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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案例一:新近竣工的一项铁路工程,招标时每标段每份标书的售价高达1万元,尽管投标企业怨声载道,结果还是有10多家企业分别购买了3个标段的标书,大略一算,光标书收入就高达40多万元。
案例二:某单位进行办公家具的采购招标,合同额不过50万元,结果报名投标的企业多达30多家,经过方案初选、复选和最后报价三次筛选,只有一家企业中标,中标概率仅仅为3%。
案例三:某学院一办公教学综合楼工程招标,校方为节约资金,一味追求低价,在报价的评分标准中,做了低价位引导,结果一投标企业以低于测算造价750万元的价格中标,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后果。
这些现象,我们通常称之为“招标过度”。“招标过度”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招标机构借发售招标文件之机增加收入,弥补招标费的不足,甚至补贴小金库;脱离项目实际,盲目扩大发标范围,资格预审工作不到位,导致投标企业过多,竞争过于激烈;招标文件对投标企业或明或暗的错误导向,尤其是投标报价的评定标准,对投标企业的报价策略会产生很大影响。
“招标过度”现象虽是少数,但其危害却是巨大的。招标是一种非常规范严谨的采购程序,有招标公告、投标企业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标书、勘察现场、招标答疑会、标前会、开标会、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环节,需要业主、招标机构、招标管理部门、公证机关、投标企业等大量的人员参与,也会产生大量的文件,召开大量的会议,其本身成本已经是“高显性成本”。招标文件定价过高,投标企业数量过多,势必会增加投标企业标书购买、邮寄、参与竞标、人员食宿等成本,使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进一步加大,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投标企业过多,如果再加上报价的错误引导,势必会造成恶性竞价,即使某一投标企业中标了,也由于激烈的竞争,结果可能并不能赚到钱,甚至亏本,导致中标企业陷入“赢家的诅咒”,骑虎难下。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标的严肃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打破了正常的竞争规则,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和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招标过度”现象必须铲除。
如何减少“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并消除其危害呢?笔者依据自身的实践经验,认为至少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降低投标企业的竞标成本。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该规定已经明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而不能漫天要价。依据笔者的理解,招标文件编制成本只能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的物化成本,即打印、复印及装订文件或图纸的成本,而不能包括编制人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因为机构要收取招标费,机构为招标所付出的全部智力行为的成本已包含在该收费中,不能再额外收费。
2、有些项目预计报名企业过多时,可进行资格预审,保留少数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有效竞争的成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所以招标至少有三个以上的竞争对手,但也不能太多。如果一个标段的投标企业达到了20家,那中标的几率仅仅为5%,几率为5%的事件在数学上被称为“不可能事件”,所以投标企业的胜算几率很小。为了减少投标企业数量,筛选掉少数滥竽充数、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招标投标的有效竞争成分,往往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可以依据投标申请企业提供的人员力量、技术装备、工程业绩、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进行筛选,将投标企业的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此规定为资格预审的合理可行性,提供了法规上的支持。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正确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减少恶性竞价的可能。
招标文件是提供给投标企业的投标依据,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最高准则。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企业有不合理的导向,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案例三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对于投标报价评分是这样规定的:
(1)自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若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4家时,不再去掉最高及最低报价),取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
(2)A值的95%即为评标参考值P;
(3)设投标人的报价为N,N=P的,得40分;N值比P值每高1%,扣1分;每低1%,加0.6分,最高加至46分,最后分数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的导向非常明确,要想得高分,必须压低报价。以满分为例,投标报价必须低于A值的15%。如果再将“投标报价是已经经过竞争后的报价”这一因素考虑进去,该投标报价低于正常预算价格的百分比应该远远大于15%。这样的价格包含的利润很小,可能为零,甚至是负数。而企业投标无非是为了追求利润的,一旦拿到中标通知书,势必会千方百计的找各种理由,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尚未签订,纠纷就已经产生。即使合同勉强签订,施工过程中的纠纷、索赔也会大大增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如此这般,招标投标的意义就失去了。
招标文件是业主意志的集中反映。业主可以依据自身经济承受力、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工期、质量和报价做不同程度的关注,来合理引导投标企业的注意力,具体可表现为评标分值分配的多少或者加、扣分差距的大小等。但这种引导必须符合工程实际,必须合理,不可过度。只有这样,招标投标的目标才能落到实处,才能使招标投标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期和质量的目的。
4、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及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完全可以采用招标以外的交易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好多业主尝到了招标的甜头,只要是采购东西,不管其大小,不论能否节省资金、提高效益,一律实行招标。比如一台普通水泵,一台变压器,均采用招标方式。一旦实行招标,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必须通过一系列规范严谨的程序,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召开大量的会议,再加上全部投标企业的投入,必然导致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招标人通过招标所取得的效益与这种成本的增加很可能不成正比,导致招标成为“过度”。国家计委2002年3号令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完全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比如《政府采购法》中所表述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均可灵活使用,同样可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质量、节约开支的目的。
