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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建议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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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建议

篇1

食品行业是一个复杂的、多领域的系统,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按照系统论的理解,应该由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舆论、行业协会等各方面交叉作用、共同管理,才能更好地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1 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主导者应完善自身监管

1.1 改革政府机构并加快职能转型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还是多头管理却都管不好,更重要的是缺乏一个类似于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机构,因此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刻不容缓,该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积极协调其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最重要的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环节上努力与国际接轨,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此标准严格检测食品安全。

1.2 规范监管执法机关的行为

由于政府的公共性特征,制定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衡量所制定政策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唯一标准就是所制定政策是否反映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景。政策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其关键在于政策的执行,那么明确执行主体的角色和职责,规范执行者的行为就成为重中之重,无论是何种情况,其最终目的都是朝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倡导的服务型政府,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依法行政,一个有效的政府其前提条件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其监管执法机关更应依法行政,按法律原则办事,有法必依。同时在法治的基础上兼顾德治,相辅相成,使政府获得更多公民的信任,其服务才能被公众所接受,其权威才能在公众中树立。

1.3 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

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没有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再好的组织机构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基础性建设不可或缺,包括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就要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要对新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要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要充分认识因内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2 政府以引导者的角色加强对企业的指导

众所周知,食品是由食品生产商加工制造的,那么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商就有着必然的重要联系,毕竟只有生产商生产出质量合格的食品才能从最基本上保障食品安全。所以在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食品生产商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企业同样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是关键的一个环节。那么产品提供方的作用是如何来体现的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动与政府沟通,互相交流信息,既可以从政府了解相关政策,同样也可以向政府传递行业信息,以积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委员会,通过行业内部的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以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与管理,提高企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三是重视与以消费者为代表的第三方的信息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完善食品行业的内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时刻考虑为消费者服务,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企业来说,产品质量是其生存的关键,信誉同样也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基础,一个企业好的口碑表现在能够而且必须生产有质量安全保证的产品,这就要通过加强企业伦理建设来实现。企业不能为了纯粹的经济利益而蒙蔽了双眼,忘记了自己的根本职责,而拿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开玩笑。制度法律自然有关系,但起决定因素的还是企业的伦理道德。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我国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条文,但食品安全事件还是层出不穷,除监管力度不大之外,也有企业方面道德缺失的因素,笔者认为:政府监管固然重要,但从产品质量的源头――企业抓起却又显得更为必要,企业伦理道德的培养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安全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各企业之间应树立起企业诚信、保证生产出质量合格的食品。各级行业协会也要建立专门的行业规范,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一旦有某些企业不遵守,就要对其惩罚,既对其他企业是个警示,同时也可以保证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政府来说,应对企业加以适当的引导,帮助企业提升其商业道德。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多,不仅是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更是维护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价值的重要力量。因此,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无论是对企业、对消费者还是对社会都是一种责任的体现,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如何提高企业的道德观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从伦理道德层面来看,政府应大力开展德育教育,在整个食品行业内部形成良好的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提供优质的食品;同时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技术水平,将食品生产企业的伦理道德水准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评判的一个指标,进而加强企业自身伦理道德观念的培养;对诚实守信、产品质量过关的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其成为行业内的榜样。第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以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比如在税收方面就可以将税收和食品安全挂钩等,也可以将企业的商业道德等写入法律条文,以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企业素质。商业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就在于将其纳入规范,以便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食品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3 增进政府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

以消费者为代表的第三方是与食品安全关系最直接的群体,食品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由于负的内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很难从市场上获取产品的全部信息,因此对于某些劣质商品也就无从辨别,自然就处于商品交易的弱势群体,个人权益受到悄无声息的伤害。这种由于内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不能自己解决,从而出现市场失灵,所以消费者应在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和帮助的同时,加强自身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权益保护组织,变被动为主动,找到适合自己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为食品安全监管贡献自己的力量。

3.1 加强与消费者的交流

由政府引导,开展有关环保知识的学术讲座,并定期举办有关食品安全的市民论坛,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食品安全,参与到食品安全管理中来。对广大市民进行相关的知识教育,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我国,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很缺乏,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后,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方式来消极接受。这既对自己不负责任,同时也间接地助长了一些不法企业、奸商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的危害食品安全。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最终受益者,提高维权意识、树立质量意识是自己必须了解甚至掌握的一项基础知识,对于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一旦发现,绝不手软,应马上与生产企业交涉,若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案,那么就找相关部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维护权益这方面,政府自然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有赖于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完善,让消费者能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行为有法可依,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3.2 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要实现它,必须首先要通过法律的确认,政府通过对消费者意识的培养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来真正地体现为人民服务,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在消费中如何提升自己的保护意识,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在购买食品时,应对销售方进行必要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食品。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说明使用,以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若出现质量问题,联系商家提出索赔要求,或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②提升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总是相辅相成、互相依赖的。每一个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应多考虑他人的利益,为共同利益的实现做出贡献,这是每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的。③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对消费者进行指导,比如给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并以现实案例来加深印象,使消费者能切实体会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宣传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政策,使广大消费者能真真正正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管理中来,扩大他们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同时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在整个食品行业营造出一种大家都和食品安全相关、都对食品安全负责的良好环境,促进食品行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群.食品安全及现行管理方式之探讨[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8(4).

篇2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多个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了食品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成效明显,基本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行业标准3100余项。

(二)部门分工负责,监管力度加大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近年来均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农牧部门主管原料生产,注重从生产环节加强对种质资源、投入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提高了食品原料的质量;商务部门主管流通贸易,注重从加工环节加强对环境、人员、设备和产品检测的监管,使得投放市场的食品质量不断提高;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对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卫生环境、原材料、调味料等的监管,使群体食物中毒事件明显减少;工商部门主管对食品进入市场的监管,初步实行了原初深加工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对上市销售的食品的检测,增加了检测频率,加大了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力度;公安部门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有效震慑了不法犯罪分子。

(三)大型食品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对高质量食品需求量的增长和与世界其他国家食品贸易的扩大,食品进入市场的标准和门槛不断更新。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为与国际接轨普遍自觉建立了良好的操作规范(GMP)、标准的操作规范(SOP)和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推行了控制食品安全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并且大多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使得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二、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体系不完善,已颁标准未得到有效落实

