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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效力增强国家是一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最根本的标志,而经济是国家里最具物质性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愿让渡本国的经济。这导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条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较少,而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软法较多。但随着金融危机爆发,各国意识到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各国在让渡经济方面的态度逐渐软化,这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效力增强,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订条约,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硬法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亦重视软法,在实践中增强其约束力。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两点。第一,国际组织地位上升令各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方面达成一定共识。国际组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其通过组织特有的制度性造法方式,提出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令各国遵守其制度安排。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巴塞尔委员会(BCB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来塑造、传播融资、金融市场准入等反面的市场机制共识。国际组织的技术性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高,这令各国监管者对国际组织愈加依赖。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先进性提升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各国如不遵守,便难以抵御金融危机的风险,容易被国际金融市场淘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源之一便是银行业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忽略了内部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而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于2006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便预测到了这一风险,通过制度规定降低金融机构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性。因此,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均意识到遵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会获得市场给予的利益激励,反之则会面临不利的后果。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程序法为其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上述程序法主要指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谅解》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争端。易言之,WTO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均可用于评审和监督成员国是否履行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同时用于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发生的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WTO成员国的金融监管,令其自觉履行义务。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证实,各国过去奉行的金融自由化不再适应当下的国际金融环境。因此,重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创新,令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具体地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可归纳为三点。第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统一化发展。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现阶段一般都是针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不同程度地实施分业监管,即对证券、银行、期货、信托、保险等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监管。只有少数欧洲国家如德国等实行统一监管,即由综合性监管机构监管所有金融领域的全能银行制度。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金融业之间的边界愈来愈模糊,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时展,继续坚持只会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或是滥用。因此,如英美国家和香港等现在都由多层次、分散的分业监管模式,向综合性、统一化的混业监管模式发展,即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综合化发展。过去的金融风险以信贷风险为主,风险种类较为简单,而随着时展,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也愈加复杂。因此,原有的监管标准已逐渐脱离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各国监管制度正朝着综合化发展:一是从资本监管发展到全面性风险监管,从只针对信贷监管,发展到针对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全面监管;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自律管理,有效抵御风险;三是规范监管程序,加强对银行监管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6]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国际化发展。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封闭的国内金融监管制度已不再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需求,国际监管合作的呼声愈来愈高。一是随着国际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各国金融市场的关联度变高,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程度加深,新出现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管理、投资收益率在各国金融市场上趋同,这为国际监管合作提供了一定便利。二是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创新工具的跨市场国际性金融交易,本身就需要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的联合与互动。当然,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要求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相互融合,这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变化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价值取向。而国际金融法的功能表现为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方面要求其保证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其注重金融安全以促进效率提高。由此可知,效率与安全是国际金融法内部的两个相互博弈的价值取向,二者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纵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史,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取向大概经历了“注重安全”、“注重效率”、“效率与安全并重”这三个发展阶段。其原因有二。第一,安全是效率的前提,如不注重金融安全,便会引起金融危机,令效率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化为乌有。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曾因受到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而以效率为首要价值取向。这令各国放松管制,导致监管真空,为金融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造成国际金融监管的效力下降。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便是一记警钟,其带来的损失令国际社会意识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美国提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改革》共分为五部分,分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保证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防止投资者和消费者受金融滥用影响,为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要的工具,提高国际监管的标准并加强国际合作。[7]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的G20伦敦峰会便提出,国际金融监管的疏忽导致国际金融市场未能有效抵御系统性风险,令危机的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机制都需要加强监管,如加强对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等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监管领域扩大至一切具有系统影响性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第二,效率是安全的保障,如不注重金融效率,则会导致问题经济,无法为金融安全提供物质支持。金融效率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其直接决定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倡导金融服务现代化的发达国家,以及呼吁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都极为重视金融效率。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更是明确地将金融效率列人金融监管原则和目标。