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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的后续计量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贷款进行后续计量。贷款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贷款摊余成本的确定,二是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三是贷款发生减值时,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1)摊余成本的确定。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计算公式为: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一已偿还的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贷款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贷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贷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2)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并在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期末的应收利息=贷款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某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该期贷款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某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额=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同期应收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利息调整的摊销额),借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要将“贷款――本金、利息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贷款――已减值”科目,借记“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本金”科目,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贷款发生减值后,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来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对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同,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三)贷款的收回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接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贷款业务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资产负债表日,贷款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反映。该项目反映银行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以例2为例,20x3年12月31日,甲银行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的年末余额为2455.30万元,同时,“贷款”科目的年末余额为4954万元,因此,“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的期末金额为2498.70万元(4954-2455.30)。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银行还应当分别按个人和企业分布情况、行业分布情况、地区分布情况、担保方式分布情况等对各项贷款业务予以披露,对贷款损失准备按不同项目披露其期初、期末余额。
(二)在利润表中的列示贷款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在利润表“利息收入”项目中反映。该项目反映银行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以例2为例,20x3年该项贷款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为520万元,因此甲银行编制的本年度利润表中,“利息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为520万元、上期金额为518万元。在利润表附注中,银行应当分别不同项目对利息收入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进行披露。
(三)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贷款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主要涉及“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等项目。“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减去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净额,可根据“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收利息”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可根据“贷款”、“贴现资产”、“贴现负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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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务信贷业务方面。截至2016年12月25日结余15860万元,年净增-4878万元,完成市分行下达净增进度的-40.65%。逾期567.91万元,较年初减少600.63万元,逾期率3.58%,不良金额570.30万元,较年初减少707.68万元,不良率3.60%。
二、零售信贷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小额信贷业务:抓基础、搭平台,稳中求进发展小额贷款。
一是通过专合社、科协、畜牧局、新希望、通威、铁骑力士等多种渠道,收集筛选目标客户资源,加强平台合作,将我行小额贷款新制度及时宣传到农户,本年共计召开推荐会9次;积极与铁骑力士对接,召开对接会,累计发放“公司+农户/商户”7笔,287.3万元。
二是持续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访、老客户回访工作,利用新产品优势做好宣传营销,同时调研市场需求,提供针对性产品服务。
三是积极推进银会、扶贫、创业贷款业务开办,行领导带队反复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2016年7月18日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签订银会贷款合作协议;2016年10月底开立扶贫贷款保证金账户,2016年11月15日首批保证金30万元已到账,年内已实现扶贫贷款正式发放2笔5万元。同时力争2017年1月实现创业贷款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注资。
(二)消费信贷业务:强服务、促营销,消费信贷成效初显。
一是狠抓消费贷款项目营销,通过辖内楼盘网点自主认领营销,支行加大营销激励,本年成功开发一手住房按揭贷款项目2个(碧桂园B地块、明康·华庭阳光),获批额度11000万元,为2016-2017年消费贷款的增长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宣传,充分利用我行综合消费贷款、信用消费贷款优势,对政务类、企事业单位客户进行短信、上门宣传营销,提升了产品的认知度,使额度类消费贷款增量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是定期与辖内开发商、二手房中介开展联谊活动(如6月8日与万达合作联合召开大客户回馈活动、万达商铺酬宾活动、万达开盘点灯庆典等),深化合作关系,增强业务资源稳定,推进我行房屋贷款业务的同时,延展其他各项综合业务产品的服务领域。
(三)个人商务信贷业务:明目标、优结构,稳步推进个人商务贷款。
一是稳健发展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市场,加快结构性调整,继续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中的优质客户,逐步退出“散小差”个人客户,逐步淘汰了一批经营效益差、信用度不高的客户;
二是大力宣传,提高贷款产品知名度,积极营销新客户。通过上门拜访、网点宣传海报、宣传折页、LED宣传我行贷款产品,积极营销新客户。
三、零售信贷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小额信贷业务
一是本年小额贷款业务增量情况不佳,贷款投放明显乏力,未实现早投放早创收;二是后期客户资源仍显零散,未能反应出行业性、集中性开发态势,不足以支撑未来的业务增量;三是银会贷、再就业贷款迟迟未能启动,新业务的拓展有待加强;四是资产资量管控有待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逾期和不良的金额达176.35万元,逾期率和不良率均为6.03%。
(二)消费信贷业务
一是楼盘项目开况不理想,后期业务增长无充足的储备资源;二是与房产经销商、二手中介的合作仍有待加强,业务量的稳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三是额度类、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量增长情况与市场需求不成正比,对单位集团开发及汽车经销商的营销准入还需制定有效方案。
(三)个人商务信贷业务
业务营销有待加强,个人商务贷款发展缓慢,对大客户和优质客户的抢挖以及新产品市场拓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客户经理业务处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零售信贷工作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总的来说,我行个人零售信贷业务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
1.梳理并进一步维护老客户,结合业务发展和节假日、客户生日等综合时间契机,做好老客户挖潜及以老带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客户综合营销、综合开发工作。
2.大力宣传,进一步提升重点产品知名度,一是利用网点LED、DM单、X展架进,做好重点信贷产品的宣传力度,提升我行知名度;二是利用员工微信圈,手机报等宣传工具做好重点产品的宣传工作。
3.做好资产质量管控。一是做好客户准入工作,二是做实做细贷后管理,三是严格执行上级行的各项制度。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随着业务部门及专职客户经理的改革,在日常管理中要以查代训、业务培训加考试等方式逐步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知识和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能力。
5.做好支行业务进度跟踪,做好限时业务办理的监督,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具体到各个贷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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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对国际金融环境所带来的不乐观因素
(一)外向型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
1.汇率方面的挑战。众所周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一直存在着上升压力。这一压力的形成不仅受到我国长期净出口增速的影响,也受到国际经济政治大环境的作用。
2.贸易壁垒方面的挑战。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其中又以绿色壁垒最为常见。不难理解,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逐步奉行着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有效规避WTO惩戒风险的驱动下,它们必然引入技术性壁垒。这一国际贸易壁垒的引入,直接加大了我国外向型中小企业的生产技术难度,并同时增大了生产成本。
