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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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篇1

1.1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1.2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长久以来,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以此彰显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

2.2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1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

3.2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无法被社会认同,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结语

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着多重的价值,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张异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9).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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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企业年检制度在过去企业发展的监管过程中曾有过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由过去的传统经济向市场化逐渐过渡,过去一揽子集中监督管理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迄今实行三十余年的企业年检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在年度法定期限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部门送交,并向社会公众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 一)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信息透明化。企业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地址、员工数量、债权债务、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向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得过去社会大众对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显著改变。

第二,社会监管力量多元化。过去行政机关对企业实行集中化监督管理,干涉过多,企业经营受到限制的同时,行政机关自身也背负很大的工作量。而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开放高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企业更大更自由的经营空间,同时行业组织及社会大众也能够充分参与到企业的监督管理中来。企业报告方式也由过去的集中书面转变为现代网络报告,更加方便快捷,适宜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节奏。在监管力量和监管方式上都实现了多元化的监管模式。

第三,企业信用明确化。为保障企业自主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商行政部门会不定期地对企业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样检查,当然其抽查比例会根据各地方实际登记企业数量来予以确定,其抽查结果也将记录在案,有助于强化企业延迟送交报告或者虚假不实报告等失信行为的记录,通过社会公众的随时查询,可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公示监督。

( 二)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状况

自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以来,全国各地都陆陆续续施行改革,政府职能逐渐放开,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的空间,但是尽管这样,各地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具体执行规定还是各不一样。

1. 北京。在北京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 企业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信息,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等资本信息,这些都是必须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报告内容,当然,企业从业人数、利润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可由企业选择是否报告向社会公众公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不仅须提交年度报告书,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还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则须面临吊销登记证的处罚。

2. 上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 的通知》中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表明,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其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及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特别报送的信息还有两项,一是针对从业人数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再就业等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信息,二是增加对非公党建情况统计。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这两项信息需要特别报送,但不公示,也不提供查询。

工商联络员制度是上海市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在工商所设立企业、经济园区工商联络员的信息档案,确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组织开展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熟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流程和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后续的工作考核机制。工商行政部门不仅应对具体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企业年报公示实务操作开展业务培训,同时也应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定期将情况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核查。除此以外,上海市还特别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施行以来的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帮扶措施,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及对策

( 一) 企业信用体系构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施行,表明政府正逐渐放开行政职能,开放市场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能力有助提升,但在这些期待日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为保证其长久稳定地顺利发展,其背后最重要的支撑在于信用构建。行政部门构建市场信用信息体系,不仅依赖于行政部门一方的监督审查,也在于其与税务、司法、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并通过多方面全方位的信用指数评级、信用违反惩罚等措施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

( 二)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企业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归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这其中包括企业财务、税务、资本情况、债权债务等信息,要保证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得以切实施行,其相关的登记注册、财税监管、债权债务申明等相关制度均应得以完善。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才能发挥其真正效用,才能有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三) 明确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过程中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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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以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凡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内容的,一律不予核准。

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

县级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赋予履行工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类企业台账。通过“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收集信息,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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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以拓展创业自由及营业自由为宗旨,并且反映了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基本趋势,这种改革的方向无疑朝着授权资本制迈出了一大步,但此次资本制度改革中的内容与授权资本制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来看待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现状,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我国资本制度的定位,以及对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所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行认缴登记制

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改变了出资缴纳制度,改实缴制为认缴制。新公司法在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额度的同时,对股东出资缴纳制度进行了变革,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的方式自主规定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即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再实际缴纳出资(当然法律规定必须实缴的情形下除外),即便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较高,但股东仍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安排一个相对较长缴纳出资的进度和时间,以此来降低股东缴纳出资的难度,降低公司设立的难度并降低市场的准入门槛。简言之,实缴制改认缴制的确切含义有两层:一是股东认缴出资后可以暂时认而不缴;二是股东应当在章程约定或其承诺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2、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2014年《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这也就意味着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甚至连1元公司也可以就此设立,因此注册资本不再成为我国公司设立的门槛。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以及认缴制的实施,都是从根本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一方面,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让公司发起人可以自由决定公司规模的大小,根据自己的目的和规划来创设具有个性化的公司;另一方面认缴制的设立可以让公司发起人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公司业务的开展情况来充实资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制度

