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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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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两年的讨论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修订的最新阶段性成果。与讨论稿相比,本次修订稿仅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5个流动性监测工具,暂时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正式监管规定,并将流动性规则的过渡期调整为2015年至2019年,LCR标准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从60%提高至100%。整体上看,此次巴塞尔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问题,体现了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修订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监管应对方案,并改进了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流动性监管框架。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稿进行重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修订稿新框架下我国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二、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研究综述
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国内外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仍在修订过程中,其在全球范围内也仍处于过渡期,尚未真正执行,因此业界对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际上科研组织和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对欧元区货币政策执行的影响,结果表明:欧元区的研究报告均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原因在于负网络动态和反馈环节加重了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和无担保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套利影响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宾德塞尔(Ulrich Bindsel,2011)认为,由于央行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都扮演着流动性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流动性监管条款中涉及中央银行操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尔达纳(Gaston Giordana,2011)以卢森堡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框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借贷渠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受影响很大。此外,银行一旦接受流动性监管标准,则借贷传导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作用将比流动性覆盖比率更大。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如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确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等;王周伟(2011)介绍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主要国家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情况;彭建刚(2012)分析了流动性监管的新特点,如更加重视流动性监管、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等;费方域、江鹏、陈笛霏(2012)认为,实现流动性监管的手段有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种,其中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现。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2011、2012)认为,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此外还具有冲击金融稳定、冲击宏观经济、道德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测试场景根据不足,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和对私营部门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认为我国需要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市场发展的冲击、鼓励银行开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明确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确披露方式等。陈道富(2011)认为我国流动性监管的问题在于对系统流动性风险重视不足,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仍为补充。统一的微观流动性监管指标缺少差异性以及监管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基础上,认为银行业有能力执行新的巴塞尔流动性标准,并就压力测试探讨了我国执行巴塞尔压力测试的可行性。
三、修订稿的重要变动
修订稿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5个监测工具的基本流动性管理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确保银行在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地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资产,且不能超过HQLA总规模的40%。分母方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 - 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此外,修订稿还了5项流动性监测工具,分别为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由于监测工具仅供监管者参考使用,并不作为监管指标,在此不再赘述。
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动:
(一)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讨论稿指出,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分为两类,即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央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证券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由风险权重为20%的实体、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评级至少为AA-级的,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然而,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可能导致其银行无法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监管标准,因此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此外,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为适应其二级资产规模大且种类丰富的现实,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资产,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新的二级B资产,其中,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价值扣减;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接受50%的价值扣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接受50%的价值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从而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讨论稿规定:“经调整的二级资产不得超过经调整一级资产的2/3”。而所谓的经调整的一级资产是指“所有短期担保资金、担保借贷和抵押品互换交易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后,剩余未受影响的一级资产的数量。”而上述条款提到的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的交易即被称为平仓(unwind)。平仓机制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将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观察期第1天的一级资产初始值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整个时间窗口(30天)内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均为真实且能够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然而,平仓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讨论稿规定平仓机制可以应用于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同时又将很多满足或不满足操作性标准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扣除,这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来操纵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从而高估或低估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是由于考虑了平仓机制,所有与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都在分母上进行了调整,但与这些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短期回购交易事实上已经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不符合讨论稿第53段确立的“银行不能对各科目进行重复计算”的原则,即如果某项资产已被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分子)中,则在计算现金流入量(分母)时就不能再考虑该资产。
为解决讨论稿存在的几个问题,修订稿采用在附录中列举案例的形式对平仓机制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附录做出以下调整:一是“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真实数量。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无法应用平仓机制,以确保银行不会面临“双重惩罚”,即一方面由于不满足操作性要求而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还要接受100%的现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三)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
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上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从此次修订情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放松(下调)现金流出率的意图非常突出,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综合来看,此次修订稿对于现金流出率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 降低“稳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讨论稿规定零售存款中的稳定存款流失率为5%,所谓的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或者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的存款。而在修订稿中,则不仅对“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做了详细说明,还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国家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放松流动性监管的强烈诉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如果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并表基础,包括存款及向小企业出售的债券)少于100万欧元,则可以认为该小企业具有与零售存款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因此讨论稿与修订稿均令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与零售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即同样区分“稳定”和“欠稳定”存款,并可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覆盖而选择更低的现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讨论稿规定来自非金融企业、中央银行、实体、公共实体部门的无担保批发融资统一设定为75%。考虑到75%的现金流出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从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获取融资来源的积极性下降,并进而可能减少对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影响实体经济活力,修订稿将此类机构无担保批发融资的现金流失率从75%下调至40%。此外,还特别规定此类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进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所谓已承诺信用便利是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已承诺、当前未提取的日常运营资金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满足日常业务需求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备用便利。讨论稿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第二类是非金融公司、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及多边开发银行;第三类是其他法人客户。修订稿虽然延续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细化了上述交易对手的分类,并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融资行为对交易对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5类:(1)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2)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3)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4)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机构;(5)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公共实体部门、管道、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类别中的实体。
对于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修订稿的流失率与讨论稿保持一致,仍为5%;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为10%,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为30%;对于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其信用便利与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40%;对于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别为40%和100%;对于其他法律实体,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100%。相比于讨论稿中第三类机构流失率统一设定为100%的规定,修订稿既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的分类,还体现了对于各类交易对手流失率的放松,确保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避免对实体经济的干扰。
(四)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资产
讨论稿第16段明确要求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即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100%),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这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着银行在压力时期或危机时期无法提取和使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该条款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时期更加倾向于储藏流动性以应对不时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动性以帮助其他机构度过危机,从而造成加重危机而不是减轻危机的影响。
针对该条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修订稿花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修订。比如修订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确表示,“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并进而导致其LCR低于最低标准是完全合适的”,“……在危机时期,银行可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进而使其LCR低于100%,因为在此情况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对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在压力时期动用其流动性储备,但监管当局仍应对此有所反应并做出合适的监管处理。比如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其监管处理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顺周期影响,即银行在压力时期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监管当局此时对银行仍采取公开信息披露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话,可能会加重市场对银行的压力,从而更加重了银行的流动性恶化程度。因此,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整套与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频率成比例的监管处理方案,以降低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四、新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种类及规模有限
尽管此次修订稿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是国际规则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高质量”特征的一种妥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金融产品、制度和机构创新力度较大,能够用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也较多。例如,花旗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末花旗集团的总流动性来源为3538亿美元,其中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证券共计2808亿美元,占总流动性来源的79.4%,且该比重较2011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仍然是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末,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分别为31749.43亿元和20061.11亿元,分别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2.72%和62.99%。
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由一级资产构成,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中二级资产定义的资产种类和规模较小的国情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展,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政策性银行、铁道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级资产相对匮乏虽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一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整体较高,但同时也表明银行资产较为集中,集中度风险较高。此外,由外汇占款较高导致的银行高存款准备金现象毕竟是不可持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过度集中于一级资产也无助于银行分散资产风险。
(二)二级资产计算中未纳入平仓机制,无法科学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
尽管平仓机制的应用显得比较复杂,牵涉到各类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计算,但由于其能够避免银行利用回购交易将那些无法在压力时期真实应对流动性压力的资产也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平仓机制的正确运用对于我国计算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平仓机制并未提及。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主体还主要是央行准备金,二级资产的规模有限,相应地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来置换一级资产的交易规模也较为有限。但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规模确实在逐年扩大,甚至已经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见图1),不考虑平仓机制将会对我国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计算造成不小影响。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和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各类市场层次逐渐完善,机构投资者类型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深度必将提高,短期融资交易规模也将大幅扩大,未来平仓机制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中增添平仓机制,这样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修订稿提出的对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应用较低的现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10%的现金流出率,也无法对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25%的较低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四)小企业标准与修订稿不一致影响银行客户结构转型
小企业作为流动性监管条款特殊处理的部门,银行与其交易能够享受较低的现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业存款可以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但修订稿的小企业界定是根据银行从其获取的资金规模(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少于100万欧元)确定的,与我国的小企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工信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制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如果接受修订稿的小企业标准,则我国商业银行吸收中小企业存款无法享受较为优惠的现金流失率,从而间接提高银行融资成本,影响银行争取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不符合我国支持小企业发展和银行客户结构转型的战略。
(五)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尚缺乏压力时期制度安排
我国的传统现实是国有银行是流动性输出部门,中小金融机构是流动性融入部门。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监管考核时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尤其大,也相应更容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如果将流动性压力分为异质性压力和系统性压力的话,则系统性压力时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程度也最深。一旦进入系统性流动性压力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紧缩行为将更为明显地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允许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压力时期动用流动性资产,从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相应低于100%,且不会接受更为严苛的监管惩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尚缺乏危机时期银行动用流动性资产的相关监管安排,可能导致压力时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加速危机时期的流动性枯竭现象。此外,缺乏压力时期未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特殊监管处理,可能导致银行在压力时期面临同样严厉的监管处罚,从而向市场传递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造成监管的顺周期现象。
五、对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丰富金融资产种类。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出现可喜成就,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逐步增加,但与商业银行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建议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种类及规模,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同时为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级资产,改善银行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结构。
二是纳入平仓机制,提高二级资产上限计算科学性。建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计算二级资产上限时纳入平仓机制,并借鉴修订稿思路,将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逆回购交易从平仓机制中扣除,避免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
三是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我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的出台,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四是在过渡期内按照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现金流出率。考虑到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商业银行客户转型的战略安排,建议在过渡期内(2019年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中小企业批发融资流失率,并将中小企业存款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引导商业银行争取中小企业客户。
五是借鉴修订稿降低对实体经济扰动的思路。修订稿突出的特点在于分类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便利产品的交易对手多为零售客户及非金融企业客户,形式以信用卡、“循环贷”为主。采用修订稿提出的较低现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银行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实现稳健流动性管理的同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溢出效应。
六是完善压力时期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建议我国除参照修订稿允许银行在压力时期提取和使用流动性资产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处理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教育问题,即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内容,避免简单地将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100%理解为流动性危机,加剧市场的不当反应。此外,在系统性压力时期,中央银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稳定市场信心,这要求在压力时期流动性管理框架中纳入央行救助的相关内容。
注:
①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资产管理实体。
②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新金融,2012,(11).