(二)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1.放贷资金紧缩。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对于我生产制造行业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由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趋势,或许在今后的金融风暴中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
2.放贷质量难以保证。为了响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各级政府着眼于招商引资一些绿色环保的现代项目。这样做符合国家发展的大趋势,同会给当地行政部门带来业绩需求。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当地的政府会对相关银行施加压力,影响了放贷的质量,对于银行放贷产生了很大的风险。
通过上面两点我们可知,中小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中小企业有个稳健的发展趋势,必然也将带动商业银行的发展。所以,两者只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共同建立一个和谐,诚实守信的循环关系,必将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二、不利条件下的企业融资风险形成的机制分析
1.生产结构升级。主要就是人们的消费结构的转变导致了生产结构的升级,中小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然调整自身的生产结构,从而提升了在销售领域的的地位,进而进军国际市场。
2.低碳发展方向。中小企业的低碳发展方向,使其生存下来的必然趋势,只有符合发展的大趋势,开发新产品,不断提升自身地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会大大的降低企业融资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一)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展开创新
商业银行的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本着为了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商业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在银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各种商业活动。防止其做高风险投资,把客户的利益推到浪尖上。
(二)创新初衷应是提升服务质量
商业银行的目的就是盈利,只有不断的优化自身的服务质量,不断地增加新业务,在投资市场中稳步发展,才会占有一席之地。对于银行的服务高效率高素质,对其内部行为既要高度监管,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实践模式
(一)引入外部专家团队
对于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吧,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进行信贷时,对于考察是一大难题,对于其领域不熟悉,缺少技术把关,对于许多商业活动不能正确的做出判断。因此,在商业银行可以构建由外部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外部考察小组。这样大大的降低了风险的发生,有助提升在金融界的地位。
(二)建立与政府的沟通机制
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趋势发展的态势,政府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方向还是有一些影响的作用。所以,和政府做好沟通很必要,可以大大的降低投资的风险。关于一些相应政策的贷款项目,与政府协调好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资产结构优化的放款倾向
对于银行内部的监管制度要严格,在放贷选择上要严把关,对于一些发展前景好,能够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的,风险小,能够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企业优先。通过优化放款机制,不断完善业务水平。此外,还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扶持方向,最终确定放贷的决定。
(四)以项目为导向的团队工作模式
银行的性质决定了贷款的种类繁多,有些贷款项目比较复杂,为了加大监管的力度,必须进行系统的调查。最好组建组建一个内部导向团队。非别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对于借款的的用途,产品的预期效果,等等多方面进行考察,提高自身的监管效率,同时也提升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工作建立的发展方向
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工作建立的发展方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1)效率提高方向,体现在有效缩减监管周期,从而提高放贷效率;(2)组织优化方向,通过组织架构的适应性调整,来为建立工作的开展建立职能部门间的配合机制;(3)内控强化方向,以内部控制为基础,建立全过程的监管途径。
总结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的经济在蓬勃的发展,企业的种类与数量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正是因为这样企业的扶持离不开商业银行的信贷,在当今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商业银行的地位是无法替代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银行的的发展,提供适当的便利。商业银行更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越来越专业化,投资理念明确,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应运而生,将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半功劳来自于商业银行。我相信,商业银行在未来的贷款业务会越做越好,定位会更加的准确。我坚信商业银行的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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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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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成因
融资难是因为贷款风险高,首先,应该全面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原因还是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局限,中小企业规模小,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科学管理,信用评级差,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贷款违约风险高;另外,政府、银行的一些行为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1中小企业自身原因
首先,中小企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贷款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制度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显然,其在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上明显存在不足。中小企业一般不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同类企业分布相对集中,面临的竞争也十分激烈,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企业的竞争力不足,并且,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家比较容易满足,企业难以开拓广阔的市场。
此外,中小企业的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财务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活动。不可否认,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家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科学的财务以及成本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调查发现,有的企业甚至不设置账簿,有的即使设置了也是账目混乱,再好一点的也只是停留在对经济业务记录的水平。另外,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使其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缺乏真实性。无法把握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商业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放贷的重要原因之一。
很多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良贷款,逾期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信誉差也导致大多银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这是行业信誉缺失造成的。
1.2银行行为加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审批,有特定的严格的程序,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明显较低、贷款数额也无法和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但是,银行依然按照大型企业的实力水平和审批程序来要求中小企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大型企业的财务信息相对公开,相应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比较容易把握,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相对不透明,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性有待考证,因而经营状况难以准确把握,要收集这些信息就要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花较多的成本贷款给经营状况不明朗的企业,大多银行是不愿意做的。银行应该设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标准。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期限短、数额少、次数频繁、时效性强。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繁琐,从申请到放贷经历的时间长,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很可能拿到贷款的时候已经错过了商机,这无疑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商业银行不断增多,市场竞争的加剧也导致了各个银行之间的竞争,面对有限的市场资源,有些商业银行人为地放宽准入条件,对于条件欠缺的客户也给予贷款;另外,对于一些抵押不足的贷款或者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贷款给予发放,这将导致银行的信贷资金失去保证,对银行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银行只追求一时的业务增长,只看重眼前的利益,为银行的经营买下了隐患,也加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
1.3政府在中小企业管理中的缺失
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中也有政府应该承担的一部分。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明显不足。首先,没有建立健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的管理服务体系,致使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不透明,金融机构难以获取,致使中小企业贷款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难。
