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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此资格认定基本体现在对执法人员身份要合法的法律性要求上,而对技术性的要求则并不严格,缺少系统全面的专业技术性培训。比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六条、第三十八条中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第七十八条“严重损害”的执法操作,都比较模糊,也欠缺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建设项目一般包含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和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4]。可行性论证阶段属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最终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在施工阶段之前,因此,对于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仅进行控评就申请竣工验收的企业要区别对待:如果施工阶段时长超过两年,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企业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那么该违法行为被发现时也已超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应对企业进行处罚;若发现违法行为时尚未超过两年,根据相关规定,理应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建议给予警告。因为绝大多数预评和控评都未进行的企业,并未因此而受到处罚的现象客观存在,所以给予警告既保持与规定一致,又稍许兼顾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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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 全省实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预防与管理
第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组织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建立有害因素测定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系统保存有害作业场所测定报告及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器材。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场所,除采取防护措施外,必须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配备专(兼)职急救人员。
急救人员应当经市地以上职业病防治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其涉及职业危害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同时提供该项目的有害因素与职业卫生防护资料。引进或者接受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第十三条 引进、使用新化学物品的,应当附毒性评价等有关资料。毒性评价等资料不足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有害作业或职业对生理机能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接受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凡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作业。
从事有害作业职工退休、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卫生防护培训,教育其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监督监测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法规;
(二)进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三)对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四)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要求有害作业单位采取暂停生产、疏散现场人员等紧急措施;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站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设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任命,执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卫生监督证件可以向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按照规定进入现场采样、监测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或隐瞒。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范。
第十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人员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得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和管理工作;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本辖区的职业病诊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地职业病诊断组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或因职业病死亡的病例,由作出诊断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死亡者所在单位按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及时申请确诊。凡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治疗和疗养。
第二十六条 急性职业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治,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一)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产的;
(二)有害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改进的;
(三)不按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器材的;
(四)拒绝接受监测或者隐瞒本单位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上岗的;
(六)未提供毒性评价资料,擅自生产、使用新的化学物品的;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有害作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有害作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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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多数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强化了对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河北、上海、江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都成立了以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各地区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发动,为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各地区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执法目标明确,检点突出。广东省明确了7个省级执法检点行业领域以及22个市(区)重点检查的其他行业领域。北京市对矿山、危化、水泥、石材企业执法检查实现全覆盖。贵州省对水泥生产和金属冶炼两个行业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对非煤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执法检查率达到50%。辽宁省执法检查覆盖重点行业领域80%的企业,其他领域50%的企业。江苏省每个市县至少检查50家企业,抽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10家,抽查检测评价报告50份。重庆市每个区(县)检查企业至少50家,并依法对10家以上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寓服务指导于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各地区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不仅找隐患、查问题,而且注重帮助企业提高遵章守法意识、解决实际问题。河北省坚持把宣传教育纳入执法检查工作中,每到一家企业都免费发放《职业病防治法》和《行政强制法》读本,针对查处的违法行为,逐条进行解读,提高了企业遵章守法意识。甘肃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宣传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安徽省选配专家参与检查,每个执法小组配备2名专家,协助查找问题和隐患,帮助企业整改提高。上海市崇明县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病例的行业领域的45家企业开展了检测。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执法工作规范开展。一些地区在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工作制度。重庆市制定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程序和统计等进行了规范。河北、江苏等地研究出台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北京市建立了职业病调查处理闭环管理机制,定期从卫生计生部门获取新发职业病信息,对问题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广东省建立了季度评价通报制度,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定期进行通报,推动各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湖北省实施“3+1组合”法(省市县三级各1名监管人员加上1名专家组成检查组),通过“传帮带”提高基层职业卫生执法水平。