[2]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浙江金融,2011,(8).
篇3
我国民办教育现步入了可持续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实质上反映了教育对质量本身无止境的追求。同时,随着教育市场竞争的激烈化,持续不断的教育投入成为必然趋势。然而,以学费为主的资金来源远满足不了投入需求。况且,过度依赖学费会引起严重后果。所以,民办院校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来融资,需要国家、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而在此过程中,不同的利益必引起博弈,因此本文运用博弈理论对各方利益需求进行分析,并站在民办院校内部控制角度来探讨利益失衡的制约因素。
二、融资中多方利益博弈分析
博弈通常由参与人、参与人的行动和该行动会得到怎样的结果三部分组成。在博弈中,一般假定双方对各自选择空间和行动所带来的结果是清楚的。参与人均是理性的,即在客观约束下能作出实现其目标的最佳行动。在民办院校融资中,学校、政府、企业、社会公众、金融机构为了各自利益展开博弈。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博弈共同背景为政府是主宰的一方,其他各方只有在政府行为确定时选择相对于自己来说最佳的策略。
(一)民办院校与政府利益博弈
就我国目前财力来说,政府无力过多直接注资民办院校。但因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国家现在也正运用各种间接手段扶持。而这些政策是否合理,政策落实是否到位,将直接关系到民办教育的发展。政府行为分为:积极作为(政策健全、政策落实与监督到位)、消极作为(政策不健全、激励不足、监督不到位)。民办院校行为分为:合作(遵守市场规则、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不合作(不遵守市场规则,为追求高额利润而不顾教育公益性)。双方博弈过程见图1,假设如下。
1.(3,2) 在政府意识到相关民办教育政策不健全,采取积极措施完善相关扶植政策,并加强其实施力度下,若民办院校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遵纪守法,贯彻教育公益性,双方受益。双方合作形成了合作博弈均衡。此时,民办学校和政府双方获益都比较高。
2.(-1,-1) 在政府意识到相关民办教育政策不健全,采取积极措施完善相关扶植政策,并加强其实施力度下,若民办院校打着非营利性的幌子,进行高额利润活动,违背公益性,国家会加大监督力度,民办院校会受到国家的严厉处罚,得不偿失。
3.(4,0) 当政府对民办教育政策不完善,扶植力度不够,监督不到位时,民办院校若有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以教育公益性为目标,政府则可以“省心”从事其他活动,但是民办学校无利可图,最终投资会受损失。
4.(0,1) 民办院校违背教育公益性,进行高额投资尝到了“甜头”,虽然比不上国家采取积极行为时的遵纪守法的得益,但在国家采取消极措施下,比遵纪守法可以获得更多收益,对民办院校来说,宁可选择不合作。
根据上述四种情况的讨论,笔者不妨采用相对优势策略划线法找出博弈的纳什均衡。其一,若政府采取积极行为,民办院校采取合作策略,可以得到(2),因此,我们在2下面划上横线;其二,若政府采取消极行为,民办院校采取不合作策略,可以得到(1),因此,我们在1下面划上横线;其三,若民办院校采取合作策略,政府采取消极行为,可以得到(4),因此,我们在4下面划上横线;其四,若民办院校采取不合作策略,政府采取消极行为,可以得到(0),因此,我们在0下面划上横线。采用相对优势划线法,如果格子里的两个数字都被划线后,就是达到纳什均衡。由此推出,政府采取消极行为,民办院校采取不合作行为是这个博弈中的纳什均衡。
通过上述模型发现,政府积极行为时,民办院校会选择合作,即(3,2)明显大于纳什均衡,即政府消极作为时,民办院校采取不合作(0,1),才是帕累托最优。因此,双方博弈中的关键是政府的态度立场及措施到位与否,在此博弈中,政府与民办院校的最佳博弈策略(积极行为,合作)。
(二)政府主导下的民办院校与以企业为代表的民间投资博弈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可见,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校企合作。而校企合作与否,更多取决于双方意愿。企业是否投资看重的是合作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与由此而付出的代价之间的关系,是否能通过投资于学校来获取高新技术,或低成本来吸引优异毕业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价值最大化。而大学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与企业合作,不仅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还要考虑通过合作是否能达到提高师生技能、利于学生实习实训以及就业等目的。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是否合作的博弈问题。假设企业具体策略分为(合作,不合作),学校策略为(合作,不合作)。政府主导下的整个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假设如下。
1.E1>E2,S1>S2,因为当企业有意向选择合作时,在当前相对其自身来说,可能代表没有比投资教育事业更获益的途径了。对民办院校来说,当民办院校不合作时,需要自身投资建立实训基地或搞基建等,势必会导致正常教学的投入减少,相比接受企业投资来说,不如借企业投资桥梁,而节省费用去专心专一搞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规模化的扩张已不再有效,过硬的师资力量,才是民办院校可持续发展之根本。
2.E3=E4
综上所述,双方选择合作是最佳策略,企业能实现获利目的,民办院校也能迅速发展扩大规模。
(三)政府主导下的民办院校与捐赠者利益博弈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高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由此表明,国家鼓励高校以社会捐赠募集经费。高校社会捐赠属于公益捐赠,学校取得它,几乎不需任何成本。因此,按理来说社会捐赠应是民办院校梦寐以求的资金来源,并且我国慈善事业也具备了经济条件。但实际社会捐赠数量很少,企业或个人对民办院校的捐赠多是象征性的。因此,如何调动社会捐赠成为政府、民办院校思考的关键问题之一。而民办院校的质量、声誉的高低,对捐赠者的捐赠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这实际存在着利益博弈。政府积极行为下的民办院校与捐赠者利益博弈如图3所示,假设如下。
1.高质量院校获得捐赠得到的效益高于低质量民办院校,而捐赠者不捐时对学校来说得益为0,即S1> S3,S2=0,S4=0。
2.捐赠者对高质量院校捐赠获得收益高于其他任何情况,而对低质量民办院校捐赠的得益还不如不捐,即J1>J2,J3J4。
3.高质量民办院校概率为X。
由于高校捐赠具有无偿性、社会目的性等特点,所以对捐赠者来说,捐赠给其带来的不仅是有形的经济效益,如享受政策优惠,更多带来的是其良心上的满足或赢得社会美誉无形的效益。由以上假设得知捐赠者捐赠的总效用U=XJ1+(1-X)J3,捐赠者不捐赠的效用为J2=J4。可见,捐赠者更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民办院校进行捐赠,这时,它将获得的总效用会最大。因此,捐赠者对高质量民办院校的捐赠才是最优的策略。
(四)政府主导下的民办院校与银行代表的金融机构利益博弈
尽管相对公办学校来说,民办院校贷款更难,但实际上,银行在决定是否放贷的时候,首先考虑的还是资金安全性,然后是盈利性。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商机无限,投资风险低,收入稳定,社会效益显著,也理应成为银行优先选择的合作伙伴。双方合作是否成功是一种博弈问题,其中民办院校办学质量对贷款的影响较为深刻。政府主导下的民办院校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如图4,假设如下。
1.政府积极下的高质量民办高校若与银行合作,由此给双方带来的效益要大于其不合作下的各方从事其他活动的效益,即S1>S2,S1>S3,S1>S4,S1>S5,S1>S6;E1>E2,E1>E3,E1>E4,E1>E5,E1>E6。
2.只要民办高校与银行其中一方选择不合作,则他们将从事各自其他活动,获得相同的收益,即S2=S3,S5=S6;E2=E3=E5=E6。
3.低质量的民办高校若与银行合作,对民办高校来说更是难得的融资来源,由此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各自活动的收益,即S4>S5,S4>S6。
4.高质量民办院校概率为X;民办院校申请贷款概率为Y。
由此得出银行选择贷款的期望收益W1=Y[(XE1)+
(1-X)E4];银行选择不贷款的期望收益W2=E2或E5。可见,银行选择贷款期望收益受多方面的影响。不仅受民办院校合作意愿Y的影响,还与民办院校的办学质量相关。银行更容易与高质量的民办院校合作。然而,民办院校对自己的办学水平、质量高低是了解的,民办院校选择贷款的前提是贷款带来的期望收益大于不贷,这在假设里已有说明。因此,双方合作的关键是在政府积极行为下,银行对学校有较高的评价或学校自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博弈论与民办院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得出,民办院校与政府、企业、银行、捐赠者的利益可以实现均衡。但实际中为什么社会各方面注资于民办院校的行为屈指可数以至于出现了“融资困境”呢?由博弈看出,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民办院校办学质量。就民办院校自身来说,其办学质量高低是影响民办院校筹资难易程度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民办院校投资主体的非政府性,它必须通过自身出色的管理与经营来提高办学质量,获得政府、社会的信任,因此,及时寻找目前存在影响民办院校发展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升民办院校品牌,迫在眉睫。
首先,民办院校与政府、企业、银行、捐赠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是以牺牲公益性为代价来追求高额利润的行为。博弈模型表明,牺牲公益性往往不能增进个人的利益,有时还会损失自身的利益。这就意味着,自身利益与公益性之间存在负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他们之间会演变成一种互利双向的合作秩序。因此,必须把个人的利益与全体利益更好地协调起来,以个人利益为目的来寻求与政府、企业、银行、捐赠者之间的合作,以社会利益为手段来追求自身的营利性。
其次,民办院校与政府、企业、银行、捐赠者之间面临着不同的约束条件。如果缺乏良好的社会支持,民办院校就会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行为从而阻碍与政府、企业、银行、捐赠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破坏民办院校自身的发展。因此,尤其政府应该充分给民办院校更好的发展空间,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从而促进民办院校的发展。
最后,建立良好的民办院校内部控制体系,不仅是民办教育改革,而且还是优化社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重要举措。只有在民办院校、政府、企业、银行、捐赠者自身重视的情况下,内部控制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进而拓展其有效的合作,实现民办院校与社会共同提高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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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亚珍,夏江峰.我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及国际比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1).
篇4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分子是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可以说是流动性质量最高的资产,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储备、由或类同于担保的可交易的证券、非零风险权重,但在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的国家以本币或外币发行的债务证券。第二层级包括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适用20%风险权重的国家、类似于国家发行的或担保的债权,相当于标普、穆迪、惠誉评级AA-以上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担保债券。
该指标的分母是30天内总的净现金流出。流出项包括稳定的存款,设定流出率5%;不太稳定的存款,设定流出率10%;零售固定期限存款,如果期限大于30天,不计算在内;无抵押的批发资金按照小企业,与银行有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关系的客户,非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其他实体和金融机构存款或融资分别设定流出率,最低5%,最高100%。其他实体和金融机构存款或融资流出率按照100%计算,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部分资金来源最不稳定。最新的修改主要是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的二级资产细分为2A和2B两级。其中2A级资产涵盖中央政府发行的证券、有担保的债券、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2B级资产包括低评级的公司债券、住宅按揭抵押的证券和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但是2B级资产在计入分子项时,设定了较高的折扣系数,如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外部评级在A+到BBB-的,使用50%的折扣系数;某些外部评级高于AA的住宅按揭抵押的证券使用25%的折扣系数。允许使用当地的评级级别,且合格的商业票据也可作为二级资产。同时也规定,二级资产不能超过全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40%,2B级资产不能超过全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15%。此外,还规定全部现金流入上限为预计全部现金流出的75%。
