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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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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

篇1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篇2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篇3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20xx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发展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篇4

全州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77人。其中非专业人员22人,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12.31,中专占76.43,高中占14.63,取得高级职称占0.17,中级职称占14.73,初级职称占56.85。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占15.60,助理执业医师占26.0,执业护师13.0,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人员学历层次和学识水平不相符,文凭不等于水平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服务站无完整病历书书写,病历、处方不规范,抢救记录不完整,这样的技术水平与当前开展、承担的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员素质、知情选择、优质服务等工作是不相适应。

二、外行领导、指导性差、管理滞后

全州计划生育局领导班子中,除州计生局有一位医疗卫生专业副局长外,其余各县市皆是空白。由于外行领导,对基本医疗常规不懂、医学术语不通,工作指导不到位,内部管理滞后,特别是技术服务工作,更是插不上嘴,伸不上手,对重大技术问题,不能理性认识,无法果断做出决策。即便是决定和执行的东西,有的也缺少理论支持和科学依据。尽管这些领导也想把工作做好,把管理搞上去,然而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正是虽然全州各县市服务站都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方面也取得一些成绩,但按《条例》要求,再上层次,上水平是不容易的主要原因,这些问题无疑是决策者们应该深思的问题。

三、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

《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落实基本国策,提供技术服务的非盈利公益性事业机构,其硬件建设,开展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技术人员工资、手术经费、药具经费等理应由国家提供或地方财政予以保证。西部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一定支持。但目前我州各县市财政相当困难,“四术”费用拖欠在各县市屡见不止,甚至有的县市把这部分费用转移在育龄妇女身上,加重农民负担,由于拖欠费较严重,服务站想作滚动式发展相当困难。

在装备上,全州各县市服务站装备现状是:大宗的、主力的仍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装备,有的已经老化,只能放着给人看,不能给人用,就目前生殖健康而言,全州各县市服务站无一台阴道镜和宫腔镜,新添置部分设备也是本次跟随流动技术服务车一起匹配下来,用于临床的新技术,新设备不多,这种状况影响了技术服务检测手段的更新换代,更谈不上技术服务的优质、安全、高效。

四、客观条件的制约,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一是社会条件的制约。首先面对的就是语言文字障碍。因为许多民族地区以自己的民族语言和文字为主体,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民族又以自己不同的语言和文字为主体,而各级下发的文件和宣传材料都是单一的汉语文字为主,造成学习理解难。其次,各民族都有自己独有的民族风俗习惯和传统信仰,这种民族风俗习惯中夹杂有落后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东西,自然对先进思想、先进科学技术产生较大的消级阻碍和排斥作用。

二是地理条件的制约。红河州山区多地形复杂,居住十分分散且不通公路村庄较多,来回要走一整天,平时组织学习,宣传相当困难,有的村庄还没通电,作为传闻媒体电视利用不上,有的村庄虽然通电,但到雨季时亭电情况相当频繁,然而造成对党的政策、方针一问三不知。

三是经济条件制约。红河州系全国30个民族自治州之一,人口众多,民族多元化,经济发展落后,财政十分困难,许多农户至今温饱未解决。

由于客观条件存在,宣传工作不到位。《条例》规定了农民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但部分群众并没有做到“知情”,我们的避孕节育项目、质量还没有达到可供群众任意选择,并全都满意水平。《条例》还规定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而今在生产力欠发达,社会保障不完备的情况下,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如果本人不同意接受节育手术,我们还没有理想的办法解决这一矛盾等。

对策及思考

从我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整体来看,现状与《条例》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思想上、体制上、政策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改革,严格按照《条例》标准建设和管理使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服务,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方向、突出自己的特色

服务站工作重点,由过去强化人口控制,开展四项节育手术转向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开展生殖道感染的防治,整体工作由计划生育走向生殖健康,由生育控制走向健康促进,由管理主导走向服务主导,由政府主体走向群众主体,我们的对象依然是健康和亚健康人群,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适当扩大服务范围,走自己的路,在预防保健上动脑筋,发挥我们的优势,办出计划生育的特色来。

