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治理研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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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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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乌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未充分实现村民自治

社区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按照村民自己的心愿,选择大多数村民都认可的人来担任村干部,决策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各类事务,规范各种行为。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治理的方向,也是推进农村社区民主自治的重要前提。但是义乌农村自治实施中发现很多问题。(1)村民自治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的改革实践滞后于立法,有法不依,村民法制概念薄弱,参政议政积极性不足造成如:竞选的条件、规则、选票的制作程序做没能做到完全公开公正;唱票和计票的规则、方法、方式么能做到公开、透明。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补选的处罚没有落到实处,对罢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2)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尚未理顺。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不明晰,乡镇政府行政控制与村委会自治权利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乡镇政府把村委误作为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村党支部过多干预村民自治。(3)农民政治意识薄弱。一方面农民对权利迷信、盲从。对政治生活缺乏责任心和关注度,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参与村里的政治活动中,对政治评价不倾向不抵制。另外,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程度低,理性弱,民主监督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

2、农村社区没能给村民带来认同感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农村生活方式的解体,新的生活方式还未健全的前提下,乡民各顾各,乡村日益变得一盘散沙,农村社区认同感不强。农村不再是老树、黄昏、昏鸦,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设计风格 统一的建造经营理,村村专业街,到处是作坊的建造模式,人们过往的记忆都被“农村社区建设取而代之”。农民很难融入到新的乡村生活中,无法对乡村文化产生亲和力、归属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富裕了,人心却散了,失去了原有村落共同体赋予的安全保障。另外,义乌外来人口的价值观、宗教信仰、人生观、风俗习惯等都与本村农村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农村社区在传统文化和新进外来文化的双重作用下,原有的村约、规范对农民的约束和影响能力下降,农民集体意识和道德责任感不强下降,不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崇尚实用主义,顾“小家”忘“大家”,农村社区已经没有以前淳朴特质;反而人际关系资本化和利益化得到放大,大大降低了农村社区凝聚力和感染力。

3、未充分发挥社区功能

村民家庭住宅建设后,人们的住宅形式、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生活习惯仍保持着原来的作风。依靠农业收入也转变成了租金收入,闲余时间越来越多,社区管理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引导与指导作用,导致村民部分村庄改造后,村民仍然过着“耕地种菜”的纯农民生活,绿化带里种菜,车库里养鸡,耕具随处放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有碍于整体环境的保护,也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另一方面,部分村民对于社区化管理存在观念偏差,不愿交物业管理费用,认为是不必要的支出,粗放的生活方式没有得到有效改变,这也制约了农村社区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化落实。

4、农村社区自身的定位不明晰

通过走访、调查发现上级有关部门办一项活动,盲目下达农村社区治理任务,他们明确要求制度上墙,新成立的组织更是要“挂牌子”,似乎有了牌子一切事情就成了。为了迎合上级各部门的要求,部分社区也只能“热衷于”制度上墙、挂牌子等表面文章,钱花费不说,真正能起作用的并不多,大多数的治理只是形式而己。

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居民而言,有些居民认为农村社区治理是主要靠政府投入和上级管理为主,自己的主动参与很不适合时宜,对很多公共性事务采取不闻不问、也从不干涉。对于政府这边而言,如何治理社区认识还不够清楚。对于农村社区的建设和治理还没有成熟的理论和政策,都在摸着石子过河,没有固定的模式,要搞好搬经镇农村社区治理,首要问题是对社区进行了定性和定位。根据各社区的特点,发展自己有利的项目,来带动群众致富。

三、义乌农村社区治理对策研究

1、不断创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是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在社区自治过程中要不断优化运行机制,使社区自治适合社区的实际,逐步建立社区内民间自治组织、社区中介组织,健全村企与村民之间的协商机制,即通过政府指导和协调。一般而言,只有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人人起来负责,这样才不会人亡政息,农村社区治理最终才能达到善治。例如:社区民主选举过程中,以居民自治为核心,要规范居委会民主选举程序,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不能只讲口号,做做表面文章,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2、要围绕农村社区文化、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等建设,以增强居民以社区为家的理念,“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让居民觉得有一种归属感。搬经镇通过社区品牌的建设,提出“一村一品”,也采取和利用送戏下乡等文艺汇演?矸岣蝗褐诘木?神文化生活,大力弘扬农村文明道德新风尚,努力满足农村社区文化发展的需要,让社区居民充分参与其中,营造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感受到社区治理自己也是其中一员,而不仅仅是党委政和居委会的事情。

3、首先明确功能定位、完善管理体制。建立村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的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地方政府将用人权利、工作经费按工作业量下放到各社区;进一步加强社区共建机制建设,做到把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作为社区共建的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其次优化农村社区生活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村庄集镇规划,保护农村社区的自然环境,维护农村社区生活环境,努力保持村容整洁、乡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另外建立并完善社区公共服务,通过影视、广播、戏剧等形式传播政治文化思想,提升农民的政治素养,积极推进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努力建立农村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农民提供基本保障,使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4、随着义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对农村社区管理方式和治理机制也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党委也需要深化认识,把统筹配套改革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建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构建在社区党的组织领导下,以地区、乡政府管理为基础、居民自治为核心、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建立起农村社区管理绩效评估的机制,将农村社区治理纳入到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且考核结果与村干部报酬直接挂钩。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形成区县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负责、社区主导、群众参与的良好格局,合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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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社区公民参与的体制

要想在社区中实现善治的目标,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是关键。农民的积极性不高是有原因的,当前没有一项合理的制度能够保障我们能够实现善治的目标,缺少了能够支撑其目标的理论依据,就会影响最终目标的实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委会是承担选举事务的主要机构,并且肩负着处理农民大事小情的任务,但是当前村委会普遍存在着管理机制与现实选举之间不符的情况。农民虽然有心想参与其中,但是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却缺少有效的措施能够保障其合法权利,长此以往,农民在以后参与活动时的积极性就不在高涨,从而在根本上影响到农村的政治体制建设,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另外,村委会与党支部是各司其职,各自具有其应完成的工作或任务,但是当前,经常存在的问题是其职责划分不清,这样农民就无法经常参与到各种活动中来,没有一个部门来管理这方面的事务,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统一的协调性,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旦发生问题时,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无法担当起相应的职责。各部门之间本应是相互协作,共同将农村的各项建设发展得又快又好,但是这一目标就目前来看很难实现。并且从根本上来说,在无形之中又为农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带来很大的障碍。

1.2 农民参与渠道不畅

农民要想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首先就要明确其应该如何参与进来,即参与渠道是什么。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这一问题,因此造成农民参与的渠道不顺畅,阻碍重重,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这种渠道的不顺畅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方面,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参与的权利,有些地区因为选票问题而发生严重的暴力事件,致使人心惶惶,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为支撑,农民对参与权缺少应有的信任,最终就会影响农民的参与性,农村的政治建设因此也不会得到发展。其次是行政方面,公民参与权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在国家的建设中,特别是农村建设中,需要每一位公民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将社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但是,政府没有将公民的参与权当做建设的重点环节,甚至忽视了其参与的能动性,造成很多决策是由领导决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见,这样就造成整体的满意度不高,影响长远的发展。第三,获取信息的渠道不顺畅。笔者认为,这也是公民参与不顺畅的最重要的原因。如果政府的相关部门没有做好沟通,将政务信息广而告之,公民就不会有效的参与其中,尤其是农村地区,信息的传播并不发达,可以说处在闭塞的环境之中,如果没有对相应的政策或方针有所理解,就不能够参与其中,更不必说行使其参与的权利了。综合上述三点我们得出结论,农民要想积极地投身于社区治理中,还需要相关部门将工作做到位,保证农民参与活动的进程以及最终效果。

1.3 乡镇政府越权干预现象严重

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也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枢纽,国家意志主要是通过乡镇政府传递到基层社会当前,我国农民的组织性还不强,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政权对农村公民参与的态度。第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乡镇政府不能把大量的行政工作下压给村委会,更不能代替村委会做决定,只有确保村委会的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才能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2 原因分析

2.1 经济因素

一般而言,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是正的相互关系。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地位。因为经济发展带来国民收入的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也就是说经济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政治参与的机会。当前,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尽管国民经济建设取得不少成就,但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社会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低,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公民有效地参与集体公共事务的治理。

2.2 政治制度因素

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有序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的稳定性的过程。可用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凝聚性四个指标来衡量。由于一些具体制度上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制度化程度不高,乡镇政府干预,挫伤了村民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热情,形成政治冷漠现象。有的地方在选举后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村民议事制度,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或者这些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使村民无从参与决策。

2.3 文化因素

这里所说的文化主要指的是“政治文化”。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长期以来,小农经济、血缘宗法制度以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互融合形成了一整套传统的、封闭的政治文化体系。在农民身上就突出地表现为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臣民意识等。这些思想渗透于人们的心灵深处,扼杀了农民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村社会公共空间和公民的主体地位的生成。

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让农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与长期以来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具有直接关系,并且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紧密联系,由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了农民参与性不高涨,造成农村政治建设发展缓慢。但是只要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改善其中存在的问题,就一定能够促进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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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针对我国当前及今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与特点,探索依靠农村社区的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解决农村社区的问题,改善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状况的一项重要建设事业,也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制度创新。把握农村社区变迁规律,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效途径,对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提高农村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新型农村社区概念

较早的研究认为农村社区指居住于某一个特定区域、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社会互动并拥有相应的服务体系的一个社会群体,是根据血缘和地缘关系聚集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农村中的一个人文和空间复合单元。以上定义固然指出了农村社区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实际上他们所指和我国的农村地区的乡、村无异,探讨的可以说是农村地区以乡、村为单位的小型农村社会。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定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得不到学者们的认可,学者们关注的和我们当今社会所要建设的是一种新型农村社区。

2.新型农村社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经济活动发生明显变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农村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地的变化,农村社区居民不再仅仅依靠农业谋生。(2)新型农村社区成员流动性不断增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劳动力非农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人口越来越多地到小城镇,城市落户,农村社区成员从职业流动到地域流动,进入了一个高度流动状态。除此之外,农村就业结构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农民阶层处于快速分化之中,而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又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社区成员同质的明显下降。(3)新型农村社区能够提供比较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新型农村社区是社区建设由城市向农村的延伸,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农村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求。(4)新型农村社区多以居民集中居住为特征,社区组织形式多样。现阶段各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大多以社区居民集中居住形式进行,便于集中农村社区各种资源,同时有助于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也节约了大量农村土地资源。

3.农村社区变迁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启示

农村社区千差万别,其变迁途径和过程具有多样性,没有什么固定模式。总结农村社区建设的变迁规律和变迁趋势,可以归纳出如下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启示。

(1)农村社区政策发生作用的基础在于社区居民的经济理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尊重农村社区居民的理性选择。(2)培育农村社区居民“合作”及“集体”意识,加强农村社区组织化建设。(3)尊重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培育社区居民自治机制。(4)强化政府公共管理职能。(5)明晰和保障居民产权。(6)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农村要素自由流动。(7)重视农村社区意识形态的培育。一方面,对社区干部、领导加强敬业、奉献、虔诚精神的培育,利用社会环境中声誉机制约束他们行为,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社区居民加强“合作”、“互助”、“家族声誉”、“荣辱观”、法制与民主等观念的教育和形成,从而引导社区居民积极投身社区建设,实现社区正向变迁。

参考文献:

[1]陈敬朴:中国农村教育观的变革[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4).