我国现行监管要求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实质性差别
2007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流动性风险一直纳入第二支柱进行监管,各国活跃银行对流动性风险指标的测算方法没有统一。事实证明金融危机期间部分金融机构流动性枯竭,对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影响。反思金融危机教训后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要求,从短期和中长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管,短期内至少要保障30天的流动性,中长期内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可以获得的稳定资金数额,必须超过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需要的稳定资金的数额,这两项指标已成为未来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流动性风险的标准化工具。
将这两项新指标纳入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必然要面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与新指标要求的衔接问题。看起来,两者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性。
监管的出发点不同。“巴塞尔协议Ⅲ”考虑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出发点,是流动性资产和负债不受限制地转化成现金供给或需求的及时性,在存款和贷款利率不受管制的环境下,银行高流动性的资产一定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非常低,而且市场发育程度好可以自由进出、容易估值的资产,如果信用风险较高或市场广度和深度不足导致难以估值,就必然对其流动性产生影响。基于此,流动性资产或负债的合同期限不是“巴塞尔协议Ⅲ”考虑的主要因素,即使是资产或负债未到期,银行也会因为市场变化产生融资或筹资的压力。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和负债以人民币为主,且存款和贷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流动性比率指标以会计概念的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为出发点,只要银行30天内的人民币流动性资产与30天内到期的人民币流动性负债的比率超过25%,即认为满足了监管要求。
监管设定的前提不同。“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覆盖率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结合在一起考虑,在资产方根据资产的信用状况及与信用状况、市场状况相适应的流动性进行判断,确定可以纳入计算的金额。同时,对30天内总流入和总流出轧差后的净流入数额进行了保守性限制。我国银行业目前使用的流动性比率指标并未严格考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其实是假设了所有在3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都会按期流入或流出。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净额(资产方)、一个月内到期的贴现及其他买入票据、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一个月内到期的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随时可以抛售的合格债券及可随时变现的合格票据资产、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等。严格意义上,除了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没有信用风险以外,其他的流动性资产都存在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而信用风险可能导致流动性消失。这也是为何“巴塞尔协议Ⅲ”在确定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时与“巴塞尔协议II”下判断信用风险高低的标准进行了衔接。
监管关注的重点不同。2007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表外资产,如有条件可以撤销或不可撤销的承诺、担保、信用证、其他贸易融资工具、其他银行需要支出现金流的债务等,要求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自行确定它们需要的稳定资本数额。我国银行业表外业务的重点与国际同业以信用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为重点非常不同,目前对于表外业务,尤其是规模日益膨胀表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需求缺乏更加明确和具体的监管要求。
我国大型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存在隐忧
与国际同业相比,我国大型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是否足够乐观呢?下面选择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最大的工商银行,基于其201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对照“巴塞尔协议Ⅲ”计算流动性覆盖率的规定,尽可能采用审慎的方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进行估算。
据2011年年报附注流动性风险部分显示,工商银行资产项目中最为主要的资产是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客户贷款及垫款、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及拆出资金、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对照新协议提出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571亿元可以视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在资产项中占比最高的客户贷款及垫款由于缺乏流动性市场,不视为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及拆出资金6599亿元,假设有10%可以满足第一层或第二层资产要求,将660亿元计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一个月以内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130亿元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95亿元中,假设有20%可以满足第一层或第二层资产的要求,分别为26亿元和19亿元。四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合计为4276亿元。
负债项目中最主要的负债是客户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已发行债务证券。一个月以内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全部流出,合计12415亿元。假设客户存款74139亿元中,不稳定存款为30%,即22242亿元,流出率10%的话,流出2224亿元。其余的稳定存款流出率5%,即2595亿元流出。已发行的债务证券余额较小,可以忽略不计。上述各项合计流出17234亿元。流动性覆盖率分母项是净流量的概念,一个月内现金流入最多为全部现金流出的75%。流入流出轧差后至少净流出25%,约为4309亿元。
按照以上估算,流动性覆盖率略低于100%。估算的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主要是因为我国银行业的资产构成以没有流动性的贷款为主,而且一个月内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对该指标也影响巨大。巴塞尔委员会从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大教训就是金融机构之间流进流出最不稳定,因此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计算上对同业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保持了高度的审慎性。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一种思路
篇5
[作者简介]胡敏,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与审计。(江西南昌330038)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审计失败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这再一次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推到了风口浪尖,严重的审计失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以及会计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试图解决审计失败问题,但是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过多地专注于从对审计服务的供给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角度去研究问题,而忽视了对审计服务需求方的关注,不注意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
一、审计需求:一个分析视角
信息的充分和恰当的披露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的前提,而信息中首要的必然是会计信息。信息接受者在使用这种信息前,必须评价其质量,独立审计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被传递的经济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信息价值的一种服务手段。如果把审计服务看作一种商品,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集团便构成该商品的供需双方,会计信息使用者为辨别信息质量特征需要审计鉴定服务。只有存在这种审计需求,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可以这样讲:审计是基于审计相关主体的需求才产生的,审计需求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没有审计需求就不会产生真正的审计,而且产生这种需求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人格化的,不能是模糊的。因此,在探讨审计质量问题时就必须考虑审计需求方面的因素,如果一味单方面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以下就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
二、相关文献回顾
由于学者们大多从审计供给的角度研究审计质量问题,因此,有关审计需求方面的文献比较少。刘峰等(2002)通过对原中天勤63家客户的流向分析,发现没有证据支持我国审计市场已形成良性的、追求高质量审计的结论。孙铮、曹宇(2004)通过实证的方式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注册会计师策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朱,夏立军,陈信元(2004)通过检验事务所特征与其IPO审计市场份额之间的关系,对我国IPO审计市场的需求特征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IPO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对管制便利、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地缘关系的需求,但依然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以上学者采取的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选择与问题有关的一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利用经验数据支持他们的结论,而对形成审计需求不足的成因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李树华(2000)通过对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审计市场份额集中度过低,从而得出我国证券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且他对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是我国证券发行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的。
