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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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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影响

篇1

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尤其是在以1989年经济治理整顿为起点,经济从短缺经济向需求经济转轨开始,经济运行中一直存在着一个基本矛盾,即经济体制改革与宏观调控的矛盾。这个矛盾从改革开放开始,到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未来可预期的中国经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都将不可避免。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对于了解经济运行、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三者关系有深入的意义,从而增加掌控经济运行的能力与水平。

二、近年来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经济转轨以来,中国已完成了六次大规模的宏观调控。前四次调控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过程中,紧缩性政策总体呈现出较为显著的调控效果;后两次调控在应对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与局部经济过热、投资膨胀的过程中,扩张性和“有保有压”的政策调控总体体现出密度大、组合性强、力度大等特点,但调控的效果却大大低于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政策失灵的现象(庞明川,2008)。在2003年以来以抑制固定资产过快增长和产能过剩等为目标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又出现了三个现象:一是无论是针对经济过热、投资增长过快还是对房地产行业的治理,所出台的政策收效甚微,迫使政府不得不连续出台了被称为“政如急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而二是宏观调控中已经较少使用的行政手段在市场化进程已经取得明显进展的背景下又重新得到使用,甚至是“重用”;三是在这轮调控中出现了罕见的“多次调控”现象(高辉清等,2006)。在2007年底以来以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和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过程中,还出现了短期内的多次连续调控现象。

这些现象引发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论,其焦点在于:中国宏观调控的效果究竟如何?为什么宏观调控的效果背离决策者的初衷和预期?为什么会出现一轮调控周期中的“多次调控”和短期内的多次连续调控现象?

三、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

本文尝试从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角度来回答上述问题。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矛盾很容易被归入是经济总量问题还是经济结构问题的矛盾。但本文并不认同这个观点。

从1989年的经济转轨开始到1994年、1998年的宏观经济调控,为了稳定经济总量发展,宏观调控中不可避免的采取了许多人为的、非市场化措施。这些措施每一次也不可避免的对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或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甚至是打压、破坏的作用。这在1989年的经济治理整顿中表现的最为明显。虽然理论上宏观经济调控与经济体制改革可以人为的统一起来,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做到两方面都能有所收获,因此,把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人为的统一起来,是一种不尊重现实的、不切实际的说法。最有力的例证,就是为了应对1994年通货膨胀和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宏观调控措施,几乎使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资本金融市场无法进行任何前进的改革措施,甚至是一种向计划指令下的经济体制的倒退。

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产生于我国破除旧体制、建立新体制的经济改革大背景下是一种必然的经济现象。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带来了经济总量发展的不平衡,对于经济总量发展不平衡采取的经济措施又限制了解决经济结构不合理、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前进。这就是这种矛盾关系的基本问题链条,表面上看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对立的恶性循环关系,实际上还存在着一种新的相互协调和统一的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综合、复杂、缓慢的过程。从市场因素的形成、市场关系的建立到市场规则的完善,市场力量是一个逐步从弱到强、从不稳定到趋于稳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时间。长期性的改革时间使得改革者要具备相当掌握经济发展的能力。只有经济运行在改革者可掌控的范围内发展,那么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才不会断链,经济体制改革的积累效益才能得以保证,经济才能得以发展。这里,经济运行的可掌控性不等同经济运行的确定性。

我国经济体制真正建设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从计划下的短缺经济结束开始算起,也就是二十年时间,中间经历过六次宏观经济调控过程。无论从经验还是理论上来说,我国的经济体制建设都处在一个初步建设的发展阶段,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发挥正是受到了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宏观课题组(1999)认为,在市场化过程中,政策效应的发挥往往离不开体制上的相应变革,因为体制的不完善不仅会使任何一个政策操作产生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放大负效应而抑制正效应。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关系表明,中国的宏观调控不应沿用和照搬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而应该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相符合。

四、经济体制改革初步建设阶段的宏观调控政策思路

理论上,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从单纯的经济意义上说,这是没有任何错误的。但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经济体制改革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在与政治体制相互纠缠和对立统一的关系中,这是不能回避的。以前在政治意识形态下的计划与市场激烈之争,对于整个宏观调控措施的选择和经济运行都产生了直接重大的影响。政治意识控制经济运行是以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主要特色和矛盾。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个影响还不可能消除。但是,减少政治意识对于整个经济运行的影响,逐步建立经济运行的独立性,是处理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关系中最基础的一步。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还需要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共同发展。现在再来看中国宏观调控的目标,在经济、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制约之下,它只能是一个为维护经济短期效益而存在的一个经济手段短期行为。这样,维护经济稳定看来就成了宏观调控的惟一目的。

从1989年的经济转轨开始,无论从政治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维护经济稳定都一直是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最主要的目标之一。但是,这个目标本身和中国经济体制破除和建立的过程本身却是相互对立的。既要破除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又要保持经济稳定性,这对于本身没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经验的中国经济改革者来说,可以说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在一个失控的经济运行环境中前进。所以,适当降低保持经济稳定性的目标,改为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可掌控性,允许经济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序振幅,经济的动态平衡发展就是可能且可行的。这对宏观调控的理念和方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宏观调控将从以前的直接堵、强力改,变为以疏导为主、以体制建立为先,改变以前宏观经济越想人为稳定却越不稳定的局面。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也会在更宽松的环境中前进。

参考文献:

[1]高辉清 胡少维 包 静:《目标方向逐步清晰 二次调控该如何出手》[N].《中国经营报》,2006年6月19日

[2]顾海波:《本次宏观调控成为“空调”》,省略 2006-05-11

[3]李义平:《宏观调控为何如此频繁》[J].《人民论坛》,2007年5月22日

[4]庞明川:《中国宏观调控的体制基础与政策绩效》[J].《世界经济》,2008年第7期

[5]张永生:《中国的高投资、消费率与宏观经济稳定》[R].国研报告,2007年1月24日

篇2

《新理财》:1978 年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并与之同步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已步入而立之年。作为国内财税研究方面的资深学者,您如何评价过去30 年的改革?

