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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运输包装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医疗运输包装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医疗运输包装

篇1

(一)幼儿园缺乏环保材料的使用意识

现在很多幼儿园在装置艺术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关于环保材料的使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意识缺乏性。这就需要存在问题的幼儿园及时改进自己的思维。

(二)装置艺术过程没有乐趣

在进行装置艺术的时候,我们需要将幼儿的需求考虑进来。教师要寻找可以让幼儿感到趣味性的方式来进行这项工作。

二、幼儿园环保材料在装置艺术中的运用方式

(一)通过加强绿色办学理念来进行环保材料在装置艺术中的运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教师要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或废旧材料制作玩具、手工艺品等来美化自己的生活或开展其他活动。随着这些年我国的进步和发展,很多方面都已经获得了稳步的提升。尤其在我国的幼儿园办学方面,已经有了很多研究专家都融入了进来,就是希望可以给幼儿们提供更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环境。对于幼儿来说,幼儿园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每个幼儿教师,都要通过创设并有效利用环境来促进幼儿的发展。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通过加强绿色办学理念来进行环保材料在装置艺术中的运用。首先,在进行幼儿园装置艺术的时候,教师需要做的就是制定出环保材料的使用计划和实用方案,对即将要使用的材料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量。其次,在进行环保材料装置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向幼儿们灌输这方面的思想和知识,让幼儿们在幼儿时期就可以养成利用环保材料的意识。目前,有些幼儿园在办学理念方面还比较缺乏绿色办学理念。因此,幼儿园就需要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断加强这方面的使用意识,将幼儿园环境放在主要位置上,对幼儿的健康负责。梁影晖在《浅谈装置艺术对展示设计的冲击》中说,随着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对艺术和设计从观念到形式都有了新的诠释。本文通过对装置艺术与展示设计的类比和举证,说明在艺术现象和表现形式日趋多元化、综合化的冲击下,设计领域,特别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展示空间,将在传统艺术形式的基础上找到新的突破口和新的生命力。

(二)通过加强环保材料的运用来进行环保材料在装置艺术中的运用

篇2

瓦楞纸箱的拉线技术是指在瓦楞纸板生产过程中,将一种改性处理的聚乙烯(PE)塑料线材或带材植入或粘入到瓦楞纸板中,植入或粘入部位可以是瓦楞纸板内部,也可以是瓦楞纸板外部,其工艺如图1所示,其与瓦楞纸板粘合后的撕拉操作如图2所示。

当然,要想将拉线植入或粘入瓦楞纸板中必须采用辅助装置,这样才能达到高效的自动化操作,同时不影响瓦楞纸板的生产效率。图3所示是拉线分配装置,通过该装置可将拉线引导到瓦楞纸板相应的位置;图4所示为拉线贴带应用装置,主要作用是将拉线植入或粘入到瓦楞纸板具置,包括间距的定位作用。

图1 拉线工艺简图

图2 拉线撕拉操作简图

图3 拉线分配装置

图4 拉线贴带应用装置

拉线技术适用范围

拉线技术应用在瓦楞纸箱中所体现出来的功能主要有撕拉与加固两种。

1.撕拉功能

撕拉功能通常被作为一种开箱方式,其不仅可以提高开箱效率,减少开箱时人身受伤的风险,还可以避免不规范开箱所造成的纸箱不美观。撕拉功能主要应用于需要起到展示效果的快速消费品(如酒、饮料、日化用品、食品等)包装箱。一般快速消费品需要在商场中直接展示,如果采用传统的开箱方式,则需要花费很多人工进行产品的提取及摆放,而采用撕拉的开箱方式,则可以将整箱产品摆放在货架上,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

此外,对于快速消费品的包装箱,获得易撕拉功能的传统方法均是模切,但这种方式会导致瓦楞纸箱抗压强度下降。而拉线技术既能保持瓦楞纸箱的强度,又能轻松实现撕拉功能。

2.加固功能

加固功能是指通过加固应力集中部位,起到改善瓦楞纸箱堆码强度的作用,一般可通过优化、降低原纸配置来提高包装箱的整体性能。加固功能主要应用于内装物较重或局部受力需要加强的产品(如粉剂类、液态产品等)包装箱。一般这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会因自重造成纸箱局部受力严重,从而易造成鼓箱等情况。如果只是单纯地提高瓦楞纸板的性能,改进效果并不明显,且成本也会上升,而加固能较为有效地解决该问题。

以上两种不同功能的拉线技术,在拉线类型的选择上也是不同的。例如,撕拉功能可采用相对较宽的拉线,而加固功能则采用圆形线状的拉线。对于运输包装而言,更加关注拉线技术的加固功能,下面通过应用案例加以说明。

图5 医用生理盐水包装图

图6 外包装箱添加拉线位置示意图

图7 未采用拉线纸箱抗压测试后开箱示图

图8 采用拉线纸箱抗压测试后开箱示图

应用案例

在此选用的案例为某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款医用生理盐水,产品包装为BIB(盒中衬袋)形式,外部为运输包装箱,内部使用塑料袋盛装生理盐水,产品包装如图5所示。

篇3

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概念起源于美国,已被美国全包通公司、瑞典耐帆公司等率先尝试,21世纪初作为“舶来品”被引入我国市场。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包装企业将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奉为企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思路,但从行业发展来看,整体包装解决方案仍处于萌芽期。而且对于整体包装解决方案这一概念的演绎,不同的企业根据各自特点选择了不同的发力点,且有些企业的发力点不仅仅局限于一方面,也可能是全线发力。

1.包装材料/产品采购服务

一些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本身只提供单一或多种包装材料或产品的制造服务,仅靠自身力量并不能实现在整体包装解决方案链条上的全线发力,于是选择向广大中小型包装企业借力,抱团共同撑起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实施。目前,我国大部分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属于这种类型。

例如,成立于1998年的上海整合包装有限公司,面对客户需求多样化、多家供应商管理难度大的现状,以“整合者”的姿态,与一些相关企业合作,帮助客户解决采购多样化材料、管理多家供应商的难题,同时还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包装指导。“我们就是要做好客户的包装‘秘书’与‘顾问’。”上海整合包装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理刘锋枫这样告诉记者。

作为国内整体包装解决方案“龙头”企业之一,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托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与各种辅助包装产品供应商积累的良好合作关系,建立起了专业的第三方采购服务网络,为客户多频次、少批量、低用量的零星辅助包装产品提供规划和及时配送的采购服务,促进客户专注于其核心业务,降低客户采购成本。

2.物流配套服务

对于一些工业制造型企业需要包装企业为其提供打包服务,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的包装企业结合自身物流资源,向包装产业链后端延伸,为客户提供包装装配、现场打包、仓储、运输等服务。

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企业,其主要面向机电、化工、通信、太阳能、医疗等工业制造型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物流配套服务。目前,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在江苏的无锡、苏州、宿迁和安徽的广德、六安等地均建立了生产基地,并在上海、常州、南京、大连、东莞等地设立了办事处和物流周转仓库,以便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物流配套服务。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包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客户需求,我们会选派包装工程师和操作经验丰富的技工,到客户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包装。”

3.设计、测试服务

有些包装企业本身只是包装设计、测试公司,但为实现包装设计与产业一体化的商业模式,也参与到了包装的研发与制作等后端服务中。最典型的代表莫过于天津天测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其凭借权威的包装测试专业实验室以及包装设计实力等优势,培养了大量客户,而有些客户接受设计方案后,还提出了供货需求,于是天津天测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则做起了整体包装解决方案一体化服务。

一些跨国包装企业具有强大的设计实力和实验室测试水平,他们在提供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服务时,往往以此作为发力点。济丰包装(上海)有限公司就是这一类型的楷模企业。济丰包装(上海)有限公司包装技术中心经理黄昌海告诉记者,“我们拥有专业的设计团队,并具有强大的设计能力,可为客户提供整体包装设计方案,同时我们被委托作为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相关的权威性检测报告。”近几年,济丰包装(上海)有限公司已将包装方案设计和测试服务列为今后发展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重头戏”。

两大误区

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带来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如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终端用户的采购成本,解除终端用户管理多家供应商的困惑,实现终端用户“零库存”的理念。据资料显示,宝洁公司采取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后,卖场销售空间增加了70%,成本节省了2/3。某知名光伏组件企业采用江苏前程工业包装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后,光伏组件的装箱效率提高了15%左右,一线员工的劳动强度也大大降低了,且产品在正常物流条件下的破损率几乎降为零。

不难看出,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对终端用户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但就目前的市场推广与应用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是在认识上仍存在两大误区。

1.大企业的专利?

