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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措施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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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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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款征收难。在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公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文化素质、道德水准还不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概念模糊,只想一心赚钱,不知依法纳税,加上个体税收的直接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对税收能欠就欠,能不缴就不缴的各种侥幸心理,从而难免存在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形成各种征收阻力和逆反心理,造成征收中的被动局面。

(三)日常管理难。由于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阻力重重”,具体表现为:一是进行控管难。现行税制对无证户和有证户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差别的“待遇”就使得许多个体户,尤其是不常年经营或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主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遇到税务人员检查就纳税,否则就不纳税,从而形成税款流失,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二是确定纳税定额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而且进货无正规发票。而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规定不严,刚性不强,致使核定经营额时无据可查或缺乏计税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三是严格管理发票难。现行税制明确规定不能在向纳税户提供发票时进行担保和质押,因此无法从源头上规范和制约个体工商户使用及核销发票的情况。而多数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上存在代开、虚开、用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尤其是许多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开业、停业比较频繁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直接关门打烊,查无音讯,致使已领发票不能及时清缴核销。

(四)行使职权到位难。对征管队伍的自身管理还有待加强,一些税务干部虽然行使了职权,却很难到位。主要原因有:一是客观上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系统平台没有建成,干部忙于整理档案、催缴、实地核查等日常事务,基本没有时间下户或用纳税评估来有效地对其加强控管,征管质量严重受损。二是主观上部分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日常工作缺乏热情,责任心和事业心淡薄,加之任务繁重,管理难度高,导致各项工作与征管要求还有差距,影响了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的途径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户籍监控管理力度

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基本工作目标是做到“七个清楚”,即:1、总量构成清,即对辖区内纳税总户数、行业类型、征收方式、重点税源户等构成情况要清楚;2、基本情况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业别、经营地址、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等要清楚;3、涉税事项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要清楚;4、增减变化情况清,即每月对辖区内纳税户增减情况及原因要清楚;5、停(歇)业情况清,即对纳税户的停业、歇业除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停(歇)业真实情况;6、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即对辖区内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情况清楚;7、减税、免税情况清,即对辖区内残疾人、下岗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清楚。从实际管理情况来看,我们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差距,户型不清、情况不明、漏征漏管等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急需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职责不清,目标不明,考核不严,是户籍管理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要将户籍管理的基本目标,进一步细化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去,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税收管理员和单位的目标考核挂钩,按照岗位目标管理办法,严格考核。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制度。只有深入实际,贴近纳税人,才能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和保障。专管员下户缺乏应有的制度硬性约束,就会造成对纳税户情况缺乏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出现管理被动的状况。以漏征漏管户的产生为例,除纳税人自身原因及特殊情况外,缺乏有效监控、管理不到位,使纳税人有机可乘,是产生大量漏征漏管户的主要原因。而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着力解决管理人员下户过少、对税源动态情况和纳税人经营情况跟踪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停(歇)业核查制度。为防止虚假停(歇)业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现象的产生,避免管理过程中只核准不核查,进而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廉行为,必须从完善制度入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抽查结果列入征管质量考核的内容。将停(歇)业情况在纳税人经营地及时公布,让社会和纳税人参与监督。

四是要积极推行分类管理。个体税收客观条件千差万别,采取同一管理手段,往往顾此失彼,抓不住重点。应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类别和不同地带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进行分类,按照“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实行分层次管理,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小户不轻、中户不重、大户大漏”的税负不公问题。同时,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分别对待,对城区、乡镇内经营稳定的固定业户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将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发售、停歇业管理、税款征收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对市场摊位经营户、岗亭经营户、农村自然村小卖店应建立台帐,简并征期。

(二)提高定额核定工作水平

定额核定是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定额核定是 否适度,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和税负的公平。针对当前定额核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实行平均定额审批制度。通过调查测算,结合实际,确定城区、乡镇平均定额标准,并对以此为依据上报的核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列入定额调整的重点。同时,对同类别的区域进行税负比较,对平均定额偏低的地方,要进行定额调整,以达到区域税负的大致平衡;对部分定额管理户每年进行定额调整,以确保税收负担大致公平。

二是逐步推行等级定税。按经营规模和市场繁荣程度,将辖区内重点市场、街道按行业进行归类,划分、确定相应等级;对每类市场、街道的每个行业设置不同档位的税额,确定相应的档距,定额时对纳税户靠档定级。等级定税有利于同行业、同等级、同规模业户的税负相对平衡,同时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不同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

三是建立税负核定评议制度。评议制度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定期召开不同行业纳税人例会,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定额的公平性、准确性,减少征纳矛盾。

四是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对不使用发票或只少量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严格划分界限,区分管理。如:对小饭店、信息部等只就不开具发票部分定税,购票部分单独缴纳税款,以堵塞征管漏洞。

五是适时推行数学模型定额方法。在系统中建立定税模型,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真正实现管理到位。

六是加强税控装置管理。包括在授权、报数、购领发票环节复核、查验;统一在征期内申报、授权、报数;在报数、缴纳税款后进行授权,防止纳税人虚报、瞒报,不缴纳税款。

(三)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一直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对此,一是应本着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分期分批、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建帐初期实行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办法。

二是大力推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对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先办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并在确实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后再办理其他所需行政许可。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辅导服务,并逐步规范有关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三是要扩大建帐范围。针对目前个体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部分纳税人自己难以建帐的状况,以建帐工作为突破口,积极发挥税务的社会中介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建帐。

(四)增加委托代征范围

征管范围调整以后,我区城区的部分小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前有国税委托代征的税款也早已停征,形成征收死角。由于小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摊位多、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应借鉴国税局管理经验,与市场管理中心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防止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五)建立普遍的纳税公告制度

目前,纳税公告形式单调、内容不够完整,亟待改进和提高。除恢复现有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内容外,还应在纳税人集中的主要街道、集贸市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等地设立固定的纳税公告栏。公告内容不但要有税负核定情况,还应有评议结果、停(歇)业、欠缴税款、滞纳罚款具体情况,还要有税收基本法规、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同时,在网站上专门设立个体税收核定和法律法规公告专栏,让纳税人和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办税情况,保证纳税人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建立完善协税护税协调机制

个体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因此,应从制度上将协税护税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及时、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积极与市场管理中心、镇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联系,发挥这些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的作用: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对违反税收法律的业户,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反馈;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加以监督;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七)发挥税务作用