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0年英国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6项贯穿效率精神的有效监管原则,包括监管资源使用的效率与经济原则、被监管者应由领导负法律责任的原则、平衡监管的收益和成本的原则、推动金融创新的原则、促进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对竞争不扭曲和不破坏的原则。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WBG)、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都致力于推动世界自由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注重对效率的追求。上述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均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推进金融服务多边自由化的深化。WTO呼吁各国共同构建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WBG在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中反映出新自由主义的精神,IMF强调市场的作用而要求政府减少干扰。综上所述,唯有安全与效率并重,方可最大程度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际金融法的功能有效实现。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发展中国家无论在南北对话还是南南合作中都逐渐式微。因此,发展中国家过去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准则或原则,来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发展的行为,已不符合当前的国际金融发展轨迹;而在承认既有国际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决策程序或规则,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改良国际金融秩序的行为较为可行。于是,我国顺应上述潮流,逐渐由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者,向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者和维护者转变。这种角色转变,令我国需要注意以下三部分制度建设问题。
(一)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传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即为防止单个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是倒闭,而关注外生金融风险,在单个机构内部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方式忽略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以及风险关联性,不能抵御当前金融一体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8]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是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各国形成的共识。宏观审慎监管是为防止金融体系的风险,关注内生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注重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关联性,可有效防范宏观经济波动。故而,我国应在保持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需注意三点。第一,明确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界定标准。系统性重要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拥有大量与金融市场或是其他金融金钩的交易对手风险,一旦这类机构倒闭,便会令其国际和国内交易对手受到牵连。另一类具有大型高度杠杆化的特征,其资本损失将对对整个宏观经济造成放大影响。二是拥有大量的对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交易对手风险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中,监管当局应通过划分上述系统性重要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监管。第二,提高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标准。系统性风险会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塌,因此,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监管应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更为严格。监管标准应基于金融机构的相对系统重要性,不仅要求在杠杆率限制、流动性要求、风险资本要求和总体风险管理方面执行更严格的监管标准,还要求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实施更详尽的信息披露。第三,建立和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必须全面了解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需要,才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系统性重要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掌控都十分薄弱,因此,我国应当将结构性投资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纳入非现场监管的监测范围,从而进一步规范金融衍生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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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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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混业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重庆科技,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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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国印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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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跨国银行业的“双刃剑”效应
跨国银行无疑是国际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浪潮的积极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所蓬勃兴起的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归因于跨国银行业的不懈努力和强大压力。政治学家一再宣称,银行监管机构已形同虚设,沦为银行业的代言人;许多经济学家以所谓的“需求理论”来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意义,他们认为银行监管作为制度供给方,是银行业发展需求的产物,因而银行业不断向全球各地扩展业务的需求将决定银行监管的弱化和放宽。2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和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均加剧了这一趋势。跨国银行因此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氛围和发展机遇,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但在跨国银行业空前繁荣的“泡沫”下,充满危机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酝酿,并和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世纪末的一场金融灾难——亚洲金融危机。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刃剑”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跨国银行利率风险的增加。利率风险是因市场利率剧烈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风险的发生机率极小,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几乎对所有的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并对存款利率设置上限(ceiling),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涨,减少了利率风险。但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放宽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顶制度,同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被突破,银行跨营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3其结果是:利率封顶藩篱的撤除和金融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使各银行间形成利率竞争,竞相以高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获得高利润,银行往往将资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创新项目,但随即而来的往往是高风险,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风险的恶性循环。4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减少了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限制,固然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国际配置,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跨国银行对外扩张的动因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银行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拉美及东南亚等处爆发的金融危机均与跨国银行的规避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跨国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表外业务”5剧增,增加了跨国银行的衍生性金融风险。表外业务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必须拓展额外的财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是金融业竞争激烈,跨国银行利润率下降。