[2]姜惠莉 张翠红 王艳霞:当前农村信息需求的特点及对策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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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彝区;职业技术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232-01

收稿日期:2015-02-12

基金项目:本文是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彝族文化研究中心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彝区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结题成果。

作者简介:余滢(1980-),女,四川西昌人,硕士,讲师,从事民事诉讼研究。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发展彝区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性

1.职业技术教育是促进彝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有效途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经济正向着专业化、商业化的方向发展。这就对农民本身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职业技术教育可以通过短训班、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中心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彝区失地农民进行相关的实用技能的培训,且培训时间较短,收效较快,这就成为了促进彝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有效途径。

2.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调整彝区农村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彝区的农村经济模式相对单一,大多还是采用的传统农业耕种模式。但这种生产模式已很难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且同时我国目前所进行的结构性调整导致了结构性失业的产生,即现有城乡劳动力的数量、质量不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

3.职业技术教育能有效培养彝区农民自主创业的意识。因为凉山彝区的农村地处山区,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而且由于历史原因,在凉山尽管已经普及了九年义务制教育,但是文盲和半文盲率还是在全国偏高。由于文化的缺失,导致了当地彝族群众的就业面临着重重困难。而职业技术教育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在彝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可以很好的调动彝族群众的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由于凉山目前已推出了“9+3”彝区免费职教计划,这就使得职业技术教育有了普及的空间。

二、凉山彝区职业技术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师资力量短缺。山彝区农村,尽管在普九工作的推动下,在各乡村都建立了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学校,但由于工作环境相对较艰苦,因此很难留住老师。而对于职业技术教育而言,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在整个凉山州尽管已经开展了“9+3”彝区免费职教计划,但是由于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要求更高,但彝区的教学环境偏差,这就使得职教的师资资源更为匮乏。

2.缺乏实践平台。彝区,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很少,很多职业教育学校的实践教学难成体系。学生没有动手操作的平台,就很难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融会贯通至实践中,这也就很难实现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目的。

3.传统观念导致人们对职业技术教育存在偏见。很多人的眼中都认为只有普教才是正经的教育模式,而职业技术教育完全属于不入流的教育方式。

三、对策研究

1.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改变传统偏见。在彝区发展职教,一定要抓住当地人民群众的排斥心理。加大招生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抓住“9+3”彝区免费职教计划这个宣传重点,让更多的彝族群众了解职教,明白职教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处,从而改变人们传统的偏见思想。

2.在办学方式上要符合彝区特色。首先,要考虑到彝族群众的语言问题。因此在凉山彝区兴办职教,在教材的选择上,一定要贴合实际需要,最好用双语教材。这样可以解决很多少数民族群众不认识汉字的问题。

3.着力打造适合彝区特色的专业课程。 在彝区开展职教,一定要考虑到彝区的地方特色。比如特色产业,特色行业。在凉山彝族漆器,苦荞茶,旅游等都可以成为特色专业。而且这些专业对当地老百姓来说,很容易接受。在这样的基础上打造的特色课程,既具有地方特色,又符合大众需要。很容易吸引生源。

4.强化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很多彝区群众不了解就业形势,也不知道如何很好的利用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去找工作。因此,我们可以从当地的高校以及劳动人事部门派遣专门人员去对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进行相关的就业指导和培训。让他们对就业有全新的认识。同时,让这些学生学会如何利用专业技术知识为自己谋求一个理想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张洪涛.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若干趋势[J].吉林

教育出版社,2008(13):13-15.

[2] 李绍达.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职教发展思路初探[J].中国

职业技术教育,2002(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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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丽中国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关系

美丽中国是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也是向全世界正式表明了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党的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同时也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在中国面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况下,美丽中国概念的提出意味着中国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建设出一个“天蓝、地绿、水净”的良好生态发展环境。美丽中国指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中充分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速的过程中,农村社区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必须从理念和发展模式上来推动乡村治理的改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协同治理、简约治理、为民服务的合作治理等多种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这些理念为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新的启发。而农村社区治理并不是仅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方面,农村社区治理不能牺牲农村经济发展机遇,而是要从根本上推动农村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建设的全面发展,以此来确保实现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真正有效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

二、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农村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农村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经济、乡镇工业也随之兴起,导致资源出现过度利用。而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本身比较脆弱,资源相对比较紧缺,在这种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极低的资源利用率也加剧了环境污染。例如土地过度利用使得农业用地急剧缩减,土质变差,农村用地出现了严重退化。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工业化逐渐转移向农村地区,农村用地被大量占用,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各种森林资源的乱砍滥伐使得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另外,我国农村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工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程度也日益严峻;而农业经济本身发展也会因为农药、化肥、地膜等的大量使用造成自然环境污染。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都处在低点,这也是美丽乡村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村民参与程度低。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需要农民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能够发挥出自身的力量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更加有意义的建议,同时还要对农村社区建设提供监督,这样才能推动农村社区34农村•农业•农民2021.4BShehuizhili社会治理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从当前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来看,村民在参与深度和广度方面都相对较低,这直接会影响农村社区治理成效。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制度层面的缺失,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对于村民参与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利益表达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比较落后,直接影响了农村的参与;二是作为农村治理主体的农民,本身文化素质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其参与到农村治理中。(三)专业治理人才缺乏。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各专业领域专业人才发挥出带头作用,但农村社区相对比较复杂。近年来,我国大力鼓励毕业大学生参与到农村建设中,可新毕业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且很多大学生将农村工作作为日后发展跳板,并不能真正扎根农村来作出贡献。这就导致了农村社区治理缺乏人才的支撑。

三、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路径

(一)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对于农村社区治理来说全面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收入是其核心问题所在。首先,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应该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符合市场需求发展的经济作物。充分发挥出资源优势以及农业技术优势,强化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科技投入,让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其次,农村各地全面推出特色农业经济产业,以当地特色农产品为主,推出农产品深加工、旅游农业、绿色餐饮等产业发展模式。最后,要彻底扭转农村传统模式下粗放式的生产方式,逐步向着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产业链方向发展。(二)健全法律法规。农村社区治理必须不断健全法律法规。首先,需要结合农村治理中凸显出的关键问题针对农村社区治理中所需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进行逐步完善。其次,要保障法律法规建设的有效性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最后,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农村建设治理监管,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严格落实,对村民的环保行为进行积极引导,最大限度避免工业生产对农业用地以及农村水资源造成污染,彻底扭转传统农村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脏乱差现象,同时也要对工业化城镇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进行严格控制。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农村发展的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三)强化农民主体意识。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仍然是农民,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起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农村生活和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部门应该将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主导角色逐步转变为引导,通过不断强化农村日常管理工作来为村民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并通过强化宣传来积极培育农民的参与主体意识;同时还要通过充分确保农民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表达权来进一步拓展村民的民主参与渠道。(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是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当前的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难留住人才的问题。因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逐步强化农村地区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是逐步强化高效培养,可以在各大高校设置相关专业,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地区输送高素质专业化人才。二是针对农村地区加强实践性人才培养。在农村地区除设置村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选拔制度外,还应该进一步增设相关管理服务岗位,全面提升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政府部门也应该逐步加大财政方面补贴,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农村地区人才发展建立起更加公平的发展机制,这样才能为农村吸引更多人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农民主体意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逐步强化,以此来促进农村社区治理实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亚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路径研究[J].文化产业,2021(03):95-98.

[2]顾宇琦,韩芳.民族地区农村社区治理现状调查分析——以新疆克拉玛依小拐村为例[J].农业与技术,2021,41(02):145-150.

[3]傅李玲.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养老服务研究——以浙江省丽水市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32(01):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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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问题的提出

(一)农村社区建设的提出与实践为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奠定了基础

农村的“空巢”现象、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等。这些棘手的事务政府也无能为力,只能交由社区解决,因而出现了社会问题社区化。由此,在经济社会转轨的条件下,为了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党和政府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对城乡社区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这就为全面深入地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提供了条件和机遇

随着集体经济体制解体,村民委员会为村民服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农村管理组织和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行政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推进,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政府将原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给社会,重新回落到社区。政府改变了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旧有治理模式,让居民自我管理、群体扶助互爱来解决那些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公共事务成为必然选择。①政府不再是社会整合的唯一主体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和管理者,公共服务供给成为社区的重要职责,社区化的公共服务应运而生。

(三)农民的迫切需求为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提供了动力

农村社会问题需要社区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出现后的农村面临养老服务、医疗保障、老人照顾等一系列公共服务压力,政府无以应对,需要社区解决; 留守儿童缺乏亲情,性格孤僻,心理障碍严重,部分留守儿童已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他们所需要的归属感、“关爱”为力; 社区治安、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等政府束手无策。

二、影响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因素

(一)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社会因素

社会转型中农村社会问题凸显引发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第一,农村社会空壳现象严重。第二,农村社会分层。第三,家庭小型化。第四,农村社会风气蜕变。第五,农村地区环境污染严重。这些农村社会问题让我们的研究形成在一种问题复杂,情况多样的政策背景之下。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农村社会问题倒逼公共服务社区化,这也要求我们:农村社会空壳需要公共服务社区化,社区分层需要公共服务社区化,农村居民休闲服务需求倒逼公共服务社区化,环境保护倒逼公共服务的社区化,家庭结构变化倒逼养老社区化,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凸显需要社区进行化解。

(二)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经济因素

公共服务社区化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在整个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资源采取行政配置方式,基本上排除了居民的参与。此时,农村社区化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当社区和居民具备一定的财力时,才能真正参与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发达的经济是农村居民充分参与合作的条件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必须有与其对应的经济制度作为基础。只有当政府将“蛋糕”做大,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居民富裕了,居民解决了生计问题,出现了更高层次的需求,合作、参与意识才能明显增强。因为在经济充分发展后,居民的需求异化,为了得到自己的公共服务,居民会积极主动的参与博弈,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同时,经济基础的稳固和发展,居民的社区化意识才能提升、联系的条件才能明显增大。

