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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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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要求

篇1

何炳光表示,再制造在中国的发展现在属于起步阶段,先从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开始,通过试点、通过对项目的支持、通过对政策的研究,实现良好的起步。下一阶段,将把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作为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笔者走访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湖北省工程机械的领跑者,已连续7年实现销售增长达10倍之多。7年来,一直雄踞湖北工程机械行业榜首。是一家集“整机销售、维修服务、配件供应、再制造、租赁、二手机交易、操作培训”于一体的、专业从事工程机械设备生产及销售的大型集团公司。集团拥有3家独资子公司和20家营销分公司。由于企业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目前该企业已跻身中国最具品牌美誉度的工程机械优秀商行列,被选为湖北省工程机械商会会长单位和中国工程机械商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武汉千里马公司还获得商务部批准,成为华中地区第一家二手挖掘机进口、再制造与销售企业。至2009年年底,该公司已具备年销售工程机械2000余套,每年可完成工程机械再制造600台的生产能力。

工程机械是个特殊行业,它对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和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建设现代化社会最重要的机械设备之一。在它为发展现代经济、建设美好生活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在大量地消耗着石油资源,同时也为环境污染带来一定的隐患,可以说是破坏环境的隐形杀手。工程机械一般的使用寿命是8―10年,无大修的时间约为4―5年,一旦进入大修期,其使用成本和工作效率就会大大降低。千里马公司通过以旧换新和再制造,可将废弃资源重新整合利用,不仅提高了工程机械的使用效率,而且相对的减少了其对环境带来的隐患,是发展循环经济、走低碳道路的一个典型。

对此,千里马公司董事长杨义华说:“再制造也是一种商业模式。针对目前国内工程机械再制造企业匮乏的现状,以及市场对工程机械再制造服务的需求,千里马公司对工程机械整机和零部件的再制造是市场发展现状的需求。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可达到或者超过新品,但其在能耗以及材耗上只达到新品的15―20%。”

篇2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目标。法治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对推进国家理想目标实现的积极意义和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国家理想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将实现这一伟大理想目标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最高理想追求和方向引领。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是规则治理下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基本价值功能在于满足社会主体的自由和秩序需要,推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有机统一的法治型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提出“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深刻揭示了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诉求,集中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价值理想,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准则。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彼此推动、相得益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着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积极培育全社会法律信仰,整体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念,明确提出了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也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律的高效实施提供了基本价值准则,奠定了伦理价值基础和道德观念支撑。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M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想目标和价值指引,而且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共识和价值评价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凝聚价值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我们为什么要建设法治,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要坚持什么样的法治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等法治建设中的根本问题。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利益格局和多样化的社会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法治领域多元社会思潮和西方民主思潮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渗透和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法治建设提出了根本要求,为统一全社会法治思想观念、凝聚普遍法治共识、形成和坚定公民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

第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法治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目标、价值取向和规范要求,夯实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其内在价值追求与建设法治国家对强大推动力量需求之间具有高度精神价值上的契合性,为建设法治中国需要的团结和力量提供坚强保证和不竭动力。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确立评判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确立了思想价值观念,这些核心价值要素也从根本上确立了评判国家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尺,即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利于建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法治社会,有利于引领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行为方式。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要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法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使法治建设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要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法治建设问题的能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法律上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职权,以法治保障基本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公民的实际行动方式。要建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引领和评价作用。

篇3

十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篇4

一、运用法治思维,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设平安雁山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底线要求,没有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安。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治理与服务群众的关系,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平安建设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树立法治理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其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民意引领、改革创新,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矛盾化解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坚决纠正过去那种严防死守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人治思维和做法,努力以法治精神凝聚深化平安雁山建设共识,统筹协调推进包括政治、经济、治安、公共安全等各种领域的“大平安”建设,以“大平安”建设促进全区“大和谐、大稳定”。

二、运用法治方式,努力破解平安雁山建设新难题

法治既是平安建设的目标,也是破解平安建设现实难题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当前的平安建设工作面临着“不信法”、炒作闹事等社会不良心态和不健康心理的难题。实践已证明,只有坚持依法办事,综合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统筹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各个群体的利益,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平安建设的实效。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要善于把平安建设中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真正让法治成为社会的“稳定器”

雁山区行政区域与桂林市多个县区接壤,农村面广,流动人口多。针对这一情况,区委、区政府和区政法委认真按上级“五个防止”、“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和“三零”目标的要求,把平安建设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开展平安雁山的建设。在区、乡(镇)、村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从人、财、物等方面上对平安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还在辖区内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广泛宣传平安建设对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从而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平安雁山建设的热情,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公、检、法、综治等部门齐抓共管,辖区群众共同参与的平安建设良好局面。

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提升平安雁山法治化水平

明确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政法综治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带头崇尚法治、坚守法治,做依法办事的表率。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政法干警、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对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守法者依法办事畅通无阻、违法者违法行为处处受限,确保崇法向善、循法而行成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要提高对社会面的掌控能力,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中之重的任务。对广场、车站等重点场所,要完善屯警街面、动中备勤、武装执勤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化巡逻力量,提高打击震慑和应急处突能力。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部位,要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

参考文献:

[1]郭太生.论平安城市建设[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03)

