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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证券化出现之前,信贷的过度膨胀和由此导致的企业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就是金融市场和经济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Minsky,1982;Kregel,1997)。辨明资产证券化是否会造成信用的过度膨胀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证券化是否加剧了繁荣时期非理性借贷的扩张。
资产证券化的特征无疑能够使银行和其它中介机构发行更多的贷款。在没有证券化时,银行要发放更多的贷款,就必须吸收更多的存款,准备更多的资本。但是,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将通过专门中介(SPV)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出售”给最终投资者。如果这些投资者没有购买这些信贷支持证券,他们也会把其资金投入到其它金融工具,例如,他们可能增加银行存款和(或)购买银行用于筹集资本而发行的股票,从而使银行能够利用传统方式产生相同数量的信贷资产。所以,从金融系统的整体看,资产证券化并不能凭空创造出额外的资金。它只是替代了其它形式的信贷扩张,而不是增加了信贷的总量。
不可否认,如果证券化和其他形式的信贷扩张之间不存在完全替代性,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循环的加速确实可以给经济注入更多的信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从根本上讲也不能归罪于资产证券化。在竞争条件下,资金借贷是根据市场原则进行的,市场可以将企业借款和银行贷款的非理的成本内部化。认为企业存在非理性的贷款扩张冲动,是没有认识到市场强加的约束力量。如果说体制原因或信息不对称导致借贷中的非理,信贷扩张的根源是体制原因和信息传递障碍,而错不在证券化。在美国次级房贷危机中,引起次级房贷膨胀的根源在于美国的住房政策和与此配套的政策措施以及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迅猛发展只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原因。这与上世纪80年代席卷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破产危机有几分相似,但有意思的是,正是那次危机催生和繁荣了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
只有在通过资产证券化扩张的信贷风险比利用其它方式扩张的信贷风险高时,才能说资产证券化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这引起了下一个问题的思考。
二、资产证券化是否弱化了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
对资产证券化的另一种担心是,一旦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SPV“出售”了其信贷资产,他们就会缺少监督这些贷款使其维持一定信用质量的激励。投资者不具有监督借款人的信息优势和技术手段,金融机构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和优势,但又缺少了这样做的激励。所以,证券化下贷款的风险要高于非证券化下贷款的风险。
然而,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缓解金融机构的监督弱化问题。
首先,在很多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出售”债权的成本,他们往往通过持有最低级别的信贷支持证券或各种隐性担保等制度安排,事实上保留一定甚至大部分的损失风险,因此他们具有继续监督资产表现的激励。如果金融机构持有SPV的权益证券或其它低等级的从属类型证券,保留的风险就纳入了证券化的结构之中而内部化。在实践中,发行人保留一定的风险是很普遍的事情。原因之一可能是,如果发行人在交易中保留有一定的相关利益,投资者通常会感到更放心,这会反映在信贷资产的出售价格中。资产组合出现问题时金融机构进行干预也是资产证券化中比较常见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激励弱化也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有利于继续监督的第二个方面是金融机构把证券化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战略,而不是一次易。如果他们放松对转移信贷资产的监督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其未来的证券化交易就会很困难或者成本更高。在国外的证券化实践中,很多金融机构选择了支持有问题的交易,而不是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遭受损失。这样做的动机很简单,就是未来能够以更有利的条款进行证券化融资。长期重复博弈可以排除外部性,这种情景下的博弈均衡解也就是最优解。
最后,很多资产支持证券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并被一家或多家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这样,资产证券化处在资本市场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对投资公众来说,证券化中的信贷资产比传统的银行贷款更加透明,更多的信息可以公开获得,从而使这些资产置于更广泛的监督之下。信用评级机构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质量设定标准,他们所给出的等级决定了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以及所需要的信用增级水平。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以后发现资产的质量出现下降,它们会对这些资产给以新的信用等级。知道信用评级机构不断关注资产的表现,金融机构就不会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特别是金融机构还要让信用评级机构对其未来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在美国次级房贷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惠誉评级机构早在2003年底就已经注意到信贷标准降低,并将一家主要次级房贷机构列入“信用观察”名单,表示对该机构次级房贷业务的担忧。
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一个额外的收益是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过程中强化了市场因素,使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通过“出售价格”而被市场量化并随时受到众多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监督,而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实际上相当于引入了国际性的监督机构。所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广不但不会弱化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反而会使我国金融机构受到更多的市场纪律的约束,起到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
三、资产证券化是否会加重金融危机时的流动性限制
在资产支持证券出现之前,流动性的突然消失,即流动性错觉(泡沫)的破灭,是金融恐慌的一个关键特征,往往也是经济危机爆发的前兆。在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体系风险的讨论中,问题变成了证券化的激增是否会导致未来更严重的流动性损失。
因为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交易,其价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冲击导致剧烈波动,而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却不参与市场流通,其价值按照原始价值记账,很少产生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疑虑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撕去了非流动性资产价格稳定的面纱。市场低迷时期受悲观情绪和恐慌主导的资本市场的非理智抛售可能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严格偏离其正常价值,而保留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的信贷资产却是以较高的价格记账,不会出现大幅度的贬值。所以他们担心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会加重金融危机时流动性收缩的程度。
但是,银行挤兑对流动性收缩的影响可能更为严重,而银行挤兑是流动性错觉破灭之后的必然结果。在挤兑中,存款者认识到最初能从银行提出资金的人将不会有任何损失,而排在后面的人就会失去一切,所以银行挤兑一旦出现,便很难阻止,并会产生连锁反应,累及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被迫要求信用较好的贷款者归还借款以满足存款者突然激增的提款要求,从而波及到经济的运行。而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下跌时,所有投资者都同时受到影响,所以金融危机情况下的投资者的变现动机不会像挤兑时银行储户那么强烈。从这一点看,证券化在危机时期是强化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另外,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绝大部分都是最终投资者,而非中介机构,他们的抛售行为不会像金融机构突然遭受挤兑时那样触发非自愿的借款清偿。这样就隔断了金融波动向经济危机蔓延的渠道。美国次级房贷危机发生以来,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这次危机不会波及美国的实体经济的运行,目前政府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市场会自动进行调整。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系统稳定作用的另一个渠道是它为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搭起了一座桥梁。在传统的信贷发放中,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都集中在金融机构内。风险的集中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演变为一场金融危机,威胁到整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为了维持金融体统的稳定,政府往往被迫采取代价高昂的挽救措施。而资产证券化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给更愿意也更有能力承担风险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资本市场每天价格波动可以吸收掉大部分金融机构转移的风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中,美国政府总共投入了1200亿美元,而这次次级房贷危机中受影响的债券涉及的总金额只有121亿美元,相对于巨大的美国和国际资本市场,这一数额还不能造成太大的影响。
四、资产证券化是否降低了银行的作用
对资产证券化的担心可能还自于对资产证券化降低商业银行和其它储蓄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作用的恐惧。这样会使信贷流动更加复杂,导致货币政策效果的减弱,中央银行不得不提高更多的利率来减缓经济的过快增长。
但是,使银行作用降低的力量和证券化并没有关系。实际上,国外的很多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的贷款成本,从而增强了与其他融资工具的竞争力,使银行和储蓄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Black,Garbade and Silber在其1981年的研究中发现,在1971-1978年间,美国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可交易性的增加降低了该证券和政府债券之间的利差。这种利差的减少意味着抵押贷款成本的降低。Hendershott和Shilling(1989)分析了证券化之前和证券化之后一致贷款和非一致贷款的利率,他们发现证券化以后的一致贷款相对于非一致贷款具有36个基点的利率折扣,而证券化之前一致贷款的利率折扣仅为5个基点。Sirmans和Benjamin(1990)也发现了与此大致相同的结果。Kolari,Fraser和Anari(1998)检验了证券化的长期影响,他们利用1985-1995到期的固定和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混合的季度数据,发现证券化水平每增加10%,抵押贷款率就会减少20个基点。Steven检验了证券化对利率和发放贷款成本的影响,他发现证券化减低了发放抵押贷款的费用,从而给住房购买者带来了很大的节省。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每月发行的数量增加1%,发放贷款的费用就会减少0.5个基本点。仅1993一年,美国证券化就可能为消费者节约20亿美元的发放贷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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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安全理念
金融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对内外金融风险冲击所具备的地域能力,是面对突发性金融事件而具备的自我修复、自我稳定能力,并且能够通过一系列的金融风险控制手段将金融危机控制在临界状态以下,从而最大限度的确保国家金融制度、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金融安全具备4个基本特征,分别是: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定性、金融运行的有序性、金融运行的有效性、金融运行的可持续性。而正是这4个基本特征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只有这4个基本特征共同具备,才能够确保一个国家的金融是安全的。
2国际金融风险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
2.1金融全球化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可控性不断减弱
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冲击形成了“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就造成了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出现金融动荡势必都会对全世界造成波及。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又会大大加快这些金融危机的传播速度,从而给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巨大的冲击。尤其是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资本的转移限制早已被大大放宽,而这无疑大大的增加了对金融账户的管理难度。一旦有大量资本长期流入,迅速增长的资源又不能得到有效配制与利用,势必会刺激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上涨,进而促使经济泡沫化,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化、甚至崩溃。
2.2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发展也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虽然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发展早已给全球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给全国的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全。尤其是纵观近些年来所发生的国际金融风波,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国际金融风波的发生都与衍生工具投机失败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正因如此,面对时下,我国金融机构中越来越多的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这一事件更是在一定程度上给金融机构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2.3国际游资与信心危机是影响我国金融安全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国际游资是指那些并没有固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只是为了追逐高额的短期利润,而游走于各个市场的短期资本。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国际游资就像是一匹脱了缰绳的野马,一旦流入资本市场,势必会对我国正常的、有序的金融秩序造成十分巨大的不利影响,产生金融泡沫问题,进一步加剧金融风险。与此同时,在金融危机的传播过程中信心危机往往起着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一旦消费者的信心出现缺失,那么金融资产势必会在一片抛售声中被迫迅速贬值。因此,也可以说信心是维系金融资产价格甚至存灭的重要因素。
2.4国际金融体系是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重大潜在危机
