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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技能正在不断提高。OECD各国超过14%的劳动力受过大学教育。
R&D支出经过50多年稳定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又开始增长。这部分原因是9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的较快增长。R&D的约1/5投向了基础研究,整个90年代没有太大的变化。在大多数国家,商业部门提供的基金在R&D中呈增加之势,这在20多年前就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在90年代有过之无不及。服务业,特别是那些生产或使用信息及通讯技术的部门,商业研究所占的份额正在增加,在一些国家已占到1/4。
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支出,包括在新设备、新设计和市场开发方面的支出已经超过了R&D。在有这方面统计数据的国家,这项支出相当于R&D支出的两倍左右。此外,服务部门有关销售的创新支出与加工部门的该项支出几乎相等。
大多数R&D发生在大公司,但工业结构的变化(如软件、生物技术等新兴工业)也使一些新兴工业和快速增长的工业非常重视R&D。风险资本是向新型的、高风险的商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提供基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几乎所有OECD国家迅速扩大,到1998年已经超过150亿美元。新技术的涌现,以及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改革后形成的市场开放对此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欧盟教育投资(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占GDP的5%)虽占较大比例,但R&D和软件开发滞后。美国在这两个领域的投资分别占GDP的2.6%和1.5%。日本R&D虽然占GDP的2.8%,但软件开发仅占GDP的0.9%。
二、日益重要的信息和通讯技术
信息和通讯技术(ICT)被公认为是知识经济的主要基础。它巨大的、持续的进步使不断增加的大量数据迅速而廉价地贮存、处理和传递成为可能。技术进步是生产率提高的关键因素,而ICT在其中占很大的比重。应用和掌握ICT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经济运行的关键。
公司、居民和政府正在向ICT大量地增加投资(1997年OECD国家此项投资占GDP的7%)。一些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处于领先水平,其他国家则迅速追赶。在OECD各国,ICT中的2/5支出投入到了通讯、2/5投入到软件,另有1/5是投入到硬件中。
在OECD各国,使用计算机的人口正不断增加。其中使用计算机的白领工人超过了50%,使用计算机的居民超过了25%。互联网是ICT中增长最快的部分,越来越多的居民和企业正在上网。过去几年,由于技术进步和通讯业内的竞争使互联网的通讯费用大幅度地下降。然而,在一些国家,高价格仍是其普及的一个障碍。这些技术也导致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目前迅速增长的业务量仍主要限于美国。
技术创新是ICT扩大的基础。R&D支出在信息与通讯技术及服务业上升得最快。在90年代后期,几乎有1/5的专利是与ICT有关的,而在90年代前期这个比例是1/10。在这方面,美国和日本占尽了竞争优势,大多数欧洲国家落在了后面。此外,在过去几年这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
三、科技政策
在所有OECD国家,政府在发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它们要想从科技方面获得最大的利益,将不得不为知识经济的增长创造新的条件。限制公共支出、改变技术创新的驱动者,以及对什么样的政策应该和不应该做出更好的理解,已经引导政府更加面向市场。此外,政府应该成为工商界和消费者达到他们目标,保证他们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新需求的推动者。由于大多数公司觉得投资基础研究很难产生足够的收益,然而其对社会的长期回报是相当高的,所以政府需要直接投资于基础科学。为满足公共需求的需要,政府仍要继续投资于国防、卫生和环境。
在大多数国家,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来已经下降。国防支出的减少(由于冷战结束)和对预算的约束已经对科技经费支出形成压力。英国和美国的经费削减得特别多,法国和德国也进行了较大的削减。在OECD大多数国家中唯一例外的只有日本,虽然其全部R&D费用所占份额仍相对较低,但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来仍在增加。
对产业的公共支持包括金融支持(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公共品采购(主要是国防和航空),及设立科技基础设施(如公共实验室)等几部分。90年代国防合同的减少由航空费用的大量增长所替代。在这一阶段,虽然各国有明显的不同,但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支持已经减少。大体上,对大公司直接的公共支持的比重远远超过它们从事商业R&D的比重,这表明如果政府要鼓励新兴产业加入者的技术创新,现有政策必须进行调整。
在一些国家,由于R&D支出会给小公司带来很高的成本和负担,常对此类企业这方面的活动起着抑制作用,因此这方面的税额抵免(taxcredit)对小公司来说是一种优惠待遇。目前OECD中有11个国家已经实行了税额抵免或相似的政策。
90年代由公共实体(主要是政府实验室和大学)承担的研究支出份额已经下降,但相对于公共研究基金来说下降的幅度仍不算大,工商界承担的R&D公共基金下降的幅度更大。
技术创新不再单独依赖于公司、大学、研究机构和管理者如何如何,更多地是依赖它们如何共同协作。它正在转变为公司增加对大学研究基金投入(虽然目前仍较低),以及公司认识到学术研究对自身技术创新的作用。
四、技术的全球化
科学技术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主要方面。信息和通讯技术已经使金融市场全球化成为可能,并大大促进了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扩大。科技活动的国际作用也大大增加了。
在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研究正在增加(有25%的出版物和9%的专利是多国合作的结晶)。
跨国公司在全球化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虽然R&D比其他方面,如生产,国际化的成份仍很少,但它已经呈现出全球性的趋势了。结果,越来越多的创新为许多国家的公司,而不是为发明者个人所有。公司间的跨国技术合作协议比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高出两倍以上。
高技术商品贸易作为国际技术支付的一种(如专利许可证,技术决窍),比其他商品贸易更快速地增长。
然而,经济国际化仍是不平衡的。爱尔兰是一个国家受惠于科技全球化的典型例子,它的高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进口技术和资本的流入。另一个极端是日本,它的技术似乎受岛国思想的影响过重。欧盟由于是多个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盟,其国际化程度与美国大体相同。
五、科技产出及对各国经济的贡献
随着花费在知识生产方面的资源增加,有更多数量的知识产生(科学发现、发明)。由于创新增加了市场,提高了生产率,扩大了高技术的出口和技术贸易,由此导致经济发生变化,改善了经济的运行。然而,各国经济运行情况的不同表明,科技活动的产出不仅依靠投入的数量,也依靠整个创新体制的效率,而后者主要有赖于创新体制的框架条件和政府政策。
就科技活动而言,计算产出比投入更困难。投入可以以货币的方式或劳动力的方式来计算出,但产出更多样化,经常是间接的,没有相应的人和物来对应。
科学发现和新的技术装置是研究的直接结果。它们可分别通过科学出版物和专利来测算,虽然这种方法不够充分和不完美的。这两种方式自90年代以来都呈现上升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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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法律知识的时候,结合具体的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分析与探究时,既能使法律条文更加的生动、具体,而且这些真实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对法律的条文提出一定的挑战,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学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还能够改革过去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问题,逐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实例引入到政治课堂教学中,能增强学生学习政治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有效地促进教学相长,为构建高效率的政治课打好坚实的基础。比如,在组织学生探究“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的相关内容时,为了更好地突出教学效率,让学生更好地吸收这些知识点,教师就可以举一些现实生活中的邻里关系,特别是居民楼中上下楼层之间的相处关系。学生也举了很多这方面的真实案例,通过学生间的讨论、分析等,让学生知道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依法办事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让学生掌握一些与自身实际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渐地促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让学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自觉地去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理念。
