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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环境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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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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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像人一样生活:需要与生态的内恰

人要像人一样生活,首先就必须理解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的本质。雅斯贝尔斯认为,我们应当认识人的真正存在、了解人的真正自由和理解人的真正本质。他进而认为,人的真正存在与自由,并不像现代社会中不断发展的各门关于人的科学那样,仅仅将人当作一种客体,通过各种层面的知识就能够被认识。我们认为,对人的认识必须从总体上进行把握。人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由于人的物质性存在是有限的,而精神性存在可以无限,所以这种总体状态与人的需要是相互对应的。因此,人要像人一样生活,就意味着人必须成为一个物质需要有限而精神需要无限的存在者,换而言之,就是要在满足人之基本物质需要的条件下着力于其精神世界的开发,促进人的健康全面发展。但是过去的无限发展理论,却并没有受导于如此的认识,而是将人的物质需要从自然限度中释放之后,就让需求如脱缰的野马任其狂奔。人们沉醉于对物质利益永不停息的追求和满足之中,物质需要成为人们耗费精力而永无注满的无底深潭,使人们沉溺于无止境消费和无意义的生活。如前所述,无限发展带来的生态问题是严重的,而要摒弃无限发展主义,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须使人回到人本身的本然规定之中,即成为一个物质需要有限、精神需要无限的存在者。而要如此,首先就得让人类习以为常的无限的物质需求“回归”到它的一定的应有限度之内,即必须对人的物质需要进行合理调控。那么如何进行调控?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但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类物质需求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的平衡发展,必须限定在自然能够提供相应需要的限度之内,人类物质需求应当是一种被调控的生态化的物质需求。要对人类的物质需求进行生态化调控,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培养人们物质需求的生态化意识。人们只想到其无限的物质需求应当不断地被满足,而很少考虑那些无限的物质需求本身是不是合理,更没有考虑到它们有没有符合生态要求,是不是具有内在的生态合理性。面对如今严峻的环境恶化形势,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各种物质需求进行生态化考量,在考察它们是否具有生态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而要进行这种合理考量,就得有这样的意识准备:一是树立物质需求的生态有限意识。人类需求内含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是二者构成的总和,我们能够说人的精神需求可以无限发展,而人的物质需要则不能无限发展,它必须受到限制。二是建立物质需求的生态有度意识。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节度,物质需求也是如此。物质需要须符合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个体生态的内在节度,任何超出这些节度的物质需求,都可能对人类带来危害,都必须得到调整。三是确立物质需求的生态合理意识。物质需求的生态合理性包括需求本身的生态有利性、需求对环境的生态维护性以及对实现需求的条件可能性,从这三个方面对人的物质需要给予全面考量。那么,如何培养人之物质需求的生态化意识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许多可借鉴的思想资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寡欲思想对于控制我们过多的欲望,对于我们物质迷狂精神的生态化“整肃”是有积极意义的。孟子曰:“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道德经》则云:“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可见,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认为寡欲可以养生、养性,而这种养生、养性原则因天人合一而完全内恰于生态要求。荀子则认为相对于总体上谈欲之多寡,不如谈欲本身的性质规定。他说:“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欲之多寡,异类也,情之数也,非治乱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不求之其所在,而求之其所亡,虽曰我得之,失之矣。”他认为欲望本身的合理性非常重要,不合理的欲望多了容易扰乱社会秩序,合理欲望的增长则无伤于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寡欲思想,其实主要是谈寡物质之欲,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关涉到精神以及道德之欲,我们则认为不但不能减少,反而更应当增多。这是因为我们对精神对象的分享不仅有利于人们生存境界的提升,而且也不会造成其自身的减少,就更不会因此带来生态问题。那么如何开发人的精神领地、如何发展人的精神需求———即如何使人成为一个重心偏于精神的存在者呢?我们认为至少得注意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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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学界通说,环境权应当属于公权利,而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问题。环境权只能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却不能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对侵害环境权的行为提出相应请求。如果公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那么,环境权的确立便无实际意义。公共利益是众多的私人利益的集合体,保护私人利益实际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实现对社会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环境权的私权化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作为环境权私权化基本制度之一的环境人格权,所解决的正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需要的范围内,以权利法定的形式确立个人权利,以使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环境人格权的涵义界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者,以与权利人之人格不得分离之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也。”…人格权制度建立的基本路径就是:人作为主体存在具有一些必备的要素和条件,即“人格”;维护人格的完整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即“人格利益”;权利则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一般人格权理论和具体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理论是环境人格权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其标的包括全部人格利益。生命健康权是特别人格权之一种,其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的利益,即生命、身体、健康。

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随着人类文化及社会经济之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亦愈丰富。环境人格权理论就是这种扩展思路的结果。环境人格权可以界定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其内容包括环境享用权、参与权、维护权、请求权等。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具有相通性,又有着自身的鲜明特点。其特点表现在:

首先,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如采光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它不具有通常的财产利益内容,而是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其次,环境人格权具有公共性,即环境人格权不是纯粹的私权,是“社会性私权”,超出了私人范围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由于环境的公共资源性质,环境损害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环境人格利益也不例外。因此,与民事人格权纯粹的私权属性不同,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利属性,是公共性的私权。其保护也就具有一定的公法强制色彩。

再次,环境人格权兼有预防救济性,即由于侵害的不可逆转性以及危害后果的滞后性特征,环境人格权的救济在损害未发生时以预防性请求权实现。权利人在人格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而要求停止侵害,特别是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形成时,即可基于一定的要件而事先予以停止。这就需要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上进行新的界定,确认危险责任等责任形式,以实现环境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当然,对环境人格权的事后救济也是必要的。

最后,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界限。作为精神利益,其范围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应当明确法律保护的界限。民法将法律的确认作为享有人格权的条件,环境人格权也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保护的前提和确认保护程度的依据。设计界限明确的具体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人格权研究的任务和目标,但在目前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依据一般性规定对环境人格权进行保护也是必要的。

二、环境人格权引入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是两个制度,一是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一是环境侵权制度。前者必须以相互之间存在地域上的相邻为前提,而且,相邻权的本质是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点大大地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环境侵害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和时间上的潜伏性的特色,这决定了仅仅通过相邻权制度来解决环保问题恰似杯水车薪。例如场所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行为,若要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民事责任的承担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缺陷看似可用环境侵权制度来弥补,其实不然。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制度的本质是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在赔偿额的计算中并未包括美学意义上的环境权益的损失。若尚未引起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损失,依相邻权制度去处理,则并未构成侵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和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

鉴于现行法律对环境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性缺陷,须引入独立的环境民事权利——环境人格权。这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人们享有的一种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在美好的环境中的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日照权、眺望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实际上,在美国的环保判例中,已经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环境人格权确有必要,原因在于:

其一,人格权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映了人的主体价值的弘扬。随着人权运动的开展,人格权法可谓是当代民法中的最为活跃的一个部分。在古代法和近代法中,人格权法与主体法的界线还并不清晰,人格权法主要规定那些与民事主体资格承担不可缺少的权利(如姓名权、身体健康权等),那时人身权法中发展最充分的是身份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内容不断扩展,新型权利不断出现,如知情权、迁徙自由权、器官捐赠权等,这些新型人格权已经与主体资格的承担无本质联系。这样,逐渐改变了人身权法主要以身份法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同样,环境人格权是未来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它也将打破旧有界限,获得自身的发展。

其二,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进入法典,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其人格权内容非常广泛,共计32种,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的新趋势,值得借鉴。

三、环境人格权的内容

环境人格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外学者对此尚无定论。笔者不揣浅陋,根据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在此按照以下两种不同的标准对环境人格权的内容作出分类概括。