于是跨国银行为了维持其股本与资产的报酬率,必须发掘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新业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本要求,又能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发展最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国银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已高达12万亿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即交纳少额保证金即可以从事数倍于保证金数额的业务操作,收益高风险亦大,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几年震惊世界的几起金融破产、亏损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事件等,均因从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国银行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跨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从规模和总量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超级银行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因为这些超级银行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酿成风波,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将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银行业所说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产”(too big to fail );其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竞争进入了垄断竞争阶段,经过并购后重新组合的大型银行拥有垄断优势,但其面临的来自其它大银行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在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国银行将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再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 supermarket)的蓝图,但同时也使跨国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风险的预测力和评估效果下降,风险的破坏力剧增,此外,由于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存在着利益冲突,跨国银行跨营他业实际上也打破了证券、保险业固有的竞争秩序。
(五)国际金融一体化将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场连为一体,为跨国银行节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以及现代通讯手段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使跨国银行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密切,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清算,必然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理论界有学者将这种波及效应称为“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危机都曾造成类似的链式反应,引起跨国银行界的极大恐慌。
二、 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双刃剑”效应只是折射出跨国银行业的“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因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时改弦更张,更新监管
措施,以“看得见的手”调控失灵的金融市场,仍然可以实现跨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被监管者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的意识淡薄,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一般认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依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笔者便从三种监管模式着手,研判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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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澳大利亚: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是以双峰监管模式展开的,由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储蓄存款、保险和养老基金进行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阻止人为操纵市场以及不公平竞争等,维护市场的稳定。澳大利亚的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首先体现在,一方注重风险的检测和管理,另一方注重监督行为的披露,通过金融信息交流与披露机制,有效地联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又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消费者权利以足够保护。同时这种模式中两方机构各自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对于可能的共同监管领域由于部门因素产生的交叉、真空现象予以良好的规避。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机制,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总结基础上的一种改进模式[4]。但是这种双峰监管的模式也有其先天性的不足,首先这种模式依旧没有解决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下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和效率下降的问题。其次也不能很好地平衡双峰之间的利益格局问题。
4.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通过对于美、英、澳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模式转型的经验,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寻找一条稳定健康的新路径。首先,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保障金融业内部监管与发展目标之间的协调,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要义,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求,统一但有区别的监管模式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通过建立一个宏观的金融监管指挥机构,全面统筹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其次,随着金融自由化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金融风险变得日益严峻,各国都在探索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比较典型的做法。再次,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的同时,各国都注意到了市场的自我管理对于金融发展的良性作用,特别强调将行业自律作为机构型金融监管的补充,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是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新着眼点。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各国金融业发展逐步趋于同质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际社会对于各国本土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有着的新要求,应当加强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的交流与沟通,以逐步缩小各国监管模式不同对于金融全球化的阻力。
二、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即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主要监管体系,另外国家还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5]。但是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仍然不能很好地与我国蓬勃发展的金融业格局相适应,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寻找一条适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是十分必要的。1.交叉性业务监管重复或缺位。为了更好地统一和综合监管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由此,中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实行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模式[6]。随着国内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已受到挑战。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它们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且各业务之间联系极为紧密,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与发展使中国银行与其他实体经济市场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而另一方面,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清,虽然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这一沟通机制,但该机制并没有起到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的作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困难问题依然严峻。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真空地带,产生了不少的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和分散监管等诸多问题。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多从自身利益考虑,相互推诿监管职责与相互争夺监管权力,因此,时常发生纠纷。2.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性较弱。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有一整套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并没有效果,甚至有些形同虚设。有关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可见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不善导致的金融风险增加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由于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主观因素介入较多,易产生负面效应。