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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近年来,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一直以来,刑事救济成为捍卫生态法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但其所取得的效果不容乐观。笔者在分析广西生态环境污染面临的刑事司法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生态广西、美丽广西建设有所裨益。
一、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困境
1.环境司法专门化并未落到实处。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简称“环资庭”)后,地方各级法院先后成立这一审判组织。环资庭在成立初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资庭的职责规定,主要负责审判第一审、第二审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民事侵权案件,地矿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中有关权属争议的民事案件,森林、草原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资源民事纠纷案件[1]。由此可见,环资庭仍然既没有从刑事审判中剥离出来,也没有涉及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专门化审理[2]。201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资庭,但其他各地市都没有设立环资庭。而且,广西高院的环资庭还负责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并非仅仅承担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行政权过于强势,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干预司法,导致刑事责任难以实现。由于涉案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因而在对其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最后大多以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理,真正进行刑事处罚的不多。更有甚者,刑事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执行或是根本不执行。久而久之,就让人觉得只要事后缴纳罚款即可了事,不必过于担心。如此之下,犯罪成本不高,使得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再次实施犯罪的时候完全没有心理压力。此外,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环境司法机关在工作上没有良好的衔接,常常各行其是,执法上的空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刑事判决有失偏颇。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那么当犯罪人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应该如何认定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万般无奈之下,通常只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这两罪之间虽然有相通之处,但在犯罪客体以及主^方面的具体内容上仍然是有很大区别的,再加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判断标准不同,最终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大大损害了司法权威。
4.民众的环保意识偏弱,导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势单力薄。由于大多数民众认为环境保护工作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因而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视而不见、漠不关心,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案件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审理案件以及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常常陷入困境。
5.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推进。第一,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仅要面对当地政府施加的压力,还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后盾,面临着资金、技术和律师等问题。第二,环境污染公益损害追偿机制缺失,法官在处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只是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忽视该犯罪行为对社会和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因而在环境的后期治理和长久损害方面没有要求犯罪人承担补偿责任。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可复制性难度大。同样的案件,有些地区会进行审理,有些地区立案后被驳回,有些根本没有立案。案件审结后,一些企业常常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大量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刑事判决犹如一纸空文。
二、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对策
1.将环境司法专门化落到实处。201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合理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据此,广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增设环资庭或环境资源合议庭,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矿产资源丰富和水资源集中的区域优先设立,从而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资庭统一审理,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同时,吸收环保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便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加判决的权威性。以广西高院为试点,逐步构建起包含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在内“五位一体”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
2.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恰当处理地方利益保护与环境司法保护之间的冲突。首先,2015年广西高院与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环保厅共同签订了《关于办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环保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2016年5月27日,广西高院又与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签订了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考虑到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为促进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机关的通力合作,建议由各级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来领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3],具体做法是:一是由法工委牵头,从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抽调骨干成员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搭建一个“两法”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平台,解决“两法”工作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减少执法空白;二是主持每个季度的联席会议,听取该季度的环境监督和环保执法工作报告,总结工作经验,指出不足之处,提出执法工作改进意见;三是督办大案要案,及时跟踪案件的查处进度和处理结果。
其次,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一般的污染行为,符合《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处罚和监督教育;对于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被告人有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判处刑罚,不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人民检察院均要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公安、检察机关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再次,转变地方官员崇尚的“GDP第一”的片面政绩观,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否则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干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没有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分。
最后,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地介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对环境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并严查环境污染现象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3.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首先区分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对于环境刑事案件,又要进一步区分是构成污染环境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及是否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案件证据认定污染事实,运用想象竞合理论进行充分说理,适用恰当罪名,以真正保护生态环境。
4.鼓励、引导民众参与环境监管,走群众路线。首先,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法到乡村、到社区、到学校、到企业活动,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其次,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任何环境违法行为。最后,利用各种渠道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邀请民众参与执法监督。
5.推进公益诉讼的发展。首先,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成立专项基金、邀请环保专I人士加入,从制度上、资金上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减免诉讼费用。其次,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追偿机制。要求法官在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计算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更要评估该行为给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和对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要求犯罪人统统买单。如此算来,应该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起码能让犯罪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再次,判决、裁定生效后,要及时敦促违法企业执行判决、裁定中的内容,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会同水务、电力、工商、税务、房产部门及金融机构对违法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冻结账户、查封房产等强制措施。
6.创制典型案例。地方各级法院可以充分发挥智慧能动,在审理生态污染犯罪案件时,通过弘扬司法理念、论证法学理论观点甚至填补法律空白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做出一批有特色的刑事判决,比如,只要污染了环境,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凸显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在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非刑罚措施,如处以植树、清污等生态修复性责任方式,实现被污染的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要求各级法院对不同地区发生的相同类型的案件要做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实现生态污染犯罪量刑规范化;对于证明生态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极为困难的情形,可通过推定因果和推定过错的方式,降低证明难度以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地方各级法院适时对创制的典型案例进行选编,首先在各自辖区内发挥一般性指导作用,进而对典型案例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探讨和挖掘,力争将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发挥其强制性指导作用,实现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良性互动[4]。
参考文献:
[1]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N].人民法院报,2014-07-04.
