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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售价金额核算的内涵及会计处理方法
售价金额核算法是上世纪50年代初在学习前苏联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并实施的一种存货核算方法,至今仍在一些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其基本要点是:把商品管理和商品核算密切结合起来,建立实物负责制度,并通过商品的售价总金额和实地盘点制度,对各个实物负责人所经管商品的数量进行控制,因此,这种方法又被称为“售价核算,实物负责制”。其内容主要包括:
确定实物负责人,建立实物负责制;售价记账、金额控制。库存商品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一律按售价记账,明细分类账户按实物负责人设置;由于库存商品账户按商品售价记账,所以还要设置“商品成本差异”账户;记录商品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建立商品盘点制度,定期实地盘点商品。通过定期(月终)实地盘点商品,以核实库存商品实际数量和按售价计价的总金额;再和明细账上的售价总金额进行核对,以确认和稽核实物负责人是否履行经济责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商品价格管理;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和销货收款制度。
(一)售价金额核算法规定的程序
第一是实行实物负责制,即划分实物负责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商品的购进、销售、调拨、调价、削价、缺溢等建立相关的手续制度。第二是建立会计二级核算体系,即划分二级核算单位,按实物负责小组设置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明细分类账,按售价金额核算商品的进、销、存。第三是执行规范的商品盘点制度,即定期进行商品全面盘点、账实核对,如遇实物负责人调动、商品调价应进行临时盘点。
(二)售价金额核算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正确核算商品的进、销、存业务,一般应设置“物资采购、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购进商品时: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账户,按商品采购成本贷记“物资采购”账户,将商品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对于结算凭证和商品入库同时发生的业务及结算凭证先到、商品验收入库在后的业务,均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的商品,在月末结算凭证尚未到达,则应按商品暂估价入账,即按商品的售价借记“库存商品”账户,按商品的暂估价贷记“应付账款”,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便下月在结算凭证达到后支付货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时,按正常程序通过“物资采购”和“库存商品”及“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进行处理。
销售商品时:每日营业终了,各实物负责人应根据当日的主营业务收入、交款单或送款单和进货凭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编制“商品进销存日报表”,将其和有关凭证一并送财会部门据以记账。在售价金额核算法下,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仍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每日按商品售价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和销货款的收取情况;二是每日按已销商品的售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注销库存商品。之所以平时按售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是为了正确反映实物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商品销售后,必须按售价及时注销库存商品,因而也就相应地按售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待月末再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把按售价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调整为进价成本。 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销差价率 = [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 [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100%
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三)售价金额核算法的特征
篇2
一、乡镇与街道办事处,的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应有所不同
根据《预算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的规定,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应设立一级预算。并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的规定,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设立总预算会计,对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进行独立核算。
根据上述《预算法》第二条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属区政府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它代表区政府执行政府各项行政职能。因此,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一级预算,而须将其财政收支纳入区本级预算,接受区人大的管理、监督。
按以上所述,街道办事处即相当于区政府的本级部门。并且,依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未包含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似乎应将街道办事处视为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来处理相关预算缴拨款和预算收支会计业务。但是,由于街道办事处本身具有他有别于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独特性质,其行政管理模式特点上更近似于乡镇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于将其归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工作中,为调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动性。各区政府在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通常也将街道办事处视同乡镇政府,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定其一定的财政收支管理权限。
根据以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街道办事处在与区级财政办理上下级财政决算和乡镇政、府财政的近似性,其总预算会计还是应参照《总预算会计制度》来执行。但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又不得作为一级预算。因此,区、街两级总预算会计在核算相关会计业务时,应采取与乡镇政府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既相近、又有区别的核算方法。
二、有关乡镇财政(未设立国库)的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提倡已具备条件的乡镇一级财政设立国库。但我国目前情况,大多数乡镇均尚未具备条件设立国库。因而采取的办法是,各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管理体制,将应属乡镇的财政收入通过税务所或财政所收缴后尽数纳入区国库,待年终上下级结算时再予区分、确认。因此,对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而言,其年度中日常会计核算所体现的收入是所属全辖区的财政收入,而支出则是区本级的财政支出,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账中体现却只有财政支出,而没有财政收入。因此,尚需对上下级之间有关往来办理年终决算。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处理业务时,未将根据当地财政管理体制应属乡镇的各项财政收入进行一一冲转,而是采取在年终结转预算结余时,直接冲转预算结余的方式,或通过补助支出科目来体现乡镇的预算收入,导致账上数字脱离客观真实。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的规定,笔者认为,补助支出科目应用来核算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结算,将其同时用于核算乡镇一般预算收入的结算易造成会计事项的交错、混淆。此外,这种核算方法也不利于县区级总预算会计参预并监控县区与乡镇的上下级结算过程。
三、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
街道办事处的总预算会计与乡镇政府的总预算会计,在核算方法有些近似,但也有明显区别。
1、预算收人的确认:街道办事处年度中将各项预算收入收缴纳入区级国库,因这些预算收入应届区本级财政收入,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按常规直接确认为本级预算收入即可,不需另行会计处理。这一点与乡镇财政的相关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有着根本的区别。
2、财政支出资金的调度和预算支出的确认:①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平时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列支财政拨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该笔业务,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则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以上作法,会导致年度平时县区级财政与街道办事处的往来款不相符,需等年终结算后方能一致。但此作法有利于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账真实体观本级预算支出执行的序时进度情况。
