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审计责任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审计责任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审计责任论文

篇1

宇通客车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30万元。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申辩自己不应承担审计责任,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声称未发现错弊是因为被审计单位与银行做了手脚,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不管该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从中可看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注册会计师都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实,审计责任不能替代会计责任,同样会计责任也不能替代、减免审计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一、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社会公众的认识误区

会计信息的编报日益复杂以及会计信息的常常失真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如果会计报表里有重大错报或漏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就肯定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当然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从目前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册会计师,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审计单位。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误区

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识误区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被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职业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能区分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与会计关系密切,它们都以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作为工作对象。区别在于,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审计则强调监督和鉴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依据。这两者的基本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审计与会计目标的关联性使得那些使用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了决策失误的使用者,很难分辨这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属于会计责任。此外,会计造假以后,企业往往会陷入破产的境地,会计报表使用者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审计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里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未披露事项调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所以当审计责任未充分履行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承担会计责任又承担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诉讼源于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又源自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双方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审计失败案例的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惩罚力度的加大,但对于造假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远不及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会计造假只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二)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甚至参与造假,导致审计失败,又不愿承担审计责任,而过分强调会计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这三种意见类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但如果签发的是无保留意见而会计报表里又存在重大错报,就表明审计失败了。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和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没有足够的审计经验和判断分析能力,会计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错报有时很难发现;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少数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加剧,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担的审计责任,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和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能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当出现审计失败时应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更多的承担起宣传与沟通的职责。特别是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理解。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充分利用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有的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再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导致审计失败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会计报表的质量永远由编制者负责。当审计失败出现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二)完善相关法律

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

(三)注册会计师要诚信执业

1、坚持诚实守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的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诚信具体体现为在执业时保持独立的、客观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这三个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虽然司法界和审计界在对审计准则的地位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案件,大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遵守审计准则要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审计失败。

3、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重视并加强后续教育学习,规范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4、当审计失败案例发生时,会计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分别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篇2

财政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是一种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是万能的,它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政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财政是一种政府的经济活动行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对公共活动的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财政作为政府行使职能和进行社会公共活动的一种财力保障,代表国家支配和管理公共经济资源。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责任也转移到财政部门的预算行为和公共资金的分配使用;在现行体制下,财政活动主要应定位于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政策和制度,引导和不断规范用财财政行为,维护国家公共资源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的预算执行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执行着国家的各项财政收支计划,其对公共资源行政作为的有效性,直接体现了政府的公共经济责任的履行。由此而言,公共财政的执行部门,不仅需要按照政府的公共职能使用财政资金,谋求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还有责任对公共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

社会公共资源是有限的,有限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如何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增加公共的益,这就产生了外部的评价问题。公共财政的支出,责任在于效率和效益,其根据就在这里。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强公共财政的责任行为,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将为国家公共财政的体制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导向,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的框架,是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体制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财政改革的重点应转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公共物品的投资建设,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职能。使财政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社会公共有效供给,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财政的社会公共属性将更加明确。

公共财政的改革和发展,也给公共财政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共财政审计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政府财政及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分配、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履行公共经济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报告的独立控制活动,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相联系的一种财政审计形式。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共财政的改革和发展,正促使审计机关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调整审计理念,关注体制变化,从宏观的、全局的、辩证的、跨专业的角度,去研究和思考公共财政审计的发展问题。根据政府财政的工作重点和资金流向,更加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更加关注财政公共资金的使用与绩效,更加顾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民生的公共利益,即财政审计需要树立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工作理念。

二、关于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实践与讨论

关注科学发展,关注公共财政的走向,审计机关应重视对财政审计一体化的认识和目标把握。财政审计一体化在一般意义上可理解为:集中配置审计资源,对公共财政资金从收入组织、预算编制、拨付执行、管理使用等过程环节的审计;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运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最终以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形式反映审计成果,影响和提供对政府公共财政行为的决策评价。

财政审计一体化与传统的财政审计相比,在认识上更为深入,定位上更为灵活,组织上应更为周密。

首先认识上,传统的财政审计是针对本级财政(或者说对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收支审计,侧重于预算审查、数据核审、批复程序、内部控制等环节的审查;而财政审计一体化更关注年度预算执行的一个系统性,从预算的编制、收入的组织,资金的拨付,预算的执行,使用的绩效加以检查和评价,沿着财政资金的走向进行重点沿伸和审计,因此,对公共财政资金运行一体化的认识和评价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其次,在定位上,传统财政审计的目标定位,主要侧重于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取向目标,更应注重公共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在资金的界定上,不仅要看财政预算资金,而且应该关注其他非税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运行;在审计项目上,不仅要看本级预算执行,而且应该关注财政性投资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预算部门预算执行的情况。在一个大的公共财政资金和资产运行框架内,来审视本地区财政综合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存在的问题,反映和揭示宏观层面的情况,结合党委政府科学执政的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来提升审计的运用成果。

其三,在组织上,财政审计一体化是审计机关在现有的审计对象、人员配备、装备手段、审计组织程度条件下,对审计资源的一种整合和配置,以求在规定的时期内,能最大效能地实现审计目标,提升审计成果。这种资源整合,不仅有审计对象的配置,还有审计力量的配置,包括社会审计力量、内部审计力量的配合。在审计对象、审计力量、审计信息、审计资源共享的条件下,审计一体化的价值取向十分清晰,审计职能的履行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针对性,这对审计组织者来讲,是一种考验,需要一种宏观的跨学科的驾驭意识,以便能生产出更好的“审计产品”。

有学者提出:“国家审计的产品就是审计信息”,这个观点十分形象和恰当,如果审计最终产品-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最终只是会计数据的确认和罗列,而不能经常地适时地从财政经济一体化的角度提示分析,为党委政府的科学执政的领导和公共财政的分配导向,提供有益的审计评价和监督,审计的公共性监督和评价的职能必将弱化。

近几年来,在浙江省审计厅和杭州市审计局的领导下,杭州市下城区审计局在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方面作了如下的审计实践:

实践A: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以促进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性为目标,在指导思想上树立为党委政府决策管理和人大常委会财经监督服务,推进公共财政审计制度的深入。连续三年来,审计机关对本地区财政预算执行进行客观反映和提示问题的同时,对预算执行中16项重要事项提出审计建议,引起了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财政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有效执行审计意见,落实审计结论,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随之形成一批政策性的规定,极大的丰富了财政审计的内涵,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

实践B:区审计机关连续二年推行了六个预算执行部门的决算审计,围绕预算执行,从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预算收支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拓宽和增强了区级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使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工作,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和预算执行的过程中统一起来,为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供了审计依据。

