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信证明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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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证明

篇1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因 委托我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 下: 在我行立有结算帐户,银行资信证明书。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我行办理的各项业务 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 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 。

证明人声明:

1、我行只向本证明书所指期限内,被证明人在我行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日期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所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内容,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它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我行所有。

银行(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

银行资信证明书

Date: March 1, 2007

To : Halcatraz SA

Dear Sirs,

This is to confirm that is a client of our bank, Buyer’s Bank and maintain a banking account no. with us and is in good standing with our bank.

这封信是确定 是我们银行的客人,买方的银行和银行账户号码 .信用良好。

At their instructions we, Buyer’s Bank with full authority and mandate hereby confirm that the said client is ready, willing and financially able to purchase

()MT of Copper Cathodes for the price of USD/ MT over the next months, and for the total value of USD subject to the Seller and Henan Yong Tong Te Steel North Sales Limited Co, completing the Sales & Purchase Contract.

经由他们的委托,我们,买方银行在此以授权和委托肯定上述客人已经准备好,愿意,并最终能够以USD 的价格购买 吨铜阴极,银行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书》。在接下来的( )个月里付给卖方总价值为USD 的货款, 并且

会完成销售采购合同。

WeBank, confirm our ability to issue in due course and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Purchase Contract, the required Documentary,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on behalf of our Client an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Seller, with full assurance for the full amount of the Contract.

我们 银行 确定我们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及时履行合同的能力,所要求的以我们客人名义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将会以合同的全数受到保证。

We certify that our client named above has sufficient funds and/or credit facilities with our bank to complete the proposed transaction within the time period outlined in the above referenced Contract.

我们保证以上客户在我行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工具来完成上面列出的参考合同中提及的汇款数

Our client hereby gives authority to the Sellers to procure usual banker's references from our bank officer whose direct phone is no.++

我们的客户在此给与卖方直接联系我们官员( )?的权利,他的电话号码是 ()

Our client hereby gives us authority to open a non-oper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 per terms of contract payable to the Sellers within five (5) international banking days of receipt of Sellers Proof of Product.

我们客户授权我们在收到卖方的产品验证收据后,在5个世界银行工作日内,根据合同条款为卖方开立不可转让的金融工具。

Yours truly

Sign and seal by bank officer + bank stamp

由银行官员签字盖银行章

Signed by a senior level bank officer, including its title, fax, and phone number.

需要高级银行官员签字,包括他的职务传真和电话号码

Signed by Authorized Bank Officer 由经授权的银行官员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and Title of Bank Officer (Please type) 该银行官员的名字和职位(打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ephone (country code) (city code) 电话(国家区号)(城市区号)

篇2

    外汇担保应严格执行总行制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厦门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有关从严外汇担保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出具外汇担保函。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函、担保意向书和承诺书;经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权限下放,对外出具各类外汇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十倍,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应报经总行批准。各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开具保函,也不向国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二、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按照其资信情况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只证明客户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帐户等情况,并为其真实性负责,资金证明中不得有溢美之词和资金证明无关的内容,也不承担任何保证的义务和连带责任。

    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凡专户存入,并存足或能够存足半年以上的,各行都可向各级部门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存款证明。除上述情况外,各行不得为客户提供存款情况证明。客户执意要求提供存款情况证明的,必须将其存款专户存储后,建设银行方可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明确存款的种类、期限和数额(或余额)。并注明其有效期,客户在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存款不得随意动用。存款证明必须与实际存款数额相符,不得开空头证明,存款证明必须写明台头,防止重复使用。存款证明只证实其存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涉及建设银行的承付责任。

    三、开展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建设银行,向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公告和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一般应以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咨询公司名义。各行一般不得以建设银行名义对外。

    四、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实行审批制度。此项工作一律由各行业务部门办理。由财会部门审查会签。业务部门对其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负直接责任,财会部门对委托单位资金和存款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保函和资信证明都必须经行长审核批准。县级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一律使用行章,不得使用业务公章或部门公章。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都应逐项登记和编号,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期满或保证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应逐项注销。

