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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银行账户的类型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辅助账户三类。
①基本账户。客户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根据不同的单位及其资金性质,可以分别开立存款户、往来户、预算内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其他存款户等账户。
②专用账户。对客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账户,如工商企业的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贷款户。
③辅助账户。基本账户的附属账户。如非独立核算单位与主管单位距离较远,为方便其办理收付的需要而在附近银行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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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I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I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I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向: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宴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I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I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向: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安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各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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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的种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结算产,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产,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
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确认。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厂行贿户时必须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取得“签字人信息”。“签字人信息”是揭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企业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质进行评分(例:驾驶执照为40分,目前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和使用账户;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可给予其开立账户,但款项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开立账户以后在12个月内仍然达不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
析中心报告,依法进行没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这样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银行账户的使用。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1万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入、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银行账户的信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在本系统银行机构的开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供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共享。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信息在账户撤销户后至少保存7年。
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除恶意串通存款人以伪造、欺骗手段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外,商业银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为客户办理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将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存款人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法律规定对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况
澳大利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在规范开立银行账户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组建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建立了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与政府,根据国家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当重要的联邦反洗钱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0年《犯罪(品与精神药物贩运)法》等。其中《金融交易报告法》的出台,对规范反洗钱行为、建立反洗钱机构作了法律规定。除法律规范外,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澳大利亚财政部制定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法规,用来规范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易报告活动;澳大利亚的银行联合会,其他金融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监管机构还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准则等规范。
组建反洗钱专门机构。1988年,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现金交易报告局”,现已改称为“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TransactionReportsandAnalysisCentre,简称“AUSTRAC”)。其主要的职能是收集、审核与分析各银行、各金融机构与各现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报告。该机构共有80人,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作为一个金融交易的情报信息中心,在与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和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协同打击洗钱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的依据是《金融交易报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指导准则。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的有关规定,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期货经纪人、黄金交易人、赌场经营人等)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不同的交易报告义务。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其从事每一笔金额在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业务过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资金的来源为犯罪收益的,有义务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应当在收到客户关于
电汇资金进出国境指令的14天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行的会计核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网络每天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信息,较小的金融机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和处理各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及时向国家犯罪局、海关、联邦警察署、证券委员会、税务总署等执法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交易报告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法律认定其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罪、泄露交易报告信息罪、报告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广泛地运用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内账户数据库信息,能更全面详细地掌握客户信息,更多有重点地关注客户需求,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三、启示和借鉴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做法,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拟议中的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内容却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特别是为了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澳大利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中明确规定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而且在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开立账户人身份确认考评管理办法。