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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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篇1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佑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佑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佑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佑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中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篇2

(一)认识程度不全面。一些企业和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认知度还不够全面,单纯地认为评估只是为了某种经济行为的需要,不能从履行出资人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去充分认识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的,臆定评估值,致使出现了资产评估走过场。

(二)提供资料不齐全。产权单位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所需资料时,存在着资料不完备、不齐全,报告附件或缺等现象,甚至有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体现评估资产的全貌,容易形成帐外资产,埋下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伏笔。

(三)评估工作不深入。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没有认真履行盘点清查、实地勘察等必要的核对程序,对债务债权类资产没有进行必要的函证,只是对资产的帐面数凭工作经验作出评判,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资产公允价值,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合理和完整性。

(四)评估方法不恰当。评估执业师在开展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而一些评估执业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不慎引用评估假设,扭曲了资产价值。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局限于公式性计算价格,仅考虑了原始成本折现率,而忽视了房屋类别、属性、地域等问题,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不能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市价法及收益法的客观实用性来评估,难以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

(五)评估内容不齐全。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资产。那些以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为目的进行的资产评估,必须对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但是,在一部分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中,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不说明等。

(六)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但在有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对于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产权特点、权属关系以及资产的担保、抵押、剥离、租赁、权证变更等可能对评估资产价值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对策思路

针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目标要求,来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一)明确委托主体。当企业发生资产评估行为时,应当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资产评估委托书》。企业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这种按照经济行为批准权限与核准备案相一致的原则,进行的核准备案制度,有利于提高效率,分清责任,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统一,确保中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同时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与中介恶意串通、隐匿资产、虚增负债和低评漏评等舞弊现象,防止企业内部人及其他关联利益方与中介形成利益共同体和一致行为人的产生。

(二)严格选聘条件。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择优和高效的原则,严格选聘有资质、有信誉、有业务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要自觉坚持《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三)规范评估程序。执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按照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步骤组织实施评估业务,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实施实地勘察、核对,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合理和完整性,为资产处置提供客观的价格依据。积极推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法,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品牌价值、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四)提高执业水平。按照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加深对资产评估准则的理解,切实提高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更新和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现行各种有关规定和实务标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同时,评估机构也应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强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评估业务的经验,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五)实行专家评审。建立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度,对重大项目的资产评估,应实行专家评审,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内容、取价标准的依据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让评估方面的专家对评估报告的质量作出评价。并在实践中不断扩大专家评审范围,不断扩大专家队伍的覆盖面,特别是增加特殊行业、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因为专家评审可以更多地从行业执业行为的角度,更加关注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相关的内容。通过专家评审,力求实现评估程序更加合法、评估过程更加合规、评估结果更加合理。

篇3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

(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

(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

(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

(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齐备;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规;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六)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是否合规、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时可调取评估工作底稿;

(七)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八)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九)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执业水平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议企业不再选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五)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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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监督企业资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国际化经济资产化的今天,也是革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手段。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工作是靠多个环节紧密相连得以完成。前期需要对企业经济行为作出判断,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还要对评估机构、评估时间、评估方案进行明确,对于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要履行申请程序等,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且还要注意规定中的细节要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确保评估环节顺利进行。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及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以及指挥等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和收益进行处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任务就是强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使用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评估对于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多方面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资产评估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准确掌握中央指定的制度规定,保证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保证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顺利且高效的开展[1]。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主要环节

(一)国有资产评估前期的准备

1.判断经济行为类型

在资产评估具体工作开展之前,应对经济行为的类型进行准确的判断,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其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若是可以按照审计通过的账面值交易或是无偿划转,则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某些经济活动涉及到的资产规模未达到标准,可以不进行评估;某些经济活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不需要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工作由国资委进行操作,而备案工作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对于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交给国资委核准;国资委批准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经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自行决定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经中央企业总部备案。国资委禁止中央企业将评估结果的备案权限下放或是再次授权。