篇3

(一)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银行在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民事案件中的责任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从法理上讲,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存在损害事实;二是实施了违法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银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虚假资金证明肯定是违法的,但与债务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却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此,有的法官仅以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证明不实导致企业注册进入市场,即从市场准入的角度,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某一具体纠纷或损失与验资不实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有失公正。再说,一个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规模可能变的相当大,其利润也可能早就足以补足注册资金。另外,债权人的损失也可能是由其自身过错或违约、投资失误,甚至被债务人诈骗造成的。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先后顺序。现在,有些当事人一打官司就查帐,查账就要拖银行,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笔者认为对因公司注册虚假出资引发的赔偿案件,应当在符合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第一,应当追究债务人的履约责任;第二,在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经清算或破产等法定程序证明其确实不具有清偿债务能力时,若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册资金不实的,出资人应当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不能再让出资人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验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出具验资报告的银行)的责任应属于出资人责任的范畴,是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的补充责任;第四,仅为验资机构出具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出资人都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才具有证明效力,而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仅为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提供依据,不能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依据。当验资机构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时,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银行才能对验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有范围限定。验资机构或银行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另外,出资者的出资方式依法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银行充其量也只能对货币资金出具对帐单等企业注册的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当然也就不应对其他方式出资承担不实责任。至于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依法不应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不应直接追加、越级追加及直接执行银行。有的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判决,就直接追加出具不实验资报告或不实资金证明的银行为被执行人,这样完全剥夺了银行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抗辩与上诉的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有的法院直接追加出具不实资金证明银行的上级银行为当事人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时,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有的法院越级对被执行银行的上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有的法官不先执行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直接执行有关银行,混淆了此类案件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五)验资机构违规验资。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其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验证被查验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时,除应当对记录投资来源及留存收益等的有关凭证、帐目和其他文件进行检验外,还应当对这些投资和权益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与形成全部资产的有关的负债项目,分别进行检验,以确认所有者权益额的真实性。当验资机构明知或依照执业准则应当知道出资人故意提供虚假、有瑕疵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委托人示意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或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未能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仍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属于违规验资,应自负法律责任。

(六)伪造“虚假资信证明”或虚构债务纠纷。有时对方提交的“虚假资信证明”为虚假,其对获取证明的经过就往往很难举证,而银行对此依法不负举证责任。在此类案件中,银行要仔细分析对方提供的虚假“虚假资信证明”。一般情况下,虚假“虚假资信证明”的内容不全,如没有收件人抬头,落款处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与所盖印章的印文不符,落款时间有问题,其文字既非银行书写又非银行打印等。再如虚假“虚假资信证明”上的印章,往往既不是银行的资金证明专用章,也不是银行的行政公章,而是其他不相关的业务专用章,根本就不具有资金证明作用。还有的咨询公司对出资人承诺“只要你给我的钱到位,我保证帮你把验资报告拿出来”,帮助出资股东涂改金额、变造银行进帐单,伪造银行证明文件。此外,有的当事人为转嫁商业风险,利用此类诉讼复杂、执行银行方便、执行法官急于结案的心理等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纠纷,再通过所谓的“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执行最便于执行的银行。

(七)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资信证明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前未经授权或超越权以企业名义进行职务范围外的活动,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知道不予制止的外,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其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未经未经授权或超越权而仍与之进行经济交往造成损失的,无权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仍与之往来的,无权要求企业法人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因越权、违规、违法犯罪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给他人所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人有过错而银行无过错时,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虚假验资行为的危害效力因企业年检而中断。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而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等事项,是工商登记主管机关主要审查的内容。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交或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证明文件的行为,都规定了包括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应处罚措施。因此,虚假验资或为验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误导效力在债务人办理工商年检后即可中断。

(九)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债权人在时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超过了法定执行期限的,依法就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当然也不能执行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和为出资人验资机构,更谈不上执行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银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则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进行公告,即应推定债权人知道债务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商务合同因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履行主体随之终止。商务合同终止后,债权人即应开始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由此起算。