但这种企业内部自发的监管行为,也具有监管成本低、监管质量好等优点,对于金融风险可以很好地防范,还是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自律与机构监管两种金融管理手段相互协作,互相补充,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7]。3.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我国金融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管配套机制并不健全,给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安全,防范银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一制度上还是空白。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其发展的隐性担保,国家通过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注资来保障其发展的稳定,但整个担保机制的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运作过程也不透明,难以对银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不能产生良好的市场预期。同时,各监管主体之间也不能对各自工作中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交流并向社会披露。虽然我国早就有监管联席会议这一制度,但是,监管联席会议的性质只是议事机构,其权威和工作效率都不高。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产物,并不能将各金融部门所掌握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整合,当发现问题时,并没有形成多部门协同处理、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
三、完善我国本土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步加快,金融风险在中国发生的概率逐步提高,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金融产品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混业经营已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我国只是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步发展阶段,整个混业经营的体系构建深度和广度都不足,因此中国要实行统一监管有着重重困难需要克服。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已成一种必然。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同时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稳步地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避免突然的监管模式变动所带来的动荡,充分立足具体国情,寻找出一条符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路径。
1.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转型。针对监管机构存在交叉和真空的问题,短期内进行大范围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如果过于急促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在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仍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这也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相吻合。当前应当依据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步伐,以两步走的方式,稳步推动国内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的方向转变。第一步,在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混业经营出现的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的问题,应当重点理清各机构职责所在,明确具体行业的监管主体,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筹各机构的工作内容,协调其内部履行监管职能时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逃避监管的可能。这样的模式既符合“渐进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路,又可以为以后建立统一但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模式积累必要的经验,奠定制度基础。第二阶段,将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逐步转变为国务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整合“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职权,削减央行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将原有的“三会”改制为金融监管委员会下属的职能局,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的基础上,施行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委员会将根据“三局”的监管职能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功能确定三部门的监管范围,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能。
2.建立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济危机的频发,金融风险的防范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流动性危机和系统性风险已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首先,建立法定的职能明确的存款保险机构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任务;其次,要明确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对国内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及信用合作社以及在国内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应要求其参与存款保险;再次,要建立相关的银行风险评级机制,将风险与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最后,建立相关的退出机制,抑制金融业的道德风险的积累,稳定银行体制的运行。通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危机,保护存款者利益,给我国银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高效经营的环境,同时作用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快解决不良资产的步伐,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也要建立金融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推动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金融监管风险信息共享程度,作用于具体机构监管决策科学性与准确性的提高。一是要完善各部门内的金融风险信息采集制度与部门之间的金融风险信息交换制度,二是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将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整合,并制定定期金融风险信息制度,通过媒体与官方渠道,集中向各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这些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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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全球范围内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金融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应在于它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降低经济社会的交易成本,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虚拟经济在社会整体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极速膨胀,资本在金融市场的加速流转越来越表现为追逐超额利润的投机行为。在虚拟经济条件下,庞大的投机易成为主要的收益来源,而虚拟经济交易的对象是经过各种加工以及粉饰过的“风险”,这些交易并不是以合理的条件融通和配置资金,而是围绕着货币和证券的价格波动和利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当事者的哪一方承担或盈利的归属。资本市场的运行是在资产定价模式的基础上由心理预期的支撑而自我实现的,在金融创新的杠杆放大作用下,人们对于超额利润的向往超出了对于风险的评估,表现为一种典型的“博傻”行为。一旦外在扰动引起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逆转,高台跳水式的资产价格暴跌不可避免,出现一轮又一轮“剪羊毛”似的财富再分配。而在这种再分配过程中,一种比较悲惨的情况是富人对穷人的侵占,富国对穷国的伤害。鉴于一国内部收入的再分配受制于国家、经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强约束,我们这里主要讨论金融危机带来的国家间的收入再分配。
此次金融危机给美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但是此次危机所造成的损害并不是由美国自身独自承担的,通过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一定程度上使得美国分散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转嫁了危机所导致的损害。这种收入再分配的机制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美国通过大量输出美元获得了巨大的铸币税收益,这种收益与付出的成本间的比例随着危机的爆发和美元贬值会得到放大;另一方面,持有大量美元资产的国家或者个人通过购买美国金融产品,间接承担了危机所带来的损失。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全球资本管制放松,世界经济虚拟化进程加速发展,虚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深了收入和利润国际间不平衡再分配的程度。在虚拟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经济实力差异所导致的经济虚拟程度的悬殊为收入再分配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条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不断推进和深化其金融发展,增强了国际竞争力和分享其他国家国民福利增长的能力,其经济的运行日益表现为虚拟经济为主导的特征。而广大的发展中国甚至包括多数的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经济虚拟化程度较低,其经济的运行更多地表现为实体经济主导的特征。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得到较多的利益而为之承担的风险不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通过以虚拟资产为导向的资金大规模地国际流动,金融领域完全以吸食通过投资和动员各种技能水平的劳动力创造出来的财富为主,金融领域内增值的资本则来自于而且将继续来自于生产部门,后发国家实体经济部门所创造的利润,更多地被发达国家通过虚拟经济活动而分割。一直以来,美国通过让境外债主吸纳美国国债,借助外资注入来支撑濒临崩溃的美国房地产市场、制造境外金融泡沫、输出巨额美元三种途径有力地刺激了境外美元资产的极度膨胀,半国家承担金融泡沫破裂的结果是通货紧缩,中心国美国则以金融泡沫向半国家的有效转移而维持通货稳定。在这个泡沫的形成到破裂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伴随着国家间收入再分配的发生。