(五)严厉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区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严厉处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河北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共检查企业1万余家,发现隐患和问题5?3万余项,实施经济处罚1220多万元。贵州省共检查水泥生产企业106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20家,责令停产整顿5家,限期整改60家。广东省强化部门间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企业6?6万家,罚款860万元,责令停产整顿547家,提请关闭106家,同时通过大力宣传典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达到了“处罚一家,带动一片”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个别地区不重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仅仅转发了《通知》,没有对“监督执法年”具体目标和行动计划作出专门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甚至因为机构不健全等原因对执法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二)力度不够。少数地区没有突出“监督执法年”主题,执法检查方式、形式单一,没有采取暗访暗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检查数量局限于年初既定的具体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三)处罚少。全国有4个省全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零罚款,部分地区执法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敢处罚不愿处罚,没有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这一有力手段来推进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不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不规范,特别是在执法文书的制作上用语不规范、不严谨。同时,部分地区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监督不够,很多企业没有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安的重要内容。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关系到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其作为职业卫生监管的核心工作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形成对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行为严打击的高压态势。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不断扩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覆盖面。各地区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职业卫生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监督执法覆盖面,确保2015年监督检查企业数量比去年增加10%以上。监督执法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尤其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易发领域以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薄弱地区的监督检查,加大暗访暗查力度,掌握了解实情,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违规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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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了集中执法时间阶段
我镇与上级同步分四个阶段开展了集中执法。
㈠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对全镇开展检查的用人单位数量进行摸底调查,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名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动员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开展自查自纠,加快存在问题的自我治理。
㈡全面执法、整改治理阶段(7月16日至10月31日)。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依法通过有关途径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做好书面记录,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㈢认真总结、巩固成效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并认真总结,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突出了重点查处行为
我镇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⑴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⑵没有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的;
⑶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⑷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⑸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⑹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
⑺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⑻不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新发职业病例、疑似职业病例的。
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通过近5个月四个阶段的努力,全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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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全场上下的安全稳定。
1、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各类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内。
2、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检查的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3、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民众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与素质。
三、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范围及责任分工
三个工区内的企业、电站、建筑工地、道路交通、河道地质灾害点。
四、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设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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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机构,专项负责
乡政府成立由副乡长为组长,社会事业服务站站长为副组长,服务站工作人员为组员,乡卫生院安排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工作小组。
三、全面监督,针对处理
(一)全行业领域监督
我乡领域范围广,行业众多,涉及水泥制造业、机械加工业、煤矿业、非煤矿山行业以及农业和林业,因此,我乡职业卫生的监督也必须全面到位,才能有效防治职业病、卫生隐患。
因此,对全乡各行各业的职业卫生防治,要分区分点分行业进行监督防治。
一是工作小组要牵头各村社全乡各行各业进行全面督查管理、汇总监督,及时与相关单位、村社以及卫生院协调处理职业病、卫生情况的应急工作;
二是各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对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及其他特别病状,要及时造表归档并上报;三是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完善软硬件设施、物资,保证防护到位,治理有方,从源头出发,做到标本兼治。
(二)重点危害专防治
1、粉尘职业危害治理。结合我乡实际,工作小组要对水泥生产、煤矿、非煤矿山等粉尘危害严重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并要求各相关企业要针对相关制定治理方案,督促企业负责人积极设置集中或局部抽风除尘系统,引进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取自动化生产、封闭远距离操作等措施,避免和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粉尘;在工艺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如喷雾、洒水等)方法,抑制粉尘产生;作业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等有效防护用品上岗。
2、是毒物职业危害治理。我乡虽然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毒物相关的化工产之类的企业单位,但诸如水泥厂、加工厂油漆等部分环节,仍然涉及到毒物的职业危害,因此,相关单位尤其是红狮水泥厂、远翔机械等厂企要及时对所存在的毒物化工品进行严格管制,对相关化学物品的使用要有规章制度,对相关操作人员严格训练,有效防治毒物职业危害。
(三)基础工作应落实。
1、宣传教育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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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
(二)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
(三)其它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
二、检查内容
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专业人员;否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监控;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二)用人单位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否劳动者防护设施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否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资料。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自己;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否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否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情况。包括是否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否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
依法参与工伤安全;否有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和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行为;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自己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四)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是否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三、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镇、各街道办事处,(一)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切实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主要领导负总责,成立相应组织,安排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专项监督检查顺利进行。