相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习惯应用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废债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时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要在立法的层次上加以提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二)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的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选择存款人,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和支取现金的数额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加上市场经济制约机制发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逃废债务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严格对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澳大利亚对识别客户身份问题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除了必须提供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银行账户管理应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应将银行账户的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也就是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为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作好基础性工作。
第三,确立银行与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选择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和存款人在开立银行账户中的平等和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充分体现银行与存款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开户协议;对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有告知义务,存款人有承诺履行义务。
第五,必须将个人存款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个人存款账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将办理结算业务的个人储蓄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
(三)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从澳大利亚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各家商业银行本身对所开立银行账户都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可以有条件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反馈,这样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社会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还处于一个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作为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构筑反洗钱机制的基础,人民银行必须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连接,有效地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社会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并作为央行最终要建立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及时制定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洗钱经验,反洗钱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钱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大对逃废债行为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和出台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商业银行职责和规范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支付信息和异常支付信息的报告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报告格式,在本系统的会计业务核算系统中的自动采集大额和相关异常支付信息,通过网络每天实时、自动地向人民银行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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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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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制度亟待改革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颁布于2003年,当时企事业单位违规开户现象严重,利用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从事洗钱等活动屡见不鲜;另外,开户主体内部管理水平有限,对货币资金的风险意识不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仅规范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而且起到了强化开户主体内部财务管理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反洗钱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和完善,社会上各类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日益改善,作为独立的主体自行管理资金的需求不断提高。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利率管制和账户监管双重限制下,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绕开监管的现象
在严格的利率管制和账户管理法规限制下,银行存款产品创新的空间十分有限,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了应对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满足客户获取高利率的需求,绕开监管制度开发出多种金融产品,如近年广受关注的银行理财、互联网金融产品等。仅2013年全年,全国银行理财产品共发售4.4万款,募集金额达463302亿元①,其利率水平远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存款。这一类型的产品实质上充当了间接揽储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又回到银行信贷体系中。
二、利率市场化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影响
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经过了近20年历程,按照“先本币,后外币;先存款,后贷款”的方式逐步放开了银行同业市场利率、再贴现利率,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空间,2012年6月央行调整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可以预见,存款利率全面放开将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的一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利润主要来自存贷利差,存款利率市场化将会使存贷差大幅缩小,给银行业带来重大影响,银行盈利模式将发根本性变革。账户是银行提供服务的基础工具,同时它与利率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商业银行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应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必须推动账户创新,提高账户管理能力。
(一)利率市场化加剧商业银行存款竞争
存款利率管制放开,必将加剧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竞争,揽储压力进一步增大,单纯依靠提高存款利率,只会使银行陷入资金成本上升的陷阱。改善客户体验,提高客户满意度,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推出灵活便捷的存款产品和账户服务,才是良性发展之路。
(二)中间业务发展驱动商业银行账户服务升级
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为了应对存贷差减小带来的利润缩减局面,必须调整优化利润结构,加大力度发展中间业务,如电子结算、金融衍生品、保险等业务。据2013年年报显示,五大银行当年共取得营业收入21327亿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仅占19.6%①,与利率市场化国家的40%~50%相去甚远。促进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银行账户在功能和服务上的有力支持,账户功能越丰富,对账户在安全性、合规性方面的要求越高。目前账户在实名制、安全性、主动管理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利率市场化考验商业银行存款管理能力
利率市场化推动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变革,考验商业银行存款管理能力。利率管制条件下,商业银行严格依照中央银行有关法规制度去设计和管理存款产品,自主设计产品的空间较小,各银行存款产品设计和管理能力无法充分体现。利率市场化完成后,存款管理能力直接影响银行经营规模,将成为银行获取利润的基础性因素。
三、政策建议
(一)鼓励和引导账户创新
在现行环境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约着银行账户产品创新。而银行和金融机构绕开监管开发的金融产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这些产品多游离在传统银行信贷体系之外,使银行和客户都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合理放开监管限制,从制度角度给予银行账户更大创新空间,鼓励账户创新,才能够促进银行的市场化程度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
(二)放开对银行账户分类的管制
