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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行清算系统的功能定位和特点
(一)当前对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定位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功能定位和小额支付系统以及大额支付系统是不同的,其中小额支付系统主要是对规定金额以下的借贷业务进行处理的,大额支付系统主要是对规定金额以上的借贷业务进行处理,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主要是用来对跨行账户信息查询和规定金额以下的支付业务进行处理的一个系统,主要定位于零售支付系统,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开展各种业务,非常方便快捷。
(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特点和架构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网银作为系统的中心,将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银行使用集中式一点接入的方式和网银系统进行连接。将小额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大额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中心的基础数据进行共享,然后利用账户清算管理系统完成支付指令的清算,如图1所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相比主要有下面几方面的特征,具体为:系统使用了反馈系统机制,该系统可以进行实时反馈、实时轧差、逐笔发送等操作,使客户可以在实时了解到跨行业务的资金到账情况和处理情况,有效的提升了客户的在线体验感;使用集中一点式接入系统,所有的法人在系统中有且仅有一个对应的行号信息,在提交支付指令时,只需要对开户对应的法人机构进行确定即可,极大的提升了业务办理的便捷性,同时也和现代银行扁平化管理和经营集约化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使用了通用性非常强的报文标准(ISO 20022报文标准),极大的提高了信息传输的效率,减少了单位投入的网络资金,使报文格式交换也变的越来越标准。
二、清算系统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现状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开通以来,给客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效的节省了业务成本和人力资源的投入,降低了银行前台网点的压力,实现了银行和客户双赢的局面。不过因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不长,且银行并未对其进行大力的推广使用,导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发展速度不高,客户的使用覆盖率也非常的低,和柜面的交易量相比,电子渠道产生的交易额的占有比例还非常低,造成了严重的金融资源浪费的现象。在使用的过程中,主要有下面几个问题存在,具体为:从开通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来,大多数的功能都已经开通,但是有部分产品虽然接入到了系统中,但并未投入使用;客户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都不熟悉,很多人闻所未闻;跨行清算系统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未建立出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清算系统未来的发展方向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成熟,烟草系统以实现网上订烟,各种网上支付活动也越来越普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作为促进经营模式转变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的支撑平台,在功能和作用方面将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业务范围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扩大。目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已经陆续开放了网银借贷业务,随着非金融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将会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的开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方贷记业务,清算服务的市场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扩展;业务规模将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银行会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平台为基础,提供出更加快速、高效的清算服务,进一步提升银行的竞争力和客户体验;银行要制定合理的清算系统收费标准,完善并启动相关的收费机制,将银行结算收费基础价格的作用充分的展示出来。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推广运行后,提高了消费者和相关单位跨行支付的支付效率,方便了广大客户的生活,同时清算系统也进一步对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进行了合理的完善,提高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在不远的将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会为越来越多的客户带来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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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支付的概念及特点概述
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确保电子交易真正实现的核心技术,网上支付以其全新的理念和特有的优势给传统支付方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
网上支付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子交易手段,其通过充分利用电子现金、电子支票、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银行转账等支付工具,依靠互联网的优势和设备技术将客户、商家与第三方支付方(银行、第三方支付商)连接起来,实现支付交易的过程。现阶段网上支付主要包括直接存款(薪水的直接存款等)、自动支付(保险金、偿还贷款等)、直接支付、电话付费支付等,已经成为深受人们喜爱的支付方式。
(二)网上支付的特点
网上支付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其具备的特点优势,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上支付结合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实现了数字化方式的支付流转,其通过依靠互联网这一开放的信息平台打破了传统支付的封闭局面,实现了交易双方支付的方便、快捷、高效、经济、全天候、跨地域等优势,实现了用户足不出户便可选购世界各地物品的独特体验,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当然,网上支付区别于传统支付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支付服务费用的优势,真正做到了为用户利益和体验着想,成为现今人们最喜爱的支付方式。网上支付手段独具的众多优势是传统支付无法媲拟的,但其受到技术设备、木马病毒、黑客入侵、操作人员失误、内部泄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隐患
我国网上支付发展较网络银行、证券、保险事业较晚,但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通过颁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引导规范,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来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以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规避。综合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完整的网上支付技术体系
网上支付依靠的重要手段便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安全隐患频出之处也大多由于技术标准问题,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网上支付技术标准体系,未能对网上支付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网上支付的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性较低,与国际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网上支付技术体系尚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网上支付业务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深度不够,存在巨大的支付安全隐患。
(二)没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规则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电子金融进行引导和规范,但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规则,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制约。比如网上支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受到法律的规范限制,其性质属性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因此当用户将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时,资金的滞留时间极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发生携款潜逃、电子支付平台欺诈等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各环节的监控,通过密切关注、研究分析、制定策略等来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才能确保网上支付的资金安全。
(三)用户自身原因以及受到外来攻击导致账户失去控制
网上支付一方面依靠用户自身携带的移动设备进行操作完成,另一方面需要借助第三方操作人员来实现。现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电子支付盗窃资金恶性事件,大多是由用户自身原因导致资金遗失的,其中常见的自行操作上当受骗主要有接受恶性网页链接进行账户密码输入导致资金流失、手机遭受木马病毒导致个人信息遗失等;当然,第三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内部人员作案、内部人员泄密等也会直接导致用户账户失控。此外,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等外来攻击也是造成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
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措施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要进一步规避网上支付安全隐患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要保障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首先要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意识提升和提高支付设备的技术标准,通过提升网上支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和技术标准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防火墙、密钥管理技术、公开密钥管理、数字证书等技术的研究,并参照国际先进水平及标准进一步完善网上支付的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授权、防火墙、加密存储、传送、内容控制、数据备份等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提高,通过加强对用户访问和认证的层次化许可认证来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能。
(二)建立完善法律机制及个人信用体系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在法律上的空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户个人隐私和信息的安全问题、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问题,三是网上支付欺诈行为的惩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就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通过法律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并对恶性泄露用户隐私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再者,完善网上支付反欺诈法律,通过细化制定特殊的反欺诈法律法规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上支付环境进行规范、维护以及监督;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属性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法律地位、入门槛准则、管理细则等方面内容,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内,从而实现规范行业市场环境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安全隐患风险。
(三)提高用户意识,加大法律的严惩力度
