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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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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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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高附加值、高知识含量和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显著特征而成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发展的整体战略布局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高初始投资和低成本复制的生产特性又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进行过系统研究,本文就尝试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1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影响路径理论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就是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创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2007)基于美国的数据分析了激励制度对农业私人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私人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1],而Hu和Mathews(2005)基于东亚五国的数据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2]。虽然这两个经验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细分析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美国属于发达国家,而东亚五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两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启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与某些中间变量密切相关。余长林和王瑞芳(2009)通过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能促进该国的技术创新[3],因此我们猜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中间变量,其中的逻辑如下: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本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储备较少,因此难以实现创新,此时其主要是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引进前沿技术来实现增长,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扩散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由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设:假设1:经济发展水平会通过创新能力来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会有效激励创新,从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聚式发展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其不仅可以降低集群内部企业的交易费用和生产成本,而且能形成整体品牌效应,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降低创新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存活率,还可以加速创新信息的扩散,从而有利于整个创意产业集群的升级和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集群发展水平较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同时也需要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这样才能有效发挥集群的“增长极”功能。张杰、刘志彪(2007)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创意集群中,企业间的模仿现象十分严重,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收益,最终导致创新的消失和集群的衰落[4]。孔伟杰(2010)进一步利用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集聚具有促进作用,其能够有效影响企业的空间分布[5]。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产业集聚是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中介变量。当某一地区的创意产业集聚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将显著提高,这其中的逻辑为在同样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下,集聚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理论假设:假设2:集聚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集聚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中,生活要素才会实现最优配置,社会需要也才能得到释放和满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竞争才能实现。在一个低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取胜的关键并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其与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也不会对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竞争是较为公正的情况下,创新才能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个理论假设:假设3: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才开始变得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影响路径的经验分析

2.1模型选择与构建

通过上文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路径均与另一个中间变量密切相关,而且随着中间变量程度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程度甚至是方向都可能发生改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路径是非线性的,因此我们考虑在实证检验中使用门限回归模型对于本文的理论假设进行验证。由于实证检验所使用的数据为2003~2013年30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因此本部分最终使用的模型为面板门限回归模型。与同样用来发现数据结构突变的邹检验不同,面板门掀回归模型的突变点并不是人为设定的,而是通过对数据的客观分析得出的,因此其更加科学和严谨。下面我们以单一门限回归模型为例对理论假设1进行分析,其他两个理论假设的验证过程依此类推。我们假设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存在单门限效应,且门限变量的值为γ,因变量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测度变量Y,Z为控制变量,X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th为门限变量,δ、β1和β2分别为相应变量的系数,μi为个体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β0为截距项,由此我们建立如下的单门限回归模型:在获取门限值后,我们还需要对门限值的显著性进行检验,以确定模型的估计是无偏稳健的,下面,我们就结合中国2003~2013年30个省级行政区的数据对本文的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2.2数据与结果

根据前人的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需求方面,我们使用人均GDP来表示,既可以衡量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可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二是供给方面,我们主要使用每万人的大学生数量来测度作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投入要素的人力资本;三是外部环境方面,我们主要使用城镇化水平,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外部的环境因素。因此我们主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力资本水平HUM,城镇化率CITY三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在门限变量方面,根据前文理论假设,我们主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GDP、文化创意产业集聚水平DIS和市场化程度MAR作为门限变量,并分别包含在三个不同的模型中,其中,经济发展水平既是控制变量,也是门限变量,说明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是双方面的。我们首先使用Bootstrap方法对门限效应的模型进行选择,一般是在单门限、双重门线和三门限模型之间进行选择,对于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1而言,其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前三行,以产业集聚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2,其检验结果见表1中间三行,剩余三行为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3的检验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模型1、模型2还是模型3,只有单一门限回归模型是显著的,其他均是不显著的,也就是说,三个门限变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仅具有单一门限效应。表2进一步给出了各模型对应的门限值,可以看出,当人均GDP超过5.02万元人民币时,当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集聚水平超过1.16时,当市场化水平超过0.60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路径将会发生结构性变动,至于这种变动的程度和方向如何,我们还需要在使用面板门限回归模型进行进一步分析,其结果见表3。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无论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还是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城镇化的积极影响最明显,这说明城镇化是推进一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这显然与城镇居民较高的收入水平和精神追求有关系;其次,与一般的理解不同,人力资本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并不显著,只有在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中,人力资本水平的估计系数才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是其影响程度也较低,这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有密切关系,人力资本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创新能力和思想上,但是现在的教育体制对于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这直接导致我国人力资本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最后,三个门限回归模型中对于门限变量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关系的估计结果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因此初步验证了本文的三个假说。具体来说,当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即人均GDP收入在5.02万元人民币之下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仅不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而会显著阻碍该产业产值的提高,这显然是与不同收入水平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不同所造成的,当收入较低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是靠模仿实现的,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限制这种模仿,从而抑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相反,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人们的精神需求更加高端更加多样化,单纯的模仿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居民的需求,另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创意已经越来越少,此时模仿的空间大幅缩减,创意创新成为下一步发展的关键动力,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创新者的创新收益从而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当人均GDP达到临界值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是有必要和有积极意义的;当门限变量为产业集聚水平时,表3的估计结果表明当产业集聚水平达到临界值(1.156)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会显著提高,这与本文的理论假说2也是一致的,其逻辑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在此就不再赘述;当门限变量为市场化水平时,从表3的估计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只有当一个地区的市场化水平达到临界值0.603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才是显著的,其逻辑我们在上文中也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不仅存在门槛效应,还存在双重路径,即直接的促进路径和间接的突变路径,这在之前的文献中也没有人发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路径是非常复杂的,本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探讨了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等三个因素对于这种影响路径的作用机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更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系统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单门限效应。首先,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而会对其发展产生抑制作用,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才会显著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其次,产业集聚水平虽然并不会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当集聚达到一定程度后,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却显著提高;最后,市场化程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市场化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否则其作用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根据这些发现,我们提出如下能够促进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味冒进。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与创新能力的提高之间并不存在单纯的统一关系,两者之间发生作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重要变量,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搞清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提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理论逻辑是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基本依据,这也是本文的主要贡献所在。第二,在加快产业集聚的同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增长。产业集聚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存关系,一方面,产业集聚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产业集聚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产业集聚的过程别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这也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三,继续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来发挥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功能。在改革开放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能否在竞争中获胜更多的是依靠其与政府的关系,而不是创新,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同虚设,也使得社会整体的创新意识淡薄,创新能力低下,从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继续不遗余力地推进市场化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企业能够通过正常的方式特别是创新来赢得竞争,这样知识产权保护才有存在的必要,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作用才能得以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RyoH,TatsuroI.EconomicGrowthWithImperfect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J].JournalofEconomics,2007,(1).