高培勇:这显然是一个既意义重大,又颇不轻松的命题。因为,一方面,在过去的30 年间,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之复杂,所走过的道路之曲折,所承载的使命之沉重,所发生的变化之深刻,所取得的成果之显著,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历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特例;另一方面,对于有了30 年改革历史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中国而言,举凡涉及类如财税体制改革回顾与展望方面的话题,已经不能停留于史实的追溯和再现层面。

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不过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30 年来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就在于市场化,发生于财税领域的改革事项,不仅数不胜数,而且犬牙交错。回顾以往的改革轨迹,总结以往的改革经验,必须放在改革规律的揭示上。过去30 年所取得的财税体制改革成果,固然显著而丰盛,但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中国财税体制目标相比,只能算是阶段性的。通向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道路,依然漫长。

《新理财》:在您看来,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经济体制的改革的起点是计划经济。那么,财税体制改革是从哪里开始的?

高培勇: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是由传统经济体制下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起步的。对于那一时期的财税运行格局,尽管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结,但本着收入――“钱从哪里来”、支出――“钱向何处去”以及政策――“收支安排所体现的目的”这三个有关财税活动运行层面的基本线索,可以将其概括如下: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有部门;财政支出主要投向于国有部门;财政政策倾向于在国有和非国有部门之间搞“区别对待”。以1978 年的情形为例,全国财政收入的86.8% 来自于国有部门的缴款,全国财政支出的85.6%用之于国有部门。这样一种“取自家之财”、“办自家之事”的财政收支格局,所折射出的,无非是财政政策的鲜明取向――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削弱以至铲除私有制经济。

换言之,这种“二元”制度下的财税体制机制所覆盖的范围,不是全面的,而是有选择的。“二元”的财税体制机制所提供的财税待遇,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有薄有厚的。财政支出的投向,不是着眼于整个公共服务领域的,而是专注于生产建设的。于是,便形成了同属一国国民、身处同一国土之上并受同一政府管辖,但因财税覆盖程度不同而须面对不同财税待遇的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居民。

这即是说,这种“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背后的体制机制,是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起点。也可以说,正是这种“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同财税本质属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相适应性,把中国财税体制推上了改革之路。

一枚硬币两个面

《新理财》:您前面说到,“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背后的体制机制,造成了财政实行不同所有制分治和城乡分治,在这种“二元”的经济社会制度环境下的财税运行格局是怎样的?

高培勇:一是以所有制性质分界,财政收支活动主要在国有部门系统内部完成的国有制财政,非国有部门则或是游离于财政的覆盖范围之外,或是位于财政覆盖范围的边缘地带;二是以城乡分界,财政收支活动主要在城市区域内部完成的城市财政,广大农村区域则或是游离于财政的覆盖范围之外,或是位于财政覆盖范围的边缘地带;三是以财政支出的性质分界,财政支出活动主要围绕着生产建设领域而进行的生产建设财政,非生产性或非建设性的支出项目――其中主要是以改善民生为代表的公共服务性的支出项目,则往往被置于从属地位或位于边缘地带。

有选择而非全面的财税覆盖范围,有厚有簿而非一视同仁的财税待遇,专注于生产建设而非整个的公共服务领域,如此的财税体制机制以及作为其结果的财税运行格局,显然不能说是“公共性”的,至少其“公共性”是被打了折扣的。事实上,“国有制财政+城市财政+生产建设财政”所集中凸现的,正在于传统体制下的“二元”财税体制机制的“非公共性”特征。

《新理财》: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广为流行的表述是“市场化改革”。如果说整体改革是沿着一条颇具规律性且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的道路走过来的,那么,财税体制改革应该有怎样的改革路径?

高培勇: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大特点,就是它始终作为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始终与整体改革捆绑在一起并服从、服务于整体改革的需要。

就总体而言,经济的市场化进程首先带来的是GDP 所有制构成的多元化。这一影响传递到中国财税运行格局上,就是财政收入来源的公共化――由“取自家之财”到“取众人之财”。到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来源于国有部门的比例,已经退居到19.2%。而且,仍在继续下降。而财政收入来源的公共化,自然会推动并决定着财政支出投向的公共化――由“办自家之事”到“办众人之事”。到2006 年,在全国财政支出中,包括基本建设、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门以国有经济单位为主要投向的支出占比,已经由1978 年的52.7% 大幅下降至15.87%。与此同时,面向全社会的诸如养老保险基金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等社会保障支出以及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和政策性补贴支出等所占的份额,分别上升至11.25%、18.69% 和3.58%。而且, 其中不少项目,还是从无到有的。

财政收支的公共化,又进一步催生了财政政策取向的公共化――由在“自家”与“他家”之间搞“区别对待”到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国民待遇”。也就是说,经济的市场化已经带来了中国财税运行格局的公共化。

呈现在财税运行格局上的这些变化,当然是在财税体制机制的变革过程中发生的。没有以公共化为取向的财税体制机制的变革,不可能有财税运行格局的公共化。

这即是说,经济的市场化和财税的公共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带来财税的公共化。由“非公共性”逐步向“公共性”靠拢和逼近的所谓“财税公共化”过程,是过去30年间中国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所经受的最可称道的重大挑战。

“一条主线+一个取向”

《新理财》:我们常说中国经济体制的

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那么,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是否也是一样?

高培勇:正如整体改革是一个由目标不那么明晰、靠“摸着石头过河”,到目标愈益明确、以自觉的行动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过程,财税体制改革也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经历。

当改革必须调整航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棋盘上谋划全新的财税改革方案的时候,虽然并未清晰地意识到经济市场化与财税公共化的高度相关性,但那时所操用的几乎每一个棋子或推出的几乎每一个举措,也都是基于财税运行格局已经变化且不可逆转的现实而选择的。而且,在那样一种情势之下,能够作为改革参照系的财税体制机制,自然是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接的财税体制机制安排以及相关的原则界定,也自然离不开经济的市场化这个基础。来自于诸多方面的同市场经济血脉相连的因素、理念、规则、制度等叠加在一起,不仅催生了公共财政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实践。而且,改革的着眼点也越来越向公共化的方向聚集。

到后来,当局部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向全局延伸,以至于必须对财税体制改革目标有个总体定位的时候,也许是水到渠成的功效所致,“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便被作为一种当然的选择,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从那以后,包括收入、支出、管理和体制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财税改革线索和几乎所有的财税改革事项,都被归结于这条改革的主线索,都被覆盖于这一改革的总目标。也正是从那以后,关于中国财税改革与发展目标或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从学术界到实践层,都越来越集中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或“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概括或表述。

可以并不夸张地说,经过了30 年“摸着石头过河”般的艰难探索,在我国,全力和全面建设公共财政,已经演化为一种围绕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意识、有目标的自觉行动。也可以说,我们已经进入全力和全面建设公共财政的时代。

这即是说,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在于公共财政。由“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起步,沿着“财税公共化”的路径,一步步逼近“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方向,并贯穿未来的中国渐进式财税体制改革始终。

《新理财》:在您看来,30 年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是否存在着一条上下贯通的主线?也就是说,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究竟有无一个一以贯之的改革取向?