国际金融体系作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潜在外部危机,会给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十分不利的不安定因素。这不仅仅是因为当前国际金融规范仍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而这些矛盾与问题在国际金融市场处于较低发展阶段时,虽能够保证国际金融规范与秩序的正常运转,但是一旦金融市场走向全球化、一体化,那么原有的国际资本流动规范势必会出现诸多问题,矛盾也会日益加剧。与此同时,国际货币体系与金融全球化矛盾的日益尖锐,这些问题无疑会给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外部危机。尤其是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原则仍然是如何维护并且推动国际多边自由汇兑,严重忽视了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防范,并且还缺乏应有的国际协调,更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3确保我国金融安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具体对策
3.1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
众所周知,我国不少银行的系统之中都存在大量的呆坏账,而正是这些呆坏账的存在大大的提高了金融风险。一旦我国公众受到国际信息危机的传染,那么极有可能会诱发挤兑行为。因此,结合我国的基本情况,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以培育公众信心则尤为重要。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其次,建立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维护公众对国内金融机构的信心,避免金融领域的大范围波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最后,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活力。
3.2始终保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可以说现如今保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不仅仅要从经济能够持续发展这个角度进行认识,更要从如何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进行认识,也只有如此,才能够增强自身的风险抵抗实力,勇于与国际投机者相抗衡,这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最为基本的条件所在。所在,我国应该始终维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解决经济缺陷,坚决杜绝泡沫成分。
3.3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
正是因为政府一旦对金融市场进行行政手段干预就会给金融市场造成长远的破坏,所以,政府只能采取市场手段去对付国外投机者,而这就需要政府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也只有如此,才能够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才能够确保金融安全。所以,政府必须结合实际国际,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这也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所在。因此,在外汇储备上要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去执行。
3.4进一步加强国际协作
现如今各国的金融联系越来越紧密,并且体现出高度的趋通性。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必须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协作,互融资金,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该文笔者通过对国际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其防范对策展开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的人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对自身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同时,国际金融领域所蕴含的风险也正悄然而至,并成为冲击自身金融安全的关键因素所在。所以,在金融全球化发展这个国际环境下,更要不断的维护我国自身的金融安全,从建立中国金融安全网,充足外汇储备等诸多方面入手,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做好防范并且化解国际风险,从而确保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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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2-0057-01
1 计算机金融发展的现状
在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中,网络金融安全必须要有一定的保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整个网络系统中自身的安全、自身管理的水平和网络进行内部控制的能力,例如由于硬件的不匹配、系统的不合理设计、系统运行的不够稳定;第二,来自于金融机构的外部,主要是受到网络开发商、供应商和评估咨询公司的水平以及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影响,例如黑客和病毒的攻击、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安全问题。
根据调查证实我国80%的网站都存在安全问题,而其中剩余的20%网站的安全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网上交易的安全问题已经是金融交易中比较严重的问题,这个安全问题影响着我们国家金融的发展。存在于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金融装备比较落后
我们国家金融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大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国产化的使用率比较低,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比较少。当前整个金融电子化的过程中,在整个金融系统中的操作平台上和电子支付系统等核心的系统都依赖于国外的技术,因为平台软件的原因使我们国家的网络金融安全性非常差。因为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使系统出现问题等,是网络金融安全的重要隐患。
1.2 网络系统中自身的漏洞
网络中固定技术体系存在着缺陷。为了能够达到远程通信的目的,网络中并没有考虑到安全性的问题,而又因为过于的信任,为了主机之间的连接设计出TCP/IP协议缺少安全性,而金融网络系统是建立在网络系统上的,这样必然会存在安全漏洞,并且防毒杀毒软件的功能太差,造成网络不能稳定的运行,所以就会被病毒、黑客攻击。情况比较轻的是资料丢失,比价严重的情况是使电脑瘫痪、损坏硬件等。目前世界上黑客攻击的系统中有40%是金融系统,而在我国则有60%以上。
1.3 交易系统中存在缺陷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网上交易的安全标准必须要达到三级,可是现在大部分的金融机构都达不到这样的标准,他们自行设计开发并使用的网络金融交易的系统大部分都没有经过相关权威部门的检测,这些系统中大部分安全控制技术比较落后,安全防范的技术较差,抵抗攻击的能力比较差,对客户的一些私人信息的保密措施比较差。
1.4 交易监管比较落后
因为网络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不透明性和开放性,使各方面的信息出现不对称的现象,出现全球化的网上支付和结算的系统,使信用风险的程度提高。现在,我们国家的网络金融没有充足的监管经验,手段和技术都比较落后,网上监管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楚,对内部进行控制的制度不够完善,对网上业务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只是形式而不进行深究,所以就出现了网上运作中对密码控制不严格、软件控制的能力比较差、对授权的机制执行的不够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1.5 缺少共同合作的机制
各个网络金融系统都是为各自谋利,各个行业间的信息没有互相的沟通,没有很好的合作,行业间的资源达不到共享,浪费了许多资源和金钱,拖延了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使之发展很落后。
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没有很好的应对政策。除了上面的这些问题整个金融机构还存在着没有制定对突然出现停电、犯罪等这些人为的原因和地震等一些自然的原因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措施,这也影响着网络金融的安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2 网络金融安全出现问题的防范措施
2.1 加快设立对网络金融安全的法律制约
我们国家对网络金融的法律制约非常落后,更不用说对网络金融安全的制约。因为网络金融安全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经济的安全,也可以说成国家的安全,所以对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制定法律制度是非常紧急的问题,我们国家必须要高度重视,并成立网络安全管理的机构,研究制定法规制度,严厉打击网络金融的犯罪,保护参加网络金融交易双方的合法的权益,保证网络金融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2.2 提高技术防范的能力
技术的防范在网络金融安全的防范中是非常关键的。参加网络金融交易的机构需要准备完善的软件和硬件进行升级的方案,对系统要进行更新换代,及时的按照国家标准中规定使用的安全性比较好的软件平台和金融设备,保证计算机的所有软件不断更新升级,使网络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要使用高性能的网络防火墙、杀毒软件和病毒库,定期的进行升级,对登录的口令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网络金融的安全发展。
2.3 不断的培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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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就是把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二者相结合,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金融支付交易以互联网为平台实行金融中介,支付和信息中介,是时展的产物。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开辟了新的领域,代表着互联网精神,公平、开放、与时俱进,对金融行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威胁
1、法律威胁
由于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没有对义务与权利做出明确的分配,导致相关法律条例的违反。并且关于网络金融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得到完善,立法尚未得到完善,因此金融交易面临巨大的风险。
2、信息安全威胁
由于网络支付日益发达,也使得支付方式多元化,但安全性也备受考验。不只是信息被篡改或丢失,也会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漏洞实施违法行为。
(二)引发威胁的主要因素分析
1、缺乏安全意识
就目前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频发现状来看,很大程度是因为人们忽视了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一味的追求便捷,不想其恶劣后果。究其根源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互联网知识匮乏,计算机技术不精,又缺乏安全意识;第二,多数金融机构轻视数字证书加密技术,认为传统的账户加密码就可以达到理想的安全保护;第三,大部分金融机构认为互联网防护技术是累赘,会占用部分资源从而影响公司盈利。
2、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除了安全防护意识薄弱之外,系统本身存在较多安全漏洞,轻者运行稳定性差,重则时常遭受各种恶意攻击。虽然互联网环境有一部分影响,但是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系统漏洞问题不容忽视。系统漏洞主要分为三方面,即网络系统,交易系统以及交易监管系统,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信息传递的私密性无法被保证,使得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失。
3、法律制度滞后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缺少制度制约,立法较为滞后。一方面不利于对金融机构的制约;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保证。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对策
(一)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要使网络金融的安全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提高安全防护意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才能进一步采取措施,不断完善良性循环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金融机构摒弃传统思想,多学习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确保认识与时俱进,立足于长远发展,不能急功近利。并且对相关的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让每一个员工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安全放缓的必要性,在实际操作中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二)强化技术防范
技术支持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尤为重要,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存在漏洞的问题必须通过技术来不断改进。专业的安全防范技能能够不断提高系统的防御能力,抵抗外来的侵袭,从而确保系统的安全。首先,金融机构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沉淀来提高互联网技术,确保其与时俱进的同时提高其可控性和实操性;其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实时进行风险评估,有针对性的制定不同的应对措施,制定完备的防御系统,尽量将隐患扼杀在摇篮里;最后,重视外来防范,强化加密技术,采用多种手段强化系统安全。
(三)加快立法进程
互联网金融是时代的产物,如果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出现滞后的现象,就很容易造成交易双方在金融活动中出现损失。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我国必须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深入了解和发现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活动特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相关管理机构,用法制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避免交易风险,使操作活动规范化。通过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规定,打击通过网络金融谋取不法利益的罪犯,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保护客户的切身利益。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将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则执行,不能与原则背道而驰,以积极规范的理念为指导,在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促使监管制度日趋的完善。与此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此外,可以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的优秀监管方法,取其精华,建立合作,制定行业规范,共同维护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互联网金融发展势不可挡,发展迅速的同时安全隐患暴露的就越多,所以金融机构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从思想上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行动上不断强化技术防范和提高立法进程,重视监管机制的建设,在不断强化安全防护的过程中,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篇5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体系的作用是提高经济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该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在于决定资源优化配置的是市场还是制度。事实上,市场与制度从来都没有单独存在过,没有完全自由的市场,也没有垄断一切的制度,只有市场与制度的有机融合才能更好地推动金融与经济的发展。然而,目前人们普遍注重市场的作用,却忽视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有两大作用——激励和约束,而这两种作用能否发挥取决于制度与经济体系的适应性。就金融领域而言,许多学者都关注金融制度与经济金融发展的关系,代表性的有:熊彼特的金融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阿伦和盖勒针对金融制度的功能进行的相关研究等。但是,学术界关于金融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不全面,因为进行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效率促进发展,而不是为了设置阻力,所以人们往往注重制度的激励作用而忽视其约束作用,这种做法有失偏颇。各种危机的产生使我们认识到,自由化既是金融发展的原动力,也是金融危机的祸根,笔者认为,制度的约束作用才是预防危机的有效手段,因此,以制度的约束作用为出发点来研究我国金融体系内的制度与安全问题,即以制度视角来审视我国的金融安全是很有必要的。