三、在实践中深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与观念
学习政治知识切忌死记硬背,因为死记硬背的收获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传授法律意识的时候,教师要寓法制教育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当中,这样不但能让政治课堂“活”起来,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比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民代表或者模拟法庭;讨论一些关于“青少年应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辩论赛;也可以让学生自编一些法制小报展评的知识竞赛等。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既能活跃课堂的教学气氛,还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使课堂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活动的开展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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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2) 1789年宪法,首部成文宪法
3) 英国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是上议院
4) 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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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和“科学”这个术语一样,“知识”一词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论文百事通在我们的历史记忆和已经习惯了的语境中,“知识”可以作为美德(柏拉图),可以作为力量(培根),可以作为权利(福科),还可以作为统治(控制)(后现代)。在我们已有的历史所赋予的知识系统中,“知识”一词总是与文明、进步等正价值意义联系在一起。在知识的增长与进步中,我们享受着由于“知识”而对自然、社会、乃至人的生存的把握所滋生的自由的愉悦。但是,今天的我们当在为“知识”给人类带来的物质文明而惊叹的时候,又不得不为“知识”带给人类的不可持续的生存状态而烦恼。我们虽然自称已进入了“知识”的时代,但却又留恋着老庄哲学绝圣弃智而“无为”的睿智。在“知识”中,我们生活着、存在着,我们知道我们的存在离不开“知识”,但面对“知识”对我们的精神及存在状态的控制却又显得无奈。这就是当代的我们在“知识”语境中的尴尬遭遇(这里已经有了知识论悖论的影子)。对此,我们不得不对“知识”的传统和经典意义产生怀疑,“知识”以一种从未有过的被质询的姿态进入了我们的问题域;“知识”从以往既有的不证自明的预设神案上被请进了世俗法的庭审法堂,“知识”本身成了被“知识”询问的对象(这是知识论悖论的一种表现)。因此,如何从我们的现实存在出发去看待“知识”的可能根据,如何评价“知识”在历史中的是非功过,以及探究“知识”对我们存在的意义,已成为今天的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话题。这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知识论问题所以然的历史境遇。
如果从文化民族主义或文化守成的立场上来看待知识和知识论问题,可以看到,作为科学和对象性思维意义上的“知识”一词并不是我们的本土原创,而是在近代历史中,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德先生、赛先生进入我们的话语体系的。虽然在我们原有的话语体系中,有“知”也有“识”,所谓“知”是“知道”的知,如“乾知大始”《易传系辞上》,“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学记》;所谓“知”也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论语为政》)的知;“识”是“多识鸟兽花木之名”、“转识成智”的“识”,虽然对知、识有“德性所知”和“见闻之知”之别,但在根本意义上,“知”与“识”仍是指人在心性与道德修养的基础上,对天人合一之道的体悟和把握,是内敛的直觉把握,不是外求的逻辑归纳演绎。所以,这种意义的“知”与“识”就不是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具有明确形式规定的知识。在这个话语体系中,还有与知识相近意义的“绝圣弃智”的“智”,但这个“智”往往与“慧”相连,这往往标示着一种生命意识。所以“智”与“知识”在意义上也还是有距离的。可见,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知、识、智、慧都不是在对象性思维中对对象的把握,而是反身观照的以内化为特征的心性修养和生命意识。因此在本土话语中,一直就没有形成对对象进行把握的、具有形式规定的科学意义上的知识论传统。所以,我们谈论的知识与知识论问题,就很难在本土文化的历史背景中寻找到依据和答案,而只能是在西方的话语圈中说话。这是我们讨论知识论问题的基本的文化背景和言说语境。
如果说“知识”现已成为我们那个“被抛入”的存在背景或生存境遇,是我们不得不或必须面对的话题,并且,如果我们只能将“知识”一词限定在对象性思维的意义上来考察的话,或者说将我们所使用的知识一词还原到它所源出的西方话语圈内说话,那么,我们就可透过人们对知识的宗教式的依恋,以知识固有的“是什么”的叙述方式对知识的存在进行发问和解析。这种发问和解析既源于人类本有的知识欲望和本性,同时也源于对我们自身存在状态的关注和自觉,所以,这种发问是我们从既有的知识条件出发对知识本身的发问,实际上这也就是知识对知识本身的发问。从此视阈出发来看待知识论问题,就是对知识的存在状态和存在的可能发问。应该说,我们所说的“知识”一词在我们已设定的语境中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知道”,另一个是“告诉”。“知道”是真理问题,“告诉”是理解问题。这样,我们对知识的发问也就是要找到对“何以知道”与“如何理解”问题的解答方式。我们应该,并且只能从这个基本前提出发,来梳理关于知识、知识论的可能和不可能的问题,以及在知识论中对我们的存在背景与生存境遇有意义的问题。
1.在汉语文化中,“知道”中的“知”在先秦的诸多文献中就已出现(如前文所述)。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显然,这里的“知”就是确定“是”与“否”,即:知其所“应知”和“能知”的,而“不应知”和“不能知”的则不去“知”。这里的“应当”和“能够”是指社会纲常、伦理秩序和道德、心性修养,而不是外在的自然对象。所以,汉语文化中的这个“知”就显现为内敛的特征。“道”从文化考古学的角度看,有秩序、规则之意。所谓“天道皇皇,日月以为常。”(范蠡《国语》)在古代是“以天道占人事”,“道”即为社会伦常。因此,所谓“知道”在汉语文化圈内的意义就是对社会伦常与心性修养之道,确定出“是”与“否”。所以“知”的汉语文本意义就是对社会伦常和心性修养之道的“确定”与“区别”。如果我们依据西方文化的思维习惯,仅从“知”作为“确定”与“区别”的形式规定来考虑,并且赋予其以同一性为基础的逻辑规定,则以“知”为母词的“知识”或“知道”,就只能是以“是”为基元对已区别出的对象的“是什么”进行确定。因此,在西语文化中,“是”本身是知识或知道的本体,而“是什么”则是知识或知道的言说方式。这是知识和知识论的语文文本和逻辑意义,也是我们考问知识论问题的只能如此的言说起点。
2.由“是”本身和“是什么”所可能规范的知识或知道,在逻辑的意义上只能是一个在确定“是”与“否”的区别中指向某物的“真”的问题。反过来说,所谓“真”就是对所指向的某物的存在和存在状态说出“是”或者“非是”。所以,什么是“真”,如何确定“真”就成为知识论的基本问题。在哲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去寻找这个“真”,在这种“寻找”中隐含的一种思维预设是:这个“真”应该是个什么,或者是一个我们总可以找到并且能够把握得住的东西。所以,在哲学家的理论设计里,就有了理念、实体、形式、理性、上帝(理性意义的上帝)等能够为“真”所依附的范畴。当哲学家们意识到这种对“真”的追寻所依附的是在所拥有的语言中进行的思维设计时,就开始了对“真”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由对“真”的存在设计而形成的追寻方式的质疑,这体现在对“真”的存在形式的“知识”或“知道何以可能”进行发问。这是一种指向那个不自觉的思维预设的根本的问。这样,在哲学的发展过程中,知识论的问题就从什么是“真”的知识,转换到作为“真”的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上来。这种“是什么”和“何以可能”的句式所表达出的对“真”的问题的发问,实际上就是要为以“真”为内在规定的知识的存在找到合理性的根据。当然,“是什么”和“何以可能”这两种发问方式,表明了两种不同的合理性设计。为了找到这个根据,无论是两个世界的划分(为“是什么”的问答逻辑寻找合理性),抑或先天的可能(为“知识何以可能”寻找理由)的寻找路径,都是要设计出一个确定合理性的标准,知识所具有的解释力无不来源于这个标准的设定。但对合理性标准的设计和设定已经不是知识论本身的问题了,而是本体论的问题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论的问题也就是本体论的问题。
3.如果我们从日常生活实践出发来看待知识,则所谓知识就是对“什么”的知道,而知道是为了说出,说出是为了告诉,告诉是为了理解。由此看来,知识论就不能不关注在“知道”基础上的说出、告诉、理解等问题。这样,解释、理解、语言、存在、历史等都必然、历史地进入知识论的视野,并且成为知识论的当然话题。古希腊智者学派的高尔基亚曾不可思议地从否定的方面揭示了知识论的这些问题。他提出了三个论题:第一,无物存在;第二,如果有物存在,那它们也无法为人所把握;第三,即使它可以为人所把握,也不可能把它说出来告诉别人。高尔基亚思想的深刻只有站在今天的语境中才能有所体会。因为在当代西方哲学中,解释和语言问题已成为知识论的重要内容。但是,哲学家们的发问方式还是没有离开我们所拥有的语言的限制,所以,知识论的问题就变成了“解释是否可能?”“如何进行解释?”