2.划定评估范围

相关的经济活动开展资产评估后,则需要根据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资产范围划定评估范围,即哪些负债或资产应该纳入到资产评估的范围,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要特别注意账上权属的完善、未列式、权利受限或是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资产等特殊状况对评估工作的影响,必要时首先要完善资产权属或进行资产剥离后,再进行评估工作[2]。

3.选择评估机构

在经济行为类型及资产评估范围都确定之后,就应该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和资产类型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要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备选准备,并且实行差额竞争的方式,因此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履行相关的程序,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该考虑到经济行为的类型、评估机构的优势、综合服务费用以及委估资产分布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评价选择出最合适的评估机构。

4.明确评估日期

资产评估日期需要根据经济活动的目标、经济行为的批准日期以及当下的经济环境予以明确,若是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评估日期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做出的股权转让决定日期之间相差不可超过一个月;若是当下经济环境变化较大,汇率、银行利率、生产要素的价格都在拟定评估日期之后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导致评估结果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则需要在变故发生之后再进行评估日期的确定。

5.制定评估方案

在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评估日期之后,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就可以与评估机构商榷评估方案并制定工作时间计划,合理的调配资源,预估每个环节需要的时间,以确保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都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资产评估、核准以及备案

1.开展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运行之后,委托方资产评估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协调企业或是资产所有方,大力配合评估师进行基础数据的记录、实物资产的核查以及所需文件的提供,对于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情况,还应当协调评估师和审计师做好基础数据的衔接工作。当评估师作出了初步评估结果时,委托方则要对评估结果初稿进行细致的核对,主要查看评估师是否严格遵照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指南》中规定的内容和形式;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情况,是否运用了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委估资产;影响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是否披露充分等[3]。

2.办理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收到下属企业递交的评估核准及备案申请或是评估师递交的评估结果之后,首先应该进行相关审核,确定o误之后再进行内部征求意见以及报批程序的操作,并根据核准和备案的权限向国资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后期管理

1.资产评估管理资料归档

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和备案的手续完成之后,就要及时对评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含标准文件或评估备案表、评估报告和报告审核建议、审计报告等等,有关文件应是原件并按项目分门别类,单独保存,保证后续工作需要查阅时能准确的提供资料。

2.评估机构的工作评价

为了促进评估机构服务水平的提升,中央企业总部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要协调委托方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评估机构作为其内部服务质量考核的参考数据。

3.评估结果的跟进

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部T应该定期对已经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可以通过抽查或是由委托方提供报告的形式,来了解企业经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是否在评估结果的有效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划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

企业应当严格遵照国资委下达的有关号令,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进行准确的划分。例如境内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事项包括: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等,每一项内容都有具体的标准,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遵守。

(二)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基准的资产评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则应该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并引入外部投资者、国有企业以部分负债和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并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工商部门认可的评估结果与最终的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对企业设立来说,工商部门通常只认可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作价依据,而对于轻资产型企业,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基础引入外部投资者对于原股东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这种情况往往令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人员感到操作困难。

(三)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水平的措施

1.改变工作方式,推行项目管理公开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观念极大程度的影响着规范操作和工作效率,只有更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观念,企业的运营效率才会越来越好,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或者参照相同类似企业的公司员工的置换标准的准则,结合企业单位每个人的人均月工资水平确立本单位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当然进行员工的身份置换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接受的程序,若是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了整体性改革,革新后的公司仍然保留国有股份的控制地位,且改制后的企业和原有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原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尊重原有的工作公司体制和管理模式,并结合当下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待遇作出合理的制定[4]。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运营,对于管理和监督资产方面是一项基础的工作,对于国际化、经济资产化的今天,我国要想革新国有资产的管理层面和战略手段,首先应该沿着改进评估资产的审核工作,真实的提高评估项目的效果,其次,要继续落实专家对于资产的管理建议,以企业账面管理达到标准为职责,并考虑资产项目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还要实事求是,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寻求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应该不断的加强评估项目的综合能力,并提高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建立一套适合国际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资产评估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的复杂程序,企业要对每一步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关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协调配合政府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落实。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时间较为短暂,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还需要吸收国际化的标准进行自我认知和规范。同时,应该发展适应我国产业和行业经济发展需求的评估方法,对技术进行必要的创新,形成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求、适应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评估准则,使我国资产评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资产顺畅流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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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7