学术界有一些与金融制度、金融安全相关的研究,代表性的人物包括:别克、鲍艾德、柯克罗斯等,这些人的研究普遍关注的是金融制度,如法律、规则、结构等对于金融体系风险的影响,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限制性的金融制度会提高金融业的产业集中度,降低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但会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第二,自由化的金融制度虽然可以形成竞争性的金融产业格局,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但会扩大金融系统的风险敞口;第三,金融制度与金融风险没有相关性,任何金融制度安排都存在风险或安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独立于金融制度之外的。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将会在金融体系内产生不合理的利润,这种不合理的利润必定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高额成本为代价,而付出高成本的一方必将要求更高的利润与之匹配。但在金融系统内部,利润越高所伴随的风险也就越大,尤其是当生产性金融的利润增长达到临界点后,超额利润的增长需求便只能依靠投机来满足,此时的金融系统将面临高风险,金融安全便得不到保证。
二、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之处
金融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第二层是金融市场的结构;第三层是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其中参与者包括资金盈余方、资金短缺方、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机构。从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来看,我国金融制度存在以下不完善之处:
(一)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粗线条的和不完善的。金融运行中有四个重要环节需要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它们分别是产权界定、金融交易、市场退出和金融监管。第一,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制度经济学最为重视产权的法律界定,如财产归属权的公有与私有、国有与民有、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等,这些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十分清晰的划分,这直接影响了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分析,金融将资金由盈余方调配到稀缺方时,最重要的就是担保,产权不明晰便难以找到合法担保资源,合法担保资源匮乏阻塞了资金的流通渠道。此外,即使产权归属明晰的资产,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难以具有成为担保资源的资格。第二,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产权明晰可以为金融交易提供合法的担保资源,然而有抵押担保并不一定能获得资金的融通,原因是有些金融交易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我国金融交易的市场还未完全开放,还存在许多妨碍资金流动的阻力,如民营金融准入难、银行混业经营受限、保险业投资渠道阻塞、证券发行定价扭曲、资产证券化落后等。由此可见,金融交易法律制度不完善不仅限制了金融发展,还埋下了金融风险的种子。第三,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国,金融机构还没有一个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一旦发生危机便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注资渡过难关,这样不仅不利于激励金融业的发展,还会放任其市场行为,从而加大金融系统的运行风险,因此,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四,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金融安全,而金融监管的主要工具便是法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许多新兴的金融机构还未被纳入法律框架内,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钱庄等,这些新兴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业内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如果不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些新兴金融机构加以监管,我国的金融安全将会被破坏。
(二)金融市场的结构不合理。体制结构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资源禀赋相近的国家或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大都要归因于结构的不同,因此体制结构对于经济金融的运行和发展十分重要。从宏观来看,我国的金融结构还未摆脱二元金融的发展模式,东南沿海的金融业相对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资源区域失衡的问题仍未消除。从中观来看,我国的金融市场外部结构不甚合理,银行业居主导地位,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行业的规模远不能与银行相提并论,存在着银行业长期相对垄断的情形,银行业主导的金融不利于信息的披露(一些企业放弃发行证券而选择银行贷款是为了保护私人信息),这将会加大金融交易的信息摩擦,不利于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从微观来看,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相对集中,股份制银行正稳步发展,而地方性银行则在急速扩张,银行业整体的大规模扩张导致了金融业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时挤压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加剧了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结构是长期形成的,而形成这种制度结构发展模式的主要因素是固定利率制度。稳定的存贷利差有利于间接金融的规模扩张,却不利于依靠价格波动获利的直接金融发展,利率价格杠杆的失效扭曲了我国金融结构。此外,金融监管结构的布局也有待完善,监管的区域边界以及监管的对象都有待扩宽,尤其是应重视并将基层金融和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框架之内。
(三)金融交易参与者存在三种不利的行为。社会习俗、文化、惯例等也都属于制度的范畴,这些因素对于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交易参与者存在三种不利的行为,一是关系金融。关系金融是不通过法律程序或者不要求任何抵押担保的融资行为,风险的规避完全取决于主观对于债务人的信任,这种不稳定的金融交易模式会为金融系统带来很大的风险。二是非理性金融交易。这种交易行为往往由单个的自然人和少数人控制的私营机构发出,表现为获利时因厌恶风险而急于锁定利润,损失时又因偏好风险而不断追加投资以期挽回损失。这种心理行为极易被投机机构所利用,对于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三是羊群行为,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盲目的跟风式交易,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与非理性金融是一样的,容易被投机分子利用,助涨了短期套利的交易风气,也不利于金融业的长期安全。
三、金融制度不完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市场与制度既对立又统一,理想中的市场是不存在任何制度约束、完全自由的,而现实中的市场,制度如影相随。完全自由的市场中,任何交易都无法获得经济利润,这种观点在经济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反之可以推断出,经济利润产生于对市场的约束和阻碍,这些限制市场功能的因素,如规则、法律、结构、惯例等,都可以归为制度范畴,完善的制度可以约束市场的不利因素。从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可以看出其并不完善,这会破坏金融业市场的功能,使一部分金融交易参与者获得不合理的利润,而这些不合理利润则侵蚀了其他金融交易者的成本,于是受到成本压力冲击的金融交易者便会寻找更高的利润增长点,由于高利润伴随着高风险,这就意味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者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交易,也将会在金融系统内部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按照这一理论思路“金融制度不完善不合理的经济利润成本压力冲击金融交易者行为改变金融风险升高金融安全隐患”来解释。事实上,只要能论证金融制度的运行将带来成本压力冲击,就能证明金融安全存在隐患,具体分析如下:
(一)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首先,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便是对产权的弱化或分割,也就变相地削弱的机构或个人的资源,从而变相地增加了产权侵占者的收益,使机构或个人在金融交易中要付出更多的抵押担保资源才能获得资金的融通,增加了他们的融资成本。其次,金融交易市场准入的法律限制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保护市场内了金融交易者的经济利益是以牺牲市场外的“准金融交易参与者”的机会成本作为代价的。再次,缺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持,迫使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会不断破坏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增加金融运行的成本。此外,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往往只能依靠外界的资金救助维持生计,而救助这些机构所付出的各种成本十分昂贵。最后,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将会使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违规者获利,使另一部分交易者承受越来越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是监管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昂贵的交易成本。
(二)金融业市场结构问题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从宏观来看,在二元金融结构内,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系统无法支付聚集资本的成本,导致资金被调配到发达地区,而发达地区金融资本规模过度膨胀会使保留资本的成本大幅升高,盈利压力巨大,尤其是当实业经济的需求难以驾驭这些资金的时候,金融机构将会改变自己的行为以偿付这些资金的成本。从中观(行业)来看,金融行业结构属于银行业导向型,而银行导向型市场不利于信息的传递。并且信息的生产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信息这种产品是不具有排他性的,这些因素都大大地削弱了市场生产信息的动力,因此,企业或银行往往可以通过掩盖或垄断信息而获利,这种通过信息的摩擦来获利的模式增加了金融交易的成本。从微观来看,银行业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最大,由于长期存在稳定的息差,使银行在金融交易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这些利润抬高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增加了他们的运营风险。
(三)金融交易参与者的不利行为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受我国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机构和个人在参与金融交易中普遍存在三种主要行为,即关系金融行为、非理性金融行为和羊群行为。关系金融行为可以提高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盈利规模,但同时也产生非常高的风险成本。非理性金融行为和羊群行为的负面效应是相似的,他们都容易被投机机构所利用,使投机机构获利,使这些非理性和盲目从众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是他们在金融交易中所支付的高昂成本。此外,非理性金融行为往往在金融发展前景看好的时候,急于锁定利润而抽出资本,反之在金融发展黯淡时保留甚至追加投资,这将导致金融资源的严重错配,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安全发展。
由上可知,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能够推高金融交易成本,并且当金融制度存在问题或缺陷时,一部分金融交易的参与者便会充分利用这些制度短板来获利,这种行为形成一个提高金融交易成本的持续推力,使整个金融体系陷入“木桶效应”的困境。根据笔者所总结的理论脉络,金融交易成本的冲击会改变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金融交易成本的增高将会导致两种易造成金融风险的行为:一种是债务人由于难以支付高昂的成本而资不抵债,最终产生的金融坏账行为;另一种是债务人为了覆盖金融交易的高昂成本,片面追求高利润而将所融通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行业的行为。两种行为都会破坏金融安全,而后一种行为对金融安全的负面影响最大,因为,这种金融行为不仅将金融资源引入高风险行业和投机领域的不归路,并且也极有可能导致由于投融资失败而产生金融坏账的严重后果。因此,这种行为对于金融安全的打击是双重的,对金融安全的破坏力也最大。
四、完善金融制度、维护金融安全的几点思路
金融制度的两种主要作用是激励和约束,这两种作用分别有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当金融制度与当前的金融环境相适应时,金融制度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金融发展,同时限制金融业市场中的不利因素来保证金融安全;相反,如果金融制度不能适应当前金融环境时,反而会将不利于金融发展的因素的负面效应放大,同时抑制金融体系内的积极因素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适应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金融制度进行改革,以通过制度的约束来消除不合理的金融利润,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防止成本冲击所引发的高风险金融行为,从而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一)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第一,健全产权法律制度。科斯指出产权制度设置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因此,只有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产权的归属,使这些资产在可以在金融交易中充当担保资源,才能完全敞开金融交易的门窗。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确动产产权,并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扩宽融资渠道,削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并能有效地预防成本冲击所带来的金融行为风险。第二,健全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在法律层面上合理开放金融市场,将民间金融、非金融机构等单位的金融活动纳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消除由于市场准入问题给他们带来的机会成本。第三,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使金融机构在陷入危机时,能有一个自我偿付的机制,削减社会对其的救助成本,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第四,填补金融监管法律的真空。主要应重视将新兴金融机构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内,防止其无序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优化金融市场的结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失衡推高了金融交易的成本,高成本又激发了高风险的金融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其目标是推行金融自由化制度消除垄断因素。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条件要求企业是自由进入市场且规模一致的,且企业生产的产品都是无差异的,这一假设所勾画的是一个理想的极端的世界(完全竞争市场内是不存在任何制度的,或者说有制度市场便存在阻力),但却能清晰的表述出一种思想,即自由化的金融业市场内不应有少数的金融机构占有大部分金融资产。我国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正稳步推进,利率的浮动区间放宽,银行息差收窄,但是金融自由化的配套改革还未启动,如金融业市场结构的优化,这种环境下放松利率价格只会进一步恶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因为在价格竞争中小规模金融机构根本无力与大型金融机构抗衡。政策不能控制市场的力量,但可以改变市场的结构,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的政策措施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上应对所有合格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避免出现某一种金融业务的独家;另一方面,应剥离超大规模金融机构的资产和业务,削减其市场的控制力和规模,使市场内各金融机构的规模竞争趋于公平。此外,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可以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运行成本,使成本冲击型金融风险得到抑制,在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也使金融自由化改革不会偏离方向。
