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职监督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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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履职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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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工作开展以来,评议双方思想上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原则,较好地把握了监督与接受监督、评议与接受评议的关系,评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思想认识一致,保证了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法官履职评议工作十分重视,主任会议多次作了专题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工委精心组织,深入调研,较好地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为履职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被评议法官态度端正,认真自查,边评边改,主动接受监督。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了履职评议的顺利开展。二是坚持依法评议,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党>!

二、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增强评议实效

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整改落实是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整个履职评议工作的关键阶段。一要深化认识,正确对待评议意见。评议报告和组成人员提出的法官在诉累、执法办案、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确确实实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当然这里面也有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应该从主观的角度去找原因。希望被评议法官正确认识和对待评议意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要求,多从自身查找不足,不回避、不掩饰问题。二要突出重点,明确整改的方向。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案件,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都体现在其办理的具体案件中。这次评议一开始我们就突出强调要围绕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业务素质和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被评议法官要根据评议意见,突出重点,明确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切实可行,工作上狠抓落实。三要健全制度,巩固履职评议的成果。无论是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还是队伍建设,都必须有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来保障。在整改过程中,被评议法官不能就事论事,要坚持标本兼治,对存在的问题多从根源上找原因,举一反三。对于反映出来的法院工作的共性问题,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完善机制,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水平。法工委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坚持跟踪问效,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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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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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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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

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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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惠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

加强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财源建设、城建环保、三年大造林、农村沼气、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监督,促进关系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一是搭建代表信息平台,设立代表联络专线电话,建立代表专用电子信箱,广开言路反映民情。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市代表制度,了解代表的心声。二是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通过召开专题交办会议、向代表发放办理情况征求意见函、列入常委会议题、跟踪视察等形式,督促部门整改。从122件代表意见中,研究确定了8条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意见作为重点意见进行重点督办,以督办重点意见带动面上意见办理。三是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要求,对评议部门工作的程序、重点、名次确定和问题整改等进一步探索改进,不断完善评议工作机制,提高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切实达到促进部门工作、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目的。

三、保稳定,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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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每一位党组成员、机关党员同志,都有一个昂扬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决定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疲疲沓沓、拖拖拉拉、无心干事,这样是干不好工作的。第二,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同志每抓一项工作都要实实在在,讲求实效,不做则已,一做就要成功、一做就要有成效,不要注重外表、注重形式,要注重实效。第三,要率先垂范,团结和带领全体同志一起来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善始善终把人大机关的学习实践活动搞好。

二、要紧紧抓住解决问题这个重点,认真落实市委关于第三阶段的几个要求

下一步要实实在在解决的问题是:

(一)首先是怎么抓好人大的自身建设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为此,今后要注重做好如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要健全和完善地方党委领导同级人大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尤其是人大党组要主动跟党委提出意见和协商,形成一种制度。作为地方党委来说,一是应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工作布局,坚持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制度,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务和要求;二是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同志分工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问题;三是坚持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地方党委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四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参加地方党委组织重大调研活动的制度;五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制度,优化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大胆起用优秀人才;六是要建立和健全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党组议事制度,严格决策程序,实现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七是坚持人大党组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制度,及时报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地方党委讨论研究并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八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党组落实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九是坚持和完善党组培养、选拔人大机关干部的制度,抓好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大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规范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大的机构设置应根据人大工作的需要大胆创新,把逐步“适当扩充”与“优化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要适当调整和增加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继续加快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年轻化的步伐,扩大专家学者在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比重,适当调整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性别,逐步提高常委会委员担任人大工作委员职务的比例。第三,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建设。人大履行职能主要是通过会议进行的。要按照新的形势、新的要求,修改和建立健全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今后要适当增加人大的开会时间,增加会议审议时间,调整人大会议的报告内容。其次,要完善操作性强的会议制度。目前在人代会上审议议题,往往是“领导”代表发言多,普通代表发言少;肯定成绩多,批评建议少;谈自身工作多,议全局大事少。今后,要探索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中的发言制度,逐步引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辩论机制,规范常委会会议联组审议制度。

