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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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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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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当前,很多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消防管理等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身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足、不重视,造成对消防安全责任制构架不理解、不掌握,缺乏按规章制度管理的消防安全理念,并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同时,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对于消防安全的要求凭领导口头说说,不能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因此,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不能落实人力的保障、制度的保障和财力的保障。

1.2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没有消防安全意识,只顾生产、不顾消防安全,甚至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经缺乏消防组织机构,在企业内见不到消防安全管理的痕迹。还有的单位领导持"重经济、轻安全"、"早施工、早完工、早开业、早获利"的观点,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对火灾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对具体消防安全工作持应付态度、过关思想,在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事务中,凡事都找关系,依法办事观念不强。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也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大多数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最基本的消防常识。

1.3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各种火灾隐患

一些建筑工地上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占用了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更有甚者将民工宿舍、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地以及危险物品库房混用,劳累后的施工人员多有吸烟或乱丢烟头的不良习惯,一旦失火,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本身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施工现场多数与办公室、宿舍,休息室,仓库等相邻,如突发火灾事故则很难疏散。同时,很多施工现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属擅自施工,导致火灾危险性极大。

1.4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很多施工现场消防通道不畅,一些施工人员为图方便,把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导致消防通道不畅。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甚至建筑施工现场, 多数建筑物处于已经开始建设但仍未竣工的阶段,消防设施不够完善,因此一旦发生火灾,建筑设计中的消防设施通常不能发挥作用。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取水扑救,对于火灾扑救就更为困难。

2坚决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策略分析

2.1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救火方法要得当

油料起火不宜用水扑灭,可用泡沫灭火器或隔离法压灭火源。电气设备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要向电气设备上泼水,这样容易造成触电、断路爆炸等迸发事故。如果化学材料起火,更要慎重,要根据起火物性质选择灭火方法,同时注意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现场出现火险时,工长要判断准确,当即不能救的要及时报警,请消防部门协助灭火。在消防队到达现场以后,工长要及时、准确地向消防人员提供电器、易燃、易爆物的情况。火灾区内如有人时,要尽快组织力量,设法先将人救出,然后再全面组织灭火。

2.2要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要责任到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义务消防安全应急抢救队,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性火灾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科学、合理地规划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隐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分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并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2.3要落实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

对于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疏散通道;第二,重点工种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掌握足够的消防安全知识,而且对消防安全的重点环节进行加强管理;第三,消防水源情况;第四,灭火器材的使用情况;第五,施工现场有无违法用火行为;第六,消防车通道;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按时巡查并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减少火灾隐患。施工单位应该纠正规章操作,对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每天进行防火检查,而其余施工现场就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定。

2.4加强消防审核和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检查

限制可燃复合材料的使用量,特别是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在审核中一定要准确适用规范对各类建筑物内部不同部位应采用的装修材料。二是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又无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三是把好建筑装修电气审核关。主要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可燃隔断夹层内而未穿防火阻燃管保护。四是依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消防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的储存情况、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2.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用火管理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有效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件采用非燃材料做遮挡隔离板,防止焊珠四处迸溅而造成火灾隐患;施工现场应设吸烟室,不得在库房、宿舍和床上等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2.6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落实安全责任

消防部门应不定期召集施工各级负责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会议,保持与施工单位协调工作,并对施工设计、施工、监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逐渐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意识,并且增强他们的消防技术水平。建筑工程公司以及施工单位对消防管理工作方面也应达成一致共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单项转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本次施工项目的负消防责任,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管理,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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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有了极大的满足,同时,对居住、娱乐、环境等方面也有了新的要求,从而也提供给建筑业更多的发展机会。如今,城市建筑工程越来越高档,规模越来越大。但是,随着建筑工程的复杂化和大型化,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不小的施工难度和安全问题,尤其是消防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在建设过程中,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赶进度,将消防安全置于脑后,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

(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忽视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三)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

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掌握,导致火灾隐患较多,表现在:①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极易引起电线短路;②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任意增加用电设备,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③在焊割作业中,炽热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也会引起火灾,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也极易引起火灾。

(四)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离建筑工地距离有几百米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取水扑救。此外,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齐抓共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旋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监理单位要依法按规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公安消防部门应发挥专业消防管理力量的优势

从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方面来抓好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一是要抓好建筑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素质.在全社会全面构建“防火墙”工程.以提高“四个能力”为契机,这其中要抓好对建设行政部门的质监,安监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发挥他们经常深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的优势.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认真地对建设场地的火和电等进行管控

