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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护士条例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护士条例

篇1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篇2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篇3

1 稳定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结合我院护理人员结构特点,健全以人为本的护理管理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理解护理人员,关心解决护理人员的生活及各种需求,最大限度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其潜能。以人为本,以情留人,以事业拴人是稳定聘用护理人员的关键。建立畅通的专业职称申报和晋升考核路径,从源头上解决聘用护士的后顾之忧。为已签定劳动合同的护士办理养老统筹金、失业金、社会医保基金,享受孕期产假,带薪假期。节假日的福利待遇与在职工同工同酬。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创造条件,满足年轻护士的生活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爱好及长处,定期开展活动,丰富年轻人的业余生活。

2 提供发展空间,大胆提拔使用

医院对思想素质好、综合业务水平能力强的护士,护理部有计划地分批外送学习进修。在护士长的选拔上,实现与在职护士公平竟争的局势,体现聘用护士优者上的局面。在科室的主力军方面,呈现出聘用护士占优势的局面,为聘用护士提供了施展自我才华的平台。提供机会,参加各种人事进编考核,给予合情合理的“人性化”关怀。

3 实施“晋档调薪”的管理模式,优化稳定聘用护理队伍,收效明显

实施年度考评制度,从德、能、勤、技四个方面综合量化考评每一位护士,分别界定为优秀(20%)、称职(40%)、基本称职(35%)、不称职(5%),作为晋档调薪的主要依据。按照护理部制定的“年度聘用护士晋档、调档、续聘工作实施方案”,首先通过科室开展专业理论、操作考试、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工作的同时,护理部做好全院护士年度护理操作及理论知识考核、全院投诉、患者意见反馈、护理差错、出勤率、夜班数、年度学分及论文等数据的统计工作,最后通过院部考评的程序,依据相关数据及相关规定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并在全院公示3 d,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考评优秀者晋档,称职者调档,基本称职者依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增资,打破了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年限长短一个样”的局面,进而提高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并稳定了护理队伍。

4 效果

护理队伍日渐稳定,优胜劣汰的竞争趋势日渐成熟,充分减轻了护理部的工作压力。护理质量得到提高,聘用护理人员成了我院临床一线的“主力军”。聘用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爱岗敬业的精神得到了升华。

篇4

测验总分(25.20±8.74)分;各子项得分:政策与总则分(6.00±2.45)分,权利和义务分(6.17±2.59)分,法律责任分(5.89±1.94)分,其他条例分(7.14±2.80)分。2.3影响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的因素分析:分别以测验总分、政策与总则分、权利和义务分、法律责任分、其他条例分为因变量,以年龄、工龄、职务、文化程度、是否带教、培训次数为自变量,进行测验总分及各项得分影响因素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进一步对因变量中文化程度、培训次数做相关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与培训次数两因素之间呈负相关(r=-0.43,P<0.05),提示文化程度程度越高,参加培训的次数越少。这与医院近年来逐渐引入本科、硕士研究生护理人才的实际相符合:高文化程度护士入院时间晚,则参加培训的次数越少。2.3研究对象参加培训次数及培训次数不同时的测验得分情况:根据培训次数的不同,分别计算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结果见表2。

3讨论

3.1增加培训次数有利于提高护士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

重复学习能够不断提高对学习项目的记忆,使学习项目变得更加明确、清晰,降低错误率,而对大脑中的知识的重复提取,对学习和长时记忆的保持有强大的促进作用[1~2]。本组测验总分及各项得分影响因素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也显示:培训次数是护士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程度的主要影响因素。

3.2承担临床带教任务促进护士对专业法律责任知识的掌握

承担临床带教任务的护士,在带教过程中遇到涉及专业法律相关(尤其是法律责任)问题时,需要对带教的学生进行详细的说明或阐释,促使带教教师对法律知识不断地学习、扎实掌握,同时又需要不断对大脑中存储的知识进行重复提取和应用,从而促进了其对知识的准确掌握和长时记忆。研究结果也表明是否带教是法律责任部分高低的主要影响因素。

篇5

新的《护士条例》将于20xx年5月12日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护理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反映新时期、新形势对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是促进护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篇6