[2]Mei-ChihH,JohnA.Mathews.NationalInnovativeCapacityinEastAsia[J].ResearchPolicy,2005,(9).

[3]余长林,王瑞芳.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只是线性关系吗[J].当代经济科学,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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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从而为正确的实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策略,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即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利用智慧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它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含商标权、专利权等,版权则包含传播权、著作权等。

2.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各种国际条约的影响和束缚、以及一些国家的不满,但它的诞生和完善使得知识产权有法可依。从而推动知识创新。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其范围大幅度扩张,从传统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种植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样化对象。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保护相关性

1.霸权稳定理论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罗伯特・吉尔・培恩的“霸权稳定理论”来分析。此理论着重分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霸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知识产权拥有国通过用知识产权保护对其本国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不仅可以增加其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对象国所使用的成本,加大对象国交易时的购买成本,延长其贸易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而且成本压力的阻力下,发展中国家将自觉会改变其产品投资的方向。除此,为了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对贸易国设置贸易政策,如对于贸易国无法作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拥有国就对其封锁本国市场,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对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他们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拥有自身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他们也要受到发达国家尤其是知识产权拥有国在知识产权上的束缚和要求,这都使得知识产权拥有国在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过程中处于霸权地位。下图则很清晰的表述了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在贸易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这也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的一种体现,促使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有效的促进,更鼓励知识创新者进行不断的进取开拓,促进国家乃至人类的发展。当然,在复杂的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漏洞,被一些个人或国家所利用,破坏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可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保护,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

积极的一面即体现在:首先它有利于创造一个规范合理的市场秩序。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加上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假冒伪劣的产品,侵害者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利,据估计,每年全球假冒侵权商品的价值超过了6000亿美元。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7%,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从而让是市场更加合理规范;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知识创新力度不足的国家,加大知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国际贸易中,加上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往往都是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产品利润不高,在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时还要受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阻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发展中国家提高自身实力,加大出口产品的知识含量,增强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力的动力。

而消极的影响则表现在: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或者不完善容易被国家利用,形成贸易壁垒,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也使得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不断升温。据统计,从1995年1月份起,到2002年的10月16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求进行磋商的案件总共为268件,而应知识产权引起的贸易争端就有19起,占了总贸易摩擦数的7.1%。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会使得国际贸易发展失去平衡,即技术差距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逐步扩大。根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用于研发的支出中,发达国家占了95%。而发展中国家只占了5%;优秀的技术员也绝大部分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仅仅拥有10%的技术人员,这使得发展中国家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贸易上都受发达国家制约,阻碍发展中国家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进程。

三、知识产权保护下我国国际贸易存在的不足

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尤其在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上。接触时间较发达国家晚,认知程度较发达国家低,所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贸易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方面。不论是政府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由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较晚进入我国,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范和法规认识不深,使得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对于本国自己投资研发取得的成果以及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及时的维护,甚至导致丧失。由于非法盗用他人知识产权获取的巨额利润的诱使,许多生产商都冒险生产大量盗版产品。如我们常见的VCD光碟、使用软件等等;同时由于我

国经济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很少有人能够支付得起附带高昂知识产权相关成本的正版产品,因此盗版产品不仅没有收到排斥,反而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很少有人认识到这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发展程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远远不及发达国家,使得我国知识存量和技术人员储备都低于发达国家。而技术发展、知识创新和技术人才分不开,人才资源的缺乏则是我国研发水平效率较低的关键原因,这也进而影响到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不仅如此,《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的实施。需要消耗一定的保护成本,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与知识产权保护投入的成本有正向的关系,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花费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然而这与我国现在的国情不符,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水平都相对落后,很难达到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投八。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一直都难以杜绝盗版的重要原因,这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决定的。

同时。作为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我们离不开发达国家的支持,面对与发达国家先进技术水平的巨大差距,我国需要通过学习、模仿别国先进的技术,进而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的内在知识,从而在此基础上创新获得后发优势,目前我国在西药、精细化工产品等方面的制造商95%以上依靠仿制。但在大量采用国外技术的同时,我国不能给予相同程度的与技术引用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因为期此,我国在许多国际贸易中碰到许多贸易摩擦,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也遇到不同程度的贸易阻力。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就遭遇到接连不断的有关专利诉讼的案件,敲响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再以DVD为例,在2000年初,我国的DVD生产商就先后被松下、东芝、日立、时代华纳、三菱电机、JVC6c联盟以及3C、1c等国际大公司指控侵犯其所有专利,并导致我国DVD生产商面对巨大损失,即我们每生产一台DVD,都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不仅如此,在赔付30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还将继续赔付200多亿人民币。这无疑是对中国企业的巨大打击,使得我国企业成为一个巨大的没有高附加值的生产制造基地,而这些都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低敏感度不无关系。

总之,由于我国本国的基本国情限制,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比都较低,势必在短期内无法逃脱发达国家的制约和压力,因此,如何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国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知识存量,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四、我国因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高我国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针对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健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相接轨,政府要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宣传,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控制,建立相关法律机构、管理组织,结合相关媒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作为个人应该积极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可以对自身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也是对别人知识产权的一种尊重,这样才能促使知识创新获得的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激发技术人员的研发动力,让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走上正轨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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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船舶行业的技术改造进程,普遍遵循双管齐下的发展策略,即在引进国外成熟专利技术的同时,坚持并持续研发自身具有创新性的专利技术,努力做到两者的有机结合。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合理应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来武装和保护自己,已经成为修船企业在现阶段的重要研究课题和方向。

一、我国船舶技术引进及专利申请现状

经过近二十年的蓬勃式发展,我国已经拥有了世界第一的船队规模,但是船舶修造的一些核心技术仍然被一些航运强国(诸如美国,日本,德国等)所垄断,直接导致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始终停滞不前。由于我国目前占据的主要是低附加值船舶市场,也存在比较突出的行业结构性矛盾,形成低端船修造产能严重过剩,而高附加值船舶设施和能力不足的困境。同时,我国修造船企的自主研发能力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在新船型开和设计方面鲜有突破。一方面,我国目前能够自主研发的船型,基本都是建造技术十分成熟的普通船型,而高技术及高附加值船型,诸如超大型LNG和LPG船、VLGC、18000TEU及以上集装箱船和豪华邮轮等,由于设计水平还略显稚嫩,一般只能从国外设计机构获取建造方案。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高附加值型船舶上的主要配套产品,如主辅机、增压器、冷却器、电子仪器等大都需要从国外专业厂家引进。

