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概念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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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概念

篇1

基于这种理念,中外刑事法学者们依据各自对刑事政策知识体系、作用界域的认识与界定,分别推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纷繁驳杂、叹为观止,“基本状况是,有多少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应当说,每一种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都倾注了研究者宝贵的心力,饱浸了研究者辛勤的汗水,均有可圈可点之处;而每一个相对成熟的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一般而言,均是奠基于对前贤既有的诸多概念进行分析考量之上。例如严励教授在归纳、梳理中外刑事法学者所提出的大量的刑事政策的概念的基础之上,以一般“两分法”说与特别“两分法”说为基本进路,对广义刑事政策概念与狭义刑事政策概念进行了述评考证,并结合刑事政策与相关范畴的区别,进而廓清了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较为科学地提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多注重于从整体上形成自己的刑事政策观,倾向于在对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分层概念、整体概念以及进行高度浓缩与抽象的基础上使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得以成形,这种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自然有其优越之处,如完整性、概括性、严密性等等。但笔者同时也认为,这种完整性、概括性、严密性的获得是以牺牲刑事政策概念的全面性、明晰性进而殃及刑事政策概念的可操作性为代价的,而且笔者并不认为概念的分层将令其丧失完整性,反而认为这种层层相迭、环环相扣的概念方式更易于从整体上系统性地把握和透视刑事政策的结构、内容等基本内涵。笔者无意也绝无资格对学界前辈的研究成果妄加品评,恰恰相反,正是前贤先人的智慧结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除却这种顾虑之余,笔者倾向于以分层的多维视角来审视刑事政策之概念,在林林总总的分层诸说中较为褒许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之观点:“刑事政策得分为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最引人注目之处莫过于其分层标准,即刑事政策之手段:广义的刑事政策囊括了所有“足以预防犯罪之发生以及有效吓阻犯罪”的社会政策,所以其手段涵盖了“所有针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而提出的一切措施与方针”;狭义的刑事政策则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侧重于以刑罚制裁与保安处分为主要内容的所有的刑事法手段;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仅指刑法的刑事政策,故此其手段一般意义上也局限于刑罚制裁。但我们若对该分层概念做进一步考量,却又发现其不无遗憾地存在诸多缺陷,如政策主体的缺失、价值目标的偏颇,以及存在样态的不完善。然而所有的不尽人意之处在梁根林教授界定的刑事政策概念之中却得到了很好的弥补:刑事政策的主体应同时兼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绝不能过于偏重对预防和控制犯罪效果和效率的绝对化追求而忽视对公正性的必要和适当的关照,以至于丧失其正当性,而使刑事政策因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陷入危机,刑事政策必须在追求目的性和有效性过程中同时兼顾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念,符合人类社会公正合理的正义判断,合乎事理、合乎情理、合乎法理构成了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基础;刑事政策既是“观察的科学”,又是“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它应当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宏观的战略、抽象的方针、微观的策略、具体的方法以及与犯罪做斗争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组成的一个多元、分层而又统一的样态存在体系。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之概念应立足于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三个层面加以界定。广义的刑事政策乃指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合理而有效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即基本上尊重梁根林教授之刑事政策概念),包括政治决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法律政策、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劳工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新闻政策等诸多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的社会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则指以政治国家为主、以市民社会为辅,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以刑事法为手段而提出的有组织的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和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以政治国家为主、以市民社会为辅,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以刑事实体法为手段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

同时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拓展了宽阔的视野、提供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考量和改进刑事政策划定了基本疆界、指明了基本思路,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则为我们分析和评判刑事政策凸显了“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正如梁根林教授所言,“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理念应当是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方法论基础。但刑事政策关注的重点则是狭义的刑事政策所界定的国家运用刑事法惩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而刑事政策的核心则始终是国家运用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考量、评判和改进。”

参考文献:

[1]严励.反思与重构:中国基本刑事政策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2.

[2]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

篇2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 自耕农经济

产生 原始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 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 到1956年,随着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 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 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 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 商品经济 机械化生产 租佃经济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 海禁

点 时间 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 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 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 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 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 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 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 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 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 有利 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 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 积极 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 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 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 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 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 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 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 积极 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 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 (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

A.防止 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 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 (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

A.缓和土地兼并 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 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 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 (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篇3

key words:National policies ethnic issues

一、民族政策相关理论概述

民族是长期历史形成的社会统一体,是由于不同地域的各种族(或部落)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生活习惯和历史发展上的不同而形成的。针对于民族制订的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

中国现在实行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 中国民族政策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㈠、中国的民族问题

在国家民族政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民族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和抑制。但近两年来不断涌现的一些民族问题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中国的民族问题。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则出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 “民族意识”的出现,随着自身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西方某些思想观念的引入,中国部分少数民族“民族意识”逐渐培养起来,产生与汉族割裂起来的思想;二是在少数民族干部中出现了“代际更新”现象,传统感情纽带出现变化;三是“民族”概念的误导: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统称,而并不就等于汉族,但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所惯用的 “炎黄子孙”、“龙的传人”、“华夏民族”等词都局限了中华民族的定义,这些宣传不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㈡、中国民族政策的问题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缓解了民族矛盾,增强了民族团结,但我们也不可回避地看到它的缺陷和不足。制订政策时的片面思考、民族政策贯彻不到位、制订的一些政策名存实亡甚至无法落实就是中国现今民族政策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

三、完善中国民族政策的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中国新时期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缺陷等,完善民族政策、缓和民族矛盾、解决民族问题就成为了我们现在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㈠、正确定位民族概念,消除民族隔阂

1、宣传倡导正确的民族概念

我们应该及时纠正在宣传和定位中民族概念的错误定位,积极宣传倡导中华民族即是56个民族的统一的正确民族概念,以消除由此产生的少数民族的不认同和排斥心理。

2、淡化民族概念、消除民族隔阂

淡化民族概念要以充分保障尊重各民族的文化风俗习惯为基础。我们在工作生活中应该尽量避免因为民族不同造成的隔阂和分化,使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统一的民族的思想深入人心,而绝非是独立的毫无关联的一个国家56个不同民族。

㈡、确保民族政策符合各民族发展需要

1、 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民族政策

在制定民族政策时,应该切实结合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差别和实际制订不同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切实保障制订的民族政策符合各民族地区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各民族地区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能从根本上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2、 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民族政策

由于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制订的民族政策也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要不断根据各民族各地区实际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及时淘汰和补充政策,以保证所实施的民族政策是真正符合发展实际需要的。

㈢、保障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要使民族政策真正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就必须要保障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在这一点上:

1、 强化民族政策的重要性。

要保障好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首先我们应该强化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使大家意识到贯彻民族政策的艰巨性和必要性,从思想上让人们特别是让相关的领导干部有自觉地贯彻好民族政策的意识,从而使其积极实施民族政策。

2、 建立健全好监督机制。

民族政策的实施情况还需要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才能保证好它的全面落实。监督机制应该包括来自于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监督,要广泛接受得起自于政府上级、人民群众以及舆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红波.民族政策简论[J]. 广西民族研究, 1998,(03)

篇4

政策学习视角是对以往基于权力的公共政策变迁视角的突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政策学习已经成为政策变迁研究的重要语汇,而政策学习能力已经成为经济成功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公众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探讨两者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政策学习及其概念

政策学习概而言之就是以政策为标的所进行的知识交换和经验分享。Heclo(1974)认为“学习可以被定义为基于经验的在行为上相对持久的变化,通常这种转变是对某些可感知的刺激作出反应而发生的改变”,这一过程往往限于专家尤其是行政官员。而Hall(1988)提出“社会学习”的概念,并把其定义为“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的目标,而根据过去政策的结果和新的信息来调整政策目标或技术的有意尝试”。Sabartier(1988)始创和发展了倡议联盟框架来说明长时间的政策变迁过程,其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就是政策取向学习,他将其定义为“相对持久的思想或信念的改变,这种改变源自经验或新信息,并且以政策目标的达成为导向”。

