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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范围及重点整治区域
1、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各个体经营摊、店。
2、重点整治区域
集镇主要街道、巷弄、溪坑、停车场、广场、操场,工业园区道路、花坛,各村主出入口及公共活动场所,国道、县道沿线两侧和溪坑。
三、整治标准
各村、单位要按照镇政府下达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具体整治标准如下:
集镇区域:集镇主街道、巷弄、停车场、广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无乱设摊、乱倒垃圾、乱停车辆“三乱”现象。行道树上不挂衣物、拖把、不拉绳索,无乱搭、乱贴、乱画现象;镇区各村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各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干净清洁;各个体经营摊店门前实行“三包”,做到不占道经营、不乱堆货物;各居民户门前屋后、室内、厨房、厕所卫生清洁,不向溪坑、太平塘倾倒垃圾、杂物。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行政村:村主出入口、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村主巷弄无垃圾堆,无乱贴、乱画现象;村内无露天粪坑,无残墙断壁;村民门前屋后做到“三包”,不向太平塘、村边溪坑乱倒垃圾、杂物,垃圾要抛入垃圾房(箱)内;垃圾处理点的垃圾及时处置。
国道、县道沿线:道路沿线村做到道路两侧无垃圾堆,无露天粪坑,路边无乱贴、乱画、乱搭建现象。
四、整治时间安排
从10月8日开始到12月7日结束共两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组织全体干部群众,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1、10月8日--18日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集镇范围主要街道、路口悬挂环境卫生整治宣传横幅,印刷“环境卫生倡议书”,组织大学生村官、中小学生进行发放,在各村张贴宣传标语,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环境卫生大整治的浓厚氛围。
2、10月19日—11月10日集中整治阶段。开展“千人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组织镇政府机关、站所、建成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干部群众以及中、小学师生,对重点整治区域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为营造整治氛围,宣传整治力度,邀请电视台、《今日》记者进行报道。同时,镇城管执法中队、工商所等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落实专门力量对环境卫生及集镇秩序进行管理;全镇范围内其他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群众对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开展大整治活动。
3、11月11日—20日督查整改阶段。由镇政府负责对各村、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整治标准的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督促其整改,并对活动开展和整治情况较差的村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4、11月21日--30日巩固提高阶段。各村、单位要对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并制定出符合本村、单位实际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镇政府根据活动开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全镇(特别是集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环境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五、措施要求
1、强化宣传。各村、单位要召开会议认真研究整治工作,层层宣传,上下联动,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中去;要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倡议书、贴标语、出黑板报、组织文明礼仪卫生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要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讲文明、爱卫生的自觉性。
2、健全制度。镇政府将制定环境卫生规范性管理制度,各村也要建立村组卫生奖惩机制,使卫生工作有章可循。
3、注重实效。各村和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党员要在先,实行干部包村、包路段,细化任务目标,责任到户、到人,确保取得“人人来参与、个个受教育”的活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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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村是指县城区范围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
本办法所指的主干道路是指县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道路。
第四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倡导、乡镇负责、村组实施、部门配合、单位帮扶、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的原则。
第六条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户分拣、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设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县爱卫办),负责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工作。其主要职责:1.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推进;2.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3.负责对全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设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5人。其主要职责:1.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推进;2.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3.负责对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督促村组、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农村环境卫生义务;4.对农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其他环卫工程设施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5.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核;6.负责辖区内主干道路过境镇、村段两端外延各30米范围内及主干道路两侧路肩10米以外范围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九条各行政村设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小组,有专职(兼)环境卫生监督员。其主要职责:1.宣传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环境卫生知识,制定农村环境卫生公约,增强村民环境卫生意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2.负责本村卫生规划和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落实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3.按照定时倾倒、定点堆放、定时清扫、定时清运的要求,对本村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对环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考核;5.对本村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向乡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工作。6.协助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条县城区范围以外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社区、小区均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社区、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部门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指导乡镇、村组做好人文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文化推介工作。
第十二条县林业局负责按照“宜林则林、宜花则花”的原则,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加快推进生态村庄建设。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行政村结合各自人文特点、历史渊源,做好村名碑、村名牌的设置工作。
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县域内县、乡主干道路路面、路肩及过境镇村段两端外延30米路肩外10米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并负责道路安保设施的配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检查乡镇做好县域内河道、河流的环境整治及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市容园林局负责根据环境卫生规划及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立项和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保洁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积极推进环卫保洁专业化、集约化、精细化、标准化,鼓励和提倡农村环卫保洁作业实行市场化运营。
第十八条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所在地、所属集镇、中小市场按50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足配齐保洁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经营团体等根据清扫面积配足保洁人员。
第十九条行政村按村民小组数量1:1的比例或按农村人口200—300人:1的比例配备保洁员。
第二十条保洁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乡镇或村组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并应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保洁人员装备由乡镇、村组负责配备。基本配备标准:保洁三轮车、保洁服装、保洁用具(锨、扫帚等)。
