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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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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

篇1

劳动力技能正在不断提高。OECD各国超过14%的劳动力受过大学教育。

R&D支出经过50多年稳定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又开始增长。这部分原因是9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的较快增长。R&D的约1/5投向了基础研究,整个90年代没有太大的变化。在大多数国家,商业部门提供的基金在R&D中呈增加之势,这在20多年前就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在90年代有过之无不及。服务业,特别是那些生产或使用信息及通讯技术的部门,商业研究所占的份额正在增加,在一些国家已占到1/4。

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支出,包括在新设备、新设计和市场开发方面的支出已经超过了R&D。在有这方面统计数据的国家,这项支出相当于R&D支出的两倍左右。此外,服务部门有关销售的创新支出与加工部门的该项支出几乎相等。

大多数R&D发生在大公司,但工业结构的变化(如软件、生物技术等新兴工业)也使一些新兴工业和快速增长的工业非常重视R&D。风险资本是向新型的、高风险的商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提供基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几乎所有OECD国家迅速扩大,到1998年已经超过150亿美元。新技术的涌现,以及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改革后形成的市场开放对此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欧盟教育投资(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占GDP的5%)虽占较大比例,但R&D和软件开发滞后。美国在这两个领域的投资分别占GDP的2.6%和1.5%。日本R&D虽然占GDP的2.8%,但软件开发仅占GDP的0.9%。

二、日益重要的信息和通讯技术

信息和通讯技术(ICT)被公认为是知识经济的主要基础。它巨大的、持续的进步使不断增加的大量数据迅速而廉价地贮存、处理和传递成为可能。技术进步是生产率提高的关键因素,而ICT在其中占很大的比重。应用和掌握ICT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经济运行的关键。

公司、居民和政府正在向ICT大量地增加投资(1997年OECD国家此项投资占GDP的7%)。一些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处于领先水平,其他国家则迅速追赶。在OECD各国,ICT中的2/5支出投入到了通讯、2/5投入到软件,另有1/5是投入到硬件中。

在OECD各国,使用计算机的人口正不断增加。其中使用计算机的白领工人超过了50%,使用计算机的居民超过了25%。互联网是ICT中增长最快的部分,越来越多的居民和企业正在上网。过去几年,由于技术进步和通讯业内的竞争使互联网的通讯费用大幅度地下降。然而,在一些国家,高价格仍是其普及的一个障碍。这些技术也导致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目前迅速增长的业务量仍主要限于美国。

技术创新是ICT扩大的基础。R&D支出在信息与通讯技术及服务业上升得最快。在90年代后期,几乎有1/5的专利是与ICT有关的,而在90年代前期这个比例是1/10。在这方面,美国和日本占尽了竞争优势,大多数欧洲国家落在了后面。此外,在过去几年这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

三、科技政策

在所有OECD国家,政府在发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它们要想从科技方面获得最大的利益,将不得不为知识经济的增长创造新的条件。限制公共支出、改变技术创新的驱动者,以及对什么样的政策应该和不应该做出更好的理解,已经引导政府更加面向市场。此外,政府应该成为工商界和消费者达到他们目标,保证他们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新需求的推动者。由于大多数公司觉得投资基础研究很难产生足够的收益,然而其对社会的长期回报是相当高的,所以政府需要直接投资于基础科学。为满足公共需求的需要,政府仍要继续投资于国防、卫生和环境。

在大多数国家,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来已经下降。国防支出的减少(由于冷战结束)和对预算的约束已经对科技经费支出形成压力。英国和美国的经费削减得特别多,法国和德国也进行了较大的削减。在OECD大多数国家中唯一例外的只有日本,虽然其全部R&D费用所占份额仍相对较低,但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来仍在增加。

对产业的公共支持包括金融支持(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公共品采购(主要是国防和航空),及设立科技基础设施(如公共实验室)等几部分。90年代国防合同的减少由航空费用的大量增长所替代。在这一阶段,虽然各国有明显的不同,但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支持已经减少。大体上,对大公司直接的公共支持的比重远远超过它们从事商业R&D的比重,这表明如果政府要鼓励新兴产业加入者的技术创新,现有政策必须进行调整。

在一些国家,由于R&D支出会给小公司带来很高的成本和负担,常对此类企业这方面的活动起着抑制作用,因此这方面的税额抵免(taxcredit)对小公司来说是一种优惠待遇。目前OECD中有11个国家已经实行了税额抵免或相似的政策。

90年代由公共实体(主要是政府实验室和大学)承担的研究支出份额已经下降,但相对于公共研究基金来说下降的幅度仍不算大,工商界承担的R&D公共基金下降的幅度更大。

技术创新不再单独依赖于公司、大学、研究机构和管理者如何如何,更多地是依赖它们如何共同协作。它正在转变为公司增加对大学研究基金投入(虽然目前仍较低),以及公司认识到学术研究对自身技术创新的作用。

四、技术的全球化

科学技术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主要方面。信息和通讯技术已经使金融市场全球化成为可能,并大大促进了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扩大。科技活动的国际作用也大大增加了。

在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研究正在增加(有25%的出版物和9%的专利是多国合作的结晶)。

跨国公司在全球化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虽然R&D比其他方面,如生产,国际化的成份仍很少,但它已经呈现出全球性的趋势了。结果,越来越多的创新为许多国家的公司,而不是为发明者个人所有。公司间的跨国技术合作协议比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高出两倍以上。

高技术商品贸易作为国际技术支付的一种(如专利许可证,技术决窍),比其他商品贸易更快速地增长。

然而,经济国际化仍是不平衡的。爱尔兰是一个国家受惠于科技全球化的典型例子,它的高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进口技术和资本的流入。另一个极端是日本,它的技术似乎受岛国思想的影响过重。欧盟由于是多个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盟,其国际化程度与美国大体相同。

五、科技产出及对各国经济的贡献

随着花费在知识生产方面的资源增加,有更多数量的知识产生(科学发现、发明)。由于创新增加了市场,提高了生产率,扩大了高技术的出口和技术贸易,由此导致经济发生变化,改善了经济的运行。然而,各国经济运行情况的不同表明,科技活动的产出不仅依靠投入的数量,也依靠整个创新体制的效率,而后者主要有赖于创新体制的框架条件和政府政策。

就科技活动而言,计算产出比投入更困难。投入可以以货币的方式或劳动力的方式来计算出,但产出更多样化,经常是间接的,没有相应的人和物来对应。

科学发现和新的技术装置是研究的直接结果。它们可分别通过科学出版物和专利来测算,虽然这种方法不够充分和不完美的。这两种方式自90年代以来都呈现上升的势头。

篇2

在教学法律知识的时候,结合具体的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分析与探究时,既能使法律条文更加的生动、具体,而且这些真实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对法律的条文提出一定的挑战,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学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还能够改革过去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问题,逐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实例引入到政治课堂教学中,能增强学生学习政治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有效地促进教学相长,为构建高效率的政治课打好坚实的基础。比如,在组织学生探究“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的相关内容时,为了更好地突出教学效率,让学生更好地吸收这些知识点,教师就可以举一些现实生活中的邻里关系,特别是居民楼中上下楼层之间的相处关系。学生也举了很多这方面的真实案例,通过学生间的讨论、分析等,让学生知道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依法办事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让学生掌握一些与自身实际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渐地促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让学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自觉地去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理念。

三、在实践中深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与观念

学习政治知识切忌死记硬背,因为死记硬背的收获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传授法律意识的时候,教师要寓法制教育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当中,这样不但能让政治课堂“活”起来,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比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民代表或者模拟法庭;讨论一些关于“青少年应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辩论赛;也可以让学生自编一些法制小报展评的知识竞赛等。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既能活跃课堂的教学气氛,还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使课堂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活动的开展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篇3

1)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2) 1789年宪法,首部成文宪法

3) 英国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是上议院

4) 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

篇4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和“科学”这个术语一样,“知识”一词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论文百事通在我们的历史记忆和已经习惯了的语境中,“知识”可以作为美德(柏拉图),可以作为力量(培根),可以作为权利(福科),还可以作为统治(控制)(后现代)。在我们已有的历史所赋予的知识系统中,“知识”一词总是与文明、进步等正价值意义联系在一起。在知识的增长与进步中,我们享受着由于“知识”而对自然、社会、乃至人的生存的把握所滋生的自由的愉悦。但是,今天的我们当在为“知识”给人类带来的物质文明而惊叹的时候,又不得不为“知识”带给人类的不可持续的生存状态而烦恼。我们虽然自称已进入了“知识”的时代,但却又留恋着老庄哲学绝圣弃智而“无为”的睿智。在“知识”中,我们生活着、存在着,我们知道我们的存在离不开“知识”,但面对“知识”对我们的精神及存在状态的控制却又显得无奈。这就是当代的我们在“知识”语境中的尴尬遭遇(这里已经有了知识论悖论的影子)。对此,我们不得不对“知识”的传统和经典意义产生怀疑,“知识”以一种从未有过的被质询的姿态进入了我们的问题域;“知识”从以往既有的不证自明的预设神案上被请进了世俗法的庭审法堂,“知识”本身成了被“知识”询问的对象(这是知识论悖论的一种表现)。因此,如何从我们的现实存在出发去看待“知识”的可能根据,如何评价“知识”在历史中的是非功过,以及探究“知识”对我们存在的意义,已成为今天的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话题。这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知识论问题所以然的历史境遇。