国内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标准体系不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不高。总体上为标龄长、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伪劣食品没有相关的检验标准。如“病害肉”、“地沟油”等非食用产品尚无判定标准。五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二)生产者群体素质不高,方式落后,法制意识淡薄

食品生产者法律意识淡薄,技术能力缺乏,设施设备落后,造成了不良后果。具体表现在:生产过程不规范,加工人员卫生、身体条件不合格进一步造成污染;储运设备简单落后,造成产品在储运过程中被污染;掺杂使假现象突出,在产品中添加违禁品以增加保鲜时间等。

(三)监管部门众多,管理体制效率低下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多, 据统计多达13个部门。从部门职责分工来看,各部门之间或相互职能重叠,或相互缺乏衔接,或相互法规错位,是一种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管理体制,也是官方监管执法能力不力的根源所在。

(四)食品来源与流向未实行有效追溯

在食品安全领域,追溯的定义是:通过记录的标识对具体实体的历史、应用或位置进行追溯的能力。发达国家早就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严格采用全程追溯体系,环环把关,通过信息的电子传输、集中管理、系统互联,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我国则没有统一的全过程监管。比如:农业部已推行的牲畜标识,要求对存栏的猪、牛、羊等家畜佩带二维码耳标,作为牲畜唯一性身份标识,对牲畜的生产原产地、流通销售地进行追踪和追溯,但此编码在加工、销售环节即不再使用,难以查证动物产品的原产地信息;而商务部门又在进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两个部门如何衔接,尚无具体措施和行动。

三、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鉴于国内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分段追溯的情况,要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准确而快速的追溯,最重要的是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全流程各个环节的可追踪性与可追溯性,确保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信息准确性。必须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内部和环节之间的全过程,形成追溯功能的有机衔接、高度统一,以及追溯信息的透明化和操作的便利化,因此,食品安全追溯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起公共信息平台。

中央和省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本着各负其责、相互衔接、互通有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食品信息追溯平台,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杜绝公共行政资源浪费,降低行政成本。

(二)强化生产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地位

以畜产品为例,在追溯体系中,动物养殖企业是基础,屠宰加工是关键。从国际肉类行业实施自动化的中央屠宰的必然趋势,再结合中国农民分散饲养畜禽产品的实际国情,重点和优先抓好屠宰加工环节的追溯管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收效。动物性食品的生产企业和个人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生产档案记录。养殖企业应按照农业部门的要求,记录动物的引种、繁殖、饲养、疫病情况和饲料及添加剂、兽药、疫苗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对动物标示原始代码,此代码应能在初加工产品和终端产品的信息记录中得到有效追溯;在屠宰加工环节详细记录待宰动物数量、屠宰检疫证明、生产日期、出厂日期、销售店名及地点等内容。大中型生产企业应通过建立信息终端将以上信息上报到信息追溯平台;小型企业和个人则由负责监管的农牧部门和商务部门分别采集信息,传输至信息追溯平台;从而形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的信息追溯体系。

(三)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各个职能部门为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集中评估流行病的发生、投入品的滥用等潜在危险,也使分阶段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更加精细,实现对公共卫生进行目标控制。同时,实行全程监管,使各职能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消除监管缺位、错位,堵塞监管漏洞,避免职责不清、重复监管、重复执法现象,有助于重新明晰各部门的职责,对信息报送不完整、传输不及时的企业,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从而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四)实行市场资格准入制度

篇3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约谈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除在日常执法中因调查取证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之外,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约谈情形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原则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理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约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单位组织约谈:

(一)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二)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中发现问题且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约谈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约谈的;

(五)其他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

第七条: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员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内容

约谈内容一般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约谈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告诫被约谈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被约谈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听取单位陈述;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约谈的内容制作《行政建议书》。

若被约谈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第九条:参加约谈人员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

约谈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进行。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约谈。

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着装要求

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着制服、佩戴徽章。

第十一条:约谈通知

约谈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单位的应制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通知书》,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单位整改内容和期限,必要时送达《行政建议书》

第十三条:约谈记录

约谈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约谈主持人(或相关处室、科室负责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记录应载入单位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情况反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况一并反馈。

第十五条:回访检查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约谈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针对约谈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约谈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列入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篇4

孙端镇成立由镇长担任主任、分管社事副镇长担任副主任、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办公室和基层站所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孙端镇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食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办公室设在社事办内,由分管社事副镇长兼任主任、社事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办公室和基层站所人员组成。同时确定1名人员担任镇食品安全协管员,确保我镇食安办工作统一有序、顺畅高效。

加强行政村、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每个村(居)确定1名村(居)妇女主任担任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强化企事业单位(主要指农业、工业、建筑业、三产服务业、学校等企事业的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每个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岗位职责

镇食安委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责,按照“属地负责制、首责管理制、责任追究制”原则,细化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

(一)镇食安办工作职责

在镇党委政府、食安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查;明确并落实辖区内食品安全各环节涉及的职能办公室和基层站所的工作职责;牵头组织辖区内有关食品安全的综合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负责监控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建立辖区内食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负责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做好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完成县食安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镇社事办:履行镇食安办的工作职责,负责全镇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引导社会舆论。(由宣传线、镇广电站配合)

镇经发办(农业线):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全部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殖户)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并签订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督促种养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管;负责组织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禽畜水产品药物残留量检测;负责动物防疫检疫;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过程中的粮油质量;协同有关部门对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参与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镇经发办(工业线):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全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食堂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并签订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督促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前的环评;依法审核食品建设项目。(由联厂干部配合)

镇城建办:负责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全部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并签订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督促建筑工地必须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马路市场的整治,取缔流动的无证经营的食品摊贩;牵头负责协调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依法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镇城监中队配合)

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陶堰中队: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全部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并签订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监督检查,组织并督促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将许可证吊销、注销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继续推广餐饮服务“五常法”管理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陶堰工商所: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全部食品流通单位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并签订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督促食品流通单位必须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所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加强管理和监督;负责食品流通领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监督检查,组织并督促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质量监测;负责食品的商标、包装标注、广告等监督管理;参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齐贤质监分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注销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监督检查,组织并督促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生产领域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检查抽验,推进食品行业品牌战略;参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镇教育总支: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镇卫生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镇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执法秩序,查处抗拒执法的事件。