实践C: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结合部门决算、财政绩效、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关联问题,拓展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内容,探索对财政重要的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在本地区已建立了对工业技改、商贸发展、农业开发、科技进步、外贸支助等五项政府贴息资金的年度定期审计制度,开始形成主管部门立项、财政部门分配、审计部门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有效地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性。

实践D:根据近年来,财政公共性建设投入增多的特点,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我区落实和建立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制度,推进国家建设项目的必审制,审计机关全面介入国家建设投资的审计监督,并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控制流程,二年半来,先后实施投资审计项目202个,核减和节约财政性建设投资5584万,为提高财政投资的绩效,筑起一条新的监督防线。

实践E:按照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一体化运营的特点,在财政审计一体化中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关注,二年来,审计机关组织了对八个部门(街镇)的国有资产资金审计,取得巨大的监督成效。为政府掌握本地区重要的公共资源、国有资金、土地存量、公有房产、或有债务提供了审计依据,使公共财政在资金和资产二种形态上的资源配置基础更加清晰,为党委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统一调控和运营奠定了决策基础。

浙江审计厅根据全省的审计实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公共财政审计体制发展的趋势,对财政审计一体化已经作出新的定位,提出:财政审计一体化,除有关原有财政审计内容为基础外,还应包括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的审计、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财政审计一体化范围和内容的涵盖,结合审计的实践来认识,我们认为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带来很大的启示,是一个切合实际的导向,值得引起我们在工作中深入研究和思考。

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科学发展理念的更新,标志着我们正步入构建公共财政建设新框架的阶段,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也必然会激发审计环境和审计观念的全方位变革。在审计资源一定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要靠审计工作理念的转变,审计监督职能的调整,并善于把握工作的取舍,以从更高的层次上认识财政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创新,更好地把握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内涵。

三、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对策思考

实现财政审计一体化,要树立财政审计“一盘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计各专业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使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大于分兵出击,最终为社会公众和党委政府提供更加丰富的审计产品,使审计的成果得到有效的提升和利用。

(一)重视审前计划提高组织管理

审计一体化可以看作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广点多,需要加强审计项目立项和审计计划编制的思考,做好审前调查方案的形成,按照财政资金的走向和资金运动的规律,确定本地区的计划目标。审计一体化工作,既是一个系统,就具备一定的网络和层次,具备一定的时段和对应。审计的组织需要跨越时空和项目的单一观察,从年度审计的重点和关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串联和分析,分而不乱,合而为一,以提高年度财政审计项目的组织化程度。财政审计一体化,对审计机关内部来讲,首先要做到审计项目组织管理的一体化,提高项目指挥协调、项目质量控制、项目问题综合、项目成果提炼的一体化。

(二)综合审计内容做到“六个结合”

审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有着自己的特性和优势,在财政审计一体化的目标下,各专业审计都承担着为终极目标提供服务的责任。局部项目与整体工作目标是一个统一体,局部的问题不能局部看,应连贯看,综合看。从中得出公共财政资金运行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加强各单项审计项目的综合性、宏观性。

因此,在财政审计一体化中,应努力做到“六个结合”:(1)加强专业审计目标与财政审计目标的结合;(2)加强一般部门单位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结合;(3)加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财政绩效审计的结合;(4)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的结合;(5)加强专项审计调查与财政审计的结合;(6)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与财政审计的结合。

(三)整合信息资源构筑信息平台

我们说,从本质上讲,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可以说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财政收支体现了政府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实施,使这种“分配活动”和“利益关系”在一个新的统一体方面得到观察和思考。比如说一笔“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审查中,观察的要点是程序和合规。但在审计一体化的组织中,将沿着资金的流向,一直跟踪到受益单位(企业)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到的信息又反馈出该项财政支出的绩效性和必要性。

因此,在财政审计一体化条件下,各类审计资源的整合尤为必要。这既包括审计机关内部的审计资源整合,也包括外部的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的整合。这些纵横交错的审计信息,同置于一个公共的审计信息平台,通过各审计组信息的共享,使财政审计信息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客观上,审计信息的一体化,信息的完备性,传导的流畅性,在财政审计一体化的项目管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特别在审计计算机管理系统(OA)和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AO)条件下,使信息的搜索、传递、处理和反馈机制成为可能,审计信息的共享机制,将有助于财政审计一体化项目的有效推行。

(四)确定终极目标提高审计成效

推行审计一体化,其最终的目标,应该是不断深化财政审计的内涵,提升财政审计的质量,综合反映财政经济的情况和问题,形成具有价值的“两个报告”,为政府公共财政的发展提供评价,为人大常委员会审议财政的预算执行提供依据,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的利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审计机关年度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要求立意高、力度强、容量大,具备全局性和宏观性,这是审计机关审计成果反映的最重要的载体,需要认真的把握。

篇3

(二)在审计实施阶段存在的风险

这类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不够,而导致政策水平时受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对审计的结果产生偏差,这个主要表现在:①取证的风险。这主要是审计人员在对审计的获取证据时不能符合客观性、相对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使得审计与事实不符,形成风险。②在检查时的风险。这主要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由于操作的失误而造成的审计偏差,使其与事实不符。

(三)在出具报告阶段存在的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对要审计的事项不能全面掌握,或者是不能对责任者的经济责任给予准确的评价,还有就是未能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对责任者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不能按规定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或者只是在口头上进行询问,不做书面的记录。

(四)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上存在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表现在:①目前的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比较单薄,不具有复合专业的背景,在遇到新的情况时不能及时作出反应。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来说,设计的方面比较广,这就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简单的查账能力,还要具有了解有关的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的能力,然而现在很多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够全面,严重的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②现在的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够,面对被审计的干部个人,遇到问题时经不住软磨硬泡,使得原本就职业道德薄弱的审计人员妥协,不能公正的处理审计责任。

二、如何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一)要树立防风险的意识

作为审计机构必须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防范意识,要从思想上对审计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做好重视,在审计过程当中严格遵守职业要求,认真实施审计程序,在获取充分证据后做出正确的审计判断。

(二)要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想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增加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让工作人员一直能处于不断更新自己专业知识的状态,还可以培养出一批新型的审计人员来满足新的工作需要。还有就是加强各员工之间的交流,在工作当中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三)在审计评价时要客观公正

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的时候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评价的结果要有据可循,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公正分析,能透过存在的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在评价过程中要听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和辩解,公正客观,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从而保证评价的正确性。

(四)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上要加强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方面比较广,所以就需要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从而强化审计的实施,还有就是将审计过程责任制,有其他部门实施监督功能,使得审计能在一个公正公开的环境进行,从而降低审计存在的风险。