    北京中机审计事务所          No:0000008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9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0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1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2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3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4

    广州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15

    天津审计事务所              No:0000016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7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8

    浙江国有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19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0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1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2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3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24

    武汉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5

    湖北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6

    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27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28

    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29

    广东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0

    珠海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31

    昆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2

    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33

    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4

    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5

    山东审计师事务所            No:0000036

    山东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7

    苏州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8

    德阳市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9

    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40

    西安正衡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41

    陕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2

    宁波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43

    天津市中环财务咨询服务公司  No:0000044

    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5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6

    河南审计事务所              No:0000047

    甘肃第三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8

    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49

    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50

    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51

    贵阳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2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3

    中国审计事务所              No: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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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证券业资产评估的规范管理,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中央企业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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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246-02

医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占医院资产总额的60%以上,是医疗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医院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更是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新《医院会计制度》与《医院财务制度》的执行,对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控制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

一、当前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是一种粗放型、经验式管理模式,管理职能分散,管理方式粗放,差错率高,弊端较多,导致医院普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账、物脱节的情况。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年底都要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因为缺乏统一管理,谁都不能明确知道所有资产所在的位置,也无法得知某个位置上究竟有多少资产,加大了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难度。每次盘点医院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特别是科室之间还经常存在调拨、借用、维修变动、科室移动等变化,导致清查过后,时隔不久,实物资产又会出现混乱。通过分析,除了医院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外,很重要的原因还是缺乏现代化管理模式与操作性流程,固定资产缺乏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

二、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运用

由于目前市场上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种类繁多,且硬件、软件设施投资额巨大,非一般中小型医院所能承受,所以由江苏省财政厅与用友软件公司联合开发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中小型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得到了推广与运用。该系统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与处置流程,设计了“基础数据”、“资产配置”、“资产自用”、“资产处置”、“条码管理”、“绩效监督”等模块,引入了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树立全新的资产管理理念。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使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具信息化、规范化与标准化,全面提升了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变得更准确、更全面、更快捷。

1.“基础数据”功能实现产权管理一体化。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是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制度和方法。“基础数据”功能模块中设立了管理组织和办事机构,对“单位产权信息”、“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使用责任人”等信息进行了初始化设定,一经设定则无法随意变更。该功能加强了固定资产全过程控制,实施产权一体化管理,真正达到提高国有资产安全增效的目的。

2.“资产配置、自用与处置”功能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配置”、“资产自用”、“资产处置”等功能,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固定资产进行层次化和集中化管理,简化流程,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同时降低管理成本。

系统中根据国标GB/T14885《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生成本单位固定资产目录与编码,按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和序,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目录树”,用于资产登记时的类别管理;从资产购置时即在资产卡片中登记“资产编号”、“资产类型”、“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资产价值”等信息,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资产自用中“类别变更”、“价值变更”功能,实现了资产类别管理与资产价值增值的需求;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划转捐赠等处置流程与权限进行规范设置,由于该系统的联网功能,真正实现了财政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网络化管理,实现了固定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3.“条码管理”功能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融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体的新兴技术,用条码对资产从购入、领用、转移、维修、盘点、退出等全程跟踪管理,已在我国各行各业广泛应用。

运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该系统软件中已经具备的条码管理功能,资产信息录入后,系统根据每件固定资产的类别、规格、型号、单价、使用科室等生成唯一条码,再通过设计部门推荐的斑马GK888t专用条码打印机自动打印生成不干胶条形码标签,将条形码标签贴在资产实物上,既明显地区分资产的使用部门,又给盘点带来方便。由于医院内部固定资产位置比较分散,有些大型医疗设备不便移动,因此,本系统采用移动扫描盘点机,利用掌上数据采集终端,采集资产条码数据,能够轻松、高效地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同时,该系统专门设计的“盘点卡管理”程序可以实现盘点数据导入、导出,盘点数据导出至条码扫描枪,方便携带、可用于各部门资产清查和数据核对,实现对单位资产流向全方位的跟踪,完善了资产动态管理。

