不知道这费用哪去了。把这些钱给我们一些,肯定比现在管得好。”

这笔钱一年大概能收多少?2001年我们协会和市政协的一个副主席、一个老主席,还有市人大的领导,以及一些政协委员一共十多个人,到公安局养犬办去调研。收的钱都用到什么地方了?每年人大、政协委员都在质询这个问题。那天,在我们的追问下,当时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犬类管理科科长说,2000年是1亿8千万。

《瞭望东方周刊》:从刚才的故事看,城市管理者对于养犬管理的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秦肖娜:是这样。城市的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管理者是否具有人文关怀理念,这也决定着有关政策。

同志当市长的时候,两次批复了我们协会的报告,最后由北京市财政拨出一部分经费资助民间组织和个人给流浪猫做绝育。这在全国是首例,开了好头。在国际上增加了北京的美誉度。

有人文关怀理念的领导,和他沟通,他会理解。过去春秋两次例行投放毒鼠药,在水、土中的积累污染环境,增加了不安全因素。毒鼠药也和儿童患白血病直接有关。我们在这方面与领导沟通过并提了建议,领导很支持。市卫生局从2008年已经接受我们的提议,不再外环境撒放毒鼠药了。这次修改养犬法,我寄予希望和期待。

民间组织应参与养犬管理

《瞭望东方周刊》:这次养犬管理办法修订的焦点是什么?

秦肖娜:焦点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主导修改。我们首都爱护动物协会刚刚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写了一个报告,因为听说目前这件事情是委托给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做。交给第三方机构去做,我不反对。但是制订一个动物管理的法规,不是纯粹从法律上讲,还要符合北京这个世界城市管理理念,具备关于动物的专业知识和懂得动物福利。要懂具体操作的空间。比如,规定成年狗超过35厘米就不准养,这显然是不够了解动物常规知识的人决定的。因为狗有没有进攻性不在于大小,比如我们用的工作犬都是金毛之类的大型犬。我们希望这次法律修改,一定要更新理念。

还有,收登记费1000元,根据是什么?依据是什么?90年代是一拍桌子说5000,后来几个人大代表在一起说5000太多,就1000吧。修改管理法规,要有理性的、对社会负责任、没有利益关联的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可能会增加客观性。我们已经提交了一份参与法规修改的申请书。

《瞭望东方周刊》:按现行法规,养犬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秦肖娜:由公安局来管狗还是有些问题。因为90年代时想要消灭北京城里的狗,用很强势的办法就是让公安机关来管。

这个办法制定出来后,全国又都在学,形成了一种惯性。其实公安机关是强制性的机构,在不违法情况下,公安机关就不用出来管。我们目前在河北省威县尝试把狗的收容等功能交给民间组织,南京也在这样做。民间组织不用那么多的费用;第二个,民间组织有动物福利的理念和常识,就会做得更好一些;第三个,民间组织有公开性,是透明的,大家谁都可以监督;第四个,民间组织有热情,都是志愿者,都是自己的时间、金钱来做这件事,有社会责任感,能杜绝政府做这件事的一些弊端。我们一直在呼吁把狗收容交给民间组织,狗的登记可以暂时由公安部门负责。现在养犬人的素质是不一样的,在目前阶段,用公安部门登记还是应该的。但是收容,应该由政府支持民间组织来做。这样做对政府有好处。

管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瞭望东方周刊》: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养犬管理到底意味着什么?一笔比较巨大的收入?一种负担?抑或是一种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秦肖娜:养犬管理应该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内容,出发点应该是预防疾病,保护民众的身心健康。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动物和谐。这就需要有一个从和谐出发的管理办法。一个主导思想就是约束人的行为,包括养犬的和不养犬的人的行为。人的不文明行为在各个领域都存在,与动物没有关系。养宠物就像醉驾与车没有关系一样,所以一定要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消灭动物。

《瞭望东方周刊》:现在有一个问题是,很多市民也反对养犬。或者说,确实因为别人养犬干扰了他们的生活,如何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权利呢?

秦肖娜:养犬引起邻里纠纷和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是一样的。目前社会转型,民众各种价值观交错也反映到养犬的问题上来。

矛盾是双方的,我们的社会需要对人宽容,也需要对动物的宽容。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和故意纵狗咬人外,动物一般都不会主动进攻人。我们的社会缺乏和动物相处的善意和常识。我们曾介入过一个案子,就是崔美善老师因管理院子里的流浪猫被告上法庭。原告见到院里的猫狗就会感到对他有威胁,甚至有棵桑树也觉得有威胁,就去砍掉。十几年来一直为这些事打官司闹纠纷。只有大多数人知道为别人着想了,社会才会和谐,我们每个人才会安宁。这不光是对养犬人说的。社会急需公民意识教育和善良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