在大多数包装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印象中,都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即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是大企业的专利。

一是大型包装企业才能提供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终端用户普遍认为,小型包装企业的“单枪匹马”很难承担提供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重任。实际上,一些小型包装企业也能成为提供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积极参与者,他们无须全线发力,只要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挥优势即可。

二是只有大型终端用户才能享用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服务。可以想象,从包装方案设计、加工制造、测试、打包、仓储到运输,一系列环节下来,高昂的报价确实会让一些利润低、产能小的终端用户望而却步。其实,这些小型终端用户只是还未意识到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优势,但也有一些小型终端用户已经尝到了应用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甜头。刘锋枫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了这样一个例子,“与我们合作的一家小型终端用户,只需要2000个打包带,但通常订单量达到5万个才可以开模具,也许大家都会认为这种小型终端用户就不适合采用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其实不然,我们会收集所有需求打包带的客户,使订单量达到最低要求,这样一来,小型终端用户也能以最小的订单量、最低的成本采购到所需的包装材料。”

2.成本太高?

受访终端用户对于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普遍反映“成本太高了”。究其原因,主要归结为大多数终端用户更多地只是将目光集中在产品上,很少关注包装,即便关注,也只是关注其本身的价格,却常常忽略其他环节更为重要的隐形成本,更不用说对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内涵的认识了。刘锋枫略显无奈地告诉记者:“其实,很多终端用户并不能真正体会到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在整个包装价值链上会带来多少收益。”此外,终端用户在产品广告费用上的投入,更进一步挤压了包装成本投入的空间。

因此,终端用户应该转变观念,在产品包装环节投入更多关注,试着先采取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某个环节的服务,也许这样更能节约成本。

当然,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也要通过建立更易于被终端用户接受的服务模式来提高终端用户的接受度,在这方面有些包装企业已经做得很好了。例如,济丰包装(上海)有限公司包装供应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服务点,且每一个服务点上都设定了一个成本报价,从而便于客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及成本投入情况,去选择相关的服务项目。

三个“更多”

一旦成为提供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专家,包装企业的话语权及其在整个产业链上的地位就会迥然不同。然而,在这条成为专家的路上,包装企业还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以实现更大的突破。

1.更多协作联合

采访中,我们观察到了一个现象,即以运输包装起家的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由于设计人才缺乏,生产技术、设备跟不上等原因,很难涉足到销售包装领域。黄昌海表示,“不同的包装领域对包装设计人才的要求是不同的,销售包装领域更加注重包装设计人才的创意灵感,而运输包装领域更加注重包装设计人才的严谨性,如果想要将这两个领域结合起来,还有待磨合。”反过来,对于销售包装供应商来说,也很难在运输包装领域发力,雅诗兰黛包装部门相关负责人也指出,“销售包装供应商提供给我公司的服务就止步于灌装环节。”

可见,在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链条上,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还没有真正结合起来,我们期待运输包装企业与销售包装企业未来会有更多的协作联合。

2.更多自我保护

包装企业在这条整体包装解决方案的转型道路上,可能并非一马平川,难免会遭遇到一些尴尬。“自己熬夜赶方案,客户却将方案拿给别的供应商来做。”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对此深有体会。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大环境下,依靠研发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的企业想要保持这个优势也颇为困难。

因此,作为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敲门砖”的设计环节,不得不由免费服务转变为有价服务。黄昌海告诉记者:“包装企业将包装方案设计作为收费服务将成为一种趋势。”为此,整体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也不得不采取保护措施:首先,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双方利益不受损;其次,签订战略合作合同,保证双方能维持一段时期或更长久的合作。

3.更多增值服务

篇4

制药企业如何应对冷链新规?

冷链新规的为制药企业施加了巨大的执行压力,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职能压力,但冷链新规的合规执行也淘汰了部分竞争力不强的企业,这其实也是给制药企业及商带来了新的发展及运营机遇。因此,制药企业需在温控技术合规达标的基础上,做好冷链物流的规划,实现相关物流的全程冷链管理。

1.企业必须做好温控设备、包装容器的设计与性能验证

冷链新规第九条再次强调了“未经验证的设施设备,不得应用于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运输和贮存过程。”温控方案的设计与验证需要企业组建专业工程团队或与第三方专业温控解决方案供应商合作。

2.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货量以及配送模式选择合适的温控包装类型

目前,医疗器械的主流温控包装类型主要有无源温控包装与有源温控包装两种,有源温控冷链配送适合定点大规模配送,无源温控冷链适合分布式直达投递。按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行业的流通现状,如果试剂的分销量每周达到1000个包装大单元,可考虑采用有源温控冷链定点配送,但有源温控冷链配送是高值固定资产投入,企业需要拥有或租用冷库、冷藏车、冷藏箱等,需要不菲的资产支出。如果试剂的分销量每周低于500个包装大单元,则可选择无源温控冷链投递方式。

3.企业需要建立全程冷链的物流配送渠道

全程冷链对物流配送的要求较高,从单家企业来讲,要想实现多方位、门到门的配送服务,通过企业自建配送渠道是不现实,也是不经济的,企业必须借助提供完整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共同配送。近两年,医疗器械冷链物流的共同配送取得较大进展,如国药、怡亚通等制药企业已经建立社会药品冷链物流业信息共享平台。

无源温控包装的优势

现阶段,医疗器械试剂生产企业普遍面临两大问题:一是试剂分发量小,无法使用有源温控冷链定点配送;二是试剂冷链配送最后一公里存在冷链盲区。也就是说,目前试剂类药品的市场占有率严重不均衡,国外巨头与国内领头企业占据了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60%以上的市场份额,剩下几千家中小企业的日均发货量不足50箱,而且终端用户分布不集中,企业无法使用有源温控包装进行定点配送。另外,在整个冷链物流过程中,第三方物流在一线城市已经能够满足全程冷藏运输的要求,但是在二、三线城市的冷藏运输中,还无法满足最后一公里运输要求。

针对以上问题,无源温控包装发挥了其应用优势。无源温控包装箱内的温度场分布经过验证合格,配合一套有效的温度监测、储存、查询、报警通知系统,可解决中小试剂公司的冷链性能达标合规。我公司所使用的ONEPAC无源温控技术,具有更高效的温度绝缘特性,其聚冷强度能最大化保持长效的温控效率和抵御严酷的运输、储存环境,并能循环使用,足以应对48~72小时的冷链运输业务,无源温控包装结构如图1所示。

无源温控包装设计

1.保温材料的选择和温控时效设计

无源温控包装一般都会同客户一起来预算和评估满足温控要求的运输时效,从而帮助客户选择经济型的保温材料和长效型材料,甚至超长效型材料。目前可供无源温控包装应用的常用工程材料有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氨酯等,也有一些超隔温材料也在逐步进入工程应用,比如真空板与气凝胶。

根据无源温控包装的尺寸和温控时效设计蓄冷配置,定制100%匹配的蓄冷相变材料。无源温控包装需要多种温区与聚冷形态的蓄冷相变材料,以实现不同的温区要求。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常用的蓄冷温区为-30~22℃,根据产品特性,其包装载体形式大致有冰袋(如图2所示)、冰盒(如图3所示)和冰板等形式,可供设计选型。