税务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中介组织应该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是规范纳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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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层面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的诸多问题根源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这既包括税法层面的不完善,也包括税收部门日常执法的不严谨。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重流通,轻保有”。现行的房地产税制设计的主要税种集中在房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相关税种非常少。现行中国房地产税制基本上是作用在销售环节上一旦租售,则数税并举造成房地产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负畸轻而流转环节税负畸重。对房产而言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对所有非营业用房一律免税失去了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在房地产流转环节,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以费代税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一个项目的运作需要经过若干个主管部门审批、把关。因此,以房地产为载体的行政收费也随之出现,各种收费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极不规范,税少费多现象比较突出。过多的行政收费项目削弱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降低了税收的严肃性,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积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税务管理当局层面的问题

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力度不够。房地产业运行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其中包含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多个部门。然而,政府机构中还没有组建房产税收的互动平台,各相关政府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导致想要及时获取房地产业税源的准确信息非常有难度的。政府必须协调好这些部门的关系,从源头上加强合作,并且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这样才能够使房地产税收透明化,才能够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效率。

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配套制度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完整的房地产登记系统和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我国计算房地产税收,一般也不是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而是以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原值计税。在房地产价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市场经济中,税务管理部门亟需建立可靠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与此同时,在房地产流通阶段和保有阶段,涉及到的多项权属交易、变更登记等操作,只有建立在一个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才能消除房地产不做登记而随意交易和出租的严重现象,杜绝辅税收流失。 受制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纳税评估体系,这两套系统迟迟不能付诸实践之中,税收征管效率大打折扣。

二、完善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

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改变现有“重流转,轻保有”的状况,在税制设计上,要坚定“重保有、轻流转”的原则;在税种设置上,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尽量在房地产税收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好整体提升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逐步消除以费代税现象。要尽快规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的额度。把这些收费项目归并到同一个部门管理,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这样既简化房地产管理程序又有利于减少房地产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权力寻租现象,对防止腐败的产生也有重要意义。

(二)税务管理当局层面的优化

完善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房地产税收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牵涉的部门广、落实的困难多、协调的难度大,仅靠地税部门的努力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政府要加强考核检查,加大对协税护税的奖励力度。同时要完善管理制度,在原来“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基础上,强化“以票管税”,凭房地产开发涉税事项转办单、分户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销售办证明细表办理权证手续。

完善房地产税收征管配套制度。首先,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完备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房地产税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大都具有十分完善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并辅之以高效的信息管理手段这样就能避免房地产私下交易,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其次,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建立房地产评税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体系,为房地产税收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评税机构和专职评税人员,加大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力度。

参考文献:

[1]邓子基.建立和健全我国地方税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杨继瑞.房产税征管系统完善与现实把握:源自偷沪试点[J].财政金融,2011,(3).

[3]崔志坤. 中国开征物业税(房地产税)的路径选择[J].财政研究,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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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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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税清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启动消费。目前,我国企业存在着税负不重,但整体负担不轻状况。直接原因就是收费太多。总的来看,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约有6800多项。其中属于全国性和中央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00多项。地方性收费项目多的有400多项,最少的也有50多项。全国各项政府性基金有400多项,除了40多项是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之外,其余基金项目均为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设立。据统计,1997年全国各类收费(基金)资金额近4200亿元,相当于我国同期财政收入的45%。据湖南省资料统计,一个企业基建或投资项目,各种收费占总投资的20%-40%。由于收费不同于税收,即不固定,又不进预算。所以目前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项目投资远远超出概算现象就可想而知。据反映,国有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上占到其当年实现利润和税收之和的20%。农民税外负担问题早已成为引起各方关注的重大问题。例如:1996年河北省某县农民负担总额为2768万元,其中各类收费占71.5%,税收收入仅占28.5%,即农民负担十成中,“正税”不到三成。 

总之,混乱的收费局面,大大加重了企业和农民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群众正常生活,抑制了基层组织的生产积极性,无疑对经济发展造成障碍,也对社会稳定不利。所以要从根本上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作为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费改革是我国今后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税费改革和税费管理问题。在同一领域改革也同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制度建设。因此税费改革不可能一次全部完成。必须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3、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调节消费需求。我国消费税制立法原则就是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而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因而,现行消费税不涉及或根本上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基本上是无效率或低效率的。所以,完善消费税制,使其充分发挥调节需求的作用在目前我国消费不旺的形势下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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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感召和北京奥运经济的刺激,全国各地进一步掀起了“走出去”发展的热潮。据《南京日报》报道:*年以来,南京金城集团在国外一连新办了7家企业,赶上了过去几年开办的海外企业数量,并计划未来3年内在海外设立20家企业,构建更为完善的海外生产营销平台。金城集团*年海外市场拓张突然加速,是多个因素共同促进的结果。一方面,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认识度提高,全球对中国产品的需求量出现爆发性增长,这给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从企业自身来说,金城集团1992年就开始输出摩托车技术到巴基斯坦,作为全国第一批“走出去”的企业,金城走过了一段艰难的试水之路,尤其在重组早期开办的阿根廷、哥伦比亚等海外公司之后,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还有了一定的人力储备。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越来越意识到: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只有“走出去”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形成全球性品牌,形成与国际化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球价格竞争体系、产品售后服务,完善的备件提供体系,培养具有全球视野、能把握全球发展脉搏的国际化人才队伍等等。据南京市外经贸局人士介绍,越来越多企业树立了这种意识,将注意力转向国外,以全球化的眼光谋求未来发展,“走出去”的热情一浪高似一浪。今年1—9月,南京的企业已经在海外新开设了28家企业,对外协议投资总额和中方协议投资是去年全年总量的1.5倍。南京的“走出去”企业类型日趋多元,除了金城集团这样的传统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还涉及文化、房地产、资源开发诸多领域。南京长风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长风国际拍卖(香港)有限公司,从事艺术品拍卖,成为南京市第一家在境外注册的拍卖企业。南京寒锐钴业有限公司*年在刚果取得矿产开采权后,今年在越南又投资300万美元设立配套加工企业,使矿石开采、加工在境外形成产业链,为南京市其他资源开采加工类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示范作用。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亚东集团已在澳大利亚投资了房地产项目。此外,江宁开发区的尼日利亚莱基自贸区、金浦集团在文莱及马来西亚的炼油化工一体化等大型境外投资项目,也都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中。

但是,根据商贸部统计数据,与我国GDP占全球4.4%、贸易占6.5%相比,我国的对外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0.59%。这说明我国对外投资有着广阔的潜力和提升空间,同时,也说明我国对外投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外投资明显带有跨国经营初期的特点:规模小,行业分布零散,与国内经营关联度不高,投资领域大部分集中在附加值不高、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总体经济效益不高。一些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盲目、成功率低,运用东道国法律及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更显不足。如南京市在外经部门登记注册的境外投资企业仅44户,总投资10149.42万元,其中中方投资额9111.18万元;主要从事境外加工、生产制造、对外贸易;主要分布哥伦比亚、澳大利亚、蒙古、朝鲜、日本、美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除南汽、金城等少数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正常运转外,大部分注册企业只是具备了境外投资资格,已在境外投资的许多企业还处在筹建、非正常运营或停滞状态。