二、公众参与与政策学习的关系分析

(一)公众参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公众参与是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公众参与的概念有很多界定方式,其主要指以对政府的政策过程产生影响为目的的、具有共同利益和兴趣的个人或社会群体对公共事务的决策介入。广义的说,决策者之外所有的其他主体对决策的介入都可以称为公众参与,如非营利组织、媒体、专家学者、普通民众及其它组织和成员等。狭义的说公众则指非服务于决策的利益相关者。从公众的层次来说,公众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公众团体(任丙强,2011)。

(二)公众参与政策学习的关系。

近几十年以来,公共行政的理念逐渐发生了转向,社会公平、代表性、响应、参与、社会责任感以及政策价值和目标的重构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让公民“更多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发展、管理与评估以确保社会公平”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Konn、Holzer、张梦中,2001)。同时一些政策问题本身作为复杂的奇特问题包含着策略,目标和制度等各种不确定性,在这种有关政策的事实和价值都有争议的情况下,只有打开封闭的决策圈将其他利益相关者引入政策过程中,重视程序理性,通过沟通和互动才能产生合意的政策(Koppenjan&Klijn,2004)。这样,关于这类复杂问题的决策也就可以看做是一个各方相互学习的过程,而学习也成为一个关键的治理过程,因此探讨公众参与和政策学习的关系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传统的政策往往是一个由官员和学者主导的封闭的过程,普通民众对政策的参与被视为是不必要的,决策主体常常体现出“唯科学主义、无视社会、伦理、法律领域风险的态度”(谈毅,2006)。政策网络的封闭性会导致政策资源的垄断,而如果政策网络比较开放,新成员和新思想更容易渗透到政策网络中,这时往往会引起范式性的政策变化(朱亚鹏,2008)。Pemberton(2000)认为在英国宏观经济政策从凯恩斯主义过渡到自由经济范式这一过程与曾经被排除在核心决策圈之外的行动者开始活跃地参与到网络中有着重要关系,因此公众参与到封闭的政策网络中推动政策学习和政策调整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公众参与这一形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封闭独断式的决策方式日渐式微,多元的社会行动者也因此得以愈来愈频繁的参与到诸如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政策领域中来。

由科学研究和政策分析以及由既往经验所得来的知识一直被认为是政策学习的重要来源。Heclo认为新的政策更多是先前政策的后果,对学习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之前的政策。但政策学习不仅依赖于经验和政策分析,同时也依赖于社会互动(Jasanoff,1997),在权力分散的政治体系中,政策参与者如果想要把他们的理念变成政策就必须说服其他政策参与者,通过策略性互动阐释并证明其观点的合理性。当其观点被质疑时,行动者就要被迫进行回应,在这个过程中政策信念就可能被重新评估甚至瓦解。从话语的视角看,这个过程中持不同观点的话语联盟间的争论,重构了政策相关的的话语,这个过程同时也形塑了人们如何阐释和定义问题。学者们基于各种不同的概念和理论背景来描绘和阐释这一现象,比如沟通式学习、参与式学习、政策取向学习、社会学习。这些概念虽然并不等同于政策学习而且内涵与外延各有不同,但其都指向拥有不同知识背景和观点的多元社会行动者通过交流和互动获取相关知识、改变既有态度、提高沟通以及一系列相关能力,最终对解决难以通过传统方法应对的棘手问题有所助益的过程,也就是说公众参与和包括政策学习在内的学习过程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因此把公众参与作为政策学习的来源进而探讨两者的互动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三、结语

传统上政策变迁通常被理解为社会冲突和权力博弈的结果,政策学习视角超越了以往的的权力视角,因此未来值得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制度变迁 户籍制度 碎片化 行政性分权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5)04-0055-07

当代中国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改革,而是各个地方政府推行的改革。在地方性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同的政府部门对待改革的态度和行为不一样,导致制度变迁出现碎片化现象。什么是制度变迁碎片化?为什么会出现制度变迁碎片化?制度变迁碎片化过程中部门之间通过哪些策略互动?本文尝试从政府部门的视角,解释户籍制度改革碎片化现象,并进一步探讨碎片化过程中部门互动的策略。

本文所选取的研究个案是C市户籍制度改革。C市是一个副省级城市,属于国家要求的“严格控制人口进入”的城市。但是从2003年开始,C市采取了比其他同类城市步伐更快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即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因此,C市的户籍改革比较详实的呈现地方政府推动的最新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动态。本文使用的访谈材料来自作者于2012―2013年实地调研收集的数据。

一、制度变迁碎片化的理论脉络

1.已有碎片化理论的研究及其发展空间。目前学术界有三类关于碎片化的研究理论:权威主义碎片化、政府碎片化和政策碎片化。三者分别从政治体制、政府过程、政策视角研究碎片化现象。

第一,权威主义碎片化。权威主义碎片化(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由李侃如和澳克斯本提出,该理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权威主义碎片化从政治体制的视角展开分析,认为权威分散导致政府部门间讨价还价。中国的“零散、割裂和分层的政府结构导致了充满谈判、讨价还价和寻求政策共识的政策系统。在这样的政策系统中,政策过程表现为杂乱、拖沓和渐变的特征”。其二,该理论关注部门互动的策略。兰普顿认为中国的资源分配和政策过程是各个政府部门相互交涉、相互谈判、相互妥协的反复的过程。翻他进一步提出权威主义碎片化的政府部门“讨价还价的铁律”:各个地区和各个部门都会夸大自己的成本,淡化自己的收益;与此同时,他们也会夸大别的地区或部门的收益,淡化别的地区或部门的成本,由此导致权力分布具有分离性和不连贯性。

第二,政府碎片化。政府碎片化是组织行为学分析部门分割现象的学术概念。政府碎片化不是中国政府独有的现象,而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通病,俗称山头主义、部门林立、部门战、九龙治水。政府碎片化理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政府碎片化采用组织学的研究视角,“从组织视角研究政府管理碎片化”。其二,政府碎片化对应的分析概念是整体型政府。其三,政府碎片化理论认为碎片化最本质的特征是部门分割。这一研究领域的成果认为政府碎片化既表现为分工过细、流程破碎、部门林立、管理主义导向,也表现为价值、体制、政府职能的碎片化等。部门拥有地盘(turf)和底盘战。地盘指的是不同部门具有各自独立的职能区域和政策空间,以及该领域的裁判权。地盘战是指各个政府部门都在长期的行政过程中发展成部门利益,甚至是部门意识,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政府部门会想方设法保护自身的权益,部门之间一旦发生矛盾,冲突就在所难免,此时政府碎片化的问题就会出现。

第三,政策碎片化。政策碎片化的分析对象是社会保障政策,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障制度等。政策碎片化的研究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不足。其一,学者们对政策碎片化的理解过于单一,认为政策碎片化就是指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不统一,出现“城乡分割、地区分割、人群分割和管理分割”,呈现城市与农村不同、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不同、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的多种社保制度并存的现象,即地区差异、单位差异和人群差异。其二,政策碎片化理论建构程度不高,学者们往往直接使用碎片化的概念来分析中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现状,但是既没有对概念进行理论梳理和概念化加工,也没有相应的经验材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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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介绍

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土地问题的研究历来是热点,笔者以“城乡关系”为关键词在cnki中搜索,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共20个结果,论文时间跨度从1983年到2013年,进行仔细梳理和对比,真正与主题相关的结果为14个。