如果从文化民族主义或文化守成的立场上来看待知识和知识论问题,可以看到,作为科学和对象性思维意义上的“知识”一词并不是我们的本土原创,而是在近代历史中,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德先生、赛先生进入我们的话语体系的。虽然在我们原有的话语体系中,有“知”也有“识”,所谓“知”是“知道”的知,如“乾知大始”《易传系辞上》,“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学记》;所谓“知”也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论语为政》)的知;“识”是“多识鸟兽花木之名”、“转识成智”的“识”,虽然对知、识有“德性所知”和“见闻之知”之别,但在根本意义上,“知”与“识”仍是指人在心性与道德修养的基础上,对天人合一之道的体悟和把握,是内敛的直觉把握,不是外求的逻辑归纳演绎。所以,这种意义的“知”与“识”就不是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具有明确形式规定的知识。在这个话语体系中,还有与知识相近意义的“绝圣弃智”的“智”,但这个“智”往往与“慧”相连,这往往标示着一种生命意识。所以“智”与“知识”在意义上也还是有距离的。可见,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知、识、智、慧都不是在对象性思维中对对象的把握,而是反身观照的以内化为特征的心性修养和生命意识。因此在本土话语中,一直就没有形成对对象进行把握的、具有形式规定的科学意义上的知识论传统。所以,我们谈论的知识与知识论问题,就很难在本土文化的历史背景中寻找到依据和答案,而只能是在西方的话语圈中说话。这是我们讨论知识论问题的基本的文化背景和言说语境。

如果说“知识”现已成为我们那个“被抛入”的存在背景或生存境遇,是我们不得不或必须面对的话题,并且,如果我们只能将“知识”一词限定在对象性思维的意义上来考察的话,或者说将我们所使用的知识一词还原到它所源出的西方话语圈内说话,那么,我们就可透过人们对知识的宗教式的依恋,以知识固有的“是什么”的叙述方式对知识的存在进行发问和解析。这种发问和解析既源于人类本有的知识欲望和本性,同时也源于对我们自身存在状态的关注和自觉,所以,这种发问是我们从既有的知识条件出发对知识本身的发问,实际上这也就是知识对知识本身的发问。从此视阈出发来看待知识论问题,就是对知识的存在状态和存在的可能发问。应该说,我们所说的“知识”一词在我们已设定的语境中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知道”,另一个是“告诉”。“知道”是真理问题,“告诉”是理解问题。这样,我们对知识的发问也就是要找到对“何以知道”与“如何理解”问题的解答方式。我们应该,并且只能从这个基本前提出发,来梳理关于知识、知识论的可能和不可能的问题,以及在知识论中对我们的存在背景与生存境遇有意义的问题。

1.在汉语文化中,“知道”中的“知”在先秦的诸多文献中就已出现(如前文所述)。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显然,这里的“知”就是确定“是”与“否”,即:知其所“应知”和“能知”的,而“不应知”和“不能知”的则不去“知”。这里的“应当”和“能够”是指社会纲常、伦理秩序和道德、心性修养,而不是外在的自然对象。所以,汉语文化中的这个“知”就显现为内敛的特征。“道”从文化考古学的角度看,有秩序、规则之意。所谓“天道皇皇,日月以为常。”(范蠡《国语》)在古代是“以天道占人事”,“道”即为社会伦常。因此,所谓“知道”在汉语文化圈内的意义就是对社会伦常与心性修养之道,确定出“是”与“否”。所以“知”的汉语文本意义就是对社会伦常和心性修养之道的“确定”与“区别”。如果我们依据西方文化的思维习惯,仅从“知”作为“确定”与“区别”的形式规定来考虑,并且赋予其以同一性为基础的逻辑规定,则以“知”为母词的“知识”或“知道”,就只能是以“是”为基元对已区别出的对象的“是什么”进行确定。因此,在西语文化中,“是”本身是知识或知道的本体,而“是什么”则是知识或知道的言说方式。这是知识和知识论的语文文本和逻辑意义,也是我们考问知识论问题的只能如此的言说起点。

2.由“是”本身和“是什么”所可能规范的知识或知道,在逻辑的意义上只能是一个在确定“是”与“否”的区别中指向某物的“真”的问题。反过来说,所谓“真”就是对所指向的某物的存在和存在状态说出“是”或者“非是”。所以,什么是“真”,如何确定“真”就成为知识论的基本问题。在哲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去寻找这个“真”,在这种“寻找”中隐含的一种思维预设是:这个“真”应该是个什么,或者是一个我们总可以找到并且能够把握得住的东西。所以,在哲学家的理论设计里,就有了理念、实体、形式、理性、上帝(理性意义的上帝)等能够为“真”所依附的范畴。当哲学家们意识到这种对“真”的追寻所依附的是在所拥有的语言中进行的思维设计时,就开始了对“真”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由对“真”的存在设计而形成的追寻方式的质疑,这体现在对“真”的存在形式的“知识”或“知道何以可能”进行发问。这是一种指向那个不自觉的思维预设的根本的问。这样,在哲学的发展过程中,知识论的问题就从什么是“真”的知识,转换到作为“真”的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上来。这种“是什么”和“何以可能”的句式所表达出的对“真”的问题的发问,实际上就是要为以“真”为内在规定的知识的存在找到合理性的根据。当然,“是什么”和“何以可能”这两种发问方式,表明了两种不同的合理性设计。为了找到这个根据,无论是两个世界的划分(为“是什么”的问答逻辑寻找合理性),抑或先天的可能(为“知识何以可能”寻找理由)的寻找路径,都是要设计出一个确定合理性的标准,知识所具有的解释力无不来源于这个标准的设定。但对合理性标准的设计和设定已经不是知识论本身的问题了,而是本体论的问题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论的问题也就是本体论的问题。

3.如果我们从日常生活实践出发来看待知识,则所谓知识就是对“什么”的知道,而知道是为了说出,说出是为了告诉,告诉是为了理解。由此看来,知识论就不能不关注在“知道”基础上的说出、告诉、理解等问题。这样,解释、理解、语言、存在、历史等都必然、历史地进入知识论的视野,并且成为知识论的当然话题。古希腊智者学派的高尔基亚曾不可思议地从否定的方面揭示了知识论的这些问题。他提出了三个论题:第一,无物存在;第二,如果有物存在,那它们也无法为人所把握;第三,即使它可以为人所把握,也不可能把它说出来告诉别人。高尔基亚思想的深刻只有站在今天的语境中才能有所体会。因为在当代西方哲学中,解释和语言问题已成为知识论的重要内容。但是,哲学家们的发问方式还是没有离开我们所拥有的语言的限制,所以,知识论的问题就变成了“解释是否可能?”“如何进行解释?”

如此说来,知识论的问题无疑是西方话语体系中的问题,并且只有在哲学的意义上才会有知识论的问题。知识论就是要或只能在“是”的西语语式中,去诉说知识的“是什么”和“如何可能”,及对知识的“解释是否可能”,“如何解释”。可见,虽然以知识论为前提的科学在今天以无可置疑的成就支撑着知识的大厦,但知识论在原初所设定的这些知识论的问题并没有失去意义,可以说,今天的知识论问题仍然没有超越古希腊人的精神视阈。知识论的问题仍然是“知道”和“理解”的问题。从当下的境遇来看高尔基亚,我们不能不赞叹这位希腊人的通灵的智慧。知识论问题语境的这种恒定性,古希腊人在知识论问题上的这种通灵智慧,都源于知识论问题本身所具有的悖论性质,以及在历史中难以抗拒和逾越的宿命。

二、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及历史命运

从哲学的视角去观照知识,就是将知识作为对象纳入到哲学的话语中进行询问。这种询问的目的就是要为知识本身的存在找到合理性的说明。可以说,为知识的存在寻找合理性根据的欲求内在所蕴含的知识论的悖论,规定了西方语境中的知识论的基本走向。这就是从想对“知识”这一人类独有的文化现象说出“是什么”,到不断地为“知识”的意义和使用划界,或者说要找到知识的“所能”与“不能”来。实际上,这种划界的努力也表征着人类在知识论问题上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悖论心态。因为对于“知识”,实际上,我们既不能说“是”,也不能说“否”。