二、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经费投入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计生局科技工作者的领导,今后要逐步在县级计生局中配备有医学背景或接受过专业教育、懂业务、会管理的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并在计生局设立和加强科技管理科室或岗位。在县级以上服务站要选好带头人,要配备善于组织又懂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站长。

各级地方 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硬件设施,及时解决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困难和问题,使经费投入接近《条例》的要求。

三、加强在职人员学历培训和岗位培训

人才成长需要有一定的外部条件,大力培养有潜力可挖的人才。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在职干部的教育培训。据调查我州各县市服务站都有一部分经过再次专业深造回来大专生,她们在基础理论上虽然有所掌握,但时间越长,缺少进修学习机会,所以在工作中出现学历与实际能力不相符原因,要使这一部分学有所用,学有所成的人发挥作用,要从安排学习机会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对本地区少数民族技术人员的培养,因为少数民族技术服务人员能更好地与当地群众沟通,并且相对稳定。如:短期进修学习、函授学历教育、对口专业进修、参加学术研讨会、参加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学习、研究和业务交流等活动,来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素质,以适应新形式下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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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三、在新《条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标和一孩生育证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的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五、农业人口过去在生育一个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由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重新审核,并加盖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作出诊断结果后3日内到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孕检结果为未孕的,应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如对孕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孕检结果后3日内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县级市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复查;仍有异议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落实节育措施。

七、原已发放的农业人口(包括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的)二孩生育证书,凡未按本意见第五、六条规定审核盖章的,一律无效;坚持怀孕第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孕检时已怀孕,后发生流产的,应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6种情况的,以及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九条前5种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书自动失效,应交回合同书,退还原合同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定,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1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并退回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节育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省的规定,按省的统一口径,不得乱开口子。对收回指标和退还原合同保证金的对象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衔接过渡中的政策性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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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多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同志说过,如果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问题那将是一场国难。艾滋病防治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同时,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能只靠卫生行政部门一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履行领导、组织、保障等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建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计划生育协会,特别是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关于宣传教育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程度和社会环境,更加突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国务院《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第二章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宣传教育放在总则中,只作了二条六款补充规定。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不够突出,建议将宣传教育单列一章或与预防控制并为一章。大家认为,地方法规对宣传教育应进一步细化,要结合浙江实情,要有浙江特色。一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宣传教育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要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应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是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是整个预防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应增加对农村、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包括公共场所),规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相应的罚则。三是学校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在未来,重在年轻一代,条例草案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明确其职责,学校不但要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而且应规定相应的课时。四是条例草案要增加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三、关于投入和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都增加了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但是,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防治工作进一步的拓展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虽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内容比较原则,实际操作困难。建议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如,各地各部门均肯定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同时提出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花少量的钱办大事,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但没有明确相关的减免标准,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减免标准。此外,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与外省相比人数非常少,且大多是兼职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107人,兼职人员128人,距国家要求的每个中心5至7人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

保艾滋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等内容。同时,明确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目前,卫生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应当检测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孕产妇等。因此,在地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在规定强制性检测的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检测的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建议对第二章预防与控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的检测情形应及时向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五、关于艾滋病病人与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与确诊后的告知,以及治疗和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既应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帮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不歧视,也应该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应加强调研、探索,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关于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和公布问题。条例草案应区分政府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布,不同的层面应作不同的规定要求。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改为“……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第三十条改为“……不得对外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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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对象:九年级三个班,共144人,其中:男生81人,女生63人。

(2) 研究方法:a、访谈、问卷调查和成绩查阅相结合。b、设计问卷内容。

3、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

(1)物理学习兴趣调查的有效人数:

实有人数144人,调查有效人数142人。

(2)问卷分析统计:N=142人, =17.1,S=6.19。

(3)“感兴趣人数”与“反感人数”统计:

A、感兴趣:男生53人;女23人;B、反感: 男生20人,女生13人;C、无明显倾向:男生69人,女生34人。

(4)频数分布表:本表是从有效调查的142人中按照非常感兴趣(A等)、较感兴趣(B等)、无明显倾向(C等)、较反感(D等)、非常反感(E等)对应的人数来进行的统计。