笔者认为,从环境人格权的范围来看,其内容包括: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看,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环境人格完整的权利。环境人格的完整是主体人格完整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几层含义:一是人所处的环境的生态和谐和适宜生活,例如拥有充足的日照、清新的空气等,这是主体享有完整的环境人格利益必备的客观物质条件。二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享受、欣赏和生活的自由,即主观享用的自由,是环境人格在主体的主观体验和意识中的实现。三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所享有的尊严,是他人对主体环境人格完整的尊重,是环境人格完整的外部体现。环境人格权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维护实现对环境人格完整的维护,这是环境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排斥他人对环境人格权的侵害的权利。排斥侵害是权利的应有之意,具体到环境人格权,排斥他人侵害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危险的排除。对他人可能危害环境人格利益的行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请求停止危险行为,即前述预防性请求权。二是侵害的排除。由于环境侵害通常具有持续性,因此,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排除侵害请求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三是损害补偿。对已经产生的损害,请求赔偿是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排斥侵害的保障和结果。

第三,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作为一种精神性权利,环境人格权主体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主观享用就是“使用”。同时,人格权的专属性决定了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四,适当行使环境人格权的义务。权利享有者同时负有依法和正当行使环境人格权、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同等权利的义务,这是建立环境人格权秩序的基本条件。

四、环境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的确认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行为方式的间接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造成损害。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众多的侵权行为掺和在一起最终形成了环境损害,这就增加了对环境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和获得侵权救济的难度。

其次是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又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因而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这就使得环境损害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发生了极大的困难。

再次是行为后果的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中,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非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侵权人与受害人很难判定或者根本无法判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侵害人与受害人混为一体。环境侵权行为不仅会侵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还会损害子孙后代的权益,而且这种损害又往往无法弥补和消除。所以,环境侵权既具有“私害性”,同时又具有显著的“公害性”,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和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难度较大。

(二)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违法性”、“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一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似乎更加合理。对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包括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由于在众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赔偿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篇3

1.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环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由于生态环境“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这时亟须政府发挥作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完全承担环境后果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破产,此时,需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难找到买主和卖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景气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这种情形下可考虑采取强制的方式。

2.市场失灵。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市场无法达到完成竞争、供需理想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事件后,群众和保险公司才知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与当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纵,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其实很低,助长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一些小公司而言,则可能产生“肇事逃逸”问题,污染者在事故一旦发生时反倒不再顾虑可能的污染责任惩罚,对污染不予控制。这些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3.公民环境权。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权受损时,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并进行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正是体现了公民的环境权,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请求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优点

1.强制模式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保险公司拒保问题。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之下,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投保人则倾向于购买保险的逆选择现象,采取强制模式,会减少这一现象,因为在强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投保人,不论其损失概率,都须投保,只不过保费有所不同而已。环境责任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损失危害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赔付往往巨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那些环境风险大,污染频率高的企业可能会拒保。而强制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过收取的保费的多少来规避自身的风险。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较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环境救济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资金专门用于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减少其因重大环境事故而带来营业困难等问题的概率,此外,还能通过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及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和程度。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所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刻不容缓。而相比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强制方式显然能够更快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用强制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资金,省去了保险公司前期宣传等众多费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不尽完善,且强制保险模式本身也存在损害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依靠法律予以强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形成一个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强制相比,由法律进行强制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深入人心,发展更加稳固,对于我国现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处理有污染事故发生企业的现状也是一种发展,且由法律进行强制更加的强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法律规定强制更加适合。

(二)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从国际上来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国家都是逐渐推进。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先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在试点运行成功之后,保险公司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被逐步接受时再在更广的行业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险作为辅助前文提到强制险也有许多问题,而任意险则刚好可弥补这些不足。对于环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业而言,强制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损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权利,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环境损害风险分为突发性事故和累积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概率小且企业可通过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来进行控制,所以对于这部分环境风险,可采用任意险的方式自愿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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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综合为导向,引导学生学会运用综合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在教学模式上,不断增强课程的系统性,注重知识与能力的综合传授及多种知识间的相互联系,培养学生多角度的工程思维模式与综合应用能力。环境工程专业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综合大实验及毕业设计,教学内容涵盖了化工开发过程和化工加工过程等背景知识和对环境工程技术的需求。注重从思想、方法、推理上培养学生渴望学习、善于学习的科学思维素质,鼓励学生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在加强基础教育的同时,专业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还让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培养学生获取新知识和运用新知识的能力。在2014年本科教学评估中,环境工程专业基础教育环节得到评估组专家们的高度评价。

二、强化实践教学,促进人才创新精神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

1.近两年根据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环境工程专业进一步加强了公共实践环节、专业实践环节等教学内容,大幅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的总学时。通过毕业实习和生产实习、工程实训等环节,多方位、多角度地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加深学生对工程项目设计和实施的认识,使学生真正感受到教学活动和所学知识的实践意义。在2014版培养计划中,已将环境专业课程实验又增加了20学时;又新增了污染控制综合试验,学时数为48学时;环境监测课程增加16学时的实验内容;将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增至七周;进行为期十八周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当然,强化实践教学,不仅仅是在形式上增加总学时和总学分,还应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内容,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2.采取新的举措,加强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为保障本科生毕业设计的质量,实行校、院、系三级严格管理和跟踪考核制度,将毕业设计分为初期考核、中期考核和答辩考核等几个不同的考核阶段。初期考核阶段,以环境工程系为单位进行学风教育、开题报告及方案设计的考核审查;中期考核阶段,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督学组对毕业设计的进度、完成的质量进行考核,针对考核结果和建议,专业导师及时督促、指导学生进行调整、改进;最后进入答辩考核阶段,由5~7名专业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考核内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设计结构方案、图纸、图表、计算及外文)的质量和数量,设计(论文)的新见解及成果,自述及回答问题情况等,对不合乎要求的需重新修改,应付了事的打不及格成绩者需参加二次答辩,二答仍不合格者需重修。通过对毕业设计的严格要求、层层把关,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毕业设计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从而提高毕业设计的质量。

3.加大综合性、设计型实验开放,推行创新性实验,培养科学思维能力和实践动手技能,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打下坚实基础。自2012年开始进一步开放实验室,提高实验室利用率,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保证学生更好地于实验室根据需要自主地进行实验研究、产品开发等,不断加强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动手能力。环境工程实验室也不断加强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在校本科学生的开放,采取全天开放、阶段性开放、预约开放等多种形式,吸引有兴趣或特长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学习。

4.加快校内实践基地建设。自启动吉林省教育厅高教强省项目———环境工程专业综合实验平台建设以来,充分利用省教育厅和学校为环境工程专业实验室累计投入的近300万的建设经费,创建了独具工程特色的实验条件和研究场所。新建了一批能够充分体现环境工程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实验装置;同时建立了具有仿真和操作功能的污水处理的综合实训实验系统,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曝气系统、Orbal氧化沟系统、MBR池和二次沉淀池等;还新引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和实训软件、通风与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模拟软件。这些实验平台建设,工程性强,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工程意识,为训练学生工程实践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1.长春工业大学将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更注重学生的情商培养,为其立足于社会打下基础。学校完善了教育教学、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建立了校、院、班三级的危机预防和干预系统,形成“125-要爱我”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格局。在素质教育课程平台中,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学时必修课程和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近20门必选1学分课程。我校为了体现“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办学宗旨,提出并实践了“离学生最近的教育”,形成了自己的人才培养特色。