5、投标企业投标决策要理性。
篇2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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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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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营造合理的人才流通渠道
做好人事行政改革首要环节就是从机制上建立健全相关人事制度,要求打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存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改革和创新现行的人才培养机制、使用机制,改变传统的用人模式。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的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要求,做到科学合理,使之成为人员进、管、出的根本依据。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方面要着重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在动力机制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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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营造合理的人才流通渠道
做好人事行政改革首要环节就是从机制上建立健全相关人事制度,要求打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存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改革和创新现行的人才培养机制、使用机制,改变传统的用人模式。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的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要求,做到科学合理,使之成为人员进、管、出的根本依据。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方面要着重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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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员实务课程教学内容调整的必要性
自1997年我国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来,该课程基本都是选用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的书目作为授课教材的。由于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该教材内容基本每年都会进行调整和修改,因而报关员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内容变动主要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是我国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例如《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原产地条例》等,国内法的修改对报关员实务课程教学内容的影响面较广,涉及到报关与海关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以及税费计算。但是,由于这类内容的变动在教材中均有明确和具体的展示,所以比较直观,授课时也比较容易掌握。
二是相关国际惯例的修订和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变化,主要影响报关单填制的相关内容,对应于国家报关员资格考试中的报关单填制、报关单改错以及综合实务题。这类内容的变动在教材中一般不会直接体现,所以往往是教学难点和重点。以下本文就该因素所引起的报关员实务课程教学内容的调整进行探讨。
二、报关员实务课程教学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报关单相关栏目填制方法的教学内容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推行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681)对于跟单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的缮制规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其中以商业发票和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的缮制要求变动最为实质,因此报关单相应栏目的填制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成为授课重点,使当前的教学内容跟上国际贸易的实际发展趋势。
1.商业发票的缮制规定对于报关单填制的影响。ISBP中对于商业发票商品名称、数量以及金额的规定会引起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制方式的变动。
(1)发票的商品名称与数量。发票是实际出运货物的清单,ISBP第60条规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actually shipped)的货物”,该项规定直接影响到报关单件数、毛重、净重、数量及单位、总价等栏目的内容。在贸易实际业务中,ISBP该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分批装运的情况。
于是出现了发票货物数量与提单货物数量矛盾的现象,报关单商品数量栏的填写内容应为10还是20成为学生们困惑的问题,也是新旧惯例下报关单栏目填制内容变动的一处。根据报关单分单填报的原则,每批货物应填写一张报关单,因此应当根据各批货物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制多张报关单,即每张报关单的相应栏目必须与每批货物一致。也就是说,上例中报关单数量栏应填10,件数、毛重、净重以及总价栏的内容均应与其对应。需要指出的是,报关员资格国家统考中已出现过有关该考点的题目,应引起教师的重视。
(2)发票的金额。根据ISBP第60、64条的规定,发票除了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还可以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按此规定,发票与信用证所显示出的预付款项或折扣可以有所不同,在该情况下,报关单总价栏应与进口方实际承担的费用一致,即进口报关单总价金额应计入进口方已付的预付款项或调出给予进口方的折扣。如果海关以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所标明的货物价值不符为理由而启动海关估价程序,报关单位可以依据该项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海运提单的缮制规定对于报关单填制的影响。UCP600在第20条a款规定:“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名称应在装货港栏中表明。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例如,ICCR229中的一个案例:信用证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应表明由爱尔兰港口运往香港。受益人提交了表明以下内容的提单:
前段运输:Verena B轮,接收货物地:都柏林,海轮:Tyne,装货港:南安普顿,卸货港:香港,交货地:香港,装船批注:XX日于都柏林装上Verena B轮。
但是,在该情况下,报关单装运港栏目应该填写信用证所显示的“都柏林”还是提单所显示的“南安普顿”应是授课重点和难点,而阐释该项规定的产生背景对于学生解决问题是有帮助的:UCP600的该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实务中现在广泛采用“两用”格式的提单,即可以用于港对港海洋运输,也可以用于联运或多式联运。这样格式的提单上除了有装货港、载货船名和卸货港栏目外,还有前段运输方式、收货地和目的地或交货地栏。UCP600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可能因为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或卸货港是小型港口,但在远洋运输中,班轮公司的基本停靠港一般都是些著名的大港口,大多数中小港口之间没有直航航线,或者大型远洋船舶在这些小港口根本无法靠岸。
就报关单装运港栏目填写方法而言,如果提单表面装船批注中记载的装运港名称与提单装运港栏目记载的港口不同,以装船批注为准,也就是说,报关单运港栏目填写的港口名称应与装船批注中的港口名称一致。
(二)补充信用证外其他支付方式的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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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贸易所用原材料和生产成品数量的膨胀增长导致单耗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
单耗是进口原料与出口成品之间的一对一的数量关系,也就是说每单成品耗用单耗的原材料也是一定的,每一种规格和型号原材料又可生产出不同规格型号的成品,随着加工贸易的飞速发展,加工成品的品种越来越多,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广,因此,单耗对应关系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造成单耗管理面临工作量大、内容繁杂、监管风险加大的困境。
(二)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使企业实际单耗变动频繁
随着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设备不断更新换代,生产固定产品的单耗也在发生变化,实际单耗水平不断降低。
(三)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单耗申报随意和不规范
在加工贸易实际监管中,绝大部分的企业都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但由于合同备案时企业还没有生产产品,其申报的单耗往往是根据以往经验或理论估算的一个虚拟值,因此经常会发生企业备案单耗与实际核定单耗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的情况,造成手册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之间的严重失衡,引发违规或补税等法律后果,加大海关执法风险。
(四)企业的成本核算与海关单耗管理之间的差异给海关单耗的核定带来困难
目前,海关单耗管理与企业的成本核算、料件控制系统的标准和口径不同,海关未能有效利用企业的生产管理资料,影响单耗核算的准确性。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成本核算和物料控制,企业与客户之间一般也要核算料件消耗数量,不少企业在此方面管理相当严格和完善,比海关核算单耗要求更细。对这些数据进行整合,本可作为核算单耗的重要参考,但企业一般是分客户记录这些数据,而非按照海关的备案合同,因此很难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企业在核销时不得不根据进出口报关数据和按照海关要求设立的账册核算单耗,有些企业尤其是产品品种繁多且变化较快的企业,出于成本和核算繁杂的考虑,通常按产品归大类及加权平均单耗来申报,这就必然导致申报的情况与企业的生产实际之间存在误差,而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耗料。
二、成本管理方法
(一)材料成本管理方法
1.保税材料仓库管理 加工贸易管理主要涉及的是对产品的材料单耗审核,海关会重点检查进口料件的管理,所以对于进料加工和一般贸易都有的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制度,保税材料(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与非保税料件分库位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明确标示。
2.仓库帐簿管理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分不同库位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所有出入库业务必须有单据支持,财务需要为仓库设好各种单证,确保做到账实相符。
3.编制物料清单(BOM表) 控制材料成本的最基本工具是由研发部门编制的物料清单(BOM)表,BOM表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它为海关核定单耗提供重要依据。它包括了每种产品在生产时必须要使用材料的规格和每种材料的使用数量,这个材料消耗数量里面已经考虑了边角料的消耗、生产报废率和不良品率。将编制后的某批产品物料清单(BOM表)发放到各有关部门并明确其相关的责任。
4.控制材料消耗 建立定额领料制度[1],生产部门根据物料清单填制定额领料单去仓库分批分库位领料,仓库在发料的同时做相应的记录工作,扣减领料单位、领料人剩余可领用数量,从源头严格控制材料消耗。另外填制超额领料单,每月底将本月的所有超额领料单汇总,统计超额材料消耗的数量、金额和原因,尽量杜绝超额领料的问题。
5.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 加工贸易企业单耗是指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2]。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和某种产品实际单耗的计算如公式(1)、公式(2)和公式(3)所示。
原材料消耗定额=单位零件净耗+各种工艺性损耗 (1)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2)
某种产品实际单耗=原材料消耗总量/产品产量 (3)
(二)采用成本核算法进行加工贸易单耗核定
1.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做初步的评估 海关关员在单耗核定工作开始前,查看企业在以往的单耗申报中是否有过不良记录,比如单耗申报不实,在备案、核销环节有过退单处理,有过要求企业重新申报甚至被罚款处理等,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做初步的评估,确定对企业进行耗料管理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比如是深入企业核定还是直接依据企业的备案申报核定,以应对企业申报单耗的随意性。
2.从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入手核定企业产品的单耗是否发生变动 企业成本管理包括改进工艺流程和更新生产设备,所以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是否有新增生产设备,因为工艺流程的改进和设备的完好程度决定了企业生产产品时材料消耗量,海关关员要及时发现企业实际单耗变动,及时查验企业备案申报的单耗是否为变动后的单耗。