网上支付发生的安全事件大多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因此要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要通过加强对全民的网上支付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因此可采取生活短信推送、网文推荐等方式来尽可能实现对用户的教育宣传。此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力量来规范约束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加强对恶性欺诈事件的惩处力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网上支付环境的安全有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虽然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只有通过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系统分析,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规避安全隐患,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才能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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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改变金融服务的传统格局,近年来,我国网上支付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2008年二季度为例,全国票据支付业务2.1亿笔,金额60多万亿元,而同期网上支付业务5.9亿笔,金额75多万亿元。与传统的票据支付相比,网上支付在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两个方面都已明显超越。随着网上支付在支付服务市场上所占的比重逐步上升,反洗钱监管也呈现出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即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监管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将主要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存在较大风险的领域。因此针对飞速发展的网上支付业务,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用网上支付洗钱的方式和特点
传统的洗钱手法通常借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完成资金转移,但由于《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法律的方式进行了明确,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已在各金融机构广泛制度化,这类洗钱手法的存在日益艰难。网上支付的发展,客观上为洗钱者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法,相比于传统的洗钱手法,洗钱犯罪分子借助于网络化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手段,大大提高了资金转移效率,流动过程更加隐蔽,成本更低。
网上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赖银行账户并将互联网作为银行账户间资金划转手段;二是由非银行机构提供的,只通过互联网间接与银行账户发生关系,如支付宝。基于网上支付的洗钱步骤一般是这样的:黑钱分散打入银行账号;利用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至网络支付账号;完成与商品交易相对应的网络支付;利用网上银行将资金转回银行账号;银行账号里的资金进人流通领域,完成洗钱过程。从以上步骤来看,网上支付洗钱有以下特点:
隐蔽性。通过互联网登录进行网上支付交易,洗钱者无需面对银行业务人员和柜台,如果没有完整的网上支付交易报告系统,就无法从浩繁的网上交易中识别可疑交易。
匿名性。在经过网上银行密钥认证后客户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网上支付,此时银行无法掌握究竟是谁真正控制了这个账户以及是否正在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使得犯罪分子成功地实现黑钱漂白的机率大大增加,而追踪这些钱财的来源以及惩治洗钱犯罪分子则变得越来越困难。
即时性。网上支付提供24小时实时的在线服务,交易迅速灵活,能即时完成,洗钱者可以在瞬间将非法所得转移到一些金融环境比较宽松、金融监管相对薄弱的国家和地区。
二、网上支付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法律的空缺使网上支付反洗钱监管工作举步维艰
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明确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强调以金融机构为重点的监管。虽然2005年l0月中国人民银行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但该指引对非银行交易平台的监管并没有大量涉及。而且由于该指引法律地位较低,对于日趋复杂的网上支付业务,仅仅依靠该指引还远远不能满足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这使得网络化、电子化的交易平台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洗钱者往往通过虚假的电子商务交易,采用网络支付手段,掩饰资金来源,模糊资金去向,从而实现非法资金合法化。由于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同时监管乏力,网上支付正逐渐被洗钱者所利用,危害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网上支付“了解客户”执行难
“了解您的客户”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本要求,“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这是防范洗钱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和关键环节。但是网上支付的出现使得辨别客户的身份变得非常困难。提供网上支付服务时,实行的身份认证措施主要考虑防范支付风险,采取的措施均为密码和电子证书认证。对于网上银行,只要在银行网点对账户进行签约并设置交易密码,即可下载电子证书进行网上交易。即使最初开立账户时已经辨明了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成柜台签约这一步骤后,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于缺乏面对面的接触,是否是账户持有人本人使用该账户便无法控制,使得“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网上支付从空间上规避了与柜面人员的接触,电子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较长,在到期后也只需在网上凭密码更新,仍然不需到柜台办理任何手续。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不是因为使用不当,从完成柜台签约后客户就不需再到网点办理业务,不能做到有效的、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网上购物和虚拟货币兑换只需在网上完成注册即可进行,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网站运营商没有反洗钱意识,此外为谋求网页点击率和收取虚拟店铺的管理费,也存在不作为的思想,这些因素都加大了识别客户的困难。
(三)“甄别可疑交易”难
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采集、报告和分析,是反洗钱的一项基础而关键的工作,是抑制洗钱犯罪的一道重要关口。然而网上可疑交易虽然发生的笔数多、次数频繁但是却很难发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网上支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客户只要通过一接因特网的电脑就能随心所欲的完成各种支付交易,其隐蔽性和匿名性增加了发现可疑交易的难度。
2.目前我国多数金融机构已开发运行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上报系统,通过系统自动将可疑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但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网上可疑交易识别上报机制和系统,因此,利用网上支付洗钱不仅易成功,而且还不容易被发现。
3.网上支付原始记录的无纸化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交易的难度。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的汇划资金,因为没有原始的单证,对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是否为可疑交易不便证实。
(四)虚拟的交易环境使反洗钱监管证据难寻
《反洗钱法》要求作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保留客户交易记录,记录客户真实身份,以便获得洗钱犯罪的证据。网上支付弱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主要渠道的功能,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电子货币发行者如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商等,没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反洗钱义务。在传统的金融服务中要取得犯罪证据尚且困难,更何况在一个电子的虚拟环境中,在没有笔迹、签名等任何实质痕迹的情况下,在面对服务商计算机可能定期自动更新数据的现实面前,对交易记录的追踪非常的困难,要获得犯罪证据更是难上加难。
(五)网上支付反洗钱的高要求与监管人员素质现状相差较大
网上支付业务范围很广,这就对反洗钱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然而,目前人民银行缺乏足够的掌握网络技术和高科技的反洗钱人才,多数反洗钱人员也没有进行过专业的网上支付反洗钱培训,难以适应网络领域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网上支付反洗钱监管的对策
(一)加快网上支付反洗钱法制建设
针对网上支付的飞速发展趋势,应将反洗钱法的调整对象扩大到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金融机构,尽快建立起电子货币的发行备案制度或相应的管理办法,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和发行金额,使他们同样负有反洗钱义务,要求他们同样负有记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并加以储存和报告的义务。
(二)加强网上支付主体的身份识别及确认
首先要将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进行有效监管,对其资格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其次要健全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这是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核心。在为客户开设网上支付账户时,必须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数据档案,对所有网上支付主体要进行身份识别,要细化客户分类,对于不同的客户规定不同的核验标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后续交易中要不断补充客户资料。可充分利用我国目前已开通运行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通过数字证书有效地对网上交易主体的身份进行确认。此外还可以依托央行征信系统建立客户信息库,对涉嫌洗钱可能性的国家、地区的客户要重点关注,以便及时发现洗钱的线索。
(三)建立基于网上支付的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分析系统
随着网上支付业务量的不断增大,要有效控制利用网上支付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大额和可疑交易自动识别报告系统,要将电子商务交易和第三方网络支付中的可疑交易数据也纳入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监测范围之内,建立统一的反洗钱信息监测平台,集中对各种数据进行检测识别;要采用数据挖掘工具,对各种网上支付数据进行分析,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模型,对客户交易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及分析,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背离其应有的合理交易方式的,要及时向反洗钱部门报告,使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四)建立网上交易数据保存机制
由于网上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因此监管技术和手段也必须进行革新。要加强网上支付系统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和日志审计机制建设,提高网上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完备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将每次网上支付的详细信息记录在日志系统中,并保持足够时间的备份,以便进行事后审计和法律取证。目前较流行的是通过“数据挖掘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反洗钱监控软件工具,对各种金融数据进行分析、建模。这一技术将为每一笔网络交易的全过程建立档案,任何网络洗钱犯罪都会清楚地留下痕迹。使用这项新技术,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记录在电脑上的数据(如上网日志、电子邮件等)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异常资金转移情况,检索出网络洗钱犯罪的证据。
(五)加紧培养优秀的反洗钱人才,提高反洗钱监管能力
利用网上支付洗钱是一种高科技犯罪,要切实有效做好网上支付监控工作,必须提高监管机构反洗钱监管能力,包括洗钱行为识别和洗钱侦查判决两个方面,洗钱识别效果取决于识别技术的有效性,以及针对海量的电子化交易数据的处理能力.而增强监管机构的侦查和处理能力,关键在于反洗钱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因此,需要注重建立专业反洗钱侦查队伍,加强针对电子商务和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对网上支付洗钱行为的侦查和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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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国内的发展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也有了十多年的历史。毋庸置疑,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网上在线贸易方式不仅使企业与消费者摆脱了传统的商业中介的束缚,降低了生产与销售成本,进一步缩短了生产厂家与最终用户之间的距离,改变了市场的结构;而且还大大节省了企业的营销费用,提高了企业的营销效率;为企业提供了巨大的潜在顾客群,给企业带来了无限的发展机会。
一个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由三个阶段组成,分别是信息搜寻阶段、订货和支付阶段以及物流配送阶段。其中的第二阶段就涉及到网上支付问题,即如何利用互联网以安全快捷的方式实现交易双方的资金划拨,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从三个阶段来看网上支付是最关键的,因为网上支付一旦完成物流的配送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也就意味着完整网上交易的完成。而网上支付若不进行,网上交易也不能最终完成。由此可见,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基础条件。
1 网上支付现状及现有支付工具的特点
网上支付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的,工作环境基于开放的因特网,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
目前我国网上支付发展迅猛,从上图艾瑞资讯的统计中可看出08Q2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575亿元,同比增速超过了170%。环比增速超过了20%。
目前的网上支付工具主要有:
(1)银行卡在线转帐支付:是目前我国应用非常普遍的电子支付模式,付款人可使用申请了在线转帐功能的银行卡转移小额资金到收款人银行账户中。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可以接受此电子支付方式的商家投入成本较低;二是能够受理银行卡的商店全世界范围内相当多,用户不受地域的限制。
(2)电子现金: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化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不多。
它的特点一是具有现实现金特点,可以存、取、转让,适用于小额支付;二是电子现金银行在发放电子货币时使用了数字签名,商家接受到电子现金后将其传输给电子现金银行,由电子现金银行通过对数字签名的验证来确定此电子货币是否有效;三是电子现金的支付是匿名消费。
(3)电子支票:是以一种纸质支票的电子替代品而存在的,用来吸引不想使用现金而宁可使用信用方式的个人和公司。它的运用使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在我国尚是空白。
其特点一是与传统支票的操作有很多相似之处,易于理解和运用;二是通过简单加密工具就可以保证其安全性;三是电子支票技术可连接公众网络金融机构和银行票据交换网络,可以通过公众网络连接现有金融付款体系。
(4)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以首信为代表的网关型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类平台为网上交易提供了一致的支付界面,统一的手续费用标准,结算较为便利。但此模式下,消费者并不是其客户,网站商家和银行才是它的客户,消费者最终还是要使用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
二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平台。此种形式的第三方支付过程是买家在网上把钱付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收到货款之后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支付宝,支付宝这时才把钱转到卖家的账户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欺诈行为,平台提供方将进行赔付。这种第三方代收款制度,不仅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转让,还可担任货物的信用中介,从而约束交易双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民对网上购物的可信度,大大减少了网络交易欺诈。
2 网上支付存在的安全问题分析
要想保证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安全性,首先要确保网上交易的载体――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以及用户机终端的安全。有了计算机网络才有了电子商务交易,如果计算机网络不安全,可想而知我们在网上的交易肯定不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等。同时用户机终端的安全也会影响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如客户机上操作系统的漏洞、被植入木马、用户的不良使用习惯等。
上述两种安全问题不仅仅只存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即使用户不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而是进行普通的上网活动,也会受到这两种安全问题的威胁。由于非交易型的上网活动没有与金钱直接挂钩,用户如果碰到了这两种安全问题,受到的损失相对来说会小一些。
网上支付的安全除了上述两种安全问题外,还包括将传统的买卖交易搬到网上以后失去的一些在传统交易中不用考虑的安全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真实性。也称商务对象的认证性,传统的商务交易因为双方可以在见面后通过观察而不用担心身份的真实性,但网上交易的双方相隔甚远,互不了解,支付方不知道商家到底是谁,商家不能清晰确定银行卡等网络支付工具是否真实,以及由谁来支付和资金如何入账等。这就让一些不法商家或个人利用网络贸易的非面对面的特点进行欺诈活动有了可趁之机,所以需要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可靠标识,使他们能正确识别对方并能互相证明身份。
(2)信息的完整性。网上交易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的完整、统一的问题。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会导致交易各方信息的差异。另外,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丢失、信息重复或信息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交易各方信息的不同。假如有不法分子对支付的数据(如支付金额)进行修改而发生多支付或少支付的问题,那么势必给交易双方添加不少麻烦。
(3)不可否认性,也称不可抵赖性。在传统的商务交易中,双方可通过书面文件上的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但在网上则是不可能的。因此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交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时,可能会否认电子交易行为,这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4)数据保密性。有关交易的各种信息,如付款人和收款人的标识、交易的内容和数量等,这些信息只能让交易的
参与者知道,有时甚至要求只让参与方的部分人知道。因此网上支付就涉及到数据保密性的问题了。
3 解决网上支付安全问题的对策
3.1 技术方面的对策
(1)数据加密。
数据加密被认为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形式,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它是通过一定的加密算法,利用密钥(Secret keys)来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然后把加密好的数据和密钥通过安全方式发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可利用同样的算法和传递过来的密钥对数据进行解密,从而获取敏感信息并保证网络数据的机密性。
(2)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它的主要方式是:报文的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发送方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据签名。然后,这个数据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的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钥来对报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通过数字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完整性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3)安全协议。
在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电子支付安全协议有SSL和SET。
SSL(安全槽层)协议是由Netscape公司研究制定的安全协议。通俗地说,SSL就是客户和商家在通信之前,在Internet上建立了一个“秘密传输信息的信道”,来保障传输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认证性。该协议向基于TCP/IP的客户/服务器应用程序提供了客户端和服务器的鉴别、数据完整性及信息机密性等安全措施。该协议在应用程序进行数据交换前通过交换SSL初始握手信息来实现有关安全特性的审查。SSL协议运行的基点是商家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承诺。客户的信息首先传到商家,商家阅读后再传到银行。这样,客户资料的安全性便受到威胁。另外,整个过程只有商家对客户的认证,缺少客户对商家的认证。在电子商务的初始阶段,由于参加电子商务的公司大都信誉较好,这个问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今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参与电子商务,对商家的认证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SSL的缺点就会逐渐暴露出来,SSL协议也就逐渐被新的SET协议所代替。
SET(安全电子交易规范)向基于信用卡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应用提供了实现安全措施的规则。它是由Visa国际组织和Mastercard组织共同制定的一个能保证通过开放网络(包括Internet)进行安全资金支付的技术标准。SET在保留对客户信用卡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商家身份的认证。由于设计较为合理,得到了诸如微软公司、IBM公司、Netscape公司等大公司的支持,已成为实际上的工业技术标准。
3.2 法制方面的对策
(1)加强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法律为保障网上支付必须推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发达的商业社会对社会包括个人的信用有着很高的要求,并通过一系列公开透明的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信用制度体系。我国目前在对信用概念内涵的理解、信用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方面都还十分落后,甚至存在空白。应当承认我国还属于非诚信国家,信用制度还很不健全。我们应当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建立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及时收集和反馈用户信息并做出相应解决方案,促进用户建立网络信用。
(2)加强对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组织的监管。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首先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网上银行不同于传统银行,应该制定新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客户开户的监管,落实责任审查客户资料等信息,明确网上银行业务终止条件、清算办法等,制定电子货币退出机制,规范电子货币市场;其次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受银监会监督,第三方无权动用客户资金,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的效率。
3.3 管理方面的对策
在管理方面,由于网上支付涉及到许多部门和机构,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通常来说,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系统是融购物流程、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以及现在有的金融体系为一体的综合大系统。因此,统一而先进的管理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各家银行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互联网支付标准以及尽快为互联网用户提供统一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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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关税收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海关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地位的日益重要,如何正确处理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安全的关系,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建立海关税收担保制度是解决这一课题的重要途径。
在国际上,为企业提供进出口税费支付担保是一项相当成熟的银行业务。由于受法律和制度环境的制约,在我国,这项业务开展得并不理想,作为网上税费支付的银行担保才刚刚起步,还没有为人们普遍熟悉。
随着海关税收规模的日益扩大,网上支付等新的税费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确保税收安全的课题也日益突出。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税收担保制度更加迫切。海关总署从今年开始启动了有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的研究工作。2005年9月海关总署制定并了第40号公告,明确了网上支付税费担保的基本原则和操作办法,随后完成了相应的计算机操作管理系统,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国海关》:网上税费支付担保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盛光祖:网上税费支付担保实质上是电子支付方式和税收担保制度的有机结合,它是通过商业银行与进出口纳税人之间签订担保协议,由商业银行向海关提供纳税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担保的一项新兴银行业务。凡已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并按海关要求由银行提供了网上税费支付担保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海关审结报关单证后,在税费实际支付前提取货物。
《中国海关》:与传统的税费担保相比,网上税费支付担保有什么特点?
盛光祖:这种担保业务主要有三个特点。
网上支付税费担保是一种可循环使用的总担保。目前进口税费多是一票一担保,如果企业要对多笔税费提供担保,则需要多次办理担保手续。网上支付税费担保则不同,纳税义务人只需向海关提交一次担保备案,就可以在担保总额内对连续进口的多笔税费进行担保,而且一旦某笔税费的担保义务解除,相应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从而可以循环使用。
是否提供网上税费支付担保、为哪些企业提供担保完全由银行自主评估决定。在过去,哪些企业能够申请担保、担保额度多少均要由海关核定,纳税义务人要按照海关要求向银行申请担保。网上税费支付担保则完全是由银行按照自身规定和市场规则,对企业的资信情况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担保以及相应的担保额度。纳税义务人取得银行担保文件后,只需按要求向海关备案即可。
网上支付税费担保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实现的担保。网上支付是指纳税义务人、银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海关按照《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管理规定》等的规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平台办理进出口税费缴纳手续的电子付税方式。2001年开始,海关总署与中国银行等开始了税费电子支付的尝试,2003年以电子支付为主要内容的网上税费支付项目开始投入运营,至今全国已经有10家银行正式参与了网上支付项目。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网上支付税费规模迅速扩大,今年前10个月通过网上支付缴纳的税款近400亿元。网上支付税费担保就是借助网上支付平台,实现了担保电子化,担保请求、担保审核、担保确认等全部通过电子方式实现,十分方便、快捷和安全。
《中国海关》:网上税费支付将给企业、银行和海关各自带来什么?
