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进出口合同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
出口协议书 甲方: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 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5、 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义务: 1、 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 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 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4、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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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
出口协议书 甲方: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 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5、 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义务: 1、 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 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 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4、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5、 单单结汇。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笔转帐金额的 千分之_(rmb),但每票不低于(rmb) _佰元整,不高于(rmb) _仟元整 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法律责任:双方必需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费用协助下, 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四、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备注: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若对本协议上述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和异议,需经双方协商研究同意后方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
篇3
address:
tel: fax: e-mail:
buyers:
address:
tel: fax: e-mail:
约首: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 nd between the sellers a 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 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o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 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name of the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packing term
quantity
unit price
total amount
white rice, long-shaped
broken grains ( max.)
25% admixture ( max.)
0.25% packed in gunny
bags of 50 kilos each
1 000 m/t
usd 200 per m/t cif new york
two hundred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shipment 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nd the price shall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unit price
麦头: shipping mark
to be designated by the sellers / at the sellers’ option.
保险条款: insurance
在fob, cfr 合同下,保险条款可订为: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在cif 合同下,保险条款可订为: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w.p.a / all risks / war risk including shortage in weight as per a nd subject to the ocean marine carg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jan. 1, 1981. if other coverage o r an additional insurance is required, the buyers must have the consent of the sellers before shipment, a nd the additional premium is to be borne by the buyers.
装运条款: shippment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feb./mar. XX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port of loading / shipment :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 allowed.
the carrying vessel shall be provided by the sellers. partialshipment a nd transshipment are allowed. after loading is completed,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cable of the contract number, name of commodity, name of the carring vessel a nd date of shipment.
付款条件: 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s shall open with a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 export )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90%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of the goods tb be shipped,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payable at the issuing bank against the sellers’ draft at sight accompanied b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the balance of 10% of the proceeds is to be paid only after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a nd approved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 import )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9f the sellers payable at sight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shipping documents in china ,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 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s 15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6 a nd remain valid in the above loading port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shipment ,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s reser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without further notice a nd to claim against the buyers for any loss resulting there from.
to be effeced by documentary draft under d / a terms.
payment shall be made by documentary draft to be payable under d / p terms.
交货条件: delivery terms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quantity, weight a nd qrigin are required. the buyers have the right to have the goods re—inspected by the guang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 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rt fo discharge. the relevant inspection certigficates may serve as the basis of any claim to be lodged by the buyers against the sellers.
检验条款: commodity inspection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 nd weight issued by------( eg: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 nd quarantine bureau ) / surveyor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 taken as the basis of delivery. ) /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weight of the cargo. 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the claim with the cargo, if any, shall be lodged to the seller within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索赔条款: discrepancy and claim