篇5

一、法治文化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我国是个缺少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推进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要树立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宣传者本位意识过渡到受众者本位意识,全心全意为受教育者服务。二是要树立动静法治(制)结合、以动态法治为主的理念。推进普法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的"法制",更要宣传动态的"法治"。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三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一要义就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普法的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艺创作,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 ,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过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强化公众从思维认识、自身行为等方面对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断力和约束力。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要素,决定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建设方向。

(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加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和体现,中国“法治”在几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的打磨下日趋完备。但法治似乎仅仅还停留在制度的建设上,离法治理想相去甚远。我们只有把法治理念融入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当中,才能把法治的思想、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工作,只有上升到文化的层次,使之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保障。

(二)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建设一个团结和睦、宽松自由、协调有序、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一个尊崇法治精神、敬畏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就需要有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文化来支撑和塑造。任何社会构建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它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基础。主席也曾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更是在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法治文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着力构建法治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和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践行法治的基本活动,而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引导、促进和提高,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理念,才能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方向,才能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命力,才能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效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充分体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和法治价值,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培育法治文化,提升全民的法治文化素养,使社会管理在“法律至上、崇尚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实现从“应急治理”到“长安法治”的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的道路上会遇到挫折和坎坷,但我们要坚信这条道路的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我们会朝着这个目标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篇6

一、当代大学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治文化进步的重要实践。自大学诞生以来,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充分彰显着大学的存在价值。因此大学不仅是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这就要求大学承担起服务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责任,要在办学治校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治文化进步。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实施,依法治校已普遍成为大学治理理念和重要方式,特别是在章程制定和落实上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比如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部分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还不科学规范等等。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的功能,对人产生一定的生成力、凝聚力和影响力,能够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潜移默化到法治轨道上来,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为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文化的力量。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强化人才培养功能、培养合格公民的现实选择。培养尊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合格公民乃至专业法治人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是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工作的当代大学的崇高使命。不同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不同的特征,这正是大学的不同文化熏陶的结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尊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成为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当代大学要将法治文化的构建纳入到校园文化建设的全局中,融入到办学治校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以法治文化熏陶和塑造法治主体,为国家和社会输送合格公民和法治人才。

二、当代大学法治文化的内涵

当代大学法治文化的核心是要让法治精神渗透进大学发展中,体现大学的本质和特征。大学法治文化意味着法治精神在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中得到普遍化地培育和弘扬,在办学理念、办学行为、制度规范、校园环境等方面得到体现。

法律至上是大学法治文化的首要内涵。这里而言的法律不仅指国家颁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党内规章,也包括高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高校内的任何人员都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至上要求高校决策者依法决策,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教师要依法执教,学生要依法行权和履行义务等。

公平正义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基础价值。“法者,天下之公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学面临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多,特别是要应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这就要求当代大学必须把公平正义视为一种价值,也要视为一种规则。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构建涵盖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信息公平等方面的公平体系,当代大学才能从根本上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保障学校科学发展和师生福祉改善。

保障师生人权是大学法治文化的重要归宿。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身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发展权等。以人为本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学这一具体生活环境中,人权要具体化到师生这一高校主体上。大学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必然要把人权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思考和实践,形成符合高校自身实际的人性化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体系,从而规范师生的行为,保障师生权利的实现。

权力规范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现代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用法律制约权力。因此,这一思想也要融入大学法治文化中,落实到办学治校具体行为中。完善权力制约体系,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要求当代大学加强校务公开,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健全党委、校长、学术、民主四项权力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行权受监督。

校园和谐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崇高使命。和谐校园建设成为当代大学的持续努力的重要目标,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大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受到多元的维权意识和行为的影响。这些利益相关方有时在利益维护上难以做到理性表达,依法维权,同时有的高校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相对滞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未能有效形成,由此产生校园纠纷,影响校园和谐稳定。从根本上来,大学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够强化法治意识,彰显法治观念和思想,有利于高校一方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提升自身维护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当代大学法治文化构建的主要途径

增强法治文化的使命自觉。要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中,渗透在教学、科研、学科、党的建设等各项事务中,融入管理和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明确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指导原则及重点任务,通过完善责任推进落实机制,努力形成各方踊跃参与的局面。要发挥高校法学学科优势,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供优良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法治活动。

强化法治文化的精神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社会合格公民为中心任务,是法治文化在育人上的突出表现;形成科学、严谨的学术风气,产出原创性的高水平成果,推动科研与育人相结合,是高校学术体现法治文化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是依法管理和服务的应有之义。大学必须把法治精神作为校园法治文化的核心予以体现,渗透进学校精神、校训、育人、学术、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内化为师生员工的理想信念、价值判断和目标追求。

丰富法治文化的物质载体。物质文化包括校园环境和实物等,具有耳濡目染的育人功能,是文化建设的基础。要通过建设有关标语、法治展览、校报法治宣传、校园网法治栏目、法治宣传栏、校园法治广播,将校园法治宣传与校园环境有机融合,全面建设校园法治物质文化,发挥物质文化的美化、教育和实用的综合功能。

