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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办公室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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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办公室

篇1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类型评价

项目管理办公室在不同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不同的组织层次,主要包含以下类型:(1)战术级,它主要应用于规模较小的、成本较低的、影响较小的、客户较少的工程项目,其主要作用是对计划和成本进行管理和问题进行追踪;(2)跨功能级,它主要应用于中型大小的工程项目,其主要作用是对问题、人力资源和利益获得者进行管理,为了能够避免工程项目中出现较大风险;(3)战略级,它同跨功能级相比而言,也是主要应用于中型大小的工程项目,只是其管理范围更大,主要包括:商业规划、检测监督、计算计划收益、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支持;(4)企业级,它的主要作用是提供项目综合管理以及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报。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类型需要根据项目的层次结构与每个层次的主要职责以及项目的规模大小进行合理的选择。另外,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根据组织的具体特点而进行选择,主要会扮演三种角色:充当工程项目管理的支持者,充当工程项目的领导者,充当工程项目战略的管理者。于是项目管理办公室与项目管理组织之间形成两种关系:①参谋机构,它充当工程项目管理的支持者,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提供信息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持;②决策管理部门,它充当工程项目的领导者或者工程项目战略的管理者,主要是制定工程项目标准和制度、工作人员培训等行政管理工作[3]。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组织结构

在进行组建项目办公室工作之前,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工程项目的层次和规模,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预期实现功能,组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等。然后,确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各个设计参数。通常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构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1)做好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分析组织的现状,设立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目标及整体工作计划;(2)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计划,主要确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组织结构以及招收工作人员的要求,确定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确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操作流程和建立检查的制度以及绩效评估准则;(3)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包括招聘工作人员,选取合理的工程项目管理运行流程、组织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实施制定好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流程和程序[4]。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组织成员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办公室经理、项目管理小组、协调员、技术支持小组等。其中,项目管理小组的主要在准备阶段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的框架;在实施阶段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运行与维护。协调员主要是负责对项目经理及其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确保有效实行制定的计划,并实时对计划提出修改和建议,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统计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技术支持小组主要是负责解释工程项目管理规则,提供规范的工作标准,对员工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培训等[5]。

三、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作用分析

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组织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的具体职能上,具体作用主要包括以下职能:

1.服务支持中心

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一定要把自己作为服务支持中心,只有这样才能协助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使项目管理更高效,这正是一个不断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过程。如果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不断需要大量的信息和服务,那么项目工程管理是难以顺利完成的,因为项目管理是靠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支持才能成功的。其工作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支持,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提供检查清单,进行项目监控,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工作计划等工作[6]。

2.沟通协调中心

首先,就外部项目管理角度而言,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管理体制是属于项目管理体制框架的,它需要把公司项目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与外部部门进行沟通,另外也要对公司整体项目管理理念进行深入理解和完善。其次,就内部项目管理角度而言,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各部门之间的剂,一定要改变各自为营,相互之间没有沟通、协作的情况,因此,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必须成为项目信息交流中心[7]。

3.管理培训中心

事实上,在很多项目管理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最主要职责就是进行项目管理培训。大多数情况下,培训一定要全面,并与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其他服务一起提供[8]。

四、结论

研究得知,在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百分比中,建筑行业占了7.69%,在众多统计行业中排名第7位。由此可见,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是有很多好处的,但也不是所有工程都要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因为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需要较高成本。因此,需要在成本可行的前提下,建立才项目管理办公室才是有意义的。

作者:侯伟 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谢烨.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化——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应用[D].复旦大学,2013.

[2]谢军.项目管理办公室(PMO)在多项目管理中的运用[D].北京邮电大学,2008.

[3]李红宇.以项目管理办公室为核心的”211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结构[J].高教探索,2005,(2):52-53.

[4]纪凡荣,成虎.项目管理办公室(PMO)在大型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施工技术,2006,35(12):124-127.

[5]张俊华.建设方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2014,40(9):273-274.