any claim by the buyers regarding the cargo shall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 a nd lodged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on. the seller will not consider claims in respect of matters within responsibility of insurance company o r shipping company.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on time, the buyer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the conditon that the seller agrees of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at the time of payment.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cargo whose delivery has been delayed for every week, odddays less than a week should be counted as a week. but the total amount of penalty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cargo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in case the seller fail ot make delivery 10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o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havb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 nd the seller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er without delay.
quality / quantity discrepancy a nd claim:
in case the quality and/or quantity / weight are found the buyers to b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may lodge claim with the sellers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n inspection organizaiton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with the exception, however,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or the shipping company are tobe held responsible. claim for quality discrepanc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s within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weight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s within 15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sellers shall,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claim, aend reply to the buyers.
索赔期限: validity of claim
the buyers have the rihgt to lodge claims for all losses sustained within 60 days after discharge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综合式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late delivery o 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lood, fire, earthquake, snowstorm, drought, hailstorm,hurricane, o r other events that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seller. but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el as soon as possible a nd give the buyer a certificate by6 registered mail issued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 r other competent authorities.
if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 r delayed in whole o r in part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 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contract. however ,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fax o r telex a 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 15 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t the place of occurrence attesting such event o r events.
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mational economic a 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beijing for arbitrait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规定在被诉方仲裁的条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he location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the country of thew domicile of the defendant. if in china,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 the cjhine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 nd trade arbitratiton. if i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yt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the arbitration court.
规定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the arbitration court.
适用法律: governing law
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篇4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篇5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及唛头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
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
按f.o.b.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篇6
2015年7月,中国A外贸公司向国外B外贸公司就出口大米和小麦面粉签订了一份进出口合同,合同中约定:大米每公850美元...,小麦面粉每公吨495美元...,由A外贸公司向B外贸公司出口10000公吨大米和小麦面粉,以即期信用证(B/Latsight)方式付款,信用证总金额为约(about)672.5万美元。溢短装部分的货物以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计。同时进出口合同与即期信用证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10000公吨大米和小麦面粉,允许10%的溢短装。两种货物的装运比例大约(approximately)为各50%。”
A外贸公司立即安排装运,一共装运了10920公吨,其中小麦面粉5100公吨,大米5820公吨,并于8月6日取得了船运公司签发的货物已装船提单。8月10日,A外贸公司准备好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进行议付。
议付行审单后为A外贸公司办理了议付,后于8月13日向开证行提出索偿时,遭到了开证行的拒付。8月15日,议付行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转给A外贸公司,并对A外贸公司进行货款追索。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A外贸公司提供的单证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认为: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总数量和两种货物交付的数量之间的配比允许有10%的溢短装,即装运货物总数量允许的范围应该在9000公吨和11000公吨之间,两种货物的装运数量范围应在4500公吨和5500公吨之间。A外贸公司提供的发票的装运总数量和小麦面粉的装运数量都在允许的接受范围之内,而大米的装运数量却是5820公吨,已经超过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允许的增减幅度。针对这种单证不符的情况,开证行拒绝付款赎单。