三、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
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乃至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简言之,即我国审计市场上缺乏自发性需求。那么,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就这一问题我们现在作进一步地探讨,我们主要从政府、投资者、经营管理层和债权人等审计需求主体的需求状况进行分析。
(一)政府的审计需求
1.首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代表,理应凭借审计报告来监督、评价经理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由于国家所有者只是一个虚置的概念,它没有其他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来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虽说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由于他们既不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又不拥有剩余索取权,所以,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和动力去监管(蒋尧明,罗新华2003)。其次,受托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或财产收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还有许多社会性的目标,如就业、社会稳定等,这就决定了其对经营管理层考核的复杂性,不只是靠独立审计就能完成的。第三,受托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必须完全是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而没有任何超越经济的强制或依附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规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审计就是对契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鉴定之过程。然而,我国国企管理层一般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选的,他们与政府行政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我国政企并未完全放开,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企业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干预过多,也决定了其通过审计来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不太现实。
2.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者,他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中国证监会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不希望出现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从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他们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帮助鉴别虚假会计信息,以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但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执行“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证监会就不得不对资本市场上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明显的会计信息操纵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由于证监会的多重角色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大胆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他们的审计需求也就不是真正的高质量的有效需求。
(二)投资者的审计需求
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两种: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最迫切需要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以便自己作出决策。但由于我国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不鼓励甚至限制有势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入市,这就导致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国有股绝对控股,一股独大,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大股东就是上面提及的政府所有者。根据上面已做的分析,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大股东,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有效的审计需求。中小投资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第一,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又加上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抱着投机的心理到股市上赌一把,主要以炒作股价为其投资取向,股票持有时间较短。他们不预期从公司分配中获得收益,而是通过频繁买卖股票获取差价收益,因而他们更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和公司一些外生变量及其炒作题材,较少关注会计报表,甚至有些投资者缺乏最起码的财会知识而无法使用会计信息,也就谈不上审计需求了。第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的分散化,中小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单个投资者的份额甚至微不足道,中小投资者作为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已经被和平“剥夺”了企业控制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参加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因为即使他们参与也不可能影响企业选择哪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哪位注册会计师,或许可行的办法是借助集体的力量寻求共同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这又由于巨额的交易成本或“搭便车”而变得几乎不可能。他们唯一的理性选择就是采取各种关系和手段套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中获取投机利益。第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900多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结案(宋一欣2003),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索赔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其投资是依据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像许多这样类似的案例严重地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审计需求,更别谈什么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了。
(三)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
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他会主动要求通过审计人员对他的业绩真实性进行鉴定评价,以向股东说明其努力程度及有效性,从而获取报酬或职业声望等。但我国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经营管理者一般通过行政任命产生,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的威胁很小,因此他们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再者,地方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地方政绩的考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为了争取“股票发行资格”、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与企业管理当局合谋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暗示或强制企业管理当局提供预定的数据。这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是管理当局单独能决定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报酬、升迁也没有明显的联系;更加严重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下,股权相当集中且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和“用脚投票权”无济于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几乎没有真正的制度保障,他们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而只可能是牟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也就很难自愿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也没有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
(四)债权人的审计需求
债权人出于债权能否按期收回的考虑,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评定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就需借助企业的会计信息来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要靠审计鉴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债权人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依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主要来自四大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所以,国有四大银行理应成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使用者。但由于国有银行同样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也缺乏足够的关注,表现在:四大银行商业化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债务人的会计报表的数据以及可靠性的关注程度较小。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也许会重视会计报表的信息及其可靠程度,因而会关心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但是由于存在着金融工具单一、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政府行为严重等问题,故其不可能真正依据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对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也不会有根本的提高。
四、结语
审计报告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其质量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如果一味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本文从审计需求方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这个顽症久治不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审计需求,并对我国的审计需求主体缺乏真正有效的审计需求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为治理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和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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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夏立军,陈信元.转型经济中的审计市场需求特征研究[J].审计研究,2004,(5).