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突出对企业作业现场的监管,(二)突出重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企业严格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整改目标、明确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要重点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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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监督所组建于1999年7月1日,是市卫生局下属相似副县(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行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职能。现内设办公室、总务科、法制稽查科、办证许可科、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和传染病监督科、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科、学校卫生和爱国卫生监督科等8个科室和城东、袍江、镜湖、滨海等4个直属分所。主要负责辖区内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传染病卫生、采供血卫生、消毒产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与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辖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和越城区等6个县(市、区),人口433万。拥有良好的办公环境,规范严谨的工作氛围,建有内外部工作网络系统,配备各类现场卫生监督监测仪器、调查取证工具和监督执法车辆等设备。本文主要运用问卷形式研究绍兴市下辖的六个监督所人员的职业倦怠的影响因素和相关对策。
二、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职业倦怠的影响因素
职业倦怠是指个体在长期工作压力下.由于个人感知到的资源和现实要求之间不平衡而导致个人资源持续消耗。从而引发的身心疲惫精力耗竭为特征的心理与行为症状。经调查结果显示,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情况并不严重,具体的影响因素有:
(一)个体因素
第一,卫生监督人员寄予自身的期望较高,调查显示女性满意度要高于男性。在工作中,男性会有更高的期望值,也愿意承担更有挑战性的工作,从而产生的压力也比女性大。
第二,任职年限过长与过短都易造成职业倦怠。任职年限过长的,情绪衰竭度明显升高,且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加深。而年限过短的处于职业生涯的起步阶段,好胜心与进取心很强,但面对残酷的现实产生焦虑和挫折感,从而产生职业倦怠。
第三,自身的能力与心理素质会影响职业倦怠。随着社会的发展,卫生监督人员在工作中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一些卫生监督人员不能主动学习,更新知识,难以适应新的环境,成就感不足,导致倦怠。还有一些则不能通过自我调节摆脱心理困扰,导致倦怠,情况严重的还会出现行为失当。
(二)组织因素
第一,工作量大。由于每年新招的人数有限,事情繁琐,导致每个人的工作量增加,加之卫生监督工作都是程序性工作,工作刻板单调。久而久之,卫生监督人员就会对工作的各个方面产生消极情绪、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随之降低,产生职业倦怠。
第二,角色转换。在现行的卫生监督所中,卫生监督人员完成上级或组织的任务是责任.但是上级的指令或组织的安排并不是每次都是对的。在选择中。公务员倍感疲惫与困惑,而且也产生了强烈的角色冲突感。如果他们不能顺利地进行角色转换,妥善调和这种不和谐,工作压力随之而来,从而形成职业倦怠。
第三,公务员制度层面的原因。我国对于卫生监督体系的公务员录用培训制度不足,在录用过程中缺乏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心理素质考评和重视,也缺少专业知识的考核,从而影响绍兴市卫生监督体系的整体素质。卫生监督体系的晋升制度不足,且晋升渠道太狭窄,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一定的公平性。受的影响深重,满腔热血的年轻人很难有机会晋升,致使一些年轻人对工作失去热情,产生职业倦怠。
(三)社会因素
第一,绍兴人民寄予卫生监督人员的期望值较高,人民群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缺少群众基础,政府的行政效率将大打折扣。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社会舆论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就导致一些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谨小慎微,害怕犯错,做事就缺乏效率。
第二,卫生监督人员的心理疏导渠道不畅。人们都以为公务员是“铁饭碗”,工作稳定,福利好,没有后顾之忧,都争相去报考。但是他们却忽略了很多公务员内心的酸楚。由于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使得他们不愿表露自己的心迹,从而导致积压许久的负能量不能释放,心理的疲劳与衰竭必然引发工作倦怠。
三、绍兴市卫生监督所人员职业倦怠的干预对策
(一)个体层面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自我认知和对工作的态度。作为一名合格的政府公务员,尤其是卫生监督体系的公务员,工作内容与民众的日常卫生息息相关,一言一行关系着人们生活的大环境。应充分认识自己的职业,坚持“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摒弃“官本位”的狭隘观念,主动改善人际关系,营造轻松愉快的工作生活氛围,增强成就感、价值感、归属感和安全感。虽工作稳定待遇好,但承担较大责任,要求每个卫生监督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经过不断的学习,完善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首先要认识、分析、评估内外部职业环境,把握职业环境的变化趋势,并结合个体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促进部门绩效水平的提高,使部门获得长远的发展。其次,要对自己的性格、学识、技能、思维方法等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与评估,判断是否能够契合当前职业的发展,是否能够满足环境的需求。与此同时,树立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卫生监督人员需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劣势的评估以及环境的需求信息,在与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制定科学、可实现的职业发展目标。另外要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通过良好的工作成绩感受自身价值,增强自信和自尊。
第三是要善于运用心里暗示进行自我调节,加强心理健康。工作肯定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家庭、人际关系、服务对象的不理解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碰到不顺心的事情,要合理调整心态,寻求最佳的宣泄方式,比如倾诉、运动、目标转移等。然后心平气和地解决改解决的事情,与周边的同事搞好关系,工作氛围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心情。并且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可有效预防职业倦怠。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要充分重视自身建设,保持健康乐观的心态。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积极面对压力,客观、乐观地看待问题。
(二)组织层面
第一,提倡以人为本,优化管理模式。卫生监督所的管理者应主动关心其他公务员的工作、生活情况,打破科层制自上而下的权利模式,创建人际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打造和谐轻松工作的氛围。
第二,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机制,拓宽晋升路径。政府部门应该注重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关注他们的成长,为他们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社会的不断变革要求卫生监督人员自身的知识和执法能力也不断提升,加强培训机制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晋升机制,要采取公开化、透明化、公平化的的原则,使每个人都有机会晋升。同时可以采取横向职业通道,来降低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通过横向流动,可拓宽职业发展道路,满足不同需求,消除因缺少晋升机会而造成的停滞现象。
第三,创建良好的组织文化,增加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加强内部凝聚力。行政文化对行政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并且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行使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优秀的组织文化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三)社会层面
第一,做好群众工作,建立对绍兴市卫生监督群体的合理期望值。社会公众对卫生监督群体寄予很大的希望,当他们在工作上有任何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地方时,群众心里就会产生一种落差感,以致产生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不信任。因此,绍兴人民应该理解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且积极配合他们,适时地进行监督。
第二,定期测试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的心里状况,并建立相关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网络论坛等来实时关注职业倦怠情绪。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是存在的,很多人不愿暴露自己的职业倦怠情绪,久而久之,压力就会越来越大。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论坛,给卫生监督人员提供了畅所欲言的场所,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可及时处理。
四、结束语
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情况虽不严重,但也值得我们整个绍兴人民对卫生系统的关注。引起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职业倦怠的因素很多,解决途径也很多,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等极端事件。只有绍兴人民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自身,监督所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缓解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提升生活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整个绍兴成为卫生城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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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
第1.0.4条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1.0.5条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
第1.0.6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规范涉及的工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分的类型分类。
第2.1.2条本规范可行性研究阶段卫生审查必须遵循城乡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对工业、居住、文教卫生、商业、仓储、运输等功能分区进行全面规划,防止或减轻工业污染因素对城乡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居民健康。