有另一种核算方式值得推敲,它采取与处理乡镇的日常支出需要类似办法,年度平时通过往来款来调度资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亦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待年终区与街道办事处办理决算后,区级财政再根据决算情况将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支出决算数字予以列支,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办
贷: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这种核算方法可使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保持相符,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违背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二条:“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的规定。因为街道办事处不作为一级预算,其预算纳入区本级的预算,因此在区财政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拨款时就应该确认为预算支出,才符合会计客观性的一般原则。
②街道办事处平时根据年度预算列支财政拨款时,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
、贷:其他财政存款 ,
③如街道办事处需要调入区级资金时,区级财政应列: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街道办事处应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④如果有市级专项补助或其他转移支付时,区财政应列:
借:补助支出――x x x x(专项补助)――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应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3、年终决算: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在办理年终财政决算时,应依据实际决算情况分别作出会计处理。
①将划人本街道办事处管辖权限的预算收入从往来款中冲转:
借:与上级往来
贷:一般预算收入――X x X x(收入科目)
②其他结算事项: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X x x x(专项补助)
借:上解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③而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则只需对街道办事处上解收人作以下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篇3
第四条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
第五条专员办要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及税务、海关等中央税收征管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工作,沟通情况,研究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六条专员办要组织辖区内的中央税收收入征收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展对账工作。各专员办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93)财预字第145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制定本地区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员办及各有关部门对收入对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员办在对账中发现中央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科目、入库金额和人库比例错误等问题,要以公函等形式通知出现差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更正;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异议的,由专员办上报财政部处理。
第八条各省级税务部门每月(季、年)要将有关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说明材料抄送当地专员办;各直属海关每月(季、年)要将上报海关总署的有关收入完成情况及说明材料抄送当地专员办;人民银行国库分金库每月(季、年)要将当期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报表及辖属各中心支库的中央预算收入报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九条专员办要根据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报表等有关资料,对比分析当期中央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对当期增减变化较大的收入项日,通过专项核实和调查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工作中发现线索或有群众举报的案件,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员办要建立中央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监督分析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书面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反映中央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的建议。
第十一条专员办在检查或调查工作中如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违规减免、违规审批缓征、应征不征、违规审批退付中央税收收入、违规调整预算科目和收入级次等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财政部将依照有关法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及违反税法问题的,要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专员办要对本年度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于下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专员办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沟通,防止重复检查。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坚持依法行政。专员办工作人员在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工作中如发生、、办事推诿、敲诈勒索等行为,财政部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员办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当地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并报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联合发文的四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篇4
(一)抓审前准备,确保细致周密。由于财政审计存在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因而,要想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任务,必须在审计前,积极稳妥地抓好审前准备工作。一是加强审前集中学习,组织参审人员系统地学习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知识、财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向财政部门了解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分配的业务流程,了解审计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调整情况,了解财政部门各职能股室的职责及其所掌管的专项资金规模、流向,摸清全县财政收支的总体规模和构成,同时掌握了解财政预算盘子之外以政府名义筹集、并由政府来管理和使用的所有收入(即所有政府性资金,既包括县财政局各股室管理的各项资金,也包括其它部门管理的政府性资金,范围较广);三是制订细致周密的审计方案,组织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必须要有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审计方案。
(二)围绕方案,抓住重点,充分运用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开展审计实施阶段工作。
1.审查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①审查年初预算是否真实。主要审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各项支出有无细化到明细科目、细化到具体部门。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审查财政是否按规定提取了预备费,在按规定提取了预备费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预留一定的指标,作为机动数使用,没有使预算指标全部细化到部门或单位,财政机关可以从中任意安排。
在审计中,从年初预算报表着手,检查各项预算资金是否真实、合理;通过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所属部门和单位,检查预算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全部到位;如果预算有预留指标作机动数使用的,了解这些机动数的安排使用情况,认真审计核对,逐项查看拨付单位。通过这几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发现每年都存在年初预算不够细化,有些专项资金或项目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单位,最后都是通过政府抄告单办理拨款。
②审查是否有预算赤字。《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因我县是“吃饭财政”,实际每年的预算都有赤字,而且赤字占当年财政支出额的比重较大,是不符合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赤字的原因,主要是上级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以及各种“争取资金”的不确定性,在年初预算掌握不准,很难做到“量入”;而在支出上,有的政策性指标刚性较强,有的项目资金需要地方配套,也有的是上面出政策下面出资金落实。
在审计实施中,核实当年财政收入基数,收入基数是否完成,加上按照财政体制,上级应补助的收入和应返回的收入数,检查是否保持收支平衡,是否存在超财力安排支出数。
