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用1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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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设

城市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各属地街道(镇)、居(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等多个单位。推进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首先应当依法理顺各个单位的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依法办事,按职分工,各施其职,齐抓共管”。因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等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当前世博安保期间,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逐级签订世博群防群治安全责任书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各高层建筑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简列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并完善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指导辖区有关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切实加强检查督促。

2、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服务站要制定区域内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和灭火演练,组织高层建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3、物业管理企业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发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及时告知物业所有人或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发现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高层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制度。

4、房屋产权单位出租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要成立由产权单位牵头、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要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年检制度,也可委托建筑的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

5、燃气及供电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线电路,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部件,解决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对高层建筑内涉及房屋产权单位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做一次强制检测。

6、公安消防支队、派出所三级管理机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列入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平安小区和安全大楼评比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分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7、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高层建筑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高层建筑项目时,充分征求和听取消防管理部门意见。同时,要严把高层建筑项目验收关,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核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二、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城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应按照“自行检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消防检查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两个结合”为原则。自行检查以房屋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为主,加强对内部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措施等方面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抽查以各所地街镇为区域范围,定期加强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抽查,确保重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管理制度。消防检查以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为主,按照消防规范要求,深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处理;其他相关部门结合条线加强所辖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管。在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化,逐渐形成统一标准,并以“标准管人、以标准管事”的制度。

对在高层建筑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有的是一般隐患,有的涉及到产权单位多、整治资金缺乏、难于协调的复杂情况,治理时应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必要时作为政府挂牌督办项目,督促落实整治。

1、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消防支队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并抄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报请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2、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由当地政府府筹措资金落实整改,或列为政府平安工程督办项目加以推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3、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当地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4、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监管、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对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教培训

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教培训是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方面,消防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力求抓出成效。在宣教培训的内容上应以基本常识、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为主,通过宣传培训不断提升高层建筑使用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

1、文广部门应发挥职责优势,积极牵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托119消防日、逢年过节、重大活动等节点,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请主流媒体免费刊登、播出包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在内的各类消防公益信息和公益广告,建立完善消防公益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2、其他相关委办局要组织、督促本级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责任单位主体意识,使其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的格局。

3、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高层建筑相关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应急管理

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频发的形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还不够到位的现状,紧急情况时高层建筑疏散和处置都极其困难的特点,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急管理,采取措施增强高层建筑应急管理水平,并建立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建筑应急管理系统。在消防安全方面,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至为重要。因此,在构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方面,政府、消防以及高层建筑相关单位因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

2、消防支队要继续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的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熟悉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现场组网、战术运用、战斗展开、供水组织、疏散救人等措施,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进一步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3、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临时设施配置和管理,确保工程过程中消防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临时设施配置情况的检查。

4、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服务管理对象特点,逐幢制定高层建筑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和责任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及时改进不足,提升群防群治、自防自救能力。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手册[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第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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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肖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百日攻坚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百日攻坚行动排查整治范围主要包括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及在建高层建筑。主要排查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高层建筑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是否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建筑防火等级分类、建筑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消防设施配置、灭火救援设施配置、电气防火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完好;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防烟、封闭楼梯间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楼内是否存在违章作业行为。

3.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存放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清晰准确的消防标识。

4.全面排查整治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

5.高层在建建筑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灭火器;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动用明火审批程序,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6.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任务分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住建、规划、安监、市场监管、文广、教育、卫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局负责组织对高层建筑在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障碍物的查处力度;并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实施之前修建的外墙采用聚氨酯材料保温的高层建筑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外墙保温材料覆盖、封堵的可靠性。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规划局负责在核发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既定规划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安监局负责做好高层建筑设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登记手续和营业执照,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颁发营业证照。