(三)通过制度规范金融交易者的行为。关系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融资的模式,只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成熟的信用评级制度,而使这种金融交易的方式非正规化了。规范关系金融的关键便是建立客观公正的信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关系金融交易的信息摩擦,降低交易成本,也降低了金融风险。非理性金融和羊群行为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过度自信;二是金融知识匮乏。前一种需要通过金融交易实践的挫折和磨练才能改正;而后一种则需要建立与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金融教育制度才能加以克服。相关调查表明,相对于受到过良好金融教育的人来说,没有受到过良好金融教育的人更容易完全服从主观判断或其他的人行为,因此,应完善我国的金融教育制度,使金融教育与金融发展同步,避免由于企业和个人无知而误用金融这一工具所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巨额的风险成本和损失。
参考文献:
〔1〕Goldsmith.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2〕Shaw. 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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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节前夕,拍拍贷、好贷网、火币网等多家P2P网贷平台遭黑客攻击,平台页面无法打开,致使投资人无法登录平台投资和提现,平台负责人随后收到黑客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敲诈信息。
近期,多个P2P平台陆续爆出问题,P2P网贷行业资讯门户网贷之家、网贷天眼及第一网贷等平台都遭受到了黑客攻击。
此外,央行近期对虚拟信用支付和二维码支付的叫停,也可以理解为,考虑到支付流程中的安全问题,比如虚拟信用支付中的本人确认问题、材料真实性问题以及二维码支付中的客户信息安全问题,都已经成为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地带。
严峻的金融信息安全形势,要求金融业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高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坚决打击危害金融信息安全的犯罪活动。因此,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金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未雨绸缪,勇于应对挑战,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说尤其迫切。
2 互联网金融危机呈现新特点,技术性风险上升
业内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成本不是平台运营成本,也不是客户的获取成本,更不是监管上的投入成本,而是作为平台本身的信誉成本,也就是常说的平台信任度。一旦缺乏了信任度,客户挤兑,资金流逝,平台成为了无源之水,即便符合监管标准,降低运营成本也无济于事。
从用户角度出发,选择一个安全、审慎的平台进行理财、融资、投资是十分有必要的。传统金融之所以没能在金融互联网化上有更多创新,一方面是监管设限,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平台的安全性问题,在一个没有良好的IT后台支撑,没有风险拨备和不良率控制的互联网平台,一旦遭遇平台的信任风险,就将很难再次获取客户的信任。客户的迁移习惯需要一个长期培育的过程,这个过程在遭遇了风险和安全问题后,一般是不可逆的。
我们注意到,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层的立场基本上是有条件的鼓励和支持,即便是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但是潜台词是要风险可控。否则,一旦出现不可控的风险趋势,监管层必然会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由进行更严格的准入监管。
从近期发生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危机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已经进入了风险的第二阶段,因为技术力量的不足,在互联网非法攻击面前,平台的抵御能力和用户资金、信息的保护能力正逐步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
2014年,互联网金融通过概念和收益的引领,开创了互联网金融元年的新时期,也成为金融新趋势的代名词。在这个初创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风险主要是集中在平台的运营风险和模式风险,也就是平台自身的风险,比如部分p2p进行自融、诈骗、频繁债权转让等,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业务运作中放大了平台的运营风险。
为此,央行、银监会以及相关部门在上海、深圳等地对互联网金融开展了深度的调研,并成立了一些专业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分享运营模式经验和风险,给当时的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打了一剂猛药。在行业性风险的处理中,互联网金融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安全与风控的基本原则,比如P2P行业的“点对点、数据征信、第三方”以及不搞自融,不建立资金池,不非法集资等。
那么近期爆发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危机,普遍呈现出哪些特点呢?从这一轮安全性风险的溯源来看,大多不是平台的模式风险,而是外部的网络安全性问题,也就是平台在抵抗互联网非法攻击方面的抵御能力和用户资金、信息的保护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进入了风险的第二个阶段。如果说前一个风险是经验上的不足导致的风险,这一个阶段的风险就是技术上的不足导致的风险。
频繁发生的安全危机无疑正在不断推高互联网金融成本。相关技术分析和舆论解读普遍认为,传统金融的成本集中在线下的人力成本、物理店面成本以及复杂性较高的后台IT成本;而成长初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安全性上的配套资源相对不那么充足,主要的成本在于平台搭建成本和市场营销成本。
我们注意到,随着互联网金融往纵深发展以及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成本差距正呈现缩小的趋势。
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安全性问题在短期内将成为一把达摩利斯之剑,为提高平台的抗安全攻击能力,除了在平台流程和数据征信上加强完善外,互联网金融平台将不得不在安全性问题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设备配置、网络维护、人员安排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对于部分中小P2P网贷平台,资金实力本来有限,购买宽带、使用防火墙,将耗费巨额成本,往往难以控制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对于非专业IT公司出身的一般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互联网安全问题上碰到危机可能性更大,短期内也会加大平台的运营成本,甚至有覆盖利润的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并非没有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而言,中小平台的运营成本将会呈现更大的上升趋势;不仅如此,技术性安全隐患更是风控以外的另一个核心命题。
3 护航互联网金融安全,规避技术风险的任重道远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仅仅互联网与金融简单嫁接,他是互联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方式重新组合捆绑提供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金融安全的核心工作是风险管理,基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团队及其人员的要求,有着比传统金融更高的技能要求标准;而从国家金融安全的层面看,互联网金融安全或将有更加缜密的顶层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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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安全 终端安全先行
移动互联网伴随移动终端的出现而诞生,又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而发展成熟。今天,人们手中的智能设备已经集掌上计算机、MP3、游戏机、相机、GPS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不仅可以使用互联网服务、数据计算、文件存储,还可以实现多媒体娱乐、数码影像摄制等用途。现在,这些智能设备已经深入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业务应用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所以它的安全性变得更加重要。
与桌面PC的情况相同,移动智能设备面临多种安全威胁,比如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入侵,设备丢失,数据泄露等等。智能设备系统安全领域早已是一片红海,安全产品内战的激烈程度与桌面端有过之而无不及。好在经历了几次“战火纷争”之后,用户已经明白这些安全产品争斗的实质,所以这类争斗的反面效果越来越明显,到现在战火虽未停息,但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喧嚣。
人们需要安全的移动互联网,需要真正的终端安全,因此,一些标准化组织针对移动终端提出了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比如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明确提出移动终端需提供措施保证系统参数和数据、用户数据、密钥信息和证书以及应用程序的完整性、机密性,终端关键器件的完整性、可靠性以及用户身份的真实性。
CCSA规定移动终端应用开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和提供一系列安全策略:对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和终端关键器件进行一致性检验;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然后根据用户的授权提供资源及对象的访问和操作权限;对终端的密钥、证书、系统数据和用户数据等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对终端各种接口提供接入安全控制,安全的接入各种网络;终端中的关键器件还应具有抵抗防篡改等物理攻击的能力,以提高移动终端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对安全标准的研究和认证服务,是第一处值得思考的“宝藏”。
不过,在全球范围内移动智能设备的硬件方案屈指可数,以智能手机为例,芯片方案仅有高通、苹果、三星、英特尔、联发科、美满电子、华为海思等,而软件系统平台更少,由苹果ios、谷歌Andriod和微软Windows Phone统领。因此,不论是硬件还是应用软件的安全认证,系统级别的认证离不开大平台的支持,所以在应用层面发挥的余地更大。
围绕终端安全的周边,依然大有可为。目前面市的一些终端采用了生物特征识别认证,过去在笔记本电脑上比较普遍,如今在摩托罗拉、苹果手机上都相继出现。这是安全的另一种思路,从硬件上进行安全保护,比打着免费的旗帜在用户那里扮演“炸弹”要高明得多。另外,移动终端往往配备最先进的无线传输功能,比如最新标准的蓝牙4.1、NFC等,都是移动场景下带来的应用,瞄准无线传输的安全,也能挖出“宝藏”。
移动支付热潮唤醒移动金融安全意识
时下最热闹的移动应用莫过于打车软件,而让打车软件火起来的原因是腾讯、阿里两家企业在移动支付领域的角逐。数月以来,腾讯、阿里烧钱补贴用户,在移动支付方面“打”的不可开交,这也说明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给移动支付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与此同时,不少金融产品也开通了移动理财通道,移动金融安全付出水面。
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移动金融涉及互联网服务端和移动用户终端之间的信息互联,所以传统互联网安全的内容完全适用:服务器安全需要维护,阻止网络攻击,阻止黑客窃取数据;终端安全需要维护,要阻止病毒、木马窃取用户隐私信息,要加密敏感数据,等等。近日,国内漏洞报告平台乌云曾淘宝和支付宝认证存在安全缺陷的消息,黑客可利用漏洞登录他人淘宝/支付宝账号进行操作,另一大移动支付平台微信也被曝存在安全漏洞,伪装成为微信红包的钓鱼链接能够利用该漏洞窃取用户手机信息,用户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也将面临泄露风险。移动金融安全还应该有业务方面的安全保障。有报道称,今年1月广州天河一市民遇到手机丢失、手机卡被他人冒名补办导致余额宝内49000元被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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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导。作为区域金融监管主要当局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实施有效监管、实现区域金融安全区方面责无旁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大力推动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确保金融稳健运行。
2、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各级金融机构作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和金融安全区的直接受益人,要加强内控,努力做好系统内的金融安全工作;要切实提高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制度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要针对金融业长期普遍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这三大风险,充分发挥其防范和化解的作用。内部管理机制表面上看是一种“制度”,实际上它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对金融机构内部任何人、任何事都有制约作用的“运行机制”。
3、以行业自律为制约。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要注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成立银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在机构性质、内部组织、职能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完善,通过积极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真正发挥行业纠纷的调解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的作用,组织银行业贯彻央行政策、稳定金融秩序。
4、以社会监督为补充。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与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银行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醒目张挂社会监督明示牌。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来信、电话咨询及投诉,妥善处理利率等纠纷与群众举报事项,依据举报线索查处高息揽存、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乱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金融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列化,是提高当前央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手段。
1、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按照系统,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独立的、封闭的,而是与其它相对独立的系统共同构成了一个更大的系统,其内部的子系统之间是相互的、相互交流的。能否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除了区域内因素外,还与周围左邻右舍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周边邻近地区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必以各种方式影响、波及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加上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具有较为强烈的波及性、对公众心理的强烈冲击性。试想,如果周围地区是金融高风险地区,陷入“孤岛”状态的本地金融安全区能维持多久呢?