我国银行账户分类主要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由于账户和存款产品在管理上非常严格,银行的账户分类主要为满足合规性的要求,而非出于市场的实际需要,账户类型的同质化严重,存款产品单一,存款人选择空间小。应放开对银行账户和存款产品的管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引导银行形成基于利率、期限、余额、开户起点、信用等多种要素组合搭配形成的立体账户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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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审核不够严格
一是由于开户企业和单位向人民银行提供的是复印件,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没有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人民银行账户办理人员无法查实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证的真实性,而商业银行仅仅也是与原件比对的形式审核,很少采用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实质性审核措施,实名制要求落实的保障性不够。二是开户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如对于上级单位栏有的单位无就不需要填写而该单位填充成自己的名称。三是提供的资料不全缺少开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还有资料过期或作废的,如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过期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不在有效使用期或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不属有效证件,不得办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
(二)“久悬账户”销户操作难,不利于账户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销户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该户才能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撤销。但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倒闭、单位的合并而不再使用该户进而联系不上存款人或是外地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在当地开立的账户已过有效期还在继续使用不愿意销户的,都已自动进入商业银行不动户登记薄,进而进入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久悬账户管理登记薄,给开户银行账户年检、账务核对、账户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末,彭阳县辖区开立各种账户共1024户,其中久悬银行结算账户43户,占账户总数的4.2%。
(三)账户年检工作未落到实处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账户年检作为账户核准后续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商业银行对于有的账户出于利益和人情的考虑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对开户资料进行管理。例如:一些企业和单位的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已过期而未进行年检的;开户许可证账户名称与开户企业或单位所提供的印鉴不一致的而未变更或撤销的;开户单位出具的相关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文件、证明等材料未进行更换的;个人身份未按照规定进行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查的。人民银行也无法主动进行核准类账户的销户处理,最终导致大量“超期”账户及“休眠”账户的存在,既浪费银行资源,又给予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致使账户年检的约束力得不到保证。
二、相关建议
(一)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操作
组织辖内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认真做好账户管理工作,照章办事,依法开户。严格按照申请表填写要求完整认真的填充内容,把好审核关,仔细核对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简化“久悬户”销户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若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根据上述规定,开户银行可将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备案类账户直接进行销户处理,对于可以联系到存款人的单位和企业开户银行可要求其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进行销户,对于联系不上存款人的开户银行可在相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遗失公告,一方面是开户银行规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作为开户银行销户的遗失证明。销户余额按存款人姓名转入开户银行收益性账户,存款人超过两年未支取该款项的,开户银行可将该款项作为银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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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5日,江苏省泰兴市某企业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申请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全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提示该单位已经开立基本账户。该企业负责人大惑,明明是刚刚注册的新设企业,怎么会有已开基本户的说法?遂去该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咨询,工商局答复称该企业名称2008年确实曾经被注册使用过,但那家公司已于2013年注销。现新设的这家企业在工商注册系统中的名称唯一,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客户再次向人行提出开户申请。人行与工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查明:同名原企业营业执照确已注销,但是基本存款账户并未注销,从而影响现同名注册企业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处理经过
通过查询工商部门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得知,原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设在该市农村商业银行,状态为久悬。且银行会计主管告知,该企业早已注销,负责人也早已死亡,找不着与企业相关的联系人可以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人民银行为帮助解决该问题,登录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了已注销企业信息,作为其撤销基本账户的依据,并登报声明相应开户许可证作废。但人民银行在办理撤销基本户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久悬账户,并且企业不能提供账户系统查询密码,也不具备密码重置的条件和可能。最终因系统限制和查询困难,该重名注册企业采取重新注册另一名称才得以成功开户。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该案例反映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而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未撤销,影响同名注册企业新开立银行账户的现象,给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重名且原名称企业未销户,新设企业无法开户,如本案中申请开户的存款人即“躺着中枪”。如果企业因此受到损失银行,银行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在被久悬的账户中,既有因企业改制、重组、倒闭、更名、迁址等形成的“遗留账户”,也有因银行网点撤并、迁址,企业嫌账户转移手续麻烦而产生的“问题账户”,更多是由于存款人随意开设,又疏于管理或自身账户使用不规范等“多头账户”。绝大多数久悬账户无资金或少量资金,若存款人无主动销户意识,而银行又不能擅自主动销户,客观上久悬账户“久悬不决”,日积月累,越积越多,将占据银行大量的系统资源、管理资源。
(三)现行账户管理系统不能一次性完整提示久悬账户个数、开户行等信息,销完一个久悬账户,进行开立和变更时,系统又提示仍存在另一个久悬户,给存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若存款人有异地久悬账户,则更是烦不胜烦。
四、几点思考
久悬账户不仅占用了银行的账号分配、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网络资源,增加了银行账户管理成本,也降低了支付结算的服务效率。
久悬账户“生生不息”且“久悬不决”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制度规定,核准类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行政许可制,其他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备案制,对主动注销久悬银行账户无相应的操作规定和刚性约束,为规避法律纠纷或招致诉讼,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存款人开户银行,均无法主动撤销久悬银行账户。二是繁琐的手续和偏高的成本,部分注销企业账户无资金或只有少量资金,因开户许可证遗失,不愿花钱跑腿刊登遗失公告主动撤销银行账户。
针对存款人不愿、开户行以及人民银行不能主动撤销久悬银行账户,进而影响同名注册企业无法开立银行账户问题,如何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等规范注销企业久悬银行账户管理?笔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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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银行与支付机构自愿合作的情况下,银行应根据合作协议及客户授权对关联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关联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告知支付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信用卡不得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以防利用信用卡变相透支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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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企业方面:存款人为逃避银行监管和自身债务,违反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严重影响银行账户管理。目前很多存款人违反规定开户,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逃避贷款银行监管。一些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利用多种户作掩护,将主要资金往来通过非贷款银行进行结算,而在贷款银行的账户上不留或只留很少的余额,导致原贷款银行不仅难以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且无法正常扣息收贷。二是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利用多种户作掩护,将职工的入股资金或企业拍卖资金转入其他银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三是逃避国家税收和拖欠他人货款。