完善法治文化的制度体系。大学内部制度体系包括章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工作守则等,是校园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体现公平、公正等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大学应当立足本校实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同时以建立内部制度规范制定机制为基础,制定完善学校党政管理、学术管理、师生管理等系列制度,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同时要在制度建设中,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完善调研论证、广泛深入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建设程序,增强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加强法治文化的行为养成。校园法治主体在校园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展现的精神状态、行为操守、文化品位,是当代大学法治文化行为体现,包括学校领导作风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师生正当权益;职能部门和院系等二级单位的工作作风是否有章可循、依法履职尽责;教师是否体现依法执教,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学生是否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自身权益,忠实履行义务。这些行为集中表现为学校校风。构建法治文化要以形成优良校风为直接目标,推进学校党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营造高校的内部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篇7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道德建设;革新

一、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联系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逐渐的形成一种法治观念,并且通过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从而使得受教育者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道德建设则是让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学生的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养,从而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通过对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令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减少违法犯罪的存在。在当前的政治形势之下,进行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且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策略也是相联系的。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道德建设注重于将道德思想的内化,使得学生在内心树立道德标准,从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能够以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那就不需要进行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对高校学生的法治建设应当在道德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展开,将法律的标准进行升华,使它内化为道德要求,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教育加入其中,逐渐形成高校的法治建设全面化。

(二)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互相影响

法律和道德可以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中,两者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良好的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也可以完善道德建设存在的弊端。道德建设的法治化和法治建设的道德化,二者的结合可以增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这对于建设安全的校园环境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三)法治建设保障了道德建设

道德是人们内心对于善恶美丑的区分,道德约束是一种自律,如果没有很高的道德标准,道德对于人来说只能在行为之外存在,根本起不到约束行为的作用。法律的要求与道德正好相反,法律的效力是确定的和强制的,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这时候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给予相应的惩罚。若想达到道德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设之路应当辅以法治建设。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培养综合素养高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迈向了新的轨道,正是需要法治意识高的新型人才的时候。通过高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在提高学生道德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塑造全面的素养。当大学生懂得了法律之后就能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并且在今后的社会工作中可以向周围的人进行普法教育,这样就可以形成全民懂法、守法的社会效果,逐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可以建立起来。

(二)符合当代的治国道路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之道,在高校开展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也正符合当今中国的治国方略,并且高校的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进程。高校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率先开展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为全国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当社会上渐渐的推崇这种法治和德治的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指日可待了。

(三)有利于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校园文化的好坏关系学生的学习与身心健康的发展,良好的校园文化有益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研究。纵观现今的高校之中,恶习之风逐渐涌现,大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也频频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文化建设的不到位。高校过于注重学生的学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而忽视了法治教育,这样形成的校园文化是不健全的,所以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将会促进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使得高校更加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三、目前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治教育目标落实不够

就目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形势来看,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该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而不是以单纯的向他们灌输法律知识为目的。从总体上看,当下高校通过法治教育向大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目标已逐渐形成,但是,由于高校教育的落脚点在文化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上,对于法治教育的目标不是很明确。所以高校教育应当进一步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把目标落到实处,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应当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2.法治教育内容滞后

据国内学者研究表明,因为大学生法治教育被忽视,造成大学法治教育的教材内容不能紧跟时代步伐,并且教材单一。甚至有些法律已经修改了,但是,在教材里显示的法律规定、法治观点仍未更新。社会实际和理论脱节,法治教育的教材因未能及时调整和修改而流于形式。另外,教材陈述过于理想,法治课程重视内容目标,忽略过程目标。法治教育课程的核心在法律条文,而非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法学与社会学等学科的整合等。所以,在进行法治教育中,教师应该多联系实际,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从而使学生能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益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法治教育形式单一

当前的大学教育中课堂讲授仍是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但是,老师的讲课方式主要是以向学生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为主,不能将条文与案例联系,对于条文背后的涵义也没有进行阐释,久而久之,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丧失了兴趣,并且,大多数学生以专业课为主,对于法治教育的公共课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单纯的通过课堂是很难实现大学生的法治教育。

4.学生法治品质不足

目前,虽然大部分高校学生对于法律知识还是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于法律的具体作用却是个门外汉。在大学期间,老师也并未系统的向学生阐述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学生们对法律的作用的理解也只是根据平时的相关新闻获取,对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仅仅靠这些是难以明了的。此外,高校学生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很模糊的,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对于承担的义务更是一无所知了。通过有关的教育,高校学生所有的法治意识渐渐形成,很多同学能够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则,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对于规则本身的了解大部分同学是迷茫的,能遵守规则更是难上加难,就目前高校的一些情况反映,高校学生违反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大学生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利用法律手段来对抗不法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1.道德教育实践不足

学生的道德教育从小学阶段就开始了,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学生道德教育主要是以道德知识的灌输为主,对于道德品质的培养相对欠缺。道德是人们内心形成的一种对于丑恶好坏的评判标准,如果没有将内心的意识具体到行为上来,道德建设是不完善的,高校道德教育更应该注重于对学生德行的塑造,以具体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教育。