从数据可以得出,只有33.8%的学生对物理感兴趣,有48.5%的学生无所谓,有13.3%的学生有不同程度的反感。

4、兴趣相关问题研究

(1)物理兴趣与物理成绩的相关研究。取表2中142名有明显倾向性和无明显倾向性的,从中随机抽样30位学生作为样本,对他们的兴趣分值和考试成绩进行相关分析。

①物理学习兴趣与物理成绩相关研究数据

样本个数n=3平均值兴趣 =17.36物理成绩 =61.43标准差S1=8.0,S2 =15.61。

②积差相关系数:

③结论:兴趣的差异和成绩的好坏达到了高相关。

(2)性别差异和物理学习兴趣的差异分析

①物理学习兴趣的性别差异研究数据

兴趣平均值:男生 =63, =19.64。标准差: =4.62

兴趣平均值:女生 =63, =16.03标准差: =6.76

②假设两个样本所代表的总体平均数的差异不显著,现有的平均数3.61之差是由抽样误差造成的。那么:

计算固定临界值:t(df)0.05=1.96, t(df)0.01=2.58,则P≤0.01,应拒绝“零假设”,说明原先假设不成立。

③结论:差异非常显著。

(3)物理兴趣与物理教师相关分析:

①三个班兴趣均值:九(2)班16.27;九(4)班18.63;九(6)班16.76。

②数据分析:所选取的九年级三个班,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教师担任,从中可以看出,九(4)班的兴趣均值居三个班之首。担任九(4)班物理教学的是我校物理老教师,从事物理教学十多年了,是县级骨干教师。教学经验丰富,平时对学生很严,又注意与学生进行思想交流,学生很喜欢上他的课。另外两个班的物理教师刚刚从教,在教学方法、经验上均有欠佳表现,平时很少与学生交流,显然学习物理的兴趣不如九(4)班浓厚。

③结论:学习物理的兴趣与担任物理科目教师的个人素质、教学经验等有关。

(4)物理兴趣与班风相关分析

学生置身于一个良好班风的班级之中,不自觉地约束自己的一些不良行为,在这种良好的氛围中,学生的学习兴趣浓厚,带动了很多处于边缘状态的学生自觉的学习,从表6中可以看出,九(4)班的物理学习兴趣最为浓厚,该班的班风在全年级乃至全校是首屈一指的,该班在平时的上课、自习中,其出勤率、巩固率为100%。可见,物理学习兴趣与良好班风密切相关。

(5)物理学习兴趣与学生个性相关分析

在142人中,分别选取个性非常明显的各60人进行分析。

①物理兴趣与个性相关分析数据:

外倾型:兴趣均值18.4,标准差4.31,人数60;内倾型:兴趣均值17.6,标准差6.23,人数60。②数据分析:通过计算t=1.54,P≥0.01。③结论:物理兴趣与学生个性差异不显著。

(6)物理兴趣与学习方法相关分析

①物理兴趣均值与物理学习方法统计:兴趣均值、学生的有效学习方法比例%:九(2):16.27,23.62;九(4):18.63,31.46九(6):16.76,24.39。

②数据分析:在各班有效调查人数当中,尽管各班的学生具有有效学习方法所占的比例均很低,但九(4)班学生具有有效学习方法的比例还是遥遥领先。

③结论:物理学习兴趣与物理学习方法高相关。

5、教学建议

从相关研究得结果来看,在教学中应注意如下方面:

(1)高度重视物理学习兴趣的培养:①优化课堂教学,诱发内因的主动作用,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②打好基础,努力提高学生的成绩。③关注学生的兴趣反复,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 ④注意学生学习方法的养成。(2)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①过硬的基本功。②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③增强合作意识。 ④学会与学生进行情感交流。⑤合理应用“罗森塔尔效应”。(3)关注女生

教学物理的同行均能知道,物理是初中三大实验学科之一,不做实验可说是寸步难行。由于男生天生好动,对做实验很感兴趣,女生由于普遍胆小,做实验时不敢操作,故男生比女生对物理的兴趣较为浓厚。因此教师要特别关注女生。在教学别注意女生的学习兴趣的激发与培养,这是初中物理教学大面积提高物理成绩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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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会讨论修订了调研方案,并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调研准备重点工作,同时制定了调研进度表。