③审查上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的支出数是否真实。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的规定,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完整无缺地结转本年使用,作为本年度预算编制内容之一。由于人大对政府预算的批复基本上是履行了一道法律程序,多数情况下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所以容易形成上年度资金被下年度挪用于其他项目的“偷梁换柱”行为,改变资金用途。
2.审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
一要审查是否使用“科目调剂”进行预算调整。《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通过“科目调剂”,在各支出项目中进行调增、调减,改变资金用途,逃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审计中,核对预算支出调整数,与年初预算数相比较,看是否增加或减少;预算调整是否通过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要审查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有“张冠李戴”现象。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它的严肃性和约束性非常强。首先,查看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年终结算单,对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检查上级财政拨入数与本级财政的支出数是否一致,逐一检查各项资金的去向;其次,延伸审查资金使用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最后,在审计的方式上,可采用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检查预算执行结果的合法性。
预算执行结果是否合法,关键是要检查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完整。首先是要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是否有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是否把应缴预算收入放在预算暂存,应作预算支出放在预算暂付;查看是否存在人为调整预算收支的情况。
其次是通过核对年初预算,检查收入是否减少,支出是否增加,是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批。经过逐项审核,推断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真实、合法。
三是审查财政年终结余数。通过几年的审计发现,每年财政决算中的年终结余数较大(主要是上级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当年未安排支出,放在结转下年支出科目,但资金大部门都被当年的“暂付款”所占用。
二、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几点粗浅体会
首先,要认真学习,提高业务本领。审计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财经审计法规,还要精通财政业务。由于从事财政预算工作的人员,对财政预算业务比较熟悉,审计人员如果业务素质不过硬,是很难开展工作的。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不断学习,熟练掌握《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基本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各种财政审计规章、制度。弄清财政预算执行监督的内容,明确政府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工作中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对症下药”。
第二,注重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的制定。首先,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按照财政审计大格局要求,围绕全部政府性资金,将所有审计项目纳入“一盘棋”通盘考虑,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主题、以满足“两个报告”内容的需要为目标,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其次重视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审计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相当大的扩展,因此,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宏观上有了方向和目标,审计人员心中才踏实,工作起来不会忙乱。在具体时间安排上,加强审前调查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充分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财政审计的重点,将整个审计任务按财政资金运行环节细分,确保整个审计实施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第三,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善于协调。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局在政府职能部门中属比较重要的部门,工作人员优越感较强,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要打消思想顾虑及畏难情绪,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敢于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又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协调好相互之间关系,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在财政审计中,应将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领导汇报,征得领导的支持,依法妥善处理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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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使用方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专项补助。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和技艺保护,促进行业振兴与发展。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和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二)技艺抢救、保护和创新;
(三)发放大师带徒津贴,促进人才保护和人才培养;
(四)征集、收藏、宣传、出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和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工艺美术方面的科研和产品开发;
(七)举办大师作品展览会,组织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根据《**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均可向**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或通过市工业促进局工业发展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申报政府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下年度具体项目及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后,下达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拨付到市工业促进局,市工业促进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对使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工业促进局汇报;每半年应向市工业促进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相关材料。
(四)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对有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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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对区本级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延伸审计上下年度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对象:
(一)对本级财政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区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教育资金及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审计重点:对财政部门主要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1、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区财政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4、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预备费使用和指标结转情况。
(二)有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
1、按照《预算法》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情况,集中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部门是否按时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
2、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解缴情况。
(三)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有关部门编制、批复、调整、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专项资金的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审计程序办理。
