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申请书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银行借款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银行借款申请书

篇1

2、入股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本金1000万元。

负债情况:个人无负债、无担保。

借款用途:本人因购买石泉城关镇堡子社区石泉县客运站商用门面房,需向贵行申请办理保证担保,用,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若未能按时偿还本息,愿意变卖家庭房产及其他财产,并同意扣划本人收入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我们同意贵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息。

还款来源:家庭收入。

篇2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额____%)拥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方为我方的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项,受托方2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第5、13项委托事项:

1、管理上述房产,支付与上述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补地价事宜,并代领取缴费通知单及增补协议书,缴纳相关费用等及办理绿转红等相关手续,领取红本房地产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到相关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价格议价书等相关文件。

3、全权办理以上述房产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收取银行贷款款项,办理合同公证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办理申请赎楼贷款手续,签署银行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一切相关文件;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办理还款的相关手续;偿还上述银行赎楼贷款,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5、到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打印产权资料,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开具利息证明,复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单及历史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到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到相关部门打印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领取免税函等相关文件。

6、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的赎楼手续、终止授信额度等一切相关手续,代为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费用确认函(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代交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购房发票、房屋保险单、发票和退保证明、付清楼款证明、还款凭证等,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7、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8、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及一切相关文件,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9、全权办理出售上述房产的一切相关事宜,办理过户、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人记录、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办理合同公证并签署相关文件。

10、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受托方1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受托方1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11、签署担保融资赎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缴纳赎楼的相关费用;到银行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所需签署的申请书及一切相关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退件、撤销过户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咨询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13、办理上述房产水、电、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有线(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等过户、开户、销户、停机等手续。

受托方1有权委派本公司任何员工办理上述受托事项。受托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方均予承认。

篇3

筹资规模:3万

经营性质:个体经营者

26岁的Candy在看完法国电影《巧克力情人》后,突然有了创业灵感。电影中用生面包圈和奶油混合做面包的镜头让她过目不望,于是她想到可以“依葫芦画瓢”地在热闹社区附近开一家与片中主题与氛围相似的甜品屋。由于缺乏经验,她决定在创业初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积累经验。经过一番打听后,Candy更是创业激情高涨。据了解,加盟店的初期投资大概在10万元左右,一般经营2到3年就可以收回成本。

经过精打细算,她发现自己还有3万元的缺口。正在她为钱犯愁时,突然想起几年前父母给她买的人寿保险,保单中有一条贷款条约中明确表示: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借贷。于是,Candy带上保险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到保险公司柜台填写《借款申请书》,拿到经过公司审核盖章同意后的《借款申请书》(客户联)后,她顺利地领到了她所需要的钱款。据了解,保险合同借款流程十分便捷,而且还款也很方便,只要携带《借款申请书》(客户联)与现金,还清还款本息就可以了。

贷款建议:

现如今,保户完全可以利用保单质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或银行借款。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即具有储存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超过一年,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保单持有人就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

一般而言,“保单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上。根据Candy的保单条款规定,借款金额为退休金的90%,利息为同期银行利率。退保金等于保单现金价值加年度实缴保险费的35%。而Candy在10年前就买了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超过了10万,而Candy只需要3万元,保单完全可以解决Candy创业的“燃眉之急”。

特别提示:

保单借款一般时间为6个月,若超过期限,保单效力终止。但你不必担心无法还款造成损失,因为有条款规定,只要补足保险费和利息,投保人在保单效力终止两年内,仍然可以申请复效。尽管在保单“假死”期间,保单不为Candy做任何保障,但这跟创业的风险相比,完全可以不值一提。

NO.2:银行创业贷款

项目:创意手工坊

筹资规模:10万

经营性质:私营企业

28岁的Vivian是一名全职太太,婚后闲适幸福的生活让她总想要一份事业,来充实自己。前段时间,她在淘宝网上淘到了一个手工制作的牛皮钱包,她特别喜欢这种纯粹DIY,又非常有特点的东西。想到小时候自己也做过手工,突然有了想开一个创意手工作坊的冲动,可以将制作产品放在老公的妹妹的商铺里代卖,自己还可以在网上出售或招商。这一想法得到了老公的支持,于是Vivian很快就展开了经营。她还招募了一些心灵手巧的员工制作产品,并聘请了专门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没想到开业3个月后,就已经拿到了十几份定单,没过多久,现金流出现了紧张的局面。Vivian决定扩大公司规模,于是她想到了银行的贷款业务。

