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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城市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城市化,而城市化的建设就需要更多的土地资源作为后盾。近些年,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是建国以来城市化发展最快的时期。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统计:2012年,我国的城市人口大约是6.6亿,拥有49.68%的城市化程度。现今,我国的城市水平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预计在2050年时城市化水平将达到70%。
与此同时,我国的人均耕地占有量非常之少,耕地资源仍在不断缩水,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我国的耕地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我国的人均耕地占有面积仅为北美国家平均数量的1/12,与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很大。并且我国可开发土地少,不可利用土地多。
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视,并提出“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新法”中十分明确地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的耕地资源,具有人均耕地占有量少、耕地后备资源不充足、质量低,而且已经成为日益减少的主要特征。大部分地方,能被开垦的土地已经所剩无几。除此之外,我国每年的人口增长都在1000万以上,经济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粮食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几乎使耕地喘不过气来。
2耕地减少的现状和原因
2.1土地资源现状
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一组关于全国土地利用变更的数据:2004年全国耕地总量净减少80.03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为0.09公顷,仅2004年,全国建设占用耕地14.51万公顷,灾毁耕地6.33万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减少达20.47万公顷,生态退耕73.29万公顷,综合以上4项,2004年耕地总共减少114.59万公顷。与此同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数量仅有34.56万公顷。经过国土资源的调查,导致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生态退耕。
2.2耕地减少的原因
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生态退耕力度也相应提升。不仅如此,农村大批的剩余劳动力也因为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转变为城市人口,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城市规模扩大和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在我国经济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趋势和必然要求。而且在建设过程中,一些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必然占用耕地。近几年我国自主的加快了生态退耕的步伐,在利益的驱使下,耕地资源更多地转向高效益部门。
在我国滥用和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根据《中国土地报》的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10个省,仅2010年和2012年两年间,各类土地违法案件高达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多达500平方千米。这种大规模的违法用地行为,不仅超出了经济建设的需求量,而且经营方式粗放低效,牺牲了大量的耕地资源。其中一些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绩观念也是耕地资源大量损失的间接原因。
在我国,有关国土资源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虽然《土地管理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与其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没有及时地颁布与实施,如果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规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那么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是不能避免的,肯定会导致耕地资源的大量损失。
3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保护耕地
加大农用土地整治力度,确实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后,标志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时代的来临,保护耕地资源,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也已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战略和艰巨任务。
控制现有大型城市继续扩张的程度,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利用土地将会更加高效集约。
城市用地结构必须进行调整,有规划的、集约的利用土地是必然选择。在开发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土地的自然规律和土地的经济规律。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加强和完善是重中之重,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4结语
近几年,在城市进程中,耕地资源已经到了短缺的程度。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道路上的障碍。我们应当通过加大农用土地整治力度,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加强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措施,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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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是2012年地籍科工作重点。赛罕区按时制订了工作方案并及时发放给各相关单位,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最新成果,对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权属性质,认真予以确认,并做到及时、准确,从而加快了报件工作的速度。
篇3
1 我国土地资源状况
我国拥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资源,从总量来看数量很多,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但是人口基数大,导致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量很少,只达到世界人均水平的29%,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人均土地占有量相比只占他们的21%、7%、2.4%和1.8%。再加上我国的优质耕地面积不多,耕地后备资源紧缺,这一多三少构成了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我国林地、耕地和草地的人均占有量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26%、33%和42%。据统计到2004年10月31日止,我国拥有98.55亿亩的农用土地,4.73亿亩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有39.22亿亩。其中18.37亿亩耕地,人均占有量为1.41亩。
2 我国土地管理的现状要求我们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
我国耕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中西部地区的耕地较多,占全国总量的60.7%。从耕地质量来看,优质耕地少,水田和水浇地面积分别占26.0%和18.9%,而旱地面积比重较大,占总量的55.1%。目前,我国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尤其是耕地,使得耕地面积减少的趋势加快。
由于农药、化肥、地膜等多种土壤污染不断增加,造成耕地肥力持续下降。全国有5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存在环境恶化和质量下降问题,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50亿元;近20%的耕地受到工业“三废”和农药污染,致使每年有数百万亩减产,甚至绝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4月最新的《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的结果显示: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人均耕地仅仅为1.38亩,还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全国666个县(区)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因此,在如此严峻的土地形势面前,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法迫在眉睫。
上面从三个方面论述《土地管理法》的必要性,目的是在于引起人们对耕地保护的重视,土地管理法不单纯是一部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也不单纯是一部普通的民事法律,而是一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单行立法,或者说它是一部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法律,因而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地位、特殊作用来理解这部法律的特点,也是很有益的。
3 实行严格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3.1 严格土地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我国拥有十三亿人口,因此解决人们的吃饭问题自始至终都是党和国家面临的头等大事。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前提。近几年,我国的耕地面积锐减,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量大,导致粮食播种面积大量下降,但是粮食消费量却不断增加,由此而产生的供需缺口不断扩大。
在今后几年内,我国人口仍会不断增长,因此,为了满足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粮食需求,提高粮食供给量,保证粮食安全是当下最要紧的民生问题,任务极为艰巨。土地是粮食生产根本,目前全国耕地复种指数已经很高,而且很多地区的土地较为贫瘠,水土条件不匹配,单单依赖于提高亩产量已经不能够弥补耕地减少带来的粮食供应不足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土地进行严格化管理、坚决遏止耕地快速减少的趋势,从而遏制粮食安全基础的进一步削弱。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十多亿人口的生计,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确保粮食安全。
3.2 严格土地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顺利开展
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开发。近些年来不断涌现出因市场发展,扩展经济导致的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等严重问题,并且已经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在很多地方,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盲目建设开发区;拓宽马路,扩建市场,商场、娱乐休闲场所,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如此种种,导致了耕地不断减少,土地利用率下降,反而阻碍了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以严格土地管理为前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在确保证粮食安全的同时,又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供给,从而推进现代化进程顺利发展。