一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其次在工人的住宿区和库房等区域要设置非常显著的安全提示信息,比如严禁吸烟等规定;第三,做好场地所有的工种和区域间的配合活动,确保不会因为重叠活动而导致灾情出现。同时,施工单位要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随时查看线路和装置等的运作状态,防止出现不合理的拉扯线路的情况发生。

(四)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

首先,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源头加强控制管理,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在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颁发许可证,还应对工程建设应具有的安全保障举措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应落实监督,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别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满足施工安全条件的情况,消防部门必须勒令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责任制和相关法律依法整改。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是很容易产生消防安全问题的,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做好这项艰巨的工程它不仅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安全部门的督促检查,还需要每一位参加施工人员防火意识的增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 温坤艺.施工现场火灾隐患与防范管理措施分析[J]. 价值工程. 2010(06)

[2] 孙睿.浅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J].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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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很多隐患。建筑工程现场除了有不燃难燃的一些建筑材料如钢管、水泥地板外,还有一些易燃的建筑材料如木板、塑料设备、汽油、电器设备等,一般在建筑施工现场所存放的东西杂乱无章,这样就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再加之建筑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的材料往往用的是彩钢夹泡沫苯板材质,这是一种极易燃烧的材料,这样又增加了其安全隐患的系数,极易导致火灾的发生。(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由于建筑工程工作的性质,需要大量的人力,所以在建筑施工现场有很多的施工人员大多是没有接受过多少教育,消防安全意识也比较淡薄,意识不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存在电焊及明火作业,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及安全操作意识,而且一般劳动人员在劳作之后都有吸烟解乏的习惯,吸过的烟头都随处乱扔,这样就有可能导致随意堆放在施工工地现场的木材及苯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失火,必然也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另外,施工管理员只管建筑工程的进度问题,对于消防安全方面也没有过多的关注,缺少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及相应的措施,一旦出现火灾将会对人力物力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够。建筑工程的实施一般是承包制,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实施权给予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只注重对工程进度的监督,而忽略了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的监督。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从中获取更大利润,将建筑工程的承包权转让给一些没有无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这些施工单位往往将办公室,建筑施工现场以及建筑工人的宿舍连在一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也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这样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不能够及时的消除,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4)建筑施工现场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建筑施工人员在使用电焊、气割等从事作业时有时会出现违规作业的现象,施工人员有的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即使有的受过培训,由于建筑施工管理不是那么严格,就有可能导致违规作业现象,加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杂乱无章,电焊迸溅的熔渣有可能碰到一些易燃物就有可能导致火灾。另外施工人员随意拉用电线,不考虑电器设备的功率以及电负荷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火灾。(5)建筑施工现场缺乏相应的消防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一般只注重工程的实施速度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略其生产安全。为了减少其相应的开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应该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不设置,而是用生产和生活用水代替消防用水。即使有的施工现场配有消防安全设施,也大都多失去了其效用。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防止消防设施丢失就将其上锁,而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设施不能够及时的得以利用也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就仅仅成为一个摆设。

2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针对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现以上的安全隐患问题,下面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减少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材料,加之施工人员用的都是跟电有关的机器设备,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发生火灾,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各种材料进行分类存储。对一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更要进行专门的管理,要登记入册,专人专库管理,在使用时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定量正确的操作。例如:木工在实施作业以前要检查实施现场是否有易燃物以及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在确定没有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作业,在完工以后还要对木屑进行安全处理,关闭电源。(2)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定,施工单位要具备消防安全的资质证书才有资格承包建筑工程。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施工单位有必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一些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培训,使其提高自救的能力。(3)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在实施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消防安全方面也要有明确的管理责任机制。建设单位在跟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时,也要将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并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实时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也要将消防安全的责任机制进一步细化,每一个部门都安排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这样就会提高个人对消防安全的责任也就会更好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识。(4)建筑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建筑施工现场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要在每个楼层以及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配有消防栓以及灭火器,并配有明显的标志。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能够在发生火灾时达到有效控制和扑面初期火灾的要求。要在每个楼层口标有明显的“安全出口”字样,让施工人员熟悉每个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以及每个出口,以便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的自救及逃离现场。杜绝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用房不使用可燃材料,严格管理临时建筑内人员用火用电情况。

3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由于其本身的客观环境,存在大量的易燃可燃物大量存在加之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火灾的发生,这就需要对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存放以消除其安全隐患。还有一些主观原因,如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以及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这就需要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减少其安全隐患。总之,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只有加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才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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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三)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关于切实做好消防产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浙公消〔*〕50号)