我国,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抵押、质押等。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低,贷款担保是一个难题,贷款缺乏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由于我国的担保程序复杂,历时长,成本高等原因也使众多企业望而生畏,这是由于我国的担保体系不健全造成的。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但是,银行不可能不考虑自身风险对本身经营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进行放贷,这时,政府应该出面,为中小企业作担保。我国的贷款担保体系噬待完善。还有,我国没有积极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2.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认识
银行的贷款业务本身就存在风险,银行贷款给谁都会面临风险。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准确,银行过分顾忌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其实,这些风险大型企业也存在,因为在经营过程中任何企业都会面临业绩差,偿债能力弱的情况,所以,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认识是不准确的[2]。
贷款的风险按照产生的原因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国家风险,其中前三者属于非系统风险,剩下的属于系统性风险。银行决定是否放贷主要考虑贷款业务的非系统风险,而我国商业银行过分强调中小企业贷款的非系统风险中的信用风险,这是银行普遍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重要原因。
信用风险又包括道德风险和企业风险。其中,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很好地了解和把握。企业风险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到来自自然、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不确定导致了企业风险,这是任何企业都要遇到的。商业银行应该帮助企业科学经营,努力防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而不会是放弃这一市场。
3.防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措施
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潜力巨大,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将对企业、银行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何防范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从不同的主体入手,谈谈应该才去的措施:
3.1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
上述提到,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政府应该出面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给予科学的认定;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管理机构,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小,在贷款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没有足额担保而贷款困难的情况,建立由政府信用作担保的贷款担保体系,可以简化担保程序,提高效率,这样能减轻银行的贷款成本和风险,鼓励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利于建立统一的规范,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地得到融资。国外很多由政府出面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国可以有针对性的汲取一些先进经验。
3.2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贷款的审批程序也是按照大型企业的标准制定的,这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并不适用,对此,银行应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分析系统,专门为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合理的评价,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降低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成本,简化贷款担保程序,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选择合理的系统指标,引进先进的分析工具和管理流程,提高效率的同时使评价结果能真正反映企业的信用水平。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监管。中小企业缺乏科学的管理,管理机构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财务以及成本管理的意识,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进行认真地筛选,应该加强同符合放贷标准的企业的合作,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出指导,当好企业的财务顾问,认真监督资金的用途,这样可以及时掌握贷出资金的运作情况,另外,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就有了保证。
另外,加强在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方面的人力投入。目前,商业银行在中小银行贷款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缺乏,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对贷款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缺乏了解,中小企业贷款还存在次数频繁的特点,基于中小企业巨大的潜在信贷市场,商业银行应该培养一批经验丰富的、了解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善于进行风险管理的信贷人员,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在还款方式上可以加以创新,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设计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更好的满足中下企业的资金需求。
3.3中小企业自身应该采取的措施
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自身发展存在问题,这是不可否认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必须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企业管理者应自觉接受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重新建立企业诚信,财务人员要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和成本核算,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管理者根据有效地信息进行决策,使企业达到科学有效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管理者要主动接受先进的管理观念,以人为本。在信息时代,企业应注重对信息的把握,建立全面、准确、有效地信息搜集、分析系统,加强信息管理,及时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抓住商机,促进企业发展。员工是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主体,企业应重视人的力量,实行科学的奖惩制度,有效激励员工,使员工参与到企业的民主决策,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3]。
企业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由于企业机构设置还不太健全,企业的信息得不到有效地把握,管理者的决策就存在盲目性,所以企业尤其应该健全财务制度,提供真实有效地财务状况和经营信息。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银行应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达到共赢的最终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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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的传统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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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 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中的抵押与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据立法和实务,我们可以把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权。有的学者是从标的物的性质、类别上去区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笔者认为我们不应从标的物的类别上去区分它们,因为在我国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以及以其他财产为抵押标的现象都存在,我们不能说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为一般抵押权,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就是特殊抵押权。通常认为特殊抵押权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和所有人抵押权等。
(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和分类
财团抵押权是以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财产整体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这个财产整体是由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的组合。企业不动产中的土地、厂房,动产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与一般抵押权仅由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中的单项构成而不同。财团抵押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地、大规模融通资金而产生的。财团抵押权一般又可分为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