3.3 严格土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力发展
土地不单单是人们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保障。大量占用耕地,使得农民可以耕种的土地不断减少。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恶意压低农民补偿安置标准,未从长远角度考虑农民利益。有些农民出现了无田可种,无粮可收的局面,无处就业,无社会保险,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如果对土地不进行严格管理,任问题发展下去,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当下必须我们行动起来,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严格土地管理,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力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4 加强土地管理的有效策略
4.1 从律法角度来看
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为当前土地管理中出现的众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做好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对违规操作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性力量,减少土地管理方面的腐败。针对土地管理中执法行为要做好监督,对各级部门和各单位的行为做好管理,减少违法行为。
4.2 在运用力量加强领导与管理方面
要做好各省市各级领导的培训教育工作,将紧抓土地管理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贯彻和执行国家提倡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好土地管理,从国家全局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的角度考虑,不盲目追求一时利益,损害后代利益。在各省市、各单位设立专门负责人,土地管理责任到人,做好土地保护。
4.3 在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方面
要加强耕地保护,积极开发,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利益,引导和鼓励农民多使用有机肥料,减少耕地污染和破坏。应以节约和保护为准则进行开发和使用土地,遵循国家整体土地规划原则,进行开发与利用,避免在法律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用地,避免超计划用地。
4.4 在信息科技方面
要加强国土资源的信息化建设。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缓解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态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信息化管理已刻不容缓。随着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能力的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也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是保障国土资源在新形势下依法管理的需要,也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除了要使用法律的强制性力量、国家的行政力量之外,还要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凭借价格机制来调控土地的应用,在切实保障广大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开发土地的使用效益。尤其是针对我国目前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积极开发土地潜力,在节约用地的基础上缓解当前凸显的供求矛盾,尤其是现在,要通过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化利用等方式更好的促进土地应用生产,用国家政策保驾护航,多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做好保护性开发利用。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确保粮食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耕地安全,只有保护好了耕地,实现耕地的良好循环使用才是粮食安全最重要的保证。因此,实行更为严格的土地政策来保护耕地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篇4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进展还不尽如人意。近年来耕地锐减和非法圈占土地搞开发区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1997年到2002年,6年间耕地减少9542万亩,补充耕地3378万亩,净减少6164万亩,年均减少1027万亩(其中包括非农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灾害损毁四方面)。到2003年底耕地已从19.5亿亩锐减到18.51亿亩。
近几年发生的又一轮大搞开发区的圈地热,更是来势凶猛。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开发区6015个,而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分别只有259个和1559个。而各类开发区的规划面积已达3.543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也超过台湾岛和海南省的面积。
虽然中央2003年已明令暂停审批开发区,并组织有关部委派出工作组进行整顿和查处,但从过去曾经进行过的暂停审批、整顿查处的情况看,由于查处不力,形成了占地――整顿――查处――检讨――补办手续――合法化的怪圈。因此大量的非法占地、未批先占、低补偿占地、补偿不到位占地等情况屡禁不止。总理最近针对农民失地失业问题批示:“三令五申,收效甚微,触目惊心,后患无穷”。由此可见问题的严重性。
耕地损失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在:降低了粮食生产能力,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连续3年的粮食减产,耕地的减少是主要原因之一;圈占土地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特别是形成了一大批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严重地威胁社会的稳定;违法占地、未批先占土地的行为,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非法交易土地、黑箱操作等势头越来越猛,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诱发腐败的产生;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支持的“公司”强行圈地,个别地方甚至动用警力和农民发生冲突,损害了政府形象,激化了干群关系,干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也为后期开发经营带来隐患。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存在偏颇。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他们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不懂法、不学法,更有甚者是知法犯法。三是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存在问题。在考核地方领导干部政绩时,过分看重GDP的增速和财政收入,“数字”使干部升了官,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四是姑息纵容,查处不力是圈占土地之风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2003年以来开展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工作,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2.8万件。这些案件中925人党纪政纪处分;13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2000年9号令对违法批占土地追究领导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凡非法批准占用耕地30亩以上、其它土地5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皆开除公职。我们了解到,从这个规定开始执行到现在,还没有严格按上述规定处分过一个干部。五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对于征用土地没有把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分开,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权力过大过宽,缺乏限制。1999年到2003年上半年,政府违法征地的案件占所有违法征占土地案件的4%,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事业单位违法占地案件占16%,二者之和为20%,涉及违法征占土地的面积为60%。量大面广,增加了制止违法征占土地的难度。此外,《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规定,从现实情况看还是过低,且补偿的方式单一。由于征占土地的成本很低,促使一些人快征、早征、多征,为以后增值作土地储备。
篇5
从本期始,《财经》将陆续刊发记者的基层实地调查,从微观层面展现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形形、光怪陆离的画面。
我们深信,妥善地处理农地问题,关乎中国经济之转型,关乎建设和谐社会之成败。任何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都包含两个最为核心的内容:一是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一是农民土地的非农化。中国自农村改革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城乡二元分割的樊篱正在打破,农民的就业和社会身份正一步步得到政策和城里人的认同。可是,在此过程中,农民土地的非农化却朝着“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国有化”方向强化,演绎着一出出现代城市拔地而起与农民失地、失权、失业相织相汇的悲喜剧。
中国已经走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十字路口。是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承认农民的土地权益、逐步放开土地一级市场,还是在现有的行政性轨道上强行推进?进一步说,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究竟应当以什么原则、什么方式,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多方利益?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的关键时刻。
――编者
没有过多的媒体报道和坊间渲染,深圳市已静静完成了一场在中国独一无二的农地国有化“改革”。
过去两年间,深圳市以推动“城市化”为起步,成功地将辖区内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史无前例地消灭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当地政府亦成为全国惟一的垄断辖区内所有土地的副省级政府,成为中国最富有的“地主”。
在2004年深圳启动“转地”之前,深圳市的土地制度与全国一样,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也是1982年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农村集体土地要变为国家所有,只能经过政府征用,农民只有农用地的耕种权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深圳“转地”,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为了解决城市扩张的土地缺口,深圳于2004年决定,把宝安、龙岗两区内的27万农村人口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从而依据上述“条例”,一举将两区956平方公里土地转为国有(参见《财经》2004年第18期“深圳农地转国有之惑”)。