无源温控包装时效设计应通过温控包装系统热阻及蓄冷剂热交换的定量计算,建立无源温控包装温控时效的设计与配置。为设计简化,一般在设计时以温控包装内蓄冷剂的相变潜热作为冷量耗散总源,并近似地认为能力交换在温控箱中的传递过程为稳态传热过程,温控系统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热力学交换量可由傅里叶导热定律导出:

Q=KAΔT/d (公式1)

其中,Q为热量;K为导热率;A为接触面积;d为热量传递距离;ΔT为温度差。

假定温控箱内外接触面是完全光滑和平整的,所有热量全部通过热传导的方式经过材料,并到达另一端与外界环境维持能力交换。根据测试并计算出一个材料的热阻值R,计算公式如下:

R=AΔT/Q (公式2)

将公式1和公式2合并,可以得到K=d/R。因为K值相对于同一选定好的保温材料是不变的,由此可以得出热阻R值与材料厚度d成正比关系。也就说,材料越厚,热阻越大。 但很多导热材料的热阻值R,与材料厚度d并不完全成正比关系,而是会出现非线性变化。这是因为导热材料大都不是由单一成分组成,因此相关的热阻值还需由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测定。

傅里叶导热方程式是一个完全理想化的公式,有助于我们理解导热材料的原理。但在实际应用中热阻计算是复杂的数学模型,会有很多的修正公式来完善所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选择什么样的导热材料用于无源温控包装设计,理论上来讲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很难通过一些简单的数据来准确计算,更多的是依靠测试和数据分析,同时还要做好温控性能的验证。如果测试能达到产品要求的理想效果,就是最为合适的无源温控包装方案。建议贵重的温度敏感型药品试剂不要冒险使用温控性能不达标或者未经验证的温控包装方案。

2.案例分享

下面,以某公司委托我公司为其IVD试剂设计的无源温控包装解决方案来具体说明,其温控需求规格参数如下:蓄冷介质:UDA PCM材料;保温隔热材质:UDA-EPS;温控温区:箱内2~8℃;适用外部环境温度:30±2℃;温控时效:>48小时。

篇5

2.1床架机构及尺寸优化设计

使用行为是人机工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产品使用舒适度成为功能型产品市场接受的重要指标。在护理床的研发过程中,通过充分的调研及人机数据分析,对床架升降结构进行了调整,使其床面最低高度比目前其他同类产品降低30mm,适用范围更广,大大方便了患者上、下床。根据医用电梯标准及病床标准,对护理床尺寸进行了优化,能轻松放入医疗电梯2台,运输包装尺寸也相应减小,并以此作为外观设计的依据。

2.2外观设计

功能型产品有别于其他产品的设计研发,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指标,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形态上的创新设计,实现其易用、舒适、安全的使用目的。将艺术美学与技术手段紧密融合才能设计出符合实际需要的护理产品。利用情景设计法等手段将人机工学原理在护理床上的应用进行反复论证与实验,进行了护理床的外观设计。外观创新设计遵循的原则如下:

(1)外观符合人机工程原理,使用者使用产品时舒适、方便。

(2)造型上整体、统一、协调,体现柔和、亲切之感。为更好地体现企业理念———呵护生命,特别注重床头和床尾板及侧护板的造型设计,融入产品语义学理念,将相关感性意向元素进行提炼,应用到床头和床尾板的造型特征上,赋予产品生命元素特征。

(3)造型设计简洁,床头和床尾板、侧护板的造型需符合吸塑工艺,满足美观的同时,通过外观的凹凸曲面起到加强面板韧性及强度的作用。曲线及曲面应用应保持相互的呼应关系。依据以上设计要点,进行了草图方案设计。

3计算机辅助造型设计

现代产品设计中,计算机辅助设计起到重要的作用,是设计方案转化为实际产品必经环节,也是验证设计成果是否具有生产可行性的重要手段。计算机辅助造型设计的数据也为产品的工程设计提供重要依据。文中利用RHINO软件进行了护理床的最终造型设计,同时渲染了外观效果图。NURBS数据确定后,可将该数据文件转换成UG或Pro/E等工程软件可识别的文件格式,进行相应的工程设计。在工程设计软件中,不仅可检验各部件间运动时机构的干涉情况,也可进行力学仿真实验,根据检验结果可对各造型部件进行微调,形成最终模具加工工序所需的数据文件,为产品的量产做好准备。

篇6

2011年是新医改的攻坚之年,完善药品冷链管理成为了强制性的国家政策,药品冷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已经吸引医药供应链上的所有节点企业――医药生产、批发、零售和消费各终端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关注的目光,并将药品冷链作为长期且重要的基建项目来实施。

第三终端的冷链难题

许多制药企业把目光都盯在了第三终端,即乡镇农村医疗医药终端。可是在整个药品冷链系统的三个环节(仓储、运输和配送),乡村运输以及远程运输却成为医药配送人士最为头痛的问题。

乡村地区一般位置比较偏僻,交通网络并不发达。不够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使得乡村运输成为了一个难题。华东医药宁波有限公司配送中心副经理竺君君介绍,华东医药根据乡村运输的特殊性,针对性的合理调配配送的频率。

“即使合理地调整了配送的频率,由于乡村运输中很多工作都是需要提前做到的,所以难免会有一些急救的药品需要临时配送。” 竺君君说,“这就需要主次干线的一个合理安排,当主干线的冷藏车在途经某个乡村时,当地的临时调配车辆就会进行交接,通过提前的调度工作,既保证了主干线的车辆不耽误时间,又保证了急救药品的准时送达客户。由于路途较远,保证车厢内的温度在规定范围内是远程运输中需要解决的关键。”

对于远程运输,在客户的订单下达后,第一个时间我们先预定一个仓位,确定了双方城市的一个温度状况之后,根据实验数据对药品进行不同的包装。竺君君谈及了华东医药对于药品包装的一些探索。“我们对药品的包装进行了一个改进,虽然运用的还是一个普通的泡沫箱和冰袋,但泡沫箱并非越厚越好,我们在1毫米的泡沫箱外面增加了一个保温或者反光的纸箱,以节约成本和增加保温的时间,这是我们工作领域中一个比较大的突破。”

针对无法监控的长途运输的难题――航空运输,竺君君表示“远程运输的很多时候都是以一个实验形式的实验数据为依据的。在发运之后,会催促客户去提货。之后我们会进行一个货物的跟踪,并做好客户的信息反馈,这些信息对我们做好下一次的运输计划有很大的帮助。”

药品冷链监控滴水不漏

归根于成本问题,目前一些物流公司依然采用人工确认温度进行温度管理,但这种方式只限于出货和进货时进行测定,缺少运输环节的连续性温控数据。如何实现全程实时温度监测与控制,是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冷链管理时突出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冷藏药品冷链环节的监管工作。对于整个药品冷链系统的三个环节,华东医药有限公司率先与药品监管部门合作,采用先进的信息化远程监控技术,实行无缝隙药品冷链物流。

华东医药在冷库端安装了药品仓储环境监测和报警系统软件,对在库冷藏药品的温湿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自动监测、记录和超标异常情况报警,并通过互联网将企业端采集的数据传输到药品监管部门。

“仓储环境监管系统主要分为在线监管、现场管理、数据分析和备案情况。我们对包括温度、湿度,以及库房门和断电情况进行数据信息采集。” 竺君君介绍,“由于开关门对仓库门边上的温湿度影响较大,我们在冷库安装了三个温度探头,而在门附近安装了一个湿度探头。” 竺君君说。

