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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苑东园建设工程建设规模48万平方米,地下部分15万平方米,深基坑最深达12米,工程由22幢楼组成的集住宅、商业大型综合小区。针对香苑东园的工程特点,在安全管理上我有几点安全控制方法,跟大家交流、探讨。
一、危险源辩识,并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开工前,组织监理组成员学习并熟悉施工图纸、施工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质[2009]87号文及各类安全管理规范及法规、文件,辨识香苑东园工程的危险源,确定危险性较大以上危险源,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悬挑脚手架、起重机械的安拆装、卸料平台的安拆装、中心提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等,对危险性较大以上危险源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危险源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编制了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每周组织安全工程师对较大危险源的项目进行巡视检查,每日安全监理人员不定时巡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较大危险源的项目作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控制目标。
二、安全方案的审批程序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危险源辨识后,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要明确危险性较大以上危险源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危险性较大以上危险源专项安全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安全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位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安全专项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须邀请安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有须完善的,须按专家意见进行完善,完善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方案组织实施。
监理在审核专项安全方案时,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根据专项方案涉及的专业和内容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学习此方面的规范和法规文件,知道这个专业规范所规定的强制性条文、验算的内容及构造措施等,然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规范上所规定的内容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要签同意意见,审核未通过需注明完善的内容。
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点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此时监理要进行跟踪,对安全技术交底不能流于形式,确保安全技术交底落到实处,最后要见证各方在安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
三、动态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国家对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定了特种作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本工程种作业人员的类别有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等。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报审相关岗位、相关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清单,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每月动态核查,主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有没有变化,变化的特种作业人员有没有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到期是否进行复审,对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其正式上岗前是否安排了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期,对高大模板工程模板支架的搭设是否安排了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同时也要对这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网上进行核查,通过这样的动态核查,杜绝了无持证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过期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为工程创造了一个安全可控的环境。
四、安全达标否决制
对监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涉及较大危险源的项目限期整改,对于屡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停止工序或隐蔽工程的验收。特别是安全达标验收内容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及时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对于不能按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划落实安全投入的,及时约谈项目经理或实际承包人,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工程款支付申请。对于重大危险源项目不能积极整改,及时向安全主管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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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平、公正地进行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使工程建设项目能顺利地按预期目标完成。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已基本完善、成熟。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公司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来确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还要有合理的数量。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从本人监理过的设备安装工程来看,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监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管理工作,错综复杂,面广量大,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广泛的、多专业的知识和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足够的管理知识和社会协调能力,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工程设备安装方面的管理合同和监理工作管理规范规程。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热情为工程建设服务。真正做到从业主的根本利益出发,敬业尽责,始终为业主把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管理这一关。只有这样,业主才会放心地将设备安装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去做。下面就如何做好设备安装监理工作进行探讨。技术技能和业务素质