深圳此举,于法理、于实践都曾广受争议。《财经》记者获知,国土资源部最初持反对意见,并在2004年下半年派小组赴深圳专项调查。最终,深圳市“农地转国有”试验以“特例”获得北京默许,付诸实施。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报告认为,此举“不宜模仿”,“下不为例”。
时至今日,深圳市已基本完成相应的“转地补偿”。在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宝安、龙岗两区的农村土地已统一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在去年以来深圳房地产价格飙升、“地荒”传闻不绝如缕的大背景下,握有巨量土地储备的深圳政府显得游刃有余,看来已掌握了城市发展的主动权。
随着中央日趋收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权力,深圳独特而不可复制的“农地国有化”试验,更凸显了中国土地“城乡分割,同地不同权”的制度困局,也展现出中央与地方围绕土地复杂博弈的成败得失。
两年“转地”
今年6月22日,深圳召开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七项土地政策,表明未来将“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这次会议的背景之一,便是“敏感的”深圳所辖宝安、龙岗两区转地工作已基本完成。
“转地”始于2003年10月,深圳出台《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下称《意见》)。地处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正式启动,至次年4月全面铺开。
首先,两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进行彻底调整,以求与特区内的城市管理接轨。原镇、村两级的行政建制变更为城市的街道、居委建制;原村民陆续转为城市居民,并相应获得城市社保待遇;原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随之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但是,最为核心与敏感的问题,仍是农村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
迄今为止,深圳为配合两区城市化出台的各类文件达26份,其中以2004年6月颁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为核心,并直接与“转地”相关。
在近三年来的城市化操作中,深圳将宝安、龙岗两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非简单地贴上权属标签,而至少经由三种不同方式逐步达成。其中大多数土地分两种方式完成,而政府都无需付出任何代价。
其一,是对权属不明的土地施行“自然转地”。在现行城乡分割的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或是国有,或是集体所有,现实中却存在“灰色地带”。其中最为突出的,即是未曾承包到户的农村山林地。针对这部分土地,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负责确认范围。据介绍,在转地之初,这部分山林地约有360多平方公里。深圳市国土资源局一位人士表示,除非是明确分给农民的自留山林,法律上对“山林地”并无明确的权属界定。
在深圳此次转地过程中,上述“灰色地带”的山林地,实施了“默认国有”的原则。360余平方公里山林地被自然地转为国家所有。由于这部分土地几乎未作任何开发,对其“自然转地”也未激起农民与政府的明显冲突。
其二,对农民历史上自主开发建设的土地实行“合法化”,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这便是对宝安、龙岗两区300平方公里城市“已建成区”土地的处置方式。对于早已“洗脚上田”的深圳农民而言,“已建成区”才是他们最重要的利益所在。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除了农民宅基地、农村公共建设用地、村组企业用地等,其余土地的使用权仅限于农业生产,而非工商开发。但在宝安、龙岗,由于处于市场经济的最前沿,企业用地需求旺盛。从1990年开始,深圳农村所有的承包土地几乎全部用于非农业开发,或被直接租赁给外商,或由村集体自行开发于工商用途,此即为“已建成区”。
很长时间以来,绝大多数深圳农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赖于土地出让、私房出租以及从集体土地开发中所获得的红利。这些面积巨大的“已建成区”虽有违《土地管理法》,却已成既定事实,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
伴随着“农地国有化”,深圳政府在2004年6月出台的《管理办法》,再次确认了此前对于“已建成区”的处置办法。即政府承认农民对“已建成区”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追究违规责任;但同时必须把上述两区“已建成区”土地的权属统一转为国有,并不再对农地征用作出任何补偿。
在这一模式下,农民虽可“免交地价”,继续享有“已建成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但因这些土地从性质上已转为国有,农民必须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依照法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最长为70年,最短为40年。换言之,这些农民通过政府的复杂操作,获得了有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永远丧失了本属自己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此次“农地国有化”中,政府真正需要付出代价的,是上述两类土地之外的234平方公里土地。这就是深圳市政府需要作出“适当补偿”、目前依然为农业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
“适当补偿”
通过“适当补偿”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纯农业用地”转为国有,是深圳市采取的第三种转地方式。
这些需要适当补偿的234平方公里集体土地,包括宝安、龙岗两区的耕地、林地、山岭、果园、荒地、水面等。其中也包括约70多平方公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完成征地程序和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纯农业用地”。
所谓“适当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与历年征地标准大体相当。根据最终确认的数字,深圳市一度计划拿出近200亿元完成“一次性转地”。其资金来源包括深圳市及上述两区的土地基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由深圳市财政局统一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不过,按照深圳市政府的最新测算,最终所需资金并没有那么多,目前已支付近120亿元补偿,支付结束大约需150亿元-160亿元人民币。以150亿元的支出计算,征用这234平方公里土地,平均每亩总补偿额为4.3万元左右,平均每个农民补偿5.6万元左右。
除此之外,深圳市亦一次性将原27万农村人口中所有符合参加社保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规定每年从宝安、龙岗两区国土基金总收入中划拨3%-5%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这些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即使此前从未参加保险计划但达到退休年龄的村民,亦可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参保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此举亦被当地政府视为优于征地的补偿“配套措施”。
借由“一次性转地,一次性付款”的转地方式,至2005年底,宝安、龙岗两区数百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已基本完成,比之地方政府按项目分批次“征地”,其规模之大,速度之快,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不过,相对于层层审批的征地,“转地”依然要受到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并不能在转变性质的同时立即变更用途。目前,深圳每年能得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只有1平方公里。鉴于国家对农用地转用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深圳在短期内,并不可能把这234平方公里的“农用地”纳入城市建设土地储备。
目前,宝安、龙岗两区经“适当补偿”而转为国有的234平方公里土地,已根据不同功能,委托移交给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如农业和林业用地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并实施承包经营有偿使用,一般承包经营年限为三年到五年,承包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改变原农业生产状态。政府需要更改农地用途时,则仍需按照正常的报批程序。
尽管如此,一次性“转地”仍将使深圳市政府在未来的土地使用上获得主动权。今年8月1日,《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欲将全市的可建设用地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如果不实行一次性转地,深圳在未来征地的代价和阻力将更为巨大,恐怕一亩地给农民补偿30万元都无法实现。”深圳市国土局一位人士说,“因为在深圳,地比钱更值钱。”
“下不为例”
在深圳市看来,将城乡土地全部国有化,消灭“农地集体所有制”,关乎整个城市的长期发展。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王富海表示,深圳在建制之初,狭长的行政区划便限制了未来的城市拓展空间;且经过20多年的高速、粗放的开发,土地消耗极为严重,土地资源趋于枯竭,人口规模和土地总量的矛盾更为尖锐,更甚于其他城市。
截至2004年底,深圳市剩余可建设用地总量为257平方公里。据统计,1997年-2004年深圳市新增建设用地232平方公里,年均增加约32平方公里;以此速度,不到十年,深圳市将无地可供。
而深圳“农地国有化”的重要背景,正是在土地日渐枯竭的局面下,政府与农民互相“争地”。在可用土地锐减、农民自主开发土地的既成事实面前,政府要在与农民的土地博弈中取得控制权,通过传统的征地方式,事实上已经难以为继。
据记者了解,在2003年深圳提出城市化方案并一次性实现“农地国有化”之初,即得到广东省政府的支持,并迅速展开。
但是,在上报国土资源部时,这一计划遭遇坚决反对。国土资源部认为,从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城市化并不意味着必然与农业发展相抵触,而深圳以城市化方案绕过征地审批,变更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将损害依附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利益。并且,当时全国有不少地方亦出现以城市化名义剥夺农村集体土地的倾向,国土资源部更不希望此口一开,引发各地效法。
为此,国土资源部2004年下半年在深圳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形成了上报国务院的调研报告。最终报告内容并未公开,《财经》记者获悉,其结论为“深圳做法,下不为例”。
2005年3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又以“国法函[2005]36号”文件对深圳市政府进行“转地”的法律依据,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出专项的“解释意见”。该“解释意见”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显然,该解释强调,只有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逐渐被依法征收,并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才能对农民集体剩余的少量土地转为国有。这其实是对深圳的“转地”法律依据的否定。
不过,由于该解释意见自2005年3月4日实施,并不溯及以往,而“深圳转地”发生在2004年,由此“深圳转地”成为中国现有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名副其实的“特例”。
篇6
地籍资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土地调查、统计运用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系统、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土地调查、统计经过实地勘查,结合图表册,按照科学方法统计、分析,能全面反映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每年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更是翔实地反映了年度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变化趋势、土地利用结构和变化规律,以及辖区内建设用地存量、流量信息。这些准确可靠的基础信息,为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制定和各项建设用审批等,提供了最全面、最基本的依据;为正确判断土地的供求合理性,检测土地利用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土地政策提供了信息。
