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实用13篇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篇1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多年来我不断研究探索教学内容与课程开发改革,按照“以用定学,学以致用”的原则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追求更高的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行为准则,建立“课堂学习培养法律文书起草能力、施工现场培养解决工程法律纠纷能力”的课程改革思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积极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内容的组织

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建筑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的主要作业程序为主线,按各项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组织教学内容,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集成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目标

课程教学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学”“会”“懂”和“知识”“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设计了以下目标: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2.具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遵守、应用法律法规能力;3.教学过程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实务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个人的综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三、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一)实现模块化、任务化、系统化教学模式

根据工作过程的特点,精心设计项目与典型工作任务,将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划分为7个学习领域,每个学习领域又分为几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又有若干个学习内容。学生通过“接受任务、制订计划、确定方法、完成任务、效果评价、工作总结”的工学交替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或者实训室完成每个学习领域的学习任务。

(二)教学方法

1.“面授+讨论”教学法。在讲课中,主讲教师搜寻与建筑法律、法规有关的实证案例,培养学生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学习兴趣。经常分组进行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采取过程讨论、考核鼓励的方法。2.“任务驱动+情境体验”教学法。通过布置起草合同书、投标函的作业形式,使学生提高实际能力。通过介绍相关律师事务所网站、专业法律网站等网络资源,从而开阔了学习的广度与深度。3.“启发+互动”教学法。课程讲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尽量采用启发和互动方式,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建课堂的积极气氛。4.“学+做+考+创”教学法。该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例分析、招投标模拟、编制一系列合同,同时,打破传统的考核方式,考核评价中采用老师评价、学生自评和学生互评等方法,将考核与创新能力相结合。5.“课堂解惑+网上答疑”教学法。在课堂上,主讲教师针对学生的提问及时进行传道解惑,解答学生的疑难;在项目现场,由项目工程师进行指导,利用QQ、E-mail等与学生保持沟通和联系。

(三)教学手段

1.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手段是现代教育技术,当课堂教学引入多媒体课件,并与传统教学相结合,将增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使课堂教学更加直观、生动、具体、容易理解。2.网络教学手段。教师制作该课程的电子课件、电子教材、习题、教学素材库、试卷库等教学资源,形成网络课程,这一教学手段的应用将提高学生课后灵活学习、自主学习的积极性。3.情境教学手段。课堂教学以任务(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过程为导向,引入职业活动训练项目,进行情境教学。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采用任务形式,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4.现场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将现场教学合理穿插于课堂教学中,有计划地带学生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场结合实物进行现场教学,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较好地体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要求。

四、课程教学改革

(一)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理念与思路

为了加强该课程的可操作性,在对企业人才需求基本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从建筑企业、监理企业、项目咨询公司邀请行业专家,与本课程的教学团队共同研究、开发和设计,认真进行了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并将课程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重新编排。科学设计学习情境,认真选取了教学内容。在以任务(项目)为载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引导学生掌握应知部分的知识后,通过职业活动训练项目的情境教学,引入实践教学情境,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技能。

(二)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1.课程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通过培养、读研、访问、进修、兼职、客座等途径建设一支专业理论水平、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机制,鼓励、奖励引导教师全面发展;提高教师职称、学历;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队伍。2.措施:(1)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和业务素质;(2)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选送青年教师到生产单位培训、实践锻炼,同时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提高教学效果;(3)对新上课教师实行“导师制”。指派有丰富经验的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对新上课教师指导,要有学习计划和指导计划,期末写出总结交学院和学校进行考核;(4)加强课堂教学内容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采用教研活动、参加科研、教学督导、课堂教学比赛和教学课件比赛等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5)提供平台,鼓励教师多出成果。结合学院的有关要求给青年教师提供了参加教学研究、编写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机会,培养科研、教研的能力。

篇2

从概念上讲,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建筑法规核心与基础表现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在效力层级及地位上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颁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此外,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中,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构成了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所有的建筑活动都要以此为约束。

建筑产品是建筑活动的最终产物,它是反映我们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与之相关的建筑业自然就成为了一个与社会进步息息相关、与国家强盛紧密相连的重要产业。因此,保证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颁布为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监督、保护、管理、规范的重要作用。

首先,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最后,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作者:刘红娜

篇3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體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篇4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一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经常和上位法相冲突,形同虚设。此外,一些法条虽然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做出了具体规定,能够适用于解决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但是却对违法成本规定的过低,一些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法律问题不仅使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行为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也能以使法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二)监理机构经费紧张

当前,国内多数建筑工程监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都来自于监理业务的收入,由建设企业直接支付。然而实际当中,建设单位经常会压缩应当支付给监理企业的费用,而不全额支付。由于收取的监理费用不足以支付监理活动的开支,使得监理企业无法有效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进行监理活动。

(三)缺乏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在实际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约人员成本,在相应机构或部门配备的员工数量严重不合理,经常出现部门员工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现象,更有甚者将相应管理部门省略,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现实中经常能够看到一些缺乏监督人员和建筑工程质量建部管理部门的工程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难以完成相关工作[1]。