(二)重点是怎样抓好人大的监督工作问题。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深刻领会监督法,主动适应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为惠州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市人大常委会来说,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从长远着想、从现在做起,围绕履行职能使命,抓几件大事。因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今后要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第一,认真研究解决好监督内容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各个工作委员会都要很好地研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监督重点,推动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影响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问题出发,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要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列出的各项任务开展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好涉及民生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安全生产、公共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保、小型水库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治安、交通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围绕推进公共财政建设,加强对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专项资金和超收收入使用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债务收入(包括BT项目)的监督,确保财政预算真正体现政府的工作任务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要逐步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经常性监督工作来抓,从制度上、源头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解决好监督手段运用到位的问题。首先要制订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原则和结果处理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其次要确保“三权”落实。要在运用检查权、审议权的同时,充分重视处置权的运用,即应大胆依法运用法律有规定而不常采用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再次要注意探索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全面监督与跟踪监督、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预算审查和专项审查、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等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任务。具体做法:一是对经常运用的审议、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视察等手段,要做到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深入,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务求在监督中提出切合实际的监督意见。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增进共识与协作,努力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特别要加强司法监督,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谈司法办案人员、司法人员任前公示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等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的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审计结果的跟踪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审计监督的社会效果。四是要完善监督工作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根据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解决好监督层次怎么到位的问题。要在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努力为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平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闭会期间,要适当邀请更多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鼓励代表积极参与审议,做好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和代表的广泛联系,各项监督工作都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要加强对下一级人大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争取市委的重视和支持,科学设置和逐步规范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统一称谓,充实人员,优化结构,使市、县两级人大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人大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形成互相支撑、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突出如何抓好基础性的代表工作问题。建设科学发展的“惠民之州”,时不我待。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是搞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下一步的代表工作应突出抓好五点:

第一,加强对人大代表系统的、有效的培训。培训要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加强计划性、针对性和区域差异性,注重提高培训的实效。首先要突出重点。什么是培训的重点?就是要把增强代表意识、明确权利义务、熟悉履职程序、提高履职能力及提高全局意识,增强代表编写议案、建议的水平和能力等内容作为培训的重点。其次要科学安排时间。在每年人代会召开前或为人代会准备而开展代表视察前,组织代表学习培训,边学边干,学用结合,以提高实效。还要根据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结合代表的构成、职业等特点,将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安排,分为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制订出不同素质组别具体的安排。再次要制订培训目标。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最终以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为根本目标。为此,在培训的内容上要分三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是“应知应会”,包括人大制度基本知识、代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起草议案和建议案等;第二层面是“知情知政”,主要是要代表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第三层面是“专业知识”,主要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帮助代表掌握行使职权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第二,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一要提前将人代会会议议题,让代表在会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要在会前组织代表围绕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征求选民的意见,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三要保证代表在会上有充足的时间审议各项议案。

第三,要加强“两联系”,努力发挥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闭会期间要加强代表联系,组织代表履职。要更多地吸收代表参加常委会及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善常委会正、副主任与代表的双向约见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各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代表制度,以及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选举单位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完善代表活动机制,活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除要不断创新各代表小组的活动形式、活动内容外,还要总结代表统一活动日的工作,每年早作安排,提高活动效果,对代表专业小组的活动也要大胆探索。

第五,建立健全代表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表彰制度。现在开始制订代表的履职评估办法,每年根据代表履职考核情况,评选出优秀代表,并对其进行奖励。可以分设最佳议案、建议提案人奖和最佳代表履职综合奖(即优秀代表奖)。二是建立交流制度。每年年底要求每位代表将自己履职的情况、履职的经验,以及学习体会在代表小组会上进行交流,组织优秀代表在大会上交流,通过交流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建立宣传制度。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各代表小组对代表的工作及其履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典型人物或典型事迹,使其他代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四是认真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四)重视依法治市工作方面。依法治市工作是市委交给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营造我市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一是继续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政府工作法治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二是依据依法治市工作测评标准(试行),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依法治市工作五年规划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好依法治镇(乡、街道)工作考核验收,认真督促依法治镇(乡)工作指导纲要的实施,力求在将依法治市工作向纵深推进方面有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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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16-1.5

一、抓好思想教育,切实增强士官教育的质量效益

针对士官“兵头将尾”的特点,与义务兵有所区别开展思想教育。一是更新观念增强教育主动性。改变以往“填鸭式”、“一锅煮”、“一刀切”的陈旧思维,针对士官不同级别、不同年龄、不同地区和担负不同任务,合理确定教育内容、方法和目标,使士官教育从研究部署到组织实施,从组织形式到解决问题都区分对象层次,做到既把握共同特点和规律,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突出重点增强教育针对性。针对士官处在义务兵和干部的中间层,既有兵的思想问题,也有官的实际困难,加之服役时间长、实际问题多,岗位固定、专业性强等特点,深化“四德”教育成果,突出搞好尊干爱兵、根本职能、爱国奉献与爱岗敬业教育。比如,下半年可结合野外驻训任务多的实际,以“尽职责、讲奉献、守纪律”为主线,加强士官履职尽责教育。三是改进方法增强教育有效性。大力推行“四式”教育,丰富和创新教育形式。将士官请上“雄师大讲堂”、“百官讲坛”、“士官理论大讲坛”等,不断启发士官在参教、议教与组教等方面的能动作用。充分挖掘士官队伍的内在潜力,采取民主交流、讨论辨析、兵兵互教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强教育效果。注重发挥典型引导作用,采取事迹报告、广播影视、经验座谈等形式,广泛宣扬单位士官典型,增强教育的说服力。