第2.1.3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设有工业卫生篇章。
第2.1.4条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2.1.5条工业企业与卫生防护设施有关的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应包括在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用内。
第二节厂址选择
第2.2.1条根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以及水文、地质、气象和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进行工业企业选址。
第2.2.2条厂址选择应防止工业粉尘、有害气体、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和物理因素等,对居民的生活、学习、文体活动环境的污染,保护居民身体健康。
第2.2.2.1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保证居住区受污染的机会最少。
第2.2.2.2条产生有害气体、恶臭、烟、雾、粉尘以及噪声、震动、微波辐射等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和民住区边缘建厂。
第2.2.2.3条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不得设在市区内。
第2.2.2.4条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应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防止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地面水质卫生要求。
第2.2.2.5条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应避免选在废弃物易渗漏、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2.2.3条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标准GB11654~11666及与此相关的国家标准实施。
第2.2.4条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干扰。
第2.2.5条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第三节总平面布置
第2.3.1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居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兼顾其各自的功能同时规划,布置原则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及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2.3.1.1条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2.3.1.2条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各车间的生产特点,有害物质的毒性类别,有害因素的特征,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生产性质及各车间的联系等因素分区合理布置。
第2.3.1.3条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应分开布置,主要噪声源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应远离厂前区和生活区。
第2.3.2条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
第四节卫生防护设施
第2.4.1条产生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和隔离措施,避免直接接触,采取远距离操作。
第2.4.2条根据生产工艺和有害物质物性,采取防尘防毒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措施,控制在有害物质的扩散,使车间空气中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2.4.3条从发生源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已颁布的各类废气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2.4.4条车间的防高温、防寒、防湿的技术措施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作业地点温度、湿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2.4.5条尽可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工艺过程和设备代替强振动、高噪声工艺过程和设备,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措施,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要求。
第2.4.6条生产装置采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时,在不影响仪器仪表性能的条件下,宜采用辐射强度和能量较低的放射性同位素作放射源,应密闭放置,并设安全标志。
第2.4.7条车间的放射卫生防护以及其它各种物理因素的防护,应按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470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10437《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GB10435《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2.4.8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2.4.9条工业企业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有害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处理和处置,消除或控制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
第三章初步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一般情况、设计说明书及图纸资料,其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工业卫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内容为:
a.设计中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的卫生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b.建设项目的用途、生产性质、设计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
c.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部位、存在的形态、主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及危害的范围和程度。
d.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但对于因工艺或设备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说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e.根据生活特点和卫生级别、职工人数及构成,设置生活卫生设计,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厕所、医疗室和工业卫生室及其设备。
f.写明用于工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经费概算及占工程投资总额的比例。
g.存在问题。
第3.1.2条凡不能可行性研究阶段而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须按第2.2.1-2.2.4条进行厂址选择的卫生学预评价。
第3.1.3条初步设计经卫生学预评价后,须由卫生监督部门签署卫生监督文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附录D)。
第3.1.4条建设项目中用于卫生防护设施及生活卫生设施的经费,必须在初步设计中编制专项概算,列入建筑项目总概算内。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作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面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第3.2.2条建设项目的总平面面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避免相互影响和污染。
第3.2.3条生产区内应将热加工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尘的车间与产毒的车间分开布置,高噪声车间应布置在远离生活区的厂区边缘。
第3.2.4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和厂前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第三节厂房和设备布局
第3.3.1条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3.3.2条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第3.3.3条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车间墙体应加厚,隔音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应符合隔声吸声要求。
第3.3.4条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的一端,并要有足够的建筑面积,按放射场所的有关规定布局。
第3.3.5条在同一厂房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下风侧。
第3.3.6条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第3.3.7条采用局部排气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业用槽应靠近车间的外墙。
第3.3.8条产生振动、噪声、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一端。
第3.3.9条多层建筑的厂房内,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应布置在底层,而产生高温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则应布置在高层。
第四节卫生防护设施
第3.4.1条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产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3.4.2条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资料。
第3.4.3条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
第3.4.4条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3.4.5条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理,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第3.4.6条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应有坡向排水系统的一定坡度。
第3.4.7条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用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4.8条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用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第3.4.9条设计中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寒、防恶臭措施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第3.4.10条车间采光照明应分别按BG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BG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第3.4.11条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需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