20xx年,甘肃酒泉玉门、肃北一带发生3起鼠疫,共造成3人死亡。

1.控制传染源。灭鼠、灭蚤,监测和控制鼠间鼠疫。加强疫情报告。严格隔离病人,注意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分别隔离。一般情况下,对于腺鼠疫,隔离至淋巴结肿大完全消散后,还要再观察7天,肺鼠疫要隔离至痰培养6次阴性。与患者等接触的人,医学观察9天,若曾接受预防接种者应检疫12天。病人的分泌物与排泄物要彻底消毒或焚烧,死于鼠疫的人的尸体应用尸袋严密包扎,并立刻火化。

2.切断传播途径。加强国际检疫与交通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进行严格检疫并灭鼠、灭蚤。对可疑旅客应隔离检疫。

3.保护易感人群。一般有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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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培养管理模式调整优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研究生教育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确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努力培养出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由于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经验较为欠缺,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如投入的不足,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比重偏大,培养规格单一,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立“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理顺学校内部关系,带动研究生培养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成为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提高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中之重。研究生具有学习者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因此研究生的管理是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与本科教学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必须采取先进而有层次的管理模式。三级管理模式的实质是校级管理机构将大量职权下移到学院(系)、学科两级,通过下放管理权力,调整管理内容,规范管理行为,改变职能过于集中的现状。能够充分强化各部门各层次管理职能,充分调动院(系)、学科两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教育形式,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双重任务,是一项涉及教育方针、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导师队伍以及管理部门的系统工程。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急剧膨胀和培养类型的多样化,研究生培养管理所承担的工作更加复杂和繁重,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必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日趋成熟的管理体系,实现对研究生培养科学和有效的管理。

三、更新观念,多方举措,进一步提升新办研究生教育的三级管理模式

1、积极构建精干而高效的管理团队

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牢记责任,勇于奉献的管理队伍,对于“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的成功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各级管理者要把握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征,树立精品意识、服务意识、开放意识和改革意识,完善淘汰机制,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管理团队新生成机制的出现。同时队伍建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科学可行,做到管而不死,严而不板,与新变化、新形势相适应,使各级管理者能各尽其才,使管理团队更加稳定、精干和高效。

2、搭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

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顺畅是管理实施的保障,信息的及时流通、传递和反馈不仅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在学校—学院(系)—学科之间构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对于更好推进三级管理模式的运行意义非凡。这里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使政令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校级职能部门把最新的信息传达给各个学院(系)学院和学科,进行宏观指导,反之学院(系)和学科能把最近的工作信息汇报到校级职能部门,由校级职能部门汇总评估。二是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以顺畅的信息平台来优化研究生培养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一方面制订网络系统的信息标准,确保报送上级各主管部门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建立研究生培养网站,使网站成为全校师生了解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窗口。研究生培养网站也实行校级职能部门、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使管理工作准确、快捷和及时,日常管理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充分调研,制度创新

对研究生的培养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个阶段和环节的管理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决定了各个环节能否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就要求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精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研究生教育现状、趋势与经验,认真征求导师、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立足于一个宽广的视野,找到一个正确的思路,深化体制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学科这一层面就应该建立和完善了辅导教师制、导师指导小组制、论文评审制等等,保证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得到制度化,如读书心得报告会、开题论证报告会、研究进展报告会、各种辩论会等,让各项培养制度与先进理念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落实。