篇4

净化执业环境,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与政府监督等行政部门协调沟通,确保各个部门的财务、人事、业务与名称等方面完全脱钩,杜绝“名脱暗挂”或者“权力加盟”的现象出现。为了形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办公环境,对于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而产生权力寻租的行为查处应当是严惩不贷的。同时,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自身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为,加大事务所的职业责任,推进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化,推动会计师事务规模的扩大,确立品牌,提高声誉,开拓市场,吸收优秀审的计人才,严格审计质量管理,提高审计风险的承受能力,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行业自律作用。

3.健全会计事务所的内部控制

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控制风险的重要保障。健全的会计事务所内部控制需要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的执业复查,充分评价审计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的员工培训计划,增强审计人员风险意识的自觉性。会计事务所应在充分学习并领悟《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融入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及研究,使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更具现实的意义,同时引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关于内部控制的理念,充实并完善会计事务所的内部控制的制度,及审计风险的办法,使审计风险的防范更为更有效。此外,还可建立风险责任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对于审计组织内部各个层次、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首先要恪守职业道德,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每件事情,让每件事情都有人审核,有人进行负责指导监督,有人进行实际操作,并负责考核。当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反映出什么地方是谁造成的问题,能更好的分清责任。作为事务所内部,严格的监管制度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保证审计程序的每一个环节,每个项目的工作过程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的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要求,达到规避审计风险的目的。

4.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审计人员应当更好的运用现代化审计技术与工具,包括现场作业软件、法规软件、专用审计软件、审计管理软件等,不断改进审计方法,更好的规范审计程序。在审计方法上严格进行检查、观察、函证、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并且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作为现代制度基础审计改进,从风险的分析和控制进行分析,在认识到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与范围。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从整体而言具有科学性与系统性,提高了审计的效率,使得审计结果变得更为客观公正。会计事务所在接受审计业务前应深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资产多少,内部控制等方面,一旦发现问题,包括濒临倒闭、管理人员操守不端或内部控制极度混乱等问题,需要进行利弊的权衡,做好业务委托方案。假设事后发现这些问题,包括夕阳产业或濒临倒闭或管理人员操守不端、内部控制极度混乱等问题,事务所应定期持续进行现有的客户评估审计,制定好书面计划,达到规避审计风险。

篇5

(二)对农牧团场主要领导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相结合

要加大对农牧团场主要领导的审计力度和审计范围,团场主要领导的责任重大,其管辖的各项事务对于团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加大对团场主要领导的监督,提高其领导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降低其违法违纪的机会,要注意采用经济责任审计和常规审计相互结合的审计办法。对团场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在日常审计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其常规管理领导责任的审计。

(三)审计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提高审计工作开展的效率

农牧团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众多,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以审计机关为主要力量,同时还要结合其他的相关部门。单位,对于团场内部的审计信息,在合适的情况下,要实现共享。团场的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以及上级审计单位的审计调查工作,降低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提高审计效率。(四)农牧团场经济责任审计要采取审计查证与调查分析相结合的模式农牧团场内部组织单位众多、经济资源庞杂,在开展经济责任审工作时,为了切实提高审计的公平性、客观性,应该注意加大调查分析的力度,即坚持审计调查和审计分析相互结合。对于比较复杂的审计内容,要责令相关审计工作人员实际调查取证,进行合理分析,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功能效果的正确发挥。

二、农牧团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审核团场年度经营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

农牧团场年度经营发展目标,不仅包括实际经济总量的增加幅度,还包括很多其他方面的内容,例如团场内部人均收入的增加情况、社会福利的落实情况、城镇化水平等,这些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审计时还应该结合团场制定的年度发展计划纲要,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团场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突破,也要团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二)农牧团场的经济效益

农牧团场经营者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应不断地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个综合性指标,除盈利目标的评价以外,还涉及经营方针或经营决策是否正确,因此需要单独加以评价。针对农牧团场中存在的影响效益的主要效益问题,审查其取得的经营业绩,也是评价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审核农牧团场现有资产,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作为农牧团场的法定代表人,均应保证在其任期内投入的资本保值、增值,并且资产是完整的,未受到损失。重点落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流失情况和损失浪费的现象,核实数量和账面价值,审查折旧提取比例及设备更新情况;无形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流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真实相符,债权债务是否清楚。

(四)审查农牧团场的行为

农牧团场向国家或社会有关单位提供的经济信息,包括会计信息、统计信息或主要业务信息,都应真实、正确,不能虚假、错误。因为,这些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有关各方制定决策、以及财税机关征课税收与执行监控的依据,如有虚假、隐瞒,社会经济的监控、决策和管理将发生混乱。因此,团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各级领导应把保证经济信息的真实、合规、正确作为一项经济责任。

篇6

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该县充分发挥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的作用,由其牵头制定年度计划,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安排的严密性、严肃性和可行性。联席会议规定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实行“逢离必审”、“任中抽审”,明确了四类必审对象,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经县委确定,拟调整或已决定调整的干部;任期已达届中或届满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或组织掌握有关问题线索需要审计的干部;需上报上级表彰、奖励的领导干部。按照四种必审对象的要求,在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时,有选择地对四类干部进行重点监督:一是任职时间较长而近期又未实施过审计的领导干部;二是掌管资金较多或在重要部门任职的领导干部;三是以前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四是临近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审计对象确定后,编入全局年度计划,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提请组织部门委托。考虑审计对象多、覆盖面大的实际,该局在安排其他专业审计任务时,积极做好与经济责任审计衔接工作,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投资审计及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的“捆绑审计”,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在审计时限上,采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的方法,领导干部离任前,原则上审计全部任期,已进行年度审计的,只审未审年度,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进行追朔审计。通过源头控制审计项目安排,整合了现有审计资源,有效避免了重复审计和项目打架现象,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突出审计重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领域宽、政策性强,必须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因此审计机关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抓好现场审计。该县通过多年实践,摸索出“力量上统一匹配,时间上统一步骤,审计上统一内容,处理上统一标准,结果上统一使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体化审计模式,审计质量、工作效率、结论落实工作得到同步提高。

“磨刀不误砍柴功”,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前,都组织周密详尽的审前调查,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力求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审计目标、内容、重点、分工和步骤,在审计力量上不搞平均分派,坚持审计力量和审计重点相匹配。在审计内容上突出八个重点,做到八查八看:一是查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看有无偷漏税金现象;二是查任职初期和离任时的家底,看国有资产增减情况;三是查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看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四是查任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看有无损失浪费问题;五是查任期内债权债务是否真实,看有无虚报漏记问题;六是查任期内农民负担是否合规合法,看有无乱加码、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七是查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用品、通讯设备是否清理移交,看有无转移、藏匿问题;八是查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看决策有无失误,有否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无贪污受贿问题等。围绕审计内容,重点抓好内部控制测评、货币资金盘库、工作底稿编制和审计资料复核四个环节,同时做做四个结合,即查人与查事结合,由事及人,分清界定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查帐与调查结合,丰富审计内容,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与常规审审计方法计结合,借鉴以前审计结果,提高工作效率;与发现案件结合,充分发挥审计在经济领域的惩处作用。在审计方法上,不拘形式,根据审计内容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审计方式、方法,如财务帐目审计与实物盘点核对、座谈、走访调查、受理举报、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相结合,全面细致地审清查透每一个审计事项。