第五章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乡镇所在地、集镇、中小市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一)街道、公共场所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水渠、绿化带、路沿石、果皮箱干净整洁,路面便道无积尘、无痰迹、无积水、无果皮纸屑、无垃圾散点、无乱堆乱放、无乱摆乱占、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靠,冬季无积雪冰块;(二)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乱粘贴涂写、乱设摊点;(三)镇区道路、街道实行每日两扫制度,每日清早、下午分两个时段分别完成一次全面清扫,全天侯进行保洁;(四)垃圾池、果皮箱的垃圾应在每日8点前清运完毕,垃圾池有专人管理,做到垃圾池干净整洁,定期消杀,垃圾日产日清;(五)垃圾清运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车况良好。(六)公厕设施齐备完善,标志明显,建立管理制度;公厕室内干净整洁、无绳蛆、无尿碱、无臭味;定期消杀消毒。
第二十三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一)街巷达到“八净”“八无”,即主街干道净、背街小巷净、人行便道净、农户庭院净、主体墙面净、绿化带净、下水口净、垃圾池(箱)净;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乱泼乱倒、无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无乱堆乱放、无残垣断壁、无乱写乱画、无乱搭乱建;(二)空闲地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闲置物品和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有序;(三)垃圾池周边环境达到“三无”,即池外无垃圾、无杂草杂物、围墙无乱写乱画;(四)街巷每日清扫一次,巡回保洁;(五)每日定点、定时收集垃圾,并每日将垃圾运至垃圾场进行填埋,黄土覆盖;使用垃圾池收集的做到日产日清,每日将垃圾运至垃圾场进行填埋,黄土覆盖;(六)村内无害化卫生厕所达到75%以上,自来水或其他安全卫生饮用水入户率达到90%以上。(七)冬季街巷道路无积雪冰块。
第二十四条主干道路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一)路面、路旁干净整洁,道路每日一扫,巡回保洁;(二)道路两侧排水沟无垃圾暴露;(三)道路沿线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养护良好,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四)道路两旁建筑物、构筑物美观、整洁;道路沿线门店牌匾整齐规范,门外干净整洁;(五)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设摊点、乱建屋棚等现象;(六)冬季无积雪冰块。
第二十五条河流、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河堤内外无垃圾明曝,水面无垃圾、无漂浮物。
第六章环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和配置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及建设规划具体方案中,与当地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卫生管理技术更新相协调,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生活、美化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进行相应建设、配置。
第二十七条乡镇所在地、集镇、中小市场、旅游景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县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县市容园林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环卫设施、设备指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农村卫生作业所需的专用设施、设备、工具。设施包括:公共环境卫生张贴栏、环境卫生专用标志、公共卫生间、垃圾处理场、垃圾压缩站等;设备包括:垃圾转运池、垃圾箱、果皮箱等;工具包括:垃圾收集车、清扫工具等。
第二十九条乡镇所在地和集镇环卫设施建设、配置按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设置;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各村结合实际,可按每200—300人建一个垃圾池的标准建垃圾池;主要街道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有公共环境卫生张贴栏,每村建有垃圾填埋场;车站、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应按照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数量合理的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乡镇、村组的垃圾池、垃圾填埋场选址应远离主干道路和水源地。
第三十二条凡经规划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七章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行政村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实行农村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乡镇政府所在地、乡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村委会负责;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其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店、饭店、车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第三十七条县农村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考核实行月检查、季评比、年终总评的模式。
月查:每月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季评比:每季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根据得分及评定档次,按档次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为单位兑付相关村组的奖补资金。
年终总评:年底对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进行考核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并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村环境卫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一事一议”的方法,鼓励和提倡群众按每户每月1至5元的标准义务缴纳卫生费。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环境卫生经费,用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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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内容
(一)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乡镇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考核细则(见附件2)
(三)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村居考核细则(见附件3)
(四)挂钩帮扶部门和单位考核内容(见附件4)
三、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考核;坚持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逐步提升管理工作水平;坚持奖惩分明,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管理竞争机制。
四、考核组织
成立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区城管办负责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定期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参与考核。
五、考核分值设定
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六、考核奖惩保证金
实行乡镇环境卫生管理保证金制度。每年初,各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向区政府缴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保证金3000元。
七、考核奖惩办法
(一)乡镇、集镇和村居
1、区考核组采取不间断巡查(含随机暗访)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并实行直接扣分,扣分分值纳入责任乡镇、集镇、村居当月考评计分。
2、区考核组每月对各乡镇的集镇和村居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每年对乡镇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比,分别评出合格乡镇、合格集镇和合格村居。各乡镇和集镇由区考核组直接考核,各乡镇村居由各乡镇进行考核。各乡镇经过自评认为合格的村居,每月统一上报区考核组,区考核组每月组织乡镇交叉检查,然后确定合格村。上月验收合格的集镇和村居,下月不再上报。
3、经考核,集镇、村居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集镇和合格村居,低于85分的为不合格集镇、不合格村居。5、6、7三个月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合格村,必须分别按乡镇所辖村居总数的60%、70%、80%的比例递增,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和村居,以及国道、省道、县(区)道路沿线两侧村居,5月份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未达到递增比例的乡镇,不得评为合格乡镇。
4、按月兑现奖惩。凡当月被评为合格乡镇的,奖励该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分管人每人200元;凡被评为合格村居的,按月兑现保洁费补助(区、乡两级补助部分);凡当月没有被评为合格乡镇的,处罚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人每人100元;没有被评为合格村的,区、乡两级不予补助保洁费;全年根据被评为合格乡镇的月数,乘以月均保证金额,在年度考核结束后返还保证金。
5、经区考核组考核验收合格的集镇、村居和乡镇,予以通报命名。
6、每年区考核组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村居和乡镇组织一次复检,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保留合格称号,低于85分的取消合格称号。集镇合格称号被取消的,对该乡镇的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不予奖励,并扣除保证金各1500元;有一个村居被取消称号的,扣除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各1000元,有两个村的扣各元,有三个村以上或乡镇合格称号被取消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7、对已经命名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村居和乡镇,区考核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出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第一次分别扣除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除500元;第三次扣除1000元;三次以上的,扣除所缴纳保证金的全部余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8、对当月巡查直接扣分或检查扣分累计超过16分的集镇和村居,已被命名的,第一次分别扣除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300元,第二次扣除600元,第三次扣1200元,三次以上的,扣除所缴纳保证金全部余额。对未命名的集镇和村居出现上述情况的不得评为合格单位。