镇社管办:负责受理食品领域群众、投诉和举报案件,并交办、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与回复。

镇纪委:负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岗位职责

在镇食安办的领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食用农(林)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企业及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涉食重点对象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做好农村安全信息员和企业管理员队伍的日常管理,指导信息员、管理员开展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检查等工作;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定期向食安办汇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风险隐患。

(四)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岗位职责

在镇食安办领导和安全协管员业务指导下,负责本村(居)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食堂、粮食、蔬菜、水干果种植户、畜禽养殖户、生猪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商店、餐饮服务单位、农村集体聚餐等涉食对象的食品安全协管工作。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及时更新本村(居)食品安全宣传栏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对本村(居)食品安全情况和涉食单位经营动态进行经常性巡查并做好记录,最大限度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要求记录上报;协助做好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聚餐发起人或举办者,做好聚餐申报和现场制作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负责本村(居)厨师调查摸底和登记上报,督促厨师办理好健康证;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可疑食物中毒、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等信息,协助调查和处理村(居)内食品安全事件。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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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运转更加协调,运行更加有效,机制更加健全,作用更加明显”总体要求,调整、充实“一专三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工作队伍,巩固发展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和保障能力,确保农村食品药品安全。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工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农牧、商务、质监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推行“一专三员”监管机制建设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二)乡镇(街道办)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的实施,做好“一专三员”选配任用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的落实。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由乡镇(街道办)1名在职人员担任,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由乡镇(街道办)包村(社区)干部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担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由村委会(社区)文书担任;若村委会(社区)主任或文书不具备协管员和信息员条件的可从村委委员中选配。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员(一专三员)具体管理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乡镇(街道办)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软硬件建设,坚持达到六有”标准,即有专人负责、有办公场所、有机构牌子、有工作制度、有工作台账、有联系电话。有条件的村也要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必须做到六有”要求,即工作有落实、运行有制度、监管有档案、巡查有记录、宣传有阵地、责任有考核。

三、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和“一专三员”工作职责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职责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1.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活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2.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3.建立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4.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和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5.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

6.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意见回复工作。

7.负责辖区内“一专三员”选配确定、监督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8.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负责本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负责“一专三员”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组织协调和请示报告等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宣传。

3.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培训。

4.掌握本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监管部门反馈市场动态,提供监管信息,举报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违规的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行为。

5.开展调查研究,解和掌握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发现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每季度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上报本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动态和工作信息。

7.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负责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协调联系。

1.定期开展联络交流工作,做好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与广大农村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2.会同村委会(社区)对所包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每月进行1次检查。参与乡镇(街道)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活动。

3.指导、监督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反馈群众投诉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本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工作。

1.负责向本行政村群众及食品药品经营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2.每月组织开展1次食品药品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或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报告。

3.及时掌握、记录本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情况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及经营动态。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查处。

5.当地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1.协助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向所在行政村(社区)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2.协助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每月对本行政村(社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开展1次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活动,建立工作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3.负责本行政村50人以上自办宴席的备案上报和检查指导。

4.负责收集本行政村内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投诉以及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或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报告。

四、保障措施

篇6

三、产品档案的管理是产品开发和产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企业应把产品档案的管理与产品开发计划、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产品档案与产品开发、产品生产的同步管理。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技术文件按时归档。新产品开发应在试制、鉴定后3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集中归档。电子文件及与之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五、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研制的产品,在产品试制、鉴定后3至6个月内,将有关协议、合同,随同产品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六、企业购买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应将有关产权转让协议、合同,随同专利产品档案、专利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七、企业有关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申报、科技成果申报和审批及奖励等文件,随同产品档案一并归档。

八、企业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企业各类档案,指导督促文件形成部门做好归档工作。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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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stablishing Food Security Detachment

XU Wenqing

(Department of Security System, Railway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5005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world food safety incidents continue to occur, the global food safety issues of concern. China's food safety incidents have intensified, threatening the health and even the lives of the masses, but also cause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In recent year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have set up food security detachment, through strict enforcemen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but also the people of a healthy eating environ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establish food safety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detachmen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play a greater role in China's food safety regulatory process.

Key words food safety; joint enforcement; regulatory

1 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支队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事故越来越突出,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塑化剂等有害食品添加剂事件,①这些事件不仅影响到大部分居民的正常生活,给居民的人身健康带来威胁,而且给社会带来恐慌甚至造成谣言满天飞的状况,降低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现有监管食品安全的部门(如:质检、卫生、防疫、食药管理、工商等)各自为政,往往“以罚代管”,发现问题,罚款了事,不解决实质问题,②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在监管、查处的过程中仅仅起到配角的作用,一般只有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才有公安机关参与,这种现状可能会造成打击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到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设立专门负责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助于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

2 何为食品安全支队

以青岛市为例,公安机关设立食品安全专门机构,组建专职队伍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在市公安经侦支队中成立食品侦查中队,在各区,市公安经侦大队中设立食品侦查中队。对于一些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案件,食品侦查中队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深挖犯罪源头,彻底摧毁犯罪网络。如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能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交由食品安全支队立案侦查。

食品安全支队主要负责侦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食品药品类),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八种刑事案件;直接查处社会关注、下级公安机关查办困难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承办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案(事)件。

3 食品安全支队的工作重点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领域较多,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技术支持,仅凭食品安全支队一方力量难以完成摄食犯罪的取证,因此,食品安全支队必须联合其他有关责任部门进行联合执法。食品安全支队主要与工商、质检、食药监三个部门合作,三部门联合执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1)与工商以及食药监共同执法可以有效解决食品安全支队缺少案件来源、不确定侦查方向、无法寻找案件线索的等问题。一直以来,打击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就存在在警方的工作范围之内,没有成立支队之前,警方已然与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紧密合作;当下成立了专项支队,两方合作跨入一个新的领域,工商、食药监从配合部门一跃成为警方完成任务的重要合作伙伴,增加了其配合积极性,功能更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开展打击。(2)与质检部门合作有效弥补了警方技术缺乏的缺陷,目前科技越来越发达,犯罪分子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只凭警方单一的侦查方式不足以找到足够证据证明某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食品安全支队的工作是公开透明的,在大众的注视下,警方必须拿出权威性的检验结果才能使人信服,所以,与质检部门的紧密合作,是食品安全支队顺利工作的重点。