3.采用成本逆推法进一步核定产品所耗不同材料的单耗 所需单证:生产成本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在产品明细账、加工记录、仓库账册、产品销售的统计资料、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或手册。
①依据仓库记录和库存商品账簿查实某批入库产品的总产量(N)
依据产品成本明细账及对应的仓库记录产品入库单,注意核对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数、摘要与该批次的产品成本账册记录是否相符。
②核定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成本
根据生产成本明细账中完工产品的结转,核定完工产品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成本。
③核定不同规格单位产品耗用各种材料的数量
第i种材料的实际单耗 = 第i种材料的实际耗用量÷总产量(N)
(4)
单位产品单耗 = ∑第i种材料单耗 (i=1,2,… n) (5)
n代表所耗料件的种类数。
若公司生产的某批产品没有残次品、废品损失和废料,则发生的损耗均为工艺性损耗,产品的实际单耗即为海关所要核定的单耗。
三、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关系研究
(一)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之间的关联性
1.成本核算方法在加工贸易单耗核定中具有可行性 企业成本核算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进行的有固定程序、精准的归集、计算和分配,形成了客观性的会计信息载体,能够提供生产过程转化到产品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修复废品费用和废品损失的多少,能够提供投入和产出的数量,能够提供边角废料的入库和处理收入的金额,能够反映生产成本和原材料消耗的对应关系,从而根据材料的总消耗和总产量得到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含净耗、工艺性消耗和非工艺性损耗),结合原材料明细账、废料、余料及废品损失记录核算出非工艺性损耗,进而得到海关所需要的加工贸易单耗。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的成本核算类方法就是运用企业的账册、相关凭证、海关所需的其它凭证和企业成本核算方法提供的上述信息对企业的保税料件的单耗进行的核定,所以说成本核算方法在加工贸易单耗核定中具有可行性。
2.成本管理核定产品单耗较具准确性 若企业信誉良好,企业净耗申报数据真实无误,原材料消耗单证、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相对比较齐全,则采用成本核算类中成本倒推方法进行单耗核定,成本核算方法对保税料件单耗的核定具有准确性。
3.企业成本管理和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企业成本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单耗管理贯穿于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链条全过程,海关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以企业成本管理基础工作、成本核算方法、相关的凭证、账册和资料为基础进行单耗的核定,加工贸易耗料核定管理依赖于企业成本管理并促进海关核定单耗的准确性。另外,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料件单耗的核定是针对不同的企业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成本管理好的企业一般都有良好的信誉,海关在审核单耗时会简化工作量,加工贸易耗料管理对企业加强和优化成本管理有促进作用,从而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信誉,所以说企业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核定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企业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之间的区别
1.管理主体和核心不同 成本管理的主体是企业本身,监管的核心是产品成本的核算;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的核心是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的材料单耗。
2.管理目标不同 企业成本管理的管理目标[3]是降低成本(包括降低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提高经营效益及价值创造;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目标是监督保税料件的合法使用,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单耗牟取非法利益,保护守法企业免受不法企业冲击,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强化内控、防范廉政风险。
3.管理要求不同 企业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程序化;而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地海关按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核定、核销单耗,也就是“据实核销”原则。这既反映了生产加工的实际,也在可控的幅度内规范了海关的核销尺度、降低了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
4.管理方法不完全相同 企业成本管理方法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业绩考评;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采用实际测定类、成本核算类和技术分析类等方法进行核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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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从全国经济发展的大格局来看,东北三省仍属于欠发达地区。如何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几十年的经济板块振兴起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课题。沈阳海关新一届党组自觉顺应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形势需要,将促进辽沈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作为落实海关工作方针的落脚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工作,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首先是统一思想,观念先行。深刻认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目标上,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两年多来,我们多次走访关区8市政府和大中型进出口企业,深入了解地方政府在振兴辽沈地区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了解进出口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需要海关帮助解决的实际困难,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对海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征询上来的意见和建议,在海关内部开展“东北大振兴、海关怎么办”大讨论、“我为东北振兴献计策、做贡献”的论文研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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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国家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走出去”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