经过充分准备后,Vivian提交了个人资料与企业资料,经过审批后,又撰写了开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与开业贷款计划书。经过银行考察,认为Vivian的生意很有潜力,可以给予创业贷款,于是Vivian让下岗母亲作为“法人”,很快拿到了10万远贷款,同时获得了比较优惠的利率。

贷款建议:

一般银行分三类贷款业务:创业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在实际情况权衡后,Vivian选择了最适合她的创业贷款。要申请创业贷款成功需要通过三关:一是资格,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其次是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三是创业者所投资项目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银行与一些投资公司也会有合作,推出例如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个人助业贷款等多种业务,但如果要申请无抵押贷款,就必须先实现年盈利达到150万左右,注册经营两年以上等硬性条件。而个人助业贷款与抵押贷款形式相同,只是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特别提示:

创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在1-3年,最高单笔可达到50万元,其利率以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如果是下岗职工创业,利率还可下浮20%或享受60%的政府贴息。但其通过审批的难度较大,贷款评估也十分严格。

NO.3:产业基金融资

项目:化妆品公司

筹资规模:40万

经营性质:公司

32岁的Susan大学毕业后,就顺利地进入了一家跨国化妆品公司做销售经理。经过几年在化妆品专业线市场的磨练,她逐渐认识了不少行业人士,也锻炼了自己的性格和勇气。尽管现如今化妆品行业还不太规范,但她依然认为,化妆品行业市场仍然有待开发。一个做了4年化妆品公司的朋友在这时邀请Susan加入一同开辟“江山”,但手头资金流比较紧张,无法让化妆品公司规模再上一个台阶。Susan希望能够通过一个方法,急速扩大资金来源,并能够得到相应的扩张辅导,因为她知道,许多经营者都是在扩张规模时一撅不振的。

通过四处打听,Susan得知北京有一家公司是专门运做中国美容健康产业基金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美容化妆品行业脱离单一陈旧的经营方式,成功向特色化、效益化转型,他们同时分享收益成果。于是,Susan联系上了这个产业基金,并规范地划分了股权,包括技术股权与期权,并将资料提交到这家产业基金公司。很快产业基金公司和Susan的化妆品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在签署了一份具体的分享利益的协议与资信担保书,很快募集到了40万资金,加上原先的积累,公司顺利地发展壮大。产业基金拥有的丰富资源也给Susan提供了很多发展建议,积极地单于公司管理。这家控制了Susan化妆品公司40%股权的产业基金,分享了Susan公司所带来的巨大利润。

贷款建议:

产业投资基金又称为直接投资基金,具体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重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等,它是以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具体来说,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基金单位)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交由专门投资管理机构按照资产组合原理直接投资于特定产业的未上市企业,并通过资本经营和提供增值服务对所投投资企业加以培育和辅导使之相对成熟和强壮,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投资方式。

特别提示:

产业基金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手段,目前IT、文化、石油等产业基金比较常见。但是由于中国在产业基金的相关法律上还尚不完善,所以多数是采取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十分灵活,行业包罗万象,所以在选择这种融资方式上,要更加慎重,而这也是最适合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的手段之一。

TIPS:申请创业贷款关键词

贷款评估:贷款评估十分严格是创业贷款的特征之一。申请者除了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尝还本息的能力,还必须能够提供能被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

篇4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

我们拥有房产的产权,现委托以上受托人为我们的人,在本人所有权份额内,并以我们的名义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享有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利。并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相关的以下所列明的事项:

1.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免征申报表、转移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等办理房产转让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买卖公证等手续。

2.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拆迁、征地、置换等手续,如签订拆迁、征地、置换合同,领取拆迁征地补偿金等

3.办理上述房产资料变更、资料撤件、抵押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申请表、抵押物价值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及领取办妥变更、撤件、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

4.办理上述房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签署注销抵押申请表及询问笔录、领取办妥注销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

5.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确认书并代为支付,终止授信额度并签署相关文件,领取房地产证、注销房产抵押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保险单、还款凭证及付清楼款证明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6.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打印贷款还款历史记录及贷款余额清单、查询扣款账号及账户余额、开立账户及更改密码,办理关闭账户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取消托收功能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领取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到国土部门或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档案部门打印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等房产相关资料。

8.到银行申请赎楼贷款、按揭贷款,签署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划款委托书、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到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收取或指定账户收取上述房产的售楼款、赎楼贷款以及买方按揭贷款。