(三)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政策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实行了农村倾斜政策,实施了一系列的惠农强农政策,大大增强了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央的科学发展观思想,为全面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而要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改善公共服务的结构需要依托社区组织和政策优势。强农惠农政策为公共服务社区化提供了组织保障、为居民参与提供了条件,有力的促进了社区作用的发挥,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强农惠农政策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需要社区媒介,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需要社区落实,农村社区组织培育政策为公共服务社区化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政策建议

(一)公共服务社区化的制度供给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依赖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良好互动。在互信、互通、互惠、互补基础上形成平衡、稳定、协调、和谐的政社关系, 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早日实现。要建立有效的居民参与机制。政府要引导并创造条件扩展社会自主发展的资源和空间, 提高社会成员的素质, 增强其参与意识,充分调动其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要建立公共利益表达机制。政府要搭建利益表达平台, 了解居民的利益诉求, 使各种利益经协调整合出公共利益。要完善政府回应机制。政府对公共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应是政府服务的重要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事件的听政制度。要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和严格的行政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评价和监督机制。社区及其居民通过实施监督公共服务质量的活动, 可以提升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力和公共服务的公众满意度。

(二)公民参与程度

对于人员要素, 开展社区重建以提高人们的社区精神。因为, 缺少了社区成员的参与精神, 社区公共服务不可能实现制度化。由于现代化过程释放了动摇社区、弱化社区的各种社会、文化、经济因素,造成社区失落②。

首先,健全农民公共诉求和需求偏好的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农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合理渠道。其次,完善社区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增强农村社区治理的公共性与透明度。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改变过去宗族观念和传统文化习俗影响下所形成的固有思维,转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农村社区治理。最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区的在国家政策、法律文件以及文明乡风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和第三部门的社区化载体功能

首先,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准入,正确处理政府与服务农村社区非政府组织的关系。给更多的农村社区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合法的身份,要求政府转变观念,合理赋权,改革管理体制。

第二,拓宽筹资渠道,调整资源配置策略,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提供资金保障。从非政府组织自身来看,要积极的开展组织营销,使社会机构、企业和个人增加对非政府组织对于农村社区治理的目标与宗旨的认同,利用各种公关活动,寻求资金的赞助。

第三,提高农村社区治理中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政府应有针对性的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战略,加大对服务农村社区非政府组织人才的文化教育,竖立他们的服务意识。另一反面要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防止个人权力凌驾于组织规章之上。(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篇7

〔摘要〕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事关微观层面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理论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受益主体范围明确,其有效率的供给模式是由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自行组织,其供给水平决定于主体之间的合作行为与非合作行为,而合作行为与非合作行为内生于特定的社区环境,是主体属性与制度安排的结果变量,嵌入于农村社区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本文以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社区为现实研究背景,以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理论为基础,从主体要素和制度要素两个维度建立起了一个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的分析框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命题。

〔关键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异质性;合作行为;嵌入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9;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101-07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任何个人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和影响其他人对这类物品消费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与私人产品的不同。1公共产品理论研究集中在公共产品的类型界定、公共产品有效率供给以及与公共产品供给相关的筹资与成本分担机制设计上。公共产品分类研究是公共产品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有关公共产品类型研究是以物品的分类为基础的,有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奥斯特罗姆以排他性和共同使用为标准将物品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资源和公益物品四大类,不同类型物品的有效率供给机制和设计原理虽没有统一而固定不变的模式,但相互之间的差别却是不可忽视的。2公共产品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市场机制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失灵,致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共享资源的治理始终面临着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悖论三大难题。公共产品理论是政府职能边界的确定,政府、市场和企业关系处理,公共财政分配的基础理论。3近年来,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兴起,国内外理论工作者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角度出发,以主体的经济理性为基本前提假设,对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自发合作行为生成的条件与环境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尤其是现实世界中广泛存在的私人自愿供给公共产品实践案例,颠覆了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传统认识,引起了人们对公共产品政府单一供给模式的反思。4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研究发现不仅丰富了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内涵,也拓展了公共产品供给的融资方式,为解决财政资金约束条件下的公共产品供给难题寻求到了第三条道路,为社会福利的增加寻求到了新的途径。如果以公共产品的私人自愿供给为既定事实,那么,这种自愿供给在什么类型的公共产品供给中更容易产生,它是否与供给主体的个体属性和环境属性相关,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个体更容易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出现合作行为,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安排更容易导致个体合作行为的产生,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是什么就成为了公共产品私人自愿供给中的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如果将上述一般性理论问题作进一步的具体推导,那么在转型时期、非均衡化的乡村社会中,围绕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否会存在合作行为,这些合作行为的产生与合作主体和社区环境的关系是什么就成为乡村社会治理必须回答清楚的问题。

二、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供给合作行为环境分析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有别于统一概念下的公共产品,类似于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既包括器物性的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的农村公共事务,其供给具有明显的空间范围,局限于一个村庄,消费主体身份特征和范围易于界定。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消费过程中既有不完全的非排他性,也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其供给水平事关一定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居民公共利益,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具有经济和社会功能。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为大的历史背景,微观层面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主体合作行为产生的条件是什么,一直以来是广大理论工作者所忽视的问题。目前,有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研究成果众多,广大理论工作者以农村社会内部资源不足和农村公共产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密切关联为研究预设,从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要素供求关系角度出发,认为农村社会的发展在缩小城乡差距,带给农村居民切实的经济利益外,还具有正外部性,因此,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既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也符合整体社会利益诉求,强调政府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正在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共识。5显然地,强调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具有均等化城乡公共服务的作用,然而财政资金的投入效应是以微观层面的接应能力为基础的,而这种接应能力不仅表现在实物层面上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上,而且也表现在社区的社会资本上,而合作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缺乏对农村社区层面的合作行为进行研究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是否会导致同一问题的反方向发展是政府加大对农村公共财政投入必须正视和思考的问题。由此可见,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细分和供给场域分析是强调国家公共财政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投入的首要工作,是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的基础保证。

从整个社会结构分析,农村社区处于整个社会结构底层,具体到一个特定农村社区,其公共产品是多谱系的,既有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而处于物品谱系不同位置的产品应采用不同供给模式,采用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必然会因农村公共产品消费过程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不同而产生无效率供给。因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建立在对农村公共产品分类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公共产品采取多种供给模式,应将主体的复杂性和相应的环境因素纳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去进行系统思考。至农村实施以来,农民获得了时间和空间上的自由,农户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决策单位的自主性得到了国家政权的认可,农村社会巨大的生产潜能得到了有效释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6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农村社会的转型,以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为现实背景,农村社会出现了三种新的趋势。一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社区范围内不仅出现了职业分化,而且也出现了财富分化,这种分化不仅表现在个体层面,也表现在一定村庄范围内的家庭层面,个体和家庭层面分化的典型形式是主体之间的资源禀赋的不同,也就是说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是以社区范围内合作主体的自主性和差异化为基本背景的。利他主义理论认为主体视角的自主性和差异化既是环境变量的结果,也是主体异质化的表现形式。7在公共产品的私人合作供给中,决策个体间的异质性具有主导公共产品自发供给的作用,这说明在公共产品的合作供给中,个体的异质性是重要的前导变量和观测变量。8由于选择性激励的存在,个体层面的异质性将会导致多样化和内涵丰富的个体选择。虽然个体收入、偏好、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对其公共场域合作行为作用机理因研究样本和环境的差异而非一致,但集体行动中的个体属性与合作行为的选择之间的相关性是一致的。9二是随着农村经济活动组织方式的变化,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场域因素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尤为明显的是农村社会组织关系的变化。“组织既是一种容器,又是容器中的内容;既是结构,又是过程;既是对人类行为的制约力量,同时又是人类行为的结果。组织为集体行动实践提供了持久的条件与力量。”10如果将农村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化的组织或组织系统,那么不同的系统形态将会对处于系统中微观层面的组织及组织系统中的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组织结构既是个体行为的结果,也是个体行为的活动场域,对个体行为具有影响。如果说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那么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新型的经济组织内生于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经济交往,村民个体因经济社会活动的内容和场域的不同而分别嵌入于不同的组织形态之中。11不同组织不同的角色和活动内容势必会对微观层面的个体带来心理上的冲突,影响其合作态度和合作行为。三是随着农村社会与外部社会之间经济、社会交往的增加,农村社区原有的封闭性被开放性所取代,以互惠为基础的合作动机或重复博弈受到了合作内容、合作对象变化的现实挑战,处于解构之中,而一次易所需的协调机制尚在建构之中,农村社区范围合作机制的变化和转型无疑也会对乡村社会的合作带来影响。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对社区范围内集体合作行为的影响涵盖了个体、个体属性和合作环境。

如果以此为合作行为研究的背景知识,那么农村社区范围内围绕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合作行为就演化成为一组环境约束条件下行为主体之间个体选择以及不同个体策略之间的互动行为。以农村社区范围的个体和个体合作的环境因素为二维视角,一般意义上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是否还会在特定环境下的农村社区范围内自发形成供给和合作行为,主体之间和环境差异性程度对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动态均衡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就成为农村社区合作治理研究的理论问题,需要重新梳理其理论视角和相关命题。

三、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研究的二维视角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具有明确的空间和利益界限。根据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理论,其有效率的供给主体是受益范围内的农村社区村民家庭和家庭成员,其供给水平决定于村民家庭或村民个体在一定组织形式下的共同合作行为,是微观层面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策略互动行为。如果将农民的合作行为放在一个大尺度的历史视野和特定的环境中去考察,那么个体层面的行动单位和组织变量就必须纳入到其行动系统中。12现有的有关中国农民合作行为研究的结论大相径庭,其理论研究的学术进路是将农民作为社会化的小农,视其合作行为完全是基于利益算计的结果,并将社会化小农的行为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作为基本预设,采用经验主义和组织分析的方法去对传统的中国农村社区范围内的集体行动进行研究,其结论在“农民善分不善合”和农民“有条件合作”之间漂移,在合作内容和合作条件两个方面缺乏可信的现实解释力。13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个体,在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中,农民的行为隐藏在组织和制度的假设之中。近年来,随着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等假设的引入,农民个体的行为从中观层面的组织中分离出来,成为发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焦点。农民个体成为各种不同流派经济学研究的分析单位,组织和制度被纳入到了农民个体行为的分析框架之中。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发生在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转型是由内生性的农业组织方式变迁而引起的,这种内生性制度变迁的直接结果是“农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土地的使用规模”的组织方式的变化,其变革是一种制度创新。14受内生性制度变迁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正悄然发生着渐进性制度变迁,渐进性制度变迁既是中国农村各种形态组织构建的动力,也是中国农村社会分化和多样性的原因。两种制度变迁共同作用于农村社会的直接结果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差异化和组织的多元化。由此可见,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既是自然演化的结果,也是人为建构的结果,并在时间维度上展开,既受制于农村社会集体行动建构,也始终处于不断建构与解构过程之中。农村社会组织的建构与解构对行动领域中个体的影响是双重的,其既对行动者的行为决策进行限制,形成约束,也为行动者的行动决策提供着重新获取行动资源的机遇。权力、权力关系、不确定领域、集体行动的关系结构和稳定性以及行动者本身的“被构造性”共同构成了组织情境抑或组织特征,微观层面的个体将其自然或社会化的个体属性带入到组织的情境中,其行为不仅建构了组织的形态,而且组织的形态也不断型塑着个体,相互之间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个体利益与社会福利之间的调和,相互之间利益调和机制协调着人们之间的合作行为。15