为规范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该局制定了县直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国有企业三个报告模版,将审计范围内容、问题处理标准予以列示,指导审计操作,方便报告撰写;同时强化综合分析,实行审计组、科室、局业务会议三级综合分析汇报制,坚持从制度、宏观上提出解决和预防的建议、意见,为组织等有关部门利用审计成果提供可靠数据和依据。2005年以来,提交综合报告、专题审计信息142篇次,县领导批转96篇,县委、县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业务招待费列支报销、政府项目投资管理等办法8项,促进了全县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篇7

3.经济责任不明确。首先,由于县级以下行政单位工作具有长期性特征,如果出现一些经济审计问题,很难分清楚是上任的还是现任领导的。其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权利存在着交叉。根据规定,党委书记的工作主要是负责该镇管辖地区的宏观经济,同时主管责任。而镇长主要负责经济工作。这两种权利由于界定不清,使得经济审计量加大,同时削弱了其它人员的监督力度,使得廉政效果无法达到。再次,乡镇行政单位在经济责任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如在乡镇集体和被审个人的经济责任,缺乏界定标准,使得经济责任承担者不明确,进而导致经济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二、提高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效率的措施

1.完善经济审计指标。由于经济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再加上审计对象多样化,使得审计工作在开展上存在一定难度。以此,应遵照国家颁布的审计指标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制订较为统一的审计标准。在审计标准制订时,制订人员应当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局限于纠正经济错误,而是实现有限资金高效使用。由于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在制订时,需要着眼于当地的基本情况,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适合于该地区的经济审计标准。此外,还要考虑到行政单位的性质职能,考虑到它们的经济目标,再结合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制订出一套合理的经济审计标准,使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统一。

2.处理好离任和审计之间的关系。目前存在着先离任后审计的审计弊端,使得出现的经济问题无法解决,也使先任领导存在侥幸心理,后任者有鉴于前任的事迹,也出现松懈心理,在工作中投机取巧,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效率。以此,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在离任之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审计工作,才能做出离任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对现任领导形成警示,让他们在就职期间做好当地的经济工作,才能让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当地的经济建设中去。另外,实施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还会起到禁止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于廉政执政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该原则还避免了先离任后审计所带了的弊端,使经济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提高了审计质量。

3.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首先,由于县级以下的经济工作具有连续性,并且时间跨度大,在较短时间内无法分清前任和后任的经济责任。所以,应聘请专业经济工作人员,采取专业的分析方式作出合理的审计方式,使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得到明确划分,使他们在离任及就任时担负相应的责任。其次,做好领导者的责任划分工作,使镇长和党委书记两者的工作更加清晰分明;使审计个人和集体具有明确的界定,以免出现经济审计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

4.提高审计效率。首先,由于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容广泛,所以应合理使用当地的资源,才能提高审计效率。如在出现审计人员缺乏时,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增加审计人员,还可以专门聘请专业审计人员,使他们长期从事审计工作,此外,可以和相邻乡镇做好沟通工作,做好联合审计工作。其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一些县级以下的乡镇地区也呈现出繁荣景象,对审计人员也出现了较高要求。以此,这些乡镇审计机关应聘请专业审计人员,还应积极引进金融、会计专业的人才,以弥补审计方式单一、审计人员缺乏等不足。另外,还应做好审计人员培训工作,使他们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以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审计工作。

篇8

(二)任期期间资产质量的审计

对于国有企业新的负责人而言,前一任负责人遗留下来的经济问题就会被搁置。这就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因此,在进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对前后任期期间资产质量的情况进行清楚的划分。通过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有效地查实,来真是的反应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实际质量情况。对于任职期间资产质量的审计重点是对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三)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的审计

在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中,经营成果不是的现象十分的普遍。因此,为杜绝上述情况更深程度的恶化,就应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经营成果进行有效地审计。对于国有企业任期内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基于对企业负责人任期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进行深入的分析与审计。

(四)任职期间国有企业经营合法性审计

新时期,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强调的重点之一就是对任职期间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决策进行审计,主要是对其的合法性、合规性,如有无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是否存在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等进行审计,注重的是对企业实施的绩效审计。

二、新时期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于开展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其一是干部管理的权属复杂,对于审计的对象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改制、兼并以及重组资本时,就会产生十分复杂的权属成分。其二是被审人任期的职责难以确定。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详尽的履职规范文件进行约束,在界定被审人的经济责任方面就会产生较大的难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贯彻受限,增加了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在贯彻中受到限制,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复杂性。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复杂性,就造成在规避审计风险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困难。二是审计手段存在局限性。对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对外部资料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这就给企业的资产质量以及完整性的确认等,造成了一系列的不确定的因素。三是“先审后离”的原则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很难贯彻执行。现实的情况是基本上是人已经提拔、调任,内审部才接受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积极责任审计,这样就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比较的被动,查处的难度比较大,给国有经济的审计就会产生较大的压力与风险。

(三)经济责任审计类别单一,审计成果难以有效的转化

当前,由于国有企业集团的干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考核措施不够完善,就会造成内部审计对用度干部的人用几乎没有发言权。尽管有关企业的治理以及干部的任用与管理依旧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进程之中,但是却没有一种制度和机制,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直接用于干部的任用与监督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就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无法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发挥真正的实际效果。由于审计结果疏于落实,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处理与解决的就相对比较少,被审单位整改的也不彻底到应有的作用。

三、新时期构筑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一)完善国有资产外部监管机制,加强重要岗位人事监管

做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最关键的就是获得完善的国有资产外部监管机制的支持。这样,对于国有企业就能够开展更为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一是要构建完善三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共同的监督,这样在形成监督合力的情况下,对社会审计组织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存在的有效工作成果,形成实现国有企业经济责任监管的防线;二是加强国有企业重要岗位上的人事监管,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以及监管的水平;三是建立健全有效地权力运行机制,提高权利运行的透明度,完善对国有企业的权力制约以及监督机制。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审计的内部监管效能

篇9

(二)对超出预算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

要审计超出预算部分的资金及其管理情况,防止有人把预算内的资金划分到预算之外,对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资金信用化产生削减作用,与预算的管理脱节,在进行评价工作时要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避免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产生。

(三)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审计专项的基金的管理情况及使用情况,如农业扶贫、社保、环保等,应对其使用情况充分掌握并进行科学的审计和评价。

