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交通事故现场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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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的“2.20”交通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仅给死者家属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这些都是无法弥补的,教训非常深刻。事故的发生使我们更加认识到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我们镇、村两级组织要将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且要常抓不懈,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放松。同时,为了吸取事故教训,要加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严格自查,堵塞漏洞。其次,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虽然大家多数都是自己干,天天工作很忙很少顾及其它,但我们要充分发挥镇、村车管组的作用,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考核制度,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二、加强各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执行的主动性
各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大家在考驾驶证的时候都学过,而且学的不好还很难通过考试,可是为什么一开上车就全忘到脑后了呢?这都是我们广大驾驶员同志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没有一个端正的态度,有应付了事的思想,觉得没什么大用。可就是由于交通安全这根弦绷的不紧,让经济利益蒙住了眼睛,让侥幸思想占据了上风。“2.20”事故的惨痛教训再次提醒我们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我们广大驾驶员同志一要主动学习《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镇、村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不要怕担误了自己的生意,这对大家是有利无害的。二要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那怕我们把少跑一趟车、少拉一点货、车速开慢一点,这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那一个又更重呢?我想大家都明白这一点。
三、加强领导,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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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案发前都会有预谋、准备实施、动机目的、心理变化、案件诱发事件等一系列情况发生,而这些情况的发生都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这一过程对周围的物质和人际交往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变化,能够对案件的调查提供许多有用的线索。而交通事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是瞬间发生的,事故发生前无任何预谋,当事人心态、行为无任何变化,没有事故发生的迹象。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短促,人们往往还来不及反应,这就导致了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要认真甄别真伪。所以,无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程,还是对于事故调查工作,交通事故现场是我们能够获得的最直接、最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1.2、开放性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场所。其构成要素主要有:道路、车辆、人员、物品。一般的行政、刑事案件大多处于相对封闭或容易封闭的环境中,不易遭受变动或破坏。道路上人来车往,没遮没拦,事故现场完全暴露在开放的公共场所。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有大量的围观者,严重的甚至发生连锁事故和偷盗、哄抢现场物品的治安案件。现场上的车辆、有关散落物、痕迹等,极易遭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而且一旦受到变动或破坏就是不可恢复的,给现场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快速、准确地记录、收集现场的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要快速出警,保护好现场,尽可能地使现场保持原始状态,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1.3、紧迫性
交通事故都处于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长时间的封闭保留交通事故现场极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中断道路运输,直接影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和生活。但交通事故现场一旦拆除,许多证据就不可恢复。因此,我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准确、完整地将交通事故现场固定、保存下来,缩短现场勘查时间,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阻塞交通。应保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将现场的证据合法、完整地提取、固定、保留下来;二在必要时要根据对现场的记录,恢复事故现场的大致状况或完成侦察实验。
2、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灭失的原因
2.1、主观方面的原因
事故处理民警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应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表现有:
2.1.1、重形式,轻内容。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只是为了走过场,敷衍了事。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中存在“只要案卷有这样的文书形式即可”的想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仅仅被作为案卷中的一种必备文书看待,基本上处于形式、摆设的地位,并没有把它放在“是一种重要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位置上,根本没有发挥它应有的证明作用。现场照片主题不明,构图不合理,缺少必要地标引和文字说明,没有层次感甚至产生误解;缺细目照片,不能全面地反映事故现场及现场痕迹物证状态;夜间照相缺乏照明,照片不清晰;
2.1.2、重结果,轻程序。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工作中存在只看重提取、固定了什么证据,而忽略了对提取、固定过程的记录,导致提取、固定的证据证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有时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失去证据的作用。
2.1.3、事故处理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缺乏他人意识。一些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自己心里明”的想法,只要我知道现场是怎么回事,别人也会知道,对一些痕迹物证没有加以固定、提取,导致别人查阅案卷时不知所云,有的甚至出现隔一段时间后自己也看不明白的情况。
2.2、客观方面的原因