浮动式财团抵押普遍运用于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于英国并以其为代表。因在英国称为浮动担保,所以浮动式财产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浮动担保的标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业财产的全部而设定的,但它不具体确定企业财产中用来担保的范围。它既可以用企业现在的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用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作担保。在抵押权实现前财团一直处于变动中,财产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而且在抵押权实现前,企业可以就其财产自由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换句话说,浮动担保中的企业财产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固定式财团抵押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德国铁路财团抵押为典范。这种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设立时就必须存在且对其价值可以确定。在抵押期间,对财团财产的分离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属于财团的组成物件与财团分离。即使被分离,其分离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权的约束。我们通常就称这种抵押方式为财团抵押(以下同)
财团抵押与浮动担保是不同的。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成立时已经特定,并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任意处分财团中的各个物或权利。浮动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在抵押权成立时尚未确定,而且其数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减少。
日本在财团抵押权上规定得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日本民事单行法规中的《工厂抵押法》和《企业担保法》中。《工厂抵押法》第二条规定:工场所有人在属于工场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该土地成为一体的物,该土地上备附的机械、器具及其他工场所用之物。第十一条规定工场财团可由下列所载物的全部或一部组成:1、属于工场的土地及工作物;2、机械、器具、电杆、电线、配置管道、轨道及其他附属物;3、地上权;4、有出租人承诺时,物的承租权;5、工业所有权;6、堤坝使用权。《企业担保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股分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工场抵押法》中规定的是财团抵押,《企业担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动担保方式。
(二)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的优劣比较
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动担保方式,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利用其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因抵押权成立时财产并未确定,企业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会影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这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灵活性。但是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经营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财产的大量减少,那么就有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总的看来,浮动担保对借款人更为有利。
如果采用财团抵押方式,则财团在抵押权设定时就已经特定,抵押权确定于特定的财产上。一般情况下财团中的组成部分不能随意分离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证。但是企业在具体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发挥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来,这种抵押方式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所以,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国民法上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财团抵押呢?有的学者认为“一并抵押”并非财团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狭义的企业抵押。有的学者则认为“一并抵押”构成财团抵押。
实际上,《担保法》第34条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动担保。共同抵押与财团抵押不同,它是在多个标的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数个财产是彼此独立的,而不是像财团抵押一样数个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来担保同一个债权。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确指财团抵押,它没有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主体、标的范围、特征、设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我国没有财团抵押的担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这个批复,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它的含义。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没有否定财团抵押的存在。首先,财团抵押并不是将企业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企业将其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不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们完全有可能在企业财产上先设定财团抵押,然后再设其他担保方式。
总之,虽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并不否认财团抵押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特殊的抵押担保方式。
三、 财团抵押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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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商业银行异地贷款业务的现状
1.国内银行区域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辐射多个行政区域。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的区域性分行,业务范围辐射周边尚未设立其分行的其他中心城市,甚至周边省域,为分行开拓异地贷款业务提供了必要条件。许多商业银行分行在本行所在城市开办业务的同时,积极向未设立分行的省市拓展经营业务。
2.分行所在地融资供求不平衡促使向异地拓展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普遍较好,资金供给比较充裕,有些金融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产结构的空间很大。在本地竞争相对饱和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留存的富余资金开始流向异地优质客户。
3.客户私有化推动了异地贷款规模的增长。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服务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色不明显,客户资源的私有化痕迹较为显著。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设立分行时,都把中心城市作为首选对象,以利用其独特的区域优势,吸引系统内其它地区的资源型人才加盟。在客户经理制的考核激励机制下,形成了一部分以客户经理来源地为中心的客户关系体系,推动了异地贷款规模的增长。
4.商业银行总行的授信政策影响。商业银行总行出于对各分行风险控制能力、经营能力的权衡,以及总行经营战略的调整,有时会把优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或信贷项目转贷或分拆给经营管理完善的异地分行,以提高信贷资产的管理能力,或辅助异地分行提高其区域内的核心竞争力。
5.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畸形发展的间接推动。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拓展困难,中间业务及零售业务的盈利能力无法与外资银行抗衡,各行普遍将营销力量集中于信贷业务,想尽办法在贷款上做文章,异地优质客户自然就成为各行营销的重要对象之一。
二、异地贷款业务开展及实施监督管理面临的问题
各商业银行机构对异地贷款业务均制定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积极谨慎的贷后管理方式和手段,把异地客户作为贷后管理的重中之重。但随着异地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业务风险及监管方面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
1.总行授信与异地贷款业务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商业银行总行出于各种考虑扩大了部分分行异地贷款的规模,对所在地分行正常的营销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以集团客户为例,目前对集团客户实行属地管理已成惯例,异地分行的过度介入将给属地行未来调控贷款规模带来困难;而对异地行来说,异地贷款客户的维护不便也将影响其业绩。异地投贷分行与属地分行业务交叉,利益相悖,总行对双方责、权、利等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2.异地贷款容易导致授信集中度风险。由于异地贷款在管理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客户声誉和所处行业成为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审查的首要因素(而目前还以还款能力和能否落实有效的抵质押物为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异地贷款多集中于优势和垄断行业,客户类型多集中于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风险集中度较高。
3.异地客户私有化对商业银行分行资产结构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客户私有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使业务稳定性变差,异地贷款更是如此。实际情况表明,高管人员和客户经理在区域内及区域间各金融机构的流动给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和对外形象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4.信息不畅,使异地商业银行存在经营风险。一方面,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与客户建立的信用关系不稳定,往往难以有效了解异地企业真实的经营、财务、信誉等状况,贷款投入的盲目性较大。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难以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另一方面,异地客户多为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这些客户普遍存在对外经营形象好、关联交易众多、财务状况复杂和融资链过长等问题,既容易使商业银行放松警惕,又使商业银行感到无力可施,最终导致“贷款三查”流于形式[1]。