地籍管理是实施土地产权管理,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土地登记无疑是地籍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产权管理的重要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发证。土地确权登记,解决了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通过界定土地的产权关系,推进了土地使用有偿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国有土地产权流转。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合法、准确的土地产权信息,推进了县场经济的建立。
在当前社会主义县场经济条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服务,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赁制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土地登记和土地定级估价,培育和规范土地县场;明晰产权,为企业改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基础信息;为实现土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保障。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根基所在,根基不扎实,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就无从谈起。
但是目前来看,地籍管理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模式,作用往往只体现为基础数据的提供者,而不是积极监督者,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态势是被动的。在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计划、建设用地许可、土地开发整理等重要环节地籍工作是最先开始的,但也是最结束的。数据提供完毕,地籍管理工作似乎就完成了使命,没有真正地贯穿在整个过程当中。
2 积极建立地籍管理动态监督体系
地籍管理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极的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计划、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许可、土地有偿使用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地籍管理监督土地用途管制度的执行。根据地籍管理随时反映土地利用现状的特点,管理者可以对每一宗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变化情况,以及每一宗地类变更的来源、去向及时进行变更,并上图、载册、入库。这些信息,充分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凡是违反规划、计划,以及改变法律确定的土地用途的,都可以通过地籍图、表、簿、册及数据等,一目了然检查出来。另外,通过土地遥感监测等手段,可以及时发现非法占地行为,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地籍管理监督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在土地变更登记中,对土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登记、地价等进行审核的过程,就是土地使用权进入县场把关的过程。通过对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他项权利的审核确认,可以随时检查土地使用权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规避土地有偿使用等。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通过对土地用途、面积、地价等项目的审核,可以随时发现抬高或降低地价、弄虚作假的行为,以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办理土地登记和启动全社会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为土地县场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信息,防止了违法交易等不法行为。
地籍管理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依法用地的执行。地籍资料翔实地记载了每一块土地的状况,是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前了解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用途合理与否的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后,经变更登记实地调查审核,用地情况与批准文件一致的准予确权登记,对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同时注意发现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突出批地、先行圈占土地等现象。另外,土地利用监测可以及时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3 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基础调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等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意味着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标准和缴费标准的改变,对地籍基础业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要求准。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既要有影像还要有图形和位置,无论是建设占地还是耕地以及基本农田面积都要求准确,要保证数据与实地一致,不能有虚假,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篇7
美国土地管理局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支撑国有土地的健康、多样、多产开发与利用,满足当代及子孙后代对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需求。对应任务主要有三方面:服务当前及未来公众、恢复和保持土地健康和提高管理绩效。“服务当前及未来公众”具体指提供环保型休闲及娱乐机会;提供环保型商业活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资源;降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对公众卫生、安全及财产的威胁;提供土地资源信息;提供经济、技术帮助。可见美国土地管理一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而“提高管理绩效”所涉及的十项具体工作别提出一条即“收集和评价顾客、所有者及雇员反馈意见”,将客户服务质量作为管理绩效的重要评价内容。
美国土地管理工作有十大指导原则,从这些原则中更可以看出关于土地管理服务的重要思想。
(1)对自然资源进行多目标利用与长期价值管理,承认已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存在利用变化。
(2)承认国有土地在提供开阔空间及保护文化、自然遗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3)以顾客为中心,对顾客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或者满足他们的需求,或者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4)借助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况及其随时间的推移是如何变化的。
(5)理解与土管局管理的国有土地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和地方社区的影响。
(6)充分认识到土管局与其他组织及个人分享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土地及其利用如何随时间变化而进化的重要性;共同承担的人力、财力资源对实现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分享和理解新的信息对如何监测改进方案的实施,以及如何对管理进行调整的重要性;并与其他部门或组织建立长期的工作伙伴关系。
(7)建立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服务传递系统。
(8)作出正确的商业决策,理解成本及税收状况,避免预料不到的长期债务。
(9)对土管局拥有的公共信息――国有土地状况及其利用情况,土管局管理与商业实践,国有土地及其资源是怎样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等信息提供公共接口。
(10)建立起一个全民参与、鼓励竞争、力争生存、适应能力强的组织。
第一条原则实际上从最高层面明确土地管理应以土地的多目标利用和价值提升为目标,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制定紧紧围绕服务于此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和第七条原则直接阐述了顾客至上的服务目标;第二条和第五条原则强调了土地管理服务于经济、社会和生态的目标;第六条和第十条强调了土地管理服务主体和服务客体多元化的新观点;第四条和第九条表达了土地管理的信息数据服务使命。
2 细化的法律法规保障管理的服务导向性
二百多年来,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州、县、市,自上而下都有配套健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联邦法律明确界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内容和权限,将细致的管理措施予以立法,使得土地管理不是事后控制干预而是事前引导控制,体现新型的导向特征。以下述的几个方面为例,可以看出服务导向型的政策措施特点。
(1)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置了土地发展权,政府通过购买耕地的发展权,使这些土地不再具有改变耕地用途的其他发展权利。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土地产权人或受让人也必须向政府购回发展权之后才能改变土地的耕作用途。
(2)实施用途管制的农地保护制度。美国的农地保护始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西部荒漠化的日趋严重,美国政府进一步重视对农地的保护。1981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农地保护政,策法》,并据此将全国的农地划分为四大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①基本农地:最适于生产粮食、饲草、纤维和油料作物的土地,总面积1.588亿公顷,禁止改变用途;②特种农地:生产特定的高价值粮食、纤维和特种作物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③州重要农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基本农地条件而又重要的农地,可有条件改变用途;④地方重要农地:有很好的利用和环境效益,并被鼓励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其他土地,可以或有条件改变用途。1983年至1994年,各州、县、市完成了对农地的划分。农场主在与政府签订协议保证农地农用后,可获得政府减免税费等一些优惠待遇和政策。
(3)建立土地利用区划制度。区划最初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20世纪在北美得到发展。区划属于规划的范畴,实质是一种地方法规,由地方政府或立法机构批准,具有法规性、程序性、公开性、公共性、确定性等特点。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利用区划法规为手段,以土地细分规定为辅助手段来控制土地资源利用。进入六、七十年代,区划技术由“控制性”转化为“发展管理”,在控制的同时,通过各种鼓励措施,促进开发商提供公共设施,遵循城市设计准则,引导城市开发方向,并增加了许多包含环境因素的新措施。
(4)美国联邦通常会通过设定特定的土地资源管理标准和条件,并出台政策鼓励各州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努力实现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为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州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引导他们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体现管理的服务导向意识。
3 普遍的公众参与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多元性
