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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整治方案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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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整治方案

篇1

二、主要内容

全面开展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那些经营条件差、管理不规范、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等危害药品安全的经营企业和人员,务必依法坚决清退出药品行业。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

(三)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五)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或制售假劣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

(六)进行违法药品广告宣传及销售违法广告宣传品种;

(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八)出租、出借柜台以及其他不符合GSP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县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一)组织机构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监督管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药品监督管理股:负责本局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药品零售企业的集中整治,并负责有关信息的汇总与报送。

2.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全县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专项行动的新闻报送工作。

3.政策法规股: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法律咨询与监督;负责违法违规及重大案件的审核。

4.药品稽查股: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涉及到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法查处,绝不手软。

四、整治工作安排

此次全县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时间为6个月,从2014年1月开始到2014年6月底基本结束。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日)根据市局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月21日至6月20日)。我局采取分组分片的方式,根据本方案要求,依照监管职责,结合监管实际,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在集中整治中,务必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和政治纪律,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务必依法从严从快处理。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务必要规范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药品零售企业,全面有效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力争在6月10日前取得阶段性检查效果。

(三)总结阶段(6月下旬)。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梳理,提练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将专项工作总结于6月25日前上报市局市场科。

五、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我局成立了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总体部署这次专项行动的开展。各股室要高度重视此次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将其作为上半年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此次专项行动实施。

篇2

二、工作目标

结合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于2009年8月底之前全面完成辖区冶金类起重机械的整治工作。做到全区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下同)起重机械登记使用率、定检率、检验合格率、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各使用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三、整治范围

*区在用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起重机械。此前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但违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也列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四、工作步骤和实施

此次整治工作从2009年1月开始至2009年8月结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传达贯彻国家质监总局、省质监局有关文件,拟定工作计划,利用现场检查、组织企业自查、与检验机构及相关部门协同调查等多种手段彻底摸清辖区吊运熔融金属(包括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数量以及现在的状态(包括登记注册情况、检验情况、人员持证情况等)。

(二)落实整改计划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召开辖区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会议,宣传贯彻国家局和省、市局对冶金类起重机械整改要求,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做出整改计划。

(三)整改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使用单位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造、检验、注册登记工作,使之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将相关的人员持证、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一并完善。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7月1日至*年8月31日)。分局将加强督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按上述期限完成整改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局组成以分管局长胡晓敏为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监督稽查科。按照*区冶金类起重机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安全监察责任以及使用单位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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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两个文件及其说明的通知》,附件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供内部掌握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指出:“合营企业在实行本企业工资等级标准的同时,仍应保留原来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并据以评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进行职工的升级,以便于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劳动保险费用,也免得在职工中途离开合营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重新评定工资级别。这样做并不影响合营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标准,适时地调整职工的工资。”

凡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按照〔86〕市劳办字第157号《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要求和京政发〔1985〕1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中方职工的档案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审批。

2.档案工资包括的内容

(1)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和干部工资标准确定的本人标准工资。

(2)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按职工现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减五元后就近向上纳入企业工资标准。(1990年1月1日以前已按三项之和减十元确定了职工档案工资的,不再改变)。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59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和国发〔1984〕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及京政发〔1985〕1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问题的通知》职工奖励晋级所增加的工资。

(4)根据国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用人均1.80元所增加的标准工资。

(5)领导干部经过对同级干部有任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职务变动后纳入职务等级线所增加的工资。

(6)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京职改办字(88)211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市劳资发字〔1989〕232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增加的工资。

(7)参加全市工人技术比赛,决赛成绩优秀的职工,按市劳动局文件规定奖励晋升的一级工资。

(8)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局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职工,在1986年底以前用工资增长基金升级和提高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经调入单位确认了的。

(9)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劳动局(85)市劳资字第424号《关于提高饮食、服务业技师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考评获得特一级、特二级、特三级、技师的标准工资。

(10)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的职工应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3号文件关于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有关规定,从定级之日起建立档案工资。

二、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领取了营业执照,已在有关劳动部门备案立户并核定了中方职工工资基数的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合同制职工并已定级人员(不含农民工)均列入这次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其他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

1.根据北京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已建立了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并符合这次调整档案工资条件的职工,在本人现行档案工资基础上从1989年10月1日起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2.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经理)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

3.调整档案工资工作结束后,由企业负责将“职工调整档案工资审批表”转入职工个人档案。

其他有关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四、核增工资基数的办法

1.从1990年1月起,在原核定工资基数的基础上按年人均144元,核增工资基数。

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月7.50元的肉类等价格补贴从1990年起统计在工资总额中,1989年底前核定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基数未含此项。从1990年1月起核定按年人均117元(含企业的职工家属补贴)核增工资基数。