5.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银行信贷登记资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也规定: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异地融资作了许可性的规定,但对其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却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使得实际操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防范异地贷款业务风险、加强异地贷款监督管理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异地贷款的监测。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对《贷款通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完善和颁布实施。建议对异地贷款监测管理范围、方式和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对贷款人或借款人进行异地融资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备案做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动态统计功能,明确反应异地融资的发生额和余额[2]。
2.健全企业征信体系,为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服务。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录入的企业重要信息还不完整,特别是企业异地融资信息和非银行融资信息缺失,不利于贷款商业银行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和信用状况。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在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信贷信息,充分运用其实时监测功能。
3.加强对大中型企业授信统一管理,防止信贷过于集中的风险。建议对大中型企业进行评级授信,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牵头组织中介部门对企业统一评级授信。银监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异地贷款授信管理流程,健全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定期进行异地贷款风险提示,抑制信贷过度扩张,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4.建议银监会各级机构利用统计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属地商业银行加强对辖内异地贷款及异地商业银行加强对辖内客户贷款情况监测,对集中程度较高的客户和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各地银监分支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如对各辖区内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客户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5.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加强对各分支行客户和客户经理的管理,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以科学的考核机制规范客户经理行为。通过改进异地客户资源营销模式,规避客户私有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总行统一授信审批的,要明确主办行和协办行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3]。对于分行授信权限以内的,分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
6.建议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异地贷款的跟踪管理。成立商业银行异地贷款信贷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大额异地融资信贷员驻厂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建立异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企业信息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借贷双方共同保证异地融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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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2.6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2-140-02
一、新准则下贷款减值业务会计科目的选择与使用
贷款――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与原金融企业制度比较,其显著区别是科目名称的变化,原金融企业制度主要是按贷款类别分别设置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同时也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该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该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商业银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利息收入――该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二、新会计准则下贷款业务核算的主要规定
(一)贷款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贷款初始确认的时点为依据合同要求发放贷款之时,贷款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贷款新增的外部费用,如办理贷款发生的评估费、咨询费、公证费等。
(二)贷款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贷款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贷款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利息收入的计量和贷款减值的计量。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贷款的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一是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是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是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三)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商业银行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摊余成本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因贷款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商业银行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主要包括: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其他表明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等。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五)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
在对贷款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在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该项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三、贷款减值业务的核算
案例:2010年1月1日,商业银行向M公司发放一笔9000万元的贷款,M公司实际收到款项8453万元,贷款合同年利率为10%,期限4年,利息按年收取,M公司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该商业银行将其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假定初始确认该贷款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为12%。2011年12月31日,有客观证据表明M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商业银行据此认定对M公司的贷款发生了减值,并预期2012年12月31日将收到利息4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将收到本金6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预期原来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但当年实际收到的利息为300万元。 2013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经与M公司协商,最终收回贷款70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这是一涉及本金减值、利息减值的典型的业务题,结合表格(单位:万元)进行分析:
1、2010年1月1日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9000
贷:吸收存款等8453
贷款――利息调整 547
2、2010年12月31日确认并收到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900
贷款――利息调整 114.36
贷:利息收入 1014.36
借:吸收存款等 900
贷:应收利息 900
3、2011年12月31日,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900
贷款――利息调整 128.08
贷:利息收入 1028.08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8567.36+1028.08=9595.44(万元),2011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预计从M公司贷款将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计算如下:400/(1+12%)+6000/(1+12%)2=5140.31(万元)。应确认贷款减值损失=9595.44-5140.31=4455.13(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4455.13
贷:贷款损失准备 4455.13
借:贷款――已减值 9595.44
――利息调整 304.56
贷:贷款――本金 9000
应收利息 900
确认减值损失后,贷款的摊余成本=9595.44-4455.13=5140.31(万元)。
4、2012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并收到利息:
借:贷款损失准备 616.84
贷:利息收入 616.84;
借:吸收存款等 300
贷:贷款――已减值 300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5140.31+616.84-300=5457.15(万元),2012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预期原来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因此从M公司将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计算如下:6000/(1+12%)=5357.14(万元),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5457.15-5357.14=1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0
确认减值损失后,贷款的摊余成本=5457.15-100=5357.14(万元)。
5、2013年12月31日,结算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642.86
贷:利息收入 642.86
借:吸收存款等 7000
贷款损失准备 3295.44
贷:贷款――已减值 9295.44
资产减值损失 1000
综上,新准则下,贷款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摊余成本确认贷款利息收入。
参考文献:
[1] 吴丹.贷款减值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J].财政监督,2012,(10).