9.到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垫资)赎楼业务申请审批表/报备表、赎楼担保委托合同、垫资服务合同、借据、确认书、承诺书、授权书等办理赎楼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

10.代为管理房产、收取房屋租金,办理上述房产的物业管理、水电、煤气、电话、数字/有线电视、网络等过户以及变更的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上述房产的退保手续,代为收取保险金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1.到国税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签署并领取相关文件。到地产中介签署买卖协议及相关一切文件并代收定金。

12.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上述受托人有转委托权,所有受托人均可独立办理受托事项,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本人份额内房产。

委托人:

年月日

房屋全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务繁忙,现特委托受托人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清偿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房产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代为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等相关房产凭证。

2、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上述房产,有权与买受人商谈交易价格及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权代为签署有关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应的合同公证、房产评估事宜,有权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有权处理物业及煤水电、有线电视等过户事宜,有权代为收取售房款项。受托人有权代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的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过户至买受方等上述房产交易有关的一切手续。若买方选择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则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协助买房办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转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代为到按揭银行签署各种法律文书,有权开立银行账户卡,设定密码及账户卡有关操作,收取银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权将上述房屋作为委托人(委托人当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种类、担保对象、范围、期限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有权代查委托人的个人资信、信用信息基础基础数据及报告,有权与贷款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签署授信协议及该授信项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有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物代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包括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卡、领取相应贷款,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为变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代为提前还款、包括结清贷款、领取贷款相关文件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所有事项;代为办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房屋评估、保险及公证事宜(委托人特此声明:同意受托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代为到当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代为缴纳相关税费,有权代为领取、保管经过抵押登记的土地房屋权证;代为办理其他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事宜。

4、受托人有权出租上述房产,收取租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为受托人全权代表本人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职责所必需之其他权限,均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为的相关行为,视同委托人亲为,因此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全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额____%)拥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方为我方的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项,受托方2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第5、13项委托事项:

1、管理上述房产,支付与上述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相关部门办理以上房产补地价事宜,并代领取缴费通知单及增补协议书,缴纳相关费用等及办理绿转红等相关手续,领取红本房地产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到相关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价格议价书等相关文件。

3、全权办理以上述房产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收取银行贷款款项,办理合同公证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办理申请赎楼贷款手续,签署银行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一切相关文件;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办理还款的相关手续;偿还上述银行赎楼贷款,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5、到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打印产权资料,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开具利息证明,复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单及历史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到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到相关部门打印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领取免税函等相关文件。

6、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的赎楼手续、终止授信额度等一切相关手续,代为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费用确认函(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代交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购房发票、房屋保险单、发票和退保证明、付清楼款证明、还款凭证等,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7、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8、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及一切相关文件,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9、全权办理出售上述房产的一切的相关事宜,办理过户、转移登记等的相关手续,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人记录、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办理合同公证并签署相关文件。

10、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受托方1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受托方1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11、签署担保融资赎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缴纳赎楼的相关费用;到银行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所需签署的申请书及一切相关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退件、撤销过户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咨询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13、办理上述房产水、电、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有线(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等过户、开户、销户、停机等的手续。

受托方1有权委派本公司任何员工办理上述受托事项。受托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方均予承认。

篇5

特此申请!

篇6

根据你行与___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的贷款。现我___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二)

_______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_________自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或/即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担保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

一、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你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四、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责任。

五、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六、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 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附:保证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三)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本

中国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行:

本单位(________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同意为 ________在贵行申请的贷款(贷款金额________万元,贷款期限______个月)提供担保,以本单位在贵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资金作质押,账号________________,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和利息,担保期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一年,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单位同意贵行从上述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担保中心(公章) 银行(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四)

银行贷款担保书范本

致中国_____银行_____支行:

根据你行与_____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万元贷款,现我_____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签订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意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任何本人财务重大变化等事件、事项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为贷款合同中的规定的贷款金额即人名币(大写):____________ 元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罚息和有关费用。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性的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利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贷款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五)

人贷款担保书范本

______农村信用社:

我叫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月工资收入______元,今受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方)的委托,同意作为被保证方向贵社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元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人。

我的担保责任、义务如下:

1、我保证被保证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按被保证方与贵局所签订之贷款合同的规定,归还人民币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我保证,如果我收到贵局发出被保证方未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通知或在贵局委托银行收贷款通知书,我将以个人工资收入为担保,在被担保方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贵局汇交所欠的人民币贷款本金和利息。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范本 相关内容:个人担保贷款申请书范文3篇 上世纪80年代,为了降低我国银行业的高不良贷款率,国有银行率先开始了担保贷款的探索之路,时至今日担保贷款在我国的开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且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贷款业务。本文是个人担保贷款的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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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号文件批准的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______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_____%,按______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还款,共分______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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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通过中央储备粮增储、减储、轮换、集并等业务经营,逐步将中央储备粮贷款集中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创造条件实现中储粮总公司统借统还。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

(二)一致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与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三)封闭管理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当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二)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企业(简称代储企业,下同)。

第六条贷款用途。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各项计划的资金需要。

“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所需资金,发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出口中央储备粮费用所需资金,发放中央储备粮费用贷款(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除应当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二)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联络处(统称中储粮分公司,下同)与农发行省级分行联合下达到企业的计划文件,中谷中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到所属承储企业的计划文件;

(三)代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和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四)直属企业租仓储存中央储备粮,出租仓企业应当具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的储存条件,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租仓储粮合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贷款按一年期限确定。

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应当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展期手续。中央储备粮贷款可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对经有权部门确认的陈化中央储备粮占用贷款、已经超过正常结算期限的销售货款占用贷款、超过规定的轮换空库期尚未轮入的中央储备粮价差占用贷款等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以及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中央储备粮贷款,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条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遇利率调整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逾期的中央储备粮贷款,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收购或调入(含移入)粮食用于完成中央储备粮计划的,开户行应当在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括价款和合理费用)标准内,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对只规定收购或调入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应当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从严掌握贷款发放额度。

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确定贷款发放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中央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有关中央储备粮计划,向开户行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借款人将《借款申请书》,连同中央储备粮计划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开户行。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范围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贷款用途规定。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当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开展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当首先审核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购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与计划文件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三)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应当预测轮换价差亏损情况和调查弥补资金来源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五)借款人已承借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当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一)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贷款审查人应当重点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查人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二)贷款审批。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开户行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与使用。对批准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中央储备粮贷款可一次性审批,一次或分批次发放。对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贷款收回。粮食销售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将销售货款足额归行,并归还中央储备粮贷款。

第五章贷款监督

第十八条资金支取监督。借款人应当按照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粮食购进监督。开户行应当认真核查借款人收购及调入中央储备粮的凭证,掌握实际购进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按中央储备粮入库进度监督货款支付。做好收购所需现金的供应和管理,除借款人收购农户粮食外,一般不得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并应当加强货款结算的柜台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的调整。在中央储备粮全部入库之后,开户行应当依据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对中央储备粮贷款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发放的贷款小于核定入库成本的,开户行按核定入库成本补放贷款。实际发放的贷款超过核定入库成本的,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超额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粮食库存监督。开户行应当严格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监管,逐仓填写仓单,对库存粮食实行仓单管理,定期检查核实借款人中央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在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期间,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直属企业开户行委托出租仓企业开户行监管租仓储粮库存的,应当建立分工协作的双重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粮食销售监督。

(一)坚持出库报告制度。中央储备粮出库销售,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开户行,并按规定提供出库计划等有关文件资料。粮食销售后,开户行要及时登记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二)落实价差亏损补贴。对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出库计划形成的价差亏损,明确由中央财政补贴的,由中央财政补贴弥补;未明确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占用的贷款。

(三)加强货款结算监督。中央储备粮货款结算原则上实行“钱货两清”。开户行应当加强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时将销售货款归行。

第二十三条坚持台账登记制度。管户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中央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轮换、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信贷监管,及时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做好台账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派驻管户信贷员制度。开户行应当根据总行规定,对借款人派驻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和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信贷监管。业务量大且条件具备的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派驻信贷组。

第六章轮换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储备粮同库点轮换(含品种串换)的贷款管理。贷款应当实行“购贷销还”,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占用贷款应当与计划完全一致。

(一)借款人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中央储备粮的,粮食销售货款回笼后,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占用的贷款。轮入粮食时,按轮出收回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轮入粮食时,开户行可先发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负担。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本息应当全部收回。

(三)已纳入“中央储备粮陈化库存贷款”科目管理的中央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陈化库存贷款占用形态调整为正常库存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异库点轮换(含品种串换和集并)的贷款管理。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应当通过异库点轮换,逐步调整到直属企业,实行集中管理。轮换结束后,轮出企业占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全部收回;轮入企业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占用贷款应当与计划完全一致。