如此说来,知识论的问题无疑是西方话语体系中的问题,并且只有在哲学的意义上才会有知识论的问题。知识论就是要或只能在“是”的西语语式中,去诉说知识的“是什么”和“如何可能”,及对知识的“解释是否可能”,“如何解释”。可见,虽然以知识论为前提的科学在今天以无可置疑的成就支撑着知识的大厦,但知识论在原初所设定的这些知识论的问题并没有失去意义,可以说,今天的知识论问题仍然没有超越古希腊人的精神视阈。知识论的问题仍然是“知道”和“理解”的问题。从当下的境遇来看高尔基亚,我们不能不赞叹这位希腊人的通灵的智慧。知识论问题语境的这种恒定性,古希腊人在知识论问题上的这种通灵智慧,都源于知识论问题本身所具有的悖论性质,以及在历史中难以抗拒和逾越的宿命。
二、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及历史命运
从哲学的视角去观照知识,就是将知识作为对象纳入到哲学的话语中进行询问。这种询问的目的就是要为知识本身的存在找到合理性的说明。可以说,为知识的存在寻找合理性根据的欲求内在所蕴含的知识论的悖论,规定了西方语境中的知识论的基本走向。这就是从想对“知识”这一人类独有的文化现象说出“是什么”,到不断地为“知识”的意义和使用划界,或者说要找到知识的“所能”与“不能”来。实际上,这种划界的努力也表征着人类在知识论问题上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悖论心态。因为对于“知识”,实际上,我们既不能说“是”,也不能说“否”。
从历史上看,对“知识”的发问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形态:
⑴古希腊哲学用“是什么”的发问方式对知识的本质的询问。这种询问表现在总想寻找到“什么是真”的答案。也就是总想越过当下的感性直观现象,找到“真”所依附的本体,以为确定了本体,也就找到了“真”,也就“知道”了。这是古希腊人共有的致思趋向。当智者及其犬儒学派突然发现在哲学上确定那个“真”必须以对“真”的知道为前提时,知识论就陷入了不知所措的境地。即:“知道”了“知道”(真)必须以“知道”(真)为前提。这样就形成了人们并不能知道“知道”的思维怪圈。这实际上是知识论的根本性的悖论(对这个问题在后面还要论及)。
⑵以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哲学为知识的“所能”与“不能”划界。牛顿力学应该是近代知识体系的代表。在这个知识体系中,知识所能解释的是第一推动力推动之后的一切现象,不能解释的是这个第一推动力本身。面对这样的知识体系,哲学所能做的只能是为知识的“能”与“不能”划定界限。并对其“所能”的根据或原理做出说明。近代的笛卡尔到康德的哲学在知识论上就属于这种形态。
⑶自黑格尔以后到当代的西方哲学关于知识论的看法应属于第三种形态。这种形态的知识论很难说是一个统一的形态,而是各种观点、立场杂乱纷呈。将其作为一个形态,主要是相对于前两种形态而言的。与前两种形态不同的是,当代西方哲学面对知识(科学)给人的生活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康德对知识的划界中所呈现的知识的无根状态,感到不知所措。这种矛盾心态体现在哲学上就是走向“沉默”(维特根斯坦)与“虚无”(海德格尔)。当代哲学在知识论问题上告诉我们的是,在传统的理性框架内,无论是寻求和确定一个绝对的知识标准也好,还是通过知识的可能和不可能划界,为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寻找根据也好,都依赖于一种思维的假定(或者说是理论的前提性预设):知识系统是能够自明的(这种自明性体现为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但是这个假定或前提预设却是不自明的,因为一个假定的设立必依赖于另一个假定。如何说知识系统是能够自明的呢?因此,知识论失去了方向。这就是知识论问题在当代哲学中的境遇。
我们从对知识论三种形态的描述中,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些问题:当古希腊哲学家们欲对知识本身说出其“是什么”时,为什么会陷入知识作为解释的自身缠绕中?即:知道(真)必须以知道(真)为前提的无限循环。当康德等近代哲学家面对知识的所能与不能而必须为其划定意义界限,并且在划定界限中为知识的自明性或普遍必然性找到可信的根据时,为什么不得不或必然要求助于上帝(灵魂、物自体)这个先天预设,亦即必须走出知识之外?面对着一个一个的关于知识论的设计,为什么经过现代经验主义、现象学的谋划,当代的哲学大师却放弃了知识论对知识意义的追寻,而走向了沉默和虚无呢?这一个一个从西方思想的历史中走出来的“为什么”,还得回到历史中才能得到说明,因为在这些“为什么”中隐藏的是知识论的宿命之根。
知识论的这种尴尬境遇,应该渊源于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实际上,知识论的问题不论是如前所说的“知道”(求真),还是告诉(理解和解释),在哲学上都表现为对知识所能与不能的自我辩护。这种知识的自我辩护体现为,或者设计一种思想框架,为指出知识“是什么”找到一条路径;或者在某种设计与谋划中为知识的可能找出可信的理由。这里表达出的思维逻辑是:因为上帝也要掷骰子,人只能步上帝的后尘,所以在知识论中,对于预设前提的设计与谋划作为知识的前提是不可缺少的。有了设计与谋划,才可谈得上知识的清楚明白,才会有知识的自明性,才会有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所以,在知识论中,“我觉得”,“我相信”恐怕是不可缺少的。这里所昭示的就是知识论的悖论本性,即知识必依缘于知识以外的“觉”、“信”,才能对知识有所辩护,知识自身不能证明自身。实际上,知识论的这种本性在古希腊就已经有了不可思议的洞察。柏拉图在讨论“美诺悖论”时就触及到了这个知识论的基本问题。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口说的“美诺悖论”的内容是这样的:“……一个人既不能研究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研究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因为如果他所研究的是他所已经知道了的东西,他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而如果他所研究的是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就不能去研究,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他所要研究的是什么。”把这段话换成知识论的话语就是:“我们不知道哪些观念是真观念,所以试图知道,但是既然本来不知道真观念,那么即使遇到了真观念,我们也不知道那就是我们想知道而原来不知道的,于是,由于没有用来判别真观念的观念(判别性观念也是本来不知道的真观念的其中之一),结果就总是白白错过了真观念。”“美诺悖论”的实质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我们只能知道我们所知道的,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知道的”。在这句同语反复的语句中却隐藏着知识论的最深层的秘密──知识论规则(同一律和不矛盾律)与知识论悖论。
如前所述,我们说知识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知道”,另一个是“告诉”;前者是真理问题,后者是理解或解释问题。依据“美诺悖论”,无论是“知道”还是“告诉”,都只能是对其所知道而言的。也就是说,知道是对所知道的知道,告诉也只能是对所知道的告诉。因为对不知道的,我们既不能知道,也不能告诉。这就是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或叫知识的同一律。依据知识的同一律,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是”,不知道的就只能是“不是”了。在这里,知识的所能与不能就有了明确的界限。这个同一律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知识的同一律作为形式化规则体现在西方的形式逻辑中,即:AA。由这个形式化规则演化出逻辑的形式系统,从而才有了西方在经验基础上的具有形式化规定的科学。从一定意义上说,知识的同一律是现代科学的思维(逻辑)基础。另外,知识的同一律还是古希腊以来的西语中的“是什么”的言说方式的前提。如果我们把“是本身”只作为语言的意义生成机制,而不从本体论上来看“是”的问题,则“是”的深层机理就是知识的同一律。可以说,正是这个知识的同一律,孕育了西方自古希腊以来的逻辑和“是什么”(being)的语言,从而影响着西方文化与文明的发展。知识论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构造了西方的文明与历史,支撑着西方的文化大厦。
但是,从意义理论来看,知识的统一性原则或同一律的实质却是个悖论。如果说柏拉图的“美诺悖论”天才地洞察了知识论的基本问题,那么,我们从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和我们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知识论的命题中,就可以引申出两个结论:首先,既然我们只能知道所知道的,不能知道所不知道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去知道了,知道也就失去意义了(这里隐含的与是知识论与本体论的内在关联);其次,当我们在确定这两个相对的命题时,我们何以知道什么是能知道的,什么是不能知道的?“知道”在“美诺悖论”中进入了一个不能自我解释的悖论循环中。因为在确定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时,又必须以知识有不同一的存在为前提。这就是像法律的制定是以不遵守法律的现象的存在为前提一样。所以,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同时知识也是对不知道的知道。这就是知识论不可逃脱的悖论情结。这两个结论所昭示的问题非常重要,其中隐含着知识论乃至哲学的可能走向。西方哲学后来的发展说明,知识论在对知识所能与不能的把握中,总离不开它的悖论情节和这个悖论所规定的历史宿命。
知识论问题虽然是一个悖论的本质,但西方的文化系统却是从此出发,在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或同一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适合西方的逻辑和语言的知识大厦(其中最主要的是科学知识)。对这个知识大厦而言,将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作为出发点是不证自明的,或者说知识论的悖论问题是被搁置起来了。实际上,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知识由于悖论问题形成了两套话语,亦即科学的知识话语和哲学的知识话语,或者说是有前提设置的话语和无前提设置的话语。这两套话语构成了西方文化的基本形态,即:第一,在二分的思维结构中,从自明性的前提出发,以同一性原则为其逻辑基础,对对象给予“是什么”的定义性说明,并合逻辑地展开的知识系统。这个知识系统是理性的、工具的,也是异化、偏见(伽达默尔语)的。第二,面对二分结构中的知识的这种需要质疑的无可置疑性,或者在上帝的无限中寻找知识的避风港,或者在历史或先天的理性中寻觅理由。所以,在西方的文化中总离不开古希腊,更离不开希伯来,西方文化的历史就是在这两极中的来回游荡。
三、知识论问题可能的理论出路
我们描述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及其在历史中的命运,是要为在哲学的话语中能对知识说什么划定界限。也就是说,知识论的悖论性质是在哲学语境中的认定,这种认定不是无所依的,而是基于我们已拥有的作为知识的历史、逻辑与语言的意识。因此,知识论的悖论性质就是知识的自身认定,这种认定本身也是一种悖论。在这个意义上,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就是彻底的了。面对这种状况,知识论在哲学的意义上还能做什么?还需要做什么?怎么做?这也就是知识论的可能的理论出路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个考察视角,一个是从知识的悖论本身的逻辑可能来看知识论问题的意义转换;另一个是从历史上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方式中来攫取知识论问题的走向。
从知识论的悖论来看,所谓“知道只能是对知道的知道”,“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以及我们“知道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三个命题,隐含着三种对知识进行发问的方式,或三种知识论态度。
其一是“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中所隐含的把握“知识是什么”的态度。这种知识论是设立一些知识的标准,由这些标准来区分什么是知识,什么不是知识。在知识的所是中构造出合乎同一性原则的知识系统。这种知识论态度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真(命题),什么是假(命题),什么有意义,什么无意义,知识应是由有意义的真的命题构成的,知识的任务是找到可以称为知识的具有真值的命题系统(逻辑经验主义)。古希腊哲学的知识论大都属于这种态度;他们寻找的不是命题,而是真实的概念。当代西方哲学中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也应属于这种知识论态度。这种知识论态度是要在知识本身的语境中说明知识的问题,为知识的合理性辩护。
其二,“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所隐含的是“为知识划界”的态度。这种态度主要是为知识的能与不能划界,即找到知识能与不能的可能条件,从而限定知识的有效范围。这种态度的出发基点是:“知识是什么”的知识论态度是一个无限的因果追溯链条,在有限的知识条件中追溯“知识是什么”是不可能的。这一判断所包含的可能与不可能才是知识论可能说出什么的问题。康德的哲学是这种态度的典型代表。康德哲学在知识论上的深刻性在于用先天知识综合原理来解释知识形式与内容的二分问题,从而为知识的实在性寻找到理论根据。这种态度的问题是“你(康德)如何提出先天综合知识原理,并且是可能的?”换句话说就是康德提出先天知识原理所依据的知识条件是否是可能的,是否是合理的?可见,这种态度仍然陷入了一种论证循环。
其三,我们“知道——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和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这个知道是对知道和不知道的知道。这是一个自身关系命题(或叫反身关系命题),其中隐含的是一种对知识论的超越性态度。这种超越性态度缘于对知识论问题悖论本性的认识。在这种态度看来,知识的存在是一个事实,无论我们怎样在知识的语境中对知识的是什么和合理性条件进行论证,都是在对知识是一个事实的认定的框架内的循环论证,知识论应当是对这种循环论证的超越。也就是说,知识论的意义是要走出知识论。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存在论、解释学以及知识社会学、知识考古学(福科)等都属于或接近这种知识论态度。
这三种对知识论问题所采取的哲学态度,既是从知识论的悖论本性中的合理引申,也是西方的思想与文化的历史选择。我们只能从知识论的悖论本性出发来看待知识论问题的可能的走向或理论出路。我以为,从西方知识论的发展历史来看,在知识论上应该有三个可供选择的视角。