自《公司法》修改了公司资本制度后,国务院亦下发了相应的政策一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检制度正式取消转而建立起了企业年报制度。基于新《公司法》的精神,国务院又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立法层面,企业年报制度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主要包含企业年报的基本内容、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与期限、企业信息公示适用抽查制度、以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核心的惩罚机制等。

此外,简化公司登记事项和程序,这包括两点: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废除了验资程序与公司登记的内容也有所简化。

二,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

本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意义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效率等价值的彰显,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与职能的转变。全面分析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能够有助于我们把握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认识到公司资本制度在理论上应当具备的理想状态。

1、拓展投资创业自由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亮点在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甚至还允许设立“1元公司”,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鼓励更多的人创立公司,“能够真正体现有限责任原则,保护股东和公司的价值取向”,因此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在实践中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自主创业,同时让新设立的公司进一步拓展和吸引投资资源,通过提高市场活力来实现投资、资金资源的合理分配。充分的创业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一方面公司得到了发展,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更多的人可以设立自己的公司,自主创业,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所以此次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意义之一就在于通过鼓励创业、降低创业门槛来实现创业自由,并通过市场活力的提高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2、强化公司营业自由

公司资本制度的认缴制也有利于公司按照实际发展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战略、资金安排,让公司能够实现营业的自由。过去法定资本制对公司资本的约束比较严格,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且必须要经过登记等事项后方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过去这些维持公司资本的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但公司运营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并不是资本的稳定,而是资本的效率。因此只有强化公司的营业自由,才能刺激公司的发展。所以此次公司资本制度取消增减资法定程序,改为实行公司章程自治,有利于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水平、公司规模和资金规模来制定最为合理的资金安排和设计,促使公司的资金资源得到最大效率的利用,无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应当说,2005年《公司法》一改1993《公司法》法定资本制的做法,就已经体现出了我国公司法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趋势,而2014年公司法的重大变革再一次彰显出了公司法意图构建资产信用机制的特点。资产信用则是公司资信能力的一种动态反映,公司的资产数额体现出的是公司当前的财产数而不是设立之初的财产数额,因此资产信用更能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信状况。在这一意义上来说,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所创设的公司年报制度要求公司每年定期编制本公司的资产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以使公司的资本情况、股东认缴和实缴情况等信息能够定期的反映出来,让债权人及公众可以比较准确的了解公司当前资信状况,从而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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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创新经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关键靠创新,需要激发市场、社会创新活力。第三,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应把市场主体放出管制的“笼子”,放进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动力、红利实质上就是制度的动力、红利。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看似条文不多(共25条),但是第一次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既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又加强了自律和监管,以一项具体制度撬动了整体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将很大。

二、重视“三项监管”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监管,放松审批后更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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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内容和基础的第三方支付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创新支付方式、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高速发展中也暴露出风险意识薄弱、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如何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不仅能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支付宝、财富通等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成功,刺激了大批企业纷纷涉足第三方支付。为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有序发展,2010年6月,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必须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270家非金融机构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从事网络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第三方支付业务。2014年,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在内的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2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90%。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创新层出不穷,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的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的支付服务,已经渗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支付方式。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普遍存在“重发展、轻合规”,“重市场,轻风险”等问题,容易引发生道德风险,甚至发生系统性风险。例如,浙江某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损害客户利益,于2015年7月被央行注销了《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目前,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较少,仅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尚未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和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相关制度办法还有待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针对所有企业,规定公开披露的信息量有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作为目前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基本依据,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二是披露内容较少,信息不充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地址、存续状态、股权转让等企业基本信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披露的内容有: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等。没有相关制度对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如公司盈利状况、创新业务发展、可能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内容作出披露规定。三是信息披露形式较为简单,缺乏规范性。仅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营业场所和互联网网站主页进行披露,没有针对不同情形规定具体披露形式及其时间。