4.“绩效监督”功能实现资产管理精细化。资产管理系统中“绩效监督”功能,进一步完善了定量指标体系的建设,考核指标包括“设备数量的利用”(现有设备利用率)、“设备时间的利用”(设备台时利用率)、“设备能力的利用”(设备工作效率)、“设备技术状况”(设备完好率)、“设备成本核算”等指标,实现了对仪器设备综合效益的评估,有利于医院固定资产的考核评价和精细化管理。

5.建立资产信息系统专管员制度。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中数据的真实与完整,单位还应建立资产信息系统专管员制度,指定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固定资产信息录入人员、审核监管人员、保管责任人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工作权限,认真做好账面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系统数据的登记核对工作。

三、结束语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借助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从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向现代医院资产管理模式的转变。通过对医院管理模式的创新,健全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以达到国有资产安全增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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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丁艳.加强医院会计基础工作的做法与体会.经济师,2012(12)

[3] 陈燕云,戴春,时莉.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的探讨.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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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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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投资、交易和处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定价依据。近几年,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战略转型和合并重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其特点是:主营业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资产总量在不断攀升,资产结构日趋多元,所属国有资产类别涵盖多个领域且各具特点。科学合理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国有企业,尤其是跨领域经营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优化方案的根本出发点。

一、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概念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业务涉及企业间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及财产保险,是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守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具有市场性、公正性、专业性、咨询性等特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交易和处置的关键环节,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定价依据。

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核难度在加大

跨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对象往往涵盖多达几十甚至上百种资产形态,由于所评估的资评估目的不同,每次评估又有其独特性,导致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出现较大难度。尤其体现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由于其经营活动非常活跃,因此对其资产的“市场价值”的评估不仅须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性,而且要能够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把握市场趋势。

(二)资产评估机构市场诚信度下降

针对国有资产评估,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每年会对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审核,但由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低风险和高回报率,评估机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这也导致部分评估机构为承揽项目散失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诚信度也大打折扣。

(三)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审核环节缺少专业评审机制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主要是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在合规性审核方面,国资管理规定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较为明确,管理制度也较为规范。但在合理性审核方面,国有企业过去的做法是由公司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这种审核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混淆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导致职责和界面不清;二是由于企业资产类别较多且各具特性,依靠集团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很难对所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做出科学判断,急需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予以完善。

三、优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的主要措施

(一)出台制度,规范流程,完善评估备案程序

企业应该在通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制度,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批程序从三个角度进行了优化:一是审核内容,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二是职责界定,不同阶段的审核,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别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三是承办时间,初审、复审以及专家评审均有时限要求,以保证工作效率。以天津城投集团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程序为例,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建立体系,明确要素,试点推动专家评审

制度和流程出台后,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形式就已基本确立。企业可以结合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制度要求,针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明确三个方面要素:一是什么情况下,资产评估项目须经专家组评审,如特殊类型资产、减值异常资产等;二是专家聘任的原则和专家构成;三是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四是专家评审的程序。

四、优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的重要意义

(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中价值的一个衡量标准和重要参考,对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和相关部门的审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过往的实践证明,国有资产流失往往就隐藏在资产评估环节中,因此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科学合理的反映国有资产在市场中的真正价值,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加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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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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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实行分级管理: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省政府批准发生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合并、分立、终止等)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二)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下同)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

5.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三)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辖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评估项目核准范围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原则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委托单位”)委聘中介机构。评估委托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附件1),经产权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委托单位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地方资产评估项目需报省财政厅核准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送省财政厅备案。

未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产权主管单位初审;

(二)产权主管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经产权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申请核准文件和评估报告退回,由产权主管单位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报财政部门申请核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以书面形式函报财政部门,报送函中要明确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附件4)。

第七条产权主管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必须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详细意见);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附报文件应符合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19**]91号)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财评字(19**]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4.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资料;

5.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6.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各当事方的相关文件;