3.198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从1990年起把每人每月1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年人均120元核入工资基数。198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成立的企业,已经按年人均80元核入工资基数的,这次再增核40元的翘尾数。

原核定的工资基数已包括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企业,这次不得重复核增。

4.上述工作要求于1990年4月底以前基本结束,企业主管部门在批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基数时要抄报市经贸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劳办计字〔1990〕14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劳动工资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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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工业企业安全整治):区百日安全质量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带队,区安监局牵头,发改局、质监分局参加。主要检查化工企业和涉化企业。

第三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治):区百日安全质量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带队,区住建局牵头,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加。主要检查建筑工地、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组(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副区长带队,区药监局牵头,卫生局、农业局、教育局、文化局参加。重点检查餐饮企业、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网吧等。

第五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副区长汪东明带队,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城管局、文化局、交警队参加。主要检查整治行动中排查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群众举报核实的各类重大隐患等。

第六组(人员密集场所整治):区百日安全质量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带队,消防大队牵头,文化局、商务局参加。主要检查宾馆、商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酒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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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准备阶段(3月14日—3月17日):各村、相关站所按照镇环委办集中攻坚活动方案和大起底台账任务制定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五个“明确 ”。

集中攻坚阶段(3月18日—4月1日):全镇统一行动,按照整治标准,开展集中攻坚行动。

(一)燃煤锅炉整治:禁止新上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和燃重油锅炉;镇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或炉灶一律拆除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一律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二)土小企业取缔,小作坊规范整治:凡列入《__*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__*办发〔2016〕3号)取缔范围的土小企业,一律达到“吊销证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物料、恢复地貌”标准;小作坊一律达到“证照手续齐全、产品质量合格、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 。

(三)打击违法排污,严格执行“五个一律”:1.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以及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建、停产;2.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私设暗管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3.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一律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4.排污单位严重违法导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恶劣,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涉及国有企业的,同时,追究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5.污染饮用水水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面源污染治理: 对“三烧”问题,坚持疏堵结合,加大宣传引导和巡查查处力度;对工业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并通过治理验收;对建筑施工工地,完善出口冲洗、施工围挡、物料覆盖、运输密闭、场地道路硬化和喷淋等设施;对各类原料、物料堆场,应采取仓库、储存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密闭储存方式,并进行紧密作业;对道路扬尘,要加大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力度;对运输砂石、煤炭、渣土等散装物料的车辆严格管理,实行全封闭运输,严禁物料沿途抛洒。

(一)思想重视,统一行动。

各村、各相关站所要高度重视,明确各村主干任集中攻坚活动总指挥、总负责、总调度。同时从环保、派出所、监察、住建办等部门抽调人员建立集中攻坚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任务,调集足够力量,分工协作,凝聚合力,形成强力攻坚的工作态势,一鼓作气,按期全面完成集中攻坚任务。

(二)精心准备,落实责任。

要依据工作台账,按照“五个明确”,既明确整治任务、明确整治时间、明确整治标准、明确整治责、明确核验办法的要求,逐项落实整治任务。各村、相关站所要将本单位前一阶段“五个专项行动”完成的整治任务按照整治标准逐一进行评估,不达标的一律纳入集中攻坚方案重新安排整改落实。

(三)坚持标准,督查问责。

集中攻坚活动中要把整治标准放在首位,各项整治要严格执行《__*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__*办发〔2016〕3号)中规定的整治标准要求,不得变通,不得降低,不打折扣。要严格核查验收流程,层层把关,做到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号。

集中攻坚活动期间,镇环境综合整治督察领导组将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督察组将综合全部信息,对照各村、相关站所大起底情况,带着漏报、瞒报问题清单,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对各村、相关站所大起底进行全面评估。漏排较少的,由督查组指出问题,自我再查,并在集中攻坚活动中完成整改;大排查、大起底整体不扎实。漏排漏报、隐瞒不报比例较高,问题严重的,镇环委办将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起底和问题解剖,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集中攻坚活动开展不力的,督察组将现场约谈;整体推进缓慢、整改明显延缓的,镇党委将约谈属地集中攻坚活动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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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集中规范月活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规范月活动领导小组。