为探讨实施《护士条例》的有效途径,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护士条例》实施现状、存在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表明,实施《护士条例》中的存在问题逐步解决,认真地分析研究和合理化的建议是实施《护士条例》的重要保障。

我县护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县位于苏北沿海中部,土地总面积2776平方公里,总人口96.33万,农业人口86.4%。全县有17个建制镇,分别设有1所中心或镇卫生院,在县城设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1所。

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护理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①农村基层护理队伍有所增强:2008年底,全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注册护士413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6.8%。设置床位1566张,床护比1:0.26。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占护士总数的81.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士占护士总数72.2%。②护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患者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辅助检查有人指导、治疗护理有叮嘱、出院回家有人送。③注重打造护理服务品牌:县人民医院开展了集医院式、宾馆式、家庭式为一体的“3H”护理服务,推行分层分级护理,改善住院条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护士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县护理工作的变化

依法执业意识得到加强:我县认真落实护士准入管理制度,及时为护士办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换证等手续,确保护士持证上岗,依法执业。护理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得到有效落实,护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更加规范。

护士的工作条件得到了改善:⑴住院条件普遍改善:近年来,我县通过省厅专项资助和自筹资金,对镇卫生院原有病房进行了改造,至2011年,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6074.68万元,17个镇卫生院全部建起病房楼。病房设有卫生间,安装了电视、空调,设置了传呼系统和中心供氧,改善了住院条件,有利于护理工作的开展。⑵统一配置了基本护理设施:①基础护理设备齐全:县乡两级医院根据护理质量考核标准,配备了“五机八盘”,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了基础护理工作到位。②急救护理设备性能良好,急救车定点放置,急救药品齐全,急救器械性能良好,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始终处于一级备用状态,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③具有一定的专科护理能力:镇卫生院配备了呼吸机、洗胃机、输液泵、心电监护仪等护理设备,提高了卫生院的护理能力和水平。⑶办公条件逐步升级:县级医院引进了HIS管理系统,护理文书、医嘱处理等实行了一体化的网络管理,至2011年6月底镇卫生院全部引进了电子病历系统,提高了护理工作效率。

护士待遇得到提高:①镇卫生院护士长与医疗科主任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岗位津贴;②提高了聘用护士的工资待遇,为聘用护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同等享受,工资提高幅度近40%。③在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在临床一线岗位的护士。改变了原来将护理中、高级职称岗位调整给医生的不正常现象。

护理技术得到提升:①建立了“三基三严”考核训练制度。除加强理论培训考试,还注重操作技能的训练。2005年起,我局每年都开展1次护理人员操作技能竞赛。②学历教育全面普及:全县广大护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教育,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努力提升学历和工作能力。③加强了护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县卫生局专门制定了基层卫技人员轮训方案,由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轮训计划,安排医护人员到县人民医院免费进行3个月的轮训。

实施《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卫生院护理工作职能定位不清:乡镇卫生院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功能,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正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其护理模式也应为社区居民提供符合社区人群健康服务需要的多样化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008年底,我县乡镇卫生院核定床位766张,卫技人员750人,注册医生375人,注册护士165人,床护比1:0.22。县直医疗单位核定床位800张,注册医生434人,注册护士248人,床护比1:0.31。

同时非护理工作任务侵占了护士的时间:在医院里,护士是“万金油”,没人愿意做的工作都是护士去做,加之后勤支持系统不够到位,护士从事非专业性事务性劳动较多。除了治疗外,护士为了完成这些琐碎事务,影响了护士对患者的直接护理,也制约着护理质量的提高。

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一方面国家取消了毕业生统配;另一方面又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招用临时工、合同工,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补助等方面又不予承认,使用人单位陷入两难境地,所以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护理人员结构不够合理:①年龄结构不合理:我县在职护士中45岁以上213人,占总数的51.6%,30~45岁137人,占总数的33.2%,30岁以下63人,占总数的15.2%。护理队伍老化。②职称结构不合理: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中高级职称18人,占护士总数4.4%,中级职称280人,占护士总数67.8%,初级职称115人,占护士总数27.8%。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结构,与卫生部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护理人员数1:3:9,相距较大。

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卫生院的功能不相适应:目前无论从护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是继续教育项目都是以专科护理为主,适应的是二、三级综合医院的护理需求。而乡镇卫生需求的是综合性护理人才,既有别于二、三级综合医院,也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