2.2.1、事故处理机构设置没有建立健全。事故处理部门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环境差这些问题,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分工不细责任不明。事故处理民警在勘查现场(特别是高速公路现场)时,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作业,(全国在勘查事故现场时造成二次事故牺牲的民警时有报导),一边工作,一边提心吊胆,不能全神贯注;有时不等这个现场撤离下一个现场又接上了,现场勘查人员疲惫不甚,造成现场勘查被动应付,粗枝大叶不够细致。
2.2.2、技术力量薄弱,器材设备配备不齐。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人员的业务技能较差。现场图绘制,勘查笔录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内容,现场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和训练。基层事故处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的器材装备,照明设备、微量物证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损坏、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况。
2.2.3、事故现场访问中,当事人及家属的阻挠、现场目击证人的冷漠、惧怕心理,使证据超过时效导致灭失。对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证其违法行为,对事故成因及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离,当事人家属不理智,阻挠取证工作正常进行,导致证据灭失。
2.2.4、出警不及时,延误了时机,或者现场保护措施不利,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导致现场证据灭失。
3、防止现场证据灭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抓住了这两点,就是抓住了现场证据收集的源头。为防止现场证据的灭失应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对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分析鉴别能力,切实提高对事故现场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事故处理民警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3.2、加快科技强警步伐,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获取直接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及时、合法、有效,以免丧失取得证据的时机。在现场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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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看现场散落物等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即:用白灰、粉笔、砂石、木杆、树枝或草绳等物将现场圈起来,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二是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即若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时,也必须做出标记,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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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过多可威胁生命,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对有出血的伤员首先应止血。
1.常见的出血种类
(1)动脉出血。动脉出血来势凶猛,颜色鲜红,呈喷射状涌出,大量出血可威及生命。
(2)静脉出血。静脉出血血液的颜色呈暗红色,血液在连续不断、均匀地从伤口流出,对生命威胁低于动脉出血。
(3)毛细血管出血。毛细血管出血呈小点状,红色血液从伤口表面渗出,并很快停止,对生命影响最小。
2.止血方法
救护中根据出血部位、出血血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止血方法。
(1)加压包扎止血法。绝大多数出血,都可用加压包扎止血法止血。有条件时应对伤口进行消毒,放上无菌纱布或干净毛巾等,再用绷带、三角巾适当加压包扎,包扎紧度以渐渐不出血为宜。如没有上述物品,可用手帕、领带等代用。或将衣物等扯成3~4厘米宽的长布条代替绷带使用。
(2)加垫屈肢止血法。此法多用于肘或膝关节以下的出血,在无骨折和关节伤时,可以使用如图8—2所示的方法止血。
a)屈肘加垫压迫舷动脉法 b)屈膝加垫压迫舷动脉法
(3)止血带止血法。此方法在较大的动脉出血时才使用。止血带应扎在伤口稍上方,止血带下应垫有一定厚度的毛巾或布片等,以保护皮肤。现场若无止血带,可用橡皮管、橡皮带、松紧绳、布腰带等代替。止血带松紧以恰好不流血为宜,尽量在1~2小时内送到医院。止血带一般应每隔半小时松解30分钟左右,此时应压住伤口,以免大量出血。
(4)压迫止血法。此方法是在一般不能使用止血带的部位,或身边无止血带时用于动脉止血。用手指压住出血的血管上方靠近心脏一端,压住动脉经过骨骼表面的部位,达到止血的目的。
3.伤口包扎
包扎伤口可以防止污染,有利于伤口愈合。
(1)包扎材料主要有三角巾、绷带、头巾,并配有敷料组成,也可使用清洁的毛巾、手绢以及布块等。
(2)常用包扎法:
①绷带包扎法。绷带包扎法分环形(图8—5)和蛇形(图8—6)包扎法。
②三角巾包扎法。
a.风帽式包扎法。
b.胸、背部包扎法。
c.腹部包扎法。
d.肘、膝包扎法。包扎四肢伤口时,结扎部位在伤口靠近心脏端。
二、骨折与肢体断离损伤救护
1.骨折症状
一般骨折处有局限性压痛、血肿或骨折端移位,局部肿胀,伤肢缩短、旋转等畸形变化。确定骨折后,应避免不必要的搬动,四肢骨折有骨外露,不要还纳,可用敷料包扎,以减轻痛苦和伤势,有利于预防休克和感染。
2.骨折的临时固定法
骨折的固定可就地取材,如木板、木棍、硬塑料板、硬纸板等。固定的范围应包括骨折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如无上述固定物,可将上肢捆在胸旁,或将下肢捆在一起。
a)大腿骨折 b)小腿骨折
如发现肢体断离,应立即对伤肢残端止血,断离的肢体要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简单消毒后,用无菌或清洁敷料包好,在气温高的季节,可用干燥冷藏的方法保存,即先放人塑料袋中,再放在加盖的容器内,外围以冰块降温保存,不让断肢与冰块直接接触;以防冻伤,也不要用任何液体浸泡断肢,可进行必要的降温保护。然后紧急送往有条件的医院,可能会使肢体再植成功。
三、伤员死亡的判断及现场急救
1.伤员的死亡判断
(1)心脏停止跳动;
(2)呼吸变缓慢、不规则,直至停止;
(3)两眼瞳孔逐渐扩大,对光反应消失,则伤员濒临死亡。
2.呼吸、心跳停止的急救
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1)胸外心脏按压术。使病人仰卧于平地或硬木板上,立即用拳叩击心前区,拳击力中等。一般可连续叩击3~5次,然后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以一只手掌根部置于患者胸骨下段,剑突以上,另一手掌根部重叠于该手手背上,以肘及臂力有节奏地、冲击式地将胸骨向下压迫,使下陷3—4厘米深度为宜。压后迅速抬手,使胸骨复位,按压速率每分钟60~80次,如图8—15所示。注意按压要有节律,压力均匀且不中断。压力太小,效果不好,太大,时易引起肋骨骨折。有效的心脏按压标准是:在股动脉触到明显的脉搏,脸色转红,已扩大的瞳孔变小。
a)心脏挤压的正确手法 b)胸外心脏挤压的部位
(2)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的同时,必须配合人工呼吸,常用口对口吹气法。患者仰卧,救护人员跪于患者一侧,救护者用一手的大拇指和食指捏闭患者鼻孔,另一手抬起伤员下颌,使其头部尽量后仰,操作者深吸一口气后,以口唇密封患者口唇四周,迅速用力向患者口内吹气,吹气时,应注意患者胸壁胀起。然后放松鼻孔,离开患者口唇,此时可见患者胸部下沉和被动呼气。
与心脏按压配合时,成人每4次心脏按压行人工呼吸一次(4:1),儿童(3:1)且按压力量要小,一般可用单手掌按压法,一岁以内的小孩可用双指(食指及中指)加压法。反复进行恢复自主呼吸,或进一步作其他抢救。