2.坚持素质教育贯彻于教书育人过程始终的教育观,促进人文教育与专业教学的融合。我校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式,注重培养学生提高哲学素养,不断地提升学生的人文精神和职业道德修养。在培养计划的品德与业务素质模块中,已将基本原理概论实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等作为必修课程。通过对学生哲学素养教育和人文综合教育与专业教学的有机融合,能够加强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看待事物的全面性与整体性,有利于学生工程思维方式的建立,更好地将联系的、发展的、辩证的观点和工程思路运用于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污染治理,更好地适应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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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购买必须完善环境污染风险的防范措施,否则造成的环境污染将处于免赔状态。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越多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购买,那么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就越有利。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赔偿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正因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许多环境肇事者承担的少,所以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觉得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没有太大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慢慢实行强制购买,从自愿到强制在这种过渡过程中,一般都是慢慢进行。从自愿到强制一般而言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完全自愿购买;第二个阶段: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第三个阶段: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第四个阶段:完全强制。这四个阶段一步一步实现完全强制,每一个阶段其实变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量不高就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只有让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自愿并且乐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以后才能够顺利实行完全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为当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心甘情愿,那么就不会产生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会问题。因此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是一定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同样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质。企业投保前,保险公司为了确定合理的费率,会雇请专家对企业进行进行环境风险勘察和评估,这是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因此导致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多。根据2012年5月28日南报网讯报道,记者从南京环保局获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招标已经完成,一共有5家保险公司通过了招标。虽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国内总共只有几家保险公司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险公司参与程度还是达不到,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保险的程度。保险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数量不多,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失去一个比较完整的保险体系作为支撑,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间一环过于薄弱,根本无法大范围大规模实行,直接影响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也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宣传力度不够,才使得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度不够,购买欲望不强,这样保险就间接影响了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保险自愿到强制的进程。因此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的政府促进机制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根据2015年5月7日安顺在线的报道:“对按规定投保的参保企业,市环保局会将其投保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可在企业项目审批、评先评优、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投保企业有一些鼓励措施,只是一些优先支持,规定的十分不明确。笔者认为政府的措施很重要。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政府应该是一个促进机制。笔者认为应该由政府干预,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制度,最后为了加强自愿购买程度,政府应该对购买与不购买保险的企业区别对待,给予积极购买保险的企业一些除补贴外的政策性好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政府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成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的促进机制。

(一)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

由于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大部分的环境污染损失都是最后由

国家承担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便不会害怕意外的环境污染,少量的污染损失相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改善环境污染风险措施的成本而言,似乎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有经济利益。毕竟企业都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意料之中。企业投保积极性由于这种原因,导致投保量十分不可观。因此笔者认为没有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多企业会选择钻法律的空隙而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尝试制定出明确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的法律。只有当法律明确了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这样才能够有助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为了避免巨额的赔偿可能,而选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使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为了企业以后的经济利益,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了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

(二)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环保保费补贴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额,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量十分足,效果十分可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策性保险,具有保费补贴的话,对需要投保人而言,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企业征收适当的环境保护税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排污费制度中收的排污费就属于环境保护税收。借鉴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笔者认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收取的环境保护税中应该拿出一部分作为环保保费补贴。环保保费补贴是针对于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当然环境保费补贴万一不够的情况下应该由国家财政出部分钱,作为该补制度的依靠。只有在有稳定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具有污染风险的公司才会有投保积极性,主动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中,提高投保量。实行环保保费补贴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自愿性投保到强制性投保过渡中,有效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是政府但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三)政府对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强制性保险过渡到自愿性保险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如果政府在违背大多数企业自愿性的前提下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转变成强制保险,要求企业必须购买,那么必定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本论文前面提到的减免税款,实行补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保量,但考虑到某些企业不在乎这些税款和补贴。所以在此过渡期间,政府必须想出一个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对于投保企业给与的好处是企业无法抗拒的行政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形成全方位的促进机制。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使大家都有能够具体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进展情况。对于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政府应该给予相比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更多一点的环境污染指标。环境污染指标对于一个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而言十分重要。应为这个指标是政府给的,假如超过了指标要么就向指标没用完的企业购买指标或者缴纳高额排污费。我国与环境污染指标有直接关系的制度是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而言环境污染指标是直接无经济利益挂钩的,有很现实的利益。对于鼓励自愿投保政府还需要更大的力度促进,将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作为某些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在前面提到的信息公开后,由政府明确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假如有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那么在某一些项目竞标中,该企业就没有竞标资格。笔者认为,这样的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更能促进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积极投保。政府做到以上建议,区别对待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让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和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下,不得不综合考虑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利弊,明显的利益趋势下,未投保的企业也会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篇6

课外体育活动的人文环境

课外体育活动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主要活动时间,是“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目标的主要锻炼时间。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学生体育锻炼的效果。在关于“开展全面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中,着重对课外体育活动提出了诸多要求,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大力推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积极创建中小学快乐体育活动园地”,“加强学生体育社团和体育健身俱乐部建设”,“通过广泛开展学生体育集体项目的竞赛、主题鲜明的冬季象征性长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学生体育活动等,不断丰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等等。而构成课外体育活动的人文环境包括学校、教师对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视,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以及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等等。具体来说,学校要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育计划,形成制度;教师要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的指导;另外,要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体育活动及传统体育项目,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班级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包括班主任,要在班级工作中给予加分和奖励,全面重视课外体育活动。具体人文环境因素如下图:

家庭人文环境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会产生很好的教育效果。“阳光体育运动”的实施也不例外,学校在大力宣传“阳光体育运动”的同时,也要通过家庭教育环境,对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升到一个高度。通过开家长会,让家长、学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的各种体育活动,思想上重视体育,确保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逐渐形成“健康与运动”关联的意识;另外,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让家长了解“积极的生活方式”,使家长与学校积极配合,共同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从而,客观上提高实施“阳光体育运动”的效果。

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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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就是在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

当人类刚从动物分化出来,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已处于初级的状态。早期的人类已懂得猎取食物、取火、制衣、穴居,在各种环境中进行着生存竞争。然而,因其活动能力有限,只能以生活活动和自己的生理代谢过程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这时,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矛盾尚不突出,人们的努力目标仅是适应环境、利用环境,而很少有意识地改变环境。

随着人类活动能力的增强,使用的工具也日益改善,人类开始懂得改变环境,学会了农耕、养殖、穿衣、住房,人口得以大量的增加,特别是进入了农业文明时代,人们将大片的荒山、草地辟为良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又为农业的丰收提供了保证。然而,在其发展的背后,与环境的矛盾却显得突出起来。由于不节制地毁林垦荒,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草原的毁灭招致荒漠的扩张,不合理的引水灌溉又造成土壤盐化的形成。这些矛盾的激化,曾使繁荣一时的巴比伦文明古国变为一片沙荒,也使玛雅人经受不住干旱、洪水、风沙的侵袭,而不得不丢弃自己亲手创造的文明,离开了故乡,……这就是早期的环境问题。遗憾的是,人们并没有引起警觉,并未认识到这是环境的报复。当时,人类生产力尚不发达,对环境的破坏尚不明显,环境问题尚未达到危及人类生存的地步,故人类仍是我行我素。到了现代工业时代,情况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人类的数量、生活范围和规模等已是今非昔比,“人定胜天”的思想占据了人们的头脑,人类在对环境进行改造的同时,对环境的破坏也日益加剧。与此同时,环境的结构组成、物质循环的方式和强度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环境问题随之明朗起来,现代工业使大量埋藏在地下的矿产资源被开采出来,投入环境之中,并随着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又把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出来,其中许多废弃物难以处理、同化,使之对人体及生物造成难以忍受的危害。随着这些有害废弃物的不断累加,造成了环境质量的逐步恶化,使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现代工业还带来了人口问题、城市化问题,农业现代化也派生出来许多方面的环境问题。可见,人类在发挥其积极作用,创造高度物质文明之时,也同样给环境带来消极的副作用,从1934年美国的“黑风暴”到我国年代内蒙古的“人造荒漠”;从60年代的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事件、比利时马斯河谷事件,以至当今世界性的人口的剧增、森林锐减、臭氧层出现空洞等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无一不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这些都是人类与环境对立关系的具体体现。