如果将组织纳入到个体合作行为的分析框架内,那么组织属性和个体属性就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应作同等的技术处理。更进一步,农村社区性合作行为就成为在特定社区环境内围绕一个具体的合作内容而展开的策略互动行为。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发生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是个体属性和组织情境因素的结果变量,其结果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秩序。有关社会秩序的形成及其治理,不同学科的学术进路有着明显不同。在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中,自利的理性经济人行为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公共物品和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者”的产生,其治理措施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使“搭便车者”的成本大于利益。16显然地,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预设了一个拥有完整、自由意志的行动者,以经济理性的成本效益分析进行着所有的一切经济活动决策,具有低度社会化的趋势。17在低度社会化的社会中,自愿捐赠行为是不可能发生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不同场域和不同程度的各式各样的捐赠行为,理论与现实的差异性说明,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结论对现实是缺乏解释力的。在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中,“一般道德”如惯用的文化、规范、社会化在人的行为决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体在社会学家眼中是完全没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完全屈服于他人的行为和社会压力之下,存在着过度社会化的趋势。18显然地,一旦个体所属的社会及社会类型为已知,则个体的行为亦为已知,个体会毫无反抗地满足他所在社会和社会类型对他个人行为的期待,表现出惯用的文化、规范、社会化所要求的行为。在过度社会化的社会中,个体行为是可预期的、确定的,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政治、文化来进行建构,且表现为高度一致,这与不同个体在同一组织环境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行为选择的现实是不一致的。由此可见,不管是经济学的低度社会化还是社会学的过度社会化,两者都预设着个体处于一种“社会性孤立”状态之中,其行为决策的组织情境因素以及行为主体之间互动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因素要么不会对个体行为决策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个体属性主宰着整个世界,要么个体完全失去自我,个体行为决策完全受制于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游离在现实生活个体真实行为的左右两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在不同情境状况下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差异性只是个例而不是经济学和社会学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表现。经济学和社会学对个体行为解释的非契合性为新经济社会学的学术研究留下了生存和竞争空间。在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视野中,经济行为内生于社会网络中,是行为主体互动的结果,也就是经济行动本身是在行为主体的交互作用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除制度安排以外,社会网络联结是个体经济行为的解释变量,模仿他人行为与屈从于社会压力等社会性动机也在个体行为决策的要素集合之内。扎根于大理论(Grand theory)庞杂的概念,新经济社会化萃取了一组抽象的概念,如社会网、弱连带、结构洞、个人影响、门槛效果与传播效果等并加以模型化,从而提高了其对个体行为生成机理的解释力,形成了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硬核和相应的保护带。由格兰诺维特在波兰尼理论基础上所提出的嵌入理论是新经济社会学的核心内容。在嵌入理论看来,“经济活动是社会网络内互动过程的结果”,与任何个体行为一样,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社会背景,正是这个社会背景才会对经济行为产生根本性的影响。19嵌入观点极大地调和了社会化不足和过度社会化两种对立的观点,并将个体行为置于人际关系的互动网络中加以观察,一方面个体的理性计算和偏好虽然发挥着作用,但其本身也会因为社会情境的不同而发生着动态的变化,个体决策环境及博弈双方的行为互动会影响其行为选择;另一方面个体之间的互动会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秩序,组织内部的权力、权力关系和不确定性领域以及承诺,社区要素不仅是组织建构过程中的“附属物”,而且也是型塑个体行为决策的重要力量。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的集体行动中,如果将个体间的合作行为视为互动的结果,那么合作行为除受个体属性影响和制约之外,个体之间的互动模式、互动环境不仅内含在整个社会情境和组织变量之中,而且不同的互动模式、互动环境对初始合作行为的产生以及合作行为均衡发展的机理是不同的。从这一角度分析,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理论以及互动观点无疑为中国农村社区范围内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分析工具。

四、嵌入理论框架下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合作行为的理论命题

以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理论和互动观为基础,对特定时代背景下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合作行为进行研究,下列问题就包括在整个研究体系中:一是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个体的属性与合作行为的生成关系是什么?二是如果将个体合作行为视为不同社会和组织情境互动作用的结果,那么当前农村社区的社会组织情境因素包括哪些,其中最为主要和关键的因素是什么?三是将个体的合作行为纳入到组织情境中去分析,合作行为产生动态演化的初始条件和后续条件是什么?事实上,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过程就须建构起一个农村社区范围内,个体村民或村民家庭就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分析的二维空间,即个体属性与社区情境因素对主体行为决策选择和行动的交互影响。

(一)个体属性与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的理论命题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是村民及村民家庭围绕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收益的集体行动,涵盖了集体行动决策和组织实施等环节,其本质是一种微观层面的合作行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集体行动中的个体为同质化的自利者,他们在集体行动中以效用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考虑的是自身资源配置及结果,他人在集体行动中的资源配置及配置结果并不会纳入到其效用函数中而加以考虑,不会对其行为决策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其基本结论是集体行动通常不会在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产生,从而面临着集体行动困境难题。近年来,实验经济学和实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一个由多个成员组成的群体中,群体成员在多个层面上表现出非匀质性,仅从偏好角度看,群体成员中不仅有自利者、利他主义者,还有公平偏好者和对等偏好者。在行为主体异质性情况下,合作行为能否生成就决定于上述不同类型的异质性个体的随机概率分布,也就是说合作行为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社会建构,而这种社会建构是以一定条件为基础前提的。20在一个给定的群体里,个人偏好分布与策略环境有重要的交互作用。集体行动中的合作行为不仅决定于误差、学习效应,而且与集体行动中的个人社会偏好有关。在具有社会偏好的集体行动理论中,个体被视为具有公平偏好、道德和情绪上的对等者或利他主义者,集体行动中的个体不仅关注集体行动结果的公平,还关注产生这种结果背后的动机是否友好、友善。

①George Stigler 认为一个好的理论应满足简约性、解释性和预测性三个条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质是一种合作行为,是异质性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行为。围绕着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消费,社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将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它就会成为一定范围内、确定主体之间的共享资源。共享资源的存在既是群体性合作存在的基础,也是群体性合作的结果。21社会背景对经济行为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而社会背景是由个体层面的职业以及中观层面的组织抑或经济制度所构成的社会结构决定的,人的行为要受到社会结构的约束。22农村社会内部的分化程度不同决定了个体行为的结构和制度演化的路径不同,其结果是个体在整个村庄的位置结构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反过来会带给其不同的信息利益,从而影响其行为决策。23

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传统的经济学研究框架内,人是理性的“经济人”,是利己的,以“经济人”为基础假设的主流经济学充分满足了好理论的简约性、解释性条件①,但对现实中的利他行为以及复杂情境下群体行为中利己与利他行为相互交织状况缺乏预测性。现有的有关群体行为中利他行为理论研究的解释是建立在博弈框架下,其学科基础包括了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学。亲缘选择理论认为在具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中,受亲缘利他的影响,合作行为更容易产生。24在互惠利他理论看来,利他行为仅仅发生在愿意实施利他行为的合作者之间。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框架中,利他行为意味着在人的偏好集合和愿望中存在着利他因素,人们在行动时会把他人的福利状况纳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数中加以考虑。由此可见,不同的个体属性假设会导致不同的行为预测。在传统农村社区范围内,建立在个体亲缘、地缘关系上的农村社区环境决定了农村社区范围的理性个体不仅会把他人的福利纳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数中加以考虑,而且受交往频率的影响,农村社区范畴内的个体将会把未来的收益作为自己行为的策略依据,也就是说族缘、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越密切的农村社区,利他行为更容易产生,以利他行为为基础的群体之间更容易出现合作行为。如果将个体偏好属性、资源禀赋、位置结构和村庄关系结构作为个体属性纳入到村庄范围内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对其合作行为进行研究,那么我们就可以提出以下理论命题:

命题1:村民个体偏好类型及概率分布对社区性公共产品的合作行为具有预测作用,村民个体的偏好类型不同将会导致不同合作行为模式,对等偏好个体分布较广的村庄社区合作行为的产生更多地决定于公共产品的类型和供给组织决策方式。

命题2:在传统的农村社区,个体基于族缘、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密切程度与农村社区的个体利他行为正相关,而具有利他行为动机的个体在群体中的比例将会直接导致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合作行为,也就是说在传统的农村社区,村民个体之间围绕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合作行为更容易自发产生。

命题3:社区范围的村民及村民家庭的分层与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合作行为负相关,合作行为决定于社区性公共产品收益的共享程度,村庄范围内的政治精英和经济能人的合作行为对群体性合作行为具有预测作用。