四、交通事故损伤救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1.救护组织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带队人员应担负起领导、组织指挥的重任,积极组织在场幸免者及附近人员参加抢救。并立即利用电话与交通控制中心联系,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位置、事故性质、伤亡人数等,以便医务部门进行医疗抢救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勘察处理。组织轻伤人员进行自检、互检,并相互包扎伤口、止血、固定伤肢等。进行大致的检伤分类,确定轻重缓急。如处于昏迷状态,大出血、呼吸困难、肠道等脏器脱出者,应先抢救(首先送往医院),后护理一般伤员。同时关闭点火开关,熄灭发动机,搬开易燃易爆物品,消除一切隐患。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在移动伤员时,应标注死伤者位置,禁止无关人员人内,维持好秩序,疏通交通,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各项工作。
2.伤员救护
救护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如伤者压于车轮或物体下,禁止拉拽伤者的肢体,要想办法移动车辆或物品,根据伤势状况采取相应的救护方法,避免加重损伤。救护人员对伤者要全面仔细观察,到医院后,应主动向医务人员介绍伤者情况。
3.搬运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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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与诉讼活动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与原因分析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1)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主要是检验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载质量以及其他安全装置的性能。(2)事故当事人的法医病理与临床鉴定,主要解决事故当事人的死亡或致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事故当事人有无饮酒、吸毒(或精神性药品)及其程度。(3)交通事故形成过程再现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警察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时,对疑难事故的形成过程再现或解决有争议的议题,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或地面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可作微量物证鉴定;车辆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运动状态、行驶(走)方向不清可作运动状态鉴定,多车碰撞可作接触顺序鉴定;肇逃交通事故须鉴定痕迹如接触痕迹、碰撞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或微量物证。(4)车物损失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后期赔偿、交通事故定性以及交通事故统计上报等问题。
2 鉴定权启动的相关法律依据
2.1法院启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可以启动鉴定权。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既可能触犯刑律,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能仅触及民事诉讼赔偿,受民诉法的约束。作为法院,必须依据刑诉法与民诉法的规定看待鉴定结论和启动鉴定程序。
2.2公安机关启动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样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定性,选择走刑事案件程序还是民事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的鉴定必须依据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民事案件,即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其鉴定的启动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工作规范等。
2.3当事人启动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鉴定结论有时会直接影响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而直接影响到赔偿调解与判决结果。事故当事人必须关注鉴定过程及其结论的走向,适时可以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出并获得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先行鉴定还是诉讼中法院立案的前置条件,比如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或事故所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鉴定。
3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鉴定的关系
3.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现场勘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并将所得结果客观、完整记录下来,将有关证据提取、固定的整个工作过程。
3.2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之间的区别
3.2.1实施的主体不一样,前者由司法鉴定人做出,后者有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人做出;
3.2.2实施的依据不一样。前者主要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程序,接受公安机关或者事故相关利益方的委托,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或争议问题予以分析或确认。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事故鉴定证据提供上存在的问题
4.1证据不全
在交通事故现场搜证过程中,现场勘查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现场勘查计划,或者到达事故现场后临时设计勘查计划与方案,导致与交通事故现场部分证据没有被纳人采集范围,勘查结束后随即撤除现场,部分可用于鉴定的关键证据没有被采集到。证据不全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少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喜欢用经验办事,按照以往的证据采集要求办事,注重关键证据,忽略细小、细微、琐碎证据的鉴定作用,导致鉴定可用证据采集不全。
4.2证据遗漏
4.2.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问紧,要求快速撤除现场,特别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某个区域连续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都得现场勘查员实地勘查,走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这时事故现场勘查员就可能出现疏忽的情形。
4.2.2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勘查时刻不是很理想,受环境条件以及勘查员本身的疲劳关系,会因疏忽出现遗漏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如属于重大事故,一般现场勘查员会选择第二天白天再看一下现场,进行复核。
4.2.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的麻痹大意。现阶段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很高,不少事故处理人员往往身经百战,对事故处理工作本身就出现了一种职业疲劳,导致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不是很重视,对于漏掉点证据就觉得没什么关系,利用其它主要证据就可以摆平整个事故处理过程。
4.3证据破坏