篇6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审计治理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效应及其评价”(13YJC790121)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一、引言
Jensen和Meckling(1976)以及Myers(1977)等学者研究认为,由于企业债权人与管理当局之间利益不一致,且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管理当局会侵占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债务成本,降低企业价值。Spengupta(1998)和Yu(2003)的研究发现,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成本之间存在相关性,投资人会通过提高资金成本的方式补偿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
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客观可靠的财务信息是企业外部债权人做出决策、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独立审计能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目前关于独立审计与债务成本的实证研究较多,如李海燕和历夫宁(2008),胡奕明和唐松莲(2007),高雷、戴勇和张杰(2010)等,但关于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的实证研究较少,而且鲜有将内部控制、外部审计与债务成本三者联系起来的研究。目前的相关研究也基本是基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而针对我国中小上市公司的相关研究较少。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信贷向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倾斜。那么,金融机构在设置债务契约条件时,是否考虑了中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和外部审计质量所传递的信号呢?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以我国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内部控制对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并且考察外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相关性的影响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内部控制与债权人保护
杨雄胜(2011)将内部控制定义为“运用专门手段、工具及方法,防范与遏制非我与损我,保护与促进自我与益我的系统化制度”。内部控制作为实现权力制衡的基本措施,可以降低企业内部人员随机错报的可能性以及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魏明海等,2007)。Doyle等(2007)的研究发现,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增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减少公司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司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Bushman和Smith(2003)认为,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增加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增强了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约束,能够减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即降低成本。Ogneva等(2007)的理论分析认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会使得会计信息质量较低,因而投资者的信息风险增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也往往意味着公司总体管理控制较弱,因而公司经营风险增加;无论是信息风险的增加还是经营风险的增加,都会导致权益资本成本提高。但Ogneva等(2007)的实证检验结果没有支持上述理论预测,可能的原因是样本公司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具有信息含量。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于2006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各自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于2010年《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至此,我国建立了完整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近几年,我国学者关于内部控制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作用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但主要集中在对股权投资者的保护上,直接研究对债权人保护的较少(李晓慧、杨子萱,2013)。
国内学者杨德明和冯晓(2011)利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2007―2008年的数据,实证检验内部控制质量与银行债务契约的关系,结果发现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能获得相对更多的长期贷款并且贷款的期限也更长,但这种情况仅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成立,而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并不明显。李晓慧和杨子萱(2013)以2010―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内部控制质量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发现当借款人拥有较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时,债权人能够感知到更多的保护信号,选择的债务契约条件更为宽松,表现为偏好更多的债务资本、更长的债务期限和更低的债务资本成本。
基于内部控制能够增强财务报告可靠性,我们可以合理推断,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向外界传递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经营高效的良好信号,债权人会根据此信号相应设置或修改债务契约条款,保护自身利益,由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内部控制质量与债务成本负相关。
(二)外部审计与债权人保护
根据理论,审计是一项减少冲突、降低成本的机制。关于审计质量与大小股东之间冲突的研究已较为丰富。Fan和Wong(2005)研究认为,高质量审计能够降低冲突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杜兴强等(2010)研究发现,高质量审计可以显著抑制大股东的资金占用,然而,大股东资金占用严重的公司并不一定会聘用高质量的审计师。
国内外有关外部审计与债权人保护的研究结论较为一致,即外部审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Watts和Zimmerman(1986)研究发现,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用来监督债务契约。Blackwell等(1998)研究发现,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企业,其银行贷款利率显著高于购买了审计服务的小型私人企业。Lin等(2003)研究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对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任度会降低。胡奕明和唐松莲(2007)发现,银行的短期和长期贷款利率都与借款企业的审计师规模和审计意见相关,审计对银行贷款利率的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李海燕和历夫宁(2008)利用我国沪深两市制造业上市公司2001―2003年的数据研究了独立审计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发现债权人能够根据审计意见所传递的信息设置债务契约条件,即审计意见具有预警作用,但本土“五大”和国际“四大”并不能给债权人更强的保护。高雷等(2010)利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4―2008年的数据分析发现,聘请高质量审计师和获得标准审计意见有助于公司获得银行短期贷款,并且提供的担保费用比例较低,而获得标准审计意见还有利于公司获得银行长期贷款。
总的来说,国内尚未出现将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和债权人保护一起进行考察的文章,只有杨德明等(2009)研究了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在降低大股东资金占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是存在替代效应还是互补效应。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在保证财务报表可靠性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研究外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相关性的影响作用。当外部审计质量低时,债权人可能更依赖于内部控制对其利益的保护作用,而当外部审计质量高时,内部控制的保护作用会有所降低,由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外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的相关性起到一定的调节效应。
三、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2012年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删除了主要变量缺失的公司,最终样本为497家上市公司。样本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情况来源于各公司年报,其余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数据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通过EViews6.0完成。
本文通过以下模型来验证假设1。
INTRATE=α+β1IC+β2CURTRT+β3SIZE+
β4ROA+β5GROWAV+β6CASHCD+β7GROWTA
+β8TUNNEL+β9EXFU
有关变量定义及度量标准见表1。
其中,INTRATE为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的债务成本。根据委托理论,理性的债权人能够预期到公司经理人员可能采取的对其不利的行为,他们或者通过提高利息率的方式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倾向所可能导致的损失预先考虑在内,或者在与经理人员签订的债务契约中对企业的某些行为加以限制。债务利息率与债务人的风险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有关,是对债权人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因此可以作为衡量债务成本的指标。本文以利息支出率[利息支出/(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来衡量样本公司债务成本。
IC为解释变量,代表样本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用样本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来衡量。如果自愿披露了鉴证报告,则该指标为1,否则为0。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管理层有动机自愿披露更多信息以向外界传递公司高品质的信号,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并披露鉴证报告,可以向外界传递公司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信号。目前,深沪两市主板上市公司被强制要求披露内控鉴证报告,而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处于自愿披露阶段。根据笔者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内控鉴证报告的统计,发现内控鉴证报告的审计意见基本上都是无保留意见。因为上市公司如果没有获得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就意味着其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此时上市公司如果仍披露此鉴证报告,则会向外界传递公司内部机制不完善的信号,所以,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往往不会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可以合理推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质量较好。
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选择其他可能影响债务成本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收益能力(总资产收益率)、企业成长性(主营业务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偿债能力(流动比率和经营现金流动负债比)、大股东资金占用程度和当年是否有其他外部融资。
为了验证假设2,本文借鉴杨德明等(2009)的做法,对模型进行分组检验。将全部样本公司按照审计事务所是否为国内六大分为两组,是国内六大的为审计质量高的一组,否则为审计质量低的一组。如果对于两个样本组,内部控制在降低债务成本方面的作用存在差异,则说明外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有一定的调节效应。
(二)描述性统计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从表2来看,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中,约4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审计鉴证报告,约39%的公司聘请了国内六大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从反映成长性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来看,最大值和最小值变化幅度较大,均值为51%,说明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发展能力差异较大,但普遍存在发展空间。从流动比率和经营现金流动负债比可以看到,2012年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较高。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模型的回归结果见表3。IC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债务成本越低,从而假设1得到验证。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杨德明和冯晓(2011)利用上市公司2007―2008年的数据研究发现,银行仅能识别国有公司的内控质量,却无法识别民营公司的内控质量,因此建议要重视对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在利用信贷资金扶持此类企业的过程中,要避免资金过度流入高风险的非国有企业。笔者的结论与其不同。本文的样本公司是中小板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非国有企业,回归结果表明债权人能够感知中小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传递的信号,更愿意以较低的利息率与拥有高质量内部控制的上市公司合作。
对模型的分组回归结果见表4。从表4可以看到,对于Big6=1的高审计质量样本组,IC的系数虽然为负,但并不显著,说明在高审计质量样本公司中,良好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降低债务成本,但作用并不显著。对于Big6=0的低审计质量样本组,IC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在低审计质量样本公司中,良好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显著降低债务成本。总的来看,不论外部审计质量高低,高质量内部控制都能降低债务成本,只是当外部审计质量较低时,债权人会更依赖于内部控制对其利益的保护作用,而当外部审计质量高时,对内部控制保护作用的依赖有所降低,由此假设2得到验证。
(二)稳健性检验
本文还采取了以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假设1和假设2结论仍未发生改变。
1.将被解释变量替换成(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t-(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t-1,即两年的债务增量取自然对数来进行考察,检验结果显示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债务增量越大,高质量内部控制能够降低债务成本。
2.考虑到国内学者对高审计质量指标的选取有多种,如四大、六大、或十大,本文还采用了当年度的前作为高审计质量指标,假设2仍然成立。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2年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能够降低债务成本,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做出信贷决策时,能够感知到内部控制传递的信号,对拥有高质量内部控制的债务人会提供更多的债务资本和更低的债务资本成本。因此,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应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更要主动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和提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获得更为宽松的债务契约条件,降低债务成本。
本文研究还发现,在高审计质量样本中,高质量内部控制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不明显;在低审计质量样本中,高质量内部控制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显著。这说明当中小板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质量较低时,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从而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将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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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公司治理是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环境因素,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将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起会计学者开始关注公司治理问题以来,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方法包括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一)理论上,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相互影响、相互依存
根据契约理论,公司治理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激励等方面的活动内容,包括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与外部治理机制(市场、法律和政府)。公司治理是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制度环境,完善和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供保障。同时,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影响会计职能的发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治理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帮助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进行更好的监管,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从外部治理来看,竞争市场的有序进行,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依赖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从内部治理来看,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对管理层和员工进行监督和评价,投资者对经营者履行契约情况的判断,并设计和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的依据。
(二)实证上,公司治理众多因素与会计信息质量显著相关