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及“新老三资”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及习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退还,并对其计算办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免税采购”、“免、抵、退”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型企业准许“免税采购”或者“免、抵、退”;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免税采购”的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则实行在征退一体化基础的“先征后退”。
3.税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骗税造成的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防、调和监督、税收管理技术的落后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从而造成现在比较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与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分离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税机关对于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大量的虚开发票不仅不会对其部门利益带来任何损失,而且还会给部门内的某些人员带来好处。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骗税一时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退税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拖欠退税款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出口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想改革“征退分离”的局面,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那么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理解“符合型”退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其次,实行出口退税“谁征收、谁退税”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已负增值税额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具体事项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办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已负增值税额从实际征收机关的税款账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转出,直接退还给企业。“少征多退”模式的企业,其应多退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再次,尽快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及时发现征收和出口环节的问题,使“征、退、管”各方的信息交流顺畅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最后,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各部门支持退税政策,可以考虑未来从出口企业的创汇收入,拿出一部分补偿税务机关的税收损失,奖励海关等管理机关;另一方面,建立“滞退金”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超期赔偿纳税人的时间价值损失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超级秘书网
4.再谈财力制约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预算具有“事先性”,退多退少是由国家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落后于外贸的发展速度,而且结构上出现出口口岸地区额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使得中央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应增加出口退税方面的顶算资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并建立“滞退金”制度,提高退税效率;恢复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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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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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业产业构成结构
运输产业是国民经济产业系统中的重要产业,运输业的发达与否成为现代经济系统的重要因素。按运输方式来划分,运输方式有公路、水路、航空、铁路、管道等单一运输方式;按产业要素的来分,包括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输服务两大组成部分。以公路和水路为例的划分如图所示。
产业构成要素(公路、水运)
运输基础设施运输服务
国际航运国内航运内陆运输网络枢纽辅助系统
3.运输产业供应链体系
(1) 运输业供应链前端
运输产业往往伴随着经济贸易的高速增长而发展,通常经济的高速增长带动相关制造业的迅猛发展,产品制造业的繁荣伴随催生了繁荣的贸易市场,贸易量的大规模增长必然要求有高效快捷安全的运输业与之相适应。
因此,制造业、国际贸易产业可以视为运输产业的前向产业,从产业链的角度分析,前向产业和后向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着时间上的不平衡性,后向产业往往滞后于前向产业的发展,表现在产业周期上往往是物流周期的波动往往之后于经济周期的波动,上海海事大学刘红等学者在其关于“牛鞭效应”的博士论文中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运用了供应链牛鞭效应的相关理论对经济、贸易、物流产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2)运输业供应链后端
运输产业和后向产业也存在密切的关系,运输产业的后向产业主要是各类运输服务业、集装箱租赁业、航运金融业等以运输产业为市场需求的相关产业,这类产业往往是伴随着运输业的发展而繁荣,对运输产业的成长起到支撑性作用。
二、促进运输产业供应链整合的对策
1.提升港口开放度,促进航运产业供应链整合
对上海而言,航运业占据运输产业举足轻重的地位。提升上海港对外开放度,促进航运产业供应链整合,是促进贸易中心建设的首要策略。港口开放度是港口城市具备国际航运中心条件的核心指标,而这一指标在国际贸易中心的形成过程中也至关重要。对上海而言,随着目前国务院对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提升港口开放度将势不容缓。