二、利用虚假验资证明责任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贷款银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案件中,经常发现借款企业或保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几千万元注册资金不真实,更有甚者经司法审计发现实收资本竟为零的情况。既然普通债权人能够向虚假出资者、虚假验资者或为虚假验资出具不实资信证明的银行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最大债权人的贷款银行也应当高高举起法律武器,组织专门力量,通过诉讼手段,根据案情依法追究虚假出资者、虚假验资者或为虚假验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一)追究借款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虚假出资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追究借款人公司出资担保人的代偿责任。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而企业注册“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申请登记企业)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被担保人资金不实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三)追究借款人公司出资人(股东)抽逃资金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篇4

每个人的信用额度是银行在审核持卡人提交的资料后,给出的符合持卡人经济状况的金额。对于那些与银行鲜有往来,甚至没有留下任何个人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提供越多越详细的资信证明,对申请速度和授信额度越有利。而对于那些想得到比较高的授信额度的申请人,更要认真准备各种信用证件。

需要提交的个人资信证明包括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按揭购房证明、汽车产权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有价证券凭证等。一般来说,个人收入、资产状况在评分体系中是加项,而房贷、车贷以及已经授信额度是减项。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作为已婚人,申请贷款买车需要一些条件,例如,年龄要在18岁到65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等,除此之外,您还要您还要准备一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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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贷款买车主要一般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向银行提出申请:选择好想要购买的车辆后,进行汽车消费贷款的申请、资信情况调查表的书写,并连同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贷款银行。其次,.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各种表格。合同签定: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发放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汽车商的账户中。办理提车手续:借款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商,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篇7

一、出国留学准备阶段

这个阶段涉及个人账户的开立、资信证明开立、留学贷款筹资、个人外汇买卖等业务。

个人帐户开立:工行接受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9个币种的外币存款,客户根据目的地国家法定币种、汇率、签证要求进行币种选择。

资信证明开立:工行为客户出具中英文对照的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客户在工行的金融资产数量、业务往来情况等,是出国签证的主要准备资料之一,是工行对个人客户资金实力、信用状况、资金往来情况的有力客观证明。

个人留学贷款:工行个人出国金融业务的配套产品之一,为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办理出国留学提供贷款支持,贷款资金可用于留学人员在外所需的学习、生活费用或出具存款证明。

个人外汇买卖:指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不同币种之间的即期外汇交易。

二、出国留学资金汇划阶段:个人因私购汇、跨境汇出汇款、旅行支票、开户见证、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等。

个人因私购汇:指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前提下,客户按工行购汇当日实时牌价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境内个人购汇业务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含)美元。

跨境汇款:“全球快汇”是工行个人跨境汇款服务品牌,境内个人客户将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汇往境外银行账户,前提要知道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

旅行支票:是由世界知名的、资信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发行,由持票人购买,可方便的携带出境和兑付现金,甚至直接替代现金使用的一种定额票据,工行目前销售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外币旅行支票。币种:有美元、日元、欧元、英镑、加元、澳元共6种。

开户见证:是工行借助广泛的海外分支机构,由境内分行与海外机构密切合作,为客户预先开立海外账户的金融服务。目前,境外机构中有工银亚洲、工银伦敦和新加坡分行开办了见证开户业务。

三、出国留学境外生活阶段:国际信用卡、境外保险(紧急救援、医疗服务)和境外金融服务。

篇8

1.选择项目的风险。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做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 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坏账的可能。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针对的商品房类型不同面临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我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