9、保证金被扣除后,由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及时补交。
10、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区级卫生示范村的村居,区政府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元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村、组保洁人员工资补助。
11、各乡镇必须按区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完成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突击性整治任务,并确保通过验收(验收标准同考核细则)。在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主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次月仍未达标的,区政府予以提醒警告,并在区新闻媒体上通报,该乡镇乡镇长向全区作出达标承诺,连续三月还未达标的,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主动引咎辞职。
(二)区四套班子成员和挂钩帮扶部门[见《区四套班子和区直部门挂钩帮扶农业农村三项重点工作的通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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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市环卫管理处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的全天候清扫保洁,进一步完善垃圾集中清运管理,主要道路清扫保洁合格率要达到100%。
市园林管理处和各临街单位要全面清理沿街绿地、绿带内的塑料袋和垃圾、杂物,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清洁。市政工程管理处要对云溪河中、下游和护城河、店子河等大小河道进行突击清理,清除河道积存的垃圾和漂浮物,沿街绿地、绿带和河道清洁率要达到100%。
各街道办事处,尤其是阜安、中云、云溪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城市卫生管理职能,落实责任,搞好街区日常卫生管理,认真落实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任务,消除卫生死角,街区卫生清扫保洁率要达到90%以上。
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楼院的卫生管理,清除积存的垃圾、杂物和乱贴乱画,规范物品放置秩序,居民小区、楼院卫生管理到位率要达到100%。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所辖区域的城乡结合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回潮。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处理率要达到100%。着重清理常州路南段(店子河至饲料公司)、晋州路全段、杭州路南段、兰州路西段(响堂门至黄埠岭)、西外环(七公司至南庸村)、北外环(铁路立交桥至阜安工业园)、东外环(阜安工业园至东外环雕塑)、郑家小庄、常州路(水寨门两侧)、福州支路等处积存的垃圾和废弃塑料袋及乱堆乱放各类杂物。
市工商管理分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和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区各类市场卫生管理,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合格率要达到100%。着重搞好大同市场、永安市场、胜利市场、南关蔬菜市场、湖州路市场、胶州东路小市场等露天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清理积存垃圾、杂物,及时疏通排水沟渠,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场地整洁,做到文明经商。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单位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内部卫生和门前“三包”责任区日常管理,争创卫生先进单位。单位内部和门前“三包”责任区卫生管理达标率要达到85以上。
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大力开展驻地环境清理整治活动,清除“三大堆”、垃圾、杂物,规范物品放置秩序,建立健全管理队伍,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乡镇驻地环境整治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各乡镇政府要统一布置和安排各村庄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着重清理村内外积存的垃圾、粪便和“三大堆”,并对村庄主要出入路线沿途进行清理,保持道路清洁卫生。各乡镇村庄环境卫生整治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开设讲座、黑板报、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条幅等形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活动,普及社会公德意识和卫生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5日—4月5日)
召开全市爱国卫生月活动动员会议,全面部署爱国卫生月活动。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在全市掀起活动热潮。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6日—25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承担任务的要求,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消灭卫生死角,落实除四害任务,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全面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总体水平。
检查验收阶段(4月26日—30日)
市爱卫会将组织检查组分别对市容卫生、街道卫生、单位卫生、市场卫生、乡镇机关驻地卫生的整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全市。同时,做好迎接青岛市爱卫会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爱国卫生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从创造良好城市形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承担的各项爱国卫生月活动任务 21
世界卫生日方案活动
,积极参加全民卫生日和其他社会卫生活动,确保活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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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环卫所负责城区城南街、八二三东路(八角亭至文化中心至西菜市场路口)、八二三中路部分路段(文化中心至儿童公园正门口)、城东街(八角亭至东岳桥)、环城东路(八角亭至公安局门口)等“白改黑”主干道及城路(文庙至外贸公司、春城酒家至鹏翔酒家、街心公园周边)、溪滨东路(电力大厦至电信大厦)、溪滨中路(电信大厦至大桥)、溪滨西路(大桥至人行桥)、人工湖北路(美湖酒店至人工湖闸坝至财政局套房围墙)、中心广场等的保洁及环卫设施的维护工作。
2、城镇人民政府、五里街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环卫所承担清扫任务之外的主干道路面及沿街两侧人行道卫生管理、垃圾统一收集清运、日常保洁等工作。
3、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主干道两旁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日常维护工作及垃圾中转场所的建设、维护、日常管理工作。
4、城区主干道路面要实行全日保洁,做到路面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绿化、美化好。
(二)次干道:包括城区留安路、新华路、溪路、中洲路、鹏源街、溪洲路、环翠路、安居路、通贤路、公园路、儒林街、溪滨路、真武路、崇华路、华福路、西安路、师范路、大路头街等。
工作职责及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次干道沿线的环卫设施的设置,负责进行日常保洁、卫生日常管理,每个镇至少配备2辆密闭垃圾运输机动车,2名清运工,做到城乡垃圾日产日清,做到路面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建、乱堆放现象。
2、次干道路面及所有的背街小巷实行全日保洁;垃圾统一收集并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
3、要制定清除垃圾、污水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及时清理、转运公路、沿河溪两岸,次干道的垃圾、污水等。
4、要组织对路网体系、排水管道的巡逻检查,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排水管道破损的,及时抢修、更换,确保排水设施要完好、畅通;对道路破损龟裂或未硬化的,要及时修补。
(三)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楼道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的垃圾集中收集、转运至垃圾中转站。要设专人负责,实行全日保洁。
2、居民住宅区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有专人管理卫生。要做到小区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无蚊蝇孳生场所,无乱挂行为,楼道整洁,定期清扫,无乱贴乱画,车辆摆放整齐,并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犬。
3、各村(居)住户要认真做好室内外垃圾清扫工作,在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翻盆倒罐清除容器积水、卫生死角,改建水冲式卫生厕所,圈养禽畜,填堵缝隙,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做好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工作,自备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到垃圾收集车。
(四)单位家属小区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家属小区进行公共环卫设施的统一设置,并设置专兼职人员进行小区日常环境卫生的保洁、垃圾统一收集、集中转运处理等工作。每个小区至少设置1-2名日常保洁员进行环境卫生清扫、管理工作。
2、城区各单位(含家属住宅区)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有专人管理卫生。要做到围墙内外、房屋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无蚊蝇孳生场所,无乱挂行为,楼道整洁,定期清扫,无乱贴乱画,车辆摆放整齐。单位厕所要做到洁净、无粪迹、尿垢,基本无蝇、无蛆、无臭。
(五)物业小区、建筑工地
工作职责及要求:
1、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所属物业小区进行公共环卫设施的统一设置,并设置专兼职人员进行小区日常环境卫生的保洁、垃圾统一收集、集中转运处理等工作。
2、建筑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对所属工地的建筑材料堆放、建筑垃圾处理、工地日常保洁、建筑垃圾统一收集清运处理等工作。
(六)工业园区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人行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日常保洁管理,同时负责引导企业把工业园区产生的工业垃圾集中清运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2、工业园区内各企业负责设置本企业内的环卫设施,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指定地点,统一转运至垃圾中转站点。
(七)人工湖
县水利局要做好人工湖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人工湖水面保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全日保洁;每日不间断检查,发现湖面、橡胶坝有漂浮物时,及时清除,确保卫生;同时应及时清理坡岸的垃圾杂物,并将打捞清理的垃圾运送至垃圾中转站。
(八)溪流、沟渠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城区各小溪流、沟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各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小溪流、沟渠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清理河面漂浮垃圾及河床两侧杂草等,并收集到指定垃圾收集场所,统一转运,做到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确保小河流的干净整洁。
2、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溪流水体要组织群众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垃圾、杂草,做到无漂浮垃圾,无积存杂物。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其中“东岳溪、环翠沟”每周2次,发现水体有漂浮垃圾时,及时清理,确保河床整洁、水流畅通。
(九)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公共环卫设施的设置、管理。各乡镇负责对所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进行卫生摸底调查,并责成所属村(社区)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日常保洁、垃圾集中收集、垃圾统一清运处理及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管理。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对辖区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清理、纠正。组织巡查队对辖区内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纠正非法行为。
(十)垃圾中转站点建设、垃圾清运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垃圾中转站点的设计、建设工作,做到设计科学、合理、实用。
2、县环卫所负责城区垃圾中转站点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持垃圾中转站点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转运垃圾中转站点内的垃圾,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所,集中处理。要使用密闭垃圾清运车辆,做到不洒漏,避免“二次污染”。
(十一)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交通局负责加强对车站进行规范化管理,督促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设置及日常环境卫生保洁管理。要做到车站、候车室内外卫生设施清洁;地面清洁无污物,无痰迹;物品、凳椅洁净;天花板、四壁清洁无积尘蛛网;候车室基本无蝇无鼠。车站负责做好日常环境卫生管理,设立专职人员进行车站的日常保洁、垃圾收集、统一转运处理等工作。要做好车站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2、县文体局负责体育场馆内的环卫设施设置,设立专人进行体育场馆的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扫及管理,定时对场馆内的垃圾进行集中清扫,集中到垃圾中转站(点)。要做好场馆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3、县广电局负责影剧院的环卫设施设置,设立专人进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扫及管理,定时对垃圾进行集中清扫,集中到垃圾中转站(点)。要做好剧院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4、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环卫设施设置,设立专人进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扫及管理,定时对垃圾进行集中清扫,集中到垃圾中转站(点),医疗废物要统一按要求实行袋装化,避免污染周边环境。要做好医疗机构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十二)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餐饮行业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卫生局负责对城区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的室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进行监管,负责其室内环境卫生设施装置的设立、消毒、清洗、防蝇防蟑防鼠等有害虫媒的防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2、辖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次干道沿线辖区内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3、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主干道沿线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各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处罚。
4、县环保局负责对城区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的周边“三废”排放进行监管,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做好“三废”排放处理设施。各从业单位要设立“三废”排放处理设施,做到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5、县旅游局负责对城区星级酒店、旅游接待单位等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进行监管,对其室内外环境卫生设施装置的设立、消毒、清洗、防蝇防蟑防鼠等有害虫媒的防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星级酒店、旅游接待单位要做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立、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横流,无蝇、无鼠、无蟑等。
6、各从业单位要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横流、菜渣,无蝇、无鼠、无蟑等。
(十三)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质监局负责对城区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进行监管。要督促各单位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环境整洁,无蝇、无鼠、无蟑;实行垃圾袋装化,集中收集到垃圾中转站(点)。
2、辖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次干道沿线辖区内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3、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主干道沿线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处罚。
4、各从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日常保洁和管理工作,要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横流、菜渣,无蝇、无鼠、无蟑等。
(十四)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食品经营企业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工商局负责城区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室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进行监管,负责其室内环境卫生设施装置的设立、消毒、清洗、防蝇防蟑防鼠等有害虫媒的防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2、辖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次干道沿线辖区内超市、商场、食杂店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3、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主干道沿线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处罚。
4、各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日常保洁和管理工作,要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横流、菜渣,无蝇、无鼠、无蟑等。
二、“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及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乱涂乱画乱张贴“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的“城市牛皮癣”进行清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车站、商场等单位做好本单位所属公共场地的“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辖区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的“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3、居民小区。有物业公司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乱涂乱画乱张贴“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所属村(社区)负责组织居民小区内住户统一对小区内乱涂乱画乱张贴“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进行清理。
三、绿化带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高速出口至环岛城雕路段两侧的绿化补植、人行道铺设、公交车亭建设、广告牌整理工作,沿线树木修剪、补植,道路隔离栅清洗、广告更换、时花更换,并做好两侧人行道及中间绿化带的整治和保洁工作。县城区公共场所和主、次干道绿化带定期整理。做到树形整齐、无杂草,无堆积生活垃圾,无堆放杂物。