(一)中央储备粮异库点轮换原则上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轮出企业粮食销售货款回笼后,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占用的贷款。对轮出企业粮食销售货款不能足额还贷产生的差额,应当从轮入企业开户行划转的资金中收回。贷款划转后,轮入企业开户行按同库点轮换方式,支持轮入企业轮入新粮。

对确需采取先轮入、后轮出方式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应当先按核定入库成本进行全额贷款划转,将轮出企业占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全部划转到轮入企业,由轮入企业负责销售粮食。贷款划转后,轮入企业开户行按同库点轮换方式,对轮入企业进行贷款管理。

(二)异库点轮换的贷款划转,按照“此增彼减”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在轮出轮入企业之间进行点对点贷款划转。

1、中央储备粮跨省(含跨农发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轮换,贷款划转工作由总行与中储粮总公司根据每一批次计划的安排,组织相关的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具体实施。

2、中央储备粮省内异库点轮换,贷款划转工作由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共同制定贷款划转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轮换的贷款调整。涉及中央储备粮库存成本变化的轮换,应当及时进行贷款调整。凡属异库点轮换的,应当首先在轮出、轮入企业之间进行贷款划转,再对轮入企业一方进行贷款调整,确保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贷款与财政核定入库成本相一致。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需要通过进出口轮换中央储备粮的,原则上应当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开户行应当督促借款人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轮换风险准备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第三十一条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中央储备粮损耗,如实反映损耗占用贷款,并督促借款人及时补足库存或归还占用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对中央储备粮因灾损失,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通过保险理赔及时补足库存或归还占用的贷款,并将因灾损失、补库及贷款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超过规定的轮换空库期仍未轮入粮食时,开户行应当督促借款人按规定补足库存。借款人不能及时补足库存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从借款人收回无库存保证的贷款和利息。

第三十四条对借款人违反《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对借款人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认真组织清收,对无法收回的贷款转入“粮油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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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各项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

(二)财政补贴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

(三)封闭管理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当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五条贷款用途。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各项计划的资金需要。“先购后销”轮换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督;

(二)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农发行联合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

(三)持有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地方储备粮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四)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

(五)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

第七条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确认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地市级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骨干企业;

(二)按农发行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其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A级)以上。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贷款按一年期限确定。

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应当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展期手续。对正常粮食库存占用贷款、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对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的贷款,可以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贷款、当地政府已取消地方储备粮计划尚未归还的贷款、陈化粮食库存占用贷款、超过规定期限的销售结算资金占用贷款,以及损失损耗占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条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遇利率调整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逾期的地方储备粮贷款,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对实行核定成本政策的,应当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价格或规定的价格幅度,确定贷款额度;对不实行核定成本政策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从严掌握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同时,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和保证贷款安全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计划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依据及相关资料;

(三)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

(四)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情况和资料;

(五)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还应对企业的贷款资格和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经二级分行审查后,报省级分行批准。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范围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贷款用途规定。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当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开展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拟购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实际下达的储备计划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三)地方财政部门对已存储地方储备粮各项补贴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已承借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合理使用;

(五)实行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有效性。

调查人应当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负责人负责。贷款审查人应当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人对审查情况应当签署审查意见,明确提出是否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地方储备粮贷款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开户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还应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地方储备粮贷款可采取一次性审批,一次或分批次发放。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贷款收回。地方储备粮销售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将销售货款归行,并归还地方储备粮贷款。销售货款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开户行要从财政价差补贴款和企业其它资金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十九条资金支取监督。借款人应当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专款专用,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条粮食购进监督。贷款使用实行报帐制度,开户行应当认真核对粮食收购(调入)凭证,掌握购进粮食的实际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按粮食的购入进度,监督贷款使用。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调整。在地方储备粮全部入库之后,开户行应当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成本对地方储备粮贷款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发放贷款超过核定成本的,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超额发放的贷款。实际发放贷款小于核定成本的,由开户行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补充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粮食库存监督。

(一)实行仓单管理。开户行要按照仓单管理的有关规定,逐仓填制仓单。

(二)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开户行要落实库存核查制度。定期对借款人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地方储备粮专人、专仓、专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银企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粮食销售监督。地方储备粮销售应当根据销售计划进行。

(一)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借款人发生地方储备粮销售时,要如实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及时将销售货款归行。