相关建议

加快护士人才培养:卫生、教育、财政、人事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际需求数制订招生培养计划。每年新招录的卫技人员中护理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调整医生、护士招生比例,逐步缓解护士数量严重不足的难题。

加大《护士条例》实施力度:将护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步、协调发展。建议卫生部制定出台《护士条例实施办法》,便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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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Shihezi ward nurse psychologically healthy

护士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长期从事着服务于患者身心健康的工作,工作的性质要求她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教育,还要具有稳定健康的心理素质。护士的心身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护理质量,具有对自身及服务对象的双重影响,因此只有护士自身健康状况达到一个良好的水平,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其角色功能;为人们提供高质量的健康服务。目前诸多学者对护士心理健康进行了一定研究[1-6],但其研究数据量较少,更多突出了特殊科室护士的心理状况,而对于护士整体健康状况的研究较少,为此,笔者对新疆石河子市2所综合医院全体病房护士共510例进行问卷调查,并进行对照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依照纳入、排队标准于2008年3-5月对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和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所有病房护士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

纳入标准:工作在一年以上,无重大疾病关愿意配合的病房在岗护士。

排除标准:调查前两周内进行休假及正在休假的护士,未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有重大疾病的护士。

符合纳入、排除标准的病房护士共558人,发入问卷558份,收回完整有效问卷510份,有效回收率为91.4%。本次510例调查对象全部为女性,年龄20-54岁,平均年龄31.42±7.40岁。中专143人,大专292人,本科71人,研究生4人。按职称分:护士218人,所占比例42.7%,护理师177人,所占比例34.7%,主管护理师105人,所占比例20.6%,副主任护师10人,所占比例2.0%。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整群取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护士一般资料调查表及症状自评量表(SCL-90),护士一般资料调查表包括文化程度、民族、婚姻、职称、用工性质、社会对护士工作的认可(与医生比较)、本人对护士工作的认可(地位和医生比较)、值夜班次数、睡眠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及其他10个症状因子,采用1-5的5级评分,分数越高,提示心理健康水平越低,其统计指标主要分为两项,即总分和因子分,按照全国常模结果,总分≥160分考虑筛选阳性。

本研究调查过程由4名经过问卷内容培训的护本生共同完成,取得两所医院护理部及科护士长的配合,逐一到科室发放问卷,调查过程中向调查对象说明此问卷的目的、意义及填表的注意事项,问卷完成后检查问卷的完整性,对存在空缺或遗漏者及时补全,各科室问卷在发放后3天统一收回,对收回后的问卷进行评价,剔除因敷衍而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的问卷。

1.3 统计学方法

将所收集的资料应用“上海惠诚心理测验软件”将原始资料进行转化,再用SPS11.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描述性分析及t检验的统计学方法。

二、结果

2.1病房护士一般资料及其他情况构成 见表1

2.2病房护士心理问题阳性检出率

按照全国常模结果,总分≥160分考虑筛选阳性,在510例调查对象中总体阳性检出率为27.3%。

2.3病房护士SCL-90评分结果及与常模比较见表2

由表2可知,病房护士的SCL-90评分结果及与常模比较除人际关系敏感无统计学意义外(P>0.05),其余均有统计学意义(P

三、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68.4%的护士认为社会对护理职业的认可较医生低下,54.7%的护士认为与医生的社会地位应该平等。护理工作者自身和社会对护士职业及地位的认可给护理人员形成了一种压力,社会舆论中存在的“白衣天使”与“高级保姆”的褒贬称谓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护士矛盾的职业心态[7]。相关报道显示社会支持使护士感到安慰,产生积极感受,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与社会支持成正相关[8]。长期以来受传统世俗的影响,无论在医院内部还是社会上,仍然有轻视护理工作的现象,护士的自尊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久而久之,对工作的热情和满足感降低,使护士产生内心冲突。国外研究报导:由于经验不足、职责的增加、行政支持缺乏、报酬太低等原因,大约55%的护士表示不会赞成他们的子女选择护士职业,23%的人表示要尽力劝说周围的人不要选择护士的职业[9]。