篇2
昨天上午,昆山法院召开环境保护案件审判情况新闻会,了全市环境保护审判七大典型案例,这在苏州地区尚属首次。
昆山法院自2013年11月11日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至今,共受理环境保护案件13起,目前已审结8起。此次的环境保护审判七大典型案例包括张某、林某、朱某污染环境案;颜某、潘某、沈某非法狩猎案;原告郭某诉被告昆山某路桥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原告王某不服被告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市环境保护局对昆山某五金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市环境保护局对昆山某工艺品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太仓市渔政监督大队对姜某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
一直以来,环境污染案件呈现出致害潜伏、损害广泛等特点,虽然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也呈现出专业化、集中化趋势,然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时损害后果很难确定,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较多,法院依然面临事实难认定,进而引发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这就要求审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还要组织专家审判团,介入案件审理与判定,发挥专业技能。” 昆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审判长李诗茵说。
针对环境保护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2013年11月份,江苏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环境保护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昆山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以行政审判庭庭长为审判长,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为合议庭成员,打造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审判团队,管辖范围覆盖昆山市和太仓市。
篇3
据悉,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判决污染环境案件“三个从重”
“上海法院始终坚持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坚决通过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来震慑犯罪分子。”邹碧华表示。
据介绍,“定罪从重”即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惩处。“量刑从重”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财产刑从重”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判刑最高者9年,罚金最高达200万元。
篇4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来看,蔡守秋教授将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为,由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在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另外,汪劲教授还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原告并不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者或者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简而言之,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当环境权利或者因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外在认为的不正当侵害时,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组织可以代表受害者就环境侵害问题向法院,从而进一步保护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以及有效弥补各个具体的受害者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2.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比较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比较重要的是其还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众多的环境污染案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实际上是整个生态系统,但从实质上讲,公共利益才属于环境污染的最终侵害对象,如近两年不时出现的雾霾天气就是典型的证明。
(2)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较为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的一部分,与一般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有所不同,因为在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受损方人数较多,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波及面比较广,单靠个人或行政手段有时并不能对生态环境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只有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借助行政或司法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和解决已有问题。
(3)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御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生产者的污染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赔偿惩罚机制能有效的提高保护生态系统恢复的资金问题,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很大的预防功效
二、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法》就打破了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其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应用,但“公益诉讼”一词的出现表明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了相关的重视;最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补充,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主体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规定符合主体的条件,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相对完善的表现。
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归纳总结
本文主要以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代表并结合以上案例评析来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所汇聚的案件争议与审判结果。
1.诉讼归纳总结
(1)证据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可知,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样规定是源于原告举证能力的有限性;另外,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就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来看,关键性证据就是昆明市环科院出具的评估报告。
(2)诉讼请求
在一般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单独的要求污染者(被告)承担因污染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其必须肩负起治理因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后续环境治理与恢复生态环境平衡的工作。治理被损害的环境问题,是一件很浪费人力和财力的事情,根据最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般会责令被告承担限期治理,停产整改,恢复环境安全等要求的判决,这样的运作不仅明确了被告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对污染者的一种惩罚。如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两家养猪企业污染环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同时赔偿为治理水污染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暂计417.21万元的诉讼请求。
2.处理结果归纳总结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判断处理除了需要法律知识外,还需要相关的环境科学知识,这是对法官要求极高的。从案例可知:法官在判决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一般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限期治理等措施;同时,就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污染者进行处罚,从而进一步弥补法院判决的不足。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第1页。
② 别涛:《环境公益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③ 别涛:《环境公益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④ 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自2009年9月开始,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陆续允许养殖户进入养殖小区养猪,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距养殖小区不足1公里的嵩明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变坏,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无法继续饮用。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以公益诉讼人,检察院以支持人身份状告两家养猪企业污染环境,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基本信息来自于云南网。
⑤ 申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期,第4页。
参考文献:
[1] 胡传鹏.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因素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论文,2012.6.
[2] 高雁,高桂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与限制[J].河北法学,2011年,(3).
[3] 李义松,苏胜利.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4期.
[4] 唐东楚,卢娜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J].社会科学版,2014年,(3).
篇5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 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 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5]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6]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 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 24 mars 1936,Graz.pal. 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起诉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 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 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 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 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 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 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 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小 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看得越来越重要,光污染也被人们逐渐重视起来,不管现行立法对此是否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此种侵权形式予以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从而维护和改善整个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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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2 205。
[3] 田连锋。省城首例“光污染”案居民败诉[N].生活日报, 2002.4.9。
[4]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2 276。
[5] 杜景林,卢谌 (译)。德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8。
[6]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1996.2 276-277。
[7]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6.7 302。
篇6
【Key words】Hygiene;Practice Teaching;Teaching design
卫生学是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预防医学专业学生学习预防医学知识的重要课程,预防医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科学性、实践性、群体性、综合性和独特性等特点,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1]。非预防医学专业学生预防医学教育的根本培养目标是使学生树立现代医学观,建立预防为主思想,掌握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的基本技能。卫生学作为预防医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在指导人们应用本学科理论和方法,通过改善和利用环境因素来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卫生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从预防医学的观点出发,使学习者在全面了解预防医学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系统掌握预防工作的理论、方法、技术,具备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技能,从而胜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医学工作。学习者应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观点,正确认识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关系,掌握改造环境因素、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培养预防工作的能力打下基础。
本人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要求贯彻循序渐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卫生学课程主要面向已学完医学基础知识课程、卫生统计学、食品卫生与安全、营养学等专业课程的食品卫生与营养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开设,学生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独立思维能力,保证了课堂讨论的顺利进行,因此,案例教学法值得在卫生学教学中借鉴和推广[2]。鉴于学生的知识背景,教学实践主要涉及生活环境与健康(如水俣病)和生产环境与健康(铅中毒、苯中毒、硫化氢中毒、农药中毒、生产性粉尘中毒)等案例讨论,使学生掌握了分析医学资料的初步技能,为同学今后从事医学教学、科研、临床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 “生活环境与健康”案例
生活环境与健康的关系极为密切,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直接的、间接的或潜在的有害影响。严重的环境污染叫公害,水俣病是严重环境污染导致的典型公害病之一。
“水俣病”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案例中出现中毒病例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判断为某疾病、与传染病有什么区别?要找出病因需做哪些调查?调查的方案是什么?
ii.案例中的中毒事件可否定为环境污染?什么是环境污染?通过本案例说说食物链在生物富集中的作用有哪些?
iii.案例中为什么要进行环境调查?水俣病的病因是什么?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发现机体接触了甲基汞?
iv.如何证实案例中的污染源的来源?
v.为什么说水俣病是历史上发生的公害病之一,今后如何防止类似的公害事件的发生?