盛光祖:海关总署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签署了关于开展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协议,上述3家商业银行正式成为首批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税费网上支付担保的银行。这一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商业银行拓展了一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兴业务,广大的进出口企业将获得更大的通关便利。企业、银行和海关将通过这项业务的开展,建立起更加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将在这一合作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建立网上税费支付的担保制度是海关税收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在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支付手段的基础上,引入由银行作为担保人的第三方税收担保机制,从而在实现高效便捷通关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银行,或是海关,都将在这一制度建设中受益。
我相信,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网上税费支付将得到巨大发展,银行和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到电子支付和担保制度所带来的巨大效益,海关税收征管效率也会有很大提高,国家税收安全更有保障,从而真正实现企业、银行和海关“三赢”。
《中国海关》:您认为作为“三赢”主体的企业、银行和海关,在这一制度建设中将具体“赢”在何处?
盛光祖:参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的各方均可受益。实行网上支付税费担保可以有效促进贸易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企业成本。在传统的进出口模式下,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结报关单证后,必须先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然后才能提取货物,不仅对资金流转要求高,而且通关时间长。在担保制度下,纳税义务人无需缴纳有关税费,在海关审结有关单证后即可提取货物,税费可以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任意一天通过网上支付平台缴纳。税单的取送工作则由银行完成,纳税义务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税费缴纳的全部工作。因此,税费担保制度的实施符合现代物流要求,大大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
实行网上支付税费担保有利于扩展银行业务,增加银行收益。网上支付税费担保对银行业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据我所知,中国银行已经把此项业务作为一项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向市场推出。这样既可以为现有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也可以吸引新的客户。随着网上支付项目的推广,以及担保制度的全面铺开,税费担保业务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2005年海关税收总额将达到5000多亿元,而目前网上税费支付担保业务量还是零,因此可以说这5000亿元都是银行的潜在市场。谁能抢占先机,谁就有可能分得最大份额。
实行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有利于保障海关税费安全。商业银行作为市场运行的主体之一,相对政府而言,更能全面了解和评定纳税人的资信。在海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引入由银行作第三方的担保制度,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企业资信评估方面的优势,由银行按市场要求向企业提供担保比按海关要求提供担保更为科学合理。另外,银行提供担保的同时,也就承担税费缴纳的连带责任,海关税费安全更有保障。
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完善和发展,也将为下一步进出口通关完全“电子化”创造条件。现代海关制度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提高通关效率,实现通关无纸化。由于税费缴纳是通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税费缴纳业务的电子化,也就不可能实现整个通关的无纸化。因此,成熟的网上支付和担保制度是实现税费支付全部电子化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海关制度推广建立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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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网上支付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据艾瑞(iResearch)《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统计,2005-2009年间,中国网上支付交易规模增长近30倍,交易额连续5年增速超过100%,2009年达5766亿元人民币,2010年网上支付增速达70%以上。
尽管我国的网上支付增长潜力巨大,但是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隐私等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仍然制约着其增长潜力的释放。网上支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但是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商品,一旦收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也无法与商家直接沟通,虽然一些商户为吸引客户实行免费退换,但这中间所要耗费的财务、精力、时间等仍然大大抵减了网上支付的方便性。此外,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需要透露银行卡账号密码,各类私人信息等也带来了安全隐私问题。当前的电子商务市场可以说是一个买方市场,其便利性促使消费者倾向于使用网上支付,但是消费者感知风险又会削弱其进行网上支付的意愿,从而制约我国电子交易市场增长潜力的释放,因此,我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研究消费者感知风险对支付意愿的影响是非常有意义的。商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根据消费者最注重的网上支付风险因素来调整相应的营销战略从而拓展市场份额,而相应地监管层也可以根据消费者看重的感知风险来调整监管政策,从而促进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对应不同的支付模式,消费者感知的风险将有所差异。根据不同的网络货币类型,国际上把网上支付系统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电子支票、电子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系统等。国外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如NetCash和MicroPayments等、电子支票系统BIPS和NetBill等已经使用,国内也开始采用Q币、魔兽币等;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在电子现金和电子支票的开发应用方面与国外尚有很大的差距,银行卡支付体系占据了网上支付金额的绝大部分。对此,本文主要研究基于银行卡的网上支付模式及其消费者网上支付感知风险。
二、网上银行卡支付模式
国内外学者对网上支付模式的研究也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基于C2C模式,Lowry等(2005)对网上信用卡支付提出了传统的网上支付模式、基于第三方平台的网上支付模式以及个人对个人(P2P)的网上支付模式等三种类型;杜渐(2006)归纳出四种网上支付业务模式:纯粹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且具备担保功能的P2P支付平台模式、移动支付模式和网上银行模式;陶安等(2006)划分为支付网关模式、第三方中介模式、网上银行模式和移动支付模式等四种;李志生和蒋元涛(2007)认为常见的网上支付模式主要有_一种:基于银行网关的支付模式、基于卖方支付平台的模式和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模式。特别地,郑建友(2006)则认为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模式可大体上分为支付网关模式(简单支付通道模式)和PayPal模式f平台账户模式)两种,PayPal模式又可分为监管型账户支付模式和非监管型账户支付模式(纯账户支付模式1。雷婷等(2009)认为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网上支付模式:“网银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招商银行的“一网通支付一直付通”模式。同样针对第三方支付模式,刘爱君(2009)总结了目前市场上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以快钱、首信易支付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网关模式,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有电子交易平台且具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以云网支付网为代表的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
由此可见,上述网上支付模式研究更多地关注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分类、未来发展趋势、信用风险的监管等,少有全面地考虑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外的网上支付模式。,例如正处于市场推广应用阶段的手机支付等移动支付业务,央行牵头搭建的国家支付系统“超级网银”等新型支付模式等。而且。网上支付是一个发展和更新非常迅速的新兴产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发展尤为迅速,上述不同支付模式之间的分类标准在目前已经逐渐模糊了边界,如包春静(2008)等支持依据第三方的支付网关是由非银行或与非银行机构联合建立作为分类标准就将China―pay排除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之外;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iphone手机的支付模式),除了第三方支付,多层次服务商的参与以及同一平台多种支付方式的结合都造成了新型网上支付方式划分的复杂性。此外,以前对网上支付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支付类型的界定,没有从消费者用户体验的角度来研究这些网上支付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我国网上支付模式的技术已相对成熟,促进电子商务市场潜力爆发的重要因素应该是用户群体的推广,而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感知风险正是阻碍了这种用户体验扩张的关键。对此,本文对网上支付模式的分类从消费者感知体验角度,在考察了国内目前网上支付模式的格局后,基于各个支付模式潜在共同点――即都需要网上银行作为最终的支付来源,提出以下五种网上支付模式。
(一)支付网关模式
这是最早也是传统的支付方式。商家须从银行获取商业账户,客户须在银行开有银行卡,交易过程中使用虚拟的购物车软件且商家须将其和银行的支付网关程序连接。支付网关位于Internet和传统的银行专网之间,主要作用是安全连接Internet和专网,将不安全的网上交易信息传给安全的银行专网。起到隔离和保护专网的作用。支付网关主要完成通信、协议转换和数据加、解密功能,以保护银行内部网络。运用支付网关模式支付的具体流程(见图1):
(二)纯粹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该模式与传统的支付网关模式相似,但不需要商家开立商业账户,只需要商家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处开立账户,对于消费者并没有特定的要求。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处理交易中所有的资金,然后将资金转到商家的开户银行。这种模式与支付网关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支付网关是建立在第三方和银行之间,而不是商家和银行之间。这种模式国内以首信易支付为代表,云网对于非注册会员也采取了纯粹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但仍然有自己的交易平台和会员客户。这种纯粹网关技术含量不是特别大,很容易被银行等机构复
制,所以现在如首信易等,已经继续开发其他业务,对消费者进行会员吸纳,为其建立专门的支付账户以提供付款提现等服务,以此来巩固其市场份额,锁定自己的客户群。总体来说,目前这种纯粹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不是独立存在的,往往是和其他特色相结合。纯粹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具体流程(见图2)。
(三)P2P支付平台模式
P2P支付平台在也被称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也是目前国内发展最快的支付模式,有担保功能的支付平台(如支付宝)最具代表性。此模式要求客户和商家首先在P2P支付平台注册账户,这一双重性简化了支付程序,因为所有的处理都是在P2P内部处理。外部银行网络不需要参与交易。客户可以通过将银行账户与支付平台账户绑定或邮政汇款、线下充值等方式给自己的支付平台账户充值,但客户必须和商家拥有同一个提供商的账户,支付网关也仍然是连接支付平台和银行。P2P支付平台模式下的流程见图3。
(四)网上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银行通过自己的站点和主页,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金融业务的虚拟银行。客户通过它完成网上支付。此模式需要商家在银行中开设结算账户,客户在银行中开设支付卡,并在卡中存有一定数量的钱款;这里,商家直接通过支付网关连接银行,具体流程见图4。
(五)移动支付模式
随着手机在商店和零售柜机的支付环节中开始取代现金和信用卡,以及基于SMS的移动内容与应用收费的普及,移动支付已经逐渐被人们普遍接受,但同时移动支付的深层次应用在中国还处于市场培育期。移动支付的业务模式主要有四种:手机代缴费、手机钱包、手机银行和手机信用平台。移动支付的特点是可随处支付,交易时间短。该模式下,客户必须在银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将银行账号与手机绑定,商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这样,客户网上购物后,选择手机银行支付,支付信息由银行发送到客户手机上,然后客户确认,银行在收到确认短信后将货款从客户账户转账到商家账户,完成支付后,商家发货给客户。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上述各种网上支付出现了逐渐融合和功能集成的趋势(参见表1):如由于支付内容的不断丰富,P2P支付不仅指通过网上购物交易进行的支付,还可以是单纯由一方将钱款支付给另一方的转账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模式也可能是一种被P2P支付平台整合进来的一项服务,只不过选择P2P支付平台后使用的是平台的网关;另外,支付平台有无自身的电子交易平台,是否具备担保功能也是划分支付平台的标准。
三、基于网上支付元模型的感知风险识别