当然,有对立,必有统一。从古人类的被动适应,到现代人的有意识地改造环境,使之能适应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不体现出人与环境的统一关系。人类从树栖到穴居,从穴居到屋居,从采集自然食物到发展农耕、畜牧等,这些都是人类适应环境的过程,应该说,这也是人与环境的统一过程。随着危及人类生存的现代环境问题的出现,人类开始反省自己,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反应,诸如封山、造林、种草、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视对资源的控制开发和对环境的治理等等,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能适应环境的发展规律。特别是人类依靠自身的智慧和能力。不断地改造着环境,创造出更能适应人类生存发展、又与环境协调的空间,以达到统一关系的最高境界,例如:英国的“雾都改观”、美国的“死河复活”、日本的“花园工厂”、中国的“三北”防护林带和700多处自然保护区等等,都说明了人类活动与环境关系的统一和改善。

值得庆幸的是,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已成为当今世界人类的共识。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与环境”会议,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同年确定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1976年以来,针对大气臭氧层空洞问题,曾多次召开国际会议探讨解决的办法,联合国也通过了2000年前停止使用“氯氟烃”的决议;1992年联合国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有各国首脑参加的“环境与发展”会议。这些对策,可以说是促进人类社会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从对立走向统一的新举措。

必须看到,人类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始终贯穿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之中,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资源需求的增长,这个关系也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着,要解决人类同环境对立的矛盾,一方面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实现人与环境的高度的协调。因此,理顺下列几个关系非常必要:

①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即人类当前的行为或目标要与整体的长远利益和命运相一致,人类的各种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必须有利于生存环境,并获得最大的效益;

②人类的活动能够源源不断地从环境中获得物质和能量,获得良好的生存环境和长久利益,能够健康地幸福地生存下去;

③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能够建立起一种相互补偿的良性关系,达到协调系统各要素的有机结合,互成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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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法描绘细胞生长曲线:取4个96孔板,每板分成6组,分别加入准备好的细胞(1伊105/孔),在5%CO2和37益的培养箱中孵育24h后吸出培养液,按照纵行分组在各孔中注入浓度为1、3、6、10、20滋g/mL的米诺环素培养基溶液及空白对照的全培养基各100滋L。在5%CO2和37益的培养箱中孵育24h后,避光条件下各孔中加入10滋LMTT,继续孵育4h后吸出孔内混合液体,加入DMSO溶解,震荡10min。选择570nm波长,自动酶标光度计测定各孔光吸收值,记录结果。以药物浓度为横坐标、吸光值为纵坐标绘制细胞生长曲线。

统计学分析数据以依表示,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2组间均数比较采用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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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它是相对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代表了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趋势。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性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3R”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人类在社会经济中自觉遵守和应用生态规律,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物的低排放甚至是零排放,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22号)明确提出,“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等中长期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循环经济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逐渐实施开来,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点的旅游业也不例外。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遵循循环经济理论,履行循环经济实践,以生态效率为目标,把旅游资源纳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和生态技术来组合和设计旅游产品,减少旅游环境污染,从根本上缓解旅游业、环境的矛盾,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何为“人文”,思想史中,“人文”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在《易・贲卦》中:“(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所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即观察人类文明的进展,就能用人文精神来教化天下;在西方思想世界,“人文”思想主要被用来描述14世纪到16世纪期间以反抗中世纪对人的压抑而产生的人本主义思想,但“人文精神”作为一种世界观,则早在古希腊时代就诞生了,是以追求真善美的价值理想为核心,表现为对人的价值、尊严、权利的追求、维护和关切,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其目的是揭示人的生存意义、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人的完善和自由发展,是人类追求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一种伟大而崇高的精神。发展旅游循环经济,不仅体现了旅游经济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积极追求,更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追求。

二、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旅游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

纵观中西方人文思想,“人文”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否定人沦为物的奴隶。人文精神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始终具有重大意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要求一切发展必须是为了“人”的发展,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发展。正如同志所说: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和谐旅游则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新旅游,它是通过对旅游资源的和谐利用、旅游业的和谐运行以及旅游者的审美和愉悦(或者说是和谐的体验),达到生态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事态和谐(人与人/社会的和谐)以及心态和谐(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三大和谐折射出旅游发展中蕴含的深层人文关怀、生态关注和综合效应。然而,传统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众多诸如地表景观破坏、水环境污染、空气品质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发展旅游循环经济。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和谐的旅游经济。循环经济观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不仅要考虑工程承载能力,还要考虑生态承载能力,在生态系统中,经济活动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会造成生态系统退化;只有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才能使生态系统平衡地发展。按照旅游循环经济战略,遵循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文化经济学原理的原理与方法,充分发挥发挥知识经济、体验经济、技术经济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环境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充分考虑旅游承载力,把旅游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促进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和谐利用。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念是尽可能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改变过度消耗旅游环境、破坏旅游环境的传统旅游方式,依托清洁能源、能耗最小化进行发展,促进物质循化过程废弃物最小化;最终实现投入物质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等,增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程度,促进旅游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的。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实现旅游者的和谐体验。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试图通过教育和体验等方式提高旅游者的环境意识。在这一过程中,旅游者可以认真思考旅游的本质和真谛,树立正确的旅游理念,把旅游作为知识经历、知识体验、知识交流、审美欣赏、净化灵魂和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方式等,并由此提升个人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人”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依托力量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是一个创新性的工程。它要做到:(1)理论创新,即构建旅游循环经济的理论体系。要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旅游产品消费等多个环节的资源经济学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构建旅游循环经济的理论体系。(2)技术创新,研发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运用新材料,加强技术创新,构建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3)法律政策创新,要完善与旅游和循环经济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构建旅游业发展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4)文化创新,发展旅游循环经济要注重文化创新,即确立以人为本、以价值观的塑造为核心的软性管理模式,主要通过柔性的而非刚性的文化来引导、调控和凝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5)管理创新, 旅游循环经济是一个涉及旅游业、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大系统,若要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还需要从管理体制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管理体制。

以上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所需的理论、技术、法律政策、文化观念和管理制度层面的支持必须依靠“人”、也只有依靠“人”才能实现。首先,必须依靠“人”的发展观的深刻转变。发展观是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思想观念层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对发展及怎样发展的总的和系统的看法。.它决定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由于传统的旅游经济模式是粗放型的,将旅游业简化为数量型增长和外延的扩大再生产,旅游活动开发者和经营者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及旅游者为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的旅游需求,同时,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旅游区的环境恶化,生态系统严重失调,使一些旅游地的旅游价值在慢慢丧失。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转变人们对旅游活动的观念,以新的系统观、经济观、环境伦理观、生产发展观、消费观等观念来指导旅游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依靠人的全面发展。并将这些观念、素养上升到法律条例程度,做为一种法律规范来约束、监督人的行为,以此来保证新的理念、模式的贯彻、落实和实施。

四、构建和谐的“人地关系”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核心任务

所谓“人地关系”是,人类在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人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人地关系,是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在哲学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有“天命论”(自然灾害、生产丰欠乃至国家兴败皆由天定)、“机械唯物论”(人地关系密切,而以地的发展规律主宰一切)、朴素的“辩证唯物论”(地理条件是可变因素,因人而异),在西方传统哲学中所渗透的人地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它认为:人不仅是自然的主人,同时也是一切价值的来源,大自然对人类只有工具价值,并无内在价值;人类具有优越性,超越自然万物;且人类与其它生物没有伦理关系。数千年来,人类在这种傲慢观念的驱使之下,对自然界采取了种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盲目地掠夺式的发展使人类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生态和环境危机。