(四)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人是开展工作的根本,也是有效实现工作目标的保障。而然,我国目前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和部门的员工普遍素质不高,难以有效完成相应工作。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够使得他们能够迅速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专业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而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则能够加强他们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视,更加深入的了解质量监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进而在具体工作总端正态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对监管的内涵了解不够深入,在工作中无法明确工作旨意。如图1,应当要求监管人员加强学习和了解监管工作内涵。

图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内涵

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加大建筑工程监督的执法力度

科学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建筑工程建设整体过程的监督,使得参建单位形成质量意识。同时,为了有效规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参建单位的行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的执法力度,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保障。相关部门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不能进行随意处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采取处理措施。将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落实,形成法律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约束。严格避免选择性执法,应做到公平执法,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应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原则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

(二)加强监督工作中的质量管理

首先,监督人员应当依据图2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应当保证使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性能。选用经验丰富的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材料的质量。其次,在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中,技术人员应当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让施工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操作。同时技术人员还应在一些技术性要求高的操作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操作错误。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当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检查,以提早发现设计问题、施工问题、设备材料问题等,以保证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当建立奖惩制度,鼓励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工程质量。

图2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原因

(三)强化人才的培养和引入

要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需要法律保障、管理保障,还需要人员保障。因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和企业一起培养人才、引入优质人才。建筑施工要求的提高决定了相关人员的高素质和高水平要求,人员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方面。因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和企业一同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根据人员的岗位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使得他们在本职工作应具备能力方面获得有效提高。同时在人才的引入方面,应当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的考察,排除不合格人员的录用,并对选用的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合格后方可投入工作[3]。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需求。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具体操作中,相关立法部门应当有效听取相关行业主体的意见的建议,对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对问题产生过程的相应关系进行捋顺,将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问题科学合理的上升为法律。同时还应当不断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将相应问题进行法律调整,提高法律的适用能力。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当保证立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此外,还应当注意不同层级间法律的协调,防止出现不同层级间的法律冲突的现象;并且对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梳理,防止同一问题被重复规定,或规定矛盾的现象。

结语:

本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和探讨了相应解决措施,以求为提高建筑质量贡献绵薄之力。但本文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建筑行业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视,深入了解它对提升建筑质量的作用和意义,探索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之道。

参考文献:

篇5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进程

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受到重视,并投入了相应的理论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也在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虽然目前与时代同步的发展水平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但是在经历过三个阶段的发展过后,当前已经处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时期。第一,起始阶段。自1979年我国经委对节能提出明确要求后,所有与节能相关的事项都开始了系统的、有组织的落实和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最初的节能规划集中在了工业节能方面,对建筑节能的关注自1987年正式开始,初步的节能构想集中在建筑节能设计中,随后当各种新兴节能材料不断出现后对建筑施工节能材料的技术研究也开始受到重点关注,这一时期可以说建筑节能的基本法律体系建设方向已经明确。第二,发展阶段。2007年起通过对新的能源管理进行研究,新的《节约能源法》出台,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对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确定位,保证了节能工作的开展力度与效率。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但是专门针对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过多的实际效果,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许多非节能建筑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发。第三,完善阶段。自2008年开始当新的建筑节能法实施一年之后,建筑节能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针对节能建筑的标准与要求,以及对节能技术的推广等各项详细法律法规得到完善。

(三)当下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情况

在经历了三个循序渐进的发展阶段之后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已经在日趋完善,虽然其中不可否认的存在部分现实矛盾的问题,但其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整。当前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寻求节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最终目标,当下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对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第二,与国际建筑节能标准和理念同步。这是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在节能标准法律法规中选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够满足对各种建筑工程阶段的节能考核和监管,而节能理念与综合的能效测评、统计、节能服务等系统内容,基本与国际水平同步。第三,与我国当前国情契合。由于各项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立足于国情提出法律规划的,因此每一项法律规定都能够有效的落实到具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中,实现法律体系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形式和内容

(一)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形式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两部法律,即《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这两部法律一个是专门针对建筑领域进行法治管理的标准法律,一个是对建筑节能中做出具体标准要求的以节能为主的法律,从对建筑节能的约束和监管力度上来看《节约能源法》具有更加细节化的规定和标准要求,因此是当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导。《节约能源法》中对建筑节能的要求规定的非常全面,同时还强调其在国家节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将其与工业、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并列规定为我国最重要的四大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建筑节能小涉及的各种能源或资源使用,属于其法律体系内的法律法规还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内容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包含的内容与各种建筑组成部分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整体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损耗控制等等节能因素密切相关,由这些具体的建筑节能内容所组成的整体就是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根据对当前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总结出其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个建筑环节都在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对其进行节能管理能够取得优秀的效果。根据当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建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建筑行业的发展重点,随着人们节能意识的增加和建筑节能法律管理体系的完善,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将是未来最为重要的法制管理内容之一。第二,加强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没有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对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节能手段进行改造使其尽量靠近建筑节能的法律标准。第三,建筑节能成效检验。这是基本的建筑节能管理内容,当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运营之后,其实际能耗是否与设计初衷或设计标准一样,能够满足节能标准要求,就是对其进行节能成效检验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术的开发。这对建筑节能发展事业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面临的紧张的资源形式迫切需要从可再生能源入手进行研发,而建筑的供暖、供电等基本需求都是以传统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为基础的,所以开发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重点内容。