上述各种网上支付模式中,移动支付是较新型的支付方式,由于它利用了手机的便利性和普及性,市场前景非常乐观,但是由于在手机上采取复杂高效的安全措施比较困难,目前主要应用于小额支付,例如各大城市已陆续推出用手机刷公交卡等支付方式。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支付模式方便快捷,客户的货款可以实时转入商家账户,资金周转速度快,且支付数据采取了加密等措施,一定程度保证了支付的安全,但是客户在线支付货款时,总存在对商家不发货、对货物不满意很难追回货款等种种担忧,同时也担心自己的银行账号、密码在支付的过程中被窃取。鉴于对网络安全性的担心,即使事实上中国的网上支付服务水准较高,网民中使用网上支付的人依然不足25%,且使用的频率很低,主要业务服务集中于网络购物、航空客票、电信缴费等领域,覆盖面较窄。另外,银行网关的开发和软件兼容问题等也是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模式的挑战。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具有担保功能的P2P支付平台较好地解决了商家和客户之间的博弈,并且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费用和操作:当然,这种模式也有一些局限性,如不适宜B2B交易、交易纠纷中难以取证以及支付平台流程漏洞会导致不讲信用的情况发生等,但目前来看,这是消费者应对未知风险的主要应用模式。
总体看来,这些支付模式存在的问题根源是消费者对各支付模式下存在风险的担心,这直接影响到他们对网上支付的信心和信任。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网上购物和支付行为。相关研究显示,如果信用和安全的问题得以解决,中国的网上支付将会有巨大的长期增长潜力。中国的网民对网上购物存在着诸多忧虑,其中以信用和安全为关键的因素,如有61.2%网民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网上支付的用户群最看重的是安全,其次才是快捷和方便。如不少消费者担心支付的钱是不是被商家给黑了、商家收到钱后是否及时发货、货物有问题能不能退换等等,这些问题是每一个网上购物者所必须考虑的。即使是在一次成功的支付经历中,消费者汇款后到收到货物这段时间也是一次漫长的等待,心中也难免会有怕上当的感觉。另外,网上支付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如信息泄漏、身份假冒等,都使用户对网上支付的风险较为关注。在上述五种网上支付模式中,消费者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会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中延续由于不信任导致的感知风险,因此在消费者是否会选择网上支付的问题上,感知风险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是相当必要的。这里,我们针对前文提出的网上支付模式有针对性地分析消费者感知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网上支付的元模型。
关于消费者在产品的接受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感知问题已经有了多年的研究。Bauer(1960)指出,风险很难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加以衡量,因此引入感知风险(Perceived Risk)的概念。通常,感知风险被看作是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或服务时对感觉可能遭受损失后果的不确定性的想法。如Peter和Ryan(1976)将感知风险定义为在购买或行动中所产生的对购买行为产生负面作用的损失期望值。当决策环境导致消费者产生不确定感觉、不安或者焦虑等情绪时,将引起与消费者的冲突,最终成为影响决策的决定因素之一。尤其在各种网上支付模式中,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资金的传递与确认都是在没有面对面的情形下进行,这将进一步加剧消费者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等待焦虑感等等带来的感知风险。
实体经济中,消费者感知风险被划分为六个维度:功能风险、经济风险、时间或机会风险、身体风险、社会风险以及心理损失的风险(Jacoby和Kaplan1972;Featherman 2003)。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发展和应用,Illm等(2008)、Ashrafi和Ng(2009)、Kim等(2010)等确认了上述风险,并进一步提出了信息社会中关注的隐私风险以及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我们认为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身体风险作为一种类似于系统性风险的普适风险,不宜作为网上支付中消费者特定感知的风险;最后网上支付在整个电子商务服务中承担着资金服务的角色,因此其服务质量也将成为消费者感知的一个重要风险。据此,我们
将网上支付各模式中消费者感知风险的具体界定及分析如表2。
最后,为了更简明地体现风险的存在,我们将五种模式抽象简化为一个元模型,并从元模型中交易方之间的关联和交易流程角度考虑消费者的感知风险。这样,在上述模式中,存在于客户和商家之间的平台或网关实际是起到了沟通二者的作用,可以统一视为交易中的第三方。从消费者角度,我们列举的其和第三方及商家之间在交易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信任进而引起的感知风险见图5。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从消费者感知风险出发,对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发展方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针对消费者感知到的第三方法律地位和信用存在风险,第三方账户资金保管不善而引起损失等风险,我们建议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保障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和支付平台的可持续运行。目前我国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信用中介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但是其准入门槛较低,从而导致很多欺诈通过网上传播各类信息非法骗取消费者财产。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担保功能,加强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支付交易的监管,降低在线支付的信用风向,提高人们对网上支付的满意度和信心,即降低消费者感知的安全风险。其次,对于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进行法律制裁,从而为消费者营造完全稳定的网络消费和网上支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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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已成为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和各国经济活动的核心。而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尽可能在网上进行,这有赖于网络银行与网上支付制度的建立。
国外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结合比较密切,据调查,全球有17万家旅游企业在网上开展综合、专业、特色的旅游服务;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4200亿美元,其中旅游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630亿美元,占24%;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上以350%的速度发展。这都离不开良好的网上支付体系的运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网上年旅游交易额已达到40亿至50亿元人民币,约占所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总量的20%。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的结合改变了我国旅游业的管理模式和行为模式。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发展期,电子商务对于旅游业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而网上支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尤为重要。基于此,对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应用与发展进行了探讨。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方式与工具
(一)网上支付方式
1.信用卡支付方式。互联网针对消费者商务的交易(B2C为主)的支付主要通过信用卡来完成。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功能包括:ID身份功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结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款项;信息记录功能,将持卡人的属性、对卡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数据记录在卡中。
2.电子支票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是—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一般通过专用的网络、设备、软件及一整套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在交易中,商家要验证支票的签发单位是否存在,支票的单位是否与购货单位一致,还要验证客户的签名。
3.电子现金支付方式。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通过Inter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即以电子方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实质是代表价值的数字。这是一种储值型的支付工具,使用时与纸币类似,多用于小额支付,可以实现脱机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币值存储在IC卡上;以数据文件存储在计算机的硬盘上。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电脑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正逐步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4.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网上银行是指银行使用电子工具通过互联网向其客户提品和服务。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账户管理、提供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以及提供其他电子支付的工具和服务如
电子货币等。完整的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及商品配送三大环节,缺少资金支付,商品配送将难以完成。因此,网上银行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手段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关键的支持作用,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自从美国的安全第一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诞生以后,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1999年以来,我国银行网上业务也有了重大发展,各大国有和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实现了网上支付。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在线支付工具,如表1所示。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现状
(一)旅游中介商
以携程旅行网为例进行分析。携程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酒店预订费;机票预订费;自助游与商务游中的酒店、机票预订费,其收入的途径与前两项基本一致;线路预订费,携程通过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经营一些组团的业务(非主营业务)。
除了酒店预订大多采用酒店前台支付的办法,对于其他三项的交易而言,顾客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线上浏览、电话确认、离线交易的办法。尽管携程采取了积点奖励的办法来鼓励网上支付,但是大部分交易还是离线完成的。
(二)旅行社
自2000年4月中青旅推出“青旅在线”后,国内三大旅行社(国旅、中旅、中青旅)和其他具有地区优势的旅行社(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广州广之旅等)都陆续开展了旅游电子商务。以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春秋旅游网)为例进行分析。
春秋旅游网的盈利模型是由网站、春秋国旅总社及各网点、上游的旅游企业(各地分社及合作旅行社、航空票务商、目的地酒店)和网民市场共同构成。其目标市场主要为观光和度假游客,由于春秋国旅具有强大的资源,线路预订成为了网站的主营业务。春秋旅游网提供的产品,顾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网上浏览、电话确定、离线交易的办法,同时还可以到春秋国旅的各分社进行购买。但就目前的经营状况而言,电话确定与离线交易仍然是消费者的主要选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并没有真正接受;主流的B2C网站中,最主要的支付形式仍是货到付款。网上支付的滞后,将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排斥呢?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信用缺失
我国旅游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旅游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网上支付等手段还没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决方案。
根据艾瑞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中国网上支付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网民认为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如图1所示;而据CNNIC的调查报告表明,大约有四成的网民认为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是信用问题。
首先,消费者传统的购物习惯对旅行社的网络营销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完全习惯于面对实物进行挑选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方式。人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惯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适应面
虚拟旅游产品使用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机票进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同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网络营销还需要经历一个被消费者接受的过程。