⑴知识作为科学是一个存在事实的视角。在知识作为科学的视阈中,“知识是什么”的问题会永远追溯下去,正是这种追溯才推动了科学知识系统的更新,才会有科学探秘的不断发展。科学知识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基础上的科学信仰,在我们所拥有的语言和逻辑工具中恐还难以撼动。这种视角的危险是在忘记知识是一个悖论本性之后所形成的科学主义的无限膨胀,以及对人类存在的科学主义暴力。
⑵知识论的历史主义的视角。时间性(海德格尔)和历史性(伽达默尔)是当代西方哲学的最重要的观察视阈。在知识论的问题上坚持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以往的知识轮都想找到超时间、超历史的恒定知识及其与其相适应的终极性标准。但实际上知识却是历史的,并是在时间中存在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们对“是”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是什么”的意义当中必然有不同的对知识的把握。在时间性和历史性中,“终极性的实在”就会在哲学的视阈中失去意义。
⑶知识论的超越性视角。这里的超越性既不是宣布知识论的研究对于科学知识系统的不必要,也不是放弃知识论的哲学思考,而是在知识论之外的问题域中反身来看待知识论问题。知识的生发本身就不是纯粹的,知识意义的获得与存在是联系在一起的。从哲学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本体论的建立离不开知识论,但知识论又必须以本体论为根据。所以,知识论的问题及意义确定应该到知识论之外去寻找。这种超越只是一种哲学的视阈转换,而不是放弃。
总之,知识论作为西方的哲学话语,为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开拓了一个广泛的空间,也成为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我们应该尊重知识的历史角色,用知识的理性与批判精神去探究知识论的迷宫。从以上知识论的悖论本性与历史命运的描述中,或许能感受到知识论与我们存在的某种关联,可能时间和历史会帮我们揭开这层面纱,我们只能在努力中期待。
参考文献:
1.《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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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研读会”的历史概况
“唐律研读会”是从日本引进的一种读书方式。据召集人高明士教授介绍,这种读书方式本来是我们中国的传统读书方式,但我们后人逐渐淡忘了这种读书方式。该研读会开始于1994年,1994至1996年是基础研究阶段,主要依个人兴趣与专长,先逐条逐字解读唐律部分条文,并以史学的观点,探讨中华法系的沿革演进,也析论既有的学术著作。1997年度研读工作暂停,各会员根据自己的研习心得,撰写可发表之研究报告,以展现并反省三年来的研讨成果。自1998学年度开始,该研读会改变过去只依个人兴趣条文解读方式,而由具有总则性质的《唐律疏议・名例律》开始,依序解读,持续至今。十余年来,唐律研读会已经陆续解读完毕唐律277条,超过唐律全部条文(502条)的二分之一。
二、“唐律研读会”的组织和成员
“唐律研读会”由台湾大学历史学系高明士教授担任召集人,联合台大、政大、师大、文大等校历史系与法律系师生进行研读,成员包含史学界、法学界教授、研究生以及大学部学生。我们从下表主要成员简介一览中可以看出这种学科的结合,从而为我们的跨学科联合研究提供有益启示。
凡欲参加“唐律研读会”的专家学者或者学生,均采取自愿方式,不用交付任何会费。在每次研读会举行时,与会者需要在签到表上填写自己的名字。所以,“唐律研读会”是一个开放型读书会,允许外界自由地参加。
三、“唐律研读会”性质与目标
“唐律研读会”实质上是一种个人自由阅读与集体交流阅读体验相结合的读书形式。每次大家选择《唐律疏议》中相同的条文,自行阅读和查阅相关资料,然后在定期举行的研读会上彼此交流阅读体会,并鼓励和允许不同观点相互争论。其目标是:提振法制史研究风气;发扬基础研究精神;探讨以唐律为中心之历史问题,尤重唐律对其后历史的影响;历史学者与法律学者就法制史课题进行科际整合;建立以唐律为中心的中国法制史网络讨论群。
四、“唐律研读会”的活动形式
“唐律研读会”有多种活动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
(1)自行阅读。会员自行读完选定的《唐律疏议》中的有关条文,并以书面形式准备好阅读心得或报告。
(2)研读会。这是“唐律研读会”活动的主要形式,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一般在”国科会人文学研究中心会议室”进行。座谈由召集人主持,记录员记录研读内容。会员在会上畅谈各自的心得体会或对所阅的条文发表评论。
(3)学术研讨会。迄今为止,该研读会共举办过五次学术研讨会,会议时间和内容分别是:第一次在1998年3月至5月间,该会成员借论文研讨会,报告各自研究成果;第二次是2001年7月19日―20日,举行“唐律研读会第一次成果发表会”,除了研读会的成员外,还邀请多位海内外专研唐律与法制史的学人共同参与研讨;第三次是2004年5月22-23日,举办“东亚教育与法制研究的新视野”研讨会;第四次和第五次是2005年度,于4月29日举办“东亚传统家庭教育与家内秩序国际研讨会──教育与法制的探讨之一”,于6月2―3日举办“传统东亚的家礼与国法国际研讨会──教育与法制的探讨之二”。
(4)固化有关成果。自1994至2006学年度为止,“唐律研读会”已经召开逾105次研读会,其中申报”教育部顾问室”的研读成果报告书计有九本,申报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的研读成果报告书有一本,向“国科会人文学研究中心”申报者有三本;公开出版《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为中心》、《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一)教育与政治社会》、《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二)唐律诸问题》、《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一)家族、教育与国法》、《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等六部专书;有6位博士研究生以唐律研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这六篇博士论文均陆续由五南书局出版,作为《中国法制史丛书》(据介绍,北京大学出版社亦已同意将《中国法制史丛书》出版简体版)。
五、“唐律研读会”的经费来源
“唐律研读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和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1994年研读会在“教育部顾问室”资助下创立,后来由“国科会”资助继续读书活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主要限于学术研讨会和出版成果,比如《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系由“洪瑞先生学术著作奖助出版委员会”奖助出版;第三次学术研讨会系由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及玄奘大学资助下举办;而第四、五次学术研讨会均由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资助举办。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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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召回强制保险制度
召回程序一旦实施,就意味着涉事企业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也是许多企业不愿主动实施召回的主要原因。我国保险法中虽规定了产品召回责任险,但实际参保的企业还为数不多。建议在食品召回领域实行企业强制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企业由于召回带来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也能保证在企业无力赔偿时能由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同时方便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此制度的实施,使召回费用得到合理解决,有利于企业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机制
食品从生产到流通是一个多环节的复杂过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机制,很多食品无法查明生产者。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有效的缺陷食品溯源制度,给食品加贴信息丰富的“身份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建立一条完整的追踪链,准确快速地找到问题根源所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人体的损害,同时明确相关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溯源机制的实施需要政府强制力保障,建立相关信息管理配套设施,从源头上防止缺陷食品的出现。
(三)公开透明的食品召回信息保障
知悉召回的全过程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当前我国消费者在整个食品召回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参与进来,召回信息往往只有监管者和企业才有权知悉,普通大众只能了解到鉴定或处理结果,对其他环节一无所知。“在美国的官网上,我们常能看到问题食品召回的实时信息,有关食品召回的原因、进展情况、处理方式、问题解答等都有明确介绍。”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众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应建立及时、权威的信息传播平台,使信息在各方主体间共享,便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也便于政府和公众监督,使企业主动配合实施召回工作。
三、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
应看到,单凭《食品安全法》中现有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来约束商家是远远不够的。食品本身价格并不高,纵使十倍赔偿也不足以达到严厉惩罚的程度。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是,对违法行为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对举报属实的消费者进行奖励,对于受害消费者进行高额补偿,提高违法成本,以此来制约企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企业违法的主观状态来判断,具体、合理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拒不改正或明知存在重大损害威胁依旧不召回时才适用该制度,以免打消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其望而生畏;其次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同样给予相应处罚。在食品召回的行政处罚中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例如对企业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暂扣或吊销营业许可证照,同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对于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违规责任人需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受到相应处分,防范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出现。
(三)刑法规制食品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相关罪名,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也用刑法来打击这种致公众健康于不顾的犯罪行为。应将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的罪名之中,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对严重失职的工作人员也要用刑法惩罚其渎职等行为。时刻警醒企业责任人和监督工作者,不可逾越食品犯罪这条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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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冲突法呈现出各国内国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各个国家在是否承认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方面完全按照各自的偏好创制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状况、社会制度、法律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差距和分歧,已经达成的以《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公约无法彻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国内立法在国际知识产权关系的调整中仍然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8](185)而在司法实践中,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不断涌现、类型的日趋复杂,向各国法院的管辖权选择、法律适用规则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ALI和MPI这两个项目代表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冲突法领域的最新也是最高研究成果,它们都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创制,它们共同的特征是均以软法的形式出现,希望用这种温和的形式影响国际公约的创制和各国立法的发展。