为此,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渠道。从我国当前的中央银行分级监管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地理位置相邻地区、运行质量的不同,金融运行蕴藏风险大小不同,以及央行分支机构有效金融监管信息沟通的现状,中央银行分行与分行之间、地市中心支行与中心支行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不同风险处置与防范的信息沟通、共享体系,实现联手监管,在毗邻地区建立起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传播的“防火墙”,密切监视其它地区金融风险可能对本区域所造成的。这对于分属不同分行、中心支行的毗邻区域,更是尤为必要。
2、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建立起有效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与水平,也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但从金融业的沿革与其内部关联程度来,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高度关联的有机联系,无论是其中哪一部分发生金融风险,必然以各种方式迅速波及、蔓延到其它两个领域。同时,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中出现了三业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如近两年来,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先后允许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等等),三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从目前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有效性角度看,虽然中央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已建立起了较为密切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但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设立的空间分布上不完全一致、监管各自侧重点的差异,到目前为止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基本上还是各自为政、各守一方,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在即将加入WTO,我国经济、金融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将会越来越显性化,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显得尤为迫切。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会很多,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的关键。经济决定金融,经济不能很好地发展,金融运行环境就难以得到改善,实现金融安全也就无法做到。创建金融安全区,就是要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因此,区域内各金融部门要站在发展的高度,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的有效投入,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做到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金融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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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金融亟需正本清源,而《金融国策论》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思考金融的定位,展现出襟、大气魄、大格局,值得政策高层、专业人士和其他所有关心金融的人细细阅读、慢慢品味。就我的阅读感受而言,金融的正本清源需要五个“不要”。
其一,不要戴着有色眼镜看金融。
虽然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个年头,但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固有思维依旧在市场经济的缝隙里悄然生长着。对一些人而言,金融这个词总是和“华尔街”密切关联,不由自主就带上了意识形态的有色眼镜在看金融。《金融国策论》冷静且专业地指出,金融本身是“无色”的,不仅生来就有为资本主义国家服务的历史,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利器,关键是要理解金融的本质,挖掘金融的潜力,发挥金融的作用。利剑本身不伤人,伤人的是用剑的人,虽然金融被一些霸权国家用作政治制裁和的武器,但不能因此而曲解金融、妖魔化金融,将其与中国政治社会发展隔离开来,带着警惕的心态抑制金融茁壮成长。
其二,不要用狭隘眼光审视金融。
如果说有色眼镜带来的是“敌视”,那么,狭隘眼光带来的,则是“漠视”。在很多人看来,金融虽然愈发重要,但充其量也就是国民经济众多行业中的一个,其兴衰起伏并不会造成太大的长期影响。放在十几年前,这种想法可能无伤大雅,但现在情况却不一样了,金融已经成为经世济民的重中之重,金融强则国家强,金融弱则国家弱,金融安全未必国家安全,但金融不安全则国家必然危险。金融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资金融通,还表现为协调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孵化创新潜能,甚至还延伸至助力军事国防、维护社会和谐和引领对外经略等方面。如果还是把金融视作一个单一的、孤立的行业,而无视其作为现代社会血脉的特殊性,那就实在太过狭隘了。
其三,不要用“阴谋论”理解金融。
讽刺的是,即便不“敌视”或“漠视”金融,改而“重视”金融,现在很多人的“重视”方式也大有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阴谋论”也尘嚣四起,在产生巨大“眼球效应”的同时,也歪曲了大众对金融的认识。《金融国策论》非常清醒地发现了这一点,并提出了振聋发聩的创新观点:“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利益,规则范围内最大化国家利益,只有阳谋,没有阴谋”。对于中国这种发展中国家而言,“阴谋论”有害无益,它不仅扭曲了创新发展的逐利本能,还弱化了体制机制建设的紧迫性,而只有用专业实力和浩然正气击碎各种阴谋论留下的幻影,中国金融才能沐浴在阳光之下,健康成长。
其四,不要用“吸血论”理解金融。
比“阴谋论”更危险的,是“吸血论”。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弱复苏成为新常态,中国经济也在三期叠加压力之下邂逅了增长困境。很多人将实体经济的困难归结为金融体系的抽血作用,认为金融在摄取大量利益的同时拖累了实体经济复苏。这种“吸血论”是非常危险的,不仅因为它荒谬不堪,更因为它无形中激生了民粹主义,破坏社会政治稳定,并给国家安全带来巨大隐患。《金融国策论》并没有盲目迎合社会上流行的那些观点,而是基于数据和逻辑,有力驳斥了“金融吸血实体”的虚妄本质,并客观指出了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改进建议。
其五,不要用教条主义理解金融。
一直以来,金融都带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因为它非常专业。但如果仅仅把金融刻板地看成一个专业模型绘成的世界,而忽视金融服务国家目的的战略高度和作为实干工具的现实性,那就太过于教条了,就像《金融国策论》所言:“流于匠气而不自知”。
金融的格局是很大的,它不仅掌控着支撑实体经济的资金供需,还对国家战略的方方面面都产生着深远影响,并足以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高效抓手;金融的作用是双向的,它不仅可以用来支持一些事情,还可以用来限制另一些事情,这在国家博弈和产业调整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金融的关切是全方位的,它虽然有逐利的本性,但在适当机制引导下,完全可以成为兼顾国家利益和微观福利的有效手段。
现代社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赋予了金融更多可能,如果陷于传统理论和既有经验的桎梏,不够解放思想,那就很可能会错过发展机遇,辜负这个精彩的金融时代了。
不可否认,金融是国际竞争的焦点,谁掌握了金融权,谁就控制了世界。而单一的就金融谈金融的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国家战略的需要和时代进步的需求。作者的主张为我们打开了认识金融安全的全新视角。书中不但建议从国家防务和军事战略的角度来建设金融体系,还首次提出了金融安全与坚实国家价值基础的关系,并解构为金融与国家安全的六大维度,深度解密“金融与”“金融与反恐”“金融制裁”“金融与‘第四空间’”等,并指出即使在和平时期,金融安全风险甚至会威胁到国防和军队建设,直击问题核心,极具颠覆性意义。
篇10
农村金融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成为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障力量,是中国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风险综合反映了农村经济风险,是农村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累积到一定程度如果不及时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仅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效率会降低,而且会危及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特征
1.农村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农村金融风险是农村金融活动的必然伴生因素,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其发生及发展服从某种规律,这种规律并非确定不移的因果律,是以一种或然规律进行存在和发生。农村金融活动就是在这样一种不确定的环境中来进行的,正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农村金融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才产生了农村金融风险。
2.农村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由于农村居民重视血缘、地域以及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等原因,更易受到其他居民行为的影响,而在金融行为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导致农村金融风险发生以后在农村地区扩散相对较快。农村金融机构一旦出现某笔或几笔存款不能兑付时,客户越是挤兑而导致存款减少,形成农村金融信用萎缩,造成恶性循环。
3.农村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披露和支付危机是农村金融风险暴露的主要途径,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使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较差,监管当局无法及时获取准确、真实的农村金融风险信息,社会公众对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信息更难以获得;同时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占比高导致流动性较差,加大了农村金融风险,但中国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尚未引入破产机制,即使出现部分农村金融风险,在国家信用的支持下大多数也可以保证存款的支付,加上当前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带来的较大数额的储蓄增长,使中国的农村金融风险隐蔽性较强。
4.农村金融风险具有可控性。尽管农村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农村金融风险是可以通过衡量和预测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而被认知的,在认知基础上农村金融风险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通过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对农村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从而将农村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二、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
1.资本风险。在农村金融领域的资本风险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因资本金过少而缺乏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以及缺乏对存款及其他负债的最终清偿能力,导致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安全受到威胁的金融风险。资本金对农村金融机构能否正常经营产生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职能和不必偿还的特性,假如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全部是资本金则风险就全部由农村金融机构自己承担,如资金来源中资本金与负债各占50%则金融风险由农村金融机构和存款人各承担一半。社会化大生产中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资金的信用中介,不可能不向社会公众负债来进行金融业务经营,因此农村金融机构中资本金是否充足就显得非常重要。资本金越充足就越是可以用资本金补偿农村金融风险产生的损失,从而保护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中呆坏账较多,对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侵蚀较大,加上政策因素等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充足率过低,存在着较大程度的经营风险。
2.信用风险。农村经济运行过程的周期性和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的特殊事件发生均可能产生农村金融信用风险,这种信用风险表现在农村金融机构不能应付挤提从而对社会公众的信用风险以及农村金融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从农村经济的周期性上,处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处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造成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使农村金融机构也可能出现支付危机。
3.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充足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清偿债务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能力受到影响,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负债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两个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既要对信用好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来保证盈利,又要保证资金充足来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因存款额和贷款额不能准确预测,贷款规模超出存款规模时,银行就陷入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高低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结构、资产结构等。
4.其他风险。主要是指除资本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外的风险,包括因侵吞、挪用、内部盗用、外部抢劫等主客观因素致使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和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办理结算过程中工作失误、违反结算规定和纪律,造成损失的一种风险;农村信用社尚处于向农村商业银行的转化过程中,长期未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造成资产增值保值动力不足的风险;农村社会游资较多,因投机发生的农村民间借贷造成的风险等。以上情况表明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着较大的潜在风险。
三、维护农村金融安全的优化策略