(二)从金融机构方面:银行为了拉拢客户稳定存款,无序竞争。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商业银行作为经济实体,把盈利性作为其最主要的经营目标,行业竞争进入了白热化阶段。为了争取客户,商业银行往往怂恿存款人频繁开户;为了稳定存款,商业银行经常会给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开“绿灯”。
(三)从制度内容上看:《办法》本身在管理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1、《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部分条款规定不一致。《办法》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账户许可审查决定期限规定不一致可能导致人行面临法律风险。《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与一般账户相比,基本账户的用途限定已经不合适宜。基本存款账户是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对存款人频繁开销户缺乏相应管理措施。由于《办法》规定存款人在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销户,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但对撤销账户是否可以支取现金也未作规定。存款人在提现受到控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撤销账户来套取现金,加上部分金融机构把开立结算账户纳入业绩考核,导致出现存款人频繁开销户的现象,加大了基层央行对账户核准的工作量和业务成本,影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四)从基层中央银行具体操作中看,工作量大、监督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不全面、不到位。到目前为止,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等四类账户的管理中,中央银行只对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了开户许可证制度,对于其他三类账户的开立情况,除非各开户银行自觉上报,否则中央银行难以掌握。中央银行要了解上述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情况,只能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
二、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从人民银行方面:从日常的账户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只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彻底改变现行账户管理体制投入大,效果差的状况。
1、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建议人总行根据调整后的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及金融创新的要求,对与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的部分条款及时进行修订,对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解释,对现行法规缺漏的部分进行完善,对个别条款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才能为账户管理日常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支持。
2、完善、修订账户管理操作规定。一是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的一定时限内不得随意以转户原因销户,明确以非转户原因撤销账户可支取现金依据,防止存款人通过撤销账户来套取现金。二是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款,保证其真实性,真正专户专用。三是对存款人及开户银行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从制度上约束开户银行和存款人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账户监督管理的实效。
( 二)从金融机构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由于竞争过分激烈而产生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这是目前银行账户违规问题最难解决的问题,根源在于各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封锁。针对这些现象,必须打破现在商业银行间互相盛行开立违规账户的不良局面,通过建立非政府的账户信息服务机构和商业银行间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间信息交流协会”,实现银行间账户信息的公平获取和使用,从而建立金融市场透明、公正、自律性的账户管理机制。
(三)从企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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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制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非财务机构不得经管银行账户。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控股银行和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的性质和内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财务部门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根据《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我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在保证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财务管理权以及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用的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设。
第九条纳入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属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的,由财政部门在银行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在此账户下会计核算中心为被单位设立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是基本账户,主要用于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条在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过程中,目前还需要暂时保留部分账户。对于需要保留的账户,预算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预算单位现有各类银行账户登记表》,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户程序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应报送“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
第十三条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签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并通知银行。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县财政局同意开设账户的核批文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4)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机构原件;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
(6)原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7)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8)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书面授权书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9)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核批文件中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同意单位开设、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中注明账户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料。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到财政部门领取“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条纳入我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设立的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填写《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1)变更单位名称但未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的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于账户撤销3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全部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消其账户,并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有关开户、销户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结存资金。其销户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首先报财政部门批准,然后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对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内核算的各种资金,要建立相应的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单位拒不纠正的,应提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开户银行不得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和有关辅助账户。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无论按何种利率计付利息,开户银行应将利息全部计入该账户,不得为单位另设利息存款账户,或将利息计入单位其他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强拉预算单位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拉预算单位存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应代行国库管理职能,监督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区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开户银行在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撤销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巴东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应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公款私存、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以及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的;