文广局负责依法做好高层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不予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教育局负责做好各类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卫计局负责做好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高层门诊楼、住院部和综合楼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广电中心负责经常性和针对性地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依法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的高层建筑严把消防审核和验收关,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不予通过审批;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要列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严管严控措施。对老旧高层住宅消防设施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制其使用。要制定高层建筑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指导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公安局派出所负责依法对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高层建筑内通信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镇(街道)负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结合实际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组建微型消防站,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区(村)居委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居民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清理楼梯、走道、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楼院违规存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引导居民购买配备家庭灭火器、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简易灭火逃生器材。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物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公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电气设施设备,规范安装电气设施和线路,及时排除电气设施和线路故障。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检修、更换和添置消防设施、器材。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设施完好率。对搭建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百日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发放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告知书。各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安排专人摸清所属辖区高层建筑的底数,逐一明确消防监管责任人,统一汇总登记造册,上报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25日至9月25日)。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全力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检查。高层公共建筑由其所属性质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25日至10月7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在全县通报督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务必认清消防安全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识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主动推进落实,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火灾隐患排查一线,全力推动百日攻坚行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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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2.1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依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在建设时,应设有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便为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中会经常发现,高层建筑比较普遍存在着消防设施“短斤缺两”、质量性能差和功能不全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2.2消防防范措施不到位。由于高层建筑从设计到施工,不但要求高,而且环节多,众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工程竣工时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个别单位为了赶时间,省资金,抢工期,未能严格依据相关规范施工,致使消防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留下了很多隐患。二是在防火分区、分隔设施,隐蔽工程和材料使用上不符合规范要求。如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防火分区过大;电缆井、管道井、空调系统穿过各楼层未封堵等。三是高层建筑工程在消防审核后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室内装潢、项目监理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或进货、监理等制约措施不严,往往出现偷工减料、使用伪劣产品的现象。

2.3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一是目前的高层建筑多为合用建筑,产权单位多,使用单位更多,因此造成了各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现象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二是部分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思想上认识不够,缺乏消防安全意识。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任意封堵室内消防通道,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不落实;有的没有消防应急预案;有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2.4高层建筑的使用人员特别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自救逃生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薄弱,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由于经济利益的影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率仍不能适时跟上,很多高层建筑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业务不规范、操作不熟练、责任心不强、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等现象。

3.对策措施

高层建筑的增多是时展的必然,绝不可能因其火灾的严重性而停止建设,关键在于如何预防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损失。因此,本人认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必须把重点放在高层建筑防范措施的落实上。

3.1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责任。目前来看,高层建筑往往涉及多家产权单位,承包、出租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又涉及多家使用单位。因此,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在与房地产商签订购买租赁合同时,必须与房地产商签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防火负责人,明确各自责任,共同维护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房地产商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各产权单位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管理责任。

3.2职能部门依法监督,严格执法。消防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从源头抓起,全面实行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设计资格证书制度、施工人员上岗证制度和消防执法监督人员岗位资格证制度。二是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消防设施投入。消防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要警钟长鸣,促使他们加强责任心,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也要常怀“隐患在身边,大难随时来临”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投入,及时整改隐患。三是针对高层建筑内部功能复杂、使用单位和人员多、消防设施多、管理要求高、火灾隐患多、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的特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应重点要抓好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像消防安全人员值班、培训制度,消防设施的检查保养制度和应急预案必须落实。同时,高层建筑产权单位还要及时组织人员加强对那些已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提高消防设施整体安全系统的使用性能。四是消防部门应加大对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消防执法,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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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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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实现城市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镇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市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进一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城市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逐步有效解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充分落实,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城市公共消防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企业领导、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为综治办、派出所、企业办、林业站、村镇站、国地资源所等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综治办,主任由陈林晖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镇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指导、协调全镇的消防安全工作。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各辖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一是落实消防规划的编制。村镇规划站要协助县消防大队完成德化县城区消防规划修编。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开展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是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镇城市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进行配备,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是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建设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应急响应的指挥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定期组织综合演练。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

(二)整治城市重点消防安全问题

一是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火灾重点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是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企业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要开展对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做到有方案、有措施、有行为、有问责,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和“三合一”和“多合一”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安监办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理、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

三是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镇村镇站要协助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禁将工地活动板房出租作为店铺营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派出所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是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整治。镇企业办、安监办协助要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五是消除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各相关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协助执法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各村(社区)要协助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是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

三是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派出所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工作内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在小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社区内每栋楼房均应设置一名消防宣传员。

(五)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

一是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政府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范畴,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和考评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单列考评范畴。

二是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者队伍,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村(社区)要结合省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考评细则(附件3)做好各项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工作。

三是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村镇规划站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及时上报制止。工商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文化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消防大队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上报上级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安监办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学校、医院、金融系统、商场、酒店、高层建筑及办公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职责,同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六)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单位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要组织开展联合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汇总通报检查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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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当发生火灾时,火通过热传导、对流和辐射的形式向相邻建筑传递,如果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火势很快蔓延开来,小火酿变成大火。