4 建立食品安全支队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各地食品安全支队刚刚成立,还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但是通过各地实施品安全支队性质及工作内容报告中不难发现,食品安全支队的理论部分并不成熟,有很多问题并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所以,食品安全支队实际上还在摸索阶段,要真正的踏上正轨,有效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1 支队和各配合部门的责任分配问题

在以往的经验中,只要牵扯到两者或两者以上的部门合作执法就会出现“踢皮球”的问题。在食品安全支队与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时,各环节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粗略的说明两者需要紧密配合。在以后的实践中就很可能出现,面对一个涉食违法案件,各部门面对担责,互相推诿。所以,国家必须出台政策协调二者,规定好合作流程,解决好到底是食品安全支队主动出击还是由工商等部门发现,支队调查等相关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责任自然明确。

4.2 工作被动性问题

此问题与上一个问题有交叉处,食品安全支队现实工作中如果要得到明显效果就必须要主动出击,但是事实证明,此工作有很大的被动性,除了上述与各联合执法部门的配合流程不确定导致被动外,如何出击也是导致被动的重要因素。从青岛市食品安全支队的报告中的基本工作内容中就可以发现,支队的工作范围大,涉及领域多。如打击地沟油、贩卖假药等零碎任务很难主动并有效的开展。这些问题在很早以前警方就一直在打击,但是,撒网、打游击式的打击方式根本不能根除这些问题,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明显效果。虽然现在食品安全支队被单独划分出来,但是工作方式没有改变,找不到新出路,原有问题依然无法解决。这样一来,支队的工作就陷入了被动,到底怎样才能化被动为主动,这就要开动创新的思维,警方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思考。

4.3 警力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许多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大量专业人才。警方在打击时也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初步做出判断。但是实际情况是,支队中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成员寥寥无几。如果没有专业人士就会造成工作滞后,延迟,过分依赖检验部门的问题。所以,警方需要加强支队内部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打造知识型先进型队伍。

5 展望

无论食品安全支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它的存在就给大众“舌尖上的安全”带来了强有力的保障。民众极其希望食品安全支队的成立能改变现在食品领域鱼龙混泽的局面,使人民能够吃上放心的食品。希望公安机关能解决阻碍食品安全支队正常工作的问题,为其找寻更好地工作方式,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改善献出一份力量。

校级项目:JY2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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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始于西方发达国家。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的思考。首先,在为何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方面,Akerlof(1970)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解释方法。其后,这种方法得到不断发展(Antle,1995)。Nelson(1970)、Darby 和Karni(1973)根据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从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角度, 将商品分为三类: 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认为由于大多数食品兼有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因而在食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在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管方面,公共利益理论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Utton(1986)、Noll(1989)、Becker(l983、1985)等人都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假设提出了质疑,认为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政府监管并不一定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Stigler(1971)则通过经验验证对公共利益理论的结论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政府俘获的思想。目前激励规制理论被用于研究如何让政府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由于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同,我国学者非常关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但指出目前的分段式监管方式存在政出多门(林闽钢等,2008),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执法不力的状况,还指出了政府主导的监管中存在监管权垄断(张璇、陈福中,2010),监管碎片化(李静,2011),监管权分配不合理(余晖,2003),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王耀忠,2005)等问题。对此,研究者纷纷从模式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方式,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应该改“分段”监管为“垂直”或“独立”监管(韩忠伟、李玉基,2010),而政府主导的单一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应向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形式过度(李长健、张锋,2007;张亚菁,2008;秦利等,2008等)。严海娜(2009),刘鹏(2010)等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进行制度改进的建议。

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中,缺乏理论分析基础。尽管博弈论被普遍用于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及自律条件,但缺乏理论上的深入解释。制度变迁理论虽然能够解释监管模式的变迁历程,但相关研究主要还是对政府本身的讨论,没有得到扩展(严海娜,2009;刘鹏,2010);此外,制度变迁理论也没有深入地解释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也有学者使用治理理论来阐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共同治理变迁趋势,但该理论本身就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解释。与其他理论相比,产权理论不但能够从静态上解释如何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问题,还能从动态产权维护的角度,将所有利益主体融合在一起,深刻地解释监管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使用产权理论进行的研究不多,主要有程启智(2002)、李光德(2008)、汪普庆与周德翼(2008)等人使用产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分析工具,但他们并没有就此使用产权理论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变迁的讨论,建构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理论分析框架,并以该框架为基础,探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向多中心发展的必然性和制度设计的构想。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外部性、内部性与市场失灵

市场无法有效抑制食品不安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具备着如Nelson(1970)所说的不同属性。在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无法获知所消费食品的详细信息,从而无法清晰界定自己的产权边界,为生产者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市场陷入失灵状态,并通过出现的外部性与内部性问题表现出来。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应对食品不安全的问题,才需要政府通过监管的形式进行干预。

(一)外部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外部性是由于产权边界不确定引起的,是指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的影响。例如,大型超市的建立,可以引来大量顾客,这使得超市周边的销售单位的收益机会大大提高。外部性可以分为两类,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指市场主体的活动,可以给其他主体带来好处,增加社会收益。上面超市的例子便是一个正外部性的例子。相反,负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了负面效应,从而降低了其社会收益,增加了其社会成本。例如企业生产噪音太大会对周边区域产生负外部性。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晰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

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表现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两个方面,其负外部性的情况是,在食品市场上,提供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对提供优质食品企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会产生一种负的外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在食用了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所提供的食品后,产生了负面效应,消费者就会减少类似食品的购买,这将会影响提供优质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此外,当提供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因为低价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会减少消费者对正规食品的购买,出现“劣币驱除良币效应”,影响提供优质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这样,原有的优质食品提供者可能就会转向提供劣质食品。