通过分组(每六人一组)讨论,使学生能够掌握水俣病的案例分析方法,熟悉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的识别与处理,了解水俣病案例调查的方法。
2 “生产环境与健康”案例
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以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为主。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应引起我们的广泛重视。“铅中毒”、“苯中毒”、 “硫化氢中毒”、“农药中毒”和“生产性粉尘中毒”等是比较常见的职业性损害。
2.1 “铅中毒”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若判断为某种职业病,病史是否充分,应当如何补充?
ii.铅中毒导致的腹绞痛如何与其他因素导致的进行鉴别?
iii.铅中毒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iv.如何证实铅中毒,案例中还应作哪些资料的补充?
v.对患者的工作场所应当做哪些职业病危害的调查?
vi.常用的驱铅药物,作用机制有哪些?如何预防铅中毒?
2.2 “苯中毒”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生与生产性毒物有关吗?其接触机会有哪些?
ii.如何确定职业性苯中毒?临床表现有哪些?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2.3 “硫化氢中毒” 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造纸厂贮浆池内工人为何晕倒?最常见的生产性毒物是什么?还有哪些工种可能接触?
ii.如果连续有人昏倒在工作场所,应采取哪些急救措施?
iii.硫化氢理化特性、中毒的临床表现和中毒机制有哪些?
iv.如何预防生产环境中硫化氢中毒的发生?
2.4 “农药中毒”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有机磷中毒的临床表现有哪些?与案例中病例表现是否一致?
ii.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毒作用机制是什么?
iii.如何预防生产过程中以有机磷农药为主的急性混合气体中毒?
2.5 “生产性粉尘中毒”案例设置问题如下:
i.案例中各工种所患尘肺属于哪种类型?
ii.什么是患病率?通过案例中患病率的计算,探讨各工种尘肺患病率差异的原因?
iii.各种尘肺病的X线特征有什么不同?为什么?
通过“生产环境与健康”的案例讨论,能够使学生掌握职业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掌握职业中毒案例分析方法,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与评价方法。以上实践教学为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打下基础,课堂以讨论的形式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增加课外知识的延伸,从而丰富我们的教学内容,增加学生的记忆和理解。该课程的实践教学设计对培养学生防病治病综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培养预防工作的能力打下良好基础。
篇7
analysis and research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typic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mergency ev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and disposal site in detail the process of review and summary, analysis of the face of the sudde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for the mai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vent si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train of thought and method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mergencies;Emergency monitoring;Emergenc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5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安雅娟(1979-),女,河北保定人,工程师,本科,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为应急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1]。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不可控性,对环境的影响具有复杂性、瞬时性和不可逆性,如果在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过程中不能抓住重点和要点,决策不力,延误了时机就可能对人类健康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作为一线环保监测及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应急监测经验尤为重要。
1、事件回顾及案例分析
1.1突发事件起因
大沙河起源于山西省,途径保定阜平县城,终点为河北省的王快水库,主流全长227公里,流域内均为山区,河流沿线有多条国道和省道贯穿,来往运输原煤、石油化工产品的重型车辆密集,2006年至2010年间就曾发生过多起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运输品泄漏从而污染河流事件。其中2006年和2009年的两次煤焦油泄漏事件最为典型,曾一度对下游饮用水源地造成严重威胁。2009年6月20日7时40分,一辆装有34吨煤焦油的罐车运输途中,在山西省灵丘县108国道独峪乡木须台村大东湾处发生侧翻,部分煤焦油泄入三楼河中(大沙河支流)。事发地点距离保定市阜平县界约10km。
1.2、应急监测启动程序
2009年事故发生后山西省灵丘县政府将情况向河北省阜平县政府进行了通报。阜平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了应急程序:首先派出环保监察人员沿沙河向上游查看,掌握污染情况及发展态势,同时要求县环保监测站进入备战状态,对监测仪器、化学试剂等进行检查和准备,另一方面报告市级政府及市级环保部门。市环保局接报后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由副局长组织带领监察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监测指挥中心,监测部门由总工和监测技术人员组成应急监测小组,与县级环保监测站电话沟通,第一时间指导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同时与应急监测指挥中心联系根据掌握的污染情况讨论制定最佳应急监测方案及污染控制措施。
1.3、应急监测方案及应急监测的开展
由应急监测指挥中心反馈的信息分析:由于事发现场与保定阜平县交界处约10 km,距阜平县城约90km,距离较远,泄漏物量较少,并且事发后及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了控制,再加之上游河段的流量较小,因此未发现大量污染物进入保定阜平县境内。根据第一时间采集的水质样品监测结果制定了第一监测方案,如下表。
应急监测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须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3]。吴王口是保定境内距离事发点最近的上游断面,砂窝、阜平大桥均为国控常规监测断面,在当时发生交通事故,上游路段车辆拥堵无法及时到达事发点进行采样的情况下,以这三个断面作为目前监测重点对了解保定市入境水质,阜平县城饮水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泄漏物为煤焦油,挥发酚为特征污染物之一,高锰酸盐指数是反应水质有机物污染的重要指标,故确定监测项目为挥发酚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分析方法分别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和酸性高锰酸钾法[4],以上方法均为国标和行标,方法准确可靠。监测频次为一天四次,根据监测结果随时实施相应污染控制措施。
事发后24小时内报出第一组监测数据。挥发酚均未检出,高锰酸盐指数达到河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至21日早6时保定境内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在确定控制段面水质未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首要任务为掌握目前污染带前锋位置,故制定第二阶段监测方案,将监测重点向上游接近事故点方向转移,如下表
