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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改革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其机构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及过程。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方面。金融监督侧重于复杂的日常行为,而金融管制则侧重于具有同一性规范的编制。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金融危机、特别是1997年的由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后,新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不断受到批评。另外,监管代表说的主要观点是,把金融监管看做是广大投资者及储户对金融中介实施监督措施的代表。
(二)功能观的监管理论
所谓功能观的监管,即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功能观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金融中介功能观大大地拓展了金融监管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
(三)监管激励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所有的监管经济学研究都是经验研究,而不是系统的、理论的,直到拉丰、梯若尔《政府采购与监管中的激励理论》在1993年的出版:将激励问题引入到监管问题的分析中来,将监管问题当作一个最优机制设计问题,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运用相对比较成熟的完备合约方法,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并对监管中的很多问题都尽可能地从本源上内生地加以分析。
三、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的变革
(一)加强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
审慎原则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价值,但传统的监管理念体现为微观审慎,注重对特定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关注。
(二)对顺周期性金融监管的反思
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和公允价值会计引起的顺周期性两方面上。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即在经济发展繁荣时期,在金融形势景气时期,资本充足率要求应相应增加。
(三)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
自危机爆发以来,针对金融业高管薪酬的评论和争议不断。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论坛(FSF)一致认为美国金融机构的高管为了领取高额薪酬,置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与不顾,追求高收益同时具有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放任金融风险,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国的监管体制都必须与其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
五、后危机时代下探索金融业监管的中国模式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是典型的一级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难以适应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借鉴各国的金融改革经验,我们应该要总结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
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政策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
(二)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危机的爆发表明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因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健康稳定并不能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单个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别的金融机构上,或者将风险产品分割打包出售,但是整个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是不可转移和分散的。正是由于缺乏一个机构在宏观上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才导致此次危机具有如此大的规模,破坏力堪称历史之最。我国应吸取教训,在微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植入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结论
西方各国普遍认为市场价格信号是正确的,因此金融危机前主流的金融监管理念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者不监管。同时,西方各国还认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没有必要,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会自动淘汰没有必要或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因此能在市场上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都是“好”的。正是这样的监管理念,导致了危机前金融监管的放松及金融监管功能上的重叠交叉与缺位并存,进而引发了波及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在危机过后,人们对原有的金融监管理论及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迅速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方案。我国应在危机中吸取经验教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金融发展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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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则显得要滞后许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还处于会计准则制定的阶段,相关的一些问题还在探讨和解决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体系也缺乏整体的构想。因此,可以说,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才刚刚起步,在整个监管工作中,金融监管仍处于第一位,而会计监管则被放在了第二位。但是我们认为会计监管在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中也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与金融监管相比较而言,会计监管具有以下特性:(1)会计监管主要是对交易者进行监管,而金融监管是对包括交易者、交易所、交易制度等在内的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管。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监管是其他监管的基础环节。(2)主要是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进行规范,并通过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监管机构等对披露信息的反馈来发挥作用。(3)主要是事后监管,常常具有非实时性的特点,而金融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过程的实时监管和事后监管。因此,会计监管只有置身于更广泛的监管体系之中,与其他监管措施相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上述特性,我们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没有金融监管的范围宽广,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中,其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及内容
会计监管是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范制度,以建立并维持使各相关利益者准确、及时且全面获知衍生业务信用敞口及收益的信息的机制,进而实现:一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提供评价企业运用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的业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风险的信息;二是保证有关监管机构能及时获得、正确衍生工具产生风险在单个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整个宏观经济中积聚情况。
从内容上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与本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金融监管发展程度相适应并与国际衍生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协调的衍生工具会计模式;(2)建立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操作标准,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3)颁布衍生工具审计准则,明确审计师在审计客户单位衍生金融产品过程中所应采取的措施、步骤,保证审计师能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的风险给予合理关注和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映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4)制定和推行与衍生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确立一致、详细的有关内部控制、监督及管理层职责的标准;(5)衍生工具的复杂性使得传统会计监管中的人工阅读和分析财务信息的无法适应其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这必然要求监管机关充分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机和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克服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性缺陷,增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职能。