4.3.1勘验前,主要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被保护好,尤其是重要的痕迹物证。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按照法规的要求就是要先抢救伤员,以人为本,殊不知不少人对痕迹物证的保存缺少概念,甚至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已经遭受了破坏。交通事故如果发身在靠近集镇等人流量大的农村公路,由于围观的、帮忙抢救的村民都很多,对现场的破坏程度就更大。
4.3.2勘验中,交通事故勘察人员经验少,不熟悉有关物证的科学提取方法,导致物证提取时变性、损坏或者提取量不足,这里主要是毛发、血迹、人体组织、油漆等微量物证,有时还可能涉及到指纹的提取。
4.3.3勘验后,事故现场人员对物证的保存方法上出现了错误,导致物证破坏。比如肇事后的车辆暂扣后随意放在室外,也不用苫布或塑料薄膜覆盖事故的接触部位,致使碰撞部位痕迹因天气原因或者他人的触摸而破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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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车辆普及率越来越高,公路车辆事故也越来越频繁。据公安部网站消息,2012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往往造成很大的人员伤亡,尤其是对被困人员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公安消防部队承担着涉及抢救人命为主的交通事故救援任务,在救援过程中消防员仅仅依靠成熟的技、战术和先进的装备是不够的,了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心理状况,掌握一定的心理救助技术,不仅可以提高交通事故中被困人员的生还率及救援效率,而且对救援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交通事故中被困人员心理状况及行为分析
1.被困人员心理状况
当灾难突然侵袭时,被困者的心理是复杂多变的,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困人员会出现以下几方面的反应:
1.1情绪反应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体一般发生变形,被困人员有着不同程度的受伤,身体形态扭曲并处于狭窄空间内。被困人员极易出现焦虑和恐惧情绪,对自身的安全产生怀疑,焦躁不安。当发现无论自己怎么挣扎也无济于事时,就会表现出这种急躁的心理状态。急躁会使人思维混乱,最终导致洞察力、思维能力下降,考虑问题不周全,行动失去目的性而一味蛮干,结果只能是越搞越糟,使得自己身心疲惫[1}。
1.2认知变化
由于交通事故是突发的,事先没有预兆,当事故发生的时候,多数人员大脑会在瞬间保持空白,甚至有部分人员还没意识到事故,就已经受伤被困。他们的心理有着一个高速的转变过程,从安全、愉快迅速转变到面对死亡。面对如此激烈的变化,许多人难以承受,人们大都是毫无防备的,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因此事故发生后人们的认知程度会受到显著的影响[2]。主要表现为:记忆出现问题,甚至会出现短暂的失忆现象,方向感不强,思维和理解混淆或缓慢,无法集中精力,注意广度受限。
1.3躯体反应
当人们对所面临的事物失去信心时,就会对某些情况产生茫然的预感,在情绪上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常常表现出忧虑、焦急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心理学上叫做不安心理[1]。交通事故中当被困人员就会出现这种心理。有这种心理状态的人同时在生理上表现为头晕、冒冷汗,严重的会表现出心悸气短、胸部紧缩、脸色苍白、呼吸困难等不良躯体反应。在被困的状态下,上述这些反应对于维持个人的自身生存是非常不利的,比如对于有心脏病的人来说,在这种状态下,就有可能不等救援人员到来,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二、交通事故救援现场心理救助技术
交通事故现场环境嘈杂,情况紧急,而且消防员并非专业的心理人员,因此在交通事故救援现场采取的心理救助方法应力求简单有效,通俗易懂。根据交通事故救援中被困人员的心理状况及行为分析,消防员在现场应采取针对有效的心理救助技术,从而减轻受害者心理、情绪上的波动和身体的不适,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心理救助技术。
1.沟通技术
沟通技术是一种救援队员经常用到的应急心理救助技术,也是最基本的心理救助技术之一[4]。该技术的特点是利用开放式、简单易懂的提问,获得被救者心理问题的症结,通过崇拜、暗示以及移情等心理学手段,以最佳的救助策略施与被救者,使其快速减轻或消除行为反应症状,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在交通事故现场,消防队员应针对被困人员的心理反应以及情绪问题,辨症实施沟通技术,这是安抚被困人员心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1对语言的选择
安抚语言的选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能够改变被困人员的心理混乱的状态,保持镇定,防止其做出错误行为。如可以用“我们是消防战士,请按我说的去做,不要乱动”、“请保持镇定,等待救援”等语言;二要能唤醒被困人员的潜能力,增强其信心、唤起潜意识。如“你一定能行,坚持住”、“我们是消防战士,请坚持住,与我们一起战胜困难”、“你很快将脱离险境,请配合我的救援”、“没事的,你很快就会好起来的”等;三要能引起被困人员的共鸣。在得知被困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老乡,或会说其家乡话的消防员,这样会在会在无形中,增强安抚的效果,也比较容易引起被困人员的心理共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2对语言的控制
一是对语言音量的控制。对于受到极大惊吓,神经极度衰弱的被困人员,高分贝的音量会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危害。在与被困人员进行交谈时,音调不易过高,频率不易过快,注意认真倾听,并予以鼓励和安慰。对于处在昏迷状态的情况则可以对其采取高分贝的喊话,唤醒被困人员,激发其潜能。二是掌握语言的感彩。在运用语言对被困人员进行沟通时,应面带笑容,表情和蔼,语气要保持镇定、沉稳、平和。
2.疏导技术
疏导技术也称情绪排泄技术,是对突然遭到心理打击的受灾者进行疏通引导,以达到快速降低心理压力,恢复自身控制能力的一种心理救助技术。心理救助人员针对被救助者心理应激情况,鼓舞被救助者增强同灾害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教给被救助者战胜自己心理问题的方法和步骤,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其掌握自我领悟、认识和矫正的能力,促进其心理向好的方向发展,以减轻、缓解并消除应激行为。
3.放松技术
放松技术是通过应急放松技术,降低被救者心理受到强烈打击时而受到的身体和心理压力,减轻被救助者的躯体障碍症状,消除被困人员的紧张心理,增强其得到救助的信心。
压力产生的成因是当有一个威胁刺激介人,大脑中的下丘脑会立即直接地透过交感神经系统将信息传达到身体的其他系统,激发身体各组织较高的活动量,通过神经细胞间信息的化学电反应的传导,影响大脑的理解以及适应区,加速大脑进一步接收信息,使心理压力增加,精神紧张[4]。
通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总不乏围观者,陌生好奇的眼光会对被困人员的痛苦心理产生不良刺激。一些群众近距离看热闹,乱指点起哄,极易造成被困人员紧张心理[5]。因此,消防员应及时打开警灯警笛,并且做好现场警戒,同时应劝围观者离去,利用松弛身心和调节呼吸等放松技术,使被困者消除紧张压力,树立求生欲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救援中,被困人员的心理状态变化是相当复杂的,他们的心理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能否生还。因此,在交通事故的救援过程中消防员若能采取有效的心理救助技术,使被困人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及强烈的求生欲望,这对救援工作是极其有利的。其次在心理救助中不能仅仅依靠消防部队,要整合整个社会的救援力量,如交通、医疗、救护等部门。在进行心理救助时可以在医疗救护部门的帮助下进行,对被困人员进行医疗急救,以进一步提高心理救助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车文博、龚浩然等.《心理学原理》[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58-60.
[2]时勘.《灾后心理自助手册》[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69-70.
[3]常虹,蒲红伟.灾害心理透析及防御措施[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10):17-18.
[4]龚瑞昆,王绍玉等.灾时应急心理救助技术与方法[J].城市与减灾,2003、(2):15-18.