(五)关于深化消防产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浙公消〔*〕110号)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七)省厅消防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安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公消〔*〕132号)

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

*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消防监督抽点范围

(一)辖区内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

(二)全区范围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家庭式小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场所以及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新闻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四)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和单位。

(五)存在“多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重点是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家庭作坊等。

(六)辖区内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期间国家、省(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等。

四、消防监督抽点内容

(一)已经被确定为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

(二)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维护、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产品是否合格;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消防系统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消防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任所在,并对*年上半年尚未整改完毕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辖区内化危品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四)存在“多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的通畅情况,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期间国家、省(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等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含建筑工程中尚未安装的消防产品)情况,重点抽查消防应急灯具、有衬里消防水带、防火门、防火电缆。

五、消防监督抽查要求

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范围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消防措施,逐一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特殊工种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六、消防监督抽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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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巩固“三合一”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商业经营性“三合一”场所通过技术等手段进行整改,厂房、仓库内设置的“三合一”场所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大队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发、文体、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供水公司每季度要对全区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整好用。消防大队和派出所要对火灾隐患依法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六、全面落实全区消防规划,确保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无市政供水的区域应在河道边设置专用消防取水码头。严把建筑消防审核、验收质量关。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审核、验收率达100%。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巩固在95%,新建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达100%。大力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法行为,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签订专项《消防安全保证书》达到100%。

七、依法督促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设有控制中心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率达到100%,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90%。实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率达100%;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率达100%,并持证上岗。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培训率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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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任组长,住建局建管股、质安站、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全面安排部署和监督。

建筑市场管理股:负责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消防支队,针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抽查,对于不合格的在建施工项目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于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和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质安站: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对于检查不合格的督促整改。

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对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严厉处理。

三、工作重点

(一)建设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企业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将消防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项目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开展火灾隐患检查治理;是否制定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是否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培训教育。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实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线路敷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保管是否符合要求;焊接、气焊切割是否会引发火灾事故;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的彩钢板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临时用房内配电线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使用明火,电炉、电热毯等不符合规范和消防安全的电器产品;农民工宿舍是否建立专人值班制度;脚手架是否采用阻燃材料;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布置和灭火器材配备。施工现场平面布局是否合理;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水池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放置是否显眼并便于取用;消防疏散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办公区、生活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动员和部署在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各部门要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并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督促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坚决消防火灾隐患,打击违法行为。我局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开展重点督查。

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密切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排查工作,针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情况,要组织精干力量,落实专人负责隐患整治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质安站、城建大队于2014年9月26日以前将全县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检查及处理情况汇总并上报住建局建管股。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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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建设单位认为把建筑工程交给施工单位之后,其安全管理就应该交由施工单位进行实施,而不再与建设单位有关,因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不予理睬,使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各项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部分施工单位没有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其只是开工初期给施工人员进行简单介绍之后,便不再进行强调。同时每个部门的管理人员互相推卸责任,导致施工现场对火灾的防控工作管理不到位。另外一些建筑单位不但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忽略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得许多人员不懂得如何防范火灾,甚至不知道如何报火警,使得施工现场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1.2 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因素。这是由于施工现场是人员密集之处,而许多施工人员为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这些人员对消防安全的知识所知甚少,没有意识到许多行为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在施工现场,一旦出现火灾,很可能出现不知所措的情况,而无法及时扑灭火焰,导致人员财产的损失。同时在工作当中,常常会出现乱扔烟头、不注意用电等情况,使得施工现场火灾频发。

1.3 施工现场存在许多可燃物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大量的汽油、油漆、木材等材料,这些材料具有容易燃烧和爆炸的特性。一些施工现场没有对其进行有效保管,而是将其随意堆积在施工过道或者角落里,容易因为高温或者火星等因素而引发火灾。同时在施工现场容易出现大量的粉尘或者木屑,这些物质遇到火,则会加大火势,造成严重的损失。另外在施工中使用的草毡、挡雨布、登高架防护网均属于易燃物品,一旦出现火苗,则可能引发大规模火势。目前许多施工现场使用塑料等保温材料,而塑料也是易燃的物质,如果没有进行妥善保管,也非常容易引发火灾。