确定的五个断面为独峪乡木须台村大东湾(事故发生点下游0.2km)、三楼(事故发生点下游1.5km)、牛帮口电站(事故发生点下游5km)、花塔(事故发生点下游7km)、不老台(事故发生点下游10km,入保定断面)、吴王口(事故发生点下游15km)。监测频次为每两小时一次,以重点掌握污染程度及污染带移动速度。在未发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仍采用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监测因子。21日18时报出的监测结果显示山西境内主要断面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并且保定市入境断面“不老台”点位主要污染物挥发酚浓度也超标,下游断面“吴王口”未检出。
表121日18时沙河污染应急监测数据统计表
确定了污染带前锋已进入保定市境内,到达不老台断面。
针对目前掌握的水体受污染程度及污染带移动速度,为了全面了解阜平县城下游水体情况,确保下游饮用水源地安全,制定了第三步监测方案,将监测断面扩延至阜平县下游直至王快水库入库口。监测断面详见下图。
篇8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00)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01)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05)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03)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05)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04)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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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一般的环境污染相比,室内环境污染具有其独特性
一、接触时间长,影响范围大
人类生活离不开建筑,建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衣食住行不可缺少的基本需求。人们学习、工作、生活、娱乐等活动在室内度过的时间占一生中的80%以上,人们无形中长时间、大幅度的接触着室内环境,一旦遭到污染,其受到污染的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是可想而知的,人们被危害程度就很严重。
二、影响的渐进性和隐蔽性
在形容室内环境污染的特征时,常用的词组是“无形的杀手”、“悄然而至”、“不易觉察”、“芳香杀手”……,这是因为室内环境污染物相对而言一般浓度都比较低,其挥发的过程具有持续性,甚至是无色无味。室内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对人体的伤害,有别于车祸、斗殴而造成的伤害。室内环境污染物在人们正常的生活作息方式下,无声无息的潜入身体。在经过一定的潜伏时间周期,少则三年,多则八年、十年、十五年以上,才能呈现出伤害的结果。[1]
3、污染物的多样性
室内污染物的种类可以说成千上万,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现的污染物就有3000多种。按照室内空气污染的类型划分有: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物理污染是指由物理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如:放射性辐射、电磁辐射、噪声、光污染等,化学污染主要有:甲醛、苯、氡、氨、人造矿物纤维、石棉、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要来源于室内装饰装修及家具所使用的材料。生物污染指发霉的气味、腐烂、细菌滋生等的污染,温度、湿度、透气等周围环境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引起很大一部分材料的发霉、发出臭气以及材料边角的腐烂滋生细菌。这些多种多样的有害污染物有可能集中在建筑物内产生“叠加效应”,它们相互作用危害着人们的身体。[2]
2 室内环境污染的危害性
室内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建筑装饰材料室内装修污染,不良的室内环境容易危害人们健康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甲醛,具有持续释放的特性,时间达3年到15年之久,存在于常用装饰材料中,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甚至引起鼻咽癌。此外,甲醛还会使孕妇所怀胎儿致畸,对人们身体致癌。
二、 苯(C6H6),在涂料、胶粘剂和防水材料的溶剂或稀释剂中存在。常接触,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有的出现过敏性湿疹;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可导致胎儿的先天性缺陷,是危害人体健康的长期隐患。
三、 氨(NH3),建筑施工中为了增强混凝土的抗冻性促使其凝固,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中也含有氨。长期接触过量氨气,可能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症状;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会出现流泪、咽痛、咳嗽、胸闷,并伴有头晕、恶心、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
四、(TVOC)包括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乙苯、十一烷,存在于各种涂料、粘和剂及各种人造材料等。引起机体免疫系统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还可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甚至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出现变态反应等。
五、氡(Ra)是一种放射性气体,存在于房基土壤中,建筑材料(砖、瓦、水泥、砂、花岗岩、大理石、石膏、煤矸石砖、粉煤灰制品),供水及用于取暖和厨房设备的天然气中。氡对人体的辐射伤害占人体所受到的全部环境辐射中的55%以上,对人体健康威胁极大,导致癌症、血液病、心血管病等的发生,其发病潜伏期大多都在15年以上。氡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列入室内重要致癌物质,美国环保局也将氡列为最危险的致癌因子。[3]
上述的污染物都是装修材料中很常见的,不同的污染物同时作用在人体上,会发生很复杂的协同、叠加作用,危害后果是严重的。
3 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
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就是指和室内环境检测相关联的主体和客体,和室内环境检测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有:国家、家庭业主(社会公民和民众)、企业实体和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具有关联关系的客体有:装饰装修公司、建材生产供应商、家具生产供应商等。
国家政府从关心人民健康出发,先后了一系列法律和技术规范,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民营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必须到达相应的标准。把关乎民生,迫在眉睫的热点、焦点问题放在首要解决。
家庭业主(社会公民和民众)是房屋的受众者,室内环境的主导者。家和工作场所,是最重要的室内环境之一。在追求个性装饰的同时,面对室内环境的装修污染,人们开始关注身边的室内环境,寻找塑造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的装修方式。
装饰装修公司是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筑业成为了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房屋建造每天都在进行,购房的热潮一直持续上涨。从中带动了相关行业室内装饰装修的长足发展。在原来迎合客户追求建筑“新、奇、美”奢华装修的潮流中,逐渐回归到了绿色、健康、环保、低碳的装修理念上,
建材生产供应商是利用所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材料,在建筑装饰装修的活动中,大量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走进了室内环境中。而这些材料中的有害物正是日后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其建材生产供应商也就成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把关的重要环节和对象。