对于21世纪的荷兰,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组织、使用有限的空间。今天的中国也恰恰面临同样棘手的问题,经济的快速增长,庞大的人口基数,人口素质的不断提升,同时对生活空间和品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人们对于空间的需求不断提升,也对空间的功能性提出的新的要求。早先的概念更多是从基于政府部门的授权的行政功能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传统的空间区域上进行城市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划分。这类概念往往是建立在强势的农业部门保护下,从而避免了全球化、城市化以及人口流动对农村带来的冲击。然而,近期的政策评估报告表明,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应对和抵制由于社会多元化引发的人们对住房空间、基础设施及工厂选址等问题的关注及一系列问题。同时,人们对于自然保护区及水源储备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农业本身的关注程度。如同城市对于绿地的呼唤,农村地区也对休闲娱乐和更高质量的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地区对于城市地区而言,还需要更多的劳动机会及相对应的服务机会。在这一过程中有一共同点,那就是农村和城市之间实现了经济活动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了农村与城市间的协同发展。而这一交流互动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实现了过程的互通以及实现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高度融合,这一融合过程深刻体现在中国现代城市化进程之中。

在农村地区,日益活跃的经济活动最初是由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然而,农村地区的设施并没有因为使用绿色景观而得到更多的改善与发展,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方面,因为很多新增加的活动与地点联系并不是那么紧密(农村地区具备先天的绿色资源和优良的生态环境,农民更多的是对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诉求,这一点在偏远地区表现尤为明显)。基于社会经济学和先天自然条件的双重推动力,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必须要探索出一条新的并且使得农村与城市之间相互作用因子相互合作并融合的道路。目前,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规划的设计,都更加倾向于建立在基于同市民合作以及同社会组织合作的发展战略基础之上。“就地城镇化”的概念被提及并在国内广泛运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就地城镇化”意味着人口在本地的聚集,公共服务向中心镇、村延伸,让农民在当地过上现代生活,避免形成“繁华的城市、凋敝的乡村”。2013年11月28日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28/c_118336409htm。尽管在此过程中,人们的一些需求会和绿色空间的保护产生冲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在该过程中,创造出更多提供绿色服务的机会,而这一点使得环境保护策略得到进一步加强。所谓绿色服务,其实是一种产品,一种活动,与自然、农业、水、文化历史及其娱乐休闲等紧密相连,无形之中提升了农村地区的生态保护质量,而其本身又超越了法律框架内的社会责任的范畴。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绿色”这一概念的广泛运用一方面反映了人类对于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思,试图通过一系列诸如: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及绿色生态等来唤醒人类的生态环保意识;另一方面,具体可行的措施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施。

2关于空间问题的社会理论

普遍意义上的社会理论对于空间问题关注较少。对于城乡问题的专业研究和理论,尤其是从经济、社会角度的理论发展还有些局限(Asbeek et al,2002)。经济学家的更多关注点往往停留在分配问题上,在这一过程中,空间问题被作为具有功能性的商品来对待。地理学界对待空间问题的出发点往往是基于土地或空间是可以被可观测的这一观点,将空间的距离作为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和衡量指标,重点关注在于城市。随后,又衍生出两种新的派别:新地理学派则认为空间是作为生产系统的衍生物而存在的。(Harvey,1989)人文地理学家则认为空间本身就是一个构建的过程,(Cloke,1985)。社会学家将关注点则放在人类行为和社会功能性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都被认为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相对独立性的问题,即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制约性减小。一些古典社会学家则认为,所谓城市,其实就是现代化进程进行较早的地方。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社会学家往往逐渐认识到他们所提出的理论与时间和空间的关联逐渐增加,更多地扮演的角色是社会进程中的点缀。受社会空间特点新变化的影响,一些新的主题,如全球范围和地方范围之间的互动、空间与身份之间的关联、地区间区域化划分及地方消费趋于设计等问题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在新的社会理论中,城市与农村的关系不再是仅仅起到点缀作用的“装饰品”,而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空间问题不仅仅是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更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空间问题不能被看作是独立于社会群体,被构建起来的一个概念,而是存在于系统内部,并不断和系统内部各要素不断进行互动的一个概念。因此,空间问题应该在分析过程中作为一个内在的问题来对待。(Giddens,1984;Castells,1996;Urry,1990)。

Giddens 分析了社会实践中关于空间变量的问题:影响现代社会社会活力和社会分配的因素是一种和时间、空间相分离,非嵌入式的,而且具有更多自我反省特征的影响因子。(Giddens,1990)在传统社会中,时间和空间彼此相互联系,正如同格林威治时间是统一的,但各个地区也存在时差一样。不同于空间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空间概念上的地理位置,和区分时间和空间的概念,两者具有相似性,原因在于在小的区域内,都存在这种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的缺失才是其必要条件。广义上时间和空间的发展成为了非嵌入式动力的发展条件。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关系逐渐脱离原来依托的本土环境,继而获得更大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区域。自我反省性的不断增加带来的一个后果是社会实践过程不断地被探讨和重新诠释。由新科技和抽象系统带来的非嵌入式机会,导致自我反省性更加彻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于社会实践过程中。

3土地政策及土地使用计划

土地政策,这个概念是在近些年才被提及并频繁使用的,尤其是在一些国际文献综述及国际会议中,其主要内容和作用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政策与制度及土地的使用与发展,从社会政策到经济政策 Lichfield & Darin-Drabkin(1980)将土地政策看作是发展政策的一个子集。Dunkerley等作者(1978)用土地政策这一概念涵盖了所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土地成本、土地分配、土地价值及城市土地控制及使用等在内的概念。在英国,近期的学术研究趋势是将土地政策同土地所有权、土地价值等概念分别进行讨论,试图寻求每个概念的意义。

Patsy Healey认为,对于土地政策的研究,没有必要将研究领域进行过细的划分,在他看来,所有政策的环节、涉及部门及领域都是相互联系的。他举例,在土地政策中,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是两个不同的要素,然而在实际土地政策中很难将两者区分开来,然而,实际情况是不论在政府组织还是在学术研究中,有时需要将“政府活动”等概念进行再分割,其目的是为了更加细致化的分析和操作。同时,有一点就是这种概念和界定与分割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人为进行的,因此,任何关于政策方面的研究都要综合考虑研究领域框架内影响本研究结果的更为广泛的研究因素及本研究领域同其他政策领域的相互联系。

4生态保护对策

对于城市和乡村关系中最关键的一个载体――土地,亦是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其保护和发展机制涉及多个综合因素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对于传统生态文化区域的保护和传承机制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构建并引进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重新构建对于自然资源体系中的资源及其他要素的评估体系,形成立体、多层次的评估体系。对于传统生态土地的保护需要借力当地生态旅游的发展,生态旅游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及生态保护的“定心丸”,一方面给当地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使经济―环境―人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第二,构建内部民主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及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创新的权力中心、新的政治任务和新的领导方式,改变过去由于土地、社区经济落后和意识封闭等原因造成的“主体错位”,即改变过去由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引入社会主体、企业主体等的发展创新模式,赋予土地利益相关区域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和最终决策权。同时,构建一种社区自主经营的生态土地管理模式,让参与者都成为利益分享者,构建更佳的生态利益分配模式,做大生态的蛋糕,分好生态的果实。生态框架中的土地问题是作为关联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键因素,当地农民作为土地相关活动的参与主体,需要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意识,一方面,需要传统习俗的影响与指导,另一方面,需要当地政府以社区或村落为单位,对村民生态意识、生存技能、生态文化保护等内容进行培训,不断提升村民生态意识,规范其生态伦理和道德规范,探索新的生态―土地―城市―乡村发展新模式。

参考文献:

[1]杨通进走向深层次的环保[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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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理论界还认为犯罪能被消灭,现在承认犯罪之不可避免以及不可被消灭但可以被防止,是犯罪学、刑事政策的逻辑起点。所谓广义,是说“预防犯罪”不局限于刑事法律的领域,而是应当扩展到更为广泛的社会政策领域。当然,尽管我们可以说“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但是,非以控制、预防犯罪为目的的政策,不能视为刑事政策。这是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基本分野。

其次,刑事政策还以保护社会为目的。预防犯罪的进一步的目的无疑是保护社会免遭侵害,我们将刑事政策的目的从预防犯罪扩张到保护社会,目的是为刑事政策设定更为广泛的空间,这意味着我们无需扩张“犯罪”的范围,刑事政策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刑事政策自然以犯罪为观察的主要对象,但是又不限于刑法上的犯罪,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具有犯罪危险的人-无论从实质上判断是否应当规定为犯罪而纳入规范刑法的范围以及是否应当宣告他为犯罪人,均纳入刑事政策的观察范围。如果我们将刑事政策的目的仅仅限于预防犯罪,那么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需要对犯罪作超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将刑法规范设定的犯罪扩展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使“犯罪”不再局限于刑法的范围,这样才可以将精神病人处置、未成年人教养纳入刑事政策范围;或者将犯罪区分为实质的概念和形式的概念;或者将刑事政策干预对象区分为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我们将刑事政策的目的从预防犯罪进一步扩展到保护社会,那么我们无需扩展刑法的“犯罪”概念,而将精神病人处置问题、未成年人教养问题纳入刑事政策的观察范围。

第三,刑事政策最终以维持秩序为目的。“预防犯罪”、“保护社会”更进一步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是“维护秩序”。同时,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反过来又可以减少犯罪,即有效地预防犯罪,从而起到保护社会的实质作用。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以组织化的合法权力干涉与犯罪相关的因素,并去控制这些因素以预防犯罪,由此而形成的控制策略、措施等也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延续、维护社会秩序,是刑事政策的长期使命,是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任何一个社会只有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才可能有社会的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护秩序”三者之间联系密切,存在着一种递进关系。

刑事政策内容为何

刑事政策是一个系统整体,是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行动等的总称。总体上讲,刑事政策着眼于未来、强调目的,重视计划、策略、技巧、艺术和行动,突出过程并用整体性的观点考察相关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所以,不宜将刑事政策归结为单一的中心词-准则、策略、方针、计划、方式、方法、办法、行动等等,我们不是在单称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而是将刑事政策作为“国家—社会”整体应对、应付犯罪的名称,因而也不是将所有这些单称的东西杂乱无章地堆积起来。

在刑事政策系统整体内,作为中心词的“政策”是多层次、多含义的。我们说,刑事政策不宜仅仅归结为“准则”与“方针”,是因为如此简单地处理刑事政策,将彻底架空刑事政策的丰富含义,并极大地局限我们的研究视野。这是我们以往理论的最大失败之处。长期以来,我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将刑事政策理解或者解释为同犯罪作斗争的准则或者基本原则,这是不够的。

刑事政策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局限于准则、原则的范围。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刑事政策表现为权力的复杂多变的策略和艺术。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的策略与艺术,良好的刑事政策不仅必须准确地把握犯罪态势,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选择、运用同犯罪斗争的最为合适的谋略、技巧、时机、方式、方法等,以求最佳效果以及接受上的审美要求。

政策学告诉我们:政策表现为权威性的价值分配,表现为权威者在行动,因而公共政策就是政府的行动与不行动。政策始终体现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没有具体的实践活动也就无所谓政策,刑事政策也是如此。刑事政策始终是体现在政府采取行动或者不采取行动,以及体现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判决之中。

刑事政策与法律关系怎样

刑事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一直以来就是一个“说不清、理还乱”的问题。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常常处于紧张之中,或者是过于强调刑事政策而否定法律,或者是过于强调法律而不承认刑事政策的地位和作用。理论上,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也并没有获得令人满意地解决。

刑事政策作为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准则,体现于刑事法律之中,对刑事法律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这种指导作用是比较有限的,这一层面上的刑事政策不可以(实际上也不能)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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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政策定义的前提:刑事政策学的学科产生与定位

简单的说刑事政策学就是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而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就在于刑法学、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如果能够将刑事政策学的学科范围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学科作一科学的界定,就能很好的从学科研究对象的分工上划清刑事政策与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界限,从而在刑事政策的外部界定出刑事政策的合理范围,为刑事政策的定义打下良好的前提条件。

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刑事法学甚至法学都是没有其独立的学科地位的。在这之前的法学家都首先是哲学家、政治学家、宗教学家,而所谓的刑法理论与思想只不过是这些先哲们的哲学、政治、宗教思想与理论的一部分。“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是生活的中心。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所有知识都源出于基督教的信仰中,亦即罗马教会所阐释的那种信仰。”所以说,近代以前的刑事法学是附属于其他社会科学的。近代社会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的加剧都导致哲学从宗教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科学与哲学的分界日趋明显。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刑事法律科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而科学是一种部分性的理论,它强调从整体中分离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来进行个别的研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客体进行深入的研究。随着人类知识的增加,对个体科学认识的深入,个体也就越来越只能认识科学理论中某一方面的问题。这样,对科学理论的探讨越来越专业,每个个体所能涉足的范围也越来越小。科学学科的分类就越来越细,越分越多。

刑事法学是一种科学,是一种部分性理论。启蒙时期的刑事法学不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充其量只是法学的一个侧面。启蒙时期的学者如霍布斯、格劳秀斯、贝卡利亚、边沁等人,虽然他们的理论思想对刑事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从整体法哲学的观点,以抽象的思维方法来阐述刑法的一些思想,而不是以理论的、科学的、规范的方法来建构刑事法学的框架。而只有到了费尔巴哈之后,刑事法理论才逐步开始了规范的理论构建,沿着科学化的方向对刑事法理论进行改造,从而使刑事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学科。

刑事法学是以犯罪为中心来构建的,在刑事法学独立初期,人们的智识有限,不能认识导致犯罪行为的背后性因素;同时由于和宗教的决裂,人们对中世纪的宗教专权、滥施刑罚深恶痛绝,这样就要求对犯罪的研究注重行为的外部表现,这使得这时的刑事法学就是以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刑法学。行为刑法学的建立由于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其基础的,这使得刑事法学只能说是刑事法教义学。刑事法学的任务或者说其研究对象就在于以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对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阐述,围绕着刑事法律的规定来构建刑事法律理论,以期实现刑事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契合。而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只能说是不具有独立性的依附于刑事法教义学的刑罚政策。

到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资本逐步形成,在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中,犯罪现象大量增加,累犯、少年犯、常习犯也呈激增趋势。古典学派的单纯的适用刑法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法越来越受到质疑。人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犯罪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人们认识到可以通过认识犯罪的人类的、社会的等方面的犯罪原因来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由此,对犯罪的研究就出现了立足于行为人与目的刑的实证主义的刑事法研究。这样,刑事法律科学中就出现了犯罪学这一新的刑事法学科。而刑事政策学作为独立学科就是伴随着犯罪学学科的独立而同步产生的。从犯罪学的角度讲,犯罪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犯罪学指作为事实学的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不包括犯罪对策的内容,刑事政策学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广义的犯罪学除了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外,还包括犯罪对策论,刑事政策不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而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来看,犯罪原因与犯罪对象构成了犯罪对策的基础,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有着相对分离的关系。故将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相区别,将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均作为独立的刑事法学之分支学科研究是较为可取的。