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将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管理报酬机制等治理机制分别与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同量度(盈余管理、财务报告舞弊、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及时性和价值性、审计质量)进行检验。尽管研究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 但大都能够支持公司治理对会计信息具有影响,从而为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实证支持。
二、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与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规模、组织形式和产权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统计数据显示(见表1),我国工业经济中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呈现两个特点:一是私营企业(以个体户为主)的数量、销售产值、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税金总额等指标几乎占据半壁江山,可见其重要性,但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或公司;二是股份公司各指标比重较低,我国中小企业组织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适合中小企业等特征,因此治理上表现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明显、管理上的合伙化等。而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治理方式、股东权利上的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大致相似。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为主的中小企业在实践中治理结构并不完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是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真正根源。
(一)股权高度集中,侵害小股东利益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不同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利益主体制衡机制的差异。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门槛较高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小企业股东人数普遍偏少,股权分散程度低。大多数公司的前五大股东绝对控制公司股权,股权高度集中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与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不完全一致,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成为可能。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大股东占用资金或利用“掏空”行为等方式损害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比较完善的保护机制,包括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所持股份转让权、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等,但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较多,难以实现,中小股东的监督作用受限。加之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独立性较弱,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和诱导下,会计信息的违规性失真较为普遍。
(二)内部治理结构家族化,管理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的正式制度安排。在我国特定的内外部环境下,一方面,中小企业形成了三会合一、三权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中,经理层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实质就是对自己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成为了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相互惩罚的组织内部制衡机制。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多为家族企业,表现为董事、家族成员、所有者三位一体。这种结合下的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成本比较低,在企业发展初期具有一定优势,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缺陷也不断显现:投资者即管理者缺乏内控与财务方面相关的管理常识。经营决策注重业务领域,不太重视会计报表信息的作用,这种需求的不足和不重视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较差;实行“家长式”管理,具有较强的经验性、随意性、专断性、非理性化等倾向,企业缺乏有效的规章制度,即使存在,也很难得到严格执行,成员之间的交易主要靠家族伦理的自发调节,影响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加之以内部审核为主的内部监督的不健全,会计信息质量缺乏制度保障;在用人方面,“任人唯亲”,不能吸收优秀的会计人才,会计信息质量无法提高。
(三)债务融资单一,以银行信贷为主,银行外部约束弱化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我国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内部筹资和盈余积累,在遇到资金困境时,更多的是依靠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随着企业的发展,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信用和非正规融资逐渐被银行贷款代替。债权人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元素,理论上,中小企业的高负债水平要求银行参与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并借助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目前在我国实践中,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风险特点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投资等限制,我国的金融中介在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几乎不发挥作用。中小企业债权人治理机制弱化对保障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只需要能够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和关注程度并不十分强烈。申请贷款时,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存在着财务报表造假问题,信息的可靠程度有限,会计信息操纵行为损害了会计信息信贷决策的有用性;贷款期风险控制模式单一――“抵押物崇拜”和贷款限制条款,由于有抵押物作为保障,银行不太关注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使得中小企业在经营决策中产生过度投资,进而在会计政策选择中稳健性不足。如表2所示,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以抵(质)押贷款为主,信用贷款比重非常低,且没有随企业规模变大有明显提高。
(四)产品市场缺乏竞争性,市场约束弱化
产品市场是公司竞争的主要场所和信息平台,竞争程度较高的产品市场会弱化会计信息不对称。产品市场竞争的衡量方法和指标很多。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以市场份额作为市场集中度的指标之一来量化产品市场竞争程度。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泛,主要从事竞争性产品的经营。但是目前中小企业大多属于传统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附加值低,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不是很高。如表3所示,在工业中,中小企业市场份额占50%以上的仅有8个行业,而该数值在前10个行业中已跌至37%。因此,市场约束机制大大降低了对中小企业公司的治理,进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五)政策法律体系失范,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36条》和《乡镇企业法》等。但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可行性、系统性、针对性。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政府管理体制表现为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导致中小企业管理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在会计信息监管方面缺乏统一规划,不同职能部门会计监管侧重点不同,信息缺乏共享,具体表现为:税务部门成为最主要的监管主体,而其监管视角单一,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协调了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但实践中两套账现象仍很普遍,加之我国会计造假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中小企业会计信息长期质量不高。
三、完善治理结构,提升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构建产权多元化、内部治理制度化、外部(资本、产品)市场和监管双重推动,实现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日趋完善,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一)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
股权的适度分散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根据生命周期理论,中小企业创业初期资金主要依赖于自身积累,股权高度集中。但随着企业进入成长期和高速发展期,由于经营风险较高,权益融资仍然是主要的融资渠道。为避免“大股东”对会计信息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拓宽融资对象和方式的选择:将股份出让给企业核心员工、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前者在分散股权的基础上能够有效地激励员工和培育人力资本,打造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后者在改善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比如制定战略规划、调整财务结构和完善用人机制等,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供保障。
(二)创新家族企业,加强制度建设
当传统型家族制企业的缺陷随着企业的发展日益明显时,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角度看,中小企业应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的需要进行创新:一是家族企业主的自我提升。以企业家主导的中小企业,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决定企业的价值。家族企业主应加速知识尤其是财务和内控知识的积累和更新,注重自我创新,强化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塑造自我诚信。二是适度分权,加强制度(会计制度、管理制度和决策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可控的授权体系,保障责权利相统一,形成家族成员对经营管理无法随意干预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企业运作的规范性,为会计信息生成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注重家族内成员培训,建立与家族外成员适度竞争机制。
(三)拓宽债务融资渠道,强化银行外部约束
随着中小企业经营日渐成熟,债务融资比重加大。相关研究证明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可获得性依次为:商业信用、非正规融资和银行贷款,而其债务融资成本比较优势依次为:银行贷款、商业信用和非正规融资。强化债权人治理机制对保障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起到积极作用。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可通过以下手段实现:(1)创新审贷技术和风险控制手段。贷款前银行应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并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价,避免由于企业管理者水平所限而给双方带来的损失。这一费用的增加应该成为银行激烈竞争下寻找优质客户的成本。(2)参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即要求企业聘用银行指定的事务所。审计费用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但相比于民间借贷较高的用资成本,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金融获取资金还是利大于弊。融资成本的提高可以通过较高的盈利得以补偿,成为企业提高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原动力。
(四)加快转型升级,完善产品市场竞争
转型升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加快转型升级的外在驱动必然要求中小企业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重点关注维持持续创新能力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增加资金、人才和管理的投入,并加强风险控制。就财务方面,必然增加财会部门的软、硬件投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或引进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为高质量会计信息提供基础条件和制度保障。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如:扩大小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的范围,制定保障程序。二是加大会计造假处罚力度,如:提高行政处罚的金额,降低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认定标准。三是建立以财政监督(监管视角以“会计准则”为导向)为核心、工商和中介参与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综合监管机制。同时搭建信息平台,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增加用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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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邀请省、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各位领导、金融家、企业家,在这里汇聚一堂,共同举办驻马店市重点项目推介暨市产业投资集团战略合作集中签约仪式,共叙友谊、共话合作、共谋发展,对于驻马店金融工作特别是市产业投资集团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市产业投资集团与省、市各大金融机构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开启了新的阶段。
市产业投资集团与12家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签约金额高达120亿元,这是各金融机构对驻马店“实打实”的支持和帮助,彰显了大家超前的战略眼光和对驻马店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对于“双方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意义重大,对我市实体经济、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驻马店经济社会保持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主要指标增速连续保持全省第一方阵。预计“十三五”末,全市经济总量2950亿元以上,比2015年增加1140亿元,年均增长7.1%。
市产业投资集团是我市整合成立的四大国有投融资平台之一,资产总额近50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为AA+,业务涵盖“金融、科技、产业、建设、水利、文旅”6大板块,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7家、参股子公司10家,涉及银行融资、基金、证券、融资租赁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信誉度、项目投资和运作能力,是我市投融资领域的龙头企业,在全省也具有较大影响力。公司成立一年来,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效,成绩可圈可点,有力地支持和服务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大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2021年,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构建新发展格局要“迈出第一步、见到新气象”,我们将更多依靠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畅通经济循环、提升竞争实力,抓好金融工作至关重要。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充分释放了强烈的、积极的信号,相信明年及今后几年的金融工作、经济发展将大有可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二者的融合发展将更加紧密、高效。
一个地区强大的现代经济体系,离不开强大的金融体系做支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驻马店面临着强弱补短、转型发展的“双重挑战”,对金融的依赖会越来越强,需求会越来越大,这既是发展的希望和潜力所在,也是银行和平台公司的商机所在,衷心希望省、市各大银行特别是12家金融机构,以这次签约仪式为契机,发挥金融主力军作用,按照协议的约定,与驻马店市产业投资集团互信往来、精诚合作,推动双方的融资尽快实质性到位;合作项目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一如既往地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给予驻马店最大的支持和帮助。也希望通过大家,推介和吸引更多的银行、金融机构考察驻马店、投资驻马店,在这片发展热土上跃马驰骋、逐鹿中原,共享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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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年的南海泡沫导致的英国商法革命;2001年安然事件暴露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重大缺陷;2008年金融危机中金融巨头倒闭引发金融监管的思考。这些都使得理论界和业界意识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注册会计师审计也产生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帮助其作出合理的决策,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治理研究一直都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在国外,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由于委托人和人追求的目标不一致,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较大的成本。这种成本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审计通过鉴证可以降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外部审计构成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部分(DeAngelo,1981)。在国内,韩东京(2008)的研究成果表明:上市公司是愿意聘请高质量的审计师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但整个审计市场质量还不高,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而针对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影响,余宇莹(2007)基于系统论的视角,研究公司治理系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发现公司治理系统越好,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越小,审计质量越高。