A外贸公司接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后及时和B外贸公司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回电向对方说明理由。A外贸公司认为:出口合同与信用证中都明确规定为总数量10000公吨,允许有10%的溢短装,同时大米和小麦面粉两种货物的装运数量比例大约为50%。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规定有“约(About)”、“大约(circa)”、“大约(approximately)”等词语用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数量时,应该解释为相关数量允许有10%的增减。所以,大米的装运数量允许的范围应该在4950公吨和6050公吨之间,A外贸公司装运的5820公吨大米的数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完全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拒绝付款。
此后A外贸公司和B外贸公司经过多次洽商,B外贸公司认可了A外贸公司的意见并同意联系疏通开证行付款,由议付行重新向开证行索偿。但8月28日又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开证行认为A外贸公司提供的单据尚有如下单证不符:根据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总金额为大约(about)672.5万美元,按惯例开证行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应为739.75万美元,而A外贸公司所提供发票金额却为747.15万美元,根据此单证不符的情况,开证行拒绝付款。
A外贸公司接到通知后经核实发现,确实是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没有精确计算好所交货物数量导致业务员按照实际交付的两种货物数量价格缮制发票金额,造成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致使单证不符,仅此一点致使A外贸公司极为被动。最后,经过A外贸公司与B外贸公司多次洽商,几经周折,开证行同意按照其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739.75万美元偿付了货款。此笔交易最终给A外贸公司造成了7.4万美元的损失和期间全部金额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实际上主要争议的焦点一是对合同中规定的所装运商品的溢短装条款的理解有分歧;二是对信用证金额增减幅度的规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本案中A外贸公司交付5820公吨的大米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不能以A外贸公司所交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要件,能否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数量交货是衡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的重要标志。《公约》第35条明确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必须与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数量......相符”。同时,《公约》对超交和短交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有权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未交的部分货物,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对此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若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致使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卖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或者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那么买方就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对于卖方超交的部分,买方既可以拒绝收取超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其中一部分或超交的全部货物;买方对收取的超交部分数量的货物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如果买方拒收超交部分货物,则卖方必须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本案中,进出口合同中明确规定A外贸公司交付大米和小麦面粉两种货物的总数量为10000公吨,而且允许10%的溢短装(10%moreorless),据此A外贸公司总交货数量在9000公吨和11000公吨之间。同时合同中又规定了大米和小麦面粉两种货物的装运比例约(approximately)为50%,所以,A外贸公司的交货数量既受总机动幅度的约束又受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大约为各50%的限制。
据此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应在4500吨和5500吨之间。
10000公吨/2×(1-10%)=4500公吨;10000公吨/2×(1+10%)=5500公吨
同时,在上述的基础上再有一个“约为各50%”的“approximately”量的约束。
根据《UCP600》的具体的规定“约”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可有10%的增减。即为:
[10000公吨×(1-10%)]/2×110%=4950公吨;[10000公吨×(1+10%)]/2×110%=6050公吨
因此,本案中A外贸公司交付的5820公吨的大米完全符合要求,开证行不能以A外贸公司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橛删芨痘蹩睢S纱宋颐强梢钥吹剑进出口双方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的规定货物的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出口方交付的货物数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机动幅度,进口方就不能以所交付货物数量不符合同为由而拒绝收取货物或提出索赔。
2.本案例中开证行拒绝偿付747.15万美元货款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A外贸公司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减幅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根据《UCP600》第30条a款规定:在金额前有“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文字的,应解释为有10%的增减幅度。该条C款又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信用证金额可允许有不超过5%的减少幅度,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数量,而该数量已被全部装运,以及如信用证中规定单价,而该单价并未减低,或当第30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30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该C款主要适用于以估算金额开出信用证,而实际运费低于估算的交易,允许受益人以实际运费连同货价开立发票和汇票收款。在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中所注明的金额是开证行能够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金额,所以出口方提交的发票和/或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中规定的金额,否则就会被开证行全部拒付。
本案例中,信用证总金额为约(about)672.5万美元,按照《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为739.75万美元,A外贸公司交付两种货物的数量搭配金额就应在此范围内,而A外贸公司实际交付货物的总金额为747.15万美元。
672.5×(1+10%)=739.75万美元;5100×495+5820×850=747.15万美元
本案中因为A外贸公司没有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减幅度引起足够的重视,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按照信用证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之内缮制发票或/和汇票,而是按照实际交付的两种货物数量价格金额制单,从而造成发票或/和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付款金额致使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由此可见,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严格单据”原则,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信用证中规定的金额是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金额,出口方提交的发票或/和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就将被全部拒付。本案中A外贸公司提供的发票或/和汇票金额只有不超过或者等于开证行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才符合该L/C的规定,才不至于遭到开证行拒付。
3.该案例中对A外贸公司损失7.4万美元的做法欠妥。
本案中由于进出口双方对合同、信用证条款的理解存在异议而导致开证行延迟付款给A外贸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无法挽回尚可以理解的话,但对A外贸公司损失7.4万美元的做法感觉不妥。
A外贸公司实际交付货物金额为747.15万美元,开证行最终按照信用证承担的最高金额偿付了739.75万美元,那么对于多交付的7.4万美元的货物,针对该案A外贸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办法协商解决,其一要求B外贸公司将多交付的7.4万美元用其它付款方式诸如汇付、托收等方式偿付出口方;或者其二要求B外贸公司将多收取的货物退还给出口方。两种办法择其一而行之,而不是一味地满足对方的要求。如果B外贸公司拒不配合,则A外贸公司有权保留根据合同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进出口合同中正确使用数量条款的几点启示
1.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一定要熟悉和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对合同数量条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尤其要理解相关国际贸易惯例的一些特点和习惯做法,避免对此产生不必要的疏忽和误解。