可能项目成员考虑采取这种软法形式而非采取硬法形式比较适合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氛围,如果以条约或者公约的形式出现,将极有可能导致因经济实力上的差距、各自的利益和立场不同而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搁浅。而在国际合同领域,《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软法的方式出现,而没有采取施米托夫所倡导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的方式,取得了很大成功,它的方式给了学者很多启示。然而,软法形式在知识产权的冲突法领域是否可行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这种方式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以软法方式出现的冲突法创制方式可以说是在此领域的一种新的努力和尝试,这种方式能否彻底改变冲突法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容乐观。但是不管怎样,这两个项目成果很大程度上填补了知识产权冲突法领域的空白,内国法院可以选择性地借此填补国内法上相关条款的缺失。其所做出的努力和尝试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其本身。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多元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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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系统,就是由要素组成,并形成一定结构状态,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合体。功能是系统运行状态、发挥的作用或效能的表征,即系统所具有的功力、系统向环境释放的能量及其所起的作用,是通过系统与外界(包括另外的系统)相互作用实现的。因此,李红刚认为,系统功能是系统的外显特性。
1.1.2功能主义
孔德和斯宾塞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的系统,社会各组成部分以有序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美国帕森斯提出了社会系统的4种功能并建立了著名的“AGIL图式”。即社会系统适应外部环境的功能,即社会系统谋求实现自身目标的功能,即社会系统协同内部各种关系的功能,指维护功能。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进一步将功能区分为“显功能与潜功能”、“正功能与负功能”,同时提出“功能选择”概念,认为社会功能之间存在替代和冲突。功能主义理论中,“功能”在逻辑上被赋予了核心理念的位置,要素及其组织结构是为功能存在的,由功能表达其意义、体现其价值,它们的最终作用都要体现在功能上,而且功能不是抽象的、恒定的,其量度和性质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和有条件的,功能具有显潜、正负之分,由此导致社会调控、整合、变迁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功能主义理论为分析社会经济提供了辩证的思维和观点。从系统认识论出发,区域是一个包含了自然、经济、社会、生态的多维系统。区域系统的发展规划或战略是围绕系统功能差展开的,按照社会功能主义原理,社会系统包含了经济系统、制度系统和意识系统,由于知识是人类认知系统的结果,知识经济系统实质上是认知系统与经济系统的交集。因此,作为区域意识系统部分,认识知识经济系统功能并建立知识经济系统要素、结构、环境与功能之间的关系分析框架,是区域知识经济系统战略制定和落实的重要理论问题。
1.2知识经济系统功能与衡量体系构建
1.2.1知识经济系统及其环境框架说明
基于系统视角,知识经济系统是由知识技术要素、资本要素、劳动力要素投入,形成一定结构的系统。系统在不断的要素投入和结构转化过程中形成内部自组织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经济的自我发展功能和知识再生产功能,是系统经济性的本质特征和系统知识特征的内在表现,只有实现了这两种功能才能维系知识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转。知识经济系统在传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一定的自然系统中运行,这些环境为知识经济提供了诸多要素来源,也是知识经济运行的基础环境,是影响知识经济系统运行的重要因素。因此,知识经济在与环境互动作用过程中,表现出外部功能,包括知识经济对传统经济系统的带动功能,知识经济系统对社会系统的促进功能和知识经济系统对环境的保护功能。基于功能主义,区域知识经济发展功能包括自我成长功能、传统经济带动功能、社会带动功能、生态保护功能4个方面,自我成长功能包括区域经济产出和区域知识生产与创新两方面。
1.2.2知识经济系统功能衡量体系
知识经济的自我成长功能主要体现在区域经济产出、区域知识生产与创新等方面,包括知识规模的扩大、创新潜力持续的增加。知识经济系统在自我成长过程中不断与传统经济系统发生联系,高新技术产业与其它产业的联系和互动能够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以及劳动生产率,并通过结构性力量,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这样,知识经济系统便能够促进传统经济系统结构的高级化和系统效率的提高。高技术产业利税额、高技术产业从业人数以及工资的增加又能够促进系统社会功能的发挥。同时,知识经济的生态保护功能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知识经济资源长期供应的竞争力。作为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表征,从物理学意义上讲,区域知识经济发展功能可从规模、效率、速度三个维度衡量。规模用于表现知识要素集聚程度,效率表现知识要素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状态,速度表现要素增长或能力提升快慢。
2西南地区知识经济提升路径与对策
西南三省与广东相比,知识经济功能存量、效率和速度均存在差距,西南三省需要科学制定知识经济发展战略重点以缩小差距。
2.1西南地区知识经济发展战略选择在具体功能方面,知识生产与创新功能严重落后,知识经济社会带动功能差距明显,但生态保护功能差距较小。西南三省与广东相比,知识经济功能规模和速度全面落后,但效率差距相对较小,且效率是各功能内在质的衡量标准。基于比较优势理论和最小缺口理论,西南三省要确立效率优先,速度跟进、创新增长极、人本中心、生态互进的战略选择,以满足社会效益,提升功能,实现知识经济的持续发展。
(1)效率优先。效率是知识经济发展功能质的度量,效率落后将会导致竞争力低下和投资撤离。西南地区发展知识经济必须实行效率优先战略。只有提高知识效率,才能吸纳资本持续投入,进而影响知识产出效率,不断实现知识经济自我成长,从而扩大知识规模,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发展速度,实现对传统经济的带动功能,增强西部知识经济发展核心能力。
(2)速度跟进。西南三省发展速度的全面落后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基础和速度都落后,将使西南地区彻底边缘化。西南三省应重视速度,在战略上,至少要维持速度跟进,在速度跟进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超越。这样,区域间绝对差距也许会存在,但相对差距不会扩大。速度跟进是西部地区避免知识经济发展边缘化和走出创新困境的重要保障。
(3)创新增长极。知识生产与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根本动力,但西南三省与广东最大的差距在于知识生产与创新功能方面,相比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西部知识经济发展战略必须强化知识生产与创新,尤其是远期战略。而西南地区的知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创新具有风险。不顾现实,全面推行创新战略对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不适合,西南地区需要建立创新增长极战略,结合增长效率优势产业实现知识创新,形成创新局部突破的战略思维。
(4)人本中心。西南三省与广东知识经济社会带动功能差距明显。知识经济是人的经济,区域发展知识经济,要注重经济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的提升。具体表现为高科技企业、科技人员、产业工人的利益需要得到提升,如果不能保证直接利益者利益的提升,知识经济将成为无源之水。人本中心就是要提升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社会效益,保障他们的权利。
(5)知识-生态相互促进。西南三省生态环境良好,但需要知识与生态相互促进战略来保护和维持生态优势,利用生态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以特色产业促进技术-生态-产业的循环。
2.2西南地区知识经济发展战略路径
2.2.1强化经济产出与知识产出关联,提高自我成长功能
以效率为核心,建立以知识促进经济效率为核心的区域经济评价体系,强化对效率优先产业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对效率落后的产业进行整顿和治理。在经济产出功能效率方面,以广西为榜样,进一步强化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效率提升作用,促进产业与知识的良性互动。以效率为核心,加大对效率优先产业的科研经费投入,促进以效率为核心的“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以云南为榜样,提升知识生产效率。不断完善“硬件”设施环境,促进效率优先产业率先发展成产业增长极,带动其它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专业化知识的生产、流通和价值实现。以效率为核心,引导经济增长效率高的产业提高创新效率,以云南为榜样,集中形成产业专利群,促进产业知识群落向创新群落转变。以效率为核心,提高知识在资源利用中的作用效率,以广西为榜样,减少传统经济单纯依靠资源高投入带来的能源消耗。
2.2.2深入落实技术与传统经济的结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西南三省要保证高技术产业在工业化进程中的突出地位,按照“需求牵引、多业联合、协同攻关、重点突破”的思路,深入落实技术和经济的结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点扶持高技术产业与服务业结合。例如,以增强工业电子、工业软件、农业基因和信息服务能力为重点,提升支撑技术与经济融合水平,提高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技术与应用协同发展,加快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构建节约型制造业发展模式;推动大型企业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电子商务协同应用,推动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全流程电子商务服务升级,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普及和深化,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2.2.3多层次夯实社会促进功能
围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现代物流发展、工业园区建设4个切入点推进两化融合,引导做好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工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开发、企业技术改造,逐步制定重点行业科技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的融合评价指标体系,多途径促进知识传递和利用,增强社会促进功能。加快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装备制造和信息领域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信息领域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等,大力培养各领域骨干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知识经济发展的主体能力。切实保障区域教育水平的改善、高技术产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建立科技人员激励机制,支持高科技重大项目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成果产业化,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拓宽担保渠道,鼓励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知识产权质押等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的贷款融资。这样能够促进资金和税收的高效利用,不仅有利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带动税收增加,构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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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众所周知,传统观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绝对公平”,主张义务与权利分配的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于同一规则和制度,不考虑个人特有的其他禀赋和状况。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公平则是在考虑个人的特殊处境和状况差异,区别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相对公平。