三、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

(一)重构原则和指导思想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处于一个完善的状态,但要对其重构则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务。任何即成法律体系的重构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则,即要保持现有法律功能的持续性发挥,又要将整个法律体系进行整体重构,对其重构原则的坚持是必然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则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场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构原则,我国各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资源、能源特点和优势,根据具体的区域特点实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就是要考虑到其具体的能源情况;提高能效是对所有区域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重构的重点要求,当前的建筑节能管理虽然已经有效落实,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区域表现不一,所以需要重点关注;引入市场机制对建筑节能管理来说是指以市场环境中的有效竞争来推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导的原则要求明确政府对各项与法律体系重构相关事项的主导作用。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重构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构方向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建设的目标统一;第二,保持各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经济性及美观性;第三,明确建筑节能的全面节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构

从重构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出发,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从形式上应当对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系统整体。例如《建筑法》中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标准需要与《节约能源法》互相联系和补充,而且应当保持每一项法律法规标准的统一性和相互制约性。根据当前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特点形式上的重构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重构,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为基础,再针对其中的每一项规定规章做针对性调整;二是法律执行部门的横向结构重构,这是对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体系的重构,首先应当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评估,其次要对各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最后还应当完善诉讼法律体系以制约违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规定的行为。

(三)内容上的重构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内容的重构主要是对其中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制度调整和内容更新,根据我国目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的内容缺失,确定当前的内容重构任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场准入标准,只有符合各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的项目方可批准;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标识,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评测技术为支持全面落实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第三,建筑运营节能管理的强化,建筑运营过程的能源消耗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过程,所以应当关注其运营过程的节能管理;第四,建立标准化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将所有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政策制度进行内容调整,全面支持建筑节能市场发展。

篇6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ISO8402-1994《质量术语》文件中,对质量作了如下的标准定义:“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征的总和”。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具有一定的目的,满足业主需要的自然属性,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下的综合特点。建筑项目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它的质量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协调性。

质量管理是围绕着产品的质量,以使产品满足不断更新的质量要求而开展的计划、控制、改善、监督等在内的一切管理活动的总和,它是建筑项目管理中组织和管理的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必须首先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实施所有管理功能。

1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1.1人的因素

人是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人是建筑项目的决策者、设计者、管理者和经营者,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每个建设项目阶段得意实施。人的素质、思想、文化、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质量。人既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质量控制者,也是质量控制的对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人是质量控制的核心,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

1.2材料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建设项目实施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材料的名称众多,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建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施工质量的好坏,特别是用于结构施工的材料质量,将直接影响整个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所以保证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

1.3机械设备的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是不可缺少的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设施,完善的机械设施能有效地降低了劳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保证和提高施工质量,以确保达到施工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如果不及时更新和维护设备,定期检查测量设备、机械设备故障,可能会导致质量问题。

2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不足

2.1相关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程等。在具体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现实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现成的处罚依据,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显然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总之,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处罚建筑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的情况,削弱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

2.2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完成的,这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首先,部分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一些管理人员认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程序性的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和端正的工作态度,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其次,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认识不充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势必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相关的建设性法律法规作用的发挥。最后,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比较低。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一些管理人员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欠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工作效率。

2.3人员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技术和法律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其具体工作主要是由监督机构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人才储备还比较薄弱,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尚且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首先,一些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思想政治觉悟较低。一些工作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不够深入,缺乏服务意识,有些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不惜将监督工作流于表面,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其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关技术性知识。我国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较低,不仅直接阻碍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造成消极影响。

篇7

一、《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建筑法规是规范建筑行业生产、施工的基本准则,在整个土木工程、设备安装以及线路架设中起到基础性作业,也是协调好整个工程发展的有效手段。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坚持课程教学的改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满足了市场经济的用人标准。随着现代化市场的推进与演变,城市建设对土地综合开发有了新的认识,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即便目前的法律规范较为全面,但是由于行业复杂性的影响,其中还是存在诸多不足。从高校教学环节进行完善,实施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目前教学工作的治本之策。也只有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强化教学,并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关键,与社会的用人标准相契合。

(二)行业特殊性要求法律与建筑知识的整合。法律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知识,与多种科目具有紧密的联系,在建筑施工课程中融入法律规章,既可以加强技术教学,也可以培养综合素质过硬的学生。建筑行业虽然不属于法律体系科学之内,但是却涉及到很多专业的规范知识,开设建筑法律课程,可以构建学生的法律框架,完善学生的综合素养,并解决就业难的现状。

二、高校《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

(一)对课程教学缺乏重视

与建筑工程专业课相比,建筑法规课程的课时安排较少,学生和教师都过于关注建筑的安全与质量,工科生也习惯用计算、图示、坐标等方法解决问题,对法律这种“文科”内涵多的课程不够重视。另外,很多高校将建筑法规设置为选修课的内容,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教学不够细致,无法让学生掌握建筑法规的核心内容。