1.4 防火设施建设不合理

在许多施工现场当中,许多施工设施彼此相连,之间没有设置任何防火隔离的设施。当出现火灾的时候,容易引发大面积火势。同时一些施工现场当中没有进行有效的防火隔离,并且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之间没有进行合理的分隔,如果任何一方出现火灾,也容易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另外在部分施工现场当中所使用的管道井没有进行良好的封堵,如果出现火灾,则可能会引起火势蔓延的情况,导致人员财产的损失。

1.5 施工现场存在违规操作

在施工过程中会有一些产生火星的操作,比如焊接、切割等,这些操作容易导致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火星,如果旁边有易燃易爆物质,则容易引起火灾。同时一些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时常进行违章用电、用火,稍一不慎则容易引发火灾。另外在一些施工现场也时常出现乱拉电线的情况,一旦出现电线短路也非常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

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为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仅需要在施工之前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教育,也要在施工过程中时常进行安全提醒,使施工人员可以时刻谨记维护自身的安全。同时消防监督部门也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督,促使各个施工现场得以提高现场消防安全的重视度,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的有效管理。另外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也需要将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使施工人员均可以了解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时刻注意自身的行为,避免施工现场出现火灾。

2.2 加强日常的施工管理

首先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什么行为容易引发火灾,使其可以进行规避[1]。尤其是要对焊接、切割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定其已经了解到消防安全知识之后才能上岗。其次在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设计图纸的要求,在没有上级指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能进行随意更改。尤其是在防火设计方面,如果需要进行更改,需要在得到消防部门的同意之后,才能进行更改。最后施工单位也需要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对于日常行为、线路安装、物品摆放等内容要进行管理,并且开展针对性的监督,降低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几率。

2.3 完善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一可以按照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体制。比如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安全消防制度应该由施工单位进行制定和宣传,使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第二要完善施工现场的现场监督工作。比如可以选择一些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对于任何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维护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2]。第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进行合作,使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可以渗入到施工操作的方方面面,使施工人员可以按照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进行日常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的管理力度。第四可以增加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宣传力度,使施工现场的不安全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

2.4 增加施工现场消防设备

由于施工现场的许多行为很可能引发火灾,因此在施工现场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在施工现场最常使用的消防设备是消防栓,因此可以将消防栓安装在最容易引发火灾的区域,使施工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将火苗扑灭。但是消防栓需要使用大量的水,因此在开工初期需要保证消防栓拥有足够的水源,保证在发生火灾的时候可以发挥作用,降低火灾引起的损失。同时在施工现场放置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放置的位置要比较明显,使人们可以及时找到消防设备进行灭火。另外也需要在消防设备上张贴“不要随意搬动”等标语,使其可以方便人们的使用[3]。

2.5 加大消防宣传的力度

篇8

抓阳光业务受理,创执法为民新形象。结合当前开展的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行“阳光作业”,“透明执法”,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紧紧抓住消防执法工作中的重点案件、热点问题,采取分解权力、规范程序等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力度。拓宽权力监督制约的领域和范围,建立单位、家庭、社会三方面协助监督的工作机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提高消防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创新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方法,深入查摆,着重解决消防对外窗口工作方面,加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广大官兵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积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全面加强阳光执法工程建设。

篇9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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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紧紧围绕市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我市“提前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当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排头兵”的奋斗目标,大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的装备水平,增强抗御火灾和社会性抢险救灾能力,大力消除火灾隐患,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控制一般火灾事故,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保障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为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

我镇的消防工作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提前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当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排头兵”这一奋斗目标,以认真贯彻《消防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镇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为重点。经过不懈努力,达到领导有力,消防法制健全,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消防意识增强,火灾隐患减少,防火水平提高,消防环境良好,技术装备优良,组织机构建设过硬的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为全镇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各村委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火灾预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的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列入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和解决本村、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工作责任书纳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完成目标任务。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6l号令),各村党支部书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从建章立制入手,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使其真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主要负责人在消防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意识,改变过去消防工作仅靠公安消防部门单打一的旧局面,努力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工作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消防工作新体制。

各村党支部书记、各单位负责人要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坚决杜绝各种违反消防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每年年终,镇党委、镇政府将组织检查考评组,对各责任单位完成消防工作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做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成绩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完善基层防火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做好群防群控工作

进一步完善各村由村书记为主任、村主任为副主任,各小组组长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义务消防组织的能动作用,加强夜间巡逻值班制度,杜绝恶意纵火行为。同时做到一旦发生火灾,可以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消防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力度。在夏秋收获季节安排专人深入农户家中、麦场等环境复杂的防火重点部位进行筛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宣传教育,使群众掌握基本灭火方法以及火场逃生的自救常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自防自救的能力。在麦场附近配备必要的消防栓的消防设备,有条件的村应在防火重点区域修建水塔,提供消防取水的方便条件。教育农民群众不在麦场、堆垛等火灾易发区域吸烟,避免疏忽造成火灾的发生。同时避免农机设备在无防火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麦场等火灾易发区,有效杜绝由于过失造成的火灾事故。