从历史上看,对“知识”的发问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形态:

⑴古希腊哲学用“是什么”的发问方式对知识的本质的询问。这种询问表现在总想寻找到“什么是真”的答案。也就是总想越过当下的感性直观现象,找到“真”所依附的本体,以为确定了本体,也就找到了“真”,也就“知道”了。这是古希腊人共有的致思趋向。当智者及其犬儒学派突然发现在哲学上确定那个“真”必须以对“真”的知道为前提时,知识论就陷入了不知所措的境地。即:“知道”了“知道”(真)必须以“知道”(真)为前提。这样就形成了人们并不能知道“知道”的思维怪圈。这实际上是知识论的根本性的悖论(对这个问题在后面还要论及)。

⑵以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哲学为知识的“所能”与“不能”划界。牛顿力学应该是近代知识体系的代表。在这个知识体系中,知识所能解释的是第一推动力推动之后的一切现象,不能解释的是这个第一推动力本身。面对这样的知识体系,哲学所能做的只能是为知识的“能”与“不能”划定界限。并对其“所能”的根据或原理做出说明。近代的笛卡尔到康德的哲学在知识论上就属于这种形态。

⑶自黑格尔以后到当代的西方哲学关于知识论的看法应属于第三种形态。这种形态的知识论很难说是一个统一的形态,而是各种观点、立场杂乱纷呈。将其作为一个形态,主要是相对于前两种形态而言的。与前两种形态不同的是,当代西方哲学面对知识(科学)给人的生活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康德对知识的划界中所呈现的知识的无根状态,感到不知所措。这种矛盾心态体现在哲学上就是走向“沉默”(维特根斯坦)与“虚无”(海德格尔)。当代哲学在知识论问题上告诉我们的是,在传统的理性框架内,无论是寻求和确定一个绝对的知识标准也好,还是通过知识的可能和不可能划界,为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寻找根据也好,都依赖于一种思维的假定(或者说是理论的前提性预设):知识系统是能够自明的(这种自明性体现为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但是这个假定或前提预设却是不自明的,因为一个假定的设立必依赖于另一个假定。如何说知识系统是能够自明的呢?因此,知识论失去了方向。这就是知识论问题在当代哲学中的境遇。

我们从对知识论三种形态的描述中,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些问题:当古希腊哲学家们欲对知识本身说出其“是什么”时,为什么会陷入知识作为解释的自身缠绕中?即:知道(真)必须以知道(真)为前提的无限循环。当康德等近代哲学家面对知识的所能与不能而必须为其划定意义界限,并且在划定界限中为知识的自明性或普遍必然性找到可信的根据时,为什么不得不或必然要求助于上帝(灵魂、物自体)这个先天预设,亦即必须走出知识之外?面对着一个一个的关于知识论的设计,为什么经过现代经验主义、现象学的谋划,当代的哲学大师却放弃了知识论对知识意义的追寻,而走向了沉默和虚无呢?这一个一个从西方思想的历史中走出来的“为什么”,还得回到历史中才能得到说明,因为在这些“为什么”中隐藏的是知识论的宿命之根。

知识论的这种尴尬境遇,应该渊源于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实际上,知识论的问题不论是如前所说的“知道”(求真),还是告诉(理解和解释),在哲学上都表现为对知识所能与不能的自我辩护。这种知识的自我辩护体现为,或者设计一种思想框架,为指出知识“是什么”找到一条路径;或者在某种设计与谋划中为知识的可能找出可信的理由。这里表达出的思维逻辑是:因为上帝也要掷骰子,人只能步上帝的后尘,所以在知识论中,对于预设前提的设计与谋划作为知识的前提是不可缺少的。有了设计与谋划,才可谈得上知识的清楚明白,才会有知识的自明性,才会有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所以,在知识论中,“我觉得”,“我相信”恐怕是不可缺少的。这里所昭示的就是知识论的悖论本性,即知识必依缘于知识以外的“觉”、“信”,才能对知识有所辩护,知识自身不能证明自身。实际上,知识论的这种本性在古希腊就已经有了不可思议的洞察。柏拉图在讨论“美诺悖论”时就触及到了这个知识论的基本问题。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口说的“美诺悖论”的内容是这样的:“……一个人既不能研究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研究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因为如果他所研究的是他所已经知道了的东西,他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而如果他所研究的是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就不能去研究,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他所要研究的是什么。”把这段话换成知识论的话语就是:“我们不知道哪些观念是真观念,所以试图知道,但是既然本来不知道真观念,那么即使遇到了真观念,我们也不知道那就是我们想知道而原来不知道的,于是,由于没有用来判别真观念的观念(判别性观念也是本来不知道的真观念的其中之一),结果就总是白白错过了真观念。”“美诺悖论”的实质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我们只能知道我们所知道的,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知道的”。在这句同语反复的语句中却隐藏着知识论的最深层的秘密──知识论规则(同一律和不矛盾律)与知识论悖论。

如前所述,我们说知识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知道”,另一个是“告诉”;前者是真理问题,后者是理解或解释问题。依据“美诺悖论”,无论是“知道”还是“告诉”,都只能是对其所知道而言的。也就是说,知道是对所知道的知道,告诉也只能是对所知道的告诉。因为对不知道的,我们既不能知道,也不能告诉。这就是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或叫知识的同一律。依据知识的同一律,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是”,不知道的就只能是“不是”了。在这里,知识的所能与不能就有了明确的界限。这个同一律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知识的同一律作为形式化规则体现在西方的形式逻辑中,即:AA。由这个形式化规则演化出逻辑的形式系统,从而才有了西方在经验基础上的具有形式化规定的科学。从一定意义上说,知识的同一律是现代科学的思维(逻辑)基础。另外,知识的同一律还是古希腊以来的西语中的“是什么”的言说方式的前提。如果我们把“是本身”只作为语言的意义生成机制,而不从本体论上来看“是”的问题,则“是”的深层机理就是知识的同一律。可以说,正是这个知识的同一律,孕育了西方自古希腊以来的逻辑和“是什么”(being)的语言,从而影响着西方文化与文明的发展。知识论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构造了西方的文明与历史,支撑着西方的文化大厦。

但是,从意义理论来看,知识的统一性原则或同一律的实质却是个悖论。如果说柏拉图的“美诺悖论”天才地洞察了知识论的基本问题,那么,我们从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和我们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知识论的命题中,就可以引申出两个结论:首先,既然我们只能知道所知道的,不能知道所不知道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去知道了,知道也就失去意义了(这里隐含的与是知识论与本体论的内在关联);其次,当我们在确定这两个相对的命题时,我们何以知道什么是能知道的,什么是不能知道的?“知道”在“美诺悖论”中进入了一个不能自我解释的悖论循环中。因为在确定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时,又必须以知识有不同一的存在为前提。这就是像法律的制定是以不遵守法律的现象的存在为前提一样。所以,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同时知识也是对不知道的知道。这就是知识论不可逃脱的悖论情结。这两个结论所昭示的问题非常重要,其中隐含着知识论乃至哲学的可能走向。西方哲学后来的发展说明,知识论在对知识所能与不能的把握中,总离不开它的悖论情节和这个悖论所规定的历史宿命。

知识论问题虽然是一个悖论的本质,但西方的文化系统却是从此出发,在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或同一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适合西方的逻辑和语言的知识大厦(其中最主要的是科学知识)。对这个知识大厦而言,将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作为出发点是不证自明的,或者说知识论的悖论问题是被搁置起来了。实际上,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知识由于悖论问题形成了两套话语,亦即科学的知识话语和哲学的知识话语,或者说是有前提设置的话语和无前提设置的话语。这两套话语构成了西方文化的基本形态,即:第一,在二分的思维结构中,从自明性的前提出发,以同一性原则为其逻辑基础,对对象给予“是什么”的定义性说明,并合逻辑地展开的知识系统。这个知识系统是理性的、工具的,也是异化、偏见(伽达默尔语)的。第二,面对二分结构中的知识的这种需要质疑的无可置疑性,或者在上帝的无限中寻找知识的避风港,或者在历史或先天的理性中寻觅理由。所以,在西方的文化中总离不开古希腊,更离不开希伯来,西方文化的历史就是在这两极中的来回游荡。