二、抓好模式升级,大力提升士官队伍整体训练水平

一是实行考评升级模式促进精通本职。按照“抓整体考基础”的思路,深入开展“岗位练精兵、质量排座次”活动,通过全面实行考评升级训练,进一步强化补差、磨尖、应用训练,扎实打牢精通本职的岗位称职人才群体。遴选训练内容,以重难新弱和实战必备课目为重点,突出不同训练比重,合理设计训练内容,确保训练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编活组训模块,在“普训+集训”的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训练课目和训练进程,按照官兵分训、新老分训“两个分训”一起抓,新兵、老兵、军官“三条线”同步展开的训练模式,搭构小型训练模块,进一步优化组训资源,提升训练质效;拓展训练对象,把二年度兵纳入升级范围,将训练等级为优秀的人员充实到新、老集训队中,通过以老带新、以强带弱,整体提升部队基础训练水平。二是运行换岗升级模式实现多能储备。按照“小兵种大集中”的原则,以关键岗位和新装备新系统为重点,采取师团抓集训,营连抓合训的方式,使关键岗位人员既有效夯实训练基础,多技在身,又能适应岗位特点,提高多能任职能力;注重将厂家人员、技术专家请进来进行技能培训,培养一支技能过硬的“兵专家”,打牢单装单系统基础。三是深化拓展升级模式确保能级优化。采取自训与带训、集训与轮训相结合的方式,把士官排长、士官教学组长、指挥班长训练纳入军官集训,提高士官训练层次;进一步固化“军官领导、士官组训、专长任教”机制,采取“军官带、相互帮”的方法,通过“一帮一、一带一”,建立营连帮带责任制,使排长、教学组长充分发挥组训教学作用,又能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任职能力;坚持把大项任务作为牵引提升士官能力素质的重要平台,深入挖掘士官潜能,搭台子、压担子、给点子,真正做到大项任务完成一项,士官能力素质就提升一步。

三、抓好管理,充分调动士官队伍的积极因素

一是严格选配优化结构。针对当前士官选取失准、配备失当与结构失调等问题,区分三步抓。首先推行士官后备制,分专业、分类别确定“预备士官”对象,团建立初级、师建立中级后备士官信息数据库;其次按照控制总量、调补结合的原则,针对当前下士比例超幅较大,中士、上士持平,四级军士长以上比例缺幅较大的实际,展开期级调整优化工作。对少数培养周期长、编制级别低的优秀士官灵活定岗定编。再次纠正将晋升程序等同选取程序的模糊认识,规范下士晋升中士、上士晋升四级军士长模式,按权限直接下达军衔晋升命令,掌握组织挑选的主动权。二是以人为本启发自觉。发挥士官主体作用,明确士官对重大问题的建议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促进从自发式管理向自觉式管理转变。发挥“士官排长”的“台柱子”作用,视情吸纳优秀的士官党员进入连支委、营党委,赋予士官更多管理权责,启发士官自觉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加压。三是大力实施暖心工程。关心官兵婚恋,搞好经常性婚恋教育,帮助士官树立正确婚恋观。立足现有条件搞好住房分配,确保临时来队士官家属生活方便。调高休假矛盾突出单位的士官休假比例,对申请获批的个别士官区分两段安排休假。用好网络“首长信箱”平台,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给予解答。师团可聘请地方律师担任本单位兼职律师,对家庭涉法官兵提供必要法律援助。每年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困难士官,及时帮助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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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着行使审判、执行及其他人财物管理职权的岗位及人员相对分散,廉政效能方面的风险更大、反腐倡廉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艰巨、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关注度和期望值更高等特点,为了能够有效的遏制司法腐败的产生,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和实践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理论引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对加强法院审判、执行等重点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的防范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这也是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创新,是人民法院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新思路、新举措,是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故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注重廉洁从政与效能的有机统一

坚持廉政与效能有机统一。要系统规划,注重两者的辩证统一、协调联动和相辅相成,做到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既要考核岗位廉政情况,又要考核岗位效能情况,形成既重廉又重效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操作性

通过采取经常性学习和温馨提示等措施,切实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司法良知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将预防措施明确为具体工作任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和抽查等多种手段,对广大干警的司法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权力运行流程随时进行监督,并采取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明察暗访、投诉举报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要通过定期自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考核评估风险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廉政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增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当前,法院正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我们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使广大干警从思想灵魂深处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这一根本问题,对司法的人民性这一根本问题切实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结合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认真对照、查摆、分析个人在思想认识、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敬业精神、精神状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职责要求和个人廉政意识实际,认真查找部门和个人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四)注重法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前瞻性