从以上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分析中,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检测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的范围和对象也是很广的。从房屋拥有权的业主,房地产的相关运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厂商,再到装饰装修行业。其污染范围及其源头追踪,都是相互链接、相互关联的。这也使室内环境检测的工作,在对其污染源头、产生的因果关系、涉及的范围进行检测、治理时囊括了各个相关的领域。
4 室内环境检测发展的前瞻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由建筑、家装、家具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装饰装修为主要污染源的室内环境污染事例在逐年上升。室内环境污染十大典型案件中的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的诉讼案例是,1998年陈先生购买北京昌平区某别墅小区的一套住宅,请北京某装饰公司进行装修。竣工入住后,陈先生感觉室内空气刺鼻,致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喉头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竟是“喉状瘤”,并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这时陈先生委托室内环境检验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发现室内的刺鼻气味乃是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所致,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平均超过当时的国家卫生标准25倍!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先生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做出终审判决,判被告装饰公司赔偿原告拆除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共计89000元,并在10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3]。在这一装饰工程污染的诉讼案例中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4]
2001年建设部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对由于建筑、装饰和家具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治理,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完善了室内环境行业管理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室内环境权益。各种各样的室内环境检测及治理机构大批涌现,室内环境检测很快形成一个朝阳行业,蒸蒸日上。消费者的关注,国家的重视,潜移默化中将室内检测这个行业推到了新兴之路,让其得到了快速发展。
调研后的统计结果显示出家庭业主、装饰公司、建材供应商等和室内环境检测相关联的群体,对室内环境检测是积极热情的,我们对室内环境检测的市场有一个良好的评估结果。随着人们在室内环境装修中绿色、健康、环保、低碳的理念不断回归,室内环境检测的发展是很有前景的。人们对室内环境的关注,已经从过去的事前麻痹、事中发现、事后被动治理,改变为事前关注消除隐患、事中主动监测治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室内环境的污染危害。体现室内环境检测发展在房屋室内装修前期的检测、防范、治理是必要的,也就是本文所分析的室内环境检测应该具有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 [美]比阿特丽斯.特鲁姆.亨特.《空气与健康》[X].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1
[2]曾捷.《绿色建筑》[TU].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21
[3]高军林.《建筑装饰材料》[TU].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摘要、5
[4]赵卿全.《健康源自空气质量》[X].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8、14、18、19、27、30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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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071-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1
影子价格反映的是人们对某一种产品或资源价值的估计,是衡量其成本的一种有效方法,在环境污染难以被市场定价的现实前提下,被广泛应用于环境污染等生态治理评价中。借助于影子价格,我们可以相应地度量环境污染损失或者污染治理的成本。估测煤炭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物的影子价格,对于分析研究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问题,解决安徽目前面临的煤矿区环境困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文献综述
Coggins和Swinton借助于产出距离函数和收入函数的对偶性质,推导出美国威斯康星州燃煤发电厂排放的参数形式的SO2的影子价格平均是292.70 美元/t[1]。Reig-Martinez等使用距离函数估计了西班牙陶瓷镶嵌工业企业产生的废物的影子价格[2]。Lee,Park和Kim利用参数化方向性距离函数,解决了环境污染物影子价格的估计问题,同时也考虑到了电力生产过程的非效率问题。他们从1990-1995年期间韩国电力工业的实证研究中发现:环境污染物——SOx、NOx和TSP比全效率假设下的测算大约要低10%左右[3]。Vardanyan和Noh使用美国的电力工业面板数据,分析证明了不同的参数方法会得出不同的非期望产出影子价格的估计[4]。Liao,Onal和Chen则认为影子价格反映了稀缺资源的边际内在价值,它为资源管理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他们利用可交易污染许可市场,展示了当成本结构和排放水平一定前提下,平均影子价格可以被表示为均衡价格[5]。Lin和Zhang以一个实证动态模型,讨论了不可再生资源的影子价格。在这个模型的最小函数形式假设下,他们估计出9种矿产资源的影子价格[6]。
国内学者对于环境污染物影子价格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主要围绕碳排放问题而展开。高鹏飞等应用能源、环境、经济耦合的中国MARKAL-MACRO模型给出了中国2010、2020、2030、2040和2050年碳边际减排成本(影子价格)曲线的函数形式[7]。涂正革采用非参数方法构建方向性环境生产前沿函数尝试计算了中国工业SO2排放的影子价格,大致是2.09 万元/t,并以北京、甘肃和河北为案例分析了这三个典型地区的工业SO2排放的影子价格及其变化特征,为政府提供一些环境规制政策的建议[8]。陈诗一分别使用参数化和非参数两种方法,利用方向性环境距离函数估计出中国工业38个两位数行业在1980-2008年跨度期内的CO2的影子价格。以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例,参数化下的CO2的影子价格是0.04 万元/t,非参数化下为0.02 万元/t[9]。刘明磊等基于非参数距离函数方法估计出我国各省CO2的影子价格,同时对省级碳排放绩效进行了评价[10]。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已对影子价格的研究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使得利用影子价格来评价环境污染行为、制定公共环境政策的方法逐渐被认可。然而,目前影子价格估计的主要是某一种环境污染物,所探讨的也是整个工业的污染状况。本文创新在于,在环境技术的基础上,将传统的产出方向性距离函数进行扩展,使非期望产出向量由一维延伸到多维,进而构建了能够将多种环境污染物的影子价格进行综合估测新的影子价格模型,并以安徽煤炭企业为例证,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把握煤炭开采利用的环境效应,为国家解决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提供决策依据。
2 影子价格估计模型
2.1 环境技术
Fare等[11]开创性地系统地阐述了环境技术这一概念,它反映的是包含非期望产出(环境污染)在内的产出和投入间的技术结构关系,这种技术混合了产出的弱可处置性(Weak Disposability)和零点关联性(Null-jointness)。后面的解释最终告诉我们要得到期望产出,也必须有非期望产出的生产。
在继续前,一些概念必须要引入。投入被表示为x=(x1,…,xN)∈RN+,期望产出被表示为y=(y1,…,yM)∈RM+,非期望产出被表示为b=(b1,…,bJ)∈RJ+。非期望产出由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非期望副产品(比如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构成。