1.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创建宽松的农村社会环境是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安全的根本条件。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是深化农村改革、为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创造宽松余地的前提,如果农村经济上不去,不能有效的增加农村消费、投资,农业和乡镇企业就无法走出恶性循环,不可能盘活农村金融不良资产,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就成了一句空话。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必须是健康的,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只能制造虚假农村经济繁荣和更加严重的农村金融风险隐患,而无助于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化解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需要宽松的农村社会环境,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农村老幼留守问题,农民养老、失业、医疗方面的社会安全保障问题等均为各级政府需要迫切解决的矛盾和任务,这些矛盾和任务的解决离不开一定的农业经济发展速度,也离不开各级政府在解决金融风险过程中的社会责任感,即始终把农村社会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不能急于求成,保持有一个宽松的农村社会环境。
2.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和金融风险意识是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产生农村金融风险的源头,这就需要加大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止农村金融风险的发生。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农村金融合约的按期履行,加大农村金融安全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和金融风险意识,唤醒农民的金融防范意识。同时农村金融部门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严格执行各项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减少农村金融风险发生。另外还要建立相应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为农村信用文化的建立提供支撑。在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中,对于讲信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信用优惠政策和相应物质激励,以加强他们讲信用的动机;对于那些不讲信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厉的处罚,这些处罚应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社会曝光等等,且处罚力度应超过其不讲信用所获取的收益,以提高不讲信用的单位和个人失信成本,从而降低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安全。
3.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是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安全的当务之急。形成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其业务规模扩张速度过快、补充速度难以与资产规模扩张相适应有关,又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总量增大、自有资本补充渠道不多有关。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一方面,应通过增资扩股直接增加实收资本,拓展农村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渠道,不断优化农村金融负债结构,及时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全面推行成本管理模式,最大程度实现资金运用的效益化,提高盈利水平增加各项公积。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降低农村金融不良资产比率。化解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应强化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中间业务,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抗风险的能力,加强不良资产催收力度,借助法律手段防止借款人逃费农村金融机构债务的发生,防止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新的不良资产。
4.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是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安全的最终保障。在中国濒于破产倒闭的农村金融机构几乎都是闭而不退,既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又会给当地政府部门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处置农村金融机构退出的工作不但关系到股东的利益,也牵涉到广大农村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农村金融机构退出的处理中,一方面应成立农村金融机构退出、处置专门机构,要有信用背景并能代表政府行政权威的机构出面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才能降低农村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的风险,加快农村金融机构退出处理问题的时间,控制农村金融机构退出在社会上的扩散和恶性传播。另一方面要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分担农村金融机构处置的压力,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处置难度。
参考文献:
篇11
1•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强调遵循金融市场演化的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由金融市场的各个系统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各种合力的结果使金融市场由混沌无序走向有序结构,实现金融市场的跃迁。自组织方式是一种自然演进方式,反对人为干预,也就是说它其实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思想。通过组织的自我演进方式,金融市场能够展现出原来没有的特性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组织过程实质就是金融创新过程。
(1)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化主要指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理自由化等。关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实际上是探讨金融自由化为什么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实际上是遵循金融市场上中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能够得到相应的融资的内在逻辑,以期通过货币的自由流动实现货币的价值增值。但是,金融自由化的自组织过程,却加大了资本冒险的机会: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有更多的机会处置资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二是融通资金供给增加,企业居民面临的融资约束缓解,债务依存度提高,负债率上升。
这都使得货币资金的再融通面临着困境,特别是银行机构,是通过资金的长期不匹配,促使资金流动,实现收益。当资金无法流回时,不仅会影响经营绩效,还会造成挤兑现象,出现金融恐慌,深化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金融危机。在金融自由化中,利率自由化被当作金融自由化的核心内容(黄金老,2001)。利率自由化的风险常常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利率风险源自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具有长期性和非系统性。只要实行市场化利率,必然伴随着利率风险(黄金老,2001)。例如,智利在1976~1982年进行了非常大胆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包括取消利率限制,减少银行储备金比例等,结果却使此期间的真实利率达到了18%,如此高的利率水平实际上使任何投资者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投资回报,结果是企业倒闭,银行系统因企业的坏帐而崩溃(李量,2001)。
(2)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金融创新源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深化的结果。金融创新旨在货币资金的运作与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金融系统化、一体化发展。但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造成了隐患。MichaelCarter(1989)指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掩盖了日益增长的金融脆弱,是一种金融上的‘围堵政策’,最终激励基于难以实现的未来的收入流和资产价格预期之上的投机性融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由金融创新工具的广泛应用和失控所造成的。首先,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创生的特点。
自创生是指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系统原来无序态失衡(如风险加大,收益降低),金融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产生新的结构、功能、特性,从而出现了与原有系统不同的状态。但新出现的事物由于找不到原型,也就不能利用原有的组织理论来管理,不能按事前决定的方案来控制,这样就出现了失控的可能。其次,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生长的特点。自生长在系统科学中指的是系统整体除了“体积”变大以外,其余形态、性质、特点均不发生变化,系统保持不变的结构、功能。当然,自生长是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进行的,但一定是根据组织的内在机理自组织的,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平均地”变成整个系统发展的动力,使之整体扩大。例如,证券市场的自生长,是将资金吸入金融生物体内,经过金融生物体的吸收转化,成为金融发展必须的养份,促使金融系统的各个部分相应长大,造成了系统的自生长。但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转化系统可能存在功能,从而可能导致自组织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即发展过程中差异逐渐拉大)或者各种资金违规操作,进入市场,导致金融创新市场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超过原生市场,导致金融市场的虚假繁荣。
2•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是指在金融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组织者,事先设定好目标,指导、控制金融市场的演化,从而实现预定的目标。金融市场的组织者一般指的是政府,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组织、控制称之为金融抑制或金融压制。金融压制对金融体系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1)政府的计划控制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演化的可能。金融体系的失灵、运营、发展、壮大,需要政府之间“看得见的手”来规制,但是由于存在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政府实质上不可能掌握预测有关金融市场各子系统的运营行为。再加上政府作为一个集团,集体选择的时滞较大,成本较高,即使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可能出现变化或失真的现象。政府在管理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只能根据金融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信号,以及政府所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计划管理,以使得金融市场在预定的轨道中有序发展,却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化演进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计划经济管理控制着金融市场,全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被“统一”为一种业务,即银行信贷;所有的银行信贷又由一家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来做,这种体制几乎彻底消灭了金融业的市场成份,资金的流动运作受到严格约束,统收统支,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黄金老,2001)。(2)政府行为可能加大金融市场外部正熵的流入。一是预算软约束。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融资过程,企业预期将得到政府的“父爱主义”扶持,那么在投资上就会倾向于选择收益更大、风险也更大的投资项目,加大银行系统的风险。而银行预期到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政府也不会袖手旁观,从而银行也会冒险加大企业的贷款规模。这就为银行的呆帐、坏帐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加大了银行的支付危机。
像韩国20世纪90年代的危机,银行信贷扭曲膨胀,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300%(1996年)。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软预算约束和隐含担保,最终导致资本外逃和通货贬值(钟伟和宛圆渊,2001)。二是垄断行为。政府参与经济管理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垄断利益。而如果国家的各项法律不健全的话,产权界定不明晰,权利交叉重叠,外部负效应加大,反映在金融领域中,也是如此。但政府为获得垄断利益,有可能长期维持这种无效率的产权,从而使金融市场在无效率的状态下长期徘徊,金融风险能力极其微弱。三是寻租行为。在政府主导的融资格局下,政治资源的多寡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主要因素。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为获得资金,就展开获得政治资源的寻租行为。政府官员与企业勾结起来,形成金钱政治。这种融资行为并未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风险,并未考虑收还情况,完全是出于巩固政权,寻求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使得整个社会的信贷规模无限膨胀,银行的坏帐居高不下。(3)政府管理引起金融系统的负反馈的发生。在一个控制中,将输出信号的一部分作为输入,再来控制系统的输出,称为反馈。反馈分为正反馈与负反馈。正反馈是系统的激励机制,信息的放大机制,负反馈是系统的抑制机制,信息的衰减机制。政府一般采取等级管理的方式来实施对经济的干预的。但管理的等级层次使得信息的传递时间拉长,环节增多,从而出现人为歪曲信息,或理解错误,或粉饰行为,等等,使得真实的信息难以传递给组织者。那么当系统偏离目标时,就难以修改实施方案,使系统仍按原定的目标演化。超级秘书网
二自组织与被组织对研究金融市场的意义
自组织与被组织都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系统实现有序结构的两种途径。自组织方式强调各个系统遵循客观规律的自然演进,而被组织方式强调人为的控制和干预以达到预定的目的。实践证明,自组织演化优于被组织演化。例如,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优于计划经济,尽管市场经济并不完美。所以,就金融市场的演化来说,自组织方式也是优于被组织方式。然而,在人类的社会中,被组织方式又大量存在,人们总是避免不了用被组织方式来认识控制、管理事物,关键是在运用被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事物按自组织的方式来演进。那么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就是在政府在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时,如何遵循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在内外力的作用下推动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从而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单一组织方式对金融体系带来的隐患与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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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伟,宛圆渊.预算软约束和金融危机理论的微观建构〔J〕.经济研究,2001,(8):