(三)建筑周边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车道。许多民营企业工业区内没有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车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快速地到达火场,消防队员也不可能尽快靠近火场,从各方向对火灾进行控制。

(四)工业区消防给水管网管径过细,水压过低,无法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

(五)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市场混乱,导致消防工程质量低下。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公司设计和施工。但实际情况是,许多根本没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承担设计和施工的任务。为了招揽设计任务,设计单位一味迎合甲方,故意减少设计项目,降低设计标准;为了承接工程,施工单位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结果是工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根本得不到保证,消防设施形同虚设,致使紧急情况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1、乱搭乱建现象严重。一些已经消防审核和验收合格的企业,在投入使用后为了提高场地的利用率,擅自将原有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搭建成仓库或车间,从而改变整体消防安全布局,造成了建筑物没有

消防车道、没有防火间距、没有防火分区等问题,给消防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2、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同一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的区域共存,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例如:有的单位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在车间增设仓库,或在仓库增设办公室等,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3、生产组织混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健全。许多民营企业主头脑的消防安全意识相当淡薄,没有从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来看等消防安全问题,有意或无意地逃避消防部门的监督,建筑工程未经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各项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或者缺乏维修保养。

改善对策

(一)重视消防规划,尤其是要做好工业园区的消防规划。

在制定小城镇消防规划时,要特别注重工业园区的消防规划。工业园区从选址开始,就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工业区安全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内容。例如尽量将同一生产类型、同一火灾危险性工业厂房布置在一个工业区,整体考虑厂房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问题,从工业区规划开始就考虑到消防相关安全问题,从而避免留下先天患。

(二)以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抗御火灾的能力。

对于许多民营企业,资金的短缺是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在建厂时他们一般会优先选优先选择砖墙锌铁棚之类耐火等级低的简易建筑作为生产基地。待他们过几年挖到“第一桶金”后,有了一定资金,再考虑固定厂房建筑。政府应该针对这种情况,加大对民企的资金扶持力度,帮助民企做大做强,鼓励民企上钢筋水泥结构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用作厂房、库房、办公楼,严格控制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建筑的兴建,从而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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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

三、专项治理范围

(一)商场、市场;

(二)三合一”场所;

(三)公共娱乐场所;

(四)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地下建筑;

(五)建工程施工工地;

(六)易燃易爆场所;

(七)九小”场所。

四、专项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一)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场所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周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能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是否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地下建筑使用性质、商(市)场内部经营布局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

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限期搬迁、依法关停或等措施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三合一”场所要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棚户区”和“城中村”要制定三年整改规划;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和场所。

(二)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防火卷帘是否处于半降状态;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期间是否锁闭、堵塞;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商(市)场非营业期间。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产停业整改。对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的要立即整改。

(三)消防设施。

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运行是否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好用;灭火器材配备、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否落实消防控制室“256消防管理要求。

不能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场所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的要立即改正。

(四)装修材料。

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具有防火性能;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

方可开业。对建筑、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后。

(五)用火用电。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敷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选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各类建筑、场所是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规定;否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和明火等现象。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场所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以及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的行为。产权单位、供电部门应配合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抽烟、使用明火或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动用明火的对违法人员依法拘留。

(六)消防管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建立,建筑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认证;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开展“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活动;建筑、场所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建筑防火分区;餐饮场所、熟食加工区厨房排烟道是否定期进行清洗;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是否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和场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停产停业整改,建设、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工停业或取缔;对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改;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公共娱乐场所未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七)建工程施工工地。

防火安全措施、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各类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堆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人员集中住地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现场值班看护制度不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施工工地无消防供水保障的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八)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九小”场所(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消防管理混乱。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隐患复杂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督导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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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

1.1 在建高层建筑火灾荷载大

在建高层建筑有很大的火灾荷载,它有一般建筑工地相同致灾的共性,而且还因为建筑场地上含有较多的临时性建筑,使它成为了一个火灾隐患非常高的场所。像库房、住宿、员工食堂和工棚这些因工需要而临时建造的建筑在搭建时,一般都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像油毡、竹木或者塑钢这样的可燃易燃材料,而且建筑里面往往堆放着大量的可燃物。另外,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的脚手架和周围的防护网等大部分也是由可燃材料做成。因施工需要,各楼层存放大量的木料、模板、油毡、装修、油漆等材料,这些都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1.2 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多