我们把产出集应用于构建一般环境技术模型,换言之,我们用产出集P(x)来勾勒环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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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不受重视,地位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开设的环境教育课经过多年努力,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非环境专业中普及环境知识方面仍显得十分不足和薄弱。尤其在课程设置上,部分高职院校设为公选课或考查课,课时少,学生对课程不重视,因此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不断加强该课程的教育与教学,让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观。
2.缺少适合教材,教学效果欠佳
目前笔者选用的环保概论教材是全国高等院校材,该教材虽然在内容上不断进行修改,但对非环境专业学生来说,仍然显得过于专业化,理论性较强。其他相关教材也大同小异,没有非常适合的教材。环境教育的普及应以更具典型、代表性的环境事件提高非环境专业学生的注意力、由此提升环境意识。而目前的大部分教材欠缺这一重要知识板块。
3.教学方法单一,缺少实践教学
由于受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的限制,教学手段仍以“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模式为主。近几年笔者也在教学过程中加入了多媒体教学手段,力求以图文并茂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实践证明,教学手段的改变使教学效果有了明显的提升,学生也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来。但是,目前对于我院非环境专业学生开设的环保概论课程还缺少实践性的教学内容,所以使得学生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无法与实际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导致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僵化、教条。
二、非环境专业环保概论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1.因“才”施教,因教选“材”
非环境专业环保概论课程讲授中针对不同专业教学侧重点应各不相同。笔者认为目前选用的教材大多不适合高职非环境专业学生,应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教材的编写。经过整合的教材内容应包含六章。第一章为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尤其以世界公害事件为主,讲述环境被污染之后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影响及后果,其目的在于引起学生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提升他们的环境责任感。第二章为资源、能源概述。通过介绍目前人类面临的各种资源、能源紧缺问题,让学生树立正确的资源、能源观,并且爱护和节约我们有限的资源、能源。第三章为各环境要素污染(包括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讲解,主要涉及污染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其防治,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各环境要素污染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人为因素,由此能够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以及日后的工作环境中树立正确的环境观。第四章为其他环境污染(包含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家装污染等),通过学习此章内容能够让学生在日常生活当中提高警惕,预防此类污染,教学重点侧重于预防。第五章为环境法规及环境管理,通过介绍我国的主要环境法律体系及环境管理方面的知识,能够让学生意识到哪些行为可取,哪些行为不可取,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一些侵害自身或他人环境权利现象时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利益,并树立正确的环境法律观。第六章为可持续发展及绿色技术,目的在于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并且了解现今环境污染防治的最前沿技术。
2.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
(1)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有机结合
对非环境专业学生来说,用传统的板书讲授相关理论与知识显然让学生感到厌烦,降低学习兴趣。因此,传统板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是比较合理的。笔者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不断改进教学手段,适当使用图片、视频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应与其他教学手段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现今的大学教育中已经被广泛应用。但在环保概论课程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通过案例教学更能提高学生的兴趣及注意力。比如在“大气污染”讲解中以“雾霾”天气为例重点讲解,比枯燥地讲解大气污染产生原因、危害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提升教学效果。
3.适当增加实践活动
对于非环境专业高职生开设环保概论课程,应根据不同专业增设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我院材料工程系2009年起对下设七个专业全部开设了环保概论课程。以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根据不同专业,采取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对于学生巩固基础知识、把所学知识与实际的生产、服务有机结合起到关键性作用。比如,针对材料工程技术专业学生,可以带领他们参观以后的主要就业企业――水泥厂,通过对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废弃物处理手段和主要环保设备的了解,会对自身今后的工作环境形成一个初步认识。再如,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学生每年都会到蒙牛进行生产实习,学生可以利用这样的宝贵机会,对该行业污染防治的一些先进手段形成一定的了解。
三、结语
对大多数高职院校来说,环境教育仍然是崭新的课题。作为有多年环保概论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应该不断加强自我提升,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为传播环保理念、增强环保意识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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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教材不少,但教材内容都主要侧重于生态学;同时内容设计主要是针对环境专业的学生,重点放在生态环境问题的的治理、监测上,如环境污染的生态对策、生态工程、生态监测与评价、生态规划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系统服务、管理及生态安全等内容偏多,占了大量的章节及篇幅。而非环境专业的生态环境通识教育侧重点在掌握环境生态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提高环保行为。例如,我国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及环境污染与人类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等内容相对来说涉及的很少。还有一些内容与其他课程重复。如生物与环境一章部分内容就与生物学、地理学等课程内容重复,可以只讲重点。