第3.4.12条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施。
第3.4.13条所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均须在初步设计说明书中提出定量的预期效果。
第五节生活卫生设施
第3.5.1条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第3.5.2条新建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3.5.3条车间应设置饮水设施,并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厕所、女工卫生室,按车间卫生级别要求设置淋浴间。
第3.5.4条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施工设施与施工过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必须严格依照初步设计中的卫生要求与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设计。
第4.1.2条施工设计卫生预评价审查内容为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及其它卫生防护设施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系统图。
第4.1.3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初步设计的评价意见填写在施工设计卫生学评价书中。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4.2.1条反映工业企业建筑群体场地水平的总平面图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的建(构)筑物现状,拨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间距、绿化等内容,必须满足卫生预评价要求。
第4.2.2条建筑项目总平面布置分区内容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
第4.2.3条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保持各车间的相对位置不互相影响,应把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烟雾的车间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
第4.3.1条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米。
第4.3.2条车间操作台面的自然照度系数应不低于1.5%,建筑采光系数应为1:6。
第4.3.3条厂房车间照明的设计应依据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选定照明标准,选择光源,确定照明方式,并依照度计算设计灯具数量,容量及布置。
车间内发热设备应设计安装在车间下风侧天窗下方的部位,把操作岗位设计在热源上风向。
高温作业车间的选位与布置,其设计应按车间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夏季主导风向与高温作业车间长轴的夹角不应小于45°
第4.3.4条寒冷地区的车间外墙、屋顶及多层厂房中各层楼板等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保温性能,防止冬季室内出现结露现象,炎热地区热加工车间则应注意隔热要求和良好的自然通内。
第4.3.5条有毒作业车间的墙面、地面、柱子和天花板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装修,加设保护层,方便清洗,防止有毒物质吸附;粉尘作业车间的地面应平整,不易积灰,便于清扫冲洗。
第4.3.6条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声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第4.3.6.1条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动幅度大、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隔振基础。
第4.3.6.2条在工艺上允许远距离控制且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计隔室集中操作,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
第4.3.6.3条噪声强度超过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第四节防毒设施施工设计
第4.4.1条在同一车间布置散发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时,应把毒性大的与毒性小的作业岗位分开,并应把有害物质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的下风侧。在多层建筑内设置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时,散发有害物质的作业应置于多层建筑物的上层。
第4.4.2条贮存和计量有害物质的容器和反应过程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设备上的尾气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米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第4.4.3条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4条的规定执行。
第4.4.4条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剧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计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时。
第4.4.5条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不宜利用循环风。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立方米/小时·人的标准规定。
第4.4.6条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用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
第五节防尘设施施工设计
第4.5.1条依据车间扬尘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除尘设施,对移动的扬尘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吸尘设备。
第4.5.2条车间内产生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化或设隔离操作室,最大限度减少操作工人接触粉尘的时间。
第4.5.3条粉尘作业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发生源应设计适宜的局部吸尘装置,经除尘器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4.5.4条扬尘点局部吸尘罩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原则为位置适宜,罩型正确,风量适中,有足够的控制风速,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第4.5.5条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设计应与地面志适应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第4.5.6条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除尘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器及风机的前后设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管段处。
第六节生活卫生设施
第4.6.1条生活卫生用房的设计应依据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计。
第4.6.2条生活卫生用房的配置应按照卫生特征分级定位,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工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第4.6.3条生活卫生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第4.6.4条生活卫生用房的设计按照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平面设计应包括浴室,更衣室(内设外、内衣存外柜和工作服存放柜),缓冲通道、女工卫生室、厕所,对特殊工种应设除尘、消毒或烘干室。
第七节施工过程
第4.7.1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应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卫生防护设施施工情况具体确定。
第4.7.2条施工阶段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以初步设计中的卫生审查要求和施工设计的图纸和资料为依据,掌握施工中卫生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第4.7.3条施工中凡涉及卫生防护,卫生布局等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部门提出,经卫生监督部门复审,同意后以复审结论的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企业在建设项目全工艺试生产正常状态下,在验收前两个月,必须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
第5.1.2条企业应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附录E)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交指定的图纸和资料。
第5.1.3条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职业危害因素的测试和评价。
第5.1.4条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
第5.1.5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费用,应在前期工作费项目中列支。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5.2.1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
第5.2.2条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包括了解生产工艺的企业过程呼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第5.2.2.1条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原料、半成品、中间产物、产品和废弃物的名称、生产和使用数量、理化特性、工人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
第5.2.2.2条物理因素:高温、噪声、振动、照度、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第5.2.2.3条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体。
第5.2.3条生产环境卫生学调查:调查生产环境状况,车间通风,采光照明,除尘排毒通风系统,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防护,高温作业防护和车间微小气候状况,以及相邻车间的影响,卫生辅助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5.2.4条调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各阶段设计审查时提出的卫生学预评价意见。
第5.2.5条测试点设置原则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特征和操作部位而定。
第5.2.5.1条化学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A。
第5.2.5.2条物理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B。