(二)对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影响
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是在金融全球化进程有了很大发展的基础上发生的,它的发生必将对全球金融自由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主要利益代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反思全球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减轻对发展中国家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发生在金融体系最健全国家一一美国的此次金融危机,也会使得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自身金融自由化的进展进行深刻地反思,采取更加审慎的自由化举措和金融监管措施,增强本国金融体系的抗风险性。
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由市场自发作用下,金融业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也充分证实了这个命题。但是一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过分地强调金融自由化可能带来的好处,却没有考虑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强迫少数国家进行比较激进的金融自由化,导致这些国家不同程度地受到金融危机的困扰。20世纪80—90年代拉美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虽然让许多国家尝到了激进自由化的恶果,但是并没有改变美欧国家强调推进国际金融自由化的一贯立场,从而使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中的金融安全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为金融自由化并不意味着金融管制的终结,而管制放松却有可能终结稳定,金融稳定也许没有直接带来金融发展,但是金融稳定往往直接保障并促进了经济发展。在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业不发达的金融市场中,这种对于金融业运行的监管更凸显出它的必要性。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的进展中,极度渴求金融发展可能带来的经济增长方面的好处,往往忽略相应的金融监管方面的建设,一旦危机爆发,金融自由化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远高于激进自由化所产生的短期利益。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金融市场在维持实体经济良性运行中的作用得到了大大加强,金融自由化是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方向,但同时也使得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不断增大,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增加,危机的爆发会对实体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更大的破坏性。美国此次金融危机充分地暴露出信息技术革命给金融监管所带来的挑战。在不负责任的美元扩张政策的推动下,完善的金融体系并不能保证使美国金融体系的运作就安枕无忧,也无法消除金融体系本身所具有的脆弱本性。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要防止本国金融自由化的过快发展,防止出现本国金融业的发展与本国实体经济运行的脱离。对正在经受虚拟经济不发达而实体经济发达之苦的发展中国家(当然也包括中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要清醒地认识到:符号经济不是一切,生产率提高、资本形成、经济增长才最根本;符号经济更像是耀眼的浪花,实体经济才是掀起浪花的海底的潜流。
(三)对国际货币体系运作的影响
由次贷引发的美国金融危机是在全球流动性过剩、通胀不断高涨的背景下爆发的,次贷危机的蔓延使消费和投资信心指数大大受挫,各国对市场的预期普遍下调。为了防止信贷紧缩可能带来的经济形势恶化,各国央行被迫迅速注入大量的货币以稳定货币市场供求。这样,为解决一场突发的大范围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及大规模信用货币的注入,使全球金融系统面临新的金融泡沫膨胀的风险,国际货币体系蕴藏着新的危机。
二战后美元输出方式逐渐由资本项目逆差转向经常项目逆差为主,在此过程中,全球对美国资产的需求也开始从对其实体经济方面的需求转向了对其虚拟资产的需要,美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实体经济相对于虚拟经济显得日益薄弱,全球虚拟经济迅速膨胀,资金越来越表现出以分享利润为目的投资行为向以获取价差为目的的投机行为的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美元的发行摆脱了与黄金固定挂钩的内在约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泛滥似的发行,以弥补美国不断扩大的经常账户逆差、财政赤字和美国居民不断上升的赤字消费,又由于国际货币体系中内在调节机制的缺失,全球范围内经济失衡状况逐步恶化。在此过程中,东亚国家出口导向型经济战略的实施迫不及待地需要为本国产品寻找世界性的出口市场,从而和石油输出国一起很快积累起大量的美元,并且这些美元顺差很大部分又用于购买美国资产,使这些美元回流到美国境内。美元的供给不断地以乘数效应在全球范围内流通。随着全球金融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以国际贸易和投资为主体的实体经济的作用在逐步下降,以债券、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资产的交易为主的虚拟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世界范围内形成不受约束的流动性膨胀,全球经济的运行日益被恶化的失衡和金融动荡所困扰,20世纪70年代以来,历次金融危机的背后都深烙着流动性膨胀的影子。
此次发生在市场成熟国家——美国的金融危机并非源于经济的外部冲击,不是因为短期资本外逃或者是国际债务偿还的不足所导致,它是美元长期过度供给的结果,也是现代金融市场脆弱性的又一次充分暴露。它对国际金融市场所产生的影响要远超出之前发生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任何一场危机,它在给美国金融市场稳定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长期混乱和不安,又一次有力说明了金融危机中中心国家对于国家影响的一维单向性。危机发生之后,从危机的救助上来看,要实施针对主要发达国家如此大范围、大规模的救助,无论是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是世界银行来说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国首先依赖于本国大规模的救助方案向本国金融系统大量注资,其次大国间进行了紧密的金融合作,多次进行联合降息救市。如此大手笔的金融合作安排是之前拉美和东亚金融危机中所不曾见到的,这充分说明:第一,此次危机影响的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没有国家间的充分合作,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可能会不可避免;第二,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应对危机上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在应对大国金融危机方面尤其如此;第三,只有在真正危及到发达国家切身利益的时候,他们之间才可能开展有效的经济合作,但这种经济合作也仅仅局限于他们的利益范围之内,至于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的进展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二、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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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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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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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许多经济学家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金融创新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1.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为广阔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1)增强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有价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给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能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运用正确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积极地引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金融竞争或以推动新的金融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在金融运行中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业,从而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漫延欧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工具多以表外业务进行,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失败会导致全社会资金供应者和资金运用者的失败,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甚至会动摇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离不开金融监管
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而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就不能保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在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
3.金融监管可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保证,即使是制定了正确的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将其有效地实施,甚至还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危及社会的安定。因而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