(二)教学方法单一

教学方法是教师采取的教学手段,多样化的教学办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弥补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实现互动教学。《建筑法规》课程偏于文科知识,对学生的记忆力有很高的要求,许多教师无法摆脱教条式的教学策略,灌输式的课题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导致教学无法深入法规的内部条例,不利于帮助学生理解其中的内涵,影响了教学的质量。

(三)课程知识点繁杂

《建筑法规》涉及到施工的各项细节,与选材、技术、管理都有密切的关系,知识点多样且杂乱,招投标、制度规范都是学生需要掌握的重点。由于知识的繁杂性,教师在教学中无法把握重点内容,教学缺乏条理性与系统性,课时安排也不够合理,不利于知识的承接,降低了教学的准确性。

三、高校《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改革

(一)教学方法的转变

改变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学”的教学现状,让学生融入到课堂教学当中来,把被动教学变动为学生主动学习。以往教师为主导力量,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能最大程度地将教师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教学方法会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亟待需要一种既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又能很好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教学案例发于20世纪应用于教学,在多种专业中得到了推广,通过精选出典型的、可以代表本次课程主要授课内容的案例,让学生理解建筑法规的管理重点,并调动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教学。

(二)提高教学的时效性

所谓的时效性是《建筑法规》教学的重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建筑工程的不断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革新。再加上该门课程时代感强,课程内容必然会时时补充进新内容。为了及时向学生更新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最新修订的规范、工程监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的相关知识,将最新的信息、研究的成果及时传授给学生,将课程专业与现代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就必须注重课程的时效性,做好教学补充。

(三)改变考核的方式

目前,《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仍以期末笔试为主,这种考试方式虽能有效使学生掌握知识点,但也将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学习转变成为了简单的应试教育。所以,需要将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转变,不仅有笔试考试,课程授课过程中还可以增加课堂研讨、课程设计等部分,例如,在授课过程的一定阶段,向学生展示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例,并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对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建筑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要求小组提供一份详细的分析过程和案例的解决结果,教师可以针对小组讨论报告来对小组成员的本次研讨情况进行打分,扎实学生的理论功底,并实现灵活的法律应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束语

《建筑法规》是一门极重要的课程,其与其它专业课程一样,对于建筑类学生的从业能力等有很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下,教师必须不断革新教学内容,开展教学改革,并完善课程教学体系,提高对建筑法规教学的重视度,优化课程内容,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徐雷.土建类高校《建设法规》课程师资队伍建设刍议[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92-95.

[2]徐雷.土建类高校《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刍议[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79-82.

篇8

2、建筑安全技术发展相对落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建筑的构造和质量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施工技术含量高、危险系数大而又复杂的建筑工程越来越多,然而当前我国的建筑安全技术发展远远跟不上建筑行业的发展进度。技术的落后导致建筑安全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增加建筑施工成本,甚至还会影响整体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所以,建筑安全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对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3、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我国为了保证我国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国家早在1998就出台了《建筑法》,并根据建筑行业的发展在2000年以后陆续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但是近年来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直到2014年12月全国人民大会由进一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保证建筑安全生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然而,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部分的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差,不利于建筑安全管理的有效开展,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

4、建筑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方面体现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建筑工程日常施工的监督力度不够,仍然停留在突击性的大规模检查上,而且相关的监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限,监管手段落后,不能及时的发现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细节安全技术问题,导致建筑工程埋下很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建筑安全技术管理主体责任未得到落实,而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范。

二、建筑安全技术管理的有效措施

1、强化建筑企业整体的安全意识

建筑企业领导阶层需要以身作则,自觉的通过学习,掌握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深化对建筑安全管理的认知,并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建筑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建筑安全管理规范的学习。通过全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建筑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并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而,通过领导阶层、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全力配合,共同致力于建筑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建筑安全生产,促进建筑行业长期发展进程。

2、创新发展建筑安全技术

建筑安全技术的创新发展与相关的建筑施工设备以及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密切相关,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机械设备,促进建筑行业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帮助降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其次,可以投入一定的资金从国外引进或者是自主研发先进的施工技术,并聘用高素质的建筑施工技术人员来培训和推广相关的建筑安全技术,提高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整体的技术水平,为建筑安全技术管理提供机械设备、技术和人才基础。

3、健全建筑技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健全建筑技术安全管理法规,需要建筑行业主动向国家相关部门反应建筑技术安全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就建筑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推动建筑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4、完善建筑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完善建筑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技术监管工作,明确相关的管理职责权限,保证监管人员具备一定的管理业务素质和技能。同时,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筑安全技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便于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提高监管的时效性。

篇9

我国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目前发展迅速,但发展中仍然有众多不足之处,无论是现场管理制度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类问题,因此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确保每个工作细节科学合理、条理分明、实际可行,成为绿色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和阐述的基础上,对加强我国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策略作出了探讨和研究。

2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健全的政策保障体系

在我国当前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政策方面,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的《节约能源法》以及《建筑法》中都有涉及到建筑节能以及绿色建筑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和强制性。《节约能源法》对于建筑节能的规定更是过于原则、笼统,且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节约能源法》一样《建筑法》也并没有在绿色建筑方而作出强制规定,只是提到了“提倡,、“支持”以及“鼓励”,强制性的欠缺直接影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性。在技术标准方面,仅有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却缺少对施工监理、材料等的相应标准及要求。虽然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规章对建筑节能作出相关规定,但因规章的权威性低于法律、法规,人们在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的情况下,只是把规章当成一种参照来运用,缺少法律法规那种强制性作用。