由于在高层建筑中,特别是一些在建高层建筑,有较密集的人员,气、电、热源和动力能源,也有较多的集中,。加上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电焊和氧切割,这些施工机器都会消耗大量的气、电以及热源。但是,在施工现场还是存在很多不按照规范安装、设计的设施设备,而且也缺少有效的保护措施,加上又乱又多的电气临时线路,这些都是造成电线短路或电过载的隐患,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1.3 本身消防设施不完善

由于高层建筑正处在建设阶段,其本身的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各类建筑内部的自动报警、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很不完善。由于消防中控室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不能够联动,导致当发生火灾时,建筑的室内消防灭火设施不能起到灭火的作用。如果在 火灾发生的初期阶段没有依靠室内灭火设施得到控制,将会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1.4 消防安全管理薄弱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许多在建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根本就不重视施工中的消防安全,重要议事日程上也从来没有消防安全工作,造成消防工作无人抓,安全管理无人问的局面,消防责任始终得不到落实。第二,施工现场的许多施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尤其在电工、电焊这样的特种工操作人员中,常常会有无证上岗的现象发生,这导致了在施工时出现操作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的现象成为必然。第三,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由于在建高层建筑会用到大量的气、电和火,但是其而内部的防火设施基本达不到要求。

2 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

2.1 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于在建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将对社会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安定心理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所以必须做好建筑工程的火灾预防工作。首先,有关领导必须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的重视,不能有侥幸心理,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认识到在建高层建筑存在的潜在威胁和火灾隐患的基础上,树立火灾忧患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其次,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过程中,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最好做到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检查和落实。同时,要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消防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有失职读职、没有落实相关预防责任、由于管理失误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经济、党纪和刑事责任。

2.2 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

要想做好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必须注意一下几点:第一,在进行高层建筑的施工时,应该确定一个防火负责人。开展有关消防知识培训的活动,使有关工作人员与主管人员懂得火灾的预防,知道在火灾发生时的扑救与逃生的方法,具备一些其他的消防安全知识,如对身边的火灾隐患的识别和消除方法。第二,确定专人进行巡查,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就在第一时间消除。尤其在晚上,必须有值班人员进行巡查。第三,为了在火灾发生时可以有序进行人员疏散和控制初期火灾,把火灾危害后果降到最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第四,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明确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才能做好火灾的预防工作。

2.3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该注意一下几点:第一,明确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重点区域、场所、时段和特殊人员,建立在施工中直接与电、火、气、油等关联人员的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切实加强对技防、人防、物防等措施的监督和检查,要对在建高层建筑在施工的全过程实施消防安全的监管,将在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第二,为了可以从全过程和源头上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计、验收质量、审核责任终身制,落实施工、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降低消防标准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第三,实行常态化火灾隐患整改机制,保持火灾隐患投诉和举报渠道的畅通,继续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挂牌督办和专家论证制度,合理划分火灾危险性的等级和类别和特点,按职责督促单位、场所及时消除火灾的隐患。第四,保证临时性消防设施在关键时候不要出故障,重视临时性消防设施维护。

2.4 设置临时性消防设施

为了配合现场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应的临时性消防设施,特别要注意临时性消防供水设施和消防供水管网的设置。如遇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的情况,可根据需要在外墙搭建临时性的水喷淋管网。

3 结束语

在建高层建筑虽然存在很多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但是只要注意火灾的预防,完全可以降低火灾的发生率或者在火灾发生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建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预防时,应该遵循相关防控规律,认识到目前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探索火灾防控的新思路,掌握消防监督和检查的方法,创造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

参考文献:

[1]田洪星.在建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及预防对策[J].武警学院学报,2009,04: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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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消防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140 医用高压氧仓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院

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医院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医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医院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医疗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 住院病床数大于50张的医院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6 医院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医疗、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c)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e)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f)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医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5.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d)熟悉本医院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医院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e)编制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f)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g)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医院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5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医院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5.6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医院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正确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

d)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5.7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从医院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5.8 员工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d)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医院的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

6.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7 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6.2.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包括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6.2.9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6.2.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6.2.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6.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6.2.14 其他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3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各类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场所设置要求

7.1 一般规定

医院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JGJ49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2 总平面布局

医院应合理规划消防通道,病房楼、危险品仓库应相对独立,建筑间及建筑与液氧、液氯储罐等设施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合理确定消防水源的位置。