(三)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各村、各单位要对辖区较突出的火灾隐患进行分类排队,加强监督检查,大力运用法律的、科学的、技术的和行政等多种手段,积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建筑工程中存在的火灾隐患争取在三年内由主管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整改,使其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加大各种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及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经责令不予改正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因此造成火灾事故的,要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将同时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火灾事故的村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领导的社会治安领导责任。

(四)积极推进镇区消防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社会化是新形势下消防立足当前和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认真贯彻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镇区消防工作,从根本上提高我镇抵御火灾的整体功能,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我镇消防工作的根本任务。

镇区消防工作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力加强镇区消防工作建设,是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立足现有组织机构,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有效实行群防群治。

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镇党委、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镇区消防安全工作。

对镇域内的消防工作,要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派出所监督,公安消防部门指导,村委会、镇属各单位落实,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路子。镇域内的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要按“谁建设、谁使用、谁投资”的原则,对消防基础设施和组织进行建设和管理,并建立起我镇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强化消防法制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抓好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每个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广大农民群众履行职责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单位,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以《消防法》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为重点的消防宣传活动。镇教委要将消防常识纳入教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促成全镇大消防的良好局面。

三、措施与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重视和做好消防工作。镇党委、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监督落实本《实施意见》,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提供保障,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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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现场生产的基本特点

建筑工程现场在人员管控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随着施工阶段的不同,现场的生产岗位也会相应发生改变。对于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人员流动性很大,在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时间所面临的作业内容都具有明显的差别,工作内容的不固定性容易引发人员和环境的变化,进而使得造成消防危险的不确定因素时时存在。此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运输材料车辆往返不断,车辆的调度和运达材料的存放需要加强管理。施工工地各个工序之间开展连续作业,相互配合需要施工方与建设方沟通协调。分包作业时,各个队伍之间容易出现问题,在特种作业、高空作业、电气操作时涉及用火用电比较多,管理难度比较大。此外,建筑工地施工以露天作业为主,劳动强度比较大,容易受到如风、雨、雪等自然因素的影响。

二、建筑工程现场易出现消防事故的原因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分析近年来发生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案例,以及本人从事消防工作时遇到的消防事故情况,建筑施工现场出现消防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现场建筑材料使用和放置不当

施工现场存放的可燃材料数量密集耐火系数比较低,比如许多工地存放油毡、木材、油漆和塑料制品及装修材料等易燃品,有些工地受到场地面积的限制,没有不同的建筑材料之间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有时甚至还将材料堆积在消防通道上。在使用建筑材料时也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存在混乱,如2017年2月28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发生的“航海KTV火灾”就是由于装修过程中切割装修材料不当引发的,这场火灾已经造成10人死亡。

(二)工地民工用电管理缺位

一方面建筑工地施工会涉及大量用电,另一方面建筑工地居住条件比较简陋,农民工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大量使用火源和热源。工地缺乏对用电、用火和用热方面的有效管理,会大大增加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在工地上常见的用电和用热情况包括使用电焊、气割、电气火花、吸烟、电热毯等。使用电源和热源不慎产生的火种落入到通风管道的可燃保温材料或同油漆涂料等化学溶剂接触时都容易引发火灾,还有农民共使用炉火做饭或者使用电热毯保暖也都会增加发生火灾的概率。2017年3月2日,位于榆中县定远镇张老营村的兰州国际高原夏菜副食品采购中心建筑工地生活区突发大火,熊熊大火将岩棉板搭建的两层宿舍楼全部烧毁,所幸事发当时工人正在上工,并未发生人员伤亡,但工人们存放于宿舍内的现金财物和生活用品全部付之一炬,初步怀疑引发火灾的原因是有民工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引发线路短路。

(三)建筑工地消防设施不全

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时实施灭火作业的必备条件,消防器材的不足不仅无法使火灾在最开始阶段被消灭,还可能无法及时控制火灾的蔓延,失去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在建筑施工现场,由于建筑没有完工所以内部尚未进行防火分隔,楼梯、门窗、电梯井和各类管道联通,空气水平或者垂直流通迅速,烟囱效应明显,会加大灭火的难度。从全国各地进行消防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国家规定建筑工地应当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但是仍有不少建筑工地心存侥幸,没有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2011年2月21日位于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号商贸城通嘉集团b座楼顶屋面发生火灾。最后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为搭建的彩钢板办公室内未设置烟感、喷淋等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现不及时,蔓延扩大,采用苯板夹层的彩钢板搭建的办公室耐火等级低,导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