高培勇: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的这条主线,说到底,就是由“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不断向“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靠拢和逼近。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事实上也有着一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取向。这个基本取向,说到底,就是构建并实行既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又与财政的本质属性相贯通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

以如此的角度并站在宏观层面上“俯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全景,可以清晰地看到,过去的30 年间,我们正是瞄准“一个取向”、沿着这“一条主线”奔跑过来的。未来的若干年间,我们仍要瞄准“一个取向”、沿着这“一条主线”继续奔跑下去。“一条主线+一个取向”,正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前瞻未来走势的基础上,对于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历史规律做出的高度概括。

篇3

股权投资;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

0.引言

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中心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转型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据了解,在十三五规划中,全国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面临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灵活性较高、收益与风险分担的股权投资的引入,为国企改革注入了新鲜血液,创新了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1.股权投资

1.1股权投资的内涵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手段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通常是采用个人或企业购买其他准备上市或者未上市企业的股票这一方式或者是利用无形的资产、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直接地投资其他企业单位,通过风险分担的方式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或者利润分取、股利获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经济利益。股权投资要承担投资失利的风险,也能获得被投资单位的利益[1]。例如,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陷入僵局或者是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时,投资者将会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和损失;相反地如果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反响好、其所经营的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空间较大,投资者通过股权控制被投资单位,从而从价格波动和产品销售前景中获得经济利益。

1.2股权投资的分类

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共同控制、控制、重大影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大类。其中,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某种经济活动所享有的 共有类型的控制;控制是指获得股权并取得整个企业的控制权,能够独立地做出企业运行的决策和财务经营决策,并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顾名思义,仅是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上因有参与权而产生重大影响但没有决策权。这几种类型的股权投资,其风险程度和所获利益都各有不同,控制类型的没有风险分担体,风险较大,但是相应的经济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共同控制次之;重大影响类型的风险可以分担,独自承受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所获利益也相应减少。

1.3股权投资的结构及发展现状

股权投资由成本、收益、风险、权益、减值等因素构成[2],其中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权益是受益的保障。自从20世纪初期我国提出了经济改革,许多人开始“下海”,股市一直风靡至今。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经历了长期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和洗礼,已经进入深入发展的阶段(如图1)。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下页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私募性质的股权投资金额较小,还是严重受到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的影响。这是因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仍然占了大部分比例,并且其经济体制严重制约了市场和股权的发展。

2.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2.1国有经济体制的内涵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模式是对苏联的经济模式进行全盘照搬过来的,强调了国家集体利益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化成了现在的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形成的国有经济体制。其具有独立的决策能力、鲜明的行政色彩、国有资本化程度颇高等特征。目前,国有企业仍实行的是以管理资产为主的经济体制,这对于迎接新的经济挑战和经济改革有着诸多的限制和阻碍。

2.2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由最初的苏联式经济模式,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国有企业权力下放、让利的过程和80年代以后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让企业逐渐地拥有了发展的相对自由权的过程。到了21世纪初期至今,为适用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但由于行政色彩厚重,极大地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3]。

3.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应用

3.1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3.1.1扩大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是对资本营运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国有企业通过对不同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引入战略投资方,不仅可以建立与国有企业主业相关的经营性联系,还可以扩展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产业链,达到资本利用率最大化的目标;还能够建立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产业联系,拓宽经营范畴,增加利润和回报,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例如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实际控制的鞍钢集团公司改制而来的,其原有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钢压延加工、黑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等23种产品和业务,但是自从2002年开始实施改制后,其增加了家电、汽车使用的镀锌钢板的生产,创造出年生产能力达到40万t的奇迹;经过2006年股权投资的扩大,其主营业务的净利润增长率高达229.24%,推进了其在全国同行中的净利润增长排名。

3.1.2提高规避风险能力现代企业的运营发展主要是依靠多元化经营的方式,而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正是这一方式的具体体现。长期的股权投资,不仅能够弥补单一的业务经营的劣势,形成多元化经营的格局和生产模式;还能进一步地加强和丰富经营内容,分担风险的同时还能扩大收益的渠道,进而降低企业对现有业务的依赖性,减少单一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3.1.3有效实现战略转移运用马克思资本论的原理和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等理论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企业,它所拥有的主营业务或关键性业务都是有一定的周期性的,并且其业务的延续能力与生存能力是有限的[4]。因此,国有企业作为主营业务急速衰退的企业,在经济侧结构调整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改制,能够有条不紊地与新的主营业务进行接轨,同时从企业的竞争实力上来看,具有更高的经营活力和较强的竞争能力。例如,总部设在广州省惠州市的由国家控股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自成立以来不断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吸收较多的资本和附加业务,保持了利润连续20年的稳健增长的步伐,在深化改革的今天已经逐渐形成了多元化业务经营的格局,其主营的电子产品(手机、彩电等)和开关插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领先的竞争优势,在体制改革的当下有极高的生存能力,并且有希望踏入世界竞争的行列。

3.1.4有效地盘活资金国有企业的体制一般是以管理资产为主,但是股权投资是以资本管理为主,如果加大力度引进民间资本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加大国有企业对不同企业间的股权投资,将会弥补资产沉淀却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把资本盘活,真正地做到“钱生钱”。

3.2股权投资在改制中的运作

股权投资方式是通过投资决策、投资运营管理、投资清算等环节实现投资资本所获利益最大化的(如图3)。其中投资清算和决策的运作具有阶段性和专属性的特点,而投资运营的管理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的特征。其通过投资实施、决策、持股比例调整、营运控制、投资收益账务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把股权投资方式完美地契合到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去,达到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4.结语

随着经济结构的侧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箭在弦上了。尝试着把股权投资的资本运作方式融入国有企业改制活动中去,不仅可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风险分担,减少利润损失,增加企业的利润来源,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在残酷的竞争中的生存几率,进一步促进经济建设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绍秉仁.创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冯华,任少飞.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改革历程中的政企关系回顾与前瞻[J].山东财政学院报,2006(6):13.