公众参与始终贯穿到美国土地管理的各环节。如,土地利用方针或规划都是自下而上、在公众参与下完成的。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是从基层的社区、市做起,逐级向上归并,一般只到县一级。公民有权决定是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主要通过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让专家学者、社区民众提意见,一般要经过半数以上民众讨论同意,方可进行。
美国土地管理的公众参与,不仅保证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序进行,同时也确保土地管理始终服务各层次多元主体,不会偏离其服务经济社会、服务大众的宗旨和目的。
4 规范的业务流程和开放的信息系统奠定服务基础
美国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非常注重规范和透明性,政策制定的每个环节都是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流程进行,保证公众能够了解到其政策是如何制定及实施的。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特别注重信息的公开性和服务
性,让公众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方便的获得想要知道的信息。
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
美国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的时候非常注重建立规范、透明的业务流程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以保证与土地相关的规划信息、产权信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的公开。例如在圣地亚哥市,地理信息中心建立地理数据库,并向公众提供各种类型的清晰地图和每块土地的权属状况。地理信息中心甚至保留有被制作成电影胶片的170年前的土地权属证明,而所有的这些资料都能在公开的资料库中查询到。
加拿大:分权分级管理下的土地管理服务理念
加拿大土地所有制有三种形式:联邦公有土地、省公有土地和私人所有土地,联邦和省公有土地又称皇家土地。联邦公有土地占全国土地的40%,约4亿公顷,其中有近9万公顷在大城市地区。一般都是港口、机场和联邦办公机构及其他重要设施用地。省公有土地占全国土地的50%,约5亿公顷。私人所有土地占全国土地的10%,约1亿公顷。联邦政府负责管理联邦公有土地;省政府负责管理省公有土地;私人土地则由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各级政府和业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均根据联邦和省的有关土地法规行事。
联邦政府对省公有土地和私人土地基本上不直接参加管理,主要是通过研究和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强化科学管理手段,对全国的土地利用提供指导。
1 明确服务意识和服务内容
自然资源部负责加拿大的能源、矿产和金属、森林及土地科学方面的管理事务,并明确规定其四个方面服务内容:
(1)向加拿大人提供最前沿的地球科学理论、知识和技术,引导和帮助加拿大人合理使用国家资源,减少成本,保护环境,开发新产品,提供完善服务;
(2)建立和维护国家级的加拿大土地和资源方面的知识库,以便所有的加拿大人都能够很容易地得到最新的经济、环境和科学信息;
(3)执行和落实环境、贸易、经济、国土、科学和技术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确保加拿大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作出最大贡献。同时确保这些政策和法规对加拿大人起到保护环境、健康和安全的作用;
(4)同国际机构及其他国家一起,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影响,帮助加拿大实现其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承诺,为加拿大产品、服务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通道。
加拿大土地管理机构通过制定详细的土地管理服务内容,提高了土地管理的服务功能和意识,保证了土地管理服务功能的有效实施。
2 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保证服务的高效率
加拿大的国土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此外加拿大又是一个联邦国家,各省政府对国土资源的管理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联邦政府除直接管理部分国土资源外,主要是通过制定计划和政策来指导联邦国土资源的规划、利用和保护,这些政策和计划需要各部门的支持。为了协调联邦各部门间、中央与地方、产业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政策,联邦政府与地省政府建立有一些协调机构,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这类协调机构大致分三类:
(1)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由于资源管理涉及联邦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内的多个部门,为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问的关系和部门间的关系,加拿大组建了许多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如加拿大土地利用委员会、联邦政府土地利用委员会、加拿大海洋事务机构委员会等。
(2)主管部门兼作协调机构。对加拿大的某一类资源或某一地区的自然资源,加拿大联邦政府设有一个主管部门,但其管理同时又涉及其他多个政府部门,如海洋资源管理。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是联邦政府的海洋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它又是有关的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协调机构。
(3)产业部门与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构。加拿大在资源产业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也建有相应的机构或协会,用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通过上述各种类型的协调结构,加拿大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能够有效地沟通、共享相关的经验和信息,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的服务效率。
3 实行规划管理,确保服务导向
对于土地资源,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划进行管理。土地利用规划权主要集中在省以下地方政府,大体分为省级、地区级和市(包括县和乡镇)级规划。
(1)省级规划,又称省级政策宣言,以白皮书形式下发。这是一种政策性和战略性文件,主要是划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界线,强调保护农业用地,增强土地管理的经济社会服务功能等等。如安大略省土地政策宣言主要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确定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强劲增长的土地利用模式;二是保护自然资源以确保其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其别强调1~2类农用地不可用于非农业用途;三是通过引导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潜在危险的开发项目远离居住区来减少潜在风险。
(2)地区级规划,又称土地利用大纲或者总体规划方案。土地利用大纲由地方政府制定,省政府批准,是政策性文件。主要目的是省级政策宣言变成自己的行动纲领,以指导地方政府以下几项工作:制定《用地分区管理法》;对分成小块出售的成片开发地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定公共建设和基础设施计划。
(3)市级规划,又称《土地分区管理法》,由省政府授权市级政府制定。与省级政策宣言和地区级土地利用大纲不同,《土地分区管理法》是法律条文,非常详细和具体,具有强制性。主要内容包括:用途(住宅、商业和工业)、密度、建筑体积等。
4 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土地信息系统,降低服务成本
信息技术作为当代科学技术的先锋,在资源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发展信息技术。在加拿大,“电子政务”是其管理的发展方向。在发展信息技术时,有几个关键问题要解决,一是数据源;二是标准;三是经费。前两者对于政府不成问题,但在资金方面,由于数量太大,比较困难。在这方面,加拿大有独到之处,采用“公私联营”的方式,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例如加拿大在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政府非常注重与一些公司的合作,如DMR公司、Teranet土地信息系统公司和MGP信息系统公司等。政府提供数据,私人公司出资建立加拿大资源信息系统。这样在加拿大就出现了一批半政府半私人的公司,既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又降低了信息系统建立所需的投入,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还能保证政府运行的低成本。
5 注重土地管理的公众参与意识,提高服务参与性
加拿大政府在一些重大的资源产业项目管理中,鼓励公众参与意见,
政府认真听取,并酌情采纳。例如在矿山项目上马之前,对矿业开发的环境评价要求非常严格,矿业公司必须向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在有关专家组成的环境评价报告审查组通过之前,项目是绝对不能开工的,审查期间允许任何对该环境评价项目有兴趣的公众参与审查意见,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许多很有前景的项目,因环境问题未通过而被放弃。
新加坡:推进土地管理服务的典范
新加坡政府根据国情建立了现代的公共管理理念,突出公共管理的服务功能,形成了顾客至上、市场导向、讲求绩效、创新求变、廉洁高效、选贤重能、运作规范的公共服务特色,大大增强了国家竞争力,提高了政府管理的质量。
1 土地管理机构服务理念
新加坡土地管理职能主要是由法务部下的土地管理局来承担。土地管理局由新加坡的土地管理相关4个部门合并成立于2001年。
在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其特别强调对土地管理的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并视为其最重要的目标和核心的任务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注重不断对现有的政策、制度进行再思考和再评价,并及时作出修改,保证土地管理的服务功能。
(2)强调服务质量。新加坡土地管理部门强调无缝服务,为每一个顾客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新加坡提出了“一站式柜台服务概念”,提出顾客在任何时候都能享受到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贯穿于土地交易各个环节的持续服务所带来的便利。
(3)精简相应程序以提高服务效率。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各个组成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精简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和步骤,以降低行政费用及缩短服务的周期。在过去的两年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以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出发,精简了许多政策手续,如产权人变更登记、共有产权出售等方面的一些手续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简化,给顾客带来了便利,也提高了服务效率。在世界银行的商业环境调查报告中,新加坡在“产权登记”方面名列全球第15位,在“产权登记管理最便捷”方面列全球第10位。
2 土地管理服务推进措施
新加坡是一个政府管理效率高、服务意识强的国家,土地管理的服务功能及土地管理的服务意识体现得尤为明显,并且通过各种内外部措施来强化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1)复核土地政策、精简程序
新加坡国家土地管理局通过削减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降低交易成本及消除过时的法律法规,致力于为新加坡创造一个透明、友好及负责任的氛围。该局定期对土地的相关政策及程序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是紧密相关的并且能够满足顾客需求的。例如,2006年,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取消了临时占有许可证从一方转让到另一方时所需交纳的转让手续费,因为在进行土地政策复核中所得到的公众反馈认为,这一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占有许可证处理费用当中。这一举措不仅降低了获取临时占有许可证所需的费用,也简化了相关的程序。