(4)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中,认定单位应撤销的银行账户,单位不办理撤销手续继续使用的;
(5)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6)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应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2)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3)明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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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通过对商业银行账户管理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做法,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遇到事实认定依据模糊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案例描述
在某一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其《对公存款余额表》,发现其中有多户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且部分账户余额较大。为准确认定和核实该问题,通过调阅部分账户《对公账户明细表》,发现账户明细账中频繁发生营业款、货款、租金、物业费、材料款、工程款、工资等明显带有单位资金性质的资金收入和支出项,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特征明显。例如,某企业法人代表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日材料款项支出近240万元,单日工程款收入达488万元,仅此一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011年上半年累计存入资金量就达5800余万元。且通过查询发现部分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此类账户户名均为一家或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后通过调阅开户申请书,发现此类问题账户开户申请均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通过进一步核实和询问,对该问题做出如下认定:案例中银行为存款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开户,但纳入单位账户管理,且开户人一般为企业主,符合“明知”的要件要求。而账户使用中发生营业款、货款、租金、物业费、材料款、工程款、工资等资金收入和支出项,则说明了账户资金是“单位资金”的性质。
最后定性与处理。《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即公款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比《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少了“明知或应知”的要件。可以认定银行违反了《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原因分析
(一)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不到位。一是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放松了监督。《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有11类。案例中银行显然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督。二是客观上存在银行监督困难。随着结算方式和渠道的增多,银行对客户的监管越来越难。特别是遇到异地现金存入、网上银行或自助银行转账存入到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的情况,涉及面过大,银行只能被动地为客户入账。
(二)现行账户分类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目前账户只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大类,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简化开户手续、方便结算或者逃避监管等原因,许多中小企业老板或个体工商户仍将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首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财务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应当将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作为一类账户予以考虑。
(三)规范性文件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手续。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5月印发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简化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付款单位还应提供相应付款依据的手续。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造成对公账户、对私账户的使用界限混淆,存在逃避债务、偷逃税款的可能。
三、政策建议
(一)修订《账户管理办法》,理顺与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账户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账户管理办法》,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没有上位法。《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将公款私存的处罚权确定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建议《账户管理办法》修订时,删去对公款私存问题的处罚。账户管理检查中如果发现疑似公款私存的问题,应及时移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另外,《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以来,其内容的解释和扩展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文件等形式完善,影响力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因此,建议修订将《账户管理办法》提高为国务院的条例形式。
(二)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现金管理和可疑交易监控。今后的账户管理检查可从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和可疑交易报告入手检查,发现金融机构中有资金频繁交易或频繁大额现金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重点、持续监测,分析资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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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了较为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体系。
(三)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四)初步建立了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形成了包括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二、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存在的几个比较突出问题
(一)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够丰富,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大量银行卡处于“睡眠”状态。网上银行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
(二)现行支付清算系统尚不能满足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市场资金清算、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与风险防范等多种需求,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及偏远地区结算汇路也有待进一步畅通。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战,反洗钱工作也是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全国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
【摘要】本文就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在结算工具、清算系统、银行账户管理与反洗钱、制度建设以及各体系之间协调性等方面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结算体系建设 结算工具 清算系统 银行账户管理 反洗钱 制度建设 协调性