2、城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岵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民事协调工作及次干道绿化带定期整理工作,做到树形整齐、无杂草,无堆积生活垃圾,无堆放杂物。
3、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沿线道路环境整治及违章建筑、违章搭盖、垃圾杂物乱堆乱放等行为的清理、拆除工作。
4、公路分局做好沿线树木涂白、路面保洁工作。每日对省道、县道路面进行日常保洁,对绿化带的垃圾进行清理、集中收集,统一转运至垃圾中转站。特别要对各条进入县城的公路加强巡查,做到公路路面、绿化带及两侧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和杂物堆积现象。
四、市容市貌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主次干道沿线及两侧的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每日对城区广场、主、次干道进行巡查,对广场周边、主、次干道沿线及两侧的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地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处罚。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清理所属居民生活小区、背街小巷等的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地经营行为。镇村两级要组织巡查队加强对居民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清理在公共场所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地经营行为。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卫生局负责对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等“五小”行业的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检查,确保其设施设置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符合环境卫生规范。负责对城区“五小”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作。
2、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五小”行业果品箱(桶)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卫设施的设置进行管理。要对城区“五小”单位垃圾清扫、袋装收集、公厕保洁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3、县规划建设局、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五小”行业招牌、灯箱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组织巡查队对城区各“五小”单位进行巡查,对违规占道设立招牌、灯箱广告的,坚决予以清理、处罚。
4、县文体局负责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的设置,确保其设施设置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符合环境卫生规范。督促其设立网吧内公厕专职管理人员,并做到公厕管理制度和投诉电话上墙,要采用水冲式卫生厕所,保持公厕整洁,无污水横流、无蝇无蛆、无明显臭味。要做到每日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垃圾袋装处理,集中送至垃圾中转站(点)。
5、各从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内环卫设施设置,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立1-2名专职保洁员,每日进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扫及管理,定时对垃圾进行集中清扫,集中到垃圾中转站(点)。要做好营业场所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6、“五小”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箱、设立专职环境卫生保洁员,每日对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垃圾统一袋装送至垃圾收集场所,由县环卫所统一清运;至少要设立公厕专职管理人员,并做到公厕管理制度和投诉电话上墙,要采用水冲式卫生厕所,保持公厕整洁,无污水横流、无蝇无蛆、无明显臭味。
六、家禽家畜、犬类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所有室外违规搭建禽畜、犬类棚舍进行清理拆除。要组织巡查队加强日常检查,及时清理拆除违规搭建棚舍,对放养的家禽家畜及犬类进行捕杀。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公安、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的饲养禽畜、犬类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组织人员对流浪狗进行捕杀。
七、公厕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公共厕所的建设、设立专职人员进行日常保洁及管理工作。
2、县环卫所要落实公厕卫生管理制度,每座公厕至少设立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每座公厕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县环卫所负责对公厕制度落实,日常保洁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经贸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卫生设施的设置,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做好环境卫生清扫、垃圾统一收集处理、污水集中排放、市场内公厕干净整洁、“四害”消杀控制、加大“限塑”力度,摊位设置规范,减少露天集市和地面摆摊市场,逐步提升城市农贸市场规范化水平;协调辖区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农贸市场垃圾及时清运工作,保持农村农贸市场整洁有序。
2、市场服务中心要做到农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要统一设置水冲式卫生公厕,落实公厕卫生管理制度,每座公厕至少设立1名专职管理人员,公厕地面、墙面、蹲位清洁无臭,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蝇蛆;市场有专人保洁,场所内外整洁卫生,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横流,基本无蝇。市场每个摊位要配备垃圾果皮收集桶,退市后及时清理垃圾,统一运送至垃圾中转站(点)。
九、学校环境卫生管理
篇6
全市533个行政村都建立了清扫保洁制度,其中,334个村庄成了环卫队伍,特别是新建入住的新型农村社区、新农村示范村建立了固定的环卫队伍,运作完善;从事乡镇环卫工作的工人工资得到了足额发放,部分乡镇为环卫队伍配发了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全市农村共设立了2913个垃圾临时堆放点或垃圾池,达到了凡是有环卫工人的村庄就有垃圾池的要求,初步实行了定点收集、定时清运,其中,孟庄镇全镇生活垃圾实现了日产日清;孟庄镇曾获全国生态文明村、省生态乡镇、省文明乡镇等荣誉,孟庄镇南李庄、高村曾获得省文明村称号。
1、环卫投入有待提高。各乡镇因经济条件、重视程度、区域位置不同,对环卫工作的人力、物力等投入大小不一,部分乡镇环卫工作进展缓慢,管理效果参差不齐,整体上与级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2、环卫队伍建设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乡镇、村庄虽有环卫队伍和建立了垃圾收集设施,但有些设施设置不合理,还远没有达行业标准要求,还有相当一部分村庄没有成立环卫保洁队伍,垃圾收集设施没有建设到位,环境卫生质量亟待改善。
篇7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逐步成为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其中农村环境卫生问题首当其冲,是城乡管理水平、社会文明程度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相关部门应按照各地区不同实际情况,以政府主导、以城带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为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布局,建立完善的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体系,提高农村环卫水平,缩小其与城市之间的差距,从而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1、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介绍
城乡环卫一体化是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城市环境卫生与农村环境卫生并重,通过统一规划和安排,科学合理地治理农村环境,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该工作属于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对于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直接意义。具体来说,当地环境部门应将该地域范围内的乡镇全部归入当地环卫管理体系,并按照资源共享、区域统筹的要求,在环卫体系涵盖的所有地区配置专业的清扫保洁队伍和生活垃圾收运设备,建立一体化的收运系统、工作网络、处置设施以及保障机制。同时,提高城乡环卫一体化规划建设与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城乡垃圾管理法规体系、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回收,并因地制宜得选择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加大农村环境卫生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并维持稳定的环卫工作资金投入,尽最大努力缩小城乡环卫工作差距,建设清洁优美的新农村。
2、一体化面临的问题分析
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村环卫的极度落后。要想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首先需要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下面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相关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
制度的缺失是农村环卫问题的一大致命弱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生活垃圾的处理进行了规定,然而具体的下行行政规章制度却并不系统和完善,使得乡镇相关环保部门在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时难以寻找到针对具体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得许多环境问题处于模糊状态,对农村环卫水平的提高造成了一定障碍。
(2)垃圾收运、处理设备匮乏
硬件不足问题是农村环卫管理工作面临的又一难题。例如垃圾收运车和垃圾分类、处理设备的严重不足,这些基础设备的缺乏将会造成农村垃圾的随意倾倒以及垃圾的分类困难,直接导致了农村垃圾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问题的症结在于相关部门对于农村环卫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投入资金不足。若是直接向农民征集环卫资金,由于农民收入普遍较低,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提高对于新农村建设的重视程度,主动为周边乡镇补充环卫基础设备。