(2)土地管理注重各方的协调参与机制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注重和顾客及相关伙伴建立合作关系。除了注重土地直接相关的一些政府机构和人员如注册测量师、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城市再开发组织等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之外,土地管理局还和新加坡经济发展委员会、新加坡旅游局等相关机构开展合作,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例如,,2006年5月,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和新加坡经济发展委员会合作,为在旧区上建立140公顷的航空园区的用地提供便利条件,预计2015年完工的这一项目将为新加坡提供超过10000个新的就业机会和33亿新元的国内生产总值。
(3)土地管理注重信息共享和服务
综合土地信息服务是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信息服务门户,为公众提供土地信息查询、土地测绘、土地规划、土地地图等方面的信息,保证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的土地相关信息服务。包括:
提供更精准的土地信息系统。2006年9月,新加坡成功地建立了卫星定位参照系统,可以为测量、制图、导航等提供精确的服务。
提供即时的土地查询服务。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在更新升级之后重新了新加坡综合土地信息服务系统,为普通大众提供包括产权信息在内的土地信息在线免费查询系统。
提供信息网上申报服务。新加坡的物业测量师能够在网上方便的提交相应的勘察报告和工作报告等,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了便捷。
(4)携手其他部门,充分了解顾客需求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实施了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调的计划,以了解不同的顾客对其业务的不同的需要。如,土地管理局和同属法务部下的土地政策制定委员会的人员开展人员借调制度,使双方都能增进了解,满足对方的需求,同时也为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
(5)强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提供更多的敞开空间。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致力于为社会发展提供所需的合适土地,主要是为社区和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敞开空间。例如土地管理局改造一些荒废或者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为社区居民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如足球场、小型体育场等等,营造一个和谐、融洽的社区生活环境。
篇8
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置换、征用以及收回等手段将城市土地使用控制在政府能够供应的总量范围内,使城市土地在转变为熟地之后再进入到土地交易市场中。应当彻底摈弃传统的那种由原土地使用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模式,这样一来,就能够使城市土地的附加值在交易过程中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有效提升国家机关进行城市土地管理的效率。
另外,城市土地储备的操作流程、运营主体等方面都必须要严格依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与要求来执行。
探索土地储备弹性机制
建议在政府储备机构中专门成立负责市场调查的部门,进一步增强城市土地储备与出让的统筹协调职能。一方面,应该调查了解近期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点,在两者的差额之间通过实物形式进行储备,从而为城市土地储备提供强有力的刚性保证;另一方面,应该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与波动性给城市土地储备业务产生的影响而制定土地储备弹性机制,进一步增强城市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灵活机动性,从而有效降低城市土地储备业务的相关风险。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系
我国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草案中确立了政府在我国土地储备管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应当纳入城市土地储备管理范围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二是依规划或申请收购的土地(含企业改制用地)。第三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第四是已办理完毕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尤其是经营性用地)。第五是其他应当储备的土地。对于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纳入年度储备计划或城市改造计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前,应先行征询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意见。
积极开展多渠道融资
要想改变土地储备的被动局面,资金的长期注入是保证,为此必须开源节流,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开通更多融资渠道。
一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城市财政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的5%提取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二是继续加大融资力度,增强融资的主动性、统筹性,减少资金风险。履行土地储备的贷款主体资格,结合大型项目建设,科学编制融资规划与计划,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和贷款融资规模保持时间的连贯性和融资环节的顺畅性,保持土地收储政府融资平台的良好信誉。
篇9
(一)对人均耕地的影响
从耕地数量来看,耕地征收前,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约为1.9亩,征收后为人均1.2亩,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37%。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从收入来说,调查发现,农民的人均年收入大多在9000元以上,有些地区低一些在7000元左右,较之耕地征收之前实则无明显变化。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耕地收入比重少。农民收入的70%以上是由外出打工所得,耕地所得收入比重较小,耕地的减少对农民的收入影响自然不明显。第二,耕地所得收入少。由于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夏秋两季耕作成本(即种子、化肥、农药、灌溉、耕种、收割等)约合1000元/亩,而作物所得收入约2300元/亩,实际收入为约1300元/亩,按照人均耕地1.9亩和1.5亩来计算人均收入分别为2470元和1900元,人均耕地收入减少570元。故征地对农民收入影响不明显。
(三)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调查中发现,每亩补偿大致10000-16000元,在现有的的物价水平下,这样的补偿标准只够农民维持2-3年的基本消费,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出路问题,加之部分农民缺乏长远打算,往往在短期内把有限的安置费消费完,“坐吃山空”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沦落到生活无着落的困境。此外,有些农民反映补偿费用经常不到位,加剧了部分失地农民的贫困。
三、征地过程中存在问题
征地是经济建设的需要,总体来说是件好事,可是在此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问题。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大致地,调查中发现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有以下问题:
(一)征地界限不清
2011年最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祖师和农民个人(家庭)补偿后强制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行为。但是法规和政策对“公共利益”却无具体界定,实际管理中用地者多申请征收,以征求其融资和保值增值的作用,使得建设占用耕地增长过快的势头难以遏制。
(二)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
现行体制和政策难以激发农民的维护耕地所有权的热情。由于国家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增长,干部的政绩考核偏重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产值等指标和城市建设程度,而农业的比较利益偏低,使得现行干部将稀缺的土地资源配置给边际报酬高的非农产业。加之,广大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淡薄,农地保护行为不是每个农民的事情而是一种集体行动,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的成本很大。
(三)征地程序不透明
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时,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不明确和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市场化不充分,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随意分配土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和全社会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征地过程中,村干部往往利用自己的这种优先知情权窜改给农民的补偿额度,中途截留部分农民应得补偿款中饱私囊。还有一些村干部利用这一点把与自己有关系的亲戚朋友的耕地补偿款提高补偿额度而减少其他农民的应得补偿。甚至,有些是村干部与开发方相勾结强行以低额度的补偿征收农民耕地。
(四)征地补偿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最低为10倍,高也不过是16倍。按平均每亩耕地年产值1000元计算,每亩只有10000-16000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失地农民在耕地被征收后永久性地失去了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所以仅仅以经济补偿是不够的,还应包括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以及对农民子女的教育支持等方面。
四、对征地的一些建议
针对以上土地征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征地范围
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性质用地不能动用国家征地权,让市场机制解决此类性质的土地征收,让农民通过农民与用地者之间的交易谈判获取补偿。同时,可以允许农民集体土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的合作开发或自行开发经营,分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完善征地程序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集体和农民的参与贯穿征地的全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的主体、客体、对象、条件、方式、范围、具体步骤等,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以此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限制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侵蚀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建立土地征收的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判机制,把征地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提高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上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按照《土地管理法》并且引入市场化机制对土地补偿内容进行评估,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以确定新的土地补偿标准。