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服务工作,是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行业,其效果的优劣,关键取决于监理工程师的水平、能力以及个人素质的高低。因此,要求设备监理工程师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较宽的知识面,还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品德,这样才能成一个优秀的监理工程师,才能更好的完成业主交托的建设监理工作。无论是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还是在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抑或是在设备调试、试运行阶段,作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关键是培养和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从而达到监理目的。《工程建设监理规程》中对事前控制有具体条款,如,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签认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审查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同时要求监理人员十分熟悉设计图纸与设计意图。对存在的问题尽可能的做到“量化”,具体地指出症结之所在,不要泛泛地、笼统地、概念化地提问题,这样才有利于进行设备安装监理工作。作为监理工程师要能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要迅速发现并及时解决工程各过程中不能发现和不能解决的复杂的技术问题,就必须不断地学习,迅速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知识。
学会管理
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足够的设备运行管理知识,必须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同时要具有一定水平的行政管理知识和和管理经验,学会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1)、合同管理:设备安装工程中可能涉及多个专业的合同(电气、消防、空调等),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公正、公平地维护业主、施工双方的利益;在实施合同过程中若工程有较大的增、减内容时,应督促业主、施工单位及时办理《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2)、信息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从信息中找出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的各种因素,使施工阶段处于受控状态;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往来函件及质量检查记录、会议纪要和有关的监理资料等均应归档统一编号管理。
3)、安全生产管理: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安全监督和保险;检查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监理工程师要组织现场监理员定期(每月)对工地进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学习法治,熟悉法律、法规的知识
市场经济正在发育,价值规律正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力将从人治逐步过渡到法治,这就要设备监理工程师学习了解法治。在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若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还必须熟知国家颁发的建设法规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设备监理工作的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不仅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一定的责任,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等。故我们在进行设备安装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以建设监理法规为监理工作的依据,热情为工程建设服务。
4.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面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工程有关的单位,只有协调好各个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工程建设才能顺利的开展,实现项目的投资目标。作为监理工程师是合同双方的纽带和桥梁。要做好各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促进建设各方能更好地合作。组织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地是语言艺术、感情问题,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协调各单位的关系,进行设备安装监理时应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并据工程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项协调会议,把施工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来讨论并形成会议结论,及时整理例会纪要并发至与会各单位。
5、服务理念
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因为业主不熟悉建设工程各方面的程序与技术,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从各方面努力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服务也具有双重性,即在为业主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的同时,也为施工单位提供服务。要技术上和施工组织管理上为施工单位出谋划策,帮助解决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困难,只“卡”不“帮”只会加剧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对立,使工程的建设和监理的工作不能顺利地进行。6、结束语
实践证明,通过实施了以上措施,效果明显和令人满意,通过科学的项目统筹管理方法,既可使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在项目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上取得较大的进步,还可以达到精简人力资源,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工程效益的最终目的。
总而言之,监理的管理方法是不能用单一的公式可以表达的,而是多种多样,千变万化的。我们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工程内在和外在特点,根据施工环境的转变、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的差异,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不同的监控手段,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在管理工作领域上,勇于创新和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才能使监理工作的开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监理在运用管理方法的过程中,要学会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这样,我们的监理行业才能跟上与时俱进的前进步伐。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00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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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
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全责任
4.1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
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
FIDIC“新红皮书”中“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照的责任”(第3.1款)。
80年代,我国参照世行贷款项日工程采购招标文件和FIDIC合同条件中咨询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中对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FIDIC的合同条件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有权强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也不必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产中的疏忽和过失承担任何责任。