4、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必须确立三级管理的总体框架,明确各级的责、权、利以及管理范围,学校致力于宏观管理,学院(系)充当好桥梁沟通的作用,学科搞好自身建设和教学科研,做到三方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的院校,从纵向来看,其组织设计是按照等级原则,以上下级关系为基础,权责从高向低作垂直分布,形成等级结构。该组织结构中的每一层级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相应职责,其所处的层级越高,管辖的范围愈大,职责与权力愈大。上级对下级的关系中,严格遵循学校—学院(系)—学科逐级管理与逐级授权的原则,形成层层隶属、层层节制的上下级关系。在对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责的规定上,也必须做到明确合理,最大限度地明确学院(系)、学科如何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如何归口管理。防止出现工作岗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保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真正实现管理重心的转移。充分调动每一个层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分级管理后学院(系)、学科管理效率提高的前提,让各职能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相互合作,真正实现“小机关、大服务”。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无论何时,只要可能,就必须根据联合分权制的原则把各种活动结成一个整体。”因此“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本质上是一个由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组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组成整体的各要素由原来孤立的、分散的各部分通过联系而形成有序化、组织化和集成化的合理结构。它能将各个管理层面凝聚为一体,从而产生出巨大的合力,最大限度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使之产生出“l十1十1>3”的功效。

四、结语

在发展的大潮中,国家仍将坚定不移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管理者必须对研究生培养的本质与规律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建立结构合理的管理层次,营造高层次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做到上下一致,共赴目标,为研究生教育培养开拓一个全面协调、健康持续的发展性前景。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课题研究项目2009年度课题“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研究生培养三级管理模式的建立和优化”(桂教财基[2009]98号一般课题37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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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3-0096-02

近年来,面对日趋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特别是对大学生择业观、就业预期等就业心理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大学生就业心理已成为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大学生就业心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一般心理特征。本文通过调查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预期,结合当前就业形势,探讨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试图为解决当下大学生就业问题提供一个参考和途径。

一、大学生就业心理的影响因素

大学生就业心理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和主观心理因素的双重影响,其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当属当前社会的就业大环境和就业形势。自1999年高校扩招之后,高校毕业生成倍增长,从2001年的115万迅速增加到2012年的680万,预计十二五期间毕业的大学生人数每年将达到700万人。如今高校毕业生待业率在15%左右,远高于社会平均待业水平。由于毕业和待业大学生日益增多,而劳动力的需求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有所下降,导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发不容乐观。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日趋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大学生的就业心理也变得更加多元、复杂。相当一部分毕业生,随着对当前就业形势的深入了解,主动降低了薪酬预期,甚至有一小部分毕业生对自己的工作地点也进行了调整,不再坚持“孔雀东南飞”,而是选择“随遇而安,先确定工作再说”。

长期以来,社会形成的传统就业观念对毕业生的就业心理预期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多数毕业生依然期望能在体制内就业,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这些部门和行业就业,工作、收入较稳定,同时有较好的个人发展空间,所以成为多数毕业生的首选。另外,当前中国地区间特别是东西部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大多数毕业生趋向于选择发达地区。然而,越是发达的地方,人才越是相对饱和,现实与毕业生的心理预期产生强烈反差。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心理预期调查

1.调查分析。笔者以山东理工大学等高校2011年、2012年两届毕业生作为调查对象,通过群体座谈、走访等方式对其就业心理状况进行调研,以期通过第一手数据的分析,掌握高校毕业生心理状况的基本分布。问卷调查根据各学年毕业生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调研数量。其中,向2011届毕业生共发放5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64份,回收率92.8%;2012届发放问卷900份,收回898份,回收率99.7%。回收的有效问卷经处理后,笔者对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具体情况如下:在对当前就业形势的看法调查中,认为就业形势好,没有压力的占8.3%;认为就业形势较好,压力不大的占30.7%;认为形势较严峻,就业比较困难的占47.8%;认为形势严峻,就业很困难的占13.0%。调查结果说明,毕业生对于当前社会就业形势的认知与就业期待比较理性,在就业问题上比较有危机感。就就业目标而言,希望到国有企业的占34.1%,民营企业的占12.6%,外资或合资企业的占16.0%,考公务员、选调生或事业单位等地占12.5%,继续深造的占18.9%,自主创业的占2.8%,参加志愿服务西部、“三支一扶”等占1.4%,其他占1.2%。在择业观念上,要求一步到位,有固定收入的占33.7%,先就业再择业的占51.5%,暂时不就业,看看再说的占9.57%。同时,据问卷调查显示,多数毕业生在选择职业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薪资水平及个人的发展空间,说明毕业生不再单纯追求数字收入,而是综合考虑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升职机会等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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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卫生院化验室现状调查及分析