2.2 开发商与建筑单位缺乏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

开发商以及建筑单位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的积极性欠缺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绿色建筑相关节能标准的实现和推广。从我国地方性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法规来看,虽然强制性得到强调,但是大多数内容都比较滞后,同时激励性的经济政策相对缺乏。我国在绿色建筑方面实行过的唯一节能优惠政策是减免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而这个税种在2001年也被取消。同时,在2002年,我国经贸委与财政部对一项用于建筑技能和墙改的新兴墙体材料专用基金进行了改革,指出新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用途不再用于建筑节能。由于在社会层面和国家层面能够更多地体现出建筑节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这种效益对于个体而言并不明显,所以个体在建筑节能的追求方面并不积极,这一点也阻碍了绿色建筑以及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发展,因此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应当出台与绿色建筑节能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从而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扶持鼓励力度并促使开发商以及施工方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来实现建筑节能标准与要求。

2.3 管理部门缺乏协调性

在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部门不仅包括建设管理部门,同时涉及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劳动部门等。所以在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多个单位共同管理的局面是客观存在的,而其问题在于这些部门中并没有牵头担责的负责单位,所以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在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管理人员素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突出地体现在管理人员缺乏与绿色建筑相关的知识理论与实践,这个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与能力较低,无形中也给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并且影响了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效率。

3 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策略

3.1 通过法律政策的完善来加强管理部门宏观管控能力

3.1.1 逐步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逐步理顺建筑主体各方责权利关系,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理赔制度,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相关的法律,通过法规规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认定;其次要对相关法规作出修订,如在《城乡规划法》与《建筑法》等法律中加入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内容,对已经有这部分内容的法律法规也要尽量进行补充与完善。

3.1.2 加强执法力度

首先要不断加大绿色建筑的法制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绿色建筑法规的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法律监督机制。由于绿色建筑涉及的主体较多,关系相对复杂,应当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特别是重点加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其次要实施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如果发现在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事,确保绿色建筑政策的有效落实。

3.2 完善经济激励政策,调动开发商以及建筑单位积极性

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与优惠政策的实行能够对市场起到调节的作用,同时能够通过开发商以及建筑单位积极性的提高来促进相关管理问题的解决。

3.2.1 政府进行财政补贴

政府进行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贴息补充两种,通过财政补贴不仅可以对生产者的积极性作出调动,扩大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刺激消费,从而有效地扩大市场需求。

3.2.2 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

对于开发商和建筑单位而言,在进行建筑投资决策的过程中绿色建筑投资成本较大并且回收时间较长是其放弃节能投资的直接原因。但是绿色建筑的推行能够创造出较大的环境效益以及社会效益,而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开展,政府有必要进行专项资金的设置来进行绿色建筑的教育与宣传、对已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节能技术进行推广和示范等工作,从而促进绿色建筑工程的推广以及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质量的提高。

3.3 加强协调统筹,发挥建筑管理部门主导作用

3.3.1 建立专门独立的绿色建筑组织

通过对我国国情的结合建立起专门独立的绿色建筑管理组织可以有效的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质量,绿色建筑管理组织隶属于当地建设委员会并有工程管理局负责,主要职务包括制定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发展战略以及标准体系,组织绿色建筑交流学习与研讨并对绿色建筑工艺和材料进行推广,同时帮助评估机构进行认证与评估工作。

3.3.2 积极进行绿色建筑交流平台,促进绿色建筑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绿色建筑以及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对国外经验做出借鉴,在此过程中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对推动学习国外在绿色建筑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

4 结语

绿色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是一个经营期限较长的管理过程。只有加强全过程管理,贯彻实行安全、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才能使得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以及验收和运营阶段的工作具有可持续性,才能提供最优的节能效果,从而创造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建筑工程。

参考文献:

篇10

作者简介:庞净(1982-),女,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现代化的不断加深,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建筑业也在不断的发展,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并提升了现代化。由于发展速度过快,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要找出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使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向前运行。

1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建筑工程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效益目标,实现所期望的质量目标。建筑工程管理是按照客观的经济学规律,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其他因素,并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组织、控制和协调相关的管理工作。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建筑工程管理也成为建筑企业用于竞争的重要力量。建筑工程管理不仅仅能为企业对工程的管理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将管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可以应用到建筑工程的多个环节中,更好地协调和控制管理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来保障企业的效益。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最根本的表现就是建筑工程管理的管理模式不合理,受到了国内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不同,现有的管理方法受到了更多硬性的、行政的制约。对人才的管理也不科学,相关的从业人员存在着行业知识了解不全面的现象。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与国际上的现有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就要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接下来,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

1.1缺乏建筑工程管理意识

我国还在加大基础工程的建设,实现城乡现代化,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因此建筑工程管理就变得更为重要。但是,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并没有被建筑行业重视,大多数的建筑公司都是重技术、轻思想,管理意识十分的薄弱。对于一些工程项目来讲,管理人员仅仅依靠行政监管,并没有运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模式。这种状况加大了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困难。