4.2AIA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A201合同通用条件“建筑师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总之,对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建筑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担义务。因为按照第3.3款规定,上述责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职责”(第4.2.2款)。“建筑师对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或雇员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们的行为,也不必为他们的疏忽和后果承担责任。”(第4.2.3款)。“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师既是工程项目的设计者,又是A201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受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相当于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总监理工程师。
4.3ICE出版的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1)ICE的有关规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1999年出版的合同条件(第7版)中规定,“承包商应为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负完全责任”(第8条(3))“在发出书面警告后,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中撤出不符合合同安全条款要求或,坚持任何有损安全或健康行为的分包商”。(第4条(5))“工程师接受承包商的计划或对承包商建议的施工方法予以同意,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14条(9))“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上解雇不遵守合同安全条款规定,或坚持对安全或健康有害行为的任何操作人员。”(第16条)。
(2)NEC合同条件。ICE于l995年出版的NEC(新工程合同条件)第2版规定:“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认可并不改变承包商对实施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对其设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第14.1款)“承包商的行为应符合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18条)
4.4 AS4000—1997的有关规定
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是澳大利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其中第12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他条款中没有提及监理工程师(Superintendent)有权干预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4.5学习研究国际惯例对我们的启迪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协助承包商完成各项合同中承诺的工作、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最基本的义务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给业主。监理工程师最重要的职责是业主方要求他代表业主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并且帮助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中大量的施工技术、施工措施、临时工程等,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也无权去干预。
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是项目管理水平很高的国家,他们以人为本,非常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率很低。但是这些国家的合同范本中都提到,对于工程的施丁于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都应由承包商全面负责,建筑师/工程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承担义务。
FIDIC“新红皮书”中涉及HSE的l7个条款中没有一条要求工程师对人身安全有关问题插手干预,当然也不承担责任。
5、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5.1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应该作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全面负责。有人认为,作为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因为销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也有人认为,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供服务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也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生产经背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第31条)
在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要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这些施工人员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因此应由承包商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产经验单位,应该全面地对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3)《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如何实施,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安全条例》。《安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21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售;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
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派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才能直接控制现场和施工过程,并具备安全生产特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执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国际上权威的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5.2 正确理解《安全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安全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相应地,第57条规定了当监理单位不履行第l4条规定的职责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安全条例》第26条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国际惯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条例》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并具体应用呢?笔者的观点如下: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条例》14条中的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安全技术措施,但仍然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具体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则上不违背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不宜干预过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些具体方案和措施应该进一步改进,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议,但不能强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和技术优势,并采用价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适用的、经济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