目前,上海发展国际航运中心战略中可以采用两种具体措施提升港口开放度。1)第二船籍登记制度;2)启运港制度。这一具体措施是提升港口开放度重要步骤。前面两项具体对策将使上海港比大陆其他港区具有更大的政策自由度,接近香港,必将能够促进航运产业供应链在上海港集聚,这种整合必将对未来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起到深远影响。
2.加快产业集聚,进一步促进运输产业供应链空间整合
运输业的集聚,主要是指运输服务业、第三方物流(如货运公司、班轮公司等)在内的空间集聚。这种集聚需要政府在战略上给予税收优惠和商务成本的优惠。集聚效应能够提升运输业供应链的整合水平,给运输业的供应链整合创造空间条件。
3.探索通关制度改革,提升供应链整合效率
从宏观层面上看,“通关”也属于“大物流概念”的范畴,科学高效的通关制度是供应链高效运转的先决条件,因此,良好的通关制度成为了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的重要保障。如果进出口货物无法快速而安全地通关,那么海关将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和便利化中极大的阻碍,这也同样影响着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
关于通关制度改革,可以进行以下两点尝试。1)无纸化通关改革。上海口岸目前对部分企业实施“无纸通关、企业单证暂存”便捷通关模式。率先在浦东地区开展纳税人管理制度试点。2)区域通关改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是区域通关制度的积极探索,促进货物在口岸之间的快速流动。
4.构建多式联运系统,加速运输业供应链整合
高效的多式联运系统可以加速运输业供应链整合。现代运输方式中,多式联运系统的构建成为物流发展的重要标志,多式联运系统中门到门运输成为现代国际航运企业延伸运输服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的航运业和陆路运输、铁路运输之间没有有效的衔接,导致运输的整体效率极为低下,造成的货物的大批量在港滞压,物流整体的服务效率下降。如果构建了高效的集疏运系统和多式联运系统,可以促进不同运输方式的之间的整合和衔接,从而极大程度提升客户的物流满意度。
参考文献:
[1]苏筱玲.物流产业集群中的政府角色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论文.
[2]吴猛,李南.交通运输产业的经济特征与政府规制[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5,6.
篇11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地处太平洋西岸,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接近陆地领土面积的三分之一,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应当指出,海洋所蕴藏的巨大潜在资源和能力将为21世纪中国的和平崛起、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论文百事通21世纪,海洋将成为解决我国资源、人口、环境问题的主要出路。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和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内在联系,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1)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前提。
毋庸质疑,发展是以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宗旨。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海洋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意义下强调发展,不超越生态环境系统的更新能力,实现海洋生态的良性循环。其实质是一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把发展经济看作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进化过程。其过程是一个“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通过延长产业链,在系统内进行“废弃物”全面回收、再生资源化、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的目标不是高能耗、高产出、污染严重的物质文明,而是高效率、高科技、低消耗、低污染、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健康持续的生态文明。因此,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高效性、和谐性和自我调节是海洋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环境系统,是新时代人海关系和谐的前提因素。发展海洋经济就是要实现一条从对立型、征服型、污染型、掠夺型、破坏型向和睦型、协调型、恢复型、建设型、闭合型演变的人海和谐生态轨迹,实现从只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维繁荣走向社会、经济、生态、健康、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多维立体繁荣。
(2)构建和谐人海关系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目标。
人海关系即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是人地关系的一种类型,其主要反映在人类对海洋的依赖性和人类的能动性两方面。纵观漫长的历史过程,人类很早就开始了“兴鱼盐之利,通舟楫之便”的依海式生活,海洋也为人类带来了更多的财富和恩泽。然而,20世纪开发海洋的热潮,使得我国近海区域的一些海洋资源开发过度,环境遭到破坏,物种锐减,海洋污染逐年加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影响海域的综合开发效益,难以持续利用。所以,在新时代提出了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新型人海关系的概念,其实是一种互利互惠,共生共长的关系,人要尊重海洋,尊重自然,这样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才能永续发展。一方面,人类要向海洋索取更多的资源,供人类发展利用,另一方面,人类要积极地良化海洋环境,让海洋的生产力不断的提高,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构建和谐人海关系既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前提与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其最终目标,二者互相作用,不可分割。
二、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思路设想
必须看到,当前世界经济中心正向太平洋转移,而太平洋西岸更是世界经济中增长速度最快的区域。为了迎接海洋世纪的到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顺应历史潮流,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走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体系建设道路,以人为本,以海为源,发展海洋循环经济,促进人海关系和谐。
(1)加强海洋资源调查、勘探,充分掌握海洋资源情况。