(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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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经理国库,执行预算收支任务的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库资金核算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财政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等部门在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涉及国库工作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进行的监督;对国库业务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辖内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等等。
国库监管大体可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是国库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预算资金的时间流程,可以确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国库监管工作范围是预算资金收支整个过程中与国库工作密切相关的包含于国库监管工作上下限在内的全部工作。
国库监管范围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管应该从经征收机关确认的预算收入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出之时开始,此为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国库监管范围下限: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库款支拨凭证将预算资金拨给指定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若不按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则主要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当前基层国库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国库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国库监管工作的上位法规定不够详细,指导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库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文比较原则笼统,均未对国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详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对实际监管工作开展发挥的参照借鉴作用不大。二是《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显过时,很难适应国库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三是国库部门出台的制度规章法律层次低,且不够系统,外部监督监管约束效力有限。当前国库监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也仅限定在对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处理风险要害环节,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国库内部监管范围内。国库人员在对外监管工作方面缩手缩脚,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监督”的微小领域,形成国库内部监管日渐严格,外部监管依旧乏力的尴尬状态。
(二)对国库业务机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监管难度
随着地方行政区划的变更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层国库业务不可避免,但由于相关管理机制没有得到相应完善,对国库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在管理权限方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依此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在决定国库业务机构方面享有重要的协调,督导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属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当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国库分支机构的设置是人民银行自己的事,机构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赖人民银行,互相协调,共同管理的工作变成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内部唱“独角戏”,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经费拨付方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国库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行。这就决定了在支付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方面地方财政部门应履行义不容辞的付费职责。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相关制度规定,加之部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机构代办业务费拨付不及时甚至拒绝履行付费义务现象时有发生,大大影响机构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三)国库监管形势日益复杂,面临的挑战更多
一是国库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更广。目前国库业务涉及到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国土资源,环保,财监办,社保,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国库监管范围随之大大延伸,地方财政的国库单一账户业务,国税部门的出口退增值税业务,财监部门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地方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缴业务,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等等,都是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的业务,业务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库工作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国库政策性资金受到商业占的可能性更大。随着商业化经营意识的增强,国库经收处受利益驱使,延压税款结算资金,以适当方式增加预算资金结算周期的倾向更加明显,截留甚至挪用资金现象屡禁不止,国库结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其他如地方财政以“往来款”方式将大量财政存款从国库划至在商业银行开户的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观存在的“第二国库”,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被大量人为滞留在各家商业银行机关团体存款账户不能及时入库等行为,大大削弱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预期效果。
(四)监管主体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对国库财政性资金征收,报解,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管,国库,财政,征收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均有一定监督管理权力,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重心更加侧重于督促各征收机关完成预算收入入库进度,侧重于预算单位按预算使用资金,至于预算收入资金在入库过程,以及国库资金在地方财政存款账户上滞留情况,则很少问津;征收机关重纳税申报,轻税款缴纳。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部门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职责权限的划分不尽明晰,客观上造成了各部门都应对国库资金进行监管,但又都不能彻底实施监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并存,职责既存在交叉又有断档。各部门间缺乏政策沟通意识,加之尚未健全稳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对其他部门政策规定知之甚少,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发挥。
根据国务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要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牢牢确立起来,形成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对于加强财政收支管理,规范财经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是在会计集中核算体制下,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一账户,造成部分资金闲置,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同时,也存在财政收支不透明、地方和部门利益强化等问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规范收支行为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在全国很多地方得到推广,淮阳县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始于2003年9月,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单一账户,分户核算”,将县乡两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纳入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供养的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上级拨款、预算外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基本职能是:在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不变的情况下,集中办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成效