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将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业务做法加以编篡与解释所形成的非强制性文件。正是由于这种“非强制性”,很多外贸公司业务员对此产生了一些疏忽和误解。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有以下四个重要特点:其一是惯例本身不能等同于法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其二是惯例的使用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其三是进出口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在合同中采用该惯例,则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其四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就对当事人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即使双方没有引用相关惯例,但由于像《UCP600》等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非常强的影响力,法院在处理有关争议合同时,经常参考其中的有关规定。所以,外贸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公约》《UCP600》等相关数量条款的规定尤为重要。
2.在信用证结付方式下,如果合同规定了装运数量的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务必做出明确的、相应的调整。在贸易实践中外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其一,出口方在要求进口方开立信用证时,信用证金额按照溢装货物的最高数量对应的金额开立。但这种处理方法容易增加开证费用而提高贸易成本,因为开证行一般是按照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证费,所以此方法较少使用。
其二,调整信用证金额和溢短装保持相同的机动幅度。使用此种方式时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信用证金额的增减幅度和装运数量的“机动幅度”的文字表达完全一致且明确,避免节外生枝。根据《UCP600》规定,在金额前有“约”“大约”等文字的,应该解释为有10%的增减幅度。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金额前冠以“约”“大约”,那么按照《UCP600》的解释相对应的装运数量只能是10%的溢短装幅度。换句话说如果合同数量的溢短装幅度小于或大于10%,那么信用证金额前就不宜冠以“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文字,二者最好用相同的明确数字表述,否则极容易出现理解相左导致合同争议甚至合同不能履行。即便像该案例中信用证金额前冠以“约”、“大约”与合同数量溢短装10%的幅度一致,但由于在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对“约”、“大约”仍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极易引起贸易纠纷,所以我们最好尽量不用“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表述。
3.外贸合同中对交付货物的总数量规定了机动幅度比例,同时又对交付的每批货物规定了一个百分比,针对这种情况,出口方交货时既要满足货物总数量的机动幅度比例,同时又要必须满足每批货物的百分比。
4.外贸合同中出口方所交货物分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的不同质量的商品搭配构成,合同对货物总数量规定了机动幅度比例,同时又对几种货物搭配的比例、数量规定了一个百分比,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交货既要满足总量机动幅度比例,同时又要分别满足几种货物搭配的比例、数量的百分比(例如本案例)。
5.在信用证结付方式下,如果外贸合同中卖方所交货物分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的不同质量、不同价格的商品搭配构成,合同对货物总量规定了机动幅度百分比,同时又对几种货物搭配的比例、数量规定了一个百分比,在此情况下确定信用证金额的机动幅度就应该充分考虑总量百分比和几种不同商品的搭配百分比。在此情况下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严格把控交货总量,出口方交货既要满足总量机动的百分比,同时又要分别满足几种货物搭配的比例、盗康陌俜直龋把数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二要把实际交付的几种不同比例的货物对应的总金额控制在信用证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范围内,换句话说就是要在信用证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范围内合理搭配几种不同价格的货物的数量,防止多交付货物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6.在贸易实践中卖方交付数种不同价格搭配的货物时,可能会出现实际交付货物的总金额超过信用证承担的最高限额,但卖方提交的发票和/或汇票金额务必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一旦超过信用证承担的最高限额就会出现单证不符而遭到开证行拒付。贸易实践中可调整发票和/或汇票金额在信用证额度范围以内,以保证信用证顺利结汇,多余的尾款可和买方协商通过D/P、T/T、D/D、M/T等其它付款方式支付。
参考文献:
[1]吴百福,徐小薇等.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篇7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
委托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关某,南宁市某法律事务中心职员。
第三人: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人:蒋某,律师。
第三人: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委托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8年6月9日,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霖公司)(甲方)与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的前身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乙方)、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发往丙方堆场的磷矿砂,丙方须及时办理入库并据实开具入库凭证,同时交甲、乙双方各一份;2.丙方开具的入库凭证必须明确标注“此货权归河南公司所有,未经该公司许可,任何人无权动用、转借、安排出库”;3.甲方发到丙方的磷矿砂从卸车入库始到装至舱底止的一切费用,由甲、丙双方直接结算。雨霖公司发运至防城港并储存于外运公司的磷矿砂货权归河南公司,但有关费用由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直接结算。上述协议签订后,自1998年7月至9月间,雨霖公司从贵州省先后共发运磷矿砂6929.15吨至防城港,经外运公司存放于防城港务局303、404堆场,并由外运公司出具了货物进库单。1999年6月29日,雨霖公司从该批磷矿砂安排出库4404.2吨装船出口,其余2525吨仍存放防城港务局堆场至今。
1998年2月至5月间,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先后从云南省共发运磷矿砂28338.8吨到广西防城港市,由外运公司存放于防城港务局304、404、504堆场。同年6月15日,云南公司(供方)与雨霖公司(需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fc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云南公司供给雨霖公司磷矿砂25000吨,单价250元/吨,总价款6250000元。雨霖公司应在1998年6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7月20日前再支付货款200万元,余款在装船前付清。如需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处理货物。合同签订后,雨霖公司于1998年向云南公司支付了货款200万元,其余货款一直没有支付,云南公司因此也一直未向雨霖公司交付磷矿砂。雨霖公司在未取得该批磷矿砂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于1998年6月8日致函外运公司,称其自1998年初到6月到达防城港的磷矿砂28040吨的货权已转移给河南公司。此后,云南公司自行出口销售其运抵防城港的磷矿砂,直至XX年1月方出口销售完毕。XX年3月12日,云南公司与雨霖公司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约定扣除堆场费、降价销售损失等费用后,再由云南公司返还368000元给雨霖公司,双方的债权债务即结清。该协议签订后,云南公司依约向雨霖公司返还了款项,终止了双方之间购销合同的履行。
XX年12月,河南公司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XX年10月29日,外运公司发给河南公司一份传真,称河南公司在其处的磷矿砂存港数为2525吨,并要求河南公司前往结算支付有关费用。河南公司知悉储存于外运公司处的磷矿砂短少后,即派员前往交涉未果,河南公司认为由于外运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河南公司的磷矿砂短少灭失,依法应负赔偿保管物损失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外运公司赔偿河南公司23635.8吨磷矿砂经济损失7,445,277.00元,并由外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外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外运公司与河南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讼争28040吨磷矿砂的仓储保管合同,河南公司也没有实际交付磷矿砂给外运公司保管。只是从1998年6月至9月,雨霖公司将其交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的6929.15吨磷矿砂的所有权转归河南公司所有。1998年7月5日,外运公司依照河南公司的通知,代其将4404.02吨磷矿砂装船出口,故河南公司储存于外运公司处的磷矿砂还有2525吨。河南公司长期拖欠外运公司的仓储费、港口包干费等费用,给外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驳回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河南公司偿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费487470.72元(其中现存磷矿砂2525吨的保管费暂计至XX年2月28日)及港口包干费333916.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898元。