此外,按照全国常模结果, SCL-90总分≥160分考虑筛选阳性,本次调查对象中总体阳性检出率为27.30%,与张红、吴育萍等人[10]的研究结果类似。

表2研究结果显示,病房 护士SCL-90总分及大部分因子分均高于成人常模组,表明临床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低于一般人群,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尤其是恐怖(反映恐怖、焦虑)、精神病性(反映被控制感、幻听、妄想等精神分裂症状)、躯体化(反映主观躯体不适感)的因子分明显高于常模,提示这些方面的心理健康指标显著较差。笔者还在对近一周影响心情的最主要因素调查中发现,44.1%的护士认为工作因素是主要原因,更进一步证明了护理工作对病房护士心理健康的影响,护士长期处于一个充满“应激源”的环境里超负荷地工作,每天面临着来自医疗与非医疗两方面的压力,这可能是护士各项因子高于常模的主要原因[11]。赵光红等[12]对护士压力状况的调查资料也表明86.2%的护士有工作压力,主要是护理人员缺编严重,工作超负荷,经常面对生离死别的场面,应对病人多变的情绪等等,这些使护士的情感受到压抑。同时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模式使护士工作从单位执行医嘱转移到为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社会和文化的全面照顾,这种身心全面照顾的整体护理是复杂并具有创造性的工作,需要护士付出更多的劳动和精力。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民事诉讼安全日益增多,担忧病人出意外,唯恐差错事故的发生。对于各项护理工作,特别是护理文书书写质量甚为严格,造成心理紧张和身体疲乏。加之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文知识缺乏如理解能力、沟通能力和健康教育能力不足等带来的压力,就有可能造成护患紧张,这就要求护士必须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护士的工作大都是轮班制,而轮班制打破了正常的生物节律,对护士的行为和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本次调查显示在SCL-90评分中,护士组的抑郁分和焦虑分明显高于常模组。

综上所述,两所医院的护士心理健康水平低于一般人群,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笔者建议:(1)重视自我护理意识,正确对待工作压力,掌握适合自己的放松技巧。护士应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价值性,有利于采取积极的态度面对和正视压力。加强心理卫生知识的学习,增加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应用心理学知识,科学的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和完善。护理人员应有意识的培养自己健康的人格、稳定的情绪和积极乐观的精神。乐观愉快的情绪能够激发免疫功能,调节神经和内分泌活动,增强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当感到压力过重时,需积极采取适合自己的放松技巧:可与有类似经历的人、与关心自己的亲属、朋友倾诉,使自己的苦恼通过谈话得到宣泄;工作中得不到满足可部分由业余活动来补偿,通过参与文体活动起到松弛精神、促进健康的作用。(2)取得管理层的重视和参与,以增进护士的身心健康,提高管理者的支持是影响个人工作满意感和心理健康的最有效的方式。护理管理者应关心、重视护士,保证临床护士合理编制,做好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护理部可定期聘请专家进行心理卫生知识讲座,对于提高心理护理质量和提高护士心理素质都是十分有益的。护理管理者应经常倾听护士的心理感受和工作中的压力,及时进行安抚、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尝试建立护士自己的支持组织,如护士心理咨询室、护士娱乐活动中心等。在护士感到身心疲乏时,可以宣泄和调节情绪,放松身体,消除疲劳,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参考文献:

[1] 杨丽全 王惠珍 郑建盛。青年护士心理健康状况研究。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5,13(1):29-30

[2] 吕玉娣 李冬妹 江桂素等。临床护士心理健康状况分析与对策。现代临床护理,2005,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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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人员必须坚持每周一例会制度,参加每周的医疗安全教育学习,发现一次不执行按医院的规章制度处罚。

2.结合我院开展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的理念,提供主动服务,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提倡护理人员用“爱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服务于患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3.通过加强临床护理工作,夯实基础护理服务,在全社会树立医疗卫生行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适合我院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具体措施:

1.要进一步落实《护士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范文参考网全面的范文写作参考网站《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护理管理,规范护理服务,夯实基础护理。

2.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1)医院、病房有完整的创建计划、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护理人员经注册上岗,规范执业。

2)建立健全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服务规范、标准。

3)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规范临床护理执业行为。

4)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护士完成临床护理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住院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护士的晋升、评优相结合。