以往,国内有几家修造船企曾特地向日韩知名船厂“取经”,聘请对方管理层人员来华交授经验,建立合资船厂(如大连STX、南通中远川崎等),同时派遣大批技术人员赴对方船厂吸取经验,并引进了LPG和LNG船等多项先进的船舶设计,这些大胆的尝试都成功使得我国船舶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令人赞叹的发展成就。但是,必须承认的是,部分船企在修造船技术引进方面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盲目性,一味地追求最先进和最好,而忽视了这一技术对于企业的适用性,这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技术浪费和经济损失。

2015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权发明专利35.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6.3万件,比2014年增长了10万件,同比增长61.9%。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专利授权23.9万件,占90.9%;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2.4万件,占9.1%。根据2013年装备制造领域专利态势报告的统计,2012年我国装备制造业专利申请再创新高,占全国专利申请量28.1%,其中发明专利同比增长5.5%。由此可见,船舶装备制造业通过利用经济形势的倒逼机制,正在逐步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等转型升级之路。同时,这份报告也显示,在我国船舶行业的专利申请人中,个人、修造船企、科研院所和高校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比例大约是5:3:2。修造船企的专利申请仅仅占到总数的三成左右,说明船舶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仍然“路漫漫其修远兮”;而在国内专利的申请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占比例分别占到约四成和六成,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了部分修造船企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有待提高,专利技术水平相较于国外同等行业水平存在不小的差距,对于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来服务企业,力争避免专利纠纷及经济损失等问题的认识不够透彻。

二、我国对专利权保护和技术引进的相关法律

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条即明确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领域的介入,以使得在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公权力在专利权的保护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干预。

企业的技术引进过程和引进后的技术创新都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引进所得的独家技术、创造所得的新技术、新方法,研发所得的新产品,都可以通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引进后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创新的成果产品化后投入市场之时,辅以合理的商标战略,就能够通过商标法予以保护。一言以蔽之,船舶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方面面,迫切需要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力保护。

三、修船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若干策略

1. 企业商业秘密的定位

一般而言,修造船企在引进特定的国外专利技术时,首先必须掌握相关的国际规定和法则,进而对该技术进行专业性评估,这其中包括调查与检验专利的有效性,适用时间的有效性以及适用范围的有效性等;在完成关键的初评之后,接下来必须做的是是关于引进专利的成本核算,诸如裁剪商业谈判时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专利引进后对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敏感性分析等。对于那些成熟的专利,船厂必须按照合同协定支付专利使用费,这既是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体现,更是对于企业自身的保护,有效地规避了专利引进的风险;对于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和产品,修造船企应当尽快根据法律法规申请专利。一旦申请成功,专利技术必须公开,这里便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如何准确定位并保护船厂的“商业秘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难题。对于修造船企而言,其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的发掘和储备,而这些人才运用大量智力活动制作的相关图纸和工艺,就是船厂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判断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能否成为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须运用商业性、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大准则进行判断。

2. 技术保密措施的制定

修造船企在决定了一项特定的专利技术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之后,必须迅速制定行之有效的技术保密措施,以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完整性。首先,修造船企应当订立合理的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一般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条款:善意保密条款,泄密报告条款以及救济补偿条款。保密合同的订立必须做到普适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在影响范围上必须覆盖本企业的所有人员,对于那些掌握重要商业机密,为企业发展带来显著竞争力的关键岗位员工,应当签订额外且有效的保密协议。其次,修造船企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素质培训,并制定合理的管理条例。通过向企业员工传授商业秘密的含义和价值,以及如何保护企业秘密等必要知识,修造船企不仅能够优化内部控制,也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企业忠诚度。而技术管理条例的制订及执行,为企业员工泄密和侵权等失职行为提供明确的准则。再者,修造船企必须在技术研发部门内设立专职的管理岗位,赋予该岗位员工管理涉及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事务的实权,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体系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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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2月厦门市荣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来,服务外包迅速成为厦门市经济发展中最热门的新兴产业。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市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62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18倍,且增速仍在扩大。在服务外包产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执业律师,作者基于服务外包产业的特点,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论述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所涉的法律问题,并希求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权属、建立保密制度和创造良好的法律风险防控环境等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的发展。

一、服务外包发展特点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IT系统开发、应用管理以及业务流程优化等自身非核心的业务需求通过外包由服务提供商完成,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业务包括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商业流程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信息技术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知识流程外包)。

目前,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会计、客户服务、研发、产品设计等众多领域。服务外包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显着特点:一是专业化。接包商往往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对于接包的业务具有行业优势和更加专业化的技能;二是高层次的人力资源。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源是服务外包产业的核心,服务外包企业价值与人员规模成正比;三是不受地域限制。接包商只要能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无论在哪里都可以进行合作。四是合作双方的高信任度。服务外包合作使发包方和接包方有机会不同程度的涉入对方的研发、设计、人事、营销等企业内部管理,合作双方必须彼此充分信任并有完备的合同保障确保双方商业安全。

综上所述,在服务外包的协议交易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内部、外部)、商标、工业品设计、专利、版权等智力成果归属、使用权限问题。

厦门市在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提出的地域特色是“台湾接单、厦门服务”,即以台海近岸优势,打造一流的服务提供商集群。目前厦门市拥有近百家专业的服务外包提供商,其中不乏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软件企业东南融通,以及雅马哈、富士通、百威英博等服务外包龙头企业,但绝大多数的服务外包企业仍处在创业和发展初期,企业关注于人才和订单,对内部知识产权建设和对外合同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殊不知服务外包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已成为国外客户选择合作对象的关键因素。由于服务外包涉及企业内部职能和部分商业秘密,甚至是核心技术,因此发包方首要关注的是潜在合伙人保护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能力,以防止自身信息被疏忽外泄或故意盗用。欧美地区的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正是由于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及管理水平的不信任,不愿意将具有高附加值的外包服务订单委托给中国企业。可以说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影响到服务外包的整体运行。