(四)对管理国有资产及其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工作进行中重点要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对国有财产的管理义务进行审计,以及主要的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并审计评价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在企业改革或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是否遭到破坏。

(五)对是否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

一切经济活动应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政法纪以及企业内部自身的财政管理制度,在审计工作进行中要指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将责任具体到某些人员身上,避免互相推卸责任。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价难度大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审计人员的主观意识对工作的影响较大。有的审计人员在展开工作时刻意避开了评价被审计的党政领导,而是只评价审计的事项,导致审计工作不全面,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如:审计人员在审计财务报表时,没有认真核实相应的领导是否履行了经济责任,直接评价相关的领导或是忽视评价领导这部分工作。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同对相同的问题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对审计工作造成影响,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缺乏客观性。

(二)难以掌控审计风险

审计的风险是审计人员在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方法和过程不恰当或对审计事项判断不正确从而审计意见不正确,导致产生损失,甚至有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审计风险隐蔽性强,风险内容涉及面广,使审计人员难以掌控审计的风险。审计风险客观存在于审计人员的意识之外,一般是由于审计人员的不小心而产生,并且审计风险存在与整个审计的过程中。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很容易违反程序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

(三)“先审后离”原则贯彻不到位

我国缺乏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产生问题才进行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执法不严的现象频繁发生。在实际情况中,负责委托审计的相关部门与审计部门不能做到紧密的结合,难以贯彻“先审后离”的原则。通常都是“先离后审”,即先调离并且得到任命之后才开展审计工作,违背了加强干部考核和管理的初衷,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对有些问题的核实比较困难,一旦被审计人出现问题,处理上也比较困难,使审计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四)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缺乏相关的强有力的法律法规。2006年经济责任审计被纳入审计法,然而在细节问题上仍缺乏相关的法规。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了自己的经济职责并进行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但目前缺乏权威的评价系统。并且,审计工作的完成需要的时间长,在此期间不能保证法律法规不发生变化,一旦改变,选择恰当的法律法规就成了难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如果被审计人有新的问题存在,很难做到有法可依。综上所述,相关的制度不完善给审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改进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

要想避免由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带来的审计问题,就要建立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审计的质量、审计水平、审计成果的运用及对被审计人员评价的公正性都可以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中得到体现。这就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准确无误,建立一套完善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是保证审计结果的必要条件。审计工作的进行应在明确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之后,将经济责任具体化、指标化,并加以合理的分析评价,科学的衡量出责任的履行情况,保证审计评价符合客观事实。

(二)审核部门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以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部门应严格监督其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并且不定时的检查工作的进行,有了问题及时指出并改正。建立并逐渐完善其监控体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争取把审计风险降到最低。例如,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符合制度、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等,定期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收集,反馈给执行审计人员,完成信息的沟通,以便及时采取解决的措施,避免审计出现差错,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

(三)增加任前任中审计比重,前移审计监督关口

为了解决“先审后离”原则贯彻不到位的问题,应该加大审计力度,注重事前及事中的监督,避免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审计的现象发生;严格监督相关领导在职期间的职责完成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审计不要只局限在离任时开展;在任期中充分结合年度目标与责任履行的实际情况调查审计其经济活动,将审计监督关口移到前边;认真贯彻“先审后离”的原则,将传统的事后审计向事前和事中审计转变。通过“先审后离”原则的贯彻,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审计得到作用,还可以及时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的问题,防止的发生。

篇10

二、经济责任审计亟需改进和加强

1.完善经济责任计划管理制度,有计划、有部署的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经营管理发展的需要,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系统规划,形成经济责任计划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般为年度计划,是通过文字报告、报表等形式来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合理统筹安排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制度就可以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层次分明,任务明确,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对审计人员的系统培训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进行:一是对参加相关业务部门举办的各项业务培训,加强对业务基础知识和新业务知识的学习;二是审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专业知识的培训,可以采取审计业务规范培训、专题研究、经验交流等方式;三是对参加内审协会举办各种审计培训,通过后续教育,更新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拓宽思路,培养创新能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四是建立起专家咨询渠道和专家咨询机制,对专业性强、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事项,建立专业机构的联系,及时地得到高质量的咨询建议或专家建议,以保证审计事项判断的准确性。

3.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开展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适当开展事前经济责任审计,在高管人员任职前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做好摸清家底工作,以保证经济责任确认的合理性、有效性。在高管人员在任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4.规范操作审计程序,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在经济审计工作中,必须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与评价功能。

5.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审计操作流程。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和质量控制制度,落实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从工作底稿到审计报告,从审计方案到档案归理,从责任界定的准确性到提出建议的合理性等多方面综合考核、评价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与审计内控执行情况,以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质量;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制度,审计部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必须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把审计结果作为选聘和调整干部的考察内容,纪检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对违纪政纪、贪污受贿以及徇私枉法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决定及时整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程序,审计人员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审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篇11

3.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与范围、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不统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高校自主办学权利在逐步加强,办学经费筹措渠道在日益扩大,教育资源配置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经费支出项目繁杂,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甚至涉及到办学效益、科技成果转让、校办产业等情况。现行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对审计评价的原则及标准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的支撑,各种审计规范单纯适用于对项目及单位整体的审计调查,但在经济责任审计是偏重于对人,因此在某些方面无法相适应。在责任界定方面,目前的审计项目界定标准无法做到精确划分集体与个人、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在审计评价标准方面,目前仍缺乏定量分析依据,未能形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客观评价标准,造成对高校领导干部决策程序、决策失误不能进行科学评估,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效果。

4.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急需进一步提高。在高校中对其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政策性与专业性很强,同时也是责任重大、高风险性的一项审计工作,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紧密影响到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随着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加强,目前确实存在审计人员素质无法适应新形势的现实问题,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一不利局面,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的措施和建议

1.对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重视程度。首先,要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上加强建设,使其审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只有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正常轨道,才能真正树立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其次,通过制作审计网站、组织干部不定期学习等措施加大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校教职工与学校领导都能充分了解审计部门的工作,从而形成高度重视与积极合作的良好氛围,只有得到高校领导和教职工更多的关注与了解,才能于激发高校领导干部的责任感,被审计单位才可能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进一步完善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逐渐杜绝“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近几年来,在国家审计署的大力推行下,审计公告制度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公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内容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内容与结果全部公开。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高校领导及相关人员及时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容及程序,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尽量做到主动防范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审计公告制度对于审计人员自身来讲,也是一个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的过程。对高校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要逐渐杜绝“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在对高校领导的考核、奖罚与任免中,要把经济责任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性,应在领导干部调任或离任前几个月进行,在任期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避免将问题遗留到下一任而导致整改质量的低下。