3.明确临床护士应当负责的基础护理项目及工作规范,必须履行基础护理职责,规范护理行为,改善护理服务。

4.明确临床护理服务内涵、服务项目和工作标准。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服务项目要包括为患者实施的病情观察、治疗和护理措施、生活护理、康复和健康指导等内容,并纳入院务公开,作为向患者公开的内容,引入患者和社会参与评价机制。

三.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的学习。

具体措施:

1.开展《护士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论文参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月至少一次,让护理人员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条文。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规范护理工作流程,制定病人安全管理预案。

3.加强质量监控措施管理,加大关键质量控制力度,科室建立质控小组,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和各环节质量管理,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消除和减少隐患的发生。

4.反复强化护士的法律意识,利用晨会和平时业务学习进行法律知识与防范医疗纠纷案例的讲课,用具体案例告知护士,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让护理人员结合岗位工作,寻找容易出现错误的环节,尤其对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更新管理理念,鼓励护理人员上报安全隐患,并设立隐患自查报告奖励制度,如隐瞒不报,则按相应制度惩罚。

四.加强护理“三基”“三严”免费论文的学习考核,

具体措施:

1.每有一次理论考试,一次技术操作考核。

2.鼓励护理人员参加院内外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培训。

3.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护理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以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及理论知识。

4.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学习,每二月请上级专家来我院指导讲课,护理人员轮流到上级医院短期培训。

五.加强护士条例的学习,严格执行医嘱执行制度,坚决杜绝用药与医嘱不符的现象发生。

具体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护士用药与医嘱不符,立即取消当班护士护理执业资格。

六.加强无菌操作规程的培训、无菌物品的管理、做好各种无菌物品的发放使用流程管理及高压锅灭菌监测督促检查工作;做好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工作,督促做好卫生员的病房终未处理工作。

具体措施:合力分工,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

七.加强值班交接班制度。

具体措施:

1.一周一次核心制度的学习。

2.一周一次至少护理人员集体交接班。

3.加大行政查房的检查督促力度。

八.加强护患沟通。

具体措施:

1.认真学习丰卫[2009]168号文件《加强医患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切实转变思想,提倡以病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

3.结合创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做好护患沟通。

4.把入院宣教、健康教育、疾病指导、出院指导、出院病人调查等工作科学的结合在一起,做好护患沟通工作。

九.做好抢救药品、物品的管理与保管工作。

具体措施:

1.制订抢救器械的修养与维修制度。

2.积极引进新型的抢救器械。

3.做好抢救药品、物品的处备用状态的检查工作

4.加强值班交接班的责任心。

十.严格掌握特殊药物的滴速,严格履行特殊用药的告知。

具体措施:

1.加强提示,凡医生特殊要求的药物滴速,一定要在输液瓶签上用红笔注明滴速。

2.加强责任心,严格履告知制度。

3.加强值班交接班制度。

十一.加强对药物质量的检查。

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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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菜、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条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外,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控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南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严禁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业集体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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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是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为满足社会对护理服务的需求,科学分配护理人力,使人员与护理服务活动合理匹配的过程,我国《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对医院各岗位护士人数配置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保证患者安全,维护护士权益的重要举措。随着近年来医疗事业发展,新技术、新方法临床应用,就医需求增加,床位使用率和突发事件持续增高,同时因临床护士婚假、生育假所致暂时性人员不足,均使岗位调配人员数量加大,对护理安全也构成一定风险。自2010年以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活动,我院探索和逐步完善护理人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与弹性排班,并取得初步成效,现总结如下:

1 一般资料

1.1 我院是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现有床位815张,护理单元31个,护士534名,床护比1∶0.66,开放床与病房护士比1∶0.4。

2 方法与结果

2.1 调配原则 遵循护理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和标准,根据患者数量的动态性变化、护理工作量动态性变化、护士特有生理特征的动态性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适时调整护士岗位人员。