[5]邢娟娟.浅谈应急心理干预对事故影响的作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6):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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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虑:典型的焦虑表现为紧张不安、忧虑、烦躁、恐惧、易激惹等不良的情绪。此时被困者会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态过分敏感,还可能对未来的事件表示担忧,严重时可出现惊恐发作,表现为恐惧,有濒临死亡的感觉,觉得一切都无法控制,可伴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生理症状。惊恐发作时,除了濒死感和无助感外,还可出现头晕、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心慌等症状,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恐惧:在面临突发的交通情境时,被困者往往不知所措,内心会被恐惧笼罩,缺乏战胜危险或难关的信心。还会产生明显的心慌、胸闷、气短、面色苍白、出冷汗、手脚颤抖、尿急、尿频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若这种恐惧伴随时间较长,则对被困者造成心理伤害的程度就会很大。
抑郁:抑郁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困者在一段时间内出现的一种情绪反应,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心情不佳等。
愤怒:当被困者面临突发事件或受到伤害时,由于对事件发生的无法预料、不可理解,就会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通过愤怒以宣泄内心的压抑。
消防指战员心理安抚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交通事故现场被困者的生命受到的威胁较大:救援任务时间紧迫、行动困难的状况要求消防指战员具备一定的很好的职业素质和能力,能够严格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规范从事心理安抚工作。对心理安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心理安抚的对象是一组弱势群体,因此,心理安抚人员的言谈举止,不仅反映了自身素质水平,而且对安抚对象会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心理安抚人员在任何时刻都应该以一颗充满关爱的心,尽最大努力为安抚对象提供帮助,要保持真诚的态度,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心理安抚人员长期面对灾害事故的恶劣情境,面对危机受害者的各种应激反应,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影响。因此,具备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对于维护心理安抚人员的身心健康就显得至关重要,这是职业素质的必然要求。
具备敏锐的观察判断能力:消防指战员需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能力。通过观察被困者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眼神,来察觉、判断被困者的心理状况和生理状况,正确的判断可以促使心理安抚人员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对其进行心理安抚,配合救援工作开展。
具备足够的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的应用可以帮助消防指战员迅速的掌握被困者的心理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反应,并积极有效的采取应对措施。大多数被困者心理上受到惊吓,身体也大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所以消防指战员要对人体在缺氧、虚脱、骨折、软组织挫伤等现象发生时机体的状况有一定的认识,通过观察被困者与正常人表现、行为的改变,及时掌握其“动态”,防患于未然,使被困者及时得到救助。
对被困者心理安抚技能
对被困者心理的安抚的主要目的是消除被困者的恐惧、焦虑、强迫、绝望、痛苦等情绪,帮助其树立信心,增强其自身克服困难的能力,发挥机体和意志力的潜能,战胜苦难。目前,最常见心理安抚方法应该是语言安抚、行为安抚和环境安抚等方法。
语言安抚:语言安抚就是指通过语言的沟通,有效地传递信息,达到调节被困者的心理状况目的一种安抚方法。语言安抚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是经常使用的,也是最简单实用的一种方法。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应该注意掌握语言的艺术性、灵活性。⑴安抚语言的选择:安抚语言的选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能够改变被困者的心理混乱的状态,保持镇定,防止其做出错误行为。②能唤醒被困者的潜能力,体现斗志、唤起潜意识。③要能引起被困者的共鸣。⑵对语言的控制:①对语言音量的控制。不同的环境下,被困者的心理反应是不一样的,对于受到极大惊吓,神经极度衰弱的被困者高分贝的音量会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危害。在与被困者进行交谈时,音调不易过高,频率不易过快,注意认真倾听,并予以鼓励和安慰。对于处在昏迷状态的情况则可以对其采取高分贝的喊话,唤醒被困者,使被困者时刻感受到希望的存在。②掌握语言的感彩。在运用语言对被困者进行安抚时,应面带笑容,表情和蔼,语气要保持镇定、沉稳、平和。柔和悦耳的交谈对其来说是一种享受和心理安抚,有利于消除紧张情绪,起到心理调节和心理安抚的作用。同时针对被困者的情况还要适时的运用激情,具有感染力、号召力的语言,激起被困者的斗志。⑶与被困者的语言沟通:沟通的方式可以分为问答式,有问有答,主要适合精神状况稍好,身体伤害程度较轻的被困者,通过交谈可以缓解被困者的心理焦虑和不安,转移其注意力,减少其痛苦。要运用和蔼、简洁、恰当、适中、可信、有针对性的语言,勾起被困者在思想上产生共鸣。
行为安抚:行为安抚是指在通过肢体接触或是具体的行为,向被困者施加影响,以改变、调节被困者的心理状况的方法。其主要的手段是:拥抱、拍肩膀、握手、眼神的交流等。救援人员的具体行为能够给被困者以最直接的感触,是针对被困者在听觉、视觉等出现相对减弱时,辅以语言安抚的一种重要手段。①注重行为安抚的细节:在无形中消防救援人员的形象如姿态和表情都直接影响护理信息的接收和传递,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扬眉舒颜都会给被困者地心理上造成影响。一名衣帽不整、形象不佳的救援人员在救援时和战友谈笑风生,在无形中会给被困者造成巨大的疑虑和心理压力。镇静的表情,熟练的技术,饱满的精神,会给被困者带来信心。②行为安抚与语言安抚的交互使用:在对被困者心理安抚过程中,行为安抚和心理安抚往往是相辅助的。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表情自然、态度刚毅、语言稳重、配合过硬的业务技能,可以使被困者增强安全感和信赖感。但是在进行这些安抚时一定要注意行为和语言:与被困者的交谈中,面部表情过于丰富,手势过多,动作过大,或来回走动,就会给人留下一种轻浮的印象,被困者对救援人员的信赖感就难以建立,心理安抚的效果就难以达到。如果采取正确的语言和方式,将会给对方一种稳重及尊重的感觉,从而为整个救援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
环境安抚:环境安抚是通过改变被困者所处的外部环境,达到对其进行心理状况进行调解的方法。这是心理安抚的重要方法之一,主要目的在于营造一种安全的气氛,消除被困者的紧张心理,增强其得到救助的信心。环境安抚时一个整体的外部环境,紧张的救援气氛,众多力量的投入作战,无疑将对被困者的心理上起到镇定的作用。
其他:救援时往往不能仅仅依靠消防部队,因为不同的环境下,消防救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就有必要整合整个社会的救援力量,如交通、医疗救护等部门。在进行心理安抚时可以在医疗救护部门的帮助下进行,对被困人员进行心理的安抚和生理的救助,为进一步抢险救援救的开展提供可靠资料和保障。
对被困者现场急救方法
消防人员在交通事故现场应本着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顺序,灵活掌握正确有效地实施急救措施,为事故救援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对挽救生命、稳定伤情、较少伤残、减轻痛苦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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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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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交通事故方的原因。初次交通事故人员包括肇事司机、车主和乘客。