3.提高审计成果运用效率,加强审计监督的作用。在高校中对领导干部实施全面地经济责任审计,其目的就是通过审计监督为评价高校领导干部提供可靠依据,为此,必须充分重视审计结论,有效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效率。首先,必须逐步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人员档案之中,在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使用中,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其二,在对高校领导干部的任用中,要确实坚持先审后用、审用结合、先审后离的原则。重视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实际成果,经济责任审计为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提供必要依据。其三,对审计建议的落实和信息反馈情况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审计意见和建议对被审的高校领导干部确实能起到帮助与促进的作用。通过审计整改过程,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而加强学校内部经济管理,积极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经济风险,有效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4.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改进审计方法,不断提高审计质量。随着高校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责任的加大、任务的加重,审计方法也需积极创新。首先,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有计划性,清晰各审计程序的重点内容,既要重视被审人员任期述职报告,更要根据实际需要听取教职工意见,采取查阅分析会计资料、内查外调等多种形式,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合理性。其次,要不断完善审计手段,重视定量分析依据。在审计抽样中,采用科学手段尽量减少误差,并确保不要遗漏重要事项。

5.推进高校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业务素质。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取得良好效果,关键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素质,高质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合格的高素质的审计人员。首先,审计人员要政策性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遵守廉政规定和职业操守,坚持审计工作原则。其次,审计人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通过专业培训及后续教育,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拓展知识空间,只有成为多通的复合型审计人才,才能在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中,面对纷繁的各类资料,准确而完整地找出问题,作出正确客观的审计评价。

篇12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

1、《司法精神病学》曾绪承主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郑瞻培主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篇13

德性作为一个伦理命题已有悠久的历史。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否具备德性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而德性是否完备则决定了人的整体品质的优劣。我们在此重提这样一个古老的伦理命题,是现实使然。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社会学家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一书中分析了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之后说,现代社会是缺失德性的时代,人们注目于社会管理的效率和秩序,却把如何培养善良而公正的人看作一个过时的形上话题搁置起来,甚至德性已沦为实现功利的工具。

我们正在经历着麦金太尔所感受到的德性危机。改革开放初期,有人就感叹地指出。中国当代社会已出现了道德滑坡,或称为道德危机。如果说,这种论断过于夸大的话,那么,说当代社会德性缺失,德性面临困境,是绝不为过的。科学上进步了而道义上落后了,德性缺失了,世界就面临“去魅”的危险。因而,追寻美德就成为当代人们普遍强烈的愿望,德性审美文化就更具现实的吸引力。如何发扬和创造审美的德性文化以促进社会的和谐,这应该成为美学关注的现实问题。

一、德性与道

在中国古代文化观念中,“德”指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品质和特长,万物皆有德。“性”指人的内在特质。因此,“德性”便是指人的某种内在品质和特长,一般用以指道德品质。与之相近的概念是“德行”,《周礼・地官刈币氏》云:“在心为德,施之为行”。可见,“德行”包括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两者的统一;“德行”是内在道德品性的外化行为;“德性”是“德行”的基础,并通过后者体现;后者为前者所决定,是前者的具体化表现。不过,两者讲的都是道德,难以分割和区别,所以人们往往将其通用。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德性”作为伦理学的概念本是中性词,特定情况下有时用作贬义词,如批评某人“你这德性!”一般用作褒义词,如赞扬某人“很有德性”。就是说,中国古代文化中,德已被预设为“善德”。在古希腊,“德性”这一概念是与一个事物的功能相关的。当一事物的某种属于它的功能得到发挥或得到充分实现时,就可称之为德性。亚里士多德指出,任何一个特殊事物都有属于它这一类事物的特有功能,如马的功能在于奔跑,眼睛的功能在于看,耳朵的功能在于听,这些功能得到充分展示的品质就是这些事物的德性,一匹有德性的马也就是这匹马不仅本身好,并且善于奔驰;眼睛有德性,是因为它能很好地看东西,看得又清又远。人是什么也就是人所具有的内在功能是什么的问题,而人卓越地践行这种功能也就是人的德性。当一个事物无法实现其本性,无法完成其功能时就是德性的反面即不善。亚里士多德又指出:“能力就意味着德性。”后来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也说,德性即有能力,因此,德性就是力量、坚强,缺德则与软弱无能同义。因此,研究人是什么的学问也就是有关人的德性学说。如柏拉图在《国家篇》中提出“四德性”说:治理者善于计谋,其德性是智慧;保卫者善于战斗,其德性是勇敢;劳动者克尽职守,其德性是节制。由此可知,第一,从古希腊到近代,德性的概念是与人的本性内在联系着的;第二,德性一开始就被看作是有益于一个人的整体生活的善,是与善的追求相联系的。换言之,德性作为人的道德品质已历史地被赋予了“善”的性质。所以,本文讨论的“德性”正是具有善的性质的德性。而德性也因此具有了审美的意义,这正是人们常常称之为“美德”的道理(古希腊人就将德性也称为“美德”)。

德性问题自古希腊伦理学开始阐述以来,它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一个“好人”应具有什么样的特质?如何成为一个“好人”?人怎样才能获得幸福?到了近代,以康德式的伦理学和以功利主义规范论为代表的道德哲学理论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人应该如何行动?20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现当代思想家和学者对功利主义规范论提出了激烈的批评,特别是80年代以来,以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为代表,这种批评再起波澜,并掀起了回归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德性论的思潮。

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具体语境思考,要对德性做深层的理解还必须与“道”联系起来揭示其相互关系。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德与道具有天然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又源于人与宇宙或天的相通性的观念。即天人合一、天人相通的古老哲学观。

首先,关于“道”的含义,道家的道指的是宇宙的本根,它生于天地之先,为万物之母,遍在万物,其运行的自然规律是一切殊理之大理,即所谓“天理”、“天道”。儒家也讲道,但直接指事物遵循的自然规律,也谓“天理”(《易经・系辞上》谓“天下之理”)、“天道”。《论语・公冶长》云:“子贡日: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虽然儒家、道家对天理、天道的理解不尽相同,但都视之为至高无上和“一以贯之”于万物的真理,因而他们自然而然地由此推及社会、人生,于是便有与“天道”相对应的“人道”。“人道”一词在中国古代最早出自《左传・昭公十八年》,其中载有子产所说:“天道远,人道近。”《易经・系辞下》也提“三才”之道,即“天道”、“人道”、“地道”。《论语》中的“道”也常是“人道”之意。总之,天、地、人存在着共同的道,而人道即为人之德。这里必须对“德”加上道家的补充说明。道家认为,一物之所以为该物者即德,德是具体事物的本性。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庄子说:“物得以生谓之德。”可见,在道家那里,道与德的关系就是普遍规律与特殊本性的关系,后者由前者所规定并作为前者的具体体现;万物皆由道而生,由德而育,两者不可分割,所以合而称为“道德”。不过,中国古代哲学讲宇宙、讲万物之理、总是落实于人生,讲人生论、人格论。因此,“德”、“道德”的概念最终被集中用以讲人生和人格而成为伦理学范畴,今天我们讨论德性问题也是作为伦理学范畴而言的,也就是“人道”的问题了。