其次,在网上支付的实际使用中,信用问题成为一个制约因素。在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中,由于是面对面,并有纸质交易凭证,加上法律体系的保证,人们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商务活动中建立起了对这整套体系的信用,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会由法律体系仲裁而给予经济利益的保证。但电子商务的经济活动过程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交易过程中没有确认过程合法存在的纸质凭证,这就带来了可信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互连带的问题。
当前,是否信守服务承诺,即是否拥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成为人们衡量电子商务服务商或电子商务网站好坏的重要指标。但据统计,2007年互联网服务投诉中,网购被骗位居首位。企业或个人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更加重了网民对网上支付的排斥性。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各种失信现象时有发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完全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信用。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远未达到任何行为都有记录可查的情况,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发展网上支付会有较大的障碍。
由于上述原因,国内旅游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旅游预订用网络,付款交易用传统方式。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体现,使旅游网站的功能还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级层次。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发展建议
由上可知,推动网上支付在旅游业的有效发展与普及,必须从增强“信用保障”入手。一方面,政府应制订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规范,建立和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面向市场积极探索各种信用保障机制与措施。下文主要从企业方面进行阐述。
(一)加强旅游企业网络支付的安全建设
首先,旅游企业应积极与知名度、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合作,普及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保证游客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必须由其账户所在的银行发行,游客可以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去使用现金购买货币卡,当游客进行网上支付时可以向旅行社和银行同时发通知,将资金从银行的账户上转移到旅行社的账户上。其次,旅游企业的网站应安装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促进网上支付的实施。
(二)加强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任程度
旅行企业应通过广告宣传、新闻会、现场活动、网上促销等多种形式,尽可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本旅行企业的网址,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网络信誉,为网络营销的发展减轻阻力。
(三)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
目前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使用为主,为解决社会信用风险较高的问题,我国出现了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支付平台演变成了资金流的中间环节。走在前列的商家已经涵盖了B2B、B2C和C2C三个领域。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及诚信指数,易趣的买家、卖家互评制度,淘宝网的“支付宝”,都是建立诚信
体系、保障用户利益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以第三方信用评估为基础的交易行为逐渐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
旅游企业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除了推广电子支票、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工具外,应推动“诚信支付工具”的使用,其代表是“支付宝”和“贝宝”。
在零售行业,由于阿里巴巴“支付宝”和eBay的“贝宝”等支付平台大力拓展市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网上支付和收款变得更加容易,从而促进了个人网上交易以及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化进程。旅游业引入这种模式将很有前景,可以让不同的机票商、酒店和旅行社分别与消费者实现网上交易和支付。这种平台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信用体系的建立,即通过商家信用认证、信用凭证上传、支付信用度累计和用户监督(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确保商户的诚信和信息的真实;二是引入类似“支付宝”的诚信支付工具,确保用户在享受到服务后再正式支付费用,进一步减少交易风险。
综上所述,网上支付信用缺失及相关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阻碍网上支付在旅游业普及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当前对于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很多游客还是处于观望状态,但相信随着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技术日趋完善,信用保障机制日益健全,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会为广大游客所接受,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新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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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search预测,在未来的三年内,随着市场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增多,以及单个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承载交易量的提高,该比例将会持续上升,2007年该比例将接近36%。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所占比例的提高,该市场未来将有更多的竞争者。
竞争来源与表现形式
根据艾瑞的研究,该市场主要表现为五种竞争力量的争夺,主要是潜在进入者、服务需求者、银行、替代产品和已有企业(见下图),表现出五种竞争形式(见下表)。五种竞争形式的此消彼涨将对网上支付平台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进入威胁表现为:1.国内许多公司已看好发展迅速的网上支付市场,并积极准备进入。2.外资的进入。由于外资的雄厚实力,其所造成的影响将是重大而深远的。3.一些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网站凭借其广大的客户基础,进行纵向一体化,自身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也有可能向其他商务网站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替代威胁表现为: 货到付款、邮局汇款和银行电汇等付款方式凭借其安全性和符合传统支付习惯等特性而受到众多交易者的青睐。
网站商城的讨价能力:国内目前有许多家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电子商务网站的选择余地大,在谈判中具有优势;即使在选择某个支付平台之后,由于接入费用不高(均为3000元以下),电子商务网站可以再更换或者增加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转换成本低使得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谈判优势。
银行的讨价还价能力:虽然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已经很深入,提供的服务也趋于标准化,且多数银行均乐于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接口,但是在现阶段,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仍然有较强的控制权。
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目前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数量较多,且大部分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争夺客户基础,许多提供商宁愿将利润置之度外,市场出现初具规模的“价格战”。
网上支付平台的退出壁垒较高,因此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并不能轻易退出,而在行业内维持竞争状态。
2005年是我国网上支付元年,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
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利润的摊薄,不少企业将被迫退出该市场同时新进入企业的规模受到限制。主要原因来源于(一)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等手段对该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整改;(二)在行业内部,竞争机制造成优胜劣汰的结局,兼并重组使得资源重新配置;(三)离线市场初见端倪,电子商务市场趋于成熟;(四)资本的投入更加地谨慎和理性。
由于以上各因素作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2007年之前的发展将遇到较大考验。但是随着未来更加安全方便快捷的新产品陆续投入使用,以及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在使用、投资、风险和收益等领域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产业仍得到持续的发展。
艾瑞预测市场实现复苏并于2010年开始进入平稳的发展阶段。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策略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发展与企业的营销策略有很大关系。根据艾瑞的研究分析,企业需要在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等方面做细致的工作。
产品策略
首先,安全性是网上支付的首要问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竞争中制胜的关键因素。所以,各网上支付平台必须进行研发投入以获得技术进步,减少和消除支付信息被窃取,掉单率高等关键问题,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获得客户忠诚。
电子商务包模式不同导致了多样的网上支付需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应积极进行市场细分,找到“空白的市场”,提供出与此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国内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此方面有了一些探索,诸如按照商城所具备的规模和所处的周期,提供不同的收费模式。市场的变化性和竞争的激烈性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继续进行有效市场细分,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个共识是,单纯靠收取网关服务的交易费用无法保证长期的盈利状态,不能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因此,技术开发和服务拓展将是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竞争“法宝”。这需要凭借技术基础,根据交易者的需求、银行可提供的服务等开发各种新的应用增值服务。
此外,服务形式多元化策略是值得推荐的策略之一。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同时,提供电话支付、手机支付和虚拟支付等其他电子支付手段。多元化策略的意义是能满足更多用户的更多样支付需求,能够扩大用户基础,而这些用户基础极有可能成为网上支付的用户。而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可以提高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交易量。
价格策略
网络经济中很普遍的现象是“规模经济”,网上支付市场也是如此。谁拥有的客户多,谁将在成本上具有优势,这种优势将对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并转换为竞争优势。为了获得这种优势,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集聚庞大的客户基础。所以初期的寻找或者争夺顾客便显得十分关键。在此,低价格是常用的手段之一。除此以外,价格歧视也被广泛应用。如根据交易额的不同规模确定相应的交易费的二级价格歧视。这将鼓励某些大的商家积极使用某个支付平台的服务。
渠道策略
网上支付产业显示出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增加客户基础是盈利的关键。而电子商务本身具备覆盖范围广的特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如何让不同的地区的商家网站使用其平台?设置机构是常见的策略之一,在成本较小的条件下使客户基础最大化。
篇9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 但普遍认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 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 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 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 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 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 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 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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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剑东.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6).