(四)健全补偿措施
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应考虑这两个面。对作为生产资料的补偿,不仅要使农民能够解决目前的生活,还要能够让农有一笔钱来重新安置就业。对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偿,就是要保证让失地农民能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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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房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考验
小产权房指的是在未经政府征用的集体土地上,由农民集体绕过政府,直接和开发商达成协议,兴建用于出售的房屋。目前,小产权房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其存在使得政府陷入两难境地,也成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建设部了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但最新的调查显示,小产权房风险提示未能抑制交易的火爆,从北京到地方,小产权房的交易依然供需两旺。根据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凡农民耕种的农田都属于集体所有,不准买卖,也不准随便改作他用。若要改作他用,必须首先由政府征用,改为国有之后,才能入市交易。由此引起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不允许农民将自己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而另一方面却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这是一种典型的歧视性法律制度,是侵犯农民宪法上基本财产权利的制度性安排。所谓的小产权房,凸现出我国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反映了我国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着的城乡不平等现象,这正是对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的现实批判和否定。小产权房的现象充分说明,土地制度不但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对城市化的顺利进行也产生了障碍和扭曲。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城市化的良性发展,要使政府尽早走出困局,避免与广大农民和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对立,应接受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严重冲突的土地制度,让农民充分实现对土地的权利。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反思
目前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深层次渊源于我国土地的“二元制”结构已不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
(一)土地产权内涵的界定
对土地产权的涵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曲福田认为,土地产权就是指土地财产权利,它包括地所有权和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土地占有权、土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以及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吕益民认为,土地产权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权能为基础并反映这权能转让和交易过程中所体现的个人或社会受益受损的权益关系。戚名琛等认为,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多层次的一系列土地财产权利组合。周诚认为,土地产权就是有关土地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等是土地财产权利的组成部分。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土地产权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性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产权相对于国有土地产权一直是一种弱化的、不完整的产权,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土地才能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农民有地无权,而集体有权无地”的状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所有权虚置。我国集体土地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的意义的集合群体,这样一个无法律人格、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必然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2、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不完整。农民对土地的不具有自主处分权,而处分权又是产权的核心部分。事实上,农民并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农地所有权,而具有的处分权也是非常有限的,现行法律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明确了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但在程序上、许可上做了明确的限制。当农地非农化时,唯一的合法途径就是通过国家征收或征用。
3、土地产权制度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目前,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尽如人意,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具体来说,可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况:(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产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执法不严:违法情况的屡屡出现,同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的执行不得力。(2)无法可依。如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的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这也对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三、和谐语境下重构农地制度的设想
(一)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确所有者主体,确保农民拥有真正的土地财产权
鉴于目前集体土地所有者位置虚化,农民土地产权不清,导致土地随意调整、政府随意征用、低价补偿等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现象屡有发生,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质拥有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直接赋予农民,使农民享有明确、稳定、完整而有效的土地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要确立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对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权威,从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二)实现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同地同权
应根据2004年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以及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的通知》中所要求的“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划的前提下,实现农地入市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土地既然属农民集体所有,就应该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法治原则的要义在于法律必须平等的适用于政府与民众。学者秋风由此指出:目前禁止农民充分行使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不符合法治原则。
(三)从根本上改革城乡二元经济制度,这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目前,影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性制约因素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因此,从根本上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是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进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创新,就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弱化土地的社会政治稳定功能,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其次,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由迁徙、就业,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四)调整产权结构,构建合理、有序的农地流转机制
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农地合理流转,是建立现代商品化农业以及进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为此,一方面应通过政策、法规的调整,较少对农地流转的种种限制;另外应加快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采用租赁等不同的形式的流转方式,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和补偿机制,减少目前农地流转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色彩,培育从事农地流转的专门性中介机构建设,大力加强流转所需的各项经济、法律环境建设。
(五)完善土地征用法规,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
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的行政征用补偿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而现实中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旗号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后再转让获取增值收益,实际上保护了一些企业、单位甚至个人的利益群体的小团体利益。不是以工补农、以城促乡,而是以农补工、以乡补城。因此,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确保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把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变成一个平等财产权利主体交易的过程。合理分配政府、开发商、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应获得的增值收益。
(六)完善法律制度,严格保护农村土地产权
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长远来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体现。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一方面,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的力度,这对维护土地产权的运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文贯中.中国需要第二次“”[N].经济观察报,2007-10-01.