2.学生耻辱感缺失

耻辱感是人内心对自己行为的衡量标尺,如果缺少了耻辱感,人们就会为所欲为,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一切的行为都以自我为出发点,这样犯罪就会大大增长。目前高校道德教育大多是正面的教育而忽视了反面的耻感教育,使得学生的耻辱感有所缺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做一些自己以为很合乎情理的事情,而这些恰恰是违反道德,甚至是法律的。例如,高校学生存在的考试作弊想象,很多同学把作弊当成了常态,有时候即使被老师发现也不以为然,部分同学甚至和老师争吵。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由于高校道德教育忽略了对学生耻辱感的培养,加之道德要求的主要靠自我约束,没有像法律一样的强制力,很容易造成学生道德的缺失。

3.道德建设的法制保障不够

高校的规则制度中都会有一些对于学生违章违纪的处罚措施,但是对于违反了道德的行为,几乎很少有相应的处罚,学生对于道德的态度也就逐渐淡漠。这和道德本身存在的弊端有关,道德因为不具有法制机能,人们在做出行为时,可以根据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来决定是否遵守道德,在违反道德之后,获得的惩罚也仅仅是迎来人们道德的谴责。这样,道德并不能被很好的遵守,道德标准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措施

(一)相关规定的结合

法律如果不能将它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就很难被人们所遵循,同样法治建设之路亦要辅之以具体的规章和条文。高校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应当用具体的规章来使其制度化,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一起写入高校的规章制度之中是很好的做法,在制度化之后,法和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要求,就可以同时对学生的言行举止做出约束,学生的违法现象也就可以得以制止。

(二)两种教育主体的结合

老师是学生获得知识有效途径,要想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老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术业有专攻,高校教师对于本专业的理论研究都比较深入,而对于专业之外的学术研究就很少。大学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老师主要是思政老师,即使老师们对于法律也有所了解,但毕竟不是自己的专业,所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并非易事。高校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需要老师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甚至可以把法律专业的老师加入到思政教育之中去,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法治素养的熏陶。

(三)两种教育理念的结合

高校教育中应当逐渐贯彻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理念,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课堂授课之中积极的把法治教育融入其中,形成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统一的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除了思政教育,高校教师也可以在专业课之中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教育,建立学生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识的形成。

(四)两种教育实践的结合

学生对于道德问题从小就在书本有所学习,有关道德问题的案例不胜枚举,法律案例也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而被大家所知晓法律与道德不同。但是案例只能对于教育起到辅助作用,对于具体的内容,案例是很难使学生的内形成对法律和道德作用信念,所以对学生的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时候应当带领学生进行具体的社会实践,例如,根据社会调查发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措施。这样可以把书本知识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通过实践慢慢的让学生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存在的价值,渐渐增强学生的法治和道德素养,加快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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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我国通过官方阐释表达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随后,在江苏镇江视察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思想,这为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文化支撑。中国正在逐渐探索中走出自己一条独特的法治之路。

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我国在十上规划了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作为法治中国内容之一的法治政府也成为我国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逐步凸显,冲突加剧,依法治国建设也进入关键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也更加迫切。

首先,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建设法治政府,因此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快政府建设的步伐。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具体实践上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在法律执行和实施体系建设上还有所不足。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也是遵循和实施法律的主体,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政府机构的执法质量不仅关切着社会大众的利益,也与政府公信力密切相关。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应高牢记依法行政的要求,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提升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从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其次,我国实现小康社会、进行全面改革,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我国目前的改革是深层次的持续改革,同志曾在讲话中指出,任何改革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要在改革中运用法治思维,以法治促进改革。社会的改革实质是利益关系的改革,这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应该加强立法工作来协调利益关系,为改革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一便是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法治的力量更为凸显,应以法治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改革问题,并运用法治思维在社会上达成改革共识,通过法治方式来为改革营造稳定环境,最终还要通过法治规范来保护改革的成果。由此可见,法治在我国深化改革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地位之关键,建设法治政府也迫在眉睫。

最后,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公民享有自由和权利提供了保障。但几千年的封建体制使得我国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上,往往政府处于优势地位,而群众处于弱势,政府为了自己的目标追求无视甚至是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这破坏了社会公平,违背了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必须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监督政府权力,使之依法行政,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制度创新的困境剖析

在确立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后,我国政府便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如改革领导体制,强化政府责任人制度,完善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政府权力,促使我国政府向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在具体的法治政府实践中,我国依然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创新活动超出制度边界、寻租腐败等问题,这也反映出我国政府在制度创新上还存在诸多困境。

实践中的困境。首先,政府制度创新动因的非法治化。任何事物进行改革的动力都在于能够从改革中获取自身利益。政府尽管是一个公共组织,但政府组织本身由政府工作人员等单个个体组成,因此它包含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两种形态,个体的逐利性驱使其利用权力来维护自身利益。但政府法治化改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必须消除双轨制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与民争利,但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必然会触动政府人员的个人利益,这使得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

其次,制度创新行动的非法治化。一些地方政府在具体的法治化建设中,其往往利用制度创新的幌子而进行人治,以人治制度创新代替法治制度创新。一些政府在具体的行动上依然没有改变“官大于民”的思维,常常在政府治理中采取暴力手段来实现目的,这无疑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最后,在创新效果上也出现非法治状态。政府的制度改革往往以权力作为支撑,这造成政府权力在改革中迅速扩张,而政府法治化的出发点是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由此可见政府制度创新的初衷与最终结果很可能背道而驰,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陷入恶性循环。