1.2缺乏健全的工程管理体制

我国现有的建筑企业工程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大部分的建筑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提升净利率,达到效益最大化,减少了人员方面的资金投入,削减了工程管理部门的人员数量,导致很多的管理人员要做多人份的工作,降低了管理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导致工作效率差,相应的工作不能及时的完成,无法对项目的实施采取有力的管理和协调。因此,应完善相应的工程管理体制。

1.3缺乏工程管理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作为建筑业的重要资源之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专业知识匮乏,行业内缺乏技术型人才。同时,也缺乏既有建筑从业经验和建筑相关的专业知识,还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并懂得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由于国际化的进程不断的加快,我国也缺乏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了解国际相应法律法规,熟悉国际相应项目管理模式和标准的相应的高复合型人才。由此可看,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人员质量不能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阻碍了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国际化,减缓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速度。

1.4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现有的针对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由于建筑业发展的较快,很多标准规范并不适用于当下,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实施的相关准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相关的管理规范也不够完善,无法与国际上的管理规范相适应。不能与国际的管理规则进行接轨。英国、美国、日本都有着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的完善的法规和管理体系。其中英国的BS88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是当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化最佳的标准,ISO9000和ISO14000标准都采用了它的模式。与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法规相比,我国虽然已经有一些法律和法规来对安全管理进行监管,但是中国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劳动保护条例》或《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致使相关配套的安全法规和规范也难以出台,使得整体的体系难以完善。这使得我国在建筑工程管理安全的法规上与国际相差甚远。而且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方法和模式较为落后,不能跟上现有的发展速度,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难以实现管理的标准化。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个障碍。因此,对法律法规的完善迫在眉睫。

2解决问题的对应措施

2.1加强人才的培养

要想解决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存的问题,就要加强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立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进行强化培训,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工程管理理论知识、法规知识和个人素养。还要增强管理人员的工程管理意识,意识到工程管理的重要性,摒弃传统的重技术、轻管理的思想,加强思想的先进性。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创新意识,让相关从业人员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并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与理论相结合,构建出符合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状的先进的管理模式。还要加强对管理岗位的绩效考核,对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分析和评价,实施公平的考核制度,通过奖惩机制来激发管理人员的干劲,增强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工作效率。对于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人才不仅限于从业人员和公司内部人员,还要重视储备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高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现如今,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管理,我国的很多高校已经开设了“工程管理”专业,培养管理工程项目的储备人才。通过课程的安排和设计,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所需的人才素质进行定向培养,来培养管理、技术知识、法律知识都有所涉猎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

2.2信息化技术的使用

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为了符合时代特征,跟上时代的发展速度,建筑业也应大量引入信息化。想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实现现代化管理,就必须实现信息化。用计算机来辅助企业建筑工程管理,对建筑项目的进程实施现代化管理,用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和监管,更好地对工程造价、工期、材料来源等进行计算和控制,提升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还能实现建筑资料的共享,通过云平台实现资料的内部共享并提升建筑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用信息化加强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建设,推动建筑工程管理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2.3完善法律法规

还要完善与建筑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的建筑业发展的较快,对市场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严格,因此现存的监护市场较为混乱,建筑工程的管理规范程度低、不完善,无法达到国际标准,不利于我国建筑业与世界接轨,阻碍了我国建筑业的国际化进程。因此,要加强对我国建筑工程的规范,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完善现有的管理办法。在完善我国对建筑业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注重建筑业与国际的接轨。始终把握“引进来,走出去”的原则,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办法和国际的标准规范,分析国际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对比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取其精华来补不足,完善我国监管的法律法规,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和国际化。来减少我国建筑业走出国门的障碍。同时,要加对建筑业人员的培训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还要指导相关从业人员对国际法进行学习,加强他们的涉外知识。防止因为缺乏涉外知识和法律而导致相应的涉外工程项目的投资失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充分的发挥监管的作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市场和管理进行规范化的控制和监管。来确保我国的建筑项目从招标、策划、施工和竣工的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实现显著行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3总结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我国建筑业也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并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存的问题,加强管理的质量,就要对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为了我国建筑业与国际进行接轨,应引进先进的理论和方法,对建筑工程使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促进我国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永明,张鑫良.浅析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门窗,2014,06:82+84.

[2]刘加冬,练兰英,徐中秋,涂多见.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现状及应对措施[J].山西建筑,2014,24:254~256.

[3]刘占锋.试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与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5,09:12+14.