[2] 韦彩霞.从会计准则和监管制度看银行贷款减值[J].西部财会,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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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风险
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二是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虚假或不合规、不完整。目前个人征信制度尚不完善,银行无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借款人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使银行遭受资金损失。三是借款人还款能力降低造成的风险。个人贷款有很多属于中长期贷款,在这段时间中,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有可能转化为银行的贷款风险。
(三)担保风险
1. 抵押物风险。一是抵押物权属不明晰产生的风险;二是抵押物虚高或贬值造成的风险;三是抵押物不易变现、难以处置造成的风险。
2. 质押物风险。包括质押物不合规,以及质押的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未做冻结止付手续或未入库保管,造成质押权利灭失而造成的风险。
3. 保证风险。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造成贷款担保无法落实而形成的风险。
(四)操作环节的风险
1. 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收入情况、家庭状况等了解不详,或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严。审批人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不严格执行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
2. 签约和发放风险。一是合同制作不合格。未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或使用非标准文体但未经过有权部门认定,合同内容不规范、准确、完整。二是合同签订风险。主要是合同非当事人签字或授权不合规造成合同无效。
3. 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包括未落实担保条件和其他条件而办理贷款,或需办理保险、公证的未办妥相关手续等情况。
(五)贷后管理中的风险
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是参照公司类贷款的贷后管理模式,要求对每笔贷款定期检查、报告。由于个人贷款具有客户分散、数量众多等特点,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扩大,一个基层行往往有成百上千个客户,客户数量远远大于公司类贷款客户的数量,如果沿用公司类贷款的贷后管理办法,就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的变化。出现风险时,银行就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风险。
二、个人贷款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防范合作机构
1. 要对合作机构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要审查合作机构的资质、资信等级是否达到标准、审查领导层的信誉和管理水平、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销售情况、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和能力、是否卷入诉讼纠纷等情况。
2. 加强对合作项目的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合法性、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市场定位和销售前景,并对合作协议的合法合规性、可执行性进行充分审查。
(二)防范客户风险
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符合商业银行规定。同时,要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存折、纳税单等材料,结合其从事的职业、担保职务等信息对借款人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并借助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准确地对购房人的整体信用进行评估。
(三)防范担保风险
要查验抵押物是否《担保法》规定且属于商业银行认可的范围,是否真实存在,外观与结构是否完好,所有权是否完整,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对于个人再交易借款、抵押消费类贷款要严格控制用途,对评估公司出具的抵押物评估价格认真核实,严格控制担保率,放款前一定要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对个人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要审查其是否在银行认可的范围内,是否有伪造迹象,是否办妥在质押期间的冻结止付手续,出质人与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是否同一人,出质人是否有处分有价证券的权利,以及价值和期限与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匹配。是否对贷款有保证人的,要重点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方体资格和代偿能力,查验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意愿并确知其保证责任。
(四)防范操作环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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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4)新增信贷规模现结构化差异,粗放循环模式难以持久
传统零售银行业务拓展一直以存款至上为重心,业务结构单一。在零售业务发展新形势下,银行零售业务应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调整零售业务结构及相应资源投入,从而匹配客户结构及整体大环境的改变。零售银行应以发展潜力高、收益大的零售贷款新业务为切入点,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商业银行利润结构优化。
三、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
1.产品策略:发展高收益资产业务,做“高收益信贷银行”
零售及小微企业贷款,将成为未来5年中国零售银行业收入的增长引擎之一,零售银行业务转型的产品策略即是做卓越的“高收益信贷银行”,以优秀的零售信贷产品拉动和绑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提升贷款收益,弥补资金成本高涨带来的盈利压力。
(1)以信用卡和互联网金融拓展消费金融版图及创新
当前信贷市场上,个人客户已成为主要客户群体,从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来看,消费金融更是进入“黄金发展期”,而信用卡分期业务丰富的消费信贷选择及便捷的多渠道办理和流程优化,使得客户群体不断扩大,传统消费贷款业务正逐步被信用卡分期业务替代,未来信用卡分期业务将日渐成为占领消费金融的高地。消费金融业务应在有形优惠下寻找差异化路线,拓宽收入渠道,进而提升其业务的综合盈利能力。
(2)以专业技术创新微贷金融,由放贷向综合金融转变
2014年,各家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增幅约为10%-20%,增速与前两年的50%以上相比明显放缓。首先,2014年我国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小微企业订单普遍减少20%-30%,导致有效信贷需求萎缩;其次,小微企业风险不断暴露,不良贷款持续上升;最后,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小微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银行分得“蛋糕”的份额相应变小。
近几年来,各家银行都以小微企业业务为发展重点,小微企业受到空前关注的同时,市场份额被不断摊薄。在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以往靠小微信贷业务以价格、规模覆盖风险的效益模式难以为继。
同时,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小微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业务拓展模式、员工管理和生产流程等也出现显著变化。商业银行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加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
因此,银行在发展小微信贷业务过程中,不仅需注重小微业务的“量”,更需挖掘小微业务的附加值,从单纯的“微信贷”向“微金融”发展,通过对小微客户的需求挖掘进行交叉销售,以专业信贷技术创新微贷金融,有效覆盖小微业务风险,达到小微客户价值最大化。
2.体制策略:体制创新,助力零售贷款业务多元发展
(1)构建特色专营体系,提升专业能力
构建零售贷款业务专业化运营机构模式,如设立小微金融中心、个人贷款中心、个贷审批中心、信用卡中心、消费信贷中心、汽车金融中心等。通过设立业务专营体系,专业化地为零售信贷业务提供审查、审批、放款及贷后管理操作,提高审贷效率和风险控制;专职开展营销推动和业务运营。
(2)开辟绿色通道,搭建平台批量获客
积极探索外部合作模式,开展零售贷款业务。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开辟绿色通道,达到批量获客的效果。第一,与银行集团内部子公司,特别是非金融子公司在居民消费和非金融投资相关领域合作;第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营销体系,其一为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和大额商品商场等消费商户,其二为房地产、留学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三为政府、协会等各类信贷平台。
(3)增强业务定价能力,提升审批效率和风控水平
零售银行贷款业务向小微、消费金融、信用卡等领域倾斜,应提升贷款定价能力、改善盈利能力,还应提高风控水平、客户综合贡献度等。
小微业务应建立独立的、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体系。个人信贷业务在贷款利率定价上也应注重根据不同客户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健全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构建有效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4)建立授信模型,强化垂直管理及信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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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业务流程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提升并购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贷款之前,首先应对自身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流程,从并购贷款业务的受理、风险评估、贷款方法、贷后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见图1)。
在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中,银行应在并购方案和融资方式上提出预警方案,并实施重点跟踪监管;还应建立完善的评估系统,选择好贷款品种;并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强化经营风险责任,规范审批程序。同时,必须把风险的补偿原则落到实处,贯彻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使信贷产品的目标收益能够适当地反映和抵补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程度;要有效防范贷款定价中隐含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确定合理的贷款定价水平和定价方式。因此,参与企业并购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使信贷风险量化,并进一步做好对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重点分析和评估并购后企业的未来收益及现金流变化,避免向风险过大的项目提供贷款。