〔3〕许国志.系统科学〔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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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合会,在中国通常称之为“会”。英文是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简称为ROSCA,国内一般将之译为“轮转基金”,也称为“周转信贷协会”),也有称之为Mutual Fund。Ardener(1964)曾对合会给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合会是由一群人组成的团体,该团体的成员每隔一定时间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形成一笔基金,然后轮流将汇集起来的基金(全部或部分)交给团体中的某个成员,这一过程不断重复,直到每个成员都得到这笔基金后(而且仅有一次),该团体宣告解散。如果成员的资金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可与原成员协商继续组织一个合会或吸收新成员另组成其他的合会”。Bouman(1992)指出,从本质上看,合会是一种独特的以某种“对称的互惠主义”为原则的资源分配模式,即在一个团体中通过一定的契约实现资源的汇集和再分配,以帮助成员“应对资源稀缺、风险和不安全感带来的种种压力”。通过合会进行集中和再分配的“资源”涵盖较广,不仅可以包括货币,而且还包括劳动、各种生产性和生活性实物等。合会也因此获得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功能,将部分保险和信用移转到自我可控的范围内——人们通过互助形式保证生活的安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式制度具有不完备性与社会生活不确定性之间的断裂。Calomiris和Rajaramn(1998)特别强调了合会的保险功能,特别是它在应付突发事件方面的作用。
合会大约起始于唐宋年间,在中国大量存在,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对合会的需求。合会逐渐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融通形式,为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然而,合会在中国大陆长期不为正式制度所承认,而在“体制外”运行,由于种种原因,合会缺乏风险转移系统,倒会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甚至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合会与整体金融安全的关系在央行的年度报告中(2004)开始受到重视。为了防范金融危机,国务院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个人放贷条例》的草案也已提交国务院讨论。因此,将合会放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中展开实证分析,并为当前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文献回顾
学理上合会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广义合会是指综合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它包含金融会。也包含其他形式的组织,如防匪会、青苗会、联防会、乡帮兄弟等;狭义的合会专指金融会,亦称钱会,如提到的“互助会”。由于狭义的合会与正规金融关系非常紧密,本文取狭义。
中国台湾地区较早研究合会的法律规制,代表性的人物主要有曹兢辉(1986)、凹王志诚(1995)、谢哲胜、戴炎辉、陈瑞堂、孙森焱、吴启宾、王甲乙、陈聪富(1999)、林诚二(2000)等。如林诚二提出:“‘合会’制度系由民间习惯而来,因此,制定相关规定时,应尽量配合、参酌民间之习惯,始较能使一般社会大众接受。”1999年,合会正式写入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后不断有人质疑合会的法典化。
大陆学者近年开始研究合会,法学界的研究进路大致是“介绍中国台湾民法债编对合会相应立法规定—讨论合会合同的性质一建议大陆也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合会合同”。如徐国栋(2003),在其《绿色民法典草案》中设立了《合会合同》(第63章)对合会进行了立法规制,其主要立法体例编排是参照中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债法的合同部分规定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此外,李新天、罗昆(2003)、罗建平(2005)等等也对合会合同的进行了相应的研究。李晓佳(2005)、陈荣文(2005)、黄震(2006)对中国台湾地区合会法制变迁作了较为完整的阐释。
合会以信用作为基础,其风险主要来自倒会,早在明代就有书面记载(邹元标)。据学者问卷调查发现,惧怕倒会是许多中国台湾家庭拒绝参加合会的首要理由。李晓佳(2005)认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员的流动性增强,传统社会的联系日益脆弱,道德约束力也越来越差,这些都加大了倒会的风险。Besley、Coate和Loury(1992)也指出:竞标式合会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出价越高越早得标的人负担越大,越有动机逃会;已存逃会动机的人则愿意越早以更高价格竞标。可见,风险防范成为合会能否良性发展的前提,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切入,基于对中国沿海某县的实地调查,研究确保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所需的理论和制度支持。
三、合会的运作机制及影响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中国合会的运作机制——以Q县为例
为了便于研究,我们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环境的宽松程度高低,将中国地区分为四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最明显体现合会融资功能的地区(见图1)。
类型Ⅰ,不具备融资型合会发展的条件,生活型的合会有一定存在空间。类型Ⅱ,合会没有生长的空间,如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青岛等地区。中国大部分农村都属于类型Ⅲ,合会主要是为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功能较单一,风险也不大。类型Ⅳ在江苏(尤其是苏南地区)、浙江、福建等省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广泛存在,其特征是满足生活需要的合会和适应生产需要的合会并存,与此同时,一些具有强烈投机性的合会(如抬会)时有出现,近年来常发生倒会事件,损害当地经济发展与金融秩序。总的来看,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合会运作的环境会逐渐宽松,其主体地位也将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类型Ⅰ、Ⅱ、Ⅲ地区将演变为类型Ⅳ地区。因此,下文以类型Ⅳ地区具有典型代表的Q县合会运作情况作为研究的对象。
1 合会运作的道德基础:互助与信任
Q县辖内多石,土地贫瘠,台风频繁光顾,农业发展较差,居民往往需要集合同宗、同村的力量才可生存,这种互帮互助的民风和模式便是合会的本质所在。即使如此,居民仍难以自给,部分居民尝试海外谋生。但这需要一笔较大的费用,居民们创造性地在具有信任感的熟人圈子中运用合会解决路费问题。虽然运用合会解决路费的风险较大,可会员之间地缘、血缘的纽带联系密切,个人及家庭的信誉被高度珍视,因此彼此之间的信任度很高,合会的运作相当成功。由于合会的特殊功能,其正当性逐渐受到认同并扩展到很多领域。因此,从合会的建立到具体的运作,主要还是依靠会员之间互助与信任作为支撑。
2 合会运作的外部激励:生活、生产与市场
自然经济下,合会主要为满足生活需要。在生存压力的激励之下,Q县村民组织起合会。改革开放后,由于生产与市场的激励,满足生活与生产需要的合会并存。本文在该村调查中发现这样一个合会:合会的会首叶明山将全部积蓄投入香菇生产,为筹集资金办喜事,叶明山在村里找了六个人组成合会。该村每年都会组织2—5次类似叶明山这样的合会,有用于盖房子、娶媳妇、治病的,也有用于子女上大学或出门学电脑、驾驶等技术的,还有用于购买各类机械农具、栽种香菇、开小商店、承包山林鱼塘、承揽装卸工作、做小生意等。由此可见,因外部的生活、生产与市场刺激,基于资金需求的相同目的,合会被频繁建立,并能有效运作。
3 合会运作的组织机制:规则与程序
合会的运作具有一整套完整的规则与程序。以叶明山合会为例(如表1),首先,合会的会首与会员之间往往具有较为紧密的血缘和地缘联系。其次,合会的会首与会员之间权利义务明晰。会首具有无需支付额外利息获得首期会款的使用权,同时也承担着组织管理合会运作的职责;其他会员为会脚,会脚具有按规定获取会款的权利,但也需承担按时缴纳会金的义务。最后,合会具备明确的运作程序。会金定为每人每期5000元,两个月为一期,总会期一年,每期固定利息为80元,每期的收会人员按照大家协商确定,无法达成一致时,由7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大部分的合会都是依照上述方式运行的,明确的规则与正当的程序,使合会透明、有序与健康地运作。
4 合会运作的约束机制:信誉与信息
在叶明山合会的例子中,合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建立在血缘和地缘的基础之上。相互之间知根知底,具有信任的基础。同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中,失信的成本太高,因而大家都极为珍视信誉,相互间能形成有效的约束。此外,极为密切的地缘联系还使彼此间能随时掌握最新信息,因而不存在信息的取得成本。一旦出现不利的情形,守约方能对潜在违约方采取诸如提醒、劝阻、帮其出谋划策解决问题、共同应对、集体施压等措施,从而确保合会的顺利运作。
5 合会运作的异变:具浓厚投机性质的合会
该村林某谎称用组织合会的款项投资水电站,并宣称可以获得良好收益。于是,林某在H村组建两个合会,共得会款56万元。但实际上,林某将会款全部投入福建省福安地区的合会。之后,福安地区发生大规模倒会事件,波及地区多,范围广,损失惨重,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Q县合会所能积聚的资金量越来越大,但人们对金融活动的认识还很少,风险意识也很薄弱。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现代的交通、通讯工具使Q县不再与其他地区分隔。合会与合会相连形成抬会,合会风险加剧,倒会时有发生,对地区金融安全的影响日益加深,甚至波及金融体系的其他部门,从而对社会经济构成严重的破坏。
(二)影响Q县合会运作的因素分析
1 Q县合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因素
合会在满足体制外金融需求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简洁性,很容易得到一般人的认可。首先,它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理性人会选择交易成本低的方式从事金融交易。其次,乡村熟人社会所产生的信任可转为金融借贷上的信用,且合会操作便捷具有互,成本显然低于现代银行。与正规金融体系一样,信用成为推动合会发展的内因。再次,合会比其他传统民间融资手段(如高利贷、典当)具有更强的吸纳力与适法空间。合会是一种信用借贷,不用实物抵押,易使人们产生组织或加入选择合会的内在激励。最后,合会在Q县发展还因其具有深厚的传统根基。“挥之不去”的路径依赖与金融消费习惯的作用显然是合会存在甚至是蓬勃发展的另一个原因。此外,现代金融体制的流程普遍采用各类复杂的标准文本和现代电子通讯系统,普通人难以掌握其流程和操作程序。这样,合会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性的融资方式获得了合理的生存空间。
2 Q县合会存在和发展的外在因素
近几十年来,Q县合会的不断发展得益于其经济的繁荣。Q县地处浙南,邻近温州,经济活力充沛。一方面,个人手中的财富日渐增多;另一方面,扩大生产、改进技术、引进人才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而对资金调剂提出了直接的要求。同时,由于此地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市场风云变幻,今天手有余钱的人明天可能因为看准了新的投资机会而需要筹集资金,合会这种轮转储蓄和轮转借贷直接结合的金融形式能很好地满足这种需求。
合会更多的是一种“内生金融”,即内生于某一经济体中的金融形式,它的产生发展是这一经济体本身所需要和催生的,是“横向信用”,主要依靠“互助合作”等原则建立起来。而“官办金融”更多的是一种“外生金融”,由政府或金融当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上而下设立的金融形式。在这一金融体系中占有金融资源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高低。Q县长期以来国有经济较少,没有一家较有影响力的国企;在政治地位上,作为侨乡,于计划经济时代受到压制,近年来虽然政策较为宽松,但仍不能说具有多高的政治地位,因而,“外生金融”在Q县相对缺失。金融资源的相对稀缺决定了政府必须对金融活动进行强制干预,通过“信贷配给”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本。而国有的正规金融部门往往把大量的金融资本配给国有企业。合会成为了金融抑制环境下Q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必要依托。
3 Q县合会变异的因素分析
首先,合会的变异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合会的会期被大幅度缩短,从原来的每个季度、每个月开一期缩短为“周会”、“日日会”;其二,合会成员关系不断疏远,由原来相互熟识、联系紧密的亲戚或朋友关系,转变为会员间大多不认识,会员人数增加,会首无法控制;其三,抬会和标会的混合应用,合会积聚资金的功能被无限制地放大。
其次,个人主体意识的盲动成为合会变异的主要外在因素。其一,由于经济发展,个人财富积累日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投资具体项目所需的资金增长快速,合会融资的金额变得十分巨大,往往超过任何一个会员现有所有财产价值总和。一旦出现不可预知的问题,会首难以承担填会的责任,倒会风险加剧。其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唤醒个人的主体意识,个人对于经济财富追求的欲望越来越强烈,但对市场风险尤其是金融风险的认识却十分缺乏。于是,出现了林某一人同时组织两个金额巨大的合会的情形,而林某更是将会款投入到具有极高风险的合会中。
Q县合会发展历程表明:如果某一特定的团体是对外开放的,参加合会的人中团体之外的成员所占比重较大且没有亲戚朋友关系、合会的规模很大、合会的周期很短(一周、一天甚至一小时计)、合会的目的主要是为赚取利息收益等,都将直接加大合会的风险。此外,合会这种金融形式的不当发展还容易为国外某些人和组织所利用,对中国整体金融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诚然,我们承认私人之间的信任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于一个传统价值理念日趋式微,现代价值理念又尚未建立的正在实现经济转型的大国而言,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信任的力量。
四、构建中国合会法律制度的思路
中国已明确将建立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完善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健康运作,是实现该目标的必要条件。这其中,就涉及到对合会这样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金融活动的制度完善问题。想要建构一整套合会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全面、系统性的考量。系统论认为,任何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要各子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协调达至完美无缺和统一有序。如果我们将合会法律制度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那么其立法价值定位便是这个系统的灵魂,立法原则便是这个系统的骨架,具体的制度和法律条文便是该系统的血肉。因此,合会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明确立法价值和立法原则为基础,而后再建立各项具体的制度。
(一)合会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金融安全
法律价值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它的内涵远远超越了具体法律制度结构,反映出人们对美好社会秩序的追求和向往。虽然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价值见解不一,但是本文认为法律价值是必要的,正如美国法学家罗斯·柯-庞德所指出的:“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是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目标,是各国或各地区金融法一致的价值追求,金融安全是金融法安全价值的集中体现。因而,本文认为,应当将金融安全价值作为合会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这对合会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有效运作意义重大。