要结合《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司法问责制度的推行,不断完善法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范围和手段,使司法改革的成果有机体现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发展和完善中。重点要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健全举报网络,加强内外监督机制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衔接工作,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三、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建立风险岗位排查机制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的风险岗位无处不在,尤其是法官在行使职权的方式上相对分散,面对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诱惑更多,廉能风险显得更加突出。建立风险岗位排查机制对廉能管理及预防司法腐败有着重要意义。首先要做到的是理清权限,将法院的职权按照立案、审判、执行和人财物行政管理来划分各自的岗位职权,再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来明确相应的职权范围及工作流程。其次,通过“自身找、相互帮、领导提、集中评、组织审”的方式,从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三个方面认真查找个人“廉政风险点”和“效能达标点”。个人签订《风险岗位廉能管理防范承诺书》,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干部职工风险岗位廉能风险库。

(二)完善风险岗位监督机制

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根据各风险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从个人预防、法院内防、社会外防三个方面来建立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网络,加强对风险岗位的前期防范,中期监控,后期处置,强化对风险岗位的防范监督。首先,通过全面落实法院司法六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各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让法院干警行使的每一项权力均处于阳光下。其次,加强违法违纪的反面警示教育,利用先进模范人物正面示范教育,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并开展诫勉谈话教育等途径不断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浓厚廉政文化氛围,增强廉政教育的实际效果。第三,完善监督防范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有益的反腐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管用的监管机制。并加强科技监督手段的运用,尽可能地让干警的执法办案过程可再现,可事后监督。

(三)推广风险岗位预警机制

通过多渠道收集预警信息,加强信息分析、处置,确定预警对象,按照预警分级管理办法及时有效地采取不同预案处置办法,将廉能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制定预警机制,对系统内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正之风,重大案(事)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预警。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预警出现的新问题。通过案件回访、政风行风评议等方式,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实施动态预警,以特定对象和时段为重点,开展预警教育,在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期,通过发送公开信、廉政短信息,开展廉政谈话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提醒广大干警及其家属严把廉洁自律关。三是创建廉政的家庭氛围,向家属详细列出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让家属明确家庭成员在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延伸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触觉,使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深入到每一个干警家庭,形成共同抵御风险,远离腐败的良好环境,筑牢廉政风险辅助线。

(四)完善风险岗位考核机制

主要采取单位自查、日常督查和年终检查三种方式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日常和年度绩效考核之中。注重运用考核结果,进行奖优惩劣,责任追究。通过检查考核,跟踪督导,纠正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正风险内容,完善工作措施。首先要逐步完善、严肃评估考核。在落实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自查评估的基础上,开展检查考评,通过查看资料、群众评议、重大案件回访、政风行风座谈会、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检查,形成综合评定意见,评估结果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干部任免使用的依据。其次要落实整改。经评估被确定为不满意和不合格的,提出警告,并由相应的责任领导及时查找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限时落实整改。第三要巩固循环。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年度考评结束后,对廉政风险点进行再检查、再评析,补充完善并重新划分等级,不断修正和优化防范措施,总结防范管理工作经验,检查落实效果,在修正完善的基础上,进入下一年循环工作流程,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化和持续有效的推进。

篇9

    笔者认为,无论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可以综合审判实践,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即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且不得作为起诉决定依据的口供,应当限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的供述,或者是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的供述。此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所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系因侦查人员取证行为本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所得证据无论内容真假,均丧失证据能力,需要予以绝对排除。

    而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性方法得到的口供,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有观点认为威胁、引诱、欺骗取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较为赞同。在国外,许多国家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也采取容忍的态度,只有极少数的威胁、引诱或者欺骗取证行为被法律所禁止。⑴因为,侦查的过程不可避免伴随着技巧和谋略,使用尚未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威胁、引诱或者欺骗,犯罪嫌疑人仍然具有是否供述的主动性、自主性,此时获得的口供不能当然予以排除,需要进一步以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进行审查判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到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的虚假供述或者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更多影响的是其证明力问题。即使因涉及对证据能力的质疑,而排除对相关口供证据的采信,但这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实践中存在的将证据的不合法性或者证明力的削弱等同于非法证据的认识应予以纠正。