篇4

篇5

对我国失业现状的分析和认识

关于失业的理论界定和统计标准

对失业及其范围作规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由此而统计出的失业数量和失业率以及所反映出的就业状况是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失业衡量体系和统计方法有利于我们进行国际间的横向比较和研究,从而也有利于借鉴和学习世界发达国家在解决失业问题方面的经验和方法。

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从失业者的角度对失业状态进行界定。失业者在统计时被确定为“有劳动能力,愿意工作而没有工作,并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在这里,“有劳动能力”和“正在寻找工作”是一个弹性的概念,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具体的情况不同,对这两个问题的界定也各有差异,从而导致被认定的失业范围和失业率也就不同。以美国为例,规定16-65岁为劳动年龄,凡在这个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下列情况下被认定为失业:新加入劳动队伍第一次寻找工作,或者重新加入劳动队伍正在寻找工作达4周以上的人。为了寻找工作而离职,在找工作期间作为失业者登记注册的人。被暂时辞退并等待重返工作岗位而连续7天未得到工资的人。被企业解雇而且无法回到原工作岗位的人,即非自愿失业者。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人员定义为:在一定年龄以上,在调查统计的一定时间范围内没有工作,目前可以工作而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非农业户口),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前失去工作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

分析和对照上述关于失业的定义,从中不难看出,中国对失业的界定与国际通行的方法以及国际劳动组织的定义有明显的差异,表现在中国对失业人口的统计口径偏小,没有将下面两类人员列入失业范畴:一类是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因为中国对失业人员的统计仅限定在持有城镇户口的人口中,从而将目前存在而且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排除在失业队伍之外;另一类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中国所特有的下岗人员。虽然这两部分人员是否属于失业,是否应该统计在失业人口之中,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和争论,但这些人口绝大部分没有就业、没有工作的事实却是不容置疑的。

由于统计的标准和方法上的问题,对失业人口统计的结果也与人们一般的理解和感受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也不能真实地反映中国失业的实际情况。所以,我认为中国应该借鉴和采纳世界通行的失业统计方法,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我们的失业状况,才能够有利于我们的正确决策。否则,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统计数字是毫无意义的。

中国目前的失业状况

国家统计局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0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681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如果仅从上述数字来看,目前中国的失业问题并不算严重。600多万的失业人员对中国这样一个拥有近9亿劳动年龄人口的大国来说并不算多,3.6%的失业率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相当低的。但考虑到我们上面所讲的统计标准和方法上的偏差,实际存在的失业问题比数字所显示出来的情况要严重的多。

鉴于中国目前的特别情况,在政府公开的失业统计之外,分析、研究失业状况还必须注意到如下的因素:

中国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 随着中国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中科技投入量的增加,可耕地面积的减少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外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平均每个劳动力拥有的耕地面积为4.2亩,但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可耕种土地约有8亩,这就意味着中国农村中约有1.5亿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这一数字和由国家计委主持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中指出的1.5亿农业剩余劳动力相吻合,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十五”期间我国农村中估计每年还要新增500-600万人的剩余劳动力。

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特指那些在企业无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从原企业领取低于工资的生活费、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且未在社会上有其职业的人员。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问卷调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科学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推测,目前下岗职工中,约有75%需要就业,这部分下岗职工实际上处于失业状态。依此计算,中国目前的1300多万下岗职工中,约有1000万左右属于失业人员。

没有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 中国国家统计局的失业统计仅限于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而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由于中国人的市场经济意识普遍淡乏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去工作的人员,并没有进行失业登记,这就造成实际的失业人数和登记的失业人数之间有一定的差额。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显示,1996年、1997年调查的失业人数与登记的失业人数之差分别为262.2万人和410万人,由此造成的可能的登记遗漏占登记失业率的比重分别为47.4%和71.9%。依此,1996年、1997年中国城镇公开登记的失业率则分别由3%和3.1%扩大到4.40%和5.33%。由此看来,由于中国国情,没有登记的失业人员数量相当可观。

隐蔽性失业 隐蔽性失业是指表面上虽然有工作,但实际上对生产并没有作出贡献的劳动者,即有“职”无“工”的人,当经济中减少就业人员而产量并没有下降时,就可以认为经济中存在着隐蔽性失业。隐蔽性失业更多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中,通常与较低的经济效率联系在一起。据测算,我国社会存在的隐蔽性失业超过2000万人。

综合上述因素,中国社会目前实际的失业状况比官方公布的数字要严重的多,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经济理论界应该加强对中国失业问题的全面研究,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政策时,应将降低失业率放在重要位置。

中国当前的失业特征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方式由传统的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还将进一步加快,就业中的深层次矛盾日渐突现。

中国目前的失业问题与世界上其它国家,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相比较,既有共同的特征和原因,又有由于中国国情所形成的一些特殊性因素,分析中国失业的特征有利于我们对当前失业问题的正确判断和理性把握。

我认为当前中国的失业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城镇中的隐蔽性失业进一步公开化

在我国,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广泛就业”的指导思想,在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形成了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人员。一方面,这部分失业人员的存在是由于中国不合理的体制性因素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庞大的隐蔽性失业队伍的存在,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劳动效率低下,组织中纪律涣散、人浮于事,大量的人力资源严重浪费,社会成员间不良情绪互相感染,产生了诸多不良的消极影响。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的推进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的作用,这部分隐蔽性的失业将不断公开化,沉积在内部的大量冗员进一步释放出来。

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而且还将会继续增加,急需转移

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内,中国社会经济仍然是以农业为主体,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将会是漫长的。目前农业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85%左右,随着农业现代化,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这些人急需转移,但目前社会上适应这部分劳动力的工作却非常有限,形成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游荡于社会之中,这些人迫于生计多从事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或者那些较高素质的人所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对社会经济的秩序形成了巨大的潜在性威胁。加之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这部分失业人员不公平的社会地位增加了他们的不满情绪,据一项民意调查发现,农村中20岁以下的人对这种现实的接受程度要远小于他们的兄长和父辈。