篇2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系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绿地以及广场。

铁路、公路、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拆迁纠纷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等,其中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应当事先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60%的资金证明(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三个月内,存入不少于剩余资金的50%,余额在六个月内补足);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款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第二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条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

(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者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二)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购买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房面积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房改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选择以房屋补偿,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或者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赁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好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且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以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与被拆迁人应享有的购房规定的补贴标准面积有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足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对不足部分按届时房改标准予以补贴;

(二)超出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因原住房面积过小(不含空挂户),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过渡住房,拆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住房。被拆迁人缴纳过渡住房人住费后,承租过渡住房。

承租过渡住房的租期未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离时支付拆迁补偿款。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确有另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以现金提取其产权置换补偿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第三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

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或生产场地,根据拆迁用地的面积确定补偿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补偿系数=

    市政项目拆迁占用土地的面积

  ────────────────×100%

    该地块所属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补偿系数低于30%的,以30%计算,其中拆除生产经营如配电房、锅炉房等重要建筑或其生产核心部位的,补偿系数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分别乘以补偿系数后组成,其计算方法为: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非住宅价格-(砖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商业区位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上缴税费情况确定,再乘以补偿系数,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十条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商业区位、层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节:

(一)以商业区位一级为基价,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补偿款依次递减;

(二)营业用房以一层房屋补偿额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4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5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拆迁人有条件提供房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拆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结算拆迁补偿与补偿房屋价格的差价。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定办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内的,商业区位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业区位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成商业区位补偿款的4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给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过2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对于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系数予以补偿,计算方法为:

拆迁范围内生产场地补偿款=生产场地补偿价格×面积×补偿系数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四十三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委托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论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一月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因保护文物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3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应在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前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时,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向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申领并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报建表》经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报建审核印鉴。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持经审核的《报建表》办理其他建设手续。对于不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批准立项部门办理下年度结转计划,并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结转报建手续。凡没办理结转手续的项目,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八条  《报建表》填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结转、变更登记手续的,由项目报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4

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是指已确定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出让完成前的准备阶段,出让地块意向建设单位先行开展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探、设计试桩、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等),同时各审批部门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业务协同,同步进行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各审批事项的预审查。在地块建设单位成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业务事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出让土地类建设项目,且建设单位有提前开工意愿。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实施条件

1.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明确,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

2.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税金。

3.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能够积极高效地配合各审批部门按时序节点完成报批准备工作。

四、实施原则

1.自愿申请,承诺守信。以意向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填报《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签字 盖章后提交申请。

2.依法合规,提前服务。对于通过申请的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提前介入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技术审查,对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预审查,对预审查情况提前告知。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对建设单位以“一张表单”方式提出的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并 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办理各项开工前的手续。

五、主要流程

1.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完成对出让地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含规划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及公示、建设用地规划预审、建设工程规划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开展出让用地首次登记前相关手续。

2.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施工阶段各类合同归集的审

查、质安监备案。

3.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完成对前述手续的实施主体确认;完

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环评、能评审批(备案)。

具体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

六、操作要点1.建设项目用地评审通过(或政企双方确定供地拿地意向)后,建设单位有意向走“拿地即开工”程序的,可提交“拿地即开工”申请,申请通过后即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

2.项目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后,自规部门依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在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自规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业务协同方式,提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批前公示说明中可不体现建设单位名称。

3.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通过的项

目,市审图中心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4.审图中心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和归集,完成质安监备案等。

具体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要求见附件3。

七、程序中止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拿地即开工”程

序: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篇5

从刚才局长和大家通报的情况,以及我所掌握的信息来看,我用这样三句话来概括一季度项目工作形势:

一是氛围较好,但开局不利。为抓好今年的项目建设,县委、县政府不仅兑现了年项目奖励资金154万,在县级财力不强,表现了决心,同时出台了新的分组竞赛考核方案和奖励政策措施,安排了专门项目周转资金,预借给各单位,支持开展项目申报和争取工作。项目建设机制比以前更加健全,我们项目建设环境应当不错,部门的积极性有所提高,有底气,组织了重大项目开工周活动,二级客运站、河东试验区、公租房等一批项目陆续开工建设。但从一季度项目实际到位、申报成功率和项目开工建设总体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想要的预期目标,目前只有8个单位有项目资金到位,总额只有4111万元,只占全年10亿元目标的4%,远远没有达到进度要求。同时今年我们整个项目形势、环境也容不得我们有丝毫松懈。中央预算内投资虽然较上年略有增加,但前几年我们争取的项目比较多、基数比较高,换届后各地在项目上的竞争更加激烈,我们能不能争取到手,关键是比思路、比办法、比耐力、比盯劲。

二是起步较早,但前期不实。今年的项目工作,肖书记和我十分关注,提前着手部署,还亲自策划和跑了许多项目,发改局较早地拿出了项目方案,但由于去年换届的影响,我们一些项目前期衔接、沟通工作做得并不扎实,项目预可研没做,即使做了也不科学,没有竞争力、吸引力,还有些没有切合国家投资政策和项目导向。在我们已经申报的75个项目中,究竟有多少能批下来、资金能到多少,正在申报的49个项目能不能进笼子、进本子、进盘子,正在策划的8个项目抓没抓到点子上、总量够不够,目前都还是未知数,都要冷静思考、认真研究、用心谋划、努力争取。

三是责任较明,但努力不够。虽然县委、县政府将今年的项目争取目标、重点工程建设任务都分解到了具体领导、专班和单位,责任十分明确,但是我们有些责任还没有完全上肩,主观努力还很不够,工作还不平衡。许多单位抓得并不紧、不主动,还在犹豫、等待,在等政策、等时间、等下半年再说;有些单位的项目任务还没有找到合适的项目申报载体,极有可能落空;有些项目跑了一次、两次、几次,没有结果,遇到阻力,就失去了信心;有些项目即便已经批下来了,但迟迟不能开工,我们不仅有去年的项目,还有年项目,资金下拨了两年,但至今有没有开工,有些已经开工了,但不能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建设,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严重地影响了上级部门后续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下一步项目的安排。

今年是新一届县委、县政府的开局之年,是试验区建设的关键之年,县委、县政府年初明确拉开了五百多个项目建设,如果我们的项目争取工作完不成预定目标,项目资金落空,必然影响到已开工项目的落实和顺利建设,影响到全县整个工作部署,影响到县委、县政府形象和威信,影响到全县稳定和发展。请大家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抓好项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

二、抢抓有利时机,全力争取项目

今年是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年”和“工作落实年”,我们要切实抓住试验区建设、大别山片区扶贫开发等政策机遇,全力争取、实施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大项目、好项目,确保完成10亿元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

一是进一步加大项目策划力度。我在政府全会、经济工作会议上已讲过,抓项目的核心是抓政策,抓项目的关键是抓领导,抓项目的重点是抓前期,抓项目要念好“四字经”:一是“贴”。紧贴国家投资方向和政策动向,紧贴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二是“新”。用新的理念、新的内涵、新的模式,切中政策、市场和时代脉搏,引起同频共振,大别山红色路,原叫腹地公路,大东湖项目;三是“大”。项目不怕“大”,关键是要“大而有理”、“大而不空”;四是“快”。一季度项目正在安排、策划,到下半年都已下拨了。项目建设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有效利用时间,合理安排分工,争取快人一筹。全国“两会”已开,国家最新的产业政策已经出台,今年将继续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同时更加注重加强薄弱环节,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特困连片地区、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我们要认真研究这些政策,真正做到“战略决策方案化,方案谋划项目化,项目实施操作化”,真正将县委、县政府建设大别山最具特色的生态经济示范县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变成一个个具体实施项目。中央财政今年仅在“三农”投入上就安排了12287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868亿元,增长17.93%。当前我们重点要围绕灌区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农村环境治理、农村水电路气以及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紧策划和申报一批项目,我们争取的项目资金要与国家的投入增长成正比,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增长20%以上。