第5.2.5.3条生物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以动物的毛皮和羽绒为原料的加工业,在可能染菌的工序和部位进行采样检验。
第5.2.5.4条在确定测试点的同时应绘制职业危害因素测试点平面分布图,格式见附录G。
第三节现场测试
第5.3.1条测试条件:按设计时满负荷生产状况。
测试频率:按照劳动卫生学要求,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样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
第5.3.2条测试方法:粉尘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毒物测定方法按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标准方法以及有关噪声、局部振动、微波、激光、电离和电磁辐射等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监测方法执行。暂无标准方法的,可参照国外方法,但必须加以说明。
第5.3.3条职业危害因素测定记录:尘毒作业测定记录、噪声测定记录、其它物理因素测定记录;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格式详见附录H、I、K、L。
第四节竣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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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人权理论的兴起
人权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或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及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以政府的名义,代表政府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察,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制度,监督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职工的安全工作环境和保障人身健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人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障职工基本人权的外在保证。
(二) 社会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权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权威的学说认为,社会权是公民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种社会权利,它是人格尊严和自身价值的体现和前提。社会权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国家需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包括预算)、司法措施来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它人权价值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严格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属于社会权的基本范畴,它要求政府主动介入劳资关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施,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的实现。
(三) 劳动监察权理论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成为一大特征,劳动关系具有依附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依附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现实中的不平等性,劳动关系牵扯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需要公权力对这一领域的介入。劳动监察权就是公权处于对私权的保护而介入的典型,通过专门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处理等一系列权力,强行改变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益结构。由此可见,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即用人单位要提供安全优良的环境,来保障劳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免受伤害。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雇员安全卫生权的实现。
二、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法律特征
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界定为:“是一种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法规得到遵守的行政公共职能,它的作用是通过预防、教育及强制措施,让社会伙伴认识到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并切实执行这些法律”。上文已经提到,监察就是一种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就理所应当地需要政府动用公共资源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具有双重作用,它监督安全卫生条款的实施,它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法律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单方行使的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它直接行使监察权,监督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相应的行为,可以对雇主进行处罚,雇主对执法行为必须予以服从。
第二,对象特定。
职业安全卫生关系中,行政机关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即雇主。因为劳工天然的脆弱性,极易导致权利的侵犯,鉴于此种情况,就要加强对雇主行为的监督,从而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劳动监察权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要求劳动监察权的行使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还是法律上的职责,必须做到权力与职责相统一。
三、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依据在于《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这一纲领性的法律。在其总则部分,以条文的形式诠释了卫生法的基本宗旨,即为了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这当然属于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划定了政府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理念和方向,也同样明确了政府监察的目的,即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同时,总则部分还对“工作者、劳工、雇主、事业单位”等法律概念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也明确指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对象,即雇主和用人单位。卫生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的行业,实质上规定了监察的范围,即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的行业。第二章规定了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安全卫生设备的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工作环境的监察职责。卫生法还赋予了雇主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的权利,此举有利于获得专业性的评估监测。其他重要的规定还包括对特定的物质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特定行业和工作场所定期实施安全评估。卫生法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急措施应对、特殊作业场所工作时长的限制、职业健康检查、都作出了十分详细的陈述,这些都以具体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卫生法赋予了台湾地区的劳动监察机关很大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力,但是需要履行监察职责也很繁重,无论规定如何细致,它的宗旨始终是为了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等其他合法权益。
(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关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法》也明确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在最高级行政机关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明确规定了不同层级的机关权属和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是台湾地区政府行政院下的行政机关,主管整个台湾的劳工相关事务,使之成为全台湾劳动与人力资源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
四、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现实对策
(一)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
1、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者在单位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免受侵害的法律规范。内地并没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许多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在这其中的许多条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和渊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一条就明确了政府在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义务,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基本工作所必须的环境要素,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其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其第一章第一条就直接规定了其立法的目的,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免于遭受职业病的危害,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除了这部法律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同样有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规定。只是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难言完美,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运行的保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从静态到动态的流畅运行,各部门之间的关联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协同执法还稍显薄弱。法的灵魂在于执行,只有加强合作,严格执法,才能开创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新局面。