德与道的关系,老子有多处陈述,如《道德经》第十章讲社会治理和对人对事都能达到道的“无为”境界,便为“玄德”。《道德经》第二十一章则说:“孔德之容,惟道是从。”所以,德是道在社会人生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是服从于天道的具体的为人之道。孔子认为一个有德的人总是依道行事的,必须“志于道,据于德”。意即道能引导德。总之,由道到德,其实就是由宇宙到人生,由外在天理到内在人格的建构。德必须符合道,符合道的德便为善德。

“人道”与“天道”的关系其实是德与道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而已。人道作为为人之德受天道所规定,人道必须服从天道,遵循天道的法则,因为天道是人和万物至高无上的外在权威。所以,在儒家看来,人必须知天命,道德本性才合乎天道,故孔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朱熹曾引程颐的话说:“知命者,知有命而信之也。人不知命,则见害必避,见利必趋,何以为君子?”就是说,人若不知道德的天命根源,就一定成为惟利是图的小人,自然也就不可能成就君子德性。汉代成书的《韩诗外传》也说,孔子所说的“不知命无以为君子”,是谓知天命者皆有仁义礼智顺善之心,不知天命者则无仁义礼智顺善之心。这说明只有把人的道德本性建立在天命信仰的终极基础上,才能确立善德。为此,儒家要求人们从自然天道的行迹中去感悟天所赋予的德性,如孟子说:“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即是说,上天虽不会言语,但人可从其运行规律感悟到道德义理。比如,从上天运行不辍的“天行健”特点感悟出人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从大地孕育万物的现象“地势坤”感悟出人要有豁达胸怀、宽容精神,等等。人能懂得这个道、实践这个道,即能体道、悟道、行道,就是“大达”,就是进入人生的最高境界。所以,人道的道代表了最高的人生理想,体现了人生的真蒂。在儒家看来,这个道、这个人生境界比生命还重要,所以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总之,知道是立德的前提。

二、德性与人性

在形而上学层面上弄清了德与道、人道与天道的内涵及其关系之后,可以说:凡是符合自然规律和法则的德性或人道就是善的,因而也具有审美的性质和意义。因为,在道德领域,善与美的关系非常密切,善几乎等于美,大善几乎等于大美,即康德说的,美是伟大道德的象征。所以,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他们所说的符合自然规律和法则的德性、人道,都可以说具有审美意义。

然而,在现实层面上,怎样的德性和人道才符合自然规律和法则,才是善的美的呢?这是一个涉及人的本性问题,即德性的人性本体论伦理学问题。一切人的德性问题都不能离开人性去谈论。

纵观历史,在古希腊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德性观念都是建立在“人性是如何的”和“人性应当如何”的人性论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人性问题或人的本性问题是其根基。人在本性上是什么。规定了我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和做什么样的人。所以,弄清人在本性上是什么便成为理解人应具有怎样的德性的前提。

所谓“性”,孟子说“生之谓性也”。性即使该物成为该物者,万物皆有性;人性就是使人所以为人者。最早对人性内涵的认识是:人有异于动物。孟子云:“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他认为人与兽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道德心。这是直接从有没有德性上进行区别。西方强调的是动物没有理性而人有理性,如亚里士多德把人定义为“理性动物”。在亚氏看来,理性使人成为人,理性是人性的核心,它决定了人的德性的善恶。他说:“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不公正被武装起来就会造成更大的危险,人一出生便具装备有武器,这就是智能和德性。……所以,一旦他毫无德性,那么他就会成为最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充满无尽的欲和贪婪。”后来,古罗马西塞罗在《论义务》中说,人与动物之间最明显的差别是,禽兽在很大程度上为感官所驱动,很少考虑过去或未来,只是为眼前而活着,但是人因为天生具有理性,他凭借理性可以知道事物的关系,看到万物的原因,理解原因和结果的相互性质,做出类推,因而很容易审视其一生的整个过程,为生活的行动做必要的准备。笛卡尔有一句名言:“我思故我在”。也把人的本性的根本归结于理性,在《致亨利・摩尔的信》中指出,禽兽没有理性,像我们人一样,尽管同一种禽兽中,有些比其他的同类完善一些,在马和狗中尤其值得注意,有些马或狗比其他同类更有能力记住教给它们的东西,尽管它们能够用声音或身体的其他动作,告诉我们它们的情绪和意图,诸如愤怒、恐惧、饥饿等等,但是人们决不会看到任何禽兽达到这样的完满程度:能够使用真正的语言,即是说,能够用声音或用其他符号向我们表示,只与思想有关的任何东西,而不是单单的情绪。因为语言是隐藏于身体中的思想之存在的唯一符号;现在所有的人,包括最愚蠢、最笨的人,甚至没有讲话器官的人,都可使用符号,而禽兽决不会做这种事情;这可能是人与禽兽的真正差别。

人性应当如何的思考就建立在这个“智能”或“理性”的基础上,符合人性的理性本质的德性才是善的,否则就是不善或恶的,换句话说,德性要成为真正的德性即美德,必须禀有人性中最优秀和最高级的部分――理性,否则就谈不上是真正的优秀,也谈不上美德。亚里士多德强调,德性是指灵魂方面的优秀,而不是指肉体方面的优秀。他说,我们的生活不是依靠任何其他东西,而是靠灵魂,而德性就在灵魂中:灵魂有两个部分,即理性部分和非理性部分。非理性灵魂中有动物和人所共有的欲望。人与动物的不同在于人有理性灵魂,可以对自己的非理性部分产生作用,如对欲望的制约力,使非理性灵魂成分有了理性成分。道德德性的生成,说到底是理性灵魂对非理性灵魂作用的结果。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德性问题所持的人性论观点是中肯的,即认为人的德性是指人性处于一种“好”的、“优秀”的状态,理性灵魂与非理性灵魂融合化通的状态。康德也认为,理性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在理性的主宰下,人能保持自身的纯洁和严肃,才能不为艰险所阻,才能鄙视诽讥,排除欲望的障碍,无私无畏地去担当起道德责任。