1、肇事司机、车主失当行为表现:一是未随车携带雪糕筒或其他危险警告标志,事故发生后未能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虽然携带警告标志,但事故发生后没及时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事故发生后未启用机动车危险警告灯,事故现场缺乏应有的警告作用,影响来方车辆的行车安全。二是驾驶员、车主未能意识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事故发生后急于检查车辆损失、修理故障,没及时采取必要的躲避措施,让自己以及乘客随车留在超车道、主车道上,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行走,没留意高速行驶的来方车辆,在无意中置身于极容易被撞击的危险位置。三是当事人为争取个人的最大利益,忙于“扯皮”争吵推脱责任,一些单方简单事故、双方轻微事故,在减少占用道路资源不影响事故处理的情况下,以“保护现场”为由“赖”在原地,全然不顾占用大量道路资源,长时间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2、乘客失当行为表现:事故发生后,有的乘客交通安全意识低,在好奇心理、焦急心理和逆反心理的影响下,在高速公路上围观事故现场,随意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行走,未及时转移到高速公路护栏外的安全位置,或转移到安全位置后又偷偷返回事故现场周围,置身于随时可能被来方车辆撞击的危险位置,给正常交通秩序造成进一步破坏,诱发二次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方的原因。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主要包括交警、路政、交通拯救、医疗、消防、殡葬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1、交通民警失当行为表现:一是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的速度缓慢,事故现场迟迟未得到有效维护,初次交通事故有关人员、车辆、物体长时间严重地干扰来方车辆通行安全。二是维护事故现场措施不力,没按规定设置雪糕筒、警告牌等交通事故现场的警告标志,没做好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分流,没及时将群众转移到高速公路护栏以外的安全地方,让群众长时间停留于高速公路上的危险位置上。三是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缓慢,事故现场物体迟迟得不到彻底清理,致使初次事故现场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干扰来方车辆正常通行。四是民警思想麻痹大意,缺乏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危机感,专注于事故现场勘查忽视安全防范,在无意之中诱发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2、救护医生、拯救队员等其他事故现场处置人员失当行为表现:一是高速公路虽是国民经济建设大动脉,但一些部门负责人过多侧重于考虑经营的经济效益,居于利益原因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够重视,人员装备投入不足,参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积极性与实际需要不相称,处置速度缓慢,作业不够规范高效,延误初次交通事故的处置速度。二是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措施不足,在参与初次交通事故处理中置身于危险路段上,在无意中增占新的道路资源,增加安全隐患。
(三)途经初次交通事故现场驾驶员方的原因。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途经初次交通事故现场时,因躲避不及与初次交通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车辆、物体发生碰撞肇事。实践证明,驾驶员驾车躲避不及主要是由于其操作不当原因引起的,常见表现如下:一是驾驶员超速驾驶,因机械惯性原因造成躲避不及。二是驾驶员疲劳驾驶,因反应迟缓、操作不及时造成躲避不及。三是驾驶员驾车时使用手提电话、听高声音响、看车载VCD、与乘客谈话、思考影响安全驾驶的其他问题,因精神不集中造成躲避不及。四是车辆超载、机件有故障,驾驶员操控车辆难度大,因操控车辆时间长于正常时间造成躲避不及。五是驾驶员侥幸心过重,缺乏应有的交通安全预见性,因疏忽大意行车造成躲避不及。
二、预防高速公路二次交通事故的对策思考
针对高速公路的交通特点和二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预防高速公路二次交通事故主要对策有如下几种:
(一)民警应当树立预防二次交通事故比处理初次交通事故更重要的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提高警惕。
初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已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而人的意志有可能预防发生二次交通事故,避免出现新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高速公路车速快,交通繁忙,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比较常见,哪怕是1宗小事故、1个小路障,如果发现不及时处理不得当,就极易引发比初次交通事故损害更严重的二次交通事故。但长期以来,一些民警对高速公路二次交通事故的易发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存有麻痹大意思想,不重视预防二次交通事故,并因此而付出深重的代价,有的民警还为此献出宝贵的生命。血的教训警示我们,高速公路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可能性大,损害效果异常严重,交通民警尤其是高速公路交通民警应当牢固树立预防二次交通事故比处理初次交通事故更加重要的意识。各级领导特别是大队、中队领导要以对民警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关心爱护民警出发,经常进行警示教育,提高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
(二)理顺交通事故接报警工作,对辖区路段实行全天候24小时巡逻执勤和电子监控,提高发现事故现场速度。
发现问题是处理问题的前提,要及时处理初次交通事故,消除初次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及时发现初次交通事故。发现事故现场方法有两种,一是被动等待,通过110、122和值班、办公电话接受事故报警发现;二是主动发现,通过民警巡逻执勤和电子监控系统检查发现。公安交警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部门接警人员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时,必须第一时间准确了解事故地点、形态、占据车道位置、车辆大小及损坏情况,以便指挥人员发出及时准确的处置指令,避免因错误指令而延误处警现象的发生。高速交警部门应实行全路段全天候24小时巡逻执勤,坚持交叉、错时、错向巡逻,主动检查发现交通事故现场,及时查处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后未设置警告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随时接受上级关于前往附近路段处警的任务。高速公路公司建有比较完善的全路段电子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应与公路公司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利用该监控系统,及时发现道路上车辆损坏、交通事故、交通阻塞等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另外,交警部门在落实勤务签到、领导查勤基础上,给巡逻执勤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对一线勤务工作进行更有效的实时监督,提升勤务管理水平,保证落实勤务。
(三)配齐配足执勤装备,规范事故现场处理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勤务安全检查机制。
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需要出发,为各中队配齐执勤执法和事故现场处理所需的反光背心、反光警告标志、雪糕筒、照明灯具和自身防护等装备。高速公路容易发生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对民警自身安全构成很大威胁。为此,事故处理民警必须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现场处理,事故现场必须有人负责交通维护,现场处置人员要重点防范刚到达事故现场和撤除事故现场这两个易麻痹大意时段的安全防护工作,不要因工作急忙而生乱,也不要因完成任务而随意。大队甚至中队需要制定严格的警务监督制度,每天检查民警及车辆的安全装备,把民警路面执勤执法和事故现场处理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检查内容,督促落实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强化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让民警养成注意安全防护的良好习惯。