上述研究成果是从审计与公司治理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角度分析不能体现其相互作用的机理;二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大型商业银行及集团公司的出现,审计对公司治理在作用机理上出现了新的变化。基于以上两点,本文利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会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也会促使公司治理日趋完善;公司治理程度低,公司没有动力聘请高质量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不利于激励公司完善治理。文章最后以商业银行为例,分析当公司具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时,如何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完善公司治理。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治理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与审计程序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商业银行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以及内部控制成为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也将公司治理环境作为风险应对的考虑因素。这不仅是公司完善治理的内在动力,同时公司治理层同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相关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再设计,以完善内部控制。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时,会将交易的内部控制目标与关键内部控制联系起来,这将有助于公司相关交易所涉及人员在业务流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比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户设置不合理,入账时间不合理,未按规定更正入账错误等,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使公司治理趋于完善。
(二)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
公司治理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完善的公司治理会导致审计委托关系的异化,从而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而非上市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审计委托关系上就表现为企业的经营者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审计委托人,这样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产生的审计委托关系将会降低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来影响审计质量。公司治理是会计信息的第一层过滤器,完善的公司治理能有效地防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可能存在公司组织结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监事会失效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者就可能进行盈余管理和财务舞弊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使会计信息质量低下。而对其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及审计要求的“合理保证”,不可能发现公司所有失真的会计信息,而作为审计需求者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只关注审计报告的结果,二者之间的“期望差距”使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满足这些审计需求者的程度不高,即审计质量不高。
(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治理相互作用关系
公司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作用是公司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博弈的过程,其收益矩阵如表1、表2所示。M代表公司经营者;A代表注册会计师。
1.不存在审计合谋,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健全
由于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健全,因此当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质量低时,注册会计师将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诉讼的风险。则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是(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
2.存在审计合谋,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不健全
由于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不健全,因此公司治理不完善时,注册会计师将综合考虑或有收费、可能失去审计客户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诉讼的风险,选择低质量的审计,出具不实的审计意见。则该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分别是(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
商业银行治理越不完善,越会对注册会计师施加更大的压力,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可能屈从于客户的压力而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从而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出现“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的“恶性循环”状态。如果商业银行将审计视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那么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有助于公司完善治理,出现“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的“双赢”状态。
注册会计师也不是完全被动的接受:在公司治理不完善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不与公司进行审计合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展开审计工作,促使公司必须完善公司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不高也会给管理层舞弊、粉饰财务报表提供机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没能起到很好监督的作用,这将不利于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三、商业银行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商业银行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规范化治理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方面考虑,商业银行需要重视内部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受内部审计模式、内部控制受经营者观念的影响,效力有一定的局限,必须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这些分支机构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将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治理层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商业银行综合利用内部控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商业银行审计与一般公司审计有所不同,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银行审计本身就具有较大风险。由于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分支行众多,注册会计师不能对其进行全面审计,只能选择部分分支机构进行抽查,又由于审计抽样的局限性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及定性的审计评价,使得商业银行审计具有特殊性。二是商业银行业务复杂,由于不断扩展和创新,每个业务都包括大量的信息资料,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审计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情况,而且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现有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知识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审计发展的需要,审计技术方法滞后于金融业信息化的步伐。
四、结束语
商业银行审计对于商业银行治理的重要性和商业银行审计又存在上述的问题,这两者的矛盾如何解决,商业银行如何更好地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如何提高审计质量,达到商业银行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双赢”的结果?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笔者认为应该逐步改善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引导审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增强独立性和执业能力,提高审计质量,建立声誉和品牌,逐渐发挥出较强的外部监督能力,减少公司中的问题,改变实际的审计委托模式,提高治理效用。
第一,明确界定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改变实际的审计委托模式。公司治理的形成和有效运转取决于组织的职责、权限。从纵向上看,必须明确股东与董事会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划定出资权与经营权的界限,必须明确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委托受托管理关系,划定决策权与执行权的界限;从横向上看,必须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权力和责任,监督的责任必须与细化的监督权力相互对应。在合理的公司组织架构基础上,改变实际由经营者委托的审计模式,有效避免审计合谋,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第二,建立审计声誉市场,完善审计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审计声誉的建立是由审计服务品质、足够的综合能力、较高的品牌专用性等因素互动而成的,而治理完善的商业银行倾向于接受高质量的审计,因此审计市场应该主要从培养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建立审计服务质量的识别和控制系统、以及完善促进审计市场合理竞争的相关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改进。二是必须强化审计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提高审计服务的收费,激励注册会计师付出与之收益对等的工作;同时加大审计失败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提供低质量审计服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成为高风险行为,从而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自觉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良性循环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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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职业院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数量过大
高等职业院校要想高质量地完成自身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有可能实现。因此,高等职业院校向银行申请的资金数额也在不断地变大。但是高等职业院校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地考虑分析自身的承受能力,而是盲目地确定贷款的数额。虽然高等职业院校通过银行发放的贷款高质量地完成了自身的建设,但是在还贷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因此高等职业院校大规模地向银行申请贷款也是高等职业院校信贷资金财务方面产生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3、高等职业院校没有开拓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
高等职业院校为了高质量地完成自身的建设,只是一味地向银行申请贷款。其实,高等职业院校有多种获取资金的方式。但是高等职业院校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能够获取资金的方式。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的资金来源主要就是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没有积极地通过其他渠道来获得资金。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风险变得非常的集中。因此,高等职业院校在信贷资金财务方面面临的风险会越来越大。
4、高等职业院校在还贷意识方面还比较缺乏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大量获得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向银行申请一定数量的贷款来实现。高等职业院校在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之后必须要对偿还能力进行认真的分析考虑。这也是高等职业院校应尽的义务。但是,我国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当中,只是一味申请而没有认真考虑自身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因此,我国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如果高等职业院校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没有认真分析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那么这些贷款就不能按期地支付给银行。上述情况随之带来的后果就是使得高等职业院校失去银行的信任,极大地影响了自身的声誉。与此同时,高等职业院校不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也将会使得日常办公以及教学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高等职业院校在还贷意识方面缺乏也是造成自身信贷资金方面产生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5、高等职业院校没有合理使用资金
高等职业院校向银行贷款是为了高质量地对自身进行建设,同时也为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高等职业院校在申请贷款的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同时还在资金使用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银行发放给高等职业院校的贷款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使得高等职业院校在信贷资金财务方面面临的风险会更大。因此,高等职业院校没有对资金进行合理的使用也是高等职业院校信贷资金财务方面产生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6、高等职业院校在对自身需求方面缺乏正确的判断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我国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高等职业院校才能满足公民受教育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民办高校以及国外高校也随之出现。这些高校的出现使得我国高等职业院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我国高等职业院校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则大规模地对自身进行建设。但是高等职业院校在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自身的真正地位。而且,高等职业院校大规模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银行成了高等职业院校获取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由于盲目性的建设以及资金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最终高等职业院校在信贷资金方面产生了很大的风险。
高等职业院校信贷资金财务风险控制的措施
1、正确认识信贷资金,决策更加慎重
国家也颁布了一些高校利用信贷资金的政策。如果高等职业院校对信贷资金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那么高等职业院校将会得到很大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高等职业院校为了对信贷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相关人员首先必须对信贷资金的概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正确认识。高等职业院校只有对信贷资金的相关内容有了正确认识之后,才能对信贷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除此之外,高等职业院校在制定贷款有关决策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对决策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科学合理的决策是高等院校获得发展以及消除信贷资金财务风险的主要措施。
2、注重贷款渠道的拓宽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资金主要是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来获取。其他的一些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没有引起高等职业院校的重视。这也就使得风险变得非常的集中。为了使得高等职业院校信贷资金财务方面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那么高等职业院校一定要利用其他的资金筹集渠道。高等职业院校只有充分利用其他资金筹集渠道之后才能使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3、制定合理的贷款数额
高等职业院校在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一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对策。高等职业院校要充分地分析论证完成自身建设到底需要多少资金,以及自身是否具有相对的偿还能力。因此,高等职业院校的规模以及发展状况一定要与贷款的数额相互适应。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在进行贷款的过程当中,没有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因此,高等职业院校势必会因信贷资金财务产生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高等职业院校在信贷资金财务方面的风险,高等职业院校在贷款之前一定要确定合理的贷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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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个银行是否是首选银行、首选服务最直观的标准,要看服务水准是否处于同行业最好水平。我们要实现首选银行的目标,就要把服务做到全行业最好。制度本身有时会制约效率,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制度、风险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找到风险控制与效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弄清楚同业怎么做,我们是否可以比同业做得更好一些,做到知己知彼。要深刻思考为什么同样的流程别人能发展。我们要有进取心,要立足现实,不断进取,大力宣传我行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中后台管理部门对制定的制度要有不断完善的进取心,市场在变化,形势在发展,没有哪个制度一经制定就是一劳永逸的,要向全行员工广泛征求对流程优化的合理化建议,在制度流程设计上把握风险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银行的文化就是服务文化,要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对员工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作风和行为规范的塑造功能,只有这样,我们离“市场首选银行”的目标才能越来越近。
本刊记者:通过您的介绍使我们对市场首选银行的概念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和认识。袁行长,您认为一个银行成为市场首选银行还必须从哪些方面来评价?