    二、检察官在排除非法口供中的角色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在对口供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中扮演何种角色,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人主张,相对于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种体现其监督职能的前置排除。⑵也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一场程序合法性之诉或叫司法审查之诉,犯罪嫌疑人成了原告,而侦查人员变为被告,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口供排除,赋予担负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官以司法审查之责任。⑶也有观点认为,审查起诉部门扮演“审判之前的法官”,不仅忽略了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还会妨碍追诉目的的实现,影响犯罪控制的效果。⑷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通过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履行依法追诉犯罪职责,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实施法律监督职权,是多重角色的融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站在客观公正之立场,对证据进行准司法化审查并排除非法口供,是对上述角色的准确诠释,既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规制、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庭审时口供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而使得公诉证据体系削弱、庭审公诉困难等不必要的问题,⑸对公诉造成不利甚至是无可挽回的影响。

    三、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启动

    依职权启动。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口供,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据此可知,承担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官,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启动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如果认为或者发现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等情况,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依申请启动。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履行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官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口供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报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审查起诉部门在收案后宣告权利、听取辩护人意见时,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材料。

    对于启动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申请,实践中有辩护人认为过早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容易使检察机关提前补充、完善合法证据,从而不利于进行无罪辩护。笔者认为,辩护人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辩护不是其唯一追求。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往往导致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等诉讼拖延,反而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又无法阻碍检察机关的补正、补查及指控犯罪工作,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四、对非法口供的审查

    审查方式。无论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承办检察人员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口供的合法与否进行调查核实: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看守所工作日志、管教谈话记录等书面材料,调取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羁押场所监控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在场人员、证人、办案人员;听取辩护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要求侦查机关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书面说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线索的不同特点和所选择的不同调查路径,选取相应的调查方法和策略,同时注意避免负面影响。

    审查时限。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开展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工作,对于可能系非法获取的口供,应该立即进行调查。审查及调查核实应当在审查起诉三十日期限内完成,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需要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进一步对口供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的,应该在重新计算的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完成。

    对重复自白的审查。实践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卷宗中,往往有犯罪嫌疑人的多份供述或辩解,而其中有罪供述内容往往大同小异,即重复性自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这些重复性自白,其中可能只有第一次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因此审查起诉阶段要着重查明非法口供获得的时间段、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响、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延续性、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等事项,为嗣后对重复自白的排除与否奠定基础。

    五、非法口供审查后的处理

    排除非法口供。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与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可以单独制作,也可以与全案审查报告一同制作且作为全案审查报告的一部分,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拟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口供要予以详细说明。报经批准后,排除该非法证据。

    但对于非法取证后的重复性自白是否一律排除,实践中做法不一。出于追究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并借鉴国外关于非法口供排除的实践做法,笔者赞同“排除重复性自白一般应限于同一取证主体,变更管辖后的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合法取得的重复性自白仍具有证据能力”⑹的主张。

    完善重构证据体系。对侦查阶段非法获取的口供的排除具有绝对性,因而造成的证据缺失应该积极通过依法补侦、补正的方式收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加大根据口供线索而收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工作力度,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重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此时对口供的重新收集应更加慎重。正当的途径是由承办检察人员而非侦查人员担当重新取证的主体,在中立、不具有权力压迫性地点,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取证。⑺同时还应把握好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调取关联证据替代被排除的证据,完善和重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

    做好庭审准备。排除非法证据并对证据体系完善、重构后,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提起公诉条件,应依法及时起诉,同时将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移送受案法院。承办检察官应做好跟进工作,对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过庭前会议、证人出庭等积极应对;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对法庭的诉讼监督职权。

    六、非法口供的监督与预防

    启动诉讼监督程序。对于确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形,如果认为非法取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立案侦查。对于违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向违法取证人员所在侦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并对侦查机关强化管理、依法履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事项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对于移送后的立案情况、纠正违法文书的整改情况、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审查起诉部门检察官应及时予以跟进,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是否落实。

    强化公诉引导侦查。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旁听庭审、无罪与发回重审案件通报等相关措施,准确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扭转侦查机关重破案、轻取证的观念,推动侦查理念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研讨等具体方式,强化证据收集、固定意识。通过公诉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对重大复杂案件及时引导取证方向,明确取证要求,为杜绝非法取证行为创造良好的助推条件。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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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化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我局每年都组织全省纤检系统执法培训,邀请法院行政庭法官从行政诉讼角度讲解有关行政执法程序和证据,邀请检察院检察官讲解有关渎职犯罪等方面知识,邀请省质监局法规处领导讲解质监系统执法办案技巧和需要注意问题,我局有关人员根据抽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讲解纤检执法办案应当掌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和需要注意问题;为提高执法人员自觉学习积极性,促使大家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我们还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为便于执法人员学习,我局编写了纤检执法手册,将与纤检执法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收录其中,做到了执法人员人手一册。