“为了适应不同时期不同职责人员的监控要求,华东医药还配备了一个现场的人机交换界面,主要有一个本地的PC监控系统,这个系统放置在办公室,方便相关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数据的分析以及流程的改变。另外还有一个现场的触摸屏,主要是用于现场的维修以及查询。”

在车载环节,针对大批量冷链药品的配送,华东医药的冷运车上都安装了药品冷链运输环境监测系统软件,每辆冷藏车配置3个PT1000温度监测探头,对运输过程中药品的温湿度进行自动监测、记录和异常情况报警,“温度探头10秒钟就会上传一次温度,这样当药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者客户对于配送药品质量有疑问时,也可以登录这个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查询。” 竺君君说。“GPRS数据网络功能支持车载运输途中将温度信息实时传送至远程的监控系统,在上海的一个控制中心,已经实现对整个过程的控制以及监测。”

“在整个运输途中,我们通过GPS卫星数据传输系统,将数据传输到药品监管部门。”她继而介绍,“当冷藏的药品送达目的地的时候,将对历史的数据进行现场的打印,并且进行了签字的确认,这样就完成了一整个的交货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华东医药针对在运输途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例如碰到高速公路上的堵车问题,或者说车子进行停驶或维修情况,这个时候我们在车厢底下配备的一个汽车外接电源就发挥了作用。当车子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接通220V的电源,让车子通过电来进行制冷,从而保证正常的制冷情况,同时车厢的门板也是进行了双层的保温,万一在堵车的情况下,也会有20分钟的紧急处理时间。”

在最后的远程配送运输方面。“目前华东医药在远程运输上主要还是针对2到25度的产品,2到8度的产品目前还在进一步的研究。通过登录,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看到的整个布局。”

据了解,华东宁波仓库目前主要运行在洪塘分部,北仑分部将在今年5月建立完成,洪塘分部分成仓储工程和车载工程两部分。宁波洪塘的各个库房都有实时温度监控,所有的温湿度数据也是10秒钟上传一次,方便管理人员在各个地方都可以实时地查看公司的状况。

“我们所做的努力在于,无论针对乡村运输还是远程运输,药品冷链三个环节的监管都要做到滴水不漏。” 竺君君说。

药品冷链的艰难探索

尽管华东医药不断加大对药品冷链物流的投入,并与监管部门取得了良好的合作,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药品冷链是一个很大的工程,需要业内人士进行一番艰难的探索。

竺君君指出了华东医药的一些现实困扰:“第一,车辆进出市区受到限制,导致我们无法向上海、北京等地方发展业务。第二,在远程运输中的仓位安排没有优先权,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其实很多蔬菜和海鲜货物有一个绿色通道,只要这些货物一到机场就会提前安排仓位,药品虽然是一个急救药品,可是国家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来扶持,所以导致我们要提前安排仓位,而且提前安排的仓位还不一定能上去。”

“另外一个较严重的就是冷链断链,在医院里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发现药房之间的交接并不会像我们想象中的那样采取冷链措施。虽然我们也在省内的大多数医院配备了一些医院里用的冷链车,可是他们真正使用的并不多。” 竺君君提出了忧虑,“我们希望厂家在药品出厂的时候能有一些冷链断链或者是药品变化的数据,以保证我们在冷链配送的时候能多一点点的争取时间。”

“医院的监管力度不是很强,让我们在医院退货的时候无法识别他这个药品到底是不是变质,导致我们的配送方面或经营方面有一定的困难,” 竺君君说,“对于药品的质量进行评估还需要稳定性数据支持,但是一般的药品物流公司缺乏这方面的数据。”

“所以我们要在流程里面能够建立和上游供应商紧密地联系,出现流程偏差的时候,跟生产厂家共同去评估可能对药品质量带来的风险。希望交接环节在以后都有所改进。目前的冷链发展之路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相信经过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大力合作,药品冷链物流能够取得很好地发展。”

现场问答实录

问:“湿度温度计是怎样的一个温度计?应用原理是什么?”

华东医药宁波有限公司配送中心副经理竺君君(以下简称“竺”):“是三个温度探头,一旦温湿度出现异常时,信息系统就会自动报警,监管部门人员就会收到报警短信,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避免人为疏忽导致的冷链风险。药品冷链信息化监管系统投入使用以来,华东医药实现了全程药品冷链物流实时远程监控,确保了疫苗等生物制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信誉。”

问:“温度计的探头有线是否连到了冷藏车的车载终端,运输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产品的最新技术是否也有所显示?”

竺:“探头是有线的连到了一个驾驶室里。然后通过GPS跟GPRS定位系统传输到我们上海的监控系统里。但是不能显示产品信息,这只是一个温度监控器。与运输的批号相关联的是温度监控的运输系统,在我们的监管系统里的运输单子上才能看到产品信息。”

问:从接到客户订单,到完成配送的过程,你们怎么安排行程?

竺:下单当天晚上12点之前所有的订单就会在仓库里面分拣完,隔日配送。凌晨四点钟驾驶员根据不同的路线,提走所有的货物,然后进行配送。如果中途出现变故,例如天气原因或者医院的节假日,我们会事先跟客户沟通。基本上因为省内配送一天内基本上都能完成,如果偶尔不能完成的话我们会有一个外接电源,也就是说插电过夜,进行第二天的配送。

问:针对跨越省区的药品配送,你们如何操作,配送的效率如何?冷藏车是自购还是租赁的?

竺:目前华东医药只在浙江省进行配送,今年有计划往福建和江苏、安徽方面发展。车辆是自购的,因为针对机场配送方面我们监管不到,包括邮政方面我们也是不放心的,所以感觉还是自购冷藏车配送比较合适。

只要是医院当天下的订单,当天全部处理完,一般都是一个星期递送一次,他们要来去保持这个两天的库存。根据订单频率,华东医药循环在1星期3次配送,也就是说隔一天配送。针对一般的制药厂只需要配送需要足够的库存即可。

问:您刚提及,有一个监控系统在你们的冷链管理当中。一旦监控到温度已经超标了,你们的应急的方法或者说是流程是怎么样的?

竺: 我们对药品有三层包装,第一个是层内包装,对于生物制品来说就是一个瓶子,然后中包装,然后一个大包装,药品在2到10度的情况下,拿到一个25度的常温态下,能保持一个20分钟的冷藏的保温效果,但在断链的时候,我们有十分钟的紧急预案,比如说像车辆方面,如果说堵车了或车辆损坏了,我们有一个外接电源,然后比如说库房里面,库房里面,我们有5个冷库,如果其中一个冷库出现问题,十分钟内没有解决的话,我们就会发生移库。

问:即使十秒钟传一次,但如果在途的温度还是超标了,最终到客户手里仍然是超标的,你将采取怎么样的措施来保证对客户供应的物料是完全按照客户的要求没有断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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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物需求调查

我国医药服务终端主要为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连锁药店,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备受关注。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需要研究社区医药需求及供应链管理,从体制、机制上探索解决原有医药供应链长度过长、中间环节过多、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等问题的有效办法。为了了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现状,笔者设计了社区医院和患者(社区居民)两种调查问卷,社区医院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以下问题:正常情况下来社区医院就医的病人日均数量、一般来社区医院就医的病人的疾病种类、本社区医院需要的医药用品的数量及种类、医药用品采购与物流渠道(集中配送/分批采购/单种采购、直接药厂进药/一级批发商进药/二级批发商进药、运输方式采用己方运输/药厂/中间商代购运输承包给第三方物流)、是否购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外的新药、运输包装与货物装卸、配送药物的频率、药品的仓储、关于多余/过期药品的处理、医用垃圾的处理、花费在物流方面的费用等。社区居民调查问卷包括基本信息,病人生病时对医院的选择标准会有某些偏好,在健康时对于保健的态度等也会有一些偏好,问卷中设计了一些可能会影响居民做出选择的选项,请被调查者对每个选项的重要程度进行评价。