在“*”期间,我国企业“走出去”依然处于学习和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阶段,要形成著名跨国公司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全面加强对“走出去”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改革现行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现行政策,突破各种体制性和政策,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中国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总体研究

(一)当前相关税收政策的状况分析。税收是影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政策因素之一。为了鼓励对外投资,我国在税收相关政策的选择上也注意了与这一发展战略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围绕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已经制订并初步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2)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3)与9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基本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4)研究出台了一些对外投资税收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

尽管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上述税收政策框架体系,但是,根据对有境外投资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效益并不很高,除了企业经营机制上的问题外,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滞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二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对“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原则性规定多,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少。三是税收支持主要以减税或免税为主,形式比较单一,而且是一些无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政策,导致了对外投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四是税收政策不严密,一些关键的政策要素还存在操作问题。如境外收入概念不够明确,没有明确和细化与收入相应的费用项目;会计期间局限于公历年度,需要编制国内国外两本帐,与国际不接轨,不便于对外投资企业及时足额申报抵免税款;对超限抵免额只允许向后结转5年,不能及时补偿纳税人的利益;对境外子(分)公司已纳税款如何与总公司汇总纳税没有明确;在税收管理和服务方面也存在脱节现象,不能及时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税收咨询和国际税收援助服务。五是在出口退税及其他更广泛的财税、金融等方面配套的政策还远远不够,没有形成体系性的支持合力和全社会共谋发展的氛围,还没有提升到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贯彻执行。中国“走出去”企业亟需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建立相对独立和系统的税收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和丰富税收管理服务手段,为企业对外投资和国家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更强大的政策支持。

(二)加强涉税问题研究的一般思路。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走出去”的主体、方式方法、经营形式内容和区域范围等千差万别,涉税的问题与纳税人的需求也各不相同,要真正解决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并发挥税收促进企业“走出去”的作用,就要对各种问题进行整理归类,透过问题的本质,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制订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税收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制度措施,从而系统构建起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体系。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尚未认真对企业“走出去”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在分析存在问题、制订税收对策时,容易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下面,是笔者关于“走出去”涉税问题的几种分类研究思路和设想。

1、从“走出去”的纳税主体看,主要为企业法人,也包括其他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国家制订税收政策时,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人“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研究,同时也要研究促进自然人到国外经营投资的政策,两者要相对公平,税负一致。

2、从“走出去”的经营范围看,主要涉及国际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劳务、服务、租赁,国际金融,国际技术合作、工程承包等众多领域。尽管经营的范围形式比较复杂,但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可以归为两大类,即所得税问题和关税问题,当然也会间接影响到流转税、财产税、遗产赠予税等。按此进行分类,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围绕所得税制的健全、关税制度的完善来制订和落实相关的税收政策,就显得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设计方案也会简便易行。

3、从“走出去”的产业导向看,根据国际经济合作的生产要素理论,“请进来”和“走出去”都是围绕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自然资源、现代管理和信息等生产要素国际间的移动开展的。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重点在利用国外资源、技术和现代管理等要素,所以,要研究制订产业政策导向比较明确的税收政策,做好优先发展和跟进发展项目的长期规划。

4、从“走出去”涉税问题的本质看,主要关系到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在强调居民管理权的同时,尊重所在国的地域管辖权,合理、公正地处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建立一些能为各国所接受的国际税收规范,投资国国内企业和投资国跨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第三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公平。

5、从“走出去”的所在区域看,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情形,又可以进行细分。如有的地区税率高于中国,有的低于中国;有的是发达国家,有的是发展中国家;有的是国际避税地,有的正常地;有的签订了双边协议,有的尚未签订等等,这就要求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大前提下,以税收中性为原则设计税制,做到公平税负,不人为影响企业对投资经营地的选择,让企业自主创业与发展壮大。同时,建立国家间的税务合作关系,加强情报的交换,研究制订预防和打击逃税和避税的措施。

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其他分类办法,可以很好地帮助梳理“走出去”的涉税问题研究,更好地制订出促进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税收政策。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实践,对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的研究与所得税相关政策的研究是制订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的重中之重,需要进一步专题研究。

三、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研究

(一)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1、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发展历史

20世纪初美国已成为一个工业化国家,但是当时的对外投资并不多。一战使美国对外顺利投资于原来欧洲国家拥有投资优势的地区,对外投资迅速增加;二战中由政府催生的巨大生产能力落入跨国公司手中,面对高度膨胀的生产力和相对狭小的国内市场,鼓励对外投资成为重要的国策,政府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对外投资继续增加,其对外投资集中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优势,使美国的对外投资遥遥领先。截至2001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13816.74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21.09%,居世界第一位。

法国的对外投资始于19世纪末,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法国的经济实力下降,对外直接投资受到冲击。战后马歇尔计划使得法国经济恢复,对外直接投资扩大,但是政府对资本管制的时松时紧使得法国的对外投资发展呈现波动态势,1996年后进入持续增长期。2001年法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4894.41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

二战后,日本几乎丧失了全部的海外投资,加上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到1965年底,日本对外投资累计只有9.59亿美元。1964年日本成为OECD成员国,调整了政府对外投资政策,1966年起,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增长态势,2001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3001.15亿美元,居世界第六位。

1968年韩国南方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印尼林业部门投资300万美元成为韩国的第一次对外直接投资。由于贸易状况不佳和外汇不足,对外投资进展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状况的改善,上世纪90年代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有了明显的发展。截至2001年底,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408.52亿美元。

2、主要税收激励政策与措施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目前,国外制定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比较典型的措施有:

美国的分类综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1918年开始实行外国税收抵免政策,是实行税收抵免政策最早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制订并颁布综合限额抵免法,税法规定9个所得类别,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都要分类汇总,然后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向后结转5年抵免。采取此种方法的国家比较多,主要有日本、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罗马尼亚等。韩国政府对企业的境外股息所得统一给予相当于标准税率一半的“抵扣”额。

美国延迟纳税与CFC法规。延迟纳税即对公司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这样在国外的投资公司实际上等于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能在一定期限内减轻公司负担。为对付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并利用延迟纳税进行避税,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mpany,简称CFC)概念,即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的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属于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又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F分部条款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纳税递延,日本、新加坡、英国也都利用了此优惠鼓励资本输出。

美国的亏损结转及其追补机制。具体做法是,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企业;也可向以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对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但同时规定,如果在以前年度纳税人用海外亏损冲抵了国内所得,在当年有国外所得而来源国又不允许亏损结转的情况下,应将外国所得中相当于以前年度亏损的部分,作为美国国内所得看待,不再给予外国税收抵免。亏损抵补,被德国、日本、加拿大等较多国家采用,我国也有连续抵补五年的规定。