(二)落实销售价差亏损补贴。对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销售计划,所形成的销售价差亏损,应当落实弥补来源。对划转为商品周转粮的,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并明确落实价差亏损弥补和利息补贴来源,限期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

(三)货款结算监督。地方储备粮货款结算应当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属于农发行开户企业之间粮食销售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帐结算。开户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管理,督促销售货款及时归行。

第二十四条坚持台帐登记制度。开户行应当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地方储备粮的购进、存储、销售、货款回笼等活动,在台帐中如实登记和反映。

第二十五条实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派驻管户信贷员进行信贷监管。派驻信贷员要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粮食库存变化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六章轮换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含品种串换,下同)的贷款管理应当坚持具有轮换计划(对企业实行自主轮换的,需提供地方政府明确由企业自主轮换的文件)、明确轮换方式、落实价差亏损弥补来源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自身轮换地方储备粮的贷款管理。

(一)轮换前后库存成本不变的贷款管理。对采取先销后购方式的,轮出时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时等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对采取先购后销方式的,轮入时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轮出时全额收回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本息。轮换结束后,轮出、轮入粮食数量应保持一致。对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形成的亏库,由借款人及时补库或归还亏库占用的贷款。

(二)轮换前后库存成本发生变化的贷款管理。轮出时,应当全额收回占用的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时,按财政部门重新核定的成本或实际入库成本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三)滚动轮换的贷款管理。承储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多次轮换的,应当采取保持库存常量不变的管理方式。即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地方政府确定的最低承储数量。开户行要建立信贷辅助台帐,监测反映地方储备粮滚动轮换情况。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委托加工企业轮换地方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委托轮换地方储备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须经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承储企业应当和加工企业签订委托轮换协议;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和仓储能力,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具体的贷款管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轮换、集并调整地方储备粮存储库点,实行异库点轮换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采取“此增彼减”同时划转方式,或者采取先从轮出企业全额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后,再向轮入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调整后的承储企业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地方储备粮贷款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地方储备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要督促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企业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地方储备粮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亏损。

第三十二条损失损耗管理。开户行要督促借款人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并督促借款人及时补库或归还占用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及时监测贷款风险。开户行要根据贷款变化情况,按规定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贷款占用形态,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状况。

第三十四条监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开户行要督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各种补贴拨补到企业。对地方储备粮利息、价差亏损等各种财政补贴不落实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足额到位,影响收贷收息的,开户行不得发放新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第三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权属于地方政府,借款人不得用地方储备粮抵偿企业经营性债务。借款人破产、撤销、解散时,开户行应会同地方储备粮管理部门,就地方储备粮另储及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对另储的地方储备粮要及时办理贷款变更手续,对处置变现的价款要全额收贷收息,价差亏损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弥补来源。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七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篇10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条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1

信用证出口押汇在国内法处于空白,在UCP500也没有涉及,国内法学教科书也很少谈及出口押汇的内容,因此对信用证出口押汇涵义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各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解释上,从各银行的网站可以查知,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认为信用证出口押汇作是一种有但保的融资方式。如中国银行就认为“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做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中国银行将出口押汇视为一种抵押担保。此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也基本持该观点。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虽然也将出口押汇视为是一种有担保的贷款,但他们将其当作是一种质押担保,如中国工商银行就认为“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二是认为信用证出口押汇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如中国农业银行就认为“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提交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该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中信实业银行更是将出口押汇与国际惯例UCP500等同起来。对于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歧义理解主要源于实践中概念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的认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对于信用证出口押汇法律关系笔者作如下分析:

第一,从信用证出口押汇法律关系主体看。信用证出口押汇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押汇行(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和押汇申请人(即出口商或称信用证受益人)同时还会涉及其它主体。首先,涉及押汇行与押汇申请人的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出口押汇总质押汇》(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有的也称之为出口押汇总承诺书)进行确定的。此外,出口商每次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时,通常都须向押汇行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总质押书》和《申请书》是二者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同时也具有担保法的性质。其次,涉及押汇行与其它信用证主体的关系。由于出口押汇与信用证关系密切,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过程中为规避风险,对开证行、信用证及其单据的限制条件较多,如要求开证行及进口商资信和经营作风良好;要求开证行所在地政治经济局势稳定,没有金融危机等等。再者,“押汇银行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依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而定,原则上与出口商一样,对开证行取得抽象独立的权利”;“押汇银行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就如信用证通知行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原则上不发生契约关系,从而亦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可言”。