其次,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来自不同的单位,他们的特长既不是施工组织、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业主方的鲜明管理。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职守,虽然对施上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际惯例的有关内容,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等,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安全条例》第57条也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没有对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条例》的规定,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果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就要求监理企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工程师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至于《安全条例》第26条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笔者认为真正应签字负责的是承包商的总工程师,如果要求总监签字,只能表示他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而不能保证该方案不出事故,更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如何理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则应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因为排查隐患是承包商的工作,应该由承包商的专业安全人员宋负责。
现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承担责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实际情况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员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监理“安全旁站”则是将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员,是十分不妥的。这样无限扩大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排查安全隐患的对比分析。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这两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构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项目产品。
以—个发电站建设为例,土建施工包括电站厂房等,设备采购安装包括发电机组、高压输变电设备等,对这一类机电设备,业主会派监理工程师到制造厂去监督设备的质量、材料、制造工艺等是否合格,特别是隐蔽部位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货商厂内的工人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监理工程师对此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也不会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时,还要去审查厂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购,业主往往请一个质检单位(如我国的“中国船级社”、国际上有名的“劳氏船级社”)的船舶制造过程中检查质量,而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则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厂家负责,“船级社”则完全不管安全生产。
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负责在施工现场内完成土建产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一部分、业主相应地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这部分永久工程即属于业主,这种土建工程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是同一性质。既然检查设备质量的监理单位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也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这一条从法律制订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条规定决不能成为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雇用工人来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审核以及发现隐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为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产生。无论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国际惯例,都不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不合理地承担过多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主要应对如下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一,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其他项日参与方串通、勾结,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
5.3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许多个项目处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每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遇到了这种情况都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有雇用多少职员才能及时处理完这些报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门一旦接到报告就要亲临现场还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监理工程师报告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处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和权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6、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6.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6.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6.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堆包向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6.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6.5 “四控制”的提法是错误的
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进度、投资与质量的检查与管理的,监理直接不组织生产,如何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在本文一开始列举的我国建筑业安全事故高发的众多原因中,有哪条是监理有权干预和控制的?因此要求监理“控制”安全的提法是错误的。
6.6 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篇4
DAB方式的本质是非诉讼性质的调解方式(ADR)。DAB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争议裁决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是由三人构成,业主和承包商各推荐一人,报对方许可,并商定第三名成员,此人应任命为主席。二是指争议裁决委员会中的成员,尤其在委员会只有一人构成情况下,裁决员的作用相当于DAB。三是指DAB机制。DAB费用由双方分担,成员地位独立。裁决做出后,只要一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DAB决定就具有最终约束力。若一方不满,诉诸于仲裁,DAB决定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1999年FIDIC合同文本对DAB成员的任命、争议的提交、现场调查、听证会的召开、决定的做出等裁决程序和实体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DAB方式除了具有一般裁决方式具有的程序性、合意性等特点外,还具有超前性、效力性等独具特色的制度优势,因而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被广泛应用。世界银行在《工程采购招标文体范本》中明确规定,贷款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DAB方式。一些世界银行贷款的在华项目(二滩水电站工程)也应用了DAB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本土化的障碍