袁明:如何来评价一个银行是否是首选银行,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指标分析。
一是股东价值。当前对于已经公开上市的建设银行而言,股东价值从其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为投资者创造财富。
二是客户满意度。股份制改造后,要想成为客户首选银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要为客户提供最好的银行服务,即客户满意度最高。如果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最好的银行服务,我们就能够成为客户首选银行。因此,衡量我们改革成败的最重要的标准是看建设银行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说到底。要看我们能不能为客户提供最好的银行服务。
三是员工满意度。美国奥辛顿工业公司的总裁曾提出一条“黄金法则”:关爱你的客户,关爱你的员工,那么市场就会对你倍加关爱。“客户”是企业的外部客户,“员工”是企业的内部客户,只有兼顾内外,不顾此失彼,企业才能获得最终的成功。员工是企业利润的创造者,如果员工对企业满意度高,他们就会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以企业为家。员工对企业如果不满意,结果一是离职,一是继续留在企业但是已经失去了积极工作的意愿,这两种结果都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所以,一个追求成功的银行应当成为员工的首选银行,特别是优秀员工的首选银行。
四是组织发展。通常员工会采取主动思考并采取行动,而组织不会主动地进行思考和采取行动。组织发展就是组织超越于员工个人聪明才智之外的组织整体进步。组织发展也是组织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银行作为一个组织,其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组织能力的不断提高,不断获取竞争优势。组织发展必须确保组织整体产出大于各部分的产出之和;组织的整体成就要比任何个人的努力和行为更加持久;组织的整体成就要领先于个人业绩。
本刊记者:袁行长,从广西区分行的具体情况来看,您认为应如何实现市场首选银行的目标?从客户满意度分析,还存在哪些差距?
袁明:如何实现市场首选银行的目标,关键是在重塑广西分行的核心竞争力。一个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银行能为客户提供超过其它银行的更多的使用价值,能够更好地、更全面地满足客户需要,同时能使银行比竞争对手具备更高的劳动效率、更低的产品成本,从而取得更高而且长期的经济效益,得到目标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广西分行的认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从今年广西分行对客户满意度的调查结果看来,广西分行的核心竞争力离区域内首选银行的要求尚有差距,具体体现在对优质客户群体的培育和服务手段不够,市场反映不够灵敏,营销手段和产品及特色品牌业务的创新不够丰富,价值最大化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尚未在全体员工中真正树立起来等方面,还需在今后工作中加倍努力。
本刊记者:实现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的目标,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袁行长,请您谈谈广西分行是怎样打造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的?
袁明:将我行打造成为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是一项长期工程,也是一项全面工程。我认为要着重抓好“一一三”工程的落实和深化工作,对实现“市场首选银行”目标至关重要。所谓“一一三”工程,即树立一个理念――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围绕一个目标――在三年内将广西分行打造成为广西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各项经营管理达到全国建行中上游水平的目标;抓住“三项重点”――一是构建持续提高价值创造力的经营管理体制;二是传统业务不落后,创新业务要争先;三是消化历史包袱,有效控制风险。
一、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一是强化服务理念的认知和认同,发动全行员工提出改进服务的合理化建议。二是着力推动解决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市场和客户,重点对那些与“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相匹配、严重制约和影响服务质量及效率的“瓶颈”问题,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加以整改,并建立督办落实制度。进一步完善中高端客户服务,在服务硬件建设、客户经理配备、内部资源联动、服务渠道拓展等方面,为中高端优质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高质量金融服务。三是建立健全服务应急处理机制、服务文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和以“客户满意度”、“一线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文化评估标准及考核办法。四是积极倡导、激励服务创新。积极倡导和激励基层机构进行服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有市场前景、适应客户需求、独特高效、区别于其它竞争者,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服务创新产品和新的服务手段。设置“优质服务专项奖励基金”,对服务创新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加快推进“打造广西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广西分行2005年至2007年业务发展规划》要求,全行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改革、发展、管理、安全、质量、效益”的工作指导方针,坚持以效益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增强风险控制为前提,以创新产品和优质服务为依托,以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为主线,立足特色,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打造品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全面提升广西分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各项业务高质量持续发展,着力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广西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全国建行中上游水平,并成为广西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
三、紧密结合广西分行改革发展工作的实际,力争在“三项重点”工作上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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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振兴实体经济:要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引导企业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要在宏观上管住货币,微观信贷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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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
(一)大数据时代背景当今社会是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时代,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数据技术发展较晚,还不够十分成熟完善,但是我国目前的大数据技术还是很好地促进了我国各行各业发展,为市场开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还促进了传统运营管理模式的更新,增加企业盈利。同时,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用还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新的体验。比如,大数据技术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改进提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反过来,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数据,可以帮助企业更清楚市场行情、预估市场变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金融投资中应用大数据技术的重要性当今经济环境变幻莫测,经济一体化也加剧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因此,企业在金融投资者面对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而很多企业都缺乏投资风险管控经验,不具备及时应对金融投资风险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大数据的应用能够很好帮助企业降低金融投资风险,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研究数据表明,互联网、电信和金融行业是使用大数据技术最广泛的行业。具体来说,在金融行业里使用大数据技术预测分析金融投资风险,帮助企业制定科学的应对方法,能够从源头帮助企业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现在很多企业在经营上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这就加剧了金融风险,而大数据技术可以促进信息共享,降低他们之间存在的风险,帮助每个参与的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还有很多企业由于在向现代化经营模式改革,面临着众多信息,通过应用大数据技术来分析收集的数据信息可以更加准确地预估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帮助企业实现高质量管理。因此,在金融投资中应用大数据技术很有必要性。
二、金融投资风险管理中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
(一)大数据分析技术在银行行业的应用在信息化时代环境下,大数据的使用可以帮助企业进行风险预估,有利于保障企业发展。笔者将具体从大数据分析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来说明金融投资风险管理中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情况。我们要广泛收集风险数据,再通过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帮助银行分析、整理各种数据,使银行对风险进行预估,进而研究后续金融投资风险发生概率,这样可以制定专门的应对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在贷款业务方面,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多家银行可以实现合作,共享数据信息,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共同建立应对风险的高质量方案,帮助银行对金融投资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技术还可以使银行对客户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对客户资金到账等有关信息进行系统、合理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银行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可以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既提高了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信誉,又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客户资金安全风险。因此,在银行行业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银行自身和客户都有积极意义。在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处理客户信息数据时,会涉及云计算的应用,该技术可以提高银行数据平台性能,为银行提供专门的信息拟订方案,可以更加有效地处理数据信息,最大化地发挥大数据分析技术在银行行业的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帮助银行在短时间内对银行内的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并且准确分析海量数据。面对银行业务信息,大数据分析技术甚至可以具体研究每一笔业务数据,既帮助减少银行金融投资管理,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