而对于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三门刑事法学科之间的关系,英国J.W.塞西尔·特纳教授指出:犯罪学关心的是犯罪的原因。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犯罪心理学,主要是从罪犯本人的精神与身体结构中寻找犯罪的原因。二是犯罪社会学,旨在探讨作为犯罪原因之一的环境的影响。刑事政策学它研究可用以限制危害行为在社会中的数量的手段,主要研究可用以预防危害行为的恰当的社会组织措施;与以引起危害的人相适应的处理措施。在后一研究主题中主要包括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归结为侵权行为,哪些行为必须用刑法所适用的特殊的制裁来处理,以及哪些制裁措施才是与每一具体案件相适应的制裁。由于刑事政策必须指明用以把危害行为归为犯罪,使罪犯得以被发现与处理的原则,由此,刑法显然为刑事政策的手段。

由此,从刑事政策作为独立的刑事法学科的出现,及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其产生密切相关学科的关系上,可以首先把刑事政策的学科定位为:刑事政策学是以犯罪学为基础学科的犯罪对策学,而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成果又需要通过刑法学来予以实现。

二、刑事政策定义的内在属性:刑事政策范围的合理界定

如前所述,刑事政策学是犯罪对策学,那么刑事政策就应该是对付犯罪的政策。而所谓的政策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的总称。”国外学者一般将政策制定分为官方与非官方两大类,公共政策只能由官方来制定。在我国长期以来将政策等同于公共政策,并强调政策制定的官方性。一般认为,“官方的政策活动者是指政治体制内的、行使公共权力的政策过程的参与者,一般包括国家机构、执政党、政治家和官员。” [8]正是立足于这样一种观点,从政策学的角度来讲刑事政策只能是公共政策。同时,刑事领域是以犯罪为中心、充满权力的领域。这样,“社会政策要进入到刑事政策领域,则必须以权力为支持。” [9]而以权力为支持的刑事政策则必须是国家制定的刑事政策。

但是,是否国家制定的所有同犯罪作斗争的政策都是刑事政策?有学者从刑事政策的语言构成上分析认为,刑事政策中“政策”为中心词,“刑事”为限定性修饰词。从个别分析这两个词的含义入手,在权力分析方法和政策科学知识的支配下,得出刑事政策的定义为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标而制定、实施的准则、政策、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这一定义把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所有政策都认为是刑事政策是值得商榷的。其不合理之处在于过分重视了刑事政策的公共政策性,而相应的忽视了其刑事性。从刑事政策的自身属性上来讲,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法学和公共政策学的交叉。那么,就可以从刑事法学与公共政策学两个视角来对刑事政策进行考量,即作为刑事法学的刑事政策与作为公共政策学的刑事政策。

从刑事法的视角研究刑事政策,就要从刑事法的一般概念、原理出发去研究哪些公共政策可以成为在刑事法上对付犯罪的战略、策略、方针,即刑事法中的公共政策。同理,从公共政策的视角研究刑事政策就要从公共政策的一般概念、原理出发,研究那些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方式、手段可以成为实现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即公共政策中的犯罪对策。而我们所讲的、作为独立学科的刑事政策仅能指刑事法中的公共政策,即从刑事法的角度来探讨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的一部分。相反,如果我们从公共政策的角度、以公共政策为出发点、将其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来研究,那么,刑事政策就将不当的无限扩大,而丧失其应有的界限,成为刑事政治学。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从刑事法的视角下来合理界定需要进入刑事政策领域的公共政策哪?这就要首先考虑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即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成果需要通过刑法学来实现。由此,刑事政策需要通过刑法规范来予以实现。正如德国学者耶赛克所论述的:“刑事政策探讨的问题是,刑法如何制定,以便其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刑事政策与犯罪的原因联系在一起,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它尝试确定在刑法中适用的制裁措施的作用方式;它斟酌允许立法者将刑法延伸到何种程度以便使公民的自由空间不会超过不必要的限制;它检验实体刑法是否作了使刑事诉讼能够得以进行的规定。”即只有那些以刑法规范作为实现工具的公共政策才能纳入刑事法视角下的刑事政策。由于,刑事过程可以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三个阶段;故只有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才可纳入刑事法视角下的刑事政策的范围。

刑事立法政策主要是指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律规范时所采取的有关的方针、策略、措施,以更好的实现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的调控功能。而刑事立法政策主要涉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及刑罚的合理配置。关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法国学者戴尔玛斯马蒂认为犯罪化源于两个不同的思路。一是保护社会免受新型犯罪的侵害,这可称为现代化的政策;一是确认新的权利并加以保护,这可称为保护的政策。而对于非犯罪化,如果是社会真正企盼的,就是容忍的政策;如果是一种需要加以承载的失败,就是放弃的政策。对于刑罚的合理配置问题,主要是立法者应根据统治需要在报应刑主义与教育刑主义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取舍与分配。

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主要是指在刑事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或对犯罪人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制定或执行的政策、策略。由于“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的。一般说来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在于通过政策的灵活性把僵化的刑事法律规定转化为适合于犯罪人个人特殊情况的刑罚适用。而刑事执行政策的核心则在于在刑法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实现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对于刑事社会政策,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除去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之外的,与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有关的公共政策。这种公共政策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并认为引入权力概念的刑事社会政策可以成为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相并列的一种刑事政策。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刑事社会政策并不是以刑事法律规范作为手段的公共政策,它只是以刑事法律规范所表现的价值为目的的公共政策,故其是公共政策学角度下的刑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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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为确保社会朝着政治系统所确定、承诺的正确方向发展,通过广泛参与和连续的抉择以及具体实施而产生效果的途径,利用公共资源达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平衡、协调社会公众利益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动过程。这一概念表述了公共政策的主体、手段、目的,尤其突出其目的性。

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现在公共政策的成败上,这就使政策评估在公共政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缺少政策评估,一项政策就不能称之为政策。公共政策评估如何进行,即公共政策评估都有哪些标准,以此对公共政策成败做出判断,本文试就其作些探讨。

一、公共政策评估概念的界定

尽管目前对政策评估的研究很多,但对于政策评估的概念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被绝大多数学者接受和普遍认同的定义。

陈振明认为,所谓公共政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林水波、张世贤认为,政策评价是“有系统地应用各种社会研究程序,收集有关资讯,用以论断政策概念与设计是否周全完整,知悉政策实际执行情形、遭遇的困难,又无偏离既定的政策方向;指明社会干预政策的效用”。

以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分别对政策评估进行界定,综合各方观点,本文倾向于这样的界定: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过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众回应加以判断,评定并由此决定政策变迁的活动。

二、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

邓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将评估标准分为六类: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应性和适宜性。我国台湾学者林水波、张世贤在《公共政策》一书中认为评价标准由八个方面:投入工作量、绩效、效率、充足性、公平性、适当性、执行力、社会发展总指标。张国庆在《现代公共政策学导论》中提出政策评估的首要标准和次要标准的概念。针对公共政策及其活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结果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应该包括下列标准。

1.政策的目标标准

评价一项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看政策执行后能否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所确定的目标。那么,在评估政策时,把制定公共政策时所要达到的标准或目标同在一定时间限度内执行政策所达到的目标相比较来进行评价。如果公共政策在预期时间内取得的成就同制定政策所定的标准一致,那么,很明显这项公共政策是很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反之,没有达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说明这项政策是不成功的。

2.政策的投入标准

一项政策从提出、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各种资源。这个标准要衡量一项政策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其实质就是从资源投入的角度来衡量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所做的工作,也就是政策评估的成本问题。因此,投入成为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3.政策的公平、公正标准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平性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和体现。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就必须注意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或补偿等方式给予那些受损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补偿,以体现和照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体现的政策的公平和公正,是否体现和维护了最大数的利益。