命题4:处于社区范围内不同位置的村民或村民家庭对村庄范围内社区性合作行为的自发生成具有触发作用,处于优势位置的行为主体的合作与不合作行为决策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合作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社区因素与农村社区合作行为关系的理论命题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行为是以一定场域为基础的集体性合作行为,是一种嵌入到一定社会环境因素的经济行为,其动态均衡不仅决定于集体行动中的个体因素,而且与行为决策环境因素密切相关,是两者交互作用的结果。一般而言,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如果将社区范围内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供给结构作为经济行为和一种集体行动,那么这种经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制人们经济行为的社会和政治法规。25在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内,制度作为博弈规则是理性的政治和经济企业家设计出来的,制度是规则约束和结构安排的同一体,具有博弈规则和结构安排的二重性,也就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构,而什么样的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运行机制,三者共同保证了一种既有的组织形式和集体行动模式。26已有研究表明,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内部,一是在社区范围,村民家庭之间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特殊信任和一般信任以及群体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层面的场景因素维系着社区范围内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信任结构和水平不仅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而且还可以增加个体对合作收益的期望值。27社会规范不同于政策、法律和市场的作用机理,通过认同、尊重和声望机制作用于个体心理,从而导致了个体和参考群体一致的决策行为,对个体的经济行为具有决定作用。28也就是说非正式制度领域内的信任和社会规范对村民个体的合作行为具有影响。二是正式制度以及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威的存在也会生成社区范围内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一致性集体行动。回到今天的中国广大农村,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资源的外流,农村社区原有的熟人社会正在发生结构性演变,半熟人社会以及村民家庭之间的关系松散,家庭与家庭之间基于传统的生产、生活互助、互惠行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正在消解,信任的产生缺乏交往基础;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实施以来,建立在传统集体行动理论基础上的集体行动困境的治理措施包括了建立可置信的惩罚机制和自利性激励机制。虽然以社会偏好为基础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保持集体行动中合作行为的有效措施包括促进信任、沟通、适当利用社会规范的道德力量、发挥富人的声望动机,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并不能完全改变农村社会的信任规范以及正式治理结构对村民个体合作行为的事实。如果将上述两个方面农村社区的现实作为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现实环境纳入到农村社区合作行为的研究中,那么围绕农村现实的经济生活而形成的横向关系结构及纵向的社会治理关系就成为村民合作行为的关键环境变量,不仅人为地建构着农村社区的正式制度和规则,而且也会形成个体行为的结构,从而影响个体层面的合作行为。农村社区环境的复杂性是由农村社会的转型、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结构在农村社会的映射两个方面内容构成的。农村社会的转型导致农村社区范围内合作基础的变化,以血缘、亲缘为基础的小范围内合作正在逐渐被基于社会资本和利益的外向型合作替代。国家、集体、个体关系的不顺,致使农村社区治理权威的失信,正式组织在村庄范围内的资源动员能力弱化,瓦解了社区合作的基础。农户家庭劳动力、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不同,意味着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带来其效益的不同,这也必然会导致同一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带给个体效用的评价差异。29一般情况下,个体的效用函数决定于私人物品的数量,如果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农户家庭既面临着私人物品,又面临着社区性公共产品,那么其效用函数就决定于私人物品和社区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和结构。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合作行为发生在特定环境中,具有个体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的基本内核。在制度经济学范畴内,主体行为将会面临特定的环境约束并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与此同时,主体之间基于乡村记忆而形成的有关相互之间作用方式的信息和行为理解已经内化为行为主体之间的地方性知识,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动机和模式产生影响。如果将主体行为纳入到上述所谓的微观经济行为理论研究的“保护带”中加以分析和研究卡拉托斯(1970)将研究范式分为不变的硬核和它可变的保护带。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均衡结构就构成微观经济学范式的内核。努森(1986)则将保护带分为主体面临的特定环境,主体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和特定的相互作用方式三个部分。参见努森,Normal Science as a Process of Creative Destruction : From a Microeconomic to a Neo-institutional Research Program.The Swedish Collegium for Advanced Study in the Social Science,1986.,那么在农村社区环境中基于历史层面上所形成的传统习俗、规范以及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都会影响到农村社区的合作行为,且在合作的内容上展现出关系合作、任务合作等多种形态。更进一步将农村社区环境及相关信息以及基于交往历史而形成的有关社会资本、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细分,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5:社区性的开放性与社区范围内的合作行为负相关。在一个相对较为封闭的社区环境条件下,交往频率的增加极大化了诚实守信的未来收益,关系合作是社区合作的主要内容。

命题6:信任类型对合作行为的类型具有预测作用。特殊信任与行为主体的关系合作行为正相关;一般信任与行为主体之间的任务合作行为正相关。

命题7:农村社会规范通过促进个体合作的内生互动,内生互动具有结果的示范性,而结果示范性与村民个体的合作行为相关。当内生的合作行为能够得到尊重时,一致性合作行为将会成为集体行动,当内生的不合作行为不能受到孤立时,一致性合作行为难以成为集体行动。

命题8:村庄治理类型与农村社区合作的内容和水平具有相关性,正式权利体系内的治理较村庄内部自发组织的治理对合作行为具有更强的预测作用。

五、结论与启示

农村社区范围内,围绕村庄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而产生的合作行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是国家“财政资金下乡”所必需的基础条件,而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合作行为正受到个体的主观意识、个体资源禀赋和个体行为互动环境变化的影响。传统的、建立在熟人社会互惠基础上的合作治理机制面临着交往对象范围扩大、合作内容不断深化的挑战,系统地对农村社区范围内合作行为产生的个体层面和组织层面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合作行为理论研究的需要。本文从个体属性和村庄组织层面两个维度对农村社区合作行为的生成条件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框架建设,提出有关个体属性和组织层面的相关命题,这些理论命题一方面有待于田野调查数据和个案的佐证,这是后续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其二维分析框架的理论正确性以及分类的科学性也有待于理论逻辑的演绎推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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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新型农村社区的概念

所谓新型农村社区,是指打破原有的村庄界限,由若干行政村合并在一起,通过集中规划,按照统一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搬迁合并,统一建设新的居民住房和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组建成新的农民生产生活共同体(也称为“中心村”),形成农村新的居住模式、服务管理模式和产业格局。并在此过程中让农民主动交出原来的旧宅用于复耕,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实现集约化经营,从而让农民既不远离土地,又能享受城市化的生活环境。

二、随着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区管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1、思想观念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许多干部群众对农村社区建设还比较陌生,主动参与意识不强,认为农村社区建设是图形式走过场。许多农村社区并没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多数还是以村务管理老办法来对待,社区管理不到位。大多数村干部没有受过社区管理的相关培训,甚至从来没有接触过社区管理,容易以老眼光来看待新问题,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方法

2、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有些地方在农村社区运行机制上,村级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弱,没有形成便捷有效的社区建设的参与机制。

3、公共服务薄弱,服务水平不高。城市居民通过城市社区享受到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公共服务。与城市相比,农村社区还没有纳入市政管理范畴,不能享受城市社区待遇,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仍显不足,如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以及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便民服务资源相对比较薄弱,没有从根本上实现乡村管理服务向社区管理服务的转变。

4、社区意识淡薄,居民文明程度不高。社区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办法和创新意识,且“行政化”色彩较浓,其管理方式、活动开展、服务实效等均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虽然不少地方都配备了大学生助理,对社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仍不能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的需要。

5、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于城市。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与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不足。一是政府投入不足。二是村级投入不足。三是社会投入不足。

6、社区文化缺失,业余生活单调。

三、实现农村社区有效管理的创新及路径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以生活方式转变带动生产方式转变,因此,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就在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对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路径选择。深入推进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

1、建立健全农村社区领导机制。要将农村社区建设作为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将农村社区建设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2、积极创新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以村民自治为基础、将村民自治引入社区建设,使村民在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社区建设活动中享有话语权、参与权,这样必然有助于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切实提高农村社区管理水平。

篇9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民的政治理性不断提升,政治参与的诉求及能力逐渐增强。面对日益凸显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农民自觉担当起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农村环境自治成为农村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农村环境自治的政治本质

农村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在环境领域的特殊体现和具体样式。作为村民自治的政治延伸,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落实,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在环境领域的体现。严格意义上讲,农村环境自治并非局限于村民自治的框架内,它的外延比较宽泛,在治理主体、利益诉求、伦理观念等方面超越了村民自治的范畴。

(一)农村环境自治的必然性

农村环境问题是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关系着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然而,相对于城市环境问题,农村环境问题在公共政策中得到的关注较少,以至于呈现愈发严重的趋势。

传统的农村环境治理格局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政府主导型农村环境治理指的是依赖强制手段制定环境政策,约束、协调调控对象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达到预期的目标。该类型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第一,政府管理效率比较低,需要解决极高的管理成本与人力资源难题;第二,政府管理存在寻租倾向,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就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政府的自利性导致其在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时对自身的利益进行考量,失去其公正性和公共性。市场主导是指将生态环境彻底私有化,将产权划分开来,解决环境资源的公共性问题,消除环境问题的根源。同样,市场主导也有无法避免的局限性:第一,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难以明晰,林地、草场比较容易划分产权,但大气、河流以及野生动植物等非经济类自然环境划分产权的成本极高,或者根本难以划分,这部分环境资源市场化操作难度很大;第二,从目前来看,农村环境治理的公益性较为突出,私益性被深深遮蔽,农民在利益选择上,更加倾向于当前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调动农民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当政府治理和市场主导都绝非最佳途径的情况下,农村环境自治成为必然的选择。农村居民长期在农村环境下进行生产生活,是农村环境恶化的最直接受害群体,同时也是农村环境资源的最直接受益者,他们已开始将环境保护纳入到自身价值体系中,“他们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了本土知识的生态体系,任何保护行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这样的本土知识的参与。”[1]农民以自治组织的形式行动起来,“自己组织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协调动作,联合行动,形成有序的治理结构,这是农村环境自治的本质特征。农村环境问题的自我治理是维护农民环境权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方式,也是村民自治道路的新的里程碑。

(二)农村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政治延伸

农村环境自治的实现需要社会成员自治自律,把环境伦理、环境正义内化为日常行为的伦理意识。另外,农村环境自治若要从理论层面转化为实践层面,需要有现实可靠的政治基础。

农村环境自治不是依靠传统的法制化路线实现的,也不是通过市场经济实现的,而是通过农村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的维护以及高度的伦理自觉来实现的。这就需要农村居民提升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充分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把自身的行为和周围环境密切联系起来,通过自身行为的优化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并自觉影响和监督他人共同维护农村生态坏境。农村社会成员必须摒弃独善其身的封闭状态,走上一条合作发展的自组织之路。

农村自组织反映了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与协作的程度,反映着公民的社会政治地位、利益和权利。农村自组织的合作性表现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就体现为团体参与的高度组织性和目的性以及更广泛更深入的影响力。但是目前我国的多数农村社会组织存在先天性缺陷,功能性较弱。首先,相对于城市环境治理,农村具有独特的社会资本结构,但是现代市场经济已经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格局,人们追求的利益逐渐多元化,社会资本日益淡薄。其次,我国农村环境组织也不能依赖制度资本。相对于城市环境治理的标准化环境制度,农村环境问题更为复杂和多变,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无法确切落实,完全依靠强制力来解决农村环境纠纷和冲突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还可能会破坏农村原有的社会资本。

与此同时,农村自治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现有条件下,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自身责任范围内,担当起环境保护的基本责任。当然,环境自治与村民自治目前存有差别,二者赖以实现和运行的政治制度安排不尽相同,发展的历史空间并非完全重合。但是,可以肯定地讲,二者在根本利益诉求上以及未来发展目标上是一致的。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应有之意、必经之路,是村民自治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将社区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理由

(一)我国农村环境治理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生态环境恶化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农村环境治理的体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执行力的有限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统一治理不可避免,但是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执行力受到制约。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缺乏执法依据和配套政策支持,政府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上缺乏有效手段。与城市的点源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农村的污染大多是面源污染,按照政府环境政策的标准去执行会造成政府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另外,我国的环保机构最低是县一级的,大多数乡镇不存在环保机构,这种管理机构的缺乏导致政府在治理农村环境方面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缺乏对农民生态化经营的科学指导,人力资本的缺乏导致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第二,非政府组织未得到充分发育。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也是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到目前为止,已经能够明确查明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已有3 000多家,“非政府组织具有立场上的无私性、生态上的偏好性以及利益上的长远性。”[2]它们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本身存在资金短缺,筹资渠道狭小,社会认同度低等缺陷。而且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大多发生于城市空间中,在最需要帮助的农村地区却发挥得很少。