三、知识论问题可能的理论出路

我们描述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及其在历史中的命运,是要为在哲学的话语中能对知识说什么划定界限。也就是说,知识论的悖论性质是在哲学语境中的认定,这种认定不是无所依的,而是基于我们已拥有的作为知识的历史、逻辑与语言的意识。因此,知识论的悖论性质就是知识的自身认定,这种认定本身也是一种悖论。在这个意义上,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就是彻底的了。面对这种状况,知识论在哲学的意义上还能做什么?还需要做什么?怎么做?这也就是知识论的可能的理论出路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个考察视角,一个是从知识的悖论本身的逻辑可能来看知识论问题的意义转换;另一个是从历史上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方式中来攫取知识论问题的走向。

从知识论的悖论来看,所谓“知道只能是对知道的知道”,“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以及我们“知道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三个命题,隐含着三种对知识进行发问的方式,或三种知识论态度。

其一是“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中所隐含的把握“知识是什么”的态度。这种知识论是设立一些知识的标准,由这些标准来区分什么是知识,什么不是知识。在知识的所是中构造出合乎同一性原则的知识系统。这种知识论态度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真(命题),什么是假(命题),什么有意义,什么无意义,知识应是由有意义的真的命题构成的,知识的任务是找到可以称为知识的具有真值的命题系统(逻辑经验主义)。古希腊哲学的知识论大都属于这种态度;他们寻找的不是命题,而是真实的概念。当代西方哲学中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也应属于这种知识论态度。这种知识论态度是要在知识本身的语境中说明知识的问题,为知识的合理性辩护。

其二,“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所隐含的是“为知识划界”的态度。这种态度主要是为知识的能与不能划界,即找到知识能与不能的可能条件,从而限定知识的有效范围。这种态度的出发基点是:“知识是什么”的知识论态度是一个无限的因果追溯链条,在有限的知识条件中追溯“知识是什么”是不可能的。这一判断所包含的可能与不可能才是知识论可能说出什么的问题。康德的哲学是这种态度的典型代表。康德哲学在知识论上的深刻性在于用先天知识综合原理来解释知识形式与内容的二分问题,从而为知识的实在性寻找到理论根据。这种态度的问题是“你(康德)如何提出先天综合知识原理,并且是可能的?”换句话说就是康德提出先天知识原理所依据的知识条件是否是可能的,是否是合理的?可见,这种态度仍然陷入了一种论证循环。

其三,我们“知道——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和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这个知道是对知道和不知道的知道。这是一个自身关系命题(或叫反身关系命题),其中隐含的是一种对知识论的超越性态度。这种超越性态度缘于对知识论问题悖论本性的认识。在这种态度看来,知识的存在是一个事实,无论我们怎样在知识的语境中对知识的是什么和合理性条件进行论证,都是在对知识是一个事实的认定的框架内的循环论证,知识论应当是对这种循环论证的超越。也就是说,知识论的意义是要走出知识论。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存在论、解释学以及知识社会学、知识考古学(福科)等都属于或接近这种知识论态度。

这三种对知识论问题所采取的哲学态度,既是从知识论的悖论本性中的合理引申,也是西方的思想与文化的历史选择。我们只能从知识论的悖论本性出发来看待知识论问题的可能的走向或理论出路。我以为,从西方知识论的发展历史来看,在知识论上应该有三个可供选择的视角。

⑴知识作为科学是一个存在事实的视角。在知识作为科学的视阈中,“知识是什么”的问题会永远追溯下去,正是这种追溯才推动了科学知识系统的更新,才会有科学探秘的不断发展。科学知识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基础上的科学信仰,在我们所拥有的语言和逻辑工具中恐还难以撼动。这种视角的危险是在忘记知识是一个悖论本性之后所形成的科学主义的无限膨胀,以及对人类存在的科学主义暴力。

⑵知识论的历史主义的视角。时间性(海德格尔)和历史性(伽达默尔)是当代西方哲学的最重要的观察视阈。在知识论的问题上坚持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以往的知识轮都想找到超时间、超历史的恒定知识及其与其相适应的终极性标准。但实际上知识却是历史的,并是在时间中存在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们对“是”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是什么”的意义当中必然有不同的对知识的把握。在时间性和历史性中,“终极性的实在”就会在哲学的视阈中失去意义。

⑶知识论的超越性视角。这里的超越性既不是宣布知识论的研究对于科学知识系统的不必要,也不是放弃知识论的哲学思考,而是在知识论之外的问题域中反身来看待知识论问题。知识的生发本身就不是纯粹的,知识意义的获得与存在是联系在一起的。从哲学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本体论的建立离不开知识论,但知识论又必须以本体论为根据。所以,知识论的问题及意义确定应该到知识论之外去寻找。这种超越只是一种哲学的视阈转换,而不是放弃。

总之,知识论作为西方的哲学话语,为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开拓了一个广泛的空间,也成为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我们应该尊重知识的历史角色,用知识的理性与批判精神去探究知识论的迷宫。从以上知识论的悖论本性与历史命运的描述中,或许能感受到知识论与我们存在的某种关联,可能时间和历史会帮我们揭开这层面纱,我们只能在努力中期待。

参考文献:

1.《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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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研读会”的历史概况

“唐律研读会”是从日本引进的一种读书方式。据召集人高明士教授介绍,这种读书方式本来是我们中国的传统读书方式,但我们后人逐渐淡忘了这种读书方式。该研读会开始于1994年,1994至1996年是基础研究阶段,主要依个人兴趣与专长,先逐条逐字解读唐律部分条文,并以史学的观点,探讨中华法系的沿革演进,也析论既有的学术著作。1997年度研读工作暂停,各会员根据自己的研习心得,撰写可发表之研究报告,以展现并反省三年来的研讨成果。自1998学年度开始,该研读会改变过去只依个人兴趣条文解读方式,而由具有总则性质的《唐律疏议・名例律》开始,依序解读,持续至今。十余年来,唐律研读会已经陆续解读完毕唐律277条,超过唐律全部条文(502条)的二分之一。

二、“唐律研读会”的组织和成员

“唐律研读会”由台湾大学历史学系高明士教授担任召集人,联合台大、政大、师大、文大等校历史系与法律系师生进行研读,成员包含史学界、法学界教授、研究生以及大学部学生。我们从下表主要成员简介一览中可以看出这种学科的结合,从而为我们的跨学科联合研究提供有益启示。

凡欲参加“唐律研读会”的专家学者或者学生,均采取自愿方式,不用交付任何会费。在每次研读会举行时,与会者需要在签到表上填写自己的名字。所以,“唐律研读会”是一个开放型读书会,允许外界自由地参加。

三、“唐律研读会”性质与目标

“唐律研读会”实质上是一种个人自由阅读与集体交流阅读体验相结合的读书形式。每次大家选择《唐律疏议》中相同的条文,自行阅读和查阅相关资料,然后在定期举行的研读会上彼此交流阅读体会,并鼓励和允许不同观点相互争论。其目标是:提振法制史研究风气;发扬基础研究精神;探讨以唐律为中心之历史问题,尤重唐律对其后历史的影响;历史学者与法律学者就法制史课题进行科际整合;建立以唐律为中心的中国法制史网络讨论群。

四、“唐律研读会”的活动形式

“唐律研读会”有多种活动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

(1)自行阅读。会员自行读完选定的《唐律疏议》中的有关条文,并以书面形式准备好阅读心得或报告。

(2)研读会。这是“唐律研读会”活动的主要形式,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一般在”国科会人文学研究中心会议室”进行。座谈由召集人主持,记录员记录研读内容。会员在会上畅谈各自的心得体会或对所阅的条文发表评论。

(3)学术研讨会。迄今为止,该研读会共举办过五次学术研讨会,会议时间和内容分别是:第一次在1998年3月至5月间,该会成员借论文研讨会,报告各自研究成果;第二次是2001年7月19日―20日,举行“唐律研读会第一次成果发表会”,除了研读会的成员外,还邀请多位海内外专研唐律与法制史的学人共同参与研讨;第三次是2004年5月22-23日,举办“东亚教育与法制研究的新视野”研讨会;第四次和第五次是2005年度,于4月29日举办“东亚传统家庭教育与家内秩序国际研讨会──教育与法制的探讨之一”,于6月2―3日举办“传统东亚的家礼与国法国际研讨会──教育与法制的探讨之二”。

(4)固化有关成果。自1994至2006学年度为止,“唐律研读会”已经召开逾105次研读会,其中申报”教育部顾问室”的研读成果报告书计有九本,申报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的研读成果报告书有一本,向“国科会人文学研究中心”申报者有三本;公开出版《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为中心》、《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一)教育与政治社会》、《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二)唐律诸问题》、《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一)家族、教育与国法》、《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等六部专书;有6位博士研究生以唐律研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这六篇博士论文均陆续由五南书局出版,作为《中国法制史丛书》(据介绍,北京大学出版社亦已同意将《中国法制史丛书》出版简体版)。