支付结算是在商品、货币、信用的发展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支付结算,主要以转账、票据或电子货币的给付为手段。支付结算是金融业的一项基础业务,金融机构运用信用功能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及其技术设施办理支付结算,成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和连接社会资金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纽带。建设和管理好支付结算体系,对保障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如何与之相适应并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断致力于支付结算工具的改革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改进,形成了当前较为有效、完整的支付结算体系。
(一)建立了比较丰富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
支付结算工具是实现资金转移、债权债务清偿的载体和媒介,按照支付结算工具必须满足多元化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现行支付结算工具主要包括:一是转账支付工具。体现支付手段并以银行转账为特征的支付结算工具,如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二是信用支付工具。体现支付手段并具有信用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支票、信用卡、信用证等。三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如网上支付业务、买方付息票据等。
(二)建立了较为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体系
支付清算系统一般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支付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二是票据交换所系统。多年来,为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中央银行一直致力于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手段,不断开发、升级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组织规范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2002年又设计开发了能够支持跨行支付清算、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市场清算、集中管理清算账户、具有较强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功能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并首先在北京、武汉、上海、广州、济南等11个大城市推广应用,与之相配套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也同步开发并推广应用,各金融机构也对系统内资金汇划系统不断升级换代。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金融机构行内资金汇划系统、同城票据交换所系统、人民银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和正在建设推广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内的支付清算系统,这些系统覆盖了所有支付工具的应用,为社会资金快速流动提供了的重要渠道。
(三)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为企事业单位开立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对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也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同时,为了监督商业银行为存款人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效遏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又对《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并于2003年9月份实施,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及个体
工商户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个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另外,还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方便了存款人因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支付结算需要。
(四)初步建立了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断建立健全各种支付结算法规、规章与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开发升级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形成了包括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一是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依据。人民银行不断加强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认真研究经济、金融市场化和金融信息化发展的新情况,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已逐步建立起了以《票据法》为核心,《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清算系统准则》、《网上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为主体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2003年又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已较完备。
二是银行账户管理。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规范银行、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行为,加强对银行账户使用的监控,可以抑制逃税、逃债、逃贷、套取现金、、洗钱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人民银行通过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确立了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日常管理则依托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现场监督检查以及账户年检来实施,通过日常管理来规范商业银行以及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支持。
三是支付结算纪律监督管理。目前,通过实施结算违规社会举报制度、结算纪律的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结算违规处罚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实施,查处和纠正支付结算的违规违纪行为,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四是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管理。支付结算参与者的逐利行为和行为的不规范,可能会引发支付结算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和监督是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可靠保证,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发生了多起与支付结算有关的大案、要案,巨额联行资金被盗,存款人资金被挪用以及票据诈骗等等,反映出支付结算内控管理存在漏洞,为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对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建设日益重视,不断完善落实各类制度,升级清算系统,财政部也出台了《内部控制指引》,从制度与科技上对支付结算风险进行双重控制与防范。
五是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都建立了支付结算纠纷的协调和管理机制。如大部分跨区域分行都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行政处罚法》制定了《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调解处理管理办法》,将支付结算咨询和纠纷调解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高效、准确地对银行间支付结算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六是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洗钱是目前国际银行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之一。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估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达到全世界GDP的2%-5%。洗钱形成虚假的资金流动,造成一国经济扭曲和不稳定,导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失灵,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尤其会危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还会引发社会公众对银行乃至金融业的信任危机,造成支付危机甚至引发挤兑,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洗钱还怂恿上游犯罪,严重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由于银行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部分银行自觉不自觉地被利用,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初步构筑中国金融业的反洗钱网络,并开展国际合作。
二、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金融业的支付结算体系,每天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的数量,多达几百万笔,金额数千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同经济主体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迫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与这种要求相比,我国金融业的支付结算体系尚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
(一)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够丰富,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