篇11

1.2评价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借鉴很多先进经验,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了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虽然这些体系都具有明显的特色,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局限性过大,仅仅停留在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层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缺乏一定的系统性,评价系统的内容仅仅体现在环保方面,缺乏对经济、社会价值的全面评价,因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3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施工企业管理中,大多都是传统类型的管理人才,对于新兴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人才而言比较缺乏,将传统建筑工程粗放式的管理运用在绿色建筑管理之中是不科学的,在管理中,缺乏绿色建筑管理的专业人才,给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带来一定的阻力,影响管理的水平;绿色建筑施工人才较少,传统的施工人员缺乏绿色建筑知识,不具备绿色建筑理念,不熟悉绿色建筑规范和施工要求,导致违规操作现象在施工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施工的进程。

2探究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2.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使绿色工程建筑管理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法律、法规,对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从设计、建设、实施等方面充实立法的内容,完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体系,对政府的行为和决策进行有效的规范,避免政府不当的干预对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法律,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的行为,理顺权责关系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完善理赔制度;政府要发挥自身的效能,切实做好绿色建筑的规划、审批和验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2.2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的首要是实行准入制度。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依据,对企业的相关资质进行评估,对于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拒之门外,严格准入制度,把好绿色建筑企业准入的门槛,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予审批,要坚决取缔,防止一些建筑企业打着绿色环保的旗号,做着高能耗的项目,欺骗社会;实行全程的评价管理,从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到验收,都要进行有效的评价,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完整的评估体系;另外,工程监理等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作用,实行全程的监控管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要求执行,在设计、建设和招投标等阶段,实行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管理到位。

2.3引进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绿色建筑管理需要新的管理和施工人才,因此,要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结合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需要,凭借高校招聘和社会招聘等多种渠道,引进人才,对于要引进的管理型和技术型人才要经过严格的筛选,选择优秀的人才,组成管理和技术团队,从根本上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注入新鲜的血液,以促进管理水水平的提高;加强培训,尽可能的为企业员工提供专业的培训机会,尤其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等,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绿色建筑知识,将培训的成效和工作绩效相结合,建立并完善激励制度,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严格执证上岗,增强员工的绿色环保意识,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的能力,形成一支优秀的、复合型的绿色建筑人才队伍,进而有利于提高建筑管理水平。

篇12

2.项目管理合同专业人才缺乏

现阶段,我国众多的建筑企业没有正规的管理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缺乏法律和合同管理方面的相关培训,有时甚至有一般工作人员代办。长期存在操作流程与合同管理不相符的情形,对整个行业整体管理造成不良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建筑行业也将面临国际竞争,这对合同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掌握国内的相关规定,还要按照国际惯例、项目运作原则和法规制度办事。

3.项目管理合同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筑工程合同项目管理缺乏完善的体制和机制,没有一套健全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难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造成合同签订、执行、终止不规范进行,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建筑施工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各方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出现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甚至违背合同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工程正常进度和质量,给各方面造成巨大的损失,建筑工程合同项目管理迫切需要走上法制化道路。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完善策略

1.加强项目管理合同意识

建筑工程的参与方应该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引起高度重视,树立合同管理观念,养成良好的合同管理习惯。建筑从业人员要提升法律意识并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意识,培养规范的执行行为。基于项目合同文本内容里工程承包中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苛刻条件、略显不平等的情况,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明确责任、权利和风险,以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另外,企业应强化索赔意识,要增加索赔条款的内容,为后续的索赔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力度。

2.培养项目管理合同专业人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合同管理队伍,是企业加强项目管理的核心工作。首先,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拔优秀的人才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其次,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和定期培训,扩充专业知识,结合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研讨当前业务热点。最后,企业应该加大人员培养力度,选派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深造和继续教育,研习最新前沿理论,把握建筑合同项目管理的发展脉络。通过企业和合同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的专业性人士。

3.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合同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适于业主、工程师、总承包商、分承包商等相关关系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体系,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以及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项目合同管理质量和水平。其中包括,首先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对发生的各种状况做出决策。其次是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及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阐明合同主要内容,以明确自身工作范围和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管理。最后是建立补充合同制度。若出现项目的任务范围、合同价款、标准范围重大变更事件时,必须估算该重大变更对工程成本、进度的影响,及时通过双方谈判协调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是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依据,是促进各方主体合理履行合同和维护好各方面利益,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制定包括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最后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纳入工程建设整个过程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制定新的更规范的法律法规,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等问题出现,规范各方行为。制定相应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为建筑市场创造更好的宏观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篇13

一、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中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需具备施工许可证方能开工进行相应建筑活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第三节“承包”的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则规定承包者不得将承包工程以整体或肢解方式再转包,更不可将其转包给无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由此可见,在现今法律规定中,转包行为本身便属于违法,而转包给无资格者更是明令禁止。再看企业挂靠,其是无建筑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向有资格的公司缴纳费用,从而以有资格的公司名义承包建筑项目,从而从中获利[1]。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未违反《建筑法》不得转包的规定,但就实际而言,其法律特征已经表现出违法性。《建筑法》中明文规定建筑企业需取得有关资格证方能承包建筑工程,但就法定性而言,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虽名义上以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相联系,但实际却是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二者间的法律地位相等,并无从属关系,因此应被视为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挂靠这一行为本身具备欺骗性,同时也不能改变没有资格证企业或个人没有资格承包建筑工程的事实,因此,就法律特征而言,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