尽管DAB方式在国内工程争议解决的实践中得到了初步应用,但目前在中国大力推广DAB方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利因素。这些障碍主要表现为对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的轻视、对行政化争议解决方式的路径依赖和法律对DAB方式规定的缺失等方面。
1.理念上的障碍表现为对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的轻视。
中国的现代化不是或不完全是社会自身演化的结果,这种在西方强势地位压力和示范下进行的制度变革,必然会打破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也会颠覆甚至摧毁其他非正式制度。 在此背景下,人们对争议解决方式的态度主要表现为对与正式的诉讼程序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非正式的民间调节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轻视。正如某学者所说:“调解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的本质,……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违背了法制的一般要求,应大力破除这些陈腐的文化观念,……减少调解的比例”。 由于人们把争议解决方式的建设重点放在诉讼制度上,出现了片面依靠诉讼来解决争议的倾向。这就使DAB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没有应有的位置,尤其在重大的建筑工程合同争议上,对DAB方式的应用表示怀疑。争议解决方式理念上的僵化、单一,阻碍了DAB方式本土化的研究和发展。
2.体制上的障碍表现为对行政化解决争议方式的路径依赖。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企业是政府的附庸,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行政化管理模式,合同纠纷的解决也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强调上级主管部门对争议的处理意见,严格遵循规则和纪律,而且毫无例外地将规则适用任何情况,这些都强化了组织及其成员的路径依赖。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也赋予了企业独立法人地位,但对行政化争议解决方式的路径依赖仍然存在,其主要表现:一是对上级的盲目尊崇。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管理者习惯于依照由上而下的路径思考问题,极其重视上级对争议解决的意见,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被放在从属位置。二是认知的模式化。工程管理者在认知的过程中遵循了一定的定势,而影响其接受新的DAB争议解决方式。三是按常规办事的习性。由于行政化路径的依赖,造成了争议解决方式的僵化,缺乏适应性,管理人员循规蹈矩,缺乏解决争议的主动性和创新性,阻碍了DAB方式本土化的进程。
3.法律上的障碍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争议解决体系的不完善制约着DAB方式的应用和推广,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中很少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做出规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缺乏国家法律保护。二是现有建筑工程标准合同文本与FIDIC国际标准合同文本相比,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条款简单、内容单一、缺乏灵活性,基本照搬《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能适应现实工程争议解决的需要。三是现有法律和标准合同文本缺乏合同主体性保护,行政色彩浓厚,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较大的制约。这就产生了应用DAB方式缺乏法律依据,裁决缺乏约束力的尴尬局面。
本土化的可能性
在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借鉴DAB方式的制度优势是促进我国建筑工程市场国际化、秩序化的有效措施。构建DAB方式应从变革理念、健全机制和完善法律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推动DAB方式在我国应用和推广。
一、变革思维理念
1.转变观念,确立DAB方式在解决争议中的独特价值。
目前,人们仅从诉讼制度角度出发,来认识DAB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价值,把ADR认定为具有高成本、低效率等瑕疵的公共性救济产品的一项替代或补充措施。这就忽视了ADR所特有的价值和功能。事实上DAB方式与诉讼方式一样具有解决纠纷、适用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权利是法定的,但法定的权利遇及冲突时,无论通过审判、调解还是仲裁等其他方式加以消除,其性质都是纠纷的解决。可见DAB等非诉讼方式与诉讼方式一样都是纠纷解决的一种选择程序,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地位,不存在任何的从属关系。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一套健全的、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并行纠纷的解决机制。
2.维护私法自治,倡导当事人主体地位。
司法主体性理念,是指在司法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客体的司法价值观。DAB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选择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与诉讼方式相比,DAB方式在规则适用、利益平衡和运作程序方面,具有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但主张“私法自治”,并不是完全放任当事人的行为,脱离法律的制约,而是在法律的基准下,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的空间,在强制与合意之间寻求到最符合自身利益和价值观的结果。
3.促进经营发展,树立效益观念。
工程合同当事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合同争议风险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上,我们不能只从抽象的公平、正义出发,还应顾及到企业或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当事人作为一个“经济人”,就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使救济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法院案件大量积压、低效率运行,这必然促使当事人选择及时、高效、便捷的DAB争议解决方式。纠纷解决过程无论在积极的、正面的功能方面如何有效,如果维持它需要的代价实在太高,也只能废止它,或者转而使用代价较低的解决过程,再不就是严格地限制对这种有效过程的使用。可见,应用DAB方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争议救济资源,使争议得到快速解决,促进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二、建构运作体制
欲充分发挥某种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必须有适合于它的一定社会条件存在。DAB争议解决方式顺利运行,也需要适合其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协调的内部机制。
1.创造DAB方式的运行环境。
DAB方式的运行需要诚信意识、法治观念、招标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这需要改革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是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工程管理模式。现代工程管理以合同为核心,合同的成立采用竞争招标方式,合同履行采用工程师管理模式,争议索赔适用DAB方式解决。制度明确和谐,DAB方式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二是创造DAB方式运行的法治氛围。国际工程项目以合同约定为争议解决的准则,而在国内除了合同之外,还有各种非合同因素参与争议的解决,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提高合同管理意识,规范业主、承包商和现场工程师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形成自觉遵守DAB裁决的良好氛围。
2.建立DAB方式的运行机制。
实施DAB方式,首先要建立一支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队伍,实行DAB注册裁决员制度,制定资格标准,实行准入考试。其次要保证DAB成员的独立地位,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再次要明确DAB方式的管理部门,建立DAB机构和DAB协会。第四要注意弥补DAB方式的不足。在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的同时,处理好DAB成员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调动现场工程师的积极性,支持DAB成员的工作。第五要明确DAB方式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