体制带来的制度创新困境。在法治政府中,相关主体在制度框架下进行法治治理,而相关制度又是通过主体的执行而发挥效用。因此法治政府必须处理好制度与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主要包括党政关系与央地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党政体制上存在非法治化。法治强调平等、规范与统一,在法治理念下,党政之间应平等的接受法律的制约,政党也应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我国却不断出现党法与国法矛盾的问题。而且在党政关系的行为中也存在诸多违背法治化的现象,如一些党委人员却兼任诸多行政职务,这给大众造成执政党与政府二者一致的印象,一旦政府出现过错,群众同样会迁怒于政党,这威胁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

其次,行政体制具有非法治化特征。这里的行政体制主要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调适。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相同的组织架构,当权力不明晰、缺乏约束力时,央地两级政府便能够同时不受法律制约,这显然不符合法治政府中制约政府权力的要求。而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使得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进而带来央地关系、政府行为的混乱,这也违背了法治对秩序的追求。

法治政府制度创新的机制困境。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一个约束政府权力的机制,但目前我国在机制建设上却存在诸多不足,这导致政府行动和政治生态都出现非法治化。我国政府为实现法治化目标,往往采取一些创新行动,如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集中处理严重的消费者侵权案件,但实际上在日常市场活动中,一些工商部门往往不愿意接受和处理公民个体的消费维权案件,这不仅纵容了消费欺诈行为,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还让民众感受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此外在日常事务处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作模式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部门间普遍存在互相推诿、官僚作风等问题,这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也激化了官民矛盾。政府的政治生态主要是指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个法治化政府,权力应受法律约束,法律高于政治,但在现实中却往往是权力高于法律,出现政治干预法律的现象。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需要以制度创新的途径来完善自身,如依法处理的结果过于违背道义人情,往往会需要政府的干预。但多数情况下,权力干预法律将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强化社会的权力意识,这无疑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制度创新困境的原因

首先,人治传统的惯性阻碍了政府制度创新。中国的中央集权体制绵延了几千年,它曾给中国带来了数千年的文明,而在这千百年帝制统治中所形成的中国式思维和逻辑一直延续至今。即便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国家也有法治治理体系,但长期以来却是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这成为当前阻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因素,也是政府难以进行制度创新的因由之一。在人治思想下,政府往往呈现出权力扩张的特性,而在专制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是一种依附关系,缺乏真正的信任联系,这导致社会个体难以团结在一起捍卫自己的权利、自由,失去了政治法的根本。在人治背景下,中国形成了人情社会,人们在维护自身权利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赖法治,而是寻求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解决,有的甚至利用这种关系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产生大量腐败行为,而目前这种人情思想已经极大的影响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阻碍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

其次,当前中国的社会文化理念也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阻碍政府的制度创新活动。我国社会依然存在传统宗法思想。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缘以及地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交际网络,在这一结构中强调礼治,形成长老政治,并不认可甚至是忽略外部的法治制度,这种社会结构在基层乡村尤为明显。因此政府在试图通过制度创新来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往往要受到当地社会文化风俗的影响,在宗族社会之中,地方行政机构缺乏政治权威性,而即便地方政府在遵守习俗的基础上进行局部性制度创新,但一旦出现不服从文化习俗的举措,便会被看作是政治鲁莽,如果改革失败,更是要承担政治后果,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成了与宗法制度、社会习俗之间的博弈,政府在改革中难以大展手脚。

最后,法治改革存在内部逻辑矛盾。一是过于追求效率而导致改革适得其反,我国在为实现政府法治化而进行的制度改革中,许多创新内容是以提升行政效率为目标的,并因此而实现权力消绑,但一旦改革的主导者离开,这些改革举措往往便被后续政府废置。二是暴力手段阻碍了政府制度创新。我国政府为了快速获取改革效益而往往采取暴力形式推广创新制度,这容易引起大众的不满甚至是敌对情绪,既不利于新制度的顺利施行,也损害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就违背了法治政府中政民良性互动的要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政府的制度创新本身便是伪创新,如强制拆迁制度中充斥着暴力,严重违背民意,更非法治化所需。

法治政府制度创新路径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制度创新,首先是提出具体措施,并由创新活动来落实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建设法治政府,之后再在已经建立的法治政府之上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工作,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我国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要克服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人治的惯性思维,需要理顺党政、中央与地方以及府际之间的关系。

党政体制的法治化。我国法治政府制度创新的阻碍因素之一便是党政不分,出现以党代政的问题,这样无从谈起政党约束政府权力。因此要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改革,需要实现党政关系的法治化。所谓党政关系法治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指导下,党政各司其职,党应依法领导政府。首先,要政党去行政化,改变入党做官的观念,政党可以更加关注政府监督与社会组织方面的事务,而政府则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处理。政党的部门设置应根据社会需求,而非针对政府部门。其次,可以将党政关系纳入到监督体系之中,如在宪法中明确党政关系,实现宪法监督,还可充分肯定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之对党政不分或以党代政现象进行曝光监督。最后,还要提升党务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党务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为社会成员的遵法守法起带头模范作用。党政关系可以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只有理顺党政关系,政府才能够正常发挥职能,制度创新活动也才有所保障。