1.1 项目调研中所调查的社区医院分类

所调查的5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有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设立在居民社区里的医院,负责一定区域范围的卫生工作,其下属有一些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数量由所管辖区域大小决定。大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采购同时兼管医疗垃圾的处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宗旨就是让“社区居民小病不出社区”,社区医院医治不了的疾病,患者再去大型综合医院医治,达到病人分流的目的,缓解了“看病难”的问题,政府通过集中采购药品,同时药品限价销售,也解决了“看病贵”的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在居民社区。由于社区的大小不同以及社区周边的医疗状况不同,所以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大小规模也不同。大型社区里所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模比较大,工作人员达到十几人,小型社区里所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模比较小,工作人员只有两三人;还有一个影响社区医院规模的因素就是该地区的整体医疗水平的高低,包括周围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数量,是否有三级医院以及交通是否便利等。

1.2社区医院的日就医人数及疾病种类

社区医院存在的价值在于社区居民的普遍认知和接受程度,直接表现就是社区医院的日接待人数,所以社区医院的日就医人数是衡量社区医院的作用大小的重要指标。就所调查的5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来看,社区医院日就医人数大体分布在30-60之间;一些小型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于工作人员少、地理位置不佳或地处大型综合性医院附近,缺少特色服务等原因,日就医人数仅为10人左右;一些规模大、设施齐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可接待100-200人,最多的达到日均600人,就医人数与大医院成千上万人不可比拟。来社区医院就医的病人的疾病种类多为中老年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还有一些常见病,如感冒、外伤、肠道疾病等。因为社区医院距离近,而且是医保定点单位,很多中老年病人又需要长期看病开药,所以他们会选择这里;对于年轻人,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也会选择方便的社区医院前来就医买药。

1.3社区医院的药品种类和药物配送

社区医院就医的病人的疾病种类决定了社区医院需要的药品种类,大多为300种左右。基本上为规定的限价药,但由于其中不包括儿童用药和保健药品等,一些医院也会在该范围外选择日常所需药品,总数量为400种左右,药品的种类以针对常见病为主。为了安全起见大部分医院不会选择医生不熟悉的新药,遇特殊病人会建议转院,少数医院会根据情况选择进新药。以目前北京市为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网上订药,药品由医药公司统一配送。订单提交后48小时内就可以送药上门,由送药人员负责装卸工作,大大方便了社区医院工作。大部分医院每周进一次药品,根据规模不同还有一周两次及两周一次的社区医院。在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补药。为保障配送及时、有效,目前北京市负责一级配送的两家医药企业嘉事堂(负责海淀与门头沟的配送)和医药股份公司(负责其余区县配送)会与各个区县的药材公司合作,它们作为二级配送,这样就缩短了运输距离。运输时间基本为半小时内,郊区县会稍有延长。运输车辆为面包车、金杯车、厢式货车之类的小型运输车辆。因为订药频率高,不会出现运送大量药品的情况,使用这样的车辆一般不会造成运输空间浪费,且行驶方便、灵活。配送企业遇到的问题是统一配送费率不能应对实际需求的动态变化。

1.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社区居民的调查显示大部分人是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的,认为就医方便,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病可以医治。但是也有一些居民认为社区医院的医疗水平有限,药品品种少,更愿意选择市、区级大型综合性医院。中老年人比较看重就医的方便程度,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以及是否为医保定点单位,年轻人大多对后者并非十分看重。要想使社区医院得到更多认可,提高专业水平很重要,如果只是充当一个药店的角色就很难称之为卫生服务机构了。同时现在平价药房已深入社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一种威胁,要求社区医院显出自己的特色,可以增加一些贴近百姓生活的项目,如保健、体检、讲座等,不但使医院收入增加,居民也能从中受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亟待加强。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了电脑并采用了上网采购药品的方式,进行电子化管理,但是有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系统还没有建设。先进的信息系统可以使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实时沟通,通过网络采购药品,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强化绩效管理。

2 社区医药供应链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跟其他医院是有本质区别的,医院的主要服务是治疗大病重病,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是做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工作。实地调查和近年来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的发展现状说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点基本固定,就医病人多为中老年疾病和常见病,医药需求特点表现为数量稳定、品种变化不大。既不同于高级别医院的医药需求,也不同于药物品种范围广泛的药店,为医药压缩流通环节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做法是社区药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也有部分地区是政府组织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体采购。

在社区医药流通渠道中采购由政府医药管理部门承担,或者政府部门组织社区医院集中采购,流通企业的主要功能是统一配送社区医药,配送费率基本上通过招标固定。实际上社区卫生服务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办法提供公共产品,体现出社区卫生的公益性。提高社区医药供应链效率,简化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到终端的流通环节,实现信息透明可视,是目前医药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要形成供求信息共享、信息及时交换的供应链,要求医院自身和供应商的信息系统比较健全,现在只有少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健全的信息系统,需要政府加大投资或者制定政策引进企业投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信息系统。

社区医药供应链上的每一个节点都追求各自的利益,患者希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满意的服务,医生希望以恰当的服务获得合理的报酬,社区医院存在的价值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获取一定的收益,医药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对社区医药供应链的集成和管理就是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达到人人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最终目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实际上是市场主体,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流通渠道中采购、销售、配送三统一的政策使生产企业丧失了市场定价权,通过固定费率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同样使流通企业陷于被动接受的境地,使制药企业利润降低,有的甚至出现亏损,流通企业面临同样的困境,社区医药配送的特点是批次多、数量小,带来的问题是配送成本高,入不敷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与企业的营利性是矛盾的,医药流通涉及生产、采购、销售、物流、消费多个环节,保证社区用药的前提条件是给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都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才能调动相关环节的积极性,社区医药供应链才能长期稳定地运营下去。

流通环节少、结构简单的社区医药供应链与普通产品(服务)供应链有很大区别,普通产品与服务供应链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间形成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供应链上追求整体利益、整体竞争力和赢利能力;供应链上一般有典型的供应链主导企业,主导企业是生产企业或者是流通企业,企业之间依靠经济手段发生联系,主导企业协调供应链的各方利益、控制经营绩效、整合和优化配置企业间的资源,如以药店为终端的医药供应链。而社区医药供应链的形成完全靠行政力量将各个环节联系起来,而各方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之所以进入社区医药供应链,主要原因是社区医药消费需求目前数量不大,在企业经销总量中80%-85%都是供给大医院的,药店和社区医院的份额不会超过20%,但社区医药需求的潜力非常巨大,2008年9月初南京、苏州等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人次已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40%左右,目前企业保本甚至赔钱生产、销售和配送社区用药是看好未来潜在的大市场。

社区医院的公益性与企业的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是这一供应链管理的难点,短期来看社区医院以其方便的地理位置和限价药品降低看病成本,确实分流了一部分病人,近期收效明显。但长期来看又产生了新问题,生产企业的生存和配送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医药费用降低实际直接来自这两类企业的让利,供应链管理追求整体利益、整体竞争力和多赢,如果只看到患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利益,这条供应链的合作关系就不可能维持,如何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而与相关企业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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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工程投标报价费用的组成如下:

1直接费

直接费一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分包费组成。

1.1人工费

人工费单价需根据人工来源确定。人工费单价的计算就是指当地雇用工人平均工资单价的计算。计算出雇用工人的工资单价后,再考虑工效和其他一些有关因素,就可以原则上确定在工程总用工程量中人工完成工日所占的比重。

1.2材料设备费

材料和设备费用在直接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准确计算材料、设备的预算价格是计算投标的重要价环节,为了准确确定材料、设备的预算价格,根据承包工程的经验,依据材料、设备来源的不同,制定出两种表格,一是当地市场材料、设备优先价格表;二是邻县市采购材料、设备价格比较表,在计算报价时,通过这两种价格的比较,进行材料、设备的采用选择。上述价格表一般每半年调整一次,以保证其准确性。下面进行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本地采购材料、设备单价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1材料、设备采购价格