(四)把事故处理权限下放巡逻中队民警,解决过分依赖专职事故处理民警处理事故问题,增加事故处理人手,提高事故处理速度。
交通民警从单位到事故现场往往相隔数十公里,而且不时在不同地段于相同、相近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专职事故处理民警仅在赶赴现场上就耗费大量时间,有时也忙不过来。而高速公路初次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越长,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就越大,缩短初次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是预防二次交通事故的关键。高速公路实行全天候24小时民警交叉、错时、错向巡逻执勤,无论是在巡逻中发现事故现场,还是接报后赶赴事故现场,处警速度总比在单位待命的专职事故处理民警快得多,警力也相对充足。高速公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以轻微居多,事故责任也相对明显,巡逻中队民警经培训,配备相应警用装备后,完全有条件胜任大多数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此可见,把事故处理权限下放给巡逻中队民警是可行的,是提高初次事故处理速度,预防二次交通事故的客观需要。
(五)快速彻底清理初次交通事故现场,尽快终止初次交通事故占用道路资源,恢复正常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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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约交通事故现场快速撤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
交通事故现场自撤率虽有明显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亟待重视与改进。
(一)法律法规的因素。
即执勤民警是否有权勘察人伤和较大物损以及责任不清的事故现场,关于这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对人员轻伤以上或较大物损以及责任不清的事故,依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其适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这样描述:"具有2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资格登记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只有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具备相应的资质,事故处理进入一般程序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就涉及到事故现场处置的核心问题--现场勘查,在历来的工作规范中,一般由事故科专职民警来勘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这样表述,"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行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主体资格并不十分明确。
(二)执勤民警的主观因素。
即执勤民警“快处”意识的强弱和技能的高低,统计数据显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场时间一般为3分钟,事故专职民警二次出警到达现场时间少则需要5、6分钟,多则近10分钟。据有关资料统计,在两车道的道路中只要有1条机动车道因抛锚或事故受阻,该道路的运能将降至原来的40%,且疏导恢复时间将随着处置时间的增长呈几何级数增长,而执勤民警目前实际情况是:到达现场3分钟,处理一般在15~20分钟左右。执勤民警对事故快处的理解为"快到",个别执勤民警还存在调剂利用进行体能恢复的现象。
另一方面,民警在快处上也存在技能不到位的问题。这里有两个案例,【案例一】20__年10月14日上午8:45分,瑞金二路近复兴中路发生一起3车事故。执勤民警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时,才发现一事故车严重损坏无法移动,再通知施救车辆到场牵引。整个过程前后历时30分钟,造成瑞金二路全线严重拥堵。该起事故中,执勤民警如能事先了解事故车辆的状况并通知清障车辆,将大大缩短事故处置的延误时间。【案例二】20__年11月3日上午7:15分,建国中路20号发生一起事故,助动车驾驶人左腿明显骨折。执勤民警到场后无法处理,回过头来呼叫警长,警长到场后再通知事故科勘查现场。伤员在事故现场滞留15分钟左右,事故前后历时45分钟,造成建国中路交通瘫痪。该起事故中,执勤民警如能对伤者迅速定位,直接送医救治,对道路交通畅通的影响程度将大为减少。
上述案例虽然发生在个别民警身上,但总体上还是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一是快处技能不高,处置措施不当。部分执勤民警由于事故处理技能较差,对一些事实清楚的现场举手无措、无所适从,尤其是人伤事故,“两脚闲着逛,心里直发慌,电台喊帮忙”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快处意识不强,处置流程不明。部分执勤民警对事故“快处”认识不到位,认为慢功出细活,导致一些现场处置措施滞后、延长了处置时间。从座谈会摸底情况来看,一部分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不懂,生怕定责错误而不敢“动”现场,另一部分民警对事故现场处置程序不清,担心处置不当而不敢“动”现场,还有一部分民警有一定消极态度,唯恐多做多错而不愿“碰”现场。
(三)事故当事人的因素。
即有权处置事故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其是否确立了事故现场的自撤观念,由于目前保险理赔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配套未能及时跟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3款已经明确了事故当事人在未造成人身伤亡或物损轻微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应当先行撤离现场,但事实上相当多情况下,当事人不敢自撤。本区80%以上事故都符合自撤条件,但由于法规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相应的惩罚性条款,造成事故当事人自撤意识相当低。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在法理上对执勤民警事故现场的处置权限进行梳理。
首先,要解决“谁能做”的问题。依照目前法律相关条款描述,本区只有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具备相应的资质。为此,支队提出将现场“快处”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勘察阶段,第二阶段是快速处理结案阶段。并由此引申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权限和事故处理权限两个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现场处置(包括现场勘查)可由执勤民警承担,而事故办案处理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应移交给专职民警。"快处"事故现场要求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刻从路面执勤状态迅速转换为处警状态,以最快的速度处置完道路现场并迅速恢复交通,对超出现场处置权限的立即通知事故处理部门到场,并做好事故现场勘验的先期 处置和滞留车辆的疏导工作。
对人伤事故,支队又进一步探索和论证,提出了“除人员已当场死亡或有明显生命危险以及涉外事故外,一律由执勤民警自行或由机动警力辅助,依照支队制定的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五步法”流程,在3~5分钟内快速处置完毕,而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勘查的现场,执勤民警应先期做好判断车辆、抢救伤员、寻找证人以及现场警戒和车辆疏导分流等工作。"再一次大胆前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民警手脚的限制,实行该措施后,事故违章审理科二次处警由原来平均每天2~3次减到每周3~5次,辖区平均每起事故现场的处置时间也由原来15~20分钟减少到3~5分钟。
(二)提高执勤民警事故“快处”技能。