毫无疑问。德性是一种性格状况。但仅此认识还不够,还要说出它是什么样的状况。就是说,我们还要问:我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和做什么样的人呢?具体的为人之道即德性应当如何才是符合理性而成为善的德性呢?对此,中外古今的伦理学家、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观念并不相同。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旦涉及德性问题,依然是各执一词。因为不同的人所崇尚的德性不会直接相同,从而他们关于修养德性的观点理所当然地要彼此相异。”

在中国古代,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观点是仁、义、礼、智、信;恭敬、孝悌、忠恕,以及知耻、克己、中庸、同情、责任、人世、大我等,核心是仁。古希腊的伦理学认为,人的德性主要为四个:智慧、正义、勇敢和节制,柏拉图说德性有计谋、智慧、勇敢、节制等,与此说相近。亚里士多德除了在《政治学》中不断强调这些品质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还罗列了如下“具体德性”:慷慨、大方、大度、温和、友善、友爱、诚实、机智、羞耻、公道、适度等。到了中世纪的基督教德性伦理学,又增加了信仰、爱和希望。各家各派都认为自己所倡导的这些德性是符合人的本性的为人之道,是善德、美德。反之则为恶德。

不仅不同的学派、不同的人对德性表现的看法不同,而且有人对两种对立的德性也不绝对地归之于善或恶。如梁启超在《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一文中就认为,有十种德性,“其形质相反,其精神相成,而为凡人类所当具有,缺一不可者。”这十种相反相成的德性是:独立与合群;自由与制裁;自信与虚 心;利己与爱他;破坏与成立。可见,对德性的具体表现的看法是多元化的。

不管人们对德性的表现和善恶有何不同的见解,但应该肯定的一点就是,德性的善是超越动物性的肯定性的人性、肯定性的人生境界。它必须符合天理与人性,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会,当然也有益于自己。这样的德性应该说已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就是说,既符合天理人性又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善是德性伦理文化审美性生成的依据。

三、德性主体的德性审美选择

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探讨德性是什么,不是为了知,而是为了成为善良的人,若不然,这种辛劳就全无益处了。他还说,对于美德,我们仅止于认识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努力培养它,运用它,或是采取种种方法,以使我们成为良善之人。

研究了德性的本质,我们才能知道什么是我们应当做的,什么是值得我们赞赏的德,什么是我们应当提倡的品性和理想人格。然而,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层面上,它必然要落实到现实层面上回答“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这就是德性主体的德性审美选择和人格建构的实践问题。

人性本无善恶之分,善与恶是人选择的结果,你是要喝人奶还是狼奶,是重义轻利还是重利轻义,等等,都是德性选择。德性主体对德性伦理的选择和自我人格建构是一个非常实际而意义深远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说:“伦理德性既然是一种选择性的品质,而选择是一种经过思考的欲望。”所谓“思考的欲望”,指的是理性。从根本上说,理性是人的本质之所在,一切德都要把理性的普遍素质融入感求之中。这就是“明智”。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所谓明智,也就是善于考虑对自身的善以及有益之事,但不是部分的,如对于健康,对于强壮有益,而且对于整个生活有益。”明智就是善于考虑,能审慎而恰当地选择,促使好的结果或秩序出现,而避免坏的结果和秩序出现。

康德对德性主体的德性选择非常重视,他提出了行为、意志和道德法则三个重要范畴,指出意志决定行为,而道德法则决定意志。他认为,主体的意志只有遵循道德法则而促成的某种行为才是有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才是有道德价值的,为了道德法则而发生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性。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是最高律令,而且是超越经验、超越功利的纯而又纯的先天理性,如果一种意志行为带有经验杂质,它就不具道德价值,就没有审美意义。康德认为带有感情因素(经验杂质)去同情、帮助别人就没有道德性,就不是他津津乐道的纯粹美了。例如,街头小店挂着“童叟无欺”的金字招牌,其实也这么做了,似乎是诚实的,但其目的主要还是为了自己增长财富,出于利己动机,没有多少道德价值。再如,一个男子去帮助一个貌美的女子,可能是出于喜爱而不是出于道德,相反,去帮助一个老太婆,他倒可能出于道德良心而不夹杂任何功利或好恶感情地去帮助她。前者无道德性,后者有道德性。康德过于追求道德动机的纯粹化,过于理想化,这是不切合实际的。所以,他这种“绝对德性”遭到叔本华等的嘲讽也是情理中的事。

但是,如果我们抛弃康德的道德法则的唯心主义解释,那么,他提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如果我们真正对“人性应当是如何的”取得共识并把它作为最高的道德律令或道德法则加以“敬重”,自觉将其作为自己的行动要求,难道不是很好吗?(注意:“敬重”虽然也是一种情感,但是通过理性产生的自觉情感)多年来,我们对人性论、人道主义的一再批判造成的关于“人性应当是如何的”问题的混乱认识,使人们缺乏一个基本的道德法则的指引,缺乏内在的自觉要求。这种不幸必然带来许多违背人的基本本性的行为发生(如打、砸、抢、欺诈偷盗、诬告陷害、杀人放火、奸虏掠等)。因此,德性主体对德性的审美选择,首先应该建立在对人的基本本性的“敬重”上,即首先要顺应人的基本本性,正如斯多葛派所主张的: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也就是顺从一个人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这与道家主张的自然无为不谋而合。就是说,德性的自觉,首先是人性的自觉。这种自觉,是内在的自发力量。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提出了“罪感文化”和“耻感文化”两种文化模式的观念,认为西方文化是罪感文化,它相信上帝是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会时时刻刻监视每个人的一举一动,所以西方人重视契约,包括内心契约,强调内在良心的自我制约,一旦做了坏事,即使没有别人知道,也会在良心上自我谴责,感到内疚而到教堂找上帝的替身牧师忏悔,以求解脱,否则他们会感到心灵不安。东方文化讲耻感,本尼迪克特认为它依靠别人的批评、讥笑这些“外部强力来做善事”其实“耻感文化”也强调自我的内心制约。在我看来,罪感和耻感都是人性自觉和德性自觉的体现,它应该成为德性主体对德性的审美选择的心理认识前提。有了这个前提,人们才会自觉去做应该做的和不做不应该做的。

德性伦理文化具有普适性价值,普适性正是建立在人类关于“人性应当是如何”的共识基础上的。因此,人类必然有共同的德性选择。但德性伦理文化又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由此所形成的复杂性以及人们对其善恶意义认识的不一致性,使德性主体对德性伦理文化的审美选择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无所适从,甚至出现混乱。例如,把古代传统德性伦理观念及书籍都视之为腐朽、过时、落后的污水泼掉,或反过来通通当做“国悴”照搬给现代人,不加批判地一味倡导“读经”,就是德性伦理文化选择的混乱。在现实生活中,善恶、美丑、优劣、好坏不分的现象和丑恶行为屡见不鲜,都说明德性选择的引导和德性教化仍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