三、我国衍生工具监管存在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比较缓慢,这与我们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认识有着很大的关系。习惯上大家认为,衍生金融工具蕴含着大量风险,因此对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慎之又慎,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境内金融市场推出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呼声日渐高涨,经过论证,我国在2005年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权证交易等衍生金融工具,紧接着2005年8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2005]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工作已经提上了日程,但是由于整个市场才刚刚起步,会计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体系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基础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起步,几个试点工具的发展也处于冷热不均的状态,由于相关的法规不配套,债券远期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成交清淡,始终“叫好不叫座”,而权证产品却被投机资金大肆炒作,上市一周之内价格波动幅度竟达到65%,远远偏离了合理的价格水平。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所需要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不完善,势必会限制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二)、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度既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共性与个性的协调依然是个难题。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对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和计量做了统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政出多头面临协调的局面,从国际比较来看,《暂行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相关准则实现了较高程度的趋同。同时也适当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贴近我国的金融工具的现状。但是由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开始培育,交易品种少,个性与共性的冲突不是很明显,随着今后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在制订相关会计准则时,共性与个性的协调问题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难题。
(三)、缺乏既谙熟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又熟悉财会知识的金融财务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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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处于我国宏观调控及金融监管之外,是我国监管的薄弱领域。现阶段,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多元化的强劲需求下,民间融资以手续简便、利率弹性大等优势,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在民间融资的不断采用和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享受了其种种优势带给整个经济社会以及企业的益处,同时,潜在的种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我们面前。想要继续采用民间融资这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这些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7日,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此文件被视为我国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该项管理办法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思考。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分析
当前,国家经济的大背景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央行紧缩银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日益紧张,中小企业融资难一度成为热点话题。民间融资的出现及不断活跃,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曙光,社会各界均寄希望于民间融资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方式呈现多样化,表现出与过去不一样的特征,过去参与民间融资的主体比较单一,多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体,而现在则多是由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参与,民间融资的方式也发展为“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间融资”等几大类。民间融资实现资金融通的媒介多是 “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进而形成了一种用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分析评价体系的现象。民间融资能够达到“短、快、灵”的标准,当借款者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标准时,民间融资就会成为他们解决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方式。
然而,随着民间融资的不断采用,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包括资金流向高风险产业会带来系统风险、借贷法律手续不齐全易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随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升民间融资成本必然上升。
浙江温州民间资本丰富,是我国民间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是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它的高速增长,是在正规金融机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依靠民间资本实现的,其民间融资市场十分活跃。近几年,为温州中小企业的生存及温州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但从2011年3月起,温州的民间资本市场出现了大问题,温州的中小企业主“跑路”风潮不断,包括三旗集团、江南皮革、波特曼以及温州最大眼镜商信泰集团在内的近百家企业主外逃了。这一事件,引发了各界对民间融资方式的思考,民间融资亟待规范的事实得到了国家高层领导以及温州政府部门的充分重视。
事实上,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出台之前,温州市政府对规范民间融资方面也是采取过措施的。2011年8月9日,温州市曾出台了一份《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明确了今后政府部门管理民间融资要采取“连堵带疏”的措施,关于“堵”的方面,是指禁止一切地下钱庄的开设,如经发现,即刻取缔,并且追究开办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疏”的方面,是指密切关注民间融资的新动向,加强规范和管理,约束私立学校、民营医院、房产公司等在民间进行的融资,对于确实需要向民间融资的,倡导事先订立要素齐全的借款合同,并且要在法律许可的利率范围内收付利息。但此项文件似乎并未起到实质性的规范作用。
二、《意见》出台的影响
《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最大影响是具体明确了民间资金的多种流向,使民间资金投资渠道“阳光化”。
(一)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意见》原文所述如下: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资流向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企改制重组。
当前,民间资金主要被中小企业主用于房地产等能迅速获得暴利的领域,真正用来做实体经济的少之甚少,这不仅给民间资金带来了高风险,也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实体经济,相信以后会不断有扶持政策出台,从长远来看,民间资金投资实体经济不仅安全性高,而且还可能从中获得较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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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风险的定义和特点
风险就是潜在的发生使人们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一般人们对风险的感觉就是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害或者不利因素,尽管事实上人们的利益还没有受到损失或者说并不一定会受到损失,甚至还存在获得利益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的定义是人们在进行经营活动以及信用活动时,受到潜在因素的影响,其实际获得的利益与预期将要获得的利益出现了差距,并由此产生的潜在利益获取的减少或者损失。其特点包括:第一,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较大,可能会引起一连串的后果;第二,金融风险包含着利益可能受到的损失或者增加;第三,建立足够的信心才能够帮助企业有效抵御金融风险,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1.环境因素起到决定性作用
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导致当前面临的很多金融问题无法用一直的方法和理论进行解决。因此,人们需要寻找新的理论和方法加以阐释,进行更加理智的分析,做出更加正确的决策以及调整自己的行为体系以变得更加实用。在金融风险产生的过程中,环境因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旧的金融理论的分析基础是均衡的经济状态,其假设的前提是固定的均衡理论,在静态的经济环境下才能实现其有效性,然而实际的经济活动往往更加复杂和多变,是一种非均衡的状态,这就使得旧的金融理论必然遭到挫败。
2.金融管理自身的特点