2.开发商引发的风险。一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一些开发商利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严的机会,以其关联企业或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名义“购买”其开发的房产,用以筹措资金,甚至伪造购房人诈骗银行资金,行按揭贷款之名,作套取乃至诈骗银行资金之实,一旦资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携款潜逃。二是开发商将购房款入账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或因经济、地价、建筑材料、施工技术、自筹资金等情况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时交楼,由此引发购房人停还银行借款,使银行被迫陷入纠纷。三是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四是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3.借款人引发的风险。一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被迫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商业银行利益带来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工作频繁变动、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改变等,都会影响借款人收入的稳定,影响还款计划的顺利执行;同时,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无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对楼市的预测也相当困难,较难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虽然借款合同订立时,信贷资产表面上是安全的,担保也靠得住,但随着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尤其是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私下的房产交易盛行,使银行贷款担保失效或悬空,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三是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四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借款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形成贷款风险。

4.假按揭造成的风险。一是开发商通过个人虚假购房套取贷款。开发商以其亲属、内部员工、关联企业员工甚至民工的名义按揭购房,套取银行贷款用于自身资金周转,并负责按月偿还贷款。二是开发商虚构购房行为或伪造相关手续套取贷款。通过伪造借款人身份证或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抵押进行虚假按揭。三是开发商与购房人或银行员工串通套取贷款。(1)开发商为解决部分购房人首付款不足问题,尽快达成交易,在售房合同中将房屋实际价格提高一定比例,再向购房人出具首付款收据,在没有真实首付款的情况下套取按揭贷款。(2)开发商与购房者相互串通,以高于同地段的房价进行购房交易,通过购房者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分期向购房者归还超出真实房价的贷款本息。(3)开发商与银行员工勾结,向虚拟借款人或没有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变化的原因分析

1.银行管理不善,形成不良贷款。一是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贷款管理力度不够。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近几年才开办,开展时间不长,加之部分贷款到期,一些银行规章制度尚不建全,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跟不上,形成贷款不良。二是信贷人员重贷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信贷人员对于逾期期数较短的贷款认为既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催收,向借款人发出了拖欠银行贷款也没人管的错误信号,不利于贷款的按期回收。三是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不健全,还款能力难以控制。在涉及个人还款能力评估时,虽然银行要求借款人出具本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证明,但其真实性、有效性及还款意愿的好坏,只能主观被动地去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格式和制约措施,过分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了第一还款来源的合规性。

2.购房人违约,形成不良贷款。一是购房者由于投资方式的失败拖欠银行贷款。近年来,由于房价的上涨,购房者对市场的估计不够,采取以租养贷等方式进行投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无力偿还贷款,这种情况多在“第二套住房”借款人中出现。二是购房者由于收入水平下降,无力偿还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信贷,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个人支付能力的下降导致信用缺失的情况很容易发生,使银行的贷款形成不良。

3.潜在风险。商业银行一向把个人住房贷款当作一种低风险业务来发展,只看重利润,而忽视了潜在风险。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不规范,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造成放宽对贷款的审批条件,增大银行的贷款风险。二是个人住房贷款因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纷争,潜在着不确定的风险。

三、防范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对策

1.加强项目前期评估工作。通过项目的前期评估工作,严格客户的准入标准,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加大力度严防假按揭。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对期房价格的正确市场评估,以避免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同时,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

3.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旦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账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篇9

分析当前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不足:

(1)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往来系统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迟滞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

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功能分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结算渠道,它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收款人开户行、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通过两个层次的结算结构,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系统“嫁接”完成本为一体的异地支付结算,实则是割裂了整体的异地支付结算系统。现行商业银行与客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层次的结算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按照手工操作的模式,移植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上,形成结算业务数据与核对业务数据的双重发送。而且部分票据还使用信函传递,大大降低了联行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的提高和业务数据的共享,形成票据满天飞局面,同一结算业务往返传递所需的票据近十张,甚至超过十张。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结算系统外传递票据速度慢,易丢失,保密性差,给不法分子提供的作案机会多。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延压资金的划拨时限提供了借口。