2.从局部公平到整体公平局部公平顾名思义,是指一定范围区间内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体或者一定的区域之内。整体公平则是全部范围的公平,着眼于全社会,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经济法着眼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从现实公平到长远公平和谐社会,讲求长远利益及现实利益的权衡取舍。在公平问题上,同时适用这一规则。单纯看重现实公平,极易导致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损害长远公平。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讲求长远公平,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约束旨在促进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现实公平的前提下,不损害长远利益长远公平。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做到了从绝对正义向相对正义,局部正义到全体正义,当前正义向长远正义的过渡,不再只是以一个单纯的标准来分配权利义务,恒定正义和公平,而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个体所在的不同状况分配权利义务,也不再只是单纯的着眼某个特殊群体,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公平正义,不再目光短浅的只注重现实正义,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公平和正义,坚持可持续的策略和眼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诸多方面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相对正义,在分析不同个体所面临的不同禀赋的情况下,对不同个体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种权衡中可以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使得弱势群体在残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法主要是调节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并且经济法实质正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准则,相关法规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以长远正义为追求,所有这些都遵循了可持续长远的发展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着眼于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弊端诸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容易带来经济产业结构问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恶劣后果,并且如果仅凭市场自发调节,放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没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的,也就没办法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质正义。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也就是宏观政策调控发挥作用,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协调经济活动下的各种矛盾,消除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税收财政政策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定税收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引导,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要加以调节的主体。需要增强和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响应国家政策,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另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完善职工权利保障制度,企业福利制度,使得企业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
3.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不仅依赖于政府和企业,同时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支撑。立法机制对实现实质正义的影响是主要是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立法机制权利义务分配是实质正义的起点,立法过程中对于经济主体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以此做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个体的不同特质和差异,进行权利义务的倾斜实现不同的分配,以实现经济法下的相对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绝对公平。立法机制是实质正义的起点,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之后,需要执法体制发挥作用,将这些法律规章应用于社会实践。执法活动主动的进行行为干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经济主体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譬如,执法质量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对于垄断行为的判罚,极大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有效的执法活动是促进实质正义实现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制作为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也对实质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审判和诉讼机制都对司法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对实质公平产生很大的影响。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队伍的知识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专门且完备的审判机制和多元的诉讼机制,发挥司法机制在实现实质正义方面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和企业团体的共同努力,只有当政府的干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互补互助,相互促进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全局干预是可以化解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实现也是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消极疲软,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政府干预对于促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作用。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市场主体的相关企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企业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视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无视竞争,进行大规模的垄断经营,更有甚者,生产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投放市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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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文书送达的意义
(一)民事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送达顾名思义就是将民事法律文书送给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即穷尽一切手段将民事法律文书送达给民事诉讼参与人,让其知悉民事诉讼中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参与到与案件审理中来,从而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尽可能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送达的意义在于保障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送达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一项起着关键作用的制度,它将民事诉讼中各个不同的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并贯穿案件审判的始终。如果没有了民事法律文书送达,民事诉讼过程根本不能正常的进行,整个诉讼进程会变的混乱。而同时,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在什么时候开始参与诉讼及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审判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法律文书送达后,才能启动案件审理,诉讼参与人才有可能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送达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的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是否被合法保护。因此民事送达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由法律规定约束和规范。然而,在我国,关于民事送达制度的规定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有涉及,但描述不够细致,原则性的规定欠缺,有个别规定在实际操作性又极度不足。比如关于由谁实施送达来说,法律上只是规定了由法院工作人员来实施民事送达这种行为,但是究竟由这些部门的谁来实施却没有详细列出,是否法院的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这个权利,包括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过程中是否遵循回避的原则更是空白,这样容易让民事送达工作产生混乱。
(二)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价值
民事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相当重要的地位, 送达制度的价值是由诉讼的价值所决定的,包括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1、正义价值。 通常情况下法律意义中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指的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到实施,切实保障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则有着其独立的内在要求和意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程序正义可以防止司法权的恣意,引导实体正义得到最大实现,也是让当事人能够看得见司法的平等、公正。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实现程序上的正义,程序正义有着其最独特的价值,也是民事送达的重要目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该方面价值不言而喻。2、效率的价值,效率的提高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决定着效益的实现,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民事诉讼是一种耗时耗力的行为,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判决结果一定在规定期限内交给当事人,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证高效率的完成民事审判任务。民事送达本身存在这种效率问题,关系整个诉讼活动的效率。因此,合理、科学的制度送达模式的设置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复杂情况导致民事送达的困境
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心理状态、对法院的看法各不相同,包括当事人的自身复杂情况也导致送达出现各种民事送达的困境。 比如有的当事人传统观念比较强烈,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来法院打官司是丢人的事情,而不是把法院当做解决矛盾的场所,这种误解使其抵触和排斥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影响送达工作的进行。有的当事人住所地更换频繁,无法联系到……上述情况从客观上增加了送达的难度,导致法律文书不能够及时的送达给当事人,而使整个案件的审理进程被迟延。