金融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资金的运作并在此过程中协调好各部分之间的金融关系,其主要手段是通过调节、控制货币的规模和流向。所以,金融管理体现了经济活动的内容和价值,能够衡量经济管理的效果,并因其自身范围大、综合性、可靠性、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3.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
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能够对金融风险起到一定的影响,如果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相关经验以及对市场变化的掌握能力,就不能针对市场变化及时对金融业务作出相应的调整,导致企业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同时,金融机构内部如果不能具备合理的组织架构、科学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的内部控制,更加会加剧这种金融风险的形成。
三、如何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包括对风险的评估、预判以及事后的处理,进而使企业可能遭遇的利益损失最小化,已达到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不仅应包含组织系统、功能系统以及战略系统,此外,还应包含必要的文化、制度以及反馈机制,这样才能实现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的预防、转移和防范,确保资金的运作能够更加安全和高效。
1.构建风险管理组织系统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系统是财务公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它包含完整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应的部门进行支持。在各层次组织架构中,不仅要进行合理的分工,同时还要进行紧密的合作,这样才能构建起完整、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2.建立风险管理功能系统
风险管理功能系统具有动态性,需要覆盖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各部门的有效分工实现风险管理功能的有效应用,具体可以划分为:战略制定的任务、技术的管理以及风险控制。具体来说,在建立风险管理功能系统的过程中,要对各部门的分工进行分层次的管理,使具有不同功能的部门能够共同配合,一起完成抵御金融风险的目标和任务。
3.组建风险管理战略系统
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战略系统,离不开对风险承受能力的准确评价以及对企业运行的目标和方向的准备把握。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董事会承担着最终的责任,因此,董事会必须掌握风险管理战略的最终决策权。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在确保企业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目标的一致性的基础上,对风险管理进行统一的运作和实行。在这个基础上,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了确定,对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才能变得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
四、结语
在笔者看来,进行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组织和设计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建立起各部门相协调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并涵盖企业内部的各项业务,实现风险管理网络的全面覆盖,以此适应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在建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过程中,必须综合管理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以风险控制岗位为轴线建立起矩阵式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起风险管理的组织系统、功能系统、战略系统,才能建立起具有选择性、相对独立性的专业化风险管理机构,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张会芳.我国海外工程承包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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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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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保险网讯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即将出台。
《办法》拟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除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拟明确,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除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办法》拟规定,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异地经营险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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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问: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问:《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问: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篇8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篇9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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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
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从金融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极为丰富,金融管理体制日趋完善,这一切都为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但也使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央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三条措施,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目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有所突破,如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允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招募股本金,银行与证券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混业运作等等。业务的创新和业务分业经营的突破,表明我国金融业有着内在的混业经营的冲动。
尽管如此,我国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是因为,我国规范化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都很不健全,我国的金融运行还没有真正走上依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现阶段的分业监管是为更高阶段的混业监管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驾马车”的监管格局,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只能通过“三方”的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相互、业务创新的措施来协调。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如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调整和理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大集中监管力度,改进金融监管的组织和监管的方式,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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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对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面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应向何处去?监管政策制定时应秉持哪些原则?为了更好地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同时推动行业发展,立法层面需要哪些跟进?虽然国务院审改办公布了“一行三会”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但这仍难理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事实证明,目前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金融混业运行的现实情况,所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势在必行。日前,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解决目前金融监管困局的及时举措。但从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状况来看,目前实施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面临一系列问题和阻力,有待于采取必要的法规与措施予以解决和排除。
二、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一)不具备行政制约能力,人民银行难以统驭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牵头人,从行政法规角度确立了人民银行协调金融监管名正言顺地位。但是,在尚处于典型官本位的基层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与辖区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平级,人民银行不具有协调的行政地位,所以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一些部门从有利于本部门出发采取一些有损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作为监管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往往无能为力。