包括材料、设备出厂价及包装费,还应考虑因满足承包工程对材料、设备质量及运输包装的特殊要求而增加的费用。

1.2.2全部运杂费

即材料、设备厂家到工地现场存储处所需的运输费和运杂费;对于设备还要加上设备安装费和运行调试费以及备用件费用。

运输装卸费=10%~12%×材料采购价格

当地运杂费是指材料由装卸现场到工地现场存储地所需的一切费用。

当地运杂费=运距×运价+装卸费

1.2.3当地采购材料、设备

一般按当地材料、设备供应商报价,由供应商运到工地。有些材料也可以自己组织运输。另外,对一些大宗材料,如块石、石子、卵石和砂子等,也可自己组织开采和加工,其预算价格按实际消耗费用计算。

1.3 施工机械费

租赁机械,施工机械的台班可以根据事先调查的市场租赁价格来确定。

自购施工机械的台班单价由一下费用组成:

1.3.1基本折旧费

在计算机械设备使用费时,其使用寿命按国家规定相应机械使用年限计算,如果是新购设备,则应考虑拟在本工程中摊销的折旧比重。折旧方法可采用直线折旧法。一般的中小型机具,或价值较低而又易损的设备,二年设备,以及在工程中使用台班较多的机具或车辆等,可以一次性折旧,即按运抵工地的基本的100%摊入。

1.3.2安装拆卸费

对于需要拆卸安装的设备,例如混凝土搅拌站等,可根据施工方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计算。至于设备在本工程完工所拆卸运至其他工地所需的拆卸和运杂费用,可计入下一个工程的机具设备费用中。

1.3.3维修费

维修费约为折旧费的50~100%,一般取折旧费的70%。

1.3.4机械保险费指施工机械设备保险费。

1.3.5燃料动力费。按当地的燃料和动力基价和消耗定额乘积计算。

1.3.6操作人工费。按工日基价与操作人员数的乘积计算。

1.4分项工程的直接费

有了人工、材料、设备台班的基本单价,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人工、施工机械工效水平和材料消耗水平确定单位分项工程中工、料、机的消耗定额,就可以算出分项工程的直接费。

计算分项工程的直接费,需要注意一下两点:

1.4.1注意把业主在工程量表中未列出的工作内容及其单价考虑进去,不可漏算。

1.4.2分项工程单价必须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在每次波价时予以调整。

有了分项工程基本单价,就可以计算出整个工程的直接费用。

1.5分包工程费

分包费对业主是不需单列的,但对承包商来说,在投标报价时,有的讲分包商的报价直接列入直接费中,也就是说考虑间接费时包含对分包商的管理费。另一种即将分包费和直接费、间接费平行,单列一项,这样承包商估计的直接费和间接费就仅是自己施工部分的工程总成本,在估算分包时适当加入对分包商的管理费即可。

工程承包中采用工程分包,一般有专业工程分包,土建工程分包二种分包方式,第一种是由业主直接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分,由业主将这些分包分别发包给若干个承包商,这时工地上往往有一家主要的承包商负责斜巷另外几家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供水、供电以及协调施工进度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这家主要的承包商可向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二种是由一家承包商总包整个工程,其他分包商不与业主发生关系,只对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在买到招标文件,研究确定工程的哪些部分准备分包出去之后,应将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关图纸资料,以及分包合同条件等准备好,选定若干个分包商,请他们按照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报价,最后比较各分包商的报价及其他条件,选定分包商,并确定报价时的代表费用。

这里所说的分包费一般是第二种分包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预计要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以及分包管理费。

2间接费

2.1投标费

这项费用包括:

2.1.1招标文件购买费。包括购买文件正、副本及其附件的费用。

2.1.2投标期间差旅费。包括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在国内有关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厂家调研,以及参加投标、开标的差旅费用。

2.1.3编制投标文件费。(包括人工费,咨询费和办公费。)

2.2保险费

承包工程中的保险、第三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材料设备运输保险、施工机械保险等,其中后三项已计入工、料、机单价,不重复计算。

2.2.1工程保险。招标文件一般均要承包商进行工程保险投保。以保证工程建设和保险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工程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2.2.2第三者任保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为伤害,为免除赔偿责任,应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投保额度×保险费率

若几个独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涉及到分阶段移交工程,则可由业主负责工程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文件中向投保者说明有关情况,承包商可根据需要办理其他附加保险,并将有关费用计入间接费中。

2.3税金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施工任务时应计取的利润,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2.4业务费

这部分费用包括建立工程师费。人佣金(一般按投标报价1%~3%支取),法律顾问费。

2.5施工管理费

施工管理费是指除了直接用于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工人,材料和施工机械等开支以外的,但又是为了实施工程所需要的各项开支项目,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各种补贴,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这部分人员应控制在生产工人的8%左右;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与当地调遣费、医疗费、文体宣教费、业务经营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等。

施工管理费一般要占总造价的10%以上,计算报价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类型以及实际所需费用逐项计算确定,以算出较为准确的数值。

2.6临时设施工程费

临时设施包括全部生产、生活和办公所需的临时设施。具体项目和数量应在做施工规划时提出。对较大型或特殊工程,临时设施工程费的占工程直接费的2%~8%,最好按施工规划具体要求一一列项计算。

有的 招标文件要求把临时设施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计入总价,这样对承包商有利,因为在临时设施使用完毕可部分收回费用。

2.7贷款利息

承包商支付贷款利息有两种情况,一是承包本身资金不足,要用银行贷款组织施工这些贷款的利息应计入成本;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由承包商贷款先垫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项,在工程完工后由业主还清,并付给承包商一定的利息。但付给的利息往往低于承包商从银行贷款的利息,因而在成本中应计入这一利息差。

3暂定金额

这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金额;是对于在招标时尚未定量或详细规定的工程或开支而提供的一种业主的备用金额。

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应将此暂定金额计入工程总报价。

4上级管理费与盈余

上级管理费是指上级管理公司对所属现场施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约为工程总成本的3%~5%。

盈余一般包含利润和风险费。为提高竞争能力,本着“薄利”原则,一般利润可考虑在5%~6%,如果预计的风险没有全部发生,则预计的风险费可能有剩余。若风险费估计不足,则只有由计划利润来贴补,盈余减少以至成为负值。

5确定工程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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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篇10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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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进一步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提升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10个专项整治行动,到今年年底达到28项目标。即:县城的农产品、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蔬菜、水产品、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留下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县城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再注册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和高风险药品的监督和供应机制;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不断规范;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已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猪肉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行为;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非法进口的肉品、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三、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10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市经贸委(商贸办)、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加强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违规经营禁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加强对种植产品农药残留和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基本解决;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畜牧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市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夷山办事处配合。

主要任务:加强畜牧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是否使用禁用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强对养殖业产品“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建立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进出仓登记制度,对水产品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经贸委(商贸办)、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药监局等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我市重点整治大米、腐竹、酱油、醋、啤酒、白酒、乳品、桶(瓶)装饮用水等8类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提高抽检覆盖面,扩大抽检批次,强化监督抽查;抓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的落实,夯实监管基础。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牵头、市经贸委(商贸办)、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药监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主要任务: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黑窝点”;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在一个月内限期转产,到期未转产的予以取缔;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乡镇提出名单,县(市、区)政府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管范畴。落实公开承诺、岗前培训、整改完善生产条件、限制销售区域、加强监管等措施,规范小作坊生产。