第三,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尚未完全形成。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人们比较注重自家范围所在的环境卫生,对公有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在一些拥有珍贵自然资源的农村,农民反而会加入到破坏环境的队伍中。这一方面是由于综合素质较低,没有形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稀有资源的欲求增长,经济利益战胜了环境利益。陶传进认为人的私益分为两种,第一种类型是与生态价值相一致的个人利益,在其价值升高时,人们对其产生了珍惜,由于珍惜,资源得到了保护。“这样的私益价值最终还会出现一个突变:由于过度珍贵而被神化,它们或者本身就是神的化身(如的神山),或者是神的馈赠产物(如巴厘岛的水)。”[3]由此不仅大大增强了保护的力量,而且又促进了社区合作。第二种类型是与生态价值相冲突的、需要以牺牲生态利益来换取的个人利益,环境资源的价值升高时,人们对资源的欲求增长,珍惜为欲求所取代,保护的动力转变为攫取、掠夺和破坏的力量。例如,云南滇西横断山区的300多万棵红豆杉因其高昂的市场价值遭到了毁灭性破坏,人们因为私益价值升高破坏了红豆杉这种珍贵的环境资源。

令人担忧的是,不管是在第一种私益的情况下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还是在第二种私益下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农民都是从私益的角度出发,并没有考虑到环境公益的层面,当然也没有意识到环境正义、环境伦理的重要性。环境意识的淡漠和缺乏导致环境保护的被动性和消极性,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就无法取得根本性的进展。

(二)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

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走的是一条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主体、市场和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的路径。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建设农村社区的根本任务,标志着农村社区将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十进一步明确了“政社分开”这一改革目标,更加突显了社区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新型农村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必然。农村社区的优越性决定了它在环境治理中的独特地位。

在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组织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有着相当长的历史传统,现在看来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受到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信息难以传递等因素的制约,政府的控制力量难以渗透到基层社区的各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区就拥有了很大的自组织伸展空间。在农民参与意识不断加强、自我管理能力逐渐提高的今天,农村社区自行管理公共事务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的本质在于社区在自身环境与资源利用方面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当然,这种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是在国家法律与制度以及政策的框架之内的。农村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依赖的手段包括村规民约、舆论控制、能人协调、文化控制以及既有的生态价值观。总体而言,农村社区治理环境问题依赖的是人们之间的社会网络,而不是政策法规和制度。在社区环境中,人们的个人利益与家庭、家族以及邻里交织在一起,个人的行为选择必须考虑集体利益。这种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环境治理模式在稳定的社区中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很强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有效地降低了治理成本,同时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证了环境保护效果的持久性。因此,我国目前以及未来农村环境保护离不开社区自组织。

(三)社区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优势

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社区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第一,社区具有群体规模小的特点。社区规模小有利于人们之间的合作,霍曼斯的小型基础群体理论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这个现象。他认为个体之间互动越多,他们越可能共享情感,越容易参加集体活动,而在这方面,小群体比大群体拥有更多的优势,群体越小,人们之间的互动越频繁。第二,社区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由于人们长期稳定地在社区中生活,人与人之间打交道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长久的连续的,这就决定了人们之间必须珍视共有的资源,彼此之间长期合作。第三,社区具有同质性的特点。一般来说,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相似的社会背景往往意味着相近的行为规范,容易相互理解,在交往或者经济交流中容易达成共识。”[4]信任在社区这样一个高度同质化的群体中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合作也变得比较容易。第四,社区具有共同的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的既不是卢梭的理性契约,也不是孔德的国家强力,更不是斯宾塞的自由竞争,而是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即‘集体意识’”。[5]这种共同的意识带来的结果就是更加紧密的社会联系,这正是社区作为环境治理主体所需要的。

(四)社区在农村环境自治中的作用

发挥社区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必须要合理定位社区的效力空间。美国学者迈克尔·麦金尼斯在《多中心治道与发展》中这样论述:本土的或传统的社会政治单位(社区)的适用范围是当维护和管理是高度协作时,当滥用不是特别明显时,当诸多基础设施或者服务是一种公共池塘资源(也就是既非排他性的又由众多使用者同时适用)时,当技术是简单的又没有规模化的经济效益,以及没有外溢(外部性)时,那么小而有凝聚力的社会政治单位就能成为维护和管理基础设施的有效的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社区可以发挥潜力的领域和空间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区环境意识的培育。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要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必须培育农民的环境意识。阿兰·施耐伯格的“苦役踏车”理论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归咎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大量污染的经济政策和制度,他认为人类无法逃出既要发展又要保护环境的矛盾怪圈。而笔者认为,公民环保意识的内化,环境伦理的树立是打开这一怪圈的关键。我们必须明白农村环境保护不仅是一项事业,更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一种价值观,这种环境意识的作用就是“引导大众过一种环保的、关爱他人的、更加注重精神超越的新生活方式。”[6]而社区在培育农民的环保意识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性的环境教育不同,社区对农民的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活动,更容易被农民接受,从而内化为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行动。

二是社区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村环境问题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首先是农民内部的博弈,在农村社区内部,“一群相互依存的人围绕着一种公共资源,产生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博弈,如果任由个体理性发挥,将导致集体非理性选择,形成‘公地悲剧’,每个个体都将深受其害。但是在集体行动中,理性人往往能够自我组织起来,自主制定规则,实施规则,自我监督,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7]在社区中,由于具有极高的同质性和丰富的社会资本,农民往往可以做到从个人理性出发达到维护共同利益的目的,使农村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其次是农民与外部力量的博弈,在对外博弈中,农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一方面来源于城市发展过程中消费农村环境资源行为产生的严重的负外部性。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环境政策偏重于城市,忽视了农村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另外,农民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还要归结于农村人口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无力理解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很难正视当前农村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农民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以个体为单位进行讨价还价是没有力量的,只有组织起来,以群体的优势进行谈判,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而社区就是这样的一个载体,代表农民的环境权益同外界进行协商或抗争,提高农民的博弈能力。

三是社区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独特作用。与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宏观作用不同,社区在进行具体的环保工作中发挥着微观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农村垃圾处理的问题上,社区应是最有效率和最节省成本的选择。与城市相比,农村拥有较大的空间,在对垃圾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可以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处理。在对农村的生态公共用地进行管理的问题上,社区凭借其本土化优势,可以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结合社区自身的历史沿革和特点进行管理。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能使社区居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在村容卫生方面,社区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为社区是全体农民共同生活的区域,对村容整洁的追求是每个人都认可的。社区稍加引导和监督,就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另外,社区在生态农业以及生态工业,社区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面都有着巨大的潜力。

三、以社区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村环境自治制度安排

(一)把环境自治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战略规划中

政府应对农村社区建设中给予充分的政治支持,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时对农村有所偏重。首先,加大新型城镇化步伐,逐步缩小城乡社会经济差距,实现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要实现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必须从城乡规划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三个方面着眼。其次,政府应完善城乡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农村对自然的返还力度,使农村的环境消耗和环境补偿形成良性互动,保持既有的平衡。本应由强势群体支付的环境成本不能转嫁到弱势群体身上,在保证环境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再次,社区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离不开信息公开制度。社区必须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弄清楚当前主要面临的环境问题以及影响程度,才可以进行有效地防护和治理。而提供环保信息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一方面要公开常规环境信息,一方面还要监督和敦促企业公开相关信息,让社区在总体上把握自身环境状况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另外,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政治支持还表现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强化环保部门权力等。

(二)加强和完善农村社区运行的资源配置

农村社区的运行离不开完善的资源配置,包括财政资源的保证、人力资源的到位以及技术资源的支持。只有各项资源合理配置,农村社区才能够有效的运行。

首先是财政资源的保证。农村社区的运行需要政府财政资源的投入。农村社区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资源消耗,包括对农村社区公共环保设施的投入,对社区组织办公地的投入,对社区居民环保活动的场地的投入,对社区环保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培训费用的投入以及开展各项环保活动的投入等。政府对农村社区的财政支持一部分来自中央政府环保专用资金,一部分来自地方政府对农村环保的投资份额。除此之外,政府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中来,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

其次是人力资源的配置。社区组织若要真正的发挥作用,充足的人力资源是重要的保障。一方面,农村社区需要人才对农民进行环境素养的培训,帮助农民培育环境意识,宣传环境政策和知识。另一方面,农村社区需要管理人才对社区组织进行治理,让各个机构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农村社区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政府可以在农村社区中选择文化素质较高的人进行相关培训,就地培养人才。政府还可以通过人才下乡、对口支援等政策,从外部吸引人才入驻农村社区,实现人才对农村的反哺。目前,大学生村官下乡制度在农村得到了普遍推广,农村社区可以抓住机遇,与大学生村官建立长效联系机制,让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参与决策,这对农村社区和大学生村官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另外,还要有技术资源的支持。政府应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缺乏高新技术的渗透,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广科技下乡活动,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提供给农村,为农村社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技术保证。科技水平的提高可以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另外,科技手段也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载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技术这个手段利用得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才可以顺利实现。

(三)环境自治的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农村社区环境自治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缺乏专门性法律,仅有《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环境保护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农村生活环境和生态资源做出规范,很多农村生态环境的细节问题没有说明或无法找到解释。农村环保无法可依,这个缺口得不到解决,农村社区在环境自治中的作用就无法有效发挥。因此,当前必须构筑一个相对完善和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农村社区环境自治提供法律环境。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环保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相对完备且有执行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在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必须从我国农村现有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和修正,尤其是对农村工业污染、化肥和农药的生产、施用等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时候,必须遵循生态利益优先、共同发展、负担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把环境伦理和环境正义的价值观渗透进每一项具体的法律法规中。

值得一提的是,乡规民约对我国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相辅相成,起到补充作用。在社区中发生一般性的环境纠纷和环境冲突时,可以依靠乡规民约来解决,这样既节省政府的管理成本,又可以避免破坏社区固有的社会资本。然而,乡规民约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证,不能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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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关键词】

农村社区;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博弈分析;治理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性,导致其在利用中往往无法避免“囚徒困境”的结局,农户在用水过程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资源利用的效率低下,甚至对整个资源系统的破坏。尽管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治理的根本在于有效的制度安排。

1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的博弈分析

在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中,唯一的纳什均衡策略是(不合作,不合作),所以导致理性的参与者之间无法摆脱“囚徒困境”的悲剧。但如果有一套新的制度安排,使博弈的得益函数和博弈结构发生变化,并使参与方选择(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能成为博弈新的纳什均衡策略,就可以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可以使个体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实现了集体行动的目的。唯一的问题是,建立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要低于新的均衡建立之后所获得的额外收益。