1、规范了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实行集中核算前,部分单位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有些单位没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账户设置比较混乱。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在公开、透明的操作环境下,对所有的会计业务按照统一、规范的核算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强化了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了腐败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收支都必须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在中心人员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得到增强,一些不合理、超标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单位在办理有关经济业务前,先向中心咨询其合理性、合法性,把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中心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中心的审核标准,认真审核每一笔支出。四年来,淮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共拒付各种不合理开支3896笔,金额达3678万元。经过会计人员的严格把关,严肃了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
3、会计集中核算的成功运行为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的纵深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会计集中核算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也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其支出的有序性、计划性;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为政府采购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是核算中心审核的重要依据,凡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劳务,预算单位违规的,核算中心将予以拒付,凡部门预算中没有纳入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的,核算中心将不予报销。核算中心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了采购权、物品使用权、资金拨付权三权分离。
4、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了原单位会计核算普遍采用的手工记账方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加快了“金财工程”的建设步伐,提高了工作效率。核算中心20名工作人员,承担了原来367家单位530多名会计人员的工作任务,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当前财政国库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1、缺乏规范的预算管理机制,不利于核算中心进行有效的监督
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实施的部门预算工作尚未完全到位,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支出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而预算对各单位实际支出的约束十分有限。在集中核算体制下,主要履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职能,核算中心对各预算单位支付的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执行具体要求,以及占用何种经费指标不是了解的十分清楚。核算中心会计不直接参与预算单位的业务活动,对报账支出的真实性很难把握,单从票据规范性、合法性来判断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是不严谨的,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缺乏配套的政府采购机制,集中核算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在预算单位经费支出中,采购支出占较大比重,也是难以控制的方面,对预算执行影响很大,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好采购经费的发生,是预算管理的重点。目前,从全县政府采购总的规模和数量上看,行政事业单位的物品采购、服务采购等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但采购行为呈现随意、零星和规模偏小的特点,不能完全发挥集中采购的效果,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3、经费开支的执行标准不规范,不利于核算中心协调和平衡各种财务关系
目前,县级财政的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对各单位经费供给十分有限,一些单位执行的经费开支标准远远落后于实际,各类预算单位执行不统一的经费开支标标准,或者没有按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五)现有国库人员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从人员数量方面看,目前在一个地级市中心支库管辖范围内,国库经收处一般超百个,多则数百个,而基层国库人员定编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报解任务尚十分紧张,更无法对属地国库资金合法合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从人员素质情况看,当前国库工作对内部控制,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财政,懂税务,懂核算,懂调研,懂监管几乎成了国库工作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然而,当前从国库干部队伍远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国库业务量成倍增长,使多数国库人员整日忙于日常核算业务工作,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机会极少,人员素质与业务形势发展要求相比差距较大,国库外部监管工作尤显乏力。
三,提高国库监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立法
建议结合国库工作的发展状况,对《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国库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断提升整个预算执行效果的高度,充实,丰富各预算执行部门在配合国库部门业务开展中的职责作用,有效提高国库的外部监管工作效率。合理确定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商业银行在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支拨等各个环节中应负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奖惩处罚机制,体现立法功效。
(二)树立财政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规范各预算执行部门的业务操作
一是真正维护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库机构选择上的决策权力。充分体现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本着利益共享原则,在充分谋划财政管理预算工作,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合理考虑国库机构的经济利益,使其权力,义务与经济收益趋于平衡,对等。调动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积极性,使其对地方财政真正负起责任来,从而实现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利益双赢,多赢。
二是全力加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收入入库中间环节,加速预算收入无纸化办公推广速度,取消纸质凭证在征收机关,纳税人,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低效传递,以横向联网的强大功能优势,影响国库经收处及早撤出纳税大厅,削减预算资金在途风险隐患,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库款支拨电子化推广进度,积极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范围。推广财政库款支拨业务在财政与国库部门之间的远程控制与操作,实现库款支拨业务电子化,无纸化。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功能优势,实现库款按预算直达最终用款单位。逐步变商业银行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面,取缔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间业务操作,消除预算资金在商业银行的人为滞留,为区支库业务最终收归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经理创造先决条件。
(三)加强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的政策沟通与配合,规范业务操作
一是建立法规,政策沟通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在预算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管理作用,加强与上级财政的政策沟通与联系,保证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之间的政策传输与辅导,在加强国库外部监管方面多倾听国库部门的建议和呼声。最大限度地让国库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得相关部门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强国库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强预算管理政策公众透明度和国库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国库监管工作的作用范围可上至国家机关,下到普通百姓。特别是退库业务,政策依据繁多,涉及各类经济主体,国库,征收机关,纳税人等各方需要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种网络,媒体优势,搞好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增强预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在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增强国库监管工作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搞好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