法国的免税制度。使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法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196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律规定,任何一家法国公司在外国公司持有10%以上的资本,即视为母公司,其持股的公司为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应纳税的所得范围。免税法的采用有效地减轻了对外投资的跨国企业的税负,促使法国拥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例如雷诺、雪铁龙等有名的跨国公司。另外,许多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研发中心安置在法国,这都与法国在对外投资所得税制上采取以免税法为基础的资本输入中性模式有不可忽视的联系。实行免税法的国家还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

法国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余额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采用这种鼓励措施的国家还有日本、德国等。

日本的税收饶让抵免。日本对发展中国家为吸引日本企业对其直接投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税收饶让抵免1953年首创于英国,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达国家被推行,还有如法国、德国、瑞典等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则在对发展中国家签订的一些协定中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世界性减税(降低税率)浪潮。实行低税率虽然主要是刺激国内投资的一种财政政策,但是对于促进对外投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上掀起一股减税浪潮。进入21世纪以来,主要西方国家实行了“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贯彻税收中性原则,简化税制,都将所得税率下降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并降低所得税率也是顺应世界减税潮流的明智之举。

其他特定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居住国对来源于某一类投资行为的所得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较低的税率,减免税等。美国对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入的税率一般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日本对涉外技术、劳务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这些做法能够体现一个国家的政策导向,具有较强的投资促进效果。

3、外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经验做法的借鉴

全面审视和转变对外投资的税收理念。这是加快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真正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前提。一要树立让利共赢的理念,确定长远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与纳税人对外投资风险、资本输入国税收利益要求等方面的关系,激励纳税人勇于“走出去”,并在与资本输入国实现双赢的情况下不断发展壮大。二要有创新意识。各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在制度、措施和手段上不断突破,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真正发挥刺激与保护企业成功“走出去”的重要作用。三要政策连续、稳定,这样对外投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逐步建立完备的对外投资税收制度体系。要不断修订、完善的所得税体系,详细规定跨国所得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征税时间等税制核心要素,明确分类综合限额抵免、间接抵免、亏损结转和税收减免审批等税收征管措施,在保证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相对中性的原则下,既维护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又保护好本国企业的利益。

制订并实施导向明确、形式多样的税收鼓励措施。美法日等国对外投资成功的发展经验和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并大胆引用和组织实施优惠幅度大、导向明确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走出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规避投资风险。

防范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我国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创新举措,防止企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收,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设计思路

根据上述研究,建议在“*”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设计思路是:紧紧围绕“走出去”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让利发展、全面筹划、有效服务、适度防范”为指导思想,不断创新税收理念与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对外投资税收制度体系,为对外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投资规模,实现国家内外部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

1、让利发展,就是要认真进行战略筹划,以实质性的税收优惠,加快对外投资的发展,尤其是在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初期要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一方面,作为后来者,中国企业不得不更多地在社会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政治经济局势不太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走出去”的风险也随之增大。我们要拿出改革开放初期放弃暂时利益求长远发展的气魄,加大对对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我们同样也要树立改革开放的豪情,决心做实做强对外投资,学习法、韩等国,利用20-30年的时间打造出中国经济发展的另一块新天地与增长极。当然,各种税收激励措施在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同时,要处理好当前国内吸引优良国际资本求发展的关系,要确保国内资本充裕,保障本国经济的发展。

2、全面筹划,就是要立足中国实际,科学、系统地设计和制定促进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税收征管措施。曾有经济学家预言,将来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取决于中国大型企业集团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国家和企业,尤其我国较优秀的大型企业,要共同学习消化外国成功经验与做法,尽快缩短企业“走出去”的适应期。国家要采取分步走的战略,研究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激励措施,引导更多的企业走向世界;我国的企业也要积极运用好国家的税收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更快地迈入国际知名跨国公司行列,从而提高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

3、有效服务,就是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贴近纳税人实际需要,为企业对外投资与发展提供有效的税收服务保障。美国在保持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至今仍始终把“如何为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服务作为美国设计其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命题”,从而确保了美国对外投资始终遥遥领先的地位。我国要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服务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采取切合实际、快速有效的方式方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4、适度防范,就是要积极引入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等),增强我国税收政策抵御别国有害税收实践的能力,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护对外投资的发展。

(三)我国对外投资税收的框架体系及主要政策构想

准确研究和把握中国企业“走出动”的涉税问题,是我国建立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点和着力点。对外投资涉税问题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问题的归类,也会产生不同框架的税收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按照企业投资、经营、发展和利润分配的过程来划分涉税问题,更有利于问题的系统梳理和纳税人需求的完整归集,国家也更能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笔者按此思路勾画了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框架体系,并就投资运营的主要环节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主张。本文是按照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描述的,最终可按税收政策和征管重新进行整理,按常规的税法条目及篇章结构制定税收总则和各种单项条例规定,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对外投资税收制度体系。

1、对外投资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积极推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允许企业对外投资5-10年内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期满后将准备金按比例计入每年利润纳税。二是对货物形式的投资,实行出口货物退税制度,降低企业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以采掘业、制造业等资本密集型企业为主,为企业对外投资带出境的设备、物资办理出口退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对外投资的初始成本。三是对利用本国无形资产投资的,可采取不增加投资风险金基数和不增加国内企业利润的办法处理,在利润分配环节,再按有关政策执行。四是对企业或个人对外投资的,实行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并辅之以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提供更多税收服务的制度,加强税源管理。五是对企业对外投资发生较大数额的贷款、融资费用在税前列支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2、生产经营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引入关税优惠政策,促进对外投资企业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对国内供需缺口较大的战略性、资源性产品,以及由国内运往国外投资公司加工制造或装配的产品,在进口时免征进口环节税费或仅对增值部分征收税费的优惠政策,享受与国内产品同等待遇。二是借鉴运用涉外技术、劳务等免税做法,促进涉外加工贸易、劳务合作、金融保险、物流运输、服务等行业全面出击,为对外投资企业的海内外经营创造更加顺畅、有益的发展环境。三是加强关联企业的分类管理,鼓励扩大对外投资的交易行为,防范以偷逃避税为目的的消极业务往来。四是推广预约定价协议,鼓励对外投资企业本着公开、合作的精神,主动向当地税务局提供所有关“转让定价”的事实材料,避免对方反避税等不必要的调查,建立税企双方诚信和谐关系,保障和促进企业发展。