二是进一步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对已经申报的和正在申报的124个项目,特别是争取资金在千万元以上的35个项目,要组织专班,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增加跑省进京力度和密度,一一落实到位。象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整村推进重点村建设、库区移民安置、农村危房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等常规性项目,争取的资金额度都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象县疾病控制中心、万密斋医院建设、乡镇污水处理、供水管网改造、粮食储备库二期工程、松宜公路改造、红色旅游开发、华丽1万吨制冷设备等项目,都是竞争性项目,在全省、全市能上的没有几个,必须加大力度。项目计划没下达、资金没下拨,就不算成功,都存在变数。

三是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对于前年、去年已下达投资计划至今未开工的项目,业主单位要迅速组成工作专班,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从简从快办理开工建设手续,主管局首先要着急,主动与部门配合,确保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并开工建设。今年已经下达的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确保按时开工,按期建设,为下一步项目的申报、争取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协调联动,严格考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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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实行项目台账五定五包制度。制定项目建设台帐,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分包项目,实行定专人、定目标、定时间、定责任、定奖惩,包工程进度、包问题协调、包项目税收、包施工安全、包稳定。按照储备项目抓前期,确定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进度,竣工项目抓管理的要求,从项目立项到竣工投用,一包到底,明确人员责任,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已开工的项目顺利进行,未开工的项目积极协调,早日开工建设。

2、实行项目督导、分析会制度。每天早上7点半开早餐会,对项目存在问题、进展进行分析。督查办、城建办、经贸办组成项目督查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督导检查,督查情况以《督查》下发。同时,每月召开一次项目进展分析会,就各项目的手续办理、投资进度、工程进展、存在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研判。

三、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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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工建设项目采办管理特点

(一)资金占用大。海工建设项目采办总价值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大,一般采办总价值占总项目资金比例在70%以上。

(二)工作时间跨度大。与普通项目不同,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采办工作时间跨度很大,一般从项目初期的方案设计一直持续到设备安装调试投产。

(三)供货周期长。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采办周期通常包括设计联络期、订货期、设备制造期、运输期和通关提货期。海洋石油工程项目需要采办的大型设备和大宗材料大部分都是为项目定制的,普遍供货周期比较长。

(四)投资控制难度大。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普遍施工地点以海洋和海岸为主,远离业主和承包商的公司总部,比较偏远,采办管理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制约因素多和不确定因素多;且许多采购项目需要设备进口。对于工期管理和成本控制,都有较大难度。

二、采办管理中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

采办管理涉及到项目实施中工期、成本、质量和安全四大控制过程,材料、设备采办的不及时,不能按期到货就会拖延工期影响整个计划进度,导致增加成本。在石油项目采办管理成本控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根据不同项目或各项目工作承包的特点,充分考虑成本控制、设计和施工等因素确定项目管理模式,从而确定项目采办模式,便于采办成本控制。

(二)实施项目采办预算制。有了采办预算的约束,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采办管理中资源的调配,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采办成本的目的。

(三)供应商的优化选择和管理。项目供应商一旦选错,将给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要特别慎重。

(四)充分利用好项目组织所处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在项目采办管理中充分利用有利的环境因素,同样是有效降低采办成本的途径之一。

三、采用合适的项目采办模式

根据不同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或不同项目工作承包设计深度、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和工程量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一种有效的合同方式,从而在整体上结合业主节约投资。常见的项目采办模式主要有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包模式、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和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三种。

四、赵东海工建设采办管理中的成本控制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采办计划与预算。采办计划和预算是在具体实施项目采办行为之前对项目采办成本估计和预测,是对整个项目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它不但对项目采办资金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和分发,而且建立了一个资金的使用标准,以便对采办实施行为中的资金使用进行随时的检测与控制,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浮动。有了采办预算的约束,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采办管理中资源的调配,查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例外情况,有效地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采办成本的目的。