液氧储罐不应设在地下室内,当其总容量不超过3m3、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当其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储罐间可单面贴邻建筑外墙建造。在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禁止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7.3 耐火等级

7.3.1 医院应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病房的建筑构件不得采用可燃夹芯钢板。

7.3.2 住院部不应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室内。

7.4 建筑平面布局及防火分隔

7.4.1 多幢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4.2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其房间门高层建筑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多层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4.3 燃油(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必须附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同时应符合GB50016、GB50045的有关要求。

7.4.4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7.4.5 洁净手术室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1

消防安全责任

医院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医院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2

管理人员及部门

医院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一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二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三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科室、独立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应当确定专(兼)消防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负责检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场所火灾隐患。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防火巡查

医院应当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并明确巡查的重点和人员。

医院住院楼(部)、门诊部等白天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楼(部)、急诊部夜间应当至少开展两次防火巡查,其他场所每日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楼(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4

防火检查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医护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5

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

医院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检测,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6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实行标识化管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楼层显著位置应设置本楼层疏散指示图,在病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医院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医护人员上岗前、转岗前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应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医院对入院治疗的病员和陪护人员应及时开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8

志愿消防队

医院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足够的灭火救援力量。志愿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开展训练。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医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门诊楼、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配电房等应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明确每班次每岗位的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并定期组织演练。

10

禁止性条款

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四)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五)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六)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篇10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各街镇在城区建设、改造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市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清理工作。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如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消防通道被侵占、堵塞等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协调市政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同时,要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和灭火力量建设,确保每个社区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备手抬消防泵、水带等必要的灭火设施。社区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或消防器材箱,配备标准为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至4000户的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的不少于4个,并布局合理。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要配置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

(二)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拉动演练,提升队伍的快速反应和综合救援能力。要建立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发挥专家组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战斗力提升中的作用。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

公安消防大队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结合城区改造、内河整治等增设内河取水口或取水平台,并提升内河水位,确保火场供水需要。加快实施木屋集中区改造计划,在制定近期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屋区、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发现一家,消除一家。消防大队要牵头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排查整治,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人为隐患进行整治,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合格率达到100%。燃气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各街镇各部门要以确保建筑施工工地不发生火灾事故为目标,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区建设局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消防大队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整治。区安监局要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区政府协调、督促落实。

(五)消除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区园林局、景观办等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市容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安消防大队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交巡警大队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区房管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接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等移交手续,规范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对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区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街镇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责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区工商局、消防大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大队每年都要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辖区(部门)负责消防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轮训。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重点时期和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工作,每年组织开展“119”消防日、“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消防宣传活动不少于6场。公安消防大队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文明办、社区办、公安、教育、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要求,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活动,完成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量的3%,确定消防志愿者试点街镇和社区、学校、企业不少于1个。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区100%的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区科技局、司法局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城市社区居民和社会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0%。要积极发动各街镇和社会单位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每年组织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各街镇、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在小区明确若干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有条件的小区每栋设一名。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公安、教育、民政、宣传、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的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区建设局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消防大队要组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201l年,全区50%以上的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全部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事、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要达到100%,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员工“三懂三会”(懂火灾危害性、懂火灾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火灾逃生)达到100%;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所服务的居民参加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三)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定期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召开消防宣传座谈会议,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刊播各类安全防范知识、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

(一)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街镇各部门要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强化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各街镇要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各街镇和社区要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年,人口5万以上、年GDPl亿元以上的建制镇(街)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全区各街镇、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各社区、经合社要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不满足消防间距和消防通道要求的建设项目,及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提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停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要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责任主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区工商局要严格执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消防审批被依法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要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

区文体局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消防部门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公安消防大队要主动参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审查;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提请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以高层(地下)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区供电局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区旅游局要将场所消防安全纳入星级旅游饭店、内河旅游船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全区导游人员行业管理和旅游职业培训内容。

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区管学前教育机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区教育局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监察、效能部门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监管职责,同时要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奏。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要由隐患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大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或依法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建立专项消防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支取使用。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经过维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房管部门应会同消防大队、所在街镇督促物业使用人或管理人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先行列入。维修资金不足,由区政府协调解决。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立诚信监管机制。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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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在防范和扑救建筑物火灾中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它作为建筑的最基础配套设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提高了建筑物最本质的安全度。建筑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化监督管理,积极直面建筑消防设施所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切实有效的管理对策,严格按照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消防法规执行施工工作,落实好建筑消防施工的各项工作。