3、企业成长发展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扩大对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执行范围,允许对追加的投资部分补提风险准备金,进一步解决企业后顾之忧,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生产规模。二是延伸支持高新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是中国企业通往国外市场最大的阻力。国家要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政策支持。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国内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在费用列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提高其“走出去”的能力和就地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对境外投资企业发生的高新技术研发费用给予抵免应税所得或税款,促进企业利用国外的科技、智力等资源,同国外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多种合作,提高自主的创新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三是研究实行企业并购定期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企业规模太小,难以和国际跨国巨头相抗衡,是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又一明显弱项。企业并购是国际通常的投资方式,具有进入市场快,可充分利用原有企业品牌、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网络等特点。通过定期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国内企业进一步“全国化”,进一步走快速“扩张”、“国际化”的道路,切实提高资源集中程度,提升自身实力,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主动。四是采用加速折旧等传统方法,加快投资的回收,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扩张能力。五是重视发挥税务部门组织功能,通过WTO和双边协定等平台,帮助企业开展有关税收事项的协商和运作。如与当地政府商议设立投资工业园区、协助解决贸易争端与税收纠纷,为企业进行维权等。六是研究制订特定税收优惠政策,除上述促进企业创新、扩大规模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对通过税收减免鼓励高能耗、重污染等企业转移到国外发展,促进企业扩大对国家重点引导地区和项目的境外投资。

4、利润形成和分配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充分利用低税率政策,促进对外投资。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将生效,其实行的25%所得税税率,低于世界28.6%的平均税率,也低于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26.7%的平均税率,这将有助于企业对高税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但还要进一步做好分类研究,对投资相对集中或国家倡导重点投资的领域,如果我国的税率仍然高于当地税负或高于同地有竞争力企业所在国家的税负时,要研究采用扩大抵扣或减率征收等辅助办法,降低实际所得税率,促进企业对相应国家的投资。二是修订实施分类综合限额抵免法,提高税收抵免的合理性和便捷程度。通过积极签订双边税收协议,加快推进分类综合限额抵免,并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需要,灵活运用税收饶让和免税措施作补充,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要进一步加快双边协议的谈判和签订速度,提高协议的地区覆盖率;同时要做好缔结时间较早协议的修订、完善工作。三是试点延期纳税和税收保全措施。可借鉴美国延期纳税与CFC法规的经验,为企业未分配利润提供“无息”贷款,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实行先征税后抵免的政策。四是完善亏损结转及追补机制。要尽快明确企业境内外公司综合弥补亏损的政策,在继续保留亏损向后连续抵补5年政策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向前结转的途径,及时补偿纳税人的利益。五是调整会计结算和抵免申报等政策规定,明确对外投资费用列支渠道,与国际接轨,使企业方便、及时、足额地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六是加强反避税的监控与调查。随着我国对跨境资本流动不断放松管制,以偷、逃、避税为目的的资本外流也在我国呈上升之势。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引入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抵御别国有害税收实践的能力。

四、近阶段需要开展的几项工作

(一)统一认识,明确思路。全国税务系统要切实提高税收对促进对外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大局和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总体设计思路上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齐心协力,积极创新,敢于谋划和实践各项税收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

(二)构建体系,完善立法。一是借鉴美、英等国做法,加速研究和制订对外投资促进法,建立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框架,采取立法手段保护和支持对外投资。二是加强调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要加大对现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力度,创新税收政策和管理手段,逐步健全各单行条例法规,为对外投资提供系统、全面、透明和稳定的政策支持,加强和规范对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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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政税收体制不完善。当前,我国的税收工作发展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各方面发展都不成熟,税收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环境的发展和变化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财务税收工作的进程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税收体制的建设变得极其困难。而由于体制的不健全,进一步导致了相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不重视,而降低了税收对社会分配调节的职能,限制了财政税收体制的创新与改革,也降低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1.2政府的职能和财政支出之间存在较大误差。如果对我国的税收体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就会发现我国地方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中央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多,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财政支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误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地方政府财政工作各个地区之间缺乏沟通,使得各地之间的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运用,政府间可行的措施也没有得到宣传、延伸,地区间的财政工作水平不均衡性十分明显。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在划分职能时往往依据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来进行,缺乏灵活性,因循守旧,这样的职能划分在市场经济时代会显得拙劣,市场经济时代下,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瞬息万变,也使得政府工作繁复多样,旧的职能划分显然不能跟上时代与市场的要求。1.3财政税收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当前我国的税收工作中,偷税、漏税、逃税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支出同时获取利益最大化,会通过制造虚假财务信息或使用专用发票等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财政收入。而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财政税收工作缺乏有效监督,税收监管和惩处机制不够完善,而给了部分企业可乘之机。这不仅阻碍了财政税收工作的有效进展,也影响了国家的财政税收。1.4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国财政税收政策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跟不上国内和国际市场快速更新发展的要求,原因之一就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涉及范围较为狭隘,很多十分重要的财政预算方案都没有设计在内,且财政预算的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管,使许多财政预算方案都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落实。这也使得一些企业看到漏洞而钻了空子,增加了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难度。部分预算方案虽然在制定的时候相对完善,但在执行时还是由于不受重视等原因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使国家财政预算工作真正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用的效用。由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预算执行监督机制,使预算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为国家财政税收工作保驾护航。

2财政税收工作的优化策略

2.1健全完善财政税收体制。一是要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税收工作一体化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从省级到县级,再到乡镇财政税收,全都纳入统一的管理中进行规范强化。同时,加强税收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引进外部监督,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使财政税收工作不断规范化、透明化。二是政府职能要与财政支出相匹配,要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比例,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合理处置地方政府的负债问题,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要自主筹集资金,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三是要贯彻实施分税体制和融资体制,增加地方税税种,扩大地方的税收来源。2.2加大财政税收的监督力度。财政税收工作的合理、顺利开展需要以严格的监督手段为保障,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对税收工作的监管范围要覆盖全国各地,同时不断在实践中修正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使全国各地的财政税收工作都能得以顺利开展。在税收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通过讨论等寻找最佳的解决方式并定期对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此外,针对企业偷税、漏税等问题,要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监察,以确保企业正常纳税,最终确保国家的财政税收和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2.3健全预算管理体制。财政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合理的预算管理体系,当前情况下,国家应该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和以往预算管理的经验,制定出一套科学、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此针对当前的预算管理内容,要扩大预算编制的内容和编制机关的覆盖范围,为加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和预算的准确性、合理性,预算的编制要能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核查,对预算编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不合理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给予一定惩罚。2.4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和政府财政收入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的支付转移体系,规范的转移支付工作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进行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要建立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体系。要结合地区的经济差异合理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使中央政府和各地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始终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中,使资金能在各地实现最大效率的利用。二是要规范并完善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机制,以避免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胡乱收费事件的发生。