我国现在虽已建立了包括转账支付工具和信用支付工具、网上支付等在内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但相对于多种多样的支付结算需求来说,支付结算工具尚不够丰富,特别是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如银行卡业务,近几年来,各发卡银行积极拓展银行卡业务,大力强化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加大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力度,使银行卡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盲目追求发卡量造成管理经营的粗放,使银行卡利用率极低,绝大部分持卡人都把信用卡视为存取现工具,持卡转账与消费利用率低,国内特约商户数量少、范围窄,也使得大量银行卡处于“睡眠”状态。有关统计表明,2003年全国有6亿张银联卡,网上支付却仅有5亿元人民币左右。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来银行的发展趋势必定是网上银行。尽管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起步,但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据统计,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还不到0.1%,服务项目少、范围窄,一些网上银行主要提供银行业务介绍、企业客户的账户余额及交易查询等非盈利,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B,B2C)、外汇买卖等网上金融支付交易开展较少,网上银行的盈利能力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虽然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但在网站的构架和服务内容上,仍然离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现行支付清算系统功能单一, 中小金融机构及偏远地区结算汇路有待进一步畅通
我国已加入WTO,外资银行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共的支付清算系统,作为连接各银行的枢纽和桥梁,解决银行间的跨行支付问题,为各类银行营造平等竞争的经营环境,并以此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需要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提供社会资金流量与流向、现金投放与回笼等信息。近年来,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也迫切需要灵活、高效的支付系统为其提供资金清算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需要借助具备资金清算管理功能的支付清算系统控制支付风险和经营风险。商业银行为实行法人治理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需要借助支付清算系统随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头寸变化情况,并灵活调度资金,增强支付能力和赢利能力。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交易量巨大,其资金结算和清算要求的时效性强,也需要更加灵活、快捷的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提供快速、高效的资金汇划和清算服务。中央银行目前运行的电子联行系统长期以来对提供跨行支付清算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功能单一,远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另外,现行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面不够广泛,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尚不能直接参加全国联行资金清算,只能通过区域性特约联行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完成跨省资金清算。前一段时间《金融时报》登载的北京王先生持牡丹卡在无法消费提现的问题则充分反应了偏远地区的汇路有待畅通。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战,反洗钱工作效率低下
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省都不统一,甚至各市地级管理信息系统都是自行开发,自成体系,银行账户信息的共享仅限于一个地市的局域网内,不仅给存款人异地开户带来手续上的繁琐,而且对整个利用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反洗钱工作造成了障碍。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存款人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取得未在当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既繁琐又容易形成虚假证明,如果实现全国联网,则开户地人民银行只要上网一查便可,即快捷,资料又真实。反洗钱工作需要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给予全国信息数据共享的配合,而现在诸侯割据的局面使中央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及其同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关系缺乏有效控制,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对准确、全面掌握存款人账户资料,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辅助作用相对有限。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未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于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还依赖于业务经办人员的职业判断与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未实现对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筛选,降低了支付交易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涉及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属法律层次的以外,其余均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效力差。银行卡业务的许多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尚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对于任务艰巨而又迫切的反洗钱工作,我国也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虽然《刑法》规定了洗钱罪的罪名,但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窄,不利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另外,支付结算内控制度建设也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变化,往往是一项新业务或新系统已应用多时,相应的内控制度才迟迟出台,为支付结算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的支撑,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则是保障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它们与经济金融活动密切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只有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统一管理,才能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而目前我国的各个体系之间还缺乏这种协调与配合。近年来结算案件的频繁发生也清楚地说明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建设还不能高度保障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健运行,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要在现有的支付结算工具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变化的需要,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工具种类,适时推出各类高科技化非现金结算工具,如商业支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电子支票等。同时改善银行卡业务的受理环境,一是采取银行直接采购、第三方设备租赁、非银行机构投资等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用卡设备的投资,确保足够的用卡设备;二是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确保ATM、POS机具正常、安全运行;三是大力发展特约商户,改变现在特约商户大多集中在商业和餐饮业的状况,将持卡消费推广到与持卡人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业,持卡消费品应是居民的日常用品和必需品,以提高持卡人的用卡机会和银行卡的消费结账功能,提高银行卡使用率,减少睡眠卡。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银行,最重要的是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我国银行业要重视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开发,提高对"防火墙"、身份认证(CA)、安全系统层SSL协议、安全电子交易SET标准及其他技术措施的要求,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商、资讯科技服务商等其他非银行服务机构合作经营,共同发展。2004年5月9日,中国银联与网易在广州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此举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进程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功能强大。从先期运行的11个大城市运行效果来看,该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具备了在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因此,应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取代现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的中国支付清算系统体系,涵盖各种可行的支付信用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并由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所来支持这些支付信用工具的使用,通过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并推动支付领域的创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应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开发推广全国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使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全国操作系统统一、数据库模式统一,操作界面统一,实现全国联网,可以网上鉴别异地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 的唯一性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可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监测、控制商业银行与存款人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工作支持。