3、开展集中整治。我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4个工作组,严格按照集中排查整治重点内容要求,对工信领域重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地集中排查整治。共检查出安全隐患59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13条,一时难以整改的46条,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整改时限,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4、抓好资料归档整理。根据县安委办《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印发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发〔2017〕28号)、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市工信系统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发〔2017〕107号)要求,制定了县工信系统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清单,抓紧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资料归档整理,确保各类资料齐全。同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县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不折不扣地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查漏补缺,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资料收集装订还不规范。安全生产资料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类”进行分类整理归档,还存在资料收集不全面、台账和影像资料等缺项漏项的问题。二是隐患问题整改还不到位。隐患问题主要集中在规划设计、安全设施配套及运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方面,目前尚未整改到位。三是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还不到位。部分企业还心存侥幸,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方面舍不得投入,该建的安全设施不建,建成的不按要求运行。一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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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原则

1.增量控制的原则。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电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排污总量予以严格控制。

2.规范整治的原则。根据企业布点、环境容量和规划建设等相关要求,对现有电镀企业实行分类整治:具备归并条件的集中归并整治,不具备归并条件的原址整治,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迁建整治,达不到整治标准的予以关停。

3.鼓励引导的原则。对整治中关闭与转产的电镀企业,享受区政府《关于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闭与转产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政策和奖励;对全面整治到位和污水回用减排的企业,区政府将实施以奖代补,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三、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电镀行业企业。

四、整治目标

1.所有原址整治的电镀企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

2.所有集中归并或迁建的企业在2009年4月底前必须完成整治,对逾期达不到整治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关停。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电镀企业源头控制

电镀企业布点符合规划要求,具备集中条件的要统一规划集中归并整治。取缔厂中厂,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含氰电镀工艺(低氰镀金、镀银工艺暂缓淘汰)和含氰沉锌工艺,现有的电镀生产线必须改造成自动和半自动生产线。

(二)加快电镀企业设施改造

1.厂房建设改造到位。按照厂房标准化建造要求,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生产场地实施硬化,生产车间铺设防渗、防漏、防腐蚀材料地面,搞好厂区内绿化。

2.防治设施建设到位。厂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生产场所的污水规范收集,经专用防渗管道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临时贮存场所须按国家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排污口设置按照《省排污口设施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符合《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三)依法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污染防治设施操作员工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记录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不能自我监控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以间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暂存设施,排放时间应当向区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并按照核准时间排放。企业按比例绘制不小于2㎡的厂区排污及雨水管线平面图及防治设施工艺图并上墙,雨水排放口、排污口按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管网图、标志牌一律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排放口标志牌内容包括标志牌名称、排放单位名称、排放口编号、水量、主要污染指标、环保投诉电话等。

2.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和持证排污。所有电镀厂点,整治后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电镀企业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审批量或“98年零点行动”验收允许的排放量。

3.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电镀厂点,生产过程的职业危害因素(酸雾、铬烟、氰化物、抛光尘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报告为准);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电镀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环节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剧毒物品的购买、贮存、使用要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生产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健全风险应急预案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和环境突发性事件进行预测和预防,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灾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和危害。

六、整治步骤

我区电镀行业整治任务重,时间紧,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8月15日-10月31日)

区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对全区范围内的电镀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生产规模、经营现状、环评审批、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1月1日-11月25日)

制订全区电镀行业全面整治的实施方案,区政府召集各镇(开发区、街道)和电镀企业负责人召开全区电镀行业整治的动员大会,部署电镀行业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三)编制方案阶段(2008年11月26日-12月5日)

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全区电镀行业全面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电镀企业逐企编制整治方案,并将各个企业的整治方案于2008年12月5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2月6日-2009年4月30日)

原址整治的企业必须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迁建、归并整治的企业必须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整治。在此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审核后,报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0日)

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创建生态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措施。为保障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由张建新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顾伟国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经贸、工商、环保、安监、卫生、公安、建设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制订整治标准,并组织对电镀企业整治的验收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高度重视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职人员,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布置、指导和督促检查。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区将组织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环境保护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等。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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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目标

从今年12月4日起,到明年3月10日止,通过为期三个月的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使我市工业企业污泥安全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合计达到90%以上,企业泥污处理处置行为得到规范,逐步完善防治污泥污染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和步骤

本次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今年12月4日——12月30日)

召开全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和集中整治动员会议,对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工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开发委、水务集团和有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委在今年12月30日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方案,召开相应会议,成立相应组织,部署当地的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今年12月30日—明年1月8日)

环保、经贸、交通、开发委等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工作,掌握当地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及其种类、流向、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情况。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将调查结果在明年1月8日前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限期企业整改。

(三)整改落实阶段(明年1月8日——1月20日)

企业是防治污泥污染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根据环保等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防治污泥污染的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员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具体措施、进度安排。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污泥申报登记,建立《固体废物运行台账》,如实记载有关污泥的产生量、处置量、流向等情况,保存原始处理凭证;委托处置的,应签订污泥运输和委托处置协议。