2.当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

2.1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不合格

一方面,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生产单位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使得生产出的产品性能低劣,质量不合格;另一方面,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开展不够有效,执行力度不强,缺乏对消防设施产品的有效监督。

2.2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维护管理

很多建筑单位都没有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定出有力的维护保养机制,致使真正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原因具体表现有消防竣工后消防设备的长期不使用检修产生了零部件松动,老化,损坏的现象;一些建筑单位在灭火器周边堆放建筑施工杂物;消防控制部门员工的专业操作技能不达标,不会正确处理操作各种故障。

2.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使用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建筑消防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不高直接导致了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和使用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的发生,从而产生了诸如:建筑消防设施的选型不适宜施工要求,消防设施的性能不达标,施工过程擅自偷工减料,以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顶替优质产品等问题。

3.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对策

3.1加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建筑消防施工单位应该强化对整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通过举办有关建筑消防施工的安全法制意识和专业业务技能的现场培训会,组织工程研讨会或培训班等方式,切实提高建筑消防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从而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于促进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意义重大。通过组织广大员工学习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规程及各项消防设施操作规范,使企业员工在掌握基本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深刻认清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具体工作要求,强化自身的安全责任法制意识,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抗御火灾能力的整体提高,建筑消防员工更要加强自身消防实际应用操作能力的提升,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消防法规执行消防施工的内容,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主动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获得及时的维护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3.2加强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与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建设施工使用单位紧密相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是建设单位整个消防工作开展的重中之重,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与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相关①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要深化企业安全质量生产的意识,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的生产出产标准执行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对于质量不达出厂标准的消防产品,严格打回处理,禁止出厂。②各级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严格遵守监督管理的相关条例,认真公正地对未出厂以及出厂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审核和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最后审核不过关的消防产品则依法采取有关有力措施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出现在市面上出售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严肃使其打回原生产单位,进行一定的整改,确保其经过再次的审核验收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在一些国外消防产品的审核监督上,消防监督部门要积极发挥好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不能任由建设施工单位一味地引进和使用,要仔细全面考虑到国外消防产品的使用与我国建设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合宜,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和维护保养等问题。

3.3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要确保建筑消防工作的顺利展开,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投入使用除了要落实好消防设施的消防检测工作以外,更离不开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程序工作。首先,建设单位要建立并健全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政策,政策重点围绕着领导员工的相关专职内容而展开,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的维护管理人身上,政策规定专职的维护管理人除了具备工作所需的专业工作技能,掌握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操作方法以及一般的故障处理方法以外,更重要的是自身的安全责任感,建设单位通过对维护管理人进行不定期的培训考核,不断强化维护管理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专业知识技能,从而在政策上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工作力度,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有效展开。

3.4加大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

①消防监督部门要强化对抽查,审核和验收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把关力度,严肃对待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各项强制性严格要求,加大监督工作开展的力度,平衡好监督的速度,切不可为追求消防监督工作的高效完成而忽略掉许多重要环节的检查审核,给予快速而不负责任的盖章,导致先天性消防隐患的埋下。②为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的业务技术水平,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学习渠道更新并完善自身业务知识技能,时刻准备着为适应更高的工作要求做出努力。③强化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充分履行好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待那些假冒伪劣消防设施产品所涉及到的违规设计施工单位和生产销售个人,本着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处以相应的追究惩罚,不因各种因素而对其违法行为留下情面,依法落实好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从而在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上避免安全隐患的出现,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单位要正确面对和处理当前建筑消防设施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消防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培训及切实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水平,从整体上保障建筑消防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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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将相对日益缺乏,特别是人口日渐密集,城市建筑密度增大,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建筑的主要选择。但是,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隐患也在随之升级。大城市的高层建筑防火安全工作,由于开展较早,技术力量较强,经过多年的摸索,现已基本上步入正轨,开展得比较好。而中小城市,这项工作由于起步较晚,各方面的技术力量都较弱,加之社会发展较大城市缓慢,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问题就相对较多。笔者通过借鉴大城市的高层建筑防火安全工作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2 当前中小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

2.1 消防设计未受重视

前几年,许多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均未引起设计人员的重视,设计人员只是一味地根据甲方要求的建筑布局、设想来设计,并未考虑消防安全,且有部分建筑设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因而问题不少。