应尽快开发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并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交易信息进行自动采集、整理和分析,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减少人为参与的因素,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直接、快捷、准确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洗钱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中央银行要积极开展支付结算管理的调研工作,根据支付结算各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的发展变化方向,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另外要积极推动有关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提升法律层次,增加支付结算管理的严肃性与统一性。为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要尽快推动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和种类,增加支付交易报告的主体和内容,完善交易报告制度,在专门的反洗钱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尽快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程序、步骤及具体要求,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适合本系统的反洗钱操作手册,方便员工及时有效地进行支付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银行账户体系是众多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创新的基础,通过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将有利于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种支付结算工具,有利于银行进行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的创新。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清算系统休戚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要素、记载要求、操作流程和数据信息标准贯穿于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全过程。不仅如此,利用技术进步成果而不断现代化的支付清算系统都是以支付结算工具的基本原理为基础设计运行的,由于支付清算系统能加快支付结算工具的处理速度和推动支付结算工具的电子化发展,同时也容易暴露支付结算工具在创新和使用中所隐含的风险,所以能够进一步促进支付结算工具业务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和加强对相关风险的控制措施。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以及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的保障,货币政策和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也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的灵活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有效实现。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需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也需要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与之适应的业务规则和运行管理办法来保障。由于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工具体系和支付清算系统三者之间紧密关联,因此应实行统一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有利于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减少协调环节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增强和维护社会公众对支付结算体系安全和效率的公信力,有利于包括非金融机构在内的支付结算服务机构有效地贯彻和执行统一的规定,有助于中央银行解决影响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发展和创新的法律法规障碍,培育支付结算服务市场进行广泛竞争的环境,支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有效的支付结算标准,以最有效的方式对特定的市场提供中央银行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不断开发与完善各类业务系统,根据经济发展与业务变化,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完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并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协调与统一管理,使其与我国的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相适应,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许臻 《中国支付结算体系及其统一性》 《金融时报》2003/05/22
篇13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
(1)在政策掌握上对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难以把握。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于单位所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开展基本存款账户方面的相关政策还没有明朗。首先,在操作中,对于应该出具什么样的文件来证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于独立核算附属机构所开设的基本账户在数量上没有进行限定。
(2)银行在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较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主要是指存款人出于结算或者是借款等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中所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该办法并没有对存款人的其他结算需要进行明确界定,并且对于其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也没有进行限定,出现了存款人在多个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或者是在同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问题。
2 银行结算账户日常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临时账户的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特别是部分建筑企业在项目结束以后,没有进行及时销户,在超过期限以后并没有办理展期相关手续,从而使临时账户成为单位基本账户在长期使用,有的外地机构所设立的账户经常成为长期账户使用,使临时账户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相关规定成为虚设。
(2)开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在真实性方面难以保证。部分企业在办理单位的结算账户时候,提供了一些虚假或者是无效证明。如果银行受理其办理基本存货账户开户手续的时候,要求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但是有的企业年检标志是在副本之上才能反映出来,容易造成单位营业执照是否有效难以确认的问题。虽然银行系统规定必须对开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进行输入,但并不能对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甄别,在冒用单位名义开设账户的情况下,银行部门也难以识别。
(3)对于银行违规账户管理行为缺少有效惩罚措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没有对银行在没有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出现资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全的问题所进行的惩罚;对于银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及管理档案没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行为没有进行惩罚;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已开设账户进行严格年检的行为进行惩罚。此外,对于客户违法账户开户及使用规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对策分析
针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不断完善:
1 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对于一般存款账户确实需要开设结算账户的,应该明确其它的种类、用途和性质。特别是要增加限制财政预算的单位客户开设一般账户的条款;并且,也要根据发展需要,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特别是要对其中的罚则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要对在罚则中没有明确的或者遗漏的条文进行喜欢,对各种处罚包括处罚额度、处罚幅度、处罚标准等操作规程进行明确规定,以此应对银行擅自为存款人开户行为的处罚。
2 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功能,提高操作效率,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其系统进行升级。
(1)要能够增加行政许可文书的出具功能。要能够通过系统自动采集客户相关信息,并生成和打印相关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一类的行政许可文书。
(2)为便于发证部门进行事后核对,要能够增加变更、销户、开户明细流水账,从而完善账户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