(二)内部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在经济学术语中,外部性概念已经被人们所熟知,与此相反,内部性这个概念显得不那么为人所知。较深入提出一般性“内部化”概念的是美国规制经济学家史普博,他在其著作《管制与市场》中对“内部性”进行了定义:“由交易者所承担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反映的利益和成本”。根据该定义,引起内部性的原因与外部性一样,也是交易费用。这里的交易费用包括:(1)签约时的成本;(2)签约方在不完全信息下监督合约的成本;(3)签约方收集签约另一方的信息时发生的成本。据此,史普博认为内部性与外部性一样,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因此,内部性的后果一样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一般来说,内部性可分为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正内部性就是合约一方可以接收到合约另一方所带来的好处,且不需要为此额外付费。负内部性与正内部性相反,指合约一方可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实际给合约的另一方带来损失,而没有在合约中指明对这种损失的赔偿。例如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约中注明了食物的部分成分,但却隐瞒了带来不确定风险的信息。

由于内部性与外部性有相同的引发原因,因此,产权理论也可以作为对内部性进行分析的有效工具。程启智(2002)运用产权理论对内部性和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指出,“从产权的角度看,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如同外部性一样,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产权问题”。

无论是出现负外部性还是负内部性,都会引起市场失灵。归其根源还在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无法解决产权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因为该问题实际上是市场良性运作的前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凯恩斯的思想,为了社会效益最大化,政府有必要出面实施监管。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产权界定、公共领域与制度安排

清晰的产权边界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前提,因此,产权界定成为产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产权界定就是确定财产权利的归属主体。产权界定涉及其重要性、原则、属性等诸多问题。最早发现产权界定重要性及其基本原则的是科斯。科斯之后,以德姆塞茨、巴泽尔、张五常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界定的属性及国家在产权界定中的作用等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拓展了人们对产权界定问题的视野。鉴于巴泽尔在解释微观经济行为中扩展了产权理论的应用范围,形成了泛产权解释框架,本文中将基于他的产权界定思想来讨论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

(一)产权界定的特征

科斯揭示了产权界定对市场交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告诉我们,产权究竟能够界定到什么程度,产权界定的过程具有什么特点。对于这些问题,巴泽尔都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产权界定只能做到相对清晰的观点,即产权界定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

首先,产权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巴泽尔认为资产的产权是不可能被完全界定的,因为,每一项资产都具有许多属性,如果要将产权完全界定清晰,就需要对这些属性做充分认识,掌握完整的属性信息,但这个认知的过程需要不断付出交易费用。再说人们也不会对资产的所有属性都感兴趣,他们只会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下,对感兴趣的属性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顺序去了解,直到到达资产产权界定的边界点,在这个边界点上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是零,如超过这一边界继续界定,资产所有者就会受到损失。因此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时候,产权的界定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概念。产权界定的相对性导致了资产的权利总会有部分没有被界定,这部分没有被界定的产权就会进入巴泽尔所说的“公共领域”之中。

其次,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资产的价值不会是永恒不变的。随着资产的价值属性的变化,产权也会随之变化。之前产权界定相对性的论述中,提到了界定产权的边界点,在这个边界上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是零,如果超过这一边界继续界定,资产所有者就会受到损失。但情况会随着技术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当这个边界点上的属性的价值发生变化,或者边界点之后的产权属性价值发生变化,由于交易费用的下降,边界点就会后移,直到一个新的边界点。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是产权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渐进过程,而不是固定不变的。

巴泽尔关于产权界定的观点对于产权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之前的经济学家在产权的研究中都认为产权要么是可以完全清晰界定的,要么就是不可能被界定的,而没有人指出产权界定的中间状态,没有看到产权界定中还存在着“公共领域”。而这个公共领域的提出,为许多经济学现象的解释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因此,本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使用巴泽尔对产权界定的观点为理论基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质与产权制度安排

基于上述对从产权理论角度,对食品不安全的分析及产权界定特征的介绍,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内部性问题,从产权理论角度看,就是食品交易中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的权利进入了公共领域,而这部分权利可以被转化为收益;作为信息上有优势的一方,食品生产、加工等提供方会想方设法地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这部分财富。而消费者作为信息缺乏方,由于产权界定和维护的交易费用过高,不得不放弃这部分权利,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严重地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本质就是要帮助食品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的权利,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提供信息,来尽可能地帮助消费者进行产权界定和维护,抑制信息占有优势一方过度对公共领域中利益的攫取。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安排对经济绩效有重要影响。因此,要进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监管模式与激励和约束方式的组合。在食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交易中,这个制度安排就能够通过提供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抑制食品生产者的投机行为,降低消费者界定产品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来尽可能清晰界定双方的产权边界,并在较低交易费用下维护这个边界,这样因信息不对称而进入公共领域中的利益便会减少,而食品生产者不敢过度攫取公共领域中的利益,使得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利得到维护,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如图1所示)。

图1 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逻辑 四、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从政府单一治理到社会参与治理的产权分析逻辑

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对于其监管绩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经历了从食品卫生监管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转变,相应地也经历着多部门向单一部门监管的历程。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实质上是部门监管外部性消解的过程。尽管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向更为合理的方向转变,但监管需要付出行政成本,因此其有效监管边界是有限的,超出这个范围的监管效果就会变得低下或失灵。故此,有效的监管模式不能是单一的政府主导,而需要形成社会多元治理的格局。

(一)多部门监管到单一部门监管:外部性与监管绩效

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不断变迁,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在此期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从产权理论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从多部门监管向单一部门监管过渡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不断的监管权内部化来消解部门监管的外部性的过程。本文结合食品安全监管的演进阶段来具体分析。

1.卫生部门主导,多部门辅助的食品卫生监管模式

该模式存在于计划经济与经济转型时期,时间约为1949―1992年。在这一时期,食品产业处于开始发展的阶段,对于食品监管的理念还停留在卫生层面,卫生部是食品卫生监管的主要部门,特别是1983年7月1日正式开始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确立了卫生部的主导地位。但同时,涉及到食品卫生监管的权力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又被分散在不同部门,如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等部门里面都有食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尽管这一时期卫生部门是监管的主导,但是由于法律障碍、专业化经验、资源竞争等因素的作用,以及部门监管产生的外部性效应(颜海娜等,2009),使得一方面卫生部门无法完全主导整个监管的过程,另一方面监管权力也在不断向食品链涉及的相关部门转移,逐步形成了一个多部门监管的局面,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制度显得重重叠叠,非常的复杂,且职能分散,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不畅。