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中形成了大量的下岗人员,生活困难、再就业难度大

据统计,1993年,全国下岗职工人数仅300万,1996年上升到891万,1992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分流及下岗职工总计1274万人,占当年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1996年底,全国下岗人员的再就业比例下降到仅为26%,领取社会保障救济金的仅1.8%,职工人均年生活费为925元。平均每月领取生活费77元,其中国有企业90元,城镇集体经济单位47元。全国共有22个地区人均生活费低于100元。

失业人群中普遍素质较低

失业人群大多缺乏专业技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业观念落后,“等、靠、要”的隋性思想严重,再就业难度大。

结构性失业特征明显

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的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动所引起的失业。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使劳动力市场在短期内一时难以改变其技术结构、地区结构和性别结构,从而出现“失业”与“空位”并存,即一方面存在着有工作而无人作的“空位”,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有人无工作的“失业”,这种现象在短期内难以克服。

我国失业的成因分析

经济学理论对失业的成因有系统的分析和论证,我认为,中国目前的失业问题既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性因素的失业,也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历史性因素的失业,还有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过渡性因素的失业。既有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失业,又有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形成的失业,但总来说,体制性因素是中国目前失业的主要原因。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历史性遗留原因所形成的失业

错误的人口政策形成了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 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中国实施了鼓励生肓的人口政策,使中国人口在短期内急剧增加。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8879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0%。养活大量的新增人口消耗了大量的国民收入,限制了中国经济的增长。虽然后来纠正了错误的人口政策,但就业压力在短期内难以缓解。

“全面就业”的就业政策造成了企事业单位的大量冗员 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和使用实行统一招收、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制度,大部分的劳动力通过行政干预和统配的方式实现就业。计划型的就业政策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高的就业率,形成了“一个人的活三个人干”、“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现象。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的取向,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必然会使大量的业已存在的冗员释放出来,形成新的失业。

“重工业优先”的产业政策限制了就业数量 我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产业政策上重视重工业、重视生产资料的生产,忽视轻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走的是“先生产后生活”的产生结构重型化的道路。

重工业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生,资本有机构成高,吸纳劳动力能力差,等量资本投资于重工业所能吸纳的劳动力数量要远小于投资轻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所能吸纳的劳动力数量。

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堵塞了劳动力的就业门路 在所有制结构上片面追求单一的公有制经济,限制、排斥甚至是禁止其它经济成份的发展,从而使劳动力就业渠道极为单一,造成“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同时人为地制造不同所有制之间的高低贵贱之分,更加剧了就业渠道的单一和阻塞。

单纯的中央集权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和我们在经济发展中指导思想上的错误,由此带来的虚假就业及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都必然在改革的过程中反映出来。历史的失误造成我们今天发展的代价和改革的成本。

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形成的失业

体制性冗员在改革中释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打破传统旧体制和新体制的形成过程中,旧体制下形成的冗员必须在新体制的建立过程中释放出来。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不断推进,客观上要求企业和政府在内的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并适应市场化原则。广大企业,特别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将会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决策,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一方面使许多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或濒临于破产,这些企业的裁员以及按照劳动合同正常的解聘的职工加入了失业者的行列;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用工自的落实,使企业中长期以来通过行政手段安置的大量的富裕人员受到排挤和向社会的释放。特别是对国有企业“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改革政策的推广,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培育资本市场,鼓励资本运作,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一些不适宜的生产要素将不断地从原有的统包统配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间的矛盾更趋尖锐。冗员、债务和企业承担大量的社会性职能成为企业深化改革的最主要的体制性因素,减员增效成为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

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当前的失业和下岗职工之所以不断增加,从根本上来说是长期以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突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内部隐性失业显性化、公开化和社会化的必然结果。

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政治体制的相应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管理职能的调整。“精减、高效”是纳税人对政府职能管理体制的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职能管理改革的方向。在这个转变和调整过程中,也将会产生相当一部分的富裕人员,需要分流。

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结构性失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环境的变化,经济结构必然会不断调整和优化,特别是我国在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变型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还会加快,我国当前有相当部分的失业人员,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有直接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由短缺经济进入买方市场,大部分的产业领域生产能力过剩,产业缩减和产业的优化升级成为新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一些传统的落后产业不断萎缩,甚至被淘汰,新兴的产业不断涌现,结构性失业人数还将不断增加。

中国的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只有对中国现阶段的失业问题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把握其特征,找到产生的成因,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和解决的办法。

参考资料:

1.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篇6

1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

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1998)。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因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将会选择那些能筹集收入?畲蠡乃笆罩贫劝才牛绻骋恢炙爸瓢才拍芪掖词杖氲淖畲蠡敲矗谒婧蟮母母镏校庵种贫劝才啪突岬玫角炕5胤剿爸谱魑醒胝谟璧胤匠锎胧杖氲闹贫劝才牛窃诠仪康魇杖氲闹贫劝才疟尘跋拢蚨诤星康魇杖牍δ艿墓咝蕴卣鳌?nbsp;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2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

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

3对地方税制改革路径依赖的思考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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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全世界都在经历一个新的革命时代,那就是信息技术时代,信息技术的到来成为了世界上最新颖的科技力量和产业发展力量。在以往的蒸汽机和电气化科技时代的改革时期,也没有像现在信息技术时代推广的速度如此之快。如今,全球经济中潜力和发展较快的领域就包括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产业,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所有国家国民经济中的基础设施和核心产业。信息产业的发展不单单意味着一个国家社会物质和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国际地位和发展水平。信息技术在现代技术中较为突出,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其主要影响包括以下几点。

1 信息化进一步带动了工业化

在经历了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之后,发达国家于19世纪末期开始进入工业化。中国对工业化进行了改革,总的来说,我国现在还处于工业化中期。因为我国的工业化革命还在进行中并没有完成,且同时又处于全球信息化浪潮之下,所以要实现我国的工业化需要通过信息化来带动。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中较为重要的部分,信息技术更是被广泛应用于许多行业中,对于管理和创新都有一定的帮助,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信息技术的渗透对于企业和行业有着重大意义,可以改变传统产业固有模式,使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升级,信息技术在产品中得到充分体现,像洗衣机的生产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发展为计算机操控,机床也由机械变为数控,信息技术在汽车行业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另外,生产过程中信息技术的运用能让操作更加规范和方便,不仅能使产品的质量得到保证,还能节约生产成本,使得生产率得到提高。除此之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也要用到信息技术,例如: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办公系统等等。以上信息化技术能够改善经营管理的效率,节约库存成本,能合理有效利用资金。