教学方法上。环境生态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很强的基础学科,教学实施者对教学方法的探索不多,多采用传统的填鸭式讲授教学法,即教师站在讲台上唱独角戏,学生坐在台下静听。教师的这种单向教学法把教师与学生截然分割开,教师讲得是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是昏昏欲睡,哪些内容是重点,哪些内容是难点,哪些内容与现实生态环境问题密不可分,学生全然不知。学生在课堂的参与度不够,主体地位没能体现。
另外,高职院校的生源一部分是职高的毕业生,另一部分是普通教育的弱势群体,这些学生各门学科的基础都相对薄弱,知识面窄,环境生态学又是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丰富的内容,有些知识内容在课堂短时间内不易理解、消化,影响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
二、构建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体系
生态环境在日益恶化,越来越多的高职生毕业走向社会,这个群体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他们既是科学知识的接受者也是传递者。所以,对非环境专业的学生在环境生态学教学中要求在掌握环境生态学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及保护自然、热爱自然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感,把学习环境生态学专业知识和提高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心相结合,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高环境生态保护行为,进而影响到周围人的生态环境观念。针对以上现状,从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生源情况等方面,提出构建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体系。
(一)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内容改革
作为公共环境生态通识教育课程的高职环境生态学,在教学内容上要科学规划,设计要更贴近高职环境通识教育目标,即在掌握环境生态学基本知识、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教学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及保护自然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感。
1.适当调整教材内容的章节顺序,突出环境教育的紧迫性
职业教育是为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服务的教育,也是终身教育。高职环境生态学的教学内容要恰到好处地为高职生的职业生涯与日常行为、生活习惯服务,时刻提醒他们要保育生态环境。例如,在讲“绪论”中环境生态学的研究内容时,将第12章内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提前到第二章来讲,其他章节顺序不变。目的是让学生直面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他们固有的生态观念、不良环境行为从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上进行强大冲击,意识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才不致最终毁灭自己,才会可持续发展。
2.整合教材内容,删繁就简,体现环境生态教育的实用性
教师应根据生态通识教育的需要来选择教学内容。生物与环境一章,虽然这些内容是必要的,但没必要讲得过多过细。因此,把与生物学、地理学、土壤学等学科重复的内容进行简化。把生态系统服务、管理及生态安全一章简化为生态系统服务并入到生态系统类型及生态保护一章。退化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生态工程概述、生态监测与生态评价、生态规划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四章内容可以不讲,如果是涉农专业,可考虑把退化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生态工程概述这两章内容压缩和精简为受损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并且少讲。这样既解决了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也体现了公共环境生态教育的实用性。
3.在现有教材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教学内容,增强学习环境生态学课程的现实意义
教师在现有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的拓展,适当增加有较强现实教育意义的内容,做到学用结合。如增加我国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脆弱生态环境与保护、环境污染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及需要长期进行的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
4.转变教学观念,创新实验实训内容,强调环境教育的时效性
环境生态学实训教学应一改过去以验证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来巩固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目的,而是要让学生亲自参与环境生态问题的现场调查、实地参观等活动,通过耳闻目睹,理解环境与人类的关系,熟悉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环境对人类的反效应。例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调查环境生态问题、调查生态示范区、参观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参观垃圾处理厂等。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去发现问题,同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根源,进而得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最好方法。
(二)以环境生态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方法改革
非环境专业环境生态学的教学过程:不再只满足于让学生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影响学生的环境行为,启发他们对生态环境的感知、思考,并最终形成他们意识形态中最深层的环境生态保护观念。为了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提倡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多种常用的教学法及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合理应用。下面列出的是笔者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几种常用的课堂教学方法,并且采用以下方法教学也取得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以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作为教学媒介,让学生设身处地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教学法。案例教学架起了课堂理论与现实情境的桥梁,加深记忆,提高学生理解与应用知识的能力。
如在讲“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时,讲解完基本理论后,立足本土实际,给学生展示两个案例,以此来教育学生发展经济要与保护生态系统、维持生态平衡同步进行,如只顾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自然会反过来无情地报复人类。
案例一:云南省从2009年开始持续5年大旱的典型案例。2009年,云南省遭遇50年一遇的严重旱情;2010年,云南遭遇百年一遇的全省性特大旱灾,干旱范围之广、时间之长、程度之深、损失之大、受灾人数之多,均为云南省历史少有;2011年,云南遭遇局部持续干旱,25县降水破历史最少记录;2012、2013年云南旱情旱情持续加重。
案例二:近年来,云南省大面积的种植人工经济林桉树林和橡胶林,当地人对桉树林的描述是“地上无杂草,天上无飞鸟”。案例展示完,引导学生从环境生态学的角度来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并结合本章内容提出3个问题:(1)面对严峻的甘旱,除了气象因素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存在?(2)根据生态理论,论述当前云南省持续5年的大旱;(3)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分析天然林与人工经济林的不同之处及两者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有何不同?要求学生思考、分析,做笔答。部分云南本省学生结合他们本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大面积种植橡胶林、桉树林、杉木林而以种种名义和借口大量砍掉原始雨林和天然林的实情,一时兴起,三道作业题竟然洋洋洒洒的写了几千字交上来。可见上述两个案例结合所学知识对学生的触动有多大。