(二)加强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供应商是项目采办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采办应该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均等的机会。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能对采办成本有所控制,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

(三)预算管理与控制。项目经理部应设专人负责建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账目工作,进行单独核算。对工程内部平台建造、管线铺设、平台改造等单元,实行资金切块管理,分别建帐,做到账目清晰,界限明确。根据总体要求,项目经理部应确定和加强目标管理,把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项目组,落实到每个人,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的项目研究工作中。

(四)合理利用市场环境。项目的采办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两个方面。宏观环境是指能对项目组织如何采办产生影响的外部变化。微观环境则是指特定项目组织的内部环境及其在宏观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和具有的影响力。

(五)强化合同执行阶段的质量控制。在项目采办管理中降低成本,应该关注的是整个项目采办流程中的成本降低,是对采办总成本的控制,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就是质量控制,良好的质量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浪费,实现投资和成本的控制。质量控制点主要有催交、检验和物流三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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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low temperature radiant heating quality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宅楼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是住宅楼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其施工流程和其它安装工程、土建工程的施工密切相关。

1 地板辐射采暖的施工过程

1.1 热计量和室温控制系统穿线管预埋

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温控分水器电控系统施工方法:

(1)在电控系统施工前配合总包单位对室内工作面进行交接。看墙面刻槽位置是否合防止破坏其他预埋管道系统。墙面刻槽前,要注意施工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时墙面破坏程度最小。槽深不小于3cm;

(2)PVC线管及线安装完后,要确保PVC线管无死折,弯曲半径不小于6倍管外径;以保证将来维修工作的顺利施工。

(3)穿线完成后要进行绝缘电阻测试;线管隐蔽应在保温层下,不得和地暖管交叉。

1.2 绝热层(聚苯乙烯板EPS)铺设

(1)由地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的地面找平层,绝热层应铺设在平整的基地上。

(2)用乳胶将10mm边角保温板沿墙粘贴,要求粘贴平整、搭接严密。沿外墙、外飘窗或落地玻璃处的边角保温材料厚度是其他部位用量的2倍;铺设边角保温材料至外墙拐角处,应整根设置,不允许有搭接。

(3)绝热层应铺设平整、搭接严密。在保温层上铺设真空镀铝聚脂薄膜或铝箔纸。

(4)在铝箔纸上铺设一层2mm钢丝网,间距 100mm×100mm,规格 2m×lm,铺设要平整严密,钢网间用扎带捆扎,不平或翘曲的部位用钢钉固定在楼板上。设置防水层的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固定钢丝网时不允许打钉。

(5)绝热层除固定加热的塑料卡钉穿越外,不得有其他破损。加强消防管理,防止EPS保温板直接接触明火。

1.3 地暖加热管(PE-X)敷设

(l)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放线并配管。同一通路的加热管应保持水平。加热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6倍管外径。采用专用工具断管,断口应平整,断口应垂直于管轴线。

(2)加热管应加以固定,用塑料管卡将加热管固定在绝热层上。加热管固定间距,直管段不大于700 mm,弯曲管段不应大于300 mm;管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 mm。在管间距不大于100 mm处、厨房卫生间阻水处、房间门口处需设长度不少于400 mm的柔性波纹套管。

(3)管材不得出现接口或“死折”,出现接口或“死折”时应整根管更换。管材出地面至分水器连接处的明装管段,外部应加装长度不少于1000 mm塑料套管。

(4)加热管的环路布置不宜穿越填充层内的伸缩缝;必须穿越时,伸缩缝处应设长度为400 mm的柔性波纹套管。安装过程中要防止管道被污染,每回路加热管铺设完毕,要及时封堵管口。加强消防管理,防止EPS保温板、PEX管材直接接触明火。

1.4 分集水器的安装

(1)分集水器安装应加以固定。水平安装时,一般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上,集水器安装在下,中心距宜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不小于300mm。垂直安装时,分(集)水器下端距地面不小于150mm。