(2)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人员的管理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体上实现对从业人员操作权限的控制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票据一经签发形同钞票,对于持有人形成资产,对于债务人形成真实的债务,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商业汇票可以充当资金融通的工具,成为商业银行贴现与再贴现金融工具,但是回首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票据信用业务的开展状况,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除对国内企业商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承兑票据开展了票据贴现业务外,商业承兑票据的贴现与流通难于开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除商业承兑票据信誉度低于其它票据外,商业承兑票据自身所应具备的信息,如业务的背景、票据的真伪的鉴定、企业的背景等各种环境要素信息不畅,也成为制约票据流通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票据的开发管理,严格支付结算系统各工作环节的权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没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发,对于我国商业信用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票据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3)支付结算系统没有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据共享。

创造良好的资金结算环境,杜绝虚假票据的产生,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计算机网络被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今天,各工商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不应成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的独家财产,而应成为商业银行领域内办理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判断业务风险程度的共享资源。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按照业务风险防范需要,企业开户银行通过建立工商企业资信档案,全程控制商品购销合同的签定、票据的签发、企业债务结算的进度,以及债务票据结算的历史,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权限有限开放这些信息,将是推动工商企业形象建设和商业票据流通、融资、贴现业务开展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票据贴现与票据流通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是票据的背景信息不畅,同时也成为产生票据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金融结算系统内,有限开放企业资信信息和票据背景信息,并将企业的资信评估纳入支付结算系统建设之列意义重大,同时也会成为推进企业资信建设的加速器,也是商业银行实时防范金融风险,拓宽商业票据流通范围和贴现范围,推进和监督商业信用的重要保证。

(4)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重要凭证管理纳入其中,银行内部重要往来凭证的管理停留于折角验印和密押的检验上,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所能提供的内部牵制相差甚远。

在支付结算系统中,重要凭证是指能够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空白传票,是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二类:一是外来凭证,主要是三票:支票、汇票和本票,即银行受理业务时客户提供的支付工具。二是内部凭证,这是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产生或使用的凭证,如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借贷方凭证。落后的凭证管理手段,使不法分子有机可承,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防不胜防,商业银行获取这些凭证信息的渠道闭塞,不能从源头上证明这些凭证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企业负债资信状况无从查找,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的对外授信业务,不乏分子在结算渠道上无法得到遏制和信用惩罚,商业银行的内部牵制成为一纸空文。

(5)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其中,使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会计核算是清算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和现代化,必须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自动处理体系之内,这样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核算的精度,也加快了资金的清算速度。在中央银行总体调控金融行为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既实现对商业银行账务的监督,即使该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威慑力也可想而知,将会计核算纳入支付结算系统迫在眉睫。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2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2.1升级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电子联行往来系统,实行流程再造

重新设计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的软件系统,根据金融电子化的要求,重新组织票据的传递流程、业务的组织、会计的核算、人员的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作,健全银行信息共享、企业资信查询、票据查询等体系。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系统的生机换代可以吸收当前电子银行系统已经取得的成果,对应该纳入而尚未纳入电子银行系统的各种子系统重新设计,为了节约成本,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实施,商业银行上线出资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新系统可以有以下子系统构成:

(1)业务处理系统,再造三票即支票、汇票和本票和三种结算方式即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处理流程,按照计算机网络的处理的特点重新设计业务系统。

(2)会计核算系统,整合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统一管理银行对外服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业务,重构商业银行电子化账务处理体系。

(3)资金清算系统,完成同城票据交换结算和联行往来结算以及存款帐户异地存取结算。实现结算业务在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横向业务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功能。

(4)信息管理系统,为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企业资信管理、票据保证信息管理、票据信息查询等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管理信息。

(5)事后管理系统,完成支付结算所必须的事后检查处理,必要时可讲该部分内容并入业务处理系统,在流程再造时重塑内部牵制制度。

(6)凭证管理系统,主要对内外重要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凭证印制注册、请领发放以及凭证状态的查询。

(7)其它管理系统,主要是未包含在上述系统之内需要追加的各种管理措施,如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入网机构管理等。

通过流程再造,增强系统的开放扩充功能,强化银行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功能,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为商业信用时代的到来提供净化经济环境保证。