五、“唐律研读会”的经费来源

“唐律研读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和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1994年研读会在“教育部顾问室”资助下创立,后来由“国科会”资助继续读书活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主要限于学术研讨会和出版成果,比如《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系由“洪瑞先生学术著作奖助出版委员会”奖助出版;第三次学术研讨会系由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及玄奘大学资助下举办;而第四、五次学术研讨会均由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资助举办。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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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弘扬团队精神需要党员干部以身作则

弘扬团队精神,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层次之间的“颗粒”效应,增强各层次之间的粘合力,减少排斥力,使每一个人都能与治黄事业发展的脉搏“共振”起来。如何步调一致呢,团队要逐渐形成自身的行为习惯及行事规范才能做到。在这方面起主导作用的关键是团队的领导集体。典范作用是建立领导权威的最主要因素,这就需要党员干部以身作则,领导通过自身的系列言行对规章制度、纪律的执行,逐步建立起领导的威信,从而保证管理中组织、指挥的有效性。所以,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建立简单、和谐、愉悦的人际关系,不搞小帮派,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多和职工群众交朋友,时刻把职工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帮助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及时把握职工群众思想脉搏增强职工群众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得好,干部职工也会自觉地按照单位的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形成团队良好的风气和氛围。三、弘扬团队精神需要强化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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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召回强制保险制度

召回程序一旦实施,就意味着涉事企业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也是许多企业不愿主动实施召回的主要原因。我国保险法中虽规定了产品召回责任险,但实际参保的企业还为数不多。建议在食品召回领域实行企业强制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企业由于召回带来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也能保证在企业无力赔偿时能由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同时方便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此制度的实施,使召回费用得到合理解决,有利于企业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机制

食品从生产到流通是一个多环节的复杂过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机制,很多食品无法查明生产者。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有效的缺陷食品溯源制度,给食品加贴信息丰富的“身份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建立一条完整的追踪链,准确快速地找到问题根源所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人体的损害,同时明确相关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溯源机制的实施需要政府强制力保障,建立相关信息管理配套设施,从源头上防止缺陷食品的出现。

(三)公开透明的食品召回信息保障

知悉召回的全过程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当前我国消费者在整个食品召回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参与进来,召回信息往往只有监管者和企业才有权知悉,普通大众只能了解到鉴定或处理结果,对其他环节一无所知。“在美国的官网上,我们常能看到问题食品召回的实时信息,有关食品召回的原因、进展情况、处理方式、问题解答等都有明确介绍。”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众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应建立及时、权威的信息传播平台,使信息在各方主体间共享,便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也便于政府和公众监督,使企业主动配合实施召回工作。

三、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

应看到,单凭《食品安全法》中现有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来约束商家是远远不够的。食品本身价格并不高,纵使十倍赔偿也不足以达到严厉惩罚的程度。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是,对违法行为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对举报属实的消费者进行奖励,对于受害消费者进行高额补偿,提高违法成本,以此来制约企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企业违法的主观状态来判断,具体、合理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拒不改正或明知存在重大损害威胁依旧不召回时才适用该制度,以免打消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其望而生畏;其次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同样给予相应处罚。在食品召回的行政处罚中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例如对企业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暂扣或吊销营业许可证照,同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对于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违规责任人需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受到相应处分,防范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出现。

(三)刑法规制食品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相关罪名,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也用刑法来打击这种致公众健康于不顾的犯罪行为。应将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的罪名之中,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对严重失职的工作人员也要用刑法惩罚其渎职等行为。时刻警醒企业责任人和监督工作者,不可逾越食品犯罪这条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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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新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和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新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功能,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和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和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of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定的方法,判定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摘要:“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新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定。”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和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和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和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假如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和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和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定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向。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索和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和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功能,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摘要: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定,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重到这些新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功能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功能,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宁性了。然而假如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重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定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熟悉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定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定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和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功能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新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和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新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究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假如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定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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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老师一个人干着急,学生自己却没有动起来,这样的状态又怎能结出丰硕的成果呢?连续好几天,这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才能让学生自己对测试卷重视起来?一天,当我的目光落在自己写的单元分析上时,心中一动。对了,可不可以让学生拿到卷子后,自己也来写一份卷面分析!我反复思考之后,觉得可行性很大。于是,我又精心设计了实施过程。第四单元测试卷批发完后,我自己先做了一份卷面分析,记录下全班学生回答较好的地方,以及出现问题的地方和出错原因。然后,上课时,我没像往常那样,发下试卷后,老师指出错误之处以及出错原因,如何改正,今后应注意什么等等。而是告诉学生,自己独立进行改错。像前几道题:看拼音写词语、形近字组词、多音字、回忆课文填空。

自己找出错误之处,翻开课本寻找答案,老师不会告诉你这些早应该掌握的简单知识。别的同学也不能提供帮助,自己的事自己做,这些知识全在书上,必须自己查找出来并将正确答案记录中卷子上错题的旁边。布置完任务,学生们开始动手改错,我则负责观察和巡视,了解学生改错的情况。我注意到:班里那十几个平时学习上的懒惰分子,卷子上错误都比别人多,改错时最忙乱,也最不知所措。他们对课文内容不熟悉,课文背诵不准。改错时,不能像其他同学那样快速找到相应课文寻找答案。我走到一个学生旁边,指着卷子上的一个错误的词语问他:“这个词是哪一课出现的?”他答不出来。我没有说话,而是把他周围同学的卷子拿来几张放在他面前:“看看别人这道题答的怎么样?”那是一道看拼音写词的题,他周围的同学几乎个个全对,唯独他十个词错了六个。我告诉他,不能看别人的答案,逐课看课文,把错的词在文画出来,然后再改错,把自己以前没掌握的知识补回来。这一天的家庭作业,我布置让学生认真写一份卷面分析,附在卷子后,把自己掌握得较好的地方归纳出来。重点把自己出错的知识列出来,并要分析出为什么会出错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注意的地方。第二天,我把测试卷及卷面分析收了上来。

我发现:这份试卷上的答案虽然老师并未写在黑板上,但是,学生们都从课本上找出了相应的正确答案,从而正确改错。而且,从学生写的卷面分析中,我看到:绝大多数学生都能认真剖析自己本次测试的成与败。并且,学生对自己错误的产生分析得很精准,原因找得极为准确。许多家长还在分析上写出了自己的感言:认为这种做法可以加强学生的责任心,教会他们通过自己动手去寻求正确答案,也使自己的孩子明确了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之处,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这是开学后,我自己最轻松的一次卷面分析与讲评课了,我把自己定位在观察与指导上,而把改错的任务真正交还给了学生,让学生动起来。效果反而是最好的一次。从这次开始,我把写卷面分析正式列为一项作业任务。我把试卷讲评与学生自己写卷面分析二者有机相结合起来,并不断完善其操作细节。如阅读题等难一些题目的理解与改错,我会引领全班学生共同进行,大家行动一致。但是,像一些字词、课文内容等课本上已有的内容,我决不包办,放手给学生,把任务交给他们,让他们自己通过查找课文,翻阅课本,回忆内容,动手记录等自己的学习行为来弥补自己知识上的不足。然后,再通过写卷面分析,家长看完试卷后与孩子的交流来共同确定自己需要努力的地方。

渐渐地,这样做的成效显现出来了,早读,读课文,背课文时,学生们更认真、记忆更准确了;听课时,听到一些明显的知识点时,主动记笔记的学生多起来了,甚至有时还有学生提示大家:这个知识肯定会考,赶快记在书上。学生们的语文书上,笔记多了,画小人的图案少了;上课时,会听的人多了,懒得记录的人变得少一些了。每个单元测试前,学生们还会互相试着对照书本提出一些问题来测试对方,口头复习,复习主动性增强了。单元测试后,不等老师督促就自己主动、迅速改错的人也变得多一些了。慢慢地,作业本的书写更工整了,单元答案的字更认真了,课本上基础知识的错误率也下降了。综上所述,卷面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操作应从两方面入手的。一是教给学生学会自己做卷面分析,在讲完试题后让学生动手做,比如选择题,你选择的答案是什么,为什么选这道题,再看正确答案是什么,如果答案和你的相同,说明你的依据是正确的,否则,你这部分有问题,要查原因。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是一项非常有意义,而且很重要的工作。卷面分析,是我们进行学习方法指导的又一个新的途径。

作者:姜丽敏 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附属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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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与权利滥用之禁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都是现代私法发展的产物,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均以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为规范意旨。权利滥用之禁止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权利限制是权利自由的例外,目的是使权利之行使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不致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由于18世纪个人主义思潮的勃兴,权利神圣、个人自由的价值逐步被确立为社会的普遍观念。19世纪末由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和保护雇工、消费者等利益的呼声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与这一社会思潮相适应,各国和地区在立法政策方面都作出相应调整。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民商法律制度中的确立,愈加凸显出民事权利的社会化倾向。民事权利限制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权利限制的规范体系