人海关系和谐,发展海洋循环经济,首先应该着眼于开发利用新的海洋技术,加大勘测力度,发现更多资源,弥补陆地能源不足,缓解需求增长的压力造成的环境、生态破坏。除此之外,还要反对海洋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种类的多样性,走出一条以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基础、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为中心、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目的的发展道路。其次,应该明确未来海洋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统一,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的统一,重视海洋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良性循环、海洋资源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怪圈,实现科学开发与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
(2)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指导,部署有特色的海洋开发战略。
从宏观层次看,必须明确发展海洋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海洋经济真正成为促进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以及环境质量提高的物质手段,由以海论海的狭窄圈子向海陆一体化发展的思路转变;由粗放型无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向集约化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转变;由传统海洋产业向新兴海洋产业转变;由无偿使用海域、掠夺性开发海洋资源向海域有偿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利用开发转变,以人为本,把海洋开发作为全局性的战略任务进行综合部署,促进海洋生产力方式的优化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肯定,中国要提出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以制度体制创新(如海洋资源产权制度、海洋投资机制、海洋法律制度、海洋教育科研体制、海洋管理体制等)为重点的海洋开发战略是至关重要的。
(3)依托循环经济基本原则,促进和谐人海关系形成。
走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之路,要求我们依托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基本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海关系。主要表现在:1.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紧缺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2.以人的健康安全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全面协调发展为目标,从根本上解决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3.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的重要原则。最大可能地延长产品——废弃物的转化,有效延长产品的服务周期和强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同化能力,实现资源节约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4.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陆地开发的关系。加强海陆之间的联系和相互支援,发展既要以陆地为后方,又要积极地为陆地服务,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海陆并举,加快人海关系和谐步伐。
三、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支撑体系
2006年作为国家实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新举措,要抓住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步伐,构置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努力人海关系和谐发展的局面,尤其是在海洋经济开发的进程中着手建立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
(1)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
吸取世界工业化和城市化“先污染,后治理”的深重教训,在海洋经济开发中必须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下功夫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的环境,努力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积极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严格限制和制止开采海砂、围海造地的急功近利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底资源。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
对于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来说,建立法律支撑体系十分重要,有利于为全国海洋经济大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环境。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建立监督有效、执法有力的海洋管理队伍,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以此推动海洋综合管理体系的形成和海洋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使海洋开发得到合理、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推进海洋经济开发必须建立起以内需为基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主线的产业结构,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种操作机制和交易规则,站在时代的高度重视海洋事业,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标准统筹经济、资源、环境三者的协调发展,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利益调节结合起来,遵循“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开发开放价值取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速度与效益统一”的基本原则,实现人海关系的和谐发展。
(4)建立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发展重点是环境友好技术或环境无害化技术,具体由五类构成: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所以,要加强战略性的海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以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来延长海洋经济的产业链,完善和实施“科技兴海”计划,落实人才强国和科技兴海战略,鼓励海洋科技的源头创新,努力探索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并且使涉海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人海和谐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N].国务院公报,2003-18.