解决了事故“快处”“谁来做”的问题,那制约事故“快处”的另一个瓶颈问题,也即“怎样做”又如何让民警找到捷径。首先,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章,支队结合实际精简了处置流程,力求实用易记,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五步法”流程。(收取核对证照、组织抢救伤员、判断车辆状况、固定现场证据、人车撤离现场。)“五步法”流程将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简化,让民警对现场的处置做到心中有底、运用有谱,尤其强调了对人伤和车辆损坏情况,要先期了解情况,避免由此延误现场处置时间,同时还要求借助执勤装备(数码相机和录音笔)及时取证、为后续处理打下基础;其次、“五步法”的运用直接与勤务考核相挂钩,勤务科和事故科联手,对执勤民警“五步法”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跟踪录像并播放点评;同时,为了提高民警的快处技能,支队还编纂了《事故快处实用手册》,将事故快处“五步法”流程以及常用的事故定责规则图表化后编录其中,同时,依照“五步法”流程模拟场景拍摄,转录成VCD分发各中队,便于中队组织民警开展事故"快处"培训。
(三)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事故当事人自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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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领导
在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我县成立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紧急救助领导小组
组 长: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办。__任办公室主任,__任办公室副主任兼现场指挥,值班电话
三、处置范围
1、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急需救治的。
2、事故发生后仍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再次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3、因交通事故导致道路严重堵塞、中断交通的。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泄露,危及周边地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处置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各交警中队接到报案后要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做到接警快、出警快,处置现场快。
2、先期处置原则。事故发生地交警中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临时封闭现场道路、实行区域交通管制、有条件的及时分流堵塞车辆,疏散现场周边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在事故现场尾随车辆300米以外安排警力、警车、设置告示、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3、确保重点原则。事故发生地中队根据事故的地点、性质及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重点加强事故现场及周围的安全防范,确保万无一失。同时,为其他联动应急部门预留救护通道,提供通行保障。
4、统一指挥原则。由县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保证处置救助工作高效运转。同时,处置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听取处置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治安、消防、救护、医疗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现场处置效率和快速救助能力。
5、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故意拒绝或拖延救治,把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五、处置方法
1、各交警中队接警后,应当迅速报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县交警大队根据事故等及上报要求逐级上报,并立即调集警力,先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
2、县交警大队要统一协调指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和受伤人数较多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交通管理机关和同级政府,并通知安监、交通、公安、卫生、交警、医疗急救中心的主管领导。以最短的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助,把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3、管辖地交警中队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对有可能灭失或不能保存的重要证据痕迹进行证据保全,并对因抢救伤员而移动的痕迹要标明位置,待县交警大队到达后对事故现场再次进行复核。
4、卫生、医疗急救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医护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助,卫生部门根据受伤人数合理安排救助医院,并组织相关医院做好抢救工作。
六、职责分工
遇有重特大事故发生,县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处置分为三个小组同时进行。
1、伤员救治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120”急救中心、县医院及管辖区人民医院参加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2、现场勘察组。县交警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地交警中队参加,管辖中队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持秩序,设置警戒线、隔离桩,要在不破坏现场的基础上,尽可能维护道路上车辆通行状态,然后会同业务上级部门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主要职责是:对事故现场勘察、相关痕迹、证据提取、道路技术鉴定、对现场周围目击者及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3、交通疏导组。由交警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地交警中队参加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流疏导,必要时可以交通管制、封闭现场,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应当快速勘察,尽快恢复交通。在实施临时封闭管制措施期间,交警和交通部门应当加强事故路段巡查,及时反馈信息,同时,要引导过往车辆
和行人绕行现场,确保事故现场路段的安全。七、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严密部署、逐级负责,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警力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绝不能因工作失误和麻痹大意造成事故危害后果扩大。
2、加强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要树立全局观念,与各协作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联动保障机制。
篇13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根据车辆受损程度进行赔偿。当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要立刻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并且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是可以进行拒赔的。保险公司将主动去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的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至事故的现场之后,应该先抢救受伤者,之后对事故现的场进行勘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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