民事权利限制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约定。前者如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以及专利法中对专利权限制的规定;后者如地役权的设定。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判例基础上发展的权利失效制度也被认为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其权利达一定期间,则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能够促使权利人积极地主张和行使权利,也使债务人尽早免除债务束缚,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丧失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因而形成对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权利人丧失该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这与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是不同的。但二者都是由于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对权利人的权利形成限制。

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债权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信原则不得再为主张,体现了法律的可预见性,也是法律的安定性的要求。权利失效对包括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可适用。权利失效是一种特殊例外的救济方法,其通过对当事人既存交易关系的肯认,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于权利自由行使原则的绝对性进行修正,承认民事权利的行使应该受有一定的限制。权利限制还体现在权利行使的内容方面。现代各国为了加强对消费者和雇工保护、防止企业利用经济上和经营技能上的优势地位滥用缔约权,一方面对格式合同的订立以法律之强行性规范进行规制,另一方面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消费者和雇工的利益。民法关于行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权利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也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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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文书送达的意义

(一)民事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送达顾名思义就是将民事法律文书送给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即穷尽一切手段将民事法律文书送达给民事诉讼参与人,让其知悉民事诉讼中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参与到与案件审理中来,从而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尽可能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送达的意义在于保障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送达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一项起着关键作用的制度,它将民事诉讼中各个不同的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并贯穿案件审判的始终。如果没有了民事法律文书送达,民事诉讼过程根本不能正常的进行,整个诉讼进程会变的混乱。而同时,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在什么时候开始参与诉讼及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审判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法律文书送达后,才能启动案件审理,诉讼参与人才有可能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送达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的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是否被合法保护。因此民事送达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由法律规定约束和规范。然而,在我国,关于民事送达制度的规定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有涉及,但描述不够细致,原则性的规定欠缺,有个别规定在实际操作性又极度不足。比如关于由谁实施送达来说,法律上只是规定了由法院工作人员来实施民事送达这种行为,但是究竟由这些部门的谁来实施却没有详细列出,是否法院的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这个权利,包括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过程中是否遵循回避的原则更是空白,这样容易让民事送达工作产生混乱。

(二)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价值

民事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相当重要的地位, 送达制度的价值是由诉讼的价值所决定的,包括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1、正义价值。 通常情况下法律意义中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指的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到实施,切实保障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则有着其独立的内在要求和意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程序正义可以防止司法权的恣意,引导实体正义得到最大实现,也是让当事人能够看得见司法的平等、公正。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实现程序上的正义,程序正义有着其最独特的价值,也是民事送达的重要目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该方面价值不言而喻。2、效率的价值,效率的提高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决定着效益的实现,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民事诉讼是一种耗时耗力的行为,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判决结果一定在规定期限内交给当事人,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证高效率的完成民事审判任务。民事送达本身存在这种效率问题,关系整个诉讼活动的效率。因此,合理、科学的制度送达模式的设置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复杂情况导致民事送达的困境

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心理状态、对法院的看法各不相同,包括当事人的自身复杂情况也导致送达出现各种民事送达的困境。 比如有的当事人传统观念比较强烈,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来法院打官司是丢人的事情,而不是把法院当做解决矛盾的场所,这种误解使其抵触和排斥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影响送达工作的进行。有的当事人住所地更换频繁,无法联系到……上述情况从客观上增加了送达的难度,导致法律文书不能够及时的送达给当事人,而使整个案件的审理进程被迟延。

(二)容易让法官及当事人先入为主,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案件受理后,在送达民事文书过程中,一般送达人是案件审理法官,送达的内容一般是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 然而送达的过程主审法官不可避免的会与当事人进行单方接触,从当事人角度讲,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法官是帮助另一方当事人向其主张权利,难免会出现负面情绪,甚至怀疑法院的中立性,因此在送达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对案件法官不满的情绪和行为,案件审理法官提前接触一方当事人,难免也会让另一方当事人感到不公正,怀疑法官是否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取了众多不利己方的信息。从法官角度讲,在送达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接触,会形成对当事人的态度、对案件的看法、陈述的一些事实等会影响案件审理法官对该当事人和法律事实的看法。因此,这种送达模式,容易使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对案件审判产生先入为主,难免对以后案件审理带来负面的影响。

(三)立法程序不完善引起的问题

第一、采取法院职权主义送达模式。 在我国,民事送达困难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分的加重了法院的义务而减轻了诉讼参与人的义务。人民法院是送达的唯一义务主体,当事人游离于送达工作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又深受前苏联诉讼制度价值取向的影响,具有超职权主义特征。尽管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末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有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趋势,但超职权主义诉讼观念仍占主导地位,其中民事送达程序表现尤甚。很多情况下按照原告提供的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无法联系到对方当事人,这难免要重复送达,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法院工作相比,当事人的义务却小的多,很多当事人过分依赖法院的送达。第二、送达方式过于拘泥形式,对送达形式要件规定过于简单,已很难适应我国审判实践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法律对送达形式的要求,一方面是约束法院履行送达的义务,另一方面是确保诉讼参与人能够收到法律文书,保证其诉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应当从送达本质上来认识送达形式问题,凡是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履行了送达义务或当事人已经收到诉讼法律文书的证据,都可以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当然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法院的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

,影响案件送达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和权力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院平台,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提高,案多人少成为影响案件送达的一个重要因素。送达是耗时耗力的工作,加上法院的人手少,甚至有的案件需要重复送达,导致有些案件累积无法及时送达,这显然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期限和效率。

三、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完善之构想

(一)加强当事人时提供明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故当事人时有义务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或其他能够联系对方的方式,或者在被告住址变更后必须把信息及时反馈到法院。因此,如果法院按照当事人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风险法律责任。故在确立人民法院作为唯一送达主体的同时,可适当考虑当事人在送达环节的介入,设立送达风险制度以提高当事人参与送达的积极性,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篇12

国际闻名跨国公司纷纷加快在中国的投资步伐,跨国公司新投资和增资项目大量增多,去年1-11月,经国家计委(或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大中型外商投资项目38个,总投资逾120亿美元。一批由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重化工、能源、汽车、电子等资金、技术密集型大项目相继签约和开工建设,银行、保险、商业流通等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日趋活跃,新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不断增加,我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呈现良性发展势头。

一、新的趋势和特点

相比入世前后,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出现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主要集中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

1、在外商投资最集中的加工制造业中,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明显增加。

如电子通信制造业,2001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70.9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达15.1%,比1997年提高了9.2个百分点,2002年1-10月,这一比重进一步上升到17.1%.该行业国际前10位的跨国公司中,已有8家在华投资设立了130多个合资或独资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已经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

汽车行业中,上海大众、南京依维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增资,宝马、现代设立了新的合资项目,丰田、日产分别与一汽、二汽签署了全面的合资合作协议,本田计划在广州合资建立出口轿车基地。

石油及石化行业中,西气东输、上海联合异氰酸酯、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等,均为闻名跨国公司投资的数十亿美元的特大型项目。

这些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大项目弥补了我国产业链中的空白,并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为其配套,形成产业聚集的区域,极大地增加了我国制造业的技术水平、产品附加值和国际竞争能力。

2、随着入世后我国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服务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

2002年1-9月,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合同额161亿美元,同比增长36%;实际外资金额95亿美元,同比增长49%,约占我国同期实际利用外资的1/4.部分地区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势头更加强劲,上海1-10月服务业吸收外资合同金额增长了97%.表明入世后境外投资者,非凡是跨国公司对我国服务业的投资日益活跃,服务业吸收外商投资的巨大潜力初步显现。

2002年以来,金融、商业领域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取得了积极进展,其中,商业分销领域,新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7家,其中连锁企业16家,原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新设分店7家;银行领域,至9月底国内已设立外资银行分行147家,其中45家获准开展人民币业务,最近美国新侨投资参股深发展银行超过18%的股份;保险领域,继去年11月英国标准人寿等3家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后,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已达34家,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约50家,近期汇丰集团出资6亿美元参股平安保险10%的股份;证券领域,德国安联公司己获批准,率先在北京组建了合资证券治理公司。

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目标,一些跨国公司已预备多年,随着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该领域,也是今后跨国公司投资的热点之一。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并可以为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跨国公司更加注重本地化经营

经济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促进了国际产业转移,跨国公司为提高全球竞争力和开拓中国市场,纷纷来华投资,而中国的综合优势使众多跨国公司增强了“扎根”中国的信心,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推行全面的本地化经营策略。他们不仅利用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中国生产其产品,而且将全球经营网络中几个核心部分都向中国进行转移,在生产、研发、治理、采购、品牌各个方面都加强了本地化的进程。