[4]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92-94.
篇10
招商银行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种类最多、服务地区范围最广的银行,因而对电子商务的支持也最强。
1、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的使用者为个人消费者,消费者首先应该是招行“一卡通”(属借记卡)持卡人,客户可到招行任一营业网点即时办理;然后可在网上即时申请并获取支付卡(支付卡是“一卡通”的子帐户),这样就可以使用支付卡实现网上支付。支付卡的资金只能从“一卡通”转入,目前每天消费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只要是“一卡通”的持卡人都可以开通网上支付功能,成功申请支付卡的消费者可随时在招行网上特约商户(目前有近200家)选购商品,支付时只需输入个人支付卡帐号和密码。信息传输采用SSL(SecureSockerLayer安全套接层)协议,其中支付信息直接传到银行,购物信息直接传到特约商户。
目前网上商家一般都愿意接受银行的网上支付业务,而银行在选择特约商户时主要评估其实力和信誉,对商户收取的手续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未作出规定,现在一般与安装POS的标准相同,大部分为交易额的1-3%左右。
2、企业银行
招行的网上企业银行从三个层面提供服务:a、结算:包括银证资金清算、集团公司内部帐户调拨资金、工资、付款等。b、理财:交易查询、总公司对分公司财务监控管理。c、BtoB交易:网上信用证,要求付款人即受款人均在招行开设帐户,且付款人应存有足额保证金。该项业务现正试行,计划3月份正式推出。
招行的企业银行客户端必须安装专门的软件,在招行设计的交互界面上操作(而非普通浏览器)。信息传输采用SSL+128位加密传输,比BtoC模式的传输更显安全。同时提供严格的授权机制(IC卡电子认证),从业务流程操作上加强安全性。而授权人可在异地上网登录授权(此时的安全传输保障仅为SSL协议),增加了使用的灵活性。
(二)中国银行
除网上证券外,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功能与招行的相类似。1999年8月28日推出的“银证快车”,用于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企业在线理财,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资金划拨、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监控等。至于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尚未推出,原因是考虑到人总行至今仍在着手制定标准。
在个人网上支付方面,中行提供了人民币结算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和外币支付的长城国际卡两种选择,外币网上支付目前只能通过中行进行结算。现在已有34家特约商户入驻中银电子商城,提供网上购物服务。
在网上交易的技术实现过程中,中行采用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按这种协议实现的交易比起只在信息传输中用SSL加密的交易,技术上提供了更高的安全级别。但首次使用时要求用户在客户端下载安装电子证书,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在进行网上支付时,速度也显得较慢。
(三)中国建设银行
目前仅在北京广州两地试点网上支付业务。用户必须在建行开有帐户或持有龙卡,然后到建行指定柜台办理手续后才能使用网上银行。建行1999年8月向社会推出网上银行,先后实现的功能包括对私业务网上帐户查询、转帐、代缴费,对公帐户查询等。1999年12月27日在北京地区推出网上支付业务,共有九家特约商户,单笔支付最高为10万元,并提供退款服务。
建行网上支付采用SSL协议,并通过提高网上银行交易站点的安全级别、建立实时监控系统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四)安全交易模式
SSL和SET本身属于两种通信协议,基于SSL和SET建立的交易模式是目前为网上支付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
1、SSL交易模式
A:客户选中商品后向商户发出购买信息(含客户资料)
B:商户把信息转发给银行
C:银行验证客户信息合法性后,从客户帐户扣款
D:银行通知商户付款成功
E:商户通知客户交易成功并发货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客户的信息经商户转发,使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招商银行将这种交易流程略加改进,客户只向商户发出订购指令,同时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保证了客户资料不被商户获取,并省略了B、C两步。
2、SET交易模式
在SET模式中,作为信息的接收方每次使用认证中心提供的密钥核实对方的身份;支付网关是金融网与公用网接口,是金融网的安全屏障。相比之下,目前中行的SET交易模式有一定的差别:国内没有权威的认证中心和支付网关,各银行间没有实现网上实时结算,所以收单行和发卡行均是中国银行。
(1)客户向商户发出购买信息,其中商户只可阅读订货信息,支付信息被加密屏蔽
(2)商户向收单行转发支付信息托收
(3)收单行通知发卡行扣款
(4)发卡行冻结客户购货资金
(5)发卡行通知收单行已扣款
(6)收单行通知商户付款成功
(7)商户通知客户交易成功并发货
(五)评价
目前我国开展电子商务已有一年多时间,真正形成影响只是在过去的半年,表2是电子商务中各参与方的部分反馈意见以及问题分析。从中也可以看出,虽然网上支付尚不可能在各方面都优越于传统支付方式,而使社会在短期内接受,但可以肯定的是,网上支付并非电子商务中的瓶颈,而只是需要不断改善。
事实上,企图先建立一个完善的网上支付体系,然后再发展电子商务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很少有人愿意率先冲破旧的框框约束,也不愿意放弃任何既得利益,于是任何一个行业都将面临种种不协调的难题,难以单独完成试验。市场的培育需要各方合力的推动,因为技术的发展已经脱离了标准的建立,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推出较为全面的网上银行业务并着力推广,客观上推动了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招行在网上银行业务中暂居领先地位,但同时也承受了市场和政策的风险。二、对国内网上支付业务银行的评价:基础各不相同,水平参差不齐
虽然国内电子商务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但由于相关的管理条例及法规尚未出台,各银行原有业务的信息化程度不一样,因此选择了不同的应对策略。
(一)招商银行——居国内领先水平
相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在规模上要低一个档次,因而决定了必须给自己一个独特的定位,互联网时代提供了这种契机。招行的决策层对网上银行的未来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其初步完成的中期发展与管理战略中明确提出:在规模优先和银行再造(重整)的战略思想指导下,确定招行作为“技术领先型银行”的整体定位,尤其要使虚拟银行发展成为客户服务的主要通道,达到国内银行业最高水平,要使招行成为我国网上银行服务的市场引导者。
从目前的情况看,招行网上银行的业务量在国内占绝对领先的水平,网上业务种类也领先于其他银行。截止去年年底,招行企业银行客户已达989家,网上累计对公交易量5.6万笔,交易总额358亿元,平均每笔交易额为63.9万元。个人网上购物方面,在去年9月至今年1月18日开展的“精彩网上行”活动期间,共有约7万名消费者发生了10万笔交易,成交总额1000万元。目前招行的特约商户接近200家。
从技术上看,由于招行一开始就在各营业网点采用统一标准,因而较容易实现全国联网,这个优势是很突出的。从经营管理上看,招行的机制灵活,能够很好地激励员工。所以如果人行制定的标准不至于令招行原有的网上银行体系推倒重来的话,则招行继续在这个市场保持领先是情理之中的事。目前招行的弱势在于原有客户数量较少,尚未形成有特色的专门客户群,没有象中行外贸企业客户、农行的农业生产加工及乡镇企业客户类似的稳定客户。这个弱点将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深入推广而显露出来,使招行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
(二)中国银行——高起点、高标准
中国银行同样是较早就提出“科技兴行”发展思路的银行,国内第一张信用卡就是该行在1985年发行的,国内第一笔网上支付业务也是该行在1998年3月16日经办的。同时中行作为原来的外贸专业银行,海外分行网点多、经营规范,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取得不少经验。因此该行在开发网上银行时,一开始就高投入、高起点,在网上支付系统中采用先进的SET标准,这也是中行的一贯风格。
中行已开发出功能较为全面的网上银行系统,为慎重起见,目前只推出其中的部分业务。BtoC方面的优势在于国际支付目前只通过中行进行清算,而中行更看重的是面向BtoB的业务,因为这部分的业务量很大,更能反映银行的实力。
中行一直在金融电子化建设方面投入很大,但同样没有从一开始就统一规划。近年来以省为单位已逐步得到规范,加之各区域原有系统较为先进,据称在内部清算方面实现联网问题不大。
(三)中国建设银行——突出BtoC业务
建行是紧随中行、招行而推出网上支付业务的,目前仅在北京、广州做试点,业务范围与中行大体相似,网上支付较有特色的是提供退款功能。从建行现有及即将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来看,该行更注重面向BtoC的业务,认为国内个人网上购物有着巨大的市场,较易实现;而面向B
toB的业务风险较大,国内用户未必能够很快接受。从组织结构上看,建行成立了专门的业务部门,统一规划和开发。
(四)各行网上银行业务对比
(略)
(五)浦发银行与深发展网上银行正处建设中
目前上市公司中的浦发银行和深发展均未正式开展网上支付业务。事实上,网上支付只是网上银行众多业务的一种。一般来说,网上银行的功能从低到高分以下几个阶段:静态信息、动态信息、提供在线查询帐户信息和提供在线交易。由于网上银行可以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今后银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可以预见浦发银行和深发展也终将会发展包括网上支付在内的网上银行业务。由于国家未出台网上支付和认证中心等方面的规定,许多银行为规避风险一直在观望。据悉,人总行将在不久公布相关标准,标准的出台为银行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明确方向,相信届时浦发银行和深发展也会加快建设进程。
相比之下,浦发银行的现有条件更有利一些,因为它已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整个站点的界面设计友好,图文并茂,提供了较全面丰富的业务介绍及金融动态信息,达到网上银行的“动态信息”阶段,具备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而深发展尚未设立自己的站点,并且深圳存在招行这个强大竞争对手。另一方面,上海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率先在国内建立起区域性的认证中心,上海电子商务工程也被列为国家综合示范工程城市之列。浦发银行在上海有较大的经营优势,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配合地方电子商务发展具有地利、人和之便。
深发展现正由电脑部门牵头,会同各业务部门联合开展一项较大规模的计算机系统改造工程。其中,网上银行、移动银行和现有的电话银行被作为一个大系统来考虑,相信会有较高的起点。该行力争在年内推出部分网上银行业务。
三、发展网上支付业务的对策与建议:建立法规、标准完善结算体系
(一)鉴于目前国内已有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推出网上银行业务,服务于电子商务的结算需求,尽管这些网上结算工具还很不完善,但对应于国内的电子商务交易现状,应该说已经能满足并略有超前。必须明确的是:虽然不少银行看好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但银行充当的角色只是提供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目前许多政策、法规、标准尚未制定,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形下,期望银行冒着风险超前建立一套完善的网上结算体系,是不现实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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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 但普遍认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 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 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 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 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 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 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 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满,陶牡丹,吴波.电子商务参与下的交易信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33-35.