4.政策的效率标准

经济学上讲究经济效率即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经济效率要求产出必须大于投入。政策的效率标准是衡量政策取得效果所耗费的政策资源的数量,通常体现在政策投入与政策效果之间的比率和关系。政策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出政策本身的优劣和政策的执行状况。

5.公民参与、回应政策的程度

由于公共政策主要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与回应必不可少,而公民的参与和回应程度高低是衡量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一项公共政策不论关系到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政策对象认为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对这种政策有着积极的回应。反之,政策的回应程度就低。这也是评价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三、中国特色的评估标准

国内政策学者陈振明归纳出的政策评估的五个标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根据台湾学者吴尧峰先生对生产力评估标准的综合与整理,生产力标准的内涵体现了效率标准和绩效标准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也涵盖了政策评估的妥当性和回应度标准,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公共政策的本质功能上看,生产力标准是当今中国公共政策评估最根本和首要的标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生产力标准既是评价一个党、国家战略方针的根本标准,也是评估每一项政策的根本标准。一项政策的正确与错误、好与坏、进步与落后,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有无或在多大程度上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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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rsonnel Bureau,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bstracts] Professor Rosner uses the set of microeconomic concepts and tools to analyze the      cause of social policy, the extent of social policy, the objectives of social policy, some political science aspects, and the effects of social policy. It provides a new paradigm for the analysis of social policy. We introduce the findings to Chinese scholars.

    [Key Words] Economics of Social Policy, Social Health Policy, Economics of Pensions 

    前言

    社会政策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社会政策针对贫困、失业和社会供养等等问题规划蓝图,因而能让人们对未来充满希望。社会政策的制度设置应当被视为对具体社会问题的回答,要理解一项社会政策制度设置的应力,我们必须理解它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国家的制度选择要考虑它的历史传统、政治体系和社会结构。对于探询在不同制度结构下,社会政策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经济理论是一个有用的分析手段。维也纳大学经济学系罗斯那先生(Rosner,2003)[1]的专着《社会政策经济学》,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对社会政策的研究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为社会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范式。笔者将其中主要研究成果介绍给国内学者,以期拓宽我们社会政策研究的视角。

    1、社会政策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计量方法

    1.1社会政策的范围:

    社会政策范围不仅覆盖资助贫困人口,还包括帮助人口中的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从实践上讲,社会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1)健康保险,(2)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的供养,(3)帮扶失业者,(4)有关家庭的政策,(5)贫困。这种限定不是基于任何理论界限,而是基于需要限定和大多数国家现存的制度安排。

    1.2社会政策的目标:

    为了评价社会政策的效果,我们必须清楚所提出的社会政策计划的原因,否则,我们无法评价社会政策的福利效果。社会政策的目标有:(1)反贫困,(2)防止意外事件(保险),(3)再分配,(4)规定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契约结构(例如,劳动法、租金管制)。

    不同的社会政策计划,其目标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反贫困计划不是为全体人口提供公共健康保险的主要目的,尽管反贫计划对减少贫困有贡献,对于贫困人口来说非常重要。基本养老金是反贫非常重要手段,但几乎不适合防止风险的计划,特别是对于私人退休供养。我们并不清楚建立社会保险计划的原因,个人要面对许多风险,其中一些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避免,如防止火灾、汽车被偷等等。社会政策计划则不涉及防止火灾和汽车被偷遭受的损失。但大多数国家针对一些不测事件,建立了社会政策计划。因此,我们将思考,为什么一些风险被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而其他的则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赖以设立的最重要的风险有:(1)失业,(2)疾病,(3)残疾,(4)与退休有关的财富损失,(5)寿命超过个人资产和财富承受力,(6)照料需求。

    “再分配”概念通常指从富人征收财富转付给穷人,这个概念太狭窄,不能很好地说明社会政策计划的范围。我们需要区分四种再分配类型:(1)垂直的:由于不同水平的收入和财富,在个人或家庭户之间进行的再分配。(2)水平的:在相同收入水平的群体内,根据个人或家庭户的具体特征进行的再分配。(3)个人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将个人或家庭户在某个时点的钱挪到相同个人或家庭户另一个时点上使用。(4)在不同的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如果在某时刻出生的人必须支付给先于他出生的那些人多于(或少于)他从之后出生的人得到的,这是有利于先他出生(之后出生)的同批人的代际再分配。第一、二、四种类型是人与人之间的再分配,第三种类型是个人自身的再分配。

    1.3社会政策的经济学方法 

    经济学家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社会政策。这种分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学家探讨人们面对不同的选择,将如何行动。经济学家把社会现实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但社会政策涉及到不可忽视的危险局面,在这种局面下,理性个人不可能做出连续的选择。而且,对于一些人,理性选择假设不适用,例如,精神有障碍的人。限制选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例子是法律框架,尤其是社会政策的背景。

    社会政策分析使用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技术分析工具。它假定在某些限制下,家庭户效用最大化。这些限制包括预算限制和现存的管制。例如,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形式分析使用适当的数学,即受约束的最优化技术。如果做一般的了解,图表分析通常足够了。

    1.4政治科学方面的问题

    就社会政策来讲,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结构。按照个人受影响的方式进行区分,社会补助金有:(1)只针对贫困或首要针对贫困的社会援助计划;(2)对所有那些主要通过与工资收入相关联的支付缴费款的人员的计划;(3)针对所有公民的计划。如果第一种方式是社会政策的核心,减少贫困是它的主要目的。这种类型社会政策的意图可以与自由思想相联系,即支持穷人,把其他的事情交给市场。在第二种方式社会政策中,保护工人的收入是重要的目标。第三种类型的社会政策希望为每一个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同时,保护工人的收入。有人认为,社会民主思想支持这种类型的政策。20世纪90年代,这三种类型政策的区分越来越模糊。当评价不同社会政策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时,这些区分就更加模糊了。

    我们同样需要对国家作为社会政策的管理者和国家作为社会政策计划的组织者的差异。我们也可以区分不同的社会政策的组织结构:(1)国家组织健康服务等活动。国家按照中央或地方的水平,直接提供服务。如果服务的平等性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话,国家组织活动是一种切合实际的供给方式。(2)国家为社会政策建立特别机构,使之为社会政策提供基本的框架。这些机构通常有法律限定的组织领域和活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之间不存在针对顾客或活动领域的竞争。这些的机构通常按照职业界限来划定。(3)国家强制公民操心自己的福利,并可能补贴付款,但把组织的机构留给市场。

    2、社会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2.1一般均衡、帕累托有效与福利经济学定理[2]

    讨论社会政策计划的效果,必须提及比较的标准,否则,不可能阐述一项计划的引入以及它的实施范围是否有利于或者减少福利。

    前面已提过,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是社会政策一个重要的目标,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发现如何用最低成本实现这些目标,以及这样的政策的效果是什么。但其它社会政策计划怎样呢?用保险防止不测事件和确保个人自身的再分配?人们能自我照料吗?社会政策对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意的、必要的补充。为了理解这种背景下社会政策,我们需要探讨介入市场体制的运行。第一个问题是:商品和服务只通过市场分配给个人,这种经济的后果是什么?这是一般均衡理论所探讨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及:(1)有均衡吗?均衡是价格的向量。(2)如果有,这样的均衡从社会想望的意义上讲,是件好事吗?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对社会政策特别有意义,在一些情况下,自愿合约不被社会接受,不被法院受理,如卖身为奴。在什么情况下,认识均衡在特殊意义下是件好事,这就需要引入“帕累托效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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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家庭福祉的形成