三、完善法律制度
1.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DAB争议解决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在《合同法》中增加非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争端解决替代方法或其他方式解决案件。在《建筑法》中增加DAB方式的有关内容,明确当事人的合意、裁决人的权力、裁决的效力等内容。制定 ADR法律,明确 ADR的原则、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DAB方式实施细则,参照FIDIC合同,修改现有工程合同标准文本,制定统一适用的DAB方式条款。
2.赋予DAB裁决的法律效力。
篇5
一、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
我国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1989-1992年)、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监理的定位不明确
监理的定位问题,一直是束缚着我国监理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1.1监理的位置定位错误
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分歧,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2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
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2、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内容狭小
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的狭小可以通过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来体现。
2.1纵向方面: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前期阶段监理的缺乏,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方面不够完善,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响工程质量。
2.2横向方面: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当年对实施监理制的初衷,应该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
3、监理队伍自身建设水平低
3.1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低。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参与国际性的监理行业竞争难度较大。此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尚未掌握一套必备的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特别是项目总监层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匮乏,由于总监对工程项目甚至对于一个监理公司能起到关键性的形象作用和效应,因而要求他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等。人员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了我们监理行业竞争力。
3.2监理取费过低。
十多年来,过低的监理费用对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据统计,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监理费率过低影响了一些优秀的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加入。目前实行的监理费取值仍执行由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联合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二、国外监理行业的发展
1、高效的咨询服务业
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明确界定为咨询业,并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了道德规范和准则,监理也逐渐成为高效的并受人尊重的咨询行业。如美国土木工程学会规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日本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务性。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
2、安全责任非监理工程师职责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条款)。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即“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过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条款)。AIA中提及的建筑师相当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合同条件中及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中的合同条款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也有以上类似说明。
3.业务宽深化。
发达国家的咨询监理业的历史长达百余年,业务发展均达宽阔深长的高水准程度,真正担当起全方位的监理(咨询)任务,覆盖了整个建设的全过程。无论是英国实施的Q.S制,即测量师(QuantitySurveying),还是美国开展的CM方式(Fast--Track--Construction--Management),还是60年代以来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广泛采用ProjectManagement即项目管理法(PM制),其核心都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业主、承建单位等关系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他们具体服务的业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
4.人才高素质化。
国外对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在学历方面要求较高,大部分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有的监理公司,高技术职称人员所占的比例高达30%~40%以上,能熟练运用FIDIC制订的权威性国际通用的范本和国际惯例。如美国著名的兰德公司,在547名监理咨询人员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硕士。又如联邦德国克瞄伯康采恩系统工程公司,在100名咨询人员中,有50%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国外重视在职监理人员的教学,每年要投入较大的费用用于人员培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除此之外,国外在吸纳监理咨询工程师时强调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入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结构方面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经验。法国对其资质要求似乎更高,除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土木工程学院毕业生,具有10年以上工程经历,还必须通过法国建设部“技术监理审查委员会”资审面试确认方可。
经上述严格的职业要求,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1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备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为高素质、高智能的管理人才。
5.酬金优厚化。
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4%之间,由于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的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4%,德国收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收2.3%~4.5%(名为“设计监理费”),台湾省收2.3%左右,收费标准中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
三、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1、明确监理的定位