[2]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08):94-95.
[3]吴剑东.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6).
篇12
9月19日,招商银行安全通告,2007年9月20日对安全控件进行升级。
2007年11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推出一款保障电子银行安全的新产品――动态口令卡,还特别推出口令卡免费领取活动。
2007年10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了关于预防在线支付网页诈骗资金的安全提示,提醒人们注意识e不法分子通过即时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等向客户的虚假信息。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也指出,“人民银行非常关注网上货币的发展,正在研究各种措施,使它规范运行,既给企业、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新的支付工具,同时又防范风险,保护老百姓权益。”
支付安全受到如此重视,一方面是因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支付安全仍然是阻碍人们使用网上支付的主要因素。《2007中国消费者网上支付应用调查报告》调查表明,61.7%的被访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首选网上支付,79.5%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或便捷是影响网上支付主要因素。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成为当前网上支付市场主要的需求点。
网上盗号风起云涌网上犯罪或进入高发期
近年来国内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增长迅猛,2007年Q3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达到了255亿元,但是网上盗号也是风起云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总经理李晓峰说,网银在给公众和企业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起了不法分子的窥视。“过去针对网上银行犯罪的黑客,开始是非获利性质的,但现在正向获利性、团伙性和产业化方向发展,网上银行的犯罪分工日渐细化。如果一个领域犯罪的分工细化到这个程度,这个领域就可能进入一个犯罪的高发期。”因此,及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是当前网上支付工作的重中之重。
业内人士指出,要避免这些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协同配合:银行方面要采取足够的安全手段,或者根据不同用户特点、交易特点提供不同的安全手段;政府需要加强行业监管,尽快颁布实施相应法规,用户则需要提高安全保护意识等;但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还是从技术上进行防护。
安全保护出现三大类型安全技术完成三级跳
目前,人们使用的安全保护技术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就是最初出现的动态密码,现在已经普遍为各类网站采用;第二类就是数字签名、数字证书,例如建行推出的UKEY、支付宝推出的数字证书等;第三类是硬件保护措施,例如工行推出的U盾、快钱推出的快钱盾等;三类保护技术的安全系数基本上呈递增关系。此外,刚刚开始应用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也值得关注,但目前其安全系数还比较难确定。
动态密码作为基础的保护措施,能防止最基本的暴力破解,但是也基本处于不断变换外表、防止机器识别的状态。
数字证书被认为是目前安全级别相当高的保护措施,但是并非无懈可击,数字证书的使用都是在用户登陆支付页面时下载并安装,防御手法还是被动式防止破解。安全专家分析说,手段高明的骇客仍旧可以截获用户没有来得及发出的数据。
U盾等的推出是对数字证书的一项提升,它将密钥存储于安全介质之中,无法从外部直接读取,对密钥文件的读写和修改都必须由内部的程序调用。但是由于与网络直接接触,还是要防止更加高端的暴力破解技术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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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是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支付产业的发展,需要产业链上各方的合作与发展。电子支付主要涉及产业链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之间的关系,他们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竞争与合作正不断演绎着这个市场中的新规则。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是电子支付市场的培育者,三者缺一不可。在网上支付中,消费者与商家和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金融服务合同。
二、互联网支付的特点
分析这种支付模式的特征时,可以发现由事物本质属性影射出其潜藏的不安全因素。大体有以下几点:
1.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
2.虚拟交易风险
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
3.基础设施的尚待发展
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4.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保障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
三、互联网支付现状和发展趋势
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则极大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08年的2734亿元,同比迅增181%,远高于网络经济的49.2%的增速,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在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中,“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支付过程”、“节省时间并可以全天候使用”成为了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最主要理由。可见,便捷、不受时空限制已经成了网民的基本需求之一。
1.持续上升的用户数量和交易额
未来5年之内中国网上购物市场的用户数量将会进一步增长。各项环境的改善,使网络购物的优势进一步凸现,交易额也将有较大的提高。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上购物市场市场的用户数将达到7400万人,交易额将可能达到1800亿元。
2.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快速走向成熟
随着进入者的增多,竞争将更加剧烈,主要表现为资金的大量投入以及竞争方式的多样化,竞争将产生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一些购物网站逐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服务,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积累了庞大的顾客基础,形成明显的网络经济效应;而一些规模较小的网站则不堪重负,逐渐退出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的竞争吸引了各界的极大关注,培育了人们网上交易的习惯,加深参与度,给网络购物市场带来繁荣。
3.多模式融合与创新,尽显资源优势
目前的电子商务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融合的趋势,交易的双方更看中的是交易平台的便捷和安全,而不是交易对方的身份——是个人还是商家。越来越多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向C2C交易提供平台,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B2C交易开始用P2P的支付工具进行支付,从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商来说,打通B2B、B2C、C2C之间的支付界限也是提高自身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4.网站收费成为必然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仍以免费为主流,并且这种主流至少将延续几年的时间,但收费是必然的趋势。收费将产生以下两方面效应:一方面能提高卖家网上经营的诚信度,只要交费,像随意开店、靠虚假交易骗取诚信积分等现象将大有好转;另一方面,网站一旦拥有费用来源,便可以很好地加强和稳定网站的各方面建设,包括交易系统完善、员工在职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顾客关系管理等,将壮大企业成长的力量。
5.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应用到支付领域
在安全认证领域内,单一模式的认证会慢慢被双因子认证所取代,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例如:指纹识别、声音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学技术将更广泛地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2003年11月,联合银行家银行采纳了Digital Persona公司的U are U online指纹识别解决方案,用户登陆Web页面不再需要输入密码。而Comdot公司正在推出一种语音激活的信用卡Beepcard,用户必须通过语音输入密码进行验证,即使窃贼盗得信用卡甚至密码也难以进行盗刷。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被应用到互联网支付领域并逐渐得以推广。
6.中国互联网支付在国际支付网络中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资本的国际化;二是交易的国际化。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无疑具有极好的发展前景和潜力,这将吸引各种国外投资资金的大规模进入;互联网开放、无时空限制的特点有利于企业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和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1]CNNIC《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艾瑞,《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
[3]易宝支付CEO唐彬,互联网支付行业正值春天.
[4]国内网络支付市场现状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