1、跨国公司将生产制造中心向中国转移的速度加快。

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大幅降低了进口关税,但是,从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确保市场份额等长期战略考虑,跨国公司仍纷纷将制造业的生产重心向我国转移,将中国作为跨国公司重要的制造基地。

如拜耳公司、巴斯夫公司、Bp公司等都已经开始实施几十亿美元的大规模投资计划,在华建立一体化的生产基地。这也为中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在转移制造业的基础上,跨国公司加快了研发本土化的战略调整,在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已近400家。摩托罗拉公司在华已有18家研发中心,去年9月又公布,将在未来5年增加10亿美元研发资金,并在北京建立全球研发基地。爱立信公司在已有6个研发中心基础上,去年5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研发总院。这些研发活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技术开发,而更关注于如何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面向全球进行最有优势的生产活动,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经营中的地位。

3、随着跨国公司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水平的提升,原先分散投资、分散治理的模式已不适应其发展战略的需要,跨国公司客观要求将运营治理中心转移到中国。

目前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已有约220家,大部分承担着统筹治理在华业务的职能,其中世界500强公司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已超过120家,有很多将逐步向中国甚至亚洲地区的总部过渡。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和上海两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已达28家,近期即将设立的还有4家。

4、为了增强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降低采购成本,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在华设立全球采购中心。

将中国质优价廉的商品和原材料、零部件同跨国公司强大的全球销售网络相结合,既扩大了中国的出口,也为跨国公司实现全球配置资源,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动力。如沃尔玛公司,以深圳为基地,开始在全国布点,2001年在中国直接和间接采购的金额达103亿美元;GE公司明确表示,中国生产能力强的领域他们不预备投资建新厂,而将进行大规模的采购,2001年GE的医疗部门在华采购达3亿美元,联合利华也公布将在上海建立全球采购中心,未来5年内采购原材料和商品超过5亿美元。

跨国公司在品牌、人才等方面也加大了本地化的力度,将“中国化”作为实现全球化的一项重要战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中国经济的外部空间,同时也给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宏观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三)投资的方式更加多样化

入世后,跨国公司加快进入中国的同时,投资方式逐步突破了传统的“三资”模式,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新局面。

1、外商独资方式发展迅速

外商独资方式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并呈上升趋势。2002年1-10月新批外商独资企业18049家,占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65.3%,同比提高了6.3个百分点。新批外商独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为512.7亿美元,比重达68.4%,比2001年同期上升7.5个百分点。反映出我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外商对华投资信心进一步增强。

2、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同样怀有巨大的爱好。但跨国并购投资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数据,1991-2001年年平均金额只有12亿多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比重仅为3.4%.对此,我国政府明确提出鼓励跨国公司采取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国家有关部门也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使跨国并购在中国逐渐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以来,跨国公司采取并购方式的投资项目明显增多,如法国通用水务公司收购上海浦东水厂和管网项目。

此外,BOT方式、经营权转让、项目融资、境外上市、外资收购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中外合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引进“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积极成果。使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逐渐向多渠道、多方式转变,有利于更多更好地利用跨国公司投资。

二、抓住机遇,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

跨国公司拥有资金、技术、治理、人才和全球营销网络等巨大优势。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21世纪前20年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快速增长的投资需求和日益扩大的巨大市场,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广阔的投资空间,我国面临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良好机遇。抓住机遇,大力吸引并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资,是今后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跨国公司投资的良好软硬环境

适应投资者结构改变、产业结构升级和生产经营方式变革等新情况,努力改进投资环境非凡是投资软环境,将成为中国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要害因素。跨国公司更加重视受资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人才、融资、物流、零部件等配套环境,对我国投资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改善投资环境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比如,在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面,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审批,在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审批;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外资的就有16个部门的35项等。但目前的投资环境还不能完全适应跨国公司投资的新形势。

必须全面继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要努力建立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制环境,诚信、规范、统一的市场环境,物流通畅、中介服务体系健全、便于配套生产的企业发展环境,有利于人才聚集和可持续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加快解决外资企业发展中碰到的突出矛盾,使投资环境再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增强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综合竞争力。

(二)积极吸引和引导跨国公司投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鼓励在华设立生产基地和制造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

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地域、数量和时间表,积极扩大商业、外贸、银行、保险、旅游、会计、审计、律师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使之成为我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新的增长点,并促进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和地区性总部。适当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条件,积极引导跨国公司参与中国的西部开发。抓紧修订《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加快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

篇13

“壬戌学制”颁布后,受美国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原独立设置的体制几乎完全让位于由大学培养师资的开放性体制。当时原有的六所高等师范院校除北京高师改为北京师范大学外,其余五所都改为或并入大学。在此之后,一直到建国前夕,围绕高师院校要不要独立建制曾发生过几次大的争论,但除抗战期间为满足战时教育需要,师范学院曾一度从大学中分离出来以外,到抗战结束,大多师范院校又基本被归并到大学当中。所以,期间,我国基本上是实行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并行的高师教育体制。

建国后,中央政府对师范教育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1951年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之后,仿照苏联模式,政府对高等师范院校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提出了由政府主办、独立设置的原则。与此同时,通过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将各级各类师范学校的学制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了我国现行师范教育的基本制度:分高等师范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两级。其中高等师范学校可分为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专科学校和教育学院等层次。

1977年后,针对中小学教师学历普遍较低的现实,我国政府对师范教育事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高师教育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截止到1997年,我国拥有高等师范院校232所,在校生64.25万人;有教育学院229所,及教师进修学校2142所,在校学员共67.2万人;中等师范学校892所,在校生91.09万人。至此,一个与我国整个教育事业基本相适应的高等师范教育体系也逐渐形成,该体系表现为三个层次和两大类等特点。所谓三个层次是指:第一层次,国家教委直属的6所师范大学;第二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高等师范院校;第三层次,地(市)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两大类是指职前和在职两类,职前教育的承担部门主要是普通高师院校,在职进修的承担部门则主要是教育学院以及其它成人高校。

师范教育培养和培训规模的扩大,基本缓解了我国中小学教师学历偏低的问题。许多地区教师特别是小学教师的学历基本上达到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对教师提出的学历资格要求。以1995年为例,全国小学教师的学历达标率为88.9%,比5年前高出15个百分点[1]。

然而,数量上的可喜变化,并不能掩盖体系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学历的达标并不意味着质量的合格;由于我国地区间教育发展的极不均衡,各地对师资的学历层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现有高师教育层次结构不能适应新的需求变化;师范生培养实行公费制度,且就业又有保障,使一向门庭冷落的师范院校生源见好,引起了其它高校的兴趣,因而对封闭型师资培养制度提出了诘问;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环节依然十分薄弱;此外,外部环境中市场体制的确立,客观上对师范教育的资源提出了优化配置的要求,如此,关于职前与在职机构、不同层次间结构的调整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面临的问题

对上述缺陷作进一步分析,可在制度层面上将我国高等师范教育体系中存在的几方面基本问题具体展开如下:

问题之一:在培养的总体规模基本满足需求,特别是部分地区对达到基本学历要求的需求降低的情势下,我国师范教育培养体系在层次结构上是否需要作大的调整?如何调整?层次结构的调整必然伴随质量问题的产生,这不仅是对于调整后新产生的高师教育机构而言,对于已有的普通高师教育机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当我们把眼光转向未来,转向一个即将到来的新世纪对教师的要求;当我们把今日我国师范的教育状态与中小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势头相比较,就会发现它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地位的下落和发展的滞后。它不但没有了世纪初教育改革的‘先遣队’的锐气,而且呈现出‘步履维艰’的老态。……于是人们提出的‘高师教育向何处去’的问题。”[2]

问题之二:教师具有双专业的特征,综合性大学在基础学科方面无疑具备较雄厚的势力,学科优势比较明显。因此,它们要求参与教师的培养,无论在动机还是条件上都具有合理性。而且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高师教育发展的历史角度考察,实行高师教育的开放型培养体制代表着一种走向。有人将封闭型和开放型培养体制的优缺点作了一番分析,认为:开放型体制尽管有其自身的缺点,如综合性大学承担教育课程的师资条件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容易引起教师证书发放过滥,教师间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但其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封闭型体制的缺陷,如师资来源广泛,储备多,能满足各类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师范毕业生的学识水平不低于其它大学,有利于提高师资培养质量;师范院校向综合型方向发展,也培养其它类型的人才,可以避免师范院校设置的大起大落,能与地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走面向办学的新路子,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师范生就业门路广泛,可与其它类高校毕业生平等竞争。如此等等[3]。然而,我国要真正实行开放型高师培养体制,必将面对许多相当复杂的难题。其核心方面在于:实行开放后,如何从制度上保证非师范高校师范生培养的质量?在垄断地位发生动摇后,原有的庞大师范院校军团在办学方向上该作何调整?