2.2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开展票据创新

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有赖商业票据自身信誉的提高,票据联保制度也是提高商业票据信誉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企业签发的大额商业票据,可实行企业联保机制,既允许其它企业为票据签发企业所签发的票据出质、出保,完善票据保证的立法规定,保证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并经司法机构公证。票据的保证情况载行企业资信查询数据库中,为了推进商业票据的流通,还可允许企业签发附息商业票据,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提供承兑、授信、贴现为主的多种方式资金融通,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健康发展。

篇10

分析当前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不足:

(1)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往来系统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迟滞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

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功能分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结算渠道,它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收款人开户行、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通过两个层次的结算结构,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系统“嫁接”完成本为一体的异地支付结算,实则是割裂了整体的异地支付结算系统。现行商业银行与客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层次的结算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按照手工操作的模式,移植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上,形成结算业务数据与核对业务数据的双重发送。而且部分票据还使用信函传递,大大降低了联行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的提高和业务数据的共享,形成票据满天飞局面,同一结算业务往返传递所需的票据近十张,甚至超过十张。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结算系统外传递票据速度慢,易丢失,保密性差,给不法分子提供的作案机会多。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延压资金的划拨时限提供了借口。

(2)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人员的管理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体上实现对从业人员操作权限的控制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票据一经签发形同钞票,对于持有人形成资产,对于债务人形成真实的债务,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商业汇票可以充当资金融通的工具,成为商业银行贴现与再贴现金融工具,但是回首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票据信用业务的开展状况,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除对国内企业商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承兑票据开展了票据贴现业务外,商业承兑票据的贴现与流通难于开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除商业承兑票据信誉度低于其它票据外,商业承兑票据自身所应具备的信息,如业务的背景、票据的真伪的鉴定、企业的背景等各种环境要素信息不畅,也成为制约票据流通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票据的开发管理,严格支付结算系统各工作环节的权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没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发,对于我国商业信用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票据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3)支付结算系统没有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据共享。

创造良好的资金结算环境,杜绝虚假票据的产生,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计算机网络被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今天,各工商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不应成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的独家财产,而应成为商业银行领域内办理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判断业务风险程度的共享资源。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按照业务风险防范需要,企业开户银行通过建立工商企业资信档案,全程控制商品购销合同的签定、票据的签发、企业债务结算的进度,以及债务票据结算的历史,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权限有限开放这些信息,将是推动工商企业形象建设和商业票据流通、融资、贴现业务开展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票据贴现与票据流通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是票据的背景信息不畅,同时也成为产生票据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金融结算系统内,有限开放企业资信信息和票据背景信息,并将企业的资信评估纳入支付结算系统建设之列意义重大,同时也会成为推进企业资信建设的加速器,也是商业银行实时防范金融风险,拓宽商业票据流通范围和贴现范围,推进和监督商业信用的重要保证。

(4)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重要凭证管理纳入其中,银行内部重要往来凭证的管理停留于折角验印和密押的检验上,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所能提供的内部牵制相差甚远。

在支付结算系统中,重要凭证是指能够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空白传票,是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二类:一是外来凭证,主要是三票:支票、汇票和本票,即银行受理业务时客户提供的支付工具。二是内部凭证,这是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产生或使用的凭证,如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借贷方凭证。落后的凭证管理手段,使不法分子有机可承,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防不胜防,商业银行获取这些凭证信息的渠道闭塞,不能从源头上证明这些凭证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企业负债资信状况无从查找,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的对外授信业务,不乏分子在结算渠道上无法得到遏制和信用惩罚,商业银行的内部牵制成为一纸空文。

(5)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其中,使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会计核算是清算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和现代化,必须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自动处理体系之内,这样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核算的精度,也加快了资金的清算速度。在中央银行总体调控金融行为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既实现对商业银行账务的监督,即使该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威慑力也可想而知,将会计核算纳入支付结算系统迫在眉睫。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2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2.1升级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电子联行往来系统,实行流程再造