8.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以及“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是指: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合并、分立、终止等)经济行为,省级企业项目须经省政府或产权主管单位批准,地方企业项目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

(二)其他经济行为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附件3);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它。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建立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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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不清晰,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就会利用改制的有利时机,通过手中掌握的权利,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使国有资产流失惨重。

(二)公司治理缺陷,并且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机制的缺失以及监管审计机构的缺乏,使“内部人”直接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内部人控制”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由于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混乱,使人有可乘之机,利用改制的机会弄虚作假、隐匿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存在着大量的场外交易,且交易很不规范,并且在审计、评估过程中,由于中介评估体系不够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够理想,造成审计不严,资产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低估资产现象十分普遍。

(四)产权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助长了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中,相当部分的改制企业将采取MBO(管理层收购)形式。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管理层控制大部分股份,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有效提高管理水平的手段,但在改制过程中采取MBO方式,某些企业的管理层利用其内部人控制的优势地位,操纵被出售企业的财务数据或资产评估结果,欺骗国资委及相关管理部门,达到以低于企业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国有企业的股份的目的,这种方式无疑是纵容“监守自盗”,必然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入私人腰包。

二、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化,权利下放,国有资产流失已普及到国有企业自身。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清查资产中“有”中生“无”。在改制过程中,资产清查主要是由母体单位、中介机构等监督,改制企业自行完成的,在此过程中,帐内的资产一般没有太大的问题,然而由于国家政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因素形成的帐外的资产,在清查中就会被瞒报或漏报,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评估资产中以“多”化“少”。资产评估是最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改制资产评估是为国有资产出售、转让而进行的评估,一些改制的企业在资产评估中高值低估,只评估有形资产,不评估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只按原值进行等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与物价因素等。在改制资产评估中,减值的很多,而升值的几乎没有。

(三)改制基准日报表不实,虚减资产。改制的评估都是以改制基准日的报表为基础进行的,这次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改制企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往往一些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授意或操纵财务人员做假帐,提供不实的报表,减少资产净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持续经营期间虚增亏损。持续经营期间是指改制基准日至改制资产交割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改制单位一般要保持正常经营,企业改制的持续经营期间的收益由国有母体企业收回,亏损由国有母体企业补足。由于这一政策,改制单位往往通过加速折旧的提取、突击进行固定资产修理等减少收入的确认扩大费用列支的方式,故意加大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的过度流失,使改制得不偿失。因此,必须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的各个环节,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中过度的流失。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改制企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在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还是人为原因,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培养干部廉洁自律,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教育企业干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远离诱惑,平衡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二)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产权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其次要加强国资委在改制过程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在企业改制中,国资委应提前进入改制单位,充分关注企业资产的非经营性变化,关注改制企业在改制截止日前一年内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并深入了解变动原因;国资委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办理。另外,国资委也要对负责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防止其与改制企业串通等;再次要强化企业的民主监督机制,真正的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供、产、销环节和投资环节等方面的漏洞,并且要把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放在首要位置,围绕财务管理这个中心,有效地控制物流和资金流。在财务管理中,要建立起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机制、改制的程序化机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机制以及改制责任审计机制等各项机制措施,加强改制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职能。

(四)严把资产评估关,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中介机构的选择是由国资委统一确定的,其资格没有问题,关键是对其进行监督上,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和完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防止由于资产评估失误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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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应本着合理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14号令),统筹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全过程资产监管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相衔接,收入管理与非税管理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体系。

1、实行资产配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无计划、无资金项目,非生产型重大消费项目(如小汽车、楼堂馆所等)及专项资金项目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2、实行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审批管理制度,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审批制度,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必需进行评估,公开处置;

4、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提供担保取得的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登记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国资)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大力提倡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型社会。

二、规范和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1、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在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中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转让、出售、置换等,应当报财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重大事项应当由财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政府批准,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处置。

2、规范转让行为。经批准转让的国有产权,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严禁私下交易。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发[20*]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政办[20*]68号《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企业改制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要严格改制费用的审核,改制方案及改制费用需经体改会同财政(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改制企业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落实及产权转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国有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政[20*]126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