河南公司对外运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外运公司反诉请求所指的磷矿砂是雨霖公司在1998年7月至9月运抵外运公司的磷矿砂,而河南公司在本诉中诉请的磷矿砂是1998年初至6月运抵防城港的,因此外运公司反诉所指的磷矿砂根本不是1998年6月9日三方协议(河南公司、雨霖公司及外运公司)所指的那批磷矿砂。关于雨霖公司7月至9月运抵防城港的那批磷矿砂,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河南公司,河南公司对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外运公司反诉所指的磷矿砂是三方协议中指的磷矿砂,但协议已约定保管费等费用由雨霖公司承担,河南公司亦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外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雨霖公司述称:其与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于1998年6月9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因该协议中的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属于云南公司,雨霖公司根本无权转让,故该份协议是无效的,河南公司并未取得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至于河南公司与外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雨霖公司无关。
云南公司述称:其与雨霖公司曾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云南公司供给雨霖公司磷矿砂一批。1998年初到6月间,云南公司发了28040吨磷矿砂到防城港,原打算用于履行购销合同,但后来由于雨霖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该批磷矿砂的所有权也未转移给雨霖公司,因此雨霖公司无权将货权转移给河南公司。云南公司最终处理了该批货物,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至于河南公司与外运公司在反诉中争议的6929.15吨磷矿砂,并非云南公司所发的货,与云南公司无任何关系。
二、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雨霖公司、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三方在1998年6月9日所签订的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雨霖公司实际发运至防城港交外运公司保管的磷矿砂为6929.15吨,因此,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只就该6929.15吨磷矿砂形成仓储合同关系。外运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已经按照协议为该批货办理了在防城港务局的仓储保管手续,并根据雨霖公司及河南公司的指令办理了部分货物的出库装船出口手续。因此,外运公司已实际、全面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云南公司从云南省发运至防城港的28040吨磷矿砂,因雨霖公司最终未能向云南公司付清货款,该批货的所有权也就自始至终未转移给雨霖公司,雨霖公司也就无权转移给河南公司。因此,河南公司主张雨霖公司已经转让28040吨磷矿砂给其、其与外运公司存在28040吨磷矿砂的仓储合同关系以及外运公司非法放货造成其23635.8吨磷矿砂损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付。关于雨霖公司交由外运公司仓储的6929.15吨磷矿砂,根据雨霖公司、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1998年6月9日签订的三方协议,该批货从卸车入库始至装至舱底止的一切费用由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直接结算,故外运公司反诉请求河南公司支付该批货的仓储费、港口包干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236元,其它诉讼费9447元,合计56683元(河南公司已预交),全部由河南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023元,其它诉讼费2805元,合计16828元(外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外运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答辩
河南粮油不服判决,于XX年6月15日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外运公司于1998年5月18日发给雨霖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发给河南公司函件都是三方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审判决没有全面审查,客观认定上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外运公司一审反诉所称雨霖公司自1998年7月至9月发运至外运公司保管的6929.15吨磷矿砂以及雨霖公司与云南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的fc《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25000吨磷矿砂,并非为雨霖公司与河南公司、外运公司三方协议所指的28040吨磷矿砂,与河南公司的本诉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外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河南公司的上诉。庭审时云南公司、雨霖公司未到庭。终审判决至今尚未下达。
四、对本案的解析
因外运公司原经办讼争磷矿砂业务的人员已调离公司,因此在外运公司接到河南公司对其提起的仓储合同违约赔偿之诉的时候,对案件讼争的28040吨磷矿砂完全不了解,但外运公司下属某部门为何向河南公司书面确认收到雨霖公司28040吨磷矿砂并承诺只能凭河南公司许可才能安排货物出口?作为外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接到河南公司诉状并仔细研究现有材料后即提出应追回雨霖公司、云南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真象。于是外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追加雨霖公司、云南公司为本案第三人。雨霖公司、云南公司的参加诉讼促进法院查清讼争的28040吨磷矿砂的来笼去脉,而且通过雨霖公司的当面确认其并没有从云南公司实际取得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也没有实际交付28040吨磷矿砂给外运公司储存保管。
篇8
离岸公司经营范围无限制,国内公司则不能。
3、公司名称
离岸公司可任意起名,可加任意地名,中间可加实业,集团,控股,国际等,香港、英国公司查名仅需五分钟;国内公司必需以城市名作起首,手续繁琐,重名多,多有客户递交几十次后还未通过。
4、办公地点
离岸公司允许壳公司也就是皮包公司存在;国内公司注册须有办公室,必须承担写字楼租金。
5、收款账户
离岸公司是境外公司,无论开设的账户不管是大陆离岸帐户还是香港本地账户,都是无需接受大陆外汇管制,可自由收汇;国内公司难有实际进出口权,且收外汇要申报。
篇9
经典经济学理论认为,汇价上升通常也会导致进口增加而出口减少,国内资源价格上升的压力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也会减少。但我国现实经济情况却是相反:人民币“对内”贬值(通货膨胀)和“对外”升值并存。关于汇率和通胀及进出口的研究有很多,国内外研究主要有:McCart(2000)运用向量自回归模型框架融入价格链因素,分析汇率的传递效应,并检验了汇率传递效应对国内生产者价格指数PPI和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不同影响。在对9个OECD国家的研究结果表明:汇率对物价的传递效应较微弱。赵大平(2006)基于协整与误差修正模型对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价格传递效应实证研究。毕玉江和朱钟棣(2006)使用协整与误差修正模型研究中国的汇率变动对进口价格的传递效应。本文通过对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探讨汇率与进出口和通货膨胀的关系。
二、构建VECM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一)数据选取及处理
本文选取自1999年1月到2013年9月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为了减少基期的影响以及减少异方差性,对CPI、出口额、进口额取对数分别记为LCPI、LEX、LIM。同时对出口额、进口额进行季节性调整,记为LEXS、LIMS,并对四个变量选取相应形式进行单位根检验。通过单位根检验可以发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所有变量均是一阶单整过程。
(二)协整检验
迹检验和极大特征值检验结果均显示只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协整方程为:
从协整方程中可以看出直接标价法下汇价下降,人民币上升,将导致物价上升,进口额增加导致物价上升,进口额增加导致物价下跌。从方程中可进一步看出人民币“对内升值对外贬值”的现象。
(三)脉冲响应分析
利用所建立的VECM模型进行脉冲响应分析,得到的脉冲响应组合图如下:
图1 脉冲相应组合图
脉冲响应图的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进口额对CPI产生一个正向的影响,且该影响在中长期均存在;出口额对CPI在短期产生正向影响,在中长期产生较小的负向影响;综合来看,进出口贸易对CPI产生正向影响,可能原因是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促进国民收入增加,且出口增加导致国内市场需求增加,进而促使物价小幅上升。汇率对CPI在短期产生一个负向的影响,且该影响先增强后减弱,本币升值时,我国物价水平在短期内会上升,本币升值没有起到抑制通胀的作用。但无论是出口额、进口额还是汇率都对CPI的影响不大。
汇率对出口存在短期的负向影响,即人民币贬值出口额减少,出现该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汇率对出口的调节具有时滞。CPI对出口额在较短的时间内会产生正向影响,随时间推移,逐渐变成负向影响,且该影响在中长期依然存在。汇率在短期对进口额也产生负向的影响,即本币贬值时,进口额将减少;在中长期会产生很小的正向影响。
进口额对汇率产生一个正向的影响,即为了维持稳定,当进口额增加,将促使本币向贬值的方向波动且该影响在中长期均存在;出口额对汇率产生负向影响,该影响在中长期都存在;综合来看,进出口贸易对汇率产生负向影响。CPI对汇率产生较大的负向影响,且随时间增加影响逐渐加大,最终达到长期稳定,即物价上涨将促使汇率下降,即促进本币升值;这与购买力平价理论不符。购买力平价理论中E=P/P*,当本国物价上涨时,直接标价法表示的名义汇率将增加,即本币应贬值。人民币升值与物价上涨在理论上本是一对相互矛盾的经济现象,但在我国的经济实际中可以找到该现象的根源。由于我国的汇率形成机制不灵活和资本流出受到管制,使压抑的对外升值趋势成为导致对内贬值的直接原因。