重新设计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的软件系统,根据金融电子化的要求,重新组织票据的传递流程、业务的组织、会计的核算、人员的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作,健全银行信息共享、企业资信查询、票据查询等体系。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系统的生机换代可以吸收当前电子银行系统已经取得的成果,对应该纳入而尚未纳入电子银行系统的各种子系统重新设计,为了节约成本,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实施,商业银行上线出资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新系统可以有以下子系统构成:

(1)业务处理系统,再造三票即支票、汇票和本票和三种结算方式即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处理流程,按照计算机网络的处理的特点重新设计业务系统。

(2)会计核算系统,整合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统一管理银行对外服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业务,重构商业银行电子化账务处理体系。

(3)资金清算系统,完成同城票据交换结算和联行往来结算以及存款帐户异地存取结算。实现结算业务在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横向业务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功能。

(4)信息管理系统,为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企业资信管理、票据保证信息管理、票据信息查询等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管理信息。

(5)事后管理系统,完成支付结算所必须的事后检查处理,必要时可讲该部分内容并入业务处理系统,在流程再造时重塑内部牵制制度。

(6)凭证管理系统,主要对内外重要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凭证印制注册、请领发放以及凭证状态的查询。

(7)其它管理系统,主要是未包含在上述系统之内需要追加的各种管理措施,如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入网机构管理等。

通过流程再造,增强系统的开放扩充功能,强化银行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功能,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为商业信用时代的到来提供净化经济环境保证。

2.2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开展票据创新

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有赖商业票据自身信誉的提高,票据联保制度也是提高商业票据信誉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企业签发的大额商业票据,可实行企业联保机制,既允许其它企业为票据签发企业所签发的票据出质、出保,完善票据保证的立法规定,保证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并经司法机构公证。票据的保证情况载行企业资信查询数据库中,为了推进商业票据的流通,还可允许企业签发附息商业票据,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提供承兑、授信、贴现为主的多种方式资金融通,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健康发展。

篇11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AQUALITYCERTIFICATESHOULDBEISSUEDBYTHEAPPLICANTBEFORESHIPMENT)”,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1/3OFTHEORIGINALB/LSHOULDBECOURIEREDTOTHEAPPLICANTWITHINXXDAYSAFTERSHIPMENT,ANDTHELEFT2/3OFTHEORIGINALB/LSHOULDBEPRESENTEDTOTHEISSUINGBANKWITHOTHERDOCUMENTS.)根据惯例,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给予放货,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例如,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修改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2007年,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THEORIGINALCERTIFICATEISSUEDBYTHECARRIERSHOULDBECERTIFIEDBYAJOINTARABFOREIGNCHAMBEROFCOMMERCEINTHEEXPORTINGCOUNTRY.)在实际操作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除了需要提前办理,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篇12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因为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了解并规避信用证结汇风险,对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意义重大。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a quality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1/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courier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xx days after shipment,and the left 2/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with other documents.)根据惯例,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给予放货,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例如,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修改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2007年,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rrier should be certified by a joint arab foreig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在实际操作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除了需要提前办理,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银行名称,对照收到的信用证,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3.信用证软条款的规避。关于软条款,受益人应该确保制单结汇不受买方的制约,单证应该由出口商自己缮制,或由出口商官方机构,或货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则要据理力争,让客户取消该条款。对于“客检证明”,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力争使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官方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的检验,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都很高,进口方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进口方一定要求的单据认证,要尽量要求信用证中开立选择性的认证条款,开证行除了接受本国使馆或商会的认证外,还可以接受国际商会的认证。这样,受益人就可以将需要认证的单据送交当地的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认证。不仅可以相对的简化认证手续,降低认证费用,更是取得了交单时间上的宽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出口商应该谨慎地分析问题所在,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法,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ucp600的规定,应先由开证行征询买方意见,看是否有信用证照旧履行的可行性。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货权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货物也可以与买方及时沟通,在价格上适当让步,尽量避免因单据不符遭退单的损失。综上所述,虽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但出口企业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出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篇13