4.金融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需创新与监管并举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必须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把握好监管力度,通过制定适宜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林俊国:金融学[M].第一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06:4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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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 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9年,我国颁布了《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 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 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 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 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 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 职能长期不确定, 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 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管机构庞大, 人数众多, 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 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 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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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 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 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 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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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在一定时期分业监管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如: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混业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避免货币市场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以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等等。但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分业经营经营成本过高,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的问题
如今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化,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也已经日益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普遍存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交叉合作变得更有必要性,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便显露了出来:
(1)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不够
我国已经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实行分业监管,立法时也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我们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
(2)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度不够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我国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是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才能完成,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监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差别较大,各国监管机构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国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间没有建立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
目前我国“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信息还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这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我们知道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到利益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而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还不够,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很容易助长一些投机行为的发生。
(4)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毕竟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金融监管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是监管工作切实执行的根本保证。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等方面,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我国金融监管优化和完善的对策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们必须优化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建议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从而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二要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可通过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具体明确的分配,消除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等现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等法规制度,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各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打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泾渭分明的格局,建议由央行牵头,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部门综合调控并进,并界定各机构的职责,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现象。二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克服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金融系统的风险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受到极大的挑战,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加强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尽快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监督是金融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机构和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适当地披露其政策信息,从而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让公众参与监督,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断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针对当前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现的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4)完善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要不断地提升,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关键环节之一。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断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议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也可派到国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学习国际监管知识技能,提高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选拔一些熟悉金融业务和外语、法律、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从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以满足推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人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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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创新的解释,各个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大多数学者的解释由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衍生而来,他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Theory of Econoforc DeveloPment)中对创新所下的定义是: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创新建立,是对企业要素实行新的组合方案。 创新包括新的技术与组织管理上的新思维。具体地讲,创新包括四种情形:(1)新的产品出现的意义;(2)各类资源开发;(3)新的市场创新开拓;(4)新的生产组称为组织创新。