要打破“囚徒困境”的博弈均衡,需要有一个“可置信的第三方”,来实现一种对博弈双方来说的“可置信的承诺”或者说对违规者的“可置信的威胁”。

从而克服参与者之间的不信任感,坚定彼此采取“合作”行为的预期和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在“囚犯困境”博弈中,就是使两个囚犯选择(沉默,沉默)成为新的纳什均衡,而都被无罪释放,从而获得对参与者自身,也是对集体来说的利益最大化。那么这个“第三方”如何实现这个“可置信的威胁”?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能够与每个参与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二是能保持公正,而被双方信任;三是具备足够的能力来实施对违规者的惩罚。这样参与者的最佳选择就是选择不违规而遵守承诺。

根据博弈论的分析,在无限次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中可以实现(合作,合作)的结果。这也是为许多实践所证明了的。但是这要求博弈双方认为:博弈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不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结果实现的原因是:博弈双方在反复试错的过程中,认识到长期利益的重要性,形成理性认识上的突破,而获得彼此行为的默契,并最终形成一种习惯或惯例。并且这种合作结果的实现,在能相互沟通和有良好合作传统的社区中能更容易实现。这其实是非正式制度安排对社区成员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往往更加长远。这也是为何公共池塘水资源在有些民风淳朴的社区也能够得到良好治理的原因。社区内部良好的文化习俗和传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可置信第三方”的角色。如果某一个社区成员经常采取“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由于社区内部人们相互之间非常了解,他这种行为就逃不过别人的监督,就会失去“声誉”,在以后的集体行动中,就得不到别人的配合。“搭便车”者会因此失去更多的利益。因此,从长期来看,社区成员的理是相互合作。

2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模式分析

基于上面的分析:政府集权式的治理模式,如果能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效承担“可置信的第三方”的角色,尽可能的降低治理成本,也并非不能实现公共池塘水资源的有效治理。问题在于:政府作为国家的人,其具体的管理行为也是由具有自利倾向的官员(人)来实施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往往难以克服问题和行为;同时,政府对农村社区内部琐碎的生产、生活,及其成员的具体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很难与集体行动的参与人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沟通往往通过村干部,这里面就又有一个人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也难以对投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加之,政府官员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行为,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没有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激励(对政府官员来说,其政绩往往并不体现在农村社区的治理情况好坏上),从自利的角度出发,政府官员也有规避责任,选择“不作为”等投机主义行为的动机。所以,政府集权治理的方式对处于水资源利用末端的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常常会失灵。在实施政府集权管理的模式下,政府官员的作风行为、办事效率和依法秉公办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效果。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的治理要实现集体行动的结果,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第一,对能清晰界定产权的水资源及其设施,实施民营化。但只适用于规模较小,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排他性“使用的小型农村水利设施。民营化之后,这部分水资源及其设施就不再属于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第二,对必须采取集体行动才能有效运营的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及其设施,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要满足三个条件:可置信的第三方;成员之间能够沟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成员对规则的执行能遵守规则和承诺。

3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中的农户参与模式选择

结合上文分析,针对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更实际的选择是实施农户参与式自主治理的模式。

农户参与式社区水资源管理是指社区内农民建立农民用水协会,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共同协商并投资修建、营运和管理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系统,协会成员共同在相互监督和协调下分享水资源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中,参与投资修建的农民根据一人一票制的原则,利用某种投票机制从所有参与者中选出协会的负责人。设施引水成功后,按一定方式分配水资源。农户每年以实物或资金的形式,为农户用水协会组织提供一定比例的资源份额,用以偿付系统运行控制和维护人员的费用,并使水资源按照大多数同意的原则进行分配。在需要集体行动清理渠道并承担常规或紧急维修工作时,协会成员有责任投入劳力。

农民用水者协会通过自主协商的制度安排,把当地利益相关、彼此熟悉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让所有农民对彼此的活动了如指掌,能够清楚了解在当天清理渠道任务等日常维护活动中没有参加的农民或消极怠工的农民,很容易排除不付费享用灌溉水资源的农民,能较好的监督相关人、财、物的投入支出,提高了农民对规则的遵守程度,降低了“搭便车”的潜在成本,因此在水资源的利用和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上,能够使农民克服机会主义行为,而在集体行动中选择(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实现集体行动的效益。组织有效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某种相当于上文分析的“可以置信”的第三方,能够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用水户会议或地方论坛)在相互熟悉的社区农户之间实施监督,对违规农户实施惩罚并实现对规则的可信承诺。

在农民自主协商灌溉管理制度中,农民通过参与规则制定、不断地设计有效规则等活动,抵消了负面的消极影响,增强了合作的积极性。协会内部农户深知相互依赖的重要性,沟通、理解和协商工作易于开展;另外,他们自己协商制定的规则,更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被选择的监督管理人员常常是他们当中的一员,并且是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人,这样,这些为自己的需求工作、又熟悉灌溉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既有技术优势和自身内在动力,又有解决利益冲突的“道德权力”―声誉,而有利于制度规则的遵守和灌溉系统的有效运做,从而能提高管理效率,增强设施利用率,更好的满足农民对水资源的需求。

农民自主协商的自主治理制度适合在农民居住集中、稳定,彼此熟悉,地块相邻,灌溉水源单一,水资源用途相同的农村地区。这符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尤其是我国缺水地区,以村为居住单位,居住地和承包地比较集中,家庭经营规模也比较小,因此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李代鑫.中国灌溉管理与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改革[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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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文荣,陈鹏,马晓明.公共池塘资源管理的自治制度分析[J].环境科学动态,2004(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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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空心化的治理是实现社会稳定、政治民主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础。其可以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就近、就地解决农民转移、就业,减少农村人口盲目流失,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恢复农村经济的活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田园城市的理论

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的基于“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思想的田园城市理论,对我国现阶段下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也是遏制农村空心化趋势,建设“田园型农村社区”的重要理论依据。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提出的背景是在英国工业革命后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空心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农村因缺少劳动力面临发展停滞,而城市不断扩张,城市病(如交通、环境等)问题突出,与我国当前的农村发展状况比较相似。霍华德指出,理想的田园城市应当既体现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城乡融合的自然之美,又能反映机会均等、充分就业、无贫民窟的社会公正。他的这一主张实质上强调了要以城乡发展的互动与和谐取代彼此的孤立与分离。田园城市实质上是城和乡的结合体,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霍华德在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中,把城市规模控制在6000英亩(约24平方公里),其中心城市面积1000英亩(约4.06平方公里),农业用地5000英亩(约20平方公里),人口32000人,其中30000人住在城市,2000人散居在乡间;市中心建有中央花园和公共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市政机构、学校、商场、医院等),由6条林阴大道把城市分为6个部分,并通向乡村;居住区建有环形铁路,临近铁路建有工厂、牧牛场、市场等,农田中间有小块宅地由经营农田的农户居住,田园城市的土地及其收益归全体居民集体所有,居民生活并工作在田园城市。英国新田园城市理念,融入“社区参与、有机增长和自给自足”三要素,更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空心化治理的实践

霍华德的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最适合我国农村小乡镇建设,构建“田园型乡村社区”,为治理农村空心化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实践。首先,科学规划农村空间布局,治理农宅闲置和农田抛荒。农村“空心化”从空间上表现为许多旧村老宅空置,尤其在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因无人耕种的农田,长年荒芜。应按照产业区、生活区和农业区分明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空间布局,将小的自然村和大的行政村进行有规划的合并,建立适合3万人左右生活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完善学校、医院、银行、图书馆、农贸市场、商业街、休闲娱乐设施和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还应设立工商、卫生、交管等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其次,建设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很多农民退出农业生产。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的再生产能力,需要构建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由村集体将土地实行统一流转,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途径进行集体经营管理,在农业区建设高效农业示范区,政府提供农业项目启动资金,补助特色养殖业发展。村集体可成立“苗木公司”,将原来的林地进行集约化经营,苗木公司每年获得的效益由全体村民共同受益。村民每亩土地每年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流转费,农民可就地转化为苗木公司的“工人”,扩大了农民就业渠道,苗木基地本身则成为绿色防护林和社区的“绿肺”。在产业区建设村办企业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同时拿出一部分非耕地(比如原来的旧村落),建设工业园区,统一建造生产厂房,鼓励村民兴办企业,就地解决村民就业。第三,提高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对由乡镇改建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保制度,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社区,村民实现集中居住和福利保障,耕地实现集体流转,劳动力就地实现就业,农民不再外出打工,合家团聚,空心化趋势下出现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自然解决,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发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实现农村传统社会中的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

荣获“2013年全国十大美丽乡村之一”称号的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就是典型实例,人们在“田园型乡村社区”――永和社区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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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安徽省农民努力发展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仍然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目前,农村不是单一的农业生产污染,已成为多种污染并存。农村环境污染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一)水环境污染

2011年,全省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24.31亿吨,比2010年增加1.3%。其中,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7.10亿吨,比2010年增加0.9%;城镇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17.21亿吨,比2010年增加了3.41%,生活废水排放总量占废水排放总量的70.79%,超过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0.11亿吨。这些污染物排放量严重加剧了水体污染负荷,受害最大的是农村。

这种水环境污染对农村的发展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一是降低了水的使用价值,从而造成农村水资源的紧张或缺乏;二是水污染使水产养殖的质量降低,从而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三是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难以达到,易于引发某些恶性疾病,危害人们的健康;四是水污染会造成农村经常发生安全事故,从而会导致人身伤害、生产损失和生物多样性减少。

(二)生活垃圾污染

近些年,安徽农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农民的收入也随之增加,农民的消费方式同以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对应的是,生活垃圾分类多样化,数量逐年都在增加。但安徽省广大的农村社区基本没有专门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厂。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类垃圾,要么扔到门前的河沟里,要么随意倒在房子周围的草地或空地上。这种处理垃圾的方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大气环境污染

全省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气排放量在逐年增加。2010年烟尘排放量为4.79万吨,生活废气中SO2的排放量为 4.81万吨;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为30411亿立方米,烟尘排放量为20.01万吨,粉尘排放量为21.05万吨,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48.72万吨。此外,安徽每年会有大量的秸秆产生,而其中大部分秸秆未被充分利用,从而在田间进行燃烧,烟气弥漫天空,造成空气质量急剧下降。

大气污染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一系列恶劣影响:第一,大气质量的恶化,直接危害了农村社区人群的健康,特别是对人们呼吸系统的损害。第二,二氧化硫等直接危害农作物叶片,导致农业产量降低;第三,导致酸雨面积扩大,伤害林草和农作物,加剧土壤淋溶,从而造成土壤资源退化。