(四)工程现场电气线路铺设不符合安全规定

建筑工地机械化程度的提高,需要使用电力的设备相比以往有了较大的增加。使用电力设备的前提是铺设好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有些施工工地因为线路铺设人员技术不过硬或者预估不准确,没有正确判断出施工所需要的电量,导致施工过程中设备运行超负荷,容易引起线路短路进而引发火灾。还有部分施工人员不遵守用电管理规定,图省事方便,将设备接入到离自己最近的分配箱,不考虑分配箱负荷的问题。此外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损耗比较大特别是连接设备的电线会磨损比较严重,在绝缘层被破坏的情况下,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线路短路起火。随着建筑工地上用电设备的增多,因电引起的火灾也在不断增多,仅以山东省泰安市为例子,2016年上半年泰安建筑工地火灾一共发生12起,其中8起是因为用电不规范。

(五)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救生培训缺乏

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不仅体现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身上还体现在企业管理层身上。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的强弱以及对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直接会影响到建筑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状况。大部分的管理人员在思想意识上对消防安全还存在着漠视和侥幸的心理。工地的施工人员大都来自农村或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文化水平较低,消费安全意识薄弱,未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和救生知识培训,缺乏安全用火用电的基本常识。在面临突发事故时也缺乏足够的应变能力。工地施工人员个人素质不高,随意吸烟,乱扔烟头,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

(一)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建章立制,依法管理是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必须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在健全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之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地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通过国家其他法律一起贯彻落实。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明确各个单位即消防部门、住建部门、安监部门各自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明确施工现场的各方即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各部门实现无缝对接,不能够出现消防责任真空,同时也要防止各部门之间出现推诿失控状况。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施工期间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建筑工地中存在的火源、电源要委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涉及电气设备使用的,如电焊、切割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二)加强日常监督抽查管理,合理布置施工现场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加强日常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抽查,有助于敦促施工方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法律,不过考虑到消防部门工作繁重,人力匮乏加上施工现场数量较多,全部依靠消防部门难以顺利完成日常巡查任务,因此消防部门要从执行者变成管理者,创新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让施工单位自己动起来,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要求施工单位设立施工现场防火巡查队伍这支队伍负责昼夜全方位监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要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微信号和排班情况定期上报给主管消防部门,消防部门不定时进行抽查,可以借助微信等新媒体工具要求巡查人员将现场状况拍成照片或者视频上传给消防部门,也可以进行现场“直播”,通过巡查人员的手机观测整个施工现场的状况。2、要求施工单位在重点部位安装烟雾探测器和摄像头在宿舍、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等重点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安装烟雾探测器和摄像头,以便对这些重点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在有火灾苗头时及早报警,控制火石,减少损失。物资摆放要流出足够的防火距离,存放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3、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对施工人员进行集中化管理,施工人员集中使用开水供应室、吸烟室、电视室娱乐室,在工人宿舍中仅保留低压照明电,不保留任何可以使用的电源插头,避免公认在宿舍中用电引发火灾的可能,禁止工人随意吸烟和使用明火,从火源上加强管理。

(三)创新管理方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为完善施工工地消防管理,要创新管理方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将消防安全责任逐级落实,首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签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切实落实各个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把消防责任落实到人,确定施工期间工地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期间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要担负起培训现场施工人员的责任,提高工地工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施工单位可以采用分级制消防管理,由施工单位同各分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同各个环节的负责人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以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四)完善建筑施工工地消防设备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要克服轻视思想和临时意识,再完善工地消防设施方面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和取巧心态,要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要保证消防建设比工程建设更快一步,在存有火源、电源等关键部门要增设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烟雾报警器,对于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要按照规定安装临时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以备不测之需。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救火时提取,设置专门人员管理消防器材,定期巡视检查,保证器材质量能够正常使用。施工单位作为消防管理的一线部门要制定施工灭火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开展消防演练,对工地工人进行消防培训。