篇12

法定代表人:

应借款方于 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 借款

2 借款金额:(大写: )其中备付:(大写: )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之日起算。

借款用途

1 借款限用于

2 备付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

1 借款方按规定的借款额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2 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3 各年(季)度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4 分年和年(季)度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借款方办理,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6 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期限者除外。

和费用

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条款所述季度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对应付未付,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5.1 来源为 及其它可用于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在第一笔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金额见下表:

────────────────────────┬─────────

│ 期 序 │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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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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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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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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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期 │ │ │ │ │ │

├────┼────┼────┼────┼────┼─────────┤

│ 第5期 │ │ │ │ │ │

├────┼────┼────┼────┼────┼─────────┤

│ 第6期 │ │ │ │ │ │

├────┼────┼────┼────┼────┼─────────┤

│ 第7期 │ │ │ │ │ │

├────┼────┼────┼────┼────┼─────────┤

│ 第8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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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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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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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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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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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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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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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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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计划按期如数,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

借款方提前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

6.1 本借款由 提供(具体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日和每一支付日作出的。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中小企业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人丧失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2 贷款方未能按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2)对第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对第1、1(4)、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调整计划、借款凭证、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篇13

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贷款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

(二)控制风险。根据申请贷款企业经营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调控能力强、经营效益好、有还款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予以扶持;

(三)专项管理。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四)按期收回。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定期结息,按期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三)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四)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农发行贷款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一)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二)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三)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四)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五)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粮食仓储设施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审批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在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含80%)、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以上(含20%),或者政府为了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四)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参考借款人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经营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向农发行的开户行(简称开户行,下同)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等。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当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其中,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不予办理展期的贷款,应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九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特别好的借款人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办理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仓储设施贷款,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期限、还款付息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申请担保贷款的,需要提供借款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

(三)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自有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开户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接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其次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对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综合评价。贷款调查人对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可成立贷款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贷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条件是否具备;

(二)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诚信状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保证人近期至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是否满足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项目预期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如何;

(五)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的成因,并督促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六)借款申请人自有资金来源情况,按期到位的可能性,借款申请人内部员工缴纳的上岗风险抵押金、外来投资等可视同自有资金,除此之外的负债资金不视为满足贷款条件中的自有资金要求;

(七)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八)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对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评估。凡申请农发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单一新建项目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应当首先由贷款审批行组织项目评估或委托下级行组织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贷款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性评估。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判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借款人资信评估。主要评价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的品行、学识、信誉和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三)项目建设条件评估。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的地理位置、施工条件、交通运输、建筑材料、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论证分析;

(四)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内容的完整性、投资概算的准确性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五)财务及现金流量分析。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分析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清偿能力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六)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七)贷款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综合指标的测算、分析,合理、科学地评价和判断项目贷款风险程度;

(八)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名称、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表、附图、附件和封底组成。正文主要陈述项目背景、项目及项目业主概况、组织管理机构、投资计划、市场分析、效益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结论、建议等内容。特别要对项目实施与否、怎样实施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评估报告应简明扼要、有叙有议、全面翔实、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负责初审,报本行行长(经理)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向二级分行上报贷款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料。二级分行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级分行。贷款审查人应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初审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原则上集中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一般由行长(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审批行接到贷款审查意见后,应首先由信贷部门或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调查、评估和审查内容进行查验评估,并提交书面查验评估意见,报贷款审批人。贷款审批人收到查验评估认可意见后应在总行下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计划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对超出省级分行授权范围的贷款项目应上报总行审批。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批的贷款项目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仓储设施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在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准备按时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时,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竣工验收,贷款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发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一并存入借款人在开户行的存款账户,借款人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支出凭证定期向开户行报账,开户行信贷部门在对其实际支出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借款人按核实的支出凭证记载的金额从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信贷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核实企业实际支出的资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规定的用途。对违规挤占挪用贷款的要按规定处以加息、停止新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跟踪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解决和总结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贷款项目竣工后,开户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贷款项目档案是在办理贷款业务和贷款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是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凭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文本、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基本资料、农发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档案管理要做到分类科学、内容齐全、收集及时、保管完整、管理规范。按照一户一档、一项一卷和分级、分类、分区的原则进行管理存放,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贷款项目选择、评估、审查、决策和实施等各环节按规定进行,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油脂储存设施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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