从宏观层次上讲,金融创新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金融发展史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体系以及货币制度的历次变革都可视为金融创新。金融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服务行业结构上的创新都包含在金融创新的范畴内。
从中观层次上讲,金融创新主要是政府或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降低成本,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而逐步改善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功能。它包括技术、产品以及制度上的创新。技术创新是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采用改进的生产方法,重新组合生产要素或者添加新的生产要素;产品创新是指生产性能更好、技能更优的新产品;制度创新是为了提高效率,改进管理制度,使新的制度更完善,效率更高。
从微观层面,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创新:信用更多的创新,如利用短期贷款和中期信用,分散投资者独家承担贷款票据发行便利等风险;经济制度之间的各种新工具的转移,金融工具的虽然有风险,它包括原来的金融工具来提高偿付能力和转换的新的一些金融工具,股权创造创新,它包括债权人权益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来说,要严格控制金融风险。风险管理人员要严格看待风险问题,观望整个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做到期评估风险作用。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产生原因及隐患
金融业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历史。发达国家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就来自于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断深化的金融需求。从商业银行由单纯存贷业务转型、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共同基金业高速成长到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壮大,金融创新就是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产生并发展的,并且有力地推动了整体金融市场的大发展,也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稳健成长。 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金融风险,和甚至造成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美国住房金融创新盲目诱导和全球各地的金融危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在促进在同一时间,中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必须清醒认识创新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存在金融创新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市场风险。市场价格变化和价格的变化会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从这里的市场价格产生的,主要是指标的资产的价格;(2)设计风险。是由于在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按时来,甚至有流产的可能性;(3)流动性风险。市场中的金融衍生产品找不到合适的对手,只有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4)信用风险。不按照合同的条款而导致性能风险的一方的衍生物;(5)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系统故障导致清算风险;(6)法律风险。是因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贸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因(7)。是由于操作错误,不在时间性能,在有关法律,违反规定,组织创新工具贸易组织或负面影响的名声,这无形的损失的声誉风险。
首先,通过影响货币供给与通货膨胀的金融创新是可能的。商业银行新的种种负债账户,大额可转让存单。与现代金融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从而提高汇率。此外,国际金融创新通过电子交易的各种工具,如扩大货币乘数,倍数。首先增加了中央银行所控制货币供应量,控制信贷规模的各种阶段难度。
在金融创新界,扩大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对象是在上升,除了一般的监管机构,监管部门需要信托一些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等;由于各个表外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在任何时间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都可以被转换成真正的风险,增加了难度表外业务的监管作用。
此外,降低了金融体系的局部稳定性。金融创新在原来的模糊划分边界的各种金融机构,促进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资本流动的国际化标准,地方财政风险是能够迅速融入全球金融风险当中,使我国经济迅速增长。
三、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策略
激发国人金融创新动力,提高国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在我国景荣形式下的激烈竞争的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加强金融监管、加强行业管理监督、规范金融界的新创新、借助国际力量来协助预防新的风险发生。
(1)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
首先,我们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个硬约束,有了法律为依据,一切才有法可依,惩罚才有坚强的后盾,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也必须有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做后盾。不仅要有主体法律,还要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以约束各金融主体;其次,要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将要上市的创新工具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核,防范和控制创新风险,这是防范创新工具风险的首道关口;再者,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达到防范金融风险作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2)加强行业监督,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发生。我们强调,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工艺的复杂,规模庞大,所有监管机构努力为所有交易的综合实施整顿方案。监管机构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的管理,充分调动金融市场各类人群积极性。理应在银行业市场的种种风险维护,进而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观,促进银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起到了积极稳定的作用性。
(3)规范,防范金融创新风险。首先,金融创新的主体应根据其大小,资本,能力等,确定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占总资产的比例,并掌握了资产负债表的位置,表外业务与表中单独管理,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突发事件应对措施;金融机构要在实践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所有建议监管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监管的核心作用,以加强金融创新工具的复杂交易系统,明确完善内部的管理控制,楚涨停板,管理者清楚自己职责所在,对未经批准的交易活动或违反的商人和主管制度,要有一个明确的惩罚制度。政府对金融机构来说应该承担监管责任,但不能过多干涉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否则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会更高。我们应明确交易员的权限,要明确的责任范围和实施全面化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过程和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内部监督职能的发挥。中国按部就班进行金融自由化进程,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要在公司治理坏账处理、一些不好资产处理都做好全面准备,使得进一步开放。 美国债危机使中国经济意识到,我国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必须要实行最好方式进行,事先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全面应对金融开放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
(4)加强国际合作,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组织可以有效地降低了金融创新的风险。第一,加强合作的国家之间的监督管理,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业务以及金融市场面向国际化的发展方向。金融创新会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利润,也会带来一些料想不到的新风险,而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将会使金融风险波及更多国家和地区。 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而不是一个国家的监管,它涉及到全国至全世界的金融安全性,我们加强国际合作非常重要;其次,基于金融国际化的一个扩展,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监管的单一国家有时失败,这使得国际合作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的国际合作组织的证券监管机构,于1994成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通过向成员国提供咨询平台,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他们通过国际合作,以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作者单位:河南财鑫集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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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