(五)创新消防安全培训形式,提升培训效果

进行消防培训能够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有助于提高灭火的成功率,降低灾害带来的损失,因此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培训是十分必要的。消防部门、安监部门、住建部门、建设部门、施工部门和监理部门都有保障和义务做好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工作,未免政出多门导致最后各方互相推诿,应当明确进行消防培训的主体部门,其他部门发挥辅助作用,就施工现场的状况来看,以消防部门和施工单位作为培训主体是比较合适的。针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管理人员要让其了解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具体操作流程,要让他们在脑子中始终绷紧消防安全的弦。对施工现场一线工作人员在让其明白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更要增强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进行消防培训常规的培训方式可以保留,但是也可以尝试运用新形式进行培训,比如借助多媒体工具变说教式的培训为播放解说火灾案例影片,既增强了场景的生动性也能够有效吸引受培训者的注意力,在培训中还可以借助微信、微信公众号,推送消防培训短片、消防图片等,采用新颖、简洁、大众化的方式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在加强消防培训的同时还要经常进行消防逃生方面的演练,减少灾害发生时的人员伤亡。

四、结语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任重而道远,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项目在高度、外形等方面要求的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难度也会随之加大,近几年高层建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火灾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不断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施工现场所有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才能将施工现场消防危险降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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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3]周广连,梁云红.建筑消防设施[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2.

[4]王增长,等.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第五版).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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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消防防范措施不到位.由于高层建筑从设计到施工,不但要求高,而且环节多.由于众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竣工时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个别单位为了赶时间,省资金,抢工期,未能严格依据相关规范施工,致使消防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留下了很多隐患.二是在防火分区、分隔设施,隐蔽工程和材料使用上不符合规范要求.如有的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有的防火分区过大,有的电缆井、管道井、空调系统穿过各楼层未封堵等.三是有的高层建筑工程在消防审核后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室内装潢、项目监理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或进货、监理等制约措施不严,往往出现偷工减料、使用伪劣产品的现象.个别单位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而擅自改建项目并投入使用,导致了高层建筑在整体布局、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方面造成了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

(2)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依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在建设时,应设有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便为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中会经常发现,高层建筑普遍存在着消防设施“短斤缺两”、质量性能差和功能不全等先天性火灾隐患.此外,一些单位由于缺少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经常维修保养工作,导致了大部分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故障或瘫痪状态而不能正常使用.一是个别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故障.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探测器失效、防排烟系统某个送风口打不开或风量不足、报警系统主机故障、消防水泵不能启动,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设施形同虚设;二是设施停用.一种是故意停用的,如火灾报警系统因经常误报而被业主嫌烦关掉的,娱乐场所为降底照明度而关闭出口灯、指示灯,为使用方便而常开防火门、常闭排烟窗的,另一种则是无意停用的,如消防水泵出水口阀门关闭,气体灭火系统、风机、水泵被停电的;三是设施缺少.一种是历史遗留的大问题,如缺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因此整改难度相当大,另一种是被拆除的表层设施,如防火门、应急灯等;四是消防设施质量不过硬.一种是隐蔽工程类,如某高层建筑装修改造时发现,吊顶内自动喷水系统支管通过横梁时,需绕梁弯曲,施工人员为安装方便,把支管断开,横梁两边支管相互不通,导致每层有一半区域的喷水头无水.第二种是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如应急灯的照明时间、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与实际不符.

(3)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一是目前的高层建筑多为合用建筑,产权单位多,使用单位更多,因此造成了各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现象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二是部分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思想上认识不够,缺乏消防安全意识.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任意封堵室内消防通道,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不落实;有的没有消防应急预案;有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4)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率仍不高.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也普遍不高.通过检查发现,现在很多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业务不规范、操作不熟练、责任心不强、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等现象.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整改

高层建筑的增多是时展的必然,绝不可能因其火灾的严重性而停止建设,关键在于如何预防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的损失.因此,本人认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必须把重点放在高层建筑防范措施的落实上.