2.课堂讨论法
这种方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环境生态学介于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之间,也介于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在教学过程中应用讨论法可以将几种学科有效地结合,促进学生灵活地运用知识;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批判性、灵活性,提升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锻炼学生的交际能力。讲环境污染及生态学防治一章前,提出问题环境与人类健康让学生分组讨论。讨论过程为:学生自愿组合,4~6人为一小组,小组内先进行观点交流,观点改进,观点总结,然后各个小组依次向全班同学表述本组观点,最后教师总结各小组观点。教师参与整个讨论过程,巡回指导,对犀利、典型的观点给予表扬,同时紧接着提出问题“要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用生态学的原理去防去治”,成功导入教材内容环境污染及生态学防治。
3.专题教学法
什么是专题教学?“专题”专门研究或讨论的题目。专题教学是在教学中将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讲解、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环境生态学的要点之一,是人与环境的关系,课堂教学要把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突显出来。在讲“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章节时,可采用专题的形式授课,一个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一个专题,要求学生了解、熟悉目前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如讲到人口问题,结合本节知识点人口数量、人口质量、性别比例失调,理论联系现实生活展开授课。以我国的人口问题为专题分别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调整性别比例、摒弃重男轻女的思想三个方面进行教学,深入浅出的举例、讲解人口与生态环境、人口与资源、人口与经济发展、人口与社会环境等的关系,同时还可以结合讨论法让学生进行讨论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加深学生认识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用。
4.信息化教学法
信息化教学法,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科学地安排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以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
环境生态学课程具有很高的视觉要求,有些教学内容仅凭理论讲解难以让学生感受到具体的情境,更不会有身临其境的感受,而借助图片、光盘、网络将经典的纪录片、科教片片段直观地播放给学生,能更完善地理解所学知识,提高环境生态意识。
如在讲生物与环境时,播放《人与自然》《动物世界》等精彩片段,让学生细细地体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生物与自然间的关系,激发了学生热爱自然、爱护生态环境的热情,也弥补了教学内容的欠缺,使课堂教学效果达到最佳。在讲生态系统类型及生态保护时,利用校园网络给学生放送BBC电台历经多年录制的探讨人与自然、生物与环境关系的纪录片《人类星球》,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去体会几大生态系统的分布、特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思考人类如何与其他生物共同生活,如何保护它们,并与之分享环境空间。
篇13
1.2引入“经典案例”
为了增强教学效果,将一些全球性、公害性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引入教学模块。大气环境化学部分放入“洛杉机烟雾”、“伦敦烟雾”和“多诺拉烟雾”等事件,水环境化学部分融入“水俣病”、“痛痛病”和“剧毒物污染莱茵河”等案例,土壤环境化学部分引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件”,生物体内污染物质的运动过程及毒性纳入“米糠油事件”。这些著名“污染案例”的引入,使枯燥、难记的化学知识转化为活生生的案例,增加了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营造出了生动而活跃的课堂气氛。
1.3增加“热点案例”
环境问题总是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社会的每个发展时期都有其特殊的热点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比如近30年来一直是全球环境热点问题的“南北极臭氧空洞”,“温室效”,近20年来被广泛研究和讨论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前冬季在我国大多数城市都会出现的“雾霾天气”等。在学习重金属污染时,结合2010年12月发生的安徽怀宁100多名儿童血铅超标。学习有机物污染时,联系2010年4月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在讲授水体富营养化时,介绍2007年6月发生的太湖蓝藻事件。这些在我们的时代、我们身边实实在在发生的事例,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
1.4领略发展新动向
环境化学仍然是一门处在迅速发展之中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领域非常广泛,几乎深入到环境的各个领域,如土壤、大气、水体和生物圈,许多环境污染事件的深入研究和解决都依赖于环境化学的发展。由于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的不断出现,现有的教材内容会相应的滞后。为使学生了解环境化学的最新发展动向,必须将国内外该学科领域出现的前沿知识和方法技术通过课堂介绍、讨论等形式纳入教学内容。
2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2.1采取互动式教学
课堂是需要教师和学生交流的场所,不应该由教师“满堂灌”。在引入“经典案例”和“环境热点案例”时,我们采用互动式教学模式。比如在讲述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污染事故”时,我们让学生分析污染发生的原因、主要污染物是什么,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形态、行为和环境效应如何,最后让学生思考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解答过程中,要动用大量的知识点,比如水体有机污染的分布和形态、污染物在水体中是如何迁移和转化的,各种形态污染物对水体、土壤生态效应如何,对水生生物及人体的毒性效应如何。哪些措施可以控制污染物扩散,哪些措施可以促进污染物的较快去除。这种方式的实施明显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2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
校外实习基地是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衔接的纽带。我们与地方环保部门、污水处理企业、垃圾填埋厂、固体废弃物公司、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多个组织签订了长期的教学实习基地协议,这些基地的建立为环境化学的实践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很好地促进了地方与学校的通力合作、共同发展,以达到高校产业化目的的关键环节。将课堂枯燥的理论知识与我们身边的实际环境问题紧紧地结合起来,使抽象的问题具体化,极大地调动起了学生的能动性与积极性,学生毕业后很受用人单位的好评。
2.3以科研带动教学
将科研融入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际情况学生的确更愿意参与到科研活动中来。近几年我校实行了“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在项目中我们实施了优秀学生的导师制,学生可以从低年级就直接参加到科研工作来。另外,我们还将老师新的科研成果改编成具体实验,使学生能接触到最前沿的知识和技能。以科研带动教学的实施,使学生毕业时已具备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初步具备了科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