同时,银行应增强在海外并购贷款法律结构设计和谈判的话语权,加强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扩大信息来源,提高信息质量和判断分析能力;改变银行仅作为资金提供方的被动角色,积极参与交易法律结构的设计和谈判,并根据交易结构提出并购贷款结构和担保法律结构的安排意见;还应关注并研究并购方提出的并购方案或结构以及担保建议,并从贷款风险控制角度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而不应仅仅关注贷款安排本身。
(二)培育专业团队
按照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并购贷款在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控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海外并购贷款是一项高度包含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融通活动,需要国有商业银行自己拥有一个很强的投资银行团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海外并购贷款业务少,没有规范的模式和规则,银行自身缺乏能够进行融资并购贷款业务的专业性人员,因此,应尽快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积极培养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海外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他们要对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有着清醒的预期,还要对商业模式有清醒的判断,有足够的前瞻性分析。同时,由于并购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的整合,银行应当优先选择有能力从事长远产业发展的企业与企业家,并与其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另外,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认证制度,加大对金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海外并购业务受理与风险评估
(一)对并购项目的评估
并购贷款通常以所并购的股权或资产作为抵押,以收购项目的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受理企业海外并购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并购企业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还要对海外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高层次的分析和把握,了解被并购对象的盈利能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业关联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并购对象的盈利能力,因此,银行需要对并购贷款的投向进行行业干预。
并购贷款应优先鼓励同业并购行为,这是出于专业化发展优于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考虑。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达到管理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的能力,且世界上也很少有无关多元化的成功并购案例,在确定并购贷款的优先支持对象时,要求并购双方具有一定的行业关联度,即同业并购或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均可。在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不必完全局限于同业的狭窄领域,否则无助于实现企业的完整产业链,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受理并购贷款时,应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确定优先支持的行业领域。根据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力、相关产业的关联度、对经济结构升级的推动等几方面因素,优先支持能源与基础设施等战略行业中的企业并购行为。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国有商业银行不去支持财务性的并购活动。
(二)对防范、化解国家风险措施的评估
近几年的海外扩张中,我国企业遭遇多次因社会敌意、政权变化、经济利益和法律冲突等因素导致的国家风险。这既有他国对我国社会制度的不理解、对市场经济不承认的原因,也有我国企业对国际惯例、规则和他国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等自身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对并购企业防范、化解国家风险措施进行评估。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借鉴1950年和1970年代美国和日本企业向外扩张,实施国际化战略过程中政府设立专门保障体系给本国企业服务的做法,建立为企业国际化服务的政府保障体系,为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和海外投资提供信息、市场协调、投资担保、信贷协调乃至外交协助等一系列措施,有力支持本国企业的全球化运作;此外,应为并购企业提供国际经营管理的经验和建议,防止因冒犯当地文化制度和经济利益而遭到抵制和报复。
贷款决策和指导参与
由于海外并购贷款比传统的贷款品种风险要高,结构复杂。因此,并购贷款都应根据其特点,设计不同的贷款保证体系,如选择收购资产的抵押、各主要子公司的股权的抵押、母公司的担保和安慰函、股东贷款和次级贷款的后偿、最低财务比率限制、账户的抵押和管理等等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国外商业银行决定发放并购贷款时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将并购项目与同行业的其他并购项目作比较,看该项目的并购定价是否合理,若并购方企业出价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则银行对发放并购贷款应相当谨慎;二是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进行详尽的审查,并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收益状况、企业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进行全面的评估,以测算并购贷款发放的风险大小;三是看并购方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即并购杠杆的大小(杠杆收购除外),若并购方企业并购杠杆比较大,商业银行则对发放并购贷款应慎重。
当然,在贷款决策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但也要注意保持企业经营的相对稳定和自由,给企业适当空间发展业务。否则,如果贷款条款将企业的自主性完全剥夺,表面上看保证了贷款资产的安全性,但往往适得其反,在此情况下,即便给予并购企业多种选择申请豁免,但如果是银团贷款,得到多数银行同意会花费很多时间,从而导致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市场机会,最终危害贷款的安全。
现金支付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和较为稳定的支付工具,其并购资金主要来自自有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少数企业通过到国际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单一的融资手段加重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形成高负债率,企业再融资成本加大,再加上还本付息,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国有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支持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可以指导并购企业创新融资支付方式以减缓融资压力:一是指导并购企业与国外企业结为联盟,共同收购。目前,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大多是独立完成的,这对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出了巨大考验,并要承担很大的财务风险。我国企业可以与海外企业在业务上合作,积累与海外公司从资本到业务合作方面的经验,通过结为战略联盟来共同收购。这种联盟方式可以分散了并购资金压力、减少风险。二是利用有形资产进行产权嫁接融资。利用有形资产进行产权嫁接融资是并购公司将自己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生产线、部门等嫁接于(投入)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一部分,获得相应的股权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产权嫁接融资利用有形资产作为并购支付手段实现并购,为大型并购融资尤其以小并大的融资提供了新模式,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通过股权参与加强项目监管
在企业海外并购中,国有商业银行在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应当对信贷资产保持控制影响力,对企业的运作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监督与指导企业的贷款运用和资产运作,以防范风险。为了保障债务安全,银行还可能通过股权参与的形式,对并购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对并购实施持续的影响。
(二)企业并购后的整合
两种企业文化的融合尚且不易,海外并购中两种国家民族理念和传统文化的整合更为困难。企业文化能否成功融合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没有企业内部两种不同文化碰撞和融合的积极应对之策,并购就很难摆脱失败的命运,这大大提高了银行提供海外并购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并购完成后企业文化差异化的解决方案和风险化解措施是国有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应有之义。
同时,银行应建议企业重视提升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能力。一个企业从国内企业发展为国际性企业,对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必然提高,实现海外并购的我国企业,往往会“水土不服”。因此,管理者如果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并适时调整战略,挖掘企业自身优势,必然导致经营失败。同时,海外并购往往是媒体的焦点,并购中的问题很可能被媒体评论曝光乃至放大,企业管理层也常常需要面临媒体或资本市场的疑问。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促进管理层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素质,适应国际惯例和法律市场环境的变化,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危机攻关能力。
(三)风险分散、抑制和规避
在贷款出现风险征兆至风险损失实际发生之前,可根据预先获得的警报信号,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规避风险的恶化。根据贷后跟踪调查制度,银行应定期了解并购后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还款计划执行情况,当出现风险征兆时,提前收回或部分收回贷款,追加担保方、追加资产抵押。同时,银行还可以与并购企业协商,将有相当风险的贷款转移或置换给与原并购企业相关的新借款方,起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但转移风险的同时,要关注和防范新的借款方可能产生的贷款风险。针对并购完成后企业不能履行还款协议的任何情况,银行应立即找出原因。在确定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时,应立即判明原因,制定催收计划,坚决、策略地进行清收;当催收均无效时,在有效追索期内立即采取法律行动,适时接管、占有抵押物,并通过拍卖抵押物,以此收益弥补银行呆、坏账损失,但海外并购的特殊性会直接影响抵押物的有效性及变现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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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若干问题