三是强化执法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执法工作。我局将执法办案质量列为对市纤检所年度业务工作考核内容之一,根据各市所办案台账,随机抽5份以上案卷进行检查,每份案卷存在的问题逐一详细记录,根据总体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并将存在问题反馈给相应市纤检所,对全省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监督与服务并举,建立絮纤制品监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阳光三进”活动。一是搞好沟通协调,提高活动执行力。在全省纤检工作会议上,对“阳光三进”工作做出部署,拟制活动方案、活动内容等要求,由于活动涉及多个部门,为此我局加强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后,及时主动进行通报,进一步提升了质量执法打假工作的效率。二是加强宣传与引导,创造良好群众氛围。活动中我们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宣传。其中采取网站、报刊等方式宣传63次,举办有关知识讲座42次,提供咨询人数2517人次,累计发放宣传单7.9万份,为广大群众讲解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黑心棉”的鉴别知识。三是注重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提高活动有效性。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们从对产品的监督检查入手,全年检查幼儿园115家,检查产品19755件;检查工地132个,检查产品4531件;检查学校364家,检查产品112万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置。在搞好监督检查的同时,我们积极了解活动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免费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并主动为其提供质量保证能力合格企业名单,引导其购买合格产品。

通过“阳光三进”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有关部门的协调,使幼儿园、建筑工地、学校等单位提高了对“黑心棉”危害性的认识,起到了齐抓共管的作用,全省絮纤制品质量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二)创新监管方式,巩固学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工作成果。一是对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提升企业质保能力水平。针对我省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数量较多,且规模大小不一,质量保证能力良莠不齐的现状,今年我局对申请供货的企业质保能力进行了分类评定,取消了产品品种单一、设备技术力量薄弱、质量信誉低的16家企业的招投标资格,使我省高校供货企业由原来的81家减到65家。各企业更加重视技术水平、质量信誉的提高,增加了产品报验的积极性,全年我局共对65家企业生产的约405万件、货值1.8亿元的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进行了产品质量把关检验。二是全面推行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在其他寄宿制学校的建立。明确了我省专业纤检机构的职责与分工,要求各市纤检机构参照对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的监管模式,对本辖区内其他寄宿制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已经形成省纤检局负责省内各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控,各市絮纤制品监管机构参照省里模式对本辖区内其他寄宿制学校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控的模式,并在全省各行业产生了示范效应,宾馆、医院、赈灾领域的集团采购均采用了有关部门组织招标,通过我局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的企业供货,由专业纤检机构进行质量监控的集团购买模式。

(三)切实履职尽责,做好重点区域监管整治。目前我省确定的絮用纤维重点区域共有四个,均为再加工纤维重点区域。我局高度重视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和质量安全,严格要求各级絮用纤维制品监管责任主体做好“四防范”。防范禁用原料流入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加工;防范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使用再加工纤维;防范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中进行脱色漂白;防范不按规定标注警示语或其他标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排查,摸清底数;二是加强同当地政府的联系,多部门综合治理;三是加强规范,合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四是创造良好舆论氛围,避免媒体宣传误导。

强化茧丝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完善蚕茧收烘企业档案,探索分类监管模式。一是健全企业档案,保持信息有效。我们采取与茧丝办联合、与丝绸协会沟通、市纤检所划片负责的方式将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蚕茧收购加工经营企业全部纳入质量档案管理范围,完成了对全省94家蚕茧收购加工经营法人及其下属的253家鲜茧收购站质量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建档率达到了100%。在日常的执法检查时将被查单位产品质量状况、人员培训情况、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内容准确、及时、不漏项。二是实行分类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档案系统信息,对全省各收购加工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设立“保持提高型(A)”、“改进提高型(B)”、“重点监控型(C)”三大类型。A类企业在推广蚕桑优良新品种、桑园管理、病虫害防治、小蚕共育、大棚饲养、方格蔟、节能烘茧、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蚕茧质量稳定,生产、收购、加工规范,遵纪守法。对这类企业监管重点是服务与支持,全年免于执法检查。B类企业在蚕茧生产、收烘或加工过程中存在有待改进因素,容易在公平交易、蚕茧质量等方面出现问题,对此类企业采取监督执法关注、提供技术支持与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全年在重点收购季节执法检查不少于两次。C类企业主要是小丝厂、茧贩子、产能急剧萎缩的蚕茧站,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恶意炒作、扰乱市场行为,桑园面积严重萎缩、收购严重背离标准,压级压价、收购毛脚茧、过潮茧和统茧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在全年每季蚕茧收购中进行检查、抽查不少于两次,进行取缔性打击。三是细化系统内部管理制度,构建有效质量监管体系。为充分整合系统资源,明确监管责任,细化责任分工,我局细化系统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省局对全省蚕茧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各地市所负责本地区监督执法工作,并将其工作情况纳入到省局对市所业务的综合考核中进行量化考核,做到工作重点明确、监督效果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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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思路得到了吴桥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县反腐败斗争与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为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县里专门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预指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上医治未病。为努力构建“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预防体系,吴桥县院依靠县预指委办公室牵头,成立了职务犯罪预警信息中心,负责查找相关单位岗位风险点,统一建立岗位廉政风险点信息档案库。他们率先在县国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等六家单位试行预防职务犯罪风险评估机制,将相关单位关键岗位的工作职责划分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程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管理六大类,对拥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人财物等处置权的关键岗位确定岗位人员,根据职务犯罪风险发生的概率高低、危害严重程度和行为性质,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岗位廉政和职务犯罪风险信息档案库,实行集中管理,并根据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充实,为廉政风险分析、预测和防控提供参考依据。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权力能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再大的权力都要明确适用界限,再小的公权也要套上“笼头”。日常工作中,吴桥县预指委实时监控、跟踪,及时开出有效的药方。2012年8月,查处某局职务犯罪窝案后,县院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对三名重点风险岗位人员进行了易岗交流,有效避免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超市、大篷车送法进基层