(2)分配器安装在管道井内。集水器下面阀门距离地板30cm以上处,水平安装;分集水器连接顺序:连在供水干管锁闭阀一过滤器一球阀一三通(温度、压力表、接口)一分水器(上杠)一地热管一集水器(下杠)一热计量装置一球阀一连在回水干管。

(3)加热管与分集水器安装牢固连接后,或在填充层养护期满,应对加热管每一通路逐一进行冲洗,至出水清洁为止。热计量和温控装置供暖前安装调试。

1.5 地暖系统的试压

(l)试压前,应对试压管道和构件采取安全有效有固定保护措施。试验压力应为不小于系统静压加 0.3MPa,但不得低于 0.6MPa。水压试验:系统升压至 0.6MPa,稳压1小时,压降小于 0.05MPa为合格。也可以采用气压试验。

(2)中间验收: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验收过程,从加热管道敷设和热媒集配安置完毕进行试压止,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待砂浆填充层养护期满向用户进行二次压力试验,该程序按一次压力试验程序执行,办理交工报验手续,并与土建方办理好工序交接手续。

(3)二次压力试验完成后,利用高压气泵将系统内的水排净,以防止由于冬季业主不入住而造成管道冻裂情况的发生。

1.6 混凝土填充层的浇捣和养护

(l)土建方在进行混凝土填充时,应有地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并严格按照技术人员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混凝土填充层施工须在带压下进行。地暖技术人员随时观察压力表的变化、混凝土的厚度、管材及边角保温材料、伸缩缝等是否被移位。据规范要求设置膨胀缝。在以下情况下应设置热膨胀补偿构造措施:辐射供暖地板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边长超过6米时,填充层应设置间距不小于等于6米,宽度大于5毫米的伸缩缝,缝中填充弹性膨胀材料;与墙、柱的交接处,应填充大于等于10毫米的软质闭孔泡沫塑料。

(3)填充层施工前应在没铺设加热管的空处搭设跳板(俗称“马道”);手推车中的混凝土应先倒在搁置在跳板上的木板上,再用平头铁锹回填。

(4)试压合格后,进行豆石混凝土填充层的浇捣,标号应不小于C20,豆石的粒径不宜大于12mm,并应掺与适量防止龟裂的添加剂。所有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垫层应用人工抹压密实,不得用机械振捣,不许踩压已铺设好的管道,施工时应派专人日夜看护,垫层达到养护期后,管道系统方允许泄压。

(5)混凝土填充层浇捣和养护过程中,系统应保持不小于 0.4MPa的压力;填充层的养护期应不小于48小时,并不得重载,高温烘烤,直接放置高温物体和高温加热设备。

1.7地面饰面层的施工

(l)在填充养护期满之后,方可进行地面层的施工。

(2)地面层及找平层施工不得剔凿填充层或向填充层楔入任何物体。

(3)在地面层施工时,应特别注意二次装修过程,在装修时应严格按照地暖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图纸进行,不能对地暖管路造成损坏。

2 几种常见质量问题的预防和处理

2.1 地暖系统管道渗漏问题的预防和处理

系统渗漏问题是低温热水地板采暖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产生渗漏的因素比较多,对这一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是低温热水地板采暖工程施工最关注的核心环节,对采暖系统严密性的严格要求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第一,系统渗漏问题产生的原因地暖系统渗漏的问题可以从人、材、法三方面来分析。

(l)人员方面。人员方面的原因包括:质量管理员不到位;系统安装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施工人员专业性不强;技术人员每向施工人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叉施工人为损坏等。

(2)材料方面。材料方面的原因包括:分集水器、管件、管材不合格;系统安装后被人为破坏。

(3)施工方法方面。包括:立管摘头镀锌钢管的丝头加工不合格;分集水器管件连接不严密。

第二,系统渗漏问题的预防

(l)严格材料进场验收过程,对于建设单位采购的分集水器、加热管及各种管件进场后严格把关,对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更换。