(1)高层建筑单位制度要健全、管理要跟上,做到软件不软.1)内部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来管消防设施.一是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人.单位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管理使用者是直接责任人.二是签订责任状.主管部门同所属单位签订,法人代表与分管领导签订,分管领导与具体责任人签订,一级管一级,一层抓一层,级级负责、层层落实.三是赋予责和利,每个管理者既要承担责任又要有相应权利,尤其要明确奖惩措施,做到奖优罚劣,赏罚分明.2)建立一档二薄三查制.一档,即是防火档案,按照重点单位管理做法,建立消防设施防火档案.二薄,即设立日查登记薄、月查登记薄,每个单位每日都应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登记,也作为值班记录.月查登记薄一式两份,一份送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备查,一份送本单位领导审查.三查,即实行日查、周查、月查.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消防设施,由单位消防负责人制定相应的日查、周查、月查的内容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2)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监督检查的力度和监督手段.切实有效的消防监督也是保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消防监督部门的一个监督重点,消防部门必须花较大精力监督各高层建筑单位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消防监督部门对消防安全有效监督,必须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宣传指导、依法处理三个环节.1)提高业务水平.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拥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督,就必须首先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消防监督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不能想象,面对蕴含消防技术的消防设施,一个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的人是如何去监督指导的.事实上,当前消防部门还不可否认地存在着整体监督水平欠高的不足,因此,尤其有必要强调提高业务技术,提高监督能力,为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督打下扎实的基础.2)宣传指导.不懂消防设施的先进技术,是导致维护保养差的一个主要方面.为此,消防监督部门在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相应的管理队伍加强培训,实现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持证上岗.3)依法监督.在监督单位自查自改的同时,公安消防机构也应加强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每次消防设施监督检查要尽可能全面,特别是联动、启动风机,水力警铃和双电源切换等单位消防员日常不敢自查的设施,更应认真检查.严格落实专业检测制度,每年按期上交检测报告.对建筑消防设施有重大缺陷的单位,应建立专档,跟踪督查,做到不消除隐患不销档.对那些消防,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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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现代化建筑也不断地涌现出来,然而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也开始渐渐显现,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是新时期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任务。

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后期使用阶段进行综合的管理,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消除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时造成的损失,从而在根本上保障了使用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不够

个别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建设单位在对工程进行承包后,便认为消防安全责任也随之进行了转移,而忽视了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这种做法使部分不负责任的建筑单位找到了空子,私自降低了对消防工程的要求,从而给建筑工程埋下了火灾隐患。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据定了工程的消防安全,因此,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结构的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确保设计者拥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的按照国家要求对进行设计。然而,部分设计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的前提下私自承接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任务,或在进行设计时对建筑物的消防结构进行精简,最终威胁到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3.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待提升

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由于盲目的追求工程的工期,降低了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致使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火、电等设备时,很难严格的按照正规的操作标准进行施工,从而增大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同时,大部分施工人员也缺少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在发现火情时难以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火势不受控制,进一步蔓延,最终引发施工现场的火灾。

建筑工程的施工会使用到多种材料,因此,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品种繁多,并且存在有大量的易燃及可燃物质,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有效的规划,在材料进场之后又没有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便会导致材料在施工现场内大量堆放,为施工现场埋下了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的违章用火用电,也是引发建筑现场火灾的重要因素之一。个别建筑工地对用电的限制不严,存在有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的现象,很容易导致电线发生短路而引起火灾。而在使用电气设备时,未能按照设备的功率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或者任意增加用电设备的数量,均有可能使电线的负荷过载,从而发热起火。

同时,施工现场过于杂乱,也会增加建筑工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如果施工人员在进行焊割操作的过程中,未能留意作业现场周围的环境,便很容易引起现场的材料起火。而过多的建筑材料随意堆放,也会阻碍消防车进入施工现场,对火灾的扑救工作起到了不利的影响,增加火灾带来的损失。

在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如果及时的采取率有效的扑救措施,也可以有效的控制火势。但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工程的进度,未能在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消防器材,或使用质量不过关的消防器材,导致火情发生时,现场人员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扑救,从而错过了控制火情的最佳时机,最终引发建筑现场的火灾。

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建筑工程的后再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我国有针对性的制订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保障了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数量有限,因此很难做到细致全面。同时,部分建筑项目在未能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便私自投入使用,增添了消防安全质量管理的难度,并威胁着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认真地予以落实。组织专人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工程的消防安全落实到人,同时提出有效地奖罚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消防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

施工单位应加大工作人员的教育力度,确保施工人员在上岗之前经受过正规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并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令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规范与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建筑工程施工环节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同时,保证施工人员在发现火情的同时,积极地采取可续的应对措施,将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而一旦发现火情难以控制,施工人员应当及时的进行疏散,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

3.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建筑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能够有效的减少建筑工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完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案,从多个角度出发,降低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例如,对材料的使用进行合理的规划,保证进场材料的数量,并对进场材料进行科学的管理,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物以及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并随时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的干净整洁;同时,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其能够正常的使用;此外,要严格的控制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在生活中的用火及用电现象,降低用火用电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最终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总结:

加强各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视力度,并制定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能够降低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睿.浅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J].科协论坛,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