预防职务犯罪不仅是党和政府的事,也不单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没有旁观者,没有局外人——只有依靠群众,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预防工作才能真正扎实开展。

2012年3月,吴桥县院与全县73个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现已发展到76家)。这个协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由检察长担任协会会长,返聘了五名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办事能力的老检察官和老法官,还招聘了四名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下设法律服务科、综合协调科和宣传教育科,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构建起“以预防协会为主导、检察院业务指导为依托、会员单位共同参与、重点领域专项预防”的工作常态机制。

在县政府对面(与县局相邻),他们开办了“吴桥县预防职务犯罪协会法律超市”,作为法律服务的固定窗口,为群众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法律诉状、出具法律处方、代办疑难案件、接受群众举报等一系列无偿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实行诉求交办制度,在协调协会会员单位合理解决群众诉求的同时,规范干部依法履职。桑园镇民张某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罚,自己感到显失公平,来到“法律超市”咨询,扬言如得不到公正解决就到北京上访。“超市”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发现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当即告诉张某此事可通过法律途径公平解决,并马上与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联系,使张某信服地走上了通过再审解决问题之路,进而化解了一起上访苗头。“法律大篷车”作为法律服务的流动窗口,巡回到全县各农村集市和乡镇政府驻地,发放宣传材料、播放法律宣传短片、现场解答法律咨询、接受举报、控告和申诉等。

2012年12月6日,吴桥县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廉花京剧社”挂牌成立,他们以20余名京剧爱好者为班底,通过反腐倡廉的传统剧目和编排反腐倡廉新剧目,演绎群众身边出现过的职务犯罪真实案例,让老百姓在享受文艺之余,也受到警示和启发。此外,一批精品廉政公益广告,使廉政文化达到了家喻户晓、全民关注的预期效果。

文化润其内,养德固其本。结合“法律超市”、“法律大篷车”以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政府机关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区别不同情况,他们采取法制讲堂进机关、警示教育进基地、廉政文化进社区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基本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预防协会一手连着人民群众,一手连着政府部门,根据群众诉求,协调政府部门解决的同时,向政府部门发出预防职务犯罪预警,提示其自动预防,形成了自律预警机制。此举既实现了会员单位与基层群众的“亲密接触”,又避免了机关单位与群众的“直接冲撞”。

关口前置,检察官接地气

一年多来,吴桥县院把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为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坚持检力下沉,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基层一线延伸。围绕“群众诉求、三农、民生、企业、商业、工程项目”等六个领域,他们设立了涉诉、涉农、涉民、涉企、涉商、涉工六个检察工作队,分别挂靠在民行、法警、控申、监所、办公室、预防部门,实行一人双岗。通过开展“检察官走基层”活动,深入千家万户,到居民家中访民声、听民情。每个工作队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50人,及时掌握第一手社情民意,多方搜集职务犯罪信息,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深入调查,形成访查报告,对带有职务犯罪苗头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处理。如今,走访已经成为了干警们的常态。

2012年6月,在检察工作队访查中,有群众反映县民政局对个别已经死亡的优抚对象仍然发放抚恤金问题。县院立即展开专项调查,发现民政局在发放抚恤金过程中,存在监管力度不到位、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底数不清、抚恤补助资金长期不处理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民政局很快进行了具体整改,有效防止了国家资金的流失。

“检察官走基层”使得服务群众工作模式由以往的“坐堂式”向“上门式”转变,而过去群众对检察干警的陌生和隔阂也变成了现在的面对面、心贴心。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通过相关途径收集的职务犯罪信息,吴桥县检察院开展预防调查,深入分析相关单位在人员、制度、风气、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揭示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及其规律,提出预防对策,促其整改。2012年以来,通过各种走访活动,吴桥县院共开展预防访查12次,发现了一系列影响经济发展、有碍社会稳定的问题,先后对农业合作社运营、深耕资金管理使用、吴桥县革命老区道路修建工程、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供领导参阅,为县委、政府掌控职务犯罪动向提供了参考依据。