另外,通过方差分解也可以看出,CPI在短期主要受自身变化的影响,在中长期受进口额影响较大,约有70%的波动可以由进口额的变动来解释,而进口额和汇率可以解释的比例较小。进出口的变动主要受自身变动的影响,由汇率变动解释的部分则很少。
三、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人民币升值与物价上涨在理论上本是一对相互矛盾的经济现象,但确实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现象,并且人民币升值对物价及通胀传递效应较为微弱。
(二)建议
一是加大外汇市场干预的效率和灵活度,扭转人民币持续升值的预期。
二是放松外汇流出的管制,加强对流入外汇的监管的力度,加大QDII的额度。
三是利用升值契机,提高FDI的质量,加快国内产业升级。
四是加强和改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投资效益,有效减少外汇资产贬值风险,提高收益。
五是加强国内财政政策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稳定国内货币和资本市场及房地产市场。
参考文献
篇10
Key words: export trade;technological progress;economic growth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0-0178-03
0 引言
传统贸易与增长理论所描述的重点就是:出口贸易是否能够通过出口数量的增加而促进紧急增长。通过研究,结果表明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是出口增长。由于这方面的研究忽略了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机制和条件的影响,因此,导致这个研究结果并不是真理。新贸易与增长理论弥补了这一缺陷,其结果表明,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是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的重要渠道是出口。新贸易与增长理论指出,与贸易带来的动态利益相比,传统贸易理论将所强调的专业化生产、已有资源的重新配置导致的静态利益是次要的。其中,出口贸易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带动国内技术进步成为出口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渠道。这一理论的研究全面评价了出口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通过出口贸易、技术进步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的具体途径。
1 出口贸易促进我国技术进步
目前为止,利用出口贸易提升技术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实际上,有很多有关出口贸易与技术进步之间关系的研究存在,这些文献基本上都是从示范效应、传染效应、干中学效应、竞争效应等角度来研究。根据Feder的两部门增长模型以及我国出口贸易的特点,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出口贸易对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分别为提高出口部门的相对要素生产率和对非出口部门进行技术扩散。
1.1 Feder的两部门增长模型 Feder通过两部门模型的构建而首次提出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技术进步传到机制。Feder认为两个渠道是出口贸易促进技术进步以及影响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这两个渠道分别是外部经济效应和要素生产率差别效应,通过这两个渠道实现了资源向着高效率的出口部门流动的目标,这样能够更好的配置资源,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用公式表示为:
N=F(K■,L■,X)X=G(K■,L■)(1)
(1)式中,非出口与出口部门产出分别用N和X来表示,而其对应的资本与劳力投入分别用Kn、Kx、Ln、Lx来表示。其中,N的因素主要由X来决定,X主要反映了出口部门对非出口部门的外部经济作用。如果非出口部门的要素边际产出要比出口部门的要素边际产出高σ,则有:
GK/FK=GL/FL=1+σ(2)
(2)式中,Y对L和K的偏导数由FL和FK来表示,劳动力和资本的增长率主要有GL和GK来表示。根据定义可知,国内总产出为:Y=N+X(3)
则有:dY=dN+dX=FKdKn+FLdLn+FxdX+(1+σ)FKdKX+(1+σFLdLX)(4)
有定义可知,总投资:I=In+Ix=dKn+dKX(5)
总劳力增量dL=dLn+dLx,上式整理得:
dY=FKI+FLdL+(■+FX)dX(6)
(5)式两边都除以Y,并令C1=FK,C2=(FLL)/Y,C3=■+FX,再加上常数项C0,可得回归模型如下:
GY=C0+C1(I/Y)+C2GL+C3GX(X/Y)(7)
篇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篇12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此次临床研究主要以本院在2012年5月份~2013年5月份收治的100例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为研究对象。患者年龄范围为21岁~46岁, 平均年龄为(33.3±1.2)岁。病程为4个月~4年, 平均病程为(3.1±0.3)年。采用1985年美国生育协会修订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分组, 其中I期患者有30例, II期患者有43例, III期患者有18例, IV期患者有9例。其中输卵管不通患者有67例, 输卵管通而不畅患者有33例。所有患者均实施手术治疗, 包括卵巢巧克力囊肿剥离或者肉眼下异位病灶的切除或者电凝。采用随机分配的原则, 将所有患者分成对照组和实验组, 每个组别各50例。两组患者在年龄、病程、疾病分期等一般资料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1. 2. 1 对照组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在临床上主要采用达那唑进行治疗, 剂量为200 mg/次, 患者从月经周期第1天到第3天开始服用, 2次/d, 口服治疗, 1 d总服用量需要控制在800 mg以下。
1. 2. 2 实验组治疗方法 实验组患者在临床上主要采用小剂量米非司酮进行治疗, 剂量为10 mg/次, 从月经周期第1天开始服用, 1次/d, 口服治疗。患者连续治疗6个月。
1. 3 临床效果评价 此次临床研究主要以以下标准对患者临床疗效进行评估:
①治愈:患者经治疗, 临床症状以及疾病体征均完全消失, B超检查显示正常。
②显效:患者经治疗, 临床症状以及疾病体征均基本消失, B超检查显示基本正常。
③有效:患者经治疗, 临床症状以及疾病体征有所改善, B超检测显示有所改善。
④无效:患者经治疗, 临床症状以及疾病体征没有显著改善迹象, 或者病情加重。
1. 4 统计学方法 此次临床研究主要采用SPSS12.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处理, 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 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 以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
组别 例数 治愈(n) 显效(n) 有效(n) 无效(n) 总有效率
[n (%)]
实验组 50 21 10 8 11 39(78%)
对照组 50 18 14 5 13 37(74%)
由上述表格可以看出, 实验组患者与对照组患者在总有效率上不存在显著差异性, 不存在统计学意义, P>0.05。
2. 2 两组患者药物副作用比较 两组患者药物副作用比较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 实验组患者的药物副作用明显小于对照组, 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P
2. 3 两组患者停药后月经恢复时间以及累积妊娠率比较 两组患者停药后月经恢复时间以及累积妊娠率比较见表3。
表3 两组患者停药月经恢复时间以及累积妊娠率
组别 例数 停药月经恢复时间(d) 累积妊娠率[n (%)]
实验组 50 27.3±2.3 12(24%)
对照组 50 38.1±3.4 11(22%)
由上述表格可以看出, 实验组停药月经恢复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 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P0.05。
3 讨论
子宫内膜异位症是一种常见妇科炎症, 当代医学认为该病主要与子宫内膜种植学说、良性转移学说、分子生物学说、体腔上皮化生学说、免疫学说等有关。因子宫内膜异位症是一种雌激素依赖性疾病, 因此在临床治疗上需要对机体的雌激素分泌进行抑制。西医在治疗机制上, 主要利用性激素进行治疗, 从而对垂体功能进行抑制。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生与甾体激素存在密切联系, 加之该病的发生原因以及确切机制尚未得到证实, 因此临床的治疗难度较大[3]。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深入, 米非司酮开始不断得到应用。米非司酮不仅适用于早期、中期妊娠的终止治疗, 在子宫肌瘤、乳腺癌、脑膜瘤以及子宫内膜异位症等一系列疾病上也具有显著的效果。米非司酮的药物结构中具备了甾体结构, 作为第一种孕酮受体拮抗的药物, 其能够在小剂量服用的情况下, 确保对子宫内膜发育以及生长进行抑制, 防止内膜发展为分泌期, 在治疗的过程中也不会对一系列激素等分泌物质造成影响。在短时间内服用米非司酮, 可能仅仅会对月经量造成影响, 但是却不会对月经的周期造成影响[4]。
达那唑作为一种雄激素类似物, 主要通过对下丘脑、卵巢以及垂体功能进行抑制, 从而抑制作用的发挥, 维持机体在低雌激素的水平, 导致异位内膜逐渐萎缩。相关研究显示, 达那唑与雄激素受体以及孕激素受体存在较好的亲和力, 相比之下, 其与雌激素受体之间亲和力则并不显著, 由此可见, 通过与甾体受体的结合对内膜细胞进行直接作用。体外培养实验显示, 达那唑对子宫内膜细胞的生长以及发育具有抑制作用, 对子宫内膜具有显著作用效果, 同时还可能影响异位内膜。因此在对子宫内膜异位的治疗上, 达那唑的治疗效果明显, 其对痛经具有显著的治疗效果, 有利于子宫内膜异位症状的改善[5-8]。此次研究显示, 达那唑与米非司酮在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治疗上, 临床疗效相近。而在药物副作用以及停药后月经恢复时间的比较上, 米非司酮则更具优越性。由此可见, 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术后口服小剂量米非司酮进行治疗, 效果显著, 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值得推广和普及。
参考文献
[1] 杜建华.米非司酮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的临床疗效观察.中国实用医药, 2012, 3(32):111-112.