首先,金融安全价值是合会法律制度的建构依据和起点。一方面,合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金融安全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近年来,合会因缺乏法律规制而频频发生倒会,对一个地区的微观金融安全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合会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必须围绕对金融安全价值的保障和维护展开。明确这一价值目标,无疑为合会法律规范的确立和进一步细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金融安全价值的确立有助于中国合会法律制度司法、执法的理性化运作。一方面,相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而言,法律条文有限且难以穷尽社会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故而,当合会出现运行紊乱、倒会等危险而缺乏法律规范调整时,司法者与执法者需借助对金融安全价值的认知处理相应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当不同法律规范发生冲突而一般冲突法理无法适用时,金融安全价值目标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法律的标准。即便是在实行严格规则主义前提下,赋予金融监管当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亦在所难免,而且也与金融创新的需要相契合。对合会监管自由裁量权的确定必须依赖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长期以来,各国的金融监管均以安全价值为基点。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效率价值开始在不同程度上被注入到金融行业的监管当中。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这两大长期对应的价值范畴的关系变得更加微妙。金融安全价值的需求根源于各种金融活动内在的各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就意味着要实施金融管制,各国金融法中的市场准入、业务审批许可、信息披露、市场退出、稽核检查、审慎监管等制度都旨在降低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各项金融监管措施的实施,难免会抑制金融业参与者的主动性、积极性,甚至扼杀金融创造性,这就增大了金融活动的运行成本,降低了金融业的利润,削弱了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使金融效率价值受到侵蚀。如果从金融效率着眼,充分的市场竞争是金融效率发挥的核心因素。近年来,即便是以严密规范化的监管著称的美国也在政府监管的层面上有所松动。可见,金融行业的规制理念正在悄然改变,对金融安全价值的尊重和在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坚守,仍然是规制具体金融行为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和各种金融方式的运作特点,提高金融效率。
金融法治领域的这一新发展要求我们在明确合会法律制度金融安全的价值定位的同时,必须对其有效边界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我们必须不断认识和研究合会。只有不断地研究合会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合会对金融安全的作用具有两面性。在很多情况下,合会非但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反倒对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在设定具体法律制度时,我们必须紧紧抓住主要风险点,进行规避和防范;对于其他方面,更多的是给予确认和保障。
(二)合会法律制度的原则
1 风险点规制原则
风险点规制原则指对合会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当放在对金融安全构成威胁的具体风险点上,而不应对合会运作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持续性监管。
首先,这是金融安全价值存在有效边界的必然要求。过分注重金融安全,会扼杀金融活动的活力,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危及金融安全本身。因而对金融安全价值保障首要的问题就是应当抓住重点——合会运作过程中产生风险的重要环节,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市场主体的活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更好地发挥合会制度的优势。市场主体活力的增强为市场主体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从而推动合会这一金融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促进金融安全价值目标更好地实现。
其次,风险点规制原则是由规制力量有限性和规制对象无限性的矛盾所决定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便是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广泛存在且充满活力,这样一来各种金融活动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呈现出多个不同面目。然而,法律规制的力量却是极为有限的。一方面,立法无法涵盖千变万化的合会实践。人类的认知能力、立法技术、立法资源投入等方面的局限性都决定了合会立法无法面面俱到,而只能是针对基本的、重点的方面做出概括和规范。另一方面,执法力量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有重点地对合会进行规制。法律的执行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法律有效执行还与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密切相关。在现实中,金融执法的人力、物力投入难以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到完全同步,金融监管者综合素质的提高、监管方式的更新也非一蹴而就。因此,对于合会法律规制和实际监管必须有重点的进行。
最后,以往的立法经验也表明设定过高的法律规制目标往往是徒劳的,甚至是极为有害的。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全面、复杂,在现实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下,最为关键的一些规则会被其他规则所淹没,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进而可能对法律本身的权威构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合会法律制度建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风险点规制原则,同时该项原则也是指导合会法律制度执行的基本原则。
2 尊重合会运作规律原则
尊重合会运作规律原则是指合会法律制度的设定必须充分尊重合会自身的特点,顺势而为,合理引导,而不能不顾合会本身的规律,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作为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合会不同于依靠无数的文本维持运作的众多现代金融制度。这要求我们必须在认识、掌握其运作特点的基础上,尊重其内在规律进行制度设定,确认合会各方主体在合会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各方所应取得的合理的利益。如果我们在合会法律制度的制定中未能遵循这一原则,即便立法初衷是善意的,仍然无法取得预定的效果。
尊重合会运作的基本规律在法律上首先要求我们明确现行合会的法律地位,对各方当事人依照合会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尊重合会运作规律原则还要求在不危及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合会的直接干预,这与风险点规制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同时,在风险点规制原则下,对于合会运作的其他环节则需要依靠合会本身的运作方式、运作规律来调整。可见,风险点规制原则和尊重合会的运作规律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共同统一在合会法律制度之下。只有在坚持风险点规制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合会运作规律才有意义,才能真正确保合会各方的利益。同时,也只有尊重合会运作规律,才能保障风险点规制发挥其应有作用。这两个原则中,尊重合会运作规律原则是合会法律制度的整体基调,而风险点规制原则是合会法律制度的重点。
(三)合会法律制度具体规则
1 申报规则
申报规则是指向合会管理机关申报合会相关信息,并由该管理机关进行记录的程序性规则。
具体来说申报规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会成立申报,即在合会成立时应当由会首就合会的基本要素向合会管理机关进行申报。申报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合会的成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会期、会金等合会基本内容,申报方式应当为书面申报,申报后,管理机关应当出具根据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表格。二是特定事项申报,即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时,应当专门向合会管理机关作出申报。例如出现超过标准的标息情况应当单独进行申报,并出具已经办理的相关担保手续证明。
此外,合会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关制度配合申报规则的实行。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合会数据库系统,从而为合会的监控管理提供依据和重要信息;其次,负责受理合会的申报,并将相关申报内容录入数据库;最后,向申报人提供相应的格式文本,包括由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表格、合会风险提示、会规参考范本、会单。应当特别明确的是该项申报仅是一项程序性要件,无需受理申报单位的批准。申报单位仅对是否出现违反抬会限制等禁止性规定作出认定,并不对所申报的合会的其他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同时,合会管理单位也不得就申报行为收取费用。
申报规则是整个合会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规则,合会其他规则的有效运作都有赖于该项规则。合会申报应当作为合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形式要件,同时它也是抬会限制规定的执行、标息风险可控规则有效实现的基础。
2 合会活动受法律保护规则
合会活动受法律保护规则旨在确认合会的法律地位,结束合会“体制外”运作的尴尬处境,为合会各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避免合会运作过程中的短视行为。
具体来说该项规则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概念的法律界定。即对合会、会首、会脚、会金等基本概念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二是资格限定和权力义务规范。会首、会脚应当限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禁止其他主体参与合会活动。会首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可以无需支付额外利息获得首期会款的使用权,相应的会首还应承担合会成立的申报义务,并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会首不履行申报义务,会脚可以拒绝缴纳会款,或者代为申报并有权要求会首承担因申报产生的合理费用。会脚的权利在于按照既定规则获取会款,其主要义务是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金。三是合会运作过程的规范。应当对合会运作各个阶段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合会成立的方式、应当订立的文件、该项文件的内容要件、合会轮转的规定、会金的依据、合会满会的要件、法律意义等。
合会活动受法律保护必须建立在申报规则的基础上,以由数据系统自动生成人手一份的数据表格为合会活动的必备形式要件。对于未经申报的合会,法律不予保护。
3 标息风险可控规则
标息风险可控规则是针对合会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风险点——标息过高而提出的,通过设定合理的法律制度予以控制,从而化解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具体来说,有两种制度方案。一是直接控制,即通过设定标息最高限的方法进行控制;二是间接控制,即不设定一个具体的最高标息控制线,而是通过设定高额标息的担保制度来实现对标息风险的控制。从立法的角度,第一种方案较为简单,而第二种方案复杂。从执法的角度,两种方案都较难执行,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案的有效执行更为困难。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看,第一种方案违背了依靠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要求,是一种计划的调控手段。长期以来,中国在金融领域实行各种利率直接管制的例子很多,但基本上都是针对规范运作的大型金融机构而言的,对于市场中分散的主体,利率直接管制的方法实行难度将大大增加,且难以发挥实效。因而,应当采用第二种设定方案。在具体规则上,规定标息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告的贷款利率一定比例(比如4倍)时,应当要求出标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法律手续或由第三方担保人出具担保函,同时应当进行申报。在法律效果上,应当规定不提供担保,不进行相应申报的,出标人过高标息的投标无效,无权取得该次会款。会款应由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投标者取得。
4 抬会限制规则
抬会限制规则旨在针对抬会无限放大合会风险的问题,设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限制。
应当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内(包括部分交叉)一人参与的合会需有数量上的明确限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规定这一数量上限为3个。一旦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超过此限部分合会的其他成员的过错责任)和行政责任(应当设定经济处罚和有限的合会准入禁止等规定)。同时,对合会应当有地域限定,只能选择在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合会。
该项规则的实行必须依赖于申报规则的有效运作,合会管理单位就申报内容录入数据库系统后,若发现有违反抬会限制规则的情况,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该项申报,要求整改后方可重新申报。
5 会首最大诚信规则
会首最大诚信规则要求从合会的召集到满会的全过程中,会首应当坚守诚信,不能做有损于合会利益的行为。该规则最大的特点是,会首需承担最大诚信义务的举证责任,以此促使会首保持高度的诚信,确保合会的顺利运转。一旦出现倒会,如果会首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该项义务,应当就倒会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会的运作过程中,会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会首负责召集合会成员,成员之间的关系可能并不紧密,因而需要通过会首对合会成员守信程度的评判和对其行为的适当约束来维系合会的运转。会首疏于该项职责或者会首与部分会员恶意串通必将给其他会员带来损害。其次,会首可以不支付额外的对价就取得首次会款的使用权。由于得会最早,因而在合会运作的过程中,会首风险最小,而且会首并不为这一风险支付对价,对其他合会成员有失公允。会首最大诚信规则是结合合会本身运作特点提出的,是对这种利益失衡格局的有效平衡。最后,历史上合会风险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与会首未能保持最大诚信密切相关。因而要求会首始终保持最大诚信是降低合会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
篇13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参考文献:
[1]何焰.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的若干特点.法学杂志,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