(3)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近年来政府对环境卫生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在城市和农村中的宣传力度也逐步加大。然而,环卫保护宣传在农村中的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村民还存在“各扫门前雪”的思想。因此,乡镇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各类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环境保护的意识。
(4)城乡垃圾管理脱节
我国环卫一体化正经历着将重点由城市转移到农村的阶段。由于城乡发展的不均衡,以往的城市垃圾管理方法难以完整的应用于农村垃圾管理,致使垃圾管理出现了城乡脱节的现象。对此,应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寻找适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方法措施,进而缩小城乡环卫管理差距。
3、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发展前景
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发展需要我们在了解当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清主要问题与次要问题,逐步解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问题,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
由上文一体化面临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专人匹配工作是解决农村环卫问题的首要工作,各村委会应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主要街道和居民聚集地安装垃圾桶和配备垃圾车定时收运。其次,各乡镇以及村落应建立环卫机构,开展各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逐级向上建立完整的考核管理和升迁机制,逐步构建统一的城乡卫生管理体系。再次,在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时,加入更大比例的环卫工作规划,为将来开展环卫工作做好铺垫。最后,建立专门的环卫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环卫资金的筹措与应用,资金筹措具体可从政府拨款、村民自筹和社会募捐三个途径进行。此外,还应加强环卫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意识水平,让农民自发的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
4、总结
当前我国城乡环卫一体化面临的挑战颇多,还需要我们共同克服难关,推动一体化进程。建议相关部门对此提高重视,把环卫工作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环卫现状。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环卫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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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琴.浅议城乡环卫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3).
篇8
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定期考核由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农办、财政局、环保局、长诏水库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在年终对乡镇、街道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农村垃圾清运专项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几次不定期考核。抽查结果列入考核总分。必要时,抽查结果在全县通报。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乡镇(街道)、村两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硬件建设、长效机制、环境面貌、绩效情况等,并抽查不少于10%的行政村。
四、考核标准
考核设基本分100分,附加分5分。基本分包括组织领导10分,目标管理70分和绩效情况20分(详见附表)。
五、考评等级
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合格,90-75分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的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补助时,实行与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村至垃圾中转站的清运费用补助:2个乡每年每户补助6元;三个中心镇的垃圾清理费用由乡镇自负;其他乡镇(街道)每年每户补助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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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有严重恶化趋势,我们必须对症下药,尽快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遏止这种不利局面的恶化。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来保护它。
一、治理农村公共卫生环境的紧迫性
1、 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
农村的主导产业是农业, 当农业生产从以人力、施农家肥为主的传统生产方式转变为以机械化耕作、大规模使用化肥农药为主的现代生产模式时, 农村的物质循环方式被彻底改变了: 原来的作为农业资料的粪便不再被使用, 成了垃圾; 农业中大量使用地膜、化肥等化工产品, 用过之后破碎的地膜、化肥袋子等成为新的生产垃圾, 数量巨大。除农业生产之外, 许多农村发展了乡村工业, 成立了乡镇企业,而乡镇企业所排放的工业垃圾和工业污水一般不加处理, 成为农村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农村垃圾成分发生变化
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在带来农村垃圾数量上升的同时, 也带来垃圾内容的改变。过去农村主要消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简单的工业品, 所产生的垃圾是很少量的生活废弃物、粪便等有机物, 垃圾中可循环的东西居多, 如人的食物性垃圾可用来喂鸡喂猪、粪便可以用来堆肥, 没有被使用的有机物垃圾可以通过自然分解、消化, 几乎没有污水, 所以农村垃圾数量很少, 在自然循环状态中没有产生严重的卫生问题。但现在的农村生产生活更多使用了工业制成品, 垃圾内容发生了改变, 最常见到的垃圾是各种塑料废品、化肥包装废弃物等。这些垃圾不易腐烂、降解, 在缺乏有效处理方法时, 越积越多, 形成严重污染。污水则来自随意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水中富含化学制剂, 超越自然界的循环限度。
3、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污染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聚居点规模迅速扩大。但在“新镇、新村、新房”建设中, 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未能跟上:环境规划缺位或规划之间不协调——只重视编制城镇总体建设规划, 忽视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规划的有机联系; 农村聚居点则缺少规划, 使城镇和农村聚居点或者沿公路带状发展, 或者与工业区混杂。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 造成严重的“脏、乱、差”成了很大危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 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 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二、加强平安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措施
为强化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提高健康水平,加快农村致富奔小康步伐,不断向争创青海省级卫生乡镇的目标迈进,各乡镇党委、政府在相继出台《乡镇卫生考核细则》和《乡镇环境公约》后,结合本乡镇实际,又制定出台了乡镇以及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别从管理目标、管理范围和管理标准三个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并采取县考核乡镇、乡镇考核村、村考核户,重奖严罚的方式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管理。“县考核乡镇”,即县考核组每月定期对各乡镇所管辖村进行环境卫生检查,每季度按月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考核结果通报到乡镇、村。考核结果作为以奖代补的依据,年底乡镇政府将对环境卫生考核平均分在85分以上的乡镇以及村分层次进行补助。“乡镇考核村”,即乡考核组每月定期对各村进行环境卫生检查,每季度按月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考核结果通报到村。考核结果作为以奖代补的依据,年底乡镇政府将对环境卫生考核平均分在85分以上的村分层次进行补助。“村考核户”,即各村成立村考核小组,每季度对责任区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对农户“大评小奖”予以激励。按清洁、较清洁和不清洁评定等次,评比结果每季度在全村进行公示,每季度奖励一次,对清洁户给予价值10元至20元的小额物资奖励并挂牌。同时采取县乡镇村干部分片包保责任制,在经县、乡考核过程中不达标或曝光的,本着谁包保谁负责的原则,处以责任人100元罚款;三次不达标的户,在县、乡镇、村备案,此户如需县、乡镇、村为其服务或给予帮助的,县、乡镇、村均不予理睬,如是党员或村民代表的,村党支部对其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如是低保户的取消其低保户资格。
该办法的出台,目的在于动员全体居民参与环境卫生日常管理,逐步建立卫生管护的长效机制,从而形成政府组织、村里实施、居民参与的管理格局。
总之, 农村环境建设工作, 需要政府的领导、资金的保障、社会各界的参与、科技的支撑. 只要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把农村环境建设当做实现全面小康的一个主要目标, 当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主要任务去真抓实干, 一个清洁的、文明的农村在不久将来就会呈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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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标是: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宣传健康环境理念,进一步解决城镇环境脏乱差问题,大力加强城镇特别是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镇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开展3年的整洁行动,到年底,力争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6%;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城市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减少一半;