到今年年底,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经贸委(商贸办)、卫生局、建设局、农业局、药监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严格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清理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把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关,加强市场巡查,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加强食品质量抽查,及时公布检测结果,预警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处理;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在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有效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六)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市经贸委(商贸办)、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城管等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餐饮业对原料采购建立进货索证和检查验收制度;加强餐具抽检,落实餐具消毒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七)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市药监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严把安全性风险较大品种制剂和药品的准入关,对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进行核查;规范药品生产、配制行为,对通过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高风险品种生产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加强特殊药品监控;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大农村药品市场整治;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方式出租或者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大对重点监管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医疗器械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再注册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和高风险药品的监督和供应机制;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不断规范;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八)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市经贸委(商贸办)牵头负责,市农业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夷山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监测、染疫病死猪肉鉴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逃避检疫、收购、运输和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案件;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宰杀病死猪的行为,取缔私宰窝点,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省外准调证明生猪不许调运,无检疫证明的肉品不准销售;加强对肉品市场(超市)、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业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已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猪肉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九)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及供电供水等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突出人造板、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燃气器具、家用电器、劳动防护用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的整治。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整治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抽检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地区;严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到今年年底,国家确定的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行为;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外经贸局、南平海关、武夷山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夷山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出口饲料注册厂等重点监管对象,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的,吊销其资格;加强通关环节的监管,严格出口食品口岸查验,提高水果、宠物食品、饵料鱼等重点产品口岸抽查比例,严格按进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信息受理报关和验放;加强进口产品检验检疫把关,对查实的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一律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加强进口农产品检疫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格出口农产品源头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出口水生动物、饲料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机电产品、玩具、儿童用品、小家电、市场采购产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开展出口退运货物、出口退税情况等专项稽查,加大对违法出口行为的执法稽查力度。

到今年年底,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非法进口的肉品、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增强。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时间:2007年9月10日前

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调查分析、清查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区域特点和存在问题,从实际出发,确定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全员动员,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行动

时间:2007年9月10日至11月30日

要求:

1、9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拉网式检查工作。

2、11月20日前完成存在问题的整顿治理工作。

3、11月25日前做好监管机制完善工作,严格实施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准入许可,严格各个环节的监管。

4、11月30日前健全扶优扶强措施,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为营造声势、确保成效,在整治期间,除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整治外,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统一组织安排两次以上全市性的集中行动,重点围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物质”、“打击制售质量不合格食品”等主题,全市各地、各部门统一行动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使整治工作有声有色有力有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

时间: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要求: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的整治工作提前进行验收,以迎接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对开展好的县(市、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县(市、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跟踪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纪、法纪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兆民任组长,副市长杨荣郎、陈美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8838100),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方面的工作,并负责与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市、区)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要定期听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装备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确定小作坊监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协同配合。要按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对于跨部门、跨县(市、区)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为了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召开由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参加的工作例会,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形势,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县(市、区)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县、乡镇、街道、社区,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严格责任追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吊销其检验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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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重点

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

(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

(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是否违规经营禁用兽药和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设区市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蔬菜、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建立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进出仓登记制度,对水产品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重点城市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提高抽检覆盖面,扩大抽检批次,强化监督抽查;抓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的落实,夯实监管基础。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黑窝点”;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在一个月内限期转产,到期未转产的予以取缔;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乡镇提出名单,县政府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管范畴。落实公开承诺、岗前培训、整改完善生产条件、限制销售区域、加强监管等措施,规范小作坊生产。到今年年底,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清理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把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关,加强市场巡查,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加强食品质量抽查,及时公布检测结果,预警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处理;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在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有效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六)餐饮消费安全整治(省卫生厅牵头负责,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餐饮业对原料采购建立进货索证和检查验收制度;加强餐具抽检,落实餐具消毒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七)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严把安全性风险较大品种制剂和药品的准入关,对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进行核查;规范药品生产、配制行为,对通过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高风险品种生产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加强特殊药品监控;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大农村药品市场整治;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方式出租或者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大对重点监管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医疗器械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再注册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不断规范;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八)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省经贸委牵头负责,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监测、染疫病死猪肉鉴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逃避检疫、收购、运输和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案件;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宰杀病死猪的行为,取缔私宰窝点,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省外准调证明生猪不许调运,无检疫证明的肉品不准销售;加强对肉品市场(超市)、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业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已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猪肉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九)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人造板、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燃气器具、家用电器、劳动防护用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整治。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整治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抽检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地区;严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到今年年底,国家确定的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行为;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等部门配合)

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出口饲料注册厂等重点监管对象,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的,吊销其资格;加强通关环节的监管,严格出口食品口岸查验,提高水果、宠物食品、饵料鱼等重点产品口岸抽查比例,严格按进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信息受理报关和验放;加强进口产品检验检疫把关,对查实的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一律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加强进口农产品检疫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格出口农产品源头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出口水生动物、饲料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机电产品、玩具、儿童用品、小家电、市场采购产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开展出口退运货物、出口退税情况等专项稽查,加大对违法出口行为的执法稽查力度。

到今年年底,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非法进口的肉品、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增强。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9月5日前)

各地区、各部门在调查分析、清查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区域特点和存在问题,从实际出发,确定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全员动员,全面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7年9月5日至11月30日)

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拉网式检查工作;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存在问题的整顿治理工作;2007年11月25日前做好监管机制完善工作,严格实施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准入许可,严格各个环节的监管;2007年11月30日前健全扶优扶强措施,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为营造声势、确保成效,在整治期间,除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整治外,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统一组织安排三次以上全省性的集中行动,重点围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物质”、“打击制售质量不合格食品”等主题,统一行动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使整治工作切实做到有力有效。

(三)总结验收(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对各设区市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跟踪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纪、法纪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省政府成立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张昌平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叶双瑜副省长、李川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产品质量方面的工作,并负责与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要定期听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装备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确定小作坊监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协同配合。要按省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对于跨部门、跨地区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为了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将召开一次由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络员参加的工作例会,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形势,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县、乡镇、街道、社区,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严格责任追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检验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四)强化沟通,畅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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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on online drug sales in America and enlightenment to China

LU Yi

Pharmaceutical Department of Shenzhou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henyang Medical College, Shenyang 110002, China

[Abstract] Illegal promotion and sales of adulterant and inferior drugs have brought severe threat to people''s health. Related people have paid much attention on these problems. It has become a global subject to regulate online drug sales and protect people''s health. Here compares the situation in the USA with China and draws much experience, On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the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guarantee people''s security to medicine.

[Key words] Regulation on online drug sales; RFID technology; Regulatory innovation; Enlightenment

互联网售药以其方便的购买方式、便捷的交易平台、顺畅的流通渠道、透明的价格比对等优势,成为人们求医购药的新方式。在人们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互联网售药出现的掺假药、过期药、非法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互联网售药的监管,但目前还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应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中美在互联网售药方面监管比较,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监管措施提出建议。

1 我国网上售药现状及难题

目前,我国只允许网上药店销售非处方药(Over-the-counter, OTC),通过审批的可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OTC的网上药店数为34家[1],但实际从事网上药品销售的网站远不只这些,销售的药品也不仅是OTC。

很多商家自建网站,在网上大肆宣传、兜售虚假药品,其网站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XX医院”“XX医疗机构”等名称误导消费者,以特效药或新成果等名义吸引消费者。

对网上售药监管的核心之一即发现违法信息,一些网站只获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的资格却直接撮合网上交易。截止2010年底全国仅获得审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为2519家[1]。2007~2010年,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数保持增长之势,在2010年更是显著增长,与上年相比增长了182.8%,如图1所示。面对如此多的网站信息以及未经审批提供药品信息的非法网站,监管人员核实起来着实不易。很多网上药店采用邮寄药品的支付手段,可以不设仓库、不记账,当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时,无从查起。

2 我国网上售药监管

2.1 立法状况

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相关的法规文件实施时间见表1。

1998年,上海第一医药商店开办了中国第一家网上药店,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网上药店被“刹车”[2]。1999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出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允许部分省市进行网上销售非处方药的探索,其中规定“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从事药品交易的零售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网上药品信息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禁止直接撮合网上交易。《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的有限开放。其中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是连锁零售企业,并且只能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