(二)没有经济制约手段,人民银行协调牵头作用大打折扣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组织并列于不同的监管体系,各监管成员之间是平等的,人民银行对其他成员不具有任何经济约束手段,所以作为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在遭遇任何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主动性和抵触性的行为时,其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角色和作用便难以有效发挥。
(三)缺乏监管专业人才,人民银行牵头监管协调难度大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人民银行必须拥有一支懂政策、精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通过具体工作实现和发挥相应作用。但是,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来讲,由于人员老化、专业知识陈旧,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交叉业务日益增加,人民银行监管能力特别是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能力远不及要求所需,现实中往往胜任不了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因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人民银行统领监管工作和协调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方面难免会形成诸多障碍。
(四)尚无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协调无米下锅信息共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的载体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尚没有真正形成。由于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不能满足金融监管协调的实际需要,致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的渠道,直接影响到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覆盖和实时运作。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的央行监管队伍建设
(一)国家授权与推动,奠定央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顺畅发展的组织建设基础成立高于各金融监管机构级别的协调组织,赋予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必要的协调制约手段。根据基层金融监管现状,实现有效监管需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约束,所以最有效的办法是成立一个行政级别高于各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由人民银行牵头统驭协调,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进行协调。另外,还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及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央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牵头金融监管协调能力
1.人民银行应着手选拔、充实、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保障有效发挥监管协调牵头人作用并顺利开展监管交流与合作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掌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还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内容。所以,人民银行应当将复合型监管人才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大力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强化监管业务培训、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人员工作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以尽快具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能力。
2.强化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人民银行牵头人对信息的贡献与统领基础设施建设、各监管机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管信息软件开发等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发挥人民银行现有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监管成员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使信息交流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各级监管机构内建立金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负责金融监管信息中心监管信息的全面收集、筛选、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确保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三是针对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岗位和管理层次,进行金融监管系列软件的开发。
(三)建立央行统领下的金融监管分工机制,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管分工应当包括牵头人、各监管机构和协调一致监管组织的职责与分工。一是处理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职能上的交叉,明确相关职能主导部门及其职责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出现的相互推诿或监管重叠现象。如人民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数据统计汇总机构和金融数据对外机构,银监会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汇总的金融统计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重复报送弊端,减轻金融机构负担。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人民银行也应当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牵头人,人民银行要利用金融信息系统,整合各系统数据和信息,对接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使各方充分掌握连续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信息,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二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实施有效监管和规范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弊端,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提交金融监管委员会协调。三是建立健全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组织。近年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现象越来越复杂,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有必要通过协调一致的监管组织实施监管,所以成立一个跨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势在必行。专门负责交叉机构和交叉业务的监管工作,客观上避免了重复监管、遗漏监管和推诿监管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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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机制的主体,就是要提高监管绩效。中央银行的监管应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适应经济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电子化技术,改善非现场监测的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套辖区金融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数据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转换,保证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运用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对金融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多维分析,找出风险隐患,各类风险监管信息,提高非现场风险分析和预测的可靠性,为现场检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三是完善监管档案,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库的作用。建立健全每个被监管机构的综合档案,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监管档案的建立,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记载,对金融机构是一种震慑,同时作为对金融机构统一系统、连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通过逐级建立经济金融数据库,全面系统地收集各地区的经济金融数据,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评估力度的金融预警指标,整理、生成规范的分析指标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包括对特定金融资产的风险预测、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以及区域性金融风险预测,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独立,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积极支持为基础的参与协调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策主导的方向和力度。对政策性银行应帮助构造讲究效益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应支持卸掉包袱,增强发展能力;对中小金融机构应支持扩充活动空间,增强资本实力。二是在金融发展上应坚持约法在先,稳健审慎的原则。三是维护和提供安全的经济环境和信用环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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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即“一行三会”的机构型监管格局(详见下表):