我国处于信息时展的重要环境之下,需要大力的推动和应用信息技术时代所带来的科技技术,从而努力增强我国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发展,让信息化的发展来合理和科学的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从而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发展道路。

2 信息技术产业化,推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人类在对物质与能量这两种重要战略资源的开发利用后,又出现了信息这一战略资源。信息是当今社会的主要经济资源,信息技术对于知识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它已经慢慢渗透到整个知识经济领域。信息技术这一知识产品,不仅低投入高产出,效益还比较高。有数据统计美国总出口额的2/5被信息技术知识产品所占据。如今,全世界的电脑已经有一亿四千万台,但是在25年前仅仅只有5万台;现在150万对电话同时通话只需一根光缆就可以实现,而20世纪中期一条电缆仅仅只能实现不到140对电话同时通话。由此可以看出信息技术对于经济的发展有多么大的作用。它对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作用,促进了信息和知识经济的形成。这也说明了信息和知识经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候的必然产物。很多经济专家曾说,若是农业经济在两百年前被工业经济所替代,那么现在的工业经济正慢慢被知识经济所替代,21世纪将会是知识经济时代。

3 信息技术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

信息技术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它正在进行创新,在传统工业基础上进行整体改造和提升。自动化和信息化已经或者正在在设计制造与营销管理方面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机械和制造行业的劳动者的工作被计算机控制所替代或分担,提高了生产力。而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计算机虚拟技术的使用提高生产速度和产品的质量,使生产成本降低。网络技术让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不受空间与地域的限制,实现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和不同国界的合作,慢慢走向全世界。随之改变较大的还有工农业和服务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同时国家的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4 信息技术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时代到来,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对于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而且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和领域也越来越广。通过实践可以知道,除了对于产业进行信息技术改革所带来的影响之外,这种信息技术改革已经渗透到了每一个领域之中,其中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更是深远,所以,许多人将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产业改革叫做信息技术革命。这场革命应该是和历史上的蒸汽机革命、电气化革命具有同等价值上的作用。

我国对经济体制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那时候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国有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当时改革也是看重了时代的发展角度和方向。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对于我国产业发展的影响和渗透力度越来越大,而且从根本上已经开始影响了我国经济计划的制定和变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推动作用。可以这么说,信息技术已经开始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的运作,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信息技术向更成熟的方向完善。所以,现阶段,我国为了适应这种信息技术时代所带来的发展,就需要不断改革我国经济制度,从而将市场经济融入到信息技术时代上去。

5 小结

信息技术时代不仅产生了以往传统改革时代所带来的经济产业结构,而且还衍生出了许多能够替代传统产业的新型产业,新产业的出现,使得传统经济产业开始利用信息技术时代所带来的技术进行深刻改造,使之发挥出前所未有的潜力。着眼于21世纪可持续发展,深入研究网络信息技术对经济的影响,信息技术的应用渗透到经济的各个方面。在此背景下,我国也相应提出了信息技术的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白玫,刘宏.试论信息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J].经济经纬,1995(02):39-43.

[2]窦平安.信息技术对经济的影响分析[J].情报学报,1997(03):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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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1998)。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因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将会选择那些能筹集收入最大化的税收制度安排,而如果某一种税制安排能为国家带来收入的最大化,那么,在随后的改革中,这种制度安排就会得到强化。地方税制作为中央政府授予地方筹措收入的制度安排,是在国家强调收入的制度安排背景下,因而它内含有强调收入功能的惯性特征。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3.在既定的体制约束下,对收费制度的路径依赖,使得地方政府也就越来越依重收费制度,以至于发展到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境地,这反过来,则严重扰乱了国家岁入制度重构的进程。同时,各种形式的收费又加重了微观经济主体的负担,扰乱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因素,从而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

对地方税制改革路径依赖的思考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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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51-05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从理论上做出的深刻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计划和市场转向政府和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阶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涉及的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运用计划的方式,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以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定位。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框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特征在理论上的总体认识。20多年前的这一认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时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认识规律的。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再局限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社会化;二是经济发展的高度市场化。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决定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决定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经济高度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同时并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表现,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反映了对问题实质的把握,体现了对问题的不断深化认识。

市场和政府是调节现代经济发展并保证其高效和协调运行的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是借助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通过利益机制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权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过行政、政策、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场,市场引导的也不只是企业。事实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除了市场以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企业、个人,这种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引导除了作用于企业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市场的作用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但运用计划方式的时候是排斥市场的;同样,运用市场方式的时候也是排斥计划的。所谓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实际上是指在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并不是指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既运用计划方式,又运用市场方式。因此,严格地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只是从宏观上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调节方式。计划和市场都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对调节经济活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不是同一层面上的关系,政府是一个主体,本身不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计划本身只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并不排斥市场的调节,而是对市场调节后的调节,是对市场调节结果的再调节。

其次,政府和市场的调节机制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实际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从本质说不是一种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是一种政策调节和利益调节。

最后,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确的,谁起基础性作用,谁在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明确,这就难以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做出准确的定位。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确的,即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

对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认识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转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标志着我们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计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趋弱化,在政府层面对经济活动产生中长期影响的是发展规划,这种中长期规划与原来的计划相比已经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机制。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是与市场调节并行不悖的一种调节机制,它不排斥市场规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调节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比计划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场规律,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场规律是对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关键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政府不能无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认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场,政府必须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不取代市场,实际上就是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是因为市场规律能够高效调节经济运行,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具有充分活力和发展动力,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在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市场是各经济主体彼此发生关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载体,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聚集,相互之间就会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经济主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竞争力只能被市场所淘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微观领域中使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场规律就能够实现微观领域的高效率。