五、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启示
通过对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分析,再结合我国大陆地区具体情况,急需制订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对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可以设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可以在第一章中明确安全卫生标准,在第二章中可以详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并需要确认具体的监督机关,第三章就具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分则可以对监督的程序性要求进行具体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利,预防职业灾害的发生,在出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责任的追究,而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处于力量弱小的一方,在自身的安全卫生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需要公权力的救济,及时的救济不仅能够减小损失,更能够伸张正义。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及在权益受损的时候如何获得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权利本身更加重要,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现同样需要程序法的积极作用,实体正义更多地依赖程序正义的实现,在当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这类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传统意义上的由民事审判庭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实务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急需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对相关程序作出配套性得规定,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劳动者在遇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力量有限,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无力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此时,政府的法律援助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当然也可以学习欧美国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资金,对需要帮助的劳动者尽可能地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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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督促用人单位重视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是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劳动者关心自身职业健康、知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懂得自我防护。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个体防护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三是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通知》等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义务,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3.进一步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是强基固本,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基础建设工作“回头查”活动,巩固前期基础建设活动成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纳入到基础建设活动中,2016年,力争基础建设新达标企业数增加3家。
4.强力推进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用人单位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一是要依法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检测、评价,并依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和现状评价的建议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超标。二是要依法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按规范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台账。
5.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一是所有企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树立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保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有人管。二是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是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档案。
三、深化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
6.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拓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范围。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具体要求,2016年对全县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7.坚持巩固提升,对前期专项治理的(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电子产品生产、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电镀、冶金铸造、石材加工等)行业开展整治效果“回头看”。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做到正常运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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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电镀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
[中图分类号] R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6(c)-0045-02
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工艺设备简单、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且危害相对严重等特点[1-2],是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深圳对电镀行业这类重污染低产值企业实行了“关停并转”,绝大数电镀企业转移到宝安和龙岗一些偏远的街道。据调查,深圳市某地为电镀企业聚集地之一,现有电镀企业72家,采用传统工艺企业46家,自动化工艺企业26家,职工总数为23550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2638名,占职工总数的11.2 %。电镀行业存在明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强酸强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氨水)、重金属(锌、铜、镍、铬)、氰化物以及电镀金属预处理产生的金属粉尘等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3-5]。当地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往往存在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督资源不足的矛盾[6]。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适合当地实情的监管模式,是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督急需解决的问题。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专项整治的效果,为探索一套适合当地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于2013年1月—2014年2月对深圳市宝安区某地72家电镀或含电镀工序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整治后观察。
1.2 方法
1.2.1制定检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检查表,内容包括:①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原辅料、中间品、成品、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数等;②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立、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知识培训等情况;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④职业健康监护情况;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等。
1.2.2 摸底调查 在专项整治前根据检查表逐项对电镀企业进行检查,了解其职业危害现状。
1.2.3专项整治工作流程 ①宣传动员:召开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布置专项整治内容。②自查自纠: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专项整治要求自查存在的问题并主动改正。③初次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提供技术指导。④末次验收:针对初步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将仍未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名单上报政府并依法行政处罚。⑤持续性效果观察:专项整治结束一年后再按检查表逐项检查,观察专项整治的持续性效果。
1.3 统计学分析
统计分析使用spss 12.0软件,调查所得数据以百分率(%)表示,率的检验采用χ2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专项整治时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较整治前得到明显改观,除应急救援预案外,其它检查项目差异均有显著性(P<0.05);但整治结束一年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详见表1。
达标率=达标企业数÷72×100%。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由表2可见,专项整治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数、检测点数和合格率均较整治前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整治后一年检测企业数、检测点数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注:整治时与整治前对比,*P<0.01,P<0.05;整治一年后与整治时对比,**P<0.01, P<0.05。
2.3职业健康检查