问题之三:80年代以来,为满足在职教师学历补偿性教育和进一步培训的需要,我国各地都相继建立了省(直辖市)级、地区级的教育学院,由于隶属不同部门,彼此间各自为政,形成相对封闭的系统。如此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处于这种条块分割式的师范教育系统内的各个学校,相互间难以沟通,给管理上带来一定的困难与障碍;另一方面,各种教育资源的重复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与闲置。”

在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关系上,两者出现严重分离,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现象。“比如,师资比例不协调,上海现有从事在职培训专职教师473人,从事教师职前培养的师资却有2475人。”[4]其结果是导致一方面在职培训的从业师资数量客观上仍无法满足数以万计的在职教师的培训需求;另一方面职前培养机构的承担培训的能力和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由于人为的分隔,阻塞了师范院校与基础教育部门沟通的渠道,造成培养和使用的脱节;此外职后机构照搬职前办学模式,引起培养和培训上的重复。另外,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进修间还存在教育水平的倒挂现象,影响了培训的质量,降低了培训的层次和标准。

问题之四:我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培养还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目前大多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在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上,数量上还严重不足,质量上更令人心忧。以1996年为例,全国职业高中学校中,专业课教师仅占45.5%,而其中具备本科和本科学历以上的仅在30%左右,这与《教师法》中规定职业高中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应当具备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资格要求相差甚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培养是目前及今后我国高师教育培养体系中最薄弱、因而也最需要亟待加强的环节。然而,我国现行高师教育体制还远不能适应这一结构上变化的要求,如此势必涉及到高师教育内部结构的调整问题。

以上四方面实际上反映了整个高师教育培养体系中存在的基本问题,所以它们相互间并不是孤立出现的,而是相互纠缠、包容于一体。因而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仅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小修小补策略,而是应该从全局性的制度变革角度来予以统筹考虑。以下提出关于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变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三、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变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我国高师教育要解决上述问题并顺应21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走势,体制变革应采取的基本策略是:从数量、质量、结构和效益四者间关系角度统筹兼顾,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层次、类别结构,重新组织师范教育资源,实行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并存、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一体化的高师教育培养体制。

1.关于高师教育培养体系结构的调整

目前在我国相当部分地区,小学教师学历基本达到中师毕业的标准,故而中等师范学校的存在和去向尤其值得人们关注。一些地区如上海、广东和大连早在80年代中期就进行了中师改造,如举办五年一贯制的“小教大专班”,培养专科层次的小学教师。如今,在全国许多地区都在考虑中师的“合并”与“升格”问题。由中师升格为师专,不仅需调用大量的资源,而且涉及到整个高师教育层次结构的重新调整。因此,此举不宜操之过急和莽撞行动,否则很可能造成资源重组的不合理和新的资源浪费。合理的行动策略是:不同地区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来人口预测,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确定中师调整的布局、规模和实施方案。方案既要考虑到近期需要,更要兼顾长远。应从全局上来统筹资源的合理配置。

层次上重心上移代表了今后整体的趋势,但各地在层次结构调整过程中,可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譬如,对于一些比较发达地区,如上海,小学教师学历要求在不久的未来将达到本科层次,中师升格显然行不通。此外,从全局性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有效地利用已有的高师资源、甚至非高师教育资源,提高教师的培养层次,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途径。而这又涉及到高师教育开放型培养体制的。

2.关于高师教育的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培养体制

该问题在80年代后期就成为争论的热点。定向型高师教育培养体制有其独特的生存条件:中小学教师需求持续增长的需要;保证师范生有较好的待遇和前途的需要;国家干预、控制和支持师范教育发展的需要;传统观念的,等等[5]。长期以来,中小学合格师资供给不足是困扰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实行定向型师范教育体制在我国具有其现实性与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师范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教师职业地位的提高,特别是今后我国基础教育学历层次的进一步提高,适当开放师范教育的培养,如允许综合性大学来培养教师是可行的。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以1995年为例,我国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69.1%和55.2%[6],因此,高师教育的培养任务仍比较重。特别是在有些地区,小学教师正向专历甚至本科学历过渡,初中教师向本科学历过渡,个别地区高中甚至初中出现了生学历的新教师的迹象。由此,可以肯定,定向型高师培养体制在我国依旧会长期存在。但是,从另外角度分析,正是目前一些地区教师学历层次提高的要求,为我们探索非定向型师资培养提供了机遇和条件。因为,学历层次要求的提高,更加激化了高层次学历人才的供需矛盾,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的资源优势来培养中小学教师,无疑有助于缓解供需不足的矛盾,并避免因升格或创办新的机构而增加投入量;其次,利用一些专门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良好的学科条件和办学优势培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与创办单独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相比,此方式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根据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培养各方面合格的专业课师资,投入经济,效果明显;此外,随着人们对教师职业兴趣的提高,部分综合性大学可以与高师院校合作,共同培养具有较高学科素养和教学素养的教师。

实行开放型高师教育培养体制,势必或多或少地影响以至动摇高师院校的地位。由此引起了人们对“高师院校将向何处去?”问题的关注。于是,围绕“师范性”与“学术性”的争论一度在学术界成为热点。在此,并无意于就两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作一评述和新的阐释,只是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提出以下认识:

(1)就目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还不可能建立起完全开放型的高师教育培养制度,而是以封闭的、定向型为主,开放型来提供补充,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并存;

(2)既然允许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培养,就应该鼓励部分有条件的高师院校发挥学科优势,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

(3)高师院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在不占用师范教育资源的前提下,适当设置非师范专业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

(4)正如有人所认为:高师院校的师范性和学术性并不应该是完全对立的,不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而是辩证的统一,即师范性是指具有高度学术水平的师范专业特色,学术性则是指具有强烈师范专业特色的学术水平[7,8]。高师院校可以充分发挥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优势,通过培养和培训高层次的人才,为基础教育部门乃至非师范高校部门提供全面的服务。目前,许多高师院校开办的“教育硕士”课程班便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它在实践中已显示出美好的前景和巨大的开发潜力;

(5)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的在职培训是高师院校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实行开放型高师教育培养体制后,高师院校可以适当注意重心的后移,加强培训职能。而培训职能的加强,势必牵涉到职前在职教育制度的变革。

3.关于高师教育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的一体化改革

如前所述,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的严重分离是影响当前我国高师教育培养质量和效益的制度障碍所在,克服这一障碍的有效途径是探索教师教育一体化的改革。所谓教师教育一体化就是适应社会和教育的改革要求,针对现有师范教育中职前在职隔离、体制机构各自为政、教育重叠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据终身教育思想、教师职业生涯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试图构建一个体系完善、机构合理、内容科学的一体化教师教育模式。

我国实行职前在职一体化就要打破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建立协调统一的领导关系。一体化的改革在于打破不同隶属关系的教育学院与高师院校间相互独立,自成体系的管理格局。通过理顺不同主管部门的关系,对同一地区,不同院校实行一体化的管理;一体化的根本落实在于机构的调整,如机构的联合或合并形式,但这种调整如合并形式并非简单的合并,必须经过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的重组,使之整合为一体,同时能够既发挥培养功能,又更有效地提供培训服务;合并后的机构还具有雄厚的研究实力,成为教育研究、教育改革实验的中心,并保持学术上的领先性;与中小学校间建立其亲密的伙伴关系;调整后的机构是教师教育的主体,但不垄断教师教育;在培养和培训内容上,一体化强调针对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需求,设计一体化的教师教育内容。对不同职业阶段的教师个体,根据需要加强培养和提供培训;先整合后分流,建设一体化的教育师资队伍。机构调整前不同机构的教师在理论和实践上各有优势,实行一体化在于使双方通过取长补短,形成整体的教育优势[9]。

实施教师教育一体化改革是今后我国高等师范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目前,上海、河北、广东和青海等省市已率先进行省(市)教育学院与师范大学合并的尝试。经过反复论证和一年多的筹备、协调,上海市于1998年9月将市属两所教育学院和一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相信这些地区的大胆探索和尝试,会为我国高师教育制度变革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

资料:

[1][6]《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95)》,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叶澜:“转变观念、开拓发展空间——论当代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发展”,《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5年第5期。

[3]马超山:“浅谈中国师范教育体制的变革趋势”,《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5期。

[4]马钦荣、范国睿:“上海师范教育改革的新趋势: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一体化”,《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7年第5期。

[5]参阅夏人青:“试论‘定向型’师范教育体制的生存条件及其启示”,《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