1.关于今后日本儿童家庭福祉的方向(意见申述)。1981年中央儿童福祉审理会议后总结出《关于今后日本儿童家庭福祉的方向(意见申述)》(1981年12月18日),该申述首次提出“儿童家庭福祉”的说法,对于以往的“儿童福祉”是一次新的跨步。①减少儿童出生数降低的外部原因;②家庭保健的重要性;③抚养孩子带有的社会意义;④儿童健康培养;⑤身心残疾儿童对策的必要性。但是从上述内容来看,完全没有提到什么是“儿童家庭福祉”,为什么要提出“儿童家庭福祉”。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全社协)儿童家庭福祉恳谈会(委员长:上村一 医药品副作用受害救济兼研究振兴基金理事长)在《提议・以推进“儿童家庭福祉”为目标》上,提出从“儿童福祉”向“儿童家庭福祉”转换。儿童家庭福祉恳谈会上提到的“以往的儿童福祉”是“没有从全体家族成员这个角度进行文化的健康的支援体制来考虑的”,所以对于儿童福祉来说,健康的文化的家庭机能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要以家族为中心,社会也要承担责任,进行支援。简而言之,提议中所说的“儿童家庭福祉”可以说成对于儿童来说的“健康的文化的家庭机能”要由家庭及学校,市民,地域,媒体,企业等等的社会来负担支援。”

2.《未来儿童21计划研究会》报告书。以全社协的动向为根据点,厚生劳动省于1992年10月开展了《未来儿童21计划研究会》(座长:平田宽一郎,早稻田大学教授)。研究会以“少子化”“国际家族年”和“儿童权利相关的条约”等国际的动向为根据点,提出两点建议:①今后,要回到制定儿童福祉法时的原点,常见的儿童健康教育问题,及儿童家庭和地域社会积极推进福祉政策的问题,对其本来的面貌进行综合的研究;②“以茁壮成长的孩子,有活力的温馨的家庭的地域社会为目标的21计划研究会”为了该内容的实现,努力推进新的理念和政策。该报告书是最初的政府相关文书中,寻求重新思考儿童福祉概念的。“以往的儿童福祉,是从需要保护的儿童,母子家庭这个角度出发的,是以代替家庭养育机能之后的第二次的政策实施为中心的。但是,如今普遍的有儿童的家庭中,渐渐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之后的儿童家庭政策的实施,就不能像以往一样,只以特定的儿童为对象,而是要以所有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对象的同时,还要将孩子生活的基础――家庭和与之相关的地域社会也放入视野中进行考虑。”“像这样下决心实施儿童家庭政策,是对战后46年间‘儿童福祉’概念的再次检验,有必要进行改变风气的尝试。”关于“家庭及与之相关地域社会放入视野”换种说法,是“以国家和自治体为首,社会全体承担起责任给予支援,或者说在家庭和社会的共同经营下教育孩子。”

也就是说,以往的“儿童福祉”概念,是以一部分需要保护的儿童为对象的,实施的政策也是远离养育该儿童家庭的,并未从家庭全体角度切入,即代替了家庭养育机能的儿童福祉政策。与此相对,今后的“儿童福祉政策”要以全部的儿童作为对象,不仅是家庭、地域等,社会全体都要承担起责任,在“家庭和社会共同经营”下实施政策。

二、儿童家庭福祉的概念

上文所述,从“儿童福祉”到“儿童家庭福祉”的概念的变化是必要的为背景,庄司洋子整理出三点观点:①家族的改观(少子高龄的发展,夫妻共同劳动的状况);②家族和人权;③社会福祉基础改造改革。特别是第三点,1997年改正儿童福祉法,将保育所制度中不适合时展的部分去掉,进一步而言,社会福祉基础构造改革的基本视点是儿童家庭福祉。

柏女凌峰有以下论述。“我国之前的儿童福祉,都是将需要保护的儿童从其家庭分离,保护之后进行援助这样的政策实施为中心展开的……所以今后的儿童福祉,从儿童的出生,养育,生活的基本场所―家庭来支援,站在家庭支援的立场上推进是十分必要的。之前,和政策相关的论述家庭的场合,大多都是讲家庭作为潜在的社会资源,或者是官方政策实施的补充,也就是‘支持政策实施的家庭’。但是,现在必要的是,家庭本身作为政策实施的对象,即:‘支持家庭的政策’。”

高桥重宏,是上文中提到的全社协儿童家庭福祉恳谈会的成员,也是“提议”起草者的一员,还在“儿童未来21计划研究会”任职。也可以说,是重新审视“儿童福祉”,推进新的“儿童家庭福祉”概念的儿童福祉研究者的代表。高桥也认为“儿童福祉”和“儿童家庭福祉”是不同的概念。“儿童福祉”和“儿童家庭福祉”的具体内容详细地整理在下表中。

三、儿童家庭福祉的基本方向

1.平等主义的分工家庭到家族全员参与家庭的转化。“儿童未来21计划研究会报告书”中写道:今后的儿童家庭福祉政策实施的目标是以家庭为单位,进化成家族全员参与型家庭。所谓的家族全员参与型家庭,就是“在家庭中,包含儿童的所有家族成员都积极参与家务活和儿童培养,每个人都作为个体相互尊重,为了家庭的发展相互合作”的家庭。同时,国际家族年的目标也是“家族全员参与型家庭”。国际家族年的口号“以家族为首,开启小型民主主义”的意思,就是“在家庭生活中,逐渐推进男女共同参与,父亲,母亲,孩子等等的组成人员,作为家庭的一份子,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分担家庭内部的责任,实现构筑生活的目标。”根据庄司的观点来看,所谓的“平等主义协作家族”就是从重视分工的近代家族到重视新型家族关系的家族。所谓的新型家族关系,就是男女为了能够共同进行社会劳动,就要共同分担家务活和孩子的养育,建立在个人独立平等的人格关系上的家族关系。1994年9月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上也登出了“面向21世纪,社会保障的基本想法之一”就是“家族政策・男女平等和社会保障”:以‘家族本来应有的姿态’中提到的跨时代的固定观念为前提,并非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对其进行补充完善,而是要以多种多样的家族形态为基本,以其新的家族关系为根据,整理完善充实生活条件。只有重视这样新的家族关系,即“平等主义的协动家族”,那么今后的家庭儿童福祉政策才能向“家族全员参与型家庭”发展。

2.稀薄化地域社会到福祉地域社会的转化。如今,随着少子化的推进,地域社会和家庭养育的机能也在降低。随着产业化都市化的推进,家庭生活特别是育儿相关的地域型支援也在逐渐降低,和核家族化的行进相互呼应,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育儿的不安情绪。要是今后地域社会的组成人员,人人参与志愿者活动等相关活动,就会逐渐实现不同年龄层的交流和育儿的互助,这才是一直所寻求的新型地域社会,也就是“福祉地域社会”形成的重要课题。“福祉地域社会”形成的重要性,在“关于志愿者活动中期振兴方案(意见申述)”(中央社会福祉审议会地域福祉专门分科会,1993年5月)上指出来了。面向21世纪的福祉社会,应该是一种参加型福祉社会,即:地域居住民和各种各样的团体以主角的身份参加,互相构筑互相支持。所以说对于福祉地域社会来说,多样的志愿者活动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通过这些活动和福祉服务有机的结合,就会逐渐形成服务支援网。