三、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的作用及必要性

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的作用及必要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支付业务的金融属性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服务方式、客户备付金管理等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增加业务透明度,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第二,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及时、充分披露信息,有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从而有效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活动,防范支付风险。第三,是强化市场约束的重要环节。完善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客户、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充分开展社会监督,促进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四、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鉴于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及信息披露的现状,应在研究借鉴国内外银行及相关机构信息披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业务及发展特点,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应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基础,研究出台《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披露相关信息的责任和文务,细化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发挥市场的约束监督作用,促进第三方支付企业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三方支付企业披露的信息主要应包括: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业务系统运行、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1.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最直观的体现,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将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一,会计报表,该部分须反映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量、利润收益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第二,会计报表附注,用以补充说明和解释会计报表本身未能充分表达的项目。第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在其中说明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以及其他能严重影响财务情况的事项。2.风险管理状况。作为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由于涉及资金的管理,与一般企业相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更大且更具复杂性。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科学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确保经营安全。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业务风险和系统风险。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详细披露每项业务处理流程、风险环节及风险管理措施,并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风险情况及应急管理进行说明。3.客户备付金管理。客户备付金是客户为办理支付业务而预先转入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货币资金。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涉及到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妥善管理备付金,客户也有必要了解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管理情况。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对备付金存管银行及数量、备付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风险准备金提取和备付金利息收入进行定期披露。4.公司治理。在现代企业中,治理结构和管理情况将直接影响一个公司的发展前景,社会公众有必要了解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管理水平,作出合理的选择。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还应披露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及工作情况,以及内部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5.年度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指影响第三方支付企业业务开展或涉及客户权益,牵涉面较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例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与分立、发生重大系统安全事故等。6.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加强客户备付金、交易信息、客户知情权、隐私权等方面的权益保护,并公开披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尽的职责和做出的努力。7.其他信息。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披露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可采取首次披露、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等形式完成。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在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后的一定时期内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方便监管部门和广大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定期披露是指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按规定的披露内容,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临时披露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临时发生变更或重要事项,或根据监管部门的需求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在公司互联网主页显著位置披露信息。同时,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也可考虑建立统一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网站,要求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该网站披露信息。在统一的网站披露信息,一方面能够规范信息披露方式,提高披露的质量。另一方面,也能方便利益相关群体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促进第三方支付企业更主动地接受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为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要建立一个由监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1.监管部门。细化央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央作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主体,要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备付金使用、重大事项公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信息,通过非现场或现场检查、调查分析等手段审查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并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或依法惩处,确保披露信息的合规。2.外部审计。充分发挥外部审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披露信息的补充作用,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监督约束。外部审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的关注角度可能与监管部门不同,但是,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其审计意见可以提高第三方支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有助于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判断第三方支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3.投诉机制。建立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三方支付企业客户备付金安全及自身业务发展涉及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为维护自身利益,社会公众有监督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的动力。通过建立投诉机制,鼓励客户揭发、投诉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促进第三方支付企业真实、合规披露信息。4.违规处理机制。为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要建立健全违规处理和处罚机制,对未按规定执行披露要求或披露虚假信息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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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级别