企业污泥如果近期内难以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可以暂时在企业内部堆放。污泥堆放要有识别标志,达到安全分类堆放要求,应当有遮雨棚,避免露天堆放,防止污泥随雨水流入河道,造成二次污染。

企业在明年1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方案、台账建设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明年1月20日——3月10日)

环保、交通、经贸等部门按职责在明年1月20日开始对企业污泥处理、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环保部门要重点对化工、医药、印染、电镀和造纸等五大行业企业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开展检查,主要检查污泥处理设施、污泥流向、污泥委托运输协议、委托处置协议、发票、台账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明年3月3日前将本次污泥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明年3月6日起,绍兴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我市污泥集中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四、整治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

环保、交通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污泥污染行为,严禁污泥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或个人向饮用水源、河流及其岸坡、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倾倒或堆放污泥;严禁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污泥。对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快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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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年底,对疏散通道缺少、“三合一”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力争整改率达100%,一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90%,其他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50%以上。对存在的区域规划患在年内应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分轻重缓急,尽早解决区域规划性的火灾隐患。

三、工作步骤

这次普查共普查了1278家生产企业单位,普查列出重点单位192家,一般单位1086家,其中一级隐患单位14家,二级隐患86家,区重点整改单位1家(宇达饭店)。未录入系统的菜场、商场有624家,电动车市场22家,高层建筑24家。根据普查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对下一阶段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分步实施。

㈠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30日前)

1、建立组织:继续保留*街道火灾隐患集中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主任王飞兼任,副组长由办事处副主任郭路群、卢洪波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安监所,由郭路群兼任办公室主任。

2、动员部署:召开街道火灾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研究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情况,制定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方案,细化量化工作任务。

㈡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30日—11月30日)

1、核查阶段(8月31日前)

1)对上次未录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市场、商场、电动车市场和漏查单位及时进行普查录入。

2)对火灾隐患普查工作中未核查的重点普查单位必须逐一进行核查,并录入系统,对核查录入后系统判定存在隐患的单位逐家下发《火灾隐患告知书》,告知有关单位存在的隐患及整改要求。

为确保核查质量,街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进行督查,使整改结果经得起区火灾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抽查。

2、整治阶段(*年11月30日前)

1)、街道安监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14家一级隐患单位及新增单位的整改,并负责对整改结果的验收销案工作,各社区安全员协助配合。

2)、公安派出所负责对86家二级隐患单位的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整改结果的验收销案工作,街道安监所和有关科室进行协助配合。

3)、公安派出所、街道安监所要共同做好宇达饭店的安全监管工作。

4)、街道安监所要针对两个区域性(周江岸52弄成片木结构老住宅区和宝善路外来人口公寓)消防安全问题,要进一步做好排摸工作,制定整改方案。

5)、安监所要及时收集整治工作的信息,及时向街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情况,并要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大队在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3、检查验收阶段(12月底前)

街道火灾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将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特别是对整改期限届满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逐一检查,逐一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措施,达到验收要求,并将验收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五、几点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从建设“平安海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普查的基础上做到“人员不散,力量不减”,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将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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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范围及重点

全区范围内所有从事煤炭批发、零售、仓储、发运等经营活动的煤栈、煤台,重点是沈家屯镇、老鸦庄镇、南站街道办事处。

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整治内容

1、无证、无照经营或执照不全、逾期的非法经营企业、经营户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没有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私自建设、违规占地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2、对已有环保审批手续但未办理验收的企业,严格按照新的整治标准严格管理。

(二)整治标准

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的合法经营企业按照以下新标准进行整治:

1、煤栈:距公路50米以上,煤堆要全部覆盖,场内绿化带不少于3米,具备有效喷淋设施,场地硬化,围墙高3.5米以上。严禁在4级以上风天进行装卸、破碎和筛选作业,场地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按规范要求安装抑尘网。

2、煤台:场地要硬化,具备有效的设施,安装抑尘网。

3、大型用煤企业:储煤场要安装抑尘网,配备射雾器等有效防尘设备。

方法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行动从2011年6月22日开始,到2011年8月底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

区管委会成立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二)摸底调查阶段(7月1日-7月20日)。

环保分局综合协调,公安、工商、国土、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具体指导,对区域内煤炭企业逐户进行摸底调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0日-8月20日)。严格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煤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煤炭整治企业名单,逐户下达通知,并要求企业按新标准严格管理。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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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分类整治工作,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新设立、新运营)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就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档案的健全完善和汇总整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集中整理。

二,范围和要求

“回头看“阶段工作范围是我市建设行业、领域内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企业。

工作重点:

1、新设立、新运营的无证无照(包括外地新入住*的企业)的一类企业。

2、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的二类企业。

3、在“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中提出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

4、进入冬季,各企业是否按冬季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做好了冬季采暖用火、用电的保障措施等。

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再动员再部署阶段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次“回头看”工作事关我建设系统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成败,要按照我局的统一安排,结合前三阶段工作实际制定企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本企业“回头看”工作进行部署,对企业所属的项目、科室、运营设施、设备再深入进行一次自查自整,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好迎接省市“回头看”检查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行动阶段

为做好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检查工作,强调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我局将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再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新设立、新运营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入驻*的外地企业)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加以整治,同时将分类情况按程序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2、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一类企业(新出现)按照标准予以取缔,并进一步明确跟踪检查的责任人。

3、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二类企业一律停产停业,逐个进行一次检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证照过期或证照不全的,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未取得合法、有效地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隐患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取缔名单,组织实施取缔。

4、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三类企业逐个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5、对在“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的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重点督办,对查出的隐患要整改到位,对新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治。

6、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档案资料的健全完善和汇总整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集中管理,各企业要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逐条审查、落实好未完成的工作,补充完善各类档案资料。

集中行动阶段,我局对各单位的“回头看”工作进行检查,对不制定方案,不积极部署“回头看”工作的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总结阶段

我局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此项内容作为企业和个人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进行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回头看”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我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成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明确责任,严格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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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重点

我系统重点整治环节主要是:生产加工、流通销售。

三、整治内容

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在搞好*期间食品安全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治理整顿,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签订质量承诺书。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按照*食品和示范县创建的要求,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按照制度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对不按规定建立购销台账的,实行停业整顿,同时加强对储存、转运过程的安全防范,防止二次污染,严格清洁卫生管理,加工现场要求物资堆码整齐,加工人员按规范操作,确保加工质量及加工卫生。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5日—7月9日,动员部署,制定方案。县局建立完善整治工作组织机构,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并迅速行动。

第二阶段:7月10日—31日,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各加工流通企业按照行动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县局结合各加工企业的自查对各类加工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8月1日—8日,县局配合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企业进行抽查、暗访,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四阶段:8月9日—9月30日,县局对各加工企业进行日常巡回检查,对前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停业整顿,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加工。

五、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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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范围

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含爆破服务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山场开采。严格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规范,实行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每层开采高度不得超过20米,台阶宽度不得小于作业机械作业半径1.5倍,边坡角不得大于80度,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65度。运输道路坡度不得超过11度,宽度不得小于运输车辆宽度的2倍,转弯角度不得小于120度。山场爆破后和作业中及时处理悬石、浮石、伞岩,及时检查山场的稳定性。

(二)加强员工管理。监督员工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劳动纪律,监督员工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安全绳和防尘用具等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岗、带病上岗、疲劳作业。明确违章违纪处理标准,严格处理违章违纪现象。

(三)加强机械管理。加强对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的管理,及时检查机械运行状况,严禁带病作业。驾驶员要有作业技能资格证,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场内运输车严禁出场作业,严禁超载装运。认真及时记录设备管理台账。

(四)健全安全设施。山场周围及山场内要有警示标志,山场上方要有安全围网,每层台阶边沿要有警戒线,运输道路两侧要有安全防护围挡,下料口周围和下料口都要有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倒料信号要实用。

(五)改进矿容矿貌。山场内和加工区要及时洒水降尘,石子、石粉、渣土等要有序、安全堆放,严禁占用行车道路。厂内废旧设备存放有序,气罐气瓶和油料要按规定安全存放。办公室内要保持整洁,管理资料要存放齐全规整,上墙展板要整齐干净。

(六)加强用电管理。变电室要按照变电室管理规定和供电所要求管理,严禁乱接乱拉、乱堆乱放。电线、电缆架设要符合安全要求,及时检查电线、电缆是否破损。严禁带电维修,严禁无证(电工证、电焊工证)作业。

(七)严格生产管理。矿长和安全员要保证有一人带班生产,严禁在无人管理下生产。带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认真执行周训、日志制度,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非本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大雾、大风等天气不好时生产,严禁晚上加班生产。

四、集中整治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活动从月中旬开始到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县安监局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召开非煤矿山企业事项整治活动动员会。各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学习专项整治方案,统一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认真对照本方案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达到本方案要求。

(三)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检查阶段。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组织人员按照本方案要求检查各企业专项整治情况,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四)县安监局检查验收阶段。县安监局监管一科、监察大队和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一起对企业逐个检查验收。

五、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稳定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措施,县安监局监管一科、监察大队和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