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就是要求人们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人地关系”。首先,人和自然环境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自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即存在密切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将永远持续下去。其次,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是一种动态变化关系,长期以来,以自然环境对人类的限制和影响为主,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强烈。再次,人是“人地关系”的主体,即“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人具有能动功能和机制,人是地的主人,自然环境可以被人类利用、认识、保护的对象。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是否和谐取决于人,而并非自然环境。所以,发展旅游循环经济,只有在正确认识“人地关系”的基础上,遵循自然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自然才会向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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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华:我国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研究. 经济纵横,2006,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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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篇11

    在素质教育的理念下,人文素质的培育已成为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前沿课题。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已把“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纳入其目标之中。要使我们的语文课走人文化道路,使其处处充满动人的人文景观,首先应当搞清楚人文的内涵。

    一、人文精神及其对语文教学的启示 宏观意义上的“人文”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人文主义”思潮,宣扬的是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肯定人是世界的中心,他所体现的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诠释语文教学中提出的人文性。

    樊浩博士站在“人──文化──意义──生命”这样的高度对人文精神作了如下阐述:人文精神是以人为主体、以文化建构为底蕴、以意义追求为指向的人的生命确立,生命发展的法则、原理和规律。强调了人文精神以人为基本要素,关注的是人的文化精神,人的生命的独特品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人文化的语文教学作这样一个通俗的描述:语文教学应该以学生为本,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关注人类、关注自然,注重学生自由健康的发展,注重对学生精神领域的深广影响,引领学生走进一个丰富而美好的精神世界中去,感悟到我国灿烂文化的迷人之处,从而享受到精神的愉悦,精神的幸福,精神的自由与快乐,弘扬学生的个性与灵性。语文教育的人文性,主要体现在尊重个性的健康发展、情感的熏陶、内心的体验。作为一门人文学科,语文教育在培养人文素质,张扬人文精神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综观当前的语文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篇12

《艺术的起源》中格罗塞论述道:“原始的造型艺术在材料和形式上都是完全模仿自然的。除去少数的例外,都从自然的及人为的环境中选择对象,同时用有限的工具把它描写得尽其自然。”人类的造物活动从本质上体现出自然的特性,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更加理性、客观地认识自然,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模仿自然生物的形态,但能够借鉴其部分的特性,使设计更加符合人的体验、符合自然的规律。“自然不属于人类,但人类属于自然。”建筑与环境的设计是人融入自然的过程,在工业化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重视、突出其生态性成为主流与趋势。建筑与环境的生态设计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需要在建筑与环境的规划设计中运用生态的理念,将设计与生态联系起来,处理好建筑与周围环境、新环境的建造与原有环境保存和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提升人的物质体验;另一方面,生态文化需要通过建筑与环境的设计来传达,注意建筑、环境与人之间的互动性,表现设计的生态、将设计的社会性与功能性通过建筑、环境展现出来,促进人们了解、懂得进而实践生态的生活方式,以提升人的精神体验。中国传统“宜居”的建造就非常注重建筑、环境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明代文震亨的《长物志•室庐》中论述到“居山水间者为上,村居次之,郊居又次之。吾侪纵不能栖岩止谷,追绮园之踪,而混迹廛尘,要须门庭雅洁,室庐清靓。”居住建筑的最佳地方是山水之间,而非郊区山村之地。在远离城市的山水之间的居室更适宜人的修养,是人获得生活的最佳体验之处,这不仅显示出了作为文人士大夫的文震亨对于理想居住环境的选择,更从侧面传递出向往自然以及对自然的热爱是人的本性的事实。在周围环境的布局上,他认为,即便是身处城市的喧嚣之中,但仍然需要创造出“门庭雅洁,室庐清靓”的空间。在明代工业经济尚不及现达的年代,文震亨提出要创造一种自然和谐远离喧闹的宜居之所的观点,可见其远见卓识,认识到,让山水与城市共生并努力提高居住生活空间使其能够达到清静、雅观。中国传统的“宜居”建造关注的是人的居住以及体验的需求,在生活发展中形成与自然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是最古朴的建筑、环境生态设计。而新加坡国际公共住房大赛中获奖的“梯田式住宅”将中国传统的宜居观念现代化、本土化。住宅形式取自于自然、诗意的梯田,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特点来优化住宅的通风、采光,以减少热量的吸收和能源的消耗。而住宅区的整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地形条件,尤其是水源之间的组合,更是展现出一座座真实的“梯田”,创造出令人神往的居住体验。建筑、环境的生态设计是社会人文发展趋向的结果,它从现代意义上更加深刻地诠释了时代化的“道法自然”的精神。它从“人”出发,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宗旨去指导、实践设计活动,不但创造出时代化的绿色设计,更是在引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于人类自身的反思以及设计的开拓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

篇13

引言

侗族理想的生存环境是河网坝区,而生活在丘陵旱地的侗族居民为了满足这一传统的生息环境需求,就得凭借他们的传统文化,人为建构具有水乡特色的次生生息环境,以确保本民族文化的稳定延续,使侗族居民感受到所处环境的优异。他们通过对河流进行改道、在寨子的内部挖掘鱼塘、将坡面改造成梯田以及围堰蓄水,对原生生态系统树种的改造和对杉树的驯化并在丘陵山地推广种植。最终,逐步做到了让河网坝区的生态景观,移植到了低山丘陵地带,为这里的侗族居民再造了一个既有水乡特色,又有山地景观的复合生存环境。最终使得滨水侗族文化逐步定型为温湿山地丛林区的林粮兼营定居农耕类型文化[1]。他们靠自己的社会合力极大地扩充了这片陡峭山区的稻田种植面积,从而使得众多的水生和泽生生物能够在坡面上稳定着生。在侗族建构的人为水域系统中,除了水稻外,各种水生软体动物、两栖动物的种群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同时,还有各种森林生态系统内部的鸟类也在这儿栖息,极大地丰富了这一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当地侗族居民对次生自然森林生态系统的利用,由于有相应的制度性保证,利用和控制都十分得体,因而虽然对原生态系统做了一定的改性,但在他们的生息环境中,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物多样性水平的提升,生态景观的多重复合都同时得到满足。因此,这是一种成功的适度改性。立足于侗族的生息环境而言,加工过的次生环境较之于原生生态系统更为优异,更具特色。

山区侗族居民之所以能够达到这样的理想目标,关键在于他们对原生生态系统的改性不仅尽可能的仿效原有生态系统的基本特性,顺应了自然规律,而且还尽可能的对改性保持适度和高效的社会控制。同时,凭借传统文化的制度性设置,对形成的次生生态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维护,因而他们的成功在今天的生态建设中具有多重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村寨人居环境

人居环境的优化最为核心的部分当然会体现在对村寨的建构了。然而,不同民族村寨建构的背景不一样,传统文化对村寨的理想追求也不同,因而他们各自的优化标准互有区别,而其优化的文化策略更是千差万别。侗族的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滨水河网坝区特色,他们认定的舒适生存环境理当是临水而居、视野开阔,河网环境中的有利部分得到发挥,而不利环境要素又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侗族居民逐步移居到了低山丘陵山区,本文所讨论的黄岗侗寨就是其中的典型之一。典型在于他们的生息地不仅选址到了海拔700米的深山区,境内的最高海拔点还高达1100米左右。据现有资料表明,黄岗侗寨属于侗族中生息区位最高的村寨之一。这里尽管脱离了先辈所熟悉的滨水河网环境,但侗族文化的惯性延续却在这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即令是生息在如此高海拔的陡峭山区,他们的村寨建构也依然在努力的追求理想中的滨水河网环境。

在对黄岗侗寨展开田野调查后发现,该村寨不仅将原有的滨水文化做到了很好的延续,而且还做出了多重创新。总体而言,在该村寨中,人们得到的印象依然是以滨水河网景观为主,但却融入了很多山区森林景观的特色要素。他们的村寨正好位于山地森林与河网坝区的交界面上,使人们能很自然的感受到仿佛置身于河网坝区的边缘,很难意识到这个村寨建在海拔700米多的山区中,更不容易注意到这里的地表地貌山谷纵横、地表崎岖,以至于坝区的开阔和山区的清凉在此得到了完美的结合。相比之下,比真正的河网坝区对人居环境而言,反而更为理想和舒适。黄岗侗寨人居环境的这种复合性,在如下几个方面表现最为突出。