现代中央集权制度建设。我国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正确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正如有专家所言,中央集权制的理念和制度一直支配着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无疑,在中国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如何继承和改变传统、借鉴和学习西方以对未来的中央集权制进行调整,也将会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为此,我国应该建立有限度的现代中央集权制度,这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结束博弈关系,推行政府法治化建设。

现代官僚制度改革。阻碍政府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官僚作风,对官僚体制进行限权是我国政府法治化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官僚体制的法治化,首先要整肃吏治,除了继续加大反腐力度外,还需要完善官僚制度,注重官员个体的道德素质。其次要进行官制变革,这主要是要变革公务员考核体系,在公务员考试中要强化法律素质考察。官员的升迁考核指标也应该更加多样化,让更多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参与到官僚体制之中。最后,要注重权力限制。官僚制的核心是理性精神,这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一致。理性的官僚制是要求公务人员以理性客观态度处理事务,而非以个人的感情好恶来办事,因此可以说官僚制崇尚法治、摒弃人治。我国的官僚制改革应该从关注级别区分转移到关注专业分工,即要根据职务来分配相应责任,这防止因过度关注级别分工而带来官本位问题。当公务人员的权力是来自法定职务时,他必然也受相应的法定责任约束,个体的权力也才能够得到相应限制。此外,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不仅是执法者,而且也是守法者,他们需要有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为此,政府工作人员应提升自身的法治素质,这能够提升政府的执法质量。一方面在公务员录取考核时便要侧重法治素质的考核,另一方面要不断对公务员进行法治素质培训,使之法治素养能够适应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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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

在我国建构法治政府进程中,要从理念上明确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说政府要对社会负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政府自身的有失公平公正或违法的行为负责。政府来自社会,是社会中的政府,为维护社会与政府的良好运行,政府行为必须做到对社会以及对政府自身负责的有效统一。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安排。

责任政府主要体现在:首先,责任是权力的前提。政府权力来自社会,为社会服务是社会授予政府权力的唯一理由。一切政府都必须是对社会负责任的政府,无任何责任的政府毫无权力所言,责任是政府权力的前提,也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所在。其次,权力是责任的基础。政府的存在是为社会服务,对社会负责。而实现这一职责的基础是政府权力,没有权力的支撑,一切政府意愿和政府行为将成为泡影。再次,法治是政府权力与责任高度统一的结合点。在当今社会,政府责任与政府权力往往发生偏离,某些政府官员有意或无意将权力与责任相隔离,对待权力时往往显得高度兴奋与热情,而对责任却表现出淡漠甚至是忽视的态度,从而造成权力初衷与结果的背离。因此,必须找到一条有效防范权力与责任相分离的道路,这就是法治。

二、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想市场经济得到健康发展,构建一个与其相配套的有限政府,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变革是必然选择。

建立有限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法治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法治化的第一个要求是将政府职能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和规范,使政府职能有法可依;第二个要求是以立法形式完成政府职能分解,即详细地规定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职能内容,使其职能分明,各行其责;第三个要求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政府行使职能的运行方式和法律程序,使政府的行为建立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

三、法治政府应该是权威政府

我们在坚持法治政府的有限性的同时,又必须坚持法治政府的权威性。有限性指的是政府权能的合法内容和范围;权威性指的是政府合法权能的有效性及其运行质量和效果。有限性是权威性的基础,权威性是有限性的保障,二者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一个健全的法治政府的基本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社会营造这样一个法律环境,但有限性并不能必然地形成权威性,有限性只是提供了一种外在强制力,离开服从者内在的心理认同,权威将无以体现。因此,政府的权威性从根本上源自社会公众对它的认同,而这又取决于政府的施政理念、行为及结果与体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观的内在契合度。这就要求政府要在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等众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进行权衡和选择,进而达成社会共识、建构社会秩序、确立社会权威。因而,一个有权威的政府,既是一个以合法性权力为基础的政府,又是一个有效的政府;更是一个拥有法理权威的政府。

四、法治政府应该合理行政

法治政府的建构必须追求合理性,即做到合理行政。第一,法治政府应该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自由裁量权是政府行政的一大特色,也是在理论和具体行政实践当中难以彻底把握的问题。如何在合法行政难以评断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范围内,更好更高效地发挥政府行政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没有合理的行政,谈不上公正的行政,更谈不上法治的行政。第二,法治政府必须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与方向,是当前及今后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法治政府是为人民为社会谋利益的政府,也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这即是我国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初衷。

五、结语

法治政府作为一个新的政治理念已经融入到我国的政府实践和法律体系中,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但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尚处在初始阶段,法治政府的建构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但我们相信,法治理想终将引导我们进入一个法治国家、法制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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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必须赋予政府一定的公权力。但由于人性自身的弱点,权力欲会恶性膨胀。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社会严重的不公,从而大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对权力进行一定的约束。我们知道,法律是规范和限制权力的,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将社会管理纳入到法制之下,而这正是法治政府建设所要求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之间的诉求、社会的主要矛盾会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管理社会的模式自然不可能一成不变。

诸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地震、雪灾等突发性自然事件,还有种种体现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社会暴力事件,都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随着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提出,对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社会管理创新必然会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但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现实的需求。