2、乔新生.“小产权房”拷问土地集体所有制度[J].西部论丛,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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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殷少美,李纪军,周寅康.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研究评述[J].农村经济,2005(9).
5、刘月喜.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思路[J].武汉学刊,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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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新增建设用地违法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和非法批地情况;是否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是否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批准用地;检查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依法处理到位。
目前新区规国局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由执法监察处牵头,总规处、详规处、资源处和权籍处等协助完成。每年由市局下发检查卫片,新区局根据卫片和疑似图斑叠加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信息,室内确认核实疑似图斑,对重点区域进行外业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执法检查的信息汇总上报到市局。
这种工作模式是被动的、滞后的。导致一旦发现问题就是大问题、大矛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新区就需要建立自己的执法检查系统,定期(每季度)购置最新的卫片数据,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和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要积极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用地的发生,达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之目标。
综上,建立一套集岗位职责督查、全方位执法动态巡查、测绘执法、建设用地跟踪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完整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管信息系统,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2 系统建设设想
新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管信息系统,要建立国土资源"一张图"数据库,采用先进的GIS技术、GPS技术、3G技术、空间数据库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覆盖整个滨海新区的多层分布式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督查平台软件,该平台软件具有能定位、能巡查、能取证、能查询、能跟踪、能考核等特点。
系统采用服务端(电脑上的巡查系统)和移动端(手持PDA上的移动执法巡查系统)相结合,实现国土资源移动执法的灵活调度、实时监测、及时巡查、精确定位。网络和硬件拓扑。
服务端(电脑巡查系统)主要实现PDA设备和用户的管理、巡查项目管理和指派、项目预警、统计查询、与PDA终端数据的同步、巡查结果的分析统计,以及结合国土"一张图"系统进行任务轨迹的回放、地块图斑的定位和查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征地审查、供地审查、权属情况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审查等数据进行一键式分析、打印报表等功能。
移动端(手持PDA上的移动执法巡查系统)的用户为现场执行巡查工作的巡查人员。手持巡查终端安装在具有GPS 功能的PDA上,巡查人员可以通过手持巡查终端系统记录巡查轨迹,采集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违法地块信息及坐标信息。
业务功能主要由GIS功能模块和业务表单两个部分构成。
GIS模块(图3)主要完成地图的显示、GPS实时定位跟踪以及地块和轨迹的回放功能;业务表单用于记录巡查情况,并在外业结束后将PDA表单数据、空间数据以及图片材料等分别同步到服务器端的服务器,实现PDA与服务端系统的同步。
3 系统带来的好处
3.1 数据传递快速、准确。巡查人员现场电子化录入,不再经过二手誊写录入,杜绝人工差错;巡查结果及时反馈服务端,及时掌握工作进度与结果。
3.2 疑难判定高效、精确。通过将采集的疑似违法地块数据与"一张图"数据库中的现状、规划、征地、供地等数据进行分析,可精确判定地块性质。
3.3 执法工作机动、灵活。巡查人员不再需要随身携带纸质资料,将巡查数据从移动端传递到服务端不需要进行二次录入,可随时随地开展工作,;监督巡查人员实时位置,可对巡查人员实时调度。
3.4 外业执法规范、简易。移动端自动提醒未完成的巡查任务,通过移动端地图数据和GPS的指引,可辅助巡查人员精确定位;现场数据采集操作简单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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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执法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明确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执法程序;二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
三、工作任务
1、明确执法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对照市政府法制局档案,确定我局有行政执法资格的部门是法规监察股。
2、确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法规监察股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必须为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并将执法人员名单上报监察局。
3、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纠纷、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土地政策、文件等,使执法依据有法可依,可将相关条文进行公开公示,并随时公布最新执法依据。
4、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我局执法程序一般为:群众举报或随时巡查发现可疑占地情况询问当事人有无正当用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进行立案,如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并处罚款,责令限期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非法建筑物进行拆扒,对破坏土地的责令恢复土地现状。对处理结果形成卷宗,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作步骤
1、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的要求,在制定本局的《清理整顿执法资格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方案》后,对执法人员召开会议,下发文件,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规范行为,照章办事。
2、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设立投诉电话,对群众反应的乱执法、野蛮执法等行为进行整改处理,并将举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报监察局、法制局备案。
3、请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对我局清理整顿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被投诉,将进行严厉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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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息测绘技术――“3S”技术为国土资源利用管理实现信息化提供了基础平台和技术支撑。“3S”技术是指RS(遥感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严格地讲,还应包括现代通讯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信息的实时传输和通讯。
“3S”技术中的GIS技术是一种特定而十分重要的空间信息系统,它是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描述整个或部分地球表面(包括大气层在内)与空间和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的信息系统,以它为基础框架,融合叠加各类土地利用与管理专业信息,即形成各种专业信息系统。
RS技术是利用航空、航天摇撼影响自动、快速和实时地提取空间目标位置、形状、结构及相互关系数据的一门测绘技术。它为GIS提供全面、翔实的土地利用数据,并实时地对GIS已有的数据进行更新。
GPS技术则是通过对卫星观测实时、如全球性、全天侯、高精度、快捷、连续、抗干扰、较经济等特点。
“3S”技术最新的发展方向是“3S”集成,即将三者有机地结合一个统一的系统。这种系统,不仅具有自动、实时地采集、处理和更新数据的功能,而且能够智能地分析和运用数据,为各种应用提供科学的决策咨询。
3.“3S”技术在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信息化中的应用
“3S”技术在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信息化中的应用可以归纳以下几个方面:
3.1在地政地籍管理方面的应用
3.1.1利用“3S”技术建设基础数据库随着城乡土地一体化进程的要求和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建立城镇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一体化数据库系统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这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的基础。
3.1.2利用GPS技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随着GPS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基于不同GPS平台的各种类型和不同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数据建设相继启动。目前,对土地利用空间和属性数据描述、分析和表达输出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已经成为土地利用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各级政府对土地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倍加关注和基础工作。
随着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现代化技术被运用到地籍管理工作中,并呈现出相互交叉、互相融合的态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地籍管理规范化水平,促进了地籍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3.2 在土地规划方面的应用
系统功能除具辅助规划编制和管理规划成果外,还应具备辅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审查等规划实施工作的信息管理功能,系统数据应保证能够转入数据交换中心,以便实现数据共享。
同时,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家和省里试点的基础上也应全面展开。
3.3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方面的应用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是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利用RS和GIS建立土地利用动态摇感监测系统,可以实现对各类土地利用变化的动态监测,有助于开展和复核土地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查处违法占地土地,并为国家审批建设用地提供最新的基础图件。
3.4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