二、发展服务外包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法条解析

服务外包的重要特征是可扩展性和黏附性,一旦开始合作并且成功就会带来大笔的后续业务。因此,双方自合作伊始就须将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关键性条款予以明确,而且权利、义务的规范不仅仅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前义务和合同履行后义务均需予以规定,否则将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带来巨大隐患。据了解,当前服务外包企业主要面临两大知识产权风险。一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明。知识产权的权属既包括新成果的权属,也包括被覆盖了的旧有技术的使用权问题。特别是发包方授权接包方使用的知识产权使用权限、服务外包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以及经过改进的知识产权权属、接包方在向发包方交付的成果中所含接包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权限等三个重要方面约定不明。二是对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由于服务外包业内人员流动较大,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跳槽现象管理缺位,基本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置专业保密人员,鲜有企业建立商业秘密战略管理体系,而依靠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企业却很少针对保密条款支付员工相应保密费。具体分析如下:

(一)服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由我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规范,而这些不同法律规范所根基的原则均是诚实信用原则。

1.缔约阶段。由于服务外包的特殊性质,在缔结合同之前的协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机会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服务外包的双方当事人,首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就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履约阶段。服务外包作为一种贸易合同,合同的双方需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列出详细的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更是双方当事人执行合同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禁止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合同终止后。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终止后,双方还继续对其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即合同后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如果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受害方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提讼。另外,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秘密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规定。

(二)服务外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

服务外包并不是发包企业向接包企业简单地采购一件产品或服务,而是接包企业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和提供的信息开发研究并制定出符合发包企业要求的服务方案。这一过程就必定会产生新的成果,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就需要在服务外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法》第339条、340条对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所取得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均有明确规定。《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发展服务外包规避法律风险的可行性措施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仍落后于欧美国家以及竞争对手印度,但已经开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建设。目前已有多部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熟练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外包双方无疑是比较好的风险控制方式,但对于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府而言,对于大部分发展中的接包方来说,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法律风险。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

1.政府层面。一是从立法角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外包在中国的发展可谓采取“自上而下”即由政府为主要推手的产业发展策略。政府的角色首先应以知识产权的保护者出现。有专家指出,印度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外,政府大力度多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印度的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856年,比我国早了100年,其后,印度政府加大知识产权立法力度,九十年代修改的《版权法》被称为世界上最严格的法律之一。政府努力保护软件企业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为欧美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吸引了大批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离岸中心,为发展外包产业营造了有利的商业环境。二是推动标准化管理。印度政府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制造软件,现在印度是世界上获得ISO9000认证最多的国家,也是全球获得SEICMM5认证的企业的最大所属国。而我国通过CMM5级认证的企业只有20余家。三是通过行业组织和协会等中介机构推行商业诚信。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个人诚信档案,对侵犯知识产权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知识产权诚信档案作为服务外包企业评优、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四是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行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强制性要求服务外包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员。

2.企业层面。一是定期开展内部培训以增强员工及高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建立保密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在什么阶段必须处于保密状态;与可能接触保密信息员工、管理人员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明确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保密信息;采用保密技术或者手段,对非人员使用保密信息的批准程序等予以明确。三是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一般而言,针对发包方自身的知识产权,接包方应考虑其所有知识产权有效期、具体权限及许可使用范围等;如果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要检查所有有赖于许可第三方进行外包的许可使用协议文件,它是否可以分授予销售者。关于外包关系期间改进或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归接包方所有还是归发包方所有或是发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拥有,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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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集群理论综述

20世纪后半期以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显著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以中小型企业聚集为主要特征的产业集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产业集群在区域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已经成为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同时也是区域创新的重要动力来源。依托产业集群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区域创新能力的案例在世界的很多地方得到了实践,比如:“第三意大利”、美国的硅谷和128号公路附近的信息技术集群,丹麦的家具集群、巴西的陶瓷集群、印度班加罗尔的软件集群等等。在我国产业集群主要分布在浙江、广东、江苏和福建等经济发达的省份。

近几年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和载体。目前,东部沿海省市产业集群已占到本区域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中西部地区产业集群发展迅速,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集群优势日益显现。辽宁省本溪市产业集群取得了快速发展,有代表性的重点工业产业集群有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等。

2产业集群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

产业集群发展迅速,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由于产业集群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产业集群的发展。

(1)产业集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认识不深、贯彻不够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是完善和齐全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务院、省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但产业集群中的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识,不熟悉计算机软件、未公开信息等知识产权新主题,甚至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都是陌生的。不少企业把本单位掌握的技术,独家引进的专有技术理解为“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超额利润。

(2)产业集群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才紧缺

产业集群中的诸多企业,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的所占比例较低,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由企业的科技开发部门甚至行政管理部门兼任。下面一组数据可以说明问题:截止2009年末,本溪市钢铁深加工制品产业拥有各类人才总量为6886人,占职工总数的40.5%。其中经营管理人才255人,占职工总数的1.5%;工程技术人才1059人,占职工总数的6.2%;管理岗位人才663人,占职工总数的3.9%;技能型人才49o9人,占职工总数的28.88%。可见,管理人才奇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更是微乎其微。产业集群中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缺乏专门管理人才,就不能依法保护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更谈不上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

(3)产业集群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低,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不高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或企业知识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水平。我国大多数的产业集群的(R&D)经费投入明显不足,远远不能适应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的要求。产业集群中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大多数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就靠购买专利技术和商标许可使用来维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这样的企业不仅要付高额的使用费,而且企业的生产没有生命力,受制于他人专利技术的限制,企业没有发展前途,甚至是死路一条。

(4)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

产业集群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品牌、缺少自有技术,尤其是缺少自有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是不少产业集群的一个不容轻视的缺陷。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缺失,使中国不少产业集群存在技术空心化的危险。作为全球最大的玩具生产基地,广东所生产的芭比玩具在美国市场卖9.9美元,自己仅得加工费0.35美元;作为信息产业大省,广东组装的电脑,只获得不到3%的利润,而拥有电脑芯片制造技术的国外公司,税后利润却高达20%。大量事实证明,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多少是衡量一个企业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3产业集群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策

面对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产业集群如何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来开拓市场、占领市场、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1)明确产业集群中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摆脱这种现状必须坚持创新,创新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就产业集群而言,应结合自己的集群生产重点和产品特色,明确符合产业集群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加快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效益的速度。产业集群中属于高新技术行业的,对其而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是发展之本。在技术上领先的应向跨国公司学习,通过专利战略取得国际市场,当技术不占优势的企业和其他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合作时,应确定哪一方将拥有该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知识权。同时,要重视与专利有关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2)加大产业集群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提高自主知识权的数量和质量