首先,定期举办横跨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业务的高层次国库业务培训。把加强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工作制度化,以增进国库工作人员对国库相关业务知识和各项政策的认知程度。
其次,合理利用国库业务交流网络平台,拓宽国库工作人员异域业务交流领域。定期梳理国库规章制度,建立内控制度交流机制,实现国库工作人员智慧共享。打造应急业务快速反应团队,为全体国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远程即时业务支持。筹划国库监管电子预警系统,实行国库监管站位前移,发挥事前监管群体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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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预算法》2015年起的正式实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这项制度安排,得到了再次确认,为人民银行进一步做好国库经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财政金融体制的改革发展和央行国库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现行国库制度体系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国库制度体系,使其m应形势变化,对央行履行国库经理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库制度体系中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央行与财政部门的关系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组织办理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财政预算支出的拨付等业务。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几个问题,首先,财政库款的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干涉。第二,央行对于财政资金的监督体现在核算业务中,即对于不符合国家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的预算资金收支,对于不符合业务核算制度规范的业务办理,央行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在经理国库工作中,既要加强国库监管工作,发挥人民银行监督作用,又要顺应财税体制改革,做好服务政府、服务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处理好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关系
财政部门按国家预算支出的项目和进度给预算单位拨付资金,可以认为是按公众的需要供给公共产品。然而这种供给方式是价值形态的供给,而不是实物供给。预算支出能否转化成最终的公共产品还依赖于预算单位是否按财政部门的指令花钱、行事。以前在实际工作中这一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财政资金到预算单位后,有时会出现被挪用或不知去向的情况,预算计划没有被很好的执行。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有制度进行规范。当今国库制度中采取零余额账户的方法控制预算单位的用款,采取支付直达的方法控制财政资金的去向,使预算单位不按财政部门预算计划行事的情况大为改观。
(三)处理好国库资金状况与信息反映的关系
国库资金收入和支出,特别是支出信息得到及时充分反映,有利于政府掌握财政资金的整体情况,有利于为政府制定恰当的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中间的环节越少,财政预算收入入库速度和预算支出拨付到达速度越快,越有利于财政部门准确及时地把握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现阶段,信息传递缓慢、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真等现象在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政策和政府目标的实现。如何处理好国库资金信息的传递,如何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国库资金信息是现代国库制度设计中需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现行国库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问题
(一)央行经理国库职能的法规制度不配套,国库监管职能较弱
一是未明确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的法律地位。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但规定“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这给地方国库业务办理是否仍是经理性质带来不确定性。二是关于国库行使监督权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新《预算法》虽明确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却未明确赋予央行在财政预算执行中的监督权限。央行经理国库的职责与权限,局限于《国家金库条例》及《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文,出台时间较早,仅笼统规定国库对预算收入入库、库款支拨、退库等有一定的监督权,而对于入库过程中发生的虚增收入、延压库款等违规情况,未有明确的处理措施。三是不能及时反映国库监管的新变化、新要求,对国库部门监管地位的规定不明确,国库监管职能难以发挥。
(二)国库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能涵盖国库业务的全过程,不能完全满足国库业务的快速发展
随着国库服务对象的不断拓宽,除了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以外,正逐渐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纳税个人扩展。但现有的一些国库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未对国库业务处理的全过程予以规定。如虽然出台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办法,但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不同部门颁布的规定之间,同一部门不同时间的规定,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库业务的开展,规章制度的建设滞后于当前国库业务的发展。
(三)在国库改革和创新业务上法规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
首先,如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方面,由于目前绝大部分采取商业银行支付模式,即由商业银行行先行垫付资金,随后再向人民银行国库进行清算,只要商业银行清算资金与额度清算单一致,国库即行划拨资金,因缺乏有关法规制度的支撑,国库部门无法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存在一定违规支付风险。其次,近年来地方一些国库业务创新,办理了社保基金、工会经费征缴及多项直接支付业务。基层国库自行摸索建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流程不甚一致,创新业务缺乏统一制度保障,不利于创新业务的顺利开展。三是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为提升国库资金的效益,开展了国库现金管理,但在如何丰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方面,相关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四) 有关国库制度流程对业务指导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仍显欠缺
如在有关退库方面,《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退库业务涉及部门多,出台涉及退库文件的部门也较多,以及在横向联网条件下进行退库审核等情况,使得退库处理程序和手续都较复杂,业务操作中仍感依据有所欠缺和不便。业务操作方面,现行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发挥着具体指导国库业务操作和国库资金清算的作用,但在涉及商业银行国库业务方面,国库集中支付、电子缴税等信息管理方面,有些地方规定简化不细致,有些地方规定不明确,业务操作指导的针对性不强。
(五)部分制度制订时缺乏统筹,存在交叉重复和表述不一致
如《国家金库条例》规定: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与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做法显然不一致;另外,《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操作规程》、《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中,和《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国库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办法中也存在着表述不尽一致的情况。这些制度办法和其他诸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等一些制度办法中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复。给相关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困惑和不便。
三、完善国库制度体系的思路及建议
(一)完善国库制度体系法律法规,理顺财税库银关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央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的重要保障。首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新《预算法》的基础上,作为下位法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应充分体现央行经理国库制度精神,应对以下国库有关内容进行明确:一是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 二是国库对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支拨的核算监督,三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库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等。其次,适时修订《国家金库条例》,细化国库职责与权限。进一步理顺财政、税务、国库、国库银行的关系。构建制度框架体系,要以加快库款(税款)准确、及时入库,库款资金安全,预算拨款拨付快速,拨款使用正确合理为主线,充分考虑财政、税务、国库体制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合理划分职责权限,使制度体系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较好地为财税部门服务,为人民银行履行国库经理职责服务。