1.小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太高。现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方式主要有三种,最常见的就是抵押贷款,其次是担保贷款,还有信用贷款。就最经形式分析来看,抵押贷款的比重还会进一步加重。但是对于抵押品银行主要接受土地、房产。其他抵押品银行很少接受。同时企业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但是对于大多数小企业来说并未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对厂房的所有权。所以对于抵押贷款上来说小企业可以说是完全没有办法。同时由于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导致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审慎相当保留,收费偏高,手续繁琐。企业获得外部担保极为不易,此外由于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都不完整,所以其贷款也不能是财务报表型和信用评分型。因此在抵押、担保型贷款的发展趋势下小企业既不能依靠自身资产寻求抵押贷款又不能凭借本身的优质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直接获取贷款。
2.小企业信用缺失的问题严重。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信息透明度差,导致其资信度不高,大多数企业都存在信用缺失的现象。一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亏损,贷款到期不能如期还本付息,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向银行融资难也随之产生。一些企业信用度较差,借钱不还,甚至逃废银行贷款,严重威胁到银行信贷资金。造成这些原因还是由于一些企业规模较小,处于创业阶段,同时管理水平也相对薄弱,财务管理不健全,只设流水账,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等,给商业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真正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带来了难度,使商业银行难以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手续帮助它们获得贷款。
一些企业管理水平和素质水平较低,信用意识薄弱,当经营出现困难的时候,不是在改变产品的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开辟市场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拖欠贷款利息,这样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3.一些企业缺乏可用于担保抵押的财产。担保条件限制了大量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从调查情况推断,辽宁省小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偏小,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抵押较困难,而担保条件不合格是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的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原因。小企业难以提供合格的担保、抵押品,一是因为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势力不强,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和找到有实力的担保单位;二是因为抵押担保程序繁琐,费用较高,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三是因为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资金实力弱,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目前,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为抵押贷款和少量的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几乎没有,并且抵押贷款的比重还会进一步上升。面对抵押品,银行很少接收土地、房产之外的其他抵押物品,同时还会要求小企业具备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而且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都比较高,大部分财产已经抵押,导致申请新的贷款抵押物不足。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小企业并未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对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不能把土地或者厂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由于小企业的不确定性导致社会对其信用普遍审慎,加之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机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等原因,企业获得外部担保极为不易。因此,再抵押、担保型贷款的发展趋势下,小企业既不能靠自身资产寻求抵押贷款,又不能凭借本身的优质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直接获取贷款。
4.发放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成本高”主要是指贷款的单位成本高。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借贷的特点是每笔贷款金额小,期限短、时效快、随意性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检查及贷后管理,需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据测算,中小企业贷款成本约为大型企业的5倍。“风险大”是由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辽宁省中小企业所涉及的多为劳动密集型的竞争性行业,稳定性差,企业淘汰率高,加上财务报表不规范,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加大银行贷款的信息成本和贷款的监督成本。而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并将安全性置于首位,越来越追求马柯维茨式的有效投资边界,即在既定收益下的风险最小化或既定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态度是并非不愿为,也非政策不许为,而是不敢为。
4.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少、实力相对较弱,其数量偏少,而且由于他们没有政策性融资权,自身发展问题没有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竞争依旧处于较弱的位置。小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行为,都决定了其高风险性。当银行在向一些小企业发贷款时,面临着许多企业信用级别较低、担保难、风险大、综合收益较差,而银企之间又严重不对称的问题,这样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定价难度相对较大。
三、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思路
1.努力提高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诚实信用是一切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小企业必须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保持良好的信用,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小企业金融机构,大银行很难做小贷款是世界的通列,完全依靠我国国有四大银行的商业贷款途径支持小企业发展是不可能的。要解决小企业贷款的问题,重要的办法就是依托国家的金融体制创新,大力发展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将民间金融作为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2.加强行业政策的扶持。
企业所处行业的整体发展阶段和结构状况是制约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行业分析应成为商业银行信贷分析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行业的分析,商业银行能够识别信贷进入或退出的行业特征,并根据行业的生命运行周期,适时把握进入和退出时机,以确保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企业的行业状况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区域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商业银行制定的行业信贷政策必须具有前瞻性和动态发展的理念,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原则确定贷款投向,对各个信贷客户的行业发展变化、发展阶段和企业发展状况做出迅速的反映和正确的判断,以此作为进一步评价各个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效依据和信贷客户进入及退出策略实施的客观标准。现实中可按照以下思路制定中小企业的行业信贷支持政策:
(1)行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
(2)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的行业;
(3)具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的行业,如新材料、电子通信、生物医药、新能源等;
(4)能大量吸收就业、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行业,如萧山的化纤业、余杭的纺织业等。
3.优化贷款程序整合审批流程,提高授信效率。差别授权。在差别授权上,由总行集权制管理逐步向分权制管理过渡,提高分、支行审批权限,将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分解到各分支行,提高小企业服务的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服务。优化流程。实行“营销和授信预调查”、“授信调查与尽职审查”、“授信后检查与当期续授信”三同步,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小额授信走简化流程,缩短决策链,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授信业务走审批流程,整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小企业客户“小、频、急”的资金需求。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简化操作流程。对风险低、抵押充分、金额小的小企业贷款,简化的程度相对较高;对金额大、担保能力不强,尤其是新客户,在确保基本效率的情况下,需要深入调查,严控风险。今年以来,央行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在信贷规模总体趋紧的形势下,各商业银行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大力提升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水平,为他们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积极的信贷支持。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加快,银行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关注力度在逐步加大。然而,由于小企业的市场地位及其产品和大企业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导致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要在政策上对小企业贷款提供方便,更好的促进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