2.多部门共同管理的食品卫生监管模式

该模式出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多部门食品卫生监管时期(1993―2002)。该阶段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食品领域的政企合一的模式被打破,我国食品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使得旧的《食品卫生法》无法满足新时期的需要,于是在1985年后,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通过并开始实行。该法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参与食品卫生监管的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划分,尽管监管的格局仍然是卫生部门为主导,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监管,多部门监管的弊端没有根本解决,但部门监管的外部性通过不断内部化而得以减小,为向下一个监管模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3.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003年至2004年我国爆发的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极大地引起人们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关注,也暴露出了原有监管体系中监管缺失的重大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多部门分环节监管为主、分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同时,《决定》调整了原有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将食品监管职责分环节赋予了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工商、食药监等几个部门(如图2所示)。这样,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就从多部门管理一个环节变成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环节的形式,《决定》将卫生部主导的多部门监管模式转向“五龙治水”模式,使得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整体监管边界得到扩展。

之后,为了防止各大监管部门利用部门立法的职权谋取利益,以及促进各部门间的协调,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该法中不但明确了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同时,为了减少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还成立了以副总理直接领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构。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食品安全监管权更加集中,分工也更加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各部门间协调不好的问题。也为多部门监管转型为单一部门监管模式创造了契机。

图2 2008―2013年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尽管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优于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但该模式无法根本改变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弊端,从减少行政成本与提高监管绩效的角度看,监管模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目前,我国正在逐渐形成单一部门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2013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提出要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将其转交给将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样就能形成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二)政府主导到社会参与治理:监管边界扩张下的必然趋势

巴泽尔从产权维护的视角,解释了奴隶制度的崩溃。这表明产权理论能较好地解释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问题。同样,产权理论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会向社会参与治理方向发展。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条件是现有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需要,而制度变迁的动力是制度变革者预期新的制度能够带来大于成本的收益。只有当条件与动力二者都具备时,制度才会发生变迁。

1.制度变迁的条件: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有效边界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有效边界,即在这个边界之外,政府的监管可能失效,失效的理由可能是监管缺位或监管过度,并伴有寻租行为的发生。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食品本身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在监管中也就将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当行政成本太高时,政府的监管将变得非常无力。尽管政府可以通过集中监管权的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明确监管的有效边界,但这边界总是存在的。因此,完全靠政府监管是无法解决食品安全这个社会问题的,监管制度需要变迁。

2.制度变迁的动力: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的产权维护行为

首先,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力。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如果所消费的食品因质量问题伤害了自身的健康,其就会产生投诉或的意愿,这就是产权维护的行为。当政府不能较好地实行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时,消费者可能会通过大众媒体或网络,向政府施加压力。压力的大小取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其次,食品生产者的产权维护行为会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变迁。其原因在于,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将产生惩罚提供违规的食品生产者,同时奖励提供安全食品的生产者的激励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克服前文所提到的负外部性问题。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不能有效维持这个激励机制,那么食品生产者就会进行产权维护行为,而出现食品市场上的“劣币驱除良币效应”。

3.制度变迁的方向:有序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

政府无法负担完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费用,需要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首先,通过鼓励消费者的产权维护行为,培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举报意识,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其次,通过鼓励食品生产者间信誉机制的形成,产生企业间的自组织式的自我规制发展路径;最后,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监管的某些方面具有政府监管部门不具有的优势,例如信息的获取、标准的制定、协调沟通、促进行业自律、宣传教育等。可以看到,社会中介组织本质上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能起到较大作用的。

结论与进一步研究

本文使用产权理论对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目标及模式变迁等一些列关键性的研究方向做出解释,试图以此来建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解释基础。该做法的意义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组织及制度安排的组合,如何更加优化已有的组织与制度安排,使其更加有秩序并衍生出新的组织与制度,需要有明确的理论进行指导,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旨趣。当然,本文当前只是大体勾勒出了产权理论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运用框架,没有涉及该研究领域中一些具体的问题,如利益相关者产权制度设计的影响因素、食品产业链与安全质量相关性等,因此,这些都是进一步需要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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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its Mode Transition in China:

An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Theory

Zhang Ju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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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我们把市政工程设计放在龙头位置,以期对市政工程的发展起到很好的规划指导作用。我们充分考虑盐城市本级地形地貌和市政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了市政工程专项设计规划,使设计规划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可以避免或减少市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城市建设有序和健康发展。市政工程专项设计规划除了能科学指导各专项工程本身外,还能很好的协调各工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好现状与规划、近期与远期的建设次序,并制定出实施近远期规划目标的工程措施,避免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过度超前或滞后,提高投资效率,还可把指标具体化,甚至定量化,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提供系统、全面的定量依据。同时,我们对市政设施进行统筹安排,补充和完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序列,从而提高了各工程之间的协调性,促进了道路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更好地指导市政工程建设的进度,彻底改变了过去施工各自为政、道路设计标准不一、城市建设风格和规格各异、各类线网随意搭接、颜色五花八门的混乱建设状况,为市政工程建设提供了科学保障。

二、强化精品意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加强了对市政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正确引导市政工程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有序推进了质量管理工作。

1、强化监管,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增多,投资日益加大。市政工程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以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施质量自控,保证了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我们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实施建设管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质量监控,保障了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有序性,推进了市政工程市场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同时,不断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定期实施监督抽查,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检测和见证取样制度,以科学数据说话,确保了市政工程基础建设、主体结构的质量。通过广大市政职工的共同努力,竣工工程合格率100%,受监的市政工程未发生重大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为盐城的城市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2、加强督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根据市政工程动态性管理的特点,我们坚持将日常抽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将对市政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近年来,按照省厅和市建设局的统一部署,对全市在建市政工程组织多次大检查,结合检查结果,与市政设计院共同开展课题研究,集中力量对全市道路检查井开展专项检查两次;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共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20余份;对突出的病害和质量隐患限期整改,做到及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到位。通过检查,使违法违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受检单位受到了教育,建设主体依法建设的责任意识得到了增强。

3、组织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近年来,我们努力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素质,狠抓了建设队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经理、企业管理层和劳务操作层的培训,确保业务技术水平全面达标。几年来,在全面培训的同时,我们还大力开展了对紧缺人才的培训,强化了现代企业管理教育。组织工程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对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学习和培训,保证了关键管理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和主体工种作业人员100%通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通过开展一系列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使我市施工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4、精雕细琢,全力打造精品工程