杆栏式住房本是侗族先民为应对河网坝区水位变化无常而创新发明的理想住房样式。黄岗侗寨从整体上也沿袭了这一住房样式,但仔细观察黄岗的居民住房后,人们总会惊讶的发现,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做了一系列适应山区环境的改性。杆栏式住房的底层改做了畜圈而不再留空。畜圈的底部都铺设了木质地板,确保牲畜过夜时不直接接触地面。在地板与地面之间保留得有一尺高的空间,目的是为水生的两栖动物和陆生动物饮水留下了活动的空间。结果使得尽管当地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数量惊人,但这些野生动物,特别是蛇类都不会串入畜圈,骚扰牲畜。在人居的第二层,地板铺设得十分严密、牢固,但墙壁的木板之间却有意识的预留有狭小的窄缝。游廊缩小并盖了顶,楼梯走向都面对鱼塘,指向山涧。这就使得他们所处的环境尽管处于山洼之中通风不良,但只要鱼塘和山上存在着细小的温差都会有风自然穿越楼梯而过,靠空气的吸力确保人居住的卧室处于轻微的负压状态,蚊虫很难串入卧室之中,而弥漫山间的雾气也不会进入卧室,从而使得乡民的卧室始终保持干爽、舒适。住房的第三层与坝区的杆栏式住房不同,不是作为储藏室使用,而是作为起居室使用。在这一地区终日生活,其目的不是一般概念上的取暖,而是要造成一定量的热空气,使之产生抽吸作用,将底层的湿气尽快通过楼顶的通风口排掉。这不仅使人们感到生活空间舒适,还能确保顶楼阁楼上存储的粮食始终保持干爽不会发霉。与此同时,对墙壁的密封,不同的层次也有区别。底层的畜圈封闭得最不严密,第二层则十分严密,只有板壁上有少许的缝隙。起居室封闭得最严密,目的是在室内制造一个空气流动的气压偏高地带,以便驱动空气从下往上抽吸。不难看出,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改进,不仅提高了人居的舒适度,而且还起到了规避山区有害动物骚扰的功效,也最大限度的排除了浓雾对生活的干扰。

侗族传统的村寨选址基本上是临水建寨,村寨布局大致是面水而背山。在今天的黄岗侗寨,这一村寨选举原则也得到了较好的延续,但仔细观察后也会发现他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由于黄岗侗寨位于一个山间盆地之中,盆地内只有3条小溪穿行而过,要做到传统的面水建寨,很难达不到视野开阔的目的。因此,黄岗侗寨的建构做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一方面通过筑梯为堰、河流改道和开挖鱼塘等方式,使整个山间洼地形成了一个面积很大的鱼塘群。鱼塘与鱼塘间虽然受地势所限,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平面,但由于鱼塘连成了一片,所有的邻居都围绕鱼塘而建,形成一个环形圈。其结果使得侗族习惯的视野开阔人居环境,在这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与此同时,各家户之间同样可以凭借山间的通道相互串通,使整个村寨的每一间住房都有充足的光照。同时,又能够背靠青山,获得一种景色多变的山林生活情趣。整个村寨布局给人的最大感受是,村寨恰好位于山地与滨水环境的交界带上。不仅丰富了人居环境的景观,居民之间的交流、人居环境的光照通风也与坝区环境保持稳定的传承关系。

传统侗寨的公共空间,由于受到连片水域环境的限制,又要避开水位涨落无常的威胁,因而都安排在杆栏式住房的侧面,以晒台和游廊的方式得到满足。今天的黄岗侗寨则将公共空间设置在各杆栏式住房通道附近的旱地上,杆栏式住房的晒台和游廊也相应的缩小。这样的公共空间设置有鼓楼、风雨桥,安置有历代留下的碑刻,布置有萨坛。从中既可以看到公共空间的传统,又可以发现这样的传统有别于坝区的侗寨,公共空间更为集中,而且与居民的住房保持有较大距离。在适应特殊的地貌环境时,成功地做到了发挥其有益的要素,抑制了不利要素这一创新特色。

从上述几个内容不难看出,这里的侗族居民在村寨人居环境的建构上,既沿袭了传统,又做出了恰到好处的创新,最终使得文化的适应落到了实处,对所处的原生生态环境既做了适度的改性,又改性得不与所处环境相冲突。对传统的人居环境继承同样恰如其分,既维护了滨水而居的习惯,又丰富了人居环境的景观多样性,使得这儿的人居环境比真正的坝区还更其丰富多彩。生活其间的居民,环境的舒适度也更为理想。

二、水环境的再配置

对河网坝区而言,水资源的高度丰沛是其显著的特色,水资源的截留、储养、净化和再生主要仰仗自然力量去完成,传统侗族文化则是聚焦于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但黄岗侗寨则有所不同。村寨所处的区位是地表崎岖不平的山区,按照自然规律,这儿的降雨量虽然丰沛,但水资源流失的速度极快。要建构一个滨水的人居环境,就得对地表资源的配置做出必不可少的改性,尽最大的可能截留和储养大气降水,并在当地提升物质循环的速度,达到水体净化和就地再生的目的。因此,黄岗侗寨对当地水环境的适应集中表现为对水资源的人工再配置,其实现人工再配置的方式可以从鱼塘的建构和梯田的建构得以体现。

黄岗侗寨居民的鱼塘建构形式多样、功能各别,但就总体而言,都是着眼于对大气降水的截留和储养能力,同时兼顾景观的优化和水体的脱污。这里是一个典型的亚热带山地丛林带,山高林密、降水丰沛,但由于地表溪流落差大,丰沛的降雨会很快的汇入江河下游,既难以截留又难以储养。为了改变这一不利水环境,黄岗侗族居民动用了多种方式在社区范围内建构了星罗棋布的人工鱼塘。有的是对天然河道筑坝截留,有的则是开渠引水进入洼地自然形成鱼塘,而有的更是直接开挖地面去建构鱼塘。更有甚者,有的则是将原有的河流改道,使河滩地自然形成鱼塘。花样翻新,不一而足。所建鱼塘的功能除了养鱼外,还另有所归。开挖在坡面或建在溪流源头的鱼塘,其主要功能是截留和储养水源;配置在稻田区的鱼塘,则兼顾稻田水位的调节,因而这样的鱼塘都设置得有精准的分水坝,以确保每一片稻田水位的稳定。分水坝还得承担起拦截塘鱼外逃的功能。修建在村寨内部的鱼塘,主要是喂养种鱼,但也兼顾到水体脱污,水生植物的种植,特别是充分发挥对村寨水域环境的置景功能。

就总体而言,这些星罗棋布的鱼塘一旦建成,都意味着对原有的地形、地貌实施了人为干预下的改性。其目的全在于最大限度的截留地表水资源,并将地表水资源以静止状态储养在鱼塘中,大量鱼塘的设置无异于在山体上修建了众多的微型水库,从而有效地拉平了大气降水的时空布局。暴雨季节就地储水,而干旱季节则就地取水使用。同时,对稳定江河下游的水位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效用,但对侗族传统文化而言,这样的鱼塘建构乃是直接的优化了生息环境,使山区也能做到延续河网坝区生息景观的功效,使这里的侗族乡民置身于山区的立体式的河网环境之中。

坝区的侗族村寨很少考虑水体脱污的问题,主要是靠自然力去实现水体的脱污,黄岗则不同。由于地表径流的水量有限,水体很容易污染,水体的具体脱污任务更显得繁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侗族乡民同样得借助人工的再配置,就地实现水体的脱污。其中,村寨内鱼塘的水体脱污任务尤为艰巨,而当地侗族的智慧正在于,通过对村寨生物物种的配置和生活废水的人工控制,去实现就地脱污。