作者:雷更田 单位: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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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安排“中国白酒金三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贴息等方式支持白酒产业调整产品结构。一次性给予白酒产业园区专项补助。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川烟品牌扩大营销综合采取财政补助、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型收费等方式,通过对金融机构、购房者、建筑企业、征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等不同对象给予支持,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五、促进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通过给予一次性成果奖励、适当风险补偿、直接融资贴息、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补助、支持企业牵头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等方式,促进重大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支持新兴产业新发展。

六、实施财政(金融)保险互动。认真执行贷款增量奖励国库存款资源配置、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担保贷款财政奖补等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财政支持政策,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财政金融互动配合资金申报审核进度确保在6月底前将省级奖补资金兑现到位。积极开展政保合作支持保险机构立足实际开发新的保险品种;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吸引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及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七、全面落实民生保障政策。按照《2004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和十九建民生实事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和十九件民生实事,加快资金拨付,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民生资金早投入人民群总早受益。积极筹措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推进实施藏区六大民生工程行动计划和大小彝区十项扶贫工程,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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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各国权益的博弈和竞争下结束,虽然结果是产生了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是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全球各国的共识。一些发达国家也从自身利益和优势出发,寻求采取征收碳关税来改变目前全球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发达国家其实是借着保护全球环境和低碳经济的名义,提高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成本,实行对自己国家的贸易保护。所谓碳关税,是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通俗来讲就是对来自碳排放较高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对于渐行渐近的碳关税征收,中国应该尽早做好准备,分析碳关税征收对中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研究应对碳关税征收的措施。

1 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积极影响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能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等粗放型产业是我国主要的产业支柱,而我国出口的产品多为低端产品,特别是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碳排放量很大,成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改变资源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型经济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以此次碳税征收为契机,顺应低碳经济发展,以绿色科技为核心,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产业的崛起。对钢铁、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推行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对落后的生产设备进行淘汰,引进新型环保设备,对生产工艺加快更新,实现最低程度的碳排放。

虽然中国现在在出口规模上跃居全球第一,但是从出口产品的结构、产品竞争力、自主创新程度等方面来看,中国仍然称不上贸易强国。因此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对中国的贸易发展来看,不仅是巨大的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它是我国多年来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为代价的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条必经之路。

2 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不利影响

(1)影响中国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和形象,对中国形成制衡。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针对碳排放征收的关税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如果中国接受此项关税的征收,欧美发达国家会借此机会从中国得到大笔的收入;如果反对征收碳关税,就被其他国家指责只顾国家利益不顾全球环境、不负责任等罪名的指责,损坏中国的国际形象,对外贸易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

(2)冲击中国的出口贸易,增加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据估计,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可能要面临平均26%的关税,而出口量将会因此下滑21%。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而在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中钢铁、建材、机电等传统高碳产品则占据了我国出口产品一半的比重。对这类产业的改造则面临着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制约,一旦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将会带来重要的影响。

(3)给高耗能行业带来冲击,影响国内就业。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中国国内的就业、劳动报酬以及高耗能等相关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由于碳关税的征收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以能源作为生产动力的企业会采取提高产品价格,减少生产等措施。另外,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是以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与人竞争,失去价格优势,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将会减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失去效益甚至倒闭。而企业倒闭将会导致大批企业工人失业,提高我国的失业率进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 面对碳关税政策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1)积极参与碳关税相关的国际条款的讨论,争取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包括碳排放在内的各项国际环境公约或多边协定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坚决反对以保护环境之名,打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利用现有的国际协调机制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主动开展环境外交活动,就碳关税的问题多与国际社会进行了解和沟通,要让国际社会对于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有一定的知晓,争取将具体问题也可以成为谈判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自己要在规则的制定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让我们国家能够具有有利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为我们的出口企业创设出良好的成长空间。

(2)增加扩大内需的力度,降低外贸依存度,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是需要构建在内部的消费和投资基础之上。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是我们今后经济工作的重点所在,尤其是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有增无减的背景之下就显得更加重要,增加国内需求是推动我们国家经济持续增长,降低外贸依存度的可行之策。我们需要提升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数量,积极地扶持民族的品牌,降低甚至杜绝三高产品的出口,通过政策引导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数量,全面推动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

(3)增强培训的力度,多管齐下推动就业。我们国家在高碳行业就业的人员其文化素质较低、缺乏较多的专业技能。这样就需要我们加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人员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同时鼓励创业活动,让创业来积极消化劳动力。要打造好功能健全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劳动力的配置作用。同时还需要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确立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还需要建立顺畅的劳动信息渠道,让劳动力可以合理有序地流动。有关部门还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失业人员不会有温饱之忧。

(4)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推行,加快企业转型的步伐,构建起低碳社会。加快低碳经济的推进速度,树立起环保的理念,争取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通过对科研的持续投入来引导企业改变产品结构,制定出奖惩分明的政策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而且节能减排还可以作为我们国家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切入点,争取实现清洁可持续的发展,为应对气候可能的变化作出努力。通过加大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来促进科技的创新,提升产品的质量,研发并生产绿色产品,以此来打破贸易壁垒,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避免外资中的重度污染,减少碳密集产品的进口,增加对于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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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税收标准混乱,配套制度不健全

税收财政制度本身处于一种不合理、不成熟的状态,很多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新税种却被排斥当前税收体系之外,仍没有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中来,而是以一种潜水的状态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之中,成为我们熟视无睹的巨大财政来源,鉴于我们目前财政税收的现状,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确定每个项目的财政税收准则,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这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财政税收部门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标准不统一,分类不明确,必然导致工作人员在税收过程中容易乱了分寸,导致整个财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益难以让人满意。另外,与财政税收配套的制度仍处于建设之中,处在这一特殊的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财政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合理的税收现象。

(二)财政税收管理效率低下,难以突破传统管理模式

财政税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有着转型的意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不断促进了一系列工作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传统的财政管理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财政税收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暴露出来。受传统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财政部门在控制好财政税收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常常是有心无力。在传统观念中,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税收收入的管理,很少强调政府的服务作用。因此,这一传统观念下的税收管理模式常常出现不能对财政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从个人角度而言,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精神,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规范个人行为,更有甚者,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监管跟踪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综合管控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中,偷税漏税的行为仍然是一大毒瘤,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中显得尤为严重。在收缴税收的过程中,信息比对平台不健全,环节控管缺少,不能准确摸清税源底数。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监督跟踪不到位的问题,企业为了逃税就会各显神通,有的企业就自己制作财务虚假信息,还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给顾客开发票,这种方式对于企业和顾客来说,可谓一举两得,这种小的利益对国家来说,确实极大的伤害。税收收入是国家进行各项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惩治逃税漏税的行为,不仅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更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深化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建议