由表3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率、参检企业率专项整治时比整治前均上升,差异有显著性(P<0.05);整治一年后二者均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注:整治时与整治前对比,*P<0.01;整治一年后与整治时对比,**P<0.01。
3 讨论
本次专项整治前对电镀行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电镀行业普遍具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到位的特点,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无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下等,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现状不容乐观。
虽然监管部门有对电镀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但受限于监督资源相对不足等因素[6]的影响,导致监督跟踪不到位,企业应付检查,未能真正解决所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往往在政府支持下多部门协作进行,时间较短、行动迅速、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重点解决某一突出问题,能够引起企业主的重视,整改措施较能落实到位。本次专项整治对电镀行业进行了一次比较彻底的清查和整改,使得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情况等达标率均较整改前有显著升高,职业卫生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短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江继忠等[7]对嘉善县电镀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成果分析结果一致。既往研究多集中在对专项整治短期效果的观察[7-8],长期效果如何未见深入研究。本研究对专项整治结束一年后的效果进行了观察,结果发现企业部分职业卫生问题再一次凸显,如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卫生检测率和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率等与整改时比较有显著性差异,效果再一次下降。结果表明,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效果的持久性存在一定缺陷,难以在电镀企业监督管理中难以形成惯性。
因此,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以保障专项整治成果的持久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调动企业主自觉性和主动性,依靠企业本身自查自纠,自觉改善其职业卫生状况。目前有推出基于风险管理模式[9]、1-2-0模式[10]等职业卫生管理模式的尝试,多依赖于卫生监督部门或技术服务部门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与一定的数学基础专业人员。如何用相对简单的、操作性较强的方法指导企业对职业危害进行相对科学而专业的管理,减少对卫生监督部门的依赖性,将是以后电镀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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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教育实践表明,不少护生因对护士职业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工作中遇到困难时易对其职业选择产生困惑、动摇,以致表现出学习动力匮乏、对未来职业发展信心不足,影响其职业规划与决策,不利于提升护士人才的培养质量。着眼于专业人才培养的更高目标,护理教育者应重视对护生的职业教育。本研究尝试引入职业成熟度作为护生职业发展水平的评估标准,借鉴国内外职业成熟度量表,构建适合国情、兼顾护士职业性质和护生职业心理现状的护生职业成熟度的评价指标。
西方职业教育已有100年历史,职业成熟度的概念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目前已成为青少年职业发展的核心理论,用以衡量个体职业发展程度,在相应职业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评估标准作用。我国本世纪初引进职业成熟度概念,但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仍偏少。
1 相关概念
职业发展是个体选择职业、适应职业并在职业中成长的过程,是一个通过社会、个体为进入职业做准备、做决策,获得职业角色、建构职业自我、适应职业角色,最终在职业中成功的过程[1]。职业成熟度是用来衡量职业发展水平的标准,是衡量个体在职业领域成熟的程度。龙立荣等[2,3]认为,职业成熟度是个人掌握与其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职业发展目标的程度,包括知识和态度成分。
2 西方学者关于学生职业成熟度的测量维度
2.1 Cristes的学生职业成熟度测量维度 Cristes认为,职业成熟包括职业选择内容和职业选择过程,职业选择内容包括职业选择的一致性和现实性[4]。职业选择过程包括职业选择能力和职业选择态度、其中职业选择能力包括自我评价能力、获得职业信息的能力、目标筛选能力、职业规划能力、问题解决能力;职业选择态度包括职业决策的确定性、卷入度、独立性、取向、妥协。
2.2 Westbrook的学生职业成熟度测量维度 Westbrook[4]认为,职业成熟主要指个体心理发展的完善过程。职业成熟对学生而言,主要体现在其职业意识的发展,有了职业意识,才会产生某种职业追求。认为人们对工作世界的认知和对自我的了解,是导致其职业选择成功和满意的核心。职业认知能力主要
表现对工作领域和工作条件的认识、对工作筛选能力的认识、对工作的教育时间需求的认识、对工作所需的心理特性要求的认识、对工作职责的认识。
3 东方学者关于学生职业成熟度测量维度的建构
处在东西方两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青少年,其职业成熟度的内涵和表现有较大差异。西方教育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突出个性。而我国则强调集体主义,职业的选择与适应受家庭影响较大。张智勇等[5]借鉴Lee韩国版职业成熟度量表,构建适合中国大学生的职业成熟度结构,由6个因素组成,即职业目标、职业自信、职业价值、职业自主、亲友依赖和职业参照。与Lee的韩国版职业成熟度量表相比,两个版本均包含职业目标、职业自信、职业价值和职业参照4个因素,但韩国版中独立性因素在中国版中分为职业自主和亲友依赖两个因素[6]。
4 护生职业成熟度测量维度的构建思路
护理高等教育在我国恢复和发展仅20余年,近些年护士职业的整体水平虽有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距离。由于社会偏见、护士职业现状等因素,护生的职业发展水平尚不及诸多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为了有针对性地提升护生的职业发展水平,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护生职业发展特点的职业成熟度评价指标。
4.1 护士职业特点与护生的职业成熟度现状 接受高等护理教育的护生对所从事专业的未来发展有较高期望,对社会职能不断提高的护理专业有较深刻了解,对职业的未来发展目标有理想和憧憬。而受传统习俗、社会偏见的影响,社会上对护士职业的现代社会职能评价较低。故护生在其职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来自社会的误解、护理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易使其对所从事职业的前景产生困惑和动摇,产生消极的职业态度。故护生的职业认同、其应对挫折和自我调控的能力在护理职业教育中显得尤为重要。
全球性护理教育培养目标明确提出:“在医学、护理模式的变革时代,护士学校尤应注意进行职业心理素质方向的哲理教育[7]。”其中所提及“职业心理素质方向的哲理教育”,其实质即职业态度或职业价值观的教育。有了积极的职业态度或职业价值观,个体才可能在护士角色人格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4.2 护生职业成熟度测量维度的构建 笔者构建护生职业成熟度的测量维度,主要参照张智勇等[5]与Lee[6]的韩国版职业成熟度的维度,设立职业价值、职业参照、职业自主和职业目标;并结合护理专业特点和护生的职业心理现状,设立职业认同、职业挫折应对和职业自我调控3个维度。
4.3 护生职业成熟度各测量维度的内涵
4.3.1 职业认同 指职业社会化过程的结果,它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过程[8]。“过程”指个体从自身经历中逐渐发展、确认所从事职业角色的过程;“状态”指目前个体对其所从事职业的认同程度。本研究的职业认同主要体现“状态”,是对所从事职业的肯定性评价。护生对护理职业是否认同,决定其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
4.3.2 职业目标 指个体对其将来的职业有无清晰的目标。护生的职业心理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有明确的职业目标。现代社会的就业形势,要求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符合岗位要求。这就要求护生根据自己的能力、个人特质及工作适应性,结合客观环境条件,准确判断所从事职业的发展前景。在充分做好自我、内外环境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设定人生目标,制订人生计划。
4.3.3 职业价值 指人们依据自身的需要对待职业、职业行为和工作结果的比较稳定的、具有概括性和动力作用的信念系统;它不仅决定了人们的择业倾向,而且决定了人们的工作态度[9]。职业价值观在护生职业心理素质中居主导地位,具有导向性、决定性作用,它制约着护生的个性心理倾向和整个的心理面貌,是其所有职业言行的总动力。
4.3.4 职业参照 反映个体选择职业或对待职业的问题时,对比参照他人的行为和意向的情况。受传统习俗、社会偏见的影响,人们对其他职业的较高期望以及对护士职业的社会职能评价不高,均可影响护生及其家长的护士职业认知。护生职业心理发展水平与其所受外界影响有关,能否从正面途径获得积极的职业信息,影响护生的职业心理成熟度。
4.3.5 职业自主 反映个体是否以自己的标准选择职业,以及职业角色化的主观能动性意识。指护生主动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去搜集各种职业信息、自我信息、专业方向信息,主动进行相关的职业实践、主动进行职业规划、自主选择职业方向等。
4.3.6 职业自我调控 指护生能否根据护士职业的要求,调整自己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积极寻求职业发展,从而加强能力锻炼、素质提升,最终达成较理想的职业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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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职业挫折应对 指个体解决或应付职业探索过程中所遇障碍时的态度和能力。护生均有其职业理想,当理想与现实不符时,易致其职业选择受挫而离开所在职业。故护生如能经过职业探索阶段的磨炼,将其生活历程作为一种内在参照,并结合外在职业标准在其内心深处进行反思和再反思,就会不断从挫折中获得成长,进而适应护理职业发展的需求。
4.4 护生职业成熟度各维度构建的相关理论依据
4.4.1 遵循职业自我发展的规律 护生职业成熟是其自我发展的一部分,遵循自我的发展规律。心理学上自我由自我认知、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3种心理成分构成。自我的发展和成熟是这3方面协调成长的结果。护生的职业成熟度应体现为其职业自我认知、职业自我体验和职业自我控制3方面的成熟。上述护生职业心理发展水平评价标准构建的各因素,包含职业自我发展的3个层次内容。其中职业价值、职业目标属于职业自我认知;职业认同既包含职业自我认知成分,也包含职业自我体验成分;挫折应对的态度是自我体验;而职业参照、职业自主、职业挫折应对属于职业自我控制。
4.4.2 各维度构建的内涵体现职业成熟度理论的主要观点
护生职业成熟度各维度的构建,主要涵盖职业的选择过程和认知能力,体现Cristes和Westbrook关于学生职业成熟的主要观点。
护生职业成熟度的7个维度,主要反映职业选择过程,包含职业选择能力和职业态度;职业价值和职业认同包含自我评价能力、职业决策取向、职业决策的妥协等内涵;职业目标包含目标筛选能力、职业决策的确定性;职业参照和职业自主体现个体获得职业信息的能力、职业决策的卷入度和职业决策的独立性;职业挫折应对、职业自我调控体现个体的职业规划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与Cristes的主要观点相符。
此外,护生职业成熟度的7个维度中,职业认知是核心,职业价值、职业目标和职业认同均体现职业认知,其余4个维度也围绕个体的职业意识展开,与Westbrook强调职业认知能力的重要性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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