(四)农业生产污染

农业生产污染,主要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大量使用但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例如,化肥的有效利用率只有35%,农药利用率更低,只有30%,剩下的农药化肥通过各种方式,例如淋溶、地面径流和挥发等,对土地、水资源和大气环境进行污染。

近些年,大量畜禽养殖场得到快速的发展,这种快速发展带来一个恶劣的结果就是畜禽粪尿排放量超标,例如,2010年排放量超过1亿吨,因为没有充裕的资金,并且养殖场没有完善的环境管理措施,所以,大多数养殖场的畜禽粪尿基本上浪费,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更有甚者,直接将畜禽的粪尿排进水塘河流里,例如我所在的叶典村养殖场,就是这种做法,导致水源质量没有保障。并且,大量细菌病毒蕴含在畜禽的粪尿中,这容易引发农村人畜疫情。

二、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成因探析

(一)政策原因

有学者认为,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在我们国家,城乡户籍制度存在差异性,并且推崇重工抑农的战略,导致我们忽视了农村的环境保护。因此,环保政策、机构、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

(二)原因

1、国家对农村的环境规划不合理。我国农村社区覆盖面积广阔,且东部、中部、西部等各地的农村社区环境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我们的环境规划具有一般性,不能因地制宜,因此,农村社区的环境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毫无意义。安徽省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借鉴了一些生态城市与生态农村的建设经验,对新农村社区进行全面规划,但安徽省淮河以南的农村社区与淮河以北的农村社区环境存在着差异性,例如,淮河以北地区水资源匮乏,而以南地区水资源较为丰富,因此对饮用水源地的选址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着规划不合理的现象。政府在对养殖区与居住地的分离、垃圾处理与生活污水等规划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现象。

2、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我们国家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城市及重要污染点设立的,不够重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并且农村环境治理体系与农村现代化进程不协调,有以下俩方面的表现:

(1)政府在制定保护农村社区环境的法律与政策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并且在农村社区设立的环保机构不合理。在农村社区,不能运用保护大城市环境与工业的方针政策,在现行法律规章方面,几乎没有关于农村社区环境污染防治的规章条例,而对政府在农村污染防治中的组织和管理责任,规定并不明确。而从环保机构的设置来看,县一级环保机构是最低层的环保机构。

(2)农村社区环境保障体系存在缺陷。国家对农村社区的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较少,并且偏重经济发展而不重视环境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种协调机制,这种机制是由各个相关部门针对农村社区的环境保护而建立的。一般而言,农村社区的环境保护需要农、林、水利等各个部门的共同治理,但大都数情况下,这些部门并没有相互协调,而是分开管理,因此,不能形成一个整体的、相互联系的环境保护体系,导致信息分享没有及时性与流畅性。

(三)环保宣传薄弱

我省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受经济影响,农村社区的教育水平偏低,因而人们没有强烈的环保意识。自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后,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当地的工商业发展,对环境宣传教育未加以重视。

三、解决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农村社区饮水安全

加强农村社区饮水安全问题,刻不容缓。这一问题已成为安徽省18项民生工程之一,各市县相关部门要真正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依据各地情况,制定好解决方案。各级县、乡政府要依照《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开展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二)积极发展新型生态农业

积极发展新型生态农业,我们需要做到:因地制宜的引进新型生态农业技术,充分利用农药化肥;培养专业性人才,突破农业生产技术的瓶颈,借鉴发达地区的种植模式与农业耕作制度的经验,把开发生态农业建设当成控制农业污染的有效途径,切实抓好。

(三)充分利用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

马香娟等人提出,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措施。这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简单易操作,投资少,基本上这种分类是在独立的家庭中完成的。农村社区的居民一向勤俭节约,这为垃圾分类收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农村环保机构建设与环境宣传教育

在县级设立环保机构,并且分配有专业性人才,这有利于农村社区的环境监测与执法能力建设;需要在乡镇部门设立一些环保的工作岗位,把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农村社区,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活动来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例如:推广绿色消费;在农村社区宣传新型生态文明的观念;开展一些环保科普知识竞赛的活动,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一种良好的保护环境的氛围。

参考文献

[1] 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2] 张国明,谢维波.浅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与生态问题[J].安徽农业科学,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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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存在着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供给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资金的短缺、供给与需求信息之间的错位等是分不开的。公共服务社区化实现了政府、市场、社会、农民“四位一体”的多元化供给,构建了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渠道,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的配置效率,更好地适应与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多元化、多层次化的需求,是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及效率低下的必然选择。为此,各农村地区必须积极探索与实践,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平台,以需求为导向拓展社区服务功能,以社区为平台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以人才培养为切入点强化社区服务队伍建设以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社区化供给。

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社区服务平台

(一)社区服务模式的选择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很多农村社区经过积极探索与不断实践,创建了适合自身发展的服务模式,如山东省诸城市的中心村社区或“多村—社区”服务模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的“村庄合并社区”服务模式、浙江省宁海县岔路镇的“一片多村”大社区服务模式、江西省农村的“村落社区”模式等,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此,各农村社区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其它农村社区的实践经验,积极创新,不断实践,努力探索适应自身发展的社区服务模式,以便更好、更高效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内容的规划

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区,可在基本社区服务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地扩大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数量与质量,深化社区服务组织的专业化程度,提升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促进城乡公共服务的一体化以及服务设施与服务组织的体系化和配套完善化。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社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当前社区亟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上,在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数量以及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区分公共服务设施的重点与一般,安排建设的先后顺序。

(三)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布局与配置

由于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拆迁成本较高,在规划或调整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布局与配置时要尽可能地基于原有服务设施进行改善,充分考虑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设施规模、使用频率以及使用者的出行成本、使用便利性等因素,实现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布局与配置的科学性。

以需求为导向拓展农村社区服务功能

(一)基本服务功能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迫切需要的基本农村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文体教育、公共卫生、养老幼托、环境治理以及信息共享等,针对广大农民群众对这些基本农村公共服务的迫切需求,应分别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

一是适应与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公共文体教育服务的需求,应加强农村文体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农技、文化、司法及学校等各类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公共教育体系,进而实现教育公平进而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适应与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体系;引进公共卫生服务人才;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建立运转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建立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三是适应与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养老幼托服务的需求,一方面,要对留守老人分别或配合实施经济救助、集中供养、社区居家照料等多种救助和服务方式,切实满足其日常及情感需求,基本保障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另一方面,要组建专业服务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关怀以及日常照顾等公共服务,满足其日常及情感需求,切实保障其健康成长。

四是适应与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环境治理服务的需求,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健全农村环境建设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并全面落实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以奖促治”政策,调动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农民的积极性。

五是适应与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信息共享服务的需求,应逐步建设覆盖城乡的社区信息综合服务网络,推进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和社会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王健、徐睿、陈艺,2009),进一步强化农村社区的信息化建设。

(二)特色服务功能

各农村社区除充分发挥上述基本农村公共服务功能之外,还应创新具有社区特色的服务功能,以便更好地适应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日新月异的变化,满足其多元化与多层次化的需求。如剩余劳动力较多的农村社区,可依据市场需求以及农民自身素质等特征,对其开展从业道德及各种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与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帮助其实现就业;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农村社区应成立灾害应急服务中心,对社区内居民开展经常性的防灾抗灾、自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同时,建立预警救灾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农村防灾救灾能力。

以社区为平台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

(一)政府主导

政府的职能决定了其是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保障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各级地方政府首先应建立农村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同时明确服务边界,以避免因出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盲区和交叉覆盖而造成的资金重复投放和无效、低效投放;其次应着眼于当前,立足于长远,将农村社区以及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依托农村社区以及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最后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引导和动员市场力量、社会力量以及农民自身力量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进来,推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发展。

(二)市场优化

市场主体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种类的选择上更加注重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差异化需求。而且,它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往往更加懂得整合资源,积极挖掘广大农民群众潜在的服务需求,开拓未知的服务空间,能够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质量更优、层次更多样化、形式更新颖的农村公共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个性偏好,有助于将传统的被动服务转化为主动服务,是政府主导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有益延伸。政府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市场主体在农村公共服务中投资项目的税收,增加它们的经营收益,提高其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同时,制定严格的产权保护法规,保证市场主体对其所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产权,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

(三)社会协同

充分发挥农村第三部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需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强化自律机制,积极推动农村第三部门的自身发展;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鼓励农村第三部门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再次,强化乡镇政府对农村第三部门日常管理与运行的监督,强化媒体、舆论及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第三部门的社会监督意识,健全农村第三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完善其监督体系;最后,营造良好的政策、体制和舆论环境,为城市与农村第三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城市与农村第三部门互动的良性机制(宋巨盛,2007)。

(四)农民参与

如何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成为一个亟需破解的难题。首先,构建农民需求表达和参与决策的有效渠道,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决策机制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有利于农民表达对农村公共服务的真正需求与偏好;其次,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让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参与对社区事务的直接管理,调动其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再次,引导农民建立各种自治组织,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需求与偏好表达的技能。

以人才培养为切入点强化农村社区服务队伍建设

(一)提升农村基层干部为民服务水平

农村基层干部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主要贯彻者和直接实施者,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他们为民服务的水平影响着农村整体的凝聚力,决定着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效果。推进公共服务社区化进程,进而实现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目标,农村基层干部必须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必须要有敢于碰硬的气概和听取批评和反面意见的硬气;必须要善于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善于积累、借鉴并向农民群众传授致富经验,积极为民解忧;必须要挤出时间学习各种政治理论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场经济、法律、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切实为民谋利益。

(二)培育农村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

建立农村社区服务志愿者激励制度,疏通社会成员进入农村社区充当志愿者的通道,鼓励并引导有志于投身新农村建设以及家乡建设的伟大工作中的社会力量以及广大农民群众,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农村社区以及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活动中去,以不断壮大农村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目前,要着力鼓励和引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医生、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复退军人等,积极参与到建设家乡、造福乡梓的农村社区以及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去。同时,认真培养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其表彰与宣传力度,激发他们继续保持投身农村社区以及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热情,发挥其表率及模范作用,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到农村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中来。

(三)引进农村社区服务专业人才

建立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的相关制度与政策,优化社区服务人才结构;公开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择优录用,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扩大农村社区服务知识以及技能培训对象的范围,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的持续运转储备足够的人才;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人员的薪酬机制,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使农村社区不仅能引进人才,而且能够留住人才。

(四)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人才培训体系

依托针对农民进行职业教育的现有培训体系,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人才培训的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体系,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人才的基本教育网络;加强与地方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党校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农村社区服务高级专门人才的培训基地,开展以职业素养、服务技能和服务规程等为内容的教育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制。规定只有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社区服务人员才能上岗,而且上岗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逐步建立起持证上岗和竞争上岗制度,激励和督促农村社区服务人员自主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从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以便更好地为民服务(詹成付、王景新,2008)。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