[2] 汤丽荣, 卢丹, 段爱红.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患者治疗后期待妊娠情况分析.北京医学, 2011, 4(04):221-222.
[3] 朱国文.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服用米非司酮及孕三烯酮的疗效比较.当代医学, 2011, 3(17):102-103.
[4] 沈禾.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应用米非司酮与孕三烯酮临床疗效观察.蚌埠医学院学报, 2010, 4(7):241-242.
[5] 李颖仪, 黄妍.子宫内膜异位症药物治疗的分类与进展.北方药学, 2011, 4(12):258-259.
篇13
第一类,企业没有专设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进出口业务基本上采取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运营模式进行。也就是说,从市场调查、客户资信调查到进出口贸易合同签订,从进出口贸易合同履行(包括外贸融资、报关、报检、保险、物流、外汇收付、缴纳税费、退税办理、外汇核销等)到合同纠纷处理、保险理赔等全部委托专业的公司进行。此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存在五个重大缺陷,一是由于专业的贸易机构不可能是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分析与预测专家”,因此不可能对贸易国的行业保护政策的使用力度分析透彻,不可能洞察到贸易国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存在贸易国“贸易壁垒”、“国家违约”等发生使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蒙受损失的风险。二是由于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流程外包,实施进出口贸易全过程“信用管理”难度大,落实机构、岗位、职责设置的“相互制衡原则”、“不相容原则”难度大,存在因业务流程当事人(包括本企业员工)不当操作、不规范操作、不法操作使企业进出口业务蒙受损失的风险。三是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流程没有实现计算机信息管理,存在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监控与被监控之间因“信息不对称”使企业蒙受损失的风险。四是缺少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体系或企业进出口专业系统子文化建设体系,存在不能以先进的价值观引领员工思潮,导致不能抓住最佳进出口贸易时机或无寻找最佳贸易时机的意识,使企业蒙受“机会损失”的风险;五是缺少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监督、风险考核与评价管理子体系,难以及时发现有关进出口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业务运营、供应链管理、子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我国大部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一般建立的是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我们称其为C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第二类,企业设立有进出口贸易机构,为该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分配了相应职责、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形成体制上的相互制衡、制度上的相互制衡。例如:进出口机构缺少专设的市场分析科室及信用(风险)管理科室,进出口贸易活动除合同结算外全部由进出口机构下属的外贸科室负责,结算由其下属的财务科室负责,杂务由其下属的综合科室负责。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与C类体系的区别仅仅是全部业务流程由企业自己运作,但是没有形成实质意义的体制上的制衡和机制上的制衡以及岗位设置上的“不相容设置”,所以存在的重大缺陷与C类体系基本相同。我国大部分中型企业及部分大型企业建立的是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我们称其为B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第三类,在企业层级或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部门内部设立了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及市场分析机构,在管理体制上、运行机制上、管理职责及岗位职责分配上均体现了“相互制衡”、“不相容设置”的原则。能够对进出口贸易业务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用管理,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策略。建立健全了考核、评价、激励机制。但是,进出口业务风险识别、控制、监督及考核评价子体系不完善,存在部分风险不能化解的风险;没有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缺少信息化与业务流程的有机融合,存在因“信息不对称”产生风险的可能性;缺少进出口业务系统“企业子文化建设”管理体系,存在不能始终以先进的企业子文化引领员工思潮、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主观能动性的风险。我国大部分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的是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我们称其为A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第四类,在A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完善了风险管理控制子体系,对涉及进出口业务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控制、监督及考核与评价。建立了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全部业务流程的电子信息化处理,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建立了进出口业务系统“企业子文化建设”管理体系,以先进的进出口业务系统子文化潜移默化员工的作业活动,以先进的核心价值观引领员工思潮。我国极少部分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的是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我们称其为A+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如何构建符合企业实际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企业应该从进出口贸易层面的治理结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入手,以业务流程电子信息化为平台,以分析市场、紧跟市场、把握市场为运营导向,以规避、降低及化解风险为运营重心,以人为本、创新创效为运营核心,以稳健经营为运营目标,构建符合企业实际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1科学的进出口贸易组织架构是基础
科学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科学的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及运营机制等,通过设计并运行合理的组织架构降低进出口贸易运营风险。应建立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决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层领导下的市场分析及预测制度、信息建设及传递制度、内部市场模拟外部市场运行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供应链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考核评价及激励制度、效能监察制度、企业文化及企业子文化建设制度等。对于大中型企业应根据“相互制衡”和“不相容”原则进行组织机构、职责的设计。例如:在进出口贸易机构下至少应分别设置市场(信息)科、信用(风险)管理科、外贸科、综合科等科室,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在进出口机构下至少还应设置财务科室。市场(信息)科的主要职责为:对信用(风险)管理科提出的进出口业务预警或警报实施风险控制并实时进行信息反馈。对包括“引言”中所述的各种进出口贸易市场环境进行动态分析,形成分析及预测报告,为董事会调整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参考,为管理层调整进出口贸易策略提供参考,为外贸科实施进出口贸易操作、原料保值、产品保值提供参考,为信用(风险)管理科实施进出口贸易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信用(风险)控制提供信息参考,为财务科实施货币保值提供“汇率变动”参考。根据市场及订单情况编制或调整出口贸易计划,根据生产计划编制进口贸易及供应计划等。