现代经济是高度市场化的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观经济活动市场化,不断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终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强调市场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肯定,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这种肯定和自信说明市场化改革不能走回头路,因为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理论充满自信。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不影响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和进行资源配置,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会自发地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以现代公司制为主流形式的企业,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关系,而是经济体制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扰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规律在竞争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同样在竞争中才能实现。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就必须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是否平等是衡量竞争环境好坏的主要标准,现实中的竞争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竞争不能产生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竞争,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政府营造了这样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只会影响效率,而规范是通过法治来构建的。市场规范就是规定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须要承担什么责任。带有强制力的市场规范只有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政府通过法治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

三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要讲道德、讲诚信,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诚信可以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关系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和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政府要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惩治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很长的时期里,以自由主义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贯主张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他们认为市场是一台灵巧的机器,能够自动、高效率地调节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协调发展。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军事、政治、外交等领域,政府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规律,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但这种观点很快被客观现实所击破。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说明自由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有缺陷的,而克服这种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西方经济学理论上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不可避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避免和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方法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措施进行反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政府调节和干预理论也随之产生。但在这一理论的主导下,过多的政府干预又使经济发展遇到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的双重困扰。人们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开始对政府干预的问题重新进行反省。这种情况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两种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客观上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扩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场调节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原来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也不能继续下去,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哪些职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样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行固有的局限,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共性,这一关系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才是尊重市场规律。从总的原则讲,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因为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规律来调节,政府不要在微观领域寻求作为,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这就使尊重市场规律有了良好的保证,或者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干扰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作用要与市场作用错位,这样政府作用才不会与市场作用相互冲撞、干扰和抵消。对政府和市场作用范围的基本划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观领域,市场主要作用在微观领域,这一划分的根本依据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两大趋势。

一是经济发展在微观上体现高度分散化,现代经济发展由众多的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构成,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生产和经营都是个体行为,都是由每个经济主体自己做出决策,这种分散决策的依据是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成本最低,产生的社会矛盾最少,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容易。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这一趋势说明,市场经济的形式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调节具有高效率,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场的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可能具有市场调节那样的高效率,这是被各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让分散决策的事情由各经济主体自己去做,把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让给市场调节,使市场规律在调节分散化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二是经济发展在宏观上体现高度整体性。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各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结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如经济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市场没有能力,或不具有解决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事情。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纯经济问题,但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从宏观角度看,需要有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种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是在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作用。其实,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认识到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也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而是我们现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市场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但市场调节又是有局限的。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性问题、宏观领域社会性问题,由政府来解决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很多问题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的整体性趋势。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观领域中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定经济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控来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学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决好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发展一定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说,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指导。特别是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更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政策也许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效果,但从长期看,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来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门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长期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动,要根据政策的不同类型,有的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政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策越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越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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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1998)。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因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将会选择那些能筹集收入?畲蠡乃笆罩贫劝才牛绻骋恢炙爸瓢才拍芪掖词杖氲淖畲蠡敲矗谒婧蟮母母镏校庵种贫劝才啪突岬玫角炕5胤剿爸谱魑醒胝谟璧胤匠锎胧杖氲闹贫劝才牛窃诠仪康魇杖氲闹贫劝才疟尘跋拢蚨诤星康魇杖牍δ艿墓咝蕴卣鳌?nbsp;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3.在既定的体制约束下,对?辗阎贫鹊穆肪兑览担沟玫胤秸簿驮嚼丛揭乐厥辗阎贫龋灾劣诜⒄沟铰沂辗选⒙壹省⒙姨傻木车兀夥垂矗蜓现厝怕伊斯宜耆胫贫戎毓沟慕獭M保髦中问降氖辗延旨又亓宋⒐劬弥魈宓母旱#怕伊俗试磁渲玫男剩泳缌松缁岵还揭蛩兀佣膊焕谏缁嶂饕迨谐【酶母锏纳罨?nbsp;

对地方税制改革路径依赖的思考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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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经过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也造成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问题、腐败问题、通货膨胀问题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有人呼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人认为非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可,长期争执不下。到底该怎么办?需要对社会问题性质与社会保障和政治体制的关系作具体的分析。

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的是整个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必然受它们的影响,特别是政治制度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功能发挥通常并不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即使社会保障设计理念和目标相同,但是由于执行差别太大,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从实践来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民主制度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凡是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往往都是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仅是对工业化社会带来各种风险的一种技术性修复,更是公民意志表达的结果,因此深深地植根于民主制度之中。而当代中国诸多问题,最终莫不与政治体制相关。因此仅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忽视政治体制建设,被许多人认为并非治本良方。

二、当代中国几大社会问题对社会保障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双重要求

当前中国社会问题繁多,但就其成因来说可以分为有两种性质类型:一种是制度性问题,是制度弊端引起,这种问题非制度改革所不能解决,比如改革开放前中国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存在问题。通过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废除计划经济体制,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制度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政治制度的问题还在,并通过市场化造成社会不公,激化了社会矛盾。政治体制改革于是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另一种是技术性问题,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没有大的问题的情况下或社会结构比较合理的情况下的局部性或暂时性问题,只需要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技术性的调整就能修复。这类问题多半是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不需要改变基本制度,只是通过技术性的调整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比如当代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可以解决。是否建立民主制度属于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虽然被许多国家纳入制度建设的范畴,但是相对于更大政治制度建设而言,社会保障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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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和民主参与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和民主参与缺乏法律依据

2000年7月1日起我国《立法法》正式开始实施,《立法法》的实施使我国听证立法成为了现实,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拥有了民主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但是,《立法法》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听证方式上的规定却是“可以采取”,这样就使得行政机关是不是能够真正采取听证方式具有了很大的选择性。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立法,也可以不采取听证方式进行立法,其决定性的因素在于行政机关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权利的大小。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公正是不是能够真正享有听证权利还要看行政机关的具有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就是得行政机关是不是能够采纳民主参与产生的意见和建议具有了很大的弹性,从而也使得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具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公民究竟该怎样提交对行政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行政管理机关究竟该怎样受理,哪些人可以参与到听证过程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时间都没有严格的规定。正是因为存在着上述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民主参与行政管理大打折扣。