(一)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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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央行在《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里最早给出了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它指的是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公司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的平台,通过与银行签订合约,建立客户、银行和第三方之间实现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功能的连接模式。2017年我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20.3万亿元,同比增长104.7%。从2017年各季度数据来看,每个季度移动支付的规模稳步上升。其中春节、双十一和双十二的环比增速又大于其他季度。

(二)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点到点的网络借贷模式。2010年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传统借贷规模缩减,为网络借贷创造了机遇。缘于渠道多样化和成本低廉的优点,网络借贷规模逐年增加。2013年我国P2P交易规模达到975.5亿元。虽然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一定程度上有所减缓,但总体规模仍然保持上升趋势。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借贷规模已经达到23240.3亿元。

(三)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指的是有创造力但是缺乏资金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募集资金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相对于P2P来说,众筹融资發展相对静悄悄。众筹融资最早出现于2011年的“天使汇”。之后几年,各大平台出现了“大家投”“众筹网”“淘宝众筹”等。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众筹平台如昙花一现,但是经过时间考验的仍然有很多平台势不可挡。众筹融资模式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降低了融资的门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由于互联网交易隐匿性、分散性的特点容易造成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性,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尤其表现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交易规模等方面。[2]

(一)第三方支付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纳税时间难以确定。第三方支付因其不需要依托实体存在而没有固定场所,交易主体大都通过网络注册而不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这种多元性和隐匿性往往会模糊交易双方主体。[3]相较于传统交易,互联网交易的时间更加短暂,操作更加灵活,加之其行为具有隐匿性,交易双方很可能故意延长税款缴纳的时间,或者干脆不按要求申报纳税。所以仅仅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来看,无论是按支付方式还是按收到货款的方式,税务机关都很难确定第三方支付交易行为的纳税时间。

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纳税原则。跨省市的支付使得这种传统的按注册地管辖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开展。所有的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完成。双方的交易地点不同,但交易活动都是发生在服务器上,通过网络操作而成。理论上服务器的位置随意流动,相应地就会给税务征管带来不小的困扰。

3.计税依据难以确定。《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指出第三方支付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即支付中介。按照营改增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对买卖双方手续费缴纳增值税。在现实交易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有的对买卖双方同时收取手续费,有的只对卖方征收手续费。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来了困扰。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开具的发票。现在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无纸化阶段,随之而来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也应运而生,而电子发票容易被篡改也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适用税目难以确定。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相关部门注册的大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以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主。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当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银监会早在2015年就将P2P网络贷款纳入普惠金融局监管。这就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性质[4],应当按照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因此,P2P到底是否归属于金融机构尚未定论。其取得的佣金虽然都是缴纳增值税,但是具体到何种税目,税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扣缴义务人不明确。P2P网络借贷中的投资者多为分散的个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借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由支付利息的企业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现实中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多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他们不具备代扣代缴的能力。[5]作为连接借贷双方的P2P平台最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涉税情况,理论上是最合适的扣缴义务人。但是这又违背现行金融监管中规定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要求,在资金流程上无法理顺。这就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盲区。

(三)众筹融资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众筹融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同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一样,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网络进行,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的特性,难以确定纳税主体。一方面,众筹面对的是大众投资者,具有人多额少的特点;另一方面,众筹融资行为的发起人多为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初创者和创业者。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主体身份。

2.众筹融资模式下计税依据难以确定。首先,现行税制中没有具体对众筹融资行为中取得会员费、服务费等收入做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是按项目所得还是按全年所得进行课税未做详细解释;其次,众筹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以资金等实物形式回报,也有以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等形式回报,还有混合多种形式回报。这使得税务征管很难介入;最后,互联网金融的无纸化、数字化特性使得电子发票等相关电子凭证极容易被修改,相应的信息被隐匿。这也会导致众筹融资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应对措施

(一)加強纳税人管理

1.完善纳税人实名制和登记制度

完善纳税人实名制和登记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三方支付中,一是要对商家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二是要对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属地原则,通过减少征税成本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在P2P网络借贷中,严格审核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监控资金流向,既能保证平台持续运营,也能加强税收征管。众筹融资在加强对广大投资人身份审核的同时,也要对筹资人进行实名认证和工商登记,全方位掌握资金动态,从税源上减少税收流失。

2.加强互联网平台管理

考虑到税务机关直接确定所有纳税人身份信息的困难性,可以从加强互联网平台管理工作入手。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工商和税务登记网络平台,加强对互联网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核对,筛选剔除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取得运行资格的网络平台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服务器地址,也要对自身实行持续监控、自发报警的监督方式。虽然我国每年的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急剧增加,但是也有平台跑路现象的发生,截至2017年底,我国累计已有4000多家平台相继倒闭,却无法确定乃至追缴税款。[6]

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和互联网平台双管齐下,结合目前税务总局开展的企业和个人征信工作,将虚假登记、偷逃税款的个人和企业纳入征信黑名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信息割据形成的“信息孤岛”现象,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收入类型

1.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商家缴纳的手续费、预付卡以及平台建设带来的潜在利益。其所得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如若企业以第三方支付方式给员工发放福利或者给予客户的附赠销售行为,则又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扣代缴。

2.P2P网络贷款的收入类型大体分为两块。一是出借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平台针对交易双方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债权转让费和VIP使用费等,应按照会计核算标准纳入收入统计核算。由于P2P网络贷款着实解决了很多微小企业筹集资金难的问题,P2P网贷平台模式实质上相当于民间银行。一方面承担信用担保作用的平台因为沉淀资金获取的收益应按照类似金融机构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就手续费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实际上P2P网络贷款平台也属于公司。25%的税率必然使其税负过重,不利于这种新兴企业的发展。因此,可以考虑给予P2P企业一定优惠,建议参照小微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

3.众筹融资的收入分为筹资者收入和投资者收入两部分。筹资者往往是项目的发起人,其筹得资金用于企业运行而获取的收益为直接收入。投资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者在变更股权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都要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税款;个人投资者获得收入主要为从筹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利息,应计入个人所得计算税款。