负责根据汇率变动预测制定货币保值方案(通过外汇期货交易,或远期结售汇,或外汇掉期等),负责根据市场行情预测制定原料及产品保值方案(通过产品期货交易或相关性产品期货交易等),负责进出口贸易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负责整个供应链的价格、成本及收益的跟踪、为管理层提供实时的进出口运营效果数据等。信用(风险)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为:对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业务运营、供应链管理、子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并将此信息反馈至企业层级的风险管控体系。审核市场(信息)科编制的进出口贸易计划,复核进出口贸易客户的资质、审核及鉴证进出口贸易合同、审核贸易合同项下的结算单据,审核信用证(付汇)条款,会签产品出库单。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动态跟踪,根据客户的履约情况对其实施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其授予不同的“信用结算条件”。对进出口贸易全过程实施信用(风险)监督、监控、预警和警报,追缴逾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收货款,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逾期一年以上应收货款的追缴及其他合同违约处理、合同仲裁或法律诉讼等。对外贸科室、综合科室、财务科室等科室的对外往来业务实施全方位监督与监控,对客户的满意度实施测评以维护企业对外信誉等。外贸科室的主要职责为:对信用(风险)管理科提出的进出口业务预警或警报实施风险控制并实时进行信息反馈。执行进出口贸易计划,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获取客户有关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实施审核。签订并履行合同、为信用管理科提供贸易合同及其项下的有关单据,提出信用证开据条款,开具产品出库单等。催缴逾期半年以内的应收货款,配合信用管理科实施合同违约处理、合同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执行经上级有关部门及最高管理层集体批准的进口原料及出口产品保值方案。根据信用管理科动态跟踪的结果,对存在较大以上问题的合同中止或终止合同履行。最大可能地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并努力提升其满意度。综合科室的主要职责为:对信用(风险)管理科提出的进出口业务预警或警报实施风险控制并实时进行信息反馈。配合企业相关部门,对进出口货物依据合同约定(例如国际标准或货物到达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实施验收、未经验收的货物不得放行(入库或出库)。根据信用管理科动态跟踪的结果,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合同中止或终止原料入库或产品出库验收手续。负责其他科室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及激励,负责进出口专业系统企业子文化的建设管理等。财务科室的主要职责为:对信用(风险)管理科提出的进出口业务预警或警报实施风险控制并实时进行信息反馈。复核合同项下的“信用结算条件”是否与信用管理科的授予条件相一致,会签合同审批单、产品出库单,复核贸易项下的结算单据等。根据合同约定收汇或付汇(复核信用证条款、办理信用证或其他付汇手续)。根据信用管理科动态跟踪的结果,对存在较大以上问题的合同中止或终止会签产品出库手续、中止或终止支付货款等。执行经上级有关部门及最高管理层批准的债务及资产(汇率变动)保值方案。
2建设企业层级互联的进出口贸易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建设进出口贸易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进出口贸易运营效率、降低人为因素、降低信息传递不对称风险的必要手段。注意其必须实现与企业网的互联及信息传递、处理流畅,切忌搭建进出口贸易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孤岛”,在进出口机构内部和企业层级,实现进出口业务流程处理无障碍电子信息化,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监控与被监控的“信息传递对称”。在企业互联网层级上,通过企业层级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信息传递对称”,实现管理层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关进出口业务“信息传递对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信息传递不对称使进出口贸易运营蒙受损失的风险。
3做好市场分析及预测
进行市场分析及预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巩固原有市场、开拓新的市场、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提供决策参考信息;二是为企业在原料、物资设备进口市场抓住价格低位、在产品出口市场抓住价格高位提供决策参考信息;三是为原材料进口保值、产品出口保值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市场分析及预测应该坚持“五位一体”原则:一是通过供求关系变化(要关注宏观政策,如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可能对供求关系产生的影响)进行市场分析及预测;二是通过周期性规律变化对原料市场、产品市场进行技术图形分析及预测;三是通过相关产品市场或相关衍生品市场的相关性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及预测;四是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大型基金对市场的炒作(基金的短期炒作往往不以供求关系为题材,可能抓住某一短期题材或制造某一短期题材进行炒作以达到其目的);五是分析“预判突发事件(例如预判可能发生战争、动乱、罢工等)”及“已发生突发事件(例如已经发生的战争、动乱、罢工等)”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须将此五方面的分析统筹考虑,方可得出综合后的分析预测结果。同时,依据分析预测结果制定出原材料进口及产品出口保值方案或应对措施并上报。
4做好风险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
进行风险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包括“引言”中所述的“五类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规避、降低各种风险造成的企业债务增加或资产受损。风险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主要有五大步骤:第一步,通过各类官方、非官方渠道获得各类有关风险信息,例如:可以通过政府商务网站或行业协会网站获得行业(产业)预警信息,通过国家驻外机构网站获得进出口贸易所在国的预警信息、政策信息,通过国内外金融机构网站获得有关金融政策变化、汇率变化可能带来的收、付汇风险信息,通过有偿或无偿信息服务机构获取有关风险信息,在情况紧急时还须进行实地考察、走访获取有关风险信息等。对进出口客户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监控,发现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信息等;第二步,归纳、整理、分类上述获取的有关风险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出风险控制方案或风险应对措施;第三步,根据识别出的风险向有关科室发出风险预警或风险警报,并监督、监控其风险控制过程直至风险预警或风险警报解除;第四步,对各科室的风险控制进行月、季、年考核与评价,其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第五步,要求各业务科室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信用(风险)管理科传递风险管控动态,保证进出口机构内部有关风险管控信息传递的对称,定期向企业层级的风险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体系传递有关管控信息,保证企业层级有关进出口业务管控信息传递的对称。
5构建企业内部供应链互动联动及风险控制运营机制
企业运营的效果与进口环节、生产环节、质量保证环节、出口环节等环节息息相关,整个供应链环节贯穿了一系列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运营的好与坏。换句话说,进口环节也好,出口环节也好,都应该与生产等环节形成互动与联动,形成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有机整体。建立供应链互动联动机制,及风险管控机制的目的正是将市场变化迅速传递到生产等环节,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以规避或降低进出口业务涉及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供应链运营风险及其他风险。企业应着重从供应链互动联动机制的建立、内部市场模拟外部市场运作、供应链内部环境,供应链内部控制活动,供应链活动监督、考核、评估与评价,供应链运营机制持续改进等几方面入手,抓好供应链运营机制的建设[11][12]。
6构建企业进出口系统子文化及内部供应链系统子文化建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