2.2 方法

2.2.1 建立院科两级紧急状态下护理人力资源调配方案,有效保障突发事件护理人员及时到位。

2.2.2 护理单元内部调配 根据护理工作时限性和弹性原则,自2008年开始增加处置、基础护理高峰时段护士人数,保障护理安全和护理工作质量。

2.2.3 护理部调配 护理部建立护士机动库,用于院内护士短缺时的临时性补充。在科室内部不能解决人员保障和技术保障情况下,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护理部实施现场评估、统一调配的方法,统筹全院各岗位护士人员状况、开放床与护士比,根据患者救治原则、护士能力要求、护理工作量、护理风险因素抽调护士机动库人员补充,确保护理工作安全运行。

2.3 结果

2.3.1 科室内部根据护理工作量、患者数量、危重患者数实施分层次护士弹性排班。设立护理组长,增加夜班和休息日护士配置人数,各班次人员和数量安排遵循护理工作量、患者数量、危重患者数、专科疾病护理要求的弹性调整原则,增加护理高峰时段的护士人数,改进排班模式,增设早晚班、延时班等,加强基础和专科护理工作的落实,提高护理质量。

2.3.2 2009~2011年护理部弹性调配岗位护士共计149人次,其中2009年56人次; 2010年57人次,2011年36人次,见表1。

3 讨论

3.1 护理人力弹性调配要以临床护理服务需求为导向。随着医学科学发展,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以及患者对生存质量日趋关注,护理工作范围扩大,内涵也不断丰富,患者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增加。科学合理配置护理人员是提高护理质量最基本和首要的条件[1]。导致院内护理人力弹性调配原因主要有病产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护理工作量,病产假和护理工作量是弹性调配的主要原因。国内外多项研究表明,超负荷的工作量与护士健康、护理质量以及患者的负性结果呈正相关[2-4]。护理人员的弹性调配要以临床护理服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均衡人力资源配置[5]。建立科室内部灵活、合理的弹性排班,院内有效的人力资源调配,利用现有的护理人力资源,保证忙时有足够的护士人力,闲时不造成护士人力资源的浪费[6],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保证护理安全。

3.2 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配置管理机制,保障医疗安全。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今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医护人员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院建立护理人力资源紧急调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护士分层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护士应急救援能力,2009~2011年调配护士参与甲型HN1流感、群体食物中毒救治、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9人次,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护士综合能力,履行社会责任。

3.3 实施科学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是保障护理安全的根本办法。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是卫生人力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合理配置对满足卫生服务多元化需求,提高护理质量,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4]。其根本方法在于一是岗位人数合理配备,保障护理安全,减少人员临时调配。二是科室护士梯队结构配置合理,减少生育高峰人员集中现象。三是有效人力资源使用,根据科室床位使用率,弹性调配护士,使护士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3.4 加强护士人力资源弹性调配中的安全管理。护士人员弹性调配是目前有效、合理利用有限临床护理人员的一种管理机制,但是在解决临床护理人员或工作任务困难的同时,由于是非专科岗位护理人员,支援人员在新岗位需要有适应和熟练过程,包括对疾病护理、药物掌握、环境熟悉、患者了解等,在此过程存在护理安全隐患问题,也是护理管理人员跟踪管理的重点。调配护士应遵循护理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和标准适时弹性调配,护士的选择应符合能及对应原则,根据护理工作专科需要和风险因素确定调配人员,科室间调配护士一般选择专业相近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护理骨干。调配护士指定专人带教,主要承担非专科护理工作或协助专科护理,根据支援时间制定培训计划并阶段考核,防范安全隐患,满足专科护理工作需要,近3年科室间调配护士140人,1人因专业知识原因导致护理差错,占调配人员的0.7%。

3.5 建立护士机动库是提高护士实践能力,培养护理骨干的途径之一。众多护理新技术、新业务不断开展,以及疑难、危重、复杂病例的增加,护理工作的内容和范畴不断扩大,护理工作量的加大也对护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院于2010年完善护士机动库调配机制,通过工作实践,既满足需求科室对人员和工作任务完成的基本需求,又增强护士在该专科护理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有效实施护士实践能力培养。

4 总结

护理人力资源是护理事业发展所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状况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的提高和护理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全新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7]。由于护理人力资源配置受许多直接、间接因素影响,护士弹性人力调配对护理质量以及护理安全的影响重大,护士人力弹性调配要注重科学性、适时性和安全性,要注重专业技术、个人能力、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等要素,在关注护理质量和护理强度因素的同时,更要注重护理管理和护理人员情感等潜在影响因素[8]。建立护士机动库,根据专科能力和专业发展,做好护士人员储备,是目前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方法,实施护理部现场评估,统一调配,跟踪管理,使护理管理工作更贴近临床、贴近患者、贴近社会,保证护理安全。

参 考 文 献

[1] 王新梅,李英,王一,等.我院护理人力资源现状分析和思考.护理研究杂志,2005,19(4):596-597.