各级地方政府要重视全社会对产业集群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投入。全社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地方各级政府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不应低于5%。为了鼓励产业集群自主创新,各级政府应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培育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2009年,本溪市共有19个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计划,争取省贴息资金5316万元。此外,市政府每年还拿出1000万元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2009年,共有22个民营企业项目获得市政府的贷款贴息资金扶持。通过加大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人,可以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3)实施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

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产业集群为了获取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信息,谋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体性谋划。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地方政府充当产业集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倡导者”印度班加罗尔软件产业集群模式对我国的产业集群发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我们从班加罗尔软件产业集群发展也许能得到启发。班加罗尔软件产业集群的发展得益于印度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地方政府重要的作用是发挥政府的资源、信息和组织优势,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从而使政府间接进入到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过程中。本溪市为了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关于本溪市主导产业园区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的暂行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加快本溪钢材加工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医药产业集群、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发展。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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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一)会展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文学产权,例如着作权;工业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产权,例如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会展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和最新设计展示交流的平台,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比如,会涉及展会中的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会展成功举办的前提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

1.会展主办方

会展主办方是组织会展的主体,其会展的名称以及会徽可能归会展主办方享有,会展主办方还可能是会展项目创意,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拥有者。

2.参展方

参展方是在会展中展出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新产品,这些展出的新产品中包含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3.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会中提供辅助服务的权利主体,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会现场播放的音乐,以及参展商电脑里安装的软件等。

(三)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会展名称、标志

会展名称和标志是展览会区别于其他展览会的特征,一般是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办方设计的。会展名称和标志是主办方独特的创设理念,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展出的商品

会展主要是展出参展方的新的独特的商品,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设计理念。参展方主要是通过展会这个平台来推广新的产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的商品,扩大市场份额。这些展出的产品可能同时会涵盖许多知识产权,比如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3.展板和宣传册

展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参观者来了解参展的产品,以展板和宣传册的方式来介绍参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展板和宣传册一般都制作的外观有美感,内容丰富,广告语有独特创意,会给参观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

近几年,广西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的广西会展经济也就发展的比较迅速,在广西开展的展览会相应增多,形成了广西省自己独特的具体全国影响力的展览会,这些展览会的举办,对促进广西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广西省特色产品推向了全国。但是广西省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并时常发生。这些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展积极性,十分不利于广西省倡导的创新理念的推行。

(一)广西省会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状

1.展品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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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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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57年,美国经济学家索罗就在他的论文《技术进步与总生产函数》中,对经济增长中技术贡献的量作出了令人信服的估计。这篇文献在历史上首次给出了用“余值法”测度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的规范方法。在新经济增长理论的框架下,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由于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在模仿创新上具有后发优势,所以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促进国内研发投资和自主创新,还可以激励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创新。本文通过对传统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的改进,并运用计量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实证研究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结合研究结论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相关建议。

相关文献综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收益,在于通过使创新者对其创新活动获得适当的回报,来激励能促进创新和经济长期增长的R&D。坎沃和埃文森(2003)直接验证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促进了R&D支出。他们对32个国家在1981-1995年期间的数据进行了面板模型估计,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R&D投入占GDP的比例具有积极且显著的影响。

罗默(1990)在经济增长中增加了R&D因素。这一被称作为“内生经济增长模型”的研究方法沿袭了熊彼特(1934)的思想,认为技术进步来自于有目的的研发活动,并通过某种形式的事后垄断力获得报酬,由此使经济在长期实践中保持了正的增长率。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不是外生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由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决定的。

Kein E.Maskus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集大成者之一,他在1988年引用Brensztein等的实证结论,论证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创造更多的吸引外资的机会,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

帕克(1999)运用似不相关回归(SUR)估计了一个包含四个方程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主方程是经济增长方程,即产出方程,它被定义为物资资本、人力资本、研发资本和知识产权保护指标的函数。其它三个方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影响三个资本投资变量。结论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投入要素在发达国家有显著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影响不显著。

古尔德和格拉本(1996)以95个国家1960-1988年期间的平均数据为样本,采用R-R指数验证了较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显著性;汤普森和拉欣(1996)进行了类似的检验,他们发现,R-R指数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正向关系,但在统计学上并不显著。于是,他们考虑是否可能是知识产权的影响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率水平,即只有当一个国家达到某一特定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才对经济增长有影响。

Yang Lei(2007)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南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技术转移并减少南方国家公司的边际生产成本,这提高了南方国家出口部门的竞争力;同时,他进一步指出,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南方国家能够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而吸收能力较弱的北方国家福利受损。

综上所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促进经济增长,取决于国家的特点。当国家的经济水平发展到某一特定值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才会对经济增长有显著影响。从国外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国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现有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目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对发达国家的研究,尤其是实证研究多选取发达国家为样本,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的视角进行研究的很少;其次,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集中在法律界,相对国外比较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经济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鲜见实证分析,因此运用我国的经济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计量模型构建

(一)模型构建

本文以“索洛余值法”为基础,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导致的技术进步作为除劳动力和资本投入以外的一项投入要素,估算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已知传统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Y=AtKαLβ,把资本和劳动力作为重要的要素投入,其剩余部分索洛解释为技术进步。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因此,本文将知识产权导致的技术进步内生化,引入知识产权变量,对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进行改进,建立包含知识产权的经济增长生产函数,为:

Y=At(N)KαLβIχ (1)

其中,Y表示经济增长产出(国内生产总值),K表示社会资本总量,L表示社会劳动力总量,I表示知识产权制度引起的技术进步,At表示全要素生产率,N表示除资本、劳动力和知识产权制度引起的技术进步之外的能导致经济增长的因素,α、β、χ分别是资本、劳动力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产出弹性系数。

对(1)式两边取自然对数,由此,得到线性计量模型:

lnY=lnAt+αlnK+βlnL+χlnI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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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保护既是中国发展的枷锁,又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唯一出路

为什么会是枷锁?一提到知识产权,就很容易想起苹果手机与中国的曾经一段故事:按2014―2015年数据,在国外售价高达649-749美元的iphone 6,苹果公司成本仅200-247美元之间,苹果的利润率达到70%左右。而中国的苹果代工厂商每组装一部苹果手机仅能从中收取25元人民币的“加工费”。原因只有一个,中国缺乏核心技术,没有知识产权。正是因为没有整个产品链中含金量最高的知识产权,中国永远只是一个加工制造业的大国,