(二)对现有国库各类制度进行梳理完善
应在国库制度体系框架内,分类别制订完善业务规章,一是完善国库基本制度,如国库收支方面,推行非税收入直接缴库,减少非税收入收缴中间环节及资金的沉淀时间;支出可改为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国库现金管理方面,应总结经验,制定完善相关办法,促进国库现金管理规范发展。二是完善国库综合管理制度。包括国库业务管理及人员管理制度、国库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度、国库计算机及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国库统计分析制度等制度。三是完善国库业务操作规程等业务管理制度。国库业务操作规程依据有关制度制定,着眼于业务操作实际,包括国库会计核算和国库统计分析等方面。四是完善国库监督管理制度。国库监督管理要把国库资金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从操作风险、系统风险等方面考虑,强化对国库业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督管理,有效加强国库资金风险的内部监控与外部监督的相互结合。
(三)完善国库制度的执行和评估体系
定期对现行国库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动态评估,充分考虑国库业务发展,以及国库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要将制度执行作为国库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大力强化制度落实。通过检查、考核、跟踪问责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管理机制,提高国库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国库工作上台阶,金融服务水平上档次,保障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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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and Suggestion on Perfecting the State Treasury System
ZHANG G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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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算收入管理,努力壮大财源税基,确保财政收入平稳增长。按照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要求,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注重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财政监管措施,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行。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理财原则。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职责、预算编制程序、收支范围和内容,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2、量入为出原则。要严格根据收入确定支出,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3、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内财力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镇保"资金的需求;项目支出视预算内、外财力许可确定。
三、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管理
1、各镇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按照区政府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抓好分解落实工作,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收入目标顺利完成。
2、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收入的分析与预测工作;强化服务,挖潜增收潜力,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平稳增长。
3、立足经济发展,充分运用现行财税政策及财政扶持资金,大力帮助和支持区域内重点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努力培植后继财源。
(二)支出预算管理
1、各镇要切实按照《本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镇级支出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决算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2、预算内支出安排要优先保障人员经费和政府各级机关正常运行经费,同时要按照法定支出增长要求,确保农业、教育、卫生以及科技等资金的需求。
3、"镇保"资金应纳入预算内保障范围。从*年起,经济发达的镇要将"镇保"资金全额纳入预算内支出;经济发展薄弱的镇也要按逐年递增的比例将"镇保"资金纳入预算内支出,力争在2010年之前将全区各镇的"镇保"资金全额纳入预算内保障范围。实现预算内收支平衡。
4、项目支出预算视预算内、外财力确定。年度内,经常性项目支出的安排必须根据预算内收入情况来确定,坚决压缩一般性专项开支,同时要控制"三项费用"的过快增长;基本建设项目的安排要根据预算外收入来确定,预算外无收入来源不得安排建设性项目支出,除上级部门规定的必须实施的项目之外,不得通过负债方式安排建设性项目支出。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一经批准和下达,应严格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国家、上级部门出台有关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支出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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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财政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还需加强除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实行加强了各预算部门的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部门,保证了国库集中收付信息的效益性、准确性,从而实现办公现代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
2.有利于政府对预算部门的资金管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部门资金支出规范化管理、合理化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预算部门的资金集中管理,解决了以前政府资金拨付慢的问题,解决了一级或本级预算部门收入、支出过程中的繁琐,加快了预算资金拨付速度,使预算指标按年度准时完成。
3.有利于政府对财政预算部门的监管,同时可以提高整个财政管理的目标、职责分工、责任明确、同一安排、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将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使各预算部门和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充分落实到位。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
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需完整细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各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部门,综合考虑增减变动因素,使各项收支数据科学合理;根据《预算法》的条例;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给以安排;但并没有系统、准确指出预算部门资金模块不应逾越的类、款、项,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并未实施监管预算部门账户发生剩余的资金调动;期待进一步落实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法律体系。
2.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征管理法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政府把非税收入也纳入预算资金管理,由此可见,以上方面的落实将使得政府资金管理规范细化,提高了法制化水平,需长期坚持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尤其是财政和金融部门对预算部门控制方式实现了行政干预为主的制度化管理,使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成为政府具体管理的模式,政府管理模式应适应市场宏观经济体制的要求。
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不够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不够健全,由于使用的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运转慢,给财政和预算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影响,国库集中收付系统需完善管理操作系统,才能体现政府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需要各预算部门从原始手工作业务转向计算机处理业务,相应地促使财政各部门与预算部门网络化,如果计算机网络实现不了全面应用,就会影响政府指标的下达,预算部门计划的完成,因此,通过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使拨付、汇缴、支付资金实现高效和安全运行。