与此同时,他们还结合办案,把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部门作为重点整治对象,通过梳理建立健全一案一回访、一案一总结机制,加强对突出问题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建议,督促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整改。2012年,吴桥县发生一起涉及四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和特点,提出整改意见五条,警示诫勉重点人员四人,起到了查办一案、整治一方的作用。

大预防益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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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虽然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权能,但是该规定仅限于宏观层面,不能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直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抗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对抗诉的程序以及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差,过于原则化,制约了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这种事后监督方式,缺乏对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执行过程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导致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过窄。2、监督体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易受到来自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各种干预,独立性往往无法有效得到保障。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这一特殊主体,其基于自身利益驱使,且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很难主动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法律监督。而且,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总是受到行政权力的各种影响。地方检察机关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使得检察权往往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3、监督方式不力检察机关主要是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这种事后监督方式,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行检察部门主要是从原审卷宗入手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机率很低。虽然申诉人可能向检察机关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问题,但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也很难举证,这种被动的监督方式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加之社会公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知晓度不高,大部分人民群众根本不知道人民检察院有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有进行监督的职能,导致行政检察申诉案源匮乏,使得其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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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展开。从长远来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要达到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要求,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影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的现实瓶颈

(一)“填补审判监督缺位”还是“干涉审判独立”——关于正当性的争议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若干质疑和反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观点,如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破坏了审判组织秘密评议的原则;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的意见可能会对审委会委员产生影响,不利于审委会公正、中立地讨论案件。但实际上,审委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议事程序的不公开性,特别是审判分离造成的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长期以来受到专家学者的诟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够较大程度上弥补审委会审理案件在诉讼构造上的不足,可以有效弥补审委会自身机制的不足。此外,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审委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权的行使,本身就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理应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填补检察机关在审委会阶段的监督缺位。

(二)程序上的错位——监督程序由被监督者启动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但是列席程序的启动并不由检察机关决定,而是由法院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发现有符合条件的案件或议题时应当主动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但最终的审查决定权还是由法院控制,如果法院不通知,则检察机关便无从得知。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人民检察院享有列席程序启动的建议权,实践中,几乎没有检察长认为有必要而列席审委会的情况。即便检察机关了解审委会议题,如何认定“必要”又是新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列席必要,而法院认为无必要而不通知,检察机关同样难以列席审委会。这样就使检察长是否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完全由法院来决定,陷入了监督程序的启动由被监督者来决定的怪圈,最终导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空。

(三)权利性监督还是权力性监督——法条和法理的冲突

从法律规定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实施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审委会在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等议题时,检察长可以列席。其中“可以”显示该条款规定是授权性规则,对于权利主体来说无强制性,因此检察长参加或不参加审委会,抑或自己不参加也不委托副检察长参加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但从法理上看,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以法律监督权为基础,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国家权力来达到国家权力之间和谐的目的, 权力监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根本。可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权力而非权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授权行使的,对检察机关而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放弃或怠于行使都是不允许的。

(四)程序监督还是实体监督——具体职能不明

《实施意见》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检察长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分歧意见进行全面阐述,有助于法院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但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对审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应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列席的检察长不得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只能对审委会的工作程序,如到会人数、汇报人数、表决程序等进行监督。 也有学者认为,检察长对于审委会程序的监督,确有必要但现实意义不大,既然法院邀请了检察长列席,为了防止“家丑外扬”,势必会在各方面提前做好准备,检察长列席时,必然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列席程序完全成了摆设。

二、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角色定位

就当下中国的司法现实而言,审委会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弊端使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具有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仅限于检察长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在角色定位上,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独特方式。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仅仅是一个法律监督者,而不是公诉人抑或其他任何角色, 因此检察长履职的职责只能是法律监督,而不是第二次公诉或其他,否则这项制度的正当性便会受到质疑。

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角色定位,我们再来回答检察长列席是否可以带辅助人员的问题。既然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并不是公诉人,审委会讨论案件也不是对案件的再次开庭审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带辅助人员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不符。检察院公诉案件承办人员或公诉部门负责人无论以何名义参加审委会,均会使人认为检察长是在行使公诉职能,而不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有了案件承办人员或公诉部门负责人的参加,审委会事实上均会或多或少变成第二法庭,有违控辩平衡原则,在程序上对被告人造成不公。而且如果列席人员不断泛化,列席审委会的监督权威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应带辅助人员参加。

(二)明确列席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