质量是我们永恒的课题,更是施工企业明天的市场。近年来,我们始终把握质量这个主旋律,努力打造市政精品工程,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在行业管理水平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市政工程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共有15项市政工程被评为“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其中,包括北环路(快速路)建设工程、人民路南延工程(建军路—青年路)、解放南路改造工程(大庆路—世纪大道)、开放大道整治改造工程BT项目等6项道路工程;世纪大道通榆河大桥工程、西越河桥改造工程、迎宾桥拆建及接线工程BT项目等4项桥梁工程;青年路西延(西环路—新204国道)路灯工程、解放路BRT路灯工程、北环路路灯工程、开放大道路灯工程等5项城市照明工程。这些获奖项目集中体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工程能严格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施工企业有较强的创优意识和精品意识,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在对主体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也重视附属工程质量的提高,从而保证了整个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

三、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完成

根据市政工程的施工特点和安全生产状况,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施工现场管理力度,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促进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四个到位”原则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工程各参建单位普遍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我们设立专职安全生产机构,实施“四个到位”原则:一是安全合同到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安全合同,施工单位任务明确,安全责任到人。二是甲方代表到位。施工过程严格按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甲方对各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填写有关自检记录,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验收签字。三是安全措施到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做到布局合理,场地平整,机械设备安置稳固,材料堆放整齐,用电设施安装触电保护器,所有机具设备操作人员均经过严格训练,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四是责任落实到位。制定“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工作分工和责任主体,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联系起来,实行责任追究制。

2、加大施工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三个必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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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所代表的是食品本身无害、无毒,达到相应的营养需求,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不会产生任何慢性的、亚急性又或是急性的危害。食品安全同样是一门专业研究,是包括食品制造和储藏环节保证食品安全、避免污染物的出現、防止出现食物中毒等问题在内的跨学科领域,因此食品安全显得非常重要。

2.2 食品安全管理的概念

针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含义,当前学术领域依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将食品安全管理概括成:食品安全管理所代表的是政府有关机构在食品市场之中,运用组织、规划以及领导等形式,针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等其它物料的购买,食品加工、运输以及消费等环节实施合理的协调,使得整个食品市场能够平稳地运行,确保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达到社会利益目标的环节。

3 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对比

3.1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美国本土的食品安全可以说被全球人类所赞许,这是受美国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所影响的结果。1906年,美国出台了首个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食品和药品法》,在其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美国政府部门一共出台与修改了35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间关联性最大的法律有7部,不但有综合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同时还具备极为具体的《禽类产品检验法》《联邦肉类检查法》以及《蛋类产品检验法》等。以上规章制度大致涵盖了全部食品以及有关产品,同时为食品安全确定了相应的加工标准与管理流程。

3.2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2009年6月1日,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废除已经运用了13年之久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我国食品安全具体的分工和协调相互整合的管理机制。监管的主体大致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间涵盖了中央、省、地等政府部门。除此之外,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主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机构具体承担。

3.3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美国对比所存在的不足

3.3.1 法律与标准是能够确保食品足够安全的重要保障,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构建层面依然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美国高度关注相关标准的确定工作,政府部门每年会拨出7亿美元的费用以扶持食品安全标准的分析与确定,将以维护健康安全为主要目标及所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当作标准化战略的核心领域。我国虽然明确了部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但是很多标准使用时间较久,缺少一定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在技术内容层面和WTO相关内容与CAC标准有着非常大的差异。

3.3.2 食品安全组织体系层面,我国大都依托有关机构的分块监管,未产生能够展示整个环节监管需求的协同体制与统一制度。在现实的管理环节上,大致展示为职能部门的相互交叉,即部门太多,重叠管理。比如,猪肉在摆到餐桌之前,需要通过农业、卫生以及工商等10个不同部门的检测,人们以为一定能够吃到安全放心的猪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依旧发生了类似瘦肉精、注水肉以及垃圾猪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

3.3.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层面依然有着许多不足,例如缺少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和评判材料,其展现形势往往为我国食品里面非常多的污染状况家底不清。食品中所含有的兽药与农药残留及部分生物毒素所引起的污染缺少相应监管材料,其中一部分是对于健康造成较大危害同时在贸易过程有非常敏感的污染物。食源性污染是当前我国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要素,然而目前依然缺少对于食源性危害的充分监管和评判材料。在由微生物所引起的食源性危害层面,美国CDC通过自行监管网络对其实施监管与评判。除此之外,美国还创建起了相对稳定的监管网络与相对完善的食品与污染物监管数据库。

4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我国食品管理体制

当前,需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食品安全具体状况入手,设立跨机关的全国统一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深入地理清相关监管机构责任,遵守某个管理过程由某一机构管理的原则,运用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使食品由田间至餐桌的全过程均可获得科学的管理,进而确保食品安全。

4.2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美国的法律体系涵盖多个层面、多个行业,会对全部输出到美国的食品加工公司与国家造成巨大影响。法律所体现出的食品安全管理观念变化对于其它国家,特别是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所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可分析其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立法的宗旨,逐渐健全有关的法律体系。

4.3 构建食品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组成:第一,创建极为严格的记录管理。食品制造公司的记录是进行食品追溯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制造运营人员确实记录顾客所关注所有过程的相关信息,便于后期查询。第二,创建高度透明的查询管理制度。顾客可以在所需买入的产品包装中查询对应的编号,在购物环节或在购买以后在查询系统里录入编号,以便能够清楚的查询到有关的信息。

4.4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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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可登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专题专栏内阅读《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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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4年5月7日

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国际性的问题,由于它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也由来已久并逐渐往更高层次发展。但是随着世界各地食品安全事件的时有发生,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关注达到一个新的层面,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国外研究状况