2.2 消防审核困难重重

消防部门在建筑防火审核时会遇到种种难关。一类是三边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边设计边施工,甚至擅自更改消防设施。另一类是形象工程。什么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火灾登高设置等都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第三是停缓建工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停缓建项目往往存在着防火间距不足、无消防环行车道、无火灾登高面、疏散楼梯设置数量不足、设置形式不正确等等诸多问题,而有些开发商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往往忽略了消防安全的“隐性投资”,这样的建筑物,建成一个,就多一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2.3 装修材料易使火灾蔓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观念逐渐转变,装修的档次也愈来愈高。装修中使用的木材、纤维制品和高分子材料,使得高层建筑中火灾荷载很大,一旦发生火灾,就会猛烈燃烧,迅速蔓延。北京央视北配楼大火的惨痛教训,就暴露出了高层建筑装修施工中火灾隐患的共性。

2.4 施工单位素质不高

现在不少高层建筑是由私人建筑队承包施工的,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差,业务水平低,与高层建筑结构复杂、施工要求高不相适应。特别是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有些中标单位因自己没有消防资质,便挂靠其它有资质的单位,而施工仍旧是原班人马,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粗劣。有些施工队伍为了赚取利润,暗地更改图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影响建筑耐火性能。一些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喉、防火门、防火卷帘,以劣质次品充当合格品,给工程带来重大火灾隐患。

2.5 消防管理制度落后

现代高层建筑内各种消防设施名目繁多,一般建设即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卷帘操作系统,有的还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雨淋或水幕系统、自动闭门装置系统,而现在建筑内的消防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往往是沿袭了以前的保安人员工作体制。不要说怎么去定期维护、检测、操作上述各类消防设施,有些管理人员竟连灭火器是否过期怎么判断也不懂。有的高层建筑管理的另一隐患是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这种淡薄表现在单一使用主体的建筑物上要好一些,若是两家以上单位共租一座高层建筑时问题就出来了,建筑使用上各自为政,造成安全门封闭,疏散楼梯堵死,消防问题互相推诿,拖而不决。

3 加强中小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

3.1 严把设计源头关

一是强化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国家特设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证书,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二是严格实行消防专篇,自审制度。消防专篇应有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的消防设计内容,专篇应在初步设计中体现完善,并应由设计院完成自检自审工作。三是确定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

3.2 严把审核关

一是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审核工作,应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二是实施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必审制。相关部门应出台细则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三是实行施工图审查签字制度。对高层建筑消防施工图纸,须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消防部门才给予受理审核。四是提高消防建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3.3 严抓施工管理

一是实行施工人员资质证。高层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建议可实行资质单位消防水、电施工员及施工管理员上岗制度,这样消防监督部门在施工检查中,可以有的放矢检查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严格落实责任制,从而也就确保了高层建筑自动消防工程设计的施工质量,增加了建筑施工的安全性能。二是实行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制。建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制,既可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质量又可以了解施工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隐蔽工程质量的把关极有益处。三是加强建筑施工检查。现代综合性高楼,装修投资惊人,可燃物质数量巨大,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

3.4 严抓后期管理

一是加强对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二是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三是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由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拥有符合标准的先进检测设备,建立完善可行的检测规程,严格依据国家标准,运用科学手段,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对系统工作状态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四是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包括全部设施在内的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岗位责任制,从而保证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在火灾发生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消防安全,人命关天。做好消防工作,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这既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各部门乃至全社会成员的神圣责任,也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一项基本举措。笔者认为,高层建筑防火安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企事业管理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完成,它将对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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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扎实推进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我局结合安全专项整治等中心工作,以提高社会安全意识、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职工安全生产技能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责任,制度上墙,要求各在建工程制定专门的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拟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另一方面,切实将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纳入常态监管,确保每一位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做到心中有数、手下不慌,并且将消防安全教育的扎实度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了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一是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二是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三是要求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四是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要求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

五是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工程中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标准要求,易燃材料应做到专库专存,彻底消灭火灾源头。

六是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七是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工棚内门窗、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工棚应配备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通过采取以上管理措施,我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总体处于可控状态,没有发生任何消防火灾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安全意识还很淡薄,管理也较松散,消防安全投入不足,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

二是有部分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还流于表面,宣讲力度不够,未能使施工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产生更高认识。

三是现场消防安全设备数量还不能完全满足规范要求,对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工作有不利影响。

三、下一步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虽然目前我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总体稳定,但也还存在很多不足。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建立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消防事故。为此,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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