(2)加强成品保护。系统安装完后应和其它工种的施工人员加强联系沟通,以免在交叉施工中造成损坏,要安排专人看护,并且要定期巡查,发现损坏后及时维修。

(3)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施工前认真做好技术交底,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奖罚措施。

第三,系统渗漏问题的处理

采暖系统出现渗漏问题以后,要及时查找渗漏点,找到漏点后分析渗漏原因。然后,根据渗漏部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处理:

(l)对不合格的管件、管材坚决更换;

(2)因施工造成的一律返工,重新安装;

(3)管材出现渗漏点的能换全根的,换全根,填充层施工完成的,找出漏点用铜丝接头连接,并做好记录,记入档案。

2.2 地暖系统管道堵塞问题的预防和处理

1、系统管道堵塞问题产生的原因

管道堵塞问题也是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施工常见的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

(l)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隐患,在管路铺设中断期间,没有进行有效防护,管口没有封堵,建筑垃圾或EPS碎屑进入管路堵塞管道;

(2)是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的,在分集水器连接过程中接头缠绕丝麻过多或不紧也会进入管道,造成堵塞;

(3)是管道弯曲半径过小致使管径变细。

2、管道堵塞问题的预防

(l)在地暖加热管敷设中断时,在管道口用胶带裹紧缠好,在安装分集水器前将加热管封存在管道井内避免人为破坏。

(2)水压试验应在系统冲洗之后进行,此冲洗应在分水器、集水器以外的主供、回水管道冲洗合格后再进行。室内供暖系统冲洗干净后,再进行连接试压临时管路做压力试验。在水压试验完成后,当室内埋地管道与地板供暖集分水器连接时,必须有专人看管,以防止赃物进入隐蔽的加热管环路中。

(3)在分水器之前的供水连接管道上的过滤器,在安装前应认真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并在交付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并清理。

(4)加强对施工安装人员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树立精品意识,在分集水器安装过程中,精益求精。

3、管道堵塞问题的处理

地暖管道堵塞以预防为主,发生堵塞时及时处理:

(l)在填充层施工前发现堵塞,疏通不了时更换整根加热管。

(2)因果律网损坏导致主管道内杂志进入加热管,需用专门设备探测堵塞点,进行破地面查找修复。

3 结论

通过对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研究,以及对几种常见地暖系统管道问题进行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为保证地暖施工质量提供了大量的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江涛,张双保.浅谈低温热水地板采暖的特点及应用前景[J].山东林业科技,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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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17﹞430号),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项目排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20个市、区有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督总站、市公用站、17个区住建委)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根据各部门排查报送的数据,经统计,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共约5630项。

(二)具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排查报送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大致原因可归为以下6类:

1.因停工烂尾、停建灭失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164项,占总数的3%。

2.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550项,占总数的10%。

3.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200项,占总数的4%。

4.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但由于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组织竣工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3051项,占总数的54%。

5.已出具监督报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监督机构已经出具了监督报告,但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类工程项目数约703项,占总数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问题,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未开工建设、工程款存在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联系不上、建设项目部分单体未完工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962项,占总数的17%。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针对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工烂尾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复工手续的办理。

二是对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规划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消防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对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对已出具监督报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处理。

(二)处理职责

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向市监督总站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委法制处负责就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合法性审查。

市监督总站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处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排查出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多、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提高对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展开。

二是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处理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处理中难度大的事项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履职尽责。

四是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要结合处理工作,系统总结分析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处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理工作将列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关口,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将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竣工验收及备案意识。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宣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意识。

二是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提示督办,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优化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监督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15日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应的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动态管理。市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工作,通过对所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排查活动。一是属地排查,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所辖范围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属地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办理程序、档案资料管理、专项排查资料和信息通报管理等情况。市住建委将对排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委内委外共享互通,实现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统一申报、数据自动流转、信息高效审核、结果实时打印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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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五)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负下列责任: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拟建项目的劳动保护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保护专篇》、《建设项目劳动保护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五)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改进意见,应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负下列责任:

(一)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予以解决;

(五)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实行监察。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进行“三同时”审验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或投产。

第九条  初步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执照,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银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劳动部门不得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劳动保护监察由与审批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实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篇1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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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难以胜任岗位要求。工程建设综合指挥办公室应由各类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成员一般是工程建设项目专家库的人员。在落实中,由于各级各单位缺少懂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综合指挥办公室的许多成员是从各相关单位抽调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或多或少不了解基本的工程专业技术,不懂基本的项目管理知识和工程建设法规,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许多人为的失误。例如:不严格论证设计方案,随意编造设计概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

2.综合指挥机构级别低,组织协调工作难度大。市级住建部门,抽组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办公室,代替建设单位组织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系列组织协调活动。在落实中,有些单位把综合指挥机构设置在使用单位,不但造成工程管理协调难度大,而且干扰建设集中精力抓好中心工作。综合指挥机构设在使用单位,综合指挥机构与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混乱。这种模式下,综合指挥机构与使用单位的下属机构,综合指挥机构的业务工作仍按以前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审批。使用单位的领导对综合指挥机的业务工作行政干预太大,综合指挥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优势很难发挥。

3.综合指挥项目管理责权不明,综合指挥机构发挥作用欠缺。综合指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负责人登记签字和终身负责制度。工程建设综合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员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综合指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和经费逐级下达至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程经费。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项目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申领、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落实中,项目部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责任书,没有实行负责人登记签字和终身负责制度。甚至有些单位把工程建设计划和经费逐级下达至使用单位,工程建设经费由使用单位领导审批支付,造成综合指挥机构受制于使用单位,无法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综合指挥机构既没有履行职责的责任,也缺少发挥作用的权力。

4.综合指挥机构介入时机太迟,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失控。综合指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批复以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办公室下达建设任务。综合指挥办公室组建工程建设综合指挥项目部,签订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书,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管理。在落实中,组建综合指挥项目部,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严重滞后;甚至个别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才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论证与评估、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与造价控制和施工监理招标由使用单位组织。这些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专业技术性非常强,决定整个项目管理的成败。

5.综合指挥项目管理缺少评估制度,不利于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监督。对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廉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违反本办法,因管理不当,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经费严重超支,或者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改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

1.尽快建立专家库。用专家库的方式对项目管理的专业骨干进行管理,除综合指挥办公室相对固定少数人外,其他技术骨干平时分散在各自单位,组建项目部时再抽组集中,这既有利于培养和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又布利于干部在本单位和建设项目部都能发挥作用。建设项目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取。

2.严格界定综合指挥机构的级别。综合指挥机构设在城建(市级住建局),有利于综合指挥机构独立履行综合指挥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综合指挥机构专业化管理的优势。严禁在使用单位设立综合指挥机构。对使用单位来说,基本没有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的经验和能力,既不能抓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干扰了单位抓好中心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3.严格履行综合指挥机构职责,规范综合指挥管理业务工作。综合指挥办公室向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严格落实负责人签字和终身负责制度。初步设计、建筑方案图、重要设计变更和工程移交等4个关键节点必须征询使用单位意见并签字。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经费逐级下达至综合指挥办公室,严禁下达给用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业务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规组织实施。

4.把握实施综合指挥的时机,严控项目建设管理的关键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批复以后,综合指挥办公室及时组建综合指挥项目部,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设计任务书批复后,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均已明确,基本具备建设条件;而且后续的初步设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方案的论证、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施工监理招标等前期,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由综合指挥办公室负责更有优势、更能控制好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5.尽快推行建设项目评估制。工程建设项建设管理,要尽快推行建设项目评估制,提高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合理性,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通过建立、实行评估制度,形成决策跟踪反馈、调控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前期论证不充分、方案设计术合理、管理程序不规范等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