“中国制造”永远也只是廉价的标志。诸如一心走赚血汗钱路线的加工企业富士康,更以每年的过劳自杀员工人数闻名。我们搜索一下可以赫然发现,富士康为苹果代工时利润率仅2%。此外,没有核心技术的中国更是一度留下出口8亿件衬衫换来一架大型空客(A380)的传言。在发展工业和经济的漫长过程中,我们整个产业链的核心技术、主要利润都不在中国,这是最大的枷锁。

为什么也是发展的出路?我认为,这是中国在目前西方世界所制定的规则中发展的艰难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个人、企业而言保护了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当我们不具有足够多的知识产权时,它是枷锁。中国唯有突破枷锁,才能得以发展。曾经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也就是说,制定标准才是最高境界。可以看到,部分领域我们已经能够创造出标准,例如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高铁、航天等,中国高铁在“一带一路”的总体发展战略上已经实现出海,泰国印尼高速铁路开工在即。航天承揽国际发射任务已经很多次成功。但要看到,中国目前在绝大多数领域还在攀登,更多的地方我们只能先做好技术,做好基础。这个过程很不容易,但事实早已证明,中国当年在巴黎统筹委员会等组织和大国的封锁下,不也成功自己研发出原子弹和人造卫星?只要肯发狠,把技术和创新做好也是指日可待的。

二、引进越多的先进外国科技产品的同时,需要保护中国自主知识创造和创新

这并不是说不要引进先进的技术,而是说,在引进国外产品的同时,绝对不能放弃对自己国家同类产品的保护和发展,不能任凭它们在市场中自生自灭。

微软的事就是一个活例。当年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售卖时,故意在国内售以高价,同时不加密系统,间接地快速推动在中国的盗版Windows的盛行(甚至政府部门都是用的盗版)。1999年,微软生产加湿器的北京亚都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还计划投入超过1亿美元打击盗版,将华为和北大方正等知名企业放人调查名单,一时间闹得纷纷扰扰。这一案件曾引起中美双方高度重视,美国时任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和华盛顿州务卿芒罗亲笔签名其证词。当时据业内估算,如果按亚都50台电脑赔偿220万元计算,中国消费者需要至少支付2000亿元的赔偿。这一举动在中国引发的反弹和口水几乎把当时的微软淹没,

“大棒政策”激起了中国民众的反微软浪潮,直接导致微软中国CEO吴士宏下台。此后,微软中国历任CEO去留均与反盗版高度相关。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独立自主的商业上成功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这绝对是一个血的教训。

三代移动通讯技术的标准选择问题也是由来已久。中国为保证国家通讯安全,开始在3G时代推行自己的TDsCDMA通讯标准,但同时又迫于欧美的压力,只能同时对三种标准发放牌照,移动采用TD―SCDMA中国标准,电信采用CDMA2000美国标准,联通采用WCDMA欧洲标准。虽然短期来看联通数据传输性能更好,但移动胜在覆盖范围较大,至少解决了有和没有的问题。应用期间的确发现了很多问题,但随着实践的深入,问题一个个的被解决,自主标准越来越成熟。在进入4G时代后,中国通讯标准TD-LTE大放异彩,移动4G用户超过3亿,而联通电信使用国外标准的用户只有几千万,虽然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在通讯的核心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有了一片天空。

中国如果也像其它发展中国家那样,仅局限于大量出口劳动密集型廉价消费品,尽管可以为农民工创造大量低端低薪就业岗位,但这条路无法强国富民,也不能够为每年新增的几百万大学生创造足够多的就业机会,那中国还与其它发展中国家有什么区别?2013年11、12月在央视一套、二套播出的我国第一部装备工业题材自主创新的纪录片《大国重器》,使全国上下对大国重器的地位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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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一)会展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文学产权,例如着作权;工业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产权,例如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会展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和最新设计展示交流的平台,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比如,会涉及展会中的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会展成功举办的前提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

    1.会展主办方

    会展主办方是组织会展的主体,其会展的名称以及会徽可能归会展主办方享有,会展主办方还可能是会展项目创意,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拥有者。

    2.参展方

    参展方是在会展中展出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新产品,这些展出的新产品中包含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3.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会中提供辅助服务的权利主体,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会现场播放的音乐,以及参展商电脑里安装的软件等。

    (三)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会展名称、标志

    会展名称和标志是展览会区别于其他展览会的特征,一般是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办方设计的。会展名称和标志是主办方独特的创设理念,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展出的商品

    会展主要是展出参展方的新的独特的商品,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设计理念。参展方主要是通过展会这个平台来推广新的产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的商品,扩大市场份额。这些展出的产品可能同时会涵盖许多知识产权,比如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3.展板和宣传册

    展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参观者来了解参展的产品,以展板和宣传册的方式来介绍参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展板和宣传册一般都制作的外观有美感,内容丰富,广告语有独特创意,会给参观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

    近几年,广西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的广西会展经济也就发展的比较迅速,在广西开展的展览会相应增多,形成了广西省自己独特的具体全国影响力的展览会,这些展览会的举办,对促进广西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广西省特色产品推向了全国。但是广西省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并时常发生。这些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展积极性,十分不利于广西省倡导的创新理念的推行。

    (一)广西省会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状

    1.展品专利侵权

    会展上展出的产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国内外的各类展会上时常发生损害参展商的侵权行为,比如侵害参展商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其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人享有的是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构成专利产品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广西每年的展会中都会出现不少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上,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3宗、创新维权1宗。

    2.展品商标侵权

    展会中展出的产品都是标有商标的,代表了参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商标法》规定了经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和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否则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广西省每年举办的展览会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必将侵害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广交会为例,第98届广交会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270件,占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30%.广西省会展中的商标侵权手法表现为多样化,有的利用商标谐音的方法侵害注册商标,还有的利用相似的颜色和字母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3.展会标志侵权

    展会标志是代表展览会的形象和特征,其标志和会徽本身就是举办本次会展的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价值应与展会知名度相应的价值。展览会如做的较好,其展览会的品牌效应就日益凸显,相应的知名度会越来越高,其展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就会随之越来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会标志和会徽,举办与其不匹配的展览会,损害这些品牌较好的展会标志和会徽,导致让参观者混淆其展览会标志,给参观者造成损害。随着广西省举办展览会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侵害展会标志的案例也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4.软件侵权