1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AAA

2 北京中庆现代技术有限公司 AAA

3 河北沧狮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AAA

4 北京东方中科达科技有限公司 AAA

5 青华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AAA

6 深圳市广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AA

7 石家庄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AAA

8 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AAA

9 天津永利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AAA

10 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AAA

11 河北大宾美术用品有限公司 AAA

12 华东师范大学科教仪器厂 AAA

13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AAA

14 河北中创广电科技有限公司 AAA

15 福建恒达教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AAA

16 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AA

17 山东连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AAA

18 余姚市智达教仪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AAA

19 江苏六鑫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AAA

20 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AA

21 自贡市贝尔吉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AAA

22 山东建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AAA

23 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AAA

24 广东广视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AAA

序号 企业名称 级别

25 宁波华茂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AAA

26 锐达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AA

27 深圳锐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AA

28 栖霞市弘儒生物标本有限公司 AAA

29 四川东山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AAA

30 深圳市申议实业有限公司 AAA

31 福建新同兴针纺织有限公司 AAA

32 江苏苏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AAA

33 武汉华工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AA

34 四川儒雅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AAA

35 重庆斯威特钢琴有限公司 AAA

36 杭州久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AAA

37 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AAA

38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AAA

39 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 AAA

40 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AAA

41 西安恒谦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AA

42 潮州市长宇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AAA

43 溧阳江南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AAA

44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贸易流通型) AAA

45 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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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面临新环境实行分级管理后,工商行政执法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导致基层工商干部存在着“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部门职责履行。非本职性工作任务干扰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后,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除了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本职工作外,还承担了一些非职责职能内的工作任务。市容整治、招商引资、卫生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扶贫包村、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成为县级工商局的工作任务,使得原本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集中到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上来,更无时间和精力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分析研究。发展与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把服务发展与监管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服务就是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就是要少检查、少罚款。有的领导认为我们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影响投资环境。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的态度模糊,支持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行政干预妨碍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或政绩的考虑,要求工商部门突破、放宽法律政策限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行变通处理;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工商部门超越权限提供服务,承诺“首次不罚”、“先上车、后买票”等,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工商职能发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大。执法领域不宽,案件类型单一,基层执法办案仍局限于对传统集贸市场、个体案件、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新兴网络市场等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商业贿赂、制假售假、违法广告、商业欺诈、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一些严重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立案查处。执法资源分散。目前,工商机关仍按照个体、企业、商标、广告、合同、市场、公平交易等条线实施分头监管、分散办案。随着工商体制调整改革的不断深人,现行执法模式难以适应跨区域、跨业务的精细化监管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机关查办大案要案的空间。执法力量薄弱。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化、短缺,断代的现象比较严重;基层监管对象点多、面广、线长,监管执法任务繁重;基层执法人员缺乏高质量的培训,学习培训机会少,视野不宽,执法办案仍习惯于低端领域的案件查处,对查办高端领域违法案件经验不足。

二、加强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面对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强化“抓好依法行政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生命线地位不动摇,树立法律授权意识,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要增强公共权力意识,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不作为,法无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乱作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二)明确执法依据加大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力度,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一是继续推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为工商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二是及时清理公布法律法规,明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抓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总局五部配套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工商执法人员人人学习《条例》、人人弄懂《条例》、人人善用《条例》。

三)提高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作支撑。一是抓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纪律教育,培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树立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品质与作风。二是配强执法队伍,把那些敬业精神强、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善于学的同志作为好钢用在刀刃上。三是培养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精神,这是一个精神状态问题,没有对工商事业的追求和热爱,没有好的精神状态,就不可能有较髙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登记注册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许可责任,有效防范和纠正以许可权力趋利、谋利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到依法、严格、规范、文明督查,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改革市场巡查制,实行“随机抽查、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督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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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账户年检工作,沈阳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沈阳市账户年检工作的进行,确保了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规。随着年检工作的逐年开展,以及2014年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制度的改革,账户年检工作也开始面临新的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中的问题

(一)账户年检需要存款人配合,手续繁琐

按照《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存款人在进行账户年检时,应提供年检申请表、开户许可证、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经年检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银行留存以上年检资料的复印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并为存款人出具《账户年检结论书》。

按照上述流程,对于开户行来说,在年检期间面对大量客户,需复印留存每一户的年检资料,柜面压力较大。而且年检资料的逐年累积也增加了账户档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复性。

对于存款人来说,每年账户年检期间企业需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柜面办理年检,如在多个银行开户往往奔波于多个银行办理。随着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门槛降低和工商年检改为上传年报给企业带来了极大方便,传统的银行账户年检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烦和对银行的不满。

(二)对未年检账户处理中的问题

目前,沈阳市对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账户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对一年内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停止对外支付;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转为久悬。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别经办人员将年检不合格账户作年检合格处理。目前,沈阳市大部分商业银行在行内生产系统中对未年检账户进行了设置。当未年检账户要发生支付业务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对话框提示“账户未年检”提醒经办人员停止办理账户的对外支付。通过系统自动提示有效促进了存款人的配合,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个别经办人员不认真对待年检,即年检结论书标明年检合格,但实际开户资料却并不合规的现象。或是年检结论书日期在开户资料年检日期之前,明显是为应付检查后补资料。

2.久悬账户数量增大带来的问题。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同时未年检的存款人,大多数属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过账户年检进行梳理,将其加注久悬。但是,这类久悬账户由于联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难以被注销。从账户系统的数据来看,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而账户系统又规定存款人有久悬账户的不得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随之出现了因重名而影响新企业开户的情况。

3.商业银行不愿加注久悬。由于商业银行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后无法注销久悬,加注久悬后只能销户。因而开户行从挽留客户或是简化手续的角度考虑,不愿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

(三)工商年检制度的改革后,账户年检内容应如何变化

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账户年检工作来说,之前的年检主要是查看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贴。而工商营业执照上不再加贴年检标识后,账户年检应该核验什么呢?