黄岗侗族居民对村寨内鱼塘的功能做了明确的定位,首先是作为种鱼和鱼苗的生产基地。由于种鱼多年喂养的成年老鱼,对食物的需求量大,因而将种鱼喂养在村寨鱼塘中,可以最大限度的将废弃的有机物直接用作饵料。为此,他们将简易厕所就建构在鱼塘上,使人畜的粪便直接为种鱼提供饵料,使这样的废水无害化,但同时也就造成了村寨鱼塘水体的富营养化,因为鱼排出的粪便会导致肥分的增加和氧气含量的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侗族乡民是往这样的鱼塘中引种了浮萍、茭白、水芹菜水浮莲等水生植物,并将这样的水生植物作为猪的饲料去使用,从而不断的将水体多余肥分转移到陆地上,有效的降低了水体的富营养化,而又提高了水体的含氧量。这不仅净化了水体,又使这样的鱼塘具有多重利用价值。它们既是鱼苗生产基地,又是饲料和蔬菜基地,还是水域环境的置景要素,可以使当地的侗族乡民同样置身于山区水域环境中,满足了侗族文化赋予的心里舒适感。为了增加鱼塘水体的含氧量,他们对这样的鱼塘每年在繁殖鱼苗前都要进行淘洗,将鱼塘底部的淤泥清除晾晒,然而搬运到稻田中作肥料使用。在鱼苗出塘后,还要在鱼塘中适度的放养鸭和鹅等水禽,增加鱼塘的水体就地环流,提高水体的含氧量,并清除其他水生动物,确保种鱼的健康。正是通过这样的一些人工适度干预,尽管这些鱼塘都处在村寨内,但却能够做到水质优良、景观宜人。

稻田建构的最佳环境当然是低海拔的河网坝区,黄岗显然不是建构稻田的理想环境,但令人惊讶之处正在于,黄岗侗族居民凭借各式各样的文化手段和制度性保障 [2],沿着坡面和溪谷建构成了层层的梯田,形成了立体的连片梯田区。这里的梯田建构形式多样,有的是拦河筑坝,让河流携带的泥沙就地沉积,淤积成稻田。有的则是实施人工的河流改道,将原来的河滩改造成梯田。在坡面陡峭的区段,则是垒坎填土后形成带状梯田。更有甚者,是在半坡削平坡面,将土石填入山谷而形成面积较大的梯田。也有在山顶石砌田坎建成面积稍大的梯田,但不管如何建构,其主要功能都在于最大限度的截留大气降水,就地储养液态水资源,使原先的丛林和草坡改造成立体式的层层梯田。从而发挥了最大限度人工形成泽生生态环境的人为置境功效,并兼顾了对水资源的调控。

除了对水资源再配置外,黄岗侗族的稻田还可以发挥其他水环境再配置功能。由于黄岗所在的山区在原生状况下,水资源截留和储养极为困难,因而降雨量虽然大,但缺水仍然是水稻种植的关键制约环节。为了化解缺水困境,这里的水田经营具有如下4个方面的特色:一是每一块稻田都要连续1015年进行泡冬作业,到期后才中断一两年改做旱地。其目的是加速土壤的熟化和残留有机物的降解,提高稻田肥力。实施泡冬的功能在于确保稻田在雨季来迟的年份也能够做到满栽满插,这显然是一种抗拒风险的适应策略。二是这儿的梯田都有加高、加厚的田坎,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储积大气降水,确保水稻的整个生长期不缺水。派生的问题则在于,短时过深的积水会影响水稻的正常生长。为此,他们成功选育了13个常用糯稻品种和10个备用糯稻品种。这些糯稻品种的共性特征在于,杆高、杆硬、不怕水淹,即使储水超过半米也不会影响水稻的生长和收成。这样的水资源截留和储养功效,每一块稻田同样是一个微型的水库,对水资源的储养功效,不仅满足了当地的需要,还给江河下游的水位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三是这里的每一块稻田都能与配套的鱼塘、灌溉渠、涧槽相匹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水位调控体系 [3]。每一块稻田,每一片鱼塘都能够分轻重缓急分享水资源,同时又能够精准地控制水位的高低,拉平了自然界的水资源供给波动,从而使得即令是在陡峭的山坡面上也能够随处可见微波荡漾的水域生态景观,使当地的侗族乡民能够始终感受到水乡泽国人居环境的惬意和宁静。四是这儿的稻田同样是一个生物多样性荟萃的“聚宝盆”。他们在稻田中实施了“稻-鱼-鸭”共生,并听任其他野生动植物在稻田中并存,乡民则对每一块稻田实施了物种配置,使稻、鱼、鸭进入稻田的时间和范围始终处于精准地控制之下。同时,又通过不断地采食和取用,有节制地调控稻田中其他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和规模,结果使得水体的污染在稻田中就能够得以净化,稻田中的生物多样性得到明显的提升,水体的水质始终处于高水平,水体富营养化、缺氧、无效蒸发等水域环境的生态问题在这里都得到了高效地控制。因此,这里的每一块稻田既是生产基地,又是微型水库,还是泽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区,而这一切功能的发挥都得力于稻田及人工配置的水环境对大气降水的截留、储养和再生。

侗族是一个滨水民族,水环境景观的稳定标志着人居环境的优良,黄岗侗寨所处的地质地貌区位是丛林生态环境。对侗族而言,环境虽然不利,但侗族文化的再适应禀赋却能使当地居民做到对水环境做了适度的人工再配置,使平面的河网坝区景观在山区立体化,既满足了对水环境的传统需求,又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对水资源截留、储养和净化功能。从而使得这里的人居环境不仅具有河网环境的各种特色,而且还能实现人工的有效再配置。从人的能动性方面着眼,黄岗的水环境显然比纯粹的坝区环境还更富于灵性。

三、森林生态系统的人为改性与人居环境的优化

河网坝区的原生生态景观,由于地下水位高,地势开阔,高大树木容易遭到雷击,以至于其景观特色表现为湿生草本植物占据主导地位,其乔木多为耐水淹的柳树等,而且植株不高,但树干粗壮,树冠很大。可是,黄岗侗寨位于海拔较高的崎岖山区,要完全复制这样的生态景观显然办不到,但为了人居环境的优化,这里的侗族乡民还是对原生生态系统做出了因地制宜的改性,从而创造了一种富于山居特色的人居环境。

黄岗所处的自然地理区位,由于海拔较高,气候又温和湿润,因而山区的原生生态系统主要属于亚热带常绿阔叶丛林。这一生态系统的群落主要由革质、单生、小、大型叶乔木构成,这样的乔木大多为常绿阔叶林等树种构成。其外在景观表现为终年常绿,而且一般呈暗绿色,特别是在夏季,景观都呈现为墨绿色。群落中植物种类繁多,其优势树种为木兰科、樟科、茶科和芸香科等乔木构成,并间插有壳斗科和桑科植物。它们在群落中,不仅物种数目多,而且所占比重大。稍占其次的树种则为喜欢酸壤的杜鹃花科、冬青科、山矾科等植物。除了乔木外,各种藤本和草本植物也在山间广泛分布,地面堆积着很厚的半腐烂的枯枝落叶,给人们的直接利用也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加上林下极为潮湿、阴暗,动植物物种虽然构成丰富,但人类要穿行其间进行劳作,却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会碰上难以预测的风险。按照常理,如果这样的丛林紧靠村寨而分布,会影响人类的利用,也会降低生活的舒适程度,对长期适应于坝区的侗族而言,更会显得很不适应。