——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分别提高10%,完成600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提高1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10%。
三、行动内容
(一)集中开展清理整治活动。在城市重点清理影响环境卫生的死角,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在农村清除各类积存垃圾,平整道路,疏通沟渠,清理柴堆、粪堆、坑塘,搞好室内外卫生。
(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率,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现垃圾、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三)加强乡镇和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乡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有步骤、有重点、有规范地建设村镇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开展村庄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垃圾、人畜粪便等统筹清理、收集和处理。
(四)做好重点场所、行业、铁路、公路和河流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提升城市农贸市场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乡镇农贸市场整洁有序。加强学校、车站和城中村、施工工地、流动人口及农民工聚集地、乡镇与集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卫生院、中小型水厂以及旅游景区(点)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大城镇结合部和农村餐饮业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强化铁路、公路和河流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
(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大力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按照国家农村改厕项目要求,落实责任,加快实施步伐,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卫生院及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
(六)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重点行业的老鼠、蟑螂危害控制达标工作,降低城镇病媒生物密度,逐步达到国家标准。
(七)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镇一体化进程。推进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加大城镇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提高居民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乡村延伸覆盖,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逐步开展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
(八)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传递健康信息,弘扬健康文化,使群众了解环境与健康关系,提高城镇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要高度重视,将整洁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政策、资金上予以保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逐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确保落实。
(二)部门合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市爱卫办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确定每年工作重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导,建立规范的信息统计、数据汇总、资料收集工作机制。
(三)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宣传报道,营造社会氛围,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扬爱国卫生传统,开展义务劳动日活动。组织妇女、共青团员和青年投入到整洁行动中来,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和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整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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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卫生约束机制,强化村民责任意识。一是在三委成员中指派专人负责农村社区卫生监督管理,通过一事一议群众会,组织群众讨论制定“乡村社区文明卫生公约”,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范和约束村民的卫生行为。二是落实农户“门前三包”责任制,以村委会或社区与农户签订门前三包(即包打扫卫生、包绿化、包清淤)责任书。
完善配套标准。制定一个统一的农村社区文明卫生公约;建立一个环境卫生管理站;配置一辆垃圾清运专用车;每个村民小组至少配备一名卫生监督保洁员;每个村民小组建设一个高标准垃圾池;每户设一只垃圾桶。
分片建好垃圾填埋场(点)。按照就近、便捷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分片建立垃圾填埋场(点)。
篇12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
观等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
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区级、乡镇三级管理,按划分责任区负责,并
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根据城市的发展,每年由**市建设局划定)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卫生、民政、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配
合市建设局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局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
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
员履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检举和控告破坏市容和
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当清洗。
第十条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
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保持完
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
,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
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行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
落、泄露;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第十六条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方倾倒处理;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
墙应当及时拆除;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
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
后必须清除。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
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
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
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
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
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一)城区的主要街道(系指市政建设的硬化路面)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场、游乐场、广场、公园和烈士陵园,以及绿化地带等公共
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水域(系指青衣江、喷江、陇西河、周公河),由管理部门(水电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经营门面、摊点、售货亭及单位所辖区域和住户,按“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制,由单位、从业者和住户负责,并由市城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物、无污水、阴阳沟
畅通;
(七)城郊乡镇及结合部由各城郊乡镇负责。尤其是南郊乡、姚桥镇、北郊乡、多营镇等重点乡镇的城乡结合部
的环境卫生,由各乡镇及村民组负责本辖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并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
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城乡结合部卫生责任区划分,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
确定;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
扫保洁。
(九)凡不属于以上(一)至(八)款范围的区域,由市爱卫会根据毗邻关系,划分责任区域,由责任单位(人
)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市建设局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输,逐步推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在沿江、沿河两岸倾倒生活垃圾。
严禁在垃圾容器内或沿街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业的发展,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四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宾馆、生物制品厂、石材加工厂和其他加工作业场地等产生的
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
赏犬从严管理,禁止带观赏犬进入街道及公共场所。