同年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此,未来的账户年检可以依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来进行。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企业没有上传年报就意味着年检不合格从而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呢?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但无论哪种情况,企业营业执照只要在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银行没有理由认定其开户证明文件不合规而拒绝为企业办理业务。

所以,只查看企业是否上传年报是不够的,还应通过查看企业信息是否有变更等其它方式来完成年检工作。

二、相关建议

(一)改变账户年检方式

将要求企业主动上门年检改变为银行通过公示系统主动查询企业状态进行年检。目前,在公示系统中可查询到的企业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门公示信息三个大类。其中,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指企业上传的年报信息。银行可通过查询该系统核查企业信息完成账户年检工作。同时,对于未上传年报的存款人,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银行可以据此自行规定限制其办理某些业务。

(二)简化账户年检手续

在年检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对于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和年报可以通过打印纸质凭证保存记录,也可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保存。既保证年检资料的留存又减少纸质材料复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加强对账户年检工作的现场检查

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培训,使之了解账户年检的意义;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既掌握账户年检的具体情况,又起到监督管理的效果。

(四)完善久悬账户的撤销机制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满3年后该名称可重新被核发。因此建议久悬期满3年,视同单位自愿销户,以缓解账户系统中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的压力。另外,由于银行主动销户时账户内资金无法退回给存款人,银行主动撤销和存款人主动撤销在账户资金的转出上不同,因此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银行主动撤销久悬户后的账户状态标识为“协议撤销”,与普通的销户相区别,待账户资金退回给存款人时再将账户状态改为普通的“撤销”。

(五)赋予商业银行注销久悬账户的权限

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商业银行开放重新启用久悬账户的权限,便于商业银行加注和注销久悬,使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人民银行账户系统更好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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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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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16日上半年经济数据当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必须保证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7月15日,就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听取来自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学会的李稻葵、宋国青、赵晋平、刘胜军、柴强、刘迎秋等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重申要“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注重实施定向调控”。具体来说,就是“保持定力、有所作为、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在调控上不搞‘大水漫灌’,而是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多依靠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实施‘喷灌’‘滴灌’。这是区间调控方式的深化。”而在7月14日,主持召开经济形势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负责人的看法和建议。

多位经济学家表示,下半年的宏观调控思路和路径已清晰明确,市场和企业可以吃上一颗“定心丸”。

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国务院普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据中国政府网7月8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旨在放宽准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意见》非常详细地列出了放宽市场准入、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具体做法,并且细化分工落实到各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市场准入普推“负面清单”。

《意见》明确指出,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由此可见,“负面清单”理论上指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但是,这个版本的“负面清单”与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并不是一个版本。上海自贸区2014版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上海自贸区内暂行的法律法规与区外也不一致。《意见》里的“负面清单”指的是现行法律法规,与目前探索较高开放度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差别较大。不过,二者均旨在放宽投资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国务院发文,不仅详细部署了工作任务,还细分落实到各部委,分析人士认为,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工作正在逐步进行,将使散乱不一的国内市场秩序逐步向统一管理过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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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努力实现“宽进”的改革目标的同时,切实履行“严管”的法定职责,提高市场监管能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一是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机制。四是进一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五是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六是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治理工作。七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八是强化合同监管。九是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加强信用监管。十是切实做好社会管理综合工作。

(三)强化消费维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是做好12315投诉举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工作,进一步扩大12315消费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企业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的覆盖面,实现“州-县-镇-村”四级联动服务体系。____年拟在全州新建4-8个绿色通道企业。二是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2014年的投诉热点和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在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____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强化检测后不合格批次商品的后处理工作,确保件件有结果,以达到“监测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三是充分发挥消协作用,受理消费投诉,及时消费警示、提示。

(四)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商标培育、红盾护农等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继续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牵头完成____年度我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力争____年全州微型企业发展数量达到1300户,带动就业6500人。二是加强商标战略、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指导,特别是加大对我州已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指导、帮助力度,做好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工作。力争完成向国家商标局申报注册商标100件,向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申报 “贵州省著名商标”10件,申报地理标志1件,努力培育中国驰名商标1件。三是完善服务措施,深入开展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等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发展订单农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工作保障措施