3.男女职责分工社会到男女共同参与型社会转化。日本作为经济大国,虽然制度上男女性别歧视已经渐渐消失,但是时至今日,男女性别分工这种意识仍然留存。所以,无论男女,物质丰富对其来说,都是增加了身体和精神上的负担。因此为了构筑有生存价值的,能够感受到丰富多彩生活的社会,无论男女,都要互相尊重,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积极参与到各个领域中。“男女共同参与型社会”这种说法,是在“面向2000年新国内动化(第一次改定)――以男女共同参与型社会的形成为目标”(妇女问题策划推荐本部,1991年5月)中首次提出的。在“生活大国5年计划”中也写道:“为了能让女性充分的在社会活动中活跃起来,今后要以男女间固定的职责分担意识为首,重新审视社会制度,惯例,习惯,这对于实现男女共同参与型社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新经济计划汇总”(经济审议会不会・小委员会中间报告,1995年6月)也列出,今后我国经济社会面向21世纪应该变革的方向和促进变革重点政策之一就是“老弱男女共同参与型社会的构建。”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男女共同参与型社会”已经作为社会政策改革的目标定下来了。

4.缺乏“玩耍”向丰富“玩耍”的转化。“儿童权利相关条约”第31条,参加玩耍和娱乐活动的时间,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已经定下来了。尊重“休闲,娱乐以及文化生活相关的权利”,关于为此促进活动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家庭和儿童教育相关恳谈会报告书”(今后的家庭和育儿相关恳谈会,1990年1月)和“儿童未来计划报告书”中均有确认。“儿童通过玩耍能够养成丰富的创造力和个性,获得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展儿童玩耍项目,和地域的人交流,掌握地域社会等相关事物,在各式各样的领域中创造周边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在教育领域,1992年9月导入学校一周五天制之前发表的“关于适应延长假期等等的青少年校外活动的充实(审议总结)”(青少年校外活动相关调查研究合作者会议,1992年2月)中,也认为玩耍对儿童的成长有很大的意义,同时对于儿童自己在丰富的活动体验中渐渐掌握安全能力是有利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在以往儿童福祉的基础上加入家庭配合的重要性,从儿童家庭福祉的形成,概念及其基本方向的角度分析,得出发展儿童家庭福祉的重要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目前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儿童福利待遇方面仍旧不够完善。今后可以从儿童家庭福祉的角度来发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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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上学者从各种角度对公共价值进行了界定,但目前这一概念仍然模糊不清。概念的模糊性一方面使得一些学者对这一概念产生了质疑,认为公共价值仅仅只是公共部门获取更多政府补贴的噱头[5];另一方面,由于公共价值的无形性、复杂性和相互关联性,难以用传统方式来衡量其投入产出,因而公共价值的测度尤其困难。目前有一些研究者将他们的注意力放在公共价值产出及其度量上。我国学者王冰、董晓松、樊胜岳、彭向刚等人对政府绩效、生态建设、政府采购等进行了基于公共价值的实证研究[6-9]。国外学者Sherman对美国俄亥俄州奇利科西镇镇长进行了以公共价值为导向的绩效评估[10];Moore设计了用公共价值记分卡来衡量非盈利组织的绩效 [11]。这些学者研究的关键在于将公共价值视为一种衡量工具,以此来评价公共组织及公共管理者是否能够有效地将已知的公众偏好转化为体现公共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是对公共价值研究的有益尝试。

目前对公共价值研究最为深入的是Beck Jorgensen和Barry Bozeman的《Public Values:An Inventory》,他们采用文献分析法,对有关公共管理的所有重要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公共价值相关概念进行全面的梳理,列出了公共价值清单[13]。本文正是在公共价值清单的理论基础上,深度挖掘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蕴含的公共价值,并对结果进行对比,试图证明公共价值的多元化、差异性及阶梯性。

二、研究方法与结果分析

(一) 研究方法与对象

文本挖掘法(text-mining)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海量文本数据中抽取隐含的、以前未知的、潜在有用的信息的方法。它是一个通过分析文本数据进而发现文本知识的过程。

本文选取2000-2013年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挖掘公共价值类词频来对报告进行分析。政府工作报告是各级政府对其过去和未来战略的全面总结,具体体现了公共政策的结果与导向,因此我们推测其中必然包含着各种公共价值。虽然这种价值追求未必会成为现实,但价值转型却是政策转型的前提。政府工作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文本,其中任何一个关键词的变化,都体现了政府关注点和价值导向的改变。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目前经济总量占全国的1/8,并超越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是我国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经济综合竞争力最强、文化最开放的省份。因此广东省极具样本价值。国务院与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体例基本一致,都包括上一年工作总结、形势分析、来年工作安排等内容,具有极强的可比性。

(二)研究步骤

1.关键词提取。 根据Benington将公共价值分为经济价值、社会和文化价值、政治价值和生态价值几个维度,以及十报告提出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化五位一体发展战略,参考Beck Jorgensen和Barry Bozeman的公共价值清单,采用ROST分词软件和人工选取的方式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关键词进行提取,剔除如“提高”“增强”“完善”等无意义词,再将提取出来的词分成五类,具有综合性质的词另外归为一类,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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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及不同的地区,公共价值具有多元化、差异性及阶梯性的特征。首先,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情况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地区所重视的公共价值有差异,公共价值呈现多元化状态,若要求所有地区按照同一价值取向制定公共政策,则极有可能遭到消极应对;其次,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时,对于经济价值的重视程度最高,当经济及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价值开始让渡于生态、政治及社会等其他价值。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能够明确表达和体现公共价值的这些特征。本文的研究基于政府工作报告,虽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体现政府的公共价值,但仍具有一定局限性:除了公共价值外,报告文本受到如行文风格、领导要求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会从不同程度影响词频的计量,进而影响结果的科学性。在后续研究中,应进一步探索衡量公共政策中公共价值的方法。

参考文献:

[1]Moore M. Creating Public Value: Strategic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17-28.

[2]胡敏中.论公共价值[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99.

[3]汪辉勇.公共价值含义[J].广东社会科学,2008(5):56.

[4]Benlington J. From Private Choice to Public Value[M].London: PMPA, 2005:5.

[5]何艳玲. 公共价值管理——一个新的公共行政学范式[J].政治学研究,2009(6):68 .

[6]王冰,樊梅.基于公共价值的政府绩效实证研究[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3):52.

[7]董晓松. 公共部门创造市场化公共价值的实证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9(10):1-8.

[8]樊胜岳. 基于公共价值的生态建设政策绩效评价研究[J].行政论坛,2013(4):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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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410X(2012)05- 0057- 06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准则,成为重新凝聚改革共识的价值基础。政府一般借助相应的公共政策,通过对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来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价值进行的权威性分配,在弥补市场失灵、协调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公共政策质量的高低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在这种意义上,公共决策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而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关键在于客观、准确的信息反馈。只有掌握了准确的信息,政府才能实现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更新,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选择。为此,需要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当前社会公平正义的状况进行测量,其核心是设定较为客观的衡量标准和尺度,全面了解社会公平正义现状和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依此度量和评估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相应公共政策的推行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并且通过对社会公平正义状况的动态跟踪为政府评估和调整公共政策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反馈。这样,就可以帮助决策者在各种相互纠缠的利益冲突中,确定哪类不公正现象是政府应该首要关注和重点解决的,进而明确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问题取向,为决策者提供更合理的路径选择。同时,测评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状况,也有助于推进公平正义政策体系的整体优化,改变现有公共政策缺乏系统的顶层设计、若干政策供给不足和制度化程度低的问题。

一、社会正义相关概念辨析:测评起点

公平正义问题极其复杂。在现实中,它表现在政治(如公民平等的投票权)、经济(如收入公平)、社会(如教育公平)和环境(所有人都能免受环境侵害)等诸多领域;在理论上,正义(justice)、公平(fairness)、公正(impartiality)和平等(equality)等几个基本概念相互交织、易于混淆。要测定社会公平正义状况,首先需要从内涵上厘清这些概念。笔者认为,“正义”概念具有形而上的道德和伦理蕴涵,可以看做是内涵最广的概念,包含了“公平”与“公正”两方面的内容,而“公平”往往与“平等”、“均等”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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