1、化验室人员资质、学历和职称,50%的乡镇卫生院有专业化验人员,而且多分配在中心卫生院,文化程度都是中专和大专,没有一个高级职称人员,最高职称是主管检验师,还有50%的乡镇卫生院根本没有专业的化验人员,他们都是临床医生和护士或药剂人员,有的甚至是后勤人员经过上级医院培训几个月临时兼职做化验员,这些人员没有专业的检验知识,对检验试剂的保管、检验方法的选择和标本的要求根本不了解,更不用说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

2、房屋布局与仪器设备。全县除了二、三个比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化验室有二间至三间房子外,其余的乡镇卫生院都只有一间房屋,面积为20m2左右,三大常规化验和生化免疫化验都挤在一间屋内,仪器设备有电子显微镜、尿液分析仪、三分类血球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电热恒温水温箱、冰箱等,而且多数乡镇卫生院只使用显微镜、尿液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因为它们操作简单,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操作稍为复杂,一般摆在化验室或库房内闲置未用,几年过后受潮报废。

3、开展的项目与进修学习:乡镇卫生院化验室开展的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白带常规、血型检验、肝功能、肾功能、淀粉酶、血糖化验、乙肝表现抗原、乙肝五项、抗“O”、类风湿、血沉等,电解质一般不检测,因为电解质分析仪上级没配送,而且电极容易老化,价格比较贵,换一套电极要几千元,不划算。基层化验室人员很少有机会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各种培训,一般上级机构发出的培训通知根本没有通知到乡镇卫生院,只通知到二级医院,加上院长不太重视化验这一块,只重视临床,等院长得通知再想起,培训已经结束了。

4、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除了比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做室内质控外,其它乡镇卫生院化验室都未做质控,有些化验员根据不知道质控是什么意见,象SD、CV代表什么根本不知道,更何况质控物比较昂贵,效期又短,且不稳定,参加室内质控还要交费,化验室一个月的收入只有2000~4000元,除去成本,连化验员自己的工资都付不出,所以领导越发不重视,化验员自己上班过混,人心涣散。化验室仪器摆放凌乱、拥挤,室内卫生不清洁、不整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做化验不带手套,标本的处理根本没有经过浸泡消毒,这是很危险的。

二、乡镇卫生院化验的标准化建设及管理

1、制定一套符合乡镇卫生院化验室的标准并督促实施。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一级医院管理标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乡镇卫生院化验室建设评价标准》,此标准针对化验室的组织建制,人员配备、房屋设施、仪器设备、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医德医风、开展项目、检验质量等方面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明文规定乡镇卫生院必须进行全面整顿,凡验收评价不合格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卫生院,把全县善于管理、基础条件好,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化验室作为试点单位,召集院长和化验室负责人座谈会,帮助试点单位对照标准找差距,制定达标计划和整改措施,再就是在试点单位召开现场会,推动全面工作。

2、在人员资质、分配和硬性建设上狠抓落实,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有一至二名检验专业毕业的职工从事化验室工作,业务用房必须达到40m2以上,并做到常规检验、生化、精密仪器三室分开,必备的检验设备、仪器也全部装备。

3、坚持进修和培训相结合,并定期巡回指导与检查,不少卫生院化验室检验人员对检验工作管理标准不熟悉,不知如何抓、怎么管,可以聘请市、区检验学组织专业人员举办“乡镇卫生院检验质量管理培训班”,详细介绍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剖析实际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讲解室内、室间质控的要求,并组织参观地市级医院检验科。经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建设进入评价验收阶段,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三条:一是坚持标准,不搞照顾。凡必备的条件、标准,缺一项则验收不合格;二是突出重点,保证质量,主要抓“软件”指标,抓检验质量;三是现场考核,不走过场,由检查组负责考核的人员带质检标准及进行现场实践操作考核,并对操作卡、原始记录、各种标准液、试剂、化验结果记录、仪器合格证、仪器维修使用档案,参加生化室间质控工作情况一一考核,并要求三年内选派化验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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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文化交际的内涵