二、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

1、给社会管理创新以合法性

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有其合法性。法治要求社会管理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创新,唯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创新的目的、社会管理的目标。否则,所谓的"创新"很可能成为一些"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同时,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司法机关担负起公正审判的重担,从而保证各级政府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使政府公共管理行为既符合程序法,又符合实体法。

2、提供社会管理创新权威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人治条件下,个人代表着权威,而法治自然是法律标示着权威。法治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有其合法性。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坚强后盾,赋予了社会管理创新以权威性。因此,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进行,这样社会管理有了权威性,可以更好地避免或解决争议。

3、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理性

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社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更好地实施公共管理,给社会一个稳定、和谐的秩序,给人们一个安稳、幸福的生活。否则,不在阳光下运作的创新管理只会滋生更多地腐败,使创新管理成为管理主体通过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的温床。

4、法治政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可操作性

法治政府建设促使社会管理创新行为在法制下进行,法律有着较强的规范性,必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创新管理是规范的管理、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社会管理创新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

法治政府建设给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保障,但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社会管理的创新在法制原则下具备更多的灵活性,为了实现高效的社会公共管理,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可以弥补法制滞后性的不足。同时,创新管理行为推动法制构建,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提供动力。

1、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社会管理创新促使法治的完善

近几年,我国自然性、社会性突发事件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2、政府职能转换中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的支持

民间组织的兴起,维权运动冲击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由政府主导的"单向管制"单一权力模式正在瓦解,而"双向合作"的权力与权利的多元互动制约体系逐步建立。将分权理念注入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中,推动法治化进程。同时,法治环境有利于保障民间组织的合法权利,抵制政府权力的侵蚀。"双向合作"体系不但有利于政府管理工作运作的高效,还能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3、社会管理的完善有利于降低风险,强化法制的公信度,使法治化进程更加顺利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其公信度对法治政府建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权力只有在阳光下才不会腐败,政务公开的创新理念有助于重塑政府公信力,应推动进行相关立法工作。

4、信息化带来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的支撑

信息产业无疑是当今世界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加快了信息的流通,给社会创新管理带来了契机。同时,信息化能够更好地实现政务公开,给予民众知情权,并且有助于民众的政治参与,强化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机制。

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共通途径

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都离不开政府和民众的参与,而且两者的目的在某些方面具有同一性,比如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的公共生活有序进行。因此,两者在实现途径上必然有共通的地方。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的原则是要公开、公平、公正,因为法律是保护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促使民意参与,才能代表民意,才能指导政府与民众行为;只有公平、公正才能不会激化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2、提高管理主体的素质,培养主体的法律素养

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权力的持有者,他们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培养管理主体的法律素养,提高主体的道德素质,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创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3、培养全体公民的公民意识,促使民众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维护自身权利

受到西方思想的冲击,我国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更是在社会管理中造成了很多矛盾。我们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

4、建立良好的监督体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序进行

权力总是有被滥用的倾向,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不可能真正服务于广大民众的。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要想真正做到符合"三个代表"思想,完善的监督体系是必须的。第一,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责;第二,重视舆论监督能力,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了舆论监督强有力的工具;第三,深入挖掘多渠道的民意监督方式,给民意充分的诉求机会,让民众得以维护自身权利。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J].企业经济,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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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法治文化的含义和价值取向

1.公安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也提出将法治在国家治理以及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出来。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形成社会性的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文化是公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政治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其包含了法治舆论宣传、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文学艺术、精神文明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等几个方面。

我们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力度,维护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弘扬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办案过程中不但需要重视法律,还应该将法、理、情结合在一起。在进行公安法治文化建设时,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切实提高公安工作本身的公信力,这也是公安法治文化的内涵和价值取向所在。

2.公安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法治本身便是文明进步和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也是人类文化系统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长期法律实践的结晶。法治文化和其他社会文化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发展。进行法治文化建设能够带动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法治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比如人权、文明、秩序等都能够利用法律从最大限度上得到维护和体现。和谐社会应该是价值观不同的文化和谐共处的社会,法治能够化解价值观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从而让价值观不同的意识形态、信仰、科学技术以及文学艺术等实现和谐共处。这也是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

二、公安院校建设法治文化的必要性

对于公安教育而言,公安院校是重要的阵地,公安院校能够向公安机关输送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也是培养人民警察的摇篮。公安院校培养的是专门人才,其人才培养的要求和规格都会受到警察这个职业的限定。而公安院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符合人民警察培养需要的。

现在,我国公安院校的课程设置、教育模式和校园文化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首先,公安院校大多数属于大专学历教育,是行业专门学校,这也导致了其在专业设置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如专业设置仅仅包含了公安业务等,而没有重视学生其他方面素质的提高,特别是人文知识方面,不但知识面比较狭窄,而且知识结构非常单一。其次,公安院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校园文化对学生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校园文化能够形成良好的文化精神环境,让学生在环境中受到熏陶。而现在学生除了进行公安专业技能的学习外,很少能够学到其他方面的知识。另外,由于很多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模式,氛围高度统一和集中,学生的个人发展以及个性发展方面比较滞后。所以,对公安院校学生进行法治文化培育是符合公安人才培养要求的。