(三)确定不同业务类型主体的应税节点

1.第三方支付应税节点。第三方支付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在于第三方平台的税务处理,特别是利用沉淀资金获得利润的公司。在购买方将资金打入平台的时候作进项税额处理,待平台将资金划拨给销售方时做销项税额处理。通过增值税的进销项相抵扣的原则不会增加第三方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提高平台资金的安全性,并且这种税务处理本身成本也较低,不会增加相关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2.P2P网络贷款应税节点。P2P网络贷款的借贷双方可以按照传统的金融业借贷业务处理,税收征管的工作依旧在于平台的管理。如果借贷平台仅仅作为中介,则应按服务业中的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若平台充当银行的作用,利用沉淀资金使用资金池的运营模式,则为防止平台因跑路而偷逃税款,可以结合增值税的规定,按账户资金的转入计算进项税额,待平台将资金转付给借款人时做销项处理。利用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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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逐渐完善,政府非收入管理也随之发展。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逐渐完善,政府非收入管理也在此基础上随之发展起来政府非收入管理同样是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根本上进行生产和变化发展而出现的。和预算外资金两个方面进行辨别,两者虽然有不同但是却也有关联。非税收入,是人民政府将收入依照收入的结构和收入的本质来归类;预算外资金,是依照资金管理的方法对政府收入进行分别归类。在我国,除了预算管理,在其他的地方部门可以自己实行收取和对资金的使用去处的安排,用来对一些地方部门需要的满足,这就被成为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一类。随着发展,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的意义和对问题的处理一直都在使用。但是,在地方部门因可以自己实行收取和对资金使用去处的安排,在支出方面上,它的自主性是比较大的,经过在传统的财政体制下,留下的这部分资金曾在一段时期和预算内资金是不分高下的,为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期间,预算外资也在不断的进行改变,逐渐的完善,使得预算外资金已经完成了在概念上和性质上的过渡,过渡到“非税收入”,要随着改革的发展,我们要紧跟着发展的脚步,要将好的吸收并消化,建立起新的非税收理论观念。

二、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需要明确管理体系和职责

非税收管理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还包括了非税收入管理主体和非收入执收单位两个内容。在对职能进行做事的过程中,非税收入应当获得财政性的资金,一个道理,非税收入同样是在政府财政收入扮演重要的角色,非税收入征管就应当把财政部门作为中心,应当给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围,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人才,整顿力量在内部,负责对全部的非税收入的管理。

例如罚没收入政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策及收缴及收入征缴、收费、基金政策管理、征缴、财政票据管理等等方面,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非税收入“管、征、查”,实行一致征收,一致管理,一致执法。

在非税收收入征管的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只要职责是:要对收税收入管理要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要认真对其认真履行,并对其制定出管理的办法;在特定的程序和权限下,要对非税收入的标准以及其范围进行彻底的认知和确认,对收税收入年度要有核算和编者这两项的预算;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要统一安排并发放,要对本级单位以及下级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督查其在收入、汇缴和使用等多方面的状况,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在非税收入管理有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非税收入执收执罚的单位是有关部门(单位),它的主要使命是:依照上级规定向非税收入项目、社会公示部门及单位进行执收依据,对管理机构和财政厅及时的来编辑并报道本单位及其部门非税收入的年度计划;应在确认非税收入在其职责范围内,严格监督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和缴款义务人,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

三、对非税收入征收要进行完善和加强,对其收缴制度要进行改革

在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整体中,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制改革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也是来确定“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这项改革主要推行的模式是“银行代收、单位开票、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管理模式,要从必要的审核为进一步的充实非税收入就地缴库体系,做到政府拥有非税收入和财政管理。

1.在管理账户方面,取消所有账户有关于有关部门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在银行内,取消种类繁多的收入过渡户。对分布广、级次多、情况复杂的执收单位,应由财政部门专门为其开设一个关于财政汇缴专户来进行零余额管理,以用来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在收缴程序上,用新的账户体系为根本,以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收缴程序,实行集中汇缴和直接缴库两种方法。

3.是要用严谨的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办法和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六是加大力度没收物品管理。要对执法者直接的没收违法者的物品、财产以及违法者没有现金支付能力而抵替罚的相关物品,应由执法机关关于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要是属于必须毁掉的相关物品,应当有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要是属于可变卖的种类应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参考文献:

[1]刘 炼: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构想[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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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档案收集与管理的现状

我国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使基本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而在施工过程中,基建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又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但由于施工单位对于基建档案收集与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不相同,一些基建单位在档案的收集方面经常敷衍了事,很少进行严格的审查,导致后期工作难以进行。基建档案管理在各单位的基建工作众人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管理人员执行力度的轻重直接关系到基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加之现如今的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尚未得到全面的落实和完善,工作人员对档案的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收集和管理过程中往往会造成遗漏,导致基建档案收集与管理工作存在各类问题。

提高基建档案收集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

基建档案在收集与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而为了更好的对基建档案进行收集与管理,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寻找多方面的突破口,找到解决办法,从根源上解决基建档案的管理现状。

1.加强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学校在建设过程中所划分的各类基建项目应保留相关的施工资料,相关工作负责人员应对所上交的基建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资料主要有项目设计方案、物品采购单、项目报告书等,这些资料都需要档案整理人员进行收集并整理,而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项目的改动、图纸的增减或数据的变更都应该纳入收集工作中,做到及时记录,并加入相关检验资料和证明。在基建项目的后期工作中,需要各基建单位出具基建证明、项目检测报告以及基建材料统计等,这些资料是基建档案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档案整理人员一定要做好相关的整理工作。

2.加强文字材料的收集工作

基建工程项目的每个阶段都需要项目设计方案的指导,其中文字和图表的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图表能够给项目带去一个良好的施工布局,而文字资料则是对图表中的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解说,同时文字资料也能够记录下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在工程结束后,文字材料能够在项目办理交接手续、应对审查、处理纠纷等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基建项目资料管理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了对文字资料的保管和整理,按照项目的进度时间表分类整理项目材料,才能在日后起到便于查阅的作用。

3.提高档案内容的完整性

基建项目的完工时间以项目的进度为主要依据,一个项目中的所有内容都是不可重复的,其档案内所表选出的整体性也独一无二,只有做好基建期间所有资料的完整收集,才能够为项目后期的管理工作带去便利,减少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基建项目档案的整理,除了要将项目资料收集完整再进行分类整理外,还要注意一些与项目有关的附属文件的整理,这些文件大多是对基建项目资料的补充和说明,也是档案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应该格外注意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保证基建项目各阶段的施工内容能够找到相应资料进行审查,以便于完工后对项目档案进行翻阅和回顾。

4.有关领导应提高对档案管理的重视

基建档案往往内容繁多,结构复杂,需要专业人员与档案管理各部门共同协调进行管理才能完成。因此,基建工程项目的有关领导应该首先重视起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设计专门管理机构对基建档案进行管理,对于基建档案管理的人员要选用专业人才,使其能够真正发挥管理作用,对基建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收集与整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基建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

5.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在建立和完善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后,就要将基建档案的管理工作落实到各部门相关人员之中,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让其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此外,基建档案管理部门内部也要定期让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在档案整理后期,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对其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考察,肯定和表扬优秀的工作人员,同时也要指出不足,让其及时改正,加强档案人员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