今天,我们到黄岗所看到的森林景观却大不一样了。村寨周围的森林生态系统虽然照样繁茂、稳定,可资利用的动植物资源也极为丰富,但整个森林景观却与原生生态系统迥然不同。单就景观而论,森林的透光性明显加大,即使穿行在林间也能够透过高大乔木的枝叶直接看到蓝天和太阳光。林中虽然也有大量的藤蔓类植物和草本类植物分布,但数量已经大大减少了,林间的枯枝落叶由于乡民不断地取用为稻田肥料使用,因而堆积并不厚,不会妨碍乡民的正常穿行。在夜间和阴天,林间虽然也潮湿和大雾弥漫,但到了晴天的正午时分,林中就会显得干爽宜人。到了夜间,都会形成水平降水,汇集在常绿阔叶树叶上的露珠都会不断地往林下低落,不知情的外来者往往会被此景所迷惑,以为是下雨了,但走出林外一看,外面却是皓月繁星。不言而喻的事实在于,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森林生态景观,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黄岗侗族乡民根据人居环境优化的需要,实施了人为改性后的次生森林生态系统。就其物种的数量结构而言,虽说仍然可以将它称为是亚热带常绿阔叶丛林,但事实上它与真正的亚热带常绿阔叶丛林已经很不相同了。其差异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得到综合的体现。

首先,在黄岗的森林生态系统中,杉树成了十分显眼的优势树种之一。其物种构成除了习见的杉树外,还包括珍惜树种秃杉和红豆杉在其中。更耐人玩味的事实在于,侗族乡民将普通杉树明确的区分为“公杉”和“母杉”两个栽培种。所谓“公杉”是根据它的叶子尖锐而刺人得名,所谓“母杉”则是根据它的针叶柔软而得名。这样的区分在实际的栽培过程中,虽然没有特殊的生态意义,但却赋予侗族理念的人性意识,表达了侗族对杉树的喜爱和关注,因而将它们赋予了某种意义上的人性内涵。

众所周知,杉树这种常绿针叶树的原生环境不是亚热带地区,而是高海拔、高纬度的凉湿生态环境。据生物学家的调查表明,杉树属松科,为常绿乔木,一般是生长在海拔2500米4000米之间或维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其植株高度最高可达30米,而胸径则可以达到3米。其树干端直,树形整齐,因而成材率很高。1株成年杉树采伐后出材率比一般树种都要高,加工出来的板材和方材,木纹挺直,虫蛀和结疤极少,是优质的建筑用材。更难能可贵之处在于,木材中含有大量的草酸钙,因而木材极为耐腐蚀,即使在水侵环境下,也能够多年不腐蚀。对黄岗的杆栏式住房而言,更是理想的家材。不过,杉树也有它美中不足之处。在黄岗定植杉树,由于气候过于炎热、潮湿,很容易感染病害,如金龟子、白蚁、杉梢卷叶蛾、双条杉天牛等 [4]。染病后树皮发灰,树皮由红转灰,树叶枯黄凋落,生长也就随即停止。即令砍伐后,木材也不耐腐蚀了。这是因为杉树在离开其原生地后,水土不服而导致的后果,因而侗族要在黔东南地区大规模种植杉树,首先就得对它实施驯化,并为此建构了整套的育林定植技术和多种防护措施,杉树才得以成为黔东南的优势用材树。具体到黄岗而言,相应的配套技术包括将杉树定植在常绿阔叶树间,而尽可能不种植纯杉林。与杉树林配合最好的树种包括杨梅、杜鹃和多种壳斗科植物,但却不能与枫香树匹配。通过这样的匹配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杉树病害的发病率。再就是对杉树的定植要尽可能的实施浅种,而且不能在空地上定植,必须在丛林中定植。定植后,对周边的杂树仅作适度地修剪,但杉树定植3年后,才停止管护。此外,还需要不断的对杉树实施观察和监控,一旦树皮发灰就立即砍伐,以此避免病害的蔓延。这些技术操作与清水江的用材林种植小有区别,但核心内容在于不实施火焚清理林地,因为实施这样的操作在清水江大有好处,在黄岗却不行,因为这里的气温和适度都比清水江流域要高,失去了丛林荫蔽种植杉树,地表的高温会灼伤杉树苗。这一差异足以表明,侗族本土生态知识的适应性精准水平,

较大规模的定植杉树后,由于杉树与当地原有树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关系,这就会使得原有森林的茂密程度会因杉树的定植而适度降低,这乃是侗族村寨周边的丛林比原生丛林更容易穿行的关键原因之一,而这样的改变不管是对于穿行,还是对于利用而言,都大有好处,因而也是优化人居环境的内容之一。

其次,黄岗侗寨周边的丛林还有意识地定植了数量较多的经果树种,主要是杨梅。其他还有梨树、桃树和壳斗科的板栗树。杨梅树和板栗树是当地的原有树种,而梨树和桃树等蔷薇科植物则是引进的树种。配置经果树种的牵连性影响在于,随着人们对果实的采摘,人们在林中活动的频度得到了稳定的提升,特别是杨梅成熟时,周边村寨的侗族青年都要到林中一面采杨梅,一面谈情说爱,从而使得森林中不仅充满了欢声笑语,而且人类的反复活动还可以适度的降低树林的茂密度,增加森林的透光和透气性,使得这样的森林与周边的原生森林拉开了较大的差异。除了经果树种外,在森林中的药材采摘和对小动物的狩猎也会很自然的发挥持续的作用,限制森林的过分稠密,使之更有利于人类的活动和消遣。这是优化人居环境的又一项显著内容。

最后,黄岗侗族对森林的控制还表现为对藤蔓类植物和攀岩类植物加以了适度的人为控制,一般是用柴刀将幼嫩的攀岩类藤蔓植物割断,减少它们缠绕成材的树木,既避免了成材树木的受损,又方便了人们的穿行。与此同时,为了有利于水资源的储养和对坡面水土流失的控制,黄岗侗族居民还在坡陡陡峭的区段和稻田的周边采取了另一形式的人为控制。通过不断的砍伐和修剪,使这样的区段不能够长出高大的乔木出来,或者是使高大乔木灌丛化。再通过有控制的适度火焚技术,将这样的区段靠人力形成了“浅草带”。这也是原生生态系统中所没有的内容,但对于乡民的人居环境而言,形成这样的浅草带却是优化人居环境必不可少的内容,因为这样的浅草带既是田间劳作的休息用地,又是畜群的放养场,还是监控有害动物侵入田间的监控带。同时,其生存的价值还在于,这样的浅草带具有极高的水土流失控制功能,它可以极大地降低山洪暴发时,地表径流的冲力,能够截留地表径流携带的泥沙。草本植物的逐年更新还可以增加土壤的透气和透水性能,大大提高了对水资源的储养能力。

总之,在今天的黄岗所看到的森林显然不是原生状态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而是经由侗族文化改性后的次生森林生态系统。这一改性不仅表现为景观的改变,更意味着可利用率的提升,从而使得这里的森林生态系统也成了人居环境优化的有机组成部和当地侗族乡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结成了和谐并存的友好关系。这一点是以前研究者恰好较少关注的内容。

四、小结

不同民族人居环境的建构,必然是启动该民族的文化机制对当地原生生态系统进行改性后的结果,而优化的过程则是一个民族文化与当地生态系统再适应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侗族整体的文化特征和环境诉求,既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传承和延伸,同时又因地制宜的添加了山地生态系统特有的新内容,因而黄岗侗族的人居环境与坝区的传统侗寨既有区别,又有传承。差异融入了传承之中,而传承又兼顾了再适应过程中创新的要素。这才使得黄岗侗寨的人居环境比之于坝区的侗寨多样性更丰富,舒适度更高,说他们的人居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可以称得上是恰如其分了。

参考文献:

[1] 罗康智.侗族传统文化蕴含的生态智慧[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