(二)容易让法官及当事人先入为主,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案件受理后,在送达民事文书过程中,一般送达人是案件审理法官,送达的内容一般是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 然而送达的过程主审法官不可避免的会与当事人进行单方接触,从当事人角度讲,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法官是帮助另一方当事人向其主张权利,难免会出现负面情绪,甚至怀疑法院的中立性,因此在送达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对案件法官不满的情绪和行为,案件审理法官提前接触一方当事人,难免也会让另一方当事人感到不公正,怀疑法官是否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取了众多不利己方的信息。从法官角度讲,在送达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接触,会形成对当事人的态度、对案件的看法、陈述的一些事实等会影响案件审理法官对该当事人和法律事实的看法。因此,这种送达模式,容易使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对案件审判产生先入为主,难免对以后案件审理带来负面的影响。
(三)立法程序不完善引起的问题
第一、采取法院职权主义送达模式。 在我国,民事送达困难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分的加重了法院的义务而减轻了诉讼参与人的义务。人民法院是送达的唯一义务主体,当事人游离于送达工作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又深受前苏联诉讼制度价值取向的影响,具有超职权主义特征。尽管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末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有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趋势,但超职权主义诉讼观念仍占主导地位,其中民事送达程序表现尤甚。很多情况下按照原告提供的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无法联系到对方当事人,这难免要重复送达,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法院工作相比,当事人的义务却小的多,很多当事人过分依赖法院的送达。第二、送达方式过于拘泥形式,对送达形式要件规定过于简单,已很难适应我国审判实践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法律对送达形式的要求,一方面是约束法院履行送达的义务,另一方面是确保诉讼参与人能够收到法律文书,保证其诉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应当从送达本质上来认识送达形式问题,凡是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履行了送达义务或当事人已经收到诉讼法律文书的证据,都可以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当然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法院的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
,影响案件送达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和权力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院平台,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提高,案多人少成为影响案件送达的一个重要因素。送达是耗时耗力的工作,加上法院的人手少,甚至有的案件需要重复送达,导致有些案件累积无法及时送达,这显然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期限和效率。
三、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完善之构想
(一)加强当事人时提供明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故当事人时有义务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或其他能够联系对方的方式,或者在被告住址变更后必须把信息及时反馈到法院。因此,如果法院按照当事人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风险法律责任。故在确立人民法院作为唯一送达主体的同时,可适当考虑当事人在送达环节的介入,设立送达风险制度以提高当事人参与送达的积极性,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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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制环境。企业法制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保障。较差的法制环境往往与较高的政府干预程度相联系,这使得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十分高昂。对中小企业市场竞争法制环境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市场准入方面,过多的前置性审批导致市场进入门槛过高;产业政策方面,没有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在资源获取方面,政府的政策措施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产品销售方面,市场力量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地方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目标,对经济与司法实施干预的程度会更多,并且干预行为很难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企业更倾向于利用关系网络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市场去获取资源或开展战略联盟。“关系网络”替代法律保护机制的作用越强,节约交易成本和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越明显。“替代论”强调关系、社会资本、社团等非正式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发挥正式法律制度在提供稳定、可预测产权保护、契约实施等方面的功能。特别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非正式制度节约交易成本和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更明显。实证考察了市场化进程、法制环境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认为,市场化进程对投资的推动作用,不仅容易被地方政府目标取向的干预所削弱,而且技术创新成果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行政力量的保护,对法制环境的依存度降低。要改善政府业绩评价框架,改变地方政府短期政绩导致的技术性投资动力不足问题,形成技术创新的市场化与法制化调控机制,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
3.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与劳资冲突。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和创新意识强,在创造就业机会、活跃经济、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增加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性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在大中型企业的夹缝中生存,生存环境相对困难。他们在挣扎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突破了社会信用体系,导致不诚信行为的发生。认为应从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这两种途径来解决我国转型期中小企业非诚信行为,构建中小企业诚信价值取向会帮助建立和完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劳资冲突具有某种常态性,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分析劳资冲突的原因在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社会权利意识增强,劳资双方权力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管理中存在两难困境,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高依赖,低信任。提出要完善三方谈判机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探索政府管理和社会化解冲突的多元协同机制。
二、研究建议
通过对前人研究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不同于西方理论所强调的法律为经济发展构建制度基础的作用,法治在中国经济改革中突出的是其政策导向。政府在处于相对信息优势时以一定意义的法律弹性循序渐进推进改革,为制度创新营造了稳定、相对充裕的环境,实现在稳定基础上的经济增长。但制度弹性的代价在于过度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提高了建立现代法治的难度。带来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主体不同权、权利不平等,民营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二是政府权力过大,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三是对中小企业保护不力。现有研究还需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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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闻名跨国公司纷纷加快在中国的投资步伐,跨国公司新投资和增资项目大量增多,去年1-11月,经国家计委(或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大中型外商投资项目38个,总投资逾120亿美元。一批由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重化工、能源、汽车、电子等资金、技术密集型大项目相继签约和开工建设,银行、保险、商业流通等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日趋活跃,新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不断增加,我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呈现良性发展势头。
一、新的趋势和特点
相比入世前后,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出现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主要集中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
1、在外商投资最集中的加工制造业中,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明显增加。
如电子通信制造业,2001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70.9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达15.1%,比1997年提高了9.2个百分点,2002年1-10月,这一比重进一步上升到17.1%.该行业国际前10位的跨国公司中,已有8家在华投资设立了130多个合资或独资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已经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
汽车行业中,上海大众、南京依维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增资,宝马、现代设立了新的合资项目,丰田、日产分别与一汽、二汽签署了全面的合资合作协议,本田计划在广州合资建立出口轿车基地。
石油及石化行业中,西气东输、上海联合异氰酸酯、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等,均为闻名跨国公司投资的数十亿美元的特大型项目。
这些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大项目弥补了我国产业链中的空白,并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为其配套,形成产业聚集的区域,极大地增加了我国制造业的技术水平、产品附加值和国际竞争能力。
2、随着入世后我国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服务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
2002年1-9月,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合同额161亿美元,同比增长36%;实际外资金额95亿美元,同比增长49%,约占我国同期实际利用外资的1/4.部分地区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势头更加强劲,上海1-10月服务业吸收外资合同金额增长了97%.表明入世后境外投资者,非凡是跨国公司对我国服务业的投资日益活跃,服务业吸收外商投资的巨大潜力初步显现。
2002年以来,金融、商业领域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取得了积极进展,其中,商业分销领域,新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7家,其中连锁企业16家,原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新设分店7家;银行领域,至9月底国内已设立外资银行分行147家,其中45家获准开展人民币业务,最近美国新侨投资参股深发展银行超过18%的股份;保险领域,继去年11月英国标准人寿等3家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后,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已达34家,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约50家,近期汇丰集团出资6亿美元参股平安保险10%的股份;证券领域,德国安联公司己获批准,率先在北京组建了合资证券治理公司。