二、造成建筑企业挂靠现象严重的成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禁止无资格证者承包建筑工程,其目的在于优化建筑行业内部环境,保证建筑行业科学发展,有效提升建筑质量,实现建筑安全贯彻始终。然而,纵观当前建筑行业市场,随仰赖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无限商机,部分建筑企业有了跨越性的进步,然而,建筑业的炙手可热使诸多企业瞄准了建筑领域这块肥肉,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只是,建筑企业虽然显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其内部结构却并不科学。没有科学的监管机制、没有良好的建设市场、没有科学的法律规定,从而造成建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正规企业揽不到工程,部分无证企业却能拿到项目,企业为了生存,只能趋于形式,选择挂靠来保证收益。对此,本文认为,现阶段建筑企业鱼龙混杂的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通读《建筑法》不难看出,企业转包行为在《建筑法》中被明令禁止,《招投标法》中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虚假形式骗取中标。但是,在真正的实际操作中,挂靠行为却仍然屡禁不止,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惩戒措施,挂靠行为仍时刻威胁着社会公众安全,对企业发展与行业内部发展也同样不利。其二,行政部门监督不利。挂靠现象日趋严重的另外一个因素是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利。因为没有有效的法律支持,也并无相关的几率规定,加上挂靠行为极为隐秘,若不详细查访便极难发现,因此行政部门并未对挂靠现象引起重视,从而造成挂靠现象越发严重。

三、建筑企业挂靠潜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挂靠行为本身为违法行为,其内含的潜在风险也十分巨大,其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被挂靠企业。结合相关文献可知,企业挂靠导致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点:其一,与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纠纷;一般来说,挂靠行为发生与企业内部,是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的私密契约,建设单位并不知晓。一旦建筑质量产生问题,就表面法律责任而言,被挂靠企业将成为建设单位追责的主体。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挂靠形式,建设单位与被挂靠人间均清楚承包者仅是挂靠者,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者才会以被挂靠者为对象,对其进行追责。其二,与材料供应商间产生纠纷;在工程开展中,挂靠人本身在众多项目中均需要自己负责与担保,但与民法有关内容则要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交涉,从而导致挂靠人若与其他人产生法律纠纷,被挂靠人作为负责人往往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挂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生法律纠纷,被挂靠人必将受到名誉与财产上的双重损失。其三,施工工人的劳动纠纷。挂靠企业之所以没有资格承包建筑工程,其大多因为规模较小,人员不足,因此,在挂靠承包工程过程中,往往会借助被挂靠人名义招揽员工,并在协议中签订由挂靠人发放工资与相关福利。然而,这种协议却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劳动者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相对的,若挂靠人不履行薪酬给付义务或因安全事故导致工人伤亡,被挂靠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而造成自己的损失。综合而论,企业挂靠不仅能为建筑企业带来利润,同样也暗藏着诸多的法律风险,科学认知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对企业、乃至整个建筑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四、建筑企业挂靠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挂靠现象消除是现阶段建筑企业挂靠风险防范的根本措施,只有有效的规范《建筑法》与《投招标法》,确保法律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企业转包行为及虚假投标行为的判定与惩处标准,才能真正的确保企业挂靠现象的处理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加强建立自由、自主、自律的建筑市场环境十分必要,考评企业资质,核准企业情况,杜绝部分合同,地址挂靠现象,将为市场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挂靠现象逐渐减少。另外,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准备做在事前,考评中标企业资质,调查项目组与招标企业的实际关系,并对考评结果负责,以此来加强政府机构有关部分的责任感与认知度,从而保证中标企业有资质、有能力。当然,面对现阶段法律法规还未健全,挂靠现象暂未休止的现象,针对被挂靠企业,防范挂靠风险的有效措施应从改变挂靠关系入手。对此,本文认为,应当结合公司的分包管理规定中资质备案中的有关要求,先进行资质预审,把自己单位的有关资质文件到我们公司来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的投标和施工。与此同时,与其选择挂靠关系这种并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企业可以选择以劳动合同的方式将挂靠人聘用为真正的项目负责人,并将上交的“管理费”转化为“利润”。规定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项目质量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从而规避挂靠风险,确保二者关系受法律保护与监管;另外,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将有所转变,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监督与管理也应被重视。时刻注重挂靠人的行为规范,对其生产状况、规模情况、建筑质量、用工情况、工资发放现状等进行管理,以便保证挂靠人拥有充分的自觉性,真正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保证了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可以说,转变二者关系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命运共同体模式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行为也多加了一重监督与监管责任,其虽然增加了被挂靠人的工作,但却有效的规避了挂靠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对挂靠行为的杜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综上所述,建筑企业挂靠现象络绎不绝,其已然成为建筑行业内部的潜规则,但这种规则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其对建筑质量安全、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企业科学发展而言都有极为不利的影响,此种行为潜在的法律风险更是为被挂靠企业发展蒙上阴影。因此,科学认知挂靠带来的法律风险其严重性,有效优化《建筑法》、《投招标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行政部门监督、监察有法可依,并努力营造良好的建筑行业氛围,可逐步消除企业挂靠现象;另外,行业内部被挂靠企业也应认知挂靠行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转变传统的挂靠形式,利用有关资质文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避免企业挂靠引发法律纠纷,进而确保自身企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月萍.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三从几起案例看挂靠风险[J].施工企业管理,2010,(3):103-10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