跨文化交际(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是指任何在语言和文化背景方面有差异的人在跨越种族、社会阶层、教育背景等因素的情况下,分享思想、感情和信息时所发生的一切交际。通俗地说,即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谈或发送跨国邮件时,甚至观看外国电影都涉及跨文化交际。

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及调查

大多数人在与不同国度的人进行交际之初,都认为只要学会运用该国度的语言就能很好地与其交流。而事实是除了自身所掌握的语言知识外,交际过程中的一些非语言因素同样会阻碍跨文化交际的进行,导致双方即使没有语言障碍经常发生误解甚至交际失败。因此,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是现今英语教学的重要目标。

本文将通过问卷调查,结合访谈和数据分析,对英语专业的学生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分为英语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分析比较各年级学生在跨文化交际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得出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有效方法。

英语语言能力主要包括听(listening)、说(speaking)、读(reading)、写(writing)和译(translation)五方面能力。其中,听和读在英语学习中相当于知识的输入(input),而说、写、译相当于知识的输出(output)。本文着重分析听说写译这四个方面。

听和读在英语学习中相当于知识的输入(input)。由表1可知,学生对于一些隐含内容的文段普遍表现为不能完全理解。通过各年级数据的对比,可随着年级的递增,部分学生的听力能力有所降低。结合教师访谈得知,学生做听力训练碍于其掌握的词汇和短语,对一些连读省音的文段不能完全辨析。另外,紧张情绪容易分散注意力,对所听到的内容产生误解。此外,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大三的教学计划中未设有专项听力课程,因此该段学生听力水平没有明显提高。

表2显示,约65%的学生能与英语国家的人进行简单交谈,这得益于部分学生在幼年刚接触英语时,就表现出对英语的极大兴趣,而34%的学生在交谈过程中不能清晰地表述自己的想法。这主要是因为个别学生对自身能力进行模糊定位。除这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外,学校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师过于重视理论理解,忽视实践训练。

从表3可知,英语专业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随着对写作课程的开设,有明显进步。商务英语的专业性要求学生掌握阅读商务信函的基本能力,同时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自如地运用商务知识书写各类信函。而数据表明大约有36%的学生在写作时,出错颇多。这归因于学生不注重自己的语法问题,导致其在写作时粗心大意,漏洞百出。

根据表4的数据,英语专业学生的翻译能力普遍表现为:相比英译中,中译英更难。这主要是因为在英译中时,大部分同学可以通过查阅词典大致了解原文大意,用母语进行组织,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对于后者,虽然学生能够理解原文,但无法用地道的英语翻译,且长期存在“中译英比较难”的心理。

三、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对策

(一)多方面渗透跨文化交际,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

英语语言能力的提高是一个漫长且艰苦的过程。教师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帮助学生将理论性知识运用到跨文化交际情景中,从而促使学生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1.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改变现有教学模式。

在教学计划上,学校应该平衡在各年级所开设的专业课程,尤其是口语课程,它能有效地促进学生进行口语表达,是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有效途径。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充分利用课堂优势,创设问题情境,使学生融入课堂。

2.充分利用课堂优势,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意识。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在原有教学计划中穿插有关跨文化交际的知识,创设交际情境。教师要确保教授的内容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贴近学生、生活、社会,让学生了解发展需求,并引导其自主阅读外国文学、英语刊物等,利用媒体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意识。

3.灵活运用教学策略,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阅读容易使学生产生厌烦心理。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个性及英语实际水平,制订教学方案,激发其阅读兴趣,增强其逻辑思维能力。在学生的写作水平提高方面,除了要督促其掌握最基础的写作技巧外,还要学会使用高级短语句型,也可引导其使用俗语提升写作水平。在翻译时,教师需要着重讲授短语、语法等,利用课余时间有效地组织学习,使学生的各项能力达到一个平衡点。

(二)巩固听说读写译,消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

跨文化交际能力是进行涉外商务活动的前提条件,而学习商务英语是为了从事商务活动,与和自己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流与合作。为了确保在国际背景下成功地进行跨文化交际,学生需要配合教师的教学,做出积极响应。