(一)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正确履行

一是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努力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有效,行政行为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二是切实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行政决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监督制约体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和“每月一法”学习及在线答题活动,加大学习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力度,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篇13

执法数据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承担着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 

的行政处罚信息数据库,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③建成了综合业务数据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已逐步实现了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以网络经营、商标广告、食品许可和消费维权为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数据库已建成,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数据质量面临的突出问题 

采用自治区局数据质量管理软件以来,基层工商部门基础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稳步提高,各项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逐渐加强,完善纠错补录的及时性和逻辑性日趋提升。但随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数据质量建设中一些深层的不足和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比如思想重视不足、数据统计标准不统一、低级差错较多、基础信息失真和缺乏追责制度等问题。具体而言,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以下4种:①数据建设推广中存在问题。需要增加数据采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力争使工商部门涉足的信息资源实现互联网管理。②信息数据的质量较低。在数据质量管理软件中,具体表现为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信息指标存在偏差、信息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较低和业务数据缺乏合规性。③缺乏创新意识。部分基层干部职工对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他们对已形成规模的数据信息的关注不足、敏感性不高,对信息建设缺乏应有的紧迫感。④信息共享度较低。因条件限制,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银行系统、司法系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无法实现与社会网络的广泛链接,导致数据信息的共享度较低,信息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3 造成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 

3.1 缺乏责任意识 

部分基层业务人员对数据录入工作不重视,造成录入的数据不完整或有错误。在业务数据信息化建设初期,工作人员已习惯了书面台账等传统记录方式,抵触业务数据录入工作,导致在录入数据时,有的项目能不录的就不录,能少录的就少录。随着业务数据信息化的发展,企业登记工作已由书面式转为电脑录入式,因此,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数据录入工作的重视。 

3.2 考核中存在问题 

基层部门采集的信息数据指标繁多,多数工作人员疲于应付,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一般情况下,非人为因素指标分值期望较高,被考核部门和人员疲于应付,怨言较多,降低了这些部门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部分员工出现了逆反心理,为了使考核指标达标而采取了非常规动作,导致数据质量难以保证、部分基础信息失真。 

3.3 操作不规范 

因业务软件升级、更新等,引起了各类数据问题。业务软件经历了旧版本和新版本,旧版本操作较为简单,但数据录入不够规范,录入的数据存在各种问题,比如必填指标限制不严、数据重复和数据丢失等;新版本的操作系统较为规范,实现了全区直接联网,但因遗留的数据问题较多、新版的要求较高,造成业务数据的问题更加突出。 

3.4 结构问题 

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层工商部门的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数据质量的提高。笔者所在单位的员工的平均年龄在42岁左右,第一学历集中在中专至高中范围,存在老龄化、知识老化的问题。由于软件的操作基础薄弱,导致操作的熟练程度、准确程度较低,出现了较多的错误数据,甚至是一些低级错误。 

4 推进工商系统数据质量建设的对策 

4.1 加强组织领导 

应充分认识到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自觉树立数据“零差错”的目标,并成立数据质量管理办公室,确保有专门的机构和岗位负责业务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从而创造有利于推进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环境。 

4.2 健全规章制度 

应建立数据采集、数据汇总、数据应用、数据监测、问题数据、问题数据纠错的完整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责任制度、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源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通报制度。 

4.3 完善、统一数据标准 

数据标准是衡量数据的准则,要想提高数据质量,需要制订、建立和完善有关数据标准、数据采集标准和交换标准。科学、合理的数据标准对采集规范、录入标准等具有操作指导性,有利于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4.4 实现动态管理 

应从源头抓好数据质量,确保源头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避免次生数据质量问题发生。业务系统录入数据时,应按照书面式档案的内容,对电子数据进行一一比对,以及时发现问题数据,并开展补录和修正。 

4.5 积极采用信息技术 

在技术层表面上,应重视数据库的设计,要以数据分析为核心,以数据使用流程为主线,以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逻辑性和可靠性为重点,切实遵循数据建设原则对数据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从而从技术上保证数据的一致性。 

4.6 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