篇12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性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定。特别是2012年发生的空姐代购案,将海外代购上升到了刑法的层面。在这个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
一、海外代购的概述
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代为购买商品。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海外代购一次应运而生。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近几年,消费者对于海外代购这一购物方式越来越热衷,海外代购行业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快速的发展壮大。中国的海外代购行业在2012年的交易规模接近五百亿元,比上一年年增长了约80%,这是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的市场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内部分产品的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处于安全的考虑,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相对有保障的进口产品。奶粉就是这类产品海外代购产品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种,由于频频爆出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妈妈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进口奶粉。这一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
其次,海外代购商品相对同类产品而言的低廉价格,也是吸引消费者的另一原因。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商品,因各种税收项目的各种叠加,商品的价格相对于该商品的本土价格相对较高,。而国内的某部分同类产品,也会出现因各种税收和某些隐含支出导致产品的价格高于海外代购产品的价格。而国外的电子商务等平台的发展相较于国内的市场成熟,所以在竞争压力的作用下,国外本土商品的促销折扣较多、力度也相对较大,这一情况更加拉大了国内市场产品和海外代购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更加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最后,国内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的互联性,国际品牌深入人心,而品牌的商品销售具有地区性的销售特点。在这种背景下,国内的商品购买者为了拥有某些国内没有销售品牌商品,只能选择从销售有这种产品的地区购买,而海外代购正好满足了这部分国内购买者的消费需求。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业下,我国的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业在近几年得以迅速的发展壮大。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种是由私人经营的小型网店,一般是根据消费的指示在海外购买相应产品后邮寄给消费者;另一种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代购,此种代购方式相对于私人代购更具有安全保障,但没有私人代购灵活。商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网络平台选购固定海外产品,通过网站的渠道购买并邮寄给实际支付货款的实际消费者。这两种海外代购形式互相补充,满足国内民众的购物需求。
二、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实际的销售者、实际的消费者及代购者。两个法律关系,销售者和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及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这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消费主体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销售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明确,不需赘述。笔者认为,代购者与消费之间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行为的特点做如下分析。
海外代购中是代购者为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在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而非商品,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
海外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的服务合同,获得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向提供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相对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海外代购则是代购者与商品的销售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可见海外代购行为与居间行为时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提供的是一种代为从事贸易的商业委托。行纪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而在海外代购的行为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海外代购者都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可见从对主体上的要求看,海外代购行为与行纪行为不同。海外代购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在他们的授权下,代为处理相应事务的民事合同。海外代购就属于这类。海外代购者按消费者的指示购买产品,也是按指示处理相应事项。
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行为的特点。,是指一人方以他人名义或是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方的法律制度。海外代购,就是代购者在消费者的指示下购买相应产品,并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的行为。可见代购者的购买的法律效果间接的归属于消费者,符合间接的特征。
2012年发生的前空姐走私案,使得广大消费者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海外的商品属于走私商品,海外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这种认识过于偏颇。不可否认有部分海外代购产品属于走私商品,但是也有部分产品是正常途径流通到中国境内,不属于走私产品。走私,是指违反我国有关海关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或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内流行的海外代购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营国际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另一种是是私人经营的小型的海外代购网店。前一种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专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品牌,消费者根据平台上的展示的商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心仪的商品。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主要利用的是商品地域间的价格差异及产品销售的区域差异盈利,主要解决的是国内市场上产品稀缺的问题。通过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是通过正规的国际邮寄系统进行货物流通的,在通过海关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海关税收,因此不具有走私行为的特点,此种海外代购者的代购行为也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因为这一种类的海外代购商品,在海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税收的叠加使得商品较之国内的同类产品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后一种通过私人的海外代购模式,相较于国际代购网站而言就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这一类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主要是空乘一类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频繁往返于国内外,可以将消费者代购的商品随身携带,将商品作为自用物品带入境内,进而规避相应的税款。这种代购产品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代购者可以在代购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代购利润。但这类通过规避税收方式获得价格优势的海外代购行为,可见此种海外代购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缴纳进口关税的相关的规定,属于走私的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在经过海关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海外代购行为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可见区别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商品在通过海关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
三、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多项法律风险,具体的风险根据涉及到的主题和交易环节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
首先,从实际购买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一,在选购代购者这一环节,因为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因此,代购者的信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选择代购者的过程中国际化的专业代购平台相对于人私人的代购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其次,消费者向海外代购者支付费用及报酬利用的是网络的在线支付平台,通过这种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
篇13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