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早,相对于我国来说也更加完善。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卡斯威尔的《在市场的消费需求中:与食品安全、质量以及人类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卡斯威尔等人以他所主持的美国地域研究项目(NE165)“企业战略、公共政策及食品体系的绩效”为基础,对食品行业的体系以及政府对食品行业的政策等进行了大量的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为后来学者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很强的借鉴意义。Vetter立足于消费者,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出发探讨了食品行业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近些年,学者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角度也更加丰富,既有从经济学、生态学角度来探讨食品安全管理的,也有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出发来探讨政府监管体系的,理论基础越来越趋于成熟。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外由于科学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拥有一套非常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风险管理、全程管理是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值得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借鉴学习的地方之一。

二、国内研究状况

(一)同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比较研究。比较研究法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在对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中,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对比借鉴,结合本国国情加以分析从而提出相关对策。孙娟娟的《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和实践》(2008)从法律法规、机构组织和原则、措施三个方面介绍分析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比照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提出了有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借鉴和经验。王中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2007)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为出发点研究了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对比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出供借鉴学习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以上所罗列的相关文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此类研究多是侧重于国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方法、体制等的介绍以及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和国外的对比、比较,其中也不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实质性的分析和政策方案。

(二)对政府监管职能的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查食品质量,对因食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在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2007)指出行政管理与独立监管的差别,行政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在上下级关系之上的科层官僚体制,而独立监管制度体现的是分散化治理结构下依法监管的原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程景民,苏天照的《关于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调查》(2008)通过问卷调查的设计,运用文献研究、专家访谈、描述性分析和广义线性模型分析等方法,对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食品安全知识的知晓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文中所搜集整理的资料数据及其分析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体系的运行效率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参考价值。

(三)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的角度。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心健康的头等大事,相对于其他来说更显的贴近社会实际,贴近生活,所以对现状的分析有利于本文认清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进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为人们的身心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同时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内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的文献资料还是相对比较多的。张旺璧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2008)中从法律体系,检验保障体系,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并在同国外先进水平对比的基础上,从指导原则,指导思想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郑永,季任天的《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2007)介绍了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位和现状,突出分析了流通领域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法规不健全,标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提出要建设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健全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等一系列对策建议。此类研究多侧重于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的分析,从而找出其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及现实性。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和领域对食品安全问题做以研究和探讨。从国外研究来看,由于发达国家对此问题的关注较早,有一套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完善的管理方法,因此他们多从监管以外的角度来研究。从国内研究来看,国内学者更多的是侧重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研究,包括对体系、体制、机制等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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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AC构成概况

RAC由来自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环保署、国防部以及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联合研究所的17个成员构成。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是风险评估联盟的领导机构,因此RAC的主席由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派员担任。RAC下设政策委员会和多个工作组,政策委员会负责对联盟进行指导监督。执行美联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各部门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二)RAC基本任务

RAC通过确定风险评估的优先领域,提供实施风险评估的技术指导活动,促进管理机构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并为各机构提供一个得以共享风险评估方法、数据、研究成果、法规、政策、进展等信息,交换相关策略与观点的平台。具体来说,RAC的主要任务一是确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欠缺数据和关键的研究需求;二是通过减少重复性研究和鼓励多学科参与来促进与风险评估相关的研究;三是审定风险评估报告、方法、模型、数据集并加以分类,向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联合研究所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信息总汇(Food Safety Risk Analysis Clearing House)提供信息;四是作为成员机构的技术资源,提供建议和服务。需要强调的是,RAC只是将涉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有机联系在一起,但具体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仍由各机构执行,因此其功能重在协调与交流,农业部、卫生部、环保署作为美国最主要的3个食品安全机构,它们各自的食品安全职责清晰,不存在交叉重叠,在风险评估领域有侧重地开展工作。

图1 美国风险评估系统组织结构图

二、日本

食品安全是日本极为敏感的问题。起因于日本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2001年日本发现疯牛病后,又出现全国农业协会恶意欺骗消费者、使用虚假标识、以进口肉类冒充国产肉等事件。由此导致日本国民对政府原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失去信心,要求改变以往片面强调生产者利益的做法,真正地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强调必须打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将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职能分开,由单独设立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

2003年7月1日,日本全国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由7名委员组成,是全日本食品安全最高权威和决策机构。委员全部来自民间专家,由首相任命,国会批准。该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该委员会下设专门调查委员会和事务局。专门调查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事宜,分为三个评估专家组:化学评估组主要负责评估食品添加剂、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器具及容器包装、化学物质、污染物质等项安全事宜;生物评估组主要负责微生物、病毒、霉菌及自然毒素等项评估工作;新食品评估组主要负责转基因食品、饲料肥料、新开发食品风险的检查评估工作。事务局由农水省和厚生省改组建立,主要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日本全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这是日本全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最主要职能。它要组织专家通过科学分析的方法,对食品安全实施风险评估和检查,确定安全风险的程度和等级。同时,它还要承担行政执法部门如农水省、厚生省等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具体监管部门的咨询,解答各种技术问题。

第二,监督和指导风险监管部门的业务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企业,要求风险监管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情况,防止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和行为不当。

第三,建立风险信息的公开、交流与沟通网络。信息的完全是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为了保证信息的通畅,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起由相关政府机构、消费者、生产者等广泛参与的风险信息公开与交流、沟通网络,并对风险信息网络实行综合管理。

三、欧盟

为了确保欧盟各国"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控制,欧盟各国不仅建立了自己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而且还根据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是欧盟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机构,其评估结果直接影响欧盟成员国的食品安全政策、立法。目前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是应欧洲委员会的请求进行风险评估,同时根据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一些项目研究。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家小组组成。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与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不同。虽然欧盟是多国组织,不能行使国家,其食品安全管理局没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可以对整个食品链进行监控,再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很广,主要任务是提供政策建议,建立各成员国食品安全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信息网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向公众相关信息。具体说,一是根据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有关食品安全和其他相关事宜(如动物卫生、植物卫生、转基因生物、营养等)的政策建议;二是为制定有关食品链方面的政策与法规提供技术性建议;三是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信息,监控欧盟整个食品链的安全状况;确认和预报食品安全风险;四是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向公众提供有关信息。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还在风险管理方面向其成员国提供必要的支援。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一个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将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和政策建议。危机处置小组会收集相关信息,提出防止和消除风险的办法。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还承担着快速报警的任务。各成员国的食品安全机构有责任将本国有关食品和饲料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其限制措施的信息,迅速通报给欧盟快速报警体系。欧盟理事会将收到的通报信息转发给各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