1.克服消极心理的影响,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

成功的交际不仅需要交际者掌握一定的语言知识,更需要良好的交际心理。在英语交际中,学生通常表现出自信心不强,害怕出错误等消极心态,这些都会导致交际效果不理想。因此,学生要学会调整自己的消极情绪,使整个过程尽量轻松愉快。同时,学生应当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客观地分析学习成果,设定一个长期的学习目标,促使自己不断进步。

2.灵活运用学习策略,全面提升综合能力。

以正确的学习方法为指导,总结各方面学习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突破。如:在听力理解方面,提高自身的辨音能力,加强语音语调的学习,比如多听VOA或者BBC等。学生要把握课堂时间多与外教交流,利用现有条件锻炼口语表达能力,通过训练提高反应速度和增强记忆效果。在书面表达方面,除了基本词汇的惯用外,还要学会灵活使用长短句,必要时可引用优美句对文章进行润色。在翻译方面,学生需要注重积累专业性词汇,掌握翻译技巧,尤其是英译中和中译英的语法差异。

四、结语

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掌握在当今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不仅要考虑影响跨文化交际的各种因素,而且要把握课堂和实践机会提高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同时,我们要端正态度,学会灵活变通,正确对待不同的交际对象和场合,尽量避免在交际中发生冲突。学校、教师和学生应相互合作,了解学生在跨文化交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注释:

①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10-29.

参考文献:

[1]高永晨.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

[2]胡文仲.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3]赵悦.跨文化交际障碍及对策[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4):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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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化学学习与非智力因素关系调查>表于1995年4月到1995年6月分别在七所中学发放,并完成调查,测试时间为15分钟。

二、调查结果

三、几点启示

1.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调动其学习化学的积极性

从调查结果可知,初三学生对化学的兴趣大于高中学生,男学生对化学兴趣又大于女学生,究其原因,是因为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化学实验中那些瞬息变化的各种现象,令学生们感到新奇和兴奋,由此产生了直接兴趣,这是初中学生和男学生对化学更感兴趣的主要因素,但这种兴趣是短暂的,随生随灭。如何使这种兴趣持续下去,使学生对化学从有趣转化为乐趣,这是我们每位化学教师,尤其是初三化学教师所应注意的问题。往往一位高中学生对化学仍感兴趣,并且由乐趣转化为志趣时,其初三的化学教师起了很大启蒙作用,而学生一旦对化学产生了兴趣,必将在化学上成为有所作为的人才。怎样使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持续下去,本人认为最好做法是以趣增趣——也就是说,不但初三化学教师,高中化学教师也应尽量创造条件,增加实验数量,增加实验的能见度,增强实验的趣味性。另外,也不妨利用课外兴趣活动制作些趣味化学作品(如睛雨书签、银葫芦、水中花园等)作为对化学学习有成绩的学生的奖品。还有,在上课讲解时,应尽量把生活和生产中的有关化学知识与书本上的内容联系起来,使学生们感到,化学既是一门有趣的学科,又是一门有用的学科。这样,学生的直接兴趣只要持续一段时间,量变引起质变,学生必将由有趣转化为乐趣。只要学生的学习兴趣被激发,学习积极性被调动,一定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素质。

2.培养学习化学的毅力,提高学习的持久性

调查数据表明,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和成绩之所以会随着年级升高而减弱和降低,除了因高中化学难度增加而跟不上,或学的学科多了使学生的兴趣发生了分化转移等原因外,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学生在学习上的意志不够坚强,或者说在学习上的毅力不够。要使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持久地保持下去,培养学生的学习毅力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人的意志品质从具体来说可分为自觉性、果断性、坚持性和自制力四个方面。培养学生学习化学的毅力也可从这四个方面加以考虑。

(1)自觉性的培养:化学教师在传授化学知识的同时,一定要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抱负教育和成就教育。

(2)果断性的培养:对学生敢于提问题和回答问题不但及时表扬和鼓励,而且给于适当记分(作平时分累记),对学生中好的学习方法及时肯定并加以提倡。分析试卷时,应强调回答问题要全面考虑,当机立断,决不优柔寡断、草率从事,使学生逐步形成有独立见解、办事果断的人。