[2] Cavanagh SJ,Coffin DA.Staff turnover among hospital nurses Adv Nurs,1992,17(11):1369-1376.

[3] Aiken LH,Clarke SP,Sloane DM,et al. hospital nurses Staffing and patient mortality, nurse burnout, and jop dissatisfaction. JAMA, 2002,288(16):1987-1993.

[4] Needleman J, Buerhausp, Mattkes, et al.Nurse-staffing levels and the quality of care in hospitals.N Engl J Med,2002,346(22):1715-1722.

[5] 宋素梅.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思考.护理实践与研究杂志,2010,7(6):82.

篇11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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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查对象及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便利抽样的方法,于2012年10月20日一23日对本县产科病房66名护士(含助产士)进行调查。有效回收的62份问卷中所有护士均为女性,从事产科临床工作1年以上(含1年),工作年限在2年~22年,年龄20岁45岁,平均年龄31岁;文化程度:中专20人,占32.2%;大专41人(全日制的大专仅5人,占8.1%),占66.1%;本科1人(在职本科),占1.6%:职称:主管护师2人,占3.2%;护师22人,占35.5%;护士38人,占61.3%。

1.2调查工具及评分标准 采用SCL一90症状自评量表[1]测试心理健康水平。此量表共90个条目,分9个基本症状因子: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抑郁、焦虑、敌对、恐惧、偏执、精神病性。分析指标为9个症状因子分及总均分,评分标准从没有到严重分5级,分别赋值1-5分,总分450分。分数越高。心理健康水平越低。

1.3资料收集及统计方法 笔者向本县产科病房护士发放问卷,被试者根据问卷指导语答卷。发出问卷66份,收回62份,回收率93.9%,将调查结果输人Excel并进行简单的数据处理得到9个基本因子分值,并进行数据分析及统计。

2 结果

产科病房护士心理健康水平较常人低下。

产科病房护士的症状自评量表各因子分及总均分与金华[2]等的常模评分相比较,发现前者均高于后者,除了恐惧与精神病性2个因子分外,其余因子得分与常模比较差异有显著意义(P

3 讨论

3.1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产科病房护士的SCL-90总均分和9个因子分均高于国内常模,表明产科病房护士心理健康水平较常人低下。常见的心理问题为焦虑、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强迫及躯体化等。

3.2焦虑是基层医院产科病房护士最突出的心理问题。本次调查,焦虑位于各因子分之首。护士知识结构不能满足患者和社会的需求是产生焦虑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名产科护士,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还应具备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知识。此次调查,全日制学历:中专91.9%,大专8.1%,无1名本科生。绝大多数护士未受过心理健康知识的专门教育和训练,。心理卫生知识匮乏,在工作中遇到复杂问题或日常工作中一旦受挫时,则无充分的心理学知识,进行科学的自我心理调节,负面情绪得不到及时排解,即产生威胁感,出现焦虑、抑郁等。

3.3人际关系敏感

产科病房特殊工作环境的影响:母婴健康的日渐重视给产科病房工作环境带来了新问题,从孕妇一住进病房,家属成群结队的陪伴、探视,增加产科病房不必要的环境污染。有的护士由于社会和临床经验不足,每个孕妇住进病房,就要求孕妇及其家属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他们按照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做事,违反规定且找理由为自己辨解。同时有些孕妇进入产程后,由于宫缩的疼痛难忍,分娩时遇到的困难出现不合作现象,家属担心母婴安全,又反复多次的询问医护人员,部分护理人员由于社会阅力浅,临床经验少,不能因人而宜,因事制宜,应变观察能力不足,专业知识不扎实对出现的问题解释不通俗,不合理,使孕妇及家属对护士失去信任感、安全感,产生不满引起矛盾,也影响护士的心理情绪和自制力。