2、公民民主参与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管理机关在行驶自己的权利时常常以自我意志为标准,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执行法律法规,都具有较强的强迫性。其次,在立法的过程中,行政管理机关常常以效率为借口进行单方面的立法,这样的立法程序既违背了民主立法原则,又容易引发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同时还可以产生严重违反公民意志的法律,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再次,在立法的过程中,一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官本位思想,常常以自己的权利干扰立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对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公民普遍缺乏民主参与意识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体制传统的国家,封建专制制度剔除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行政管理参与的集体无意识。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后,尽管我党努力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但是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依然相当淡薄,相当多的公民根本不存在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意愿。其次,国家行政管理人员的官本位思想相当严重,他们常常忽视或者压制公民依法进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第三,行政管理社会的观念依然占据主流,民主监督处于弱势地位。在立法过程中,行政管理机关单边立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也打消了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二、行政管理和民主参与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1、吸收西方先进的管理理论

尽管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和西方的政治经济体制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是,由于西方民主化的进程远比我国民主化的进程长久,并且其民主化的程度也远比我国民主化的程度高。为此,努力吸收西方民主参与中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对于改善我国民主管理制度,提高我国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意义非凡。例如,将直接民主引入到直接民主体制之中,能够大大增加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普遍性;引入普选制可以有利于加强公民的民主监督等。

2、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公民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制度,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但可以制定具有高度民主性的民主制度,制定各项配套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程序,同时还可以剔除原先存在的制约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民主制度,剔除制约公民依法行使民利的配套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对行政管理的监督与制约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保证各种制衡因素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从而将民主参与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公民自治制度

所谓公民自治制度,就是公民依法行使民利,对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进行管理,并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目的的制度的简称。公民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最直接的体现,是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最直接的途径。建立健全公民自治制度,不但可以真正实现民主内容与形式相统一,保证公民真正参与行政管理,而且还可以保证公民依法自治。

4、切实转变行政机关的观念

行政机关必须大力加强学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努力摒弃“官本位”思想,切实将思想转变为“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彻底改变自身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将民主参与落到实处。

总之,只有正确面对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大力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民主参与程度,才能够不断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真正将民主参与落到实处,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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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我国开始征收房产税;2010年5月,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强调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两市作为全国房地产试点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由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针对房产税改革,将“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2015年4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剧院的贾康表示,作为房产税征收的基础,不动产登记制度会在两年内覆盖所有城镇,而房产税立法有望2016年底前完成,2017年正式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财税改革作为重头戏更是如火如荼的进行,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高房价的影响因素

(一)从宏观角度看

1.政策因素。首先,国家过去一度的宽松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导致消国家超发货币,居民手中的货币贬值,带来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使得房价上涨;其次,房地产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费种类繁多,重点征收开发和交易环节,忽视持有环节;最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性致使土地出让金上升,进而影响房价。

2.文化因素。对中国人来说,房子就是家,家就是依靠,包括现在许多夫妻结婚前都是以有房子为前提,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房子的需求,房价上涨。

3.地理因素。对于环境好、交通便捷且有发展潜力的楼房来说,房价往往更高,因为这些地理优势会更满足人们心理和生活的需求。

(二)从微观角度看

1.需求因素。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因素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导致居民对住宅需求越来越旺盛,另一方面,随着住房逐步转变为可升值的投资品,炒房族出现,投机者大量囤房,投机需求增多,而真正的需求群体却被挤出市场。

2.供给因素。房屋是建立在土地之上的,然而目前看来我国供地严重不足,加上政府投资开发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开发商开发的小户型住房不足导致供小于求,房价上涨。

3.成本因素。首先,由于土地供应量的减少及政府对“土地财政”带来的巨额收益的高度依赖性导致土地成本上升;其次,通货膨胀带来的一系列建筑原材料成本的增加;最后,相关税费如配套设施费、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的提高。

三、房产税能够降低房价的因素分析

(一)从购买者角度来说,有利于降低住房需求量,减少投机性需求。

一方面,对普通住房购买者来说,房产税的征收相当于提高房价,一部分购房者会因为价格的上升抑制购房需求,提倡理性购房,在供给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需求减少,造成房屋均衡价格下降;另一方面,对于投机性住房购买者来说,房产税的征收意味着房产持有成本的提高,利润空间减小,使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一部分投资者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而打消投资热情,有效地抑制房地产市场的炒房投资行为,减少投机性需求,使房价归于正常水平。

(二)从开发商角度来说,有利于降低住房空置率,增加小户型住房建设。

虽然目前的房产市场供小于求,但住房空置率相对较高,房产税的征收导致开发商继续保有房产只会增加成本而不会带来任何收益,因此,开发商希望能够将房产转向房产需求者,提高了房产的供应量,而为了转移房产,开发商可以接受适当的降低租金和房价,并且随之而来的是房屋空置率的降低。此外,虽然房产税还未正式立法,但很多人担心高档社区会成为其重点征收对象,因此,居民们更偏向于相对实惠的小户型住房的购买,开发商也会顺应需求,增加小户型住房的建设,随着小户型住房的增多,对于中低收入阶层来说,房价也能够适当降低。

(三)从地方政府角度来说,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降低土地价格。

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地方政府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建设中,可以更多的支持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缓解低收入阶层的购房需求;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增加致使地方政府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进而土地价格适当降低,开发商的土地成本下降,对应的将相对较低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房产价格。

四、房产税能够提高房价的因素分析

(一)从购房方面说,房价上升

首先,房屋是属于刚性需求商品的,纵然短期需求量降低,但从长远角度上看,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的传统文化影响,房屋供小于求的总趋势不会改变;其次,房价大致上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房产税的征收无疑是增加购房者的税金,进而导致房价的上升,而房产税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并不能完全取代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所带来的巨大收益的的依赖,土地价格不会有太大幅度的降低,更有甚者,也许会不降反增。

(二)从租房方面说,租金上升

一方面,从目前中国的现状看,存在很大的住房供给缺口,这一缺口由租房来填充,但是房产税的征收会促使很多原本购房的人将需求转向租房方面来实现,租房的需求量变多,供小于求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房租租金的提高;另一方面,随着房产投资者退出房地产投资市场,可供出租的房子数量减少,即使需求不变,供给也在降低,同样会是房租上升。此外,对于房屋出租者来说,他们会将房产税通过租金转嫁到租房者身上,造成租金上涨。

参考文献:

[1]畅军锋.房产税试点以来对房价影响之实证分析与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2013(05)

[2]睢党臣,李牧然.房产税是否等于房价下降[J].经济体制改革,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