    在广西省举办的各种展览会上,软件的应用是非常常见的,但有的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这些盗版软件有的可能是现场演示新产品或介绍一种新的创新理念是使用,有的还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产创造的过程就是使用了盗版软件,这些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屡见不鲜。

    5.展会名称侵权

    展会名称代表了本次举办展览会的赞助商和举办方,有一些名气较小的单位很可能利用较有名气的展会名称进行冒牌招展,因此来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参观者前来参观。盗用展会名称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展会名称还是举办方的名誉和形象,这些绝不允许其他展览会经营者通过剽窃、假冒等不正当手段挪用,搭顺风车。

    (二)广西当前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日益复杂,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的也日益复杂,这些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很多与实际脱节的地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进而加以完善。

    首先,这些颁布的相关法律,其保护范围相对狭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会不断出现,对于这些新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科技,由于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很难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其次,由于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着一种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普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程序可能不适用于会展业。尤其是对于广西省,还没有出台地方的相关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据广西省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举办方缺乏主动性

    举办方作为举办展览会的主体,应对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较清晰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展览会中各方参展主体知识产权的利益。但在现阶段,举办方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才针对一些列侵权事件进行相应的解决,并没有把此问题放到日常的管理规定中,也没有在会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3.行业协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管理和监督展览会的一个民间自发组织,但由于我国展会行业发展比较晚,我国展会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是非常薄弱的,还没形成统一系统的组织系统,现阶段只是停留在组织会议、联络通讯等表面工作阶段。全国展会行业协会还不是很健全,广西省地区展会行业协会就更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三、广西完善会展行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议

    (一)广西省展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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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集群理论综述

20世纪后半期以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显著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以中小型企业聚集为主要特征的产业集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产业集群在区域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已经成为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同时也是区域创新的重要动力来源。依托产业集群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区域创新能力的案例在世界的很多地方得到了实践,比如:“第三意大利”、美国的硅谷和128号公路附近的信息技术集群,丹麦的家具集群、巴西的陶瓷集群、印度班加罗尔的软件集群等等。在我国产业集群主要分布在浙江、广东、江苏和福建等经济发达的省份。

近几年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和载体。目前,东部沿海省市产业集群已占到本区域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中西部地区产业集群发展迅速,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集群优势日益显现。辽宁省本溪市产业集群取得了快速发展,有代表性的重点工业产业集群有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等。

2产业集群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

产业集群发展迅速,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由于产业集群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产业集群的发展。

(1)产业集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认识不深、贯彻不够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是完善和齐全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务院、省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但产业集群中的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识,不熟悉计算机软件、未公开信息等知识产权新主题,甚至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都是陌生的。不少企业把本单位掌握的技术,独家引进的专有技术理解为“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超额利润。

(2)产业集群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才紧缺

产业集群中的诸多企业,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的所占比例较低,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由企业的科技开发部门甚至行政管理部门兼任。下面一组数据可以说明问题:截止2009年末,本溪市钢铁深加工制品产业拥有各类人才总量为6886人,占职工总数的40.5%。其中经营管理人才255人,占职工总数的1.5%;工程技术人才1059人,占职工总数的6.2%;管理岗位人才663人,占职工总数的3.9%;技能型人才49o9人,占职工总数的28.88%。可见,管理人才奇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更是微乎其微。产业集群中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缺乏专门管理人才,就不能依法保护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更谈不上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

(3)产业集群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低,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不高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或企业知识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水平。我国大多数的产业集群的(R&D)经费投入明显不足,远远不能适应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的要求。产业集群中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大多数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就靠购买专利技术和商标许可使用来维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这样的企业不仅要付高额的使用费,而且企业的生产没有生命力,受制于他人专利技术的限制,企业没有发展前途,甚至是死路一条。

(4)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

产业集群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品牌、缺少自有技术,尤其是缺少自有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是不少产业集群的一个不容轻视的缺陷。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缺失,使中国不少产业集群存在技术空心化的危险。作为全球最大的玩具生产基地,广东所生产的芭比玩具在美国市场卖9.9美元,自己仅得加工费0.35美元;作为信息产业大省,广东组装的电脑,只获得不到3%的利润,而拥有电脑芯片制造技术的国外公司,税后利润却高达20%。大量事实证明,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多少是衡量一个企业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3产业集群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策

面对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产业集群如何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来开拓市场、占领市场、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1)明确产业集群中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摆脱这种现状必须坚持创新,创新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就产业集群而言,应结合自己的集群生产重点和产品特色,明确符合产业集群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加快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效益的速度。产业集群中属于高新技术行业的,对其而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是发展之本。在技术上领先的应向跨国公司学习,通过专利战略取得国际市场,当技术不占优势的企业和其他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合作时,应确定哪一方将拥有该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知识权。同时,要重视与专利有关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2)加大产业集群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提高自主知识权的数量和质量

各级地方政府要重视全社会对产业集群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投入。全社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地方各级政府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不应低于5%。为了鼓励产业集群自主创新,各级政府应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培育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2009年,本溪市共有19个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计划,争取省贴息资金5316万元。此外,市政府每年还拿出1000万元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2009年,共有22个民营企业项目获得市政府的贷款贴息资金扶持。通过加大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人,可以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3)实施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

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产业集群为了获取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信息,谋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体性谋划。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地方政府充当产业集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倡导者”

印度班加罗尔软件产业集群模式对我国的产业集群发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我们从班加罗尔软件产业集群发展也许能得到启发。班加罗尔软件产业集群的发展得益于印度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地方政府重要的作用是发挥政府的资源、信息和组织优势,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从而使政府间接进入到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过程中。本溪市为了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关于本溪市主导产业园区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的暂行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加快本溪钢材加工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医药产业集群、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发展。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2)产业集群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工作部门