2014年,中国上海一出口商A准备向荷兰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五金产品,经过协商,双方都同意采用国际保理作为结算方式。出口商随即委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开展此项保理业务,中国银行经过调查,决定选择荷兰的保理公司C作为进口保理商,保理公司C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为30万美元。于是中国银行向出口商A报价,出口商A同意,两人签订《出口保理f议》。一个月后,出口商A向进口商B发货,准备好发票的副本及其他相关单据,共计30万美元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随即将债权又转让给保理公司C。第二天,中国银行凭《保理融资申请书》预付给出口商A 24万美元(80%的比例)。但是3个月后,应收账款到期,进口商B拒付,于是出口商A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催促进口商付款,但是进口商B称由于这批货物的市场行情不景气,销售困难,所以无法付款,同时提出延期付款的要求。但是,不久保理公司C突然告知中国银行,称进口商B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贸易纠纷,进口保理商也因此免除了在发票到期后第90天应做全额担保赔偿的责任。但是,出口商A不同意保理公司C的诉求,认为既然进口商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就应该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口保理商不能仅仅只依据进口商的说词就免除担保责任。于是,出口商A就要求中国银行对外进行交涉,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同时出口商A还向中国银行提供了与进口商洽谈的大量英文函电,证明进口商B并非因为质量问题不付款,而是自身资金出现了问题。中国银行将出口商A的诉求反馈过去,几天后,保理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国银行多次去电进口保理商,要求赔付,但是进口保理商都不同意。

2风险分析

从以上的案例来看,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过程中,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都面临的同样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首先,出口商如期按质按量发了货,但是进口商并没有如期付款,而是一味地找理由拖延,先是说货物销售市场行情不好,后来直接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其次,在发生了贸易纠纷时,进口商并没有积极配合,而是消极对待,提出纠纷但又不能提供可靠的证据。这种情况,说明了进口保理商在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评估的时候,就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错误地判断了进口商的履约能力。

(2)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双保理机制的运作过程中,进口保理商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进口保理商要负责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核准信用额度,承担坏账担保和信用风险。在此案例中,当进口商提出贸易纠纷时,进口保理商并没有积极地配合出口保理商来解决争端,他甚至都不去进行调查,而仅仅根据进口商对货物质量的怀疑就直接免除了自身担负的赔付责任。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进口保理商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思考问题,在债权人有偿付能力时,他的利益与出口商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进口商已经丧失了赔付能力,他的利益就与进口商一致了,此时他希望胜诉方是进口方,因为如果出口商胜诉,他就必须承担赔付货款的责任;其次是因为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有所谓的免责条款,意思就是在发生贸易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能付款时,保理商可以根据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免除其付款责任,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如果是因为进口商的信誉问题、经营风险、市场行情等而导致货款未能如期支付,保理商是必须承担赔付的担保责任的。

3风险防范的措施

针对上述的案例,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

(1)对保理商进行资信调查。出口商出口货物如果想采用国际保理作为结算方式的话,选择什么样的保理商就至关重要,应该选择资信好、管理严格、有实力雄厚的大银行背景的保理机构。

(2)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选定了保理机构后,进口保理商要切实有效地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来分析进口商的财务情况,可以对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可以通过进口商的开户银行了解进口商以往的付款记录,等等。

(3)出口商应该严把货物的质量关。首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对货物的各项参数规定清晰,必要的时候,要规定品质的机动幅度和品质的公差。在发货之前,出口商就必须对商品进行严格检验,并且取得由双方都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争取把检验地点设在卖方所在地。

(4)发生纠纷时,出口方应该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此案例中,进口商提出贸易纠纷时,并没有确切的依据,进口保理商也没有向出口保理商发出有效的书面文件,因此这种贸易纠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出口商这时候就不能畏缩,应该据理力争,坚持要求进口保理商承担赔付的责任。国际保理商联合会设有秘书处,出口商可以上报,让秘书处进行调解。

(5)出口商可以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实在调解无望,出口商可以向中国国家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让仲裁机构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