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目标,一些跨国公司已预备多年,随着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该领域,也是今后跨国公司投资的热点之一。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并可以为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跨国公司更加注重本地化经营
经济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促进了国际产业转移,跨国公司为提高全球竞争力和开拓中国市场,纷纷来华投资,而中国的综合优势使众多跨国公司增强了“扎根”中国的信心,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推行全面的本地化经营策略。他们不仅利用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中国生产其产品,而且将全球经营网络中几个核心部分都向中国进行转移,在生产、研发、治理、采购、品牌各个方面都加强了本地化的进程。
1、跨国公司将生产制造中心向中国转移的速度加快。
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大幅降低了进口关税,但是,从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确保市场份额等长期战略考虑,跨国公司仍纷纷将制造业的生产重心向我国转移,将中国作为跨国公司重要的制造基地。
如拜耳公司、巴斯夫公司、Bp公司等都已经开始实施几十亿美元的大规模投资计划,在华建立一体化的生产基地。这也为中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在转移制造业的基础上,跨国公司加快了研发本土化的战略调整,在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已近400家。摩托罗拉公司在华已有18家研发中心,去年9月又公布,将在未来5年增加10亿美元研发资金,并在北京建立全球研发基地。爱立信公司在已有6个研发中心基础上,去年5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研发总院。这些研发活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技术开发,而更关注于如何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面向全球进行最有优势的生产活动,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经营中的地位。
3、随着跨国公司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水平的提升,原先分散投资、分散治理的模式已不适应其发展战略的需要,跨国公司客观要求将运营治理中心转移到中国。
目前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已有约220家,大部分承担着统筹治理在华业务的职能,其中世界500强公司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已超过120家,有很多将逐步向中国甚至亚洲地区的总部过渡。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和上海两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已达28家,近期即将设立的还有4家。
4、为了增强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降低采购成本,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在华设立全球采购中心。
将中国质优价廉的商品和原材料、零部件同跨国公司强大的全球销售网络相结合,既扩大了中国的出口,也为跨国公司实现全球配置资源,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动力。如沃尔玛公司,以深圳为基地,开始在全国布点,2001年在中国直接和间接采购的金额达103亿美元;GE公司明确表示,中国生产能力强的领域他们不预备投资建新厂,而将进行大规模的采购,2001年GE的医疗部门在华采购达3亿美元,联合利华也公布将在上海建立全球采购中心,未来5年内采购原材料和商品超过5亿美元。
跨国公司在品牌、人才等方面也加大了本地化的力度,将“中国化”作为实现全球化的一项重要战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中国经济的外部空间,同时也给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宏观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三)投资的方式更加多样化
入世后,跨国公司加快进入中国的同时,投资方式逐步突破了传统的“三资”模式,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新局面。
1、外商独资方式发展迅速
外商独资方式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并呈上升趋势。2002年1-10月新批外商独资企业18049家,占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65.3%,同比提高了6.3个百分点。新批外商独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为512.7亿美元,比重达68.4%,比2001年同期上升7.5个百分点。反映出我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外商对华投资信心进一步增强。
2、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同样怀有巨大的爱好。但跨国并购投资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数据,1991-2001年年平均金额只有12亿多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比重仅为3.4%.对此,我国政府明确提出鼓励跨国公司采取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国家有关部门也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使跨国并购在中国逐渐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以来,跨国公司采取并购方式的投资项目明显增多,如法国通用水务公司收购上海浦东水厂和管网项目。
此外,BOT方式、经营权转让、项目融资、境外上市、外资收购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中外合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引进“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积极成果。使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逐渐向多渠道、多方式转变,有利于更多更好地利用跨国公司投资。
二、抓住机遇,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
跨国公司拥有资金、技术、治理、人才和全球营销网络等巨大优势。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21世纪前20年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快速增长的投资需求和日益扩大的巨大市场,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广阔的投资空间,我国面临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良好机遇。抓住机遇,大力吸引并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资,是今后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跨国公司投资的良好软硬环境
适应投资者结构改变、产业结构升级和生产经营方式变革等新情况,努力改进投资环境非凡是投资软环境,将成为中国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要害因素。跨国公司更加重视受资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人才、融资、物流、零部件等配套环境,对我国投资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改善投资环境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比如,在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面,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审批,在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审批;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外资的就有16个部门的35项等。但目前的投资环境还不能完全适应跨国公司投资的新形势。
必须全面继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要努力建立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制环境,诚信、规范、统一的市场环境,物流通畅、中介服务体系健全、便于配套生产的企业发展环境,有利于人才聚集和可持续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加快解决外资企业发展中碰到的突出矛盾,使投资环境再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增强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综合竞争力。
(二)积极吸引和引导跨国公司投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鼓励在华设立生产基地和制造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
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地域、数量和时间表,积极扩大商业、外贸、银行、保险、旅游、会计、审计、律师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使之成为我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新的增长点,并促进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和地区性总部。适当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条件,积极引导跨国公司参与中国的西部开发。抓紧修订《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加快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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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没有长远的规划,只立足于当下,很难有长远的发展,在这个风云变幻的时代更是充满了种种危险,2008年的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专利的企业,大多能够渡过金融危机,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专利的企业则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三、重视技术研发,开发适应市场和客户的新产品
企业要想稳步长久地发展、做大做强并获得更多经济效益,就得重视技术研发,开发适应市场和客户的新产品。然而要想做到这些就得先设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和增强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确保研发资金的投入,这样企业产品自主研发的先进性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才能得到保障,最终形成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同时,在研发机构进行制度上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企业还要以各种方式去进行改革,以提高自身自主创新能力、适应能力,成为国际所需要的创新性产品。
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全面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水平
现如今,我国的高新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很多东西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所以使得我国在高新技术等领域标准上总是受制于人。如果我们着力于高新产品的研发,全面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水平,并对其进行有效保护,那么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产品,并带来经济效益。其实规范质量水平、引导技术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标准本色也是一种产品,所以有了好的标准就不可能没有好的产品。标准现在在市场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说拥有标准就拥有着市场,它不仅是市场的核心,也是市场营销的制高点。由此可见,加大标准的生产力度和产品技术是很必要的,不管是从企业自身的发展角度看,还是从国际发展角度看,都是不可缺少的。现在有一些企业在这方面就有着突出的意识,例如云南白药集团、四川长虹电子集团等。特别是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制定打火机国际标准的制定,使这些企业在市场上拥有话语权,更有竞争力,起到一个很好的带头作用,同时也向大家证明了实施标准战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