各级政府构建三个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第一层面:知识产权局专设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全市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第二层面:各产业集群分别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对侵害所属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抗的行动,利用企业群体的力量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第三层面:产业集群中的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隶属于企业决策层负责,主要从事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工作。对内负责和技术、市场部门协调,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如专利商标的申请、知识产权文献的检索分析培训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等;对外则主要负责监控他人的侵权行配合进行调查取证、诉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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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吉林市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度最高的地区。吉林高新检察院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丰富检察工作内涵,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吉林高新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引领作用,加大服务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在吉林地区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高新区检察院,由高新区科技局和高新区检察院双重管理。中心人员编制五名(其中,高新区科技局两名,高新区检察院三名),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任免。中心主要承担制定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工作制度;受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咨询和诉求,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维权培训,总结推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增强企事业单位维权意识和防御能力;开展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和预警工作,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和健全工作制度,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杜绝和减少知识产权犯罪和职务犯罪。建立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制度,聘请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落实知识产权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聘请和召开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为企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正确、快速处理有关案件和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形成打击合力等七项工作职责。中心成立后,先后接待十余家企业法律咨询,解决法律问题近百件。在有关企业的请求下,针对企业实际,先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十几次,指导六户企业完善企业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制定并完善产品保护和维权打假工作措施。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吉林高新检察院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包括区科技局、版权局、工商局、药监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制度。每季度末,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报告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综合汇总后向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通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在加强保密安全工作前提下,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网共享。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一定时期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研究打击、防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传达各系统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方面工作的部署,拟订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收集、汇总、整理在办案中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需求,共同分析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研究,统一执法认识。每年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一次执法办案人员业务培训,培训采取专题讲座、案例研讨、参观考察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办案人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辖区内一家生产电气开关企业,其产品为“著名商标”,产品畅销省内外,企业效益也一直非常好。去年该公司发现,产品商标和公司名称被外地的一个企业仿冒,而且还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产品也以极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兜售,严重损坏了该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其商品销售额一落千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接到企业报案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立即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协同工商、公安分局联合办案,共同研究制订侦查方案。他们克服种种不利因素,数下发案地,取得了大量有力证据。最后通过工商注销侵权商标等一系列行政和司法手段,使外地这一公司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赔偿辖区这家公司损失3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结束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又协助这家公司,将其商标由吉林省“著名商标”申请为全国“驰名商标”。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吉林高新检察院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在全市科研院校、企业研发中心、工商、药监、技术监督、专利商标、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聘任专业人士,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采用聘任制,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聘任。专家委员会主要协助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理论、法律适用培训,研究解决企事业单位、执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并就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专利权专家组、商标权专家组、著作权专家组、商业秘密专家组、法律专家组等。根据企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实际工作需要,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疑难问题,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办案水平。辖区内一家保健品生物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种保健品,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准备投入生产。此时,发现一个外地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该公司正要投产的产品名称相同,而且也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正在市场销售。该公司的老总对此忧心忡忡,担心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影响自己产品的销售,对是否生产举棋不定。

“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刻启动了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从专家库中选出药监、工商、商标、专利方面专家八人,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现场解惑答疑,专题研究解决该公司这一疑难问题。通过两次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排除疑问,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逐渐走上正轨。

二、完善工作制度,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吉林市高新检察院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发展的同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司法制度,帮助企业建立管理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服务辖区企业作为工作重点,摆上重要位置,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努力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服务辖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指导意见》,明确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还根据企业需要,组织编写印发了十万余字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诉讼指南》,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过程中能为企业做些什么,企业在受到知识产权不法侵害后,如何通过检察机关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如何使用行政、刑事等其他救济途径。收集了三十余个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参考。

2.帮助企业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该院在不断完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撰写了《剖析个案看民营企业如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调查报告,通过剖析,查找规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和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增强企业间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自律约束意识。帮助企业制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企业管理手册等,并帮助编纂文件控制程序、划分岗位等,完善技术人员聘用协议,在其中增添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杜绝侵权事件发生。辖区内一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营销的经理准备辞职去其他企业,由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他在两年内不得进入与原公司相关的行业,作为补偿该公司每月支付给他一笔保密费。表面看企业增加了支出,但是与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相比,代价要小得多,同时还保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

3.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强化检察机关的宣传职能,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制度。规定“中心”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法律咨询,总结交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做法,研究探讨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方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国法制宣传日,重点开展查办和预防知识产权领域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和警示教育,防止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律师送法进机关、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帮助企业剖析案例、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完善机制。“中心”还根据宣传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高宣传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2011年,该院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了高新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推介会,在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中,总结推广两家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和做法。会上印发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经验和制度汇编,发放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模板光盘,企业只要按照模板提供的步骤做,就可以解决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三、强化工作职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1.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成“高压”态势

在努力提高企业自我防范能力的同时,该院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努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对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在办理郁某侵害辖区内一机械公司知识产权案件中,该机械公司投入数百万元研制并拥有MQ900/30/20/10门座式起重机的知识产权,而郁某系该机械公司原总工程师,辞职后到江苏一家公司工作。郁某辞职两个月后,某船厂就终止了与该机械公司合作,使其蒙受了300多万元的损失。随后,该机械公司产品的需求量锐减,一家发展势头强劲的企业转瞬就滑到了破产的边缘。经调查发现,就是郁某将该项技术的图纸复印件提供给了其现在供职的江苏公司。该院接到报案后,协同吉林高新公安分局数下发案地,取得大量证据,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郁某抓捕归案。郁某归案后,其所在公司主动退赔该机械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将跳槽到该公司的所有吉林市的员工全部辞退,立刻终止一切侵权行为。吉林高新检察院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时挽救了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

2.充分发挥预防职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得较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不觉触犯了国家法律。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强化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职能,从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入手,努力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舆论氛围。该院通过在《江城晚报》上开设专题,在社区、企业设置宣传栏、宣传橱窗,印制宣传手册、挂图等形式,使驻区企业的干部职工了解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等诉讼程序流程。辖区内一家公司系中科院下属的专业研发、生产激光毛化强化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规范化管理基础比较薄弱,不止一次出现过员工以离职为要挟,或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对此,公司领导层一直认为是“用人不当”。2011年初,该院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深入该公司举办法律讲座,并与高管和员工面对面座谈。座谈过程中,检察官深入浅出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大家才意识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侵犯知识产权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现在,该公司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意识显著增强,公司保密能力显著提高,再没有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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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还不顺,执法力量难以有效整合。知识产权涵盖面广,管理部门较多,无形中削弱了执法力量,增加了执法难度。

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侧重于流通领域,对生产领域的侵权行为触及不多,因此侵权产品总是层出不穷。

三是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滞后,运用水平较低。

四是知识产权管理经费难以得到足够保证,对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有一定影响。

五是知识产权执法法律强制力不够,导致执法不力,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今年发展对策

一是应加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有效整合行政资源,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权威性。目前,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多达上10家,而各部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单一,使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不符实,因此,国家应从宏观考虑,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既有利于统筹知识产权事宜,又有利于各项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改变过去多头执法的现象,并继续搞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县市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要加强县市的试点工作,将管理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城区及乡镇,要搞好各县市知识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在全面培训教育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培养一批精通国际规则,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高级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