我国实行集中式监管,SFDA和各省市药监部门是主要监管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

3 美国网上售药监管

3.1美国网上售药现状

美国是最早使用电子商务的国家,网上药店发展迅速。据2005年一项美国官方统计,美国的网上药店已达1 400多家。截至2005年,网上售药的销售额已高达439亿美元,约占美国全年药品销售的19.1%,截至2006年6月,美国的网上药店已形成平均1 700亿的市场规模[3]。

在美国网上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需要购买处方药的顾客不仅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向网上药店提交处方,还可以提供处方医师的电话号码,由网上药店直接打电话查询。此外,患者还可以提供自己的保险账号,网上药店会与顾客原来买药的药店联系以获取处方。网上药店在美国日渐繁盛的同时,也滋生了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无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美国国会一直尝试规范网上药店行业。

3.2 立法状况

3.2.1 联邦立法 联邦立法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8年,布什总统签署了《2008 Ryan Haight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修改了管制药品法,增加了对网上售药的规定。法案规定禁止无有效处方通过互联网销售、分销、发送处方药中管制药物。医生在为患者开处方之前至少与患者见一次。该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为管制药物做广告属违法行为。按《Ryan Haight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一些违法行为将受到20年监禁惩罚[4]。

3.2.2 州立法 2008年以来,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等州对网上售药也进行了各自的规定。网上药店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各州对网上药店的规定比联邦法律更为严格。在佛罗里达州,未经许可向该州任何人销售药品的网上药店按二等重罪论处[5]。

3.3 政府对网上售药的监管

3.3.1 联邦政府监管 多个联邦机构有司法管辖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负责执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DCA),是联邦政府管理药品的主要机构,也是互联网售药主要监管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网上药店产品、服务及商业实践中的虚假宣传及误导性宣传进行监管,使对网上药店的监管从药品这一源头开始,保证消费者在网上购药时所获得的信息真实可靠。美国海关(US Customs Service)和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 Postal Service)负责管制药物的进口和国内药品的邮寄。

3.3.2 州政府监管 州药房委员会和总检察长负责网上药店有关活动的监管。州药物和药房委员会受国家立法授权,对所在州进行药事活动的药师和药房是否符合许可要求进行监管。

3.4 合作监管

3.4.1 国内合作:行业协会监管 为了加强对网上售药的监管,解决公众对网上售药安全性顾虑的问题NABP于1999年制定了行业自律计划,即网上药房认证计划(VIPPS)。要获得VIPPS认证,网上药店必须符合所在州以及药品销往州的认证和检查要求,符合现行药房行业标准,而且必须经过现场检查。获得认证的网站在其网页上都有VIPPS超文本链接标志,消费者能登录NABP的VIPPS网站查询药店认证信息。虽然VIPPS认证是自愿的,但很多企业都主动进行认证,在一些州还规定必须通过VIPPS认证才能经营网上药店[6]。

3.4.2 国际合作 FDA与多国政府合作打击网上非法宣传、销售药品的行为。2006年,FTC和FDA联合行动打击治疗糖尿病欺诈互联网供应商,该项行动是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合作行动的一部分。利用网上搜寻的结果,FTC向84个国内欺诈性广告和7个面向美国消费者的加拿大网站发出警告信,将其余21网站移交给其他国家政府处理[7]。此项行动对打击跨国违法网站的气焰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3.5 主要监管行动

3.5.1 互联网药品销售行动计划 1999年7月,FDA在“互联网药品销售行动计划”中针对医疗欺诈、未获许可的药物、假药、掺假药或不合格药品以及没有有效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形做了规定并且至今仍在执行以提高管理局处理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能力。该计划包括对公众进行宣传;进行专业推广,建立伙伴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等。FDA还成立了案件分析小组或称“分流”团队,由来自监管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ORA)内的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药物评价和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首席律师办公室(Office of the Chief Counsel,OCC)和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Policy)代表组成。在执行过程中,FDA从内网监测设施、州、其他联邦或国外执法机构、消费者、议会和媒体处获得的潜在违规网站线索。该过程更能确保决定及时做出,同时在采取行动时获得最大威慑作用。该团队正在并将继续监管与互联网有关的执法活动。

3.5.2 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管 搜索引擎是进入网络世界的门户,搜索引擎监管的力度不足加剧了网上购药的风险性。谷歌等所有主要的搜索引擎,都通过刊登网页广告获利。一般情况下,与搜寻结果相关的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网站列在主页上。搜索引擎在网上销售或拍卖搜索列表中的位置,这就决定了在关键词搜索时赞助链接的特殊位置。FDA约谈多家搜索引擎商,与其达成合作。2010年,谷歌宣布只链接经VIPPS认证的网上药店药品广告信息[8],政府与搜索引擎企业合作是解决网上非法售药行为的一大进步。

3.5.3 监管新技术的运用 RFID(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无线射频识别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采用RFID技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需要对所有药品进行唯一编码,用于标识药物流通过程中的货盘、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等,该编码形成了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电子履历。RFID技术被称为是防止假药最好的技术。2004年,FDA发表题为“对药物运用RFID技术可行性研究和引导计划”,该计划包含的产品将限制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产成品上,并且只用于产品库房控制、追踪、记录、航运及接收产品时的检验和产成品鉴定。FDA相信RFID技术的使用在保障人们长期用药安全和美国药物供应的完整方面至关重要。2010年12月,FDA宣布将该计划终止时间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目前,FDA正在和行业及学术机构合作评估RFID技术暴露的电磁能对各种药品质量的影响[9]。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立法的重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一切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在职能分配上,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执法行动时,采取多部门合作,国际合作,执法范围、强度大。在打击互联网销售假药环节上,注重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关注长期效应。

4 美国网上售药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立法

我国对互联网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例如,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未取得交易资格证书从事网上交易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专管部门给予处罚。相比而言,美国对网上售药违法行为处罚则严格的多。我国这种以罚代刑的处罚方式对违法犯罪起不到威慑作用,建议完善互联网售药相关法律责任,增加对非法链接广告处罚的条款,建议链接违法广告的网站承担连带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处罚力度。

4.2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监管相当于美国的联邦和州监管,行业协会的力量并未发挥出来。行业协会加入到打击非法网上售药行动中来,对网上售药行业准则加以把关,对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加以监测,则违法行为又多了一项障碍,人们的用药安全又多了一层保障。

其次,执业药师对药品的质量、储存方法、服用方式、联合用药注意事项等都起着严格的审查作用,将来开放处方药销售市场时,执业药师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执业药师队伍管理是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4.3 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具有虚幻、无边界的特点,违法分子有进行跨国活动的倾向。据有关部门报告,很多在网上兜售药品的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外,给查处违法犯罪带来很多障碍。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国联合行动取得良好效果,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目前没有清晰的与国外合作的方案,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一起治理互联网售药违法犯罪跨国活动。

4.4 创新监管方式

两国监管机构都认识到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复杂性以及对搜索引擎监管的重要性,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广告库,将所有经过审批的网络药品广告收集在库,单独进行监管。所有想了解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经药监部门认证的安全浏览器进入数据库,浏览药品信息。

美国利用社交网站Twitter药品信息和监管信息扩大宣传力度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监管部门也可利用手机报、人人网等媒介最大程度的将监管信息传达给消费者。监管新技术是互联网售药监管不得不谈的内容。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对互联网售药的监管不同于对传统售药途径的监管,若不采用先进监管技术必定事倍功半。RFID技术是美国和欧洲比较推崇的监管技术,正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我国应对其发展给予关注,结合我国的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技术。

综上所述,互联网具有复杂、多变、开放的特点,互联网售药监管是全球性难题,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断绝假药来源。我们可以借鉴发展较早的,诸如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应用监管新技术,将假药排除在供应链外以逐步断绝假药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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