三、公安院校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策略

公安院校建设法治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院校在校园范围内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手段。重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深化能够发挥公安院校师生的带头作用,能够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1.加强宪法教育

就国家法律层面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便是宪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通过学习宪法的相关内容能够提高公安院校师生的法治观念,从而使他们养成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习惯。其次,公安院校师生需要树立法治观念,这符合新时期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需要,能够在维护公安院校师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弘扬校园法治精神。公安院校在开展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树立,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最后,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公安院校的师生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这符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思想,新时期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将其作为指导思想。此外,还应该要求师生遵守公安院校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维护公安院校的外在形象。

2.增加校园法律文化活动

高等院校的校园文化活动能够将德智体美渗透到文化活动中去,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熏陶学生的情感,充实学生的精神生活,升华学生的道德境界。公安院校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时也应该认识到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作用,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现在很多公安院校认为在课堂上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便能够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所以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停留在文化、娱乐以及体育方面,仅关注学生才艺和文体能力的提高,而对学生的思想层面关注不够,特别是法治文化活动开展得更少。学校可以引导学生组织法律问卷调查、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大型法治文化活动开展需要教师参与进来,对于开展的活动内容也应该由师生双方讨论决定,这样在文化开展的过程中,也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教师,提高其法治意识。

3.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建设公安院校法治文化

现代传媒是随着社会科技发展而产生的,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公安院校可以利用网络进行法治文化宣传,将网络阵地的作用发挥出来。进行网络阵地建设时,内容应该包含法治案例、法律知识、国家方针等。此外,公安院校还可以组织学生观看与法治有关的电影或者纪录片,让学生在观看的过程中加深对法治文化的认识。此外,学校还应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校园法治文化广播专栏以及法治文化教育专刊的创办,切实提高法治文化教育工作的影响力与学生的法治文化素养。

四、结语

教育本身便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公安院校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这样才可能取得一定的成绩。公安院校在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时,除了需要做好上述的几点,还应该努力探索研究,把握新的动态,更新观念,这样才能够切实做好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其对学生的影响力,从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民警察。

参考文献:

[1]刘扬.繁荣公安校园文化建设 推进公安院校转型发展[J].辽宁警专学报,2013(2):105-108.

[2]张硕,刘晓东.公安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创新机制探究[J].文化学刊,2012(4):51-55.

[3]刘申时.论加强与创新公安院校校园文化建设[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6):123-126.

[4]田冰.法制教育在公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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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建类型和创建标准

(一)创建类型

法治示范村(社区):开展市级、区级、乡级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我镇8个村(社区)作为乡级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单位;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1-2个村(社区)作为区级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单位。

(二)创建标准

法治示范单位创建考评标准(另文下发)由区依法治区办统一印发。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村(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市区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落实工作目标,达到:

(一)组织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健全,并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选举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群众对选举结果满意。

(三)民主决策。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由村(居)民讨论决定。

(四)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章程等各项管理制度,村(居)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居)委会政务、财务公开。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村(居)干部依法接受村(居)民监督,定期向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六)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开展普法工作,村(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居)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居)干部遵纪守法,依法按章办事。

(七)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社会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无重大刑事案件和责任事故发生,无群体性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

(八)精神文化活动丰富。集体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工作措施

(一)以村(社区)活动中心为平台,设置电教室、图书室、村(社区)文艺团队活动室,把它们建设何曾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

(二)设立法治宣传栏或利用社区宣传长廊、宣传栏,广泛进行法治宣传。

(三)充实村(社区)图书阅览室,添置各类法律书籍,建成“法治书角”。

(四)制作一些宣传标语,鼓动大家士气,让老百姓共同参与法治示范建设。

(五)在各健身点、休闲场所布置法治宣传内容,形成法治文化景观。

(六)利用农村广播,对法律知识进行循环的播放,达到广而告知的目的。

(七)建立村(居)民“法制学校”,定期开办法治文化课堂,给老百姓以授课的方式讲解法律知识。

五、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上旬)。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明确在“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的责任、任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于8月15日前报镇依法治镇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至12月)。根据创建方案和实施细则,对本村(社区)、本部门在创建活动中的责任、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健全完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并将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镇依法治镇办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镇上成立专项检查验收组,分别对各村(社区)、各单位的法治示范创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按考核要求予以表彰,同时向区上提交区级法治示范单位申报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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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5、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7、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10、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们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

11、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2、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13、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民族团结的义务。

14、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xx。

15、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16、深入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推进克拉玛依市法治化进程。

17、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18、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19、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执政为民

20、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1、宣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22、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23、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4、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保证宪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25、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26、依法行使民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27、弘扬民主法制精神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28、高举宪法旗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29、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0、增强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3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2、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33、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35、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6、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7、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38、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39、深入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推进克拉玛依市法治化进程。

40、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们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

41、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4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43、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44、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45、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46、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47、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8、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49、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50、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51、增强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5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53、美好家园离不开法治保障。

54、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55、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56、扎实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57、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8、加强“法治六进”工作,大力推进“平安建设”。

59、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60、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61、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6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6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依法治市进程。

6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65、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66、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违法犯罪。

67、大力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6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69、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70、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7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72、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73、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74、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7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76、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们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

77、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8、一切权利属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