3.4抑郁是不容忽视的护士心理问题 本次调查:抑郁于各因子分第三位。

人际关系复杂紧张是原因之一。面对医院复杂多变的环境,一方面护士面对饱受疾病折磨、心理状态不同、层次不同的患者和家属;另一方面还经常要和后勤、设备、检验部门衔接、协调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陷人人际冲突的困境。包括护患、医护冲突和与行政后勤人员的冲突。而护患冲突是影响护士心理健康的常见因素。产科疾病发生突然,分娩过程变化多端,患者及家属一时不能接受现实,普遍存在急躁、焦虑等情绪,有时会因不理解或一些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冲突、纠纷。护患冲突发生时,在原则上护士必须保持冷静平和,忍受委屈,应对患者的愤怒、恐惧和悲伤等情绪变化,没有选择地充当“天使”角色,以维护良好的护患关系。压抑了自身感受,使自身感情受到伤害,“感到别人不理解你不同情你”,出现人际关系敏感症状。长期在这样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工作.护士自身所受的心理压力却很少得到关注,长此以往,产生抑郁,使心理健康水平不断下降。

4 对策

4.1提高护士综合素质,完善自我。

护士自身应加强新法律、新条例的学习,平时加强产科理论知识及技能训练,提高应急、应变能力,进行知识储备。

4.2护士自身还应加强医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的学习,学会自我分析法,辨别出导致影响自己身心健康的各种因素,正确对待各种不同的人际冲突,处理好护患、医护等关系。做好自我教育,培养健康的人格,不断提高人际交往及解决健康问题的能力,实现患者的身心康复需要与护士心理健康同步满足。

基层医院产科病房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较常人低下,只有护士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好自我保健,才能保持心理健康;通过全员参与、社会支持,才能提高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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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菜田保护区分为远期保护区、中期保护区、近期保护区。

第三条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持专业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上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档案。

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基本菜田保护区设置国家统一规定的保护标志,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统一印制的《基本菜田保护卡》。

第八条基本菜田保护区在保护期限内,除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征用、占用。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占用菜田或者预留地,应当征得市农业部门同意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经批准征用、占用菜田或者预留地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

对未缴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予办理征(拨)用地手续。

第十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勘测、规划。

(二)新菜田开发建设

(三)菜田整治、改良和培肥;

(四)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

(五)建设基本菜田的技术培训、科学实验、新技术推广。

第十一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征用、占用菜田或者预留地,应当在批准后六个月内进行施工建设,不准征(占)而不用,造成荒芜。

第十三条市农业部门应当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菜田建设和新菜田开发。

第十四条对远期保护区内的菜田,应当加强温室、大棚、水利、农田防护林、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对中期保护区内的菜田,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对近期保护区内的菜田,不再新建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建设基本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所需资金,由承包人、村、乡(镇)、区、市共同筹措,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基本菜田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承包人建立设施档案,明确责任,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被依法征用,其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投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收回。

第十八条在基本菜田保护区附近新建工程项目,损坏基本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设施标准进行维修,并按照损坏基础设施所涉及菜田或者预留地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市农业部门应当本着用地和养地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合理施肥和土地耕暄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区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技术推广部门和承包人,对菜田和预留地的养护、建设和新菜田开发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菜田和预留地实行承包经营,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菜田和预留地的保护、基础设施管护和施肥养地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对承包的菜田或者预留地,除不可抗力外,不准弃耕撂荒。

第二十二条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开发鱼塘或者擅自进行非农田建设;

(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取土;

(三)排放有害废水、废渣、废气;

(四)在菜田内改种非蔬菜作物;

(五)损坏或者侵占菜田和基础设施;

(六)用污水灌溉;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毒农药。

第二十三条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管理,不准、、。

第二十四条对在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土地管理、农业和环保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施工建设,荒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收缴荒芜费;荒芜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缴荒芜费;连续荒芜二年的,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弃耕撂荒的,按同等级土地前三年平均年收益的二倍收缴荒芜费,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

(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照损失金额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六)、(七)项规定的,按照环保方面有关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同等级菜田前三年平均公顷产值的一点五倍处以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群众有权向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者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因泄密造成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