1.1监理为服务于业主的咨询单位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理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1.2正确理解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监理工作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向纵深两个方面扩展,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延伸,从单一的质量控制项投资、进度控制发面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以是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转的全过程服务,包括进度、造价、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为工程监理企业拓展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3、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是一项长期任务,应当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并举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以缓解到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的问题。其解决办法是:①大力继续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如监理公司总经理培训、总监培训、某工程项目培训等;②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③选择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工程监理专业本科教育。同时,可以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学设立工程监理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以少数具备一定工程实践经验的年轻人为主要培养对象,学习科目可按照项目管理内容设立,并借鉴国外工程管理学先进的教学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培养一批高层次监理人才。④尽快提高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以吸引高素质、高水平人才。
4、管理和监理合一,并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4.1政策法规的引导趋势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多数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建造期的现场施工监理工作合并委托同一家工程管理顾问公司承担,而国内工程由于历史因袭性多数项目是管理与监理分别委托的。国家建设部2003年3月10日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四、(五)中规定:“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限,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该另行委托监理”。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和监理单位职能的合并,符合不断发展的建筑市场运作关系,也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同时,监理单位应逐步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建设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号文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中指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
…贯彻中央“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应该是为业主方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
多年来,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未能全面地实现这个目标,建设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的上述《指导意见》,既为我国建设临理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机遇。
4.2北京国金咨询管理公司的发展路程强有力的证明了项目管理公司的市场生命力
“国金管理”创建于1998年8月,作为北京第一家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企业,在业内尚未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形成共识,并缺乏政策法规的引导情况下,“国金管理”以最大程度满足投资人的建设项目管理需求为己任,通过几年不懈努力,由初期市场初步接受直至赢得了业界的广泛认同。成立6年来先后承担全过程管理与监理的已建和在建大中型项目共35个,总建筑面积约225.7万平方米;其中不乏国内顶尖级重大建设项目,如中国最大的社会发展项目——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建安工程总投资约70亿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及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项目——地处天安门广场的中国国家博物馆改建扩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亿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国金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工程管理公司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和强盛的生命力。
4.2.1管理和监理的合一
“国金管理”在多年项目委托管理实践中早已推行项目管理与监理的合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金管理”具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承接的大型项目中,如:西门子中国总部大楼、恭亲王府、农业部机关大院改造工程等都是管监合一项目。实践表明,通过合并建设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工作,减少了项目管理的内部工作界面,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与质量。并且这一新型的管理模式也与国际工程咨询业的一般作法非常接近,实现了与国际通用作法的接轨,也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培育和扶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政策倾向及近期颁布的关于推动“管监合一”的相关法规。
4.2.2全过程的融会贯通
“国金管理”不仅具有中国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工程招标甲级资质,并于2003年10月通过了建筑工程全过程管理(含监理)的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即集ISO9001:2000的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1996的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2001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三位一体的认证,成为国内首家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含监理)综合管理体系认证的工程咨询企业,具有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所需的完备的经营资格。其业务范围向前延伸至项目功能策划与立项研究,向后延伸至施工监理,此延伸并非将阶段性业务简单地堆砌在一起。“国金管理”非常注重使项目前期策划咨询与项目建设期实施的有机结合,将建设期实施及后期管理中反馈的信息、数据经过统计分析后用于项目前期的策划咨询,这样的策划与前期咨询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可行性,一旦经业主或政府批准付诸实施,一般都能指导实践得到落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推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的实质是以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代原有项目使用单位临时自设的管理机构,从而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由于“国金管理”自发展之初,即将自己业务定位为全过程项目管理,经过多年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所以自推行代建制以来,已先后承接了3个代建制项目,分别为:朝阳区民政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北京地坛医院迁建工程及北京工人体育馆、体育场结构加固及改造工程。目前,朝阳区民政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其他两个项目也都在井然有序的向前进展。为适应全国各地建设项目对委托项目管理及实施“代建制”的需求,“国金管理”已制定了全国范围的发展规划,正向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WTO步伐的加快,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公司将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我国的监理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列。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项目管理公司。新晨:
参考文献:
[1]何伯森等.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建设监理.2005年(4):39~41
[2]王素卿.2005年6月30日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篇6
1农业发展概况
委内瑞拉以石油生产为主,在经济结构方面,其优势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等行业;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业基础设施亟待发展,包括农村社区、农业基地、灌溉系统和灌区道路等。2001年,中国和委内瑞拉建立共同发展的战略伙伴关系,此后双方在农业、能源和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发展迅速。
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中国-委内瑞拉高级混合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中委农业合作力度,并同中国水电等知名企业签署了多项农业项目合作文件,内容涵盖农牧区灌溉、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园、农业生态园、河道疏浚、船厂码头等项目。
2项目管理模式
查韦斯政府大力推行“21世纪社会主义”建设,高度重视并鼓励发展农业。农业项目建设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类似于“基建处室型”:常年有建设任务的政府部门,由其代替政府行使部门业主职能。农业发展项目业主单位是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村发展局,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由地方政府(部门),或国营农场,或农业合作社或农户使用。
3项目管理特点
3.1建设程序
中国——委瑞内拉农业项目合同是一个框架合同,只有可供支配使用的资金,所实施的诸多工程都是概念性的功能叙述,没有工程量清单表,基本属于EPC项目的范畴。随着对项目研究的深入,每项工程的具体实施内容逐步确定,项目所需资金也逐步明朗。如果项目合同所列工程需要的资金超出可支配资金,则优先实施其中的部分工程,未完部分留待下一批“中委基金”开发项目内。
首先,项目合同实施前,出于对中国农业发展成功经验的了解,业主单位往往要求承包商集合中国专家的力量,站在政府的高度对项目所在区域进行研究,形成中长期农业发展概念性规划并阐明项目可能取得的效益(农业产出、社会就业等),以赢得政府对项目的了解和支持,并为战略决策服务。
实施中,承包商首先根据当地农业开发工程的需要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工作内容并上报报价,待批准后再进行工程的详细设计,然后才可施工。业主对基本设计和详细设计的审核是初步的,诸多工程的开展,实际是采取边确定内容、边勘测设计、边报价、边施工、边结算的逐步推进的模式进行组织实施。这样做既可满足业主对工程形象的要求,也能为项目施工组织赢得时间。
3.2组织管理
业主单位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常驻首都加拉加斯总部,在项目实施区域派驻协调员1名,负责执行业主的指令、收转合同双方来往文件和地方协调等。
监理工程师由业主指定,代表业主对实施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通常由协调员从当地招聘,二者没有明确的委托关系。
承包商书面任命驻地工程师并取得业主认可,具有委内瑞拉工程师学院颁发证书,代表承包商在现场实施工程,签认工程结算和验收移交等文件。
3.3工程项目报价
采用委内瑞拉国家的有关定额,定额中的效率不能调整。业主指定报价格式和取费标准,规定的取费费率为25%(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15%+利润10%);不允许勘察设计费单独列项。
业主指令规定,项目预算总额的2.5%用于不可预见的紧急工程。该类工程通常由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实施,对紧急工程提供的发票支付时,只能把10%作为利润的幅度。
3.4工程分包
承包商从当地选择的分包商,除审核和考察其资质、经验和能力外,尚需报业主审核批准。一般的,如分包商没有较明显的政治倾向,业主也只是备案而已。
3.5进度管理
工程开工前,业主一般没有明确的节点目标和工期目标要求。承包商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施工资源和气候特征等进行施工组织,业主对呈报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基本不回复。因此,承包商基于总合同目标、完成投资和信誉等方面的考虑,自行进行控制。当地的工程建设速度,通常都比较拖沓,比国内项目的建设周期长2-3倍。
3.6质量管理、工程验收和结算
建筑施工规范遵照COVENIN(委内瑞拉工业标准委员会)标准或设计文件指定的其它标准,大多为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水泥、钢筋等原材料使用国家国营工厂产品,只需提供厂家合格证明,不需进行进场检验。当地工程师大多对规范内容了解甚少,施工质量控制以承包商自控为主。
工程验收程序比较简单,按业主的解释,有了设计图纸,只会签工程完工证书、临时接收证书和最终接收证书即可,不进行中间环节比如单元(工序)工程和隐蔽工程等的验收程序。结算所需资料为工程量计算、试验数据和施工照片等。
4项目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4.1业主的组织管理
业主职能部门均在首都加拉加斯,各农业项目区域只设协调员;业主部门合并和人员更换频繁,各部门工作效率不高,对设计文件、工程结算审批周期长,承包商须及时跟踪和催促。
4.2“本土化”设计
由于国情、历史和建设习惯的原因,对于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详细设计,中国公司在起步阶段往往难以适应当地的习惯,设计成果很难得到批准;特别是对于较复杂的专业性工程,由于缺少必要的水文、气象和地质等资料,使得设计更是难以下手。因此,应考虑引进当地有资质和有能力的设计公司进行前期规划设计,同时加强对设计公司的管理引导,融入国际工程及中国工程的建设理念,待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引进中国公司的设计,做到取长补短,弥补当地公司专业性不强、不深入、不细致的不足。
4.3“多元化”施工组织
农业发展项目合同,往往将某州或某一区域做为项目群,施工区域大,施工内容繁多且分散,大多项目技术难度低,单项工程投资金额小。为了达到便于管理、充分利用当地有效资源,减少投入,提高施工效率的目的,需按照政治目标强、当地政府或社区(农户)需求、施工专业性复杂程度等区别对待,合理采用自主经营施工、分包施工等不同组织型式。自主经营的项目,以中方人员管理当地劳务为主。
4.4“本土化”现场管理
当地施工分包商工作能力普遍较弱,履约意识不强,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项目进展。为能和当地施工分包商充分有效的沟通,并按当地习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可根据项目管理实际,考虑从当地聘请驻地工程师、造价师和律师等,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按“本土化”原则对项目实施全方位管理,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目的,有效的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5其它应关注问题
5.1政治、政策风险
委政治社会矛盾尖锐,查韦斯政府积极推行“玻利瓦尔社会主义”革命,制定政策和出台法律随意性强,导致连续性、协调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朝令夕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承包工作的开展。
5.2汇兑风险
委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长期实行固定汇率,承包商与委方签约应争取以美元方式结算工程项目款,尽量规避汇兑风险。
5.3劳工状况
委对劳工过度保护,工会势力强大,罢工事件经常发生。劳工问题较为突出:工人技术熟练程度低,工作效率低,工资成本、福利待遇高,辞退困难。政府对外籍劳工管理严格,须办理许可,并严格执行外籍雇工和本国雇工1比9的比例,增加了工程预算成本。发生事故或职业病,不管是谁的过错或疏忽,雇主都必须支付雇员赔偿费。
5.4通货膨胀
委物价高涨,建筑材料、食品等生产成本和生活成本较高。委内瑞拉央行最近公告说,2012年通货膨胀率达到20.1%,连续第六年超过20%。
5.5安全风险
委社会治安极差,持枪抢劫和绑架等恶性治安事件时有发生,首都加拉加斯尤为突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防范,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承包商的一项重要工作。
6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