表1: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金融监管的原因 自然垄断 外部效应 信息不对称
金融监管的目标 保证公正公平竞争 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管理的具体目标 系统稳定(清算、支付系统) 审慎维护 市场规则、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监 管 者 中央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
监管内容 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 存贷款业务 保险业务 证券业务
监管对象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银 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有关问题
(一)功能型监管趋势与机构型监管的矛盾开始显现
一是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即被监管对象利用“监管真空”逃避监管),若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目标,容易产生分歧,使监管对象难于服从;二是由于每一个机构监管者都要对其监管对象所从事的众多业务进行监管,就必须针对每一类业务分别制定并实施监管规划,这对社会资源而言是一种浪费。三是当各金融机构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时,如果受不同监管者的管辖,那么潜在的监管程度及相关服从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差别,这将导致某些金融机构在获得“制度补贴”的同时,另一些金融机构面临越来越低的利润边际。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型监管将难以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
(二)监管机构信息沟通不顺畅,监管信息不够透明
目前,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一行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许多银行都开办有证券、基金业务,这就使得原有的机构型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三)监管目标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能
事实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使得被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各类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客观上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四)监管法制环境较为薄弱,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有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仍然存在。二是基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现实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的处罚并不到位。
(五)监管内容和方式比较单一,影响监管效能发挥
主要体现为:一是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金融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二是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三是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六)监管人才缺乏,人才培养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
目前,基层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原因有二:一是金融监管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好多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学校直接走上工作岗位,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缺乏深入的了解;二是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行业是一个高薪行业,基层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吸引监管精英,许多监管人员将监管机构作为跳板,频繁向被监管机构跳槽。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实施功能型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正处在国际金融改革的关键点上,金融业发展迅速,在原来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批以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交叉现象已经客观存在,现有的分业金融监管已经明显滞后于这一现象。种种迹象表明:机构型监管模式的后期发展瓶颈特征已经显现,结合美英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和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我们应该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功能型监管。
(二)加强协调,内部联网,实施监管类信息共享
一是由人民银行科技司牵头,实施“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一行三会”内部对各金融机构各类监管信息的资源共享;二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的报送执行制度,改变当前要求“各金融机构报送信息难、报送信息慢”的不利局面(在笔者调查走访过程中,95%的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反映此类现象客观存在)。三是强化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把关,引入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各类数据的统计、报送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含金量更高的各类基础数据。
(三)捋顺机构,顺畅关系,实施监管类机构改革
目前,“三会”的金融监管好比是“防火”,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央行则好比是“救火”,不让救火的机构参与对防火过程的监管,这本身就是一种缺陷。从美英金融监管改革赋予央行更多的实际和我国的人民银行现有分支机构的组织和人员规模来看,我国并不适宜马上整合“三会”组建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应当设计一种过渡性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在“三会”分别履行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主任,“三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人民银行为联席会主持人,其他三家监管机构为副主持人,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协调全国的金融监管和稳定工作。在该体制之下,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对整个金融系统的总体监管,“三会”则依照不同类型金融业务实施分业监管。
(四)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优化监管的法制环境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对一些重要领域但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监管。
另一方面,适时酝酿出台《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坚持“先立法、后统一”的原则,美英此轮金融改革在赋予央行更多职能的同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先立法、后统一”的好处在于,立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权力再分配的妥协过程。一般而言,漫长的立法程序最终会产生一个协调综合了多方利益的成文法出来,这种利益的妥协性实际上是对统一监管之后各种复杂利益冲突的提前化解,便于将来金融监管工作的有利开展。
(五)浓缩内容,改进方式,发挥金融监管的实效
一是将货币政策的目标与金融监管的目标统一起来。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只有全面了解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才能使宏观货币政策与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切实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监管目标的全局性。
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不仅可以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而且可以切实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进一步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强化非现场监管,在“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从分割式监管向金融机构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从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进一步提高整体风险监管的水平。
(六)强化实践,完善福利,发挥人才的基础作用
一是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到被监管机构实习和轮岗锻炼机制。“一行三会”的工作人员除参加系统内任职前的专业培训外,还应根据将来的工作岗位要求去相应的金融机构实习,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被监管对象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优化监管机构选人、用人机制,改善监管机构人员薪酬福利。一方面,优化监管机构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吸纳被监管机构的业务骨干加盟金融监管机构的队伍,或者定期选派人员到被监管机构挂职学习、锻炼;另一方面,改善薪酬福利还可以减少监管机构人才的流失,同时消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跳槽之前与被监管对象私下结盟的潜在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烨敏.我国金融机关的变迁和新形势下的选择.浙江财经学院.
[2] 蓝文兴.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胡余平.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