第五章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在**城区的一切机关、学校、科研、文教卫生、部队、企事业单位;商业、饮食部门;文化娱
乐场所、农贸市场;个体(工商、生产、服务)户;沿街临时、固定摊点、售货车棚(包括人力、机动车)等所
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一律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置,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有能力自行清运的单位,必须到环卫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按指定运输路线密闭运输,倾倒在指定的地点,并
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委托服
务费。
第三十八条各类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制药厂以及建筑工地等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生产垃圾、废弃
物,必须按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运的按特种垃圾收取处置费。
第三十九条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费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类摊点,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自
行清扫、自行清运,并向环卫部门缴纳垃圾处置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代运的,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按标
准向环卫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工商部门应监督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好辖区环境卫生,协助
环卫部门收取垃圾处置费和服务费。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建筑等单位及个人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其占地范围内的清扫、垃圾代运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五保户以及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有关证明,免收城市清洁卫生费。
第四十二条环卫部门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三家联合签发的雅市物(2002)
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并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凭证
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依法收费,亮证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篇13
在全县辖区内所有乡(镇)场及所属村屯,重点对乡(镇)场政府和场部所在地、临公路铁路两侧村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屯和省市领导包保联系点进行全面彻底的治理。
三、主要任务及标准要求
集中开展“五清、四治、三加强、二到位”工作。
(一)“五清理”即:
1.清理垃圾粪便。清理街边路旁、房前屋后、河沟池塘、猪圈牛栏、厕所粪坑等污染源,做到村容镇貌干净整洁。
2.清理乱堆乱放。清理街边路旁、院内院外不规范的柴草垛、积肥堆、生活垃圾堆。近年来,统一规划建设的基础条件较好乡镇村屯要统一设立和规范村民柴草垛、积肥堆的堆放位置,做到整齐划一,堆放有序。提倡以上“二堆”出村统一集中堆放。不具备条件的老村屯要在村民房前屋后设置统一位置将以上“二堆”入院入园入墙,严禁临街临路随意堆放。村民生活垃圾要出村,做到日产日清。乡镇村屯要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场地,要避免对水源、池塘、农田的污染,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按时对生活垃圾进行掩埋,禁止露天堆放,二次污染。
3.清理私搭乱建。对乡(镇)场驻地及村屯的主要街路和过境公路两侧违反村镇规划和有碍市容观瞻建设的小院墙、小栅栏、小棚厦、小禽舍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清理拆除。对私自滥扩、侵占道路的园墙院落进行拆除,做到园墙整齐规范,院落整洁美观。严格查处不经审批和违反规划建设村民住宅、工企厂房等行为。
4.清理乱涂乱画。农户院墙房墙、电线杆、树干和街路两侧明显位置无不文明词语和野广告等乱涂乱画,无不规范的标语口号,无乱贴乱挂。
5.清理占道经营。对乡(镇)驻地主要街路、过境公路两侧的占道经营和集市进行清理或规范。严格禁止沿街乱摆摊、乱放货物、占道经营和占道修理。有经营场地和设施条件的要入室入场,不具备条件的要合理划定占道界限,整齐规范,不得防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确保安全无事故。
(二)“四整治”即:
1.整治乱排乱倒污水和乱丢乱卸生活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严禁村镇居民或村民向街边或院外随意倾倒污水污物和生活垃圾。每户生活垃圾白天收集院内贮存,傍晚或清晨运送到村外垃圾场或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做到日产日清。
2.整治鼠、蚊、蝇、蟑等“四害”孳生环境。对农户房前屋后、村屯周边的滥泥塘、露天厕、积肥坑、垃圾点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淘或清除。对猪狗鸡等动物尸体不要随意丢弃,要经专人处理或选择合适位置深埋,确保无传染。
3.整治畜禽散养、柴草随意堆放的不良陋俗。
4.整治规范乡镇所在地牌匾广告设置,严禁不经审批随意占道和挖道行为。
(三)“三加强”即:
1.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
村镇规划是协调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依据和手段。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和无序管理。20*年底前乡(镇)场所在地要全部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要制定村屯规划组织编制时间表,较大村、中心村和临公路铁路两侧村屯要在年内完成,其余村屯要在3年时间内全部完成。
2.加强村镇绿化美化。村镇公共场所、村旁、路旁、院旁要见空施绿,宜树植树,宜草植草,消灭无绿化屯、无绿化路、无绿化院。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村镇要积极筹措资金,争取项目支持,对改水、改厕、改灶、改路等基础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尽快使农村居民“走平坦路、喝干净水、上卫生厕、用清洁灶”。
(四)“二到位”即:
1.村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到位。各乡(镇)场、村屯要设立稳固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利用公益岗位等契机配足配强专职管理和保洁人员(乡镇所在地3—5名,村屯1—2名),配备必要的垃圾清扫清运工具设备及车辆。
2.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经费要到位。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实现长效化管理,严格的制度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关键。各乡(镇)场、村屯要根据《*县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建制镇要参照县城制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占道收费标准》,集镇和村屯要召开村民代表会,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合理确定每位村民缴纳保洁费标准。以上收费用于增添必备的工具设备及保洁人员开资,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位保洁员与村签订合同,明确清扫保洁职责和工资待遇。
四、实施步骤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从20*年3月1日开始到2009年3月1日结束,安排一年时间,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年3月1日—20*年4月1日)。落实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动员群众,开展学习教育。
(二)整治阶段(20*年4月2日—20*年10月1日)。按照方案内容,重点完成“五清、四治、三加强、二到位”活动内容。
(三)巩固提高阶段(20*年10月2日—20*年12月1日)。按照《*县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查缺补漏,建章建制,形成村镇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四)检查验收阶段(20*年12月2日—2009年3月1日)。在各乡镇、村屯自查的基础上,县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此次活动考评标准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5个“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先进单位”、5个“清洁集镇或小城镇”、20个“清洁村屯”、100个“星级清洁家庭”,在下一年度全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开展不力的村镇要通报批评。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容镇貌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涉及面广、量大、时效性强,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对整治效果突出的乡镇、村屯及农户给予表彰,颁发证书、奖牌、奖金。县爱卫会、建设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场领导为此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有组织、有步骤地坚持长期开展村容镇貌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依据《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县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地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标准,采取措施,务求实效。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做好动员和宣传,提高广大农村村民的认识,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公民道德、公共卫生、建设家园、爱护家园、管理家园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公共卫生意识,形成人人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的良好氛围,做到“柴草要出村、禽畜要圈养、厕所要卫生、庭院要整洁、道路要平整”,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崇尚科学,崇尚文明,文明礼让,爱我家园,自觉遵守村镇各项管理规章。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整治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县电视台要开设专栏,对整治活动效果突出的村镇及农户要给予表扬、宣传,对没有行动和整治效果差的村镇向社会曝光督促整改,从而推动整治工作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