三、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1.国库集中收付与政府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相互关联的,各部门按照《预算法》严格编制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及时做出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资金划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各项目的商品服务支出所需拨付的资金数额,因此预算编制、计划上报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有利于预算指标的执行完成,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深化财政管理改革,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既要安排好预算资金,也要利用好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保证各项资金合理、科学应用。
2.国库集中收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流转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捷,各预算部门有资金的直接支付配权,可是收付制度还不能满足政府支出的绝对科学合理、确保专款专用;在政府采购中有可能无法制止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所以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支付职能的重要保障,应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3.为确保财政资金有目标的规范管理,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保障预算资金有效和使用,各地各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完成预算指标,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全面激活存量资金,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进一步加强财政人员素质管理,通过业务培训,考核评比,增强敬业精神,激发工作动力,加强政府部门及预算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制定实施有效细则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为国库收付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完善基础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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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上级政府奖励给我县的相关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中提取50%;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资金安排原则
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第三条
资金安排范围
下列业主不明确或前期经费紧缺的项目可列入项目开发专项资金安排范围:
(一)列入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项目;
(二)列入国家或省重点建设规划,争取国家、省资金补助的项目;
(三)县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有主管部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规划(方案)编制费;
(二)勘察费;
(三)设计费;
(四)咨询评审费;
(五)项目报批费;
(六)其他相关经费。
第五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拨入项目开发专项资金专户,其他经费办理相关手续缴入该专户;
(二)项目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原则;
(三)项目专项资金借支审批程序:项目负责单位提出借支申请报告,经县发改局相关股室初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发改和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支合同;
(四)项目单位要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开支制度,项目开支必须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同意。
第六条资金的回收与滚动使用
(一)项目开发专项资金借给主办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如项目争取到了国家、省补资金或确定实施,由县发改局按借款合同收回资金,滚动使用(其中争取到了上级资金支持的,在资金到位前由项目单位一次性偿还;其他经营性项目在前期相关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与有关方面签订合同并在接管项目前,一次性偿还);
(二)项目开发专项资金借给公益性项目的主办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项目短期无法实施,也未争取到国家、省补资金,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审核并报请分管发改和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后,按程序核销。
第七条资金使用监督
(一)项目主办单位定期向县发改局汇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县发改局负责对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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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阶段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是缺少有针对性的、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或法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的《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含有对财政监督问题的规定,但是国家迄今尚未出台一部具有完整性、系统性、权威性的国家一级的财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或法规,因而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二是现行的一些财政监督规章制度不尽完善,执行困难。为了保障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陆续制订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行政规章制度,同时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又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但是这些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一些规定不够具体,还有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因此,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十分完整的财政监督制度体系,这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的依据不充分,监督工作缺乏力度。
2.财政监督职责不清
明确财政监督职责,是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质量,以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客观要求。但是从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实际状况来看,则政监督中的工作“缺位”、管理“越位”和职责“错位”现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严重影响着则政监督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财政监督工作缺乏全面性与层次性;缺乏对微观监督的再监督;许多财政监督职责与其他经济监督职责重叠引发多头无效检查。
3.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缺乏有效配合
我国对财政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除了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监督以外,主要还有政府的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在实践中,这些监督机构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配合。一是对同一项业务的重复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现象严重。这些重复监督检查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加大了监督的成本。
三、如何建立完备的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机制
1.加大则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力度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对现有的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规定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加快财政监督法的立法步伐,有效地满足当前国库集中支付监督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从法律上使我国的国库体制与世界先进模式接轨,明确财、税、库的责权利关系。应根据需要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
2.建立资金支付有效制衡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资金用款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审批,以及资金的申请、支付、审核、复核、清算、会计核算、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互为制约。
二是建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防止资金支付清算风险。在财政部门和银行内部要建立起自控防线,在科学设置岗位和合理配备人员的基础上,确保印、押、证实行三分管,避免账务处理“一手清”。在则政管理体系内部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忠于职守,工作绩效优良者奖励,对或